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

2022-07-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

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策略研究

摘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和成因,制定正确的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预防;策略;处置

正确认识、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

对群体性事件如何理解和定性,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如,“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团体、组织,在利益受损或不能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酝酿,最终采取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集体械斗甚至集体采取打、砸、抢、烧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法的集体活动。”[1]“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一定数量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2];“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参与人员较多,以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甚至实施暴力为手段,以满足需要为目的,扰乱、影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由利益要求、观念主张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形成群体,聚众以非法的形式或手段来主张合法权益表达意愿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依法妥善处置的事件”[4];这些都突出和强调了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其一,参与的主体必须是群体;其二,实施表达严重不满或共同利益诉求的抗议活动;其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据此,群体性事件应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利益诉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在不确定诱因引发下的不确定时间,突然实施的公开干扰社会公共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集群行为。

现阶段,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从根本上讲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应该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和方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即使是有人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只可对背后的组织者给予法律制裁,而不能对广大群众采取强制性手段[5]。

二、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是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

1.群体参与性。一般来说,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社会成员可以分为事件的“参与者”、“反对者”和“旁观者”(“非直接利益者”)。目前发生的一些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非直接利益者”广泛参与,笼统地把矛头指向地方党政机关,借机宣泄对社会的不满和心中的不平。2005年6月的安徽池州事件,就是由一场小小的民间冲突演变成有上万人参与的焚烧警车、哄抢商场的严重群体性事件。

2.突发性。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起因微小简单,但发生突然,规模迅速扩大,在数小时内引起数千人甚至上万人的突然参与。2004年10月的重庆万州事件,就是因某水果批发市场的临时工与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发生纠纷,突然演变成一起上千人参与、冲击当地政府、打砸办公楼、哄抢物品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对抗性和破坏性。在群众共同的心理情绪基础上,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行为方式日趋激烈,动辄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甚至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基层政府的极端破坏行为,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就是例证。

4.失控性。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参与者之间通过暗示和模仿,情绪互相感染,非理性因素逐渐增长,导致行为无法预测和控制,大大超越了引发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初衷。2005年4月浙江东阳画水镇群体性事件,村民一方的目的在于解决污染问题,但事态的发展导致冲突双方多人受伤、数十辆汽车被毁坏,最终八名村民被判刑。

三、深刻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是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

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导致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不断趋于多元化,受不同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诱发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6]。

2.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调研不够细致,论证不够充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有的地方执行政策不够到位,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少数干部工作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导致干群矛盾激化,化解、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3.民主意识与政治参与能力之间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文化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参政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造成了高涨的民主参政意识与较低的参政能力间的反差。一些群众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政府造成压力,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使本来能通过正常的信访、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4.利益诉求渠道淤塞或缺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体制性原因。表面上看,中国群众的利益表达途径很多,但对弱势群体而言,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7]。甘肃陇南“11·17”事件,如果有关领导能及时出面对话协商、解释疏导,事态的演变可能会是另一结果。

5.社会矛盾调解手段单一,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机制性因素。 群体事件频发的一个深层次原因,是一些基层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是积极主动地帮助解决,而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以至矛盾越积越深,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一些部门在遇到群体性事件时往往以强制性手段解决问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使矛盾进一步尖锐,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正确制定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是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保证

1.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我们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8]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减少和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深入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工作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准确掌握社情民意上,密切关注企业破产倒闭、职工下岗失业、农民工返乡、群众生活困难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及时掌握群众的意见和诉求,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9]。

3.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信访部门应强化职能,多层次、多渠道地开辟领导联系群众的途径,建立领导与群众定期协商对话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通过有效的信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上访阶段;依法管理群众的游行等诉求行为,把群体性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4.提高政策预见性,主动协调各方利益。 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准确把握社会心理和群众情绪,认真分析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让群众通过政策的执行,感受到党政机关的关爱、温暖。把可能遇到的风险挑战考虑得更严重一些,把应对措施准备得更充分一些,带着强烈的忧患意识谋划工作,带着强烈的紧迫感部署推进工作,就一定能遏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处理群体性事件协调机制。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矛盾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关键在基层。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培训,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群体性矛盾的作用,提高基层组织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处理群体性矛盾的协调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共同参与预防和处置工作,努力确保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放在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岳阳.论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J].时代经贸,2007,(85).

[2]陈晋胜,张涛.群体性事件经济成因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2004,(1).

[3]冯林.浅析当前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及预防处置对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4]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J].政法学刊,2006,(5).

[5]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G]//毛泽东选集:第7卷.

[6]岳华东.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5).

[7]张桂林.透视群体性事件中的民意沟通缺失现象[J].半月谈,2008,(23).

[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9]董瑞丰.预警群体性事件[J].瞭望新闻周刊,2009,(1).

