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精选,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征地移民拆迁工作组织领导及职责划分
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xx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协调督办、组织实施的责任机制。
(一)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县人民政府职责。
1.从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监察、交通、建设、公安、牧业等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县xx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办公室,负责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等相关工作;
2.负责土地权属确认、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3.配合省、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按期完成征占()地测量、地类划分、林木采伐、补偿核算等工作;
4.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兑现工作;
5.负责辖区内征地后的土地调整、房屋拆迁后宅基地的规划和迁建工作;
6.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征地拆迁、工程施工的不法行为;
7.完成好市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xx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职责。
1.全权负责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拆迁等情况综合、现场指导、协调督办、组织实施等工作;
2.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与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协调征地、林木采伐、地类划分和土地权属确认等工作;
3.对收回的二松xx水库段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对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提供的设计成果进行复核;
4.负责征地测量后的标记、管理工作;
5.对下拨的征地移民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法制办职责。
1.负责对市政府征地移民文件的审核把关;
2.负责对有关行政机关在征地、移民、拆迁工作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征占地审批的各项工作;
2.指导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占地的各项工作;
3.协助县政府做好土地权属的确认和纠纷调处工作;
4.负责做好征占地土地补偿费核算及补偿标准的政策宣传、问题答疑以及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督验收工作。
(五)市林业局职责。
1.协调省林业厅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的各项工作;
2.协助县政府做好林地、林木权属确认和纠纷调处工作。
(六)市水利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依法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水事纠纷进行处理。
(七)市农委职责。
协助县政府帮助移民区农民利用现有土地发展高效农业,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九)市建设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拆除工程占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市法院、市检察院职责。
依法受理征地、移民、拆迁及工程建设中的各类涉法案件。
(十一)市公安局职责。
负责征地、移民、拆迁、林木采伐和工程建设等治()安保卫工作。
(十二)市监察局职责。
负责对征地移民相关政策执行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市审计局职责。
负责对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
(十四)松原供电公司职责。
负责保障工程用电,按计划完成电力设施迁移工作。
(十五)松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职责。
负责对与工程交叉的通信设施进行改建或迁移。
二、征地移民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
1.征收耕地(旱田、水田、园地、菜田、温室大棚、精养鱼塘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给予补偿;
2.征收林地、苇塘和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其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地临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补偿;
3.征收农村道路、荒地、盐碱地、沼泽地和沙地等未利用地,按照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给予补偿。
(二)收回二松xx水库段国有行洪滩地,具体补偿范围和标准。
1.行洪滩地内的旱田和水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30年土地承包合同的,并且持有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补偿标准按该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给予补偿;
2.行洪滩地内的旱田和水田,由国营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发包的,其补偿费按照该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给予补偿,一次性发放给国营林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3.行洪滩地内的渔塘、房屋等不予补偿。灌溉井等经踏查确认,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4.行洪滩地内的人工林地(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补偿费按照所在乡镇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补偿;行洪滩地内的荒滩地、天然次生林地林木及有关单位认定的宜林地不予补偿;
5.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松河道内开垦滩地,种植农作物及林木的,不予补偿。
(三)使用河道外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单位只给土地补偿费,不给安置补助费;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四)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取土场临时占用耕地,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的边坡、取土深度和排水坡度取土。耕地复垦后,设计边坡底线占用的面积和抹牛地面积,按永久征收土地的()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的复垦,按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占用国有林地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以下简称《林地标准》)规定执行。
林木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林木所有者可以自行采伐;不到采伐期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八)村民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依据《林地标准》规定,分别按照成树、幼树给予补偿。
(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补偿。
(十)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设施的拆迁,只补偿人工费和不能再利用的材料费。
(十一)拆除移民区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按照《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定的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用。
三、征地、移民和拆迁费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由市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进度进行核算,分期分批拨付给县政府,由县政府负责兑现。补偿费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财务手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征地移民拆迁工作完成时限
各县政府要保证xx水利枢纽工程用地需要。水库淹没区的征地、移民、拆迁、补偿等工作,要在20xx年9月30日前完成。输水干渠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要在20xx年6月10日前完成。
五、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二松河道水库淹没区、坝区、防护区、输水干渠和连接渠。
为规范贵昆铁路*至沾益段增建第二线工程(以下简称六沾复线)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依法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
(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
(四)《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
