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制度

2022-08-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务派遣公司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劳务派遣公司制度

试析劳务派遣制度

我国现对劳务派遣的规制采用在《劳动合同法》中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劳务派遣进行制。《劳动合同法》毕竟是关于对劳动合同的规制,而劳务派遣还涉及到对劳务派遣构设立的规制,对劳务派遣范围的规制,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关系的规制等,远远超过了劳动合同的规制范畴;且除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外,其他关系也不符劳动合同法的法理;此外,劳务派遣属于规制劳动力市场的专门法律,其有专门的调对象及法理,因此不能仅靠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包容下劳务派遣的全部内容。我国用《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虽然比起在国家制度层面无法依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看到,如此规制不是长久之计,还应根据劳务派遣的自身点进行专门性立法。

一、提高劳务派遣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在主体准入规则上,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设计了一个较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即对劳务派遣机构采取许可和认证制度。该规定要求公约成员对于私营就业机构应当采取法律管理的方式,建立一种许可或认证制度,以决定私营就业机构是否应予运营及运营的条件。很多采纳对劳务派遣严格规制意见的国家基本采取了上述许可和认证制度。日本的劳务派遣分为一般型劳务派遣即登陆型劳务派遣,及特定型劳务派遣即常雇型劳务派遣。其《劳工派遣法》也明确规定一般型劳务派遣须经过厚生劳动大臣的许可,特定型劳务派遣则仅需向厚生劳动大臣进行报备,许可期限为三年,并明确规定了如下许可条件:(1)非专门向特定对象提供劳务派遣为目的,如有特例需经厚生劳动省令规定;(2)具备管理管理派遣劳工能力;(3)能适当管理派遣劳工资讯并保守其秘密的;(4)具备从事劳务派遣行业的能力。

劳务派遣机构本就以“人力资源”为其经营业务,我国立法提高其注册资本金无非是要提高其准入门槛。但劳务派遣机构资质的认定,不仅仅是注册资本金的问题,还涉及到其经营理念,经营能力等方面,尤其还包括经营过程的守法情况。此外,还应看到,劳务派遣机构的规模及品牌效应更有利于劳务派遣业的良性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劳务派遣机构的从业资质进行行政审批,允许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继续经营。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制定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管理办法,将派遣机构分为多个等级,如一、二、三级。具体可根据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金、人员配备情况及素质标准、派遣机构的诚信守法情况等来划分。该等级与派遣机构的审批条件挂钩,高等级的派遣机构延展许可的程序可适当放松,低等级的则严格依照程序办。

二、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制的国家配合劳务派遣资质的行政许可制,采取列举或排除的方式对劳务派遣的范围进行规定。日本的《劳工派遣法》原采取正面列举的方式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1999年修订后,采取列举负面禁止的方式规定劳务派遣的范围。在2003年最后一次修订时,《劳工派遣法》将港湾运送业务、建设业务、保全业派出在外,其余如此前禁止的医疗服务类、制造业都予以放宽。但对制造业在《劳工派遣法》附则内规定,“法施行3年内,制造业的派遣期限为一年"。德国《雇员转让法》则将建筑行业派出在劳务派遣的范围之内。我国台湾地区官方版的《劳动派遣草案》采取负面列举的方式,规定劳务派遣不得从事“航空器、船舶及港口相关工作,军事及警备工作,专门职业工作而有泄漏商业机密之虞者,有害公共卫生、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其他违反法令之工作者,其他经中央主管机构指定之工作等。"且上述三个国家地区均实将劳务派遣的范围纳入行政许可的审批范围,超范围派遣将被取消劳务派遣资格。正如台湾邱祈豪先生所分析,“日本劳动派遣法制定时系基于调和日本的雇佣习惯、避免取代正规劳工之观点而设定业务范围,亦即其基准为,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经验之业务,与日本雇佣惯行相异必须特别管理之业务”因日本劳务派遣制度定位为“避免取代正规劳工”,故其根据基本国情设立劳务派遣的范围。考虑到应将劳务派遣作为经济产业升级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安排,还是应当对劳务派遣的范围进行一个限制。建议采用禁止性反面列举的形式规定劳务派遣的开展范围。同时结合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对于发现在从业期间超范围派遣的机构,取消其劳务派遣资格。考虑高危行业的职业风险较高,专业性强,所谓“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基本较少,对其从业人员采用劳务派遣制度明显有规避雇主责任之嫌,故应对这些行业的劳务派遣采禁止的态度。建议对于诸如矿山、押运、公安等高危行业禁止劳务派遣。

