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细则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行政复议细则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文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在处理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必须为申请人、第三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行政复议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行政复议文书分为决定书类、通知书类、函件类三大类。

决定书类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知书类包括提出答复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函件类包括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总局主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第五条决定书种类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通知书种类

(一)提出答复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

(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三)行政复议告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责令受理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责令其受理。

(五)责令履行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听取其意见。

(七)停止执行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八)决定延期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复议期限。

(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七条函件类种类

(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总局主动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又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行政复议文书的拟稿、会签、签发和用印

第八条办公厅归口管理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工作。

第九条办公厅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等答辩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政策法规司办理。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送办公厅办理收文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由信访办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告知其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条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4个工作日内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会签有关业务司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行政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主任授权的办公厅副主任签发,用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对材料不齐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报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主任授权的办公厅副主任签发,用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提出答复通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主任授权的办公厅副主任签发,用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决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起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十一条复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到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提出是否撤销、废止、修订的建议,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总局领导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无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十三条《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四章行政复议文书送达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

第十六条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执。

第五章行政复议文书归档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待复议案件结案后将完整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文书材料以案件为归档形式,作为专项档案归档。

跨年度的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年度开始收集、整理,办结年度归档。

第十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需归档:

(一)询问复议程序的信件、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及复函;

(二)复议受案范围以外来信、来访人的申诉、控告等书面材料、谈话记录,以及答复其到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信件或记录;

(三)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复议案卷归档文书材料,按下列顺(程)序归档:

(一)文件目录;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三)复议申请书;

(四)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复议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六)提出答复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八)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九)行政复议第三人答复书;

(十)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十一)调查询问笔录;

(十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十三)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十四)有关案件审理的记录,如会议纪要、签报等;

(十五)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六)送达回执;

(十七)证物袋;

(十八)封底。

第二十一条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除文件目录外,应逐页编号。页号编在右上角(用铅笔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文件目录应按文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号。

第二十二条随文件归档的录音、录像带、光盘等声像档案,应分别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行政复议细则范文二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努力创新纠风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阳光工程”建设责任分解和通知》部署和要求,现制定我局“行政处罚阳光透明”工作实施细则。

一、公开内容及公开的范围、途径、时限、程序

(一)公开行政执法资格、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途径:市局门户网站、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公开时限: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

公开程序:各业务处室及委托执法单位梳理,报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政策法规处指定专人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上公开,并由市局信息办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式公开。

公开范围:行政相对人。

公开途径:当面告知或书面告知。

公开时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

公开程序:案件承办机构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回避、听证等权利,继续推行说理式执法,做到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三说理”。

(三)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基准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规定,做到量罚适当。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途径:市局门户网站、市质量安全监管业务平台。

公开时限: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

公开程序:由政策法规处向局信息办提供正式文本,信息办统一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及时在市质量安全监管业务平台上更新。

(四)案件审理。进一步增强案审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范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行业协会代表、消费者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局案审会。

公开途径:公开案审会。

公开时限: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日内。

公开程序:选定行政执法典型案件,选定旁听公开审案的人员,组织公开案审,专门听取旁听人员意见与建议。

(五)公开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对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途径:听证会。

公开时限: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日内。

公开程序:具体程序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备。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个人5000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分别报省质监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公开范围:省质监局和市政府法制办。

公开途径:备案。

公开时限:次月10日前。

公开程序:案件承办机构按月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政策法规处负责分别向省质监局和市政府法制办报备。

(七)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全过程。在市质量安全监管业务平台的基础上,主动对接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做到行政处罚过程全公开,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预警、评估。

公开范围:全市质监系统、市纪委相关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管理部门。

公开途径:市质量安全监管业务平台、市纪委相关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

公开时限:实时。

公开程序:实行网上办案,通过四个关键节点的办理控制,从立案、案件处理审批、行政处罚、结案归档整个流程实时监控。

(八)公布质量安全“黑名单”。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途径:媒体、市质监局门户网站。

公开时限: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

公开程序:依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针对质监部门监管的涉及特种设备、食品、重点产品、民生计量等四大类产品的监管对象,适时向社会公开被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企业。

二、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郑德兵任组长为成员的“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行政处罚阳光透明”工作的责任处(室)为政策法规处,做好相关工作及总结、报表报送等工作。市局办公室(信息办)做好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和统计工作。

要做好工作汇总和统计工作。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信息办)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2日前分别报送《市质监局“行政处罚阳光透明”建设情况表》、《市质监局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统计表》至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和办公室每半年分别将“行政处罚阳光透明”工作小结、推进“阳光工程”建设政务公开情况小结(其中下半年报送的为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工作信息报送至监察室,由监察室统一汇总归口上报市纠风办。

(二)强化监督纠错。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把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推进“行政处罚阳光透明”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完善行政执法评议量化考核制度。二是坚持并完善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推行随机抽查和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案卷检查工作模式,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指导。三是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三)畅通救济渠道。一是做好群众诉求的受理和落实工作,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二是加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其投诉咨询和执法监管功能,努力形成“即时响应、快速受理、依法处理、信息反馈、绩效评估”的工作机制。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倡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增强复议决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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