(五)《铁道部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贵州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
(六)《贵州省2004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七)《*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
(八)《*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08〕22号);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一)“同地同方案”原则
六沾复线建设在*区涉及黄土坡、荷城、凤凰和德坞四个街道,各街道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依法进行。在本区域内,相同品质的建筑物、构建筑物和附着物实行相同补偿单价。
(二)“依法拆迁”原则
1、对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严格按照《*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08〕22号)实施拆迁。
2、对本次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对1990年以前修建、手续不完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若被拆迁人配合支持拆迁工作的,视为合法;若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
4、对1990年清理“两违”和1997年土地大清查期间,已认定并作罚款处理且尚未完善用地和建房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被拆迁人配合支持拆迁工作的,比照合法建筑按照“同地同方案”原则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若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
5、对1998年至2003年期间建设且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若被拆迁人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的,按本方案确定标准的80%给予补助,不予安置;若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助。
6、对2004年以后修建的且无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责令被拆迁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可按拆除面积乘以4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误工补助;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期后经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按被拆迁面积乘以4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拆迁人支付强拆费(该费用可从违法违章建筑所占土地的补偿费用中进行抵扣)。
7、对合法建筑,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按相关法定程序,由拆迁人向法院申请依法予以强制拆迁。
(三)“个案协商补偿”原则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房屋、仓库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以及生产用设施设备的搬迁、停工停产损失或其他专用设施的拆迁补偿,原则上由区铁建办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和被拆迁单位协商后,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四)其他原则
1、房屋拆迁面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以房屋产权置换为辅。被拆迁人可自由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但不得交叉选用;
3、拆除的附属房屋不予安置,但依据《*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08〕22号)予以补偿;
4、本次拆迁安置工作中,无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拆迁安置工作的个人和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拆迁补偿及对象
(一)铁路征地(含铁路回收用地、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红线内和本次拆迁安置用地红线内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及林木。
(二)跨铁路征地红线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铁路征地红线外三角地、边角地上不便再使用或使用中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铁路路基挖方高边坡上方、隧道进出口仰坡上方征地红线外侧附近存在房屋结构或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因施工单位违规操作而造成的安全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按照被拆迁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实际面积一次性予以货币安置补偿。
(二)产权置换安置
1、安置方式
(1)具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或有其中一证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代为办理置换房相应证照,其他证照办理由被拆迁人配合办证工作并缴纳相关办证费用;
(2)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两证全无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代为办理置换房相关证照,被拆迁人配合办证工作并缴纳相关办证费用;
(3)拆迁安置选房顺序:根据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合同的顺序号选房(被拆迁标的物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完毕,拆迁合同顺序号方有效);
2、安置地点
(1)石桥安置点;
(2)水城站大坡脚安置点。
3、安置标准
(1)按被拆迁合法主体房面积100%的比例返还住宅安置房。
(2)计算标准
A、被拆迁户主体房不属于小砖混结构的,按本方案主体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附表1-1),在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上补足1300元/平米的差额,方可以产权置换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B、在满足计算标准“A”的前提下,被拆迁主体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1300元/平米标准予以补偿;选择安置房面积如不超过被拆迁主体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米),被拆迁人按1300元/平米标准补足差额部分面积价款;选择安置房面积如超过被拆迁主体房面积20平方米,超出20平米面积的价款参照同期、同地段市场价格支付。
五、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本方案附四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即:
《六沾复线主体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附表1-1)
《六沾复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表1-2)
《六沾复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表1-3)
《六沾复线房屋拆迁周转过渡奖励补助标准》(附表1-4)
以上标准适用于六沾复线项目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
(二)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本方案附《六沾复线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附表2),适用于六沾复线项目地上构筑物的拆迁补偿。
(三)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本方案附《六沾复线征(占)用地范围内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适用于六沾复线征地红线范围内零星林木的补偿,未列入补偿标准的一般林木,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四)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文物、沟渠和道路等设施的迁改,原则上按照同等规模重置成本法,由项目拆迁相关责任单位与产权人共同协商解决。
(五)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指导标准的其他拆迁,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原则上按照同等规模重置成本法由项目拆迁相关责任单位与产权人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区六沾复线建设,六沾复线建设结束后,本方案自行废止。
七、本方案由*区拆迁办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之日起实行。
附件:1-1、六沾复线主体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2、六沾复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1-3、六沾复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4、六沾复线主体房屋拆迁周转过渡奖励补助标准
2、六沾复线构筑物拆迁补偿指导标准
3、六沾复线征(占)用地范围内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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