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2022-10-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景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基层政府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问题研究

摘 要:当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影响了基层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基层政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主体,要科学认识当前基层社会所存在矛盾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突出特点;积极探讨化解的方法和途径,突出自身在多元化解主体中的领导作用,突出法治在多元化解方式中的主导地位,突出发展在多元化解途径中的根本原则;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预警机制、应对机制以及保障机制,切实筑牢基维系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关键词:基层政府;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也出现了快速转型和深刻调整。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致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出现,这在基层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基层政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主体,要科学认识当前基层社会所存在的矛盾和纠纷,积极探讨化解的方法和途径,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筑牢基维系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要有正确的认识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第一,由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利益分配和经济补偿等方面。在利益分配方面,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利益分配过程中常会出现部分人利益受损的情况,进而引发不同程度的矛盾纠纷;在经济补偿方面,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强力推进,出现了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等现象,很多时候在经济补偿方面并未达成一致,再加上个别干部在工作中存在违规和暗箱操作等情况,从而引发或激化了社会矛盾纠纷。第二,由干群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个别干部漠视群众利益,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突出;生活上贪图享受,部分干部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们对此反响强烈,在某些时候甚至还出现一定程度的干群冲突。第三,由文化传统引发的矛盾纠纷。社会的深刻转型和经济体制的转轨,致使传统的一些风俗习惯等被打破,而新的习惯规则还未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文化的混乱与失序;第四,由其他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改革的推进导致很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断暴露,这些新矛盾新问题通过不同的方式反映出来,如社保、医改、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债务纠纷、环境保护等。面对这些新矛盾新问题,旧的政策不顶用,新的政策没出台,从而导致人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二)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出特点

第一,在成因上呈现出逐利性。当下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纠纷都是由经济利益主导和引发的。从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来看,其主要力量往往来自利益受损的群体,他们俨然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第二,在表现上呈现出尖锐性。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诱因复杂,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涉及的阶层、群体等也越来越广泛,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更加多元化。第三,在影响上呈现出严重性。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频发不仅破坏了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秩序,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这些矛盾和纠纷,极易成为媒体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引起周边地区、同类利益主体产生“共振”,进而引起更大范围或更多方面的纠纷。第四,在处置上呈现出滞后性。面对矛盾纠纷,有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激化的步伐,在事件刚出现苗头时,往往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一来,不仅没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反而产生“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被动局面,由此导致矛盾扩大,造成巨大损失。

二、要明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方法

(一)突出自身在多元化解主体中的领导作用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事关基层社会稳定,基层政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一定要从国家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担负起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责任。然而,就目前而言,基层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认识不明,对社会矛盾纠纷带来的社会危害估计不足;在工作中被动应付,存在重应急轻预防等现象;工作方式单一,缺乏处置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方法与手段;化解能力偏弱,专业化水平不高;化解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等。

首先,要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其次,基层政府一把手要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切实担负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责任,综合协调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全面配合。另外,还要切实提升基层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技素质、政策法律水平、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等。

(二)突出法治在多元化解方式中的主导地位

在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实践中,要重视法治建设的主导地位,要让领导干部按照法治思维,运用法治的方式去思考矛盾纠纷化解的具体路径。然而,就当前而言,面对高发的社会矛盾,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压力,有相当一部分领导习惯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习惯于行政命令、发号施令式的矛盾化解方式,这种把个人权威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做法,不仅不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纠纷。突出法治在多元化解方式中的主导地位,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时间点,如农村春节前后、农闲时节等;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事件,如婚姻家庭纠纷、父母赡养、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城市拆迁、噪音污染等要有充分的预测,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对矛盾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广泛开展有关的法制宣传,力争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另外,结合送法下乡活动,广泛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突出发展在多元化解途径中的根本原则

当前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纠纷是因为发展不足引起的,为此,大力发展经济,增加人民收入,是消除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因此,要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在把财富这块“蛋糕”做大的同时也把“蛋糕”分好,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正确处理新时期基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途径。

突出发展在多元化解途径中的根本原则,最重要的是大力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创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增加农民非农性收入,最大限度地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农村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要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体制机制

(一)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包括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利益表达机制以及社会心理疏导机制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的机制。社会和谐的核心问题在于人们利益关系的和谐。当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城乡之间、不同地域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现实,要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缩小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一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利益格局深刻变动的形势下,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难免会受到损失,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方式,尽可能满足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进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协调和融合。二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基层要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如人大、政协、人民团体、QQ、微信等,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三是完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随着当前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变动,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差别越来越明显,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越来越明显的利益差别容易导致公众心理失衡。要引导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正确看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正确认识当前的贫富差距,最大限度调整人们对深化改革的心理预期。

(二)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包括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舆情预警机制以及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等。首先,完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想方设法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将各种各样的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上来,通过这些信息充分了解民众的多样化需求,并将不同类型的信息及时、科学地处理,使政府部门通过这些信息能够识别潜在的矛盾纠纷,预测这些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通过分析潜在矛盾纠纷的轻重缓急,做到有的放矢,掌握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其次,完善舆情预警机制。定期开展舆情收集和分析,时刻关注社情民意的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完善信息分析研判制度,综合分析研判,做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干预,及时将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另外,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开展基层社会矛盾因素大排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对影响农村稳定的易发多发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健全机制让全面排查制度化、长期化,形成长效机制,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开展专项化解,可以通过个人包案、领导交办、组织督办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落到实处。

(三)社会矛盾纠纷应对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应对机制包括民间调解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政府信访工作、合作联动机制以及应急处置机制等。首先,要培育和发展民间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人民团体调解、律师调解以及由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主持的调解等。实践证明,民间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成本最为低廉,为此,要注重民间调节这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努力通过当事人自身的力量或者社会力量来解决矛盾纠纷。其次,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我们知道,过去政府往往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且多数情况下采用行政化手段,如压、罚、管、控的方式,这些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要采用温情的人性化手段,如协商、对话、交流、沟通等方式来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再次,要做好政府信访工作。信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人们也比较认可这种方式,其优点显而易见,可以综合调配使用多种行政资源,是一种大家比较认可的利益诉求渠道和权利救济机制。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也滋生了一些信访“油子”及“缠访”“闹访”等一些恶意上访户,他们借信访之名谋取个人私利,对这种行为,我们也要亮出鲜明的态度,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制裁,净化信访环境。最后,完善多部门合作联动机制。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整体调解功能。

(四)社会矛盾纠纷保障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保障机制包括經费保障机制、督查督办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首先,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看到社会矛盾纠纷对社会秩序、人们日常生活的冲击和破坏,要加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所需经费和物质方面的投入,充实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确保面对社会矛盾纠纷时有钱办、有人干,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人才保障。其次,完善督查督办机制。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要跟踪到底,不能有头无尾、有始无终。督查督办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采取书面督办、约谈督办、电话督办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督办方式;严格督查督办纪律,对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拖延、敷衍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要提升督查督办能力和水平,分清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根据不同的督办案件灵活选用不同的督办方式。最后,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因工作不力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行为以及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行为。敢于使用各项工作纪律,让惩治的“板子”真正打下来,从而促使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郭志远.我国基层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机制创新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2]唐宏强.基层社会矛盾的成因与化解机制探析[J].学术交流,2010(12).