作者:吴兵团

第2篇: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构建探析

摘 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应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试图通过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含义、性质、特征,找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构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处置;治理

中国的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也是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的高发期,群体性事件就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改革进入“深水区”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暗礁”。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体性事件,直接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事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的构建,不仅是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更是紧迫任务。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1.群体性事件的含义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相关部门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公安部于2000年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2条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十种行为。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皮华英在《群体性事件心理分析》一文中定义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关心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群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行为。陈晋胜、张涛在《群体性事件性质、原因的辩证分析》一文中定义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一定数量的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

考虑本文的行文逻辑和研究对象,对群体性事件概念定义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导因于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相同或近似的利益诉求团体所共同实施的诸如聚众集会、游行示威、群体上访、冲击国家机关、阻碍交通等一系列行为,对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治安秩序等造成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群体性活动。

2.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正确分析事物的性质是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的关键。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表明,我国目前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也正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根据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并不偶然,它将会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必须在这样的宏观背景和前提下来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分析一下近年来各地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不难发现: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于相关的利益冲突引起的,且不具有普遍性和本质的对抗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绝大多数人主观愿望是希望自认为合法的利益得到保护,且目前这类矛盾处于局部性的和可控的阶段。事件参与者的真实意图并非西方媒体所恶意宣扬的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取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所以,群体性事件所导致的并不是对抗性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不可否认的是,群体性事件也有个例,一些群体性行为也触犯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甚至是刑事犯罪,依法必须予以相关的处罚,这也是我们在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时应当予以注意的问题。

3.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考察,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具有相应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一般集中在诸如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补偿、灾难灾害、食品卫生安全、企业改制、拖欠工资、公职人员野蛮执法等矛盾集中点上,因此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尽管有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经济利益的原因无疑是其中最根本的原因,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也大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相关利益,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具有一定的规模。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一些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所形成的群体,他们就是想通过这种群体的规模性来引起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的注意,达到实现自己相应利益的目的。

三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组织性。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由过去的偶然发生、少数人临时起意而演变成现在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内部分工明确、有确定的目标和统一的行动。比如有的群体性事件人数达上千人甚至上万人、持续时间为数月甚至数年,因此处理的难度之高、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四是具有公开性。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就大张旗鼓地向社会、政府等相关部门表达他们的意愿和要求。时间上主要是选择在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期间或是国家的重要节日期间,地点上主要是一些公共场所或是政府机关门前或是重要的交通要道,方式上主要是采取公开集会、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拉条幅等过激行为。

五是具有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参与的主体越来越复杂,工人、农民、复转军人、社区居民、社会闲散人员等都牵涉其中,有的群体性事件甚至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控制或者利用;事件发生的原因越来越复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族、宗教等问题相互交织,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相互掺杂,很难理清。

此外,个别群体性事件还受到国内外敌对势力一定程度的支持,这些势力唯恐中国不乱,直接插手一些群体性事件,提供资金等物质支持,妄图把个别群体性事件演变成类似西亚、北非的“颜色革命”,破坏我国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还有一些群体性事件通过互联网进行组织、煽动,事前进行动员、串联,事中进行联络,事后进行沟通,使个别问题扩大化、社会化、国际化。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根据对群体性事件含义、性质、特征的分析,为我们进一步探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而弄清它的规律,为处置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依据。

1.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考虑

我国的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体制逐渐转轨、利益格局发生变革、社会矛盾逐渐显露,一些民生领域,如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社会利益分配、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处置不公、不当而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问题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一些地方政府违背群众意愿片面追求政绩、不顾群众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群众又缺少相应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从而导致群众对政府产生对立不满情绪,聚积到一定程度便以过激方式爆发,来回应政府和社会,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出于对政府以及官员行为的质疑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以及少数干部的工作作风不正、公权力失范、形象不佳,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贪赃枉法,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使群众对政府以及公职人员怀有很深的不信任感。无论政府出台的政策、实施的举措动机、目的如何,公职人员操作、执行的如何,往往都会引起群众的误解和质疑,缺少群众的拥护,从而产生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结果是政府为公众办了好事得不到群众的赞扬和回报,而好事因为缺乏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也往往办不好,干群关系形成长期的对立化,一旦发生群众不理解或者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没有及时化解,多数会导致矛盾逐渐激化,进而扩大化,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

3.出于法制环境的不成熟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都和法治有一定的关联。健全有效的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反之,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党委和政府管得太多,长期以来使民众形成过多的依赖,有问题就找党委和政府解决。又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相对不成熟,不仅诉诸法律成本太高,而且由于司法相对的独立性差,解决问题难,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怪现象,群众认为“法大不如权大”,从而导致“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有问题就找党委和政府,找的级别越高越有效果。同时,一些越级上访、闹访的人成为既得利益者,客观上误导了一些人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纠集的人越多、造成的影响越大,解决得就越快、获利就越丰厚。因此,制造群体性事件,自然成为一些人给党和政府施压的有效手段。这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需求,也就是说在法律的框架内,尚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三、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的构建

