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处理

2022-12-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群体性事件处理

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的预防及处理机制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多发,且多数事件引发各类刑事犯罪,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对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均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何预防及处理此类事件,是党和政府及学界所关注并思考的问题。本文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现状及其定义出发,以该类事件极易引发的几种典型罪刑为例,深入分析农村群体性事件形成及引发犯罪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措施,以及事件发生后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原则的处理机制。希望通过本文能对预防和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起到实践参考信息。

【关键词】农村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利益诉求;冲突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目前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出,各类集会、游行、示威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表现形式也更趋激烈,引起党和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关注。根据地区分布的不同,群体性事件又分为农村群体性事件与城市群体性事件,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农村群体性事件占了较大比例。

当前在学术界已有较多关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文献,并对何为农村群体性事件做了相应的定义。有学者从其性质入手,指出“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内部矛盾经过长期积淀的结果,是矛盾一方或双方试图用一种或多种过激的行为来解决二者矛盾的综合性行为”。[1]也有学者从表现方式和社会影响入手,将其定义为“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對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事件”。[2]还有一部分学者从法律角度入手,指出“群体性事件是某一利益团体合法权利或不合法权利的一种不合法行使方式和表现手段”。[3]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还不够全面。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农村群体性事件是由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不法损害或不合理对待,当农村社会矛盾激化后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与某些具有相同处境的人组成一个有组织性的特殊团体,并通过聚众、围堵、静坐或冲击基层部门、国家机关等方式,向基层机关或上级部门表达意愿、提出要求或发泄不满,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极易引发群体性冲突等负面影响的非法的群体性活动。但是,这类群体性活动又从侧面反映出当地基层部门在工作上的不足或政府管理上、政策制定上的不周之处。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几种典型类型及其引发的刑事犯罪

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研究上,学界上也有诸多文献对此做了不同的概括。如李国波在《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中将我国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分为利益驱动型、抗争维权型、权力争夺型、情绪宣泄型四种。庄勇等在调查的基础上把农村群体性事件分为六类:①土地主导型;②企业环境污染主导型;③部分干部腐败与行政执法偏失主导型;④社会分化主导型;⑤村民维权渠道缺乏和法制观念淡薄主导型;⑥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主导型。业内学者根据不同的论证角度对农村群体性事件做了不同的分类,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行为方式出发,分析各类典型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及其引发的刑事犯罪。(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型

这种类型的参与主体往往是对国家机关的某些做法感到强烈不满,又得不到及时疏导的人群,其愤怒情绪容易引起其他有类似遭遇的民众的共鸣,从而使一部分具有反社会情绪的人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下,做出焚烧、打砸等暴力冲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最终引发刑事犯罪。

最为典型的案件有2008年的贵州省的“瓮安事件”。2008年6月28日,瓮安县第三中学初二年级女学生李树芬落水死亡。死者家属怀疑系他杀。但县公安局法医对死者进行尸检后,做出李树芬系溺水死亡的鉴定结论。家属从当天下午15时30分开始,和当地群众包括部分中小学生约300人径直去县政府请愿。路过的学生、看热闹的人群纷纷加入。游行请愿消息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飞速传播,某些由于在政府征地、城市拆迁、国企改制等改革发展过程中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以及看热闹的社会闲杂人员,均不约而同地加入游行队伍,致使游行队伍在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大约16时30分,有学生点火烧警车,使冲突升级。警察施放催泪弹想驱散人群,反而激起人群愤怒,围观人数达上万人。晚上20时至23时期间,请愿人群开始对县政府打砸抢烧,最后县公安局大楼、县委办公楼、县财政局、民政局办公楼以及机动车辆等相继被部分不法分子点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事件持续时间7个小时以上。

该类事件反映出规模性、危险性、共鸣性等特点,而民众对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及工作中的不满是此类事件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的不满只是一个导火索,多数人群系受此导火索的影响产生共鸣心理而加入游行,最终引发大规模的冲击国家机关行为。(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型

当前发生的一些特大规模农村群体性事件,已逐渐演变为“非直接利益者”的广泛参与。日益发达的信息现代化科技使政府部门能快速了解社会动态的同时,也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大规模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许多不明真相的人群被一小部分人利用,继而转化为大规模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等,引发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这两种刑事犯罪往往会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同时存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民众在组织、策划者的煽动下,通过在公共场所、村委办公场所、企业工地、政府工作场所等地举行大规模请愿或阻挠办公等方式以引起社会各界重视,达到诉求目的。从2011年6月持续至2012年2月的浙江省苍南县“巴曹泮河村事件”,正是此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自2011年6月始,浙江省苍南县巴曹镇泮河村村民得知村里土地被村委等相关部门出让给企业,而大部分村民未得到合理补偿款,并以停放车辆阻挠道路通行等方式,既阻止企业施工车辆进村,也拒绝让相关调解部门进村协调,一小部分村民为承包土地施工,并骟动那些未取得征地补偿款的村民集结在村委办公场所、政府办公楼等处请愿并阻挠办公,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并联系外国媒体,夸大事实以引起重视,将事态进一步恶化,加大政府部门协调工作的难度,将本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解决的事件演变成持续八个月之久的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行为,最终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虽系部分别有用心之人骟动民众扩大事态引发,但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当地村委及相关部门未合理解决农民土地征用及补偿的问题,在事件发生后也未引起重视,没有放低姿态听取民众意见,对村民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也未给予正面回应,只是一味地压制,致使事件愈演愈烈,影响逐步扩大,最终演变成刑事犯罪。(三)妨害公务、毁坏财物型

此类案件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也较为常见,系暴力型犯罪,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往往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

2011年2月8日15时许,李某明驾驶小车与南木镇某村的朱某贵、朱某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因赔偿问题谈不妥,李某明便驾车离去。朱某贵、朱某森开车追赶并通知本村同姓兄弟前来拦截车辆。李某明车上乘客陈某燕随即打电话报警并向亲戚陈某成、陈某海求救。朱某贵等人叫来5名同姓兄弟追上李某明后,便用木棍、石头打砸李某明小车的挡风玻璃和车门。不久,陈某成、陈某海等人驾车赶到控制5人,并交给出警民警处理。但二、三十名村民驾驶摩托车出来将警车围住,威胁要放了车上的人。民警经请示后将传唤的五人放了。但村民仍不听劝解,并有十多个人对民警进行殴打、围攻。增援的公安人员赶到才将村民驱散,并抓获两名嫌疑人。不料朱某贵、朱某森叫来的同姓兄弟及同村100多个村民闻讯赶来,不顾警务人员劝阻,将警车及李某明等人两辆小车围住,威胁公安人员将两名嫌疑人释放,并殴打民警,用木棍、石头打砸警车和两辆小车,并推翻车辆,造成多名民警受伤及巨额财物损失。最终,首要分子及十余名积极参与者被当地法院以妨害公务罪、故意毀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实为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却因赔偿问题没有解决而引发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究其原因,除了当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且有“仇官”情绪外,也从更深层面反映出当地执法部门在群众心中未树立起威信,其对妨害公务的村民采取妥协的措施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村民的“仇官”情绪更为激烈,最后演变成众多非直接利益者乘机加入闹事,致使多人构成刑事犯罪的事件。(四)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型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2007年11月3日,村民郭龙玉伙同赵某等人认为辉县市X厂爆破后工人应得到的赔付款太低,在未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的情况下,郭龙玉在X厂内用高音喇叭呼喊工人集合队伍,组织X厂工人800余人从X厂出发,排队沿辉县市市区道路、新辉公路前往新乡市人民政府反映问题,表达共同意愿。期间,郭龙玉及赵某等人对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拒不执行,造成公共交通秩序混乱。队伍到新乡市人民政府后,X厂工人在广场上静坐、唱歌,以向政府表达辉县市X厂工人应得到的赔付款低的共同意愿。2007年11月13日,郭龙玉伙同赵某等人再次组织辉县市X厂工人400余人到河南省人民政府门口整队、堵门、唱歌、喊口号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及政府办公。最后,法院以被告人郭龙玉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中的群体性事件规模非常庞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是近几年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之一,法院的量刑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人采取的是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然而该事件也应让人反思我国法律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三、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一)参与者多为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一旦产生纠纷,便只靠武力解决问题,大部分农民在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不知道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去解决或寻求帮助,少部分农民即使知道应通过法律途径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去解决,但却觉得此类方式难度太大不可行,或因“官官相护”、“官场腐败”的思想而放弃正当程序,采用最原始的闹事方式以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继而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在事件组织者、积极参与者们看来,不把事情闹大是不能引起重视,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于是便骟动人们采取过激的行为,逐渐将事态扩大,触犯刑律,造成不可收取的局面。

