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

2023-01-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

民事诉讼中提交答辩状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初探

摘 要:提交答辩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诉权利,但当前,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制度却在立法上过于笼统、限制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或被束之高阁,或被用来进行“诉讼偷袭”。在《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并对审前准备阶段做出具体规定的背景下,提交答辩状对证据交换、争点固定的指引作用不可替代,因此,立法有必要从丰富提交答辩状的形式、明确提交答辩状时限、借鉴大陆法国家做法合理规制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及强化法官释明权角度出发,对我国的提交答辩状制度进行改善。

关键词:提交答辩状;现实困境;司法重构

一、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价值解析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原告或上诉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列明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理由,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诉提供了指引。同样,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才能体现平等的基本原则。作为文书往来的体现,这是一种高效的信息传递,有利于弥补资源优势引起的信息不对等,防止“诉讼偷袭”,也有利于法官集中、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现实困境

(一)立法现状。我国在提交答辩状的立法较为笼统。《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就当事人基本信息、提交期限以及逾期后果三个方面对被告提交答辩状做了规定。第167规定了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限。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32条对答辩状的应有内容做了更全面的概括,答辩状应“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以上几个条文基本构成了我国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制度的全部框架。

(二)司法现状。我国当前大量的诉讼活动中,不提交答辩状是一种普遍现象,这是导致我国民事诉讼审理前准备阶段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提交答辩状作为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之一,其价值之一在于帮助审判人员提前整理可能的争点,促使庭审能够集中、高效的运行。实践中,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所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微乎其微,当事人将不提交答辩状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如此难免导致争点的整理与固定迟延,审前准备阶段的目的相应落空。

三、提交答辩状制度的改善

提交答辩状作為审前准备阶段的重要一环,因此有必要对提交答辩状进行明确、合理的架构。

(一)答辩状的形式。由于我国尚未实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因此对于当事人必须进行书面答辩实质是一种苛求,而口头提出答辩状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个缺陷。因此,就答辩状目前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类推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形式的规定,这也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行使。

(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关于答辩期间的设计,笔者认为应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期间设计相一致,同时兼顾我国的司法实践。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庭前准备阶段的举证期限进行了限缩。所以,笔者认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也应该相应的缩短。与此同时,对于被告或被上诉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下,法律应允许其通过说明理由来申请延期提交答辩状,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法官予以准许,但延长的期限不得高于法定的举证期限。

(三) 引入答辩失权制度。从诉讼效率、公平正义及诚实信用等方面出发可以证成我国引入答辩失权制度正当性及必要性,笔者不再赘述。但问题是,我国抉择何种模式?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中对答辩制度大都做了严谨细致的规定,它们在答辩失权的规定中体现出了一定的共性,表现为该制度均由答辩规则及不及时答辩的后果规则组成,但是在具体进路上则大相径庭:德国关注逾期答辩能否在随后的诉讼阶段甚至开庭时提出,强调的是失权的事中要件审查;英美则从广泛意义上的不应诉出发,先基于逾期不答辩的事实做出不应诉判决从而直接判定被告败诉,但允许当事人事后申请撤销程序。①笔者赞同借鉴德日的答辩失权制度,即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限定了当事人在庭审过程的事实主张范围;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或逾时提出的事实主张,应经法官进行失权审查。

一方面,结合诉讼程序来看,英美法国家奉行的陪审团制度,要求诉讼进行要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因此,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会通过调查取证程序、审前会议来固定案件争点。如果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将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所以英美法会通过不应诉判决进行阶段性结案。大陆法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虽然将争点的固定延伸至庭审过程,但法官仍可依职权来消除程序瑕疵。我国在诉讼程序上与大陆法国家相仿,法官有较强的职权来主导诉讼过程。虽然我国诉讼模式正在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但这样的转变并非能够一蹴而就,我国的诉讼模式仍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呈现出职权主义模式的特征。因此,大陆法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例更加契合我国的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借鉴何种答辩制度尚需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法治环境,衡量当事人利益。英美法系在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下会做出不应诉判决,原告获得胜诉,虽然通过此种惩罚手段实现了诉讼效率,但无疑会牺牲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为此,英美法也确立了异议制度,旨在恢复当事人丧失的陈述机会。大陆法对于逾期提出的防御方法,经审查不符合失权要件的,仍会被作为裁判基础,甚至在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下,也并不必然导致在此后的程序中丧失提出抗辩的机会。在我国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大陆法对答辩失权的立法例应作为我们借鉴的不二选择。

