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管理规定

2023-02-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报废管理规定

防止血液过期的报废管理措施

我站年采血量近几年来一直维持在1吨左右,临床用血需求不大且不稳定,库存血液过期报废现象时有发生。对于用血量较大地区的血站,也许不存在库存血液过期,对于年供血量在1吨左右的小血站,库存血液过期报废现象尤为突出,供血量较小的血站如果在采血、库存管理及使用过程不加以严格控制,往往会造成库存血液的过期,血液都是献血者无偿捐献的,是宝贵的资源。库存血液的过期报废不仅是对献血者不尊重,对血站来说也是巨大损失。作为血站工作人员,每当看到库存血液过期报废,十分可惜,心情也很沉重,感觉很对不起献血者的那份献血热情。针对库存血液报废,本站在血液库存管理过程积极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库存血液的过期报废,下面就本站在血液库存管理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作以介绍,以便探讨。

1 合理设置最佳库存量:根据前三年的临床用血量的数据,分析出本年度每月的用血量,合理设置每日的最佳库存量、最大库存量和最低库存量。血液库存维持在最佳库存量状态。

2 严格控制血液采集量:每天的血液补充最好保持在最佳库存量状态,不要超过最大库存。每日的采血量不能过大,某种血型的血量达到最大库存量时就要严格控制,不能来者不拒放开采集,否则就很容易造成该血型的过期报废,应向献血者说明情况,取得献血者理解,同时留取献血者联系方式,预约献血或择期献血。

3 与临床用血医院保持密切联系,每天掌握各医院输血科的血液库存情况,根据各医院临床用血情况及时进行血液调配,将储存期长的血液先使用于临床,这样做虽给血站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但却可以有效防止血液的过期报废。

3 实行集中化检测,可有效杜绝血液过期报废现象的发生。目前还未实行集中化检测,各血站之间的血液调剂还存在一些困难,一是调剂的血液量少,二是调剂的血液还要进行复检,三是调剂的血液都是接近有效期的血液,接收的血站不是很情愿,偶尔一两次还可以,长期进行调剂还是有困难的。若是实行集中化检测后,血液资源可进行宏观调控,可在多家血站之间进行调剂,供血量小的血站就不存在血液过期报废的后顾之忧,可放开血液采集,同时可缓解其他血站血液供应紧张的壓力。

我站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工作方式,防止库存血液过期主要采取的是灵活勤采、频繁调配,提高血液效期管理水平,从而减少血液过期报废风险。通过对血液采集过程、库存管理和临床使用过程的严格控制,库存血液过期报废现象得到的明显的改观,从最高年血液过期报废率1.4%降低到0.52%。当然最根本的方法还是实行集中化检测。

作者:贺春雷 吴建文

第2篇: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报废物资的管理是物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废物资是指物资使用管理部门组织使用价值鉴定,确认没有使用价值的退运物资及经物资部门组织年度鉴定确认为无使用价值的闲置物资和轮换年限的储备物资。供电企业规范报废物资回收、鉴定上、保管和处理行为,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助于降低财务风险;有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分析了无使用价值的报废物资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现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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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加强报废物资管理是企业精益化管理的必然选择

管理实践证明,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加强报废物资管理是电网企业精益化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就是科学决策,设备更换决策的正确与否,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着较大的影响。供电企业每年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任务重,投入的资金量大,如果准备更换的资产没有详细明确的安排与计划,报废物资基础资料缺失,就会影响管理层的决策水平,难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对报废物资不能进行科学的鉴定,势必影响报废物资再利用的效果,形成新购物资的增加,造成浪费;对回收的物资管理不善,心中无数,就会造成物资的盲目采购,带来库存物资的积压和资金的无效占用。这对财务杠杆系数较高的供电公司而言,是十分危险的。

