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

2022-08-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

广饶街道城西片区棚户区改造(乐安居)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

广饶街道城西片区棚户区改造(乐安居)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

需求公示

一、采购用途:用于广饶街道城西片区棚户区改造(乐安居)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广饶街道城西片区棚户区改造(乐安居)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项目地点:广饶县城花苑路以北、团结路以东、文安路以西、乐安大街以南。

工程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约456亩,总建筑面积约77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含地下车库、储藏室)。

招标范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建筑单体施工图设计、室外配套(含综合管网)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等。

具体要求:该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须满足国家、省、市装配式技术建设规范要求。乐安居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根据开发需要签订合同。

三、项目任务书

1、项目要求

1)此次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规定,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本着安全可靠、经济耐久等原则进行设计,并考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方便施工和维护管理等因素。

2)设计项目组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要有类似工程设计经验,专业齐全,并针对该设计项目的复杂性、综合性要求,在项目组负责人的指导、协调下,设立专业设计组;各专业设计组明确技术负责人,既做到各专业设计组突出专业特色和优势,又要做到各项工程设计前后衔接、综合协调;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分项负责人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3)中标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方案,确保以最少的投资取得最佳的效益。中标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积极配合,随时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及时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各阶段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设计人员须积极准备参加招标人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审查会议,项目负责人须组织有关设计人员按会议确定的意见,及时完成设计变更或设计文件修改工作。

4)中标人要充分了解现状情况,熟悉已有资料成果,设计过程中要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多渠道收集方案设计素材,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5)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对设计方案进行局部调整、修改和深化设计,直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但是局部的调整、修改和深化设计均不得影响设计总价,设计总价应保持不变。

6)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应常驻相关技术人员并配备工作设备,做好施工指导、咨询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7)工程竣工后配合招标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成果文件要求

1)设计说明文法通顺、前后内容连贯有序、层次明晰、重点突出,并备有索引和目录。

2)设计文件中使用的物理量、数字的书写格式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3)设计成果图表必须符合制图规范,图幅宽度应尽量与报告书大小一致,需加长时应尽量在横向加长。成果图表必须按国家标准要求统一编号,应尽量与报告书统一装订成册。

4)所有材料、图表装订美观、整齐。

5)对电子文件的要求:资料要齐全,并有详细的使用说明。

3、设计成果 1)提供设计成果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满足本项目各个设计阶段及相关技术服务的实际需要;提供设计成果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初步设计、建筑单体施工图设计、室外配套(含综合管网)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及电子版相关图纸资料等。

2)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数量: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8套;每栋单体楼及室外配套施工图各10套;相关部门需要的其他设计文件;所有设计文件电子版光盘2个。

4、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初步方案文本(含总平面图、日照分析、交通组织、鸟瞰图、各单体彩色透视图),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20日内提交最终成果并审批完成,方案批复后30日内完成单体施工图设计,45日内完成各配套施工图设计。

第2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 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今年,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新的总体要求。要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档次和优化人居环境的有利契机。坚持¡°适宜居住、舒适安全、环境优美、低碳环保、具有特色¡±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批规划设计品位高、质量好、有地域特色的棚改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为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协调配合建设局、棚改办等管理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上共同将这一民生工程抓好、抓实,实现民有所居、居有所乐。 哈尔滨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城市,计划经济体制下重生产轻生活的发展模式使城市居民住房历史欠账较多,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住房问题成为最突出的民生问题。按照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和第26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新战略实施,特制定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区结合;二是全市统筹,综合协调;三是易地安置优先,边建边拆,先建后拆;四是整体改造,综合配套;五是棚改与住房保障有序衔接;六是棚户区改造与促进城市发展良性循环有机结合。从2011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消灭老城区棚户区。 为了使棚户区改造工作更好的更快的的开展,我市从政策扶持入手,加强了三个方面:

1.用好用足国家扶持政策。进一步深入研究国家棚改工作和住房保障工作方面的扶持政策,组织专门力量,跑部进京,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今年争取国家棚改专项补贴1至2亿元。

2.用足我市现有棚改扶持政策。积极有效运用我市现有土地划拨、税费减免、配套建设、征拆资金存储等各方面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作用。

