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22-07-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摘要】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利益密切相关,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宣传、管理、监督等方面归纳了目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对策分析。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建设 积极性 可持续发展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到2020年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农村医疗救助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试点地区的实施,解决了农民看病难和看病贵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健康状况,但该制度仍然存在某些不足,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般性分析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特点。一是在技术上借鉴了现代保险的原理和方法,对基金筹集,补偿模式和支付机制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在经济发达,人口规模较大的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开始向社会保险的方向发展。二是合作医疗比较尊重群众的意愿,采用完全自愿的方式举办。三是有外来力量的参与和高校学者的研究。四是群众的参与程度不高,合作医疗发展缓慢。

2、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的背景

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农村曾经广泛实行合作医疗制度,但在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集体经济的瓦解使合作医疗制度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旧有农村合作医疗瓦解的情况下,自费医疗成了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医疗形式。在农民增收缓慢、医疗费用猛涨的背景下,农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普遍存在,农民迫切需要一种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来满足健康要求。2002年11月,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

见》,提出逐步在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争取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

截至2008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已达2729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8.14亿,参合率为91.5%,提前两年实现了中央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开展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1、农民参合积极性低,自我保健意识薄弱

首先,原有合作医疗制度无政府参与,集体“空壳”使得农民全盘出资,报销=自费,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的“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报销比例”、“转诊程序”等词,短时期内农民无法充分理解,以致大部分农民都处于观望状态。其次,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期望过高,“大病统筹”原则使大多数住院人得不到多少实惠,这也让农民参合积极性大大受挫。最后,大部分农民缺乏风险意识,自我保健观念薄弱。他们存在着“小病能扛,大病没那容易恰巧碰到我”的侥幸心理,不想没病先交钱,尤其年轻人是最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的。

2、缺乏有力监督,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因此,长期以来缺乏民主监督的主动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没有配套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支撑,对服务提供者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缺乏基本制约能力,各种侵蚀问题难以避免。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监督,即使少数地区设置了监督机构,也由于监督模式单一且极不固定,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低而成效不大。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3、管理成本过高,农民压力增大

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县为单位统一审核报销,统筹层次表面上很低,可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健康状况差异又大,县政府的组织管理能力跟不上,管理成本偏高。另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在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极大地增加了县乡政府的财政负担,为了减轻压力,许多县乡政府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卫生机构,而最终又将被循环转嫁给患者。

4、资金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

据统计,2004年城镇人口约为3.97亿,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30元的政府医疗卫生服务;农村人口为8.66亿,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0.7元的政府医疗卫生服务,前者是后者的13倍。我国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危房率达3316% ,需要改造建设的乡(镇)卫生院达70%,60%的乡(镇)卫生院缺乏基本医疗设备,一些村级诊所只有诸如高压消毒锅、听诊器、血压计等最基础的医疗器械。尽管近几年上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有所提高,但仍不能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保健需要,从而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5、缺乏合理的人才机制,卫生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因为资金不足,条件差,工资低而无法引进专业卫生人才,没有合理的人才机制,人才来了也留不住。根据卫生部《2004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表明,我国乡镇卫生院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为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1.6%,大专学历人员17.1%,中专学历人员59.5%,高中以下学历人员21.8%,以上数据反映出中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现状是高学历人才奇缺,卫生人员素质低。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畅运作,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各地政府也应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国家必须健全行政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为予以严惩。只有在管理上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经办机构和参合患者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

原农村合作医疗依赖于个人和集体,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作,这体现了以政府为主导个人自助共济的原则。农民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会有积极性,因此,要加大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诚信服务、取信于民,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政府以民为本,积极参合,变“要我保”为“我要保”。

3、完善基金筹措机制,减轻农民负担

合理的筹资机制实质就是明确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自主自愿,确定所需筹资额,并合理划分政府与农户交纳额度。

首先,政府在将医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专项预算资金。其次,政府补助的基金要先到位,“即由地方财政先将合作医疗的补助金筹齐,然后中央财政注入补助金,再凭着已经到位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收缴个人负担部分,让农民感觉到真实可靠。”最后,强调投入机制的多元化,国家通过税收杠杆,鼓励企业、社团等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财产捐助,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广开筹资渠道。

4、强化监督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农民是制度的主体,也是制度实施的对象,公开、透明的政策措施才能获得农民的信任与支持。一是建立由农民代表参加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确保农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基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详细使用情况,保证全社会对合作医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各级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5、加强管理体制建设,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针对管理方面的弊端,应实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在方便群众的同时要将资金用到实处。建立内部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合理配制资源。同时引入私人竞争,如私人医疗机构和医药零售企业,发展非合作医疗机构,打破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药服务的垄断性。

6、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力度,完善公共卫生体系

目前,我国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是1.6%~1.7%。在这部分财政支出中,70%是用于城镇,只有约30%用于农村。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新医改将重点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新建乡镇卫生院、增加对县医院的投入、改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等,今后三年内中央财政再支持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2000所县级医院和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通过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保障农民就医权利。

7、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依靠的还是人才。因此,改革农村卫生人员培养模式,强化后续教育制度成为必然。首先,参考国外成功案例,通过立法,建立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机制,鼓励退休老专家到农村服务;其次,实施全卫生行业统一的人事、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最后,强化后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医疗服务技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四、结语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完成“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也是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也是切实解决新形势下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反映了政府对农民大病保障的人文关怀。因此,我们应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从而保证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真正良性运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杨宜勇、吕学静等著:当代中国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2]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 卫生部农卫司:2006年上半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EB/OL].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网页.

