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耕地保护措施

2022-10-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新晃县耕地保护措施

县、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精准性探讨

摘要:我国的农业保护补贴从2004年施行至今已经有15年,国家财政每年支出巨额资金,2007年中央财政“三项补贴”支农资金为512.7亿元。学术界对“三项补贴”的实施效果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项补贴”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本文就县、乡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精准性;探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农支出不断增加,中央连续出台了16个一号文件,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我国种粮直接补贴政策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4年开始实行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同时,对部分地区农民进行良种补贴和大型农机具购具补贴,2006年“三项补贴”资金总额为196.4亿元。2004年广西也相应出台了强农惠农政策,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从2016年起“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8年改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农业补贴成为农民转移收入的重要来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府全程补贴、提供保护与服务是现代农业的政策特征。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必须坚定不移加大對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对农民种粮不合算的认识,就是政府实施种粮直接补贴政策的基本依据,农业补贴对农业增长和农民增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2004~2015年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了“十二连增”。本文就县、乡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设置提出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以促进农业补贴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1 主要做法

1.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县农业农村局领导、财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担任,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县的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核实全县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

1.2 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政策宣传资料和标语、出版专题板报、报纸刊登,编发短信、微信等形式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宣传工作,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增加农民的知晓率、获得感、幸福感。对因政策调整、土地调整而不能享受补贴的农民做好宣传解释,争取得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县、乡镇设立并公布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受理政策咨询。

1.3 认真细致做好基础工作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和财政所密切配合,逐一审核每个农户基础数据、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在每一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对乡镇、村做好定期检查,严格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核减,严格执行补贴通过“一卡(折)通兑付”。认真核对已经发放的农户,如有错漏、重复的农户做好记录,以便退还。严禁截留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耕地补贴面积核准难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发放要求核实耕地面积、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耕地面积是由村民小组长上报,有些村民小组长没有逐户核对,存在错报、漏报的现象。有些农户耕地转包后仍然享受补贴。另外,村民小组长三年换届,新组长和旧组长对农民的承包耕地面积数据资料交接不好,有的农户耕地承包面积不精准。例如,有一个村民小组长来到我们推广站要求核对以他们村民小组的农户耕地面积。有个农户1982年包产到户后兄弟分户,他只有一个人的耕地,现在有耕地3亩。而另一个农户全家4人,现在耕地只有0.6亩,这个村民小组包产到户后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这两个农户的耕地面积肯定是错误的,但要查出错误的根源较难,1982年承包到户至今30多年了,不知换了多少届村民小组长。

2.2 不能完全做到谁种地、谁种粮给谁补贴

主要原因是农户土地流转有些是私下交易的,村民小组长不掌握情况,即使掌握情况,有的承包户土地转包后仍然不愿意放弃享受种粮补贴。有的村民小组长怕得罪群众,明明知道农户转包了耕地,但也不实报,造成实际种粮的农户不能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而承包权人仍然享受补贴。

3 政策建议

3.1 增加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编制

以广西田阳县为例,乡镇推广站编制为4个人,实际在编只有2~3个人,个别乡镇只有一个人。乡镇推广站要负责全镇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现在又增加一种稻谷生产者补贴,有的农业技术人员还要参加所在乡镇的行政工作,还有现在正热火朝天的推进的脱贫攻坚工作,因此每个乡镇站至少需要5~6个人才能完成这些繁重的工作。现在农户信息变化要及时更新,如户主过世,公安部门就要注销户口,银行就要求更改农户的户主账号,这些日常工作都要推广站每天都有人在办公室值班,不能全员下乡指导农业生产。还有现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软件不断更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不少农技人员年龄大,不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不能顺利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3.2 提高补贴的精准性、指向性

