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产品管理制度

2022-08-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报废产品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报废产品管理制度

防止血液过期的报废管理措施

我站年采血量近几年来一直维持在1吨左右,临床用血需求不大且不稳定,库存血液过期报废现象时有发生。对于用血量较大地区的血站,也许不存在库存血液过期,对于年供血量在1吨左右的小血站,库存血液过期报废现象尤为突出,供血量较小的血站如果在采血、库存管理及使用过程不加以严格控制,往往会造成库存血液的过期,血液都是献血者无偿捐献的,是宝贵的资源。库存血液的过期报废不仅是对献血者不尊重,对血站来说也是巨大损失。作为血站工作人员,每当看到库存血液过期报废,十分可惜,心情也很沉重,感觉很对不起献血者的那份献血热情。针对库存血液报废,本站在血液库存管理过程积极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库存血液的过期报废,下面就本站在血液库存管理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作以介绍,以便探讨。

1 合理设置最佳库存量:根据前三年的临床用血量的数据,分析出本年度每月的用血量,合理设置每日的最佳库存量、最大库存量和最低库存量。血液库存维持在最佳库存量状态。

2 严格控制血液采集量:每天的血液补充最好保持在最佳库存量状态,不要超过最大库存。每日的采血量不能过大,某种血型的血量达到最大库存量时就要严格控制,不能来者不拒放开采集,否则就很容易造成该血型的过期报废,应向献血者说明情况,取得献血者理解,同时留取献血者联系方式,预约献血或择期献血。

3 与临床用血医院保持密切联系,每天掌握各医院输血科的血液库存情况,根据各医院临床用血情况及时进行血液调配,将储存期长的血液先使用于临床,这样做虽给血站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但却可以有效防止血液的过期报废。

3 实行集中化检测,可有效杜绝血液过期报废现象的发生。目前还未实行集中化检测,各血站之间的血液调剂还存在一些困难,一是调剂的血液量少,二是调剂的血液还要进行复检,三是调剂的血液都是接近有效期的血液,接收的血站不是很情愿,偶尔一两次还可以,长期进行调剂还是有困难的。若是实行集中化检测后,血液资源可进行宏观调控,可在多家血站之间进行调剂,供血量小的血站就不存在血液过期报废的后顾之忧,可放开血液采集,同时可缓解其他血站血液供应紧张的壓力。

我站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工作方式,防止库存血液过期主要采取的是灵活勤采、频繁调配,提高血液效期管理水平,从而减少血液过期报废风险。通过对血液采集过程、库存管理和临床使用过程的严格控制,库存血液过期报废现象得到的明显的改观,从最高年血液过期报废率1.4%降低到0.52%。当然最根本的方法还是实行集中化检测。

作者:贺春雷 吴建文

第2篇: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报废物资的管理是物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废物资是指物资使用管理部门组织使用价值鉴定,确认没有使用价值的退运物资及经物资部门组织年度鉴定确认为无使用价值的闲置物资和轮换年限的储备物资。供电企业规范报废物资回收、鉴定上、保管和处理行为,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助于降低财务风险;有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分析了无使用价值的报废物资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现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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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加强报废物资管理是企业精益化管理的必然选择

管理实践证明,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加强报废物资管理是电网企业精益化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就是科学决策,设备更换决策的正确与否,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着较大的影响。供电企业每年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任务重,投入的资金量大,如果准备更换的资产没有详细明确的安排与计划,报废物资基础资料缺失,就会影响管理层的决策水平,难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对报废物资不能进行科学的鉴定,势必影响报废物资再利用的效果,形成新购物资的增加,造成浪费;对回收的物资管理不善,心中无数,就会造成物资的盲目采购,带来库存物资的积压和资金的无效占用。这对财务杠杆系数较高的供电公司而言,是十分危险的。

1.2加强报废物资管理,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规范报废物资回收、保管、处置、交付、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少报废物资积压,实现报废物资周期性清零。报废物资回收完整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安全,如果疏于管理,就会造成报废物资的流失。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报废物资的流失还是较为严重的,价值较高、体积较小的设备材料流失更为严重。比如更换的开关如果不及时回收就可能造成机构和变压器油的丢失,大大降低回收意义,所以必须做到报废物资及时完整的回收,才能减少损失。