[4] 陈锡文:中国农村公共财政制度:理论、政策、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5] 刘远立、饶克勤、胡善联:中国农村的“三个世界”与三种健康保障模式[J].中国卫生经济,2002(4).

[6] 宋韬: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与管理研究[D].南京: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2004.

[7] 邓波: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运行、问题与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5(2).

[8] 赵杰:赤脚医生梦想变现实 总理走访点名要其发言[EB/OL].东方网,2009-03-06.

(责任编辑:郭亚娟)

作者:李 霞

第2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析

[摘 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切实解决了农村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改善了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这项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实状况的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对策

[

十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不断完善,日臻成熟,切实解决了农村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改善了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11年,全国参加新农合的人口达到8.32亿,参合率达到97%。新农合制度首次将所有农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使农民看病告别了‘全自费时代’”。〔1〕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如何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涵义和特点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出现于抗日战争时期,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和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普及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以及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所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而言的,在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涵义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所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定义为:“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给制度。”〔2〕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先保证的是对农村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

第一,突出筹资机制中政府的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从而确保了资金的来源。尤其是明确了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制定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同时乡村集体经济有条件的也要给予资金扶持。政府资助是引导农民个人筹资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很难吸引农民缴费,很难持续地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第二,强调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调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农民知情权,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3〕

第三,明确以大病统筹为主。考虑到农民医疗需求的主要矛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保“大”病,兼顾“小”病,突出重点,明确主次,提高了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对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以县为单位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统筹单位,以家庭为参保对象,统筹层次和参合人数都有明显提高,大大扩大了社会互助共济程度,增强了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调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第五,加大了政府的管理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设在县及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管理层次有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规定为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之一。经办机构及监督管理机构由政府组建,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公开透明等办法,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制度设计上不健全,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核心理念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很多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或者小病没有纳入到统筹范围,对于这部分患病农民来说,即使参加新型农村合医疗,医疗费用仍要自己负担,抑制了大部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另外,“保大病”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即有病的人积极参加,而健康的人不参加,即使参加了,最终也会由于没有受益而退出,直接导致新农合受益覆盖面狭窄的问题。“大病具有发生频率低的特点,这就必然造成新农合受益面小的问题。据统计,新农合受益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仅为3%-5%。”〔4〕

2.政策宣传不深入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如发放宣传册和传单,召开宣讲大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广泛宣传。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导致广大农民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比较肤浅,没有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仅从自己短期利益得失的角度考虑参不参保,身体健康时觉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浪费,生病住院时没有参保则后悔莫及。另外,许多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变化一无所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具体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也不是很明确,这都表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政策宣传上不到位、不深入。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落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大特色就是要充分发挥村、乡镇、县三级医疗机构在农村初级卫生网络的骨干作用。为了鼓励农村居民就近就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定了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的报销比例,其中乡镇医院报销比例最高,与参合农民的联系最为密切。事实上,大部分农村居民不愿到乡镇医院看病,而选择去县外、市外甚至到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医院就医。一方面,现阶段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很多地乡镇医院基本医疗仪器缺乏,仅有的医疗设备也很陈旧,无法满足参合农村居民的医疗需要。另一方面,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医护人员专业索质不高,只能进行初级的护理保健,无法对急病和重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制约了新农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据统计,2009年我国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4.15人,其中市级的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6.03,县级的为2.46,该数据虽然己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大差距。”〔5〕

4.监督管理不力,医疗费用上涨势头较快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定了具体的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力,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倾向于提供过度的服务,在诊疗用药上不断超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范围,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等问题普遍存在,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势头较快,许多费用不在报销之列,既增加了参合农民的经济负担,又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5.报销手续繁琐、比例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实行补贴报销制,即参合农民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之后才能按比例进行相应的报销,并且报销时程序繁琐,所需的相关材料也比较多,农民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必然会产生不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比较苛刻,仅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规定范围内,很多常用药品均不在其行列,需要农民自己支付;而且报销起付线标准较高,报销比例偏低,报销后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农民意见较大。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对策

1.加大政府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详细讲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报销程序,突出其科学性和优越性,但也要不断强化农民的风险意识,让农民真正理解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精神,以免农民群众因期望过高未能满足而产生负面影响。要加强典型事例的宣传,通过农民身边熟悉的参合获益人现身说法,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切实让农民知道参合不仅能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而且能让自己得到实惠的大好事,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2. 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受益覆盖面

应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不但要“保大”,而且要兼顾“保小”,从而扩大受益覆盖面,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进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开展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不断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探索门诊补偿的有效方式,提高门诊补偿水平,切实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覆盖面。同时,积极筹集资金,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扩大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范围和补偿比例。此外,对于那些医疗费用高昂、发生概率低的疾病,引入社会救助体系进行保障,以此缓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压力。

3.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按照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医疗设施和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建立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三级农村医疗服务网络,保证农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层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考核,健全激励机制,改善基层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吸引优秀的医学生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解决基层医疗队伍匮乏的问题,在工资福利、晋级升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吸纳大量人才到农村去。

4.加强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制度有效运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保证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看病报销。一是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政府实行统一采购。这样做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切断了利益链,降低医药成本。二是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如查房、查病历、查处方,等等,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建立费用公开制度,促进其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推进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5.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农民受益度

繁琐的报销手续给参合农民带来了很多不便,影响其参合的积极性,急需简化。现在很多地区开始实施即时补偿方式,农民入院时只要提交规定的证件、填写即时补偿申请表,出院时即可马上办理补偿手续,而繁琐的报销手续则由医院负责办理。这种制度的实行不仅能够减少繁琐的审批程序,而且能够保证农民在经济困难的时候能够及时就医。要加强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网络实现报销审核自动化,让参合患者无论是在本地还是外地就医,都能便利地兑现补偿款。

〔参 考 文 献〕

〔1〕人民日报:8.32亿农民参加新农合 农民看病告别“全自费时代”,2012-7-12.