(四)强化法官释明制度。释明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资料含义不清或者法律效果不明确时,由法官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让当事人对不清楚、不明确的诉讼资料进行补充。②

我国《证据规定》第3条仅从原告的举证方面解释了法官的释明制度,无论从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来说,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我国司法现状及现实状况来看,与其把法官释明当做一项权利不如将其视为一项义务更容易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因为法官释明制度体现了法官审判权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通过法院中立的协助可以弥补当事人因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能力的欠缺。尽管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于诉讼主体地位,但是如果“当事人的处分可能因为知识的缺乏、能力的差异而无法正确行使,当事人可能未声明、声明不清楚或者声明不当,或者所主张并经过证明的事实与其所声明的权利不一致时,若法院判其败诉,对当事人而言较为残酷,诉讼的正当性无法体现”。③因此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提交答辩状制度。

四、结语

诉讼进程的整体推进需要每一个制度设计都合乎法理和实践。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审前准备阶段做出具体规定的背景下,答辩状作为举证期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程序顺利运行的指南,当事人是否提交就会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进程中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而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作为常态存在在此时就会显得殊不合理。既然我国正处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浪潮之中,那么,在此契机下重塑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制度将会对我国诉讼模式的完善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注解:

① 曹志勋:《论普通程序中的答辩失权》[J].《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② 闵振华:《试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法官释明制度》[J],《人民司法》,2002(09).

③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版,第299页.

作者:麻帅

第2篇:北仲:事业单位去行政化的范本

北仲是民间化的探路者,试图从事业单位向社会组织转身。但是这一转身迄今尚未完成。北仲的困境直指我国法人制度的缺陷,这种缺陷致使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步履维艰。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是仲裁界的佼佼者,最初是相当于副局级的事业单位。当国内同行仍然依赖财政拨款维持运转“保吃饭”、苦求于行政资源的支持谋发展时,北仲主动远离行政,靠自身的专业实力与职业精神杀出了一条“血路”。目前,北仲不仅购买了位于北京CBD地区的招商局大厦7000平米的办公楼和70个停车车位,还累计向国家上交上亿元税收。北仲由此拥有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相抗衡的实力,在国际仲裁界的地位和声望随之日渐提升。

北仲是民间化的探路者,试图从事业单位向社会组织转身。但是这一转身迄今尚未完成。北仲的困境直指我国法人制度的缺陷,这种缺陷致使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步履维艰。

政府不干预

是最大的支持

北仲成立于1995年9月,最初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副局级规格。北仲发展的过程是去行政化的过程,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在财政上自收自支,脱离对财政的依赖;在人事上公开向社会招聘,没有编制。北仲放弃政府给予的“实惠”,换来的是发展的自主性。

仲裁委员会的机构性质很特殊,根据仲裁法规定的精神,仲裁机构不仅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更不是立法机关和党的机关。同时,仲裁机构也不是企业、不是人民团体或社团组织,也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不属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组织分类中的任何一类。我国仲裁机构在重组时,国办曾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既然是“参照”,说明仲裁机构不是事业单位,但是这一规定使全国大多数仲裁机构在重新组建中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如有些被定为行政性事业单位,实行参公管理;有些定为公益型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拨款;极少数被定为行政机关。

北仲去行政化之路在20世纪90年代需要莫大的勇气。作为组建北仲的元老之一,北仲秘书长王红松说:“实行完全的财政独立,通过纳税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失去财政资助。这是一次冒险。”北仲的每一次重大抉择有如走“钢丝”。回忆起放弃政府财政支持,选择被不公平地与企业一样纳税,王红松认为“理念、决策转化为现实过程中,勇气比智慧更重要。”

北仲的发展还得益于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北仲组建之初,北京市法制办领导就明确提出:“政府对仲裁最大的支持就是不干预。”这种理念一直被法制办历届领导坚守。这也是北仲人一直向外界强调的,将发展功劳归于政府营造的外部环境,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政府坚持这种理念的自觉。

