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2023-06-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覃家岗街道童家桥村原马房湾社、中渡

口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5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2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地

【1994】309号、重庆第【1995】342号批复已征收经分批实施后剩余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 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经批准、原马房湾社、中度口社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人员已经安置完毕大部分房屋按用地进度已拆迁,现只对剩余的房屋实施拆迁。

二、 住房安置

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安置对象。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可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1个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

2个户或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在征地范围内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

2、

3、 征地拆迁时已享有过住房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 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为城镇人员,与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离婚后不予安置。

4、

5、 征地农转非人员再婚城镇配偶的原有子女不予安置。 拆迁动员后,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婚再婚配偶不属于本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予安置。

6、

7、 拆迁时已死亡的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已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如集资,廉租房,优惠房等)的不再享受住房安置。

(一) 统建优惠购房

1、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以户为单位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自然间20平方米)进行安置。

2、 安置房建安造价为10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800元/平方米。

3、 住房安置对象按应安置面积优惠购买统建安置房的,优惠购买价格为300元/平方米。

4、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孕的,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50%计算。

5、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6、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7、 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审核同意后,申请按住房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产权记载的合法面积。

8、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个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个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拆迁公告公布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的安置房,超过规定住房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9、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其安置产生的大修基金、购房契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向国家和有关部门缴纳,拆迁户不承担该项费用。

10、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天然气安装费3000户,闭路安装费500元户按实缴纳,水电安装免交,办证费为一室一厅300、二室一厅400元、三室一厅500元。

(二) 货币安置

1、

2、 货币安置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 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为:货币安置标准X应安置面积。

3、 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度费,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4、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可凭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在推荐房源购买经济适用房,并自行承担购房相关税契和大修基金。购房时其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购买价格2700元/平方米。因户型限制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购买。

5、 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拆迁户,按人员应安置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

6、 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每人奖励5000元。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

三、 房屋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物补偿标准按照渝府发【2008】45号和沙府发【2009】6号文件执行,按实际清理的数据支付给所有权人。对不配合清理和拆迁的以产权登记的面积补偿。

四、 拆迁

(一)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

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600元,4人以上的的每户10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过渡户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二) 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

渡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为止,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过渡期间所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期计发过渡费,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过渡费。

(三)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搬迁奖励费按每人3000

元得标准计发,在规定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给搬迁奖励费。

五: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六、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方案中所述的住房安置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安置房源:腰子堡安置房、土湾安置房和联芳二期安置房

3、选房办法 先拆选房。按房屋拆迁的先后次序直接选房。

4、本方案若有与市政府55号令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不一致的,以市政府55号令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为准。

2010年4月二十日章为重庆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哥哥!你帮我分析下

1:对此文件看法(指的是安置问题)如按我家人口4人计算 对我家安置2套二居室 共计120平方符合要求!要增的话按拆迁办意思就是3000/平方米,而且没什么保障

文字中特别提示的是住房安置、一条 统建优惠购房文字诉说内容有一定空隙,需补钱但补钱为900/平方米能分到2套在160平方。我已看出!不知道是否与你看法一致。感觉有保障点.

以上根据2008年45号(房屋安置细节)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已有市政府备案 渝文备2009年22号备

第2篇:红石崖社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6-11-15 来源:http://

为配合区输油管道和昆仑山路北延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确保被拆迁户的利益,根据管委(区政府)和办事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城市化建设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社区有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手续的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安置

(一) 根据居民的原住宅正房的合法间数(不论面积大小、新旧程度)给予楼房进行兑换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每间正房无偿兑换楼房面积26m2,四间正房不得超出104 m2。附房和其它建筑物一律不兑换楼房面积。

(二)被拆迁户可按原房屋合法正房,每间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购买14平方米,购买费用从被拆迁户应得的拆迁补助、搬迁补助、速迁奖励中抵顶,费用不足支付房款的,由被拆迁户现金购买。