1.2加强报废物资管理,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规范报废物资回收、保管、处置、交付、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少报废物资积压,实现报废物资周期性清零。报废物资回收完整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安全,如果疏于管理,就会造成报废物资的流失。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报废物资的流失还是较为严重的,价值较高、体积较小的设备材料流失更为严重。比如更换的开关如果不及时回收就可能造成机构和变压器油的丢失,大大降低回收意义,所以必须做到报废物资及时完整的回收,才能减少损失。

1.3加强报废物资管理,可以为企业降本增效

收回的报废物资要及时采用“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组织处置,通过拍卖等形式出售报废物资,拍卖所得的净收入形成企业收入,据统计每年的拍卖净收入在200万~400万元,加速资金回笼,把资金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减少融资力度,降低财务费用。

2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供电企业的情况来看,报废物资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报废物资回收没有统一计量标准,管理只流于形式

因电力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基建、技改、大修等工作量大,设备、材料更换频繁,近年供电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对低压线路进行对导线更换。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回收数量和计价单价,没有统一的标准。仓库保管员只能按退回多少收多少的现状。报废物资的上报、收集、鉴定、入库和处置由生产使用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分段管理,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只是对流程表面的监督,起不到对报废物资形成、鉴定、回收、处置全过程监督的效果。

2.2报废物资回收不及时,给报废的物资管理造成不安全的隐患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拆除的报废物资不能及时派出监护人员到工作现场进行监护,拆除的报废物资散落在各种性质的施工人员手中,导致施工方无法退回仓库,影响物资管理中心回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些报废物资如导线、电缆这类物资往往是拆除后存放在施工方仓库,造成保管不善丢失。有些报废物资太高,如安装在耕地中的电杆无法回收,造成报废物资应收数与实收数不对应。

2.3企业对报废物资管理意识不强,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生产轻管理的思想,报废物资管理处在资产管理的末端环节,在工程建设中任务重,把工程做好就万事大吉,在员工中认为供电企业家大业大,一点点废旧物资对企业没有根本的影响,所以对报废物资的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4报废物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手段落后,管理职责不清

中国南网公司制度《关于报废物资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制定了相关的处理流程,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怕麻烦,不愿按流程办理。有关部门未完全建立起报废物资管理台账,未建立有效运作的报废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不畅、责任不明、考核未能落到实处。对报废物资的流失、责任追究,没有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5报废物资回收成本增加,增加报废物资的处置成本

由于报废物资按先入库再拍卖的原则,因为废旧物资需要进行分类保管理,据统计物资种类有14类,柜体类、塔材类、配变类体积大、量重。这部分物资需要运输部门从施工现场运到仓库发生了拆除费、运输费随着市场价不断增长。按拆除一吨导线计算,人工费和运输费占10%,加上评估费、仓储及有关的杂费,据初步占报废物资成本的30%。

3加强供电企业报废物资管理的对策

报废物资的管理牵涉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資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应遵循“统筹管理、分级处理、程序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是供电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难点。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

3.1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报废物资拍卖流程,做好报废物资的拍卖、账务处理及备案、归档、检查工作

供电企业报废物资拍卖,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实行集中拍卖的原则,必须按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报废物资处置所得,按公司有关规定如实入账。有关资产拆除、运输、评估、仓储及有关的费用由物资使用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财务部门统一支付。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将报废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拍卖报告等资料做好备案归档。

3.2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报废物资顺利回收

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回收报废物资的相关条款,如回收到的数量及相关的处罚。物资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审计部门在工程审定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审计,如报废物资没有回退一律不审核通过。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物流中心必须接到完整的报废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置,处置收入及时汇交公司,财务部对报废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3.3成立物资报废管理鉴定小组,对报废物资进行全面管理

供电企业应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报废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报废物资全面管理,协调管理工作中的关系,理顺管理流程,加强各环节界点的管理,切实做好部门间的协调。