企业化管理

与专业化立身

北仲通过企业化管理实现社会公益。企业化管理有两个关键制度,一是财务制度,二是人事制度。北仲不依赖财政支持后,从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变成通过纳税换取财务自主权。财务自主后,北仲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预算支出。财务制度的变化,随之而来为人事制度的灵活打下了经济的基础。例如,提供更具市场竞争力的报酬,吸引网罗优秀人才。以人才市场工资价位为参照系,实行仲裁员的收入与单位效益、岗位业绩挂钩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据了解,北仲人的薪金待遇优于市场。

灵活的财务制度和人事制度,充分调动了北仲人的积极性。相比其他仲裁机构,享受财政拨款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认可的仲裁员报酬往往很低,导致无法对人员提供有效的激励,形成了“优秀的人才吸引不来,吸引过来的不够优秀”的局面。这些仲裁机构人才的缺乏导致仲裁业务的开展越来越依赖行政资源。行政权威凌驾于仲裁权威之上,专业能力的提升更加受限。如此循环,仲裁机构越来越行政化,仲裁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严重受损,权钱交易现象频发,依靠行政手段拉案源,公信力低。反观北仲,虽为社会公益组织,像企业一样纳税换来灵活的制度,盘活了人力资源,保证了独立性和权威性。

北仲人经营着仲裁事业,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间寻求平衡点,以企业经营理念实现社会效益,创造经济效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在企业化经营理念的引领下,北仲连续15年在案件数量、标的、质量、效率排名全国同行前列,享有很高的社会美誉度。

同时,北仲组建之初就明确专业化立身。“北仲”共有仲裁委员会委员15人,主任由中国著名民商法学家江平教授担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均是法律、经济贸易领域的专家。北仲选择委员考虑专业和道德声望,与之形成对比的行政化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超过80%以上的委员是官员。

为了专业化立身,北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在组建过程中,就提出实行聘任制,不搞“铁饭碗”。这一决定在1995年相当于自我革命。正是这一决定,避免了许多事业单位用人存在的“走后门”“托关系”及“干部分流”问题。那些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也因为这种优胜劣汰的退出风险放弃了去北仲工作的念头。公开招聘实施10年之后的2005年,1600多名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的毕业生竞争北仲的4个用人名额。到目前,能够被北仲挑中,是一种专业素质的认可,在北仲工作也让专业人员有莫大的自豪。

正是这一主张的坚持,北仲仲裁员的替换率特别高,1998年第一届仲裁员高达44.7%的仲裁员被不予续聘。北仲的人事制度虽然灵活但也苛刻,例如北仲规定现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采取秘书工作满8年后如果没有升任管理人员将不再予以聘用的制度。与此同时,北仲灵活地设计了秘书晋升发展通道。秘书工作满8年不再继聘,但是这些秘书如果符合仲裁员的资格,北仲可能会将其聘为仲裁员。这一灵活的制度安排给秘书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描绘了职业发展的前景,促使他们坚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水平,为工作满8年后被聘为仲裁员持续努力。

北仲专业化的坚持,基于立足中国,放眼国际的追求。北仲非常注重国际交流,一方面扩大影响力,拓宽市场,另一方面向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看齐,提升专业水准。例如,为了引进国外商事调解的经验和技巧,“北仲”出资邀请美国著名争议解决专家来中国传授经验。北仲开展外国实习生项目,开放平台让外国学生研习。积极参加国际仲裁研讨会,王红松秘书长应邀在剑桥大学国际争议解决大会作基调发言,北仲在引进来的同时,也在走出去,登上仲裁国际舞台。

本轮事改前途未卜

北仲光鲜的背后是身份尴尬的辛酸。国务院关于组建仲裁机构规定,仲裁机构“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人员编制、经费问题,“参照事业单位”是当时的权宜之计。但是“参照事业单位”也透出了政策制定者确认仲裁机构不是事业单位。从1995年至今,17年过去了,仲裁机构的法人性质仍无定论。但有关仲裁机构的法人性质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例如,2007年7月“仲裁机构民间化建设座谈会”,仲裁机构从业人员共谋长远出路,认为仲裁民间化,从事业单位向社会组织转型符合国际惯例。但是来自部分省市仲裁机构的负责人表示,“维持现状才是最佳选择”,维持现状即继续框在事业单位笼子里。

