海事工作总结

2022-03-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时间的流逝很快,我们在季节的变化中,也积累了众多工作佳绩。回首看不同阶段的工作,个人的业务水平也有着提升,为了更好的了解自身工作水平,可以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海事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海事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海事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海事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海事立法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有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下总称“海事法规”)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报批、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海事法规,是指:

(一)经过交通运输部审查后提交国务院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的海事法律草案;

(二)经过交通运输部审查后,由国务院审定的海事行政法规草案;

(三)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性海事法规草案;

(四)交通运输部审定的海事规章草案;

(五)由地方人民政府审定的地方性海事规章草案。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海事局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海事法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报批和废止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中国海事局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依照本规定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海事立法工作,协助法制部门做好有关海事立法的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根据中国海事局的委托,协助做好有关海事立法工作,依照本规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第四条 海事立法工作应当符合《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立法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交通、海事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海事管理工作实际,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责权明确的原则,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海事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律称“法”;

(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

(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六条 海事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海事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八条 海事法规制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或中国海事局批准的立法计划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立法计划,分为一类、二类两种立法项目;中国海事局批准的立法计划,均为二类立法项目。

一类立法项目,为当年内必须完成的立法计划项目;二类立法项目,为当年处于调查、研究、论证、起草或者适时报审的立法计划项目。

第九条 中国海事局的立法计划,由法制部门负责编制。 编制海事立法计划,应当符合交通水路法律体系框架和海事法规体系框架的基本要求,并与国际公约和惯例相衔接。

第十条 在交通水路法律体系框架和海事法规体系框架内业已列明的海事法规项目,只要海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需要,申报部门可以不附海事立法项目建议书和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申报海事立法计划项目。

未在交通水路法律体系框架和海事法规体系框架内列明的海事法规项目,申报部门应当首先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向法制部门提出海事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法制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列入海事立法计划项目。 在紧急情况下或特殊需要时,由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指定或经其认可的,可以直接申报海事立法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海事法律的立法建议项目,以及综合性或者主要内容涉及2个以上业务部门的海事行政法规、海事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法制部门商有关业务部门提出。

主要内容仅涉及单个业务部门的海事行政法规、海事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由该业务部门商法制部门提出。

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需要转化为国内法规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商有关业务部门提出。

区域性海事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的10月底之前提出下一的海事立法建议项目,将下列内容填入《海事立法建议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法制部门:

(一)拟制定或修订的海事法规名称、立法层次;

(二)制定海事法规的目的和主要依据;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有关背景情况的说明;

(四)与现行或正在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关系;

(五)管理体制,以及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六)调整的范围、设立的主要制度及其主要内容以及是否还需制定实施细则或其他配套规定;

(七)立法进度计划安排和起草单位(部门)及拟参加起草人员的建议,以及立法经费的需求;

(八)其他需要建议和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上报的《海事立法建议项目申请表》编制中国海事局立法计划和报部的立法计划建议书,编制过程中需要对立法建议项目做出调整的,应当与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协商。必要时,申请主管局领导进行协调。

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类别、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等内容。

新报的立法建议项目通常应当先在中国海事局本局的立法计划内进行立项,待条件基本成熟后,再申报列入交通运输部的立法计划。

第十四条 编制和审批海事立法计划建议书,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当前海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立法建议项目;

(二)交通运输部领导和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针对重大安全或管理问题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三)在海事管理中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或者法律层次太低,需要完善或者提高法律层次的立法建议项目;

(四)与有关部门职责交又、不清,需要尽快明确的立法建议项目;

(五)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修正案需转化为国内法规的立法建议项目;

(六)上一立法没有完成并需要跨转的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五条 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的 11月20日之前完成局海事立法计划和报部的立法计划建议书编制工作,经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署并经常务副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应当于12月 31日之前审议通过下一的部立法建议书、局海事立法计划。

第十六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拟报部的立法建议,法制部门按照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填写《立法计划编制表》(见附件二),经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署后,报部批准执行。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未列入拟报部的《立法计划编制表》的立法项目,以及报部后末被列入部立法计划的项目,纳入局海事立法计划。

经批准的部、局两级海事立法计划,法制部门应当行文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立法计划一经批准,主办部门应当将有关立法项目的工作安排,列入本部门的下一工作计划,编制实施项目的计划和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完成时间,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立法计划在其实施过程中若需要调整的(指立法项目的增加、合并或取消,或者调整进度、完成时间等),应当由主办部门经主管局领导认可后,及时书面向法制部门提出。经法制部门审核并经主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后实施;调整交通运输部立法计划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当在中国海事局机关每月第2个周业务工作例会上,通报部立法计划中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以及一类立法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安排。