1.3加强报废物资管理,可以为企业降本增效

收回的报废物资要及时采用“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组织处置,通过拍卖等形式出售报废物资,拍卖所得的净收入形成企业收入,据统计每年的拍卖净收入在200万~400万元,加速资金回笼,把资金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减少融资力度,降低财务费用。

2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供电企业的情况来看,报废物资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报废物资回收没有统一计量标准,管理只流于形式

因电力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基建、技改、大修等工作量大,设备、材料更换频繁,近年供电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对低压线路进行对导线更换。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回收数量和计价单价,没有统一的标准。仓库保管员只能按退回多少收多少的现状。报废物资的上报、收集、鉴定、入库和处置由生产使用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分段管理,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只是对流程表面的监督,起不到对报废物资形成、鉴定、回收、处置全过程监督的效果。

2.2报废物资回收不及时,给报废的物资管理造成不安全的隐患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拆除的报废物资不能及时派出监护人员到工作现场进行监护,拆除的报废物资散落在各种性质的施工人员手中,导致施工方无法退回仓库,影响物资管理中心回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些报废物资如导线、电缆这类物资往往是拆除后存放在施工方仓库,造成保管不善丢失。有些报废物资太高,如安装在耕地中的电杆无法回收,造成报废物资应收数与实收数不对应。

2.3企业对报废物资管理意识不强,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生产轻管理的思想,报废物资管理处在资产管理的末端环节,在工程建设中任务重,把工程做好就万事大吉,在员工中认为供电企业家大业大,一点点废旧物资对企业没有根本的影响,所以对报废物资的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4报废物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手段落后,管理职责不清

中国南网公司制度《关于报废物资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制定了相关的处理流程,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怕麻烦,不愿按流程办理。有关部门未完全建立起报废物资管理台账,未建立有效运作的报废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不畅、责任不明、考核未能落到实处。对报废物资的流失、责任追究,没有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5报废物资回收成本增加,增加报废物资的处置成本

由于报废物资按先入库再拍卖的原则,因为废旧物资需要进行分类保管理,据统计物资种类有14类,柜体类、塔材类、配变类体积大、量重。这部分物资需要运输部门从施工现场运到仓库发生了拆除费、运输费随着市场价不断增长。按拆除一吨导线计算,人工费和运输费占10%,加上评估费、仓储及有关的杂费,据初步占报废物资成本的30%。

3加强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的对策

报废物资的管理牵涉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資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应遵循“统筹管理、分级处理、程序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是供电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难点。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

3.1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报废物资拍卖流程,做好报废物资的拍卖、账务处理及备案、归档、检查工作

供电企业报废物资拍卖,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实行集中拍卖的原则,必须按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报废物资处置所得,按公司有关规定如实入账。有关资产拆除、运输、评估、仓储及有关的费用由物资使用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财务部门统一支付。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将报废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拍卖报告等资料做好备案归档。

3.2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报废物资顺利回收

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回收报废物资的相关条款,如回收到的数量及相关的处罚。物资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审计部门在工程审定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审计,如报废物资没有回退一律不审核通过。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物流中心必须接到完整的报废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置,处置收入及时汇交公司,财务部对报废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3.3成立物资报废管理鉴定小组,对报废物资进行全面管理

供电企业应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报废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报废物资全面管理,协调管理工作中的关系,理顺管理流程,加强各环节界点的管理,切实做好部门间的协调。

3.4认真执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是严把工程验收关,由监审部参与,在进行工程验收的同时核定核准工程废旧物资数量,对报废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报废物资效能检查,确保有关操作合法合规。二是严格工程废旧物资报废鉴定环节,由分管领导对工程废旧物资报废鉴定审批;三是强化报废申请环节,由物资使用部门各负其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报废申请,完善报废申请手续后,将工程废旧物资分类移交物管中心;如生产部是公司报废物资的技术鉴定和报废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报废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及办理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对有利用价值的报废物资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制定报废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基建部是配网资产报废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向生产部提交配网资产报废物资的报废申请,并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软件的报废处理工作;员工服务中心负责对房屋、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理工作等。

