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体制改革经验

2023-02-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征管体制改革经验

国外实务部门税收征管现代化的经验

摘要 国外税务实务部门在探讨税收征管现代化问题时,绝大部分是把税收征管定位在面向逐步迈进协作型管理。本文对美国、乌克兰、俄罗斯、澳大利亚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作了简要介绍,以期对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 税收征管现代化 美国 乌克兰 俄罗斯 澳大利亚

近30年来,世界各国纷纷致力于改造税收征收管理体系,大量的变革创新使税收征收管理在形式和内容上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虽然各国实施征管变革的着眼点不尽相同,但是变革的总体步伐却逐步迈向同一目标,即建立或完善一个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税收征管体系。国外税务实务部门在探讨税收征管现代化问题时,绝大部分是把税收征管定位在面向逐步迈进协作型管理,服务性管理也已端倪的过程阶段来看待的,这符合大部分国家税收征管所逐渐步入的发展阶段。

一、美国国税局现代化概述

美国国税局在1952年进行了改组,依法征收联邦税收收入,其每年征收超过2万亿美元的税收收入。

到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国税局受到强烈的监督和批评。美国副总统戈尔1998年指出:“国税局的工作大多是围绕其内部目标,而不是客户的需求……国税局应开始细化其每个分部的客户群和重要事件,因为他们涉及到这些客户的税务责任”。

国税局以回应这一挑战为契机,希望通过国税局现代化,实现将来更高的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和改进组织机构。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需要根本性的变化,几乎国税局所有的机构、所有员工的工作及其与纳税人相互影响的方式都会改变。

(一)美国国税局使命。

美国国税局在1998年前将其使命描述为“征收适当的税款”。1998年后经过国会立法,改为“为美国的纳税人提供一流质量的服务,帮助其了解和履行他们的税务责任,并承诺按照税收法律誠信和公平的对待所有的纳税人和涉税事件”。

(二)美国国税局现代化的指导原则。

根据这一使命,美国的税务机构现代化的指导原则是:第一,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和解决问题。第二,帮助企业税务总监明确税法知识,明晰纳税人的权利和责任,以采取适当的涉税活动。第三,改进税务组织机构,采取提高税务机构性能的措施。第四,促进与纳税人之间公开、诚实的沟通。第五,坚持税务机构及涉税信息的完整性。

(三)美国国税局现代化的目标。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美国的税务机构现代化的目标是:

1、对每个纳税人的服务:

(1)使纳税申报更容易;(2)提供一流优质的服务,根据每个纳税人的需要提供帮助;(3)提供及时、专业的服务,以在特殊涉税活动中帮助纳税人。

2、对所有纳税人的服务:

(1)进一步公平的对待所有纳税人;(2)提高整体的税收遵从度。

3、通过高质量的工作环境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提高税务机构员工的工作满意度;(2)随着经济增长和纳税服务水平的提高,保持税务机构人员的稳定性。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国税局进行以下改进:重构纳税服务实践活动;以纳税人为中心对税收征管服务进行分工;帮助税务机构员工明确其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应承担的责任;完善纳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引进新技术。

(四)美国国税局现代化对纳税人的预期影响。

美国国税局现代化要求不要用税收收入高低衡量税务机构员工的绩效,而应以纳税人服务满意程度为标准。因此,国税局现代化进程对纳税人有利,具体体现在:

1、税务机构提供更多有益的纳税服务以帮助纳税人了解并正确缴纳税款:

(1)为退休人员、学生、不动产业主、家长、低收入和具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提供专门的纳税服务;

(2)帮助纳税人更容易了解最近的纳税服务大厅的位置,以及帮助纳税人通过电话服务互联网和e-mail更快并更容易的完成纳税及获得其他纳税服务;

(3)对TELEFILE(电子纳税申报)系统进行扩展,以更好的满足纳税人的需要;

(4)加大与地方税收机构的合作力度,以帮助纳税人实现同时纳税申报,提高申报效率。

2、税务机构对纳税人欠税或退税事宜提供更为快速、准确的纳税服务。

(1)对普通纳税人提供与大型企业相同的高质量的纳税服务;

(2)通过电话或税务机构工作人员面对面对纳税人做出能及时获得相关税收活动后续服务的可靠承诺;

(3)具有良好税收专业素养的税务机关咨询人员能准确理解纳税人的问题并为纳税人提供解决税收问题的建议;

(4)对纳税人涉税问题专业、周到的帮助,并提供清晰的税法依据。

3、对延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专业、贴心的纳税服务。

(1)训练有素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履行当前纳税义务并在将来及时纳税的解决方案;

(2)提醒纳税人及时关注其纳税义务,以避免延迟缴纳税款

(3)对新成立企业提供专门的纳税服务;

(4)对纳税人提供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解答;

(5)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关于应纳税款金额或支付方式发生争议时能迅速获得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服务;

(6)对包括留置权处置在内的税收征管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以在税务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执行税款情况下首先做到保护公众利益;

4、在纳税人被选择做纳税检查时提供专业、周到的纳税服务。

(1)训练有素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纳税人明确纳税申报时按税法规定各项应税所得的分类及如何准确的进行申报;

(2)提醒纳税人及时关注其应税所得情况以免发生延迟纳税;

(3)在纳税人发生特殊涉税事项时为其提供最佳的纳税方案;

(4)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检查认定的纳税额有异议,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以使其方便的联系独立的第三方对税收争议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5、无论纳税人的职业、生活工作地点、所处行业、收入水平如何,税务机关均认为纳税人与其竞争对手一样,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了其纳税义务。

(1)税务机关会与纳税人的创办者及所属行业协会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找出纳税人容易发生税收申报或计算错误的问题进行解决,以确保纳税人都以恰当的方式理解税法和申报纳税;

(2)迅速识别并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可能会影响行业或同类组织税收遵从的问题,以免造成纳税人出乎意料的欠税行为。

6、一旦发现现行税法对小企业不公平或者造成小企业额外的税收负担,税务机关提供及时有效的途径给纳税人,以便纳税人将此情况及时反映给有权力解决这些问题的部门。

(1)认为税务机构的税收部门规章需要变更请反映给美国国税局;

(2)认为税法需要变更请反映给财政部和美国议会。

(五)美国国税局现代化——改进纳税服务,提高税收遵从度的路径选择。

1、简化纳税申报程序;

2、网上税法问题咨询服务;

3、税法宣传与税法培训项目;

4、未成年人税收返还项目;

5、部分公司临时工欠税事项补缴策略;

6、纳税人关系管理项目。

(六)美国国税局现代化的作用。

1、改进纳税服务(如更快捷的纳税申报、更快的涉税事项处理周期,更好的税收知识普及等);

2、关注纳税人培训和与纳税人的交流;

3、更早的识别和解决涉税问题;

4、帮助纳税人更好的进行涉税决策;

5、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效率;

6、更高的税收征管效率;

7、增进税务机构员工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8、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务机构组织结构;

9、增进大企业纳税服务。

根据2011年的报告,美国国税局征收每100美元的税收收入所付出的税收征管成本仅为53美分,税务机构纳税服务满意水平得到提高。

二、乌克兰国家税收服务现代化概述

乌克兰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自2003年推行国家税收服务现代化,计划到2012年完成。目标是希望通过10年两个阶段的税收服务现代化推进税收遵从度的提高,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征管透明度和税收公平。

其税收征管现代化的主要途径是:

1、强化税务机构的问责机制,提高税收执法诚信度。通过反腐败举措提升税务机构的名声,为建立对乌克兰全体公民开放的、负责的和公正执法的税务机构形象,税务机构专门建立内部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关系管理委员会。

2、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主要是税收遵从成本。减少税务机构滥用职权的概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强化纳税人自我评估与自我申报。

3、改进纳税服务,包括在税务机构建立纳税人导向的纳税服务文化,通过良好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的意愿。

4、改进税务稽查对稽查对象的选取方法和税务稽查执行程序,以期减轻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以利于发现和稽查的重大税收不遵从行为。

5、改进税收诉讼和税收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体现保护纳税人权利,同时允许税务机构根据税法在与纳税人权责对等的情况下采用公认的税法原则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6、全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完善。该信息系统包括四个子系统:纳税人登记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和税款缴纳及退税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在软件系统开发的基础上对税务机构人员和纳税人进行培训。

截止2001年的统计,乌克兰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实现了征管现代化的阶段性目标。

三、俄罗斯税收征管现代化部分内容

俄罗斯税收征管实践中发现,信息系统对税收征管作用巨大。其有利于对纳税人身份、税基、应纳税种的确定,纳税人综合帐户的所有已缴纳税款,欠税额、罚款一目了然,有利于税收信用评级。同时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能有针对性的对那些最有可能利用低估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等手段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甄别,有利于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能与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的信息进行核对,对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简化纳税程序,节约征纳双方成本。