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将部一类立法计划和部二类计划中法律、行政法规项目的执行情况,在中国海事局机关内进行书面通报,以督促落实立法工作。

第二十条 对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主办部门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1月底向法制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对未按期完成、需要更改或者预计年内完不成的,应当阐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一条 海事法律以及综合性或者主要内容涉及2个以上业务部门的海事行政法规的起草,由法制部门牵头负责。

非综合性或者主要内容仅涉及单个业务部门的海事行政法规的起草,由业务部门牵头负责。

综合性海事规章的起草,由法制部门负责;其他海事规章的起草,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 经主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海事法规调研、起草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起草海事法规,主办部门应当会同法制部门提出起草工作班子的组成建议,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成立起草工作组。但是,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需同时报请主管法制的局领导和常务副局长同意。

起草工作组应当由业务部门、法制部门、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海事法规的具体起草工作,由起草工作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起草海事法规,应当针对起草海事法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团出境进行考察、调研。

起草海事法规,还应当就国外是否有类似的海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在该国的法律地位,与其他海事法规相互之间的关系,管理体制,管理的主要手段或者措施等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十四条 海事法规起草之前,主办部门应当研究海事法规的立法目的、必要性、主要依据、管理主体、管理制度等,搜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资料,进行分析比较,提出明确的起草框架(章节)和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法律研究机构进行专题研究。

第二十五条 起草海事法规,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一)搜集资料并进行初步分析;

(二)拟定起草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原则和思路;

(三)编制调研提纲、调研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对下列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1、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2、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基本要求;

3、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5、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许可的程序、条件、要求、时限;

6、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设定。

(五)起草文本,同时根据起草中的问题作进一步调研;

(六)征求管理相对人、相关管理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

(七)汇总所征求的意见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协调横向、纵向的法律关系和管理关系;

(九)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海事法规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十)形成海事法规草案,并编制起草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环节的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主办部门为业务部门的,法制部门应当配合;主办部门为法制部门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合。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

(一)、

(十)项工作,主办部门为业务部门的,应当邀请法制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起草海事法规,应当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有关管理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

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或者有关机构、组织或者公民对内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机构、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应当通过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包括书面或网上征求、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研讨会、专家会、协调会和走访等。

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或者中国海事局的名义书面征求意见的文件应当经法制部门的会签。

第二十八条 主办部门应当将国内(外)调研的情况形成报告,将征求意见的情况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和处理表》,认真研究和处理调研所获得的信息和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的各种意见。在上报海事法规草案时,应当说明对各类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特别是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九条 起草海事法规,应当注意处理好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关系,涉及国际公约或条约的,还应当符合国际公约或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起草工作阶段,与交通运输部内外之间的协调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法制部门协调;法制部门为主办部门的,业务部门配合。 第三十一条 海事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完成后,主办部门应当编写海事法规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海事法规的目的、依据,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情况综述;

(三)海事法规草案中确立的管理体制或建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四)对海事法规草案中规定的主要事项和重要条款的解释;

(五)海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情况、主要意见的处理和协调情况;

(六)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关系;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海事法规草案、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和处理表》(见附件三)等内容进行审核,涉及其他业务处室管理的,还应当听取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主管局领导认可后,主办部门方可将海事法规草案、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和处理表》等材料移送法制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委托直属海事局或其他单位起草的海事法规,承担单位完成起草任务后,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海事法规草案、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和处理表》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以正式文件报送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接到送审的海事法规草案等材料后,应当由主办部门首先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主管局领导认可后,方可将海事法规草案、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和处理表》等材料移送法制部门审核。

第四章 审核与报批

第三十四条 主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制部门审核的实际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调研报告或调研汇总材料;

(二)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专家会、协调会等会议的代表名单和会议纪要或记录,对海事法规草案的主要不同意见以及协调、采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专题材料;

(三)主要起草阶段的草案文本;

(四)起草工作中请示领导的签报和领导的批示;

(五)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国外的法律或法规;

(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对于移送审查的海事法规草案,法制部门主要从海事法规草案与有关法规的衔接、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方面进行审查;业务部门主要对海事法规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海事管理的实际需要、可操作性及实施效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 法制部门对移送的海事法规草案,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并可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进一步调研、协调、征求意见和修改等工作:

(一)是否已列入立法计划并符合《海事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以《行政处罚法》等国家行政立法的规定;

(三)是否与现行的海事法规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衔接、协调;

(四)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对于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草案之日起2个月内(规章草案1个月内)完成审核。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法制部门会同主办部门起草报送局长办公会审议的签报;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法制部门将草案等退回主办部门并协助其修改。

主办部门再次向法制部门移送海事法规草案等材料的,法制部门仍需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 法制部门审核期间,需要与交通运输部内有关司局或交通运输部外的相关管理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的,由法制部门牵头、主办部门配合。必要时,应当由中国海事局局领导主持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海事法规的签报,由主管法制和主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签署并经常务副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局长办公会审议海事法规草案时,由主办部门向局长办公会汇报,法制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并做补充说明。如法制部门系主办部门,则由法制部门汇报,有关业务部门参加并做补充说明。

第四十一条 海事法规草案经过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主办部门按照局长办公会议的审定意见和纪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由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常务副局长签署后,送交通运输部法制部门审查;需要会签的,经部内有关司局会签后送交通运输部法制部门。

仅作个别修订的海事法规草案,由法制部门审核合格后,经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署并经常务副局长同意,可以直接由中国海事局局领导传批后,送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审查或会签。

第四十二条 海事法规草案报送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全国人大的法制部门后,由法制部门会同主办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全国人大的法制部门做好海事法规的审议、调研、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工作。

第五章 海事法规的修订和解释以及法规征求意见的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议,并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至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出修订建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立项建议或者有关编制说明中具体说明实施现状、修订的必要性等,并提出被修订或者替代方案。

第四十四条 需要对海事法规的有关法律问题或者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应当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海事局提出。

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解释工作。

第四十五条 海事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局批准后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六条 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业务管理问题的询问,由业务部门按照职责提出意见。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当会签法制部门后,以局文形式答复。

第四十七条 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起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征求中国海事局意见的,由法制部门归口办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法制部门对书面反馈意见汇总研究后,拟定函复意见,并报局批准。

第六章 备案与废止 第四十八条 下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海事类国际公约,中国海事局局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60日内向中国海事局的法制部门备案:

(一)由中国海事局为主或参与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由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为主或参与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由中国海事局局机关各部门收到的涉及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四)由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的涉及海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五)中国海事局局机关各部门或者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参加多边或者双边会议通过或者批准的国际公约、双边协定。

第四十九条 因制定、颁布实施新的海事法规,使得原有的海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被废止的,主办部门应当在海事法规移送法制部门审查时说明。

非前款所述原因需要废止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的,提出废止建议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废止海事法规的建议书。建议书内应当表明拟废止的海事法规的名称,废止的目的、依据和理由并说明对废止的海事法规的涉及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 废止海事法规的建议书经法制部门审核,报中国海事局局领导审定或者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第五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通报上一中由相应的立法部门公布的被废止的海事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章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参与的立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参与的立法活动包括:

(一)中国海事局委托调研、起草的海事立法项目;

(二)参加起草的地方性海事法规或者规章;

(三)列入交通运输部立法计划的区域性海事规章。 第五十三条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中国海事局报送需要列入交通运输部立法计划或者地方人大、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

第五十四条 由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承担起草的拟列入地方人大、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经中国海事局同意后,方可向地方人大、人民政府正式报送立法建议。

第五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向中国海事局报请批准海事立法建议项目,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当书面说明以下情况:

(一)是否有制定地方性海事法规或规章的必要性,并陈述与现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

(二)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并陈述拟制定的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所规范的事项和调整的范围是属于地方事权还是中央管辖事权;

(三)是否符合现行海事法规的规定;

(四)地方人大、人民政府对拟制定的海事法规、规章的观点和立场以及相关的地方性现行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六条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调研或者起草列入交通运输部、中国海事局立法计划的海事立法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起草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均应当参照本规定明确的各项要求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或者参加制定、修订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应当在向当地有关部门上报海事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之前,应当首先将拟送审查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草案提交中国海事局审核,经认可后,方可正式向当地人大或人民政府报送海事法规或规章的送审稿。

第八章 附

第五十八条 海事法规应当适时进行立法后评估,以评价海事法规在施行过程中,在适用范围、效力、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在立法内容、法律措施和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立法评估工作由法制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以及管理相对人等配合。

