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问题

2022-06-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与对策

摘要: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环节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税源监控不到位,服务意识待提高;汇算清缴制度不规范;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等。因此,应对纳税人科学分类,加强日常监控;核实税基;优化服务以降低纳税成本;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环节的各项管理;强化纳税评估,提高信息化程度,为企业营造出公平的纳税环境。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纳税评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有效地解决了原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优惠体系复杂以及两套“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等实际问题,为内外资企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与此同时,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办法和标准,逐步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法体系,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是,在管理和制度层面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监控不到位,税基侵蚀严重

1. 税务机关与工商等政府机关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及时掌握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是税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税收征管法》明确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未规定具体责任,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缺乏约束,税务机关不能从源头上对税源进行监控。

2. 对企业收入难以准确核实。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多样、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账面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实际征管中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经营情况,对于做“假账”、“账外账”等行为税务机关很难在日常管理中获取证据,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的信息博弈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准确核实企业收入较为困难。

3. 企业虚列成本、扩大费用扣除范围等行为,严重侵蚀税基。一方面企业利用假发票、虚列工资等虚列成本;另一方面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扩大费用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以安徽省国税系统为例,2005年全省所管内资企业实际申报4.6万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3.8万户,零申报率为82.5%;2006年实际申报6.3万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1万户,零申报率为65.3%。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申报89 741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3 208户,零申报率为48.1%;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申报80 141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2 413户,零申报率为52.9%,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

(二)纳税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 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纳税服务意识亟待提高。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是最复杂的税种,涉及到的问题众多,要求税务人员具备良好的税收政策水平和会计水平,同时要求税务人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但目前税务人员年龄老化问题严重,知识更新缓慢,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纳税服务意识,成为制约纳税服务质量提高的瓶颈。

2. 纳税服务渠道、形式单一,与企业之间缺乏互动,不能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在纳税服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但忽视与纳税人沟通渠道的建设,不能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服务内容和手段离纳税人的要求还有距离,导致双方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理解不同。

(三)汇算清缴制度不够完善

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够规范。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不重视预缴申报,只重视年度汇算清缴。但目前从整体上看,汇算清缴工作还停留在“账面审核,多退少补”阶段,管理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 纳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开展不够充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数量急剧增长,而目前年度申报表审核还是主要依靠人工来完成,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

(四)企业所得税清算不规范

1. 企业清算程序不规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实际中有部分企业没有成立清算组,不及时处理资产、清理有关债权和债务,清算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

2. 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所得税重视不足。税务机关往往只重视正常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使很多企业清算不彻底,注销时仍然留有大量实物资产未处理,造成资产在注销后转移时,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控,造成税款流失。

3. 企业所得税清算政策缺乏操作性。税法规定,企业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但资产可变现价值在现实中很难获得。

(五)纳税评估流于形式

1. 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未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一般由税收管理员兼职。

2.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采集不全面、准确,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外部信息少,无法对其申报数据做深入分析,对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水平和各项财务指标预警值掌握不及时,难以进行交叉比对分析,评估人员责任心不强,选案随意性大,缺少统一标准等原因,造成当前纳税评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过场,纳税评估收效甚微。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从企业所得税本身看,应税所得额计算的复杂性加大了征管难度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要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与会计核算关系密切。同时,为了保护税基,税法明确了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以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内容,使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又与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差异。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制结构复杂,导致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成本增加,制约税收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从纳税人自身看,纳税意识淡薄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的终端税种,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一般不易转嫁,由纳税人自己负担。同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也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导致诸多纳税人没有做到诚信经营和依法诚信纳税,最终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难度。

(三)从税务机关自身看,国地税机构分设、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等降低了税法遵从度

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范围划分、管理流程设置不科学,税法规定的不完备和解释滞后性是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不高、纳税遵从成本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基层税务人员素质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管理员制度不适应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使得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力不从心,企业的纳税不遵从现象不能被税务机关及时发现并纠正。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具体建议

(一)对纳税人科学分类,加强日常监控

1. 按照财务核算、纳税信誉、经营规模等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将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两年内无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且年度销售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一定标准(具体标准可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划定),作为规模信用企业管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化为核定征收企业。当年新设立的注册资本较小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暂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除规模信用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为一般税源企业。

2. 规模信用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应以服务性调研为重点,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实现税收收入与企业效益的协调同步增长。建立规模信用企业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方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税收机关要深入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会计核算、关联交易、税源变化以及涉税事项的动态情况,预测税源变动趋势,及时了解税源变化原因。除举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及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外,规模信用企业一般采用日常监控及综合评估的管理手段。

3. 一般税源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对一般税源企业取得的收入,分季(月)按税务机关认可的行业预征率预缴税款,年终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遵循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纳税评估和汇算清缴审核。

4. 对于核定征收企业,税务机构应准确核定其应纳税额及其所得税税率,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加强计税依据的管理。税务机构应及时调整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所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同时加强对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监管,定期将企业申报的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总额作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申报差错。对核定应纳税税额的纳税人,应当做好典型户调查工作,准确核定应纳税额。

(二)核实税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1. 加大部门协税力度。主动加强与工商、民政、教育、技术监督和地税等部门协作,建立定期联系机制,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与地税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递税务登记、变更、迁移及注销的户数等相关信息,从而全面掌握户籍信息。

2. 严格贯彻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台账,详细记录企业减税、免税、广告费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信息,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3. 加强特殊企业和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机制,实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信息共享。及时掌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和经营范围等情况,监督其按税法正常纳税。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要跟踪管理。

(三)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成本

1. 树立纳税人权利本位思想,在纳税服务中切实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做到便捷、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依法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2. 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切实了解纳税人需求。根据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和经营规模等不同特点,在新政策、企业设立、预缴申报、企业重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等重点环节,税务人员应注重上门宣传,积极探索和尝试个性化服务,加强对纳税人具体税收业务的指导,及时为纳税人解答有关涉税疑问,从而提高其税法遵从度。

3. 加强税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更新工作规程,统一政策答复。税务部门要充分调动干部学习积极性,开展全员培训,做到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使大部分税务干部能掌握财会和企业所得税知识。针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要及时开展更新知识培训,并更新工作规程,统一政策答复,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新形势。

(四)规范预缴申报,完善汇算清缴

1. 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严格要求企业报送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设置账簿,结合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确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依法处理未如实预缴申报行为,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

2. 加强有关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辅导与培训,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讲解与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制度的最新调整,从而实现准确如实纳税。要及时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并认真做好年度申报分析和统计工作,形成各类涉及管理、收入等方面的分析报告,提供决策支持。

3. 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鼓励纳税人汇算清缴选择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对中介机构代理申报需附上税务事务所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暂不予评估检查;纳税人选择自行申报,未经中介机构代理审核的,纳入评估分析对象,选择部分税负偏低、成本费用异常、连续两年亏损、当年弥补亏损额在50万以上的企业,由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和税务机关共同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五)规范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

1. 完善企业所得税清算操作规程。加强税法宣传,提高企业清算时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意识。要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须提供企业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企业清算分配表等资料。先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结清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税额,然后再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后才可注销税务登记证。

2. 明确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确认。建议如果企业清算时,已将相关资产处理,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如企业暂未处理,可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上的资产评估价值减去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六)实行风险事项预警管理,强化纳税评估

1.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事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重点核查税收优惠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或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取消其减免税等税收优惠待遇;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异常申报情况的纳税人应当进行重点评估;对于关联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比重较大的企业,应重点分析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对关联交易双方中一方为征税期而另一方处于减征、免征或亏损期的,应进行重点评估和稽查。