俄罗斯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进一步设想是将现有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发展为自我评估的系统。这样,纳税人根据自我评估系统,能够更容易的完成纳税申报,在系统中计算他们的税务负担。这就要求税收征管系统应该向纳税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其完成纳税申报,并提供简单的税法规定、税收征纳方式和程序。税收征管税表上的信息应保持完整性,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激励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另外,在选择税务稽查对象时,应该核实征管系统中纳税申报提供的信息。

税收征管系统在从纸张形式或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执行常规税收征管功能,如核实纳税额和进行纳税人纳税信用检查,验算纳税人缴纳税款或預付税款与征管系统估计的该纳税人税收收入是否差异巨大,通过比较个人账户历史信息,确保其缴纳税款与税收信用相匹配,并通过使用第三方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相比对,以更便利的程序检测可能的税收违规和欺诈行为。由于税收征管系统的自动化,能更好地解决税务机构人员工作量的增加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纳税人识别号码(TIN)被认为是税收征管现代化中信息化成功实现的关键要素。由于税收征管系统对纳税人历史记录和所有相关信息的自动关联访问,能消除大部分重复的文书工作,同时为税务机构和税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了纳税人的详细信息,有利于减少传统税收征管中税收征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密切联系,既减少了重复的工作负荷,也减少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的机率。由于在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甄别已欠税或潜在的偷逃税纳税人的资料,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的重复工作量。同时,税收征管系统还提供管理信息报告、税收收入统计和预测税收工作量。

四、澳大利亚税务机构促进纳税服务和提高涉税突发事件管理

在过去的十年里,澳大利亚税务机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极大的改善了他们与纳税人的交流。在互联网快速普及和纳税人更高的纳税服务要求的背景下,税务机构正在重新评估他们税收征管的方式。澳大利亚国税局(ATO)负责征收超过联邦90%的税收收入,其中信息技术为其税收征管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当时澳大利亚国税局日益认识到其原有的信息系统的局限性,开始了其IT基础设施现代化的努力。

1999年,澳大利亚国税局建立了与惠普的合作伙伴关系,旨在提供一个税收征管基础设施,简化IT环境,并确保无故障的高峰税务活动网上运作。通过此次合作,税收征管成绩非常显著,在高峰时段几乎100%的税收系统可用,而停机减少63%。同时,由于互联网信息电子保存技术的应用,澳大利亚国税局拥有更为丰富的数据库信息和对纳税人信息的更好掌握,从而更好地为税收征管服务。□

(作者:贵州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税收教研室主任,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注释:

资料来源:http://www.irs.gov

资料来源:www.worldbank.org

资料来源:www.worldbank.org

资料来源:www.worldbank.org

作者:杨杨

第2篇:税收征管现代化:国际经验与路径探索

【摘要】 本文总结了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共性做法,分析了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中包括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整体不高、“以票控税”的控税手段面临挑战、涉税数据采集和应用不足、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合理等四个方面的不足,提出了从确立纳税遵从优先战略、重塑税务系统管理架构、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实现“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跨越和加强税收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推进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征管现代化 国际经验 路径探索

税收现代化是我国顺应世界税制发展和税收管理趋势的战略选择,税收征管现代化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当前世界税制变革出现一些新变化,与此相对应,税收征管也表现出法律制度公开透明、管理流程持续改进、组织机构设置合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等新特点,构建统一规范、公平公正、提升效能、降低成本、促进遵从的征管体系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通过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内在规律,运用现代税收管理理念、专业管理方法、现代技术手段,构建契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模式,推进税收现代化,有助于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发达经济体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具体做法

1、税收战略以促进纳税遵从为优先目标

发达国家普遍将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核心理念和任务目标。包括美国在内的OECD国家通常要求纳税人通过自我税收评定进行自我遵从管理,并通过采取一系列促进纳税遵从的措施,以避免事后的评估和稽查。美国最先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并提出了“纳税服务+税收执法=纳税遵从”的理论。此外,发达国家还普遍推行将纳税遵从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模式,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点和规律对纳税遵从风险程度进行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预警监测、应对处理,对不同税收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差别化、递进式的风险应对控制策略,力求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

2、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通常采用“宪法+税收基本法+实体法”的模式,其中《税收基本法》层级较高,并且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严密。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共98章9千多条款,明确规定了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再如《德国税收通则》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包括德意志银行、国家银行和债务管理局在内的其他官方机构以及这些官方机构的机关和公务员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他们向税务机关提供情况和出示材料的义务”,这一规定使税务部门比较容易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数据,对于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不遵从动机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3、组织机构设置注重经济效能

一是税务机构设置趋于扁平化。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各国税务机构的管理层级一般不超过三级,力求以最低的行政成本取得应征税款。作为世界税务机构改革的领头羊,荷兰明确提出税务机构改革要向“以征管程序为基础、减少管理层次、更为扁平化的方向发展”。美国夏威夷州税务局只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全局人员约300人,年收税额40亿美元。二是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分布情况、人口密集程度以及其他社会情况来划分经济区域,并相应设置税务机构,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很多国家设立了跨行政区域的大区总部,撤销了一些原来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行政区局,对基层税务机关也进行了大幅度合并和裁减,使得各类征管资源能够突破行政区划实现共享。

4、重点税源管理专业化程度高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重点税源的专业化管理,通常为不同规模或不同性质的纳税人设置专门的征管机构,采用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方法。具体做法:一是专门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分为以日本为代表的有限职能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全职能模式。二是注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各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均遵循了风险管理五大步骤:风险识别─风险分析排序─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反馈和改进。此外,还有许多OECD成员国的税务机关已将风险评估制度化,致力于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高

发达国家通常由中央政府主导,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征管信息平台,通过跨区域、跨部门的系统联网,实现涉税信息的实时传输、共享和利用。通过利用其金融制度和信息技术,发达国家在银行、证券、海关、法院、边防、税务、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个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查询纳税人的税收信息。同时,因为普遍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税务机关很少与纳税人直接接触,近90%的纳税人都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涉税事宜,促进了纳税申报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可靠性。据统计,有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达到了96%,而无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约为50%。

二、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1、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整体不高

研究表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普遍不高,且存在大企业普遍高于小企业,东部沿海地区明显高于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问题。除了历史、文化的原因之外,还与涉税法规对征纳双方权力义务的规范不到位有关。《税收征管法》未明晰征纳双方权责,这一方面导致征纳双方对权力义务的执行不力,另一方面导致管理弱化现象无法彻底扭转,执法风险不能得到制度层面的有效防范。

2、“以票控税”的控税手段面临挑战

在我国的贸易往来中,常见大量的现金交易以及个人账户替代对公账户支付的行为,这导致交易双方的发票开具与款项支付对应关系游离于金融监管体制之外。再者,我国的贸易市场存在不需要发票的贸易方,其在购买商品时就愿意以不要票为条件压低购货价格,导致销售企业存有多余的发票。某些企业受利益驱使,就会将这些剩余发票的额度对外虚开。另外,电子货币、电子支票和网上银行的出现,以及使用者匿名等问题的存在,加大了通过发票来管理税收和打击逃税的难度。

3、涉税数据采集和应用不足

一方面,税务机关面临缺乏健全的数据采集制度的风险。信息管税所需数据包括税务机关面向纳税人采集的纳税申报数据、生产经营数据和面向第三方采集的涉税数据。但是,涉税法规并未明确第三方提供涉税数据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相应处罚,第三方出于部门利益的考量有不提供相关信息的主观倾向。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又受到对既有数据分析应用不足的困扰。日常征管中,税务部门的纳税人数据信息化管理还停留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初级阶段,对税务数据资料的整理、分析和深入加工能力较差,这限制了决策支持和信息管税的发展。

4、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一是我国现行的税务机构设置是全功能混合型管理模式,这种机构设置是国际上最复杂的一种,对组织协调能力要求很高,具有层级过多、信息传递受滞、中间层级去实体化严重、基层税务人员理论水平不高、容易造成机构臃肿等弊病。二是尚未真正建立针对大企业的税收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以专家型为主,在工作方式上以团队式为主,在团队知识结构上以跨学科、跨行业的复合型为主。而现有的征管组织架构中,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仍以非团队式的税管员个体作战为主,没有实现专业分工,也没有形成专业人才培养和成长机制。

三、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路径探索

1、确立纳税遵从优先战略

(1)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将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充分尊重纳税人主体地位,还责于纳税人。其次,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和透明度,逐步建立起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调整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制度,让更多民众和社会专家参与到政策制定和调研中。再次,提高纳税人信用等级的社会认知度。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将纳税人信用等级转化为社会资源。如通过与信贷部门协商,对于拥有良好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信贷部门认可其信用等级资源,允许其得到信贷方面的优惠。

(2)完善以自我评定为基础的纳税申报体系。首先,要落实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税务机关通过向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政策确定性服务和多元化的办税选择,促进其了解并自愿遵从税法。其次,要形成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核心流程,基于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打造“纳税申报 —税款核算—税款征收—欠税催缴—争议处理”为基本内容的现代征管基本程序。再次,构建税收评定新模式,在受理纳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税收评定程序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和确定。

