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购车协议

2023-02-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普通购车协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定性及修改建议

摘 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①属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全面转型过程中的产物,对于其法律定性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但高校就业协议书理应具有法律效力,需立足于我国就业体制全面改革及高等院校管理机制转变,对其法律定性进行规范化分析。高校就业协议书应属于民事合同,而高校并不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仅承担对毕业生在校基本信息的审查义务。

关键词:高校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民事合同;高校毕业生就业

从事高校就业工作的两年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一直属于笔者的工作内容之一。应该说,高校就业协议书(即俗称的"三方协议")是日常工作所接触的最多的书面材料。然而当学生询问"就业协议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时,笔者却无法直接给出准确的回答。对于高校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定性,相关法律无直接规定②,而理论界也存在诸多争议。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及自身法学专业背景,笔者对高校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定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一、高校就业协议书的产生及现状

(一)高校就业协议书的产生

高校就业协议书是在我国劳动力市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大学生就业体制深入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产生的。我国大学生就业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一元制时期,由国家统一分配,1951年10月1日,当时的政务院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第二个阶段为1989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之前,大学生仍然统一分配工作,但较上个阶段允许学校有一定的自主分配权力。第三阶段为1989年后至今,取消定向分配,大学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1]

在第三阶段中,高校毕业生需要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达成就业意向,而且相关事宜需要在毕业前进行,否则学生毕业时其个人档案、户籍及党组织关系(仅限党员)将没有相关地方接收,势必造成高校毕业生管理的混乱。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在校生无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因此为了解决时间差的问题,国家教委于1997年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并据此制定了高校就业协议。一方面需要解决时间差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需要有相关的依据对毕业生进行派遣(主要还是涉及到毕业生档案、户籍转移的相关问题),在现行制度下,各高校主要是依据高校就业协议书制定报到证、为学生进行毕业派遣。

(二)高校就业协议书制度实施现状

现行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近年来,上海、广东、安徽等地先后对高校就业协议书进行了修改,当前并不存在全国统一格式的高校就业协议书 ,但各个版本中的基本内容均包括:高校毕业生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涵盖档案及户口的迁移地址)、毕业生本人的就业意见、用人单位接收意见及高校意见。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除了统一制定就业协议书外,对于具体适用规定都将由各高校自行处理。

2009年教育部文件指出,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2]

研究高校就业协议书不能脱离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整体现状。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整体激增,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在北京上海等地仍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在现象户籍档案制度下,灵活就业形式日益增多,因而导致毕业生签约率(即高校就业协议的签订率)出现比较明显的下降。这使得高校就业协议的实际效力大幅度下降。根据各个高校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现行高校就业协议书的主要约束力体现在对高校毕业生相关资质审核及毕业生违约的限制上。

二、高校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定性

对于高校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定性,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民事合同说

"民事合同说"认为高校就业协议书属于私法上的合同,是主体各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一致所形成的契约。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往往都强调高校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二)预约合同说

在民法理论中,契约可以分为本约与预约,本约是相对于预约而言的,在预约中约定将来要订立的契约即是本约;预约,则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3]《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择业过程中签订的一种书面约定,其内容仅限于对于各方意向的一种确定,并没有对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表明毕业生的工作意向、用人单位的接受意向、学习负责派遣的意向等,是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其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中的约定,签订于毕业生就业之前,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证之时,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因此,《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典型的预约合同。[4]

(三)劳动合同说

有学者认为,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合同性质一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就要签约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要为其安排相应,从实际上说,这是确立了劳动关系;二者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依据一致,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紛,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处理。[5]

(四)先合同义务说

该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我国就业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对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方式,其性质更接近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合同的强制步骤,就业协议与后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密不可分的,若单独的把其作为独立存在的合同加以分析,则会割裂和劳动合同的关系。[6]

(五)行政合同说

有学者认为高校就业协议书是一个转型期中国的特殊历史阶段产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它本身既不是一个单纯的民事合同也非劳动合同,它的出现是为了满足当时制度的需要。从法律定性而言,高校就业协议书更符合一个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特殊的行政合同的特征。

从前述高校就业协议书的产生及现状不难发现,高校就业协议书属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全面转型过程中的产物,与其他很多制度创新一样,高校就业协议书也是为了满足特定的政策需求而产生的。因而要对其进行法律定性确实存在疑惑。但高校就业协议书理应具有法律效力,需立足于我国就业体制全面改革及高等院校管理机制转变,对其法律定性进行规范化分析。

笔者认为,高校就业协议书应属于民事合同,而高校并不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仅承担对毕业生在校基本信息的审查义务,仅对毕业生虚假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承担责任。