中国海事局定期将立法后评估情况在海事系统内进行通报。必要时,法制部门应当提出修订海事法规的建议。

第六十条 法制部门根据列入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海事局立法计划的海事法规项目,提出各项立法项目的经费预算并列入法制经费预算,经中国海事局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法制经费的使用,按照中国海事局有关专项经费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年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订程序规定》(海法规【2002】204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海事工作小结

工作小结

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同事们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帮助下,我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较好的履行一名收银员的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得到领导肯定和同事们的好评。总结起来收获很多。

作为一名收银员,只有自己的业务水平高了,才能赢得同事们的支持。虽然我从事收银员工作已经18个年头,但随着海事业务的发展,对我们收银员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学习,我首先掌握电脑操作技术,熟悉业务流程,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通过在工作和学习中的积累,自己一直保持着工作的热情,心态也是以平和为主。我深深的知道,作为一名海事收银员,坚决不可以把个人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来。所以我会用微笑去接待每一个顾客,纵然有时船主不理解,自己也要做到沉着冷静,保持好自己的心态,尽量避免与船主之间发生矛盾。

虽然自己做收银工作时间已经有18个年头,但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还待提高,我觉得自己只要用心去做,努力去学习,

就能够克服困难。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因为我不仅仅代表着自身,更代表着海事部门的形象。在工作期间我会积极的向老员工请教和学习,能够踏实认真的做好这份属于自己的工作,这是工作的需要更是自己工作责任心的需要。针对自己在工作遇到的问题,探讨自己的心得和体会,自己感觉到还有很大的不足,对于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技能还有待提高,这样才能在方便顾客的同时也方便我们自己的工作。作为海事部门的一员,我们能做的就是服务顾客,让河道安全通畅,这就要求我们自身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工作的时候也严格遵照各种规程和财务纪律,不要在工作中将自己的小情绪带进来,这样会让你在工作中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为了防止自己与顾客之间产生矛盾,我们必须要保持好自己的心态。

在工作之余,自己还应该多学习专业知识,自身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不断的进步,才能更好的从事海事管理工作。只有做好这些,有足够的资本,才能这这份岗位中脱颖而出,要知道在一份平凡的工作

中作出不平凡的成绩,这并不是一件易事。

时光飞逝,虽然自己在这份岗位中之已经度过了18个年头,无论是在自己做人方面,还是在的工作当中都给了自己很多的积累,在今后的工作当中自己应该多学习多进步,做好做精自己的工作。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想在事业上有所发展,就必需武装自己的头脑,以便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冷凇

第三篇:地方海事处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XX市地方海事局和XX市交通运输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处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通江达海”总目标,以打造“四型海事”建设为主线,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全面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能,狠抓各项措施落实,海事船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今年,处先后被省文明委表彰为“省级文明单位”,被XX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称号,被XX市纪委表彰为“五星级基层站所”,被省交通运输厅列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候选单位。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在全省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

一、2013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着力专项整治,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明显改善

一年来,全市水上未发生一起上报交通事故,辖区通航水域未发生一起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8小时以上堵塞事故及船舶污染水域责任事故,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1、强化现场安全监管

今年以来,我处围绕“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的目标,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能。一是加强水上安全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播放通告,在办公大楼、海巡艇悬挂宣传横幅和标语,在运输市场码头、船舶集结地等设立固定、流动宣传咨询点,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水上安全宣传。全年共发放各种水上安全宣传资料4万余份。通过户外led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发布天气、水文等预警信息。二是加强重点水域和重点船舶的现场监管。主要做到“四个坚持”:坚持船艇巡查和电子监控相结合,坚持每日对重点航段、区域进行巡查,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处安全例会,坚持对乡镇渡口每月普查、重大节假日重点查的原则,强化现场巡航,重点加强城区主航道、学生渡口的安全督查。继续推进“救生衣行动”,完成渡口救生设备按乘客100%配备,免费发放救生浮具300余件,建造了2艘新渡船作机动用,免费抢修5艘渡船渗漏。强化了对物流园区水上建材市场安全监管,每天安排专人专艇巡查、船舶签证、船舶进港管控。全年共上航13585人次,出动海巡艇4698艘次,安全巡航9.4万余公里;检查船舶5297艘次,查处各类违章船舶1378艘次,实施船舶安检374艘次,“12395”水上搜救接警113起,救助船舶33艘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主动打捞无主沉船30余艘,安全监装原油等危险货物计25万余吨。三是加强重大涉水活动的水上监管。圆满完成春运、菜花节、会船节期间等重大涉水活动的交通管制任务。主动服务南水北调工程—卤汀河沿线大桥施工建设。今年以来,处每天抽调3艘海巡艇、10多名海事人员对卤汀河拓宽疏浚工程及沿途6座桥梁实施交通管制,为重点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2、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年初,处与各科室、海事所签订了安全监管责任书,分解安全工作目标,坚持建立并落实现场检查违章信息即时通报制,在第一时间将违章信息通知相关责任主体,督促责任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改信息跟踪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落实水上风景旅游区主管单位、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非通航水域水上风景旅游区备案工作。提请市政府办公室4次下发了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监管的通知,督促有关乡镇(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减少源头安全隐患。举办了乡镇水上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职能部门负责人培训班。配合XX市局在兴化举办了全市地方海事系统水上应急搜救和安检工作培训班。全面实施乡镇水上交通管理百分制考核,切实推进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3、强化整治和安全预控