2、重塑税务系统管理架构

(1)逐步实现扁平化管理。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务系统,其管理层级一般不超过三级,我国也应实现向扁平固基型架构的转变。建议:一是减少不必要的执行层级,建立总局、省局、市区(县)一体局的三层架构,实现机构扁平化和管控集中化。二是在组织架构设计中不再以职能划分为唯一的标准,应搭建征管组织体系的矩阵式、网络化格局,对于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的特定工作项目,可抽调项目需要的专业人才成立临时项目组。

(2)按经济区域和职能需求设置税务机构。要改变现行按照行政区划均衡设置管理层级和全职能局的做法,突出巩固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建议:一是丰富集中征收的物理涵义。对于经济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分片集中申报征收,对于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仍通过设立多个征收点或委托相应税务机关受理的方式实现申报征收工作。二是发挥省局数据大集中的优势,以省为单位设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全面提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水平和层级。三是逐步减少市、县级全职能局。市级管理局定位为省级全职能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财、物以及政风行风建设,区县级管理局作为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基础部门,要加强建设。

3、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1)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按照“搭建风险特征库—初步形成模型—跟踪修正模型—分类采用模型”的动态风险预警体系建立过程来完善相关风险指标。建议:一是搭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税收风险特征库。对存在管理空白的新兴重点行业,由省局组织力量进行专项调查,深度挖掘,找出行业风险特征及风险类型。二是以数据库为支撑,以风险特征为起点,构建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在分行业、分规模类型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初步形成之后,要以信度较高的企业数据、行业数据加以检验,力求指标体系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模型的实用性。三是将风险预警模型推送给纳税评估和税源管理部门,并及时搜集模型使用的反馈信息,对反馈信息加以分类整理,提炼出模型修正需求。四是将检验、修正之后的模型使用条件、范围加以明确,使基层征管中对海量数据依托计算机网络,按照设定的模型进行自动扫描、评估,触发异常点,便于一线税收征管更加有的放矢。

(2)完善重点税源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建议:一是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定点联系制度,促使大企业建立健全涉税风险内控体系,提高大企业的税法遵从度。二是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推进省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实体化进程。借鉴日本模式,赋予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税务风险管理、税务审计、个性化纳税服务等复杂事项的有限职能,暂不强调其全职能定位。三是建立健全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管理中税收管理和稽查部门通力协作机制。通过组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强化重点稽查及行业经验共享。

4、实现“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跨越

(1)构建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税收征管应用体系。建议:一是优化数据采集平台建设,拓展涉税信息集成范围。依托“金税三期”工程,建成覆盖范围更加广泛的税收征管基础数据库。明确税务机关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第三方金融机构、证券管理等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权利,并可尝试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有偿使用某些商业信息资源,如订购某些行业协会数据、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等。二是加强税收分析与监控,为税收管理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借助一定的数学模型和分析方法,对税收收入的来源和税收收入的构成进行全面的监控分析,研究影响税收收入进度和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的各种因素。

(2)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税收征管环境。建议:一是在税务系统内部,上级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痕迹管理对税收征管执法各个环节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进行柔性控制,减少税收执法中人为干扰因素。二是推广电子发票。三是最大程度控制现金交易,促进非现金交易习惯形成。四是加强纳税人号码与银行账户的关联性。可将公民的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或其字段,并将这一号码作为公民在所有银行开户的必要账户号段。

5、加强税收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1)推动人力资源开发方式的转型。建议:一是大力培养税务领军人才,拓宽基层税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充分重视并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引导,使之树立勤学习、强技能的职业意识,打造出一支服务型、学习型、技能型的“三型”队伍。二是以绩效激励促进人才成长。对于积极向上、肯学肯干的基层税务干部,要多关心,多支持,为其打通成长通道。

(2)以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团队为依托锻炼队伍。建议:一是研究制定专业人才激励办法,实行专业人才分类管理,在税务风险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群体。二是广泛开展数据信息情报管理技能培训,提高税收数据采集和信息分析加工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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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蒋震:大企业税收风险思路和基本框架[J].税收经济研究,2011(6).

[3]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基于税收精细化管理要求下的信息系统整合[J].税务研究,2006(3).

[4] 李岩: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及其启示[J].涉外税务,2011(6).

[5] 周海燕: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创新[J].税务研究,2011(4).

[6] 王国清、龚秋:税收征管组织模式变革取向及其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0(5).

[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OECD成员国大企业税收征管经验及其借鉴[J].涉外税务,2010(8).

[8] 张爱球:OECD的税收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J].中国税务,2009(11).

[9] 卢自强:重庆市国税系统一级稽查改革探析[J].税收经济调研,2013(26).

(责任编辑:熊亚)

作者:宋建梅

第3篇:数字税征管的国际经验、现实挑战与策略选择

摘 要: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部分国家通过征收单边数字税来应对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当前各国制定的数字税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其征管举措多围绕征税的对象、范围和原则,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展开。这对我国数字税的开征提供了镜鉴。当前我国开征数字税面临多重挑战,包括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归属问题、税负转嫁问题、税收征管难度与重复征税问题等,与此同时,还需要应对各国单边数字税改革的冲击。应对这些挑战,需要我国从顶层设计与制度建设出发,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税收征管方式,进一步做好财税体制改革与完善工作,同时要依托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构,以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

关键词:数字税;数字经济;税收体制改革

全球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新型商业模式的兴起,也给国家和国际间现行税制带来了新挑战。现行税制主要针对传统产业的特征而设计,很难适用于对数字型企业公平合理课税,造成了传统产业及数字经济企业税负不公的现象。目前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关于全球数字税征收的政策框架。为应对数字经济税收征管问题并抢占先机,英国、法国、奥地利等20多个国家颁布了数字税相关的法律;新西兰、挪威、俄罗斯等9个国家也有了开征数字税的意向。开征数字税已成为各国税制改革以及国际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達到36.2%;名义增长率达15.6%,远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已进入“四化”(数据价值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协同发展新阶段,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1]。因此,构建数字经济背景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税收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基于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数字税研究现状,借鉴国外数字税相关理论和实践,分析我国开征数字税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数字经济发展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

数字经济(Digital economy)最初的定义是互联网的产生使得社会经济生活发生改变[2]。21世纪,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兴起,以及数据价值化的推进,数字技术逐渐与实体经济融合,数字经济的内涵也得到了拓展,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的新兴经济形态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对宽带中国、“互联网+”、数字乡村发展、大数据战略等进行谋划,发展数字经济已上升为国家战略。2019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壮大数字经济”;2020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这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与强调闲置资源利用的共享经济,以及关注小公司中介业务的平台经济等同样与互联网密切相关的新经济模式相比,数字经济代表的是更少的实物需求,更加及时、高效和智能。其特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高流动性。数字经济高度依赖无形资产,供应商不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且买方从制造商转变为个人消费者。第二,对数据的依赖性强,即数据成为生产的重要因素并可以创造价值。第三,交易难以追溯。交易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很难进行确认。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新的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既为实体经济提质增效、重塑核心竞争力注入强劲动力,又给传统的税收规则和管控模式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数字经济有利于扩大税基和提升征管效率。数字经济下企业可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相关技术效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扩大交易规模,理论上扩大了总体税基;同时,税务机关也形成了全国统一的税收数据中心,利用企业电子发票、区块链技术等实现全国纳税人的数据轨迹查询分析,能够加强风险防控,提高管理效能,简化办税事项,并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对现阶段税收征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在数字经济时代,因为企业收入来源地和利润实现地出现分离,税收征管的难度加大。跨国互联网企业更容易利用税收征管制度的漏洞侵蚀税基,进行利润转移,这既制约了当地企业的发展,又使得当地政府出现较大的税收收入流失。此外,数字经济公司的无形资产一般占据企业全部资产的较大比重,且许多公司收入来源丰富,拥有多条业务线,传统经济企业的收入划分原则对其可能不再适用。

在这一背景下,加强我国税收征管,对这一类数字化交易收入征税逐渐被提上日程。数字税又称数字经济税(Digital economy tax)或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 tax),主要针对搜索引擎、在线视频、即时通信服务等数字经济收入征税。我国开征数字税的意义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增加国内税收收入。谷歌、苹果、亚马逊等跨国数字经济巨头往往基于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利用转移定价、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转移利润、侵蚀税基。征收数字税能够有效约束大型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填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漏洞,减少国内税收流失,增加税收的确定性。

第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一方面,国外的大型数字经济公司为了抢夺市场,往往会以更低的价格出售数字服务,挤出本土数字企业。对收入超过一定门槛的数字企业征税有利于限制跨国数字企业在本国市场的垄断地位,促进本国小规模、处于发展期的数字企业发展。另一方面,相对于传统经济活动,数字经济的税率更低[3],实体经济也因此承担了相对更重的税收负担,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征收数字税有利于保证产业间税收横向公平,促进经济整体上的良好运行。

