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分红保险

2023-01-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投资分红保险

保险投资与我国保险业制度创新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际金融创新成了国际金融活动的主流。金融机构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充分利用金融创新理论,更新经营管理理念,重新配置其资源,并改进资源配置方式。国际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创新中发展的。如网上保险、银行保险、保险风险证券化等,都是保险创新的成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认为,“创新是推动保险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保险创新是保险业在经营活动中依据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所进行的观念、技术或产品等方面的创造性变革,主要包括观念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组织创新等方面。

我国保险制度创新是指顺应现代保险金融化的发展潮流,改变传统保险经营理念,突破保险经营仅局限保险承保范畴的制度安排,实现保险保障与保险投资并举,构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保险业与金融市场协同发展的新的制度安排。高效的保险投资是保险制度创新的动因,也是保险制度创新的结果。

一、保险制度创新的背景与内涵

目前,国际保险业保险制度创新,是在国际经济、金融出现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趋势背景下的一场保险制度的变革。

金融和保险服务的一体化是指各自的产品及服务被相互采用,从而形成业务交叉与融合。近来年,一站式金融服务成为金融业的一种发展趋势。对客户来讲,通过一个金融服务机构获得所需的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这的确是非常便捷。金融与保险一体化客观上是因为市场竞争激烈、金融管制放松、客户寻求成本更为低、更便捷的金融服务等多种原因。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业现代法案》,使得在美国——这个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上,银行、保险与证券的分业经营模式被打破。具有代表性的花旗与旅行者的合并案,已成为银行与保险公司间最大的并购。随着国际性金融、保险集团在不同市场发展以及金融管制的放松趋势下,金融与保险业也呈现全球化的趋势。全球化的趋势推动了保险业在保险制度、产品及服务上的完善与创新。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业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的共同做法。20世纪后期,国际保险业在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进行了保险制度的重大变革,完成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保险金融化、证券化成为基本发展趋势。目前,国际保险业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高度融合的新的平台上运作,实现了保险经营的一次“质”的飞跃。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业在运作中存在很多缺陷,有很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特别是在保险投资问题上,与现代国际保险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我国保险经营长期“一条腿”走路的制度安排,制约了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进行制度创新,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实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二、保险制度创新的环境

国外成熟和发达的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保险制度创新是建立在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因此,进行保险制度安排的重大变革,需要逐步完善我国保险制度创新所需要的企业基础和市场环境。根据我国的现状,首先,建立现代化的保险企业制度。要解决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及其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其次,完善保险经营的市场环境,尤其是保险投资环境。重点是完善保险投资所必须的政策法规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是实现我国保险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险创新的平台。

首先,要改革和完善政策法规环境。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十分严格。从表面上来看,这些规定似乎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体制模式和发展模式都处于转型期、经济增长率和经济变量波动率相对都很高的国家中,这样一种规定有可能将保险公司置于巨大的负债风险之中。然而,如果只是简单地改变或放松保险投资的监管规定,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很不成熟、投资性很强,保险公司投资人才匮乏的情况上,又有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重大的资产风险。因此,只有积极稳妥进行政策法规的改革。

其次,逐步完善资本市场。要解决保险业投资的两难问题,满足保险业的强投资需求,必须将保险投资问题提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具体来说,应当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同时强化保险公司适应能力,实现保险投资的多元化。第一,政府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从总体上看,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第二,逐步扩大寿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业务范围,放开投资业务和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区别对待,逐步有计划地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第三,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而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其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

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分工范围的限制,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单一,缺乏创新的基础。鉴于此,对于国际上出现的金融业务一体化的趋势,我们要谨慎地对待,既不可视而不见,又不可盲目追随,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一体化,为保险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

实现保险业与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现阶段保险制度创新的基本目标。保险投资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衔接的纽带,是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

国际保险业发展的趋势表明,现代保险越来越离不开保险投资,保险投资是保险业的重要利润来源,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正是由于保险投资这条纽带,保险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缔结了不解之缘。

首先,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上一个正在不断成长的重要参与者。它们承保各种不同的企业和家庭风险,从而推动其参与经济与金融活动。在盈利性的驱动下,它们也已成为全球广阔金融市场上日趋重要的投资者和金融媒介。它们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创新的保险方式,为金融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并在新金融工具的开发进程中搭起了银行与保险产品间的桥梁。保险与再保险公司拓宽了金融工具的范畴,提高了市场参与者的多样性,并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和规避风险创造了新的机会。与此同时,它们还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及其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有着深厚的经济背景。回顾上个世纪的90年代,我们可以看到,费率疲软与低债券收益的环境刺激着创新,从而促使保险与资本市场之间出现了某种对接。保险公司在这一时期致力于将其庞大的投资组合与融资渠道进行多元化。例如,在信贷衍生市场上他们正成为日益重要的参与者,帮助银行对其信贷风险暴露头寸进行套期与多元配置。在融资方面,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发行了融资安排(FAs)与担保投资契约(GICs),这一发行量很快上升到大约400~500亿美金的规模(J.P Morgan,2001)。对市场参与者的调查表明,这些基金一般都投向与FA/GIC有相近到期期限的高收益证券,以便得到正向的收益。但在2001年,信贷与股权市场的恶化及与“9·11”相伴而来的大量索赔严重影响了保险人的利润,并引发了一些能力较弱、较低等级的机构倒闭。由此,在保险需求增加过程中,对新活动中风险的日益重视,对保险费率的稳定这些考虑导致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他们的资本市场活动。