(三)安置楼房面积不足原有房屋应兑换面积时,按分配楼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给被拆迁户;超出应安置面积时,被拆迁户按分配楼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向社区居委会交费。

(四)储藏室按合法正房间数,每间免费3 m2,超出部分按分配楼房时的楼房实际审计成本价格的50%购买;不足部分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的50%补偿给被拆迁户。

(五)楼房有正式批准合法手续的,经国家认可资质的测量部门测量,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兑换一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楼房安置。

三、拆迁补助

(一)拆迁补助费:被拆迁户的合法正房、附房和楼房(不论新旧、大小)一律按正房每间占地面积42m

2、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拆迁到位的给予每间正房600元的搬迁补助费。

(三)过渡租房费:根据社区居委会的规定,社区每年给予被拆迁户按每间合法正房1500元(四间合法正房6000元)的过渡租房费。时间从被拆迁户拆除旧房之日起到社区居委会通知拆迁户回迁之日止。

四、速迁奖励

被拆迁户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约按时完成拆迁(指正房、附房、楼房和其它一切附属设施),并经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委会将给予被拆迁户速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将被拆迁户原房屋正房每间购买14m2的购买费用减去拆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后剩余部分作为速迁奖励。

五、分配方式

安置楼房建成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组织拆迁居民以抓阄的形式进行分配。根据安置小区楼房座落首先编出分配楼号,按分配楼号由小到大进行分配,分配的任何楼层不找差价。为达到居民抓阄基本合理,楼房分配分为两种类型抓阄:如安置楼设计为6层,则

1、

5、6层为一种类型,

2、

3、4层为一种类型;如安置楼设计为5层,则

1、5为一种类型,

2、

3、4层为一种类型。分配时被拆迁户先抓顺序号,然后按抓阄顺序号再抓楼房号。

六、结算方式及钥匙发放

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楼房分配结束后可领取第一套楼房钥匙。被拆迁户与社区居委会双方核算结清全部楼房款项后,可领取第二套钥匙。在双方未核算结清全部楼房款项前社区居委会不发放第二套楼房钥匙。

七、违约责任

(一)被拆迁户不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在超出规定时间(超出规定时间10日内,下同)后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期限拆除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不享受搬迁补助费(在计算速迁奖时将之列入计算基数);

(二)被拆迁户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而又不按协议期限拆除全部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将依法拆除,不享受搬迁补助费和速迁奖励。

(三)被拆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不按规定时间拆除全部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将依法拆除,不享受拆迁补助、搬迁补助费(在计算速迁奖时将拆迁补助、搬迁补助费列入计算基数)。

(四)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超出规定时间10日后)拒绝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拒绝拆除全部旧房及一切附属设施的拆迁户,将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户只享受无偿兑换楼房面积(每间合法正房26 m2)和给予过渡租房费的安置权利。

八、其它规定

(一)拆迁安置房屋不实行货币补偿,统一按拆迁安置办法给予楼房兑换。

(二)原拆旧翻新旧房未拆的,拆迁时旧房无偿拆除。

(三)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扩建、翻建或改造房屋,否则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无偿拆除。院内及周围的花草树木、附属设施一律不给予补偿,拆迁时自行处理。

(四)合法正房间数的确定:依据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合法证件,如证件明确规定间数的,按该规定间数确定;如证件无明确规定间数或仅规定了用地面积的,由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时期核发合法证件的用地面积,按证件同期正房间数分割的常规标准为依据进行间数确认。

(五)拆迁户安置楼房分配时,由公证处公证,公开抓阄分房,抓阄后不管什么原因,一律不给予调换。

(六)本办法所规定的拆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速迁奖励不直接发放到被拆迁户,而是全部用于抵顶楼房房款。

九、本办法如有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办法由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直至本社区全部居民迁安置结束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3篇:项目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镇**建材项目建设工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建材项目顺利实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建材公司周边住户进行拆迁。为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拆迁概况