(二)基层管理部门不作为、不积极面对诉求的态度使农民深感维权无望

农民群体在社会上总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基层管理组织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存在官僚作风,面对群众上访往往态度不善或消极应付,互相推诿,不予正面回应。而且现有的基层政府政绩考评体系中,许多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了群众上访事件“一票否决制”,即只要当地发生影响较大的上访事件,该地方的主要领导所有政绩都统统归于零。[4]因此,有些基层政府对村民的上访行为极其反感,一味地打压上访群众,极易激发农民群体的愤懑情绪,以致出现聚众冲突国家机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造成极大损失。

(三)基层管理部门没有深入农民群众,威信缺失,控制力下降

在我国农村地区,很多村委是通过“贿选”、“强迫”或当地政府选派等方式选举出来的,其代表的往往不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而是一部分强势群体或其所属宗族的利益。在这种状况下,政府部门往往不能真正了解到村里的信息,切断了与人民群众间的联系,也无法在群众心中树立威信,从而无法尽快获得突发群体事件的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所在,使事态失去控制。

(四)相关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农民群体的维权渠道不畅

宪法虽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但与之相应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却对此权利作了诸多限制,真正操作起来耗时长,难度大;《信访条例》对公民信访同样作了很多义务性的规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在信访中应享有的权利,公民与政府部门完全不存在对等关系;现行法律如《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虽使“民告官”成为可能之事,但司法机关却无法完全脱离行政机关,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因此,行政诉讼官司多数以公民败诉告终,即使胜诉了,执行起来也会遇到重重阻碍;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农民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重要原因,现行法律虽规定检察机关具有监督的职权,但却未明确具体实施办法,也无惩处权利,空有一个监督的头衔,却无法真正实施监督行为,除非被监督对象已构成犯罪。这些未完善的法律机制均造成了农民无法顺利通过法律途径取得其想要的结果,最终促使其采取不理智行为以致触犯刑律。

四、如何预防并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及其引发的刑事犯罪

(一)扩大法律知识宣传范围,以案说法,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

目前针对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尚未全面开展,而且多是设个法制宣传日、发放小册子等方式,对于文化程度不高或是文盲的农民来说,他们即听不懂法言法语,也看不懂宣传手册,这样的宣传方式根本起不到普法的作用。因此,对农村地区的普法模式应予以创新,如对驻村村官进行普法培训,让村官对本村村民进行法律宣传工作;在宣传方式上以多媒体形式结合当地方言进行;在内容上应紧密结合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常识等。(二)提高基层管理人员自身素质,正确处理民众诉求

基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村民诉求,对村民的合理诉求予以肯定并做出正面回应,即使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也应为村民指出具体权属部门,作好交接,不能事不关已,就直接拒之门外。对于村民的不合理诉求,应耐心讲解,说明政策规定,解除村民疑惑,并坚定立场,在村民心中树立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设置相应的奖惩措施,对有效化解群体纠纷,避免官民激烈冲突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因处理不当而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责任,使基层管理部门对农民诉求予以重视,预防或减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三)基层管理部门应深入群众,掌控舆论的主导权

针对目前农村地区的村委选举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贿选”、“迫选”等暗箱操作现象,基层管理部门应适当干预,开通非法选举的举报途径,使真正在村里具有代表作用的村民发挥作用,并通过村民代表深入群众,了解村民信息。在发现村民群体性纠纷的苗头时便认真应对,适时公布信息,对极端分子散布谣言意图骟动民众闹事的信息应及时给予回应,在事实基础上正确引导舆论,减少民众猜疑,使事件不致扩大。(四)完善法律机制,拓宽农民利益诉求途径

我国法律虽有规定公民有控告、举报、申诉或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但同时作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对处在社会底层的广大农民来说,真正实行这些权利却困难重重,根本不能满足当今农民表达诉求的需要。因此,拓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显得非常必要。

基层管理部门可以让通过严格选举程序选出的村民委员或代表作为农民的发言人,作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传声筒,减少村民反映民意的繁锁程序。

改变信访与政绩考评之间“一票否决”的关系,将信访的处理结果加入到政绩考评中,并尽可能地在立法中减少对信访的限制性规定,降低群众信访的成本。建立专门的信访督查体系,保证群众信访的效力。

利用好网络举报、申诉功能,减少群众反映或举报实情所承担的风险,将现行的“县长信箱”、“县长热线”等能真正被使用起来,及时有效地回复群众所反映的信息,使其不只是政府网站上的一个装饰板块。

(五)建立农村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尽可能避免刑事犯罪发生

制订一套完善的应急机制,培养一批有处理此类事件经验的人员。如有专门的信息收集与回应人员,控制舆论导向,使非利益相关者不再盲目从众;采取软硬兼施策略,有专门的事件调解人员,以平息群众情绪;有专门执法人员制止民众的过激行为等。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程序,在事件发生时检察机关应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身份提前介入,以监督执法部门的应急处置行为,防止其粗暴执法、滥用权力而直接或间接地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使矛盾激化。

(六)司法机关应本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实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严格秉持“独立司法、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在群体性事件中起主要责任的已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在量刑上既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要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根本目的。对在事件中存在渎职、滥用职权行为或群众所反映的侵犯公民权益的责任人均应予以查处,才能真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农村群体性事件在今后将会长期存在,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出地方管理组织在决策及政策实施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但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经济发展及造成财物损失等负面作用亦不容小觑。因此,我们党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化解矛盾,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參考文献:

[1]郭梅枝.当前农村群体突发事件及其化解方法[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2).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

[3]谭和平.近五年来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要[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

[4]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167.