3.5認真开展报废物资管理效能检查

效能检查的内容要涵盖报废物资管理的各个环节、各项内容,包括报废物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报废物资的鉴定、回收、保管、再利用情况;报废物资的出售、处置的管理情况;报废物资处理款项的回收管理情况。效能检查如发现有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开展能效监察中,审计监察部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管理作用,由生技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物流中心及生产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闲置物资鉴定小组并进行备案。在报废物资的处置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报废物资管理办法》规定,由物资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物资管理部门组织闲置物资鉴定小组成员到现场进行核查,采取取样检查、查看铭牌、技术对比等方式进行鉴定并照相取证,并现场填写“固定资产(非固定资产)报废物资鉴定表”,形成完整流程后逐级审批报局领导,形成最终意见后上报省公司,执行过程清晰,运作规范。通过效能监察,强化了规范管理,完善了制度,增强了执行力,提高了企业工作效率和总体管理水平。

4综述

报废物资是供电企业物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部分物资的管理,对于减少供电企业物资成本消耗,对于供电企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因此,供电企业在物资管理中必须要重新审视报废物资管理,必须要正视其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的措施规避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梁健.论供电企业中退运物资、废旧物资技术鉴定及入库回收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10(31).

[2]胡永焕,陆爽.供电企业废旧物资全流程管理优化方法[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20).

作者:梁海坤

第3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若干要点解读

2019年4 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国务院令第715号是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行政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行政主体,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密切相关。为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国务院令第715号相关规定,本文对国务院令第715号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部分条款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

问题一: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具体包括什么情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规定了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形,规定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注: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并规定了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综上,第二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中列明的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有关技术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对于被查获时一直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使用年限起始日期,参照对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规定,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问题二: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九条中,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此处的“国家有关规定”是什么?

答:《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具体为: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 公交管[2012]333号修订印发)的“第五节注销登记”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机动车档案收存资料、监督解体要求等进一步进行了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现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中,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都是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与国务院令第715号的相关规定一致。

问题三: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一条中,规定“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监督解体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目前,与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三、《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 公交管[2012]333号修订印发)第三十二条规定:“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號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四、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规定:

“5.3.3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

“6.18 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五、《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施行)》(2018年12月6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18]692号文件印发)规定: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应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监督校车、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解体,机动车查验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审核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上传的《机动车登记申请表》、行驶证照片以及机动车标准照片、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车辆识别代号拓印模1:1还原照片或者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1还原照片,核对车辆识别代号与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确认机动车。

“(二)通过视频监督机动车解体过程,审核机动车解体后的整体照片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照片,确认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已切割解体。

“(三)查验业务岗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并签名或者签章。”

综上可知:

一、需要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的具体车型包括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校车以及《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营运(细类包括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货运、危化品运输、租赁、教练)”的其他类型机动车。

二、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时,可以现场或者远程视频监督解体,且发展方向为应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远程视频监督解体。

三、关于监督解体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解体过程的监督要求,目前只有原则性规定,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操作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一、关于需车辆管理所(派员)监督解体的车型,是否包括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但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载客汽车(如大型轿车、车长大于6米的旅居车等大型专用客车),是否包括重中型专项作业车,以及是否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出租转非”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轻微型货车等车型,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国务院令第715号施行之后,鉴于其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GA 802-2014的6.18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施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需相应调整。GA 802-2014的6.1.8中“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等文字宜删除。

问题四: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中,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是否会导致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流失、拼装车泛滥?

答:国务院令第715号明确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可以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管理到位的情况下,由此导致拼装车泛滥的可能性较低: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三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规定,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无论是否具备再制造条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均应如实记录其流向,并且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查询到相关信息,具备对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严格管理的条件。

二、 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交易,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相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撑。

三、商务部(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正会同相关部委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将对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加以规范,出台相应的标准规定,如“报废机动车(用于再制造的)的五大总成应具备再利用、再制造价值且符合再制造企业旧件回收标准”、“再制造企业需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条件且通过相应体系认证”、“交售的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等,进一步明确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管理的相关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正在组织制定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系列标准。根据再制造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再制造件不得用于新车生产,且再制造的五大总成上应在外部醒目位置标明“再制造”标志并能永久保留;所以,理论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并不会对新车生产造成负面影响。

问题五:第二十條中,规定“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条第三款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该条第五款规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注: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的规定,拼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利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作者:应朝阳

第4篇:产品报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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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为有效控制不良产品的报废,使不良产品的报废做到合理、快捷,特制定本规定。

2.0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物料/产品报废(含半成品和成品、退货产品)均按此规定作业。

3.0 职责

3.1 申请报废的部门:负责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清理及《产品报废申请单》填写,负责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执行处理;