[3]陈群祥.对基层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化解机制问题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0(7).

[4]贵州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积极探索建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新机制[N].人民日报,2005-09-26.

[5]何峻.固本强基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之策——以盐城市实施“五大工程”为例证[J].决策咨询,2013(2).

[6]曹艳.论基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化解机制[J].学术论坛,2008(5).

作者:李士田

第2篇:构建湖南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和表现形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及时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和处理困难化等特征,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由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和利益调整以及诉求渠道不畅通等原因引发,要求湖南省创新经济协调发展机制,改革政府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等长效机制的建设,从源头上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治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表现;成因;排查化解;长效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由于利益分配格局变化引起的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摩擦与冲突的一种互动过程与社会现象[1]。在2011年召开的湖南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到,目前湖南省存在较多的社会矛盾,这是湖南省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近年来,湖南省社会的矛盾纠纷和冲突总体呈现上升趋势,部分矛盾纠纷甚至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这对全面推进湖南省“四化两型”社会建设和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因此,准确把握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与特征,深入分析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在此基础上科学构建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对于维护湖南省社会稳定,促进湖南省经济发展,最终实现湖南省战略目标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一、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及特征

(一)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

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从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原因来看,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民生矛盾纠纷。民生问题是当下社会管理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也在不断增多。笔者认为,民生矛盾纠纷是人们因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利益需求达不到预期效果、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一种具有冲突性质的社会现象。通过对湖南省不同类型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来看,湖南省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都是由民生问题而起,如因不同阶层之间劳资收入分配失公而引发的劳资矛盾纠纷;征地拆迁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而引发的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基本公共保障失衡及基础公共资源分配不均或不到位而引发的干群矛盾纠纷;医疗资源配置管控失调、药价居高不下及公共服务力度不足而引发的医患矛盾纠纷;区域及城乡的生产建设忽略生态环境的保护追求更大利益而引发的生态文明矛盾纠纷等等。这些矛盾纠纷的产生都离不开民生问题这一基本根源。二是非民生矛盾纠纷。笔者认为,非民生矛盾纠纷是不以民生问题为根本致因的矛盾纠纷,如邻里矛盾纠纷、家庭矛盾纠纷等。此类矛盾纠纷相对民生矛盾纠纷而言,涉及范围普遍较小,且调解难度有所减弱。

(二)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

随着湖南省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整体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更易发生和激化,且呈现出新的特征。

1.矛盾纠纷的主体多元化。随着我国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主体的多样化格局得以形成。利益主体表现为民族利益主体、国家政府利益主体、集团与集体利益主体、家庭利益主体以及个人利益主体五个层面。具体而言,湖南省如就业矛盾纠纷、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教育矛盾纠纷、医患矛盾纠纷、干群矛盾纠纷等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就均呈现出鲜明的本质差异。

2.矛盾纠纷的形式多样化。在改革发展深化的过程中,湖南省利益诉求多样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社会矛盾纠纷的种类由单一向复杂转变,甚至多种矛盾纠纷相并存。社会矛盾纠纷种类繁多,涉及医疗卫生、收入分配、教育就业、社会法制、生态文明、企业改革改制、征地拆迁、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等方面。据有关资料显示,2015年湖南省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的矛盾纠纷案件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仅从审结的案件中即可知,股权纠纷和企业破产纠纷的案件占873件;涉及民生类的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以及劳动争议等案件有9.81万件;涉及民工工资拖欠、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等案件有3078万件;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类的纠纷案件有8582件[2]。从类别看,这些都是社会矛盾纠纷形式多样化的具体表现,并且在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下,矛盾纠纷将以更多的形式表现出来。

3.矛盾纠纷的内在利益化。湖南省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还尚不成熟,而同时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的我点,加剧了贫富分化,引起人民对利益的追求欲就愈来愈强烈。根据2014年全省法院审结的案件数据可知,农民工工资案件1615件,劳动争议案件有7832件,建设工程的合同纠纷类案件2634件,劳务合同的纠纷案件有1283件[3]。这些矛盾纠纷都与利益相关,同样各类关乎到民生方面的矛盾纠纷焦点也大多数集中在利益上,矛盾纠纷主体无一不是围绕着利益而展开。

4.矛盾纠纷的冲突趋激化。社会矛盾纠纷是引发矛盾冲突的核心要素,而有群体介入的矛盾纠纷则较个人而言更易被激化,甚至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许多本是小的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因为群体加入后发生主体重构,致使矛盾冲突规模不断扩大,持续的时间延长,程度愈发激烈。诸多集体上访、游行示威、冲击政府、袭警等事件就是群体性事件主体仰仗着人多势众的心态,冲破理智而做出的过激行为。如2009年9月3日起,湖南省吉首市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多次群体性事件,2000多名集资人员于9月4日冲击吉首市火车站并且拦截火车,致使枝柳线中断了6个小时。而后事态一直呈升级状态,部分参与政府集资的官员获悉后提前支取本息,使得集资链愈发紧张。9月20日起,湘西第二次爆发了为期3天群体性事件,数万名群众大规模的涌上街头,冲击湘西州政府,袭击公安武警[4]。

5.矛盾纠纷的处理困难化。目前,我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是诉讼、调解和信访等途径,但是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处理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都呈现处理困难化的趋势。近年来,湖南省法检系统不仅因受理大量案件而使得自身压力大且高负荷运转,而且易患上久审不决、久审不诉、久拖不执、公诉和审判效率降低等“诉讼爆炸”综合症。在湖南省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一方矛盾主体若存私心或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一己私利而纠缠不休,造成调解的难度系数增大。就湖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来看,尽管部分案件经过法院多次判决,甚至已经做出终审判决,但是当事人仍然纠缠,法律意识淡薄,数次上访,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接回上访人员后却只能进行说服教育、救助等,这种花钱买平静的方式只能在短期内取得成效,没有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导致有些上访人员重访和回流等,像这类涉及到上访的矛盾纠纷处理起来就异常棘手。

二、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和利益格局的调整

目前,我国已进入了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期。社会转型是社会结构、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形态等方面发生实质转变。体制转轨则是计划经济体制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利益格局的调整是生产关系改革后,不同主体之间财富进行再分配致使利益结构发生变更的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促使新旧体制和制度发生更替,人们的意识形态在不断变化,利益主体冲突加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以利益格局调整为例,据国际经验得知,人均GDP从3000美元向10000美元提升的期间是社会结构平衡难度系数上升的阶段,这一阶段变革的上层建筑会不适应经济基础[5]。随着深化改革的加速,2014年湖南省人均GDP为6204美元,正处于该阶段。与此同时,有限的社会资源,民生问题得不到解决,必将使得利益格局和社会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加剧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

