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023-02-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以案说法: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汇算分析

摘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其开发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或者账面有实际利润额时,应预缴企业所得税,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汇算清缴时主要或常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并结合实务举例进行分析,希望对征纳双方有所帮助。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企业所得税 清算

一、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例: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2011年实现预售收入2 000万元,预计利润率为3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3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12年实现预售收入 3 000万元,预计利润率为2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3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013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 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60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6 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2013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呢?

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 10 000万元,计税成本6 0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1 2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 000-6 000- 1 250=2 7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 750×25%=687.5(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75+100=17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7.5-175=512.5(万元)。

笔者认为,以上处理不妥。实际上,该财务人员并没有领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11年度、201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

第二,A公司应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入利润总额预缴。A房地产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2 000×30%-300=300(万元),2012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3 000 ×25%-350=400(万元)。

第三,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所以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利润额,同时将其实际利润额与对应的预计利润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B项目计税成本6 000万元,实际利润率=(10 000-6 000)÷10 000×100%=40%,2011年、2012年实际利润额与预计利润额的差额分别为200万元[2 000×(40%-30%)]和450万元[3 000×(40%-25%)],预售调整增加额650万元计入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确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000-[6 000-5 000×(1-40%)]-600+650=2 050(万元),应纳所得税= 2 050×25%=512.5(万元)。

以上计算结果与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结果虽然一致,但两种计算过程体现的思路和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思路是,未完工年度预缴,完工年度结算,多退少补,正确的计算思路是将预计利润额与实际利润额的差异调整,纳入完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该案例涵盖了3年的销售期间,而汇算是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

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缴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实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关键。

企业财务人员曾经遇到一个问题,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而汇算是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缴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实足额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关键。

二、房地产公司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所得税按年汇缴与开发企业按项目跨年开发造成收入和成本不配比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是建立在上年账簿基础上,下年均为上年结转,而会计上的年度结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跨年开发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要想准确的汇算,必须将开发过程联系起来完整的计算。实际征管中,上年通过税务调整查补的所得税,由于年度与年度之间会计上相对的独立性,下年往往被冲平,企业所得税按年汇缴与开发企业按项目跨年开发相背离。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跨年分配收入和成本,第一年开发费用大,收入未形成往往亏损;第二年通过少转销售收入挂预收款,同时通过预估成本、前期亏损弥补等人为调节利润;第三年通过企业所得税按年管理,一般不会与上年比对而少报销售收入,多转销售成本,虚增期间费用,所以按年度结算亏损企业多。不少企业按计税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虽然是正数,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去期间费用后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般不会追溯到以前数个年度去审查企业的开发成本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应当全额在税前扣除,造成利润无法准确衡量。所以,完全有必要在企业确认收入年度对开发成本进行全面审查,剔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成本。

(二)税前扣除项目不实

1.虚增税前扣除的费用。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容易造假,不真实。比如: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虚开办公费、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成本与收入不配比。房地产企业经常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

3.纳税调整时忽略项目。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的纳税调整忽略,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企业收入和成本的认定均是按项目归集,土地增值税又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两税关联度较高。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而土地增值税按项目清算,二者在计税口径和计税时间上不一致,造成征管上的难度;由于结算时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对同一个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形成重复性检查,加大征管成本。

(四)财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有的企业根据利润水平分年度结转;有的企业利用所得税按年汇算、第二年基本不会对上年账务复查,通过跨期少转销售收入。预收收入长期挂预收款不结转收入,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2.视同销售行为未确认收入。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等行为,在账务处理上未确认收入。

3.预估成本,调节利润。项目不竣工不结算,成本无法结转;或者将未售产品的成本转移到已售产品成本中。多数企业采取成本预估,进行人为调节利润。

4.虚列建筑安装成本。大部分企业建筑安装成本预算低,审计决算值高。利用关联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转移利润,把属于有关联关系的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成本转移到本企业,加大建筑安装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企业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等费用经常在全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调整而不是在每项工程完工时逐项结转,随时调整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造成预提费用超标,有的甚至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时笼统地按发包金额10%预提建筑安装成本进行恶意避税。

