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2022-12-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论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贫困问题

[摘要]文章通过对中国80年三农问题研究结论的分析,并通过两次定县调查两个时点的比较,得出结论:农民贫困是先赋的而不是自致的,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相对贫困是结构性贫困。社会转型具有相当长的周期,农民结构性贫困现象也具有长期性。只要这个转型没有结束,城乡差距就不会消失。当农业成为市场中的弱势产业,农民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弱势群体时,乡村问题已经不能通过制定“游戏规则”、通过市场规律解决,有效的手段是直接的帮助。由此,要强化社会管理,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社会转型;农民贫困;定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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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转型期的乡村居民来说,从以农业经营为主的生计方式转变为以劳动工资为主的生计方式,必然面临相当长的阵痛,社会转型之所以最终把传统农民转变为现代职业者,直接的动力是职业方式的生计比家庭经营有更高的收益。显然,在漫长的转型阶段内乡村的农民都必然会比城里的职业者收入更低,这就是转型期的乡村结构性贫困问题。这种结构性贫困几乎可以在社会转型的任何阶段检测到。

一、80年来的归因

中国知识界对三农问题的探讨可以上溯到上个世纪20年代。正如一位美国学者观察到的那样,在1920年以前很少有学者关心中国的农业,也几乎没有写出关于农民的学术著作。但那以后农民贫困就成为最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即使在强调工业化的最近20年,有关农民的研究论文也数量惊人。80年来关于农民的理论研究有两个不相称:一是研究成果与政策方案在数量上不相称,大量的研究只产生了少量的政策方案;二是农村政策需要付出的社会代价与可能得到的实际效果不相称,除了农业科研使农业生产技术大幅度提高,包括土地改革、合作化、联产承包责任制、九年制义务教育、乡村合作医疗、知识青年下乡、免除农业税等等一系列社会代价和经济代价都相当大的措施,并没有消除甚至缓解农民的相对贫困。因此我们该自问:长达80年的研究,我们到底知道了什么?

1、农民负担论

以陈翰笙为代表的一代学者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代革命家都把乡村居民的贫困归因于农民负担。认为地权集中于少数人,既造成越来越多的人失去土地,又造成佃农收入微薄,致使大部分农民生活在温饱线以下。因此解决农民贫困问题必须首先改革农地制度,使耕者有其田。现在看来土地改革是中国的乡村居民远离饥饿的最根本原因,虽然全体农民达到温饱线是在农业技术水平达到一个较高程度以后,但如果地权不平均就没有办法使农业科技成果惠及所有农民。

2、农业落后论

20世纪初西方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其农业生产方式已经资本主义化。西方学者这个时候来到中国,惊叹于中国农户竟然只耕种着那么少的耕地,接下来的结论就是中国农业的生产要素配置落后。这类理论认为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业产出两者都依赖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的适当结合。而中国农业的现状却是“土地利用不当、农场太小、农民资本不足和接受新技术的途径有限”,因而“土地再分配不会改变人地比例,相反会使农场面积下降,减少它们的经济效益,降低农民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在于农业的产业化。那么,为什么中国农业不是导致规模经营的雇佣制,而是导致小生产的租佃制?在考察了明清以来的商业发展、经营性农业雇佣劳动兴衰后,结论是市场波动导致社会不稳定造成了租佃制,“内生的”资本主义早已“胎死腹中”。

80年前开始的讨论至今仍在继续,相当多的研究仍然在讨论农业资源的配置,投资、产业化、规模经营等问题至今仍是经济学关于农业“厂商问题”的主流描述。说明我们还没有找到通过产业化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道路。

3、人多地少论

1930年前后,世界各国的人均耕地都大大高于中国。因此,在西方学者的研究中人多地少是农民贫困的最根本原因,其他的“技术性”原因都是人口压力派生的。西方学者发现,中国的人均耕地仅有2.66亩,而法国人均8.36亩、德国人均7.23亩,即使英伦三岛也达到人均5.10亩,美国则达到人均27.63亩,所有国家中只有国土面积狭小的岛国日本低于中国。在早期的研究者看来,“农场面积小”是既成事实,因此只有通过技术进步改进农业才能提高农民收入,但“广义技术”又不可能在如此之小的农场面积下进步,于是卜凯的改进农业方案中改革建议超过百条,几乎就等于束手无策。西方学者近期的研究也没有走出这个怪圈,“农场面积小”被表述为“人口压力”仍然是前提条件,如果乡村居民不得不单一从事农业经营,就必然无视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的价值,只求在现有可支配的情境下提高收入,因此黄宗智发现中国的乡村居民不仅不走西方农业的路,甚至都不能用西方学者熟悉的理论和概念加以描述。

4、“愚贫弱私”论

关于农民素质的讨论同样起始于20世纪20年代,至今持续80年。与列强相比我国居住在乡下的农民明显是“落后人群”,寻找强国之路的知识分子找到了他们有能力投入努力的方向。因此有了当年风靡全国的平民教育运动。

与梁启超“新民说”把中国落后归因于愚昧、自私、好伪、怯懦等人格缺陷不同,平民教育运动的倡导者把落后归结为农民的综合素质。这个素质包括了知识水平、谋生能力、身体素质和公民意识,即所谓“愚贫弱私”。可以看出,从提高农民综合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角度看,改造的目标是准确的。延续数千年的传统教育重道德教化而轻职业技能,乡村的农民面对生计困境尚且没有能力自救,更不可能依靠他们实现“强国梦”。当前关于农民素质的讨论侧重“人力资本”角度,既然属于“资本”就要服从资本的产业分布,只要市场机制发挥着作用,乡村教育的结果必然还是“孔雀东南飞”。

5、“剪刀差”论

“剪刀差理论”认为,由于“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市场价格背离,农业总是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交换高于实际价值的工业品,工业因剥夺农业而积累,农民因负担加重而贫困。一项研究甚至计算出“剪刀差”的具体规模,认为1982年我国因工业品市场价格高于其价值11.6%、农业品市场价格低于其价值21.0%,造成了高达740亿元的转移额。而另一项研究则检测到了从鸦片战争以来一百年的“剪刀差”水平及其波动。

无论是否存在价值转移,剪刀差理论都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结论:工业化时期工业品的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农业品,农业品相对工业品的总市值必然持续下降。而技术进步在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单位工业品“活劳动”含量相对农业品必然持续减少。也就是说社会结构转型必然会弱化农业的地位。

6、乡村工业化论

倡导乡村建设的学者一般认为中国农民的低

收入状况不可能通过一个或几个要素的改进而改善,必须全面改变农民的生存环境。古代中国城市与乡村是两个不同的社会体系,近代以来社会转型又始于城市,因此在许多研究中城乡是二元的,认为城市已经进入现代社会,而农村则停留在传统社会,需按照现代社会要求去重建。

早期研究以梁漱溟最具代表性。梁漱溟认为由于地权日益集中,农民负担越来越重,农民离村越来越多,中国的农村社会已经破产,因而需要重建。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性造成其发展应该从农村开始,要让“老根”发出“新芽”。不仅提出包括组织乡村、由农业引发工业、以教育与合作化为基本手段、农民与知识分子共同努力等具体措施,还在山东邹平县付诸实践。梁漱溟的理论和实践曾经引发了轰轰烈烈的乡村建设运动。

“离土不离乡”是通过乡村工业化和乡村都市化解决农民问题的现代乡村建设版本,也曾经引起全国范围的“乡镇企业运动”和“小城镇建设运动”。从近30年来的情况看,乡村工业化至少在统计上给中国农民指出了一条道路。从数量上看,相当大比例的农民因乡镇企业提高收入。但如果进一步考察乡镇企业的分布,结果就不容乐观。正如一项研究所揭示的那样,中国乡镇企业的分布是按乡村与地级以上城市的距离而递减的,乡镇企业最终只能在城市的近郊和远郊得到发展,并不是可以遍地生长。小城镇建设的效果也不容乐观,虽然对小城镇发展已经重视了二十多年,但真正达到期望的小城镇比例不大,并且与乡镇企业一样分布在大都市地带。国家统计局2003年根据发展水平、生活质量和发展潜力三个方面的25个指标对全国小城镇发展状况作过评估,在2万个包括城关镇在内的小城镇中,发展状况总体上不容乐观,在分布上也表现出集中的趋势,发展程度最高的1000个镇,浙江、江苏、广东、上海四个省市就占了788个。而这1000个镇的人均财政收入竟然超过全部建制镇人均水平10倍以上。

7、乡城迁移论

依靠城市发展去解决农民问题的思路始于80年前的西方学者和留学归国学者。当时的基本设想是应先完成国家的工业化,然后才可能解决农民问题。由于在发达国家城市已成为一个区域的中心,许多研究者认为城市只是整个区域内的一个“中心地”,发展了城市也就是发展了乡村。

吴景超的观点在早期比较具有代表性。吴景超认为乡村建设这种“经济上的复古运动”“既不能挽救破产之农村,也不能繁荣中国之都市”,应该“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理由是“全国的都市如从发展工业上努力,那么一部分农民迁入都市,可以有立足之地;就是那些留在乡下的农民,因争食者减少,生活也可以略微舒适一点了”。把城市的工业化作为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当时也是相当一部分国内外学者的共识。中国的工业化优先战略说明这样的思路早已经被政策所体现,如果不是因为上个世纪50年代末我们在技术上没有安排好相当部分农民进城后乡下的农业生产,农民问题也许不会像今天这样严峻。