其次,金融市场为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环境,为保险资金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有效运作提供了空间,为保险业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共发展,最终达到利益共享创造了条件。保险业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一方面表现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即保险资金存入银行可以商谈利率,允许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使保险资金进入消费信贷领域和房地产按揭业务,允许保险资金投向有长期稳定回报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允许保险资金涉足风险投资领域等;保险资金介入资本市场,即允许保险公司单独或者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组建独立的保险基金进入股市,或者支持保险资金从目前间接进入股市转为直接进入股市。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有三大拉动作用。一是保险产品更趋向投资型;二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三是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由互助型向股份制转变。

我国保险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其困境迫使它们进行整合。保险投资同样是我国保险业与资本市场整合的重要纽带。

四、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目标

随着国际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的推进,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的日益融合,成为当今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它为我国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宏观环境,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资产收益率低、“利差损”问题使中国保险业将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市场结构不完善、功能存在缺陷使资本市场发展陷入泥潭。为摆脱这一困境,需营造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整合的基础环境,制定符合国情的制度安排,使中国保险市场深度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与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以达到利益共享,并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最终摆脱各自的困境。

首先,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保险业的竞争使得保险经营利润空间日趋窄小,保险投资利润成为维持保险生存发展的基础。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资本市场中。现阶段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完善,但是资本市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规范和完善。中国保险业不能坐等资本市场规范和完善以后再发展,必须与资本市场同步发展、规范和完善。保险业急需的资金运用人才只有在发展中才能不断吸收引进和培养提高。

其次,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中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资本市场的完善、规范和发展需要一大批理性的机构投资者,需要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保险业就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中国金融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并不影响保险业在资本市场上发挥作用。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会越来越大。

吴小平指出,保险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已经不是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而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实际上,中国保监会正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和调研,正在探寻新的制度安排,积极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的进程。

五、推动保险制度创新的举措

实现保险可持续发展,需要高效的资金营运,高效的保险投资必须在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系上,进行专业化资金营运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探索并建立高效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体系,是当前重大的保险制度创新。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2003年保险发展论坛上指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并不一定等于资金投资收益的提高。积极探索合适的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业进一步进入资本市场,提高投资收益率,防范风险的内部条件。吴小平进一步解释道,由于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都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资金,而不像一般资产管理公司那样吸收社会各界的自由资金,所以这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被认定为保险相关企业,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并不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可以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现阶段我国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的新的制度安排。

当然,在现有体制下,要充分释放我国保险业所蕴涵的巨大创新能量,还应该注重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1)创新与WTO规则;(2)创新与市场关系;(3)创新与运作条件关系;(4)创新与监管关系。因为保险创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创新扩大市场来获取更多的新资源,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得到保险市场的认同,因此,善于研究分析市场需求是保险创新的关键。其次,保险创新究竟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备相应的运行条件和制度条件。缺乏一定的客观条件或者监管制度的保证,都难以充分发挥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特别是,保险创新一般在提高保险效率的同时也带来风险,加大了监管难度。而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保险创新与原有监管体制有着更为直接的冲突。因此,尽快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体系,既是控制保险创新风险的需要,也是推动保险创新发展的需要。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作者:梅雪松

第2篇:保险投资功能及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发展

摘 要:本文对保险的投资功能展开探讨,对相关概念的进行定性研究,总结出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发展的阻碍因素。本文对我国保险体系具有一定的完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关键词:我国;保险投资;投资功能;产品创新;因素分析

一、保险的投资功能

保险除具有储蓄功能外,还具有保障功能。保险的保值增值包括两种收益方式,即纯承保保费收益和间接投资收益。纯承保保费是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的保费而缴纳给保险公司的那部分资金。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利率风险或购买力风险的利损差等系统性风险的出现,而且由于保险的承诺特点,当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以保单为纽带建立起承诺关系,此时的保单是以当前签订时的通膨率为依据的,很大程度上会和未来的通膨率有所不同,这种通胀率的时间差异,使得纯承保保费会遭受货币贬值的威胁,即资产贬值风险。与之相对的保费和准备金也存在着资产清算风险,具体表现为:如果股市大熊市时,会出现保险公司大量出售股票,但是部分股票可能无法完成转让交易的尴尬局面。因而此收益的获得一般很少,并且大多数情况为负。所以,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本收益方式是间接投资收益。