5.期间费用与开发间接费用划分不清。比如将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咨询费、销售佣金等期间费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造成少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6.借款利息不资本化,直接进期间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在“开发成本——开发的间接费用”中核算,将应在产品成本中归集的财务费用转移到期间费用中,甚至将其他项目财务费用也混入当期费用,扩大扣除项目。

7.多列预提费用。企业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措施及政策建议

(一)变所得税汇缴为核实其收入和成本据实征收

由于企业会计信息不实,跨年调节利润比较普遍,企业盈利水平严重失真。目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以账查账,费力费时,又无成效。建议根据开发流程,通过部门合作,以实查账,据实征收。房地产企业开发流程一般是:买地—规划—建造—预售—交房,企业所得税计税流程是:(应税收入-应税成本-费用-税金)×税率。收入和成本均可以实查账,收入可以通过房管部门网上销售和备案系统取得,成本中土地成本可以通过土地部门取得开发地块土地出让价格和缴纳情况,分期开发的可以通过总可售面积配比已开建的土地成本,总可售面积可以通过规划部门取得,建筑安装成本可以通过建委开发办取得等,通过以上部门的配合,结合企业有关票据和合同,核实其收入和成本据实征收,简便可行。

(二)变所得税汇缴为按完工项目逐一汇算

每个项目看成一个成本对象,完工结算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项目汇算和年度汇缴最主要的影响就是期间费用的处理,而房地产企业期间费用主要是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在建造期计入开发成本,完工后才能计入期间费用,能计入期间费用的不大,而按计税标准能进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也有限。由于我国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成本均采取不完全成本法,因此,在结算汇缴时,即期间费用不分摊计入成本单列的情况,预缴时也可考虑年度期间费用按法定税率予以抵减。

(三)提高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率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地级市的最低计税毛利率从15%降为10%,大部分地市是依据最低标准执行,而且该文允许企业扣除预售收入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率为5.65%,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低为2%,实际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里的毛利最多只有预售收入的2.35%(10%-5.65%-2%=2.35%),再扣除期间费用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剩无几,甚至为负值。事实上,房地产开发行业毛利率至少不会低于30%。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时期同时也是企业纳税能力最强的时期,现金流充足,所以一直以来对房地产企业实行预征制度,但过低的计税毛利率使得企业没有在此时期缴纳足够的企业所得税,而是将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递延至项目完工收入确认年度,必然导致该年度纳税压力增大。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定期整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各种渠道让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针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开展辖区房地产企业集体约谈会,面对面沟通,纠正企业财务人员对政策文件的理解误区。制定纳税情况自查报告内容,要求企业尽可能地利用社会中介力量进行全面自查。

(五)改革现行税制,推行新型管理模式

将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业逐步纳入增值税管理范畴,在设立合理的税率基础上,推行新型管理模式,从机制与体制上完善所得税管理。Z

作者:孙雪梅

第2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变化及难点解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新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修订了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新报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同时废止。本文就新、旧申报表的变化作如下分析。

A类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查账征收方式下预缴所得税包括“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种方法,变化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部分。新表在“利润总额”下增加了四行,分别为“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将国税函〔2008〕44号文件中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并明确“实际利润额”为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新表中“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包括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额。因此,“实际利润额”在新表与原表中的含义一致,但新表的勾稽关系更加一目了然。

新表在“应纳所得税额”下增设“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所得税,汇总纳税时再扣除该预分税款。同时,新表在“应补(退)所得税额”下增加“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减所得税额”,即据实预缴的纳税人,预缴时即可用本期应缴税额抵减以前年度多缴税款。

汇总纳税人填报部分也有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明确总分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原表也有类似公式,但该公式在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时并不成立,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也明确了这一点。之所以存在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是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可以单独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而到2012年过渡期优惠政策都将到期,也将不存在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2.总分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新表不再明确具体比例。3.新表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两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该部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B类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在B类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删掉了“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内容,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额时,只有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种办法。

B类申报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收入总额”下新增“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两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内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删掉原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原表填报说明,本行填写内容包括企业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实际上,这些优惠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等有很高的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根本无法满足相关条件。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也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而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内容,这里的“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