对中央的一号文件,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性强,涉及全国2亿多农户。假设每一个村民委员会有一个农户补贴误差100元,全国补贴误差数额就不小。因此,要做到精准补贴,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要精确补贴到每一块田地、每一个农户。要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必须从村民小组工作抓起,要做好对村民小组长的培训,培训他们核对耕地面积的方法,教育他们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工作责任心。强烈建议恢复村民委员会的农民技术员职位,可以从现有的村干指定一名村干担任农民技术员。现在没有农民技术员,村一级的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农业补贴等工作,没有具体负责人,今天由支书负责,明天找村委主任负责,很难做好工作。同时,乡镇的农业技术人员要对村民委上报的农户信息和面积逐一认真核好,要经常深入田间地头对耕地抛荒、转为“三产”用地、转为宅基地、国家征地、土地流转等,要调查摸底,造册登记,不折不扣地核减面积,力争补贴面积误差降到零,使农民感到公平、满意,有获得感。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向性,笔者建议,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民才能享受补贴,对用于种果树、花木、蔬菜(稻菜轮作的耕地除外)的农民不能享受农业补贴。对种粮大户要增加补贴额度,可以设置弹性的补贴标准,种粮面积越多,补贴标准越大,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在,大部分农业补贴是基于农户原来的承包地面积发放的,与实际生产“脱节”,所以对粮食生产没有产生影响。例如,有一农户,妻子是单位职工,丈夫在家务农,2010年后,丈夫转入单位就职,全家转入单位后仍享受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补贴水平总体偏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分散的个体农户来说微不足道,但对全国来说,1700亿元是很大的财政负担。农业补贴不能解决农民收入稳定问题,农民有获得感但不敏感,个别农户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漠不关心,4~5年都不去银行领补贴的钱。当前,种粮成本对农户种粮积极性的抑制作用要远大于农业补贴的促进作用。因此,必须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推动农业补贴政策由黄转蓝变绿。以广西田阳县为例,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102.84元,全县人均耕地不足1.5亩,平均每户享受补贴600元左右。因为种粮食比较效益较低,大部分农民种粮食只是为了保证口粮。种一亩早稻的成本是480元左右,其中机耕120元,机收110元,农药和化肥200元,种子50元等,一亩早稻平均亩产650公斤左右,产值1820元左右,一亩水稻的产值低于农民外出务工一个月的收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最低限额至少要达到收益高于成本并且不低于非农业收益,才能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否则,农民就会减少农业投入。所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将粮食补贴与实际种粮面积挂钩,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真正种粮的农民。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综合效益。

3.3 要对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的准确性执行问责制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强化高质量绿色发展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振兴乡村经济,国家每年用巨额资金用于农业补贴,2012年达到近1700亿元。我们乡镇、村民委、村民小组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认清形势,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有关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精神,抓好耕地面积用途的核对、核减,做到每一块田地的种植情况、每一家农户的耕地面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对出现耕地已经改为三产用地、国家已经征用、已经改为宅基地的耕地没有核减,相关农户仍然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耕地面积、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黄新文(1960-),男,大专,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农业技术推广。

作者:黄新文

第2篇:耕地、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概念,耕地保护措施

2004-土地估价师—第11讲 内容提要

第七章 耕地保护管理 第一节耕地资源状况 第二节耕地保护措施 第三节农用地转用管理 重点难点

耕地、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概念,耕地保护措施 内容讲解

第一节 耕地资源状况

一、耕地及其分类 1.耕地的概念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m,北方宽小于2m的沟、渠、路和田埂。

例题:判断题: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m,北方宽小于2m的沟、渠、路和田埂。(r) 例题: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 )。 A.新开荒地

B.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C.休闲地

D.耕种3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 答案:A。B。C。D 2.耕地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生产条件,对耕地可划分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等5个二级地类。

(1)水田。有水资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生产、种植水稻、莲藕和席草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生产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望天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农作物。

(3)水浇地。除水田、菜地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生产的耕地。水浇地主要分布在我国北方地区,灌溉方式一般都是浇灌、滴灌、畦灌和喷灌。

(4)旱地。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土地。旱地主要种植棉花、杂粮、油料等旱作物。 (5)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塑料大棚用地。

对耕地的另外一种划分方法为:把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这是基于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所做的一种划分。

例题: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对耕地可划分出( )个二级地类。 A.4个 B.5个 C.6个 D.8个 答案:B