3.2 质管部门:负责对报废产品及物料的品质鉴定。 4.0 作业内容 4.1 报废品类型

4.1.1 因客户工程更改或工艺改进原因,而使原有产品物料报废。

4.1.1.1 由销售计划部发出更改及产品物料报废通知交仓库、质管部。

4.1.1.2 仓库接获报废通知后,先开具《产品报废申请单》交质管部、销售计划部、财务部、总经理,然后将所需报废的物料清理放置于报废区。

4.1.2 因存仓时间太久或因颜色不配套而导致的产品物料报废,货仓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由仓库列出清单并以内部联络单通知质管部确认其品质状况。如质管部确认可以申请报废,则开具《产品报废申请单》交质管部、财务部、销售计划部(涉及客户的)、总经理签核,然后将产品物料放置于报废区。

4.1.3 生产(质检)过程中拣出的不良品或组装不良而导致的产品物料报废,生产部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按“来料不良”和“生产不良”区分,统一放置于规定的区域。然后填写《产品报废申请单》交部门主管签核,如在正常损耗内的由生产部自行安排报废并上报质管部。超出损耗数报废的必须经质管部、生产部、生产副总,必要时销售计划部经理签核,数量在1000个以上报废的必须经总经理签核,方能执行报废。

4.1.4 由质管部的质检人员挑选出来的不良产品/物料(含退货产品)报废,质管部每天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填写《产品报废申请单》并通知责任部主管确认,经确认后,由质管部经理、生产经理/副总核准,方能执行报废。

4.1.5 责任部主管接到通知后需在24小时内对不良产品进行确认,如超时未作确认的,不良产品将直接执行报废,损失直接扣罚责任部门。

4.2 报废品控制

4.2.1 质管部接获上述的《产品报废申请单》后,即安排人员对产品物料进行品质鉴定,物料与单据的核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4.2.2 如产品物料与《产品报废申请单》所示内容不符或认为报废不合理,则将单据退回申请单位,要求其重新清理或重写单据。

4.2.3 如质管部确认无误,则签核单据并送相关部门签核,经批准后在相应的产品上挂上报废标识卡。

4.2.4 申请报废的部门依《产品报废申请单》核准的“处理方法”将产品/物料送到相关的执行地点进行报废。

4.2.5 外购产品物料放于“退货区”,由仓库统计数据报供应部,再由供应部通过供应商联络办理退货(如有相关指令即时报废的则即时处理)。

4.2.6如报废产品物料是组装件,仓库需退回生产部将可用配件拆除后方可报废。

5.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产品报废处理流程

一、目的: 为有效的利用仓库空间。降低仓储成本、真实地反映公司存货资产、及时对不良产品的报废做到规范、合理、快捷,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凡本公司物料/产品报废(含半成品和成品、退货产品、客供品、包装物料)均按此规定作业。

三、定义:不良品与报废品区别

不良品:产品出现不合格时,可进行返修或可降级使用并出货的产品。

报废品:产品出现不合格时,无法进行返修或返修后无法达到品质要求或无法降级使用的产品。

四、作业内容:

1. 报废品处理标准

1.1各相关部门将不合格品标识后送至不合格品区,由品保部门判断是否要返工处理。 1.2由制造部门返工后交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返工后所剩余的无用品列为报废处理。

1.3报废品处理标准也可以参考内部文件QP20 《不合格品管制程序》,《产品报废申请单》也见此文件。 2 报废品类型

2.1 不良品库形成的各类型需报废产品;(超出三个月客户返回产品)由仓库部、质保部协助负责组织实施 。

2.2客退品:品质部在接到客户退回的不良品时,由品质工程师进行判定,能修复且客户又要 求补回的,则修复后直接开单检验并入库,对不能修复客退品应分类清理做报废处理。

2.3 包装物料;因市场原因需更换内容、外形、颜色等原因形成的报废;由销售部为主和仓库部协助负责组织实施

2.4 因存仓时间太久或因颜色不配套等原因而导致的产品物料报废,货仓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由生产部门为仓库部、质保部门协助负责组织实施 。

3.报废处理流程

3.1 申请报废的部门:负责组织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清理及鉴定、填写《产品报废申请单》并跟踪领导审批签字、形成有效单据后转到仓储部门。仓库根据有效的《产品报废申请单》内容,负责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执行处理,并录入报废内容后将有效《产品报废申请单》原件转交给财务部相关岗位审核单据;