3.出台新的扶持政策。出台规划保障政策,优化项目规划指标,棚改项目规划范围内的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要与容积率挂钩,在满足规划出精品、出环境以及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优化挖潜,保证项目效益。 出台土地出让金周转保障政策,试行土地挂牌预申请制度,即在棚改计划下达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发布土地预供应信息,并接受开发企业预报价,经综合评定报价合理的,按项目征拆启动资金的需求交纳保证金,由市财政拨付相关区,用于实施征拆。正式成交后,保证金可冲抵土地中标价款。剩余价款实行分期上缴政策,缓解一次性交缴压力,每一笔土地出让金上缴与返还周期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出台招商引资保障政策,对垫资参与棚改土地整理的投资人,在土地挂牌竞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摘牌,如其未摘到牌,则可对土地出让金超出底价的溢价部分进行分成。

现在,我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流程做一下简单介绍,请各兄弟单位给予批评、指正。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3、《哈尔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6、《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

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 



8、《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和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意见》

9、《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10、《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1、《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一、《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阶段

(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审批事项

 

1、《规划条件》及附图

2、《关于同意房屋征收工作的函》(棚户区改造专用)及附图。

必备材料

1、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文件; 

2、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征询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文件。 

3、数字化地形图(即航测图)含五线;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初步规划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及征收范围图;



5、现状环境照片

6、所在辖区政府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同意房屋征收工作的文件

7、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工作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具体流程

1、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来函征询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现

场踏查→初步规划方案及城市设计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附图,同时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核发《关于同意房屋征收工作的函(棚户区改造专用)及附图→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出让程序;



2、不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 应首先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1)不涉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告→召开专家审查意见会→经规划法定核准图审查委员会议审定通过→征求各相关部门及规划地段内相关厉害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公示30日→市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2)如涉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 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完成后,再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以划拨形式供地的项目

审批事项:

1、《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2《选址定位的函》及附图

必备材料

1、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文件;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报建申请文件; 

3、数字化地形图(即航测图)含五线;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初步规划方案及城市设计方案; 

5、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需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协议);

6、现状环境照片;

具体流程

1、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现场踏查→初步规划方案及城市设计审查→市城乡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和《选址定位的函》及附图。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办理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不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

应首先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程序。 (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同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修改程序一致)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

审批事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2、《建设用地定位通知书》及附图

必备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建申请文件;

2、有关部门下达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与《规划条件》附图一致);

4、由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设计承诺书;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

6、住宅项目需提交廉租住房交付承诺书。

具体流程

建设单位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审查(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

工程项目,征求地震局意见)→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建设用地定位通知书》及附图。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仅限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气象局、市卫生局(仅限公共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市人防办、市国家安全局,实施土地、防震、防雷、卫生、人防工程和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审批。需要占用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对需要现场踏查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上述部门联合踏查)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审批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城市建设收费联系单》

3、《关于核准土地出让金的函》(以出让方式供地)

必备材料

1、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土地出让金相关文件或办理结果通知书; 

2、有关部门下达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核准、备案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如最终规划设计方案增加地下面积,需重新核准);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报批图(含终审及相关图纸CAD电子文件);

4、配建廉租房房源确认书;

具体流程

建设单位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最终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建筑设计报批图及城市设计方案审查→批前公示10个工作日→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示(发证之日至工程验收)。

第3篇:住建部: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

2010年4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根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

一、《通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并同时遵守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三、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基本原则

二、《通知》提出的主要内容

(一)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

按照《意见》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

(二)规划期限

根据《意见》规定,明确规划期限即棚户区改造起止时间。

(三)总体目标

以2009年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棚户区相关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别确定规划期内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主要包括改造面积、投资规模、套型标准、安置户数等。

(四)任务

根据总体目标和规划期限,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

(五)政策措施

1、要明确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等支持政策。

2、要落实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税费优惠等政策,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三、《通知》提出的编制要求

(一)严格编制程序

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征求意见、规划出台五个阶段进行,通过前期调研掌握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相关基础数据,专题研究具体内容,科学编制规划文本,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履行审批程序,落实实施条件。