〔2〕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Z〕.国办发〔2003〕3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Z〕.国办发〔2004〕3号.

〔4〕刘尚洪,苟亚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宁夏农林科技,2012,(02).

〔5〕邹睿,李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2.

〔责任编辑:侯景清〕

作者:王宏光 谷雪峰

第3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证研究

内容提要:甘肃省会宁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实给广大农民们带来了实惠,效果明显。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政策方针,有效的补偿机制使农民们不再有病独自硬扛,而是对自身的健康更加重视,有病会及时诊治。这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可行的,应该大力推广和完善,尽可能使得所有的农民都能够参加,都能够享受它所带来的医疗保障。

关键词:医疗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证研究

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的自治组织,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政府筹资额度占绝大部分,是政府直接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新农合保障模式,改变了农民的医疗消费习惯,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给农民的健康提供了切实保障,对于保障农村的稳定及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38年的“保健药社”和“卫生合作社”,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于1955年初建立的医疗保健制度。

建国后,尽管广大农民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但农民因病返贫的现象却频频出现。随之而来的大跃进运动,使得农业受到了严重冲击,虚报产量,饥荒导致人们的健康状况普遍下降,疾病蔓延。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新中国政府在农村确立了合作医疗制度,发动、组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1965年6月26日,面对当时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毛泽东指示卫生部“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让医务人员到农村去锻炼,接触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帮助建设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为广大农民服务,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合作医疗制度的确立实施,对中国农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功不可没。诸如婴儿死亡率、死亡率和期望寿命等中国公民的生命指标都远远超过当时的国民收入所能达到的水平,被世界认为是一个奇迹。

1976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达到鼎盛时期。之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逐步解体,到1989年跌至低谷,继续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已降至全国总数的4.80%。到20世纪90年代初,继之前实行的初级医疗合作制度后,政府进行了第二次农村医疗改革尝试,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到2000年全面改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出“恢复与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但由于面临筹资困难,政府财政的分配不均,农村“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难以开展,仅仅局限于“病症诊治”的“单层次”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收效甚微。

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农村建立新的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2000年以后,国家相继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开展和实施。2002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并于2002年末正式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为“新农合”),确定为中央、地方、农户、其他等多方出资的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开启了新农合的试点工作。这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按照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建立的。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农合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8.14亿,占中国农民总数的91.5%。

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回顾

长期以来,农民因负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小病拖,大病扛”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这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密切相关。不少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王风梅(2007)以山东省为例,对建国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发展、普及以及政府的作用进行了研究,认为合作医疗作为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合作社性质的农村医疗预防制度,其确立为农民就地及时得到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提供了方便,为缺医少药的农村带来了希望,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减轻了农民负担、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张维龙(2007)对国内农村医疗保健的制度结构与功能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国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构建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以病症诊治为主体,预防保健、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社区医疗等为补充的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潘林、张德元(2008)从农民的视角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进行了考察,分析了制度的缺陷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组织;从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实际需求出发,简化制度设计;集中有限资源保大病,取消家庭账户;回归预防为主,新农合制度调整与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有机结合等解决问题的思路。何忠伟、刘芳、夏龙、王有年(2008)利用抽样调查数据,从北京郊区农民的需求、参与、认知和获益情况四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北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状况及影响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影响因素。认为目前在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区,农民参与程度较高,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助于农民就医,但京郊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参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内涵并不十分清楚,另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身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也影响了一部分农民的参与。苗艳青、张森(2008)从卫生服务市场的供需双方综合考虑了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户健康的影响和对乡镇卫生院业务能力的影响,从参合农民和未参合农民在自评健康和慢性病患病情况及就诊情况的差异,新农合实施前后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的变化等方面对2007年4省7县的调查数据进行研究,认为新农合提高了参合农民患慢性病的确诊率和就诊率,改变了参合农民的就诊流向,但是并没有改善参合农民的总体健康状况,也没有显著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

在学者们以往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本文以甘肃省会宁县为例,主要从资金来源,参合率,受益程度几个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效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3.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效果分析

会宁县自2005年起,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宣传动员,完善政策、机构运行、制度落实、费用控制、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人手,初步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新农合保障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对于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效果,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3.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

从资金来源上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

及地方财政的各级补助和农民的白缴资金。农民缴纳一小部分参合资金,各级财政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农民所缴资金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与中央及各级政府财政配套资金一起进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另一部分为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基金,用于家庭成员门诊看病消费。(表1)反映了会宁县2006年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从表1中可以看出,中央财政,以及省、市、县级财政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以中央财政为例,2008年比2006年给予每位参合农民的补助从20元增加到40元,翻了一番,每位参合农民得到的新农合配套资金总额从2006年的50元增加到2008年的90元,增长了80%,增长幅度之大,表明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政策愈来愈重视,扶持力度也愈来愈强。此外,从农民方面来看,农民每人每年只交10元,负担不但没有加重,反而相对而言有所减轻,自缴资金从2006年占总配套资金的1/5下降到2008年占总配套资金的1/9。进入大病统筹的资金,从2006年的每人40元增加到2008年的每人80元,体现了新农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政策方针。