**建材公司周边住户拆迁涉及居民18户,属**居委会住户,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为1396.35㎡,评估拆迁补偿费为360万元。

二、征地拆迁的政策依据

依据《**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市电力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市近几年实施的新洋港拓浚、沿海高速和沿海电力大通道三大工程拆迁补偿标准,经县主管部门与镇政府反复讨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三、征地拆迁的基本原则

1、市场价拆迁的原则;

2、严格守法、依法的原则;

3、集中安置、合理安置的原则;

4、涉及安置的重大问题交居民代表讨论的原则。

四、拆迁方法和程序

1、由**居委会发布拆迁安置公告。

2、由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对需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并进行公示。

3、评估报告公示后,由拆迁工作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被拆迁房即属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委托拆除公司拆除。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由居委会规划的安置区集中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对选择安置区集中安置的,由**居委会安排新的集中安置区,分楼房和平房两个区域安置,按各户的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区域自建新房。安置区域宅基地编号公示。被拆迁人按钥匙交给拆除公司的顺序,凭拆除公司出具接收钥匙的认可书,立即到居委会设置宅基地编号公示处现场选号并签名。详细情况见《**居委会安置区规划情况说明》。拆迁安置补偿费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2、对选择货币补偿,不需集体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

有关政策规定给予5000元/户宅基地补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交钥匙后,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宅基地补偿费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补拆迁人,以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3、确因经济困难等因素,原住房拆除后无能力自建新房的困难户,控制在拆迁户的10%左右,经居民代表讨论,由拆迁人提供二室一厨的毛坯平房(约50㎡,简易水、卫设施,即抽水马桶1只,水池2只)进行产权调换,拆迁人不再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4、被拆迁人自找周转房过渡,由拆迁人负责按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费。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4元/㎡,补助时间为6个月。搬家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6元/㎡,每户最少250元,每户最高600元。

5、拆迁奖励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搬家让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对其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分时间段予以奖励:

在2012年6月25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70元/㎡;

在2012年6月25日后至2012年6月30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40元/㎡;

③在2012年6月30日24时后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

享受任何奖励;

六、工作责任主体

拆迁工作责任主体为**居委会,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城管队、派出所相关人员协助。

七、拆迁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建材项目周边住户拆迁工作指挥部,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镇长***任总指挥,副镇长***、***任副总指挥,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派出所、城管队、**村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两个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担任,负责指挥部、工作组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任动迁一组组长,***任动迁二组组长。具体分工见附表。

八、拆迁时间

1、5月25日-6月15日,时间20天,宣传发动,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安置房位置情况,拆迁动员,动迁小组进驻拆迁现场宣传答疑、发放拆迁通知等相关材料;(在宣传发动阶段可以签订协议)

2、6月16日-6月30日,时间15天,签订协议;

3、6月31日-7月4日,时间5天,旧房拆除。

九、拆迁经费拨付

该项目拆迁总经费由拆迁工作指挥部申请,经镇主要领

导审批,由财政所直接拨入拆迁经费专用账户。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动迁工作组负责人填写拆迁经费拨付单,经指挥部总指挥签批,直接拨付给被拆迁人。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4篇:拆迁补偿安置

关于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指导意见

长政发〔2009〕50号

日期:2009-07-23

长阳镇人民政府

关于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补偿回迁安

指导 意 见

为加快长阳城市化进程,落实镇域总体规划,改善人民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确保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文件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市级土地储备项目涉及拆迁的单位及个人。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三、被拆迁人口的确定

被拆迁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以拆迁证办理批准日派出所登记户籍为准。协议拆迁项目以项目开始拆迁之日为准。

四、拆迁回迁原则

拆迁回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依法公正、阳光文明的原则。各村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本村拆迁回迁安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标准不得超出指导意见的规定,各村具体实施拆迁回迁安置工作。各村拆迁回迁方案报镇政府审核。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本着先拆迁腾地、后解决纠纷的原则,按时完成拆迁工作。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补偿