二、我国耕地资源状况

1.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 我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人均占有耕地为1.59亩,仅为世界人均数3.75亩的42.4%。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0.8亩是人均占有耕地的最低界限

全国28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中,人均耕地低于0.8亩的有666个,占全国县级区划单位的23.7%,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有463个县级区划单位,占全国县级区划单位的16.55%,也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 2.耕地减少情况严重

3.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较低

耕地中坡度在25‘以上,应逐步退耕还林、还牧。还有一些是围湖围河造地形成的,影响了防洪安全,也要退耕。 4.耕地退化现象比较严重 5.耕地区域分布差异大 6.耕地后备资源有限

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是我国国情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实行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的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这是执行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和目标. 例题:我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人均占有耕地为1.59亩,仅为世界人均数的( )。 A.39% B..42.4% C.51.20% D..40% 答案: B 例题:人均耕地低于o.5亩的有463个县级区划单位,占全国县级区划的( ),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 A.13.4% B.16 55% C.40% D.42.40% 答案: B 例题:在耕地中坡度在( )以上的应逐步退耕还林,还牧。 A.10度 B.15度 C.20度 D.25度 答案: D

第二节耕地保护措施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整个建设用地的扩张。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七、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三节 农用地转用管理

一、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1.农用地的概念与分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农用地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内容,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 例题:判断题: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R ) 例题:判断题:.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R )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 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或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宏观控制的有效措施。土地利用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其目的是控制建设项目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大量减少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这是控制建设用地方向的主要手段,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目时,还可能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建设用地政策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在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国家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家经济调控起到辅助的作用。

例题: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是( )。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C.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D.土地征用计划 答案:A。B。C

三、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必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市、县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对符合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例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A.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B.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C.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D.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答案:A。B。C。D 例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属必须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B.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C.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 D.供水、供电、排污等特殊建设用地 答案:A。BD

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1.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地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批准项目用地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例题: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 )级审批制度。 A.一 B.二 C..三 D.四 答案: B 例题: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若涉及基本农田的,其审批权在( )。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答案: D 例题: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在城市建设区内统一征地的,批准权限在( )。 A.城市所在地的城建部门 B.城市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C..国土资源部 D 国务院 答案: D 例题:县和县级市所在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未涉及基本农田)批准权限在( )。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国土资源部 答案:B

例题:省会城市所辖的县城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到农用地的转用的,一般农用地转用须经( )批准。

A.省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国土资源部 D.建设部 答案:A 例题: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有( )。

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用地 B.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本身用地 C.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用地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用地 答案:A。B。D

五、农用地转用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留用地范围内,市、县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集中统一逐级向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涉及2个或2个以上乡镇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分别填写《农用地转用呈报表》,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充方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对农用地转用申请进行审 查,同意转用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

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土地整理项目本身使用耕地的,如整理区农户动迁安置、企业厂房迁建等需异地建设的项目,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呈报土地整理项目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用地转用呈报表》。

六、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 1.农用地转用方案编制的主体

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内容

土地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说明:拟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

(1)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台账(复印件)。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利用规 划工作的部门提出具体的预审意见,即《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七、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

现行《土地管理法》设定了农用地转用权、土地征用权和建设用地审批权,下面分三种情况分别叙述它们之间的关系。

1.城市建设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

这是指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选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办理情况。如果是使用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三个步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则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则不需办理土地征用,程序上作相应简化。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权限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和建设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内,而征用土地属国务院批准权限内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

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的具体手续,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3篇:###县###镇###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根据《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县级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镇2007年对全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现将工作情况汇总如下:

一、自查结果

对全镇8个行政村的检查验收结果,综合排名从第一名至第八名分别为: 达贵村 伟列村 卓岗村 仲达村 解协村 拉丁雪村 林古村 堆许村

二、土地现状

目前全镇耕地面积共3396.1亩。全镇土地主要特点呈耕地面积比重较小,远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且地块破碎,质量较差,坡耕地面积相对较多的利用现状。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为抓好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镇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带队深入8个行政村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验收与自查。一是对照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进行