作者:黄秀华

第2篇:网络群体事件与现实群体事件的关系初探

【摘要】无论是网络群体事件还是现实生活中的群体事件都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裹挟力,牵动着社会各个方面敏感的神经,正确把握并且从中找到启示对如何更好地处理群体极化事件甚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群体极化 群体事件 网络

麦克卢汉在《媒介即信息》中他写道“虽然技术的效果并未在意见或观念的层次上发挥作用,但却逐渐地且不可避免地改变‘感官作用的比例’或理解的形式。”①他的媒介即讯息理论印证了今天互联网对人们的影响。网络群体事件便是一个典型代表,从铜须门事件到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从躲猫猫事件到邓玉娇事件,汶川地震中辽宁女事件,以及由这些网络群体事件而被网民制造出来的流行语,如打酱油,做俯卧撑等,无不影响着人们对生活的态度以及价值观。

一、网络群体事件及特征与现实群体事件及特征

1、网络群体事件及特征

(1)事件在网络中迅速传播、引起极大关注。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调查,截至2009 年6月30 日,中国网民达到3.38 亿人,仅半年时间就增长了4000 万人;全国互联网普及率25.5%,超过世界平均水平。②如此巨大的网民数量,一些敏感的网络事件一旦出现,各个论坛和网站纷纷扬扬的帖子和跟帖如同雪花般纷致,加上互联网的超时空的特点,一经关注便会迅速传播开来。

(2)迅速形成群体极化现象。“群体极化”概念是由美国当代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提出的,他在书中说: “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③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丁香小慧满身是血的照片被传到网上,未经证实,大家便将矛头指向其后母,网络上形成了浩浩荡荡的声讨最毒后妈的大军,不辨真假地将继母大骂特骂。

正如凯斯·桑斯坦所言:“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而且频繁地沟通,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造成这种群体极化的原因很多,首先就是群内同质化、群际异质化的特点在作怪。兴趣点或是社会、民族背景相似的人聚集在一块,极易造成对一件事情的极端看法。其次就是群体心里在发挥作用。“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在这个群体里极易受到各种暗示和顺应等各种心里作用的影响。

(3)事件真相在传播中迷离曲折、真假难辨。在网络的群体事件中,事件真相往往是在未被确认的前提下,进行着包括着揣测和谣言传播着,使真相越来越曲折迷离、难辨真假。

揣测,则是根据每个人对类似事件的已有成见而进行的想当然的推断。正是如此,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看到小女孩满身是血的照片就想当然的与现实生活中的恶毒后妈形象联系在一起,谁也不会去实际考察到底什么是真相,更不会去考虑,这些狠毒谩骂和人肉搜索给这位后妈造成了多大的伤害。

“谣言的传播是以宣泄和表示焦虑与仇恨为基础的。这种宣泄、焦虑与仇恨的心态,以及个人人格差异,最终影响着信息的传播,自然也就会影响着再次地被认知。”④信息在谣言和揣测中扑朔迷离、似真似假,左右着人们的对事实真相的了解。

2、现实群体事件及特征

(1)事件迅速升温、激化。2008年6月22日,瓮安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到6月28日就形成了约2万人的游行示威队伍,事件升级非常迅速。

(2)参与者众多、且身份多元化。瓮安事件中,开始时队伍中的人并不多,但迅速增加,高峰时民众达到约2万人。他们身份也是各不相同,大都与死者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3)破坏力大、严重威胁公共秩序。这次事件破坏力大,造成的损失巨大。损失至少有三方面:一是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瓮安县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被烧毁办公室160多间,被烧毁警车等交通工具42辆,不同程度受伤15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二是产生严重的国内政治影响,可能加重已有的社会不满情绪,诱发类似事件。三是造成巨大的负面国际影响,在目前这个敏感政治时刻,产生多方面难以消除的有害效应。⑤

二、网络群体事件与现实群体事件的关系

1、网络群体极化事件和现实群体极化事件的区别

形式的不同。在网络群体事件中,表现为在网络上掀起的虚拟的批判浪潮。其中一个重要形式就是进行网络人肉搜索,但网民在网络上进行口诛笔伐,加入人肉搜索的队伍之中,回到现实生活,这些事件可能最多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不会付出实际行动。现实中群体事件的形式则表现为,聚众进行街头的示威、静坐等等较之于网络群体事件更具有现实攻击性的行动。因而,有专家分析发现,网络中的群体事件要比现实中的群体事件发生几率要高出很多。

使用的工具和手段不同。网络群体事件常常被称为网络暴力,是在情绪左右下进行的舆论声讨。网络舆论主要是通过论坛和新闻跟帖两种手段实现的,网民所以能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声势,主要是通过论坛讨论、发帖、跟帖、转帖等等各种手段从而形成铺天盖地的舆论氛围。在瓮安事件中,参与者围攻县政府,并采取现实的打砸抢烧,手段比较粗暴、性质比较恶劣。以键盘为武器的网络群体极化和以实际行动为工具的现实群体极化运用的手段明显不同,

2、网络群体极化事件和现实群体极化事件的联系

以青年人为主。在我国网民中,青少年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据中国互联网第24次统计报告,我国网民年龄10—29岁的占60%以上,所以基于其生理心理素质而言较为冲动,对于极化现象有影响。相似的情况也发生在瓮安事件中,同样是青少年人居多,甚至十多岁到二十多岁的中学生、大学生也参与其中。这是一群最容易极易产生冲动和藐视现有秩序心理的人。

受群体压力影响。网络群体事件和现实中的群体事件能在短期内能够引起巨大的关注,并且迅速形成群体极化现象,其中有一个重要且共同的原因就是受到群体的压力。

瓮安事件中所进行游行示威和破坏的这个群体并不都是与死者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的,但是却做出了几乎一致的行为,显然受到群体压力的影响。在网络中亦是如此,网民也同样受到了群体的压力,在这里就涉及到了沉默的螺旋理论,沉默的螺旋使网络中少数意见者受到多数意见者的影响趋向于少发表意见或是沉默。在“铜须门”事件中,有人试图对事件进行探究,但很快就遭到“伪善”、 “冷漠”之类的攻击。大家在多数意见面前趋向了大多数人的意见。

法不责众思想作怪。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提到,假如是一个人想进入商店抢劫,他会考虑很多,抢劫性行为的不合法性,最终放弃抢劫,而如果一群人进入商店抢劫,个体就不会再考虑这些,而很可能会加入抢劫的队伍中去,显然是受到法不责众心理的促使。网络和现实群体事件中的人群正是如此处于法不责众和盲从的心理状态下,做出一些偏激的行为。

三、启示

1、必须充分尊重大众的言论自由权

对两种形态的群体极化事件的特征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群众在对各种利益的诉求和争取的过程中难得到满足,言论自由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可能因为一件小事而引发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因而,无论是网络上还是现实社会中,相关部门要在网络空间里,允许对社会和一些部门提出合情合法的意见和建议;现实生活中,则是要加强信访部门的工作效率,充分尊重人民言论自由权。

2、疏通沟通渠道

当大家对一事件广泛关注时,也正是各种谣言和揣测四起的时候,不加以疏通,则会更加重了谣言的可信砝码,因而,各部门对任何一件群体极化事件都不能怠慢,应该及时的给出最权威的、最真实的信息。