保险的间接投资方式可概括为银行的储蓄性投资和投资于公司证劵、政府债券、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保单贷款和其他形式的、以保值增值为主的间接性投资。从银行的储蓄性投资角度来看,它具有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储蓄功能,而储蓄并不属于投资的范畴,它更为侧重货币的保值功用。当储蓄兑现时,储蓄者所得到的资金只有本金和利息之和。可见,储蓄的投资收益在利息的增值情况,如果利息的增值为正,并且足以抵消由于通货膨胀等市场因素所导致的货币贬值的程度,则我们可以说投资于银行的储蓄性投资为正投资,否则为负投资。

二、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发展

我国自1980年恢复人保的保险业务和1981年恢复国债以来,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具体阻碍因素如下:其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成熟阻碍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体现在“资金规律较小,投机性过强”。只有在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和体系健全的前提上,才能够谈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挖掘和培养。1980年以前,我国保险业的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断层导致了推销、营销等保险的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出现了断层。“虽国家有意,但后劲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使我国错过了保险的绝好发展时机。其二,产品的开发规律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研究者认为,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取决于对其派生产品的开发。任何产品都是在发展成熟的条件下,才有时间和余力进行派生产品的开发,以充分挖掘保险产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并以货币化的手段转化为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显然,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够成熟,保险产品的开发体系还不够完善,开发力度还不够,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我国特有的保险产品规律的形成,或者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保险产品规律的发展还不够明显。因此,由于产品开发的规律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其三,我国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不完善导致金融浅化,并阻碍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金融保险机构对保险基金的再投资存在信用责任关系,保险的任务就是在更高经济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找到同等利率时最低风险的最优资本产品组合。我们要充分尊重这种保险准备金的信用责任,并适当建立和发展能提高我国相应风险管理水平的政策性措施,以促进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协调有序发展。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保险业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我国保险业应该处于安全需求的较低级层次。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储蓄功能和保障功能,储蓄功能是以银行储蓄的手段实现,保障功能的实质是保险的保费和准备金保值增值的过程。研究者提出了保险的纯承保保费收益和间接投资收益方式,即纯承保保费是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的保费而缴纳给保险公司的那部分资金,保险的间接投资方式可概括为银行的储蓄性投资和投资于公司证劵、政府债券、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保单贷款和其他形式的、以保值增值为主的间接性投资。研究者在提出这些概念的基础上,又详细阐述了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的阻碍因素。综上所述,相比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我国保险业仍存在很大的不足,要实现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必须克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产品的开发规律限制和我国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不完善导致金融浅化这些阻碍因素。只有这样才能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行业差距,建立和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昭东. 关于我国保险投资状况的思考[J]. 甘肃科技纵横,2012,02:59-62.

[2] 朱俊生,郭金龙. 试论保险产品交易模式的创新方向[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07:1-5.

作者:周旭

第3篇:投资连结保险(分红险)的优势劣势分析

【摘要】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融保险与投资功能于一身的新险种,适合于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追求资产高收益的同时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保人。本文简要分析投资连结保险(分红险)的优势和劣势。

【关键词】投资连结保险 分红险 优势 劣势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概念

由投资连结保险的名字来看,投资连结保险由两部分构成:投资,就是投资者运用自己持有的资本,购买实际资产或金融资产,或取得这些资产的权利,目的是在一定时期内获得资产增值和一定收入;连结,就是指投资与人寿保险的连结,它既可以使客户得到风险保障,解决自身及家庭的未来收入、资产安排问题,又可以通过强制储蓄及稳定投资为未来需要提供资金,所以,投资连结保险是投资与风险保障的结合。

二、投资连结保险的特点

投资连结保险的定义决定了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合的产品,因此相较于其他寿险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连结保险资金单独设立账户,管理透明;(2)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金额随资金运用的好坏而变化;(3)投资连结保险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4)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责任由保险人和保户同时承担;(5)投资连结保险可保全保单的实际价值,是对付通货膨胀的一项有利措施。具体见表1。

表1 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保险比较

不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收益与风险 保单持有人没有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归保险公司所有;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分红) 投资收益与风险由保单持有人承担;保险公司只收取管理费用;与基金类似

死亡利益 保证的保额 保证的保额+红利+额外的红利(如有)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缴费期满日的“保险费“之和加上投资账户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是保证的 分保证的与不保证的部分 没有保证;根据其投资基金的投资表现而改变;兑现时以卖出价计算

额外缴纳保

费的选择权 没有 没有 有

三、投资连结保险(分红险)的优势分析

(一)释放风险,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性

分红型保险,属于投资类保险产品。购买分红险的人在获得身故保障和生存金返还的同时,还可以以红利的方式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分红险可分配盈余来源于保险公司假设的死亡率、投资收益率和费用率与实际的差异。比如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实际投保人群的死亡率比假设的低,或者实际投资收益高于假设的收益。这些差异使得保险公司产生了一定的盈余,这就是分红险可分配盈余的来源。