3.4认真执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是严把工程验收关,由监审部参与,在进行工程验收的同时核定核准工程废旧物资数量,对报废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报废物资效能检查,确保有关操作合法合规。二是严格工程废旧物资报废鉴定环节,由分管领导对工程废旧物资报废鉴定审批;三是强化报废申请环节,由物资使用部门各负其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报废申请,完善报废申请手续后,将工程废旧物资分类移交物管中心;如生产部是公司报废物资的技术鉴定和报废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报废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及办理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对有利用价值的报废物资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制定报废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基建部是配网资产报废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向生产部提交配网资产报废物资的报废申请,并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软件的报废处理工作;员工服务中心负责对房屋、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理工作等。

3.5認真开展报废物资管理效能检查

效能检查的内容要涵盖报废物资管理的各个环节、各项内容,包括报废物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报废物资的鉴定、回收、保管、再利用情况;报废物资的出售、处置的管理情况;报废物资处理款项的回收管理情况。效能检查如发现有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开展能效监察中,审计监察部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管理作用,由生技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物流中心及生产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闲置物资鉴定小组并进行备案。在报废物资的处置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报废物资管理办法》规定,由物资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物资管理部门组织闲置物资鉴定小组成员到现场进行核查,采取取样检查、查看铭牌、技术对比等方式进行鉴定并照相取证,并现场填写“固定资产(非固定资产)报废物资鉴定表”,形成完整流程后逐级审批报局领导,形成最终意见后上报省公司,执行过程清晰,运作规范。通过效能监察,强化了规范管理,完善了制度,增强了执行力,提高了企业工作效率和总体管理水平。

4综述

报废物资是供电企业物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部分物资的管理,对于减少供电企业物资成本消耗,对于供电企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因此,供电企业在物资管理中必须要重新审视报废物资管理,必须要正视其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的措施规避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梁健.论供电企业中退运物资、废旧物资技术鉴定及入库回收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10(31).

[2]胡永焕,陆爽.供电企业废旧物资全流程管理优化方法[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20).

作者:梁海坤

第3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若干要点解读

2019年4 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国务院令第715号是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行政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行政主体,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密切相关。为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国务院令第715号相关规定,本文对国务院令第715号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部分条款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

问题一: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具体包括什么情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规定了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形,规定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注: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并规定了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综上,第二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中列明的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有关技术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对于被查获时一直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使用年限起始日期,参照对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规定,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问题二: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九条中,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此处的“国家有关规定”是什么?

答:《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具体为: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 公交管[2012]333号修订印发)的“第五节注销登记”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机动车档案收存资料、监督解体要求等进一步进行了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现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中,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都是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与国务院令第715号的相关规定一致。

问题三: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一条中,规定“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监督解体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目前,与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三、《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 公交管[2012]333号修订印发)第三十二条规定:“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號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四、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规定:

“5.3.3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

“6.18 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五、《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施行)》(2018年12月6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18]692号文件印发)规定: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应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监督校车、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解体,机动车查验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审核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上传的《机动车登记申请表》、行驶证照片以及机动车标准照片、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车辆识别代号拓印模1:1还原照片或者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1还原照片,核对车辆识别代号与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确认机动车。

“(二)通过视频监督机动车解体过程,审核机动车解体后的整体照片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照片,确认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已切割解体。

“(三)查验业务岗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并签名或者签章。”

综上可知:

一、需要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的具体车型包括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校车以及《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营运(细类包括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货运、危化品运输、租赁、教练)”的其他类型机动车。

二、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时,可以现场或者远程视频监督解体,且发展方向为应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远程视频监督解体。

三、关于监督解体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解体过程的监督要求,目前只有原则性规定,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操作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一、关于需车辆管理所(派员)监督解体的车型,是否包括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但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载客汽车(如大型轿车、车长大于6米的旅居车等大型专用客车),是否包括重中型专项作业车,以及是否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出租转非”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轻微型货车等车型,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国务院令第715号施行之后,鉴于其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GA 802-2014的6.18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施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需相应调整。GA 802-2014的6.1.8中“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等文字宜删除。

问题四: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中,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是否会导致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流失、拼装车泛滥?

