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联建协议

2022-07-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房屋联建协议

论房屋联建合同法律性质及效力的界定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迅速发展,房地产开发的类型也名类繁多。其中房屋联建(亦称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中重要的类型之一。2005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房屋联建合同也作了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准确地认定它们的性质和效力成为解决房屋联建合同争议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房屋联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入手,归纳了在实践中存在的类型,对房屋联建合同效力要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房屋联建合同 法律特征 类型 效力

一、房屋联建合同概述

房屋联建是指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或一方出地双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并且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地产进行产权分成,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的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一规定构成了房屋联建的法律基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部分部门规章涉及“联建”一词,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房屋联建”的提法,有的只是“合作开发”、“合作建房”的提法。有学者对其作出如下定义:房屋联建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方提供地,另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建筑房屋,并于房屋建成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协议。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二、房屋联建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性质,从而最终决定了应适用的法律。

房屋联建合同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的合同,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关于房屋联建合同究竟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合同,在理论界存有很大的争议。

消极说认为供地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非出资行为,消极说又有承揽合同说、互易合同说、附和说、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混合合同说、承揽合同与互易合同的混合合同说。承揽合同说认为供地方分得的房屋为建筑商承揽的定做物;建筑商所得的部分房屋则为供地方给付相应的报酬。互易合同说认为将联建合同视为部分土地使用权利与部分房屋所有权的交换。附和说认为,建筑方以自己的资金、材料和劳务,在供地方提供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依动产附合不动产的原理,房屋所有权应由供地方原始取得。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混合合同说认为建筑商为土地使用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供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报酬;建筑商又以取得的此土地使用权冲抵所取得房屋的价款。承揽合同与互易合同说是指建筑商为土地使用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供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报酬;建筑商以取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与供地方部分房屋所有权的交换。积极说认为供地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出资行为,积极说以合伙合同说为典型。此说认为供地人以土地作为出资,建筑商则以资金和劳务作为出资,共同建筑房屋,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有学者认为,确认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的性质,首先要考虑国家法律对房地产的态度,即立法例是采用一元主义,还是采用二元主义。例如对于附合合同说,采用一元主义立法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对于采用二元主义立法例的则不足采。其次要考虑合作建房合同是对建筑名义人的约定。例如建筑方提供资金、材料,并以自己的名义建筑房屋,待房屋建成后,按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将部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建筑方,自己按合同约定分配房屋的,具有互易合同的性质。反之以土地的使用权人名义建筑房屋的,就是有加工承揽合同性质了。最后,确认合作建房合同的性质应该探究双方当事人的起初意思表示,认定合作建房合同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合作建房合同与严格意义上的合伙、承揽、互易、附合等合同有一定的区别,它应该属于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合作建房合同中包含了承揽和买卖两种关系,是一种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混合合同。还有学者认为,确定合作建房合同的性质,关键在于实际出资者能否取得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建筑商能够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再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给土地权利人以换取部分基地权利,那么就可以将合作建房合同解释为互易合同。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合作建房合同应解释为承揽合同。

这些学说,皆有其合理之处,但是都不能全部解释当前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房屋联建合同。笔者认为应当在不同的情形下,对于房屋联建合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不能苛求适用于在任何情况下一个统一的性质类别。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关心得是在具体情况下,考虑合同所蕴含的法律关系,准确判断是合伙、买卖、承揽、互易等法律关系,从而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倘若固执地认定为单一性质的合同,其结果势必造成法律逻辑之间的混乱,从而影响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因此,笔者认为认定房屋联建合同的性质,要探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合同目的进行综合的考虑,对于不同情形的房屋联建合同,分别作出认定。

三、房屋联建合同的类型

在房地产开发实践中,以房屋联建合同为名种类繁多,内容较为复杂,笔者依据以何方名义领取建筑执照,根据不同的情况,将房屋联建合同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以供地方和建筑方双方的名义领取建筑执照建筑房屋,双方按合同约定分配房屋。在这种合作建房合同中,建筑方以合同双方各自的名义建筑房屋,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配房屋,并可以分别自行预售。供地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将开发方分得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法使用权转移于建筑方。

二是以供地方的名义领取建筑执照建筑房屋,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房屋。在这种合作建房合同中,建筑方完全以供地方的名义建筑房屋,供地方应按约定分给建筑方一定的房屋,并将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转移给建筑方。