投资连结分红险,不仅可以降低保险面临的风险,同时还可以保证保险人的保险费偿还能力,也能保证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付能力。通过投资连结分红险,能够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稳定性。

(二)保险的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高度统一

投资连结保险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投资连结保险在相应的产品设计上,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同时,把账户分成“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客户缴纳的保费按照一定的规则分配,分别进入两个账户。

投连险是集投资理财、保险保障于一体的理财产品,它灵活方便,收益稳健,每月一公布收益就直接计入客户的个人账户,让客户的收益落袋为安。它是当前市场上比较适合大众的一款投资理财产品。

(三)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直接与投资回报率挂钩

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代表了保单持有人对未来红利水平及分配方式的预期,它是建立在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以及保单红利演示基础上的;它是衡量分红保单经营管理,尤其是盈余分配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准,也是解决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

投资连结保险的主要优势在于保单所有人可以从经济的长期增长中获得收益。因为从长期看,投资账户的收益率通常会高于通胀率,因此能保持保险金的购买力,抵制通胀对保险金实际购买力的侵蚀。

四、投资连结保险(分红险)的劣势分析

(一)利息不固定,可能没有任何收益

对于投资连结保险来说,有一大劣势就是利息不固定,是浮动。在连结分红险的情况下,利息的变动幅度就显得更大。投资连结保险是保险产品中投资风险最高的一类产品,必须坚持长期持有;也是终身扣除保障费用的投资产品。如果年轻时保额做得比较高,退休后家庭责任减轻后保额要做适当调整。

与储蓄相比,储蓄在一定的期间内利息所得是固定的,而保险的红利是随着每年的盈余多少变化的。在分红保险推展的初期,由于保险费规模相对较小、前期费用高、准备金积累率低、可用于投资运用的资金数额较小,可能导致初期分红偏低,而且有不少保险公司首年往往无红利可分配。

(二)在一定期限内,本金不能退保

投资连结保险与投资股票基本上是一样,本金都不能退出。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人,如果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就会显得比较麻烦。因此,对于低收入的家庭和投资者来说,应该选择有固定利率的普通寿险品种。

五、总结

投资连结保险(分红险)是投资保险的新产品,有其优劣势。投资连结保险的优势主要是释放风险,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性;保险的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高度统一;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直接与投资回报率挂钩。劣势有利息不固定,可能没有任何收益;在一定期限内,本金不能退保。

参考文献

[1]许斌,秦小梅.一类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定价研究[J].时代金融(下旬),2011(10):89-92.

[2]王瑞.对引进累计式分红保险产品的思考[J].魅力中国,2011(08):45-48.

作者简介:王璐(1984-),女,汉族,辽宁人,就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主管,研究方向:金融工程。

(责任编辑:晏文)

作者:王璐

第4篇:投资分红协议

甲方(融资方)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投资方)的基本信息

投资人

(一):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投资人

(二):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投资人

(三):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双赢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投资甲方的沈阳餐饮项目(其后简称“该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需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说明

本项目属于餐饮行业,主要经营坛内酸菜快餐,为沈阳用户提供饮食获得收益。甲方负责选址,建设一个完整的店面,完善基础设施,达到正常开业水平。 第二条

乙方投资 元人名币,大写 占 门店 %分红股。同时占沈阳各家门店 %分红股。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具有按约定将投资准时转入甲方账号的义务; (2) 具有帮助乙方就该项目提供外部资源的义务(包括媒介资源、高端人才及再次融资等) ; (3) 具有对该项目发展的知情权及参与权; (4)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增资该项目的权利。 (5) 不予承担店面正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亏损。 (6) 不予承担店面正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齐种纠纷及事件。

2、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具有不断发展该项目并不断提高其价值的义务; (2)具有定期(月)向乙方通报账务明细的义务; (3) 具有该项目独立的战略方向制定权; (4) 具有该项目的管理权与运营权。

(5) 具有定期(月)按照占股比例向乙方支付纯利分红。

(6) 具有负责并解决店面正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及事件。

(7) 具有负责并承担店面正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亏损,如经营不善连续超过3 个月产生

亏损,导致关店,需在6 个月内返还乙方投入资金。

3、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 (1)乙方纯利分红达到期初投入资金时,次月起,本金不变的情况下分红相应减半,直至本协议终止。

(2) 甲乙双方均不得透漏任何投资与经营项目方面的相关信息。 (3) 根据市场形势及经营发展,甲方有权变更经营企业形式,公司连锁化运作且分红协议不变,并将新店分红权无偿分配并支付给乙方。

(4) 协议期内,出于保密约定,甲乙双方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独立经营或投资入股与本公司 经营主体相似或竞对的经营项目。 第四条、日常管理及沟通

1、双方确定: 由甲方负责该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及维护。

2、甲方负责人定期向甲方通报运营进展及财务报告。

第五条、股分红增减的原则

原则上该项目任何一个股东的股分红不能随意转让或增减。如需增加必须全体股东会议表决并且书面签字通过。如有股尔减持股份,同等条件下该项目其他股具有优先受让权。禁止外部人员持有。