三、细化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制

同酬的“酬"指的是“雇员因劳动雇用从雇主处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或薪水,或其他利益”。劳务派遣受到诟病的一大“罪状”即降低派遣劳动者的薪资标准,造成同岗不同薪的不公,进而可能降低非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薪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旗帜鲜明的表示了欲消除其负面影响的态度,这比起对劳务派遣已有立法的欧盟国家、日本,是一个进步。但应看到,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制过于原则性,未能对同工同酬进行一个明确的解释。此外,对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未规定明确,造成劳务派遣劳动者对同工同酬维权存在障碍。同时应看到,劳务派遣机构作为营利机构,必须给予其相应的盈利空间。因此在考虑给予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待遇时,应给予劳务派遣机构一个盈利的空问。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及劳务派遣机构合理利润空间之间作出平衡。因此建议:(1)细化同工同酬的概念,使得同工同酬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考虑将“同工”定义为,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付出相同或基本相同劳动、得到相同或基本相同劳动绩效;考虑到给予劳务派遣机构相应的利润空间,建议将“同酬”界定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具有鼓励劳动性质,应给予用工单位薪酬的自主分配权,由用工单位根据单位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进行分配。(2)明确“同工同酬”义务的主体。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薛兵

第2篇:劳务派遣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研究

摘 要: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因其具有人力成本低等优点,得到广泛应用,而劳务派遣工在工伤保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劳务派遣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鉴于此,应该主要在工伤保险的缴纳责任、工伤申报责任、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等方面做好衔接,从而较好地解决劳务派遣工的工伤问题。

关键词:劳务派遣;工伤保险责任;衔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因其人力成本低、用人机制较为灵活、劳动关系管理难度小等优点,而得到广泛应用。根据有关统计,到2011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约为6 000多万。但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社会保险的缴纳和赔偿方面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因用工主体的特殊性,常常受到不公平对待,导致他们的权益常常受损而无可奈何,这种权益受损状况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方面,因为缺乏专门法律来保护,劳务工的权益经常受到损害。本文就劳务派遣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进行探讨。

一、劳务工的工伤责任现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保险缴纳、工伤申报,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未做出规定,现有的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保险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从而导致劳务工在工伤保险赔偿过程中存在以下困境。

1.劳务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是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就业模式下,受派单位因没有参保压力,更倾向于雇佣劳务工,而促使劳务派遣就业模式不正常增长。而受派单位才是事实上的雇主,与劳务工联系紧密,是工伤发生时的控制指挥单位,它比派遣单位更适合做派遣人。

2.工伤申请人是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不掌握工伤的第一手资料、证据,难以判断是否为工伤,需不需要申请工伤。派遣单位不愿申请工伤后30日,劳务工才可自己申请,这样做已经错过了工伤申请的最佳时间,时间越长,证据越难保存和获取。受派单位因为不负责缴纳保费和工伤申报,就失去了为派遣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更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减少他们受工伤的概率的主动性。

3.工伤赔偿没有完全社会化。派遣单位因为要承担部分赔偿经济压力,而倾向于选擇不给派遣工缴纳工伤保险。毕竟派遣工受到工伤不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的疏忽引起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引起的,用工单位需做出补偿。此规定不易搜集和提供证据,如何补偿的规定不具体、不明晰,事实上难以操作,只能在出现赔偿诉讼时由法官裁决。

二、劳务工工伤保险缴纳的衔接

1.劳务工工伤保险缴纳单位的衔接。一是用人单位缴纳情形。这是最常见的缴纳方式,此模式下,用工单位不必为派遣员工缴纳保险,但须核实及监督用人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因为用工单位须承担工伤保险连带责任。此外,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为员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在派遣工这一特殊主体工伤责任承担中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二是用工单位缴纳情形。用工单位为劳务工的使用单位,从使用角度讲,劳务派遣单位无须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指示权是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依据,这与美国的做法一样。在美国,认定为被派遣劳动者雇主的主要依据为是否对被派遣劳动者具有实质指挥权或者控制权,具有实际管理指挥权按照雇主对待。反之,不能作为雇主对待。

2.跨地区派遣工工伤保险缴纳的衔接。跨地区派遣在劳务派遣行业十分普遍,如何为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效保障劳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成为劳务派遣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和其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应以其注册地缴纳社会保险为宜;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社会保险,应以其生产经营地参加社会保险为宜。此外,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有的地区要求用工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法律应在该领域做出统一规定,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三、劳务工工伤申报的衔接

1.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中的工伤申报衔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应向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保统筹地区的主管部门提出。该模式下,派遣员工出现工伤,由用人单位进行工伤申报。

