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劳务务派遣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望江县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望江县天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
所:*******号。 邮政编码:
条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数额:200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100% 出资时间:****年**月**日。
第十条 股东承诺: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经理或监事;
(四)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 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部分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全体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 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监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各处置 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徐州启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充分就业。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徐州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睢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
本机构的名称是:徐州启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机构住所地为:睢宁县沙集镇余圩村619号。
第四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 本机构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本机构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以减收或免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 本机构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介、劳务派遣实行保密、时限和错件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机构实行执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 执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人(不含临时专聘用人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的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机构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六)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件的追偿责任;
(七)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八)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执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何威或三分之一执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执业人会议由何威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执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每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第十二条 本机构实行何威负责制,何威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
何威对执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十三条 何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二)召集和主持执业人会议;
(三)组织实施执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代表本机构与业务对象、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聘用或解聘合同; (五)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七)在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向下次执业人会议报告;
(八)执业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机构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
事务会议由何威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十五条 本机构执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执业人会议决定或何威决定。
第十六条 执业人聘用期限为3年。行政辅助人员聘用期为3年。
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执业人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件。
本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有关管理规定增加聘用执业人。
第十八条 本机构执业人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机构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执业人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件,严重损害本机构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本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司执业人义务受到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聘用的司人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提成比例由司会议决定。
行政辅助人员采取货币发放工资形式。
本机构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
本机构人员依法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障、交纳应由本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用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提取的比例、开支的项目、范围由执业人会议按有关规定决定。
第四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每制定财务预算,经执业人会议批准后执行。每进行财政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执业人会议审议。
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或随意转移、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 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主任批准后报销。
费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水机构的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本机构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
本机构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值。
第五章 注销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申请注销: (一)资不抵债,无法进行正常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不再具有设立条件的; (三)过半数执业人自愿解散的;
(四)领取《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劳务派遣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注销本机构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机构被注销后,依法组成清算组织,聘请法定机构进行财产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通过并自本机构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执业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发布时间:2015-11-30 15:10:00
来源:综合指导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
1、
2、
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
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10年8月21日
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条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组建。公司定名为____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法定住所为__市__路__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四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
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额如下:
1.__实物出资_万元,现金出资___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
2.__实物出资_万元,现金出资___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
第六条 出资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管理权。本公司股东皆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具体如何进行经营管理分工由股东会另行商定。
2.盈利分配权,股东有要按照其出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得股息或红利。
3.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本公司因多种原因倒闭、解散或重组时,公司在清偿债务后,对剩余财产有权按出资比例参加分配。
4.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本公司确定每出资____万元享有一个表决权。
5.监察权。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会计表册提出异议。
6.诉讼权。
股东对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
(1)越权行为;
(2)损害其它股东代表人的合法权益行为;
(3)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法院派人检查。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公司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预先核准后,各股东必须将认缴的现金出资在___日内足额缴到公司临时银行帐户上,固定资产和设备经法定验资机构评估作价,由各位股东推举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出资凭证。在公司存续期间。各股东的出资均不得抽回。
第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经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公司设股东会,首先股东会由占有公司资本份额最大的股东主持,以后由股东选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
股东会至少每年召开___次。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认为有必要,或由代表公司四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鉴于本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确定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推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确定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推举__为本公司监事。监事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最高权利机关为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多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审议通过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2)对公司举债作出决议;
13)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4)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先例表决权。
每出资__万元享有一个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___次,于每年的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条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开会前十日将会议讨论的内容通知股东,股东应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2.股东全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参加,其形成的决议方案有效;
3.股东会议决事项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其它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即为有效,对审议事项赞成和反对数相等时,执行董事增加一个表决权;
4.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3)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9)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10)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11)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12)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经股东推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三年,经股东会推举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以后如需另行聘任,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年计划处在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办理总决算一次。 第十五条 本公司于每终了,由执行董事造具下列各项表册呈各股东认可:
1.营业报告;
2.资产负债表;
3.财产目录;
4.损益表
5.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的提议。
第十六条 本公司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弥补亏损,然后提取10%法定公积金,提取5%法定公益金。尚有盈余,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派红利。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终止: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2.因经营不善、无力继续经营下去;
3.破产。
因前述第
1、2款原因终止的,由执行董事提出清算方案,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后对公司进行清算。在缴纳应纳税款、清偿其它债务后,对剩余资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因第三款原因终止的,适用于破产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股东会讨论补充。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各股东人手一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股东(签字):
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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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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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先生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 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女士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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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记录;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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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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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第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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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及其他事项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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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与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设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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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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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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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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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照前条第
1、
2、
4、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等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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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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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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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章程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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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秘
书
岗
位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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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设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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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民
事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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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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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章程
(本范本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蓝色为可选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1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权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 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任聘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下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为及时改选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
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或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第五十一条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或者新章程,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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