3.2 质保部门:负责对报废产品及物料的品质鉴定。

3.3责任部主管接到通知后需在48小时内对不良产品进行确认 。

4. 报废品控制

4.1 仓储部接获有效的《产品报废申请单》后,即安排人员对产品物料进行产品物料与单据的核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4.2 如产品物料与《产品报废申请单》所示内容不符或认为报废不合理,则将单据退回申请单位,要求其重新清理或重写单据。

4.3 申请报废的部门依有效《产品报废申请单》核准的“处理方法”将产品/物料送到相关的执行地点进行报废处理。 4.4 报废产品残值处理;应由申请报废部门经办一人、库管一人共同实施并在单据上签字、所有现金收入由主导经办人24小时内上交财务部

第6篇:公司产品报废处理

产品报废管理规定

1.0 目的

为有效控制不良产品的报废,使不良产品的报废做到合理、快捷,特制定本规定。

2.0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物料/产品报废(含半成品和成品、退货产品)均按此规定作业。

3.0 职责

3.1 申请报废的部门:负责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清理及《产品报废申请单》填写,负责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执行处理;

3.2 质管部门:负责对报废产品及物料的品质鉴定。 4.0 作业内容 4.1 报废品类型

4.1.1 因客户工程更改或工艺改进原因,而使原有产品物料报废。

4.1.1.1 由销售计划部发出更改及产品物料报废通知交仓库、质管部。

4.1.1.2 仓库接获报废通知后,先开具《产品报废申请单》交质管部、销售计划部、财务部、总经理,然后将所需报废的物料清理放置于报废区。

4.1.2 因存仓时间太久或因颜色不配套而导致的产品物料报废,货仓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由仓库列出清单并以内部联络单通知质管部确认其品质状况。如质管部确认可以申请报废,则开具《产品报废申请单》交质管部、财务部、销售计划部(涉及客户的)、总经理签核,然后将产品物料放置于报废区。

4.1.3 生产(质检)过程中拣出的不良品或组装不良而导致的产品物料报废,生产部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按“来料不良”和“生产不良”区分,统一放置于规定的区域。然后填写《产品报废申请单》交部门主管签核,如在正常损耗内的由生产部自行安排报废并上报质管部。超出损耗数报废的必须经质管部、生产部、生产副总,必要时销售计划部经理签核,数量在1000个以上报废的必须经总经理签核,方能执行报废。

4.1.4 由质管部的质检人员挑选出来的不良产品/物料(含退货产品)报废,质管部每天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填写《产品报废申请单》并通知责任部主管确认,经确认后,由质管部经理、生产经理/副总核准,方能执行报废。

4.1.5 责任部主管接到通知后需在24小时内对不良产品进行确认,如超时未作确认的,不良产品将直接执行报废,损失直接扣罚责任部门。

4.2 报废品控制

4.2.1 质管部接获上述的《产品报废申请单》后,即安排人员对产品物料进行品质鉴定,物料与单据的核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4.2.2 如产品物料与《产品报废申请单》所示内容不符或认为报废不合理,则将单据退回申请单位,要求其重新清理或重写单据。 4.2.3 如质管部确认无误,则签核单据并送相关部门签核,经批准后在相应的产品上挂上报废标识卡。

4.2.4 申请报废的部门依《产品报废申请单》核准的“处理方法”将产品/物料送到相关的执行地点进行报废。

4.2.5 外购产品物料放于“退货区”,由仓库统计数据报供应部,再由供应部通过供应商联络办理退货(如有相关指令即时报废的则即时处理)。

4.2.6如报废产品物料是组装件,仓库需退回生产部将可用配件拆除后方可报废。

5.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质检部

第7篇: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司设备报废管理,切实杜绝各类设备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成本高的,改装或经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方可报废。由使用部门向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审订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一、凡我司所有生产设备和非生产设备均适用本制度。

二、我司的设备分为生产设备和非生产设备两大类,生产设备分为专用生产设备、一般生产设备。

1、一般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整改的或不能满足工艺要求且又不能修复的设备应申请报废。

2、电气设备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3、非生产设备经维修后仍不能使用的应申请报废。

三、凡申请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理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公司懂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方可报废。

四、凡达到《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专用生产设备,必须实行强制报废。如确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半年提出鉴定申请,经国防科工委组织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合格可延长使用,方可继续使用。