3.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

参合农民数与农业总人口之比的参合率是考察一个地区新农合工作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表2)给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农民参合率的变化。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2006至2008年,参合农民人数有了显著的增加,2007年比2006年增加了约4.36%,2008年比2006年同比增加了近11.7%,增幅明显,参合率也由2006的87.8%提高到了2008年的97.3%,这说明农民对新农合的了解程度和信任度有了很大提高,从(表1)中各级政府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验证。在2008年,农民自己只需缴纳10元,而各级政府对农民的补助达到了80元,这使农民看到参合对自身健康的好处,对新农合的保障作用给予了肯定,从而促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新农合的队伍中。

3.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效果

(表3)和(表4)分别反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农民的受益状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以户为单位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受益情况。从(表3)中可以看出,受益农民人数逐年上升,因病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人数,从2006年的20 616人上升到2008年的30 052人,增加了约45.8%,有了大幅提高。从表4中住院户数与参合户数的比例也可以看出以户为单位计算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受益情况从2007年的20.4%增长到了2008年的28.94%。这些结果表明农民们不再有病独自硬扛,而是对自身的健康更加重视,有病会及时诊治。

另一方面,表3还反映了2006~2008年补偿比的变化。农民的住院补助费用占整个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逐年提高,2008年比2006年增长约12.6%,显示了政府对新农合的执行力度逐年加强,实施更为彻底,参合农民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健康问题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提升了他们对新农合的支持和信任,并鼓励和带动了更多的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

3.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人次、费用比较

(表5)反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人次和费用情况。从(表5)中可以看出,各级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住院费用,补偿比例等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首先,住院人次逐年增加。2008年全县住院人次比2007年同期增长42.78%,其中乡镇医院增长44.02%,县级医院增长30.95%,县级以上医院增长近99.22%,住院人次增长的原因主要表现在①农民的就医需求提高,住院率上升;②随着乡镇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乡镇医院解决农民常见病、多发病能力的增强,农民小病逐步趋向基层医院就诊,农民就近就医的比例增高;③由于农民对自身健康的重视程度提高,对一些大病,疑难病做到及时发现,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比例升高。

第二,住院总费用和人均费用有不同程度提高。从(表5)中可以看出,2008年各级医院住院总费用为5 300.74万元,2007年为3 013.81万元,增长约75.88%,其中乡镇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增长较快,分别为83.07%和77.13%。乡镇医院之所以增长快,一方面是由于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专业设备不断涌现,乡镇医院住院治疗的疾病逐渐多元化,住院费用相应提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物价因素的影响,使乡镇医院在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县级以上的医院主要是由于医疗服务价格上涨和新特药在临床上的应用,使住院费用得到增长。

第三,补偿费用和补偿比例逐步提高。随着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和国家资助资金不断提高,住院补偿费用和补偿比例不断增加,从会宁县的情况来看,不论是乡级,县级还是县级以上,住院补偿的人数和补偿费用2008年与2007年相比,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补偿比例从2007年的50.72%上升到2008年的64.04%,增长了约13个百分点,其中,乡级和县级增长最快,分别约为19个百分点和22个百分点。补偿费用从2007年的l 528.59万元上升到2008年的3 394.46万元,翻了一番多。单就不同级次的费用比例而言,乡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高于县级医疗机构,如2008年,乡级医院的补偿比例为82.53%,而县级医院的补偿比例为77.62%。但住院费用,乡级医疗机构低于县级医疗机构,这表明对于得一般病的农民来说,去乡级医院就诊是个不错的选择,治疗成本低。从(表5)中也可以看出,县级医院虽然住院费用较高,但补偿费用也很高,对于患大病,疑难病的农民,去县级医院可以让他们得到有力的保障。

4.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甘肃省会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分析后认为:在会宁县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实给广大农民们带来了实惠,效果明显。新农合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政策方针,有效的补偿机制使农民们不再有病独自硬扛,而是对自身的健康更加重视,有病会及时诊治。因此,这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可行的,应该大力推广,同时进一步进行改善,尽可能使得所有的农民都能够参加,都能够享受它所带来的医疗保障。本文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继续加强。

(1)继续加大政府在资金方面的资助力度,减少农民自缴费用,最大程度地减轻农民的负担,使那些生活极度贫困的农民也能够享受这项政策。

(2)进一步提高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条件、技术水平以及对农民的补偿比例,尤其是乡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也有待进一步降低。使一部分住院人次从县级以上医院分流到县级医院和乡级医院,减少农民就医的各类成本。

(3)伴随着补偿费用和补偿比重逐步提高,农民的治疗成本的降低,农民有病就到县级以上就医的盲目性也会增加。因此,

作者:杜 江 王晨曦

第4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现“四大突破” 2011-01-10 07:11:52 来源: 上海市政府网

区级统筹,补助提升,实时报销,跨区就医——2010年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实现“四大突破”,150万农民健康有了更好的保障。

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1月9日在通报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时说,目前,上海市郊区乡镇、行政村新农合覆盖率继续保持100%全覆盖,农民参合率达98.8%,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在去年不断推出新举措的基础上,“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大突破”之一,是全面实现了“新农合”经费的区级统筹。原先本市各郊区县“新农合”经费的统筹是区(县)、乡镇两级统筹,农民享受的健康保障存在待遇差距。去年,上海在“新农合”经费统筹上全面推进并实现了区(县)层面统筹。此举不仅提升了保障层次,确保“新农合”的公正性,缩小了农民之间保障差距,更使经费统筹得到了更大平台的支持和落实。市卫生局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上海“新农合”人均筹资经费达750元,为全国筹资经费最高地区。