通过城市的力量解决农民问题,被归结为农民“离土离乡”方式,以农民进城就业为基本特征。上世纪90年代前的讨论,多集冲在如何对“盲流”进城加以限制,是“民工潮”让我们再次重视大城市对于农民生计的价值。

二、定县调查:两个时点的比较

李景汉先生1928-1929年在定县东亭翟城村以及邻近的两个村选择了55个农户进行为期1年的家庭收支记账登记,由于其中21户的资料登记不全,又没有办法加以弥补,最后用34个农户的登记资料对农民全年的生计做了详尽描述。34户合计205口,男子106人,女子99人。平均每户6人,其中男子3.1人,女子2.9人,相当于4.7个成年男子的消费。种植耕地1062亩,平均每户耕地31亩。15岁及以上男子78人中,73人种地,5人非农从业,、妇女农忙时参加农业劳动,农闲时大半纺线。男女合计每个15—65岁成年劳动力人均耕种6.89亩耕地,73个务农的成年男子23人兼营工副业,非农从业5人计教师1人、经商2人、学徒长工各1人。耕地的盈余(口粮外的现金纯收入)共计6740.49元,平均每户198.25元;副业及非农从业合计收入1052.15元,平均每户30.95元;养殖业收入合计996.71元,平均每户29.32元;此外租佃相抵尚有地租收入139.44元,平均每户4.11元。以上合计34户净收入8901.79元,户均261.82元。其构成如表1:

定县统计局的资料表明,2003年定县100个农村记账户人均纯收入3458元,每个乡村家庭平均3.78人,其中成年劳力2.49人,平均每个劳动力需要给家庭创造5250元收入。全部耕地1223310亩,平均每个农户4.64亩。人均农业收入1387.98元,扣除生产成本386.20元、生产性固定资产51.57元、固定资产折旧77.20元、税费86.75元,人均农业纯收入786.26元,户均2972元。人均牧业收入536.53元,扣除生产成本281.69元,人均牧业纯收入254.84元,户均963.30元。

用1929年定县东亭34记账户资料推估整个东亭62村的人均收入构成后,与2003年实地调查的1081个农户比较(见表3),可以看出定县农村74年来乡村居民收入总量与构成的变化。在总量上乡村居民总收入已经大幅度提高,从1929年人均40.40元增加到2003年3875.69元,数值增长了95.93倍,如果以小麦价格为基准则增长了8.30倍。家庭农业经营收入从人均35。35元增加到1985.28元,增长了56.16倍,实际增长(以小麦价格为基准)4.86倍。其中种植业实际增长4.95倍,养殖业实际增长4.14倍。种植业现金收入实际增长3.8倍,自用口粮价值增长5.25倍。非农业收入则实际增长36.3倍。按当年乡村劳务市价每工最高0.41元,2003年每工25元计,由于劳务工时增加了6倍,单位工时收入增加了6.05倍。从收入总量上可以看出,74年后乡村居民在通过农业提高了食物消费的质量同时,还通过非农收入增加了总收入。

这34户的农业经营收入合计229.20元,占总收入的87.40%。这说明在社会转型初期,乡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几乎完全由农业决定。由于34记账户户均耕地31亩,高于东亭62村23亩的水平,31亩耕地收入198.25元,平均每亩6.40元,因此东亭地区农户的农业收入大约210.42元。而东亭62村户均人口6.93人,高于34记账户近1人,人均副业收入10元计,东亭地区农副业和工副业收入大约70元。由此估计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农户总收入约280元,其中来自农业的收入占75%左右。因东亭62村户均6.93人口粮比34记账户多22元,在280元的户均收入中,现金收入121元,因此非农收入占现金收入的比

例大约为28%,高于34记账户23.9%的水平。这表明农业净产出下降不仅影响生活水平,同时影响收入结构。

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的定县再调查表明,在11个村1081个农户中,户平均人口3.80人,其中16—64岁成年劳力2.50人,成年男子1.30人。户均耕地面积5.03亩,播种面积8.44亩,复种指数为1.68。按户调查统计的人均收入2002—2003年已经达到3875.69元,其中家庭非农业经营收入324.20元,农业种植业收入(含微量养殖业)1985.28元,劳务收入1566.22元(见表2)。其中家庭非农经营收入比例最低,仅占农户总收入的8.36%;农业经营收入最高,占51.22%,劳务收入为40.41%。每个成年劳力平均每年创造5891.05元家庭收入。在家庭人口数、成年劳力数和成年男子数三者中,直接决定收入总量的是成年男子数,成年男子多意味着非农收入高,因此带来更高的家庭收入。

但农业收入的份额已经大大下降。从收入构成上看,1929年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87.50%,2003年仅占51.22%。1929年农业收入中口粮占56.78%,2003年农业收入中口粮及自用肉食占63.78%,农业现金收入占总收入、总现金收入的比例1929年分别是18.89%和42.15%,2003年分别为18.53%和27.53%。说明农业“吃饭”价值依旧,但产业价值下降很多。由于收入来源的增加,在1929年时农民还习惯于从口粮中“抠”出收入,现代的农民已经没有这个必要。

最近的20年定县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比例下降很快,从定县统计局提供的年鉴资料看,1993年农业经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为66.10%,到2001年已经下降到49.64%。2003年由于粮食市场价格上涨,这个比例反弹到51.58%。

三、纵向比较的结论

综合80年来的研究结论,比较定县80年来农民生活的变化,可以认为农民低收入问题不是总量问题,而是结构问题。农民负担导致贫困本质上是因为农产品市场价值越来越低;农业广义技术落后的根本原因是农业人口过多导致耕作规模小;农民素质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就业机会少,小农业生产者并不需要现代职业技术;乡村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把资源搬进了城;而农民离家进城打工的原因则在于现有的城乡分布格局。总之,农民贫困是先赋的而不是自致的,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相对贫困是结构性贫困。从定县再调查中我们至少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公理化结论。

1、租佃制度导致的贫困

上述对于1929年定县农民的收入分析假设他们都是自耕农,如果对于佃农,情况则大大不同。按每亩耕地净收入6.40元计,地租为3.20元,23亩耕地合计支出地租73.60元,此时种植业净收入仅137元,如果人口与自耕农相同则不够吃饭,如果人口比自耕农少一人则刚好达到口粮。这里的耕地按自耕农平均等次计算,而佃农租种的通常是下等耕地,因此达不到这个产出水平。这说明至少在定县农村,完全的佃农无法通过农业安排生计。正因为如此,定县完全的佃农下降,自耕农比例增加。

上个世纪30年代地租在中国农村很普遍,大部分地区佃农比例都比较高,从上述分析看佃农就等于贫农,因此乡村出现一个贫农阶级。在租佃比例较高的地区,贫农占了乡村人口的大多数,而30年代全国范围内自耕农比例占47%。除佃农外,还有相当比例农户因耕地不足陷入贫困。据国民党土地委员会1934年对南北16省(缺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川、云南、贵州、西康、西藏、台湾)163县的调查统计,平均每一农户的田场面积只有14.5亩。从各省情况看,察哈尔、绥远田场面积最大,分别达219.7亩和94.3亩,广东、福建最小,分别只有5.5亩和8.3亩。由此可、以确定贫农比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占乡村人口大多数,成为当时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我们把上述思想转换为模型:

假设每个农户的农业生产资料t(耕地)分解为自有部分pt和租用部分(1-p)t,其中自有部分的净产出全部是经营收益,租用部分有q比例的地租。当单位耕地产出为μ时,农户经营收入k

k=[p+(1-p)q]tμ

此时

p=K/((1-q)tμ)-q/(1-q)

社会结构转型通过这样的市场机制转移农民:当农户的耕地产出不足以提供农户相对贫困的收入水平时,农民弃耕,从而农民减少。这个条件就是k=tμ,此时p=1,表明农民的生产资料须趋于自有。也就是说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农业不再可以承担地租,只要地租存在,农民就不仅仅相对贫困,而是将面临直接威胁生存的绝对贫困。

如果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把地租改为投资,则模型中q变为资本收益率,在转型时期它也必须趋于零。说明只要农民不减少,农业就不会有投资收益,因而不会有投资去使中国的农业“广义技术进步”,这就解决了人们的烦恼。而不投资农民就只有投入劳动去提高产出,于是黄宗智发现了“内卷化”。

2、人口构成导致的贫困

农民多而耕地少,农场面积过狭,总产量和收入自然就低。定县乡村的农户1929年每户耕种的耕地是23亩,而美国当时平均每农户拥有342亩,是定县农户的15倍。这很容易解释定县农民为什么总体上贫困,显然这是因为人口太多,不得不依靠仅有的耕地维持生计。从一个地区的局部看,情况正是这样。

如果在更大一个范围观察情况就不是这样。“人多地少”还可以有另一种理解,既然耕地的唯一功能是提供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消费,那么用最少的耕地养活了最多的人无疑就是取得了最高的成就,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多地少”是进步,“人少地多”才是落后。一个国家的耕地一定是人口与单产的函数,即全国人民需要吃多少粮食,全国就大致有多少耕地。此时就不再是人口总量太多的问题了,而是农民占总人口比例太大。

假设农民占人口比例p,恩格尔系数ε,则非农民的人均收入是农民人均收入的K倍,此时

K=(p(1-ε))/((1-p)ε)=(1-1/ε)/(1-1/p)

