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制度

2022-10-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或从事某一工作的人员起到约束作用,这是他们行动的标准和依据。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藏的《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制度

房产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的对策建议

摘要:成都市温江区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付使用以及管理过程中,因开发企业资金问题、经营和销售问题、物业管理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给政府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通过对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矛盾纠纷;对策建议

近年来,成都市温江区已进入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期,房地产作为城市发展的物质载体和城市建设资金重要来源的产业,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一个个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建成销售并交付使用,不仅满足了群众日益提高的居住要求,而且提升了区域的城市形象。但是,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付使用以及管理过程中,伴随而来的因开发企业资金问题、经营和销售问题、物业管理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且呈多发态势,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给政府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

1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区从业门槛过低

成都市温江区与其他地方一样,对进入区域实施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没有设定准入机制。从上世纪90年代末到目前,先后有199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温江区开展过房地产开发业务,其中一级和二级资质仅20家,占10%,三四级资质69家,占34%,其余均为暂定资质甚至是兼营商,而其中本地企业仅10家,占5%。这种过低的入市门槛导致从业企业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仅是凑够拍卖土地的资金便“匆忙”进区开建,往往缺经验、缺管理、缺技术、缺资金,这种“先天不足”的开发企业和项目,往往抵御风险能力很弱,一有异常就会引发停工、“烂尾”。

1.2建设单位过度融资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实力弱,市场竞争能力差,项目实施过程中只能大量依靠信贷,往往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计划、民间借贷等方式多渠道过度融资;通过股东借款、其他应付款、挪用信贷资金等方式充当资本金;通过项目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内部员工按揭套贷等方式筹集资金,甚至通过这种大大超过项目本身需求规模的融资方式腾挪资金开发新的项目或转投其他产业,一旦遇到行业、市场、政策出现波动时就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烂尾”。

1.3银行对项目资金监管不到位

按照现行的《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定的银行履行监管职责,但由于监管银行多数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合作和利益关系,一些银行并未按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之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盲目扩大追求规模效应,在银行监管较松的情况下甚至在银行的协助下挪用预售资金开发新项目或做他用,一旦遇到项目进度延后或回款问题,资金紧张或断裂的危机便迅速反映到项目上,给购房业主带来极大风险。

1.4开发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

房地产经营管理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告法》《合同法》等多项法规和规章制度,实际经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为了追求利益和影响面,“打擦边球”甚至铤而走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开发和销售。而房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中处于管理的末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仅能从其办理预售时方介入管理、服务,话语权不高,且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往往需要相关部门同时发力方能见效。

1.5车位租售定价机制不健全

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放开了住宅小区车位租售价格。至此,住宅小区车位租售由政府指导下的半市场行为转变为纯市场行为。从长远看,放开车位租售价格,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与此相关的服务行业发展,而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前提条件是保障市场公平。由于放开价格后,市场没有适应期和过渡期,加之与此相关的部门没有及时跟进配套措施,导致车位及其服务的提供方和消费方市场地位不平等、市场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在车位租售定价方面没有成熟、规范和双方认可的机制,往往形成尖锐矛盾。

1.6物业管理中权责不明晰

理顺权责是搞好管理减少矛盾的基础。从以往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物业管理权责不明晰: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对谁负责”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权责不清,业主对物业服务企業应该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清,错误地把一些应由社区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应由政府行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治安职能,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质量与保修责任,应由水、电、气以及公交等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等都误以为是物业管理的事情,一旦发生问题就会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究责任,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1.7社会动员不到位,法律意识不深入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专业性比较强,其中的一些法律术语老百姓一般不容易接触到,理解起来也有一定难度。因此,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多在业内进行,较少组织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造成群众宣传缺失,购房者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因而不能对开发销售进行有效监督,等到事后发现问题,往往已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形成很难化解的矛盾纠纷。

2对策与建议

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的多发性、复杂性和尖锐性,要求房管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疏防并重的原则,综合施策、系统推进,针对涉房矛盾纠纷的症结形成“组合拳”,方能有效化解存量矛盾,防止新增矛盾。

2.1把好“准售”门槛

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方式是参与国土部门组织的公开“招拍挂”。而参与“招拍挂”没有太多的资质条件和资产条件要求,只要在熔断机制内,即按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因此没有严格的准入条件限制。由于准入条件低,就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实力小、资金薄的“冒险淘金”企业涌入。管理部门虽然不能硬性提高准入条件,但可以通过前期宣传、洽谈等让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知晓和参与,同时可以提高“准售”条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2强化开发企业融资监管