一是积极开展水上专项整治活动。相继开展了“五项执法行动”、“船舶超载和船舶签证”、“船舶营运证专项检查”等专项整治活动。二是完善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辖区重点航道和渡口的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市交通运输局监控中心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三是积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配合开展了打击小炼油船、饮用水源保护、夏粮收购、电捕鱼等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安监、水产等部门开展小渔船专项监管。四是强化陈堡油田监管,实现危化品船实船签证,消除30多起安全隐患。

(二)严格规范管理,海事船检业务稳步推进

今年以来,我处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坚持每月召开船检工作例会,增强海事船检管理能力。一是加强营运检验管理。继续实施营运检验跟踪上门服务,深化和完善外出检验工作组模式,合理设置检验点,合理编排流动检验服务表,每月有20多天在苏南、上海、浙江等地设立流动检验点,更好地方便在外地营运的船民,提高营运检验效率。二是加强船厂管理。积极落实省局船舶修造企业建造能力评估机制,全面实施船厂分级管理,从严开展船舶建造能力评估,重点加强对船舶用材、焊接质量、重要项目以及切点的检验工作。目前经过评估,已有b级企业6家,c级企业17家。三是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重点推进现有船舶的吨位复核,不断提高新建船舶吨位丈量合规率,从源头杜绝“大船小证”现象。四是全力配合局船型办、运管处搞好船舶拆解核档、现场监管等工作,全年共拆解船舶37艘。 全年共完成各类船舶营运检验3899艘,705667总吨,分别与去年同比上升2.38%,6.87%。同时受XX市船检局委托,完成建造检验船舶258艘,81304总吨,分别与去年同比上升10.2%,21.5%。按规定换、补发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117本,船舶签证簿1586本,核发、补发船舶安检簿171本、最低配员证书169本。换、补发船舶ic卡32张。

(三)加强依法征管,规费征收手段不断加大

今年以来,我处努力克服运输市场不景气等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查征力度,规范征收行为,严格依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应征不漏。同时认真完成项目预算编制,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全年,累计征收海事规费1030万元。

(四)强化效能建设,海事行政效能明显提高

今年以来,我处以“双提促一创”和“执法质量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切实开展“四型海事”建设,加强海事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创先争优,不断提高海事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效能。一是深入开展“学习型队伍”活动。以市交通运输局新年读书活动启动仪式为契机,积极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做到“四个坚持”,坚持每月学习一次,坚持每人有学习笔记并交流一次,坚持每人通读1-3本书,坚持每季度上一堂政治理论、业务技能辅导课。年初处向全体海事船检人员赠发《中坚力量》、《人生三法》等书籍158本,全年共组织开展了12次读书学习交流活动,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精神,举办了道德讲堂活动。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参加省和XX市交通系统海事执法人员集训以及海事人员技能达标等方式,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办事高效的海事专业队伍。二是扎实推进机关作风建设。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十项规定”和局“八项规定”,我处坚持把作风建设与海事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推出海事特色服务,继续打造海事办证窗口服务品牌、“12395”水上应急处置服务品牌、船检跟踪服务品牌。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作风建设“四项制度”,公开、公示《兴化海事行政服务手册》内容,努力为水运企业和广大船民提供优质服务,着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多次召开水运公司负责人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答复来信来电。扎实开展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活动,处领导先后深入戴窑镇古牛村、昭阳镇长安社区等乡镇、社区开展结对共建、帮扶。开展关爱儿童进海事活动,全处人员积极参加“慈善一日捐”活动,捐资5480元,为雅安灾区捐款7700元。同时,开展了渡工冬季送温暖、夏季送清凉活动。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和义务献血等活动。全年未出现作风建设被通报和被媒体曝光事件。三是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签定了廉政承诺书,落实廉政责任,实行了船舶检验廉政告知制和信息反馈制,实施行风建设工作督查考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先后对全处工作人员开展廉政党课、《道德讲堂》、收看廉政教育警示片等教育宣传。逐步建立比较完整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和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预防监控机制。全年未发生海事人员违法违纪事件。