第三,有利于数字消费中创造的价值向公众进行再分配。数字经济中,消费者在享受数字企业服务的同时,又通过观看广告、进行社交媒体分享等消费活动产生价值,成为“产消合一者”[4]。而现行税制下,数字消费创造的价值主要被数字企业占有,公众的权益受到损害。开征数字税有利于数字消费中创造的价值向公众进行再分配,提升社会总福利。

二、国外数字税征管:理论、实践与启示

当前全球产业链正以数字信息为要素进行更新。为营造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围绕数字经济模式下的国际税收制度重塑展开了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这为我國数字税政策的制定和征管提供了研究基础和经验借鉴。

(一)数字税的相关理论研究

1.间接税税收研究

消费税的征税原则一般分为基于目的地的征收和基于来源地的征收。基于目的地原则的征税适用的是消费国的税率,其有效性体现在国内外公司都将获得相同的税前价格,并以该价格平衡边际成本[5],其主要缺点是难以找到交易场所和定义消费地点。基于来源地原则的征税适用的是生产者所在国的税率,这一方式鼓励公司在最低消费税率的国家进行选址,这可能导致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尽管从2015年1月开始,目的地原则开始在欧盟被逐步重视,但考虑到两种原则各有优劣,欧洲各国的增值税征收原则也在两者之间来回转换。就数字经济而言,现在各国对互联网消费环节征税的原则存在着较大的争议[6]。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消费更容易避税,容易造成税收扭曲和效率低下[7];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是一个新兴产业,具有积极的外部影响,主张豁免互联网税收。此外,也有学者建议消费税不应该向销售公司征收,而应该向能够获取信息的中介机构征收[8]。

2.直接税税收研究

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企业所得税征税的关键在于固定机构(Fixed establishment)的确定,如果公司在一个国家拥有固定机构,则可适用该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并且往往有国际协定用于避免两个国家对企业的双重征税。理论上,一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应与在此国家进行商业活动创造的价值相吻合,而实际上,跨国公司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税基分配。一方面,如果一个国家的价值创造不容易被发现、商业活动的地点尚不明确,税收基础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是可移动的;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转让定价重新分配税基。数字经济背景下,一方面,数字企业所经营的商品以低税率的无形资产为主[9],流动性较强,且网络效应可能会促使相关国家均被视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要素;另一方面,数字产品更新频率高,跨国企业及各国税务部门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可比性更差。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在税收较高的国家通过增加成本来减少公司税基,并通过增加产品价值的方式转移到税收较低的国家纳税,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10]。

3.双向平台的征税研究

与标准市场中公司向单个客户群提供产品不同,双向平台(Taxation of two-sided platforms)通过两组消费者之间的交互来创造价值。数字经济中存在较多双向市场的案例,包括软件、电子商务站点、搜索引擎和网上支付系统等。以搜索引擎为例,如果某一引擎引用了大量站点,则用户更倾向于使用该引擎;反之,如果网站吸引更多用户,也更经常被搜索引擎引用。Kind等人研究了双向垄断平台的最优税收,得出了以下两点结论:第一,从价税(如增值税)不一定优于从量税,即双向市场中从价税不再占有主导地位;第二,商品的价格可能会因征收从价税而降低,这是由于对市场一侧进行征税可能会导致平台转移业务收入,从而使整个平台业务模式发生变化[11-13]。例如,对用户访问进行征税可能会导致该平台降低访问价格,并将其收入转移到广告商一方。

(二)国际组织及各国的数字税政策比较

为了解决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经合组织(OECD)、二十国集团(G20)、欧盟(EU)等国际组织与多个国家进行谈判合作,寻求多边解决方案。“数字税”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the Committeeon Fiscal Affairs,CFA)有关通信技术发展对于税收影响的讨论;2013年,OECD与G20发起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项目,以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2019年5月,OECD与G20关于BEPS包容性框架(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通过了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计划(Pillar Two),设定了“最低税率”。

“双支柱”方案包括两部分:“支柱一”以是否创造价值取代以往的物理存在标准,注重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并坚持对净收入进行征税,避免重复征税。“支柱二”①提出设置“最低有效税率”,通过对避税的跨国企业提高税率、对某些关联交易款项不予以税前扣除等,使跨国企业在各地的收入都处于合理范围内(见图1)。2020年10月OECD发布的有关OECD/G20包容性框架(BEPS)的“蓝图”及相关文件显示,在“支柱一”下,每年管辖区间重新分配的利润可能高达1000亿美元,在“支柱二”下每年新增收入可能在60亿至100亿美元之间[14]。当前,在OECD与G20关于BEPS包容性框架中,超过135个国家正在开展15项行动,以打击避税、提高国际税收规则的一致性,并营造更透明的税收环境。

在欧盟方面,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两项提案,包括短期解决方案——关于对提供某些数字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共同制度指令(DST),以及长期解决方案——关于制定对重大数字化业务存在征收公司税规则的指令(SDP),并规定按照“显著数字存在”原则(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及“显著经济活动”原则(Economical significant activities)征税。

尽管国际社会在数字税方面的合作已经取得一些实质性的进展,但由于各国的利益及税收制度存在差异,在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数字税的全球政策框架。因此,部分国家采取了单边措施来解决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主要国家的数字税税收制度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见表1,下页):第一,征税范围差异。数字税的征税范围较广,主要以服务为主,同时也包括了对资源、技术等的征税,而不同国家数字税的征税范围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奥地利仅对在线广告服务征税;而意大利、法国数字税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基于用户数据的广告服务,又包括为用户提供数字接口的技术;英国主要对从英国用户获得价值的搜索引擎、社交媒體服务和在线市场等技术型、服务型数字经济企业征收数字税。第二,起征点差异。一般情况下,数字企业只有在全球和征税国提供应税数字服务获得的年营业收入都高于门槛值的情况下才需要纳税,但也有个别国家规定只要满足其中一个门槛值就需要征收数字税。例如,印度只设定了数字经济企业在印度国内营业收入起征点,而匈牙利只认定全球营业收入起征点。在起征点具体数额上,法国的全球年收入起征点为7.5亿欧元,而英国为5亿英镑;法国的国内年收入起征点为2500万欧元,而英国为2500万英镑。第三,税率水平差异。从整体上来看,数字税税率一般低于增值税,且各国的税率存在差异。例如,英国的税率水平较低,仅为2%,匈牙利和土耳其则高达7.5%,而法国和意大利为3%。

(三)各国数字税征管的经验总结

1.调整常设机构原则

由于跨国企业的数字服务往往具有隐匿性,当前的税收征管办法难以找到合理的课税对象[15]。因此,部分国家对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意大利于2015年引入了“隐匿常设机构”的判定规则,将在意大利境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但仍有显著且持续的经济存在的机构认定为常设机构;印度于2018年引入了“显著经济存在”的联结度判定规则,当企业来源于印度的收入、活跃用户数量及交易总额达到门槛值时,可以判定其为常设机构。此外,英国于2017年宣布其有权对收入来源于英国境内实物资产及活跃用户的企业利润所得征税。

2.扩大税收征收范围

数字经济下,社交媒体服务、广告收入等在线服务的税收居民身份往往难以判定,部分国家通过扩大税收征收范围的方式来防止税收流失,保证税制公平。印度自2016年起开始对在线广告等相关服务征收“均衡税”;土耳其对在线服务,包括广告、内容销售和社交媒体网站上的付费服务征税;意大利、法国数字税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基于用户数据的广告服务,又包括为用户提供数字接口的技术,征税范围较大。

3.完善转让定价规则

与传统企业相比,跨国数字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等关联企业交易的方式避税更加容易。一方面,数字服务企业以低税率的无形资产为主,流动性较强;另一方面,数字产品更新频繁,跨国企业及各国税务部门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可比性弱等问题。因此,部分国家主张从企业整体税负角度进行改革,以弥补跨国独立交易原则的局限性。英国、澳大利亚分别于2015年和2017年开征转移利润税,对造成别国税收增加额低于国内税收减少额一定比例的企业额外征税,以避免跨国企业的实际税率过低;德国于2017年引入特许权使用费壁垒规则,拒绝扣除使集团有效税率低于25%的特许权使用费。

4.注重新技术的运用

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部分国家积极推进税务数字化,以减少政府和企业部门的征管成本。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于2012年12月发布了数字化税务战略(HMRC Digital Strategy),并在2014年进一步完善,其数字税务局平台提供超过108 000个独立页面和超过200种不同的在线服务,通过应用编程接口(API)平台上的数字服务连接了现有的税收、费用和第三方系统,并可以使用第三方数据和实时信息更新来增强服务。此外,部分国家开始尝试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税收征管。爱沙尼亚政府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开发和完善了从数字化医保到电子税务,从教育认证到不动产记录等一系列的社会化应用体系;北欧部分国家计划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企业工薪税的征管;欧盟提出了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增值税管理的初步方案。