实施预警管理,对前期已经暴露出不稳定因素的开发企业,可以制定一套特殊的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明确特殊监管启动条件,如发现企业资金明显紧张、工程进度滞缓的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可要求企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由建设管理部门跟踪督促;对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缩小选择范围,要求其必须选择区内的银行作为其监管银行,强化银行的监管意识和责任,最大可能限制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同时不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防止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及时解除抵押而造成购房人无法网签备案等情况。

2.3强化资金监管

一是加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防范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矛盾;二是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或“卷款跑路”造成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三是加强备案资料审查,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窗口审查备案制度开始,在受理开发企业的备案申请时,除交易事实、购房资格审查方面的资料外,对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提供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严格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按程序将预售款足额纳入监管范围,降低后续风险。

2.4规范经营行为

一是规范商品房销售宣传行为,可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期宣传及开盘销售前,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宣传广告内容、项目销售现场沙盘、宣传资料、宣传片及广告语进行审查,宣传内容要如实反映项目情况;二是规范销售行为,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违法开发、炒作制造假象、捂盘惜售、违规涨价、违规收取手续费、恶意欺骗消费者、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小区配套设施和公用场所用途等扰乱房产市场行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四是规范销售合同。

2.5优化验收程序

一是对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认真研究法律条文,理清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按法律法规规定排好规划、消防、建设、环保、绿化等方面的验收顺序,作好法律法规的衔接;二是梳理已发生过的涉房矛盾纠纷,分析哪些矛盾纠纷可以通过严格验收手续得到有效避免,从而丰富完善验收内容;三是建立联合验收机制。

2.6加强价格指导

一是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指导,严格执行限价政策,按政策规定核定预售价范围,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涨价、变相涨价行为;二是加强车位租售价格指导;三是加强物业价格指导。

2.7健全物业管理体系

一是明确权责,应该对物业管理的权责进行再明晰,要将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管理、社区管理权责进一步理清,推进物业服务阳光化;二是厘清关系,特别要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的关系,解决物业“对谁负责”问题;三是完善制度,在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问题和对矛盾纠纷的研判,细化制定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强化与社区管理的联动,全方位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调价行为,切实做到有章可循。

2.8建立联调联处联检制度

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领域涉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为相关部门就相关问题协调沟通和全面掌握开发建设情况提供平台,为政府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二是构建联动工作格局,强化部门联动,着力提升工作实效,与公安、法院、发改、工商、建设、税务等部门联动,抓好市场纠纷、拖欠民工工資、欠缴税款、停车费涨价等问题的预防、调处工作;三是强化矛盾纠纷联处,制定联处预案;四是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全范围、多角度发现和分析问题,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9推行负面清单管理

建立诚信监督机制,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诚信评级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矛盾纠纷责任负面清单,对故意侵害消费者全法者权益的企业,及时向社会披露,通过影响企业的社会信用促进企业自律。

2.10深化普法宣传扩大社会监督

通过法治宣传周、举办展览和业主讲座、涉房法律法规进社区等形式,借助网络、电视、新媒体、手机等载体,切实加强房地产法律犯规宣传,对涉及权重切身利益、矛盾多发事项所涉的法律术语,耐心解释,创新方式采取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宣传,使群众真正知晓法律规定、了解法律要以,既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判定自己的诉求合理或是不合理,又能够依据法律有效监督,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者:尹华群

第2篇:建立法庭司法所联动指导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和司法所均植根基层,在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上有着共同的责任与担当。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且呈多元化态势。而目前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方式手段又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迫切需要整合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中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两支最重要的力量,探索建立信息共享、问题共解、义务共担、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联动指导机制,切实提高基层审判效率及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主要结合本人在法院工作及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乡司法所挂职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一些具体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的业务、人才与智力资源整合,实现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全方位工作对接作一些探讨。

一、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工作对接机制的必要性

基层人民法院(法庭)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处在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是审判、执行工作以及各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和窗口,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最密切,承担着大量案件的审判工作和基层民调组织的指导工作,其工作优劣直接关系着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承担着推进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础工程的职责,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又具体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缓解目前工作的压力、解决当前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单靠某一方单打独斗、各自为战是不行的,靠一个部门也难以将审判、执行及司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因此,迫切需要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之间加强联系和协作,建立起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动交流的网络,使之信息畅通、问题共解、义务共担,切实提高基层审判效率及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对接的可行性