2. 注重外围调查和情报交换,充分应用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资源和现代信息手段,及时准确采集涉税信息,按照独立的纳税户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加以归集,实行纳税人所有涉税信息的一户式存储,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3.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税前扣除指标体系、利润表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企业实行团队评估,重点税源行业要建立行业模型。通过纳税评估,及时辅导纳税人自我纠正涉税问题,并注重后续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

以提升所得税征管质量,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减轻基层税务人员工作负担,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研究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监控系统。将税收政策和征管信息相结合,通过设定逻辑关系指标和专项应用功能模块,覆盖基础信息、税源管理、申报监控、备案管理、风险预警、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和决策分析全环节,并能自动生成风险疑点报告,列明备案事项政策要求和所需资料,提出对纳税人的具体管理建议,归集行业等外部信息,实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自动监控、纳税申报自动审核、管理台账自动生成、工作任务自动提醒、评估案源自动产生。

参考文献:

[1]郭龙,朱为群.我国当前税基问题的成因及影响评价[J].税务研究,2009,(5).

[2]张炜,吴杰.企业所得税征管基本问题分析[J].税务研究,2009,(12).

[3]郭吉毅.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因素及实践探索[J].涉外税务,2009,(6).

[4]王丽莉,杨树琪.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的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9,(8).

[5]程凌,潘慧峰.国内外税收CGE模型及应用综述[J].科学决策,2010,(7).

责任编辑、校对:孟华兴

作者:甘强生 姚巧燕 高玉强

第2篇: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摘 要:所得税核算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得出当期需向税务局缴纳所得税的过程。由于经济业务日趋复杂、税法的不断更新以及管理层意图不确定性等因素,使得所得税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偏差。本文从所得税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实务中常见的调整事项切入,为大家理解所得税会计核算过程提供参考。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核算;差异;所得税影响

由于会计核算和税务汇算遵循的原则、服务目的不同,财务人员在计算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金额时往往需要做出各项调整,使计算出的所得税金额在符合税务监管需求的同时反映经济的实质,因根据核算遵循的原则、确定各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是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核心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

会计核算的职能是核算企业的经济活动,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税法的主要功能则是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需同时满足税务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实务中,企业所得税核算主要遵循“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原则。

“权责发生制为主”原则主要体现在: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进行计量和核算以及列报,因此权责发生制是普遍的会计核算方法。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体现在当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一项经济利益的流入时,该经济利益同时产生了纳税义务。

“收付实现制为辅”原则主要体现在:工资、保险及三费是否符合标准、已经计提尚未实际发生的损失、已经预计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需要等到实际发生才能在税前扣除。会计上通过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科目对已经缴纳但可未来抵扣、已经扣除但需未来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调整,以使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科目能反映会计核算下的所得税利润,消除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

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几个具体问题

1.工资薪金计提与发放过程所得税的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國税函[2009]3号)中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由于强调“实际发放”,企业在当年已经计提进入各项成本费用但尚未实际发放的部分薪酬不能在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需在实际发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为使会计利润能反映真实的利润水平,因此会计核算时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来调整会计报表中的利润。这样的操作给实务中所得税的申报和会计处理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为减少麻烦,《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2015年34号)中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该规定出具后,工资薪金的扣除就由收付实现制调整成了权责发生制。实务中考虑工资薪酬扣除问题时,需要同时考虑如下几个问题:(1)福利费,只有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并且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符合标准则无法扣除;(2)企业员工的离职补偿金,应当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再进行税前扣除。

2.计提的各类准备金的实际发生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账/跌价准备,根据所得税相关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上述准备金因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不能扣除,需等待损失实际发生或税务机构核准后才能扣除。

3.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预计的负债等

特殊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当严格对照税法的规定来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中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时,由于成本尚未实际发生,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税法上不能扣除,需做纳税调增;等到实际开支时,再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预提费用(预提的诉讼损失、质量赔偿等各类损失)的处理原则与安全生产费相同,也需等到实际发生时才能从税前扣除。

4.未取得发票或无法合法取得发票对所得税核算影响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需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抵扣税费的凭证。若发生了合理的成本费用但暂无法获取发票或无法获取足够的发票,需区分情况处理:(1)该项成本费用以后无法获取合理发票,则该成本就形成了“永久性差异”无法抵扣所得税费用;(2)该项成本费用的合法票据可在第二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获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企业“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3)该项成本费用合法票据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那么企业是追溯调整发生年度申请退税还是直接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根据现有政策分析,成本费用的抵扣原则总体上仍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若能获取则需要调整“成本费用”发生当年的税费。由于退税的复杂性,若该成本费用金额相较于当年的利润规模不重要,实务处理中一般会直接扣除发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5.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形成的营业外收入

采用权益核算确认投资成本时,如果取得成本低于应享有的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而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笔者认为是否确认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取决于管理层对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如管理层拟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且在未来期间不会出售,即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会转回,则不需要确认所得税的影响;

(2)如果管理层改变对长期资产的持有意图,则可以判断公司未来能够获取足够的利润抵扣长期资产的成本,则需确认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案例

假设A公司2018年利润总额5000万,应付职工薪酬期初結余450万,期末结余1200,其中年终奖结余500万,离职补偿700万;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260万;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被客户起诉,预计赔偿150万元但尚未宣判;有300万的成本费用未能取得合法发票,可在第二年汇算清缴前获取;取得B公司30%股权时形成了营业外收入200万,预计2019年将会转让该股权。假设税率为15%。

1.分析差异判断影响

(1)职工薪酬年终奖符合公司薪酬政策,但离职补偿700万需等实际发生后扣除、300万的成本费可在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合理票据,可以当年扣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上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00+100+260)*15%=159万;

(2)预计负债150万和投资形成的200万营业外收入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50+200)*15%=52.5万。

2.A公司当年所得税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5000+700+100+260-150-200=5710万元;当期所得税费用=5710*15%=856.5万元,该金额为2018年根据收付实现制计算的应当向税务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3.2018年利润表的所的税费用总额

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资产对应所得税费用+递延负债对应的所得税费用=856.5-159+52.5=750万元。该费用总额与权责发生制下当期利润总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即与5000*15%=750万相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第十九章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2]冷琳.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难点问题.财会月刊,2014.1.