突破之二,是“新农合”经费补助提升了50%。去年,市财政对区县“新农合”补助标准由人均40元提高到人均60元,全市新农合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累计达7.13亿元,为农民个人缴费的2.67倍。“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因此有大幅提升,门诊、住院保障水平均达60%以上,各区县封顶补偿额也提高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并建立大病减贫补助基金,对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

突破之三,是实现了“新农合”费用实时报销,农民看病费用不再需要先垫付后报销。自2009年开始推进“新农合费用实时报销”项目、当年完成全市郊区县800所村卫生室实时结算以来,现在全市完成了所有540家村卫生室和145家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农合”实时结算项目。据测算,推行实时报销后,按全市150万“新农合”农民在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每年900余万次就诊现场结算,可减轻农民就医费用垫付负担约3.4亿元。

突破之四,是农民可以跨区就医了。之前“新农合”有关在户籍地参保就医的政策,给“人户分离”的农民就医带来了不便。去年本市作出了重大决策调整,即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长期跨区居住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在其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跨区的定点医疗单位,费用按“新农合”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社〔2009〕2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通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日常管理和重点工作的绩效考核,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均衡发展。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综合评价。

三、考核方法

采取抽样调查和全面考查、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自我考评和组织评定等考核方法,对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金筹集、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农民参合和参合农民受益,基础管理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评价考核。具体考核评价指标、标准及时间等,年初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后下达。

四、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信息委、发改委相关部门组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组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等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区县相关部门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自我考评,按要求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提供自我考评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考核奖励

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市财政在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中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考核所得分值给予考核补助。计算公式如下:

某区县考核补助金额=考核分值×每分值的考核补助资金(万元)

每分值的考核补助资金(万元)=市财政考核补助资金总额÷各区县考核得分总和

考核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风险、大病减贫补助基金。经区县卫生局审核、财政部门批准,至多5%可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性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政府组织、引导,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市基金管理实行区(县)统筹,市、区(县)、镇(乡)按职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实行统筹管理。

(二)市、区(县)、镇(乡)政府分别设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其中:市级负责新农合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评估等管理工作;区(县)、镇(乡)级按照本市新农合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工作计划和考核工作,加强辖区基金筹集,确保补偿的均衡性和辖区基金收支平衡。市、区(县)、镇(乡)政府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新农合管理体制,在管理部门内设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镇(乡)设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按照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经办机构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附1)、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草案,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报市级管理机构备案。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5日内及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区(县)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季初按规定的表式(附2)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管理机构报告上季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并督促区(县)财政部门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基金。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新农合有关政策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市财政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困难区县等予以补助。镇(乡)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本市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人员的个人缴费减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照上一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比例缴纳的资金收入;如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的,可按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基数缴纳。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政策规定的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三)集体扶持收入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参合人数每人不低于30元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辖区企业按当销售额0.5‰~1‰上缴的扶持新农合资金收入,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四)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区(县)各级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农合人均筹资目标和本区(县)批准的基金预算筹集标准,对新农合的资助资金,以及市政府对困难区县等的新农合补助资金收入。

(五)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部分可在参合者自愿签约基础上,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后上缴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上缴至区(县)财政专户。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部门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三)村民委员会扶持新农合资金,可由各区(县)、镇(乡)财政部门一次性代收或银行代办后,划入财政专户;辖区企业扶持新农合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后,划入财政专户。

(四)政府资助收入。区(县)、镇(乡)政府资助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每季末前按时足额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市政府补助资金通过市、区(县)转移支付专项下达到区(县)财政国库,再由区(县)财政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五)其他收入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收缴至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收取参合者个人应缴纳的资金、接收集体扶持资金后,应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个人缴纳定额收据》和《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接受社会捐助资金,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对方开具本市统一的专用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市、区(县)新农合制度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按新农合规定支付的对参合者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

(一)门诊(含急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门诊年累计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5000元以下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为:村卫生室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0%,区(二级医院)60%,市(三级医院)50%。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住院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费用,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的病种项目药品目录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0%、区(二级医院)60%,市(三级医院)50%。最高封顶额度6万元。

(三)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对参合者享受住院统筹补偿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统筹补偿,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仍在家庭年收入50%以上者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同住院补偿,对民政确认的低保户、五保户,以及残疾人家庭可提高10-20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除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医疗费用支付。

(一)支付范围。按新农合方案规定的病种、诊疗项目、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应补偿标准给予结算。

(二)支付方式。

1.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实行参合者就医后费用现场限额直接补偿。

2.参合者垫支,实行参合者就医后垫付医药费用,回转诊的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结算。

3.经办机构每年年初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机构所在区域参合人数月均筹资额核定新农合结算支付周转金,以后每月按审核认定的实际结算费用报区(县)财政,由财政专户直接拨付。

(三)结算的运行管理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机构承担参合者医药费用结算的一切费用纳入机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经办机构应根据核准的基金预算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认定的月支出结算金额,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审核书(附件3),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县)经办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履行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新农合参合者医药费用结算支付,接受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参合者及社会的广泛监督,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五 条基金结余是指统筹(含风险基金)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六 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七 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和政府资助收入及社会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条 新农合基金利息收入应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计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三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四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见附2)、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批准后的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第5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 2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

一、就医转诊制度

1、 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乡、县级定点医院就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

2、县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抢救患者,直接到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的,县合管中心根据上级医院病志资料记载的病情严重程度予以审定,不需要县级转诊证明。

4、肺结核病、精神病经县结核所转诊,方可到市及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二、药品、诊疗目录管理制度