3、重视权威的作用

处理现实群体事件,权威人物在发生群体事件之初现身的有着重要作用。瓮安群体极化事件中有一个细节,在群众到达县政府时,竟然无一人接待。这可以说是冲突事件进一步扩大的一个很重要的契机,如果当时县政府主要领导站出来为群众讲解和疏散群众,事态可能不会恶化。

同样在网络群体极化事件的开始,有一个相关事件的重要人物第一时间站出来,与网民一块理清事件的来龙去脉,如此一来,网络中的群体极化事件就会逐渐变少,破坏性也会降低。

参考文献

①周庆山:《传播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6

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③[美]凯斯·桑斯坦 著,黄维明 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50

③沙莲香 主编:《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47-248

④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

(作者: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叶水茂

作者:郜利宁 曹素妨

第3篇: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冲刺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在进行全方位的转变,社会出现分层,利益出现分化,各种社会冲突也将大量暴露出来。而现有的社会制度的不完善,社会调控机制无法满足转型期冲突多发的需要,群体性事件形成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调控机制的不完善。

关键字:群体性事件 冲突 机制 成因

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思路之一就是找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并努力消除。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宏观层面上的原因,比如政治、经济、司法制度、社会环境、社会管理制度等,也有微观层面的原因,比如个体冲突、群体心理等因素。这些因素看似杂乱无章,实则暗含紧密关系。首先,它们之所以同时出现,是受其存在的社会大环境的深刻影响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冲刺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在进行全方位的转变,社会出现分层,利益出现分化,各种社会冲突也将大量暴露出来。其次,这些因素的本质在于社会制度的不完善,现有的社会调控机制无法满足转型期冲突多发的需要,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形成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调控机制的不完善。最后,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表现出的各种利益冲突则是群体性事件形成的直接原因。也鉴于此,笔者将从这三个层面来剖析群体性事件,希望能透过表象找出群体性事件问题发生的根源,并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以便能够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一、社会背景原因

(一)转型期冲突多发

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伦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加速推进转型的时候,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变动剧烈,利益关系和格局也在深度调整,因此各种不稳定因素都在增加。这种社会的转型、经济的转轨打破了原有利益格局,争夺利益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必然会接踵而至,如果这些冲突不及时化解就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社会冲突多发的现状就是目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基本的社会背景。[2]

(二)社会分层加剧

随着转型的深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弊端日益显现,它导致社会阶层的分化加剧,贫富差距的拉大,各阶层利益诉求趋于多样化,社会冲突增多且越来越难于协调。社会转型给农民阶层和工人阶层的冲击尤其剧烈,对农民群体来说,其社会地位和声望之低有目共睹;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村覆盖面窄、层次低,保障水平远低于城市;大规模的征地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命脉,转而向其他行业转移,进一步加剧农民阶层的分化。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工人群体早已失去了建国初期崇高的社会地位,取代的是被剥夺感和不公正感。由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薄弱,工人群体受的冲击很严重。目前下岗失业、就业困难、生活无保障等问题都困扰着他们,他们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因为在改革后的新利益格局中他们不再拥有话语权,利益分配权在经营管理者手中,他们完全处于被支配地位。于是,他们就会对目前的利益格局产生抵触情绪,发出保护自身利益的呼声,并产生夺回利益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社会分层这种大环境下所带来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是群体性事件产生根源之一。

(三)社会成员民主意识增强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行,民主政治观念深入人心,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加强。这是时代的进步,是公民意识觉醒的重要体现,重要表现就是,民众在利益受损后能够主动找寻渠道表达或直接实现利益诉求。可是目前我国现存的利益表达渠道或实现渠道并不顺畅,如信访、诉讼等,在制度上不完善,在运行上缺乏规范。所以,民主意识增强了,可是民主渠道却不顺畅,这是一对潜在的冲突,是孕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环境。另外,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强了,法治意识却依然淡漠。在自己利益受损时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喜欢追求直观的方式解决,比如告状、斗殴等。[3]所以,民主意识增强后引发的冲突也是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社会背景。

二、根本原因

(一)社会公平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在中国,自古便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根源就在于群众公平感的缺失,对社会缺乏公平和公正的愤怒。因此,有些学者还把群体性事件称为“社会泄愤事件”[4]。

要做到社会公平,就要保证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但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我们都明白,利益分配是不可能完全均衡的,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而这相对的公平只能依靠国家对二次分配的调节,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距,特别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的公平保障机制还有许多缺陷,比如,司法效率不高,司法腐败现象存在;行政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效率性都不高;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发育成熟;宏观调控手段比较单一等等。这些公平保障机制的缺陷就造成了现在的局面:转型期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衡在所难免,利益冲突多发是常态,但这种不均衡却无法进行及时的纠正。于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经常会受到损害,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时刻威胁着社会安定。

所以,要想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个重要的制度建设就是社会公平保障机制的建设。包括两方面的建设:一是利益协调兼顾机制;二是利益共享和保障机制。通过完善社会制度从根源上消除群体性事件孕育的土壤,从而达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效果。

(二)利益表达渠道不顺畅

古人云:“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可见,自古以来,让群众顺利的表达利益诉求都是非常重要的,堵塞利益表达渠道无异于堵塞河道酿成水患。目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与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不顺畅有很大关系。因为,当群众的利益受损又无处诉说,不满情绪得不到正常的发泄的时候,就很可能采取极端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

在现行体制下,群众表达利益的渠道相当有限,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司法制度等渠道。对弱势群体来说,这些渠道似乎都不能令他们满意。

因此,在目前利益诉求渠道本就不多的情况下,这些渠道还很不畅通,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无法顺利表达无法表达,只能压抑、积累起来。这类压抑的情绪积累到一定时候,一旦遇到“导火索”事件便容易被点燃,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导火索”因素

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改革的步伐与制度建设的速度不协调导致公众和政府都极不适应,由此引发的冲突在诸多领域存在。这些社会冲突中有一些问题是社会较为关注、群众较为不满的,正是这些“导火索”直接引发了许多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一)城市建设、管理不科学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由城市建设和管理引发的冲突越来越多。首先,由征地、拆迁所引发的利益冲突。近年来,各地的“最牛钉子户”此起彼伏,暴力强拆致人死伤也是屡有耳闻。由于城市建设速度过快,配套制度建设跟不上,造成很多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后无法救济,引发各种社会冲突。其次,是与农民工相关问题引发的冲突。随着我国城乡二元格局的日趋明显,进城务工人员数量日益庞大,他们的工资、生活、健康、心理、子女入学等诸多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都非常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还有,在城市日常管理方面,由于大多地方公共危机应急体系都是刚刚建立起来的,对一些突发事故、灾害的应对能力有限,一旦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

社会对行政领域的诟病一向颇多,公务员社会形象不佳,尤其是对警察和城管的误解和不满最多。究其原因,这都是长期以来执法不规范所遗留下的病根,当然,也不排除媒体为吸引眼球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不良宣传和行政机关自己不注重舆论引导和公共关系改善这两方面客观原因。但是,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才是根本原因。