作者:周琴

第3篇: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

[摘 要]从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现状出发,结合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分析探讨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税负、准备金扣除、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等几个主要问题及完善思路,兼论新税法对我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准备金;税收优惠;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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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保险业皆因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致使保险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保险业融入全球化,我国保险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加快保险业的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险税收制度作为金融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其优化程度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并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完善起来的,随着新会计准则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原来的一些税收政策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而作为影响保险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所得税税制合理与否对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力以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至为重要。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重要成就,也为国内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本文即结合我国保险业税制现状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分析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

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一、保险企业所得税税负问题

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轻重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和行业发展。总体来看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税负偏重。这可以从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两方面来衡量。

1.税率问题

从税率水平上看,长期以来国家对保险业一直实行的是高税负政策。1993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若干家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55%的税率征税。1997年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55%降至33%。与国外保险业所得税税率比较,我国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明显偏高。“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1]“19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世界性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下调,2005年全球43个国家的综合税率为29.49%。而周边国家如日本、韩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则为30%、27.5%、28%、30%、28%。”[2]所得税高税率,削弱了保险公司的积累能力和竞争力,不利于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对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健康发展产生制约作用。由于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所得税之外,保险企业营业税5%也很高,即使是和国外同样的所得税税率也会给企业带来更高的综合税收负担。从国际范围来看,因为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的行为具有极强的外部性,“许多国家对保险业往往执行较其他行业轻的税率,如在法国、英国、德国以及荷兰等国家,除征收所得税外,另一重要税种为增值税,但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对保险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3]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确定为25%,国内保险企业的整体所得税税率会降低8个百分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企业税负,税改评价一致认为保险业是《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受益行业。另外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资保险公司。

2.费用扣除问题

保险企业和其他行业相比较,影响较大的费用扣除项目主要是员工工资薪金以及营销手续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保险企业实行计税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总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工效挂钩方式确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标准。而保险行业的特点就是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费用占比比较高,这一部分不能全额扣除,使保险企业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还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意味着保险企业今后税前扣除相对加大,应纳税额减少,税后利润相应增加。

手续费在保险公司展业成本中占据很大比重,其税前扣除政策对保险企业的盈利水平有重要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69号)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这一扣除标准与保险公司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由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变化,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手续费支付水平不断提高,大多数保险公司手续费支付比例都在8%以上,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对超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和纳税成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在2003年出台了《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进行了调整:“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该规定扩大了代理手续费的扣除基数,扣除额相应加大,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从实质上而言,手续费一方面是保险人的一项实际成本支出,另一方面也反映为代理机构/代理人的收入。由于手续费已在代理机构/代理人那里作为收入全额征收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保险公司对超额手续费进行纳税,是重复征税行为,不符合税收原则。同时,随着手续费支付水平的不断提高,手续费扣除比例限制使保险公司承担越来越高的税收成本,为了应对超额手续费所带来的税收成本,一些保险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不规范的财务列支行为,这也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外对手续费等保险展业成本并无所得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一般都可最终在所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准予扣除,保险企业具体如何适用该条款,还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保监会等相关机关作出具体规定。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应当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一般都将保险业同其他行业区别对待,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考虑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国际保险业的平均税负水平,应切实解决我国保险企业的各项费用扣除问题,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以体现国家对保险业的扶持,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企业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是保险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大部分国家允许准备金全额扣除,但也有的只允许按比例扣除如泰国。”[4]

1.我国保险公司计提准备金的种类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准备金提取方法,要求保险公司采用精算方法提取各类准备金。

2.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69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906号)和《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9号)等相关文件,对保险企业准备金税前扣除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长期责任准备金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

准备金精算方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3.实务中准备金扣除标准的主要问题

(1)已发生末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在会计核算中一般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精算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以真实反映盈利情况。而税法规定,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按照精算方法,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实际提取金额会大大超过税法规定的4%比例限制,这部分准备金与税收规定的差异按照目前税收法规规定需进行纳税调整。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从连续期间看并不影响企业纳税总额,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可能会存在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将该差异视为永久性差异,只允许调增、不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保险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国外对于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会认可会计的提取金额,但对保险人故意高估提取金额以获取税收利益的行为实施控制。因此取消或放宽对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纳税比例限制,对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可税前据实扣除,或者分险种/产品制定比现行4%更高的更为合理的扣除比例,有助于减轻保险公司税负。但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应防止企业滥用准备金项目避税。

(2)理赔费用准备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新会计准则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大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现行税收法规只对已发生己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末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对理赔费用准备金如何在税前扣除并无相关规定,建议采用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相同的税收政策,明确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也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将保险业务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起来,有利于提高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和完善未决赔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险企业稳健经营。

三、保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税收优惠是我国保险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政策支持。整体而言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优惠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优惠扶持方向不明确,针对性弱,缺乏鼓励保险企业支持相关产业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调动保险企业推行国家相关政策的积极性;所得税政策未跟上保险业务创新的步伐,对新型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规范了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进保险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相关精神,有必要不断完善保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部分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险种实行税收优惠。

1.所得税的优惠应考虑到保险支持和稳定社会经济的功能作用,对特定保险经营业务,如对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实行税收优惠,对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给与优惠

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但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显示,2006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税收优惠制度的不完善是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商业养老保险需要研究制定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例如对企业年金的发展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己经启动,但缺乏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是税收优惠幅度偏低,国发[2000]42号文规定,对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文。不少企业反映,现行规定4%扣除比例相对较低。而这一比例在美国是15%,在加拿大是18%,在澳大利亚是20%,德国为10%,瑞士则是全额扣除。[5]其次缺乏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性标准,截至2007年7月,我国共有26个省市出台了与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政策,可列入成本的比例从4%到12.5%不等。三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阶段,在资金投资运用环节的税收待遇有待明确。通过税收优惠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还可以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障建设方面的沉重压力。可以考虑提高和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对年金在投资收益环节免税等措施以鼓励和促进企业和个人缴纳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推进我国企业年金保险业务的发展。

2.所得税优惠应考虑对特定项目、对关键险种和政策性险种给予优惠,支持农业险、巨灾保险、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险种的加快发展

关系国计民生、百姓切身利益的险种的发展,对保障国家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几个关系国计民生,影响企业发展和百姓生活的关键险种的保障面严重不足,此类险种有待在国家支持下进一步加快加大发展。以2008年南方雪灾为例,保险业预计赔付总额达35亿人民币以上,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在保险业已付赔款10.4亿元中,财产保险就高达9.75亿元。 但是,相较这次雪灾带来的 1,111亿元的巨大损失,保险业已赔付的10.4亿元占损失比例不足1%,而欧洲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比例约为20%,是中国的20倍。[6]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对财产保险中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公众利益的险种的政策支持力度较小。应参照国际经验和发达国家做法,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险种和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农业保险实行免税政策,通过对保险企业提取的巨灾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等措施支持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巨灾保险给与优惠,降低责任保险税负。频繁发生的矿难使雇主责任险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保险产品,许多地方开始在高危行业推广强制雇主责任保险。财税部门可以为强制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适当的政策优惠。

3.所得税优惠应考虑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和特定项目投资的优惠

保险公司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也是资本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发挥着积极作用。《保险法》要求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可见《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定较为严格。随着我国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的迅速增加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据此可以逐步建立健全税收支持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政策。比如,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权益类投资减值准备全额在税前扣除;对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4.所得税优惠应鼓励保险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拓展保险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最近几年,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很快,在管理模式、产品开发、销售体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出现了很多新事物、新情况,但保险税制相对滞后,与保险业发展不相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等优惠,有利于保险业开发新的服务手段和服务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政策部门应研究和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贯彻税法精神。

四、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新所得税法采用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这对于分支机构较多而实行统一法人制的保险企业而言意义重大,影响也值得关注。

1.汇总纳税导致的税源转移问题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保险企业已经采用汇总纳税模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是否会影响保险企业在当地的生产经营值得关注。税务征管中应尽量避免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税务机关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实行了按因素分配和税款预缴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源转移问题。另外,按照现行一般转移支付办法,税源移出地的财力会自动得到一定补偿,随着中央财政均衡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种补偿机制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此外为解决跨地区汇总纳税后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局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合理确定了总、分机构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和办法,以期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汇总纳税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

