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答辩状范本

2023-06-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行政应诉答辩状范本

民事应诉答辩状

应诉人:李运章,男,汉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李老家行政村50号,身份证号:412728194807124559,联系方式:18438075649。

讼诉人:普景林,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刘埠口村。

2015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诉我购买他的砖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诉讼状和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事。

特应诉实事如下:

普景林诉我在1999年购买他的砖款27624元后还款1万元,余款7624元未还,双方约定应于1999年3月还清(出具有欠条)。

后因我犯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狱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现得知我出狱,随即向其主张权利。

事实是这样的:

一、我并没有购买过普景林的砖,我也没还过普景林1万元的砖款,我给普景林写过7000元的欠款条。

实事是这样的:

1999年镇党委确定在刘庄店北建一处有机化肥厂,让我负责建厂,厂建好后投入生产,购销一条龙,上级党委很重视,县委刘广泉书记和镇党委不断来检查指导。 1999年镇党委确定建一座办公楼,当时报请县委刘广泉书记批示申请县建行行长张明亮行长同意,准备给厂贷款50万元,还没有批下来,后由镇党委成员陈建介绍,就大包给安徽省临泉县焦庄焦建斌了,订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负责(因是大包)厂方只负责工程质量,楼建好后,工程队交钥匙,厂方付给建筑工方53万元,工程期定到3个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长一个工期罚建筑方5%罚款。

1999年焦在周围购买砖和其它建筑原材料,进行工程备料。由于是大包工程,具体焦建斌购买谁的砖和原材料我也不过问(会计:刘桂廷证明),2000年10月工程队破土地动工,直到2001年一天下午,焦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被城关派出所扣住了,你来一趟吧,当时我就去了,到那后普景林关心的说:你咋来啦,你不来就好啦,那时我才知道焦购买的是普景林的砖,当时我想焦让我在厂里搞工程交付时,我先让普景林来结帐,再者唯巩焦停工不干了,所以我给普景林写了个7000元的欠条,才让焦的车放走了。(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车去的司机田红波作证)。

二、普诉我在1999年—2014年此期间,我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不是实事,实事是这样的:

2002年3月我有病,经周口地区医院周医生周专家诊断为膀胱癌,让我及时住院治疗,当时我就住在了地区医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医师田主任给我做的手术(田主任、岳勇的女儿护士长作证)

住院几个月后,我回到厂里,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产也停了,职工都走了。工程停工带来厂的职工情绪低落,就这样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垮而不兴了,生产的肥料周围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远的销到项城和临泉西部,部分群众要联名给省委、县委写信,说明情况。我说这个厂该衰不兴,算了!从此我在厂里养病。

后来,焦建斌给我打电话说:周围我赊的帐太多。我不管再去干了,再干也不够你的,你不要生气(不够工程延期罚款)。

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觉我的身体又不对,随及我到沈丘县人民医院复查,经复查我的癌症有复发症状,当时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医生和李培刚医师给我做了第二次手术(外科主任李斌和医师李培刚作证)。

手术后,在我住院期间,厂的会计刘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刘桂廷把我所有写的欠条用生产好的70多吨化肥还帐,只要你欠我写的欠条就可以拉肥料(刘桂廷证明)。

到1—2个月的时候,我爱人回厂一趟,又回到医院和我说,镇党委以为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书记李会、镇法庭庭长李长飞和基金会会计于福堂到厂里让我爱人签字按指印说这个厂镇里收走了,没有李运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三人作证)。

出院时医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几年化疗治疗,可能要稳定一些。出院后我到厂的一看,什么都没有了,人也没有,一切办公用具都没有了,我很生气呀,于是就在家养病,我认为普的帐已结了,我也没有问。

2005年底2006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复发,当时我带了1万多元钱,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桥找我儿子(他在渡桥上班),到那后,我儿子又给了我6000元钱,我在渡桥南街租了一间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礼作证),我住的房子离渡桥医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儿子和我一块到渡桥医院检查,检查后我问医生化疗一次得多少钱。医生说:根据手术后癌细胞残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这样高低不等,多者几万元,少者几千元,医生看了检查结果说:你的手术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疗一次就可以了,化疗过多了,你的头发就会大面积的脱落,对身体起负作用。

第一次化疗才用了2000元钱(殷医生证明)。 从此以后,我儿子上班我就自己做点饭吃散散步,养养身体到半年化疗一次。我儿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该检查的时候我自己去检查一次,一直到2008年底,我感觉身体恢复的很好了,我要回来,我儿子不让,一直到2010年我回来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书记李玉东作证)。