以警察和城管为例来具体分析一下,首先,警察执法不规范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为,警察一直是群众心目中的特权阶层,一旦出现警察“越轨”行为,公众的反应尤为激烈。人们一旦听到这类说法诸如“警察打人”、“警察酒后驾车”、“警察闯红灯”、“警察收红包”、“警察态度差”等等都会义愤填膺,这种愤怒情绪一旦遇到群体心理的渲染往往会蔓延、放大,引发一些过激行为。同时,警察执法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群众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在利益受损后又无法救济的情况下,就会寻找发泄渠道来发泄不满情绪,也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比如“瓮安事件”,就是由对公安机关的案件处理意见不满引发的。其次,城管执法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随着各地陆续曝光城管打人事件,“城管”一时成为了罪恶势力的代名词,暴力对抗城管执法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由于社会关注度较高导致类似“城管打人”现象比较容易唤起群众的共鸣,引发群体不满情绪的大爆发。也就成为了一类比较常见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事件。

(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

近年来,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发展不平衡,诸如城市工人下岗、农村收入不高等社会问题依然存在。但是少数领导干部官僚作风比较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基层,不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不设法解决,也不说服教育,致使一些小问题酿成大矛盾,最终激化成对抗和冲突。还有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办事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有些人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引发群众的,普遍不满,也导致乐干群矛盾的激化。

同时,当群体性事件出现时,一些基层领导不能坚持依法处置,不能结合实地情况准确分析和应对群体性事件,而是过分依靠强制手段来压制群众利益诉求,掩盖矛盾,结果反而激化了矛盾。还是以“瓮安事件”为例,该事件之所以由一起意外死亡事件酿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且群众情绪如此轻易地就被别有用心者煽动和利用。这其中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瓮安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城市拆迁等工作中常有侵犯群众利益的情况出现。而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和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随意动用警力,群众不满情绪较重。这些官僚作风、腐败现象都为后来事件爆发埋下了隐患。

参考文献:

[1]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第21-24页。

[2] 林维业、刘汉民主编:《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实务与策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14页。

[3] 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作者:蔡炆哲

第4篇: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理预案

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时,能迅速、果断进行处理,保护公司职员的人身及公司的财产安全。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管理处辖区内发生的盗窃、火警、争吵、斗殴、停水停电、设备重大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

二、职责:

1、综合管理部负责对保安员进行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处理等的培训,保安队长负责各类事故现场指挥及督导。

2、当值人员应严守岗位,发现异常及时向上级汇报。

3、保安员负责安全防范,维修人员负责水、电供应及抢修。

4、发生突发重大事故时,其他员工应听从上级领导的调遣,积极参与救护或抢险。

三、工作程序:

1、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是:迅速平息、减少伤亡、保护员工、控制事态、冷静善后。

2、如是公司以外人员来公司滋事,保安应将其挡在门外并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汇报,扣留滋事人员。

3、值勤中遇到现行盗窃分子的处置方法:

1)立即通过对讲机向上级报告并大声发出信号召集临近保安员支援。 2) 如罪犯逃跑又无法追上时,要注意看清人数、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及特征等,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部和公安机关报告。

3)要保护好作案现场的一切物品不受破坏。 4)妥善保存犯罪分子遗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以便公安机关提取收集相关证据。

5)如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拨打“120”求救。

4、发生火警的处理方法:

1)如火情较小,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全力将火灾消灭在萌发状态,使损失降到

最小限度。

1电源接触短路引起的家用电器燃烧起火,应及时关闭电源,在没有关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水扑灭火焰,应用“1211”或“1301”等灭火器。

2液化气管道漏气起火,应马上关掉液化气分闸和总闸。 ○3各类气瓶漏气起火,应立即用不燃材料扑灭。 ○2)如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扑灭,应立即拨打“119”报警,注意讲明火警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如用手机报警,切记不可关机)、着火物品等。

1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启动应急方案,组织人员尽快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

2立即切断现场电源总开关、液化气等,同时迅速转移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保护好现场,全力配合消防部门工作,维护火场秩序,防止坏人趁火打劫, 并积极参加抢救伤员和财物的工作。

5、发现斗殴事件的处理:

1积极劝阻斗殴双方,缓解矛盾。如双方不听劝阻,应立即汇报领导并请○求支援。

2明确能认定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行为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或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将行为人制服,扭送公安机关。

3说服、劝阻围观群众离开,确保保安目标区域内的正常秩序。 ○

6、值勤中发现可疑人员的处置方法:

1立即用对讲机向其它区域值勤保安员发出信号并报告队长。 ○2视情况可对可疑分子进行跟踪监视,防止其作案或制造其它事故。 ○3上前盘问应两人配合,一人查看有效证件,一人负责在旁边监视。如其○漏洞百出可带回保安室进一步盘问。

7、值勤中遇到不执行规定,不听劝阻的处理方法:

保安员在值勤巡逻中,经常会碰到有些人不主动出示证件强行进出入;有的在不准停车的地方停车;在不该堆放垃圾的地方堆放垃圾等情况,碰到这些问题时尽量避免争执,应采取如下措施:

1上前面对当事人敬礼,纠正违章,注意一定要态度和蔼、说话和气。对○仍然不听劝阻者,尽量想办法查清其姓名,如实记录以便向分管领导汇报。

2发生纠纷时,保安员一定要克制,避免争吵,同时队长报告。 ○3 若遇到个别蛮横无理、打骂保安员情节严重者,保安员可视情况进行正○当防卫并报告综合管理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遇急症病人的处理:

1第一时间赶到病人所在现场,不要擅自移动病者。 ○2立即通知保安部队长,并向综合管理部汇报。 ○3如情况危急,速打急救电话(电话号码120)。 ○

9、发现有人触电的处理方法: 1马上赶到现场关闭电源,如附近没有电源,要找绝缘的东西(如:竹竿) ○将线头挑开,切忌在关闭电源之前用身体接触被电者,防止自己触电。 2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迅速通知“120”求救。 ○3可采用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挤压法对触电者进行急救,过程中注意保护防○止触电者摔伤。

10、气体泄漏:

1保安员发现或接报有煤气等泄漏情况时,立即通知队长及综合管理部。 ○2将门窗打开,进行通风,检查有关系统。 ○3如无法控制事态,立即疏散人员到安全地点。 ○4必要时经请示有关领导后,通知消防当局及有关部门。 ○5事情处理完毕后,回报综合管理部。 ○

四、保安队参照制度以上执行。

第5篇:如何看待和处理群体性事件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体上看,这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能否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干部作风不实。部分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不到位,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部分干部对待群众态度冷漠,作风不实,遇到群众要求解决的矛盾纠纷,采取一躲、二推、三拖、四哄的态度,或者干脆不理不睬,引起群众积怨不满,认为只有造势,小题大作,才会解决问题。

第二,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撤区并乡选址,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或对法律条文的断章取义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正确预防和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为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第二,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真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第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有关单位中去,深入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

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

第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精心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尤其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第

一、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生活深刻变革,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着社会政治稳定。因此,我们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维护社会稳定。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预防和处置好群体性事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6篇:群体性事件处理心得体会

关于群体性事件处理的

几点思考

弱势群体通过制造群体性事件来维护自身政治权利,因为该行为能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以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是否是某些阻力妨碍了他们的合法表达呢?就我区而言,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复杂性和国际性的特征,这类事件极易被分裂势力所利用,造成广泛的国际影响。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国民族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也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些突发事件,不仅造成经济、财产损失,更严重阻碍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社会稳定。