2.汇总纳税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核算产生的影响

如何汇总计算和缴纳所得税对保险企业纳税申报方式和所得税计算影响很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仅对税收收入的地区分配以及企业总分机构间分摊预缴的比例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统一规范、遵循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但对于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扣除项目,如何在总分机构间进行平衡,新税法并未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69号)曾经规定汇总纳税保险企业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如实反映,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实申报调整的,由其总机构按规定统一计算扣除;未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反映和不如实申报的,监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 汇总纳税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总公司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须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监管机关审核确认,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因此建议新税法允许总机构进行统一的纳税调整,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计算和缴纳,另一方面有利于真实反映纳税人税负水平,减轻税收负担。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应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年终统一计算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但当前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的规定,按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额进行控制,且不允许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调整。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没有投资业务,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主要是应收保费,其计提坏账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这一政策实际上加重了保险企业整体税负,建议新税法相关配套政策对此予以明确。

五、结束语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潜力和空间巨大,因此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保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支持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企业所得税兼具财政功能和调节功能,能够较为彻底地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因此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企业发展的所得税制度以及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所得税优惠制度,将会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契机,顺利实现我国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会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契机。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取消了原税法专门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从根本上解决了内外资保险公司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中外资保险企业将在同一个税负上展开竞争,有利于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也有利于国内保险公司在同外资公司的市场竞争中提升企业竞争力。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呆坏账准备、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方面也进行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极大地减轻了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保险业成为企业所得税改革受益最大的行业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保险业作为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的行业,可以积极利用税收优惠,借势发展。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些新规定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保险企

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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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明哲的政协提案[M/OL]. 经济观察网,2008-03-11.

An Analysis of Revenue Tax of the Insurance Enterprise in China

Li Jinhua

(He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Zhengzhou 450002,China)

Key words:business income tax law; reserve fund; tax preferences;compiling tax payment

(责任编辑:张丹郁)