群体性事件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必要的代价,需要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化解群体性事件,使其始终保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但是,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基于对群体性事件内涵的剖析和对其发生原因的分析,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民众建立畅通的法制化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途径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建立民众和政府良性互动的机制。因此,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构建多种形式的沟通渠道和对话平台,把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首先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目前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还不够畅通,缺乏把最基层民众的声音及时传达上来的有效机制,导致民众的问题堆积在基层。长此以往,就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因此要发挥基层人大的职能,创新人大有关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履行好基层人大对基层政府的监督职能。如果基层的政府和官员能够深入群众,体察民情,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不仅会增强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而且会进一步筑牢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从源头上防控好群体性事件。

其次要监督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开展廉洁政府建设和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政府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有关,和个别政府官员的贪腐行为有关,和部分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有关,因此一方面要坚决遏制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执法腐败行为,防止一些官员因个人私利而与群众的利益产生冲突,进而发生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要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工作作风,加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努力维护民利、改善民生,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使政府有能力、有威信引导群众共建和谐社会。

2.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为民众建立公平的社会利益分配体系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调整而导致的利益冲突,由于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社会心理失衡,因腐败现象导致的政府信任危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阻碍。为此,要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改善民生,让民众从经济发展中受益。

首先要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合理收入。对不合理收入的来源渠道加以限制,把公职人员的收入控制在社会中等水平,不能与工人、农民的收入差距拉得过大,防止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同时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确保财政拨款用在公共事业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该用的地方。

其次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通过对高收入的调节,实现二次分配,通过税收、补助的方式将一部分过高收入转移到低收入者手中。并针对漏税严重的情况,完善存款实名制。将有价证券等金融财产也纳入实名制范围,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和全面的个人收入核算体系,为个人所得税创造完备的稽查平台。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逐步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高低收入中的作用,逐步缩小贫富差距。

再次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收入差距的缩小,达到共同富裕。各级政府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失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尤其要保护社会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

3.重点推进法律机制的建设,为民众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异常艰难而复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处理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首先要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柏拉图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法律权威,这个国家离覆灭就不远了”。目前在一些地方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出现的以言代法、权力支配法的现象,无疑使我们处置群体性事件陷入被动,势必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以及依法治国方略价值的贬损。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法律的统一性、规范性、程序性,使民众能够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防止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长官意志”的影响和渗透。依据法律来调节群体性事件能够有效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为处理同类的事件提供示范的作用。而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化解决途径可以减少对党政机关的冲击以及对正常工作的影响。

其次要加强有关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一是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赋予民众应有的基本权利,拓宽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与其“堵”不如“疏”,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民众的利益多元化,矛盾多元化,需要我们逐步放宽对公民依法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让民众更好地拥有并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化解民众的矛盾,从法律的角度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要继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体性事件防治法》,使这部法律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为更好地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保障。

再次是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现行的信访制度与信访工作要求不相适应,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面对在基层普遍存在的推脱的现象,信访部门基本是接受来信来访,做一些原则性的答复或是批转下级、其他的部门处理,既缺乏监督又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因此,需要改革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缩小信访范围、规范受理的事项,把一些能通过司法或行政救济等其他的渠道解决的问题交由相关的部门处理,减少中间环节,避免矛盾的扩大。同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力度,创新信访制度。比如一些学者就曾建议把一些归属各个行政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统一划归同级的人大或常委会,这样的机构设置既可以更好地实现人大的监督职能又可以避免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更好地实现民众的权益,达到有效防控群体性事件的目的。

四、结论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是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但它一般情况下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防控群体性事件的意义是维护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方法是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重点是防止矛盾转化。本文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更多的是从本源上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参考文献:

[1]陈晋胜.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R].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2]宋宝安,于天琪.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5).

[3]于建嵘.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4]施伟东.依法应对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J].犯罪研究,2009,(3).

[5]于建嵘.压力维稳的政治学分析[J].战略与管理,2010,(4).

(责任编辑:姚 丽)

作者:吴月丹

第3篇: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公安机关的角色失调与调适

摘 要:作为社会学重要理论之一的社会角色理论,它包含角色失调、冲突、调适等重要理论和概念,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将社会角色的这些理论和概念应用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分析其在处置过程中面临的角色失调及具体表现,并积极探索角色调适的路径,加强角色适应能力,以期为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找准位置,提高其处置的水平和能力。

关键词:公安机关;角色失调;角色调适;群体性事件

社会角色理论最早是由美国芝加哥学派开始系统使用的,它的核心概念就是角色,围绕角色及其延伸概念来研究人的一系列社会行为和表现。本文试图围绕角色及相关概念,从学理层面解读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面临的角色失调现象,并积极寻找角色调适的路径,以期能深化对角色理论的认识,同时为公安机关积极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提高实战能力提供借鉴。