2.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申报衔接。该模式下,派遣员工出现工伤,在进行工伤申报时,笔者认为,可以选择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两种方式进行工伤申报,具体衔接为:如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同一地区,应由用人单位进行工伤申报,用工单位承担协助责任;如选择由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申报时,工伤的申请、审批、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的申报,这一申报模式在跨地区派遣中应逐步成为主流模式。

四、劳务工工伤支付责任的衔接

1.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情形。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在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应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均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在其参保地办理。我国还就农民工这一特殊劳动力未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出台了专门规定,如农民工出现工伤或被诊断为患职业病,则需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一系列手续,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情形。比如上海市规定,派遣单位未在上海依法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派遣人员受伤时,用工单位先行承担连带责任。扬州市规定派遣至本市区域范围内的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后,工伤事故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共同处理,并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但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是因为用工单位未委托劳务派遣企业的情形,则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派遣协议约定责任情形。双重劳动关系:如在一家单位工作时,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由其受到事故伤害时所在的单位负责。双重劳动关系理论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两个劳动关系相互独立,二者之间互不影响,根据劳动法原理,这二者也当属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都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为缴纳社会保险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如果其中一个雇主未缴纳,则缴纳社会保险的雇主不能免除未缴纳雇主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就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进行约定,二者之间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法律应予以保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合同法上两个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依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就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约定签订协议的,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应按照二者之间签订的协议执行,即法律规定上为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承担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的责任应由用工单位负责,部分责任二者有重合,重合部分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承担另一方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派遣协议的约定比例,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4.跨地区派遣中责任承担。我国社会保险目前为省级或县(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取决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缴费高低。一般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较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也相对较高;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相应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也相对较低。笔者认为,在跨地区派遣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两个地区的保险待遇的差异问题。解决方式,一是全国工伤保险缴纳基数的统一;二是在保险缴费时,可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约定在缴费标准较高地区参保;三是由用工单位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弥补工伤保险待遇较低的问题。

5.未参保情况下责任承担。在劳务派遣中,未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法律就被派遣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涉及两个方面的衔接,其一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者,其二为按照什么标准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笔者认为,被派遣劳动者未参保的,工伤保险责任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由用工单位负责。

总之,立法者应从更深层次考虑,如何做好劳务派遣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从工伤保险的缴纳责任、工伤申报责任、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等,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保险制度,使两项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做好衔接,有效维护劳务派遣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

參考文献:

[1] 曹艳春.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 李海明.劳动派遣法原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3] 李海明.劳务派遣法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4] 黄振东.论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中的几个特殊问题[J].人民司法,2009,(19).

[5] 王全兴,成曼丽.劳动派遺中的雇主责任划分[J].中国劳动,2006,(4).

[6] 杨兴坤.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设立[J].中国社会保障,2014,(10).

[7] 张玲,朱冬.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J].法学家,2007,(4).

作者:刘彦国 陈曦

第3篇:劳务派遣制度法律分析

摘要:法律规范的缺位和巨大的利益空间使得劳务派遣发展异常迅猛。劳务派遣产生有其必然性。相对于传统的雇佣方式来说,劳动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个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劳务转包

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及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出现了劳务派遣井喷之势。被称为“中国第一劳动力派遣用工案”——被辞员工徐某诉肯德基案一审宣判,引起各界关注。华为斥巨资买断工龄、沃尔玛紧急裁员等事件更是在社会上影响巨大,劳务派遣公司屡屡成为“道具”,最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如何看待劳务派遣?如何使其步入法律的轨道?也成为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

一、我国劳务派遣发展及现状

(一)劳务派遣产生的社会原因

在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端于上个世纪中晚期,鉴于各国驻华使馆及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对国内劳动力的需求而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我国成立对外服务公司,与被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广州市第一批劳务派遣公司应运而生,时间大约在1986年左右,此为劳务派遣的雏形阶段。

而后,国有企业的改革使大批产业工人失去了“铁饭碗”,劳动者们或与原单位重新签订定期合同,或“买断工龄”,成为下岗职工;城市的扩张导致农村耕地大量流失,产生了众多无地农民,大批剩余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形成汹涌的民工潮;高校的扩招使得很多大学生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不得不面临“毕业即待业”的窘境。一边是劳动力人才市场有限的就业空间,一边是不断膨胀的就业队伍,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无法满足就业需求的时候,劳动者们不得不转向短期、流动频率较高的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在解决灵活用工、实现多渠道就业以及储备人才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使得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关系应运而生,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快速发展[1]。

(二)劳务派遣存在的必然性

劳动派遣市场之所以出现异常“繁荣现象”,是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的:

1.降低用工单位的管理成本。采用劳动派遣用工方式,招聘、培训、考核、工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一般劳动管理事务大多由派遣单位负责,用工单位极大地降低一般劳动管理成本,提高自身效益。

2.有利于用工单位转移用工风险,规避责任,减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和劳动派遣单位订立劳动派遣协议,由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和派遣劳动者只有劳务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劳动纠纷。

3.降低用工单位的用人成本。由于有劳动派遣单位的派遣服务,可以减少内部人员储备,降低固定人工成本。同工不同酬为企业大量压缩了工资,也是企业乐于选择劳务派遣的原因。

4.对于政府来说,有利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劳动派遣单位具有广泛的就业信息和更为灵活、广阔的就业空间,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

5.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基本属于无本获利。这种行业无须多少投资、无须兴建厂房、无须购买设备、无须生产产品,仅仅需要联络与公关,对于经营者而言既无经营风险,又能无本获利。

(三)劳务派遣现状

目前,劳务派遣的发展可以概括为:发展迅速、市场广阔、亟待规范。从区域分布看: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发展较快、规模较大。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 518家,其中,经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 010家,以上海为例,上海逾千家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真正具备资质的仅26家[2]。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使用的派遣劳动者约有2 500万人。从行业分布看。采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如电信、银行、餐饮、邮政、家政、电力、铁路运输、零售等行业。电信系统中电信、移动、网通、联通四大集团共有职工118.3万人,其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4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0.5%[3]。从就业人员情况看,通过劳务派遣就业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4]。

二、劳务派遣制度的弊端

劳务派遣引起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劳动者尤其弱势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机制不同,形成模糊地带,“一对一”的劳动关系转变成复杂的“三角关系”,容易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留下很多“扯皮”的空间,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踢皮球”;而劳动者面对复杂的关系更加无助,再加上维权意识和能力所限,基本上输多赢少。在实践中,其弊端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劳务派遣机构数量繁多,资质良莠不齐;二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劳动关系不明确;三是工资支付不透明,暗地赚取“管理费”;四是用工单位劳动保护政策不到位,派遣员工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五是同工不同酬。派遣员工往往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报酬待遇低,不享受用工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5]。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劳务转包”,近两三年来,一些派遣机构已将触角延伸至正规劳工,甚至发生将正式劳工解雇再重新派遣的现象,这就是“劳务转包”。一些不规范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由于自身实力不够,不能开设分支机构,转而通过跟所谓“合作伙伴”、“外包联盟”等相互合作互为代理从而造成劳务派遣的层层转包现象,由此带来了大量潜在的劳动纠纷,严重影响了劳动派遣在我国过的正常发展[6]。

三、劳务派遣制度立法完善三部曲

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再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即将出台《意见》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制度立法完善的三部曲使得劳务派遣逐步进入法律规范的轨道。

虽然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制度引发的争议从未间断,但《劳动合同法》比较《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大力规范还是显而易见的,突出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不仅将“劳动派遣”写入章程,还用相关条款对劳动派遣中的三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限定,规定了针对劳动力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针对“管理费”,《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特别规定》的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了详细规范,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且不得再收费用。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同工不同酬”,新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第63条还规定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此举将有效缩小双方薪酬差异。

针对“社保待遇过低”,新法第58条规定,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此外,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社保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针对“劳务转包”已经成为我国劳动派遣市场上最具危害性的一颗“毒瘤”。新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从而为铲除劳务转包这颗毒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7]。

外界曾对国务院法制办主持操刀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寄予厚望,该条例对劳务派遣做出一些细化规定,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2008年9月19日正式颁布的实施条例并没有正面回应外界对《劳动合同法》最关切的问题,包括劳务派遣的严格定义。内容仅有38条实施条例略显单薄,对劳务派遣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定义,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因此,外界进而将目光聚焦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希望能够进一步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对《劳动合同法》阐述不清的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然而,从人保部2008年11月25日版本的《意见》草案稿看,并没有对外界一直关心的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建议将来出台的《意见》可以吸收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把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权利落到实处,健全与之相关的工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监督机制等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8]。同时对劳务派遣“三性”即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也应加以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艳华.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常凯,李坤刚.必须严格规则劳动者派遣[J].中国劳动,2006,(3):18.

[3]李晖.发展与隐忧——我国劳务派遣现状之我见[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5,(5):31.

[4]吴宏洛,陈月生劳务派遣:规范与发展[J].东南学术,2007,(2):125.

[5]陈德喜.浅谈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劳务派遣的规范与发展[J].华商,2008,(2).

[6]李媛.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新活法[N].中国经营报,2007-11-05(C02).

[7]劳务派遣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http://www.sina.com.cn 2007-12-11南方日报.