1 抽查,重点查看划定的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地块;二是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设置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三是检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签订和落实是否到村、到组、到农户,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管护制度是否落实。通过检查,各行政村耕地保护的各项工作基本落到实处。截止目前全镇共有耕地保有量3396.1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944.4亩,保护率达100%。共设置村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8块。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经过检查验收,各乡村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做出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问题:一是基本农田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各村为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由于全镇耕地质量总体不高,为了落实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保护任务,我们不仅把质量高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且还有相当数量质量一般的耕地也划入基本农田,所以这部分耕地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档案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各村工作任务繁重,少数村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够重视,档案管理不规范。三是对耕地保护工作宣传不够,群众对耕地保护意识淡薄;四是少数村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不强;五是耕地保护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2 针对以上问题,我镇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7着重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不断加大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4.25地球日”、“6.25土地日”、“测绘日”、“科技日”和民族节庆日、“安全生产月”、国土资源相关会议等,广泛开展宣传咨询活动,通过播放音像资料、展出版面、发放小册子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为耕地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加强耕地保护基础工作建设。在完善档案、台帐的同时,对全镇耕地保护标志、标识、标语进行修复刷新;三是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为有效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镇经济健康发展,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打了坚实的基础。

五、耕地保护启示

一是耕地保护任重道远,必须要常抓不懈;二是耕地总量有限,必须要严把土地利用关;三是乡镇工作任务多,必须要做到随时跟踪、督查;四是要落实乡镇土地保护专职人员。

##镇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11日

第4篇: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工作经验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江口国土资源管理所扎根基层,精细管理,耕地保护工作小中见大

*县国土资源局江口国土资源管理所根据中央、省、市、县对灾后重建提出的具体要求,针对本地实际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特殊性,积极与当地政府一道对灾后重建需占耕地建房的25户农户(占耕地2600平方米)签订了原宅原基地整理(旱地、田)协议书,整理宅基地面

积6500平方米,超出占用耕地面积近4000平方米;对进入集镇建房的重建户也签订了宅基地整理协议书,要求必须拆除原受损房屋,并将退回村级组织的宅基地统一整理为耕地,村委会对整理出的土地进行再分配。

为保证耕地质量和耕作条件,江口国土资源管理所还积极配合县局、县农业局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对整理出的耕地进行统一验收合格后并交付村级组织使用。截止目前,江口国土资源管理所辖区的江口、木马镇和高观、柏垭乡因地震灾害原因,进入集镇进行房屋重建的28户和占用耕地建房的25户农户,都已签订合同,并退出原宅基地进行了宅基地平整工程,新增耕地12400平方米。

宅基地平整工作顺利开展并初见成效,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高度评价。农民耕地面积增加,耕作条件得到改善,房屋也建在集镇上了,住房条件也得到改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既能务农,又可以做生意,家庭收入也明显增加了。他们笑在脸上,乐在心里,无不称赞国土资源部门为老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同时,也解决了该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平衡的矛盾,有效地增加了耕地面积。

江口国土资源管理所扎根基层,认真努力地服务好地方建设,精细管理土地资源,始终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这一光荣而神圣的任务履行着自己的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 刘新亮)

第5篇: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国土局涉及的是第八条的内容,第四条应是住建局负责的内容) 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转变观念,切实保护耕地

按照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制度的要求,我区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力求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取得突破。做到坚持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大力发展节约型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努力推进土地等资源的永续利用。

二、创新机制,提升产业聚集

对处于我区繁华地段的医院等用地,采取置换的方式,让其从繁华地段退出,进入新的规划区,提高了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腾出的土地吸引商业附加值高的商业企业进入,使商业聚集效应进一步增强。建立土地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对所有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增加土地储备,保障资源供应。对有增值潜力和区位较好的闲置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都纳入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提高了对集约用地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保障能力。

三、规范运作,推进开发

根据我区基础设施落后,建设水平地下的实际,加大旧城区改造力度,大量盘活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加快旧城区的拆迁和改造,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旧城区改造的被拆

迁户,从节约用地的角度出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划定集中安置区,采取集中安置和鼓励上楼的办法进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我区在土地市场建设、集约节约用地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各方面工作,为全区国土资源工作打造良好的发展平台。