笔者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有以下两点成因:

(一)群众的政治维权意识加强,但法制观念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信息渠道畅通,群众的自身素质明显提高,政治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可是实际上仍有不少人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淡薄,当政治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没有采取合理的途径来解决,而是采用上访、闹事等的手段来表达意见和愿望。

(二)民意表达机制不够完善。宪法中授予了公民在相关政治领域的参与政治活动的资格。可是有些干部缺乏群众观念,不重视群众反映问题,脱离群众,宗旨意识淡薄,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从而导致正常的民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不通,群众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这时相对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便会产生强烈的不满和对抗情绪。他们的权利在体制内得不到解决,就有可能选择体制之外的表达,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民意民情表达机制的不够完善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有效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行途径与对策应该是:

(一)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公民有明显的从众心理,他们根本不明事情的真相且没有正确的主见,因此很容易受别人挑唆;也有一部分公民很有政治主见,但采取上访、闹事的处理方式不对,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合法合理的法律途径。为此,我们应积极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或方式来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拓宽民意表达途径。我国吸纳民意有多种方式,其中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来进行的,因此进一步加强人大机构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预防突发事件的重要途径,但同时要意识到人大代表吸收民意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对此,我们各级党政领导要积极参与接访群众并公开信访信息,拓宽公民表达民意和参与政治的渠道,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的矛盾。

第7篇: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中共XXX县委办公室

2004年发生在我县瀑电库区部分移民群体性聚集事件,严重影响了汉源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汉源的投资环境,造成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

劣的影响。新县委班子很快扭转了被动的局面,迅速实现了“两个恢复、一个稳定、一个加强”的工作目标,为了杜绝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提高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现就如何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创造稳定发展环境,作如下思考。

一、我县近年来群体性闹事事件的特点

1、利益性。受经济思潮和不良习气的影响,或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团)利益,成为引发群众性闹事事件的重要和直接原因。如矿山资源争夺、污染减产、企业改制引发下岗、移民搬迁等问题,直接牵涉到个人利益和小集体利益,个人、小集体成员不可避免地会借助各种因素为各自的利益采取非正常手段的行为,甚至邀约、召集亲友为争取个人利益而采取过激行为,造成群众性闹事事件的发生。如我县近年来发生的矿山械斗事件,多数参与的是民工,只是因为他在个别老板的手下打工,可能克扣其工资,老板为了个人利益,要求民工为其扎起,其则不顾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群众性闹事事件。

2、盲目性。引起闹事的原因往往都很简单,多是一般的矛盾纠纷,如在处理某一纠纷时话语稍有闪失,或因某一意外都有可能成为闹事的触发点。有的群众因为涉及个人亲友关系、涉及个人鸿毛利益关系,不顾国家法律法规,认不清形势,盲目跟从,成为个别别有用心者的工具;有的不明真相的群众,没有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有的甚至为何而闹都不清楚,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以凑热闹的心理参与闹事事件,帮忙起哄或跟着凑热闹,从而使闹事事件升级;有少数心怀不满别有用心的人,唯恐事情闹得不大,从中兴风作浪,想方设法把水搅浑,以此发泄自己心中对某一件事的不满。

3、对抗性。群体性事件不比个人之间的对抗,双方在僵持

中,都有想压制对方、战胜对方的心理,都有在大庭广众之下怕丢脸的想法,因此,造成事态愈演愈烈,即使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出面也难以平息其“面子”心态,甚至造成同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之间的强烈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性在群众越聚越多的时候更加突出。

4、要挟性。闹事群众普遍认为:事情闹得越大越好,越容易引起领导、上级机关及新闻媒体的重视,问题更容易解决,因此,闹事群众在个别人的怂恿下,以扩大事态来要挟职能部门、要挟政府机关,以达到个人及小集体的目的。这种要挟性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大部分甚至是强加于难的无理要求,以事态的升级迫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承诺其过激要求。如我县“7.5”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属就是采用阻断交通的方式要挟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赔偿问题。

5、过激性。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单方面,单方面拥有一定的理由时,即邀约亲友群众采取非正常手段闹事,动辄就以打、砸、抢等过激方式威胁对方,实现自己目的。特别是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参与协调劝阻时,更是“得理不饶人”,甚至将矛盾转嫁到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公然围攻殴打处理闹事的干部和政法干警,围攻政府和职能部门。

二、影响稳定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存在的原因

1、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时不顾大局。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利益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日趋表面化,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日趋多元化,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个人与集体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各种利害冲突不可避免地会暴露出来,且日趋激烈。受利益驱动,一些人动辄采取闹的方式,企图达到自己的目的,一些单位部门在处理与群众及务工者的利害关系问题时,不以大局稳定为重,不以寻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而是从本位主义出发,甚至不惜损害群众及务工者利益,导致矛盾扩大,冲突加剧。

2、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未能落到实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未能真正落到实处,整体联动防范工程流于形式、纸上谈兵。有的单位和基层组织相对软弱,认为治安防范工作只是公安机关或者政法机关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一些可能导致闹事的苗头不能及时调解疏导,久拖不决,一些本可以在基层就能解决的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结果导致闹事的发生。少数干部参与或带头闹事,是导致群体性闹事事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个别干部出于局部或个人私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中作梗,甚至组织、策划或带头闹事,使事态扩大。

3、群众法制观念的更新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差距。在法制建设日新月异的当今,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但在“是与非是、似懂非懂”之间,与法制

建设的脚步存在较大的差异,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错误思想在群众中普遍存在。一旦认为自身利益遭到侵犯时,不是依靠政府、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闹的方法求得解决。同时,多数群众仍然保持“法不治众”的心理,认为只要闹的人多,法律及执法机关就无法处理。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在依法办事的过程中难免与群众发生分歧

,是导致群体性闹事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4、群体性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调处难度大,打击不力。闹事者一般对立情绪很重,错误地认为自己有理,明知有错,也拒不承认。在调查中,基层干部出于今后工作的群众基础而协助配合不力,参与起哄闹事、围观者众多,过后取证难。取证时出现互相护卫,集体撒谎的现象,有的阻挠查处人员的工作。闹事事件往往突发性强,人员混杂,一般过激言行与违法行为、正当要求与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给确定责任人和案件定性带来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对那些利用混乱场面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致使打击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妥善处理群体性闹事事件的几点对策

党委、政府在处置群众性闹事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工作,将法律的、行政的、宣传教育的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其次,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力量和公安机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使群体性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

1、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准备、积极预防。紧扣“稳定”主题,成立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城镇“平安工程”和农村“四道防线”的建设,及时发现矛盾纠纷予以解决。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入手,高度重视群众性闹事事件的处置,从思想、组织、装备等各个方面,随时做好处置群众性闹事准备。首先把预防摆在首位,加强情报信息的灵通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掌握发现一切可能导致闹事的线索、苗头,积极主动做好预防、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闹事的发生。

2、处置中坚持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争取多数,孤立少数,平息事态。一般的群众性闹事,多数围观、起哄的群众工作并不难作,只要搞清闹事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讲清道理,将政策、法律宣传明白,就能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并自行散之,从而使少数顽固人员于孤立无援之地,想闹也闹不起来。