作者:李金华

第4篇:企业所得税问题

安徽: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发布 日前安徽国税发布了《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旨在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管理。该指标体系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评估指标体系包含范围广泛涉及产品众多 本评估指标体系所述“商品批发与零售业”的范围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业、对外贸易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从事粮食、医药、图书音像、石油、烟草、通讯等产品批发与零售的商业企业。 本评估指标体系所述“商品”的范围包括日用百货、家电、家具、医药、粮油、食品、食盐、烟酒、农林产品、图书音像、文体用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轻工产品、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汽车、石油及天然气、煤炭、建材等。 评估指标体系将进行多方位的资料收集 企业基本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经营方式 2.企业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3.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4.其他资质信息。 企业经营及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企业营销网络物流环节商品进销的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等情况 3.企业仓储设施及所在地实物保管制度 4.级差获利水平大类商品社会平均进销差价全员平均销售额等 5.过期失效商品报废及其他待处理资产处理情况 6.经营场所及柜台租赁情况 7.企业经营合同 8.从生产企业取得的“返利”情况 9.企业劳动用工合同。 企业财务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 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处理办法等商品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资金流动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流动比率、资本结构、周转比率等。 企业关联方交易信息资料的收集 1.资金融通情况 2.商品购销和提供劳务价格以及交易的方式、数量、金额等情况 3.对外投资情况 4.资产转让情况。 企业历史数据信息资料的收集 包括近几年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其他业务净利润增长情况实现税款增减变化情况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变动情况等。 企业收入方面信息资料的收集 1.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及增长情况 2.企业接受捐赠经营设施入账及纳税申报情况 3.会员卡购物卡销售情况 4.向购买者返利、退还销货款以及商品折扣情况 5.收取的价外费用如手续费、展览促销费、条码费、进场费、上架费、摊位费、通道费等及租金收入的确认情况 6.收取合同违约金等收入确认情况 7.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及确认包括向用户收取包装物押金销售材料、器具等收入的确认情况。 企业成本费用方面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库存商品盘存情况 2.仓储、运输、吊装、挑选整理等营业费用变动情况合理损耗的范围、标准变动情况 3.业务招待费用、广告费、赞助费等支出情况 4.商品进销差价的变动情况 5.商品购进及销售发票开具情况 6.银行利息支出情况 7.固定资产分类、原值与折旧增减变化情况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 8.其他业务支出的增长情况。 企业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等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留情况 2.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申报的差异情况 3.以前年度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处理情况 4.对购买者返利、退还销货款等个人所得税代扣情况 5.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6.其他涉税资料。 企业其他方面信息资料的收集 1.营业外收入和支出情况 2.内、外往来账项发生额及结余情况 3.企业接受财务、物价检查以及审计等处理情况。 行业特殊资料收集 一医药销售企业 1.企业是否为医保指定单位 2.企业GSP认证、银行POS机、医保管理系统医保卡自动刷卡机使用等情况 3.企业社保药品资金的垫付情况 4.企业从社保局、医院等部门货款的结算情况及收款机中的收款信息等情况。 二粮食销售企业 1.企业是否为中央储备粮库或贸易粮销售单位 2.企业经营种类是否为中央储备粮、中央储备粮轮换粮、国家临时储备粮脱市价粮、贸易粮等收购价格是否为脱市价、市场价销售价格是否为进入粮食批发中心交易价、市场价等情况 3.企业国家储备粮收购贷款计划使用情况 4.企业取得国家财政补贴分为收购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补贴收入情况。 三物资供销业 1.进销合同运输合同 2.运费支出情况 3.银行对账单。 四对外贸易业 1.增值税免、抵、退等方面情况 2.报关及结汇方面情况。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将由行业指标和特殊指标构成 一利润变动率 1.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基期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基期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100% 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2.营业利润率变动率 营业利润率变动率=(本期营业利润率基期营业利润率÷基期营业利润率×100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 %3.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提示通过对上述指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或虚列成本费用、瞒报利润以及返券卡销售、售后返款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疑点。 二收入成本费用弹性变动率 收入成本弹性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100 或 收入成本弹性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变动率÷营业费用变动率×100 提示通过收入成本弹性变动率的分析发现企业收入与成本或营业费用的配比是否异常。 三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 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提示正常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大于主营业务成本通过业务收入成本率分析发现如果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变动较大可能存在虚假购销行为情况。 四折旧额变动率 折旧额变动率本期折旧额基期折旧额÷基期折旧额×100 提示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额变动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折旧办法超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加速折旧的疑点。 五往来账款变动率 1.应付款变动率 应付款变动率年末应付款总额÷年初应付款总额×100 提示通过应付款变动率包括应付账款变动率、其他应付款变动率等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把无法支付的款项直接转入资本公积虚抬进货成本虚列费用或将加盟费和陈列费长期“挂账”等情况。 2.应收款变动率 应收款变动率本期应收款余额上期应收款余额÷上期应收款余额×100 提示通过对应收款变动率包括应收账款变动率、其他应收款变动率等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收入转移收入或藏匿收入等疑点。 六税负率 1.宏观税负率 宏观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商品销售收入×100 宏观税负率变动率本期宏观税负率基期宏观税负率÷基期宏观税负率×100 2.实际税负率 实际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3.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 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利润×100 提示通过上述指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少报或瞒报收入、多扣除成本费用、未按规定纳税调整等疑点。 特殊指标 一库存商品变动率及周转率 1.库存商品变动率 库存商品变动率本期库存商品基期库存商品÷基期库存商品×100 2.库存商品周转率 库存商品周转率变动率本期库存商品周转率基期库存商品周转率÷基期库存商品周转率×100 库存商品周转率本期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期初库存商品期末库存商品余额÷2×100 3.库存商品销售率 库存商品销售率库存商品累计发生额销售商品成本结转额÷库存商品累计发生额×100 提示通过上述指标的计算分析企业库存商品购进、销售和损耗情况发现企业有无销售不确认收入、推迟计算销售收入或提前扣除商品销售成本、虚假取得商品购买发票以及人为调整库存商品价值等疑点。 二商品进销差价率变动率 商品进销差价率变动率本期商品进销差价率基期商品进销差价率÷基期商品进销差价率×100 商品进销差价率期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余额÷期末库存商品余额期末受托代销商品余额本期商品销售收入×100 提示通过对主营商品进销差价率变动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提前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疑点。 三财政补贴收入变动率 财政补贴收入变动率本期财政补贴收入基期财政补贴收入÷基期财政补贴收入×100 提示通过财政补贴收入变动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少报、瞒报财政补贴收入等疑点。 四费用变动率 1.营业费用变动率 营业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费用-基期营业费用)÷基期营业费用×100% 2.收入利息支出变动率 收入利息支出变动率本期利息净支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100%基期利息净支出÷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基期利息净支出÷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3.管理费用变动率 管理费用变动率本期管理费用基期管理费用÷基期管理费用×100% 提示通过上述指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多计营业费用、资本性支出计入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等疑点。 五经营面积销售收入测算数 销售收入总额含税月单位面积收入×经营面积×月份数 月单位面积收入同一区域企业月销售收入总额÷同一区域企业经营面积总额 提示同一区域的批发与零售企业单位经营面积产生的销售收入基本相近若取得当期数据有困难也可参照以往期间销售收入和经营面积进行测算。 六经营费用销售收入测算数 销售总额成本费用总额÷行业平均利润率 成本费用总额包括利息支出、经营场所租赁费或固定资产折旧费、人员工资、水电费、管理费用、税金等。 提示批发与零售企业特别是承包商要保持盈利必定要保持一定的营业规模使利息、租赁费、人员工资、水电费、管理费、税金等支出得到补偿。 七库存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 销售收入额=(期初产品库存数量+当期购入产品数量-期末产品库存数量)×当期销售均价 提示若销售收入测算额明显大于企业实际申报销售额可能存在少计销售收入、销售未开票等疑点若销售收入测算额小于企业纳税申报销售额可能存在将外购药品直接销售等疑点。 八资本公积余额变动率 资本公积余额变动率本期资本公积余额上期资本公积余额÷上期资本公积余额×100% 提示通过对资本公积余额变动率变动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将“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账户中的应税收入以及接受的捐赠等直接转入资本公积未进行申报纳税等疑点。 纳税评估指标分析将各行业重点侧重问题进行了列示 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将侧重下列问题 一通过对企业“走票”收入测算分析纳税人收入申报情况 提示通过分析企业与商品代理人员的往来科目和了解企业与商品的代理人员之间的“走票”扣点等情况发现企业是否存在隐瞒“走票”收入及扣点收入问题。 二通过对零售企业现金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的测算分析纳税人收入申报情况。 提示获取企业一段时间真实的现金收入以此确定其现金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然后根据评估期现金收入推算出总收入或者根据企业评估期已确认的总收入发现企业隐瞒现金收入的问题。 三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信息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购进不入账、销售不入账等疑点 提示纳税人产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信息一般有二种可能一是购入固定资产不需通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认证二是购进商品未入库进行帐外经营。 四通过进项税额分析企业库存商品非正常损失处理情况 提示通过“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非正常损失未报批税前扣除问题。 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分析企业租赁收入申报情况 提示通过实地调查和“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了解企业租赁费收入和承租者销售收入纳税申报等情况。 六通过“营业费用”等科目分析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扣除情况 提示通过“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企业将资本性支出列入修理费用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以及大修理费用未按规定资本化或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等疑点。 七通过“预收账款”等科目分析纳税人收入确认及时性 提示通过“预收账款”与“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比对分析纳税人商品发出后收入确认及时性。 药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将侧重三大问题 一通过抽取GSP系统中部分药品结存数量与仓库实地盘点数量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发出药品“体外循环”或推迟入账等问题。 提示纳税人通过GSP认证后因其对药品的购、销、存等方面都有较高要求其GSP系统中存货信息的相对比较真实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通过银行对账单中反映的资金往来情况特别是与医院、医保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分析企业申报收入的真实性。 提示通过比对分析企业与医院、医保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与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明细科目的对应关系等发现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等问题。 三通过医保卡、银行卡收入、收款机收款收入分析药品销售企业的收入、库存药品申报情况 1.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含增值税≥医保卡收入银行卡收入 2.评估期药品销售收入≥评估期收款机收款收入 3.评估期账面库存药品的进、销、存评估期GSP系统中库存药品的进、销、存。 提示通过医保、金融等部门取得的医保卡、银行卡收入信息、纳税人收款机收款信息、GSP系统中库存药品进、销、存信息与纳税人申报内容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少计或隐瞒销售收入等疑点。 粮食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将侧重三大问题 一通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分析粮食收购成本真实情况 提示通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分析粮食批发和零售企业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的真实性发现企业虚增粮食收购成本等疑点。 二通过基础资料分析粮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申报情况 提示通过中央储备粮指令性收购计划、中央储备粮轮换数量、国家临时储备粮脱市价粮进入粮食交易市场的交易价、贸易粮市场价格等分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情况。 三通过应收补贴款分析粮食企业财政补贴收入申报情况 提示通过储备粮储备的数量和时间、财政补贴相关票据、资料核实财政补贴金额分析企业财政补贴收入申报情况。 废旧物资、农产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将侧重两大问题 一通过价格与利润率变动情况分析企业购销价格存在问题 提示通过价格与利润率变动情况分析发现企业在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变动较大时利润率变动不大或者在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变动不大时利润率变动较大可能存在购销价格不实问题。 二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发现企业存在虚假收购行为问题 提示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发现主营业务成本高于或接近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可能存在虚假收购行为问题。 物资、农资、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企业及对外贸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将侧重三大问题 一通过存货周转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分析企业利润纳税申报情况 提示通过存货周转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分析企业利润纳税申报情况。一般情况下存货周转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化成反比存货周转次数与主营业务收入额、主营业务利润额成正比。 二通过收入利润率与成本费用利润率比对发现企业利润申报真实性问题 提示通过收入利润率与成本费用利润率比对发现企业是否存在现金销售不入账、从销货方取得“返利”不计收入和进货押金直接扣除以及向关联方单位支付非正常费用等疑点。 三通过行业收入平均运费比率发现企业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提示物资、农资、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企业和对外贸易企业运费比重较大通过行业收入平均运费比率与企业实际发生的运费进行计算发现企业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第5篇: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上优惠政策范围是如何扩大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上优惠政策范围扩大之后,企业在2017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及烟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4.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产生了应退税款,如何办理退税?需要到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吗?

答:企业办理汇算清缴退税,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退税申请书”模块办理。无需到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第6篇: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所在地总部是高新生产型企业执行15%的优惠税率,跨省市的8家分支机构属于商贸企业,税务局说分支机构属于商贸企业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应该执行25%的税率,对吗?