新增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实行核定税额征收时,原表将应征税额填写在适用应税所得率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新表将这一项单独填写,可以完整反映企业所得税各种核定征收办法。

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难点解读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修订,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修订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三个版本的预缴申报表,切合现行政策,简洁明快,便于纳税人遵从。笔者试集合新旧3个版本申报表的变迁,对64号公告中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要行次的变化及填报进行解读。

国税函〔2008〕44号文件的申报表

2008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制定了与《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预缴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法》基于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简便税收程序的考虑,其基本出发点是既然年度要做汇算清缴,季度暂且按照利润总额纳税,不做任何调增调减,汇算清缴后再多退少补,以减少程序成本,因此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第四行“利润总额”就成为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关键。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的理念是先进的,但由于以前年度亏损因素、免税收入因素,尤其是免税收入中的股息红利因素,对季度纳税影响巨大,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对纳税申报表作适度调整,主要收入是股息红利的集团公司母公司将难以承受。但在2008年第一季度申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合理因素。例如:M公司2007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1000万元,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1000万元,该企业按照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申报表第四行填报2000万元,第五行税率25%,计算出M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应该预缴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假设M公司后三个季度没有任何经营,2008年度汇算清缴,由于免税收入调减10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0,由于第一季度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因此应退税500万元。

上述案例中,M公司最终没有缴税,但是,500万元资金要等到汇算清缴后方能退税,在高利率时代1年多的利息,即使按照6%的利率计算,M公司仍然付出了高达30万元的利息机会成本。同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季度多缴税款的,应当退税,但征得纳税人同意后,也可抵税。因此,44号文件版本预缴申报表虽然考虑减少纳税遵从成本,季度预缴尽量不作纳税调整的理念是先进的。

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的另一缺陷是没有考虑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未完工收入要按照规定的计税利润率计入利润总额缴税,但申报表并未相应设置,因此房地产企业无法适用该版本申报表。

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的申报表

考虑到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3个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下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自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实施,其中涉及的预缴纳税申报表简称635号文件版本申报表。该文件创造了“实际利润额”的概念,将季度申报表第四行由“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规定“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635号文件版本申报表是相对完善的预缴申报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两个问题。一是由于635号文件规定的“实际利润额”口径需要在表下计算,而不是将调增项目直接在申报表体现,出现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不到位的现象,影响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筑企业等特殊行业新税收政策的颁布,申报表无法容纳相应的变动。因此,635号文件版本申报表需要与时俱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应运而生。

2011年64号公告的申报表

64号公告版本申报表汲取了前两个版本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列示到申报表,并规范填报,其主要内容有:

(一)第四行“利润总额”作为计算季度缴税的主要基础,列示在申报表第四行,继续坚持季度申报以利润总额为核心的理念,同时对其进行4项调整,从而计算出第十四行“实际利润额”,作为缴税的依据。按照申报表得出基本申报公式: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二)第五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次填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填报预留空间,因此不直接表述为“房地产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次虽然解决了将预计毛利明示申报表的目的,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两个问题,本次申报表修订未解决:一是房地产企业未完工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无法在利润总额中扣减,只能等到年末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对纳税人时间性利益影响较大,因此北京等地的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变通填列进行扣减。二是房地产企业毛利结转,64号公告申报表未预留毛利调减行次,尚待进一步明确。

(三)第六行“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

权益法下的损益调整

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采取权益法核算。2012年5月,M公司年报确定2011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A公司账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作为股息红利所得确定日期。因此,A公司确认的400万元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会计确认收益400万元,税收不确认收入,该400万元属于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七行就此项纳税调减项目进行调整。

因此,第一,该400万元不属于税法收入,不应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第六行;第二,400万元属于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应该在年末汇缴时调减,季度预缴申报未涉及该项调减项目;第三,虽然细究政策,该400万元不能在季度申报时扣减,但其对企业的影响与免税收入类似,应该加以解决。

(四)第七行“不征税收入”。

(五)第十四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该行次主要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的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按照2‰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未来类似政策预留空间。