(一)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等庭室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 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也是推动政法工作全满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应抓好人民调解这个羊头,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因素,搞好人民调解的管理与指导,筑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在立案时,立案法官可以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对审理民事案件主持调解时,法官亦可根据需要通知司法所调解员到场参与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法院(法庭)建立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基地,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旁听案件审理、与法官结对调解、法官集中讲授法律知识等多种方式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自身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同时在重大、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调处方面实行联调机制,法院安排法官参与调解,为司法所提供专业法律协助,不仅促进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有效衔接,形成了调解合力,也进一步提高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水平和效率。

综上,双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形成诉前、诉中有效衔接,各自扬长避短,司法所发挥基层优势,法官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人少案多,有了司法所的协助,不少矛盾都能够顺利在诉前调解,也不易激化矛盾。双方相互“借力”,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纷争,消除矛盾。真正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二)刑事审判庭等庭室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对接。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服刑,对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并使之“正”的一种新的刑法执行方式,这种新的服刑方式在缓解监所压力,减少交叉感染,节约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治病救人的人性化举措,能够让他们更早更快的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主要由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外出务工较多、人户分离现象突出、流动性较大等原因,加之需要法院等部门的配合,社区矫正实际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如何有效监管社区矫正对象,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法院刑事审判、执行等部门加强与司法所的联系对接,在作出缓刑、管制等判决后,将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告知书和基本情况通报表递交司法所,能够促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法官共同对矫正对象进行宣告与训诫,可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及时接收和法律文书的无缝衔接,有效避免脱管、漏管发生。不仅接矫、矫正方面,法院与司法所还可以探索对拟判处缓刑被告人的判前评估工作,法院刑事审判等庭室对认为有必要进行判前评估的,可及时函告管辖司法所,司法所立即组织人员走访被告人住所、工作单位等进行社会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反馈法院,切实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供帮助。

(三)执行庭执行工作与司法所工作的对接。 法院“执行难”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强制措施难实施”三个方面。虽然法院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开展无执行积案活动,制裁和扼制故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但是现实却仍有大量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严重损害着司法权威。法院在寻找故意躲避被执行人员时,若没有信息渠道,通常需要花大量的精力。例如吉木乃县仅托普铁热克乡就辖14个行政村,有很多地方是车辆无法到达的,办案人员唯有步行山路,经常是花了一整天时间也有可能找能不到被执行人员的现象发生。既使找到被执行人员,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不会配合执行。而处在矛盾纠纷最前线的司法所做工作显然比法院执行人员做工作具有乡情优势,它与基层乡镇政府,社区与村组却有着丰富的人脉资源,法院应当积极共享这一丰富的人脉资源,利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辖区被执行人员与其财产情况较熟悉的优势,让他们为法院提供信息或由他们利用地域乡情关系做被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执行人员及时掌控被执行人员的整体动态,准确出击打击执行“老赖”, 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要通过共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整合优化全省人民法庭与基层司法所的科技、人才与智力资源,实现人民法庭与司法所全方位工作对接,从而形成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强大基层合力。

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承担着推进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础工程的职责,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治组织,与公安派出所、法庭、检察室和综治办等部门构成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目前,司法所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发展与壮大之时,困难很多,压力很大,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经费不足,基础设施较差等问题,在政法战线中司法行政职能相对弱化,地位低下,如何求生存,谋发展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秭归县司法局归州司法所在困境中求生存谋发展,闯出了一条成功的道路值得借鉴与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且呈多元化态势。而目前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方式手段又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迫切需要整合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中司法所与人民法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探索建立信息共享、问题共解、义务共担、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联动指导机制,切实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目前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的现状与问题

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作为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从上到下分别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村(社区)级调解委员会(有的还下设有调解小组)。目前,各调解组织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司法所与人民法庭独立调解的多,但联合调解的少。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就是司法所与人民法庭,但平时调解中往往独立调解的多,联合调解的少。两大调解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彼此配合不够,不能统一思想认识,无法统一调解纠纷的原则和标准。在信息时代却不能及时通报纠纷信息,无疑会给调解矛盾纠纷带来一定困难。加之《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面对转型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当受理却未受理、当调解而未能调解、推诿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各调解主体之间各自为阵,彼此联系较少,基层其他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也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二)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对其他调解组织业务指导较少。目前,由于基层司法所多为1人所,平常业务工作庞杂,对人民调解工作也是疲于应付;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又较重,很少抽出时间去对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使得基层调解工作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一是调解程序不规范,有的只将矛盾纠纷双方喊拢“和稀泥”而未真正解决问题、在调解协议上当签名而未签名、当签章而未盖章,形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自然受到影响。二是不以事实为依据,搞人情调解、违法调解、硬性调解,调解人员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

