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2022-11-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根据工作的内容与性质,报告划分为不同的写作格式,加上报告的内容较多,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写报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

[摘 要] 煤矿安全中的隐患排查是一项非常艰巨、系统的工程,是矿山安全工作能否有效、顺利开采的保障。本文从战略角度分析了我国煤矿安全中隐患排查的目标、重点排查内容及相关的保障措施,为我国大部分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持,并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关键词]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5. 076

[

目前,矿山管理中由于存在各种不科学性以及意识上的疏忽,再加上井下工作的复杂性,一些不安定、诱发因素(瓦斯、粉尘等)导致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间接上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如何更深层次地挖掘、发现煤矿安全中存在的各种隐患,是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也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一线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对煤矿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打造安全本质化矿井,保证资源开采的顺利进行,显得尤为迫切。

1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的目标及内容

1.1 隐患排查的目标

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贯实四中全会精神和新安法为契机,以落实煤矿“双七条”为重点,坚决防范遏制重大事故,努力减少较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直至根本好转。

1.2 隐患排查的基本内容

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开拓方式、开采方式、工作面个数、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剩余可采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是否建立救护队以及开展自查情况。

1.2.1 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的情况;

(2)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行为;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1.2.2 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1.2.3 生产矿井

(1)证照是否齐全或失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问题;

(2)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2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6)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以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和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7)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8)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规范;

(9)煤矿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2 如何狠抓落实

2.1 资金投入

企业无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与支持;无力投入或投入不足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必须坚决停产,决不允许带病运转。

2.2 工作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

2.3 兼顾协调

保证煤矿救护队兼顾隐患排查工作和日常战备值班;煤矿企业处理好当前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

2.4 保障措施

抽调人员及救护队指战员的生活保障、差旅费、下井津贴等费用由省、市相关单位统一研究办法;各级政府参加隐患排查人员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准向企业摊派。

2.5 信息上报

简历统计数据库,一矿一入库,排查组及时填报。

2.6 宣传引导

及时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曝光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

3 矿井安全隐患因素动态管理

矿山的隐患因素排查治理是一个相对动态、复杂、长期的过程,并涉及多门学科。正是由于井下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各种不确定因素较多,现场各种问题变化较快,各种隐患因素随时存在,所以需要对矿山的各种隐患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及管理,利用科技,来代替人员复杂、程序烦琐的老式矿井管理手段。

矿山动态安全隐患因素排查系统主要分为全动态和半动态模式。其中,半动态排查系统(图1所示)主要是人机结合,通过该系统对矿山存在的各种隐患因素(如粉尘、水、放炮等)进行实时监测,然后工作人员将各种数据输入计算机,继而进行信息处理和评价,根据测评获得的数据实行合理的管理措施,预防灾难的发生。

全动态隐患排查系统如图2所示,即完全依靠该排查系统,理论上全动态化的优势十分明显,它排除了在信息处理及评价过程中人员的个体因素,使得得到的数据更加准确,但在实际操作中,该系统要求的检测条件较高,一般矿井难以实现,所以说,该系统也是未来实现煤矿安全隐患因素排查和治理系统的一个方向。

4 结 语

煤矿安全的隐患因素排查及治理直接关系到矿山的安全生产。通过分析隐患排查及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得出需从资金、制度、保障、宣传等方面落实政策的结论,并有效利用相关的先进安全技术,避免人员财产方面的损失。

主要参考文献

[1]陈红.中国煤矿重大事故中的不安全行为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王喜芳.矿井安全评价系统[J].山西煤炭,2002(4).

[3]陈红,刘静,龙如银.基于行为安全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性分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5).

[4]杨宗琰,李永生.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强化矿井安全管理[J].煤矿安全,2002(4).

[5]张绍峰,黄元平.近期煤矿伤亡事故高发原因及预防对策[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5(1).

[6]靳锋.创新安全管理体系 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J].山东煤炭科技,2011(6).

作者:李要锋

第2篇: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报 告 制 度

塔拉壕煤矿

二0一四年一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望煤矿各科室及班组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矿井安全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隐患。班组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条 切实加强对现场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隐患排查机构

第四条 煤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如下),由矿长担任组长,各分管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瓦员、技术员、通风工及其他相关特员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的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 长:白士邦

副组长:李作明、蔡江、张会斌、李宏斌、刘河

成 员:郭万英、李志军、崔健宏、秦志成、周长虹、王德雪、杜永威、魏鑫、麻勇、杨欣、姚鑫磊、彭渺、丁树丛、李晓旺、闫靖宇、杜福祥、闫冬生、闫鹏、李作喜、刘家法、邵炳辉、张鑫

第五条 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且负直接责任,各分管的副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实行矿、职能科室、班组三级管理和监控,且各级隐患排查机构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记录,把存在的问题、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人、整改负责人等详细记录在案。 第七条 各职能科室要成立以安全副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组,对自己分管的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隐患记录要齐全。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要落实到班组,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责,每班要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九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区队无法解决,需要矿委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班组解决不了,需由矿委解决的隐患。 C级:由班组必须解决的隐患。