3、充分发挥公安等政法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在处置每一起闹事时,党委、政府要发挥公安等政法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多听取政法部门的意见。以教育疏导为主,积极做耐心细致说服教育工作的原则、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震慑不镇压的原则。在一般性闹事中,把重点放在运用多手段获取信息上,通过政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为党委、政府找准闹事的原因,为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缺少处置闹事经验的部门,要让政法部门帮助为其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制定具体处置措施,尽量少用警力,慎用警具,避免与闹事群众直接对立,从而减少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4、制定详尽处置预案,明确各单位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预案和方案,细化职能部门发现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继续推行“政法干警联乡包村责任制”,排查、发现该村存在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解决。先期处置由各乡镇工作人员、村组干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积极分子进行,事态进一步扩大或升级,进行应急处突,考虑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法制宣传。通过工作事态非但没有得到控制,反而进一步扩大,可能酿成严重后果、非强制处置不能制止时,执行强制处置,强制处置后,注重调查取证和现场清理工作,确保事件得到及时、完善的处理,不留后遗症。

5、掌握时机,适时介入,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在闹事事态扩大、局面难以控制的情况下,要及时调集足够警力前往现场,以维持秩序、控制事态,对少数在闹事中从事违法犯罪的人员,则坚决予以打击处理,以教育群众,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落实综合治理“一把手”工程。党委、政府加强“一把手”工程,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纳入年终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加强督查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职能,对各单位、各部门实施有效监督。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保证金制度,以经济利益促使单位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每月例会制,定期通报各单位、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对好的单位予以奖励,对不好的单位予以批评。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出单位的纠纷实施定量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定的数量,超出者一票否决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8篇: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

事件的思考

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2007-12-15 23:40:38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2)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中共XXX县委办公室

2004年发生在我县瀑电库区部分移民群体性聚集事件,严重影响了汉源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汉源的投资环境,造成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损

失,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新县委班子很快扭转了被动的局面,迅速实现了“两个恢复、一个稳定、一个加强”的工作目标,为了杜绝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提高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现就如何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创造稳定发展环境,作如下思考。

一、我县近年来群体性闹事事件的特点

1、利益性。受经济思潮和不良习气的影响,或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团)利益,成为引发群众性闹事事件的重要和直接原因。如矿山资源争夺、污染减产、企业改制引发下岗、移民搬迁等问题,直接牵涉到个人利益和小集体利益,个人、小集体成员不可避免地会借助各种因素为各自的利益采取非正常手段的行为,甚至邀约、召集亲友为争取个人利益而采取过激行为,造成群众性闹事事件的发生。如我县近年来发生的矿山械斗事件,多数参与的是民工,只是因为他在个别老板的手下打工,可能克扣其工资,老板为了个人利益,要求民工为

其扎起,其则不顾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群众性闹事事件。

2、盲目性。引起闹事的原因往往都很简单,多是一般的矛盾纠纷,如在处理某一纠纷时话语稍有闪失,或因某一意外都有可能成为闹事的触发点。有的群众因为涉及个人亲友关系、涉及个人鸿毛利益关系,不顾国家法律法规,认不清形势,盲目跟从,成为个别别有用心者的工具;有的不明真相的群众,没有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有的甚至为何而闹都不清楚,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以凑热闹的心理参与闹事事件,帮忙起哄或跟着凑热闹,从而使闹事事件升级;有少数心怀不满别有用心的人,唯恐事情闹得不大,从中兴风作浪,想方设法把水搅浑,以此发泄自己心中对某一件事的不满。

3、对抗性。群体性事件不比个人之间的对抗,双方在僵持 中,都有想压制对方、战胜对方的心理,都有在大庭广众之下怕丢脸的想法,因

此,造成事态愈演愈烈,即使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出面也难以平息其“面子”心态,甚至造成同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之间的强烈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性在群众越聚越多的时候更加突出。

4、要挟性。闹事群众普遍认为:事情闹得越大越好,越容易引起领导、上级机关及新闻媒体的重视,问题更容易解决,因此,闹事群众在个别人的怂恿下,以扩大事态来要挟职能部门、要挟政府机关,以达到个人及小集体的目的。这种要挟性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大部分甚至是强加于难的无理要求,以事态的升级迫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承诺其过激要求。如我县“”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属就是采用阻断交通的方式要挟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赔偿问题。

5、过激性。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单方面,单方面拥有一定的理由时,即邀约亲友群众采取非正常手段闹事,动辄就以打、砸、抢等过激方式威胁对方,实现自己目的。特别是政府部门和职能部

门参与协调劝阻时,更是“得理不饶人”,甚至将矛盾转嫁到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公然围攻殴打处理闹事的干部和政法干警,围攻政府和职能部门。

二、影响稳定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存在的原因

1、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时不顾大局。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利益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日趋表面化,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日趋多元化,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个人与集体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各种利害冲突不可避免地会暴露出来,且日趋激烈。受利益驱动,一些人动辄采取闹的方式,企图达到自己的目的,一些单位部门在处理与群众及务工者的利害关系问题时,不以大局稳定为重,不以寻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而是从本位主义出发,

甚至不惜损害群众及务工者利益,导致矛盾扩大,冲突加剧。

2、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未能落到实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未能真正落到实处,整体联动防范工程流于形式、纸上谈兵。有的单位和基层组织相对软弱,认为治安防范工作只是公安机关或者政法机关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一些可能导致闹事的苗头不能及时调解疏导,久拖不决,一些本可以在基层就能解决的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结果导致闹事的发生。少数干部参与或带头闹事,是导致群体性闹事事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个别干部出于局部或个人私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中作梗,甚至组织、策划或带头闹事,使事态扩大。

3、群众法制观念的更新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差距。在法制建设日新月异的当今,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但在“是与非是、似懂非懂”之间,与法

健全应

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第9篇:处理乡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从处理牛冲岭事件中破题

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集中突显,虽然各阶层、集团利益争夺在变革中得到一定的磨合。但农村具有其特殊性,自中央提出工业反脯农业后,农村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各类矛盾,各阶层、集团利益争夺更加激烈,群体性突发事件在一定的范围内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下面笔者就从处理湖南省嘉禾县泮头乡牛冲岭事件中破题,谈谈处理乡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几点思考意见,供大家参考。

牛冲岭位于泮头乡双罗行政村故村、冲头、下罗三个自然村之间。一听“牛冲岭”这名字就让人感觉到具有很强的霸气和争议,它的确不俗,平静了几十年的山岭于2009年4月突然热闹起来。

现正在建设中的京珠高速复线途经牛冲岭。2009年4月底完成了征地补偿工作,补偿款为70余万元。从天上掉馅饼,谁不想把它一口吞掉?于是三个自然村各自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冲头人认为:自己开村最早岭应该归自己所有,但村子小只要多少分自己一份就可以了,没有胆量去一口吞掉那块馅饼。下罗人认为:虽然冲头人到这定居比自己早,但不知什么时候该岭已归自己所管了,馅饼应归自己吃。故村人认为: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有村干部(下罗村人)许诺把牛冲岭无偿让给故村、冲头人种树,前两年还卖了树也没见下罗的人干涉过,自己应把馅饼吃一大部份只留一小份给冲头。6月三个自然村分别向乡政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乡里把钱下拨自己手中,各自然村到乡里的人不是来两、三人提建议,而是一来就