一、社会学理论中角色失调的内涵

人们对社会角色的扮演,往往受到自身条件、认识和客观因素的限制,产生角色承担者的实际表现和社会期望标准不一致等现象,这就是角色失调。美国社会学家E.戈夫曼认为,每个人进入自己扮演的角色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具备了承担角色的基本资格;二是扮演者本身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水平,可以胜任角色;三是角色扮演者要积极投入角色,领悟角色内涵,不断提高角色扮演能力。当社会成员不具备或达不到上述条件时,就无法进入角色,就会出现角色失调等问题。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角色不清

角色不清是指角色扮演者不知道自己的角色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对自己角色的行为规范、标准和要求模棱两可。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原有的行为规范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新的规范还未建立起来,角色承担者本人无所适从,社会上每个人对这个角色都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于是便产生了角色不清。

(二)角色紧张

通俗地说,角色紧张是指一个人同时扮演多种社会角色,受到时间、地点、精力等制约而产生的心理和身体上的紧张和不适应。一个人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如果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角色,肯定会造成其顾此失彼,影响角色扮演的质量,导致角色紧张。

(三)角色冲突

所谓角色冲突是指角色承担者在角色扮演中途遇到矛盾、障碍,无法调和,导致角色扮演无法进行。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角色外部的冲突,即角色与角色之间的冲突,如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冲突等;另一种是角色内部的冲突,即多种角色集于一个人身上,无法兼顾。

二、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公安机关角色失调表现

社会学角色理论应用于我国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有着重要的价值。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如拥有强大、全面的情报信息系统;高效、统一的指挥协调系统以及超快的上下联动机制,这些优势和它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它必须承担起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责任,而且是属于主力军的位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在处置中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角色失调问题,较常见的有几下几点:

(一)公安机关产生角色不清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日益频发,且表现方式越来越激烈,造成公安机关的处置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却缺少具体的处置办法和处置条例。虽然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但只是明确了相应的原则,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法却无明确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在实际的处理中难以突破为与不为的两难困境,面临着为与不为的两难抉择。为之,则担心因为公安机关的加入导致事件升级,加大不良影响;不为,又担心局势扩大以致无法收拾,给人产生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印象。这就使公安机关在处理中往往手足无措,产生角色不清。

(二)公安机关容易角色紧张

虽然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公安机关没有直接的关系,但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必须迅速参与到事件的处置中。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置中应该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要接受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的指挥和行政命令,而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第一要务,一味地将公安机关推至第一线,让公安机关充当“消防员”的角色,在没有查清楚事件的因果缘由的时候,就要求公安机关化解矛盾,迅速平息事态。但这并没有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能埋下更大的隐患,或者可能将矛盾的焦点转向公安机关,加深民众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矛盾,造成公安机关的角色紧张。

(三)公安机关面临角色冲突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同样会面临角色冲突的情况。《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明确了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所有的处置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但在实际处置中,由于中国传统的权力观念作祟以及服务理念的缺失,某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在工作中过分强调政治利益和行政手段,从而导致了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一味地机械地去执行地方党委政府的指令,极少去考虑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無意识之中就把自己推向了民众的对立面,具体的表现就是在事件处理中缺乏必要的热情、耐心和信心,动辄就会滥用警械或强制措施,以武力去压制而非人性化的化解,造成公安机关和民众之间的角色冲突,典型代表如 2008 年的云南“孟连事件”和2014年“海口事件”等,都出现了现场民众与公安机关的冲突,导致人员伤亡。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自身也存在角色冲突。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其职责多、任务重、事务繁忙,承担的社会角色较多,造成其无法兼顾。于是某些公安机关片面强调其无法解决事件所涉及的矛盾,极力撇清自己的职责,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消极等待,对现场形势的变化视而不见,忘记了自己“执政为民”的本质,最终导致事态的扩大与蔓延,从而酿成严重后果。

三、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公安机关角色调适探索

公安机关的角色失调,一方面导致群体性事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置,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给公安机关本身造成巨大压力,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导致以上角色失调的原因有体制机制原因,有公安机关自身认识原因等。为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需要准确把握角色内涵,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自己的正能量。

(一)加强角色学习

角色学习是进行角色扮演的基础和前提,主要是学习社会大众对角色的期待、将要扮演角色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进入角色的技巧等。角色扮演者要避免角色失调,就必须加强角色学习。

公安机关首先要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充分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它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其行为往往带有违法性的特点。同时,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自己的职责。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党委和政府是决策者和指挥者,占据主导地位;公安机关承担执行者的角色,发挥参谋和助手的功能。公安机关不能包揽一切,甚至是越位指挥、越权管理,但也不能消极怠工,被动等待。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要遵循 “统一领导”、“三慎原则”、“果断处置”等原则,积极与事件主体沟通、共同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

(二)强化角色互动

在一定意义上说,完成角色扮演的过程就是与他人互动的过程,在互动中根据社会和他人的期望和要求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和认知,力争使角色扮演成功。所以說,角色与互动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在互动中,才能了解角色要求,才能形成角色认知,并完成角色扮演。