1、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在新农合住院自费药品同意单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在自费诊疗项目同意单上签字。

三、一日清单制度

1、定点医疗机构财会科室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从参合患者入院当日就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格式及时准确地采集就医信息、病案信息和费用信息,并为患者出具费用项目清单。

2、实施垫付制结算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垫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集并初审住院病历、一日清单等病案资料,并在出院是上传补偿信息。

3、县合管中心受理参合患者住院病案资料时,认真审查和复核医嘱、处方和一日清单,对于一日清单或与治疗方案不符的病历,不予拨付医药费垫付款。

四、 入、出院管理制度

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疾病病种目录》,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参合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要 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问题发生。

3、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农合支付范围外的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4、定点医疗机构对达到出院指征的住院患者,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随意延长住院时间,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

5、参合人员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综合性定点机构专科疗区)就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不得收治入院。住院后确诊为非专科疾病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医药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承担。

五、补偿登记制度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和管科负责院内新农合补偿数据的统计存档工作,做到专人负责,不出偏差。

2、对门诊就医或者住院的参合患者,要根据新农合补偿标准,及时准确的给予结算。门诊患者医药费补偿实行申报制度,住院患者医药费实行垫付制度,出院当天结算。

3、认真填写合作医疗门诊(或住院)补偿基本情况汇总表,及时上报到县合作医疗中心。

4、报表数字真实、记载清晰、日清月结、装订整齐。

5、经县合管中心审核通过的报表明细,要按期存档。存档报表,要求盖有公章,院长签字,财务科长核准签字,报表人签字。所有的报表均要求有电子文档。

6、县合管中心由专人负责全县新农合报销数据的汇总存档工作。做到有电子存档数据,及时分类汇总,制定统计报表。

六、补偿审核、审批制度

1、定点医院要求成立院内合管科,负责本院合作医疗患者的就诊及补偿初审工作,有关材料要有专人负责,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杜绝一切不合理用药和检查。

2、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本院已结算的患者数据汇总,定期上报县合管中心复审。医疗机构上报的表格,数字真实,及时归档。

3、县合管中心由2人以上负责定点医院上报病例的审核工作。对县内医院病例审核中发现的违章项目,在拨付给医院的垫付款中予以扣除。对县外报销审核中发现的违章病历进入稽查程序。

4、经复查合格的补偿凭证,移交给县合管中心财务科进行财务复核。经主任签字后,由财政支出户将县内医院垫付款划拨至定点医疗机构账户,县外住院患者补偿款以户主姓名存入代理银行个人账户。

第2篇: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

为执行省、市、 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农合”病人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最大限度地维护“新农合”病人的就医利益,规范就医行为,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实惠农民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基础管理

(一)组织机构:成立沂南仰成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置专职人员,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全权负责“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二)配置专用微机,满足“新农合”医疗信息统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三)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为“新农合”病人核算。

(四)“新农合”病人统一使用医院规定的处方、收据和补偿费用收据。

(五)各项制度健全,并得以落实。

(六)医院工作人员了解“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及工作程序。

(七)“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文书保管、医疗专用章及收费票据等管理按医院相关规定制度化管理。

二、新农合病人就医管理

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参合病人就诊,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推诿或拒绝参合农民就医与咨询。

(一)入院处:

1、热情、和蔼接待参合病人办理入院手续。认真审核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所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2、“二证”核实无误后,在住院证上加盖院农合章,以便各相关科室对病人就医方式的确认。

3、工作人员要熟悉省、市、县农合政策,义务向就医的农合病人提供政策宣传及咨询,对病人提出的各种问题耐心解答。

(二)出院处

1、主动为非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病人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及全套完整的报销所需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对病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要按政策给予耐心仔细的合理解释。

2、对可在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参合病人,在向参合病人兑付农合补助金时,应认真审核病人的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与病历是否一致,确认无异方可报销。并收回《电脑发票》原件,复印好报销所需的各种资料,装订整齐后交院合疗办。

3、按各省、市、县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好各种报表交院合疗办。

4、耐心为参合病人提供政策宣传及咨询,热情接待每一位查询住院费用的病人。

5、每月定期公示参合病人的报销费用。

三、农合目录管理

(一)新农合病人的各种医疗诊疗收费,严格执行临沂市《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向参合病人公布常用药品及常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

(三)药品管理:新农合病人的用药参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严格控制使用乙类药品与自费药品;不得把保健品、自费药品等改换成基本用药。

(四)新农合病人住院病种、住院指征及报销范围,严格按政府管理机构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新农合病人诊疗管理制度

(一)在诊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二)医院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入住的“新农合”病人,细致耐心地解答病人的疑问,宣传农合的相关政策与知识,做到对参合病人的政策解释准确、无歧义。

(三)接诊护士或护士长,应再次核对病人的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是否与病人一致,杜绝冒名顶替。主动向病人提供农合政策宣传及义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

(四)严格出入院指征,遵守诊疗常规,提高参合病人的三日确诊率。

(五)合理用药:参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坚持因病施治,强调基础用药(甲类药品),避免不合理及重复性用药。

1、乙类药:严格控制此类药品使用,使用前必须向患者履行告知并签字,比例不超过药品总额的30%;

2、自费药品: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应首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填写知情同意书签字后方可使用,比例不超过药品总额的10%。

第3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1号)、《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17号)以及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83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新农合工作得到长期、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核心,最大程度地惠及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方式、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合作的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

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鼓励家长提前为参合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