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总是大于食物消费占全部消费的比例,总是p>ε,因此K一定大于1。即在社会转型时期非农民的人均收入总是大于农民,农民相对贫困。

由于一个地区的非农业人口比例同时也决定着全部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因此不同区域间贫富差距可以降低城乡间的贫富差距,从而降低因两极分化导致的社会不稳定。正因为如此,所有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内部都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3、“工价”与工资的差距

定县农村历史上的工价都是市场化的。一般说技术性工种的工价高于力工、农工,属于“最

高”工价,力工农工属于普通工价,而对技术、体力均没有特别要求的工作则属于最低工价,三类工价差距相当大(见表4)。

2003年定县农村的成年男子的工价大约是每个工25元,妇女15元,平均为20元。而当年定州市的在岗职工平均报酬为8288元,按全年250个工作日计算,每工作日平均33元,河北全省为11239元,平均每工作日45元,全国平均则为14040元,每工作日56元。即使不考虑二次分配因素,直接的劳动工资差距就已经使城乡居民收入拉开差距。更重要的是乡村居民不可能每年有250个工作日的机会。

当乡村居民到现代产业部门就业的时候,其参考工资标准一般不是按行业技术等级制定的年功工资和效益工资,而是乡村的“工价”,工价低于工资必然导致同工不同酬,农民劳务收入因此而普遍低于城市的职业者。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使乡村的工价非常市场化,每个“工”的价格与农业经营收入、本地非农经营收入存在可比性,因此“工价”不仅仅取决于劳动力供需,还受农业丰歉和非农经营效益影响。上个世纪30年代由于粮价持续下跌,农业收益持续下降,曾经造成工价大幅度下跌,这个规律仍然适用于当代。

城市产业都具有各自的门槛条件,因而具有稳定性和高工资,而无门槛限制的乡村居民就业只能是可随时替代的和流动性的,并且低技术、低地位、低工资。即使是低技术就业也不是每个乡村居民有相同的机会。乡村与城市的距离决定就业概率和工资水平。2003年定县乡村居民主要就业地是北京的建筑工地,由于这个“地利”,他们比河南民工有更多就业机会,并且也有更高的工资。由于包工头经常是本村熟人,定县外出者的劳动工资通常回乡结算,因此很少需要“援助追讨”,这与河南在京民工形成显著差异。

设人均耕地t,单位耕地产出为μ,农民占人口比例p,恩格尔系数ε,工资率q,农业劳动力负担系数ι,城乡劳动者工资水平之比为m,则

m=((1-ε)/(1-p)×q)/(ε/pι)=(1-1/ε)/(1-1/p)×qι

可以看出,当工资率和农业劳动力负担系数不变时,社会转型时期的p>ε将导致城乡出现工资水平差异。而在劳动力总体剩余的情况下,工资率变化幅度较小,一个较短历史时期内负担系数则可以视为常量。也就是说,在整个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乡村的工价和以工价为标准的农民劳务工资都将低于城市以工资率为标准的工资水平,即使参与劳动就业,乡村居民也处于低收入的相对贫困。

四、结论的普遍性与长期性

李景汉的定县调查在上个世纪29-30年代的中国具有代表性。另外几次大规模调查也得出大致相当的收入总量和比例。金陵大学教授卜凯于1921—1925年对全国2866户农家经济状况进行的调查表明,平均每户农家的农作物收入为253.22元,占全部总收入的78.7%;种植、畜产、杂项等收入为61.98元,占总收入的19.3%。1922年燕京大学农村经济学系对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浙江共10县240村落77097家农户进行调查,结果是农业收入平均每家为120.1元,占全部收入的74.5%;家庭手工业收入占3.6%,工资占11.8%,其他占10.1%,共计25.5%。上述调查均发现种植业收入大约占乡村居民总收入的78%左右,说明转型初期的中国农民收入集中于农业,社会转型导致的生计重构问题因此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

社会转型具有相当长的周期,虽然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已经持续了一百多年,但乡村却仍然没有走出转型困境,这个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农民结构性贫困现象的长期性。具体地说,农业人口的非农化进程必然是缓慢的和曲折的,人的转移比物的转移复杂得多,因此人口构成将在很长时间内持续影响农民的收入。市场化是持续的,但如果乡村的制造业不能够达到城市产业的生产率水平,市场的不对称性将持续存在,这说明短期内乡村非农经营不可能改善。而只要城乡居民的教育水平存在差距,工资标准的差异就不会消失,这说明即使就业扩大,乡村居民仍然处于低工资状态,因此一个更加根本的原因是:乡村居民低收入是社会转型强加的结构性贫困,只要这个转型还没有结束,城乡差距就不会消失。

整整一个世纪以来,上述几个因素都在阻碍农民生活的改善,50年来农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也没能改变。从统计资料看,从1952年到1998年,我国第一产业的GDP从342.9亿元上升到14599.6亿元,说明农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农业总量的提高并没有缩小城乡的生活水平差距。1952年城乡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为154元、65元,相差2.4倍,到了1998年城乡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为6182元和1895元,扩大到了3.2倍。这显然是因为我们没有能够改变我们的社会结构,没有能够减少农民。

如果我们以优化社会结构为努力l的方向,时刻概算需要减少多少农民是必须的。这样做有助于经常检讨我们的政策,至少可以知道我们要走的路还有多长。根据全国统计资料,可以大致测算在不考虑农业技术水平的情况下,各个年份现有农业资源可以提供多大比例的农民达到城市居民生活消费水平。(见表5)。测算的结果告诉我们,农业人口的结构性剩余在进一步扩大,我们不是在接近目标,而是在远离目标。

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我们偏离方向呢?我们知道减少农民需要同时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农业生产技术条件可以使较少的农业人口提供现有的农业产出,也就是把现在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4倍;二是非农产业能够吸纳剩余农业人口,也就是非农产业必须消化现有农民的75%。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第一个条件容易达到,第二个条件则相当困难。更重要的是,即使提高农业效率我们可以寄希望于农民,但扩大非农就业就不是农民们自己可以左右,那需要全体国民的努力。现实逼迫我们思考:随着经济的增长,市场机制是否能够自动地帮助我们减少农民?如果必须促使农民减少,我们应该更多依靠国家行为还是农民个体行为?无论反思结果如何,我们都该意识到至少在减少农民这个目标上,过于依赖市场调节和过于依赖农民自救,最终使我们的理论和政策偏离了目标。

当农业成为市场中的弱势产业、农民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弱势群体时,乡村问题已经不能通过制定“游戏规则”、通过市场规律解决,有效的手段是直接的帮助。而当中国共产党把自己的执政理念确立为“为人民服务”的时候,就明确表示了我们追求的是全面的社会管理,而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或者经济管理。虽然中华民族数千年的行政管理经验是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但行政管理是为政治服务的,它与社会管理的多向性有较大差距。由于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经济发展,在经济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经验,但经济管理侧重于生产、交换等市场活动,也不同于涵盖面更加广泛的社会管理。相对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相对是个新生的理念,应该说我们的社会管理体系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体系,因为社会管理才是导致社会和谐的管理方向。社会管理追求的是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因此强化社会管理就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责任编辑 何频)

作者:吴力子

第2篇: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维护

摘 要:200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将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政府的工作日程。这足以体现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对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影响。本文立足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指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障碍,阐述了逐步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维护

1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当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却令人担忧。农民工基本上包办了城市中最脏、累、苦的活,是各个群体中最需要社会保障的群体。但是这一群体却未能享受到城市化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公共福利增长的利益。据统计,全国3000万的建筑工人,农民工约占80%。而山东建设厅的一份资料显示,建筑施工伤亡的事故中90%是农民工。我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在2500万以上,其中80%以上的一线职工是农民工。而另一份研究表明: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中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这些研究都表明,适合其自身特点的社会保障体制是农民工的迫切需求。

2 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

2.1 社会结构因素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源。我国户籍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到60年代和70年代发展而逐步定型。其将我国公民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部分,并对其实行不同的居住、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这种城乡分割的公共管理制度不但限制了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也侵害了农民作为中国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有学者称户籍制度为“社会屏蔽(social closure)”制度。它将一部分人(主要是指农民)屏蔽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只要是农村户口,就享受不到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和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增加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难度。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力市场:其一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其二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美国新结构主义社会学家皮奥里(Michael J Piore)将之称为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工正是处于第二个劳动力市场,他们受不到工会的保护,享受不到城市的社会保障,并且还受到诸多就业歧视行为的侵害。城镇劳动力中相当一部分人在享受着工资刚性所带来的好处。而农民工的报酬却由其边际生产率决定。边际生产率说认为当资本不变而劳动量相继增加时,则“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决定劳动者工资的多寡。而我国目前存在可视为无穷的农民工劳动力供给量,使其边际生产率几乎为零。不同的工薪制度必然导致城镇居民与农民工的同工不同酬。这也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带来障碍。

2.2 法律因素

现行的《劳动法》在诸多方面还未覆盖,没有形成一个有体系的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框架。没有诉讼性法律,有关规定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而且很不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非常笼统,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无论是实体法适用还是程序法的适用,与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关系如何都没有理顺,是否适用这些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说法,导致在具体的执行中往往是依据习惯,而不是具体的法律。许多学者提出制定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正是基于农民工的权益缺乏法律的保障。