第十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及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整改,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由矿安全隐患排查小组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由安全科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在“五定”的原则下限期整改,按期未整改的将严厉处罚。隐患排查与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相结合。

第十四条 隐患整改结束后的验收工作: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应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应逐级申请,由矿委或安全科验收,一般隐患限期整改后,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第十五条 各职能科室隐患排查小组组长每月排查的安全隐患不得少于10条。 第十六条 各区队隐患排查小组组长每月排查的安全隐患不得少于10条。 第十七条 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每旬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一次隐患大排查,各职能科室每月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必须每天进行,班组的隐患排查必须班班进行。

第十八条 安全科每天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每班由安全员负责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职能科室查出的问题由职能科室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落实整改,跟踪复查。

第二十条区队和班组查出的问题要求当班整改,当班整改不了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与上报:凡在我矿生产区域内出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无论是大是小,第一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有关部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防事故隐患的扩大;调度室接到隐患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区队,并指定有关人员现场跟班盯岗落实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在日常检查和每月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由安全科负责确认每季度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按期向矿委书面上报一次,上报文件必须由矿长签字审核。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整改落实之前,必须每次上报,直到整改落实为止。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对照标准找差距,对照要求找问题、对照本职找缺点,及时排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三条 特殊时期(如节日期间、安全活动日期间等)要不定期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科门应对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各区队、班组上报的隐患必须及时赴现场勘查,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督促协助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2、督促隐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3、督促、责令隐患班组限期整改或暂停作业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上级行文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3篇: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2017年编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管控和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管理办法》,结合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各施工小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的分类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通过整改即可排除的隐患或问题。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长时间或持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隐患的分类

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

Ⅰ类重大隐患是指项目部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

Ⅱ类重大隐患是指各区队可以自行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天鹏建设有限公司各项目部、区队。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为了使安全管理工作从“排查治理”转向“消除隐患”,由“事中、事后管控”向“事先预控”转变,由“查隐患抓整改”向“预防隐患产生”转变,实现从查现场隐患向查管理漏洞转变。队内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暴艳龙

副组长:高鹏强、刘玉章、吕燕、梁小平

成 员:王强、范永成、刘玉伟以及各小队班组长以上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隐患追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队内办公室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拓步新兼主任,全面负责隐患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小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小队结合实际制定重大隐患(系统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跟踪公司、矿和项目部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各单位系统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各专业组组长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检查指导分管专业组隐患排查情况,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并负责组织分析分管专业组隐患存在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签发实施,现场监督落实,并根据相关制度对隐患制造者追究处罚。各专业组副组长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月度隐患排查情况、月度工作计划及负责的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施工组 组 长:梁小平 副组长:王胜平 成 员:队内负责人、施工人员。

职 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所有施工方面一般隐患、系统性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制定需矿解决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在施工方面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验收销号以及对Ⅰ类重大隐患向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督察队内施工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技术组 组 长:刘玉伟 副组长:王强

成 员:各区队负责人。

职 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顶板管理、各项施工等技术方面的一般隐患、系统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需矿解决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在技术方面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验收销号以及对Ⅰ类重大隐患向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督察队内技术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机电设备、辅助运输组 组 长:吕燕 副组长:吕兵兵

成 员:队内负责人、电工、车辆管理人员。

职 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机电设备、辅助运输方面的一般隐患、系统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需矿解决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在机电设备、辅助运输方面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验收销号以及对Ⅰ类重大隐患向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督察队内机电设备、辅助运输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岗位职责:队长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预控全面负责;小队长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带班队长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对所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督办整改工作负责,每位员工对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或调度室报告。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中,按照业务分管范围,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有Ⅰ类、Ⅱ类重大隐患认定、治理方案制定和完成整改验收组织职责。

第三章 隐患认定

第十条 一般隐患认定

一般隐患依据现行规程、规范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本质安全管理各类考核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认定

各专业组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业务分工,审核确认Ⅰ、Ⅱ类重大隐患。

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十二条 一般隐患排查方式

1.各单位每班带班队干负责对自己区队责任区域进行一次自查,队长每2天对自己区队责任区域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四条 隐患治理

1.各小队要建立本区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台账,要自查隐患,当班落实,现场无法整改的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录入本安信息系统,限期整改,由检查人督办,整改完毕后销号。

第十五条 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中,跟踪责任区队要按照跟踪周期及时将反馈信息录入台账和本安信息系统,确保重大隐患处于受控状态。对已消除的重大隐患,跟踪责任区队要及时销号。

第十六条 重大隐患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或建立台账、报表时,隐患描述要清楚、认定依据要充分、现状及原因要明确、整改意见及管控措施要完整。