答:国务院令第715号明确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可以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管理到位的情况下,由此导致拼装车泛滥的可能性较低: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三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规定,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无论是否具备再制造条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均应如实记录其流向,并且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查询到相关信息,具备对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严格管理的条件。

二、 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交易,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相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撑。

三、商务部(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正会同相关部委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将对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加以规范,出台相应的标准规定,如“报废机动车(用于再制造的)的五大总成应具备再利用、再制造价值且符合再制造企业旧件回收标准”、“再制造企业需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条件且通过相应体系认证”、“交售的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等,进一步明确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管理的相关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正在组织制定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系列标准。根据再制造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再制造件不得用于新车生产,且再制造的五大总成上应在外部醒目位置标明“再制造”标志并能永久保留;所以,理论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并不会对新车生产造成负面影响。

问题五:第二十條中,规定“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条第三款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该条第五款规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注: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的规定,拼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利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作者:应朝阳

第4篇:产品报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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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为有效控制不良产品的报废,使不良产品的报废做到合理、快捷,特制定本规定。

2.0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物料/产品报废(含半成品和成品、退货产品)均按此规定作业。

3.0 职责

3.1 申请报废的部门:负责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清理及《产品报废申请单》填写,负责对报废产品物料的执行处理;

3.2 质管部门:负责对报废产品及物料的品质鉴定。 4.0 作业内容 4.1 报废品类型

4.1.1 因客户工程更改或工艺改进原因,而使原有产品物料报废。

4.1.1.1 由销售计划部发出更改及产品物料报废通知交仓库、质管部。

4.1.1.2 仓库接获报废通知后,先开具《产品报废申请单》交质管部、销售计划部、财务部、总经理,然后将所需报废的物料清理放置于报废区。

4.1.2 因存仓时间太久或因颜色不配套而导致的产品物料报废,货仓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由仓库列出清单并以内部联络单通知质管部确认其品质状况。如质管部确认可以申请报废,则开具《产品报废申请单》交质管部、财务部、销售计划部(涉及客户的)、总经理签核,然后将产品物料放置于报废区。

4.1.3 生产(质检)过程中拣出的不良品或组装不良而导致的产品物料报废,生产部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按“来料不良”和“生产不良”区分,统一放置于规定的区域。然后填写《产品报废申请单》交部门主管签核,如在正常损耗内的由生产部自行安排报废并上报质管部。超出损耗数报废的必须经质管部、生产部、生产副总,必要时销售计划部经理签核,数量在1000个以上报废的必须经总经理签核,方能执行报废。

4.1.4 由质管部的质检人员挑选出来的不良产品/物料(含退货产品)报废,质管部每天清理所需报废的产品物料,填写《产品报废申请单》并通知责任部主管确认,经确认后,由质管部经理、生产经理/副总核准,方能执行报废。

4.1.5 责任部主管接到通知后需在24小时内对不良产品进行确认,如超时未作确认的,不良产品将直接执行报废,损失直接扣罚责任部门。

4.2 报废品控制

4.2.1 质管部接获上述的《产品报废申请单》后,即安排人员对产品物料进行品质鉴定,物料与单据的核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4.2.2 如产品物料与《产品报废申请单》所示内容不符或认为报废不合理,则将单据退回申请单位,要求其重新清理或重写单据。

4.2.3 如质管部确认无误,则签核单据并送相关部门签核,经批准后在相应的产品上挂上报废标识卡。

4.2.4 申请报废的部门依《产品报废申请单》核准的“处理方法”将产品/物料送到相关的执行地点进行报废。

4.2.5 外购产品物料放于“退货区”,由仓库统计数据报供应部,再由供应部通过供应商联络办理退货(如有相关指令即时报废的则即时处理)。

4.2.6如报废产品物料是组装件,仓库需退回生产部将可用配件拆除后方可报废。

5.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报废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2 本规定中的报废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备品备件,库存积压物资、废旧钢铁,各项工程和生产中发生的工余料、边角料,办公用品等,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各项物资。