目前,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均的贫富分配,社会公平缺位,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因利益冲突而引发就成为必然。发展改革中,越往深处走,暴露出来的利益冲突就越多样化。因此,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

(二)存在贪污腐败现象,党群干群关系紧张

党群干群关系紧张是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不可忽视的政治致因,特别是在紧张关系之下还存在着贪污腐败现象,就更加凸显了这种矛盾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并且往往容易直接导致其他类型的矛盾纠纷产生。虽然,湖南省现阶段的反腐倡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贪污腐败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少数党政干部铤而走险、为政不廉、贪污贿赂、以权谋私,在抹黑党和政府形象、弱化公信力、削弱党政威严的同时,还加剧了党群干群矛盾纠纷的产生。据有关资料显示,2015年湖南检方一年内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1593起,涉及2105人,其中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323人,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250人,各类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108人,立案查办行贿犯罪321件362人[6]。由此可见,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薄弱,生活奢靡腐化,对群众疾苦不但漠不关心,还从中谋取利益,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纠纷。因此,贪污腐败造成的党群干群关系紧张是导致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直接致因之一。

(三)诉求渠道不畅通

现阶段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领导接待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仲裁制度、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信访制度等,虽然利益诉求渠道多样,但是目前湖南省诉求机制的不完善以及诉求渠道的不畅通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诉求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欠缺科学的快速反应机制、信访结案制度,诉求的反馈制度未落到实处,利益协商制度及调解制度不完善,政府、社会团体等诉求解决组织存在管理缺陷,民间低成本诉求渠道狭窄等等。这些都致使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无法有效发挥功效,造成诉求渠道淤积和导致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甚至升级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原因之一。

(四)缺乏科学有效的系统协调机制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注重各环节的自身建设。但是各职能部门缺乏科学有效的系统协调配合机制会使得各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呈现“1+1<2”的状况,各项制度不能有效协调衔接,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时候就容易出现问题,使得群众对政府部门机构产生抵触的情绪,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以信访为例,信访机构的设立分散,各级人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虽然都设置有信访机构,但各职能部门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协调机制,致使作用不能得到理想发挥,多头上访和越级上访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此一来,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就更为困难,也易衍生其他新矛盾纠纷的生成。

(五)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普及效果欠佳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文化强国及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升,群众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也日益提高,湖南省建设文化软实力和实现文化强省则成为了一项重要且紧迫的工作。在处理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上,湖南省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旦关系处理不恰当,未能适时平衡两者关系则易引发矛盾纠纷,如生态文明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处理不佳易引发生态环境矛盾纠纷等。

法制教育是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强化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利用法律手段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湖南省已完成“六.五普法”,群众的民主意识虽然在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法制意识淡薄、遵纪守法意识不强的利益群体仍然存在,他们不能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去反映和解决问题,使得有些地方出现了以过激行为去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另外,处在社会底层的人员,当遭遇到公平缺位、失业、看病难、上学难等关乎民生的问题时,将会形成一个被称为“失意群体”的聚集体。此时,一旦社会救助、帮扶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就极其容易引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甚至演变为群体冲突,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隐患。

三、科学构建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长效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经济协调发展机制

经济利益冲突,是各类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是制约和影响其他类型矛盾纠纷的主导矛盾。因此,创新经济协调发展机制是构建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的金钥匙。

针对湖南省经济产业结构尚需进一步合理布局、传统的支柱产业占比重较大、城乡经济发展依旧薄弱、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无力适应资源环境承载力等现状,笔者认为:一是补足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短板,下放权利给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分享经济,放开市场的准入门槛,积极化解重化工厂和一般制造业的过剩产能,降低新型科技企业的税费,帮助服务业等新型企业保持竞争优势;二是落实适应湖南省的“一核三级四带多点”对策,对接“一带一路”,做好财税体制的改革,着力将湖南省从农业大省过渡为经济强省;三是加大湖南省开放力度,与全国各省以及国外科学对接,广纳先进的产业升级技术,充分利用国内与国外的市场资源,优化现代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结构,实现两种经济开放带动湖南省内需,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四是构建绿色市场经济体制,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对能源加大科技投入,研发核能等科技能源,鼓励生态公共产业的发展,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集中管理力度,顺应绿色湖南建设;五是深化改革市场化管理机制,将统计考核落实到位,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将企业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落实整改到位;六是创新完善城乡一体化机制,优化产业分工,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交易权,发展农家乐、山庄等服务业,允许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推动农业高度市场化,实现农业现代化;七是强化科学技术保障,加大科学技术市场投入,利用“互联网+”扩大公共利益,实现科技带动经济发展。

当经济得到大力发展,民生问题也就会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如社会需求就业人员增加、基础公共资源投入提高、社会服务力度加大、社会民生保障加强等,此时与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呈反比的社会矛盾纠纷必将随之化解。

(二)改革政府治理机制

治理是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再次重组,并从动态性、多样性的角度,使其所建立的框架可以从权力、集体偏好充实和发展公共选择的理论内核[7]。政府治理机制是指政府治理主体在特定场域内,在某种动力的驱使下,通过某种方式趋向或实现治理目标的过程[8]。改革创新政府治理机制对排查化解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有着深刻意义。在社会发展“新常态”中,政府治理机制的改革主要应围绕三个方面来规划实施,即促进主体合作多元化、优化治理行为、更新升级政府治理理念。

1.促进主体合作多元化。湖南省应注重多主体参与机制、多主体表达机制的改革,促进公共基础服务均等化,将灵敏接受与快速回应群众诉求科学结合,完善公民参与政府事务管理的激励机制,充分利用网络政务,提高类似“三问”活动的举办频率,提高社会参与政府治理力度,鼓励科学的舆论监督。如湖南省举办的“电视问政”活动就让群众直截了当的表达了民意,表达了民心,也使政府各有关部门表达了决心,将问题整改落实到了实处,真正的达到了取信于民、务实实效的效果。

2.优化治理行为。湖南省在优化治理行为中需进一步加强公共产品的高效投入,将公共资源配置与制度配套,如在“二胎”生育政策开放同时,优化各医院儿科的结构设置,改善儿科医生的待遇条件,并从医学院专业设置入手,加强儿科医生的培养,破解儿科医护人员紧缺的问题,缓解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优化治理行为还需持续推行简政放权,适度的将政府治理关口前移,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拒绝将重大的行政决策权以文件签批等方式作出;建立党政领导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各级综治委加强责任倒查制度的实施,全面将社会矛盾纠纷各项排查化解风向指标纳入精细考核,对因处置不力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处理,针对“管事不管人、政府买全单”的现象要着力解决;继续紧抓反腐工作,扎紧反腐的制度笼子,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3.更新升级政府治理理念。湖南省需全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突破传统的理念控制,改革政府绩效制度,制定新的指标,量化工作评分的制度,突破传统的绩效评定政策;加强民生保障,强化绿色执法理念,注重排查化解效率以及已解决的矛盾纠纷后期发展,创新政府治理理念与对策。如2014年,湖南省资兴市于全省首位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9];辰溪县全面推行“221”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等[10]。