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吧。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秀财网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7篇:税务稽查查处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从近几年的税务稽查情况来看,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少作收入(广义概念)

1、取得收入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

2、取得收入帐外存放不按规定结转收入。

3、按规定应结转收入,因款项未收取而不结转收入。

4、滞后结转收入利用税率差或弥补亏损等条件少缴税款,或滞后缴纳税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预计毛利额。

6、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取得非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未按规定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纳税。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取得应税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企业重组、投资等业务产生的应税所得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后续管理)。

9、取得不符合免税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后续管理)。

二、多列支出

1、无合法凭证(无原始凭证、普通收据、虚假发票、不合格的发票等)列支成本费用。

2、虚列成本费用(难点:异地发票的核实、假发票的辨别和鉴定、虚构业务代开发票)。

3、销售成本计算错误(成本计算方法不当、产品单位成本计算错误等,有些造成时间性差异,有些则会造成永久性差异)。

4、列支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非当期支出、其他单位支出等。

5、税收和会计差异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纳税调整错误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除税收与会计差异问题外,还有因以前虚报亏损导致以后多弥补亏损而少缴税款、不符合免税的投资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调减已申报预计毛利额错误等因素。

第8篇:企业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问题

一、货币资金

1、 现金

现金盘点表,出纳签字,单位盖章

重点关注库存现金的余额是否过大,如账面反映的库存现金很大,可能存在税收风险为:

(1)已经购入的商品或已发生的费用未取得发票,在现金上反映;

(2)股东抽逃资金,工商年检时会受到处罚;

(3)股东借款,税务机关检查时会关注是否为经营借款,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收利息,存在调增利息收入的风险。

2、 银行存款

索取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 关注银行未达账项具体内容

(1) 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项目是否应计入当年的收入。如下一年结转收入,看一下与销售合同是否一致。

(2) 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项目是否记录正确,查看审计日是否已收到。

1 (3) 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项目是否为成本费用,是否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4) 企业已付银行未付的项目未达账项时间,是否时间过长?

3、其他货币资金

检查内容,是否有对账单,有无未达账项

4、抽凭

抽凭时首先关注大额的收支项目,其次按摘要内容来抽查,如往来款、收入、成本、费用等分别抽查,重点审计记账凭证与后附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原始发票、单据是否合法、合规,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二、应收票据

对期末余额较大的应收票据应进行盘点,或查看审计日是否已贴现,抽凭时看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如票据复印件、发票记账联等。

三、应收账款

1、是否有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能收回,可否索取相关证据确认坏账损失。

2、是否有应收账款贷方余额的明细项目,金额大小,关注销售合同以及货物是否已发出,是否应确认当期收入。

3、是否有预收账款同时挂账的情况,余额是否为贷方?

4、是否有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对冲的情况,如存在借:应收账款贷:应付账款同时也有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的情况,应查明原因,是否存在以物易物的情况。

5、抽凭注意原始凭证记录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明细科目记录是否正确。付款方与发票购货方是否一致。

四、其他应收款

1、是否有1年以上其他应收款,业务内容,是否有股东及关联方借款,如有,存在所得税风险为调增应收取的利息。

2、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是否有未取得发票的支出的情况。

3、有无贷方余额的项目,业务内容

4、抽凭注意原始凭证记录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明细科目记录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五、存货

1、存货盘点表要求盘点人签字,单位盖章。

2、做存货发出计价测试,检查成本结转是

3 否正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的发票开具来核对数量是否准确。

3、购入存货是否均已取得发票,发票是否合规,期末存货暂估发票是否已到,如未到,对已结转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对存货期末余额较大的,应关注是否真实,有无已发出的存货未计收入的情况。

5、存货减少累计是否与成本结转一致?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及对应的科目,是否有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以及存货用于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的情况?是否已做进项转出?

6、工业企业成本的审计包括:原材料发出计价测试,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内容,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审核生产成本结转计算单计算是否准确,单位成本各月是否均匀,有无单位成本异常的情况,查找原因是什么,是否人为操作,产成品发出计价测试,与销售数量是否一致。

7、抽凭时注意检查发票是否合规,数量与入库单是否一致,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是否一致。

六、待摊费用

1、发票是否合规,摊销期限、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七、长期投资

1、索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2、投资收益是否及时入账。

3、投资合同、文件与验资报告是否一致。

4、投资收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

5、有无长期无收益的投资。

八、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1、索取固定资产盘点表,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索取被审单位的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固定资产购入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合法。

3、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准确,如车辆购置附加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利息应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是否准确,是否预留残值率,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是否与上年一致。

5、固定资产减少原因,固定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原始凭证的合理、合

5 法性。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6、对房屋、建筑物新增加的项目需索取工程决算单,未完工的项目,索取建筑施工合同。

7、有无福利设施计提的折旧未计入福利费项目的情况。

九、无形资产

1、本年新增加的无形资产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摊销金额是否正确,如账面无余额,需追朔到以前查找原始金额。

2、本年减少的原因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原始凭证的合理合规性。

十、长期待摊费用

1、本年增加的长期待摊费用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性,摊销期限及金额是否准确。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一段时间后的建筑物装修费用支出,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该项后续支出装饰费用后续支出,是属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成

6 本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如何在税前扣除,是计入资产折旧扣除,还是单独摊销,或是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建筑物装修支出实际就是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六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后续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上述规定可知,不动产的装修费用,如果符合资本化处理,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或租入固定资产的长期待摊费

7 用中,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税前扣除。如果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则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税前扣除。如营业场所的装修费用,由于装修后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明显流入,应资本化处理。原来装修拆除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而办公室改善办公条件的装修费用,一般属于修理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其次,对照税法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上述会计处理,一定程度上存在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问题。而在税收处理上,显然不能完全按照会计规定处理,一方面要考虑会计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尽量使主观判断降到最低,以免产生纳税方面的争议。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对于房产装修费用后续支出,分为不动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一般修理支出。所谓改建支出是指改变不动产的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所谓大修理支出是指不符合改建支出的达到一定标准的修理支出;除上述两项支出外,则属于一般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

先看看不动产改建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对于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不动产不属于足额提取折旧的和租入的,其发生的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不延长使用年限

9 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其支出要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装修费用,即使按照会计上应作为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但如果符合税收上的“改建支出”条件,还是应分期摊销税前扣除,不按会计规定处理。

再看看不动产大修理支出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摊销期限。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的装修支出,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同样要资本化处理。

除上述不动产后续支出需要资本化处理之外,其他装修费用支出作为一般性修理支出,则可以在发生当期作税前扣

10 除。

一、短期借款

1、 索取借款合同

2、 测算应支付的利息与实际支付的利息是否一致。

3、 借款用途的审核,借款性质是流动资金借款还是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支付利息计入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

4、 结合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审核利息支出的准确性。 十

二、应付票据

1、 与银行存款-保证金户进行核对,是否真实、准确。

2、 抽凭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 十

三、应付账款

1、 审核有无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原因,对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有无存货暂估入价的情况,审计日是否已收到发票,如未收到,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 抽凭时对借方发生额应关注收款方与发 11 票开具方是否一致,贷方发生额对应的科目为存货时,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

十四、预收账款

1、 当预收账款年末余额较大时,应索取销售合同,核实是否已经销售,商品是否应经发出,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预收账款金额较大时,审计风险也较大。

2、 尤其对超过一年以上的预收账款应重点关注销售合同。

3、 对大型机械设备、建筑安装行业的预收账款应关注其工程完工进度,是否按完工进度确认了收入。

4、 对房地产行业的预收账款,审核是否工程已经完工,是否应结转收入;对未完工项目的预收账款,是否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索取企业完工项目的明细表,核对收入结转的准确性、完整性。

5、 抽凭审核重点为结转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如发票,出库单;收款时审核付款单位与明细账记录的单位是否一致,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