第六条、投资人退出通道

1、新投资人进入时的分红股转化给内部人员套现。

2、正常运营过程中,6个月内乙方退出,甲方只退还期初投资金额的三分之一。

3、正常运营过程中,6个月后乙方退出, 甲方须在6 个月内退还期初投资金额。

4、合作年限期满 第七条、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满乙方收回当初投入资金,合同解除。 第八条、违约及协议解除

l、本合同自签署之日生效,各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 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主要约定义务,则构成违约。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 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2、运营过程中,甲方如出现虚假账目营私舞弊情况,经查实,证据确凿时,须一周内赔偿 甲方营私舞弊获利金额的五十倍。

3、如因不可抗力(天灾战争法律政策等因素) 导致该项目终止,协议解除双方皆不担责,甲方根据收回资金按照投入资金比例退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事项的说明

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期限以店面正常运营期限为准,店在协议在。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第5篇:新华保险投资渠道

新华保险的投资最新版中国人使用天然气,找新华——中石油管道联合公司,360亿。中国人活力养老,找新华,——新华养老社区股权投资计划,800亿。中国人坐高铁,找新华——京沪高铁债券投资计划,160亿。中国人用电,找新华——京能能源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华能伊敏煤电债权投资计划,国电福建电力债权投资计划,45亿。上海人用水,找新华——上海水务债券计划,20亿。湖南人上国道省道,找新华——新华湖南国省干线公路债券投资计划,30亿重庆人坐轻轨,找新华——新华重庆轨道交通债券投资计划,30亿。河北上海广西领养老金,找新华——三省市社保移交新华管理。铁路职工领养老金,找新华——全国15个铁路局社保移交新华银行,证券,央企,电网,电力等行业职工领企业年金,找新华——建行,农行,交行,中国

石油,国家电网,中粮,国家核电等50多家企业年金由新华管理。

第6篇: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26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二OOO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 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1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四、红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三条 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2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

二、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

三、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

四、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

五、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

第十七条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年度分红报告上签字,并对红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年度分红方案违反本办法的,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有权否决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精算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

一、投资收益状况;

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

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条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侵犯保单持有人

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

一、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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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分红保险产品;

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帐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帐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宜,应当事先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连结保险产品,必须事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修改亦同。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

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报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一、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二、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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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五、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六、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七、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八、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第八条、保险公司上报投资连结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产品可行性论证,包括该产品满足本办法确定的最低要求论证,和管理系统支持论证;

三、投资连接产品财务管理办法;

四、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连结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至少评估一次投资账户中的单位价值,并向保单持有人公布。公布方式需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只连结一个投资账户的连结保险,其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之和不得少于20%。

第十二条 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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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与该投资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应详细列明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

一、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

二、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

三、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四、过去十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十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

五、费用扣除办法;

六、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七、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

第十六条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十七条 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随产品一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缴纳保费。

第二十条 销售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国保监会呈报投资账户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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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账户过去五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五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

四、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

五、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

第二十二条投资账户日净赎出价值达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1%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会计年度内投资账户累计净赎出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投资账户资产30%的,或发生经营亏损的,投资帐户管理人自身难以扭转或发生可能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关闭投资账户。

净赎出为会计期间内累计赎出与累计买入之差。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或侵犯保单持有人

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连结保险产品;

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投资分红协议书

运营方(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因业务发展需要,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小写200000元),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经营项目及范围。 东南亚电商、贸易、销售

第二条 投资方式与流程

2.1.原则:产权为甲方所有,只对乙方支付月度利润分红。 2.2.分红方式:银行汇款。

2.3.转款币种:甲乙双方均以 人民币 方式转款到对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乙双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银行账户: 乙方银行账户: 甲方开户行: 乙方开户行: 甲方开户人: 乙方开户人:

2.4.流程:将资金三天内存入甲方账户上 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执行协议书,在签订时间三天内未收到全款此合作协议作废。

第三条 合同期限,投资金额、分红比例、权力、义务、投资收益 3.1.合同期限为 1 个月,即是2018年6月15日至2018 年7月16日。 3.2.乙方愿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 二十万元整(小写 200000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运营(但乙方拥有账目、资金用处的监督权、核查权和建议权)。

3.3.在合同期限内,甲方盈利情况下,甲方愿向乙方按每月支付总营净利润40% 3.4.甲方出现经营不善破产或者解散,按分红比例风险共担,盈亏共负 3.5.利润结算、回款时间:

未回款订单、仓库货物不计算利润 ,已转寄、已回款、已销毁计算利润 合同期间订单利润顺延到下月计算利润,下月底前结清合利润。 3.6.利润计算方式:

总营净利润=总销售额-物料成本(含货物+包装)-物流成本-广告费 3.7.利润详细

甲方在本合同期内无条件配合乙方核查利润详细表,具体参照3.2条(含附件表)

