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书

2022-08-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行政复议答辩书

行政复议答辩书

(一)文书要求

行政复议答辩书,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针对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事实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和辩解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即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如果被申请人不按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4款的规定,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将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是行使阐明自己意见、维护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有助于复议机关全面查清案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

(二)文书内容

1. 首部

1) 标题。写明“行政复议答辩书”。

2) 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答辩人的全称、所在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3) 案由。应写明“因何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提

第1页,共3页

出答辩”。 2. 正文

应针对申请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明确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理由。如果认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事实准确,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合法或者部分合法,则可以表示接受或者部分接受其请求。如果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不合法的则应适用自己掌握的证据阐述案情,澄清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反驳申请人的请求,说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3. 尾部

1) 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的名称。 2) 答辩人加盖单位印章。 3) 注明答辩书提交的年月日。

(三)文书格式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因

对答辩人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现对

(申请人)于

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复议机关)

第2页,共3页

答辩人:

第3页,共3页

第2篇:行政复议答辩书

【制作依据】

行政复议答辩书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回答或辩解的一种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就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全面审查。为了弄清案件的事实,就需要了解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采信的证据材料,并对其运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分析研究。特别是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采信的证据,它不仅是申请人质疑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基础,也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根据。只有掌握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才能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正确处理。从实际工作来看,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指记载或者表达某些情况并以其内容或者涵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通常情况下,书证的载体多为纸张,例如书函、单据、发票、合同书等,但有时布帛、金属、石材、木片也可以成为书证的载体。书证的形成方式一般为书写、印刷、绘刻等。(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例如未经批准生产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盗窃的文物等。(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或者信息压缩等方式记录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材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等。(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6)鉴定结论,指法律法规认可的鉴定机构运用专业手段,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和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结论、产品质量检验结论等。(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前者指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能够证明案情事实的现场或者不便于移动的物品就地进行勘查、检测后形式的图文记录,如山林边界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等,后者指被申请人在进行当场处罚、采取行政措施或者送达有关文书时所作的记录,如封存违法物品笔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并不当然地成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机关还必须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属实的,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据。

行政复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又是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单方面意志作出的,许多时候,行政管理相对人并不了解。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既要有事实根据,又要有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件的根据。因此,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承担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法制原则的。这就是说,被申请人必须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事实和法律证据,如果提不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做法,突出了行政机关一方所负的义务,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言,这又是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就要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同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答辩和举证义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在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和理由,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复议,并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没有依据,应由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是阐明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有助于复议机关兼听双方的意见,全面地查清案情,正确行使复议权。

【文书样式】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对答辩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现对__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

(复议机关)

答辩人:

年月日

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份。

【填写说明】

1. “答辩人”栏,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这里的答辩人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的被申请人是一致的。

2.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阐明被申请人的主张和要求,以及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答辩应从澄清事实真相出发,交代案件发生的经过,说明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是有法律依据的,反驳申请人的要求和主张,提出自己的要求和主张。

3.致送机关。写明答辩书送交复议机关的名称,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相同。

4.答辩人盖章。

5.提出答辩的日期。

6.附项。写明随文附送的依据材料的份数。

第3篇: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富县钳二乡人民政府 地 址:钳二乡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职务:乡长 被答辩人:张建昌 第三人:张维军

因申请人张建昌对答辩人作出的《关于石家河村民张建昌反映问题的决定》不服,于2009年7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答辩人现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花猫沟的林木林地权属属张维军所有

(一)双方当事人承包合同基本情况 (1)张建昌承包合同情况

1996年1月1日,石家河村委会将位于村东的30 亩地发包给张维林,四至范围是,东至花猫沟畔为界;西至洼路东边为界,南至洼路北为界;北至花猫湾路南为界。2003年4月8日,张维林和张建昌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桃树梁四荒地流转给张建昌。当时张建昌为该村主任。随后桃树梁的15亩地被设计为退耕还林工程,面积15亩,都是峁地。

(2)张维军承包合同情况

-1- 2002年11月15日,石家河村委会将位于洛阳沟的约600亩四荒地发包给张维军,四至范围是村北沟东至姚家源峁一线,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水沟门口,乔家塔七亩佥身底,南至缑家洼大梁盖身底,皂角沟掌;北至白杨咀身底滩一线。当时张建昌为村委会主任。