五、公司生产部负责收集、整理、建档报废设备各类资料,并做好上报工作;使用单位应建立报废设备的登记工作。

六、本制度从2010年01月01日起实行。

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成本高的,改装或经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方可报废。本制度对设备报废的申请批准、注销、报废留用处理或降级使用度作了详细的规 定。

1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成本高的,改装或经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方可报废。

2由使用单位向工艺、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审订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3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报生产管理、工艺管理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可估价外调。也可将能利用的零部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作废旧物资处理。

4由设备管理部门将批准报废的设备转财务部门注销资产,并办理相关手续。

5报废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准转售其它单位。

6对已经上报同意报废的设备,经有关部门会审后,若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作报废留用处理或降级使用。

(1)设备管理部门建立报废设备台帐。

(2)报废后的动能和特种设备不能留用。

(3)报废后的起重运输设备若需留用,只能作降级使用。

(4)对已办理报废的金切锻压设备需留用的,则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其它经报废后不再留用的设备,应拆除入库待处理。

第8篇: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报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的报废标准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

二、一次修理费超过重新购置价值70%的设备。

三、环境污染超过标准、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四、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因产品换型、生产工艺变更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设备。

六、因技术改造替换下的不能利用的设备。

七、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条 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

一、机电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工作,由公司机电动力部、财务资产部、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并办理有关报废手续,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报废设备的申报。公司所属单位将本单位的待报废设备集中存放,由各单位对照"设备报废标准"逐台进行自鉴后报设备管理中心进行初审。

三、报废设备的鉴定。在设备管理中心初审通过的基础上,由财务资产部填写设备残值,机电动力部组织财务资产部、监察审计部、设备管理中心、使用部门或单位等,组成设备报废技术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提出鉴定报告,报公司审批。

四、经公司鉴定同意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会同机电动力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报废手续。、

第四条 报废设备的回收处理

一、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各单位不得留用或擅自处理。但对于矿山主要生产设备,各单位应先自行分解,对某些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拆卸入库,作为备品备件继续使用,其余设备残体统一由公司指定单位回收。

二、报废的(有牌照的)交通运输车辆的处理,按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回收单位对报废设备残体的销售,首先应满足公司内部加工利用,剩余部分可对社会转让销售,内部销售应实行优惠价,对外销售随行就市。

四、回收单位应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对报废设备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利用,增加效益。

五、报废设备的残值收入应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机电动力部、财务资产部、设备管理中心、使用部门和单位对相应的设备台帐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平朔煤业有限公司,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机电设备资产报废申请表。 菏泽佰世达木业有限公司

附录:

第9篇:报废汽车管理制度

重庆市嘉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制度

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必须严格管理,由专人开具、保管和使用,按照车辆情况如实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严禁向未回收车辆、手续不齐全车辆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坚持按验收程序收车入库,据实填写车辆计量单、入库单等相关单据后,方能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认真执行回收政策,严格收车标准,把好入库验收关,不徇私情,严禁收购被抢、被盗和来路不明车辆,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及时联系车管所民警到现场监督破坏发动机和大梁等总成,及时将车辆监督手续移交车管所,办理车籍注销手续。

五、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领取、使用采取登记制度,随时能提供准确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领取、使用及结存情况,保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安全使用。

六、报废汽车的销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守法经营,禁止销售报废汽车整车或五大总成,若有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行负责。

七、报废汽车拆解后,根据市场需求将汽车可利用零部件、废旧物资分门别类存放,并设置标识牌,将汽车零配件入库保管.建立进出台帐。

八、氧割、吊装、叉车、拖车等操作人员必须持国家规定有效证件方可上岗。

重庆市嘉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回收业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政府有关报废汽车管理的政策法规,做好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办理报废汽车回收申请手续,个人车辆必须提供车主本人身份证,并复印留存;企事业或者政府机关单位车辆按照要求填写《机动车报废申请书》加盖公章,公司将申请手续随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起装订保存。

三、严格审核回收的报废汽车,检查回收的报废车辆手续是否齐全,与实物是否相符,特别是车辆的大架号要予以核对,确定无误后,方可安排开票员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及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交予车管所办理车籍注销手续,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注销证明和车辆残值款交予车主单位或个人,配合做好报废汽车档案管理工作。

五、积极配合公安、工商、征稽等执法部门,查处非法买卖报废汽车的违法违纪案件。严禁买卖、伪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六、做好客户交车前后的服务工作。