很多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如经济纠纷、征地拆迁、政治问题等单靠公安机关是无法解决的,公安机关是主力军,但不是独立军,在实际的处置中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一方面,公安机关需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互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快速反应,尽快控制事态,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的互动,要刚柔并济,多沟通、多磨合,以更宽容、理性的态度应对,要引导群体以更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和维护权利,促使纠纷和矛盾得以有效地解决。

(三)提高角色适应

社会角色的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停变化的。因此,角色扮演者必须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自己的角色认知和行为,以适应新的角色内涵,顺利完成角色扮演。

随着群体性事件内涵和方式的日益复杂化,其相应的处置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公安机关作为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重要力量,必须随着角色内涵的变化,提高自己的角色适应能力。目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利益日益复杂,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短时间内,群体性事件还将处于一个高发的阶段,这使公安机关的处置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原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和经验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公安机关应不断加强学习,正确把握发展的角色内涵,不断提高角色适应能力,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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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艾

第4篇: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

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方法及步骤初探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2009年9月,中共《党的建设辞典》时隔20年后再出版,在整部辞典的1015个词条中,1/3是新词,群体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

宋宝安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和不特定的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耦合群体,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活动,是以合法的或非法的规模性聚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1]向德平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集体上访、集体怠工、罢工、非法集会、聚众、游行、示威、骚乱、**、大众恐慌等等”。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

对群众的感情有多深,解决问题的力度就有多大。说到底,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每个部门的各个层面都不等不靠,勇于负责。只有将“第一位”的基础工作做好了,宣传部门的工作才会游刃有余,权力部门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也才会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和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政法机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干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1、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实行上下互动,官民互约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约束、惩罚性的治理,又要运用教育,说服的疏导性,奖励性治理;既要体现法治精神,又要运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管理农民,更要约束干部。

2、要增强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我国正处于重大的历史转折和社会变革时期,思想领域的斗争往往异常激励烈,对于社会思想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和各种腐朽思想文化必须会去占领。“干部万万不能忘掉或者偏废肩上的政治使命,必须坚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治信念,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才能够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识别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而不至于陷入迷信的深潭。

3、为全面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保证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书籍、资料,同时要做好基本法和新法的辅导,培训工作,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任用和考核农村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来对待。

(三)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促进农村稳定。发挥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笔者认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选好人员。治保,调解工作做得好,主要是因为治保,调解人员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得到了广大村民的信赖和支持。因此,治保,调解主任及委员,要挑选那些热心于治保,调解工作,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在村民中威信较高,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担任。(2)村主要干部及两委会要关心,支持治保,调解工作,把治保,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点环节来抓。要注重增强治保,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树立他们在广大村民中的威信。在鼓励他们发扬奉献精神的同时,也要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尽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治保,调解工作。(3)严格执行依法调解的原则。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搞违法调解,违法调解不但是无效的,有时反而带来负面效应。如刑事犯罪案件就不能调解,一旦调解就会产生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治保,调解人员还要注意防止治保,调解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倾向,对于当事人要一视同仁,不分地位高低,不论贫富贵贱,决不能因为有利可图就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而无利可图则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引起犯罪发生。对突发性,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平息事态,坚决避免因态度冷漠和作风粗暴引发农村不安定事件。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多年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敢于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当前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的规范,但二者又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的主要作用是惩恶。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是靠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扬善。概括的讲: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于将然之前。正因如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共同构成了两大基本的治国方略。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同时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打工经商要有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家庭中要讲究家庭美德。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加强调研,做好群众性事件前期预防和善后工作。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在商品经济日趋繁荣,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社会各阶层情况,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应该摆上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公安机关的议事日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要及时了解社会各阶层对现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对确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切忌工作方法、方式欠妥而激化矛盾。二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甘当人民公仆、树立在群众中的威信,一旦发生问题,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要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农村治保会建设。对辖区内可能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人进行调查摸底,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要提前介入。做到抓准、抓早、抓苗头,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和缓解矛盾工作。四要抓准季节规律,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如春秋两季争水争地多,农闲争地盖房突出。春节期间因宗教、迷信等引发的问题多。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哪个辖区、部门、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辖区、部门、单位负责,尽快拿出办法,限期予以解决,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一时无法解决或群众要求过高无法满足的,有关辖区、部门和单位领导要继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到发现事态迅速制止。

群众性事件有突发性和潜伏性两种。潜伏性的事件占大多数,不论是突发性还是潜伏性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快捷灵敏的预警机制,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实践证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功在于情报灵,失误在于情报滞。因此,要把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争取工作主动权。要落实全员预警责任,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优势,形成公秘结合,专群结合,纵横交错,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力争做到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上下联系一体化,分析信息专业化,综合反馈网络化。要着重做到对重点部位、重点地区信息灵、情况明。要充分利用治安调解网络建立信息点,兼有及时发现报告群众性事件苗头这一任务。要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掌握突出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治“早”,防止形成事实。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文明办案、取信于民。