(二)双方当事人权属争议的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为东西交界处,即张维军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张建昌东至花猫沟畔。

(三)认定结果及依据 (1)认定结果

根据工作组实地堪界、走访群众、查阅档案资料调查,认定花猫沟属张维军所有。

(2)认定依据

1、根据由县林业局主管局长成宝荣、林业局工程师韩淑贤、县协调办霍文刚、高富军,乡干部赵长江、李小保,村干部张宝平组成的工作组多次调查和实地堪界,认定花猫沟属张维军所有。

2、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张建昌承包地为桃树梁,是峁地,东边界线至花猫沟畔,张维军西边界线至猫沟花猫弯前大梁盖身底。双方当事人承包合同的四至界线清楚,花猫沟属沟地,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

-2-

3、从承包时间来看,张维林是1996年承包的桃树梁,当时,村委会主任是张富成。张维军是2002年承包的洛阳沟,当时村委会主任是张建昌,即发包方法人代表。张维林与张维军承包地没有发生过纠纷。2003年4月8日张维林将桃树梁流转给了张建昌,双方当事人承包的地块先后被设计为工程造林,享受国家补助(张维军享受三北防护林补助,张建昌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流转前后的几年间,直至2008年前半年即(高速路征迁前)双方当事人也未发生权属争议,张建昌从未主张过花猫沟属自己所有。由此,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

4、2003年4月8日,张维林与张建昌签订流转合同。张维林(该人于2008年古历2月去逝)当时在延安,是张维林之子代其父签订的。在未流转之前,其父承包合同的四至界线清楚,与相邻承包人都没有发生过冲突或争议。按合同承包的都是峁地,没有沟地,以合同指定的四至范围为准。所以说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

5、据了解,村委会将洛阳沟的土地发包给张维军,到现场指地除张建昌,还有王五保(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签订合同时有韩秀川、杨可义、向小琴等人在场。签订合同后在其承包范围内包括花猫沟栽树和每年补植补栽,雇用的工人有本村的,也有外村的,至2008 年高速公路未征占土地之前,本村群众从未阻碍过,张建昌、张维林也没挡过。同时,根据本村村民张保平谈话笔录,近年张维军在花猫沟栽树从未有人挡过

-3- 张维军,张建昌也未挡过。另张维军承包的地块被设计“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享受国家补助,2008年高速公路未征占以前也从未见发生过权属争议。同时,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权属也应归张维军所有。

二、石家河村委会出据一份关于花猫沟和桃树梁使用权属张建昌的证明不能证明花猫沟属申请人所有

2008年10月18日,根据张建昌提供的退耕还林林权证上的四至界线,村上出据了此证明,但当时未见合同。后经调查,根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查实其退耕还林地在桃树梁,面积为15亩,为峁地没有沟地。同时退耕还林的林权证上的四至界线与办理此征时的合同的四至界线不符。林权证登记的四至范围没有依据合同登记,发生四至界线错登,应由承包人到林业部门申请更正,林权证的四至界线应以合同为准。所以说村委会根据退耕还林林权证出据的证明,不能做为认定花猫沟属张建昌的依据。

三、张维军与张建昌签订“桃树梁和花猫沟使用权属张建昌的证明”属无效协议

一是“证明”是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任何处理权属争议机构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县协调办和乡政府未知的情况下,私自找中间人调解,相互商讨而形成的,签订时间是2008年11月9日,签订之后报知县协调办与乡政府。当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证明”,县协调办以为双方矛盾已经化解,于是兑付了高

-4- 速路征占用的地上附着物赔偿款。但是张建昌迟迟未领取“证明”中的6万元现金。2009年过年后,此人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花猫沟权属争议。可以说双方签订的所谓“证明”已被张建昌首先否定推反,“证明”已成无效的证明。

二是根据调查。此“证明”签订是张维军出于感激之情。因为此地块是在张建昌任村主任期间承包的;是出于息事宁人的心态,认为自己获得了一些利益,损失一点无所谓。在此基础上由中间人协调,达成所谓“证明”;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

三是申请人张建昌提供给答辩人的“证明”与第三人张维军手持的“证明”内容不符,申请人张建昌对“证明”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