2.3 农民工的群体特征——流动性,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巨大障碍

农民工有其特殊的群体特征——流动性。他们不仅在各城市、地区之间流动,还在各单位、企业之间流动。这给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带来巨大障碍。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难以适应将农民工纳入统一保障体系的需要。这必然要求为农民工建立起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社会保障体制,加大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难度。

2.4 劳动合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有关调查显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签约率不是很高,并且许多用人单位虽然与农民工签立了劳动合同,但都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根据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仅占53.70%,没有签订的占了30.62%,有15.68%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致使企业隐瞒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的义务,也使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社会保障首先基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不规范使社会保障体系难以完善。

2.5 企业的低成本优势考虑

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存在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这也致使许多企业不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按照目前武汉市的政策,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这就意味着,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人力成本要增加8%。农民工的低成本优势打了折扣,企业的利润空间便被压缩。加上我国对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缺乏强制有力的监督和制裁机制,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的不平等地位,使农民工往往不会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当然也没有动力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

2.6 农民工的低收入致使其参保积极性不高

目前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不高。同社会保障相比,农民工自身更愿意提高即期收入。农民工的低收入影响了其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许多城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措施,但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不是很高。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约为1亿人,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依然有很多农民工选择退保。据调查,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的退保率高达95%以上。劳动力市场的几近无限制供应造成农民工在薪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收入水平低下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3 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路

关于如何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建议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笔者认为,这两种思路都有失偏颇。农民工有其自身特有的群体特征,无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还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都无法适应其自身特点。因此,去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笔者认为,应考虑农民工自身需求,为农民工逐步建立一套独特的社会保障体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途径。

3.1 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是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突破口

农民工最迫切的需求是什么?有学者做过调查发现,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各险种的重视顺序依次是: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险、医疗保险、困难救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笔者认为,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是当务之急。农民工从事的是高风险的工作,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高。而医疗改革市场化导致医疗费用高企。很多农民工在生病之后不愿就医。因疾致贫的农民工比比皆是。从农民工的实际利益来看,工伤保险不存在账户积累和保险关系的接转,投保成本较低,一旦遭受职业伤害,就能够获得赔偿;从雇主的经济负担来看,工伤保险是建立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之上的赔偿机制,缴费数额较低;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操作角度看,组织赔偿的程序简单、便于实施。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分散农民工的职业病伤害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应当列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首要工作。

3.2 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农民工诉求相比而言低于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项目。但是对于政府来说,建立农民工养老和是失业保险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现在很多农民工都处于青年时期,自身对于养老保险的需求并不十分迫切。但是等他们到了老年之后,由于其已经脱离了土地生产而失去了土地保障,养老问题便会突显出来。就经济效益来说,现在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比以后直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的成本要小得多。农民工的流动性决定了建立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必然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事业单位间的流动给政府增加了政府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难度,他们基本上不参加失业保险。因此,如何为农民工建立一套能够跨地区、跨部分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研究的重点。

3.3 统筹全局,将农民工纳入一整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农民工理应享受同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也应将农民工纳入其中。在全国范围内为农民工建一整套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一次性得为农民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不仅缺乏资金上的支持,也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在建立起农民工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其中是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最优途径。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是漫长而困难的道路,我们只有立足于当前实际,选择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路径,制定切实可行的过渡性方案。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各种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保障农民工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权利,尚需更进一步地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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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书生.关于搭建中国社会保障新平台的设想[J].经济研究.2003,(4).

[4]孙树菡,张思圆.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 (6).

[5]杨立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4, (2)

[6]唐新民.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过渡性方案的路径选择[J].思想战线,2005,(6):23.

作者:李念念 涂 炜

第3篇:论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演进

摘要:从农民工这一特殊概念的出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政策也不断演进:从一片空白到限制农民工流动再到积极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所取得的成绩无不体现我国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政治主张。但是,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演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农民工经济贡献与社会保障政策严重不对称;缺乏法律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执行困难;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程度不高等。本文通过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认为推进以人为本、公正高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就要加快立法,建立全国统筹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诉求机制;加快扩大农民工覆盖面及大力发展社会工作组织,促进政府与农民工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演进

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以来,农民工大量涌现。这一特殊概念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本文所关注的是第二部分农民工。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截止2008年年底,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这样一种庞大的群体在努力为经济做贡献时,也同时承受城市的排挤、低廉的报酬、恶劣的环境。农民工经济贡献与社会政策的严重不符并没有被忽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发生了转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演进过程

1.上世纪90年代的农民工政策名为有序引导,实为限制流动。如1990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地通知》: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要引导他们“离土不离乡”,就地消化转移,防止出现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进城找活干的局面;1994、1995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发《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地意见》,规定农民工要有政府部门办的“三证”,否则收容遣送。这一时期政府忙于管制农民工流动,无暇顾及农民工的服务保障,加之城乡农业、非农业两种户口的权利长期不平等,在城市的农民工不被作为城市社会的一员,因此对其的社会保障政策一片空白。

2.进入21世纪,农民工的政策发生了质变,社会保障政策从无到有再到不断完善,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社会发展轨迹。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首次将农民工纳入保险范围,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明确地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并且农民工养老保险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社会保障要“覆盖城乡”,胡锦涛总书记也提出“一个优先目标、两个结合、四个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旨在要求社会保障体系要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这一优先目标,坚持效率与公平、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将全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全覆盖是关键的一环。今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不到10年,政府从限制农民工流动到鼓励其进城,从忽视农民工权益到积极稳妥建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现农民工社会保障在政策上突破二元户籍限制,以人为本,共享社会成果的公平性。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演进中的问题

1.农民工经济贡献与社会保障政策严重不对称。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协调发展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条件。但我国改革开放20年里几乎是经济优先,兼顾公平。直至90年代才开始意识到社会政策的重要性。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农民工的进城与否完全取决于经济的需要。从限制流动,到鼓励入城,农民工一直被动地服务于经济需要。他们从事着最累最苦的工作(这些工作往往是城市化建设的基石)而却遭受到最不公平的待遇,以至10年之久。

2.缺乏法律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力度不足。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出台《社会保障法》。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散见于意见、法规和地方性条例。因此,一方面,无法可依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只能按地区划分,实行各自的保障政策,给日后的全国统筹带来了麻烦。另一方面,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政策缺少规范性。一是在制定政策时没有允许农民工充分参与和表意。第11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仅有3位农民工代表。二是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有时出现抵触、改造、移花接木和应对性、敷衍性实施,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应然”与“实然”差距过大。例如千呼万唤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不到几年就出现了农民工“退保潮”现象。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频频设卡,为减少财政支出,不按规定办事,以退个人账户取代办理跨地区养老保险手续,鼓励农民工参保再退保。农民工拿“小头”,地方政府拿“大头”。据报道,深圳竟一年坐收8个亿。

3.农民工群体政治弱势化趋势明显。农民工是农民身份的工人,由于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农民工户口不在就业的城市,不能参加当地选举,农民工群体在政治上出现弱势化趋势。在制定法律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农民工的声音越来越弱,对于政策和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小,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大为降低,其表意渠道十分有限,其基本的诉求往往不能成为公共舆论的焦点。在重要的立法或议事机构当中,农民工的代表数量极少,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不相称。此外,农民工中党团员比例低,成为党团员的农民工多数外出打工后,用人单位一般不接受其党团组织关系,很难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也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他们自己也因此认为是“二等公民”。因此,农民工无论是在参与制定与其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还是表达其意愿都没有畅通渠道,只能被动接受,以至于期盼已久的社会保障政策出台后纷纷遭到遗弃。

4.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理解接受能力较弱,参保积极性不高。我国正处于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时期,农民工作为这一时代的特殊群体,深受两种文明的冲击。几千年的农业文明使得群体本位的依赖性文化意识深深扎根于农村。“养儿防老”成为中国农村主要的养老模式。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将人陷入更深层次的物对人的统治关系中,消费文化驱使人对于现时物质追求而忽视长远计划。在农民工意识中,参保就意味着15年漫长的缴费期,这笔费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效用远远大于十几年后的养老金的效用。同时,农民工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对复杂的成文规定掌握不足,因此对社会保障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三、推进以人为本、公正高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

(一)法律先行,建立全国统筹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首先,加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法》。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操作过程无法可依,社会保障制度各地各办法,没有统一的原则,时常发生社保资金挪用、乱用;管理部门权责不清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加快相关法律的出台,靠国家法律强制力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社会保障基金征缴与基金监管力度,防范可能的政策风险和制度风险。其次,建立全国统筹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一是保障农民工公平享有劳动成果的有效途径;二是避免了地方排他行为的发生。由中央政府对参保个人配备相应的资金支持吸引农民工参保,为其建立全国联网的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管理基金,既便于农民工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也便于农民工保险账户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节省不必要的手续。同时,结合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的就业和参保工作。对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此外,政府应适当降低企业、个人缴费基数。一方面,农民工大多在中小企业工作,工资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得人力成本上升,加之融资难、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导致中小企业陷入困境。2008上半年我国就有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超过2000万工人被解聘。就业机会的减少也就意味着劳动力的剩余和生活来源紧张。因此,政府应适当减少企业、个人缴费基数,或给予雇佣农民工企业优惠政策,拓展农民工就业机会,保障其保险缴费能力,才能真正使农民工从社会保障中获益。