[8]问清泓,宋晓波,等.逆向劳务派遣之法律因应[J].法律适用,2008,(10).

作者:李丹丹 魏 壮

第4篇: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鞍山市金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制度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

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

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

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

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

开一次。

第二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

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

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

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

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

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

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

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

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

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 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

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

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

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

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

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

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 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

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

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

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 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

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徐州市启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14年6月

第5篇: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

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 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

安全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我公司向劳务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员工,必须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

第三十条、我公司与劳务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充分保障劳务员工的劳动安全权利,载明岗位性质、职业健康危害及劳动安全保障等事项,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实际情况为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劳务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务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员工的安全管理档案。不得强迫劳务员工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劳务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主动接受教育培训、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如实报告,积极参与事故抢险和救援。 第三十三条、我公司派遣的员工,如需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保管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十五条、在工作中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将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6篇: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川省公司工资指导线》,按照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工作特殊性,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特制定本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我公司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工资调整幅度不超过本劳务派遣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5% -10%原则。

第二条 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特点,与劳务派遣公司经济效益挂钩,建立劳务派遣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两项,以职工的生产、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奖惩记录、专业技能,以及本劳务派遣公司实际工作年限等指标综合考核职工薪酬。

第四条 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依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晋级档次。以调动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积极性,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工资调整重点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科技人才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资模式: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2、提成薪酬,在劳务派遣公司财务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提成薪酬。

第八条 年薪制考核指标与单位资产增值幅度、业绩的提高、劳务派遣公司业务管理、安全生产等重要指标挂钩,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九条 年薪制须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月薪制

第十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职工。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等。

第十二条 计时工资结构:

计时工资总额=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专业技术职称津贴+资金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等指数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一定百分比。

二、岗位工资:

根据职务高低、所在岗位的职责、专业技能、工作绩效等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坚持变岗变薪原则,晋职晋薪、降职降薪。

三、绩效工资

1、根据职工生产任务、经营指标、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成绩确定:

(1)由部门提供各自完成生产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 (2)由部门提供职工的出勤率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3)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测算出当月职工定量或定性应完成生产任务及工作绩效,确定每位职工绩效工资水平(计件工资)的计算数据。

2、绩效考评与各自生产经营利润指标挂钩。(绩效工资考核标准=出勤率+岗位职责履行+每月生产任务完成经济指标)

四、计件工资:指对己完成的工作任务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1)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应发计件工资=计件单价×正常工作时间完成量+计件单价×150%×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量

五、工龄工资:

(1)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确定,鼓励职工长期、稳地为劳务派遣公司工作 (2)工龄工资按 元/年递增,即每工作满一年后按

元/月执行,职工工作年限没有连续者不计累加工龄工资,务派遣公司之日起计算工龄。

六、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1)生产(业务)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其他奖金。

七、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2)保健性津贴; (3)技术性津贴。

八、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曰和公休节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职工年薪超过12万(含12万),由本人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工资调整

l、劳务派遣公司鼓励职工积极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多做贡献。职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在年终将职工绩效考核材料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予以晋级调薪或奖励。

(1)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终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对职工完成任务绩效考核,以及职工的生产技能,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职工的工资水平。劳务派遣公司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晋升、降级或调整薪酬的重要依据。

(2)被评为优秀管理者、优秀职工的,劳务派遣公司给予工资调级奖励,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3)升职、降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职工的业绩或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变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作工资相应的调整。

(4)对管理人员或职工降职留用时,原工资额调整到新岗位工资额。 (5)对违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给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尚不构成辞退处理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给予调降工资处理。

(6)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被评为差或工资级别连续调降两次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奖项:

3、劳务派遣公司坚持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奖励机制,对职工的奖励为:通报表扬(年终评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晋级加薪加升职等。劳务派遣公司对表现突出、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特殊奖励。

(l)为劳务派遣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活动中绩效突出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2)全勤奖:职工全年无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记录,领导安排的加班无不参加的职工,每人奖励____元/年。

(3)优秀职工奖(创新奖、绩效奖)、优秀管理人员奖: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绩效、贡献大小评定。

第十五条 职工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根据职工专业技能、完成生产多少、贡献大小提出工资调整意见,经劳务派遣公司考核后给予调整其工资,职工新调整工资自劳务派遣公司批准后实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 根据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针对职工薪酬管理的重要性,机密性和高度准确性,确保职工薪酬有效发放。

第十七条 职工薪酬实行月给制,薪酬计算时间按日历作业每月1--30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应书面记录支付工资时间,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 新进职工以报到之日起按日计薪,25日后到职者,当月薪酬并于次月薪酬发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_ (2)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费月; (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第二十条 薪酬审批