第四条 撤资方式 4.1.自然撤资。

本合同期为1 个月,合同期满返还本金及利润,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_____2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1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的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6.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

乙方:

(签章) (签章)

电话:

身份证(含复印件):

二零一八年6月5日

电话:

身份证(含复印件): 二零一八年 月 日

第8篇:投资分红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 乙方在甲方任一职,任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为甲方重要岗位职员(以甲方认定为准);

2. 甲方同意乙方对其特定地区的特定业务进行投资,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和共享利润。

甲乙双方经协商现就前述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投资范围及比例

1. 乙方投入的资金专项用于甲方在地区汽车的营销业务(下称本项目)。甲方全权负责本项目的经营管理和资金的使用,乙方不予干预。

2. 乙方投入的资金为人民币万元(下称“投资本金”),甲方同意乙方按%参与本项目的红利分配,亦按该比例承担本项目的亏损。

3.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一次性足额向甲方缴清上述投资本金,甲方在乙方缴清投资本金时出具相关收据。

第二条红利分配

4. 本项目的经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需于次年3月底前对本项目进行财务结算,并提交甲方董事会审批。

5. 本项目财务结算经甲方董事会审批之日,乙方在甲方任职不满半年(含半年) 1

的,不予计算分红,亦不承担当亏损;任职超过半年不满一年(含一年)的,以全年财务结算额的30%为基数计算乙方应得分红和承担的亏损。

6. 乙方有以下行为的,丧失分配红利的权利: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严重违反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3) 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红利提取

7. 如乙方分红小于人民币10万元,甲方需于次年3月31日起三个月内支付

50%,余下50%于次年7月份支付完毕;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甲方需于次年3月31日起每月向乙方支付25%或人民币10万元(以金额较低者为准),直至付清为止。

8. 乙方同意自行处理和承担其应得红利部分的个人税收,并且同意甲方从乙方应

得红利中直接扣除%用于甲方应缴税收。

9. 如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红利的,甲方需以该笔应付红利金额的%向乙方计付

月息。

第四条红利留存

10. 如甲方因经营需要资金,乙方可不提取或部分提取应得红利,未予提取的红利

直接转入甲方账户,充当短期借款,并按该笔红利的%计付月息。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乙方如需甲方归还该笔短期借款的,应提前2个月

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进行财务结算;若该笔短期借款小于人民币10万元的,甲方经财务结算后的30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甲方经财务结算后每月向乙方支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直至付清。如甲方逾期一个月未向乙方支付该笔应付款项,甲方需以该笔应付款项的%为向乙方计付月息。

第五条撤资

12. 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乙方撤资:

1) 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

2) 经甲方认定,乙方在经营期结束后不担任甲方重要岗位;

3) 乙方有第二条第6款行为;

4) 甲方结束本项目业务;

5) 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撤回投资本金。

13. 乙方撤资之日的认定:

1)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协议期满之日为乙方撤资之日;

2)出现本条第1款第2)、3)、4)项的,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的第五日为乙方撤资之日;

3)出现本条第1款第5)项的,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第五日为乙方撤资之日。

14. 乙方撤资后关于乙方投资本金和短期借款(如有)的处理:

1) 甲方自乙方撤资之日起 60日内进行财务结算,自财务结算完成且扣留万元作为保证金后向乙方支付余下款项,若该笔款项小于人民币10万元的, 甲方应在核算后的30日内一次性支付;超过10万元的,每月支付不超过10万元,直至支付完毕。

2) 被扣留的保证金待甲方在次年进行该财务结算、乙方依约承担盈亏后3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全额向乙方付清。

3)如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需以该笔应付款项的%为向乙方计付月息。

第六条其他事项

15. 如本协议项下约定经营的汽车品牌的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因经营需要增

减乙方投资本金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6. 本协议项下投资事宜基于乙方在甲方担任的职位而产生,但乙方因此获得的红

利不属于劳动报酬。

17.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9.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第9篇: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

中国的城镇化浪潮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历史洪流。对于保险业,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而言,城镇化大潮中充满了各种需求和众多机会,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是摆在保险资金当家人面前的一道大题目。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周立群向记者表示:“城镇化会对整个保险业带来积极影响,我们可以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为城镇公共产品的建设提供长期性的融资支持。”

行业人士普遍认为,城镇化为保险业带来了诸多发展机遇,除了有效提高居民对保险保障的需求水平、拉动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之外,通过投资于城镇化建设项目,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持续低增长的困境有可能得以改善。特别是金融市场进入“大资管”时代以来,保险资金正逐步放开手脚,不仅在积极进军地产行业,同时也纷纷向债权计划、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矿业等投资领域进军。

助力城镇化正是时机

其实从历史上看,保险资金与城镇化的渊源之深恐怕超出很多人的想象。早在1680年,英美第一家保险企业诞生之时,其资金就是全额用于伦敦的城镇化建设。可见,保险资金与城镇化或房地产业“门当户对”不是什么新发现,3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并被多次运用了。