三是以建筑方的名义领取建筑执照建筑房屋,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房屋。在这种合作建房合同中,建筑方系以自己的名义建筑房屋,建筑方应将约定分给供地方的房屋登记转移于供地方。同时,供地方将建筑方分得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转移于建筑方。

四是以供地方和建筑方双方共同的名义领取建筑执照建筑房屋,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房屋。在这种合作建房合同中,建筑方是以合同双方共同的名义建筑房屋,并且仅约定分配房屋的比例。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房屋,并由供地方将分配给建筑方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建筑方。

以上四种类型的合同有共同的本质特点,可以把它解释为:建筑方首先按合同的规定完成一定任务的房屋,供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报酬;建筑商以取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与供地方部分房屋所有权的交换。因此,既有承揽合同的性质,又有互易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与互易合同的混合合同性质。

五是供地方提供土地,建筑方提供资金技术,并不以双方或任何一方的名义进行开发,而由双方共同组建一个新的项目法人,以新建的法人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在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并由供地方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建筑方。此种类型的合同符合联营的法律特征,由双方共同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具有联营合同的性质。

六是以建筑方的名义领取建筑执照建筑房屋,并将房屋出售,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售房价款。在这种合作建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分得房屋,而是将房屋出卖,然后双方分配售房价款。在此种类型的联建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符合了合伙合同的特征,因此,此类合同可以认定为合伙性质。

七是以供地方的名义领取建筑执照,由建筑方建筑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建筑方使用该房屋达一定年限,待限期终了后,由建筑方将房屋返还给供地方,在这种特殊的形态中,建筑方只享有一建成房屋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但不取得房屋的产权。关于此种类型的合同可以解释为:建筑方为完成任务建筑房屋,供地方取得房屋产权;供地方将房屋出租与建筑方以偿还其酬金。因此,此类合同具有承揽合同与出租合同的性质。

四、房屋联建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房屋联建合同要具有效力,则需首先满足此三要件。笔者针对房屋联建合同的生效要件,做出具体的分析,

(一)主体资格要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双方是否需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作了具体规定:合同双方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合同应认定有效;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是房屋联建合同主体要件的法律依据。这是由于房地产业的特殊性,法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方面设有一定的限制。房地产开发如果要立项、设计、办理有关的批准手续以及设立项目公司等,必须要由具有房地产资质的一方办理相关的手续,因此,只需进行具体房地产开发的一方具有资质条件,即可保障房地产开发的顺利进行。

供地方的主体资格条件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才可签订房屋联建合同。倘若未经批准,则应认定此房屋联建合同无效;例外规定是在纠纷发生后起诉前,若取得批准,应认定此合同有效。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从合同生效要件来看,意思表示是合同能够生效的重要条件。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具体确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既要考虑如何保护表意人的正当权益,又要考虑如何维护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体到房屋联建合同,如果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与法律强行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相背,应以可撤销的合同对待。因此,对于房屋联建合同而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并非合同无效的充分条件。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只有其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的强行性规范要求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对其加以改变,要求合同内容的各项条款须符合法律规定;若仅有部分条款违法,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可仅确认部分条款无效。此外,合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可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之处。有效房屋联建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结语

本文从房屋联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归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的类型,对房屋联建合同的效力要件进行了详细地分析。由于其内容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在关于解决房屋联建合同上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实践中存有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房屋联建合同这一类在房地产业中不断大量涌现的合同形式,立法上应予以充分考虑和重视,并早日将其列入有名合同范畴,尽快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管理和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房绍坤、王莉萍主编.房地产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②在合作建房合同中,提供土地的一方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而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或开发方.

③耀振华.房地产的共同开发和委托开发探析.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④彭庆伟.房屋合建合同纠纷的预防.中国房地信息,1994年第4期.

⑤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525页.

作者:赵 鹏 王 林

第2篇:房屋联建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中央建设新农村精神,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做到互惠双赢,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协议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一宗,位于,,四至为:东邻南邻西邻北邻,南北长米,东西宽米,计平方米。自愿与乙方联合建设。

二、联建的方式:即由甲方提供上述土地使用权,乙方出资进行建设

三、联建的收益:甲方提供的上述土地,由乙方进行建设后,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或者房屋间(套平方米),甲方不再参与乙方开发建设。

四、甲方应当自行拆除地上附属物(包括房屋、树木等),费用自理。做到交给乙方的土地达到乙方必要的施工条件,即做到“三通一平”。

五、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建设的土地归甲方合法使用,四邻无纠纷,产权无任何瑕疵,无抵押,无担保。若因此致使乙方开发建设受阻,甲方应当出面积极协调解决,因此而给乙方造成停工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施工所建房屋,由乙方设计,乙方组织建设,确保房屋质量。