(五)海事船检工作亮点

1、初步实现辖区水域电子监控和船艇巡查相结合的现代化监管。 投资100多万元,对重点水域、航段、桥梁等12个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同时,按照省地方海事局要求,投入80多万元,利用电信设备网络,对全市10个重点渡口安装“全球眼”视频监控系统,在XX市水上率先实现辖区重点航道和渡口的现场视频监控。

2、率先实行了船舶检验廉政告知制和信息反馈制。

为切实加强对船舶检验工作廉政监督,规范船舶检验程序,处专门制定了《船舶检验廉政监督反馈表实施办法》,通过一份发给船民的船舶检验廉政监督告知书以及一张船舶检验廉政监督反馈表,从六个方面对验船师进行全过程监督,通过船民、公司人员及验船师三方面签字,实行全程监督无缝隙。

3、继续推行海事特色服务,努力打造三个服务品牌。

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海事特色服务,继续打造海事办证窗口服务品牌、“12395”水上应急处置服务品牌、船检跟踪上门服务品牌。进一步优化跟踪服务模式,每月安排验船师20多天在苏南、上海、浙江设立流动检验点,为兴化籍船民开展检舱工作,今年以来,为船民节约往返经费3000余万元。

4、全力服务于地方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今年以来,我市相继有市重点城市建设工程五里大桥、杭州路大桥、交通重点工程x20

3、s3

51、s352,撤渡建桥项目宁乡大桥、卤汀河改造工程必存大桥、老阁大桥、周庄大桥、抢修工程东皋大桥相继开工建设,我处一方面配合XX市局做好这些桥梁水工作业通航安全评估前期工作和组织专家评审会,一方面根据申请,开展部分桥梁水工作业交通管制,为这些重点工程保驾护航,未发生一起事故。

二、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一是随着船舶的大型化、标准化发展,我市境内现有航道、桥梁已不能适应船舶通航条件,容易撞桥、堵档事故。二是乡镇渡口都处在等级航道上,来往机动船舶多、且大而快,加之兴化境内小农船、小渔船较多,随意进入航道的现象无法控制,带来乡镇渡口渡运安全风险增大。三是目前兴化水上安全监管任务面广量大,现有的海事监管力量已不能满足安全监管的需要,责任很大、压力很大。四是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上仍需加强完善,廉政建设风险仍很大。

三、2014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精神,紧紧围绕“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航检更优质,服务更优化;素质更提高,形象更提升”的总体目标,大力推行“四型海事”建设,着力加强事故预防预控能力建设,着力推进海事船检执法机制完善,着力提升服务保障民生水平,着力强化转型升级工作,确保全市辖区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第四篇:广东海事局召开2014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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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召开2014工作会议

作者:海宣

来源:《珠江水运》2014年第01期

2014年1月9日至10日,广东局在广州召开2014年工作会议。广东局领导班子,深圳、汕头、湛江局,南海航保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局属各单位局长、书记、政委、主任,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部第六督导组副组长张双喜出席会议,梁建伟局长作工作报告,陈毕伍书记主持会议、宣读广东省刘志庚副省长对广东海事工作的重要批示并作总结讲话。与会代表进行热烈讨论,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会议还对广东局领导班子、一报告两评议、机关及基层单位等进行考核评议,并进行后备干部民主推荐。

会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全国海事工作会议要求,总结去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今年主要任务。

梁建伟在报告中指出,2013年全局上下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为中心,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攻坚克难,务实创新,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全局保持健康向上的发展势头,整体呈现出稳中向好、稳中有进的良好局面。他从辖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海事核编转制有序推进、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服务经济发展作用突出、强基创新取得明显进步、内外协作环境更加和谐、党内创新实践富有成效、思想宣传教育成效显著、廉政风险防控持续加强等九个方面全面回顾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全面推进“三化”建设,努力打造人民满意广东海事的基本思路、原则要求,提出全面建成人民满意的现代化海事强局的总目标,对今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