在国内,自从太平资产管理公司推出了酝酿已久的“太平资产-苏州工业园区镇一体化项目债权投资计划”之后,总部设在上海的其他几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都在各地密集调研,准备推出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债权项目。 几乎与此同步,中国保监会大力推出一系列投资新政,放宽了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不动产的各项要求,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城镇化建设过程对保险资金的需求。西南证券(600369)保险行业分析师认为,保险资金在2012年累计发行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规模持续增加,仅基础设施和不动产两项,就能为城镇化建设提供约1.2万亿元的资金。

太平资产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保监会规定,在保险机构发起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中,其自身认购额度不能超过该计划的50%。因此,“太平资产-苏州工业园区镇一体化项目债权投资计划”除自身认购外,行业内外的一些金融机构也都参与进来,目前已超额认购。

据介绍,太平资产这一债权计划规模为11亿元,通过债权形式融资给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用于投资苏州工业园金鸡湖景区城乡接合部区域的道路维修管理、管线铺设、河流清淤等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同时采用银行借款的担保方式预防风险,以苏州工业园区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数据显示,欧、美、日、韩等国家的城镇化水平已经达到80%-90%,而中国的城镇化率只有51%。新型城镇化的目标是节能、绿色环保、低碳,其中可发展的空间还非常大。此外,中国城镇化区域差别大,东部城镇化率60%,中西部连50%都不到,机构的投资空间也很大。

有关金融机构专家认为,太平资产的债权项目以苏州工业园区的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收益率有望达到6%-7%。除了债权计划,保险资金也同样热衷于通过专门的信托计划投资到地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这些投资的收益率可能达到8%-9%。

采访中,多家保险公司的高管向记者明确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国家政策明确,从而推动保险资金在投资方向上倾向于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方面,保险资金在瞄准城镇化中的投资商机和市场空间;另一方面,项目的地方政府背景、地方政府的投资环境也成为保险资金最终决定投资的关键指标。

投资养老地产

在谈到保险资金为城镇公共产品的建设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的时候,周立群特别提出,在城镇化过程中的老龄化方面,保险资金也能够提供很大的支持。这一点与泰康人寿董事长陈东升不谋而合,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绝不在少数。

近期,“泰康之家·燕园”养老生活体验馆揭幕。记者了解到,这是由保险企业投资管理的第一家养老社区,以此为序幕,泰康之家将建成国内第一个大规模、国际一流标准的持续关爱养老社区。

陈东升告诉记者:“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有比例要求,我们这样的项目大致在10%左右。经过调研,我们计划将这个投资额用来投资养老社区,目前泰康的总资产大约是5000亿元,以后还会增长,所以700亿元的投资额一定是符合监管要求的,也一定是在偿付能力范围之内的。”

陈东升以“泰康之家·燕园”养老社区项目为例算了一笔账:“从拿地到房子盖起来,需要5年的时间,这个阶段投资的30亿-50亿元无法产生收益。然后下一步是客户入住,当入住率达到70%左右的时候,将实现盈亏平衡,这大致需要3年的时间。当入住率达到95%的时候,这个养老社区的项目才能称得上成功。但另外还需要算上25年的折旧,这样前后算下来,一个养老社区的项目需要30年-40年的长周期才有可能成功,而且这还不包括前期的筹划。”他补充说:“从泰康诞生养老社区的创意到现在,已经走了7年的时间。而在泰康养老战略版图中,北京是第一步,上海、广州的布局也已全面启动。未来,我们将在全国各个地方建起来10到15所养老社区,形成超过5万户的连锁网络。”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保险公司开发养老地产主要选择“持有”作为其经营模式,即在养老社区建成后,其住宅不予出售,仅用于长期经营。在“泰康之家·燕园”,陈东升告诉记者,泰康看好险资投资城镇化,愿意长期持有养老地产,即“只出租不出售”。

而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社区的入住费与配套的物业管理服务,例如,医疗、娱乐和护理服务等一系列费用。这种“持有”的经营模式可以有效地将寿险产业链拉长,并且能很好地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产品连接起来。

“为什么一定要卖出去?我觉得没有必要,我看好这个项目出租的稳定收益,那么就长期持有它。”陈东升相信,养老社区稳定的出租率能够带来相对稳定的回报率,可以满足保险资金安全性、长期性、稳定性、流动性的需求。

除泰康之外,中国太平先后与广西、山东、成都和青岛等地方政府签约,内容均提到养老社区建设。中国人寿(601628)与中冶置业合作,在河北廊坊开发首个养老养生基地——国寿(廊坊)生态健康城,总投资约100亿元;中国平安(601318)启动了投资170亿元的“桐乡平安养生养老综合服务社区”,同时还计划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中西部、海南岛开发养生养老综合服务社区;合众人寿在养老地产领域投资80亿元打造“合众健康社区”后,又在地产领域投下223.7亿元,其中大部分为养老地产。