(二)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诉求机制

1.转变政府观念,为农民工增权。所谓增权,实际上可以看作弱势群体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保障其参与与其有关养老保障决策的权利,使其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养老权益。如果农民工群体被排斥在社会进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他们的声音就无法表达,更谈不上有效维护其权益。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农民工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农民工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2.地方政府要大力宣传教育,为农民工讲解社会保障政策。政府基层组织干部带头当好义务宣传员,采取开展讲座、发放各类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讲清、讲透参加社保的意义、好处及利益,宣传党的好政策,宣传参加社保的新观念。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工由不了解社保到对社保具体规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逐步消除他们对社保的观望、怀疑和不信任态度;树立起了“关心社保就是关心自己”的思想,从而自愿踊跃参保。

3.要建立农民工主体化的利益表达机制。首先,有了主体化的利益表达意识,农民工群体对自己的利益要求才会有清醒的认识,才会更加自觉地、主动地影响公共政策,追求合理的利益要求,并且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合理的利益要求。其次,构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落实公众表达自身利益的话语权,让农民工利益主体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平等机会。构建人民利益表达机制,明确政府部门权责范围,保证信息上传的有效性。

(三)加速扩大农民工覆盖面,设定社保基金灵活收缴制

虽然全国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人数越来越多,但与100%覆盖率还有一段距离。加速扩大农民工覆盖面是全民保障的重要一环,但这种扩面要以经济稳定发展为前提,同时要设定适合农民工流动性、贫困性特点的缴费制度,适当降低农民工群体的缴费率,逐步将所有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只有该群体实现全体保障,才能促进国民全覆盖的实现。

(四)大力发展社会工作组织,促进政府与农民工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

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要把一部分功能移交给社会、发展社会的自我协调和自我管理能力,让民众能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以社会工作组织代替分散的农民工个体表达利益诉求,在平衡利益各方、在农民工与政府之间实施有效沟通。社会工作机构的专业性有利于克服和弥补农民工个体利益诉求的不足、政治地位弱势化问题,保证了农民工对与其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崔传义.论中国农民工政策范式的转变——走向统筹城乡、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和协商式管理[J].北京:中国公共政策评议(第一卷),2007.

[2]江文胜.农民工权益保护:政策演变与前景展望[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J].重庆:改革,2006,(5)

[4]李勇民 蒋枝宏 刘耀东.论农民工弱势化趋向及应对措施[J].湖南: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4).

(责任编辑/王丽君)

作者:曲文勇 崔东艳

第4篇: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实践报告

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已达2亿多人。基于资金、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思考,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整体上归属农村社保体系,又符合农民工自身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突破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困境的出路。

一、坚持的原则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已达2亿多人。基于资金、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思考,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整体上归属农村社保体系,又符合农民工自身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突破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困境的出路。

一、坚持的原则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逐步完善的原则,完善农村社保体系。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宣传和动员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保体系。三是坚持个人、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承担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责任。四是设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行政管理要做好农民工的组织工作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业务管理要做好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费用的支付工作,加强对基金的投资和运营,使其保值增值。

二、建立相适应的制度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不能简单的追求整齐划一,而应从实际出发,为不同社会群体设计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确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在实践操作中,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并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为保险基金筹集原则,强制性要求企业(雇主)完全承担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大多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最主要的是加强用工单位的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查力度并强化执法。

2.确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工就业极不稳定的现状,城镇失业保险面临巨大压力。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使这项制度实施起来具有相当的难度,实行“一票征缴”是想以养老保险带动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然而该条例第一次将农民工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签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该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的失业保障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达不到农民工的需要。

3.确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建议对有雇主的农民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雇主按比例负担社会统筹的全部费用和个人帐户的小部分费用,个人缴纳进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一般医疗或门诊费用,当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即为大病,则由社会统筹医疗负担绝大部分费用,其余仍为个人负担。无雇主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日常医疗开支,则由个人或家庭承担。

首先应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对已经取得城镇居民资格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的职工医疗保险。其他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医疗合作,由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低缴费率所决定,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保险待遇低于城镇水平,也不能满足一些农民工的需要。因为他的缴费额很低,所以他的报销比例也是很低,虽然能够解决部分费用,但是如果真的有了大病还是很难解决问题。因此还可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保障层次。具体而言,首先该医疗基金应有缴费的底线,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为基本医疗待遇。如果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费用纳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比缴纳最低缴费额的农民工要高。而具体高多少需要由当地政府制定具体的办法。其次,农民工也可根据在当地的服务年限享受有差别的医疗保险待遇。如在本地服务时间越长,享受的保障水平越高。

4.确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传统上将土地和家庭作为农民养老的依靠,对农民没有建立诸如城市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对于离乡的农民工来说,如果他们将在城市终身就业和生活作为自己的目标,在没有取得城市居民资格之前需要为自己将来的养老打算。

第5篇: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摘 要]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出现在我们的周围并迅速壮大起来,这是我国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他们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虽然各地针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

⑤其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依然任重而道远。全面落实新《劳动法》,加强《劳动法》

执行情况的监督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劳动法 农民工 劳动权益 保障

农民工常常被称为城市“候鸟”,他们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

二、三产业。户口仍然是农民,有承包地,从事城镇职工不愿干的又脏又累的工作,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就是这群都市之中的“流动风景”,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②付出了不可磨灭的辛勤与汗水。由于城市社会由历史的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

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

③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虽

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

⑨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农民工拒之门外。作为城市发展必须点击的人群,如何让城市的“屋

檐”成为农民工温暖的“家”,是和谐社会一直没有倦怠的思考。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现状

1、职业危险度大,劳动保护不到位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

④非传统就业部门即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农民工每天工作的

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用人单位为减小成本支出,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工作不稳定,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许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年签一回,农民工担心单位来年不给续约,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农民工一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就表示不再续签,并且不给农民工任何补偿。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多年却始终处于城市的边缘群体,用人单位“随便找个违纪借口”辞退农民工,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当然一部分农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3、未受劳动合同的有效保护

由于没有建立起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少数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为掌握用工主动权,想辞退就辞退,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没有和农民工签订有效适用的劳动合同,有的有劳动合同也“明目张胆”不履行合同。另外,这些企业主法

④ 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

4、用人单位违规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1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排开除农民工参加,制订出许多漠视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限制农民工的权利,广大农民工根本无权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核工作。

5、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新《劳动法》颁布以前,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农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湖南岳阳的的一份调查中,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

⑥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 。这使农民工在年老、疾病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无法享受所需要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1、经济原因

在我国现代,农民工基本上是依靠打工维生的,他们中有一部分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一部分是出去闯天下的乡村青年,他们出身贫穷落后困苦了世世代代的中国农民阶层,他们的角色意识、思想观念、社会权利、行为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还具有农民的特点。由于农民工没有占有有生产资料,他们根本不会思考到劳动权益的维护。于是,当他们走进城市成为一名“工人”时,任何脏、累、险、差的工作都能接手,在工作中首先发扬的是吃苦耐劳的精神,往往忽略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户口原因

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中国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在城乡之间筑起了近半个世纪的壁垒,阻碍了人员、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也造成了今天城市农民工“身份”和“职业”的尴尬。一方面城市的发展需要作为工人的他们流汗流血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城市又以他们的“身份”为由,把他们作为“临时劳动者”,提高他们的交易成本,设置包括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种种制

①度障碍限制他们个人发展,剥夺他们公平竞争的自由。

农民工一直以来总是利益的被侵害者,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农民工只能从事最脏、最累、最苦、最危险的活,即使在农民工获准进入的领域他们仍然低

②人一等,在薪酬和权益保障方面受到不公待遇。

3、观念原因

当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加速农村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时,作为城里的居民阶层还依旧保持着高高在上的姿态,面对涌入的农民工,认为农民工只是作为盲流而存在,认为他们抢走了城里居民的饭碗,还带来城市里不安定的因素。在建国后的五十多年里实行的一系列政策都是以城镇为中心,以城镇的发展、工业的发展为根本,“三农问题”只是在近些年变得

①越来越尖锐,变成了社会的一个顽疾才被中央所重视。

4、素质原因

农民工自身素质的相对低下。目前,农村的文化、科技、教育等等事业的发展都远远低于城市。这导致了农村人口思想观念低、教育水平低、素质技能低下的窘况。当农村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时,由于自身素质技能的低下,在很多领域无法与城市居民进行竞争。同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国家或地方出台了政策和法律而无法领悟,还是用小农意识进行思考,

自行放弃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建立人员自由合理流动的许可机制

针对农民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等现象,让农民工取得与正式工同等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并从制度上规定任职领域、劳动关系、薪酬待遇等相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解决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带来的问题,保障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享有的各项权益。

2、 政府与社会团体加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合作

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民进城务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法制办、公安、教育、工商、司法、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等政府部门以及工会、青联、妇联等群众组织

⑧应参加,统筹协调农民工,规划劳动管理及权益保障工作。要明确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

有关部门各自的职责,要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导向和监督作用,

⑨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力争在基层及时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要加快歧视性政策的清理,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4、健全、落实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

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保障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5、发挥工会的“保护伞”作用

工会要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将进城务工人员最大限度地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来,特别要吸纳农民工加入,形成一个集体的力量,以工会出面,用联合的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进行谈判,提高与企业、雇主谈判的筹码,实现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发展。确立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代表者身份,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个别劳动关系的不