第6篇: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

1. 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 参考:

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1,非农业建设用地批准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垦多少; 2。无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合格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省级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

四,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五,鼓励合理开以未利用的土地。

六,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2. 简述《水土保护法》规定的水土流失预防的主要措施。 参考:

1。首要措施是保护和改善植被;

2.限制坡地垦荒。1,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2,省级政府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以前开垦的逐步退耕或修建梯田; 3,县级政府批准开垦禁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

3. 加强林业管理。1。严控采伐,防止水土流失,及时完成更新造林。2。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3。制定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等。

4.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特别是在山区、丘陵区等水土流失易发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作了严格有效的管理。

三.草原的种类和功能。

1. 种类,《草原法》所称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地,草地又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根据水热条件,可把草原分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高寒草原。

2. 功能1。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护和养育草原动物与植物,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生产生物产品;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需要。 四,森林资源的特点。 1. 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2. 林产独特丰富

3. 森林覆盖率低,人均占有林地少;

4. 森林分布不均,不利于发挥其环境效益; 5. 森林生产率低,生长量小。

五简述森林保护的内容和措施 1. 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盖率

2. 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 3. 防治森林病虫害;

4. 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

5. 调整林种结构,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简述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发展阶段。

1. 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初,; 2. 发展阶段,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 3. 完备阶段,70年代至今,

1、简述环境法的特征。

环境法是环境科技与法律的结合;环境是以生态为重心,而生态必须以自然科学为控制和管理的依据,因此,环境保护包括法律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法范畴,也不属于私法范畴,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由于环境法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佯,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部门法。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不仅包含一般的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还有其特有的价值指向:可持续发展。

2、简述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环境行政执法方式是指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手段、方法、措施,包括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其中,环境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执行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作的具体、单方面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是指有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行政许可是指享有环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一般为环境法律法规所禁止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环境行政强制是指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环境法直接规定的义务,或拒不履行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由有权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其履行法定义务或处理(处罚)决定;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指环境执法机关为实现环境管理的职能,对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执行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3、简述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此外,我国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已实行的一些制度,如 "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

五、论述(15分)

1、试述环境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实施纲要与现实意义。

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是指基于人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义务或环境法律责任。污染者付费,亦称污染者负担,指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及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利用者补偿,指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使用的,利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者保护,指有权开发环境资源者,同时必须承担环境资源保护的义务。破坏者恢复,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环境责任原则的贯彻主要包括: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运用经济手段,包括征收排污费、环境税以及生态补偿费等,加强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强化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环境责任原则的意义包括:可以强化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意识,预先防范环境污染与破坏;可以推动企事业单位积极治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促使其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六、案例分析(15分)

1、东湖水产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渔业法》第29条规定:“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渔业法》第29条解释:《渔业法》第29条中“破坏”一词是指故意的行为,不包括过失的行为。本案中医科所挡坎截流并没有破坏他人养殖水体的故意,应属过失的行为,不应按照《渔业法》第29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因此,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2、法院认定的赔偿额不合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应当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时所需支出的费用。可得利益是指可以预见的由损失财产能带来的利润。本案中,法院只认定鱼死亡的直接损失及事后受害人采取措施付出的人工费用,却忽视了受害人应得的鱼卖出后可得利益的损失,显然是不适当。 的。

简答(30分)

1、简述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一切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放射性物质五大类)的企事业单位。

(二)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收费标准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分废气、废水、废渣三项,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危害程度、排放的浓度和数量等进行分类,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三)排污费的增加或减少。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排污单位经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或显著减少排污数量和浓度,可申请停止或减少收费。

(四)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补助环境保护部门购置检测设备以及业务活动费等。

2、简述我国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具体制度,可分为环境法的一般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等)和水污染防治的特殊制度,后者主要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等。其中,总量控制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的法律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加强生活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可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应当广泛征集附近单位和居民对该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的意见,并如实连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其主管部门预审,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3、简述我国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

我国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1、简述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具体分工如下: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简述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期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如污染物的排放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严重扰民、经济效益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