(三)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目前,各级政府都在建或已建成针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相关预警机制。所谓社会矛盾预警机制是指在社会矛盾处于潜伏时期,能够及时观察、预告有关迹象,并予以恰当处置的制度设计和组织体系[1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笔者认为,可以将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于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的建设,作为其预警平台的技术基础。建立健全顺应现代化潮流的预警机制,首先,湖南省应加大对于大数据应用的技术研究与法律研究,出台适应湖南省的地方性法规,加强政府内部信息和对外公开信息在大数据平台上的组织与协调,作出前期规划,实现预警信息的集成共享,建成纵横联动的预警系统和网络并联的信息核准系统。其次,通过舆情监测分析,掌握民意动态、获知民众诉求,提高党政部门机构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效率,防止非对抗性矛盾纠纷向对抗性矛盾纠纷转化。

(四)建立风险评估与社情民意调查机制

风险评估是在风险事件发生前或发生时,测评该事件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造成的可能性损失或影响程度的一项量化评测工作。湖南省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稳定的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模型,科学制定评估指标,构建风险预警体系架构,注重识别矛盾冲突级别及评估发展风向,分门别类优化相应初加工环节,建设相关的专项库,着重对企业改革、城建发展、民生问题、“三农”事项、信访问题、生态环境治理等事项的专业评估,结合群众利益和社会影响进行先期的风险评估,结合对社情民意的调查结果,科学制定相应的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

社情民意调查机制的构建为畅通民众利益诉求渠道,建成连接群众和政府桥梁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湖南省需优化专业人员配置,提倡自主、委托、合作的“三项合一”调查方式,杜绝形式化民调,杜绝统计遗漏,从而获取客观公正的统计数据;全面落实调查下放民调中心的制度,组织民调人员业务培训,改革创新民意调查技术,完善样本库资料信息,提高问卷设计水平,调动群众配合积极性,提高民调结论的科学性;科学高效的分析运用民调结果,严格信息保密制度,激励群众建言献策,了解分析群众后期的心理发展方向,对涉及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的人员及时疏导,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非诉讼机制

诉讼是一种被选择率较高的、传统性的纠纷解决途径,它有成本较高、周期较长、方式单一等不足,在实践中,单靠诉讼难以满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需求。因此,健全矛盾纠纷的非诉讼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需求,科学合理的分配和适用司法资源,那么就必须健全非诉讼机制,一是要完善“大调解”机制,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组成的“三调联动”进行创新,结合社会体制改革新观念,纵向的提高调解组织的规范水平、横向的完善“三调联动”工作、环向的建立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如湖南省司法厅主导建立的环湘“6+1”省际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协作体系就是典型的创新代表;二是要优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的公信力,解决仲裁员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提高群众对仲裁的认知度,出台相应政策用以消除该制度中公平缺位的现象;三是要形成有机衔接、协调配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克服政府部门间的权利之争,形成化解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一盘棋”的理念。

(六)完善道德和法制教育宣传机制

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应仅停留在解决问题,还应该从思想层面出发,构建正确的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完善宣传机制,弘扬法制精神。

完善湖南省教育宣传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建立各司法行政机关、文化教育部门、人民团体、宣传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争取道德和法制教育效果最大化,将普法和服务理念融入执法当中,组织建立普法宣讲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将道德和法制教育普及到教育体系之中,从娃娃抓起。注重对媒体普法制度的建设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创新宣传模式,健全诚信守法的褒奖和违法违规的惩戒制度,严抓领导干部法制学习班,全面唤醒沉睡的科学决策与依法用权意识,以此从思想层面遏制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结语

总而言之,湖南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的构建需要各项机制的整合运用,将作用最大化,实现“1+1>2”的目标,各政府部门机构以及各项综合机制通过无缝对接、协调配合,发现矛盾源头,及时排查化解潜在的矛盾纠纷。

参考文献:

[1]朱力,季军令.当前我国重大社会矛盾冲突的新型特征[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5).

[2]代表听取湖南省高院工作报告:全省法院审执案41.76万件[EB/OL].http://hn.rednet.cn/c/2015/01/31/3592117.htm.

[3]湖南高院发布涉农民工权益司法保护情况及典型案例[EB/OL].http://hu na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8723.shtml.

[4]湘西非法集资案详情[EB/OL].http://www.dooland.com/magazine/artcl e_37046.html .

[5]路红艳.“十二五”时期扩大消费的政策着力点——从美国人均GDP3000美元~10000美元阶段消费特征看我国“十二五”时期扩大消费需求的政策取向[J].商场现代化,2011,(24).

[6]湖南去年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593件[EB/OL].http://hn.red net.cn/c/2016/01/30/3901600.htm.

[7]包国宪.治理、政府治理概念的演变与发展[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8]霍春龙.论政府治理机制的构成要素、涵义与体系[J].政治与行政,2013,(1).

[9]资兴全面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实现“三减少”[EB/OL].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50108/Articel10003GN.htm.

[10]湖南农业信息网.辰溪“221”便民服务体系全面推开[EB/OL].http://hnagri.gov.cn/we b/hnagrizw/snzx/qsxxlb/hh/cxx/content_144405.html.

[11]魏淑艳,向镜烽,王颖.我国社会矛盾调解治理模式创新研究——基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实践的分析与思考[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4,(6).

责任编辑:王习贤

作者:课题组

第3篇:《西部地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出版

近日,由杨凌示范区法学会副秘书长、杨凌示范区公安局纪委书记权小虎独著的《和谐社会与西部地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研究》由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该著作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于2008年6月15日批准的青年项目——《西部地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08CHS008)结项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对西部地区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的表现形态、最新特点、主要诱因、性质判断以及西部地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现状进行了系统深入研究,并对创新和完善西部地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措施,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全面研究西部地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专著。

该著作内容包括理论框架、实证研究和对策建构三部分,即上篇、中篇、下篇。全书紧紧围绕西部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在对创新西部地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理论框架論证的基础上,选取了西部地区具有典型性的群体性事件样本进行分析,并对西北边疆地区突发性恐怖袭击、西部地区涉众型犯罪群体性事件、西部地区农村突发事件、陕西省社会矛盾纠纷等四种典型的矛盾纠纷化解对策进行了实证研究。最后,对西部地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的西部经验、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制度创新的路径进行了总结。该著作对西部地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有关理论工作者开展类似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4篇: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在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动员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利华

同志们: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继公安部交管局推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的又一便民举措,是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实践。为有效推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利益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拦车堵路、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头脑,深化认识。一是要讲政治。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落实岳阳市“两个维护”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一种既能迅速化解纠纷、及时防止矛盾激化,又能有效降低执法成本、节约警力资源、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模式。二是要明职责。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全县各部门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特别是交警、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结合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三是要强领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乡镇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乡镇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村委会(社区)及乡镇所属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直单位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领导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机制创新,必须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优秀队伍作保证。为此,队伍建设上,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调解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建设上,交警、司法等部门要