3.职责

3.1 各物资使用单位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交库。

3.2 工程设备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鉴定。

3.3供应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保管和销售处理等工作。

4.管理流程

5.内容与方法

5.1报废物资的认定

5.1.1.消耗性备品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5.1.2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5.1.3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5.2 报废物资的审批

5.2.1各单位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工程设备部。

5.2.2由设备部专业管理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欲报废物资进行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后,由设备部长批准报废。

5.2.3 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5.3 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5.3.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供应部华科仓库统一回收。

5.3.2对公司ERP系统中部分编码分类的物品按交旧领新制度回收(见附录一)。

5.3.3对回收的各类物品,供应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二次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5.3.4各单位材料管理人员对报废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供应部华科仓库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见附录二),回收主管人员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供应部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见附录二),供应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5.3.5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交旧时还需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见附录二),交供应部华科仓库。仓库主管人员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3.6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品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出据借用手续,厂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供应部有权按该物品价值的100%处罚领用单位。

5.3.7对工程技改项目等的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可直接退库。由供应部结合财务部定价并办理冲减成本,其他报废物资按公司相关规定冲减当月成本。

5.3.8对新增设备、技改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相关部室批准。 5.3.9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只能交炼钢回炉或废弃的,可在与供应部履行完交接手续后,不必再运往华科库,直接交炼钢厂回炉或废弃,但供应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5.3.10供应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回炉、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

5.4修旧利废制度:

5.4.1 各生产厂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各项管理的考核依据。 5.4.2 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内修或外修。

5.4.4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工程设备部现场鉴定识别,不用修复可再次使用的,由工程设备部对呈交单位按该物品价值的20--50%进行处罚。

5.4.5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单位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供应部的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工程设备部按该物品原值的20-50%酌情处罚。

5.5 工余料、边角料等废旧钢铁的回收仍执行公司《废钢回收管理办法》。

5.6 热电偶、有色金属备件等高值废旧物品的回收执行公司《高值废旧物品管理办法》和《热电偶领换取管理办法》。

6. 公司原有管理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月12日 附录一:

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的物资类别 (括号内为其在ERP系统编码开头)

贵重金属材料(208……)轴承(210……) 橡胶制品(211……)焊割器材(212……)

常用手工具(217……)钳工工具(218……) 电动工具(219……)气动工具(220……) 千斤顶(22108……)液压弯管机(22114……) 液压工具(22191……)砂轮(22222……) 测量工具(223……)电工工具(22508……) 吸尘器(22509……)阀门(228……) 软管及塑料管(23114……)电器(261……) 仪表(265……)电热器具(26707……) 设备类(3……)备件类(4……单价百元以上)

附录二:记录表格

废旧物资回收单

交废部门:年月日编号:

送交经办人:交废部门负责人:收货人:仓库主管:

一式四联 : 一联:送交单位留存二联:仓库留存 三联:交供应部 四联:交财务部

交 旧

领 新 登 记 单

单位:年月日编号:

交领人:交领单位负责人:旧物收取人:库管员:仓库主管: 一式三联:交领单位、旧物收取人、库区组长各自留存一联

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

送交单位:收管人:

第6篇:医院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一、报废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发挥设备的最大效能,凡达到国家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械,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 按照设备功能或性质,划分设备使用年限,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设备原则上不能报废。由于目前无国家统一使用年限规定,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X光机使用年限6年

二、报废审批程序:

1、报废申请: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处理。

2、报废设备鉴定:由设备处、医修组、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监审处组成鉴定小组,本着严谨、科学态度,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给出实事求是的技术鉴定意见。

3、报废申请审批:《医疗设备报废审批表》经设备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方可按程序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4、经各级审批后的报废申请由设备处汇总,提交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讨论,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报废清单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备案。

6、报废物资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物资处理需与财务处、监审处进行现场监督,并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签名确认。如可提供维修利用的,由医修组在《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上注明,如无利用价值的,则按程序进行残值处理并上缴财务处。