职工试用期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其本人实际工作能力确定工资额。职工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能力,按其工作岗位考核(完成计件任务多少),确定职工本人工资。

l、薪酬发放时间:每月工资于次月一日发放,如遇节假曰则提前或顺延发放。

2、薪酬发放方式:职工工资均以现金形式发放,若职工发现.当月工资有误,可以到财务部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负责解释,自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

2015年12月15日

第7篇:劳务公司规章制度

( (共 共 2 2 篇) )

劳务公司规章制度 (共 2 篇)

劳务公司规章制度篇一: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参考文本)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 合同的派遣员工。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二)招聘方式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三)劳动合同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

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 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 待遇。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五)培训考核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

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六)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 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七)社会保险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

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九)附则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篇二: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第三条、第四条、由总经理提名各部门负责人。

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 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第二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定。

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

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 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第十六条、我公司每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

入;(四)交纳税费;(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六)利润分配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 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第四章 劳务派遣管理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 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 份证件。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

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篇三: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第三 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第二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四)不服

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 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第十六条、我公司每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四)交纳税费;(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六)利润分配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 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第四章 劳务派遣管理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

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 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用 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深圳市聚豪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2 楼回目录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劳务公司规章制度 | 2016-09-18 8:22 为了规范劳动派遣用工管理,企业如何及时运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调整 l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的机率。在给员工构建和-谐工作环境的同时,以有效合法的规章制度保障企业的稳健经营成为了每个重视企...为了规范劳动派遣用工管理,企业如何及时运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的机率。在给员工构建和-谐工作环境的同时,以有效合法的规章制度保障企业的稳健经营成为了每个重视企业发展的管理者所面临的新挑战。下面是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二)招聘方式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三)劳动合同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 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

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五)培训考核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

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六)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 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七)社会保险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

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九)附则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第8篇:劳务公司管理制度

1. 目的

劳务公司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各项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使各项目、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形成一个责任明晰、奖惩分明、运行有序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鑫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管理职责

贯彻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项目部依法进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与协调等工作。 5. 具体内容

5.1. 总则: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素质、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和员工奋斗目标的实现。 5.2.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2.1. 员工必须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2.2. 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提出。

5.2.3.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检举的权利。

5.2.4. 员工可按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享受劳动、休息、工资等各项待遇的权利。 5.3. 劳动合同

5.3.1.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公司员工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5.3.2. 入职:员工入职前必须对员工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出具"身份证原件"、"外来人员务工"等证明,并保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入档;员工有病史或不适于高空作业、重体力活作业、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说明,员工不得谎报或隐瞒个人情况。

5.3.3. 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执行1至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公司有权即时辞退。 5.3.4. 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1

5.4. 纪律

5.4.1.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2. 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5.4.3. 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做到当日工作当日毕。 5.4.4. 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生产,保持施工环境整洁有序,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5.4.5. 员工应忠诚企业,严禁无中生有、谣言惑众、搬弄是非。

5.4.6. 同事间团结友善、互尊互重,发生矛盾找工地负责人协助解决;严禁相互谩骂、打架斗殴。

5.4.7. 严禁嫖娼赌博、酗酒闹事。 5.5. 考勤和请假制度

5.5.1. 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

5.5.2. 考勤由各班组长统一负责,员工必需当日和班组长核对好工日,每月做一次总核对,并签字认可。

5.5.3.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组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

5.5.4.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5.5.5.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或中途离岗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5.6. 工资福利

5.6.1. 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府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5.6.2. 员工工资由公司管理人员按员工职务、职称、劳动技能、工作态度、贡献大小综合评定。

5.6.3. 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 5.7. 安全质量

5.7.1.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班组,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相应的处分。

5.7.2.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时刻牢记“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听取公司的安全教育和班前讲话和安全技术交底,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

2

作业。

5.7.3. 特种工种作业必须经职业部门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经所在班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岗。

5.7.4. 严禁带病作业、酒后作业、超负荷作业。

5.7.5.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以国家规范和标准为施工准绳,坚持文明施工,精心施工,并在施工中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质量要求、技术指导和工作安排。不得顶撞、谩骂甲方管理人员,如有争议,可找公司领导协调解决。

5.7.6. 严格把好质检关,前道工序未达到施工标准的,坚决不充许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对发生质量事故的,一定要查明事故原因,并即时制订整改措施。 5.8. 卫生守则

5.8.1. 不乱倒饭菜、不乱扔杂物、不随处大小便。 5.8.2. 保持宿舍清洁有序,被子床单叠放整齐。 5.9. 奖惩制度

5.9.1. 本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

5.9.2.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9.3. 对以下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