指导乡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凡是受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所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一律向受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备案。

三、要明确操作规程,大力加强部门协作。

操作规程上,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主要适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和轻微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交警部门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人民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有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门协作上,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组织、指挥下,加强联系、配合协作;同时,各派出所要协同配合、大力支持。保险部门要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交警、司法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要创新交管模式,群策群力预防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交警部门孤军奋战,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活动为抓手,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并通过统一协调、层层管理人,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治法、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交警部门要以“广东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创新交管理念,坚持内部挖潜,外部借力,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综合分析研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同志们,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任重而道远,大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度;要

让我们的工作实效,赢得广大群众认可人民调解工作。我相信,只要大家齐心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就一定能够在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发展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5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调研信息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人民路司法所 李海霞

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呈现出增多、加剧的趋势。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妥善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既是我们必须全力破解的新的历史课题,也是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本经验

我司法所始终把排查化解突出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了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排查稳控责任。按照 “解决问

1 题、化解矛盾、稳控局面”的总体要求,我们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任务来抓,明确了“工作重心由查办向稳控转变,工作方式由封闭向公开转变,由无序向有序转变”的工作思路。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为组长的解决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举报问题排查化解稳控工作专题会议和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明确排查化解责任。为了严密突出问题化解稳控工作规程,建立了“排查、梳理、分解、交办、督办、反馈、问效、追究”衔接紧密、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加强对矛盾纠纷问题的收集和筛选工作,特别是对存在越级访、重复访苗头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细致全面深入地排查,建立了《信访突出问题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属受理范围内的问题,及时落实包案领导和承办单位,明确办理责任和时限;对不属受理范围内的重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流办理;对其他一些非重点问题进行备案管理,并由信访信息站点负责动态监控。

2、强化督办力度,提高解决问题实效。一是强化重点督办。对重大信访举报问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督办。二是强化坐堂督办。经常深入基层承办单位,对交办下转的信访事项进行现场督办,督促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强化会议督办。通过召开专题督办会,由区纪委、信访举报问题承办责任单位、相关专业部门、信访办、法律专家、信访举报人等共同

2 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督办意见,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四是强化电函督办。通过督办电话、下发督办函,收集督办问题落实反馈书、分流办理情况反馈书等形式,对基层承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五是强化专题督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屡次督办仍落实不利的信访问题,由区纪委领导带队,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个案专题剖析,督促问题解决。

3、强化制度创新,建立稳控长效机制。为了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效能化、法制化水平,我们从制度创新入手,积极探索有效破解信访举报难题的新途径和新办法。一是着眼于提高举报问题预控能力创新制度。建立了《信访问题排查管理制度》,对重大节日、旅游旺季、高考升学、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易发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集中排查,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信访问题发现在早,化解在小,防控在先。同时,建立了《信访信息站点管理制度》,加强信访信息的收集、筛选、梳理、分析,提高对信访形势的掌控能力,便于从全局上有针对性地落实措施,解决问题。二是着眼于提高解决突出问题能力创新制度。建立了《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信访举报工作流程、政策法规、领导接待日、举报电话和网络邮箱,公开核查案件,公开信访听证,增强办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还建立了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

3 《快速反应制度》、《联动保稳制度》、《组织保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三是着眼于提高依纪依法办访能力创新制度。从规范信访举报秩序,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入手,建立了《三级终结制度》和《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信访举报问题分流办理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非受理范围的问题,转交有关单位按“三级终结”程序处理解决,有效遏制缠访问题。对已走法律程序尚未办结的事项、应由有关行业部门解决的事项和应由大信访部门办理的事项,纪委不予受理,给予转办分流,有效遏制无序上访问题,提高信访举报部门工作效率。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妥善处理了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使信访形势得到一定好转。但是,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规模群体化、纠纷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一些新特点,我们在信访工作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快速反应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互相交流沟通不够,齐抓共管、上下一心的排查调处工作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组织协调不顺,跨部门、跨地区

4 的矛盾纠纷协调不得力,一些基层单位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主动性还不够,推诿扯皮、拖而不办、调处不当的现象仍然存在,工作合力还不强。

2、基层部门办信办访能力还有待提高。少数基层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作风不实,群众意识不够,对信访信息掌握不灵,不能提前介入,没能把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有的基层干部工作业务不熟,对问题研究不透,不能按照政策法规办事,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排查调处活动不够经常化,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导致矛盾激化。一些基层部门的稳控化解能力、做思想工作能力、查办突破能力还有待提高,工作作风也有待进一步转变。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创新不足。目前,大部分乡镇、部门沿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还依赖于传统模式,缺乏创新意识,方法大多陈旧单一,不注重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没有针对性地制定可行性化解方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预防和化解纠纷的机制不健全,处置力度薄弱,处置问题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比较高,致使一些矛盾纠纷问题长期积累,给党政机关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压力和隐患。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办考评追究力度还不够,纪委对下督办不够及时,对基层办信办访工作考评体系还不健全,对违规办访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还失之于

5 软,工作责任制落的还不靠。

矛盾纠纷问题频繁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有历史积累的问题,有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有一些人借机生事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在某些问题决策时,考虑得还不全面,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问题时,宣传得还不够,政策掌握得还不全面细致,执行得还不公平,出现矛盾和纠纷时,主动化解的意识还不强,办法还不多,对一些老问题不愿意触及,更不想主动解决。总之,目前我们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认识还不够高,工作还有差距,方法还需创新。

三、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思路对策

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为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能力,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应重点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创新。

1、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做好矛盾排查调研,为化解矛盾纠纷打造基础。改革、发展、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能否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实施科学决策,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面。事实证明,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决策不准甚至失误造成的。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要着重于抓基础,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研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是

6 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要始终坚持“早排查、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调研制度,制定调研计划,广泛深入基层开展排查调研论证,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综合考虑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稳定性,从政策和决策的源头预防各类矛盾纠纷,把工作做在前头,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减少矛盾纠纷问题的发生,防止问题扩大化。在排查调研过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负责人,形成区、镇、村三级信访排查调处网络,重点调研和排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基层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决策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充分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并重视信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扩大民主参与程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政策不完善、决策失误产生的矛盾纠纷,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2、完善基层调处机制,堵住矛盾产生源头,为化解矛盾纠纷筑牢防线。做好基层工作,特别是村、镇和部门的工

7 作,是有效防止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途径。从实践看,大量矛盾纠纷的积累,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基层调解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任务不落实造成的。因此,我们要加强基层调解委员会建设,配齐配强调解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设备,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有人可做,有人愿做,有人能做。要着力构建以民间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者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基层调解体系,力争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互相配合、调处有力、共建和谐的长效调解机制。要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由党组织牵头、各级班子齐抓,其他组织配合、信访渠道为主的行政调解网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中的主阵地作用。要在乡村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门性调解小组,构建乡村调解委员会与行业性、专门性调解组织为主,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平台,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调解的基础作用。要加强基层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标准化建设,强化司法所的调解职能,力争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范围内,化解在萌芽状态,以防范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及越级访问题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信息站点和信访监督员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的产生、蔓延和激化,提高