涉及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需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或证书),按合同书签订期限给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剩余年限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年1000元/亩。

六、地上物补偿

(一)地上附属物、青苗、农田基础设施等按评估机构作价给予补偿。

(二)对超标准密植的树木、苗圃等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2007]20号)、房山区《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京房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在发布公告后,抢栽抢种的树木、抢建的房屋、大棚、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七、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令)执行。

八、宅基地面积认定和补偿标准

(一)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二)新、老宅基地认定。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下同)。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三)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两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四)在拆迁范围内长住的城镇居民户且独占一宅院并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或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的,在拆迁前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已取得房屋的,不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五)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的人员,但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在拆迁范围村内又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不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六)在拆迁范围内购买房屋,户口不在拆迁所在地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七)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八)宅基地的认定方法:经村委会确认上报镇政府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查。

九、宅基地困难补助

(一)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同一宅院、同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中两个以上子女,同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又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给予宅基地困难补助。

(二)四世同堂且户口在同一宅院的给予宅基地困难补助。

(三)宅基地困难补助标准为十二万元。

十、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一)正式房屋的标准:

1.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独立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二)宅基地上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及标准:

1.老宅基地上的房屋,认定正式房屋标准为160平方米。

2.新宅基地上的房屋,认定正式房屋标准为120平方米。

3.认定正式房屋面积的重置成新价按照评估机构作价给予补偿;超出上述认定正式房屋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60%补偿。

4.新老宅基地内不足上述正式房屋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价格按该院房屋重置成新价均价确定。

十一、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一)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含集体土地上的果园用房、仓库、大棚、井房、养殖场用房和无营业执照的工厂等),需符合《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规定的标准(即: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与有效营业执照上标明一致,具备经营条件且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拆迁时仍在经营的,另需提交拆迁之日起近半年的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原件)。

(二)利用宅基地上自有房屋进行合法经营的宅基地经营性用房,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75元/平方米。

(三)非住宅经营性用房,按正式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300元/平方米。

十二、宅基地拆迁补助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按正式房屋面积补助20元/平方米;拆迁有经营资质工厂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重新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面积补助40元/平方米。

(二)周转费:周转费补助期限为18个月,对应时间段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

周转费用按宅院计算,结合长阳及周边地区租房均价,每一合法宅院每月补助1200元。如18个月期满后,回迁楼未达到入住标准,继续按照以上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周转费,直至通知被拆迁人后,不再支付房屋周转费。

(三)拆迁范围内的住宅及单位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移线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由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作价进行补助。

十三、宅基地拆迁阶段安排及奖励标准

本次宅基地拆迁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奖励标准如下:

(一)提前拆迁阶段,时间从2009年7月25日起到2009年10月10日。本阶段划分为前半阶段和后半阶段。

前半阶段,时间从2009年7月25日起至2009年9月10日,在本阶段签定协议并按期完成拆迁的,每一合法宅院享受提前搬家奖30000元(一户多宅的按照一个宅院计算)。根据房山区《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京房发[2009]17号)文件精神,经村镇认定,未突击装修的奖励5000元/宅院。

后半阶段,时间为2009年9月11日起到2009年10月10日。在本阶段签定协议并按期完成拆迁的,每一合法宅院享受提前搬家奖20000元(一户多宅的按照一个宅院计算)。根据房山区《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京房发[2009]17号)文件精神,经村镇认定,未突击装修的奖励5000元/宅院。

此外,在提前拆迁阶段签定协议并按期完成拆迁的,按照自愿原则,由有资质的拆除公司对被拆迁户宅基地上房屋进行拆除,拆除公司按照每个宅院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价格收购。