⑦均衡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的市场均衡状态。

6、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当前由于“户口”等原因,用人单位不交或少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农民工也认为交了社会保险没有意义,主要是农民工工作的“临时性”造成的。因此,实行全国统筹办理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一旦农民工离开,账户也随人走,接受地区的社保部门也不难办理转移手续,这样就可以避免地方、企业的规避行为发生。

7、加强农民工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让广大农民工坚持走依法维

①权之路,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①①钟新峰 《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思考》,

②《今日关注:农民工权益保障》 成都日报2007-3-10

③《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④《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⑤《工运理论: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考》,

http://news.sina.com.cn/c/2004-09-03/09273572688s.shtml

⑥张平均《企事业单位应对新劳动法实录》,《岳阳晚报》2008-01-25

⑦梁庆朝、范海昌、张秋喜、李秀丽、吴江华、杨辉《关于进城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⑧张俊九《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09日 15:50) ⑨孙玉栋《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⒈《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⒉孙树菡、张思圆:《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3月。

⒊赵康:《论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完善》,《政治学刊》,2001年10月。

⒋徐赛嫦:《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析》,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10月。

第6篇:论农民工劳动保障现状与存在问题

【摘要】现今中国农民工已成为现代化进程不可缺少的动力并做出了提出贡献,而他们的劳动保障情况及与之相关的权益维护情况却十分严峻,其本人的工作、生活保障及家庭、子女教育都收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主要原因是二元结构下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平衡造成的城乡差别。由此产生的农民工问题是我国人权与法律的发展不完善的反映,改善农民工劳动保障状况并提高其社会地位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必经之路。

【关键字】法学;农民工;劳动保障;人权

Abstract: Nowadays the Chinese migrant workers have become indispensable to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power and made some contributions, but their labor security situation and the related rights situation is very grim, their work, life security and family, children education received some negative effects. The main reason is the two element structure in China under the system of social politics economy imbalanc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e resulting problems of migrant workers in China is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law is not perfect to reflect, improving migrant workers labor protection status and improve their social position is the only way which must be passed to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

Keywords: migrant workers;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law;human rights.一、农民工劳动保障现状与问题

(一)农民工的贡献与他们的所得不对等。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各类矛盾的焦点,在二元经济体制结构下,国家在最基本的收入分配政策和制度上没有给予农民工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国民待遇。他们在城市经济建设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巨大的代价,但是他们的工资收入、福利水平的增长却远远没有跟上社会平均涨幅,甚至很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时间屡有发生。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至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而为索回这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需付出至少3000亿元成本,农民工讨薪需付出

①四大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政府成本、法律援助成本,从中也反映出我国劳动争议

处理机制机构重叠、程式冗长、多头管、重叠审的弊端。工伤的农民工打官司一般要经过4-10

②道程序,花费时间至少要一年左右,有的要耗3-5年,甚至会变成‘无尾案’。

(二)农民工应当享有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有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该担负的企业社会责任,不与农民工签订劳

③动合同。虽然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由20%提升至93%,

但那是大多数地区规模以上的企业遵守的,在农民工中签订劳动合同比率远没有达到这一标①

② 参见郑祝君:“劳动争议的二元结构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构”,《法学》2012年第1期第94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劳动合同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108页。

③参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合同签订率由不足20%提升至93%》,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3/09/content-10977393.htm,2012年7月30日访问。

准。其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违法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使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涉诉风险与违法成本明显提高,在劳动合同制度“内部”针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了一种自动性高、威慑力强的倒逼机制。然而由于现行立法对其具体规则缺少明确的规定,以致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法律技术层面和利益取向层面都有争论的问题,尤其是不同地方制定的内部文件有不同的解释,这必然会减损“二倍工资”条款的威慑力和倒逼作用,导致中小型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大部分农民工也由此受到波及。

2、劳动时间长。农民工超时加班问题相当严重,通常日工作都在10小时以上,节假日休息时间视企业生产状况而定,很少有固定的休息日。

3、工作时劳动保护差。相当多的企业没有很好地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非公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呈上升趋势。

4、工伤后难以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因农民工法律知识水平较低且经常是在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工伤后用人单位很可能只给一小部分钱就打发他们回家去,工人讨说法或者走法律途径甚至会否认他们的工作事实,如河南农民工小

④马在断指后的经历,老板不承认他的工作事实,工友帮老板作伪证。

(三)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后顾之忧严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尽管进城做了工人,但没有得到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待遇。即使是有些签过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辛苦工作几十载,终于等到退休待遇了,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意而突然地与之解除劳动与经济关系,造成老无所依的局面且长

⑤久不能得到解决。

(四)农民工夫妻生活和异性恋爱之间存在问题。农民工多是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夫妻长期不能生活在一起,没有基本性生活且即使一起工作也是和其他工友集体居住,没有私人空间;而单身农民工在工作城市一般不会被当地居民接受,很难找当地人做异性朋友,很多都是和同为外地打工人口的异性谈恋爱。

(五)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农民工一般没有太高文化,市场上缺少适合农民工的读物,工作之余多是泡网吧、打牌和麻将,他们无法融入当地居民社区,难以保留自己原有

⑥的农村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很少正常的娱乐生活,精神文化上得不到满足。

(六)农民工的子女生活和教育存在较大问题。有些农民工子女被父母留在家乡,长期无法和父母相处,会非常思念,有的还会容易形成孤僻自闭性格,且不能受到较好的基础教育;而随父母外出生活的孩子则会受到外面繁华世界的冲击,可能对心灵造成伤害,由于户口原因,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也需要更多的学费和借读费,且在学校容易受到同龄孩子的区别对待甚至欺辱嘲笑。农民工子女从农村到了一个繁华的都市,因为经济、地位、父母的艰难处境,农民工孩子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他们本身就在经济条件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好不容易能与城里的孩子坐在同一个教室里接受质量较高的教育,却又要承受来自城市孩子的种种不理解。生活上的困难没有让他们退缩,可心灵的创伤却难以抚平。“亲情失落、心理失衡、行为失控、学习失教、安全失保、监护失助”已成为他们中的普遍现象。

二、农民工问题产生原因

农民进城务工现象产生于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镇“上班”拿工资,主要从事

二、三产业劳动。社会上把这些人称为“农民工”。“农民工”首先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即户籍制度规定下的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其次才是表示一种职业,即城市中事实上的工人。据有关“权威”方面的调查说,我国农民工数量已超过2亿人,已经成为城市社会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人多了,问题也就开始多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④

⑤ 参见赵霞:“为断指者开启工伤赔偿大门”,《法律与生活》2012年第2期56-57页。参见修昱:“老无所依的178名农电工”,《法律与生活》2012年第8期57页。

⑥ 钱文荣:“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的融合度问题”,《浙江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有以下方面:

(一)是二元体制下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平衡造成的城乡差别和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政府和市民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自私荒谬认识(让农民进城为自己服务,但子女教育和伤老病死都回老家)和依靠自己的垄断权力而排斥农民,长期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和一系列愚蠢的歧视政策。

(二)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没有到位,对农民工居住、工作极其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适合农民工适用和需要的公共设施及服务不完善。

(三)是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

(四)耕地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必然产物,地少人多造成耕地收入无法支撑农民家庭生活与发展。

(五)农民寻求自身发展、改善社会地位。农民工们为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和自身发展而走出农村,大量劳动力的流动也造成了中国劳务输出地与劳务输入地之间的矛盾复杂化,农民工维权者胡永明的牢狱之灾就是一个样本,他因帮助农民工讨要工资卷入纠纷,被

⑦判扰乱公共秩序刑期两年,鉴证了农民工问题要解决是多么艰辛。

(六)引起农民工子女在教育方面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有三个方面:

1、是环境和政策的“软歧视”。民工子女在城市就读,常常被另眼相看,针对他们的教育政策也不公平。

2、是民工家庭的负面影响。民工家庭中,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条件不利于学生心理健康成长。

3、是流动频繁的惯性效应。一些家长工作不稳定,造成子女频繁转学。由于生活环境比较复杂,他们很难保持心理平衡,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如农民工子女在学习过程中存在诸多烦恼,其中学习基础不好,难以接受老师教的知识,有个别老师有偏心现象,有受同学排斥的情况,没人辅导作业等情况等都很常见,等等这些原因都对农民工子女教育发展有很大的不利影响。⑧

三、农民工对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1、农民工是冲击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力量。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形成了城乡对立、城乡分割、城乡劳动力流动隔绝的二元结构,加上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因素加剧了这种“城乡分治”结构,造成农村长期落后,农民长期贫困,农民进城务工是对这种情况的突破。

2、农民工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利于平等就业,公平竞争,劳动力自由流动。

3、农民工是加快城市化建设的重要一环,为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的劳动力保证。

4、农民工是转移农业劳动力和农业人口的重要途径。

5、农民工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城乡发展的重要因素。

6、农民工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环节。

7、农民工是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潜在因素,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市场竞争力与低廉的劳动力是密不可分的。

8、农民工是实现现代化长远目标的有利因素。

基于以上多种原因,我们应该在政治上给农民工合法的地位,使其享受正常职工待遇,在思想上平等善待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的思想、心理和身体健康。他们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解决农民工劳动保障问题的对策思考

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必须消除目前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同时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也不能操之过急。从农民工的角度看,在劳动保障方面他们最关心的是四件事:能找到合适工作、及时拿到工资、劳动得到保护、工伤大病有保险。要解决这些他们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着力完善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管理。