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预缴

某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市,其在石家庄市成立一项目部,该项目部2012年第一季度取得营业收入1亿元。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因此,该企业第一季度应缴预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填入季度申报表第十四行。

(转载自《中国税务报》)

作者:高培林 赵新贵 张伟

第3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中美比较

摘要: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由于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差异,为了调整这些差异,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纳税申报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就会大大的提高。而美国的纳税申报相比较而言难度较低。为了降低企业纳税申报的难度,本文通过对中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比较,找出中美纳税申报存在的差异并提出改进的设想。

关键词:中美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表

我国一年一度、持续近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是财会人员的一项繁重任务,而其中的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又是重中之重。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加之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因而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两者之间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未来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中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可能会更为繁重。我们能否找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减轻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有效途径?本文拟通过中美所得税申报的比较,以期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中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1)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间。我国企业所得税可以分季预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按季进行申报。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年底要进行汇算清缴。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的时间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共5个月的时间,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

(1)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间。美国的纳税年度可自行选择,即可以自由选择纳税的起讫日期。在美国,企业选定纳税年度后可提出预计申报表并自行计算应税所得。不论企业所选择的纳税年度是什么,平时的预缴时间是相同的,分别于4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内预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汇算时间从1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共计2个月又15天;一类汇算时间从10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共计2个月又15天。不论企业选择何种汇算清缴时间,企业在填报结算申报表的同时,必须缴纳税款,多退少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依照税法的相关税收规范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我国企业是依据会计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而不是税法,所以企业损益表中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并不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还需要依据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目前,我国企业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来做财务账,而并不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账,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依据是财务会计,所以年终企业在填制纳税申报表的时候要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美国目前采用的是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在美国的企业里可以建立两套账务系统,一套是以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的,专门供企业投资者、内部管理人员、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使用。另一套是以税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的,专门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与监管。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投资者以及其他各方的需要,必须出具按照会计准则填制的财务报告,所以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准则设置财务账。但美国的财务准则与税法是完全分离的,为了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另行设置了税务会计,即使只设置一套财务账,在纳税申报时也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调账。而很多小企业设置的是税务会计,会计人员在填制申报表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设计的公式。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法,即先算出会计利润再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此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会计账面收入-会计账面成本-期间费用±纳税调整。根据计算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我国的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项目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收入项目、扣除项目和纳税调整项目。收入项目包括营业外收入等企业的所有的收入,且收入项目中只有加项并没有减项。扣除项目主要包括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及其他扣除项目,这些项目都来自利润表,其实质是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前两项是根据会计报表得来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才能得到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设计的公式。美国的所得税计算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项目。其中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销售成本,而扣除项目除了包括会计准则中的扣除额还包括纳税调整的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选择正确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项目主要分为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收入项目是以税法规定的收入为基础,和税务账的科目基本一致。扣除项目是以税法规定的成本和期间费用为基础,和税务账的科目基本一致。美国的收入项目不只包括企业所有的收入,还将企业的销售成本列入但作为减项,即它是扣除销售成本的收入总额。美国把所有需要调整的项目都放到了扣除项目里,例如股利,股利本来是属于收入但有些股利是免税的,在美国的主表中并不需要进行调整而是直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

二、比较结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不同

我国的纳税申报表是依据财务报表来填列的,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美国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依据是税务系统的数据,只需要进行少量的纳税调整。填报依据的不同导致两国纳税申报表结构的不同,这也是我国的申报表中有纳税调整项目而美国没有的根本原因。不论美国企业选择的是账务系统中的财务会计还是税务会计,它们最终都会通过调账转化成税务模式,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我国大中型企业也采用这种模式,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填报申报表时将省去很多麻烦。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不同

我国的年度申报时间比美国要多两个月,这样可以让企业有更充裕的时间准备申报资料,同时我国的纳税申报时间比企业公布年度财务报告要晚一个月,这样可以适当减轻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可以避免两项工作同时进行造成混乱,降低错误出现的几率。另外,在财务报告通过审计对外公布的基础上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准确度和可信度要更高一些。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长于美国的根本原因是我国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繁琐的纳税调整而不得不延长纳税申报的时间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不同