(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即在规定期限内的治理目标,包括限期治理目标与限期治理期限两方面。对于具体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排放标准;对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各级人民政府。

3、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原则。

“三化”原则;即减量化(使固体废物少生产或不生产)、资源化(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为资源)、无害化(固体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避免其污染环境。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相结合原则;区域型、专业化的集中处置可以节约投资,提高治理水平,同时,产生固体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宜自行分散处置。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1.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有过错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1分)

二.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2分)

三.危害结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1分)

四.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1分)

2.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

(1)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3分)

⑴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⑵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2分)

3.简述环境标准体系。

三级:(2分)(1)国家环境标准

(2)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3)地方环境标准

五类:(3分)(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5)环境基础标准

4.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新的法律规定。

(1)扩大了固体废物的范围。(2分)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首次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交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分)

(3)取消了对工业固体废物排污收费的规定(1分)

3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 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和方法。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在于: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

3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主要措施包括: (1)设立水体保护区;

(2)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范; (3)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限排措施; (4)规定防止农药和化肥污染的措施; (5)规定防止船舶污染的措施。 32.(1)保护和改善植被; (2)限制坡地垦荒; (3)加强林业管理;

(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3l. 简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适用效力。

:::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

32.简述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确认取得;(2)授予取得;(3)转让取得;(4)开发利用取得。

33.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采用的经济刺激手段有哪些?:::.(1)财政援助;(2)低息贷款;(3)税收。

34.试列举三个主要的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名称::::.(1)《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2)《世界遗产公约》;(3)《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环境看法、观点和观念的总和。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把自己看作是自然的奴隶。人类处于畏惧自然的观念形态。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既为战胜自然而感到自豪,又为遭到自然的严重报复而感到震惊。人类处于由严重破坏自然被迫转为无视自然的观念形态。 第三阶段是人类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逐步强调保护自然的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人类处于与自然走向和谐、协调、发展的观念形态。

2、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这是从保护对象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从防治客体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三)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这是从生产、经济角度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四)保障人体健康。这是从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点和起码目标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五)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从与保障人体健康并重的基本目标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3、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是民主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其内涵是:第一,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第二,有利于提高和强化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第三,可以使公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第四,可以使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4、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是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性转折点。

可持续发展的最广泛的定义和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人类应享有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其最基本的要点:一是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和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二是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

、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这是确认自然人依法利用环境要素或环境资源,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的法律保障;它赋予个人参加环境保护活动,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平等资格。个人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而且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具有广泛性。任何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国家都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第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不存在单纯的权利主体或单纯的义务主体。

3、“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防止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其含义:

1、“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

2、“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3、“三同时”制度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适地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样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有效。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事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一般来说,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

(三)适人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什么人有效。一般而言,全国性的环保法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性的环保法规仅适用于该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通常按照某一具体法律的规定。

1、我国森林保护的立法主要有:《关于保护和发展竹林的通知》(1956年),《森林保护条例》(1963年),《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3年),《森林法》(1979年制订,1984年修改),《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2、资源法体系主要包括:

1、土地资源法体系;

2、水资源法体系;

3、生物资源法体系;

4、矿产资源法体系;

5、能源法体系;

6、海洋资源法体系;

7、气候资源法体系;

8、旅游资源法体系。它们其中每一类资源法规又都自成体系。

3、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其特征:

1、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

2、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3、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

4、内容和主客体的广泛性。

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就导致全球问题的原因而方,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1、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贯彻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原则的关键。根据我国国情,贯彻该原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按照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特性及客观自然规律开发利用。

第二,建立健全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管理制度,从而保障该原则的适用。 第三,用市场机制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办法加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工作。

第四,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原则的实现。

2、目前,我国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另外,还按行业的不同分别制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罪,依据新《刑法》第338条、第346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4、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指的是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文件所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体。主要包括三大部分:(1)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这些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2)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如关于保护大气环境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等。(3)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等。

30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要领及其基本内容。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1分) (2)该法律体系的构成是: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

31、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1)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1分)

(2)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 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 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