2015年起,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县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元,参合农民个人缴纳3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地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缴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帐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待遇

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合理设计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和分段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提高到8万元。鼓励与引导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8个百分点给予补偿。参合农民患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涉及的病种以及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中央专项补助,剩余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报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给予重点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六、全面普及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2015年全省各县(市、区)全面实施门诊统筹,力争在2015年底之前实现全省参合农民都能在本乡(镇)卫生院和就近的村卫生室获得门诊费用报销。门诊统筹基金预算原则上占当年统筹基金的20%,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可提高到30%以上40%以下,单次补偿额度适当封顶。按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第6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近些年,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缓慢以及农村疾病人口数量激增,在农民收入依旧比较低条件下,疾病成为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辛苦奋斗30年,一病又回到从前”成为许多农民真实的生活写照。许多农村地区,由于贫困,缺医少药,有了病,却看不起的现象很普遍,许多农民只得无奈的忍受疾病的折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己开始困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0世纪50、60年代起,党和国家着手努力改善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以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在保障农民的健康、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甚至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八十年代初,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都曾派专家来我国考察农村卫生工作,考察组在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中国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群众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 世界卫生组织还在另一份考察报告中指出:“初级卫生工作人员的提出主要来自中国的启发,中国在占80%人口的农村地区发展了一个成功的基层卫保健系统,向人民提供低费用和适宜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求,这种模型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迁,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在六十年代兴起,七十年代达到高峰,八十年代衰落,走过了一个倒“v”型的不平凡路程。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群众对管理粗放“大锅饭”式的合作医疗信任度降低,卫生需求的提高和医药费用的大幅上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崩溃。伴随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自1990年起部分贫困地区的婴儿死亡率开始上升,全国各项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速度也远低于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要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覆盖率较低。90%的农民失去了基本医疗保障,成为自费医疗群体,而医疗费用的上涨远远高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严重,对农村人力资本造成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是富裕小康生活的重要指标,没有农民的健康,就没有农村的小康,也就没有中国全面的小康。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和农民的健康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我国的医疗卫生状况和全民的健康水平。 鉴于农民医疗保健的现状,2002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起,这一工作在全国开始试点。从全国试点情况来看,新农合制度在保障农民有病能治,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

从易县东西水村来看,自国家推广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该村村民在疾病医疗费用压力上减轻,村民看病吃药的心态相对放松,有病先抗的现象大量减少,大病小治的现象大量减少,农民在治疗疾病方面显示出更多的自信。并且,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农耕补贴,大幅提升农民工资等政策的实施,农村快速发展,农民物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这对于减轻农民的看病吃药压力上起到很大作用。东西水村民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上得到很大实惠,对于农村的和谐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第7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制度

永清中心卫生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制度

我院自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来,在卫生局领导、新合中心的监管及领导高度重视下,在对参合患者的诊疗行为当中,能严格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为了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就降低住院次均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订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制度:

一:对以下情形,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入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好病人身份识别的

2、控制住院率,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及时为患者办理出入院手续的。

3、 门诊日志、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完整、准确、规范的

4、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住院、合理手术等原则,自费药品比例控制在10%以内。

5、严格诊疗项目管理、实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贵重药品审批制。

6、在合作医疗服务过程中认真执行其他管理办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病人好评的。

7、举报冒名顶替等不良现象查证属实的。

8、其他应当予以表彰的。

二:处罚

1、不按要求核实农合病人身份的每次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

2、对参合病人态度粗暴造成病人投诉的每次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

3、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发现每例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并按医院管理年要求再行处罚;

4、出院带药不合理,急性病>3天,慢性病>10天的未按要求者每例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

5、不按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而进行相应的项目的每次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

6、用目录外用药和诊疗检查未按要求告知病人/家属签字者,每次扣发工作量工资50元;

7、贪污、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停职检查并罚款。

8、工作失职,造成新合资金损失的,按损失金额50%承担责任并处以罚款。

9、弄虚作假、虚开发票套取新合资金的,按套取金额的一倍处以罚款,并待岗一个月。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以上由新合办每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绝不姑息,直至改正为止。

第8篇: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历程、困境和对策

----------李瑞明

自2003年开始,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速度很快,在为部分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从而使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限制了这项制度在改善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的作用。所以本文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其间所遇困境着手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可行对策。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造福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为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一、回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历程

2003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所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一个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并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两到三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同时树立到2010年在全国实现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农民的目标,以减轻农民的负担,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2004年1月,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发展,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切实加强组织管理、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农村质量和购销监管等十六个方面做出了

具体指导。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同时不断调整完善试点方案,以做实试点工作。

2006年,卫生部联合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扩大试点工作的目标和要求,要在2006年试点县的数量达到全国县总数的40%, 2007年达到60%,到2008年全国实现基本覆盖。同时在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等方面做了明确部署。

2007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1451个县(市、区),占全国总数的50·7%,有4·1亿农民参加;中央财政支出42·7亿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支出,较大幅度提高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

2008年,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指导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同时完善了统筹补贴等方案。

2009年,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联合下发《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在新农合筹资水平达每人每年100元基础上,要在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补助,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还有一个亮点就是,积极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为流动人口参加新农合制度探索可行方案,在充分考虑实际的情况下,做好新农合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工作。

在国家重视和资金支持及统一指导下,新农合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截止2008年底,全国2729个县开展参加新农合工作,新农合参合率在91·5%,新农合基金累计支出总额为429亿元,累计收益3·7亿人次。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想继续扩大参保人数,建立全覆盖的新农合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累经验。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中遇到的困境