5.加强税收征管合作

与各国单边措施不同,OECD的“双支柱”旨在通过多边合作的方式解决数字税争端。部分学者认为“双支柱”方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较好的可行性,但其有效实施的前提和难点还是国际税收的多边合作,这涉及国家经济利益、国内政治责任等多个方面[16-17]。英国、法国等国家提出,若未来OECD达成了全球数字服务税协议,则以OECD的相关规则为准;美国数字经济规模较大,征收数字税很可能使其利益受损,因此美国政界、商界对征收数字税持反对态度,拒绝加入BEPS项目。

三、我国数字税征管面临的现实挑战

全球数字税改革浪潮以及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数字税的征管迫在眉睫,然而当前开征数字税会面临多重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财税体制,明确征税原则,补齐制度短板。

(一)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归属问题

税收归属问题是划分税收管辖权、稳定地方政府税基的核心之一。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产生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多种新型商业形式,伴随而来的是B2B、B2C等新型贸易模式的兴起,这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我国传统的贸易模式。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商品的生产地和消费地严重背离,商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可以利用信息化平台快速完成线上交易,既不需要固定的交易场所,又不会受到交易时间的限制。目前我国对于市场交易行为的税收征收主要是以企业注册地为标准来划分税收收入归属。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的消费具有流动性、虚拟化等特点,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也难以判断应税行为和应税活动的实际发生地,税收管辖权的不确定也给一些传统税种的属地征收原则带来了新的挑战。举例来说,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的兴起催发了网红经济浪潮,平台主播依靠视频拍摄赚取收入,税务机关难以追踪到这种应税行为的实际发生地,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

税收归属问题也是区域财政均衡发展和协调分配问题的核心之一。从区域财政均衡发展的角度来说,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存在地域不均衡的特点。我国大多数互联网企业的总部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沿海地区的数字经济规模庞大,而内陆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相对较为落后。长此以往,大量税收收入将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注册地,消费者则分散在全国各地,区域间财力的差异将持续拉大,国内各税辖地的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也会由此形成不明确、欠均衡的特点,最终将体现在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失衡上,也会对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提出挑战。因此,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传统的税收分享理论提出了挑战。如何确定相关税收的收入归属,且兼顾区域间财力的均衡发展,是征收数字税需要考虑的第一大问题。

(二)征收数字税的税负转嫁问题

未来征收数字税的纳税主体将会是各大互联网企业,因此,数字税很可能成为一种新的间接税种。相对于直接税,间接税的税收收入更容易转嫁给消费者或其他主体,这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供求关系,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群体很可能会成为真正的纳税者。因此,征收数字税很可能带来的问题是,相关消费者会承担商家很大一部分税收成本。在以实物消费为基础的传统经济活动中,商品价值和税收的关联性相对更容易建立,企业较难将税负转嫁给对应消费者。而数字经济以虚拟化为基础,商品价值相对更难以追溯,因此企业更容易将商品交易所需承担的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这不仅不利于税收公平性,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其消费动力和消费行为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到打击,长此以往也会影响到国内市场总需求量,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

以法国数字税征收为例,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国TAJ律师事务所的研究报告测算,自法国数字税开始征收到2019年,增加的税收负担主要由使用数字平台的消费者或企业售卖方承担,而非大型科技公司。到2019年,征收数字税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有55%被消费者承担,有40%被使用数字化平台经营业务的企业所承担,只有约5%的税负是由大型科技公司所承担。总体而言,大型科技公司原则上能将大部分税收转嫁给其他纳税主体,仅需承担极小一部分税收负担。以亚马逊公司为例,其已明确表示会对相关线上平台的法国企业征收3%的费用,这实质上是将数字服务税转嫁给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群体的做法。法国的数字税实践表明,大型互联网企业作为纳税人,有能力将几乎全部的税负转移至下游企业,因此开征数字税不可避免的一大挑战是如何减少税收转嫁,尽量减少对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负面影响。

(三)税收征管难度与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数字税的征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可能产生重复征税等问题。数字税作为一个新型税种,难以立刻很好地匹配国家现有的税收体系,如果税制设计存在问题,将会在其他传统税种的基礎上造成重复征税。当前仅有英、法等发达国家征收数字税,其初衷是补足国外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本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没有足额缴纳的相关税费,本意是弥补国家财政损失。然而,这种由个别国家出台数字税的形式并未被纳入双边或者多边国际性税收体系,由于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很可能造成国际性的重复征税。此外,当前各国对于数字税的征收规则和征管形式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大多数国家数字税征收的税基是企业总收入,而非针对利润征税,这也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高额数字税。长期下去,这种高额的税收负担很可能激化全球各国的贸易冲突,不利于全球经济长期平稳运行。

征收数字税的不确定性体现在多个方面:第一,数字税的课税对象界限不明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创新了商业模式,也使得交易商品从有形转变为无形,涉及诸如数据信息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买卖,对税收征管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征税对象的不确定性也对数字税的征管提出了挑战。买卖双方相关信息隐藏在互联网数据中,很难准确区分纳税主体,容易对单一主体造成多次重复纳税。第三,数字经济背景下相关交易的产品多为数据信息,其实际价值难以评估,因此相关产品适用的税率也较难确定。这些不确定性不仅增加了数字税的征管难度,而且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等相关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四)各国及国际组织数字税改革的挑战

目前,法国和英国等国率先开征了数字税,而其他多数国家则并未制定该税种的相关规则。现有国际税收制定的基本规则旨在为各国创建公平的税收环境,通过协调跨国贸易过程中各国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努力避免国家间税收规则不一致而产生的政策外溢,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税收冲突。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少数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在国际组织和全球各国并未形成统一国际税收体系改革方案的情况下率先开征数字税,这种单边税收行为打破了原有的国际税收平衡局面,造成了国际间的税收不公平。各国各自为政,分别制定自己国家的数字税,不仅对本国中小企业和消费市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可能因为协调困难而产生税收漏洞,引发国家间的恶性税收竞争,威胁到国际税收规则的正常运行。仍以法国数字税征收为例,其主要的征税对象是美国的多家互联网企业,因此自法国数字税进行立法准备以来,美国一直极力反对征收该项税种,这更是进一步加剧了两国间的贸易冲突。

对于中国而言,若无法选择有效措施应对他国开征的数字税,不仅会对国家税基造成侵蚀,而且会影响中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现行的数字税单边征税模式很容易引发贸易保护主义浪潮,成为各国在跨国交易过程中的谈判工具。征收数字税的国家可以利用这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来打击其他国家的数字贸易和相关企业。数字经济发展强国和相对弱势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数字产业发展,将会围绕数字税的征收展开新的国家间博弈,若无法处理好这种冲突,将会给各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总之,开征数字税必须兼顾国际税收规则和新型商业模式的融合,思考如何实现国家间税基和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以及如何重塑全球税收体系,以保障各国的合法权益和全球经济的平稳运行。

四、我国数字税征管的策略选择

征收数字税需要从完善制度设计入手,将数字信息化手段运用在税收征管和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兼顾国内税收体制改革和全球税收秩序重构,实现政府的数字化转型,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和数字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一)完善制度建设与法律保障体系

强化顶层设计是实现数字税征管的制度保障。开征数字税的前提是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和法律保障体系,这有助于帮助中国企业尽快适应国际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不断强化,尽量减少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数字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中国互联网企业创造出公平的制度环境,有效避免与他国的贸易冲突。国家税收涵盖了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个层面的问题,因而制定并开征数字税绝不只是单一税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是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运作,在“整体政府”的理念之下推动数字化建设[18]。以英国政府税收数字化建设为例,政府通过跨部门合作来提供公共服务,并于2012年就开始打造数字政府,不只是仅依靠单一税务部门,而是将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料整合到统一平台,在很大程度上为之后开征数字税奠定了基础。

法律和制度保障是引导数字经济发展和征收数字税的政策前提。具体而言,第一,重视政府部门一体化需要整合服务平台,通过统一的全国数字政府服务平台将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相互连通,形成政务管理网络体系,整合并界定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的级别从属,以此来提升政府的纳税服务质量。第二,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配套法律政策,抓紧制定数据信息规范使用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保护数据产权的相关制度建设,以保护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纳税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成为各大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恶性交易的商品,网络环境下纳税者的信息保护和权益维护难度上升。如何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数字化交易行为并引导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数字税开征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三,逐步协调线上线下相关交易行为。这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交易数据的质量,通过数据价值优化为纳税者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而且能够不断整合相关数据资源,扩大交易数据规模,形成完善的信息网络。