我国的主表前半部分的数据都是来自财务报表,得到的结果是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半部分是纳税调整得到真正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申报表的这种形式与我国的利润表是相同的。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正常的盈利能力作出判断,但是这种形式用在纳税申报表上是不妥的,因为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起不到任何作用。美国的报表的逻辑关系要相对简单一些,并没有把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单独的纳税调整而是都放入扣除项目。报表逻辑关系不同的根本原因是报表的填报依据不同。另外,我国报表的勾稽关系复杂,主表和附表之间是多头对应的关系,因此会计人员在填报时有很大的难度。而美国的主表和附表是一对一的关系,这样易于会计人员的理解和填报。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改进设想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的选择可借鉴美国的模式。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虽然具备调账的能力,但企业因业务量大且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较繁琐,因而年终会计人员填报报表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企业会计机构的不断健全,大中型企业可借鉴美国企业的模式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和税务会计账本,这样可根据税务账直接进行填报。而2013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时就着眼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尽量减少会计规定与税收政策的差异,允许部分会计要素的核算方法采取税法规定,因此小企业在年终填报申报表时基本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申报表的设计重点要体现出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这样既可以体现企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也能体现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和回馈。同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也要考虑减少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申报表的设计可以参考美国的设计理念,但并不是完全照搬美国的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关系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仅有利于企业会计人员准确、快速、高效的完成税务工作,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准确的报税纳税。

参考文献:

1.丁一.纳税申报制度比较研究[OL].中国财税网,2004-4-7.

2.毛礼明.纳税申报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作者简介:

王付平,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在读会计专业研究生。

文桂江,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专业教授。

作者:王付平 文桂江

第4篇: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次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

1 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2

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5.“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资产处置损益(4)”列=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

2.第32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31行总计。 3.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31行总计。 4.第32 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第1+„+31行总计。

5.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

3 列总计-本表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资产处置损益(4)”列第1+„+31行总计。

6.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主表第1行。

4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5.“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2.第23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22行总计。 3.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22行总计。 4.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清偿金额(3)”列第1+„+22行总计。 5.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负债清偿损益(4)”列第1+„+22行总计。

6.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列总计=主表第2行。

5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

2.第2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3.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

4.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第5行“法定补偿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6.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7.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 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

10.第10行“剩余财产”: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11.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12.第12行“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6 13.第13-17行“股东名称”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名称。

14.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

15.第13-17行“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 16.第13-17行“分配的财产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17.第13-17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0行=本表第1-2-„-9行。 2.第2行=主表第3行。 3.第6行=主表第4行。 4.第7行=主表第16行。

第5篇: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一、业务概述

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列企业发生上述情形,不需要进行清算:

1.跨地区税收转移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2.企业注销原因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份;

(二)《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2份;

(三)《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2份;

(四)《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2份;

(五)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七)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八)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九)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十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十三)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第6篇: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一、业务概述

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列企业发生上述情形,不需要进行清算:

1.跨地区税收转移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2.企业注销原因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份;

(二)《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2份;

(三)《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2份;

(四)《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2份;

(五)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七)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八)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九)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十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十三)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第7篇: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涉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实质性或重大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整体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持有的该企业80%以上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称收购企业),由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最终实现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 不需要解散而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几乎全部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称接受企业),由此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包括资产和负债)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整体资产交换,是指一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几乎全部资产与另一家企业的几乎全部资产进行整体交换。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

(一)和

(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包括从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以及企业登记地点的变化等。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称几乎全部资产,是指企业70%以上(含)的总资产和90%以上(含)的净资产。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非股权补价,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及合并企业(收购企业、接受企业、分立企业)承担的被合并企业(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被分立企业)的负债。

第二章应税重组

第十一条企业重组业务,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企业在重组业务中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的,应当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清偿债务(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三条跨境企业重组,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重组交易中涉及

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四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十五条债务重组中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重组的所得或损失。

第十六条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第十七条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

(一)经法院裁定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债权人的让步损失,应当视为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债务人取得的让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有关资产应视为转让,按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第三章免税重组