会议确定, 2014年广东海事局工作的总体要求,要以“三化”建设为指引,统一思想,攻坚克难,改革创新,转变职能,加快“十二五”规划实施步伐,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广东海事,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服务“四个交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会议提出,做好今年的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建设人民满意的广东海事,从整体上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坚持一个“整体推进”, 抓好两个“从严”,突出三个“高度重视”, 促进四个“新突破”。今年要集中精力开展八大行动:

(一)开展平安交通行动,

(二)开展服务创优行动,

(三)开展阳光执法行动,

(四)开展管理提升行动,

(五)开展智慧海事行动,

(六)开展人才开发行动,

(七)开展党建活力行动,

(八)开展廉洁海事行动。

会议号召,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以锐意进取的勇气,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广东海事而努力奋斗!

第五篇:海事处政务信息工作总结汇报

2011年,在泉州海事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机关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该处以“xxxx”和xx大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海事中心工作,通过抓重点、追热点、闪亮点、析难点,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全年共投稿698条政务信息,在部海事局、福建海事局和泉州海事局发表,名列全局第一。

一是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该处领导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抓进度,每月都超额完成任务,在研究工作同时布置政务信息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人,在质量上和形式上有所创新、有所提高。真实准确地反映工作情况,为上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参考。

二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部海事局、福建海事局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主动地围绕海事中心工作和上级机关的关注点报送信息。把做好政务信息工作作为密切福建海事系统三级机构联系的重要纽带,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沟通左右,相互学习和借鉴,迅速将基层的工作经验、海事信息、突发事件等反映到上级领导机关,使政务信息工作促进海事中心工作。

三是注重质量,深刻挖掘。深层挖掘有价值、高层次的精品信息,积极拓宽信息渠道,对部门开展的工作心中有数,各项工作都以政务信息的形式反映出来,信息员深入现场,密切联系实际,捕捉各种信息。加强专项整治和安全大检查工作的报道,推动海事各项工作深度发展,如在“危险品夹带专项整治行动”中,该处对开箱检查进行连续报道,打击了危险品集装箱谎报、瞒报行为。

四是紧抓队伍,促进提升。挑选有较好文字基础的同志组成一个队伍稳定、高效运转的信息员队伍,加大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力度,充分挖掘年轻人的工作潜力。及时掌握海事动态,定期总结政务信息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不同阶段的工作,交流心得体会,提出改进措施,鼓励和督促信息员勤写多练,掌握信息写作技巧、规律和方法,努力提升写作水平。

五是突出时效,快速准确。坚持“好信息不过夜,重要信息马上报”的原则,注重配以相关图片,增强信息的现场感和说服力,及时将重要宣传信息发出,做到心中有数、忙而不乱。保证信息数量的同时注重提高质量,不断提高采用率,准确、客观、全面反应该处工作中的成绩、困难和问题,没有出现漏报、迟报、误报情况,报送的信息未发生失实现象,有效地推进了海事基层各项工作开展。

该处政务信息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也存在很多不足,如有的信息基本要素不全,一些本来能够图文并茂的信息题材,因为图片未能及时拍摄或图片不佳而影响了效果,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去克服、去提高。该处决心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新的一年里,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指示,充分的发挥全处人员的积极性,狠抓落实、认真对待,为推进全局政务信息工作上新台阶积极努力,大力弘扬海事精神,不断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第六篇:路政海事局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总结

**路政海事局二〇一四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工

作总结

为了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升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根据**路政海事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党支部对局属在位党员从是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理想信念坚定,政治觉悟高,大局意识强;是否始终做到言行一致,自觉站在反分裂斗争第一线,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埋头苦干、乐于奉献;是否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为群众谋利益,与群众同甘苦;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是否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这六个方面进行了评议考核。

考核前后,我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评议工作,积极部署,党支部严格遵守评议程序,采取宣传发动、学习教育先行,自我评价、群众评议、民主评议为准的方式方法,客观公正的评价了一年来局属党员所作的工作。此次评议,对党内外共发放选票8票,收回票数8票,有效票数8票。最后,评选结果为:

优秀:***(优秀票数:5票) 合格:** ** 此次评选结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会议宣布,全体执法人员一致通过,无异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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