七、在甲乙双方合作建设过程中,乙方有权自主销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干涉。

八、在乙方施工建设过程中,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协调周边关系。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条件予以反悔。若甲方反悔,甲方应当双倍返还所收乙方的现金,若甲方反悔,甲方所收现金不予退还。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

第3篇:房屋联建协议

甲方(农户):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电话:

乙方(资金投入方):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电话:

因“5.12”大地震的原因,导致甲方农房损坏,缺乏资金重建,乙方经实地考察,愿意出资与甲方联建住房。现双方依据xx人民政府“x府发[XX]xx号”文件、“xx市人民政府[XX]xx号”文件精神,经双方认真协商,达成联建住房协议条款如下,以便双方信守。

一、甲方家庭人口共计 人,现有宅基地面积为 ㎡;经政府规划,确定甲方可在 乡(镇) 村 组地界内重建住房,可建住房建筑面积为约 ㎡。甲方以自己和其他家庭成员的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乙方联建住房。

二、乙方共出资为 万元,与甲方共同联建住房。本协议订立时,乙方给付甲方 元作为建房保证金。施工单位进场施工10日内,甲方退还乙方的建房保证金。

三、本协议订立后十五日内,双方共同委托建筑施工单位承建联建房。联建房应在200 年 月 日前竣工。

四、联建房的具体选址定点、住房施工图纸、报建等手续由

方具体经办,图纸等书面资料应复印一套交 方保留备查。须 方签字确认的, 方应在 日内签字确认。

五、联建住房的分配:

特别约定:(指对如门厅、过道、楼梯、院坝、厕所等共用公摊面积的使用和管理)。

六、联建住房的权属登记。住房土地证、房产证分别由双方各自申办。须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在2日内签署相关文件,无正当理由拒签的,视为违约。

七、联建住房的一方在联建过程中,或取得联建住房后欲转让住房的,联建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八、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给付守约方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一般可规定占总修建费用5%为宜)。

甲方擅自解除与乙方的联建,视为重大违约,除给付重大违约金 万元外(一般可规定占总修建费用30%为宜),乙方投入联建的资金甲方全额返还。

乙方在联建中,非因法定理由,拖延或拒不给付施工单位修建费用达30日以上(以甲方或施工单位书面通知确定),严重影响住房施工进程,视为乙方重大违约,除给付重大违约金 万元外,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联建协议,甲方只退还乙方已投入联建住房费用的 %,联建协议终止。

九、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政府调解组织调解,解决未果由人民法院司法判决。

十、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签字,乙方给付甲方建房保证金,协议经 村委会、 乡(镇)政府鉴证后生效。双方各执三份外,其余分送 村委会、 乡(镇)政府、市房管局、市统筹局备案。

甲方:

甲方联建宅基地权益人(配偶、子女):

乙方:

村委会(印章):

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XX年 月 日订立

第4篇:房屋联建协议(参考)

房屋联合建设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灾后的相关法规、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有偿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联合建设房屋的协议:

第一条 联合建设房屋的土地

1-1 甲方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

地块位置:使用证号:面积: 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

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详见附图)。

1-2甲方自建房屋用地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其余的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提供给乙方修建房屋,用于。

1-3双方建房选址,控制在镇村第农业合作社界域内,统一进行规划,各自分别选址。

1-4甲方流转给乙方建房的平方米土地,以乙方为甲方修建平方米房屋为交易条件。

第二条 联合建设的房屋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平方米房屋为居住、经营混用房。主体要求为:砖混结构、八度抗震设防、局部三层、有生化池、通电、通水。具体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为准。

2-2 乙方为甲方所建设的房屋,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图纸后,任一方如果要求变更修改图纸,须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并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2-3 乙方所建设的自有房屋,自行决定修建标准。

2-3 联建小区规划方案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联建各方的房屋修建行为必须按照规划方案要求实施。

2-4 按照整个规划方案,小区道路、管网、排水、排污、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相关资质单位实施,联建各方需按照元/平方米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建

成后所有权归农业合作社所有,联建各方享有使用权。

2-5 双方使用公建水厂的自来水,均应付费。

2-6 生化池、供电、供水、排水等共用、公用设施,在施工单位一年保修期满后,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维保、更换费用。