投资收益有望提升

城镇化过程中,投资必然大幅上升。在采访中,人保资产董事长吴焰向记者表示,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一些制约城镇化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比如,城镇化的综合承载能力不足、城乡二元结构差距拉大、社保体系碎片化以及公共服务的城乡差异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行政手段,还需要通过机制和制度创新,作为长周期运作的保险资金,正好是高效的市场化辅助机制之一,可弥补城镇化过程中的资金缺口。

去年,保监会发布多项投资新政,按照投资新政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发行规模的60%。

国际经验表明,城镇化同时还为保险资金提供了稳定的配置标的。在美国城市化建设加速的过程中,其债券市场得以迅猛发展,保险资产配置也从之前的以国债为主逐步转为以企业债券为主。并且,随着城镇化不断向纵深推进,集体土地流转或征用后,不动产等更多要素资源的增值,将有利于提升保险资金投资收益。

在中国,中资保险公司基本都是通过投资基础设施债券参与城镇化,随后保险资金逐步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2007年,中国平安牵头保险团队以股权投资计划的方式投资京沪高速铁路项目。2011年,中国太保(601601)等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投资方式参与北京“蓝德计划”保障房项目。

统计显示,2012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6.85万亿元,其中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投资新政下发后,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开始更多地关注城镇化建设项目投资。华创证券研究报告显示,随着投资新政改革开启以及国家多项基础投资加码,保险资金新增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约500亿元,广泛涵盖公路、铁路、核电、风电、火电、水电、水利、煤炭等重大民生行业。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人寿总裁杨超在今年两会提案中所言,建议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方面出台相应政策,大力支持有实力的商业保险企业投资城镇化重点建设项目,允许保险企业根据保险资金特点,创新股权投资产品,发展夹层基金和FOFs(基金的基金)等,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水平。

热潮下的冷思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城镇化炙手可热、保险资金怀着高度热情积极参与其中之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徐高林发出了冷静的声音。

徐高林向记者分析,应该对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房地产投资泡沫有所警惕。他说:“我们对中国的未来充满信心,但是房地产的估值和股票一样很容易透支未来。房地产市场中确实有无数的造富神话,但投机性的暴富不是保险公司的追求。土地是稀缺资源,终将升值,这固然没错,但房地产熊市持续20年以上也不罕见。今天或者若干年后重新泛起的房地产泡沫是否就比当年低,或者保险投资者追涨杀跌的本领就高强到可以战胜市场,这些都是不可预知的!”

从国外的情况看,保险资金投在不动产行业的结果并不是很令人满意。在英美等国的历史上,开始,各国政府担心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控制房地产业,因而限制各种机构持有房地产的比例;后来,保险资金在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亏损和管理乱象,又使得保险监管者和保险公司自身产生恐惧。总之,直到今天,美国很多州的法律都对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规定了诸多限制,而且保险公司的平均投资比例大大低于法定上限。在美国建国之

初,投机者对首都华盛顿周边土地的估值到200多年后的今天也没有达到;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同样应引起我们的警惕。在我国,1993年前后,保险资金在房地产投资上也出现过令人记忆深刻的教训。

徐高林指出,城镇化投资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复杂性“需要我们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技术防范措施”。不动产作为一种非标准化的交易工具,交易条款设计和执行本身都充满了操作风险。除了警惕交易对手的风险外,公司内控风险也是不容忽视。保险业在股票交易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透明度更低的城镇化投资更需要引以为戒。

杨超同样直言提醒:“城镇化建设的投资规模和工期长度远在这两年投资保障房之上,但吸引保险资金参与城镇化建设一定要吸取保障房投资经验,顶层设计应当更加周详。”杨超表示:“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两年参与保障房投资的项目屈指可数,其原因一是在于我们参与惠民工程的投资指引细则迟迟未出;二是因为盈利模式不清晰、投资回报不可控。”

杨超认为,惠民工程通常有政府担保,地价有优惠政策,是非常好的投资项目。即便是薄利,保险资金也愿意进入,但问题是现在没有完备的规划,看不到长期的盈利点。监管层在关于城镇化的顶层设计中,应该把总体规划、实施步骤、退出机制等问题都考虑到,对保险等社会资金进入形成一套清晰完备的方案,这样才能顺利引导和调配社会资源。

以保障房建设为例,在其财政前期投入后,后续的医疗、教育、物业等配套设施投入也相继带来新的财政压力和投资风险,都需要决策部门通过顶层设计来提早规划、合理规避。

另外,此前保险公司参与保障房投资,多以债权计划为主,其募集成本较高且投资收益不明确,若将其换成股权投资方式,地方政府将产权转让给投资方,长远投资的回报是可预见的。您是否还在被保险理解难、信任难、理赔难的“三难”问题所困扰,放心保平台,打通线上线下沟通环节,有效解决“三难”,开辟保险购买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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