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为部分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新农合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从而使这项制度的运行效果大打折扣,限制了这项制度在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这方面的作用。

(一)筹资机制不稳定

从2003年开始中央各部门所下发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中央政府一直在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以实现互助共济的原则。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三方筹资难度较大,使得医疗资金难以及时到位。一方面,在政策当中明文规定了中央政府的补贴数额(从2003年每人每年10元到2009年每人每年40元),但并没有对地方补贴数额明文规定,只要求不少于多少元钱,对地方政府到底负责多少的规定比较模糊,出资比例不清楚,这样地方财政可以多出,也可以借口财政能力有限而少出。另一方面,农民对“以家庭为单位每人都得交费”的政策规定有看法。由于是自愿参合制度,想参合的农民看重的是,怎样通过自己的付出实现更多回报,而不是只投入却得不到任何短期回报。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中,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但是生大病终究是“小概率”事件,年轻、身体好的村民,发生机率更低,这样新农合制度对于许多年轻、生病较少的村民来说,其吸引力降低许多,导致部分家庭参合积极性不高,这也不难解释参保时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所以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筹

资不确定因素导致了制度运行的难度,限制了新农合制度扩大覆盖面的要求不高。

(二)自愿参加原则导致制度不能持续运行

目前中央政策强调,推行新农合制度要坚决贯彻农民自愿的原则,是考虑到新农合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农民接受会有一个认识理解的过程,避免出现传统合作医疗失败的结局。况且基层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威信不高,怕生病得不到补助、资金被挪用以及小病不能受益等种种担心。在此情况下,推行强制办法,农民会产生逆反心理,有可能会背离保障农民健康的初衷,产生不好的效果。但完全意义上的“自愿”,会增加制度运行成本,会降低参保率,不利于发挥互助共济的作用。比如在对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中,可以看出在坚持农民“自愿”的情况下,要维持一定的参保率,就需要做大量的动员和宣传工作,使得说服成本大。旗县每年都动员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乡村干部分头去收钱,战线长、工作累、牵涉精力太大。这样的情况在很多省市的试点都有发生。另外,在自愿模式下还会出现“逆向选择”,即愿意参加的都是有医疗需求的。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民应是理性的利益追求者。他们欢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涉及到交纳费用时,又往往有选择的接受。年老多病的愿意参加,而健康年轻人参加的意愿降低。因此,片面强调执行“自愿”的原则,是无法体现出互助共济精神的,也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会大大降低参保率。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大不保小”的模式存在弊端

“保大病”的模式在新农合制度推行之初就被认为是一个制度创新的特点,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其运行的成效并不乐观,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方面,在农村地区最应该首先被关注的是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治疗,而制度将目标定在保大病,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效益,因为在缺医少药的农村地区,很多大病都是因为小病的不及时治疗和预防所导致的,即使享受保大病的医疗保障制度

只有入院治疗才可以纳入补偿范围,而大病住院也只能按规定报销一部分,补偿比例也是较低的,同时还有最高限额的限制,继而导致参保率较低。另外一方面,新农合过分强调以大病为主,往往使人们认为大病为主就是“治疗为主”,过分强化卫生机构的地位,误导医疗资源配置布局,形成资金、技术和人才向大型医疗机构转移趋势,既没有重视基本医疗卫生的预防保健功能,也不利于农村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

(四)定点医疗机构行为不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变,再加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问题日益突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试点中,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开大额处方,用药不合理、不规范;进行不合理化验与仪器检查;不坚持出入院标准,随意放宽入院指标, 挑选住院病人,推诿重危病人或人为分解住院;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等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在合作医疗中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收费是否合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医疗机构行为的不规范,往往导致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过快,一方面,使得政府原来用来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间接地流向了医疗机构,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用。另一方面,原来我国的医药和医疗价格就是依据城市的标准制订的,对于平均收入远低于城市居民的农村居民而言,医疗费用原来就偏高,若再加上不合理收费,则会雪上加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让贫困的人也可以有能力看病,但过高的医疗费用,尤其是不合理的费用将会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使去原有的意义。

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羊市塔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27日

第9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1、在各新合中心的指导下,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和制度;积极向就诊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及规定。

2、认真核对就诊患者和合作医疗证是否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不符拒绝填写《住院病人入出院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新合中心。

3、参合患者出院时认真检查相关资料齐全、完整后,将本次住院的费用及本参合农民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相关情况,登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不得支付无效证件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四合理”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按医疗常规做好医疗文书的规范记录(住院病历);不得伪造原始病历资料和处方;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非基本用药和非基本诊疗项目费用控制在人均总费用的10%内,同类药品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首选疗效好、价格较低的药品。

5、平均住院总费用、起伏线、报销比例、控制在新合中心规定的限额内,药品费用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45%,自费药品总费用之比不超过10%,向参合农民提供超出合作医疗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农民承担费用时,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的同意,签定确认书;特检项目经审核后,统一报新合中心审批。

6、按医疗原则掌握住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入住院,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参合农民的年平均住院天数在10天内;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手续,不故意拖延住院时间,病人无理拒绝出院的,自通知出院之日起停止记账,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通知新农合中心。

7、严格按医院的等级标准进行诊治,对不能诊治、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及时办理转诊手续,不得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向上级医院转出。

8、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自定项目收费、自定标准收费,严格药品、设备、卫生材料的采购管理,不得用假药、劣药。

9、严格出院带药,出院带药量本次疾病7日用药量的原则给药,药品价格或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物价部门定价,

10、按各新合中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参合住院病人的相关材料和数据。

11、负责解释处理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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