8 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3、完善信访预警机制,畅通矛盾诉求渠道,为化解矛盾纠纷营造环境。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主渠道,也是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矛盾纠纷的“窗口”。因此,我们要坚持以强化“信访工作经常化、信访机制规范化、信访渠道畅通化、信访调解和谐化”建设为目标,加快推进信访预警机制建设。要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实行责任倒查、严肃处理的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度;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督查机制;建立信访事项复核和信访听证制度,完善征求意见程序,促进信访工作办事公开;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汇集分析信访情况,对信访事项进行经常性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建立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使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能够便捷畅通地反映,群体性事件和群访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反馈和处置。要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加强信访网络队伍建设,致力于信访网络全覆盖,形成查办信访案件的整体合力,建立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听证等办法相结合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集中处理解决复杂、疑难、交叉信访案件。

4、完善督办落实机制,保证矛盾处理到位,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保障。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们

9 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要把矛盾调处工作做好,必须有相应的机制对此进行监督,这就要求我们要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矛盾调处工作的督办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对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的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督查指导活动,务求矛盾纠纷处理落实到位。一是突出督查重点。要重点督查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的重点问题;督查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异常访等难点问题;督查信访量大、矛盾多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的热点问题;督查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的焦点问题。二是加强督促检查。要对重大矛盾、群体性矛盾强化督办措施,定人、限时督促化解,并加强对矛盾调处工作过程的跟踪、督查,及时反馈情况,减少矛盾的反复,促进矛盾的妥善解决。要定期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要求限期解决。三是实行挂牌督办。各级部门要建立重大矛盾纠纷挂牌督办制度,把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并加强对矛盾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督查和督查通报工作,彻底改变督而不办、办而无果的情况,防止矛盾反弹。

5、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矛盾追究力度,为化解矛盾纠纷规范导向。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考核,真正使化解矛盾的各项部署和措施落到实处。一是从明确责任入手,突破矛盾纠纷解决瓶颈。各级党委政

10 府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信访工作亲自抓、负总责。要不断健全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对于各类重点矛盾纠纷,要着眼于切实解决问题、切实化解矛盾,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逐一明确牵头和配合部门责任,明确解决时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由领导亲自组织协调,亲自督促检查,逐案排查,逐案分析,找准症结,因案施策,真正把案包实。二是从责任追究入手,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当前许多集体访问题早有苗头,由于没有及时妥善处理,结果形成长期积案,究其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落实,关键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因此,必须从责任追究入手,使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自觉履行职责。对于各地区、各部门产生的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正常访、群体访等情况,要认真统计分析,每月定期进行通报。对突出信访问题多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专门派工作组督察督办。对由于工作失查、失控,工作责任、工作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多发或激化升级,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恶劣影响事件的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其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于群众信访问题中涉及的干部作风及贪污腐败等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

11 及时介入,根据群众的举报和提供的线索,进行认真的查处,做到不弄清问题不放过,不纠正错误不放过,不查究责任不放过。三是从考核评价入手,形成矛盾纠纷调处氛围。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监督高效的矛盾调处工作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并把考核结果同晋升、评优、晋级、表彰、奖励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对那些主动化解矛盾纠纷、调处措施有力、维护社会和谐取得突出成效的,要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提拔重用;对调处工作力度不大、进展缓慢、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进行严肃批评;对因领导责任心不强、不重视、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疏于调处而使矛盾激化为集体访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做到先进典型有表扬,工作不力有批评,渎职失职有处罚,努力形成良好的氛围和导向,确保把矛盾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6、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矛盾调处合力,为化解矛盾纠纷凝聚力量。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落脚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着眼于从苗头上发现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和工作力量,切实加强县、乡(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信息网络,努力形成各方

12 共同参与、分工协作、配套联动的工作体系,落实相关工作措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矛盾纠纷问题,务求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做到乡镇与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镇、乡镇与村之间,形成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联动网络。对化解矛盾纠纷所需要的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2010年8月24日

第6篇: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建宗

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处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信访压力大,维稳任务重。近年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和市委政法委会议精神,把有效化解涉诉信访积案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心工作来抓,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创新工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真情实意为民解忧困,使一大批疑难复杂和历史遗留的涉诉信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理,为实现全市涉诉信访形势进一步好转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

自06年以来,全市法院连续开展了涉诉信访积案和重信重访案件的专项集中清理化解活动,一大批涉诉信访积案得到了有效化解,全市法院工作秩序、信访程序大有好转。2008年,全市法院共接待来访群众1155人(次),登记来信502件,同比分别下降34%和12%;2009年接待来访群众855人(次),登记来信301件,同比分别下降35%和16.7%。今年1-11月份接待来访群众580人次,登记来信143件,同比分别下降17.2%和18%。涉诉信访态势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仍有部分涉诉信访积案还没有得到有效化解,新的重信重访案件还在产生,个别已息诉的案件还在反复。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历史时期,这就使人民法院面临的信访形势更加严峻,担负的信访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一方面,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和振兴经济政策的实施,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深入,劳资、债务、投资分配,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资源开发等方面矛盾纠纷会相应增加,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将会上升;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预期和要求也进一步增强,个案裁判的社会传导效应和连锁反应,以及与社会稳定的关联度也会增加。这些都决定了全市法院维稳和涉诉信访工作,必将更加繁重和艰巨,责任更加重大。

二、涉诉信访问题多发的原因。

引起涉诉信访案件高位徘徊的主要因素有:

一是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无法可依。目前,对涉及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成文法规,参照的是行政信访规范。参照行政信访制度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从另一方面打破了现行的法律规范,诉讼案件由二审终审演变成了三审终审。比如,中院作出的终审刑事、行政判决,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服申诉,终审二字即时失效,重又进入中院复查、省院复核和终结的往复循环。有时即使判决正确的案件也不得不再行审查,直至信访人息诉罢访。如此,裁判至始至终无法得以终审,使各级法院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去复查,去做息诉罢访工作,这样即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威信,也无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是信访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信访工作不相适应。目前法院信访干警年龄整体老化,知识结构普遍偏低,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新的法律主体、新的法律关系、新的矛盾纠纷的不断出现,形成信访形势与信访干警的素质能力间的强烈反差,由于审判力量不足,抽不出业务知识比较全面,素质较高的中青年力量充实信访队伍,致使加强信访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三是信访工作的运行和考核机制有失科学。一些基层组织对信访工作的认识普遍存在误区,即使正当合法的群众来信来访都是认为是“不光彩”的事,在给整体工作抹黑,一味的堵、压、哄、骗,致使很多能通过基层调解就能解决的矛盾纠纷未得到及时化解处理,同时,信访工作“一票否决”使一些基层单位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自身的主要职能,一到“敏感”时期,都要放下手头工作,全体动员反复排查、重点布防,抓稳控多、解决实际问题少,一些反映多年的问题被一年一年“稳控”下来,形成信访积案和矛盾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处理。尤其是“信访案件属地管辖”的规定,更使一些基层法院陷入既无权解决问题,又要承担信访稳控责任的极为尴尬的境地,从而使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怪圈。