12 金额是否一致。

6、 预收账款与应收账款是否有同时挂账的情况,合并后期末余额的方向。 十

五、应付工资

1、 贷方发生额与对应的科目进行核对是否一致。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2、 期末未支付的工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 工资列支的人员是否均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4、 索取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制度,以核实企业工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5、 计算企业工资总额,为测算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提供准确的依据。 十

六、应付福利费

1、 审核福利费是否单独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借方发生额核算支付的福利费,抽凭时关注原始凭证的合理合规性,发票内容是否在所得税可扣除的范围以内。

2、 贷方发生额对应的对方科目内容、金额,核对是否相符。

13 十

七、应交税费

1、 索取企业纳税申报表,审核收入、应交税金与账簿记录是否相符。

2、 税金测算,审核税金计提是否正确。应交税金贷方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对应关系是否相符。

3、 抽凭审核应关注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4、 企业所得税上年审计报告,是否有上年纳税评估补税的情况。 十

八、其他应付款

1、 有无3年以上应付账款,原因,对不需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有无将预收货款挂账计入其他应付款的情况,如有此类情况,应索取销售合同,核实是否应确认收入。

3、 借入的款项有无借款合同,结合财务费用,审核是否有支付的非金融机构利息,原始凭据是否合规。

4、 其他应付款明细下有无借方余额,款项性质,是否为股东及关联方借款。

5、 对收取的专项应付款是否已支付,支付凭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在文件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如未支付,账龄是否超过5年。

6、 有无预提费用在此科目核算的情况,是否已取得发票。 十

九、预提费用

1、审核预提费用在审计日是否已支付以及是否已取得合法发票,计提的费用是否为当年费用,如运费需与销售数量、购销合同的数量进行核对。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性。 二

十、实收资本

1、 索取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审核账面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如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审核是否超过2年,审核有无银行借款,注册资本未到位的金额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资本公积

审核本年新增加的资本公积的内容,是否应纳所得税。

15 二十

二、利润分配

1、 本年利润分配变动与本年净利润的关系,有无以前收入直接计入利润分配贷方的情况,上年所得税是否已经调增。

二十三、主营业务收入、成本

1、 按月计算收入成本率,如品种较多,可按品种分别计算收入成本率,对于收入成本率较高的月份应重点审核成本结转是否准确,抽查主营业务收入凭证,核实销售数量,与结转成本的凭证进行核对,检查成本结转的数量与销售数量是否一致,同时结合存货发出的计价方的审核,确认成本结转的准确性。

2、 结合存货的审计,看有无存货暂估价入库尚未取得发票的情况,核实存货暂估价是否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 结合预收账款,应收账款贷方余额的审计,审核有无当年应确认的收入未及时结转收入的情况。

4、 收入与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二十

四、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6 与应缴税金贷方核对,是否一致。 二十

五、营业费用

1、 广告费、宣传费的测算,发票是否合规,有无调增情况。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列支金额在收入总额的15%以内 ,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的5年内扣除。

2、 运费,审核其发票的合法合规性及发生运输费用的数量与本年销售、购入的商品数量、购销合同是否有出入,发票是否跨期,发生的费用是否为当期的费用。

3、 抽凭应关注的重点为发票是否合理合规,是否跨期。 二十

六、管理费用

1、 工资 :索取工资管理制度,劳动合同,

17 抽查凭证注意有无工资表,手续是否齐全。计算全年准确工资总额数。临时用工支出属于劳务费,须附劳务费发票。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⑴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⑵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⑶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⑷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

18 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福利费:福利费测算,有无超支,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福利费列支范围,对直接发放的现金直接调整到工资科目,审核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

19 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 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测算,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与业务总收入的0.5%进行比较,取两者较小者为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税收筹划点为收入的0.833% 问:对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否税前列支,政策有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 20 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4、 职工教育经费:测算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金额(工资总额2.5%以内),抽凭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的支出。(学历教育费用,旅游费用等)

职工教育经费超支部分可以结转以后扣除

5、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以内,结合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审核有无余额,审计日是否已全部支付。

6、 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20%以内

7、 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的6.5%以内

8、 失业保险费:抽查原始凭证工资总额的2%以内

9、 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的12%以内

21

10、 办公费:审核发票是否跨期,有无明细项目,是否有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入办公费的情况,发票户名、内容、时间等是否齐全。全年办公费支出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有无与业务收入严重不配比的情况。

会议费:发票的合规合法性,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11、 折旧费:与累计折旧的贷方核对,有无应计入福利费的折旧(职工食堂、幼儿园,医务室,宿舍等资产所计提的折旧)

12、 税金:是否有缴款书,特别关注车船税,房产税的缴款书的户名是否为单位名称。

13、 劳保费:发票的合理合规性,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一般是指确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22

合理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保护支出应属于非现金支出,坚持凭据报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因此,对于发放的现金性质的劳保支出,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支出。

(2)、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三条指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因此,发放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劳动保

23 护支出,应界定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的标准申报扣除。

14、 取暖费:发票的合理合规性审核,是否分摊。

15、 汽油费: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有无车辆,索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审核全年本项支出金额合理范围的分析,与业务收入是否配比。有无直接支付给职工的汽油费补贴。是否有直接支付交通补贴的情况。如果有30%列入工资总额。

16、 电话费:

通讯费补贴的税前扣除: 答: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间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

24 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信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未有明确的规定,建议企业可参照交通补贴的处理方式,计人职工福利费。

17、 修理费:发票合理合规性,固定资产是否有车辆,如没车,租车合同及发票,全年支出合理性分析。

18、 车辆保险费:发票户名是否为本单位,支付的费用是否为本单位账面记载车辆的费用。租车的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19、 水电费:抽查发票的合理合规性。 20、 差旅费: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标准等。

21、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分别为工资总额的5%以内,但必须是为全体职工缴纳的,给部分职工缴纳的,不能税前扣除。

22、 房租:索取租赁合同,核对列支的房租与合同是否相符,发票是否合规。

23、 审计费:上年审计费金额及审计报告 25 复印件,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名称。作为本年审计收费的参考。

24、 其他:发票的合理合规性审核,支出的费用是否与经营活动有关。

25、 服装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予以明确,即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员工的服饰费用,如果属于劳保用品的,准予直接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劳保用品范围的服饰费用,如一些服务性行业的职业装,在34号公告下发之前,通常认同为福利费用支出,在限额比例内扣除。34号公告下发后,服饰与工作装备、

26 用具一样,可以直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但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必须是符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工作中不需要的服装相关费用不能扣除,如某金融企业发放给员工工作时穿的西服、领带、羽绒背心等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发放登山服,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另外,合理性原则还有金额上的要求。

二、要符合统一制作的要求。这里的统一制作并不要求企业购买材料自己制作,统一订制也符合要求。统一的标准应该是同类型人员标准统一,服装形式统一,而个性化明显的服饰就不符合上述要求。对于不是统一制作,而是发放现金给员工自己购买,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在工作时应统一着装。对员工工作时没有必要统一着装,仅是为提高福利待遇而发放的服饰,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27

26、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的企业把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人工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作为调增事项处理。

27、由旅行社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问题】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相关发票,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

28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28、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

29 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

29、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30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30、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31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所得税按上述支出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 二十

七、财务费用

1、 索取借款合同,结合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做利息测算。

2、 抽凭时审核利息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合理,有无支付给个人及单位的借款利息,支付凭证是否合规,有无调增的情况。

3、 审核借款用途,有无需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4、 利息收入是否全部入账,银行存款有无利息收入的未达账项。调增

5、 企业有外币的,年末应按12月31日的汇率计算汇兑损益。 二十

八、营业外支出

1、 有无行政性罚款:调增

2、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是否有处置收入,手续是否齐全。

3、 捐赠是否为捐赠专用票据及金额小于会计利润12%以内。

32 二十

九、所得税

1、 索取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 结合应缴税金-所得税贷方发生额,与所得税发生额是否一致。与申报表进行核对。

十、原始发票审核要点

1、 是否有税务局监制的税务监制章

2、 发票开具时间是否跨期

3、 发票开具的户名是否为企业全称

4、 发票开具内容是否齐全: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5、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3

6、发票开具内容是否合法,如销售发票开具广告费,服务业发票开具商品名称等不符合发票使用范围的,均为不合规发票。判断发票是否超范围开具。

7、需提供明细表的必须附有明细表,如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须附明细表。

8、普通收款收据、解放军通用票据及市场交易服务费发票不允许税前列支。

34

第9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

(一)

1 、问:企业对租用的用于经营的房子进行装修,支付的装修费是否可以一次性进费用?