(二)内容全面准确、可操作性强

规划内容要全面,能够涵盖本通知要求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相关数据等指标要准确,政策措施要切实可行,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规划得到执行。

(三)分级负责,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1、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汇总市、县规划基础上,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和市、县,分别编制下达工作计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于2010年7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2、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并结合规划编制,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具体项目、规模、改造方式等,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及参加部门,全力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政府对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标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4篇: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第1章 总 论

1.1 项目提要 项目名称:凉城县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 1.1.1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凉城县岱海镇 建设地点 1.1.2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主管单位: 凉城县林业局 1.1.3 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法人:凉城县国有岱海林场、蛮汉山林场 1.1.4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代表:杜有胜(岱海林场场长) 1.1.5 项目法人代表 田建军(蛮汉山林场场长) 项目性质:新建 1.1.6 项目性质 建设内容及规模: 1.1.7 建设内容及规模: 危房改造面积 264 户,每户 95.7 平方米,共计 25264.8 平方米,占地 27200 平方米。 项目建设期限与进度: 即 1.1.8 项目建设期限与进度 项目建设期为 1 年, 2010 年。前期工作主要完成可研编制、规

1、建立组织机构。凉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凉城县发展改 革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由凉城县人民政府县长任 组长,各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扩大 内需协调领导机构。

2、加强协调配合。在凉城县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 凉城县发展改

革委负责牵头和综合协调,依靠各有关部门共 同做好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项目尽 快到位并实施。

3、实行公开操作。项目的安排按照公开、透明、有效 的原则,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共同研究,确保投资和项目安 排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4、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的投向、安排原 则、有关标准、建设程序等要求用好管好建设资金。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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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质量、进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 7 章 项目建设进度

该项目建设期限为 1 年,即 2009 年(不包括前期工作) 。 前期工作主要完成可研编制、规划设计等工作,其余工作全 部在 2009 年完成,能提前开工的项目尽可能提前开工。

第 8 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该项目投资估算为 2302 万元, 资金来源为国家新增 1000 亿元中央投资,其中场部办公室危房改造投资 1248 万元,林 场职工危房改造投资 1054 万元。具体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如下表。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表

单位:万元

序号 1 2 合计 项目名称 场部办公室危房 改造 林场职工危房改 造 合计 单位 平方 米 平方 米 单价 0.12 0.09 数量 10400 11710 22110 金额 1248 1054 2302 资金筹措 中央 地方 1248 1054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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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效益分析与评价

项目的建成,将极大地改善国有林场办公和职工住房条 件,为林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会积极促进国有林 场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项目的落实, 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 又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既有利于拉动当前 经济增长,又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既有效扩大投资, 又积极拉动消费。同时项目的实施在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县的 影响,确保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从长期来 讲,对社会总体来讲,能形成大量的优质资产,对国民经济 长远发展关系重大。总之,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 较明显。

第 10 章 项目建设保障措施

凉城县林业局在凉城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集 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带领蛮汉山林场和岱海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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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落实各实施环节的责任制,切实 加强对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严防截留、滞 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 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建 设单位将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投 资效益。新增中央投资来源于人民,我们将以对国家、对人 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这笔投资。以完 成高质量的项目为最终目标,使每一个项目都能经得起历史 的检验。

第 11 章 结 论

该项目属国家新增 1000 亿元投资,项目的建成后将从 根本上改善国有林场办公条件和职工生活条件,提高林区人 民生活水平, 增加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促进林场可持续发展。 同时项目的实施也会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快 速发展,在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和改善民生上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所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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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10、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编 制 说 明

一、实施方案:国有林场编制的《实施方案》是林场在原有《危房改造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的对危房改造建设的具体实施蓝本,是政府安排下达建设任务的重要依据。国家计划一旦下达,建设单位必须按此方案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将其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二、方案编制主体:《实施方案》以国有林场为单位编制,包含林场范围内的森工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森工采育场。

三、方案的审查上报:林场编制方案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厅行文申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签出意见,于5月10号前汇总上报省厅。