(二)创新大数据背景下的数字税收征管方式

不断完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是开征数字税的经济基础,因此完善相关软硬件系统是首要任务。第一,要重视我国5G产业等相关信息化基础设施产业的建设和升级,不断提升国家信息网络的信息技术收集和处理能力,打造数字税务征管的硬件平台。第二,在基础设施不断优化的过程中,要重视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在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打造信息资料覆盖范围广、优质的数据仓库是推动税务数字化的信息基础,这需要政府有关人员利用好现有信息资料,逐步形成完善的数据收集、整理、保护和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系统集成工程并逐步实现工作方式的扁平化,提升信息处理的效率。第三,应用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实现数据信息的追踪和智能化发展。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特点能够为税务征管的信息化帶来便利,交易信息的公开性和不可改变性也有利于税务征管工作效率的提升。深圳市税务局在2018年首次推出区块链电子发票,打造了“微信支付—发票开具—报销报账”的全流程、全方位发票管理应用场景,对于未来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有重要影响。第四,在数字税务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的过程中,还应重视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以释放数字税务红利。例如,需要重视数字税务征管过程中可能面对的数字风险,并进一步考虑提升数字服务能力,逐步形成其他数字税务管理的产品和服务,将数字税务红利尽可能最大化。

提升政府数字税务治理效率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内部协调统一,提升数据治理能力,而且需要利用好第三方数据资料,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部门的工作负担,减少行政成本,极大地提升征管效率。数字经济的发展引领了一系列消费和支付方式的变革,随着网络支付和电子发票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这些留存于互联网平台的消费数据将是提供涉税相关数据的资料基础。目前发达国家的税务部门在税务征管过程中开始重视第三方数据的采集使用。以英国为例,国家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会收集相关企业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等数据信息,通过对收单企业的进一步分析识别出错误的纳税申报记录,高效率地精准打击纳税者的偷逃税行为,有效避免国家税基的侵蚀。在征税方面,也可以有效利用第三方数据简化税收申报程序和征管流程。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为例,目前已有很多国家利用第三方信息来督促纳税者进行个税申报[19]。合理利用第三方数据信息,有利于提高纳税者的税收遵从度,也将极大地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在提升政府税收征管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行政成本。

(三)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

市场经济活动形式的快速变化不仅会改变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种类,而且会逐步改变社会就业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未来会进一步影响现存税收种类和税目,这就要求中国加快财税体系改革步伐。当前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以及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加重了中国的经济下行压力,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数字税政策需要慎重考量。从短期来看,相较于发达国家,中国仍未形成开征数字税的经济和制度基础,因此当前工作不在于立刻开征数字税,而是统筹数字经济形式与传统经济形式,发挥数字经济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特殊作用,并合理引导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短期引导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在保持当前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给予互联网企业等大型科技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数字经济的特征不断加强传统税种的改革工作,推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

征收数字税需要有统一配套的税收管理体系基础,不能只重视单一税种的管理。分税种来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进一步结合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产生的商业模式,对企业商品和服务进行细致分类,逐渐形成适用于数字经济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防止企业因税法漏洞而进行偷逃税行为,这也是避免税收收入流失和税收不公平现象的途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则应进一步利用数字信息来督促个人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个人收入种类和税收返还条件进行进一步的信息划分和规范,有效利用个人所得税收入信息进行税务综合管理,实现数据信息的充分利用。在增值税方面,同样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改革尤为重要。B2B和B2C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兴起取消了很多交易的中间环节,因而传统的增值税已经不再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可进一步研究增值税的改革,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四)提升中國国际话语权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合作

征收数字税已成为各国未来税收改革的趋势,因而在国际层面上,为推动中国企业顺利“走出去”,融入国际贸易体系,中国必须积极参与数字化时代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当前OECD正在认真筹备数字税收规则构建活动,希望能从不同的备选方案之中找出合适的方案,尽快达成共识,构建出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国际税收体系。在此背景下,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协商工作,依托G20、OECD和联合国组织等国际平台,助力国际数字经济税收管理体制的构建,推动形成多边税收机制,以避免贸易摩擦的升级。要充分利用好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针对国际税收制度改革问题发出中国声音,推动国际间贸易服务转让定价规则的修订完善以及跨境增值税的管理工作,避免重复征税。要积极为中国数字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及时与欧洲各国在数字税收方面进行协调对话,尽量减少出海企业可能面临的贸易风险。

中国应在相关国际税法的制定方面充分发表建设性意见。目前部分主要国家已有各种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征管方案,但无论是在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抑或各国的协商统一中仍存在较大问题。例如,各国的数字税征管方案强调的是维护本国利益,当前仍未达成税基分配的统一规则,这将促使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不利于国际经济的长远平稳发展。在类似问题上,中国可以根据国际组织的现行解决方案提出建设性提案,并利用多种手段来评估各项提案的适用性和经济风险。总之,未来要在更大程度上提升中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在税收改革的过程中维护中国的基本利益,并减少中国数字化企业在国际上的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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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digital tax; digital economy; tax system reform

作者:白彦锋 岳童

第4篇:深化征管体制改革

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其中明确,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并将在纳税服务等环节实施国税、地税深度合作。

我国现行的征税体制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把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并同时设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征管。

分税制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20多年的时间,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等问题也逐渐凸显。

方案中提出的第一项任务就是“理顺征管职责划分”,明确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

这份方案还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6大类30多项具体举措,很多与纳税人紧密相关。

例如,提出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在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方面,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将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惩戒。

方案提出了2020年改革目标,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政策解读

改革大幕拉开 征税体制将“质变”

——解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今天,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向社会公布,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

这份方案于今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征税体制改革做出顶层设计。

改革直指“痛点” 征税体制将“质变”

这份改革方案开宗明义,直指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的“痛点”,包括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

一、办税不够便利等。

在问题导向下,改革方案共提出6大类30多项具体举措,包括“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等。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财税改革已经往纵深迈进,这需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支撑,实现质变,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刘剑文举例,改革方案中称“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正是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的基础。

根据方案,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 深化国税地税合作

我国目前的征税体制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把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并同时设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征管。

可以说,分税制对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20多年的时间,税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一些瓶颈与问题也逐渐暴露。

2012年起,我国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第一税种,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虽然收入仍归属地方,但地税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更加迫切。

“营改增以来,的确出现了国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加大而地税部门减少的现象,但随着环境保护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将会呈明显增加的态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说。

一些专家也指出,营改增是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契机,国税、地税恰恰在这个过程中加深了合作。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分税制基础没有改变,机构分设也宜继续坚持。”王军说。

逐项细化改革 有路线图有时间表

当然,改革方案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纳税服务、征税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等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化的综合改革,细化了很多具体改革举措。

其中,加强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是方案的一大重点,提出全国纳税服务将全国统一流程;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阻止出境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方案中还提出多份“时间表”--2016年,实现所有增值税发票网络化运行;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化;2018年将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与其他征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等。

一些新举措也十分引人注意,例如研究探索推进在我国驻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走出去重点国家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承担开展涉税争端解决,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涉税服务等。

“这份改革方案不仅考虑到当前的实际需要,而且着眼于未来,立足于国内,而且放眼于国际,不仅有每一项具体改革的路线图,也有时间表,是一份推进改革的细化指南。”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附:方案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建立了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征管体制,20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还存在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

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环境不够优化等问题,必须加以改革完善。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法治引领、改革创新,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二)改革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基本原则

——依法治税。以法治为引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便民办税。以纳税人为中心,坚持执法为民,加强国税、地税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科学效能。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协同共治。以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为重点,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

——有序推进。以加强顶层设计为前提,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相匹配,积极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关切,统筹兼顾,稳步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1.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

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

2.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二)创新纳税服务机制

按照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围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

3.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实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规范化管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国税、地税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让纳税人享有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

4.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省内通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二维码”一次性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财税库银联网缴税、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便民服务机制,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的数据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让纳税人少跑腿、少费时、少花费。

5.建立服务合作常态化机制。实施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合作水平。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2016年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完善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6年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制定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识统

一、流程统

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进一步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举措,让纳税人享有优质、便捷、统一的纳税服务。 6.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减少税务检查频次或给予一定时期内的免检待遇,开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严格税收管理,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惩戒,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7.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的制度。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转变征收管理方式

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适应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国际化的新趋势,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着力解决税收征管针对性、有效性不强问题。

8.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大幅度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防范税收流失。

9.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对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和行业,对自然人纳税人按收入和资产实行分类管理。2016年,以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为主,集中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 10.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对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大企业,在纳税申报等涉税基础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将其税收风险分析事项提升至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集中进行,将分析结果推送相关税务机关做好应对。

11.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集中开展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将分析结果推送相关税务机关做好应对,不断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水平。

12.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重点税源企业每5年轮查一遍。2016年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2017年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

13.全面推行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健全发票管理制度,2016年实现所有发票的网络化运行,推行发票电子底账,逐一实时采集、存储、查验、比对发票全要素信息,从源头上有效防范逃骗税和腐败行为。

14.加快税收信息系统建设。2016年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任务,形成覆盖所有税种及税收工作各环节、运行安全稳定、国内领先的信息系统。2018年实现征管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使我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居于国际先进行列。 15.发挥税收大数据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推进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健全减免税核算体系,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增值应用,在提高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的同时,使之更深刻地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决策,为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四)深度参与国际合作