危险废物的填埋及集中处置规定。

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32、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措施是: (1)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2)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3)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贸易活动。 (4)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活动。 (5)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6)对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7)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 (8)确立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 (9)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监督体制。 。

33: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相比,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有哪些重大的发展?、(1)明确了发展权。

(2)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到损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该受到优先考虑。

(3)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影响通知等。 (4)特别强调妇女和青年在环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作用。 (5)排除科学不确定性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

1、国家对环境资源管理的特点是:

(一)手段的特殊性。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特别方式和方法,如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方法。

(二)利益的整体性。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只能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健康和民族的生存发展,注重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理的综合性。必须采取综合的治理方案,可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科技、宣传教育等手段。

(四)管理的区域性。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又有明显的区域性,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措施。

(五)管理的广泛性和民主性。其管理机构分布众多,管理的领域广泛,并要听取公众意见。

2、、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具体规定有:①国家建设、乡村建设用地,须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用地。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③征用以下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④征用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⑤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3、主要理由如下:

(一)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的调整对象是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二)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它利用独特的调整方法,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并大量采用技术规范等。

(三)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其根本原因是人类赖以生产、发展的环境受到了污染和破坏,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日趋明显。

(四)有自己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其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等。

(五)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已发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功能齐备的环保法律体系。

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特征有:

1、环境行政违法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环境行政违法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

3、环境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环境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3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与其他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

26.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

综合体系,它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四个部分组成。

27.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

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

环境质量的要求。

28.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

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二是自然资源使 用权。

29.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

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社会发展计划等)的关系如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它与其他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最高的效力。首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其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最后,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

33.(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

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还必须采取积极的

治理措施。(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

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

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

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

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 无法救治。(3)贯彻该原则的主要措施:加强对计划(或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

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34.产生原因包括:

(1)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有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

(2)环境法律规定中多为行政管理规定,缺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环境诉讼程序的特 别规定;

(3)环境法理论研究超前、环境立法滞后; (4)受经济发展、技术条件的限制;

(5)与加害人相比,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

(6)相对于经济发展的意识而言,审判人员环境意识较为薄弱; (7)来自政府及有关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当干预。

试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

构成要件:(共6分)

1、有排污行为,但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2分)

2.有损害事实;(包括人身和财产的损失)(2分)

3、排污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分)

免责情形有:(共4分)

1.不可抗力。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战争(2分)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和社会现象(如战争)。

2、受害人自身的责任;(1分)

3.第三人的责任(1分)

1、试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包括: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模式。它要求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它包含了两个重要的观念:代内公平,即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不能以剥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权为代价;代际公平,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权为代价。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穷人民的基本需要;“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必须遵循国家主权的原则。此原则意味着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然而,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传统的绝对排他性的国家主权原则显然不利于国际环境保护,因此,国家主权原则需要发展,在充分强调各国的环境主权的同时,亦要强调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同时也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就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而言,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当今世界,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是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解决这些环境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完成。 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损害预防原则是指国家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各国为保护环境,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1、试述“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与现实意义。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切可能损害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利用项目。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一般包括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三个阶段,"三同时"制度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而对不同阶段提出了特定的管理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三)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同时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该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为:

(一)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或破坏的重要手段。

(二)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延续,是在项目实施阶段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试论环境标准的性质、意义及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2)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 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环境标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环境标准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 (3)我国各类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和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确认环境纠纷中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

(4)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环境标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特殊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2分) (5)它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它是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性基础。

第7篇:关于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

关于落实《湖南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政策方针、工作部署和措施要求,推进国土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切实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最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湖南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就开展执行耕地保护政策、执行土地调控政策、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查处违法用地等情况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安排。为切实保护耕地,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全面做好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耕地保护和集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袁为凡任组长,副局长 任副组长,执法大队、用地股、耕保股、地籍股、地产股、纪检监察室、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股),负责日常工作,各镇站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分工

根据省、市安排和股室职能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情况。重点督查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各类非农建设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是否已经依法补充或补划,补充或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是否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相当;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是否落实到位(责任领导: ,责任股室:耕保股、土地整理中心)。