四、《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是确定职工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的重要依据。表格填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漏人、漏项。表格一式三份,被调查单位、县、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五、职工身份界定:截止2008年底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国有林场在册职工、离退休职工及职工遗属。居住在林场范围内的非国有林场职工的居民,不得列入危房改造范围。职工身份的认定,各地可参考2007年全省国有林场养老保险职工登记花名册进行核实。

六、改造范围界定:纳入改造范围的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房)具体包括5类:

1、泥草房;;

2、建房超过30年以上的房屋;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中所指的局部危房(C级)、整幢危房(D级)

4、基本功能(包括卫生间、厨房等)不健全的房屋;

5、棚户区(棚户区标准:原则上,对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可纳入棚户区范围)。

七、改造方式的确定:改造方式主要有原址重建、翻修加固、异地新建三种模式等,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意愿选择一种模式或多种模式结合。

-----原址重建:即指所有在林场范围内重新修建的住房。 -----异地新建:即指所有在林场范围外重新修建的住房。

-----翻修加固:即指对原有危旧房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改建、维修及加固(如增加卫生间、厨房等)。

八、建设实施年限:建设实施年限是指国家下达建设计划的年限(通常是指国家下达的当年为建设完成的年限)。除了建设任务量特别大的林场,原则上要求林场在计划下达的当年内完成建设任务。所以绝大部分林场建设实施年限规划为一年。

九、关于国家补助标准: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按照东、中、西部区别对待,我省的中央补助标准是每户1万元,省级给予相应配套,市县财政也应补助一部分。

十、关于国有林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现行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三家出台的《关于做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计发[2008]251号文件,目前国家给予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条:一是享受所在省城市棚户区、煤矿沉陷区、廉租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二是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均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三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所设计的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房产税,均享受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同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省和地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缴植被恢复费、林地征占用补偿费、人员安置费等林业事业性收费。此外,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土地等部门,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十一、关于投资概算: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一点、地方配套一点、林场和职工自筹一点、政策让一点的办法来解决。除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外,林场和职工自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国家支持、林场投入和职工出资的比例。改造后产权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个人投入必须达到65%以上。改造后产权为公有的廉租房,林场投入应占大头,职工可采取投工投料的方式参与建设。

十二、关于2009年任务量的确定原则:2009年,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重点是探索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房)改造的方式和途径,为全面实施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积累经验。省厅将选择具有一定条件和基础、代表性强、积极性高的林场 先行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申请2009年棚户区改造的国有林场,要按管辖权限由市、县做出资金配套及政策优惠的承诺。省厅将以承诺作为前提条件,优先向国家推荐其纳入2009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联 系 人:蔡兵 联系电话:0731-5550723 邮 箱:wiys@qq.com

第6篇:棚户区改造流程

一、前期准备工作

(1) 核实拟拆迁的土地性质,确定适用拆迁的程序。

主要区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和城市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以及农村房屋拆迁。

(2) 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此时应该注意:① 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② 不得采用恐吓、威胁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③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④提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⑤提示委托人,拆迁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

(3)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是否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公示。

(5)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

(6)在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法律不予允许的事情。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分户。等行为。 (7)参与制定并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可行性。

二、参与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

通过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或者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 (2)审查拆迁估价委托书

①核实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资质、综合实力、社会信誉。 ②对估价机构确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③核实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 ④对估价报告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核实。

⑤对估价机构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⑥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处理。

三、 评估的详细操作 (1)何谓房屋拆迁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专业评估人员,遵循房屋拆迁估价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该房屋客观合理价格(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 (2)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了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Ⅰ 房屋的区位是指房屋的地理位置,与城市区域发展地位、交通的便捷、重要场所的距离、周边环境等有关。区位是决定房屋价格的主要因素,实质上是土地价值因素。但房屋拆迁补偿考虑区位因素并非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补偿。 Ⅱ 房屋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没有所有权证书或证书上未标明用途时,应界定其实际用途。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城建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用途不但要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还要有规划部门批准手续。

Ⅲ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书上标明为准。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以有资质的面积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 除上述三个因素外,房屋的成新、权属、结构形式、楼层、朝向等因素均应在评估时一并考虑,采用一定的系数进行换算。