加强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有针对性开展队伍整训、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提高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依法执勤、文明办事、讲究政策和斗争策略,对一些业务素质差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以管人者自居,言行粗鲁、随意动手打人,时常与群众发生争执冲突的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或岗位轮换。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调离执法队伍,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执法的灵活性,实现工作方法的策略性,保持执法队伍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使执法队伍真正成为人民信任和拥护,能够统一指挥,能够应付各种重大事件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八)加强侦控工作,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

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特点、规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正确处理。要加强侦察控制工作,掌握斗争主动权。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和正当要求给予耐心的解答,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区分开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控制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对一些犯罪分子从中进行打、砸、抢、烧、爆炸、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则要讲究方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

第5篇:群体性事件处置

用新理念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

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不能仅用传统的方式去解决,而应该用全新的理念、手段、方式和机制来处置。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群体性事件是群体心理失衡下的过激集体行为,其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部分群体失衡心理支配下而表现出的一种对社会不满情绪的发泄。心理失衡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种类型:

一是权力异化引起的心理失衡。权力异化即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二是官僚腐败引起的心理失衡。

三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引起的心理失衡。

四是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引起的心理失衡。

五是教育机会、卫生费用等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引起的心理失衡。

六是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引起的心理失衡。

七是社会管理方式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引起的心理失衡。

正确处理当前的群体性事件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预防和解决。相关部门在继承和运用传统方式的同时基础上,要进一步用创新的的机制、手段、理念和方式来处置群体性事件。

1.预防解决群体性事件应坚持七项处置原则。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在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指导上,应坚持“七项处置原则”。即党委、政府主导原则、现场第一原则、就事论事原则、依法果断处置原则、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原则、反思自责制原则以及慎用警力原则。其中:问责是重塑政府形象,让群众恢复信心的重要途径;慎用警力则是避免事态扩大的关键中的关键。

2.加强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前的心理引导。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加强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建立起国家、省、市三级社会矛盾预测、评估、化解机制,将“群体性事件”消弭于未萌期。

3.加强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后的心理干预。建立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确立群众利益问题解决机制,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参与群体的心理紧张。

4.加强对群体性事件整体过程的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政府应该针对群体心理,选择信息发布的形式和方法,让被流言鼓动的群众及时听到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的声音,从而让更多人能够及时结束观望、做出判断,不轻易地让群体形成,或者促进群体的瓦解。

5.构建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一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二是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改善干群关系,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安全机制,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四是进行深入持久的法制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6.构建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构建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关键是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有效的谈判协商机制,在平等、法制的轨道内解决利益冲突;要把应急能力的建设更多地转化为日常管理能力的加强,一是坚持“软硬结合”,尽快控制事态。二是坚持“冷热结合”,注重教育先行。三是坚持“上下结合”,领导亲自上阵。四是坚持“宽严结合”,依法妥善处置。

第6篇:处置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其主要职能已从传统意义上的确保公共安全、粗细管理社会向如何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方面延伸。近年来,公安部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完善功能、改进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放在首位,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把公安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

促进社会和谐、惠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上。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新时期公安机关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本文作一粗浅概述。

一、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新期盼

当前,随着我国立法体制与国际社会的接轨,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安工作职能由专政职能向服务职能的延伸,公安机关面临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已经处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切实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对公安机关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出了新要求

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职能都涉及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公安机关要把方便人民群众工作、生活作为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从户口登记、证照办理、场所管理、租赁房屋管理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进一步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职能,要不断研究、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方

便,让人民群众更多的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对公安机关增强群众公共安全感提出了新要求

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是公安机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公安机关必须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防范和打击犯罪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特别是要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坚决铲除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案件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普通群众来讲是天大之事,公安机关要不等不靠,主动出击,竭尽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切身利益。

(四)对公安信访工作提出了新期待

公安信访工作是我们了解掌握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满意度的一个重要渠道。可以说,做好公安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是公安机关落实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直接体现,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坚持局长、派出所长接待上访群众制度,必要时要带案下访,切实畅通信访渠道,沟通公安机关与上访群众的感情,真正让上访群众有说理、有依靠的地

方。

(五)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期望

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如何,人民群众对民警的信任度、满意度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位置,直接影响警民关系是否和谐。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不仅希望公安队伍是刑事犯罪的克星,是他们的“保护神”,还希望是他们生活当中的温馨港湾。“有困难找警察”是我们自己打出的旗帜,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为此,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从严治警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的问题,坚决防止发生与民争利、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坚决防止发生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的问题。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制度抓好队伍素质教育,树立良好警纪警风,努力建设一支人民群众最亲、