根据以上事实,所以说所谓“证明”不能作为认定花猫沟属张建昌所有的依据。

四、申请人张建昌偷换地名。张维军合同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答辩人经调查,认为西至界线清楚,申请人将西至界线,说成“石咀梢大梁盖身底与花猫沟东畔相接的岩口”,没有任何凭证,违背事实,这是申请人主观认为,不能改变客观存在的事实,何况合同中的界线也没有注明就是申请人认为的界线。答辩人认为必须以合同的四至界线为准。

五、申请人认为《林权证》中登记的四至和合同中的四址相符。答辩认为,林权证的办理是根据合同办理的,林权证上

-5- 已经登记的很清楚,地名为桃树梁,面积15亩,属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上没有花猫沟。林权证不能证明花猫沟是申请人张建昌的。经查退耕还林工程档案,证明桃树梁上只有15亩退耕还林,而且是塬地,没有沟地,沟图也没有花猫沟。

六、申请人说“第三人张维军给申请人帮忙将申请人的花猫沟掌部分活动成临时征用地,无任何争议。”根据申请人说的不能证明花猫沟属申请人。如果没有争议的话,申请人和张维军也没有必要找答辩人调解处理此事。

七、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张富成是花猫沟的确权权威人之一,答辩人认为堪界组是由县林业局主管局长,林业工程师、村干部、县协调办,乡政府干部组成的,张富成个人意见不能代表堪界组的意见。后经了解,张富成和张维军存在个人恩怨,其证言证词不能为作为依据。

八、申请人称答辩人的证人证词内容纯属虚构,无事实依据。答辩人认为证人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证人都是客观的反映问题。证人证言是答辩人做出《决定》的依据之一,不是唯一的依据。

九、申请人称答辩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认为花猫沟确权给张维军,那么征地补偿款就应归张维军,答辩人没有任何理由追回张维军领取的各项征迁补偿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事求是的。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供大量的证人

-6- 证言(其中包括申请人自己的证言)及相关材料,答辩人认为大部分与申请人请求事项无关,申请人故意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原《决定》。

附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13份。

此致

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答辩人:钳二乡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一日

-7-

第4篇: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答辩人就申请人xxx不服我局作出的劳动监察不予受 投诉决定书(xx人社监不字﹝xxx﹞x号)提出行政复议,现作如下答辩:

1、我局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申请人xxxxx于xxx年xx月xxx日向我局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要求xxxx公司和xxxxxx补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支付岗位奖金xxx元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5项内容。经核实,申请人在投诉前已向xx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已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先申请劳动仲裁在前,到我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在后,认定此事实客观真实,没有错误。

2、我局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规正确,并无不当。

在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中(xx人社监不字﹝xxxx﹞xx号),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收集的相关证据,我局详细阐明了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准确引用的法规释明,即“投诉事项应

1 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该决定书内容明确,有理有据,适用法规并无不当。

3、我局于xxx年xx月xxx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高度重视,积极准备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没有超过举证期限。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规并无不当,希望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维护法律法规的威严。

此致 xxxxxx

2015年2月4日

联系电话: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 2

第5篇: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第三人):张为孝,男,汉族,194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火店乡张土地庙村120号,系张登州之父。

委托代理人(援助):叶子铭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律师 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厉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的死亡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张登州与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伊川县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复议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证明,均证明张登州自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事故发生时一直在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对此事实予以认可。

2、张登州在申请人处下班途中受伤并造成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答辩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张登州是在申请人处下班途中受伤并造成死亡的事实。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充分证明了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1 证明了事故发生地点为申请人公司门前、张登州对该次事故没有责任、与张登州一起的有申请人公司的职工白航(该人当时也因同一事故受了伤);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对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人白航所做《询问笔录》中白航的陈述:更直接的证明了白航是与张登州一起发生的事故,事故是发生在二人在申请人公司加班后下班回宿舍的途中;陕州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张登州因该起事故导致于2010年4月13日死亡;三门峡市殡仪馆《火化证明》证明张登州遗体于2010年4月29日在该馆火化。

3、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依法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申请人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公司仅提交了一份白航(伤好后又回公司上班)的证言,且该证据并不符合法定形式。洛阳

2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造成张登州死亡的事故发生时,张登州是否是在下班途中;申请人所述理由及证明材料是否成立的问题。

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张登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身亡的依据主要是: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对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人白航所做的《询问笔录》,最重要的是白航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述张登州是和其一起下班后共同回宿舍时发生的事故。

白航在该笔录中所说的话起到了非常直接的证明作用,也是证明这一事实的最有力证据;因为:

1、白航和张登州一样是申请人公司的职工,对公司的工作时间非常熟悉;

2、白航在事发时是和张登州结伴回宿舍,且也在同一起事故中受伤;

3、其受的伤并不严重,在做笔录时神志清醒;

4、该笔录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所做,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事发时的真实情况;

5、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当时对白航进行询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掌握真实案情便于破案,并不是为之后的工伤认定搜集证据材料,白航是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对整个事故发生过程最真实的表述。所以:公安机关的上述证明材料是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形成,是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形成的,其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明效力才是最强的。

而申请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掩盖真相、弄虚作假、威胁利诱证人制造假证,其所表述的理由和提

3 交的证据材料根本经不起推敲:证人白航为什么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为申请人公司出具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完全相反的证言!??是因为白航还需要申请人为其报销医疗等相关费用(申请人同样没有为白航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白航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还要在申请人公司继续工作挣钱养家糊口!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其提出一些要求,他能不配合、敢不配合吗?!至于其它的说辞和证言,全是申请人的片面虚假之词,没有任何实际证据予以支撑,更不可能证明案件事实。试问:近一年之前某一天发生的事儿,为什么几个人都能够同时准确一致的把事情回忆清楚,还能把时间精确的到几点几分?为什么白航连自己当天加班的事实也不敢承认了?

三、关于申请人在已经为张登州交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为何不主动、不配合、直至干扰为张登州申请工伤认定的思考: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者疑似工伤事故的情况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按常理,一个企业已经为职工交纳了工伤保险,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或者疑似工伤事故时,其都会积极的为申请工伤认定,以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但本案中,申请人为何不主动为张登州申请工伤认定?为何在第三人申请人工伤认定时还百般阻挠、拒不配合?甚至不惜编造事实、制造假证予以干扰?

经我们多次分析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率根据行业的不同而分为多个等级的费率,在划定一个企业的费率后,该费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的降低而整体下浮,

4 随着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的升高而整体上浮。这种下浮和上浮对一个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来说基本没有直接影响;而对于一个职工人数庞大且事故发生率高的企业来说,影响非常明显,会直接导致企业用工成本的较大增加;这就是造成申请人不主动、不配合、直至干扰为张登州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源所在!

另外,据我们调查了解:申请人公司职工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远远不止张登州这一起!而申请人为了自身利益,均不予进行工伤认定,并采用不同方法阻挠工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如:本次事故中受伤的白航、本次事故发生一个月后的另一职工下班途中被撞身亡等都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等等等等

申请人为了自身利益为什么能够去一次次的损害职工利益,为什么能够一而再再而三的屡次得逞?是因为它的违法成本太低!可以说根本就没有!

四、关于张登州工伤死亡后和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给其家人所造成的巨大伤害及其家庭的悲惨现状:

张登州因工伤死亡后,留下了一个只有一岁的女儿,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双亲,给这个原本正常的家庭造成了非常沉重的打击。年幼的女儿永远失去了父亲的爱,年迈的父母老年丧子痛不欲生,今后的生活也失去了重要的依靠。而申请人公司冷漠和种种为了自身利益而丧失良知的作为,更是让张登州的家人寒心;他们所能做到的也仅仅是依靠法律和政府部门的公正处理来抚平创伤,依靠儿子和父亲用生命臵换的钱维持今后的生活和学习。

5 作为代理人,我们能做的也仅仅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为受害人家庭、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大的法律援助;为了帮助、引导他们通过正常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在共建和谐、法制社会中贡献自己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微薄之力。

综上所述,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的死亡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团结;恳请复议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绝不给申请人这种没有一点儿企业责任感、社会责任心,为了一己私利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安定团结大局于不顾的黑心企业可乘之机。并督促相关机关利用法律、行政等相关手段对申请人这种企业进行惩罚和制裁。

此致

洛阳市政府法制办

答辩人:

代理人:叶子铭 2011年6月27日

第6篇:行政答辩状

附件二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王梦阳,校长。

委托代理人∶郝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刘艳娜,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关于金秋慧,原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起诉我单位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案提出以下答辩:1996年9月16日原告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时,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本校决定对金秋慧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金秋慧办理退学手续。给金秋慧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金秋慧所在的学院。至此,金秋慧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金秋慧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金秋慧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金秋慧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金秋慧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金秋慧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王梦阳,校长

199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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