第二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除与重组交易的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经税务机关确认,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以下称免税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整体资产交换):

(一)企业重组必须具有充分的经营目的。充分的经营目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重组各方在进行资产交易时并未意识到税收利益的存在;

2.被重组企业转让的资产和权益对重组企业来说是必须的和有益的;

3.重组的预期经济效益要远远大于获得的税收利益;

4.如果重组不发生,企业也可以获得这些税收利益;

5.企业选择的重组交易方式是获得既定目标的最经济可行方式。

(二)企业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中,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企业整体资产交换中,货币性补价低于整个资产交换公允价值的15%。

(三)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至少在被分立之前的5年都从事积极的营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企业重组经税务机关确认免税后,在连续36个月的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取消该重组业务的免税资格,按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重组企业将从被重组企业取得的资产不再继续用于被重组企业原有的经营目的。

(二)被重组企业的股东转让所持重组企业的股权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二)项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免税合并中,交易各方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被合并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企业,除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部分的资产外,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以原计税基础确定。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被合并企业合并前全部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当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第二十三条免税股权收购中,除与非股权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被收购企业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被收购企业股东原持有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可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免税资产收购中,除与非股权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转让企业原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接受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可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免税分立中,交易各方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除与非股权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被分立企业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第二十六条免税整体资产交换中,除与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换出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第二十七条债务重组中,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金额超过当年应纳

税所得额50%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企业只改变法律形式(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相反),或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改变住所,有关资产可不视为转让,不进行清算和分配。

第四章企业清算

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

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第三十一条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是企业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第8篇: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实例解说

[实例解说]A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实收资本390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万元。2009年9月30日根据公司章程期满,企业准备清算。2009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577.90万元,非流动资产12.72万元,流动负债40.28万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40.33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90万元,本年利润21.85万元,未分配利润128.47万元)。

一是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9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9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1~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该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万元。

二是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2009年9月30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9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9年9月30日一2009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称可变现金额)为582.05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2万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则资产处臵损益= 582.05-590.62= - 8.56(元)。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9万元;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处理债务损益=40.28-19.08=21.20万元

(4)清算费用合计5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1.7万元。 其他所得或支出付略不计。

(5)清算所得= 资产处臵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或者-)处理债务损益 =-8.56-5-1.7+21.20=5.93万元

因此,需要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5.934×25%=1.48万元

三是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假设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为20万元,以前欠税5.46万元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一清算费用一职工工资等相关税费一清算所得税一以前欠税-债务偿还金额

=582.05-5-20-1.7-1.48-5.46-19.08=529.32万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清算所得-清算企业所得税)=128.48+21.85+(5.93-1.48)=154.78万元

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29.32-154.78=374.54万元

股东投资成本=3900000(元)

投资损失=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股东投资成本=374.54-390=-15.46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4.78万元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4.78万元;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15.46万元

[实例解说2]

清算所得案例分析

某企业成立于2002年,实收资本4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98.38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2008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5679008.56元,非流动资产227155.98元,流动负债402849.64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503314.90元(其中实收资本4000000元,本年利润218516.52元,未分配利润1284798.38元)。

1.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8年1月~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这一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2.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2008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4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

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

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

(4)清算费用合计58000;

(5)假设没有发生相关税费,清算所得=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211990.98 =-331655.47(元);

由于清算所得为负数,故就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债务偿还金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5420518.09-190858.66-58000-0=5171659.43(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0=1503314.90(元);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171659.43-1503314.90=3668344.53(元);

股东投资成本为4000000元;

投资转让损失=4000000-3668344.53=331655.47(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03314.9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03314.90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

第9篇:【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企业所得税退税新政

一、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亏损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有后续开发项目的,亏损向以后结转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结转,用以后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2.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申请退税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3.多缴企业所得税款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的延续) (1)计算各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各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注意: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2)计算该项目当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1、该项目开发各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2、企业应调整当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按规定计算当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当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结转,并调整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4. 申请退税时须报送的资料

(1)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

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销售收入额、各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的适用税率。

(2)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5.以前多缴税款处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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