(三)调解队伍虽然庞大,但基层调解人员素质较低。由于基层各级调解组织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对调解员的基本素质规定较笼统,面对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如果调解人员没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是难以胜任调解工作的。目前基层调解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有的地方调解员变动频繁,造成了调解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无法保证化解矛盾任务的完成。

(四)司法所和法庭现有资源有限,且整合不够。据调查,目前乡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村建、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虽名单一大串,实际无人干事,联动大调解形同虚设。基层调解仍然是以司法为主,法庭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二者缺乏有效的整合,联动对接工作处于涣散无序状态,缺乏应有的管理规范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基层调解力量比较薄弱。

二、建立司法所法庭联动指导机制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且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调解。 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期,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加,矛盾冲突明显增多。转型期社会群体利益调整,部分人利益会受损,突出地表现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上,由于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需要建立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以及利益救济机制,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可以说是维护稳定的基石,全社会都应该正确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员更应该深刻意识到工作的责任感,通过自身的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确保一方平安。

解决目前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单靠某一家单打独斗、各自为战是不行的,靠一个部门或某个组织也是难以调解成功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当前社会矛盾的产生不是一种因素造成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人民调解法》为指导,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在基层司法所、人民法庭与其他调解组织之间的加强联系和协作,建立起相互联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可分割、互动交流的调解网络,使基层各调处主体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清醒地认识到化解矛盾纠纷不是哪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应当在司法所与法庭之间建立信息共享、问题共解、义务共担的工作格局,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建立法庭司法所联动指导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以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的调解体系,其工作对象主要是民间纠纷,而目前以征地补偿、拆迁安臵等带来的矛盾,往往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随着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如果矛盾处理不及时,难免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带来社会震荡。面对以上新情况,笔者认为,单靠司法或基层法庭各自的调解力量显然薄弱,无法应对,迫切需要整合司法所与人民法庭的力量,努力探索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即建立以司法所为主,法庭积极配合的联动机制,二者实现互融互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化解矛盾纠纷。

(一)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基层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应针对基层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巡回指导:司法所和法庭采用巡回办案方式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巡回法庭,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巡回法庭下基层就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案件,既可以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又可以对基层调解人员进行实战指导。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有时爱认死理,有时仅凭打一场官司还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就需要人民调解员运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定纷止争”、“息诉平判”,起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2、普遍指导:为规范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原则和标准,对人民调解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司法所和法庭应进行普遍指导。

3、个案指导:司法所和法庭密切配合,采取以案释法、以案例指导调解工作等手段,利用法庭审判实例和人民调解具体案例,如赡养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案例,组织基层调解人员座谈交流具体个案,通过剖析个案,举一反三,达到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的目的。

4、重点指导: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调解案例,由司法所和法庭提前通知并组织好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现场观摩,让他们参加和体验法庭审案或实地调解的氛围,学习调解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及技巧,进而促进其自身工作的开展,学习如何利用自身具备的社会知识和阅历,依照群众能够普遍接受的“乡规民约”、“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等进行劝解,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化解矛盾纠纷。

(二)加强工作调研,建立司法所与人民法庭联合调解机制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在矛盾纠纷调解中做好调研工作。不仅应在实践中找经验,更应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使之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季度联席会议、调解激励机制、调解监督考核制度以及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司法所与人民法庭联合调解调研机制,不断推动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对基层人民调解员兼任镇村干部的,推行激励办法,将调解工作纳入年终评优选先、纳入镇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优秀者予以奖励。

司法所与人民法庭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其他调解主体的联席会议,使基层各调解组织之间认识统

一、避免内耗,相互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动态了解辖区各类纠纷信息,交流在调处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共同探讨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及原则、标准,共同提高调解能力。各纠纷调处主体应当精诚合作,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民间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大量纠纷真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

(三)注重调解培训,切实提高基层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在具体操作中,司法所要与法庭互动配合,共同承担起培训的任务。采用请进来、走出去方式,运用以会代训、授课培训、案例培训、情景模拟、岗位练兵、经验交流、观摩庭审、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调解方法的系统培训,逐步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使他们热爱调解工作,会干调解工作,干好调解工作。要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员就应当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及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才。一是要加大分级培训的力度。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分期分批轮训,共同构建学习型社会。挑选法律知识比较扎实、调解业务比较娴熟的同志,深入镇、村(居),采取传、帮、带的方法上门对基层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二是抓好在岗业务学习。司法所和法庭要结合新法普及的机会,制定全年业务学习计划,充实相关学习内容。三是以会代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视野,拓展工作思路。四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选拔一批懂法律、善调解和有较高政治思想水平、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努力提高基层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整合现有资源,实现司法所和法庭有机联动。 基层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各有所长,多年来也各自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大力加以整合,实现人民法庭与司法所的联动指导,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人民法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法庭应诉前劝导,交由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消除纷争。司法所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积极主动、灵活多样、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努力做到应调尽调。同时,通过开展“岗位业务大练兵、调解技能大比武”等活动,着力提高广大调解员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的能力、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能力,全面增强灵活运用法律政策的本领,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3篇: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是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涉法涉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教育、生态环境、金融、卫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或群众中存在的容易引发信访突出的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