犯罪分子最怕的公安队伍。$$分页$$

二、公安机关如何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

社会平安是极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发展最基本的环境。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作为公安机关的最高要求,切实关心群众疾苦,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认真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抓好防范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一)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基础。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公安机关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前提。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公安机关只有把思想观念定位在坚持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的基点上,才能以新的视角审视新的情况,以新的思想指导新的实践,以新的作为创造新的成绩。一是要强化宗旨教育。引导和培养民警进一步增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意识,让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念,始终成为支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思想动力。二是要强化群众路线教育。教育广大民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进一步增强公安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听取民声、尊重民意、吸纳民智,让人民群众的期待与公安工作决策“不谋而合”,让党的方针政策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三是要强化人权意识。要树立依法履行职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

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重要前提。 公安民警要真正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就必须在提高执法素质、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服务上下功夫,以过硬的素质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一是要在提高执法能力上下功夫。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主要体现在能否准确把握矛盾的性质,准确把握案件的本质,准确把握法律的精髓。这就要求广大民警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和过硬的基本功。公安机关要以执法质量的提升为主线,以深化

“大练兵”活动为载体,以公安“三考”工作为切入点,切实加强对基层执法一线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集中培训、跟班作业、专家讲座、法制例会等执法教育培训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基层一线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在作风养成方面下功夫。广大公安民警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的真实想法,做群众的贴心人,做到时时、处处、事事都能够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帮人民所需。三是要在深化“大练兵”活动上下功夫。要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三懂五会”为重点,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日学、周练、月考”的练兵机制,有效推进“大练兵”活动向纵深发展,确保民警的政治素

质、身体素质、业务能力、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三)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具体体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只有将不断化解新形势下社会矛盾作为基础性工作、把营造良好治安环境作为工作重心来抓,才能真正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一是要牢固树立维护稳定是公安机关服务发展大局首要任务的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观念、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公安工作切入点的观念,进一步研究不稳定信息掌握、群体性事件预警处置以及解决涉法涉诉公安信访问题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完善措施,提高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社会更加和谐。二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和衡量社会治安工作的根本标准,进一步创新打防工作机制,增强针对性、主动性、实效性。加大对暴力犯罪、黑恶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打击力

度,实施有效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四)做好服务群众工作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根本途径。 在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提高民警综合素质、营造良好治安环境的同时,公安机关要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就必须在服务群众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一是要大力培养民警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风范,使民警在工作上忠于职守,爱岗履责,不仅要“破大案”,还要

狠抓“小事”、“简单事”和“平凡事”,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语言上要文明礼貌,态度诚恳,多一些人情味,少一些官腔;在行动上要有礼有节,平等待人,多一份热心,少一点冷漠,以真心换真情,以文明换理解,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治安、出入境、道路交通、消防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积极研究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政策和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减少中间环节,拓宽服务领域;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建设,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做到能让群众一趟办完的,决不让群众跑第二趟,使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三是要进一步深化警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消除警民隔阂,融洽警民关系,积极组织民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的真实想法,做群众的贴心人,使民警时时、处处、事事都能够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帮群众之所需,认真兑现作出的各项承诺,切实做到“言必信、行必果”,真正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四是要认真履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规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公安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立、有危必救、违法必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勤政廉洁,切实履行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为经济建设

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7篇: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事件现场处置演练方案

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和“打、砸、抢、烧”等**事件,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组织公安特警跨区域拉动演练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依据

本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级别

本方案适用各类群体性事件和“打、砸、抢、烧”等**事件。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处置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区别性质,分类处置的原则

(三)坚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和强制措施的原则

(四)坚持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

(六)坚持教育疏导的处置原则。

四、组织指挥

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成立第二现场指挥部,闫卫党任总指挥,总指挥下设现场指挥和基地指挥部两个机构,现场指挥和基地指挥在总指挥领导下工作,向总指挥负责,总指挥向省厅最高指挥长负责。

现场指挥由第二支队总指挥负责,作训科具体安排部署,各科大队负责人配合,主要任务是受领任务,传达案情,组织开进,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现场清理和总结汇报工作。

基地指挥部由值班指挥长负责,后勤、通信、装备各派出1人,主要职责是上情下达、保持与现场指挥部不间断联系,做好警力增援调配,通信联络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五、警力编制及任务分工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七个小组:

(一)警戒组:由10人组成(组长:郭天富),担负现场治安秩序,设置警戒带,劝解、隔离和驱散围观群众。

(二)侦察组:由5人组成(组长:),着便衣到事件现场,负责侦察事件的发展情况和主要闹事人员,并及时将侦察到的情况报现场指挥部,必要时配合抓捕组开展抓捕工作。

(三)宣传组:由3人组成(组长:于小飞),负责对现场人员进行政策宣传,现场录像工作,对现场非法录像人员,器材进行控制。

(四)现场处置组(分三大组):