7、固定资产账目变更:设备处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进行归档,并凭此单与财务处进行医疗器械固定资产账目变更。

8、对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已经不符合现有使用管理要求的医疗设备,如国家明文规定的影响医疗安全、存在设计缺陷或达不到医疗效果的医疗设备,除能与厂家索赔或厂家召回外,一律实行强制报废。

第7篇:汽车报废规定

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办理程序及期限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依据

1、《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2、《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3、《江苏省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拟订)苏计经市发〔1997〕1700号文印发;

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5、《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6、国家环保总局第33号联合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7、公安部公交管〔1997〕261号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8、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8篇:报废管理

江苏银行淮安分行计算机设备报废管理试行办法

分行成立计算机设备报废鉴定审核组,由科技部门、财会部门的 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计算机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计算机设备的报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申请、鉴定、审批的程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机设备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达到使用年限可以提出报废申请。 申请报废的计算机及 外设等原则上必须使用满 5 年。

(二)因过频使用、自然磨损,造成计算机设备、部件同步老化,发生硬件故障频繁,无法继续使用;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可申请报废。

(三)因雷击、火烧、爆炸、水浸、腐蚀、摔压等事故造成计算机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设备价格的50%;

(四)因技术进步,原有设备明显落后,功能过低,不能满足业务需求,不宜或无法使用。

计算机设备报废要由所属支行提出报废申请,逐台逐件填写计算机设备报废申请表,并附维修记录、档案卡,提交计算机设备报废鉴定审核组。

各支行计算机设备报废鉴定审核组对提交的报废申请要及时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申请报废的计算机设备的有关帐、卡与实物进行逐台逐

件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对申请报废的计算机设备进行运行测试和故障损坏情况分析,确认可否进行修复、改装,估算修复或改装费用。

(三)对折旧期未满、因人为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或功能过低、技术落后的计算机设备要做认真分析,慎重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废计算机设备的残值。

(五)对存有程序、数据或资料的计算机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清除,防止失密。

(六)填制计算机设备报废鉴定审批表。

经批准报废的计算机设备,由科技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计算机报废鉴定审批表登记实物,清理帐、卡,注销帐面价值。

对已办理报废手续的计算机设备,由科技部门按照审批确定的残值和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行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对涉密的报废设备,按有关保密要求妥善处理。

其中计算机及外设使用年限:5年,笔记本电脑使用年限:5年

激光打印机使用年限:5年,前台票据及流水打印机使用年限:3年

UPS主机使用年限:5年,UPS电池强制报废年限:3~5年

其他设备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而定,一般情况报废年限为5年

第9篇: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家用车报废年限

我们都知道,汽车使用到了一定年限以后,危险系数会不断的增加!国家进行了相关的家用车报废年限规定,下面车发发汽车服务就给大家讲讲吧!

私家车报废年限规定

相关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老旧车淘汰报废将开始按照新规定进行执行,其中私家车报废年限将会被取消,而最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相关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都是将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新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进行强制的报废。在新规定实施以后,一些车龄较长,但是性能不错的二手车价格将会有所提升。这也会直接导致二手车市场价格的上涨。

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六年需要两年检测一次,第七年到第十五年要求一年一次。与私家车6年检车一次,是否冲突。十五年之后需要半年检测一次。也就是说 一辆全新的小车在连续三次(六年时间)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年检。而购买了超过十五年的旧车, 连续三个检测周期(一年半时间)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 如果车主驾驶者未年检的车辆上路 。将会得到罚款200元,驾驶证扣三分的处罚。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限制公里数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在商务部正式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公里。这种取消了年限转而以公里数的限制为标

准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汽车的使用率。以一年2万公里的正常使用率来计算,私家车的使用时限几乎翻了一番。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报废年限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取消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政中私家车自注册登记后的第15年起车辆需要一年进行两次年检,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年检中对高龄车辆进行了严格规定,在私家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 这就是关于家用车报废年限的相关介绍了,相信大家都看了以后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在以后就多多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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