重庆市嘉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仓库保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场地内的报废汽车零部件、废钢铁、有色金属以及轮胎、塑料、木材等非金属材料的保管工作。

二、需要入库的报废汽车零配件,必须经过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准验收入库,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不需要入库的配件不准入库。

三、入库物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做好验收工作,并及时入账,入库的配件应按要求分类上架,摆放整齐,并悬挂车型、品名、价格标签,力求使入库配件商品标准化,入场的配件、废铜、轮胎、木材等也应分类堆码整齐。

四、做好物资的登帐工作,每月与实物核对,切实做好到账务相符。

五、发货时保管员必须现场发货,需要过磅的应填写磅码单,收货人签字,并开具放行证。

六、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

重庆市嘉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门卫值班人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恪尽职责,积极工作。

二、严格要求,大胆管理,勇于负责。

三、热情服务,礼貌待客,有问必答。

四、上班准时,值班时严禁睡觉、喝酒、打闹、赌博,不准请人代班,不准擅离职守。

五、出入拆解场地的人员、车辆必须进行询问,并进行登记检查,严禁非工作相关人员进入场地。

六、提货车辆、购物人员离场须持有销售物资单据,对手续和物资不符者,有权不予以放行。

七、严禁闲杂人员在拆解场地和办公地点玩耍、戏闹。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拆解场地及办公室区域。

九、熟悉场地内情况,自觉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发现险情和有关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重庆市嘉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场地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场地内报废汽车拆解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三、负责组织场地内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四、在夏季高温、汛期来临、气候异常等情况下,场地要配备防暑降温药品,切割报废汽车要避开高温时间,安全管理员协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五、装卸搬运货物时要时刻注意安全,随时检查,安全管理员要做到每天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监督予以整改,制止场地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重庆市嘉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报废汽车拆解规定

一、解体程序

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的拆解程序进行规范拆解。

二、拆解步骤

1、初解:对车内电瓶、收音机、喇叭、冰箱、油箱、分电器、发电机、马达、化油器、油泵、气泵、铜、铝、板条等进行拆解、分类入库。

2、整体拆解:按照“驾驶室——货箱——车架——前桥总成——后桥总成——钢盆——轮胎”的具体程序进行拆解。

三、拆解要求

1、大型客、货车要先放净发动机的残留机油和油箱的残留汽(柴)油,确保拆解工作安全。

2、车架应用氧割拆解,边长不得超过一米,对可利用的钢板、角钢等要完好入库。

3、对变速器、前后桥、方向机等进行解体时,尚可利用的轴、轴承、齿轮等要完好入库,其余部分要进行破坏。

4、拆解现场必须备有灭火器、消防桶、消防沙等消防设备,严防火灾隐患。拆解完毕要及时打扫现场,保持清洁卫生。

5、操作工人不得撤离岗位,未经允许不得为顾客到车辆上拆卸配件。

6、防止人员从高处跌落受伤。

重庆市嘉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拆解规范

一、切割报废汽车前,应先放完油箱内的余油后,拆除油箱、气罐、电瓶、空调制冷剂、车内装饰品等易燃易爆物品,引爆安全气囊后,才能进行拆解切割。

二、切割报废的油罐车、气罐等易爆物品时,一定要在排尽易燃易爆物品并灌满水后,待里面的余油、有毒有害物质置换派出,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后,才能进行切割。

三、空调制冷剂中含有氟利昂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要利用氟利昂回收装置进行回收,不得直接排放到空气中。

四、切割有害有毒罐车一定要通过安监、环保部门认定后才能切割,切割时要带好防爆设备。

重庆市嘉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氧割安全操作规程

一、 氧割工人必须持证上岗。凡没有氧割证的工人必须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氧割证后,方可上岗。

二、 工作前确保氧气瓶、乙炔瓶的阀门和压力表均安全可靠,不得漏气。

三、 氧气瓶应与易燃气罐、油罐等物品分开摆放,安全距离为15m。

四、 氧气软管在使用时着火,应迅速关闭阀门,停止供气。乙炔软管着火时可先弯抓前面一段管子,断开气流流通,接着马上关闭阀门。

五、 在氧割现场,必须配备一定的安全保护设备和消防设施,确保人员安全。

六、 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分管安全的领导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七、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拆解规范》。

八、 有火灾发生时,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器材灭火,一般的小火要及时用水浇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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