四是借机对历史问题翻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自中央下大力气、下大决心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活动以来,一批疑难信访案件得以圆满化解,在群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一些文革期间的历史老案的当事人亦加入到正常的信访中以图翻案。近年来,我院收到的从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转来属此类申诉案件就有刘多元、乔修亮、裴树堂等一批在文革期间形成、文革后期审判的历史案件,这些信访人的诉求都是要以现行的法律去衡量当时的判决,并要求全案平反、赔偿损失。这些信访案件的办理目前无法可依,作驳回处理后当事人一直缠诉缠访。

五是法院裁判既判力不强引发涉诉信访。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非经依法撤销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现状是,同一性质的纠纷诉到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合议庭,裁判结果可能不同。上下级法院、异地法院裁判各异的情况也客观存在,正是由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强,适用法律不尽统一,以致当事人互不相让、各执已见,最终导致上访。如今年中政委交办的杨福元信访案,在信访人十多年来不断信访的压力下,三级法院前后经过7次审理、重审、再审,本案被告人由原判的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故意杀人罪,由原来的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但信访人至今未息诉罢访,反而更进一步提出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赔偿400万元的不合理诉求。

六是低信访成本导致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规定正常民商事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用,而走信访途径则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特是去年新《民诉法》颁布施行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民事案件可不经二审上诉直接进入上一级法院的信访申诉及再审程序,这就使很多群众择信“访”而非信“法”,以致二审法院信访量急剧增加,信访案件层出不穷。

三、涉诉信访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根据院党组确定的“抓源头治理,控制信访总量;抓规范办理,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抓息诉罢访,强化信访案件的办理实效;抓无理访信访积案的消化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秩序”的工作方针和“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根本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一)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涉诉信访。审判活动不仅要求法官做到实体处理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而且要求法官司法行为规范,审判作风严谨,工作方法得当。一是严格遵循平等中立原则。在审判活动中,一些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言行不谨慎,甚至出现情绪倾向化现象,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有的甚至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和法院产生对立情绪,从而造成既是公正的裁判也让当事人难以顺情顺理地接受,或不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进行无休止的上访缠诉。这种情况在我们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始终高度重视树立法官平等中立的司法理念,始终把平等中立贯穿在审判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以此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二是重视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我们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执行中,普遍运用调解、和解、协调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几年全市法院民商事

一、二审案件的调撤率达都达到70%,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达到92%以上。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的逐年上升,使信访人数和信访案件逐年下降。三是做好判后释疑和初访答疑。判决后,在送达判决书时,通过办案法官辨法析理,让当事人全面理解裁判理由和依据,输得明明白白,赢得清清楚楚,避免不必要的上访申诉。当事人初信初访的,由信访人员和原办案人员共同接待,由原办案法官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等给来访者解答疑问,掌握涉诉信访工作的主动权,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初访环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工作措施,有效解决重点信访案件。针对当前严峻的涉诉信访形势,全市法院应以解决重点信访案件和非正常上访案件为着力点,特别是把赴省进京访和重复上访作为重中之重,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使重点信访案件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一是争取各方力量化解矛盾。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及信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社区(村委会)的沟通与联系,借助上访人的单位、社会、家庭、舆论等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采取邀请人大、政法委、信访部门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等措施,取得支持和配合,逐案解决问题,逐案化解矛盾。二是狠抓执行和执行积案清理工作。涉及执行问题的信访案件占信访案件总数的比例相当大,通过执行工作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解决信访案件的重要途径。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工作,使多年形成的执行积案及无财产执行的案件有突破性进展。执行中,对执行信访人急需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通过落实财产救助措施、解决低保、零就业家庭就业等措施,解决信访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有效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三是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对重信重访案件及赴省进京访案件应确定包案领导、包案庭(室)和包案责任人,通过进一步落实“四定四包”责任制,使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信访机制,加强和规范涉诉信访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长效机制,继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做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和息诉罢访工作,化解和处理好每一起涉诉信访案件。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评查工作机制,继续搞好涉诉信访案件评查,使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三是进一步充实信访力量,把那些做群众工作有思路,解决纠纷有办法,说理释法有水平,思想疏导有耐心的同志充实到信访工作第一线,从信访力量上确保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四是通过建立和落实涉诉信访案件通报制度、信访案件报告制度、信访听证制度、信访案件息诉制度、信访案件“双向规范”及信访工作考核考评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访工作。五是进一步落实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把涉诉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纳入干警执法档案,纳入干部提拔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确保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7篇:招商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

清涧县招商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 为了促进矛盾化解工作规范化,使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达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巩固“万民干部下基层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达到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目的,按照“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建立招商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警、排查、化解、结案长效机制,具体做好如下工作: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长效网络机制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组织机构,已成立的招商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各科室要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面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是不断健全基层调解网络,及时发现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构筑一道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牢固防线。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解决好群众、特别是外来投资企业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情,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三是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构筑起全面覆

盖的信息和化解网络,对矛盾纠纷要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了,解决得好”,做到小事不出单位、大事不出系统,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严格控制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率及群体性上访率。

四是建立应急预案机制。招商局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应急预案,针对突发性、群体性、疑难性傲盾纠纷的成因及其特点,制定出不同的化解应急预案,确保关键时刻突发性群体性疑难性的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运行机制

一是预防机制。一要坚持信息预防。要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要健全法制教育机制。使群众、特别是外来投资商知法、懂法、守法,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化解前,化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是排查机制。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日常排查和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起来的方式,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

芽状态。对本系统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化解。招商局要定期将各科室纠纷的种类、特点、外来投资商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同时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三是包案机制。将每起矛盾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科室、定责任人、定办结时期,包化解、包跟踪、包反馈。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或解决难度较大的,由领导包案落实,实行督查制度,限期解决。

四是化解机制。大量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化解也要靠基层,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机制。实行分级化解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分级管理,归口化解。

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督查机制

一是领导督查。主管领导对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

二是部门督查。对本系统内涉及的矛盾纠纷进行督查。

三是跟踪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或者科室的矛盾纠纷,全局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化解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

四是会议督查,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回访机制

坚持回访预防,对于化解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容易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和复查,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报告机制

及时准确上报排查化解过程中发现的预警性涉稳信息以及早防范不稳定事件,建立健全化解工作报告制度,各科室每月向局里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如有重大纠纷化解情况应随时报送,敏感时期“零报告”,做到情况清、底子明,有的放矢。本单位不管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科室等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向局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矛盾纠纷排查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责任考核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

选先进、晋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迟报、漏报、不报、督办回执不填报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第8篇:县二小矛盾纠纷化解长效机制调查报告

随着岳普湖经济的曰益发展,信息的日益畅通,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长„„民间矛盾纠纷也随之上升,为了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效,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维护岳普湖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一套矛盾纠纷排查凋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学校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转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通过调处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岳普湖长期稳定的目的。