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树立大国税务理念,用国际化视野谋划税收工作,加强对国际税收事项的统筹管理,着力解决对跨国纳税人监管和服务水平不高、国际税收影响力不强等问题。

16.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结合我国主办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协同落实好二十国集团税制改革成果,广泛参加全球税收征管论坛、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专家委员会等国际税收组织活动,做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引领者,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17.不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围绕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推动完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执行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积极开展对外税收援助,提供税收知识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18.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全面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构建反避税国际协作体系。建立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完善全国联动联查机制,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2017年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动情况,防范国际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9.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重点,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与重点国家税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走出去企业有关涉税争端。

(五)优化税务组织体系

与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税务组织体系,着力解决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与税源状况、工作要求不匹配等问题。

20.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税务总局党组要切实加强国税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协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加大对地税部门的指导和业务规范力度。

21.优化各层级税务机关征管职责。税务总局重点加强税收制度和管理制度设计、工作标准制定、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集中处理应用、税收风险集中分析、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职责。省级税务局重点加强数据管理应用、大企业税收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及税收风险分析推送等方面职责。市级税务局要精简机关行政管理职责,强化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一线征管和服务职责。市级、县级税务局重点加强税源管理和风险应对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22.完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强化税务系统稽查职责和工作力量,探索建立跨区域税务稽查机构,主要负责查处大案要案、指导系统稽查工作、协调国税局和地税局开展联合稽查。

23.完善督察内审机构设置。强化税务系统督察内审职责和工作力量,探索建立跨区域督察内审机构,增强独立性,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4.研究探索推进对外派驻税务官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现有模式,研究探索推进在我驻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走出去重点国家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承担开展国际税收协作、涉税争端解决、涉税信息收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涉税服务等任务。

25.合理配置资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税务系统编制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益。调整完善与国税、地税征管职责相匹配、与提高税收治理能力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配置,实现力量向征管一线倾斜。税源规模较小的地区,可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适度整合征管力量。逐步理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国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健全地方财政对地税系统经费的保障机制。

26.加强税务干部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实行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深入推进绩效管理,加强对税务干部平时考核,完善日常化、累积化、可比化的数字管理制度体系。加大国税、地税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干部交流力度。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编制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解决专业人才不足问题。

27.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国税系统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监督责任,厘清责任边界,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履职要求,加大问责力度,完善纪检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2016年将内控制度和要求嵌入到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软件中,最大限度防范廉政风险、减少执法风险,促进干部廉洁从税。

(六)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着力解决税收环境不够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不够强等问题。 28.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和实施进程,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提供,落实相关各方法定义务。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国税、地税部门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保障各有关部门及时获取和使用税收信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29.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以“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改革为契机,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0.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司法部门要依法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税法得到严格实施。公安部门要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处的力量,健全公安部派驻税务总局联络机制,指导各级公安部门开展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31.加强税法普及教育。将税法作为国家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把税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

三、组织实施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稳妥推进。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刻认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领导机制,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具体方案的研究制定、贯彻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支持措施。

(三)稳步有序实施。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明确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改革任务,2017年年底前努力把各项改革举措做实。具体安排是: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在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重庆市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在北京市、湖北省、广东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圳市进行专项改革试点;2016年下半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稳步推进改革;2017年,总结实施情况,完善具体措施,确保改革任务基本到位。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四)加强舆论引导。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第5篇:税收征管体制

浅谈对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体制的看法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根据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制定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性税收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改革,原有的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和税收工作需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进行了多次较大规模的改革。从征管、检查两分离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初的征、管、查三分离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按照征收、管理、检查设立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逐步实现了税务人员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虽然这种模式实现了权力的分散和制衡,达到了管户向管事的转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没有突破专管员管户和上门收税的情况。

进入新世纪后,伴随全球信息化浪潮的涌现,我国税收征管迈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税收征管发生了两个显著变化。一是实施科技加管理,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税收征管。这期间,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了突破性进展,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管理与科技双轮驱动。二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按照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效能。通过逐一梳理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实施纳税评估等一系列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改变了粗放式管理状况。

我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企业或单位纳税人占多数。这种税制结构和纳税人状况,决定了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间接税基础上,以企业或单位纳税人为主要征管对象,而对自然人的征管制度安排尚不健全。鉴于税收征管对税制体系的完善与重构具有重要作用,有必要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框架中,对税收征管进行前瞻性研究,以适应深化税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对我们继续深化税制改革特别是完善直接税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人数众多且分散,加强管理的难度很大。要顺利实施这方面税制改革,必须加快构建和完善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这个体系的核心是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涉税信息报送制度,通过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确保有关自然人所得和财产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内部也需要建立起一个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征管信息系统,以接收和处理各种涉税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要完善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加大对自然人的税法宣传力度,探索实施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方式,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努力减少税收流失。

总之,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经历了一个由“管户”到“管事”再到“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反复探索、反复实践的渐进过程。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我国税收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

第6篇:税收征管改革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改革创新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不竭动力。

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有力促进了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保证了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税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顺应现代信息革命发展潮流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我国税收管理国际化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税源状况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我国现行税收管理方式的迫切需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国际成功做法,奋力开创税收征管改革新局面。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总体要求的核心,要从五个方面准确理解这一体系的丰富内涵。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清晰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开展征管工作。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就是要把风险管理贯穿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形成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评价的闭环系统,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实施差异化和递进式的风险管理策略。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就是要对管理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对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征管的集约化水平。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就是要抓住管理重点,充实管理力量,完善职责配置,切实提高重点税源管理水平,从而对提高其他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起到示范效应,带动整体征管水平的提升。以信息化为支撑,就是要准确把握信息革命发展趋势,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科学发展成果,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

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即“两提高、两降低”。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积极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是事关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系统性工程,涉及范围广、关注程度高、工作任务重、实施难度大,必须统筹兼顾,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统筹协调。

强化宣传引导,积极主动地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改革事宜,做好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加快人才培养,实行人才强税战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实践锻炼,造就大批税收征管专业化人才。

积极探索实施,处理好顶层设计与探索实践的关系、目标与现状的关系、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王力在报告中深入阐述了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他强调,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和税收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对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势在必行。这是由大企业的地位和特点、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世界税收管理发展趋势决定的。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

部署,积极主动地谋划和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

王力指出,200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相继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开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特别是去年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开展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统一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体制机制建立、业务创新、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确立全新工作思路,明确主体管理制度,实施个性化服务和风险管理,搭建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专业机构和干部队伍,取得明显成效。税企合作、风险管理的理念得到普遍认可,专业化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个性化服务和风险管理业务不断创新,机构和队伍建设有了一定基础,推动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取得新突破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王力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税务机关要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完善体制机制,优化个性服务,推行风险管理,强化信息管税,建设专业团队,全面提高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水平。他强调,深入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要完善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优化个性服务,促进税法遵从;推行风险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实施信息管税,强化管理手段;建设专业团队,提供人才保障。通过创新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税务机关的单向监管转变为服务与管理并重,税企互信合作,共同防控税收风险;二是由事后管理和检查为主转变为防控和管理相结合的全过程税收风险管理,提升管理效能;三是从基层的分散管理转变为跨层级的统筹管理,实现服务与管理的高效运转。

为了把“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落到实处,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税务部门体现“为民”的总要求是做到“三个服务”,体现“务实”的总要求是做到“三个实在”,体现“清廉”的总要求是做到“三个禁止”。具体体现为以下“36字”要求:

服务税户 服务基层 服务大局 任务求实 干事踏实 说话朴实 执法禁贪 服务禁懒 管理禁散

第7篇: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论文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论文

融入征管大格局 服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2013年3月,经过反复酝酿研究的《全省地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正式下发,全省地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湖北地税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启动,揭开了湖北地税发展新的篇章。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省地税局为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顺应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潮流,应对税源状况深刻变化,从体制机制上破解制约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的深层次矛盾,而作出的一次战略抉择。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实施税源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强化纳税评估、加强税务稽查、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完善征管质量与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信息化支撑体系等十大方面。

新的改革是一场涵盖全省地税系统各个层级、每个岗位、所有业务的一次革命。这是一次治税理念的革命,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将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价、过程监督的风险管理闭环系统与征管基本程序相融合,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于风险较高的纳税人;这是一次治税方法的革命,实现业务工作与现代科学技术的有机融合,积极利用第三方信息,打造覆盖税收征管和内部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化平台,全面迈进信息管税时代;这是一次征管方式的革命,按照申报纳税、税收评定、税务稽查、税收征收和法律救济再造税收征管新流程,特别是风险控制和评定将成为整个新税收征管流程的核心和中枢;这是一次部门权益的革命,按照征管流程需要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做实机关、重组税源管理机构、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对原税收征管部门的权益进行再分配;这是一次队伍建设的革命,新的征管体制在岗位分工上体现出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特征,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干部在税收业务上、信息化操作上、工作责任心上要求更高,需要地税干部具备更高的政治、业务和作风素质。