首先,要继续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坚决废止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和收费、登记项目。农民工进城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外、任何地方⑦

⑧参见杨桐:“维权者胡永明的牢狱之灾”,《法律与生活》2012年第3期27-29页。参见慈勤英、李芳:“外来人口适龄子女教育弱势地位研究”,《当代青年研究》2002年第3期。

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要加快城乡统筹就业步伐,这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治本之策。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各地要在全面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计划。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及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让一部分农民就地转移就业,这是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方针。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乡镇企业,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二)努力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逐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

(三)切实加强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农民工应享有职业培训权。

(四)不断强化农民工的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和其他集中使用农民工的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工时休假在内的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性条款。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二是切实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各地要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目前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三是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按"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一方面,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做到有诉必查。

另一方面,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应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彻底实现这些措施的根本还是要加强对农民工保护的立法工作,应该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全国性专门立法和规定,加强法律的操作性;同时完善农民工社会以保障险种。

(七)适当给予农民工子女教育上的优惠,使其与城市学生按相同标准缴费或者减免收费,不搞歧视对待。户籍制度本身要改革创新,取消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取消对农民工子女的限制,加快我国现行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公平、地区公平的国民义务教育制度。

五、结语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生力军,无论从人权、劳动权还是对社会贡献度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完善农民工劳动保障制度,提高其政治法律地位,改善他们的生活、经济水平,从根本上使他们得到正常的职工待遇。虽然目前形势严峻,但从积极的角度看,农民工问题已经广泛引起了社会和政府关注,工资和劳动保障等问题都有了一些解决对策,其政治法律地位也在上升。随着我国的现代化和经济,社会的各方面提升和进步,农民工们一定会得到最终的平等,彻底享有各种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当然,在实现这一目标之前,农民工的处境仍会艰辛漫长。我真诚地祝愿他们早日得到社会真正的公平待遇和城市的认同,各项劳动权益得到保障,家庭正常发展,子女享受先进的教育资源。

参考文献:

1.邹晓美 高泉:《农民工权利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2.徐南铁:《打开保护伞》,广州出版社1998年版。

3.刘小楠:《反就业歧视的策略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江立华:《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温晋锋 郑立俊:‚农民工身份问题的法律分析‛,《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

7.周长征:‚社会转型视野下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利的法律救济:以去私法化为中心‛,《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

8.陈卫等:《农民工维权论》,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

9.史柏年:《城市边缘人—农民工家庭及其子女问题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1.杨保全:‚看透‘出国劳务’的幻影‛,《法律与生活》2012年第11期。

12.李秀平:‚一对农民工兄弟的‘法律待遇’‛,《法律与生活》2012年第12期。

13.王全兴 粟瑜:‚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条款分析‛,《法学》2012年第12期。

第7篇:浅论农民工问题与就业壁垒

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实践综合论文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实践综合论文

论文题目:浅论农民工问题与就业壁垒 指导老师:洪 岚 院 系: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 业:2006级国际经济与贸易 作 者:何菊霞 20060710264 江 莹 20060710279 丘美玲 20060710253 廖金玲 20060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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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劳动力为主,农民工平均年龄为29岁,其中16岁~25岁的占45%,30岁以内的占16%。从性别结构来看,农民工流动就业以男性为主,农民工中男性所占比例为66%。

3、农民工多为初中文化程度,没有经过培训,务工通过亲友介绍。初中文化程度者占调查总数的66.3%,没有经过培训的占55.7%,务工通过亲友介绍的占66.5%。

从文化程度看,在被调查的农民工群体中,文盲占2%,小学文化程度占16%,初中文化程度占65%,高中文化程度占1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例高达83%,农民工总体文化程度仍偏低。如下图:

农民工文化程度70%60%50%40%30%20%10%0%2%16%12%5%农民工文化程度65%文盲小学中初高中中专及以上

从技能培训情况看,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28%,未接受过任何培训的仍占七成以上。

从找工方式看,主要为自发外出或亲友介绍方式,有组织外出逐年增加。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主要依靠自发外出的方式,通过亲友介绍实现外出就业有相当比例。调查中,33%的农民工是通过自发方式外出就业的,有66.5%的农民工是通过亲友介绍外出就业的。通过亲友找工作,可以减少雇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成本,提高就业成功率。

4、农民工从事的行业主要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住宿餐饮娱乐业,所在企业几乎全部是私营及三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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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作时间工作时长(小时/周)超过6132.90%41~6051.30%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

6、调查分析表明,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缺少专门的技术培训,外出务工一般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和技术含量低的高强度劳动,选择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其实大多数的农民工都有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技能培训的意愿,只是限于时间与金钱的原因未能如愿,如果培训费用政府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话,对农民工的就业会有很大帮助。

7、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的基本待遇得不到保障。

8、外出务工就业时间延长,举家外出比重增大。调查数据显示,全部外出劳动力中,外出时间3个月以内的占9.7%,4个月~6个月的占14.5%,半年以上的占75.8%。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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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基本上是分割的,目前虽然已经在农业部门、农村非农业部门、城市新发展部门之间实现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是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完全统一并没有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不仅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有效转移,而且导致了就业中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农民工就业中的壁垒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1) 农民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成本高;

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的一些限制性政策提高了农民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成本。具体来说,一些城市处于城市管理的需要,其劳动管理、公安、环卫、计划生育等部门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各种证件,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如要求农民工提供在流出地办理的外出务工证、计划生育、流入地暂住证等,交纳卫生管理费、治安费等。办证、查处、清退,基本上成了这些城市对农民工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显然,具有城市户口的劳动者既不需要交纳这些费用,也不会被随时清退。据统计,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管理费有的城市高达一人一年收取600元,由此形成的外来劳动力管理基金主要用于城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这种做法无疑强化了二元分割的城乡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歧视。 (2) 农民工被排挤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

一些大中城市将行业、工种划分为农民工禁止进入、限制进入、允许进入等三种类型,以控制用工单位只用农民工的数量,腾出岗位安置城镇下岗职工;同时规定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政府举办的劳动力市场场所等,只服务于城镇居民,不向进城农民工开放等。劳动用工制度中的这些规定和政策使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被限制在脏、累、重、险行业及工种的极小范围内。相对于具有城市户口的求职者而言,农民工被认为地排挤在刺激劳动力市场就业。 (3)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享受范围有限;

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管理体制必然导致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职工大都多拥有失业、医疗、养老和住房等社会保障,而广大农民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障几乎是空白,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普遍没有安全感。 (4) 大多数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差、待遇低;

与拥有城市户口的劳动者相比,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比较差,主要表现在: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拥有城市户口的劳动者相同的工作,工作绩效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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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置疑的。

(2) 农民工就业壁垒制约了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

农民工的就业壁垒使原本分割的城乡劳动力市场难以统一,从而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有序、有效地转移。根据刘易斯二元经济发展模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能力能否顺利实现经济增长,摆脱贫困陷阱,一个关键性的因素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否顺利地由传统农业部门转移到现代工业部门。国内大量研究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可以提高整个经济的生产效率,促进农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农村,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形成,也影响到城市化的进程,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总之,农民工各种就业壁垒的存在不利于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

(3) 农民工就业壁垒导致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短缺。

由于农民工的身份特殊、地位尴尬,在城镇就业处处受到歧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往往带有临时工的性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供给也不是无限的。在供求因素的相互作用下,我国农村可转移的劳动力不仅在结构上,而且在总量上都将持续存在供不应求的缺口。农民工就业壁垒事实上已经成为导致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主要原因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用人单位在用工方式和结构上的粗放和浪费。由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从“无限供给”转向“有限供给”,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现象会继续存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工流动就业会呈现三大矛盾,亟须解决。 1.农民工的就业环境需进一步改善。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门槛仍然存在。虽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行业、工种限制在逐步取消,但仍存在其它制度性的限制,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还未完全消除;城镇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开放还需解决观念、体制和物质技术条件等问题,农民工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还需做大量工作。另一方面,近几年农民工的工资收入虽然有所上升,但农民工在城镇的生活成本也在迅速增加,农民工务工收入在扣除住房、子女教育、生活消费等方面支出后就所剩不多了。如享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资源和服务,大量额外支出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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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文化歧视、文明歧视、性别歧视、人格歧视等各种歧视。针对这些歧视,政府应尽快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消除各种歧视的法律法规,给农民工进城以法律上的保护。具体来说,一是建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平等就业的政策,呼吁雇主摒弃歧视性的雇用行为,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和必须的法律援助;二是进一步晚上劳动就业立法,在农民工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岗前岗中培训、子女教育、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加强对劳动法律的法规执行的监督;四是提高劳动执法队伍的素质,拜托地方保护主义,保持执法的公正性、统一性、权威性;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展和健全工会组织,吸收农民工假如工会,保证农民工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建立企业、劳动者、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 (3) 改编户籍制度。

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因而解决农民工的户籍问题需要从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的高度、渐进地推行,即一方面降低城市户口地“含金量”,弱化农村人口迁徙地“寻租”动机,同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具体思路是:第一,在投资移民、技术移民地基础上,放宽农民进城落户地设定条件,降低农民进城门槛。第二,把已经确定地放开小城镇户口的政策落到实处,使小城镇不仅对当地农民开放,也对外来农民开放;对大中城市中一批进城多年的农民工,应适应经济发展,尊重其在就业地定居的选择权,放宽入户条件,逐步取消农民工转化为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体制障碍;在特大城市对进城农民的合法地位予以承认和保障。第三,在住房、求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取消对农民工的歧视,使之逐步获得平等的权利。