1.盾牌:由陈鑫负责,共40人。着防爆服,持盾牌,T型警棍。主要负责封控隔离、扼守要害,强行驱散等工作。

2. 抓捕组:由戴国玮负责,共5人,着防刺服,携带单警装备,与第一组协同、侦察组配合负责对挑头闹事骨干分子的强行抓捕工作。

3.防暴枪:由牟伟光负责,共10人。着防弹衣,携带单警装备,持防暴枪。协助第

一、二组开展工作,以震慑为主。

(五)医疗救护组:由负责,共2人。携带救护设备迅速抢救伤员。

(六)取证组:由3人组成(组长:项晓华),着便衣携带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想方设法搜集固定证据。

(八)综合组:由负责,主要协助现场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快速反应,灵活应对,做好警力增援。

六、处置程序

(一)准备阶段

1.迅速集结。接到警情后,由现场指挥部迅速下达指令,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分工,参战民警要迅速携带相关装备,做好出警装备。

(二)实施阶段

1.组织开进。完成准备工作后,按规定迅速开进,指挥人员在开进中加强沟通,保持通信畅通,各小组按行进路线和序列,迅速到达指定地点。

2.实施现场管制。到达现场后,警戒组要按指令及时划定警戒隔离区,设置警戒线,封闭现场,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并劝阻疏散围观人员;宣传组迅速采取疏导、劝说、喊话方法,进

行法制宣传,并责令人群解散;侦察组要迅速开展侦察工作,并向指挥部及时汇报情况。

3.依法果断处置。处置应严格按程序和现场事态的发展,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应对,综合施策,要始终把握法律、政策这条底线,非现场指挥下令,不得使用武器。

4.强行隔离、驱散。在宣传无效后,现场一旦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犯罪情形,要按现场指挥指令,现场处置组、取证组要迅速介入,依法果断采取隔离、驱散等强制措施。

5.强行带离或立即拘留。根据侦察组提供的情报和证据,由抓捕组伺机对重点人员和现场带头闹事的骨干分子实施抓捕并带离现场,移交审查组处理。

6.诫勉谈话,依法追究责任。在群体性事件平息、时机基本成熟以后,要对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进行处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稳定。

(三)结束阶段

1.清点、登记抓获的闹事的策划、组织者,骨干分子缴获的物品,做好后期取证工作。

2.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队伍清理现场。

3.全力做好处置的后期留守、巡逻等工作。

4.点验处警人员和携带的警械、装备及器材。

5.指挥部统一下达撤离命令,组织队伍到指定位置集结。

6.听取处置情况讲评情况。

七、处置纪律及注意事项

(一)全体参战民警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接到指令后,各级指挥员要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部集结,迅速了解警情,按职责任务分工及时开展工作。

(三)处置工作中应严格按规定着装及注重警容风纪,装备携带规范齐全,行动要坚决果断,迅速有力,同时,应加强自我防护,注意自身和装备器材的安全防范,避免意外损害和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

(四)必须根据指挥部的指令使命警械武器及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因处置不当造成扩大事态或不良影响。

(五)认真学习借鉴,从强化演练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及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第8篇:学生群体性事件处置

三七市镇中学校园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的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对校园安全活动的管理,防止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等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切实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杜绝重大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教学秩序和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管理落实、人人有责,及时控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领导小组

组长:陈勤波 副组长:阮金儿

成员:钱 波 邹龙杰、吴 冰、俞忠华、柳丽娜、董莲群、柳建云

职责:全面负责校园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事件的处理工作;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做好督查工作。 2.协调工作组

组长:阮金儿 成员:班主任

职责:负责打架斗殴事件的双方协调工作;负责与领导小组汇报联系工作;做好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的记录工作。 3.信息工作组

组长:钱波 成员:袁蛟龙

职责:向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如实汇报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四、预防控制措施

1.班主任认真细致调查处理,不得拖拉。 2.发生比较严重的打架事件,由年级组长出面协调处理,其他教师帮助协调。

3.若发生致伤事件,首先将受伤学生送医院进行治疗,伤势严重者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送往最近的大医院治疗。同时报告领导小组,通知受伤学生家长。信息组迅速上报主管局并做好详细记录。

4.对有些学生纠集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到校园进行斗殴、故意伤害他人事件,教职工发现后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同时拨打110报警。

5、对打架斗殴的学生要根据现场情况,做细致地协调工作,稳定局势,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工作要求

1.加强教育, 抓好预防、宣传工作。定时召开专题校会、班会,教育学生不带各种利器到校;利用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号召家长配合学校教育孩子不参与打架斗殴事件;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

2.发现学生打架斗殴 、故意伤害他人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和汇报的,由于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教师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七市镇中学

2010年9月

第9篇: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县旅游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县旅游局制定了《**县旅游局处置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单位;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 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县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县旅游局各有关处室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规定,强化值班制度、落实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收集可能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采取积极应急措施。对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局相关责任领导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应急办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发生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五、处置程序和方法

(一)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旅游局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县旅游局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责任人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四)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系统内党员和干部等违规参与群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旅游局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代萍(县旅游局长)

副组长:熊健(县旅游局副局长)

成员:县旅游局相关股室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

(二)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县旅游局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

附件:

1、通信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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