三、四人来向政府施压,乡政府也曾多次派人到村里调解都未果,补偿款暂时由乡财政所代管。10月下罗村向林业局提出确权,由于关系复杂等种种原因林业局也迟迟未做裁决。 2010年3月9日,故村人终于耐不住了,聚众到牛冲岭高速公路征地的红线外两旁去种树苗,下罗的人知道后马上聚集了一大群人到山上扯树苗,双方发生了一点摩擦,后被及时赶到的乡干部分别劝回。3月10日清晨,下罗、故村各自聚集了自己的叔侄、亲友上百人持刀架炮,经县、乡干部,公安干警极力劝阻无效,双方还是发生了械斗,所幸当时两村的力量悬殊(下罗人多些)双方只有3个人受了点小伤就退出了械斗。下午故村的叔侄继续来人增援、助威,形势非常紧张,不过还是被县、乡干部,公安干警通过极力的做工作劝回、疏散。8月公安部门对为首的6名滋事者进行了抓捕,当时只是抓到在家的3人,三人在逃。10月下旬,乡党委政府深入双方做工作,以真诚换真心,终于真诚所至金石为开,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征地补偿款下罗得12万元,故村得30多万元,冲头得25万元。双方还送了两块牌匾给党委政府,分别是“清风润物破坚冰,难得干戈化玉帛。”“勤政为民,纠调有方”。

牛冲岭事件终于得到了妥善处理,然而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偏僻山区老百姓的思想观念较为落后,并带有原始的野蛮性。

7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许多老百姓做梦也没有想到,真是喜从天降,对冲头、下罗、故村的百姓来说谁都想占为已有,并都计划着自己能分到多少钱,同时也不能让别人来分薄自己的馅饼。这种排他的心理为后来的械斗事件埋下了隐患。2009年6月三个村都向政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随后乡政府多次派人到村里调解:让冲头村分一少部分(冲头村人少一些,也没有什么意见)其余部分让下村、故村平分。下罗、故村的百姓都认定:我东西为什么要分别人一半?还对前来做工作的乡干部说:“那你们的工资分我一半吧?”在2010年3月9日,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组织煽动下,双方群众认为只能用武力才能解决了,于是群众再也按捺不住了,不听劝阻、不计后果,持刀架炮发生了正面冲突。后来双方被逮捕者的家属仍在问乡干部:“他们为什么要来争我们的岭?”而不是说,只要把我老公放出来我什么都可以不要。因此,作为乡镇干部要努力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而不能让群众的一些落后思想观念听之任之,反倒来左右自己的思想,为转变群众观念哪怕需要几届甚至是几十届乡镇干部的精力,也要为之努力;哪怕自己只能转变一点点群众观念,也要尽心付出。

二、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某些人的不可告人目的,政府对这些人不能软弱。

事件发生后,乡干部、公安干警深入村里走访调查,从调查结果看,那些为头领导、组织,煽动闹事的人往往是一些成天游手好闲之徒和一些曾经有个人恩怨的人。特别是那些游手好闲之徒他们无所事事,巴不得有事来搞,把事搞在搞混,并从中得利。他们开始就煽动闹事,事情出来后,他们就到群众中去收钱集资,处理事情(双方都有人受伤住院需要钱,有人被逮捕后找关系、找律师、安抚家属都需要钱),自己从中捞取提成和补助。然而,征地补偿款未到百姓手中,群众反因此事人平负担了近千元。还有个别出自于本自然村的一些“穿皮鞋”的人,他们自恃自己掌握一些法规、政策有意煽动群众闹事,闹好了是他们的功劳,闹砸了他们置身事外,不关他们的事。因此,对于这些带头滋事的人政府再也不能软弱,对他们实行该捕则捕。诚然,近年来有些地方的政府主张以稳为主维护“和谐”,而对一些好事之徒一味地迁就,反让这些人有恃无恐。乡干部曾多次苦口婆心地到三个自然村去做调解工作,而群众在那些好事之徒的挑逗下就是听不进劝。在10月下旬个别带头滋事的人被逮捕后,倒是利于了事件的处理。

三、乡镇政府权小责大的现状和现行体制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已失信于民。 由于部门利益争夺,一些有利有权的部门都收归了条管,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不得不背负所有的责任。如一些非法采、洗矿,乡镇是坚决打击,而有个别部门则为之提供便利,一旦出了事,责任和骂名又是乡镇政府背。有些职能部门在平时工作中,工作不过细,往往是敷衍了事,如果说牛冲岭当初发下了山林权证,那完全可以避免“3.9”事件的发生。在许多时候上面一有什么事情或责任总可以往下推,而乡镇作为最基层的政府再也推不下去,而老百姓所接触和看到的往往多是一些乡镇干部被追责,还以为什么都是乡镇政府的错,承担责任也是应该的。有些部门搞什么项目他们是直接找村里、找到老百姓,而一旦哪里出了错,又要求乡镇政府去摆平。摆平一般需要职权或资金及某些专业技术鉴定,而乡镇政府往往缺少的是职权、资金和专业技术,为求稳定,有些乡镇政府只能表出一些实现不了的空态,这样乡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已失信于已。下罗、故村两村的老百姓就是不相信乡干部的调解,都以为乡干部在帮着对方说话或在说空话,他们认为律师说的什么都是正确的,乡干部所说的话都是假话,哪知道律师们一般考虑的是自己利益。因此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尽可能多的把职权下移到乡镇。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但更具一定的必然性。

牛冲岭事件在2010年3月9日发生虽说偶然,但更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是之寒”,从2009年4月京珠高速复线在牛冲岭完成征地补偿工作到2010年3月已近一年,老百姓对利益的争夺也可预见,乡、村干部大可在此期间多做工作,一有苗头坚决制止。因此,联系村的驻村干部的勤快程度和村两委班子的建设情况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稳控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但凡一个团结、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村两委班子,该村是发展非常快,也是相当稳定的;反之一个两委班子涣散的村往往是社会矛盾和隐患非常多,并极易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双罗村一直以来能人外出务工,在家选上来的村干部大多是良莠不齐,较为涣散,缺乏号召力。因此,乡镇政府在村两委换届时应多动脑筋、加大引导配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是非常关键的。

五、乡镇干部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应真心诚意为百姓着想,最终还是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俗话说:“干部怎么做,群众怎么看”,只要心里时刻装着老百姓,为百姓着想群众还是看得到的。2010年10月下旬乡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多次到下罗、故村走村入户了解情况了解群众的想法并作出引导,把群众所想一一进行开导,并提出解决方案。利用群众对所逮捕之人的当心,对征地补偿款久而未决的厌烦心理,对征补偿款双方有所让步之机,不失时宜地提出各村分配方案,终于真诚所至,金石为开,事情得到了圆满的处理。但是,也有一少部分干部一心只想着自己的利益;想着如何来与民争利;想着如何来利用老百姓达到自己的个人仕途升迁。所幸的是我们看到了许多乡镇的制度越来越完善让你心中不装老百姓都不行,如群众来访首问制、民意调查等。

作者单位:泮头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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