(二)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重点督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实施供地;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加强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是否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盲目扩张、重复建设项目批地供地等行为(责任领导: ,责任股室:地产股)。

(三)节约集约用地情况。重点督查是否严格按土地利用计划批地用地;是否按用地定额指标控制和核减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是否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其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机制体制;是否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是否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畴(责任领导: ,责任股室:用地股、地产股、执法大队)。

(四)违法用地查处及问责情况。重点督查是否按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疑似违法图斑进行了全面核查;对查实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开展了警示约谈、启动问责等工作(责任领导: ,责任股室:执法大队、监察室)。

三、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

各镇国土资源站要按照检查内容,在 月 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边查边改,并于 月 日前向县耕地保护和集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县局耕地保护和集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镇国土资源站自查自纠情况,于 月对各镇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做好迎接省、市检查准备。

(一)高度重视,快速行动。各单位要把此次“迎检”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迎检”工作的紧迫感。各股室及镇站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督查,全面梳理本辖区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快”字当头、“严”字要求、精细作为,对于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二)明确专人,狠抓落实。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同时,各镇站要将此次迎检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此次检查涉及多个部门,各股室及镇站要严格按照检查要求,与交通、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工作。并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建立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附件: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

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湖南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湖南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湖南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 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政策方针、工作部署和措施要求,推进国土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各地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切实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按照《湖南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湘纪发[2011]22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开展“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配置资源的关键环节,重点针对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耕地保护政策、节约用地政策等的落实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统筹兼顾。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每开展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综合考评等工作进行,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三是查纠结合。针对存在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查处结合。综合运用督促整改、查办案件、行政问责等多种手段,及时解决和严肃查处违规建纪违法问题,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四是务求实效。以监督检查为契机,进一步改进自身工作,不断健全全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提升国土资源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按照生活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检查范围涵盖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二)检查内容

1、耕地保护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是否已经依法补充或补划,补充或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是否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相当;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2、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实施供地;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加强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是否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为“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盲目扩张、重复建设项目批地供地等行为。

3、节约用地制度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计划批地用地;是否按照用地定额指标控制和核减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是否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其他促进节约用地的机制体制;是否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是否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畴。

4、违法用地查处及问责情况:是否按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疑似违法图斑进行了全面核查;对查实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开展了警示约谈、启动问责等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领导小组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方先知任组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颜学毛任副组长,执法总队、规划处、用地处、耕保处、地籍处、地产处、纪检监察室为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规划处),负责具体联系工作。

(二)部门责任分工 省国土资源厅总牵头,并负责对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土地审批情况、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等进行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职能分工,对产业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情况进行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本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情况、用地节约集约情况进行检查。

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相应成立“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四、检查方法

为避免重复检查,切实提高效率,要做到“三个结合”,即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卫片检查与实地督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其他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其中,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主要与每年的年终综合考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考核评价工作相结合;耕地保护政策执行情况要把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作为考核核心指标,将每年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节约用地制度落实情况要与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中期考核、新型工业化考核、开发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相结合;违法用地查处及问责情况与每年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计算机网络监管平台查清违法用地,依法依规严肃整改查处。

五、工作步骤

8月-9月:由各市州按照监督检查方案开始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10月-12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单位根据结合考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检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情况,对各市州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结果与下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排等相挂钩。

附件:2011年湖南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

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附件

2011年湖南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按照《湖南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湘纪发[2011]22号)的要求,特制定2011年湖南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计划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自查:各市州、县市区。

抽查:根据自查情况,抽查一至二个市州、县市区。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护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是否已经依法补充或补划,补充或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是否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相当;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二)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实施供地;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加强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是否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为“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盲目扩张、重复建设项目批地供地等行为。

(三)节约用地制度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计划批地用地;是否按照用地定额指标控制和核减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理;是否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其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机制体制;是否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是否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畴。

(四)违法用地查处及问责情况:是否按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疑似违法图斑进行了全面核查;对查实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开展了警示约谈、启动问责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对市州的监督检查和抽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省发改委、经信委、交通厅、水利厅配合进行。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和抽查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的时间

2011年8月至10月由各市州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2011年10月至12月开展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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