北仲转身受限于非此即彼的两条路。要么像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要么比照企业依法纳税,在非此即彼的政策中没有一个过渡区间。为了避免政府对北仲微观管理的干涉,北仲比照企业依法纳税,承担了不合理的税赋。仲裁机构相当于“中介”的民间组织性质,并不是企业,比照企业纳税无形中增加了负担。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仲裁机构是非营利公益性组织。北仲负重探路,前进的道路并不平坦。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下发,本轮事业单位改革启动。根据文件精神,北仲改革面临两条路,一条是退回到公益二类,收支两条线;一条是转为社会中介组织。对北仲来说,第一条路是走回头路,是倒退。第二条路虽然是长远的出路,但是却没有事业单位转社会组织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在2007年的“仲裁机构民间化建设座谈会”上,长期负责联系仲裁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讲了一个典型的失败案例。曾经南方有一个仲裁机构从事业单位转型,内外部事务脱离政府。由于仲裁机构一下子脱离出来,有关衔接工作一时还没有落实,这个仲裁机构的女同志怀孕后,竟然没有地方给发计划生育准生证,孩子生不下来。最后,由于反映强烈,问题也很突出,这个仲裁机构恢复原来的状况。这是一个不好的示范,多少让改革后来者,心存顾虑。

为了保证仲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仲裁机构必须具有组织上的独立性,财政上的独立性。除了上面两条出路,北仲是否有第三条路——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继续探索?

打通政策落实

“最后一公里”

仲裁在现代社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一方面,仲裁是社会自治的手段,仲裁作为民间自治解决争议的方式,利用民间力量裁断纠纷,化解矛盾的社会成本低廉。另一方面,从保障我国对外经济利益安全考虑,发展仲裁事业是立足长远的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我国已成为世界国际贸易第二大国,国内经济对外依存度达60%以上,国际贸易纠纷频发,仲裁业的发展有助于一个国家在国际规则中夺得更多的发言权。

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位领导说:“北仲的发展是整个仲裁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可以说北仲的出色业绩和丰富实践使其成为研究中国仲裁如何追求独立、胜任和公正的一个典型样本。但目前,北仲正面临发展的困局。

北仲作为改革的排头兵,先改先遇到问题,政策的制定需要有前瞻性和预测性。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事业更好地发展。制度的创新将盘活一个行业的资源。本轮事业单位改革解决了事业单位的核心问题,但是具体到每一个事业单位,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却让被改革者感觉“宏观上都能找到答案,实践中具体问题又没解决完。”

广东省试点法定机构,仲裁机构作为试点之一,法定机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机构一立法,法定机构按照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仲裁机构的改革出路是否需要创设一类法人类型?北仲改革面临的困境直指我国法人制度的缺陷,目前四类法人类型限制了组织的多元化发展。

目前,国外组织多元化发展出现了一种新趋势,这种趋势就是建立一种以追求社会目标为主要使命,但很大程度上靠商业收入来维持运营的混合组织。作为“理想混合模型”,它所做的每件事既产生社会价值,又产生收入。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创造的整合将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利润和再投资循环圈,从而在社会效益的指引下发展出更多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在研究这类组织的法律形式。我国这方面的研究仍很薄弱。

我国事业单位种类繁多,政策不可能照顾全面,但是具体到一个组织,被政策遗忘将直接影响其生存的空间。考虑北仲当下的困难,改革政策不作大的变动,只需进一步细分事业单位类别,单列公益三类,将北仲等特殊社会组织涵盖,在北仲经验的基础上,设计相关制度,北仲们同样能创出一番天地。

我们拭目以待,宏观政策的设计,不遗忘北仲等类似特殊组织的存在,留足其发展空间。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

作者:易丽丽

第3篇: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本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月日

第4篇: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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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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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7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宝来牌轿车(京G6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XX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XXX)同向行驶至此,骐达轿车(京JTXXX)前部与宝来轿车(京GXX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XX)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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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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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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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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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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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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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7、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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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2009年 月 日