(二)集中拆迁阶段,时间为2009年10月11日起到2009年10月31日。

本阶段签定协议并按期完成拆迁的,每一合法宅院享受提前搬家奖5000元(一户多宅的按照一个宅院计算)。在此基础上,以2009年10月31日为基准,每提前一天签定协议,再另行奖励1000元,但本阶段提前搬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根据房山区《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京房发[2009]17号)文件精神,经村镇认定,未突击装修的奖励5000元/宅院。

此外,在集中拆迁阶段签定协议的,由各被拆迁户按照拆迁时限要求自行委托拆除公司拆除。

(三)强制拆迁阶段,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11月1日(含)后签订协议的,以上所有奖励均不享受;由政府部门依法裁决并组织强制拆除。

十四、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地上物拆迁须在9月10日前完成,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拆除的,由政府部门依法裁决并组织强制拆除。

十五、拆迁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十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分别立户的按同一户对待。

十七、权证及合同终止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或虽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规定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原土地使用关系自行终止,所属地块由村集体收回管理,原承包(或租赁)协议自动解除,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原住房产权、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等相关证、照自行作废。

十八、回迁安置

本次回迁采取定向安置房方式对涉及宅基地拆迁的人员进行回迁安置。

(一)回迁人口的认定

根据市、区及长阳镇有关文件,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内涉及的被拆迁人员为回迁人口。

(二)镇政府组织实施回迁楼的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三)定向安置房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均价为2000元/平方米。 定向安置房每人享受40平方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被拆迁范围内的独生子女户(需提交独生子女证明)在2009年10月31日(含)前签订拆迁协议的,给予20平方米的回迁楼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在2009年10月31日后签订拆迁协议的不享受该20平方米的回迁楼优惠面积。

(四)被拆迁户购买楼房实际建筑面积高于总优惠建筑面积时,如果超出部分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照30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如果超出部分高于5平方米,高于5平方米部分按照60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

(五)被拆迁户在购买回迁楼后,如果剩余优惠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可以在回迁楼户型当中选择与剩余优惠面积最为接近的户型面积进行购买,超出面积按本条第

(四)款执行。如果剩余优惠面积低于30平方米,被拆迁人不得再次购买回迁楼,可选择转让【见本条第

(六)款】或按照2500元/平方米进行折款返还。

(六)本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购房后多余的优惠面积可以在本村回迁人员之间转让,转让须由双方签订协议,并经村委会备案;购房协议一经签订,不再进行变更。

(七)被拆迁户自愿放弃回迁安置,只享受拆迁政策,不享受回迁优惠政策。

十九、拆迁工作要求

(一)各村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在拆迁工作中各村要与镇政府签订拆迁责任书,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和拆除安全协议书。

(三)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并由在场见证人签字。

(四)受人委托签订拆迁协议及领取拆迁款时,被委托人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五)被拆迁人须将新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留存村委会并签字确认,如有变更须及时到村委会更改。村委会及有关单位以此为依据通知,如因地址不详等原因造成有关通知未送达,则由被拆迁人承担责任,拆迁人、村委会等单位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十、本意见由长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阳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5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高台寺村

十、十一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银兴拆迁字【2010】020号

甲方:银川市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实施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大银川建设,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台寺村

十、十一队庄点进行改造,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2009.17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34号)文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建设用地项目:

高台寺村

十、十一队庄点改造项目

二、 拆迁位置、土地面积:

拆迁位置位于兴庆区银古路办事处高台寺村,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三、 产权调换返还房屋及货币补偿:

砖混结构房屋一等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二 等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一等平方米;砖木 - 1 -

结构房屋二等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平方米, 简

易房平方米,新建砖混结构房屋平方米,砖木结

构房屋平方米,新建过道、棚平方米。

(具体测算见测算附表及房屋调查表)。

四、安置地点:

原地安置,在规划总图中A区域、高层住宅楼。

五、安置房屋建设标准:

依据银川市整体规划相关条件在该宗拆迁安置范围内的所有建

设用地、统一规划、整体设计、标准为高层建筑、外围相同。门厅、

电梯间铺设地板砖、墙面乳胶漆刷白。框剪结构、对讲门铃、钢质入

户门、毛墙、毛地、地辐热采暖、天然气入户(天然气初装费由用户

自付)。上下水接口预留、卫生间防水处理、墙面墙顶水泥沙浆抹平、

塑钢窗、双层玻璃、电梯(合资电梯)、二次加压供水、独立水表、

双回路供电、IC卡电表、外墙外保温、外墙贴瓷或乳胶漆(以设计

为准)全封闭阳台、智能化消防设施(温感器、烟感器)电视电话网

络入户(如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已入网的可直接接入,未入网的用户安

装费用由用户自付)。

六、 安置时间:

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后如不能安

置最多不得再超过6个月。

七、交付拆迁后土地: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于年月日前拆迁结

束,向甲方交付土地。

八、拆迁安置补助的费用和标准:

1、一次性搬家补助费用:每人60元,搬迁人口以所管辖派出所

户口簿、身份证为准。搬迁人口人,共计元。

2、过渡期租房补助费:应安置人口人,每人每月60元,

过渡期为18个月,拆迁时费用一次性给付。若到期仍不能安置则按

过渡期顺延每人每月60元返还直到安置为止。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过渡补助费用共计元。

九、根据银川市旧城改造康居安置相关规定,乙方办理房产相关手续,由

甲方提供,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综上第

三、八项乙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共计

人民币(大写)。共计返

还安置房㎡(大写:平方米)。

十一、双方责任

1、甲方在乙方完成拆迁15日内,向乙方支付拆迁安置补助费。

2、甲方在协议安置期限内不能安置乙方,甲方按乙方拆迁面积每月

每平方米5元给予乙方补偿,补偿到房屋安置之日。

3、乙方按时交付拆迁后的土地,并在交付土地后保证建设项目的顺

利施工。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一)返还的安置房屋以总体面积整栋楼、整单元返还给高台寺村

十、十一队安置拆迁办公室,依据此协议确定的返还房屋面积分配给乙方。

(二)协议签订后,乙方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同时失效,以本协议为准。

(三)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对被拆迁房屋自行

拆除,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如有人员伤亡,由乙方自

行负责。

十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阻碍甲方正常施工,

否则由此造成工程延误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

十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银川市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乙方(自然人):

代表人:

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年月日

高台寺村

十、十一队房屋拆迁测算表

姓名:

单位:

拆迁建筑面积(平方米):测算返还房建筑屋面积(平方米):货币补偿(人民币):¥:

测算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拆迁户(签字):

年月日

第6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征地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等材料,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1.房屋坐落:。

2.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

3.房屋用途:。

4.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层,第单元)

5.房屋的附属物情况:。

6.其他:。

第二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双方协商决定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方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第三条协议双方协商决定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1-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方决定按,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一)住宅

l.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二)店面

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三)工业用房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元后,补偿金额小计元。

2.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第二种:协议双方以对房屋市场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同时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确定。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如下项目:

(1)土地补偿费;

(2)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

2.补偿标准:。

第五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1.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

2.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

上述乙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第六条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

甲方根据《补偿方案》的标准,按经认定的补偿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具体面积及补偿金额如下:

1.住宅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2.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3.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4.大型机械设备台,按元/台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5.其他:。

(二)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

具体补偿情况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确定。

第七条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

1.拆迁补偿费用的总额:

(一)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

协议书》确定。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共计金额元整 (大写:人民币元整)。

2.支付方式:

第八条房屋搬迁腾空

1.腾空时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场地及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与甲方无关。

3.其他约定:。

第九条乙方就已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按应付款项的%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及时将房屋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甲方拆除的,应承担补偿款总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三)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

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

联 系 人:联系 人: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上一篇:小学生好家规心得体会下一篇:各种花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