5.9.3.1. 维护本公司利益,使公司免遭经济或财产损失的,经公司核实确有其事,予以一次性奖励;

5.9.3.2. 提出并实施重大管理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9.3.3. 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9.3.4. 对公司管理人员不称职行业进行举报,经公司核实属实,予以一次性奖励; 5.9.3.5. 见义勇为,对国家、社会做出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9.3.6. 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个人称号”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无限额。

5.9.4. 对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及相应的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处分为警告、记过、开除。对于员工的经济处罚及相关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5.9.5.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5.9.6.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5.9.6.1. 早退或中途逗留在半小时之内的;

3

5.9.6.2. 不戴安全帽、穿拖鞋、特种工作业不配戴防护用品的; 5.9.6.3. 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的; 5.9.6.4. 在工地上吸烟的;

5.9.6.5. 在生活区乱倒饭菜、乱扔杂物、随处大小便的;

5.9.6.6.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5.9.6.7.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5.9.6.8.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5.9.6.9. 非信号工作业人员,擅自动用信号标识指挥作业的。 5.9.7.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0-2000元的罚款: 5.9.7.1. 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5.9.7.2. 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5.9.7.3. 顶撞、谩骂管理人员的;

5.9.7.4. 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5.9.7.5. 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5.9.7.6. 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原材料浪费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5.9.8. 第五条 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的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5.9.8.1. 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5.9.8.2. 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5.9.8.3. 损害企业形象,给社会、给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5.9.8.4. 擅自挪用本公司资金和财产的;

5.9.8.5. 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5.9.8.6. 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5.9.8.7. 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5.9.8.8. 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5.9.8.9. 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5.9.8.10. 5.9.8.11. 5.9.8.12. 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泄露或出卖商务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的;

5.10. 成本控制[按照集团成本控制管线相关制度执行] 5.11. 安全管理[按照集团技术管线安全部相关制度执行] 5.12. 合同管理[按照集团运营管线相关制度执行] 5.13. 信息管理[按照集团人事行政管线相关制度执行]

4

6. 附则

6.1.1. 本制度解释权属

6.1.2. 凡进入本公司人员必须认真阅读以上条款,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各项规定,凡因违反以上条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因此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公司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7. 支持性文件

第9篇:建筑劳务公司管理制度

员工工作守则

1.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一切为用户想的观点。

2.努力学习专职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技术、业务能力素质。

3.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按期完成施工。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动、听从指挥、令行禁止、遵守作息时间,维护生产、工作、生活正常秩序。

5.爱护公司财产、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及施工成果。厉行节约各项成本,维护公司和合作方利益。

6.机关及派出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以身作则、认真履行合同合约。

经营管理制度

1.劳务业务的承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对施工业务的合同签订、由总经理或授权人代表公司签订:

2.经营部及时做好劳务业务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对公司承揽的业务信息及时向经理汇批,确认后、积极开展业务承揽工作。

3.劳务业务经营洽商,应对合作方资质、资金、信誉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以避免公司重大经济风险。

4.劳务业务承揽应分析公司劳务人员技术、设备、工期及备用资金等能力。必要时经营部应牵头公司劳资、经营、工程、财资等相关人员共同研究。

5.业务合同签订后,经营部应配合劳资部、技质部、财资部做好劳务施工的进场与合作方联系等前期工作交接。

6.经营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准备、签订工作、编号、登记、存档、执行情况检查等工作。承包合同原件由经营部保管、复印传至财资部和分管经理。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1.公司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领导的施工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派出劳务队伍根据规模和形式。以项目部或施工管理员及班组长组成技术质量管理小组。

2.劳务合同签订后,技质部应及时取回施工专项图纸或相关施工文件资料。总工程师审阅后。项目管理人员应组织主要劳务班组进行学习。并提出图纸自审记录抵返工程师审核形成正式记录并及时报施工单位做为会审内容。

3.根据劳务施工技术需要和要求,配备相应技术资料、标准图等,做好施工技术准备工作对施工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由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技术方案。

4.劳务施工班组应及时参加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的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工作,并对艾底传达到现场作业人员.