2-7 甲乙双方房屋及土地以甲乙各自名字办理房屋产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负责提供震灾后经国土相关部门确认的合法、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整理事宜,原耕地甲方必须复耕不得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3-1-2甲方负责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在全部设计、建设中的各种规划、国土、报建等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负责提供资金,并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建设、监理等过程的计划、指挥、协调、控制。

3-2-2乙方负责为甲方产业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四条 其他

4-1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4-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双方须采用补充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同时在补充协议中加以说明。

4-2如双方发生争议,按“先协商、后诉讼”的办法解决。 4-3因政府因素影响本协议执行,双方可商议解除或延迟执行本协议,也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重新约定。

4-4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4-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7本协议附件与图纸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协议约定与本协议约定存在冲突,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定时间:二00年月日

第5篇:联建房屋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自愿联合开发建房,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一、甲方将益阳赫山区龙山港社区会宾小区市氮安置地两栋A栋长

米,宽

米,B栋长

米,宽

米,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由乙方全额出资,甲方出地基。房屋建成后,乙方应给甲方住房及门面。A房屋六层面积的六分之一,除顶层外一个单元的一套面积计算,门面四间,由乙方自定。B栋住房一梯间的一套的面积计算,车库一面,车库靠甲方原有房屋的一面(原有的五号楼方向),剩余的门面及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全部归乙方所有,包括土地权限、年限,如国家政策允许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办证税费甲方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有征用,甲、乙双方按各持有的住房、门面及空地面积计算补偿款。

三、房屋建筑前及建设中的周边关系(社区)一切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办理有关建房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建材必须使用有合格证的建筑材料。交房标准电到梯间,水到厨厕,开户费自负。屋面水泥彩瓦,内墙粗粉,堆沙,外墙四方贴砖。给排水按图指定位置。门窗留空洞。

五、施工时由甲方提供电源、水源,水、电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必须安全施工,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七、乙方在建设中,施工队伍的确定,材料的购置,由乙方自行选定。如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停工时间在20天之内)。

八、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有一方违约,罚违约金叁万元。

九、乙方从开工之日起300个A栋有效工作日必须将房屋交付使用,B栋另行协商,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水、电开户归甲方负责,乙方所得房屋每户水电到户后付给甲方4500元人民币给甲方,其余费用一切归甲方负责。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执一份,三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方签字:

第6篇:房屋联建协议书

立协议书人:

为响应镇政府加快集镇建设精神,尽快把至关堰口桥头公路两侧房屋连线不留空缺。地处英浠公路关堰口路段东侧临建家责任田,按城镇规划允许建房。因家目前经济条件有限,至今未建,为加快集镇建设,美化南河。现实行邀约合伙人联建,由、、三人通过多次协商合伙建房,现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 、宅基地划定及补偿:

1,宅基地:共用 责任田 m²。

2,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分摊 元, 元,

元。

二 、办证:由 主办,协办,其办证费用列入房屋成本价。先期由垫付。

三 、得房: :路面一层 m²,三楼 m²,公摊 m²,

共计m²。

:地下室m²,路面一层m²,二楼m²,

公摊m²,共计m²。

:地下室m²,四楼m²,公摊m²,共

计m²。

四 、房价:待建成后总额按个人所得房屋面积摊款。

五 、门前绿化:楼梯间前面由三家均摊,其余面积按路面房屋谁得谁绿化谁把钱。

八 、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三方协商解决。

年月日

第7篇:房屋联建授权委托协议书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建设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以被委托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事议,一切费用由被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人齐翠云作为梁园区平台镇叶庙村王庄土地的所有人,委托桑红利(身份证号码:341281196404270177)代表本人进行建房,特授权如下:

三、被委托人具有建房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委托人无疑义。

四、房屋建成后,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税、费等费用由被委托人全部承担,委托人概不负责承担。

五、本联建协议一经启动,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另签字补充协议。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412322196909292122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341281196404270177

签曙日期:年月日

房屋联建授权委托协议书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建设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以被委托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事议,一切费用由被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人李新胜作为梁园区平台镇叶庙村王庄土地的所有人,委托桑红利(身份证号码:341281196404270177)代表本人进行建房,特授权如下:

三、被委托人具有建房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委托人无疑义。

四、房屋建成后,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税、费等费用由被委托人全部承担,委托人概不负责承担。

五、本联建协议一经启动,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另签字补充协议。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41232219750125061X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341281196404270177

签曙日期:年月日

上一篇:大班体智能学期计划下一篇:生产实习报告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