经过实践总结和借鉴并结合岳普湖实际,我们从网络、运行、责任追究三方面制定了岳普湖二小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网络机制。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的领导和实施组织工作。

二是成立协调指挥中心。组建以司法、信访为主的校级重大疑难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指挥中心。

三是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各部门应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应急预 案,针对突发性、群体性、疑难性矛盾纠纷的成因及其特点,制定出 不同的调处应急预案。确保关键时刻突发性群体性疑难性的矛盾纠纷 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

(一)、预防机制。一要坚持信息预防。各部门要从抓早、抓小、抓快 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 二要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 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排查机制。对各部门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 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 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到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指挥中心。各级调处组 织都应按户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 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三)、包案机制。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或解决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由 校领导包案落实,实行督查制度,限期解决。

(四)、调处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 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涉及到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各级调处组织分流到部门限期调处。同时 实行集体会议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久调未决的疑难纠纷,由各级 调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定调处方案,确保调处成功。

(五)、督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县级主管领导对分管部门,乡镇领 导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 解决问题,二是部门督查,对本部门内涉及的矛盾纠纷进行督查。三

(4)排查措施不力,反馈不及时,致使矛盾纠纷升级的。

二是矛盾纠纷调处责任遗究机制。在调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恶劣影响或矛盾纠纷激化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 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

(1)不认真调处矛盾纠纷,导致三人以上群体性越级上访的;

(2)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工作不到位,致使矛盾纠 纷激化,造成重大人身或则产损害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调处不当,对可能发生的矛盾隐患未采取有效 的预防措施,导致矛盾纠纷激化转为重大刑事案件的;

(4)在调处工作中,因违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不负责任导致矛盾纠 纷扩人,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对因跨乡镇、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酿成重大案件的;

(6)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9篇: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论坛

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作者:廖永安 刘青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3日 13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以“全民共建共享”为核心的全新社会治理理念的确立,是党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为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和体系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向指引。尤其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以“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打造一套科学完备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时代意义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进程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构中,坚持“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不仅要求“力”取之于民,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人民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便利的制度渠道,而且要求“利”用之于民,机制的建构成果由人民共享,满足人民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

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人们评价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及治理水平,其依据不在于矛盾纠纷发生的频度与烈度,而在于是否具备一套高效、权威、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调整深刻而复杂,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并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

1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如何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构建一套高效、权威、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真正实现“全民共建共享”,无疑将成为我国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社会和谐是当代中国人民共同企盼的生活状态,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的形成,有赖于构建起一套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使各方的利益得以协调和均衡、使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和恢复。而全民参与、社会自治、多元合作等重要因素的融入,无疑将更有助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的完善和机制调整,促使各项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焕发出勃勃生机,从而真正成为社会的安全阀、利益的调节器和社会的稳定剂。

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实现路径

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构中,要真正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目标,必须围绕利益表达渠道畅通、利益协调和保护机制健全这一目标,从司法的公众参与、仲裁的自治、调解的体系重塑和信访的法治化改革等需要共建的实践单元入手,努力打造一套司法、调解、仲裁、信访等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方便民众接近正义和利用多种渠道解决纠纷,满足其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最终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效益的全民共享。

确保公众有效参与司法。确保公众有效参与司法,不断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是解决目前司法制度中诸多问题的利器,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两个切入点。就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其改革必须与二元转型社会结构相适应,以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为基础,构造参审制与陪审制结合、平民陪审与专家陪审共存、常识判断与专业判断并行的陪审制度二元结构 2 体系。在以平民陪审践行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也可以以专家陪审补足法官职业化不足的缺失,以有效提升司法的品质。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而言,针对当前存在的社会公众认识不足、人民监督员代表性缺乏、监督案件范围有限、监督实效不足等问题,其改革应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效力为重点,完善其制度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

实现仲裁的充分自治。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不仅体现为多元参与、合作共治的价值追求,而且内含着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市场引导、坚持民间自治的社会自治要求。具体到仲裁领域,要求打破当前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僵局,促进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改革;要求正确勘定司法监督的边界,减少司法的不当干预,最终提升仲裁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实现仲裁制度的全民共建共享。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推进仲裁的民间化改革,坚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提升仲裁的独立性,完善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推进仲裁制度的系统改革;必须合理界定司法监督的边界,着力调整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实现司法对仲裁由监督为主到支持为主、监督模式从全面监督到程序监督的转变;必须建构仲裁第三人制度,强化对仲裁第三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从而助推仲裁制度与仲裁机构的完善和发展。

重塑多元的调解体系。全民共建共享理念的提出,为我国调解体系的重塑和完善指明了方向。具体思路包括:构建社会自治型的人民调解。全民共建共享是强调民众参与、鼓励民间自治的多元化理念。当前人民调解行政化色彩浓厚,应从政府主导的模式,逐渐过渡为社会自治的模式;完善公共服务型的行政调解。全民共建共享倡导“协助合作”的开放式理念。当前行政调解应走出片面性行政限权的误区,强化政府服务理念,促进调解机制的法治化、专业化,提高社会的有效参与度,完善公共服务型的行政调解;发展市场引导型的商事调解和行业调

3 解。“全民共建共享”是尊重市场规律的放权式理念。当下,与其耗费巨大公共资源,自上而下地推行商事调解和行业调解,不如尊重市场规律,将商事调解和行业调解市场化、商品化,促进其商业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

促进信访的法治化。“全民共建共享”是一种社会全体动员的协同创新理念。具体到当前正在进行的信访法治化改革,它不仅要求完善司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的有效化解机制,行政机构对信访问题的正确处置机制,同时还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的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的第三方参与机制,以实现信访问题的社会共同治理。具体思路包括:通过司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完善“诉访分离”机制,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纳入司法解决的轨道,并建立健全信访终结机制,落实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建立信访的第三方参与机制。包括: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设立中立的第三方信访评估机构,探索由律师、学者、退休法官及检察官等社会贤达人士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信访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多管齐下的化解信访问题方案。

确保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存在机制不全、力量分散、职能重叠、衔接不畅等缺陷,由此带来解纷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等突出问题。因此,在注意发挥各项机制优势的同时,还要注重整合资源,努力实现各项机制的优势互补和有机衔接。具体做法:非讼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应推动社会调解的发展,既要创新调解方式,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等多种形式的调解,又要谨防调解泛化,加强调解、仲裁及信访等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合作互动;诉讼机制内部的有效衔接。将立案登记、诉讼服务、诉调对接、小额速裁、特别程序等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实现诉讼机制内部之间的灵活转换和有序衔接;诉讼与非讼机制的有

4 效衔接。继续发挥法院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司法最终救济的同时,应实质性地支持和完善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调解、仲裁、涉诉信访与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必须在尊重前面三者制度特色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妥适合理的司法审查机制,并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委托调解、律师参与涉诉涉法案件的化解等相关衔接程序做进一步的精细设计。

(廖永安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首席专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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