5.施工班组认真执行行业技术规范、规程施工操作要求.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做好事前准备、事中控制、事后自检和检验,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6。各种特殊工种均应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做好施工作业,并保证作业质

量。

7.承包作业范围为部分工程时,专项施工员(工长)应参与总承包单位工程的相关管理、并负责做好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包括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技术复核、相关技术资料记录编制、报验各项施工登记等工作。

8.对自备或总承包单位配备的施工机械、设备等。作业班组均应在使用前试运行检查,符合后投入使用施工材料在使用时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工程管理人员报告,并在得到明确答复后续使用。重要材料使用报告及情况,应记录备案

9.履行总包单位对施工技术、质量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发现技术或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且应达到质量要求。

10.技质部对施工班组作业质量管理定期自检。重要工程或技术项目。由总工程师带队。并及时解决班组反馈的有关事项,做好与总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11.根据总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意见和公司自检情况,及时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质量工作评定、调整和奖惩。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公司由分管副经理为领导,组成文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派出的劳务队伍由项目部或施工管理员及班组长组成文明、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2。根据劳务业务规模和特点,派出施工管理员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均为兼职形式班组安全员,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生产的全过程

3.及时做好或接受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专职安全员及班组长应严格执行各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交底要求操作。

4.安全科及工程部应认真做好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人员的持证上岗等工作。提高特殊工种、技术工种人员技术和安全素质,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5.公司根据工程施工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作业情况和季节施工特点,组织定期、不定期,常规或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促进文明安全施工。

6.派出劳务队伍应认真接受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指导。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按要求组织整改。

7.施工过程中专、兼职安全员应密切注意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及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总包单位项目部及公司安全科汇报、并按规定做好整改等工作。

8.公司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表现,对认真执行安全规定、在现场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等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作业(指挥)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定,且不服从管理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班组、根据违章情节,给予批评、辞退或处以经济处罚。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1.公司在职或聘用的劳务人员均由公司劳资部负责管理。

2.劳务人员应将有效的身份证、各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本人照片二份交劳资部分类登记造册,并注明联系电话。

3.劳务人员参与本公司劳务活动前,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务用工(个人或班组)合同,并接受公司劳务指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

4.劳资部、财资部根据劳务人员派出情况,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劳务人员

劳动保险事宜。

5.劳务人员调配使用由公司工程部和资源部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劳务人员或班组应服从公司调配,并及时进场。

6.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由公司财资部依据劳务合同有关规定,统一造册发放。领取时应由本人或班组长统一签名后领取。

7.劳务人员劳保用品原则上由公司统一代发,个人作业工具由劳务人员自行配备或班组负责,属于由公司或总包单位配备的劳保用品由公司负责。

8.劳务人员违反总包单位有关规定或公司劳务合同,按违约论处,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派出人员管理制度

1.工程部根据承接劳务合同的需要,拟定派出管理和劳务人员计划,并与劳资部协调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2.按劳务合同要求,公司派出人员的管理主要由工程项目部或专业施工员负责现场施工计划安排、调配、分工和分配工作。

3.工程部负责对派出项目部或专业施工员的业务管理,工程项目部或专业施工员负责对各班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管理,作业班组长应负责各自作业人员的管理。

4.公司派出人员均应遵守行业有关规定,派出项目部或专业施工员应听从、配合总包单位做好项目工程施工各项管理工作。

5.派出项目部或专业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情况,对作业班组做好相关技术交底,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检查、工程报验、工程量计算以及相关签证等工作。每月做好管理人员考勤、上报等工作,

6.劳务作业班组应依据现行规范、标准按施工图纸等要求,按施工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作业班组应按有关要求组织整改,对总包单位要求有疑义的,应通过管理人员向总包单位反馈。对不服从指挥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汇报、处理。

8.工程部、劳资部应定期了解、检查、指导派出管理和劳务人员工作、生活等情况,协助派出管理人员做好施工工作。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公司机械设备均由财资部备案、劳资部管理。

2.劳资部负责建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每半年时机械设备进行一次设备使用。损耗情况检查、登记。

3.对需要新购置设备时,有工程部根据承接要求,编制计划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公司设备情况,审核后报经理批准购置。

4.对应外送专业机构检查的强制性校验设备,劳资部应负责或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校验检查工作。对安装后应检验。试运行的机械设备、由工程部协助项目部做好检验工作。

5.因工程施工需要租凭的机械设备,由工程部负责协助项目部做好机械设备的租凭工作事宜。

6.由劳务班组自行负责的小型机械设备、工具,项目部应协助劳务班组做好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维护等工作。

7.机械设备应按相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安装、调试,各部件、附件、仪表等应齐全、有效、安装后项目部应通知总包单位组织安装验收。

8.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操作,对应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做到定机、定人、定岗。

9.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机械常规维护、并及时记录。

11.工程完工后机械设备退场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保养或维修。 11.大型机械设备按安装、试运行、检验等工作应遵从总包单位管理要求,进行安装验收及拆卸工作。

12.公司机械设备存放符合机械设备存放要求,对贵重设备由劳资部统一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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