二、矛盾纠纷排查的方法:

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各级党委政府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经常性排查,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县市每年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日等敏感时期,要开展集中排查,上级部门有部署的,按要求组织好排查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企业事业单位、村组(社区)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本区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和空白点。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档并建立台帐。

坚持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及时准确和全面有效地收集信访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特别是对涉及可能引发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在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工作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矛盾纠纷的化解措施。坚持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化解。对排查出的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且能立即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有关方面要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动解决;对坚持过高要求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心理疏导、理顺情绪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诉求不合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要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由公安部门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

第4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

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0、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

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中心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中心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中心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中心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

第5篇: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一、实行排查定期报备制度。采取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集体组织排查和个人主动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所受理、承办案件逐一进行排查,特别对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及重点人员;上访老户和和未息诉息访的案件,扬言赴省进京访的案件;拟作不捕、不诉、不抗、不立案、撤案决定的案件及办理案件中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关键环节;拟作维持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拟作维持或改变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作不确认、不赔偿决定的刑事赔偿案件;拟作其他处理决定的案件,要重点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对排查的情况列清名单,每月报控申科备案,特殊时期实行每日报备。控申科汇总后每月报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涉检信访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督促,协调解决。

二、实行涉检信访动态预警。对经办的案件都要进行信访评估预警,按照谁主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办案人对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进行信访评估。对有涉检信访可能的,实行涉检信访动态预警,承办部门逐案填写《涉检信访评估登记表》报控申科,控申科按照信访风险确定等级,实行黄、橙、红三级信访风险预测,一般涉检信访风险实行黄色预警,重大涉检信访风险实行橙色预警,紧急涉检信访风险实行红色预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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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评估预测情况报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案件承办人及时释法说理、疏导化解;控申科收到信访预警信息后,及时了解案情,根据等级与有关部门制定预警方案,共同研究解决。

三、实行办案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案件承办人既要依法文明办案,同时承担承办案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实行“四定一包”责任制,该业务部门为责任部门,案件承办人为责任人,业务部门和承办人要定方案、定时限,包做化解息诉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处结。

四、实行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互通情况,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实现信息共享,联手解决信访隐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信访突发事件按照《信访应急工作预案》规定,及时报告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纵向报告,横向联动,并与当地党委、政府加强信息沟通,联动联防,及时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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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黄沙中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黄沙中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立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机制,并及时调处、化解学校各类矛盾,全力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组长:刘明新

副组长:郑建国游延军卢雪平傅光荣黄红成 成员:其他行政人员、各班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组长:主抓学校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主抓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成员:排查、预防、协调教学人员之间矛盾;学校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的矛盾;协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矛盾。

三、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学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到位,责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决。学校各部门负责人是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协调,督促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倾向性,

苗头性问题,要千方百计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排查工作不细致,调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二)、信息畅通、加强矛盾预测、预防工作

为了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学校广开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萌芽”。通过谈心、交流及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和节假日各部门领导值班制度等形式广泛获取有关内幕性和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此外,学校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召开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了解各种动向,研究应对措施;通过领导深入各班级和校长信箱、学生座谈会、家长意见二十四小时回复等制度,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问题。对于反映出来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落实化解责任,做好疏导工作。

(三)、抓好经常性与重要时期的排查调处

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作。坚持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突出抓好重大节庆和敏感时期前的集中排查调处。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学校领导亲自协调,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动

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和化解日常生活和活动中的一些矛盾纠纷,协助处置违法、违纪行为。突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点,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重点化解师生员工因教学、工作、学习、婚姻、家庭、邻里、交往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努力化解消极因素,积极防范突发事件,更加深入地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影响学校稳定的各种情况、新问题,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杜绝影响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控制得住、处置得好,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把负面影响缩到最小范围。

黄 沙 中 学

第7篇:青莲镇矛盾纠纷大调解部门联动制度

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职能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

一、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而且乡镇协调中心调解不了的,或者

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联合调解;

二、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四、调解工作应当按照“合法、合情、合理”和“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进行;

五、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

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六、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资料,由牵头部门按要求进行整理、装

订,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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