如何防止虚假鉴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551.html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 http://s.yingle.com/y/jt/1071550.html

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整治行人非 http://s.yingle.com/y/jt/1071549.html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548.html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全省遏制重 http://s.yingle.com/y/jt/1071547.html

吴X然诉潘X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jt/1071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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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http://s.yingle.com/y/jt/1071545.html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544.html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整顿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的通 http://s.yingle.com/y/jt/1071543.html

关于公布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的通 http://s.yingle.com/y/jt/1071542.html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修正案和 http://s.yingle.com/y/jt/1071541.html

国务院 http://s.yingle.com/y/jt/1071540.html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城区新增出租汽车 http://s.yingle.com/y/jt/1071539.html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部标准《水路货物运输质 http://s.yingle.com/y/jt/107153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71537.html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铜仁市城市客运经 http://s.yingle.com/y/jt/1071536.html

周X http://s.yingle.com/y/jt/1071535.html

关于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 http://s.yingle.com/y/jt/1071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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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汽车

http://s.yingle.com/y/jt/1071533.html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532.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 http://s.yingle.com/y/jt/1071531.html

关于加快发展国际集装箱联运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071530.html

关于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禁止拖拉机在市内行驶 http://s.yingle.com/y/jt/1071529.html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万州区城区出租 http://s.yingle.com/y/jt/1071528.html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量刑处罚 http://s.yingle.com/y/jt/1071527.html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

http://s.yingle.com/y/jt/1071526.html

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71525.html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 http://s.yingle.com/y/jt/1071524.html

关于自行车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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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 http://s.yingle.com/y/jt/107152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521.html

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 http://s.yingle.com/y/jt/1071520.html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转发铁道 http://s.yingle.com/y/jt/1071519.html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工业交通国 http://s.yingle.com/y/jt/1071518.html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 http://s.yingle.com/y/jt/1071517.html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071516.html

重庆市石板坡长江大桥

http://s.yingle.com/y/jt/1071515.html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http://s.yingle.com/y/jt/1071514.html

交通部关于发布《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 http://s.yingle.com/y/jt/1071513.html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核应急交通保障 http://s.yingle.com/y/jt/107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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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 http://s.yingle.com/y/jt/1071511.html

李X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jt/1071510.html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ttp://s.yingle.com/y/jt/1071509.html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http://s.yingle.com/y/jt/1071508.html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71507.html

关于《海员培训 http://s.yingle.com/y/jt/1071506.html 关于《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505.html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物价局《 http://s.yingle.com/y/jt/1071504.html

国家计委关于在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中试行 http://s.yingle.com/y/jt/1071503.html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 http://s.yingle.com/y/jt/1071502.html

未经同意,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谁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071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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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 http://s.yingle.com/y/jt/1071500.html

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形下,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 http://s.yingle.com/y/jt/1071499.html

关于印发渤海湾客(滚)船运输企业和运力结构 http://s.yingle.com/y/jt/1071498.html

实例分析交通肇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http://s.yingle.com/y/jt/1071497.html

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71496.html

饶X与张X http://s.yingle.com/y/jt/1071495.html 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071494.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南快速干线三期工程建设 http://s.yingle.com/y/jt/1071493.html

刘X贵与王X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jt/1071492.html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保护生命 http://s.yingle.com/y/jt/1071491.html

王X与XX京申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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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 http://s.yingle.com/y/jt/1071489.html

“未年检车辆出险”也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事由之一 http://s.yingle.com/y/jt/1071488.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广州地区2 http://s.yingle.com/y/jt/1071487.html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治理车辆 http://s.yingle.com/y/jt/1071486.html

廖XX与黄XX http://s.yingle.com/y/jt/1071485.html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东耀国际货运代理有 http://s.yingle.com/y/jt/1071484.html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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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 http://s.yingle.com/y/jt/1071482.html

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该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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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状况评估机制》修正案生效 http://s.yingle.com/y/jt/1071480.html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 http://s.yingle.com/y/jt/1071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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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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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71477.html

朱X与任X http://s.yingle.com/y/jt/1071476.html 关于施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若干问题的 http://s.yingle.com/y/jt/1071475.html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 http://s.yingle.com/y/jt/1071474.html