政府应统筹规划,引导发展向中低收入的居民住宅产业,降低商品房价格,减少农民进城安居成本;同时消除就学制度中对农民工子女的户籍歧视,保护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逐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让居住一定年限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社会社区管理和选举;等等。建立农民工转化为城市居民的制度环境。 (4) 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建立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到这个体系中来。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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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问卷调查

为进一步了解外地进城工作的农民工的就业状况,了解农民工就业壁垒的具体情况,特此调研,希望可以找出问题根源,加快解决问题步伐,构建和谐社会。

籍贯———— 性别———— 年龄———— 职业————

1、请问你的婚姻状况( )

A、未婚 B、已婚未育有子女 C、已婚并育有子女 2.你的月收入是多少?( )

A、5000元以上 B、3000~5000元 C、1000~3000元 D1000元以下

3、你的最高文凭是( )

A、大学 B、高中 C、初中 D、小学

4、你是如何找到现在这份工作的( ) A、人才市场 B、网络招聘 C、报纸杂志招聘 D、熟人介绍 E、还没找到

5、你现在的工作性质是( )

A、制造业 B、建筑业 C、住宿餐饮娱乐业 D、批发和零售业 E、其他( )

6、工作之前有参加培训吗?( ) A、有 B、没有

7、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 A、有 B、没有

8、用工单位提供何种保险?( ) 可多选

A、医疗保险 B、意外保险 C、失业保险中 D、养老保险 E、其他( ) F、没有保险

9、每天工作时间时长( )

A、8小时 B、8~10小时 C、10~12小时 D、多于12小时

10、每周工作天数( ) A、5天 B、6天 C、7天

11、上班性质( )

A、白天工作 B、白天、夜晚轮班制 C、夜晚工作

12、用工单位加班工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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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论农民工就业权益受损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民工就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就业权益,需要采取制度创新、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增加公共服务、平衡劳资关系、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等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6)06―0013―03

当前,农民进城就业已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农民进城就业受到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农民进城就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必须切实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益。

一、农民工就业权益受损的问题

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籍身份却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劳动者。这种“非工非农”、“亦工亦农”的特殊身份使农民工无法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同等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多种权益。农民工就业权益受损问题的突出表现是:

1.农民工就业成本高。农民进城就业的成本包括进城就业的交通费用、寻找工作的各项支出、确保工资到手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等。农民工虽然可在城市就业,却无法顺利融入城市,他们只能在城乡之间奔波流动,农民工的流动呈现跨地区、长距离、季节往返等特点,其支付的交通、住宿等项费用支出数量非常大。农民工到城市找工作,人生地不熟,就业信息不灵,找工作费时费力,搜寻成本很高。

2.农民工劳动条件恶劣。按照劳动法规,工人每周有双休日,有法定的节假日,8小时工作制,加班要得高额报酬。但在很多农民工就业的工厂里,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经常要加班加点,一般无法享受到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权利。据调查,深圳的多数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在11小时左右,有时甚至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

3.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农民21232资长期偏低、增长缓慢,与他们对城市发展所作的贡献不协调。农民工为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收入远远低于社会总体工资水平,无法合理分享到经济增长带来的成果。据调查,过去10年在广东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广东农民工工资10年才增加60多元钱,扣除物价上涨等因素,工资实际下降,比10年前还要少。

4.农民工工资拖欠严重。农民工劳动收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工资拖欠严重,不少农民工为劳动报酬付出了许多难以想象的艰辛和代价。尽管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这一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解决了旧的拖欠的同时,新的拖欠问题又开始产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陷入年年治理、年年有新拖欠的不良境况。

5.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障。目前,农民工普遍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市劳动者普遍参加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与农民工无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也很少。农民工对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只能得到细微补偿或治疗。

二、农民工就业权益受损的原因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现象,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农民工问题却演变成了制度性安排。在不合理的农民工制度下,农民工受到诸多不平等待遇,无法享受全面公平的就业权益。

1.农民工面临较强的制度排斥。我国城乡分治、户籍管理等制度改革的滞后是造成农民工就业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制度根源。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开始改革开放,逐步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越来越多农民离开了土地到城里打工,城乡不平等的户籍制度受到冲击,呈现出不断松动的趋势。近年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快,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已全面放开。但作为吸纳进城农民就业主渠道的大中城市的户籍管理仍比较严格。对广大低收入的进城农民而言,城市的户籍门槛仍高不可越,进城农民很难融入城市,每年被迫支付大量资金,往返于农村和城市。

2.城市政府对农民工就业服务的缺位。对劳动力流人地而言,农民工是当地的建设者和纳税人,但农民工得到的服务却很有限。一些大城市虽然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取消了对农民工就业的政策限制,但为保障城市人口就业,一些城市政府硬性规定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比例,限制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工,限制外来劳动力的就业。一些地方要求农民工办理多种证件,除身份证外,农民工进城先要办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等各种各样的证件,一个证要几十元,一年一个农民工为办证就得交几百元。城市管理部门向进城农民工收取管理费的积极性很高,但提供的就业服务却十分有限。

3.农民工就业市场发展滞后。进城农民工在求职过程中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而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劳动力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在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农民工的单位非常少,农民工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一些用工单位不讲诚信,不遵守等价交换原则,使不少农民工辛辛苦苦一年而一无所获。

4.农民工人力资本不足。人力资本的拥有状况决定农民工的就业能力。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低,法律意识淡薄,就业权益的自我保障能力低下。同时,农民工外出打工基本处于自发流动状态,接受技术培训的比例很低,就业能力无法得到有效提高。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益的对策

近年来,针对农民工就业权益受损问题,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益,农民工就业状况有一定改善。但从实践看,这些积极措施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农民工就业权益受损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表明,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来推进。

1.为农民工顺利流动和就业提供制度保障。必须深化户籍制度等体制改革和创新,给予进城农民工以市民的待遇,保证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我国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城乡、地区利益格局,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消除户籍的城乡和地域分割,确认居民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并对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针对农民工的职业特点,建立农民工的分层保障体系,使进城农民工能逐步享受工伤、医疗、养老等基本社会保障。当务之急是要在农民212212伤和职业病风险比较高的行业(如建筑、矿山等)大力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

2.改善农民工就业的市场环境。政府要积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正规劳动力市场要降低进入门槛,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的交易成本,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架设便利的选择通道。同时,要引导自发劳务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进入成本低和交易成本小等优势,使其与正规劳动力市场相互补充,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健全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农民工提供准确的就业信息,帮助农民工解决就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各级政府要规范用工单位的行为,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欠薪预警和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那些坑害农民工的“黑中介”,政府要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3.政府增加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应转变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对进城农民工一视同仁,坚决取消针对进城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并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城市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大投资力度与科学的规划,加强城市住宅设施、能源设施、资源设施、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环境设施等建设,改善城市综合环境,提高城市的容纳和服务能力。考虑到农民工收入普遍较低的状况,政府可在市区专门为农民工修建一些廉租房,降低农民工的生活成本。

4.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国家要鼓励能增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制度创新,健全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要完善工会组织,让农民工加人工会,从而通过集体谈判的力量来平衡劳资关系和确保劳动者权益,并通过组织化的渠道使相关部门的决策能反映农民工的意愿。国家要建立面向进城农民的法律援助制度,使其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安排。政府要允许其它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参与农民工权益保障事业。同时,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应加强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公正公平地对待农民工,在企业内部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实现劳资两利。

5.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增强农民工人力资本和就业能力对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益至关重要。流出地政府应大力发展农村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流出地和流人地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为农民工创造各种职业培训机会。要发挥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等各方面力量,根据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企业生产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培训农民工,促进劳动力供需衔接,形成畅通的劳动力供需链,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

第9篇: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华南农业大学 黄振超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一书是由重庆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教师、民建重庆市九龙坡区会员陈亚东历时3年完成的巨著。

众所周知,最近几年的时政热点一直聚焦在“农”身上,这让我们这些农业大学的学生情何以堪。而这本书以我国西部唯一的直辖市——重庆为背景,针对近年来农民失地严重的现象进行专题研究。

回溯国际资本主义历史,结合马克思对“圈地运动”的评价,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离不开土地农转非和人口农转非,但我们值得沉思的是,农转非就一定要以伤害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吗? 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以野蛮暴力的方式强制剥夺农民土地,必须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最近在各地出现的强拆事件一再对我们提出警告:伤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做法是铤而走险的。

从本书的观点来看,失地农民的大量产生,必然会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快城市化建设,维护失地农民利益。从古至今,中国农民最大的愿望就是拥有自己的土地,然而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却并未明确什么人才是属于农民集体,一直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陈老师在此书说到,我们应立法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回归中国几千年来历代统治者实行的土地私有制,或许我们可以避免“公地悲剧”的上演。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工业化进程,一度伤害农民利益以支持工业发展。如今国家工业迅速发展,农业却止步不前,并且大量失地农民涌现。因此我们应完善土地补偿制度,给予失地农民“充分、及时、有效”的土地补偿。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中,必须重点做好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养老保险。另一方面,中国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一旦他们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便也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必须加强对有劳动能力的部分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城市文明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同时,政府应重点关注失地农民再就业,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法律咨询所等。

站在本书的角度,政府应当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人文关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投资力度,切实保障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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