(3)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的法律性质

Ⅰ 合法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估价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才是合法的。 Ⅱ 程序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完成。

Ⅲ 补充性:房屋拆迁评估不是拆迁过程中必须的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不经过评估程序,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Ⅳ 专业性: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Ⅴ中立性:评估公司作为拆迁活动中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出现,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估价,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有证据证明评估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有串通行为、结论明显背离事实的情况,该评估结论可以被撤销或不予采信。

Ⅵ非强制性:房屋的估价一般不等同于房屋补偿价,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时,《评估报告》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实践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估价值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价。同时《评估报告》在裁决中仅为证据,没有拘束力。

(4)房屋拆迁评估范围

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资产评估公司确定。拆迁估价的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5)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产生

Ⅰ承担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拆迁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Ⅱ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均可以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但处于暂定期内的三级估价机构除外。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Ⅲ 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产生:

⑴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为保护拆迁人利益,应由拆迁管理部门邀请居委会、街道派人监督抽签程序,由被拆迁人代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⑶公示入选的评估机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⑷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Ⅳ评估机构产生程序的弊端

⑴评估机构出自拆迁的“资源库”, 不排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影响。

⑵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并由拆迁人支付费用。事实上,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建立起一定的利益联系,可能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6)房屋拆迁评估工作流程

Ⅰ评估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应向拆迁当事人出示资格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没有评估资格或不是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人员不能参加评估工作。

Ⅱ向被拆迁人索取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必要时估价人员需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与协助查阅。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Ⅲ现场勘察。评估人员需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Ⅳ资料的综合和分析,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其中两个数据非常重要,一是拆迁估价时点,拆迁估价时点取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二是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数据。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Ⅴ制作评估报告,提出价格评估意见,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 (7)房屋拆迁评估方法

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重置法四种。

Ⅰ市场比较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在评估时点近期有过拆迁交易的类似房屋进行比较,对这些补偿价格做合理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方法。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在同一供求范围内有着较多的类似交易的情况,如住宅等。市场比较法是一种主要的评估方法。但有两种情况影响该方法的适用:⑴类似交易较少的经营性房屋,有时很难找到参照物进行比较。笔者曾代理一大型饭店、歌厅拆迁,评估时该区域竟然没有一例交易案例可比较;⑵很难获取交易的真实信息,因为拆迁行为本身更多体现在双方协商上,被拆迁人的社会关系、谈判能力、心理素质等等因素决定交易价格。 Ⅱ成本法,是估算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重新构建成本,扣除折旧。成本法适宜评估既无收益又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屋价值。这种方法主要考虑建造成本,对于一些临建房屋适用。

Ⅲ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相应的费用。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有:①土地取得费用,包括征地费、拆迁费、出让金等;②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场地平整费、项目设计费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④期间费用,指开发经营者在商(pin)品房开发期间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⑤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配套费);⑥税金;⑦利润。适用该方法时主要扣除第④、⑥、⑦项。

Ⅳ重置法,是按照被拆迁房屋在同区域、用途、面积等因素考虑重新购买安置的计算方法。该评估价保证被拆迁人能够买到一个合适的房屋。如果从合理性考虑,该方法应是最适用的。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很多地区并没有确立这样的补偿原则,造成无法适用该评估。 (8)评估价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理解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既然是市场价就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而非只是房屋本身的价值。因此可以做出这样的理解:房屋拆迁行为就是拆迁人通过市场价格将被拆迁的房屋购买,然后进行拆除的行为。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应为房屋本身的价值与附着的土地价值之和。 (9)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不配合,应但承担的后果。

被拆迁人应该配合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实地查勘,否则,评估机构很难评估。如果被拆迁人不配合,将承担限制举证的后果。裁决机关依据评估报告做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再举证来否定原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对其举证将会不予采纳。

(10)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是最常见的,通常认为该结果不能反映自己房产的真实价值。此时有些被拆迁人干脆置《评估报告》不顾,当起“钉子户”。该做法可以导致裁决程序中出现主张权利程序瑕疵。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解决:

Ⅰ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Ⅱ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Ⅲ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Ⅳ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Ⅴ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Ⅵ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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