转发市交委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春运工作安排意见 http://s.yingle.com/y/jt/1071473.html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 http://s.yingle.com/y/jt/1071472.html

福建省交通厅 http://s.yingle.com/y/jt/1071471.html 车辆

http://s.yingle.com/y/jt/1071470.html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 http://s.yingle.com/y/jt/1071469.html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铁路 http://s.yingle.com/y/jt/1071468.html

南京市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071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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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生效 http://s.yingle.com/y/jt/1071466.html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运输业车辆 http://s.yingle.com/y/jt/1071465.html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治理车辆超限超 http://s.yingle.com/y/jt/1071464.html

个人购买机动车船经营运输的暂行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463.html

河北省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http://s.yingle.com/y/jt/1071462.html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http://s.yingle.com/y/jt/1071461.html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

http://s.yingle.com/y/jt/1071460.html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迁移常德沅水一 http://s.yingle.com/y/jt/1071459.html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71458.html

交通部 http://s.yingle.com/y/jt/1071457.html

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各种不利后果是如何量刑的 http://s.yingle.com/y/jt/1071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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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仑国际航空有限公司筹建申请的公示 http://s.yingle.com/y/jt/1071455.html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车辆超 http://s.yingle.com/y/jt/1071454.html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 http://s.yingle.com/y/jt/1071453.html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海运出口货物月度 http://s.yingle.com/y/jt/107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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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民事答辩状的范本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答辩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______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由)

一、

二、

三、

(答辩要点和具体理由)

此致

北京市ΧΧ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

2

月 日

第6篇:行政答辩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201 )

行初字第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xx人民政府。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xx,

族,

日生,

,住 。 被答辩人因不服答辩人所作出的

(201 )第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诉状,并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系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具有相关行政复议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答辩人作为xxxx局的本级人民政府,被答辩人不服xxxx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答辩人申请复议。

二、答辩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

1 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本案的被答辩人不服xxxx局于201 年 月 日向其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于201 年 月 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答辩人确认xxxx局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书》行为违法。答辩人于201 年 月 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xxxx局于201 年 月2 日向被答辩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答辩人在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于201 年 月 日向被答辩人作出了

字(201 )第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告知被答辩人其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同日向被答辩人邮寄送达了该告知书。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对本案予以裁决。

2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人民政府

201 年 月 日

3

第7篇:行政上诉答辩状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上诉某某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粤**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根据上诉人的诉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颁证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规定“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因此,答辩人向****颁发华府集用(2011)第00997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履行法

定职责的行为。

二、答辩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所认定事实清楚

2010年11月25日****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申请材料,就涉案宅基地申请土地登记,经***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调查核实后,2010年12月10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内没有人提出异议,2011年12月08日答辩人依法向申请人****颁发了***府集用(***)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被上诉人依法不具备主体资格

1、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一直未提供《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一直管理使用涉案土地。

2、被上诉人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所证明的土地与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四至不符。

3、答辩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土地是位于**村上排,而被上诉人是***村下排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土地,需要召开集体会议,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才可以使用。但是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

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依法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答辩人向上诉人颁证的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诉请理由不足,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起诉。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7年12月26日

第8篇: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答辩人就申请人xxx不服我局作出的劳动监察不予受 投诉决定书(xx人社监不字﹝xxx﹞x号)提出行政复议,现作如下答辩:

1、我局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申请人xxxxx于xxx年xx月xxx日向我局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要求xxxx公司和xxxxxx补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支付岗位奖金xxx元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5项内容。经核实,申请人在投诉前已向xx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已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先申请劳动仲裁在前,到我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在后,认定此事实客观真实,没有错误。

2、我局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规正确,并无不当。

在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中(xx人社监不字﹝xxxx﹞xx号),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收集的相关证据,我局详细阐明了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准确引用的法规释明,即“投诉事项应

1 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该决定书内容明确,有理有据,适用法规并无不当。

3、我局于xxx年xx月xxx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高度重视,积极准备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没有超过举证期限。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规并无不当,希望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维护法律法规的威严。

此致 xxxxxx

2015年2月4日

联系电话: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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