我们常常把税政、稽查与征管一起并称税务三大业务部门,三者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税政和稽查既是本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参与者,更是实践者和促进者。2013年3月12日召开的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3月28日召开的全省税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全省地税税政和稽查工作必须按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融入征管大格局,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服从、服务于深化征管改革的顺利推进。

税政管理工作就本质来看,就是法的规定性在税收上的综合体现,是国家意志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化、明确化和系统化。税政和征管,一个是实体,一个是程序,实体需要程序去实现,程序就是为了实现实体而存在。即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税收征管是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的唯一载体和平台。税政管理工作服从、服务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深化税制改革,促进新征管体制发挥作用。税收征管改革的终极目的是提升征管质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而税收征管执行的就是税收政策,因此税收政策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直接决定了改革目的能否实现。十八大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这就要求税政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税法框架内,根据湖北经济发展需要,认真做好“营改增”、资源税、房地产行业税收和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严格执行支持高新企业、现代服务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鼓励自主创新、扶持企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在运用税收政策服务经济发展上取得实效。

二是要抓住税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夯实管理基础,促进新征管体制顺利实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提升税收征管质效的一次全方位革命。对包括基础数据、税政管理、税源管理等各方面的基础工作要求很高。税政管理部门必须找准政策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地方税种的管理基础,积极推进行之有效的营业税行业管理方法,进一步抓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不断规范财产行为税管理,强化非居民税收和反避税管理,多方寻找和核实第三方涉税信息,为征管改革提供更加翔实的数据支撑和更扎实的管理基础,促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是要拓展税政管理的职能范围,参与风险评估,促进新征管体制提升质效。新的征管体制赋予税政管理部门建立分税种分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对税政管理中发现的税收风险提出应对意见、参与具有普遍性的风险和重大复杂事项的纳税评估、为纳税评估提供业务指导等多项新的职能。

税政部门要积极履行上述新职能,针对各税种特点,认真梳理现行税收政策,加快建立税收征管风险评估模型,积极开展和指导全省纳税评估试点工作,促进新征管体制运行质效的提升。

税务稽查既是新征管流程的终点,又是新征管体制的起点。说是

终点,是因为新征管体制赋予稽查部门查处高风险纳税人的重大职责,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说是起点,是因为税务稽查成果是风险监控部门确定监控重点的重要参考,是纳税评估部门开展评估的主要参照,是检验征管改革成效的有效手段。税务稽查工作要真正实现服从、服务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必须进一步提升稽查工作质效,在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重点上全面适应新征管体制的要求和需要。具体来讲,核心就是要实现稽查现代化。

一是稽查理论现代化。现代化稽查理论要求确定稽查部门在新时期的主要职能,即主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使恶意不遵从者依法及时受到法律惩处,维护税法严肃性,营造公平正义的税收征管环境;要确定稽查部门的主要任务,即将纳税评估部门推送的高等级风险纳税人作为必查对象,开展案件查办等风险应对工作,主动选择税收流失风险较高的行业和区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是稽查体制集约化。要按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源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继续完善“重点税源省局查、大中税源市州局查、小散税源县局查”的分级分类稽查模式。要稳步推进一级稽查体制改革,提升执法层次,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优化稽查资源配置,集中稽查力量监控重点税源,使稽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 三是稽查队伍专业化。要按照专业化要求,配齐配强稽查队伍,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切实抓好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提升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对稽查处(科、股)的查案范围按专业化进行分工,培养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税源的专业化稽查队伍,为完成好稽查工作任务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四是稽查手段信息化。要按照新征管流程需求,对稽查管理软件进行优化,使之与征管核心软件全面对接,打造稽查与风控、评估、纳服、税源管理等部门资料信息传送的信息化平台。要全面推广应用稽查查账软件等信息化查账手段,提高案件检查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积极创新稽查方法,拓展稽查信息来源,有效利用第三方信息,提高稽查质量。

五是成果运用反哺化。要认真思考如何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反哺征管,全面提升稽查“以查促管”职能的发挥。通过完善征管联席会议、搭建信息化成果传递平台等征稽协作渠道,及时向税政、征管、风险监控和纳税评估部门传递稽查成果,通报涉税违法行为特点、手段和基本规律,提出科学合理的强化征管建议,为风控部门确定下一步监控重点行业和区域、完善风险分析数据模型,为税源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征管,为纳税评估部门开展评估,提供可靠的资料、数据、案例参考。)

第8篇:解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新华网:改革大幕拉开 征税体制将

“质变”

——解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向社会公布,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

这份方案于今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征税体制改革做出顶层设计。

改革直指“痛点” 征税体制将“质变”

这份改革方案开宗明义,直指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的“痛点”,包括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

一、办税不够便利等。

在问题导向下,改革方案共提出6大类30多项具体举措,包括“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等。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财税改革已经往纵深迈进,这需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支撑,实现质变,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刘剑文举例,改革方案中称“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正是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的基础。

根据方案,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 深化国税地税合作

我国目前的征税体制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把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并同时设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征管。

可以说,分税制对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20多年的时间,税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一些瓶颈与问题也逐渐暴露。

2012年起,我国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第一税种,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虽然收入仍归属地方,但地税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更加迫切。

“营改增以来,的确出现了国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加大而地税部门减少的现象,但随着环境保护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将会呈明显增加的态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说。

一些专家也指出,营改增是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契机,国税、地税恰恰在这个过程中加深了合作。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分税制基础没有改变,机构分设也宜继续坚持。”王军说。

逐项细化改革 有路线图有时间表

当然,改革方案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纳税服务、征税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等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化的综合改革,细化了很多具体改革举措。

其中,加强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是方案的一大重点,提出全国纳税服务将全国统一流程;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阻止出境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方案中还提出多份“时间表”--2016年,实现所有增值税发票网络化运行;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化;2018年将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与其他征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等。

一些新举措也十分引人注意,例如研究探索推进在我国驻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走出去重点国家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承担开展涉税争端解决,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涉税服务等。

“这份改革方案不仅考虑到当前的实际需要,而且着眼于未来,立足于国内,而且放眼于国际,不仅有每一项具体改革的路线图,也有时间表,是一份推进改革的细化指南。”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第9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之服务篇

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10类34项便民措施;推进51项合作事项,确定7个合作旗县级示范区,国地税合作再升级;实施7大类54大项211项业务“全区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规范出口退税流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投入使用214台自助办税机,实现7×24小时自助办税;开通税库银系统,80%税款实现电子缴税;合理简并申报缴税次数, 563户纳税人年减少申报5600次;122个办税厅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税,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实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170个办税事项扫“码”即知;国地税共建网上办税平台,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25万户纳税人享受到网络化纳税服务;对A、B级纳税人取消发票认证,年减少认证发票908万份;15万户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

2.01亿元。

六是税收共治“更有力”。落实自治区政府综合治税实施意见,整合金税三期、防伪税控等9个系统数据,建成税收大数据平台;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加强与工商、银监、质监、发改委等部门合作;自治区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税警联络机制办公室”;推进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在内外网站设立专栏、制作公益宣传片等,加大改革宣传力度,提升改革知晓度和影响力。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之服务篇

2016-11-04 09:44 来源:白城日报

我有话说

2016-11-04 09:44:19来源:白城日报作者:责任编辑:fs001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为让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白城市国税局、地税局结合白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实际情况,立足纳税人需求,不断推出一系列创新服务举措,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更规范的服务。通过落实《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共建办税服务厅,互设办税窗口,使纳税人进一家门,找一个人,走一套流程,办两家事宜。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改变以往国地税流程不同、手续不一样、两家差异较大的局面,使纳税人享受到更加规范的服务。

二是更便利的服务。市国税局、地税局推出了办税便利化一系列“组合拳”,例如:落实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实现全市通办,方便纳税人异地办理涉税事宜;通过“互联网+税务”计划,使纳税人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关注国税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税收动态和政策文件;通过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的完善,使纳税人无论工作日还是周末,都可以享受到24小时的便利化办税服务。

三是更高效的服务。市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进一步提速、提质、提效。2016年提升共建办税服务厅标准,扩大共建范围,努力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高效服务模式;2017年,将在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的基础上,完善联合稽查规范和程序,提高联合稽查效率,切实解决对纳税人“两头查”的问题。用国税、地税无缝对接的合作,带给纳税人实实在在的高效服务。 四是更放心的服务。严格执行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订的吉林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一把尺子,改变了以往国税、地税执法不

一、标准不同的问题。下一步,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使纳税人和全社会能够更加便利地监督税务人的权力,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纳税人享有更放心的服务。

五是更优质的服务。市国税局、地税局将在构建先进的干部管理体系上加大力度。两家将通过干部互派交流、综合能力培训、岗位大练兵等形式,提高税务干部业务水平,提升干部素质建设,在纳税服务、税源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纳税人享受到高素质队伍带来的更加优质的服务,从而获得更大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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