答: 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发生装修改造支出,对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标准的,在不短于 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不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装修改造支出,在费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经营期若短于5年,在企业进行清算时一并将装修改造支出的未摊销余额全部税前扣除。

2 、问:内资企业是否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 5 ‰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当年没有发生坏帐,是否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

答: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 5 ‰提取坏帐准备金,其它应收帐款不可以提。

3 、问:关联企业应收账款可不可以提坏账准备?

答:关联企业不可以提坏账准备。

4 、问: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出国考察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出国考察费用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可以税前扣除。

5 、问:当年购入原材料未取得发票而估价入账,次年取得发票,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如果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取得估价存货的发票 ,则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如果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在下一年取得估价存货的发票,在下一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6 、问:企业计提的坏账损失如果年末未发生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七章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备案也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千分之五以内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 、问: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企业可从投产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8 、问: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交所得税吗?

答:企业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9 、问: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企业分回利润,如果双方企业税率相同还用补缴税吗?

答:不补缴。

10 、问:什么叫汇算?什么叫清算?如果我现在要废业,是清算还是汇算 ?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汇算就是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经营成果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对比当年各月或季预交情况计算出应退或应补所得税额。清算是企业在破产、废业时对资产、负债、权益进行清理和处置的行为。企业废业时要先汇算后清算。

11 、问: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正常报废不需审批;非正常报废,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12 、问:企业从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的另一个企业取得固定资产并已使用,可否以出货单为入账凭证计提折旧?

答:不可以,应以发票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13 、问:企业自用的轿车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电脑的折旧年限是几年?

答:折旧年限均为 5 年。

14 、问: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两费扣除标准为,广告费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百分之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15 、问:新办的咨询业企业,0 6 年11月份成立,但当年就取得了第一笔收入,是否可以申请次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可以申请次年享受减免税,如果选择次年享受减免,当年应正常申报缴纳应纳企业所得税。

16 、问:政府给的搬迁补偿费是否缴纳税企业所得税?

答:沈国税发[2005 ]363 号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价;企业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7 、问:广告费用的税前列支标准是多少 ?

答: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年销售收入 2% 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无限期结转。制药、食品、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可按 8 %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无限期结转。

18 、问:去年11月份成立的企业是否要报企业所得税年报?

答: 必须申报,并正确计算成本、利润和税金。

19、问:企业筹建期间取得利息收入可以冲减开办费吗?

答: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0 、问:房屋租赁费当年未支付,是否可以按预提数在当年所得税前列支?

答:未付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21 、问:部队的转业干部办公司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

答:根据财税 [2003]26 号文件规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2 、问:教育储蓄的最高金额为二万,含不含二万?

答:包括二万。

23、问: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按年限摊销?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报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 年。

上述规定对于土地摊销年限来说,要看土地的法定使用有效期限与合同规定企业存续年限相比较,哪个短,按哪个年限摊销。

24 、问: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答:全年销售净收入在 1500 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千分之五扣除;超过 1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超过千分之三扣除。

25 、问:开办费怎样税前扣除?

答:不短于5年内摊销。

26 、问:电脑、复印机折旧年限是多少?

答:5 年。

27、问:向境外支付一笔技术服务费,请问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缴纳 10% 的预提所得税。

28、问:飞机票附带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答:可以。

29 、问:企业购入软件,构成无形资产的,如何确定摊销年限?

答: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适当缩短摊销年限,最短可在 2 年期间内平均摊销,准予在税前扣除。

30、问:企业租用汽车,与汽车有关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可以税前列支,前提是:

1、要有汽车租赁合同;

2、借用的汽车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但是保险费、车购税、养路费等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

(二)

31 、问:公司经营使用老板个人的车,所发生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

答:公司可以与老板个人签订租车合同,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支付租车费用,公司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费、修理费、停车费可以税前列支,但是车辆保险费、车购税、养路费等不得税前扣除。(需要修改外网资料)

32 、问:预提应付利息,实际未付,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不可以。

33 、问:我单位是一房产企业,企业所得税还没有汇算,请问现在分红可以吗?

答:不可以。

34、问:建厂房所需的一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不可以在税前列支,应在再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完工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35 、问:新办广告业企业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新办广告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6 、问: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退增值税吗?

答: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给予退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37、问:差旅费有扣除的标准吗?

答: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38、问:售后服务材料可以进成本吗?

答:材料费用可以进成本,进项税可以抵扣。

39 、问:企业购置的小轿车支付的车辆购置税可以计入成本吗?

答:小轿车属于固定资产,车辆购置税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0、问:我是服装公司,做衣服剩了很多布,既不能再使用了,也不能销售了,其进项税已经抵扣了,现在怎么处理?

答:原材料报废应做财产损失处理,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税前扣除;报废原材料的进项税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41、问:我单位组织的展销会所发生的费用(如:客户的食宿费、交通费等)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展销会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合法票据实列支,客户支付的食宿费、交通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42、问:发放给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的补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

43 、问: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从什么时候开始免征?

答:从投产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44、问:房产的契税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答:应计入原值。 .

45、问:购买的面包车的保险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里吗?

答:保险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6、问:财政补贴收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帐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47 、问:软件企业免二减三是等到获利之后在递交申请吗?

答:按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可以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企业要在开始获利的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在审批之前,企业需要缴纳应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之后予以退税。

48 、问:应付款超过3 年是否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 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9 、问:与经营有关的打官司费、罚款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可以,国税发 [2000]84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 )、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50 、问:差旅费报销有什么标准吗?

答:根据国税发 [2000]84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51、问:给职工的出差补助费,是否可以做为差旅费的一部份税前抵扣?

答:出差补助费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52 、问:一次性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也就是买断工龄,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在不短于3 年的期间里摊销。

53 、问:企业根据合同有关违约条款取得的赔偿金纳税吗?

答:应并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4、问:政府机构开的行政事业收据(不是发票)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可以。

55、问:什么是筹建期?开办费包含什么项目?如何摊销?

答: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开办费应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56、问:企业收到的职工采暖费发票是部队开的发票可以入账税前扣除吗?

答:如果是税务机关发售的带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可以扣除。

57、问:新办的工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新办企业免一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不享受。

58 、问:制药行业的广告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8% 还是2%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 号)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制药、食品 ( 包括保健品、饮料 ) 、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 ( 营业 ) 收入 8% 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

59 、问:企业的车被撞了,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算收入吗?

答:取得赔偿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60 、问:销售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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