关于普景林的7000元砖款欠条,我收到普对我诉状和法院传票,我才知道普的帐没有结了。

综上所述

依实事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

1、普景林的砖不是我购买的,也不是我个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须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给普景林,把李运章所写的欠条抽掉(7000元欠条)。

3、焦建斌如果说他把7000钱给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写的收条,我承担。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应诉人:李运章

2015年3月6日

第2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XX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458-459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经济补偿。

答辩人与申请人XXXX2014年1月26日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与申请人左江2014年1月13日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答辩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依法支付了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并非恶意拖欠社保费用,也并非故意不为申请人依法办理失业保险。

答辩人公司因银行逾期还贷和股东纠纷导致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公司经营进入困境,濒临破产,导致公司目前情况下无法清缴社保欠费,需要待清算后再补缴社保费用,就此答辩人也多次向劳动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

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后,答辩人依法并按要求向长沙市失业保险部门申请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部门以答辩人单位欠缴社保为由未受理答辩人为申请人失业保险办理。答辩人就此书面报告将公司实际情况向失业保险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情况汇报,当时失业保险部门负责人口头回复为如企业解决困难补缴社保费用后,失业保险部门可考虑为失业人员补办理失业保险。

三、请求仲裁委员会出面与失业保险中心协调,同意受理答辩人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

申请失业保险金是已按要求缴纳失业保险非本人意愿失业人员的应有权

利,失业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相关部门理应不能以单位欠费来限制已缴纳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请求仲裁委员会从企业实际情况考虑,帮助企业和失业人员与失业保险办理部门协调,同意受理申请人失业保险的办理。

四、如与失业保险办理部门协调不成,答辩人也愿意先行依法定方式和额度承担申请人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而不是按申请人所申请的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有失业保险金。

如与失业保险办理部门协调不成,为不损害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答辩人也愿意先行依法定方式和额度承担申请人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和额度以劳动局相关部门依法核定为准,答辩人会依据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付款方式每月按期支付,直至失业保险办理成功或出现失业人员就业等终止领取失业保险情况,而不是按申请人所申请的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所有失业保险金。

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委员会从答辩人公司经营困境实际情况考虑,协助答辩人处理好申请人失业保险的办理。

此致

XXX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3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XX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贵委XX劳人仲案字(2013)第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XX诉XX区XX药房一案答辩如下: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

一、申请人提出的给付加班工资XX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申请人自从XX年7月来XX工作后,很快就被任命为XX药房的店长,一直在店长位置上工作至2012年2月。店里的大事小事大多数都是申请人自行决定。申请人的工资也都是及时给付,根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

申请人提到的加班问题,我这里有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份、2月份的考勤打卡记录的复印件,从该复印件不难看出,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3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的出勤打卡是其自己打的,加班的记录仅有为数不多的4次,分别为2012年12月6日、2013年2月17日、29日、31日。而且打卡记录有2次为申请人自己填写,加班也只有下班时间,没有上班起始时间。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如果你加班了,又是自己负责打考勤卡,你能不把自己的加班都记录在案备查吗?我想没有这样的傻瓜吧。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又何来10750.6元的加班费呢?纯属无稽之谈。相反,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2这3个月的考勤打卡记录可以看出,申请人平时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常常是来店里点个卯就不见人影,且存在经常不打卡、擅自填写机打卡片的情形,这些店里的其他员工均可证明。由于申请人经常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极坏,造成其他店员意见很大,为 1

平息众怒,教育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先后于2013年1月、2013年2月和2013年6月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书面警告的处罚。虽然申请人的情节恶劣,鉴于申请人为该店店长,被申请人从稳定大局出发,并没有扣其一分钱,请问,这样对待她是不是做到了仁义至尽。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明察秋毫,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加付赔偿金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手上是一份工资发放表格,申请人的工资都是按月足额支付的,而且远远高于XX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何来XX元的经济补偿金。至于加班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重复。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人自己也讲了,申请人从2010年7月来XX药房工作

至擅自离开,时间已有2年多,也就是说申请人在XX药房的工作年限已远远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即使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况且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申请人擅自离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怎么能说没有订劳动合同呢。明显是捏造事实与事实不符。

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三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事实,为维护被申请人的权利,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并保留答辩人追究申请人XXX的法律责任。

答辩人:XXX区XXX药房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

1.有关证据资料4份;

2.本答辩书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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