第十八条 各小队每月要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追溯隐患产生的根源,按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效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隐患汇报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被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均需通过本安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第二十条 对已被认定的重大隐患,项目部需在认定后24小时内上报矿安全管理办公室(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部门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矿业务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及被专业组认定的重大隐患应该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隐患的报告处理程序:

1.发现安全隐患采用填写安全网员信息卡的方式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时可直接汇报矿调度室,调度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相关区队落实整改,必要时采取停止生产等措施并做好记录,次日汇报安全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2.在安全网员信息卡的填写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岗网员信息卡必须一式两份,一份上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一份区队留底备案,以供备查。

3.对汇报上来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隐患的性质,组织矿业务部门按“五定”(定项目、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验收人)原则进行落实整改,并根据责任单位录入本安信息系统跟踪督办。

4.对上报的安全隐患因条件、设备、施工等原因暂不能解决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提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整改规划,逐步解决。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奖惩:

一、处罚:

1.重复隐患区队办公室汇总,列出各队的重复隐患,每一条根据隐患等级处罚责任人50-200元,并制定相应的管控纠正措施,现场严格执行,以减少该类隐患发生的频次。

2.各小队要严格执行隐患自查治理制度,没有检查到位而被矿领导及机关人员查出的安全隐患,除了本安信息系统中扣分外,每条根据隐患等级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被公司及上级单位查出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等级对责任人处罚50-200元。

3.公司部门、矿领导、机关人员及安监员查出的安全隐患均要以“五定”原则落实,没有按期、按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每条根据隐患等级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对没有整改而虚假上报人员,每次处罚200元/条。

4.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6.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办公室要组织各区队人员定期进行复查,对复查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奖励: 隐患汇报奖励:

1.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解决,避免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500元—1000元的特别奖励。

2.对举报安全隐患且经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认定的人员进行奖励,一般安全隐患奖励100元/起;中等安全隐患奖励200元/起;重大安全隐患奖励500元/起。

3.群众安全监督员津贴的发放,要根据安全监督员汇报的安全隐患经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有价值的安全隐患,根据安全隐患等级进行发放。

4.安全隐患汇报奖金采用每月现金兑现的方式,由办公室对每月登记隐患进行汇总,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鉴定分级后造表进行奖励发放。

第4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连云港德洋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环境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部门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 生产副总对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环部长配合副总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及各班组负责人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 生产副总是生产区内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各部门负责人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

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等情况;下班前向交接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2、生产副总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3常务副总要定期组织各部门以厂区为单位进行综合排查,1年不少于1次。

4、生产副总每月组织一次各职能部门和职工参加的环境安全综合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

5、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

6、各职能部门要在班前班后会议中加强对员工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六条

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程序:

1自查。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隐患排查表,包括所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及其具体位置、排查时间、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项目现状、是否为隐患、可能导致的危害、隐患级别、完成时间等内容。

2自报。公司员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在日常交接班过程中,做好隐患治理情况交接工作;隐患治理过程中,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

3自改。一般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治理并确定完成时限,治理完成情况要由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重大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报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发,抄送公司相关部门落实治理。

企业负责人要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可指定专门负责人对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及时发出督办通知,加大治理力度。

4自验。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5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

第六条 环境安全隐患的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生产副总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七条 隐患等级划分:

A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报总经理解决的。

B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较困难,各部门解决不了,需由副总解决的。

C级:事故隐患简单,由各部门自行解决的。

第八条 坚持“环境现场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九条 因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德洋化工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7日

第5篇: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维修作业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能够持续稳定地保持下去,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分管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的副职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三)、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上级安全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准确认定

隐患的确定捕捉:主要依靠各系统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依据点、线、面全面检查,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排查隐患。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一)、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董卫忠 副 组 长:李志刚

成 员:赵元平、李忠民、马霖、汪涛、江有珍、姬传伟

(二)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排查整改措施

1、每月初组长亲自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定。

2、列为排查的隐患必须由各负责人及时上报到组长处

3、通过分类,一些需求资金较多,处理解决难度大的重大隐患必须报组长负责解决;一些投资小,难度小的隐患由班组负责解决。

4、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5、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

6、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1、实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是一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理的重要措施,各负责人必须坚持经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监督检查和定期“会诊”相结合的办法,将排查治理制度落到实处。

2、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和统计报告。

3、明确实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目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避免推委扯皮,拖拖拉拉,责任不到位的不良倾向,促进解决问题的主动性,保证人员落实、资金落实、设备落实、措施落实,处理隐患及时,达到“预防为主,超前控制”的目的。

4、凡是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落实、不彻底、导致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第6篇: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煤矿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公司。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监察处组织验收合格,向煤矿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同时对口汇报给平顶山裕隆公司的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每月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

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双报告”制度

2017年

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

四、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五、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 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公司安监科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矿长签字上报。

七、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安委会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并全公司通报表彰,纳入晋级考核范畴。

十一、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 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矿井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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