首先,高校就业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近年来的相关理论一般都认同高校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不少学者还专门撰文对两者进行了辨析。笔者亦赞同上述观点,究其理由最根本的在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仍属于在校生的身份,不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且高校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几乎不涉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后的权利与义务。

其次,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化发展趋势下,高校就业管理职能需要进行根本性的转变。在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的过程中,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所应该承担及能够承担的应该是职业规划与指导、就业信息平台搭建等服务指导性的工作,而不应该用过多的行政权力干预毕业生就业工作。将高校就业协议书认定为行政合同,无疑是一种"开倒车"的行为。

再者,民法上所谓契约即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些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并最终达成就业协议的过程中,高校并无相关权力,更无任何权利,不应作为其中的一方主体。高校毕业生基本上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就毕业生在正式毕业后前往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确定的人事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行为达成一致。因而,高校就业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

三、高校就业协议书修改建议

当前对于高校就业协议书"命运"的相关探讨主要观点有"废除论"、"合一论"及"修改论"。"废除论"强调高校就业协议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就业市场化的发展,高校就业协议书已经失去了相应的管理功能,作为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高校就业协议书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所谓"合一论"即是强调实现高校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对接,将二者合二为一。变高校就业协议书的三方当事人为双方当事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并将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纳入其中。"修改论"介于"废除论"与"合一论"之间,认为高校就业协议书仍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应通过修改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持"修改论"。"废除论"与"合一论"共同的根本性问题都在于忽略了我国现行并且可能长期存在的人事劳动双轨就业体制。在这种双轨制下,部分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进入此类用人单位的毕业生而言,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即是高校就协议书以及依据就业协议书而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因而,"废除论"与"合一论"所主张的观点都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就业体制下,高校就业协议书应认定为民事合同,而高校应退出协议主体一方,仅对毕业生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责任。按照此种法律定性,应对高校就业协议书作出如下修改。首先,高校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不需要涉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确立人事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只需要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关于双方在毕业生正式毕业后确定建立人事劳动关系这一事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其次,应在高校就业协议书主体格式上进行修改,将高校审核意见放在毕业生基本信息的下一栏,无需校就业指导中心(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审核,只需要各院系学生工作部门盖章审核即可。

注释:

①以下简称高校就业协议书。

②高校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两者均属于部门规章。

参考文献:

[1]参见王秋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发展趋势探讨-从高校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角度再思考[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69.

[2]教育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9]28号)[Z].2009-10-23.

[3]胡建淼.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效力探究[J].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72.

[4]胡建淼.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效力探究[J].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73.

[5]趙兴宏.就业协议适用劳动合同的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1999(1):34.

[6]张冬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4):94-98.

作者简介:严天何(1988-),女,江西九江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研究方向:大学职业生涯规划及就业法律制度。

作者:严天何

第2篇:城乡购车需求差异研究

摘 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汽车等消费已经不再是我们遥不可及的奢侈品,渐渐的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工具。然而,对于城市和农村两个消费市场来说,消费观念以及侧重目标等方面是存在差异的。

关键词:汽车销售;影响因素;差异;汽车市场

自2012年以来,中国汽车产业销量的增速开始走低,加上大城市的限购政策频频袭来,导致了汽车企业整体利润逐日下滑。然而此时,汽车在农村市场的消费潜力却日益凸显。随着农村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及我国“汽车下乡”政策的开展,存在于农村市场的汽车消费前景变得越来越广阔,这无疑是汽车企业,尤其是自主品牌企业,寻求新型生存途径的契机。因此,如何有效地开拓农村市场,引导汽车企业在农村市场的健康发展,便成为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而企业若想顺利进入农村市场,就必须首先了解影响农村市场汽车消费的各种因素。

一、汽车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国汽车工业自19 53 年开始起步以来, 经过5 0 多年的迅猛发展, 汽车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汽车工业规模不断扩大, 现已成为汽车生产大国,被国际制造商组织列为世界十大汽车生产国之一。纵观世界经济强国, 其汽车工业产值占本国国民经济总值的比例均在10%以上。从我国汽车工业占GDP的比来看, 汽车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而且地位还在逐渐的升高,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汽车销售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汽车产销1927.18万辆和1930.6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63%和4.33%,连续四年蝉联全球第一。其中乘用车产销1552.37万辆和1549.52万辆,同比增长7.17和7.07%;商用车产销374.81万辆和381.12万辆,同比下降4.71%和5.49%。数据显示,2012年各车型全面增长,自主品牌份额有所提升,汽车出口逐步恢复,大企业集团产销规模整体提升,行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二、影响农村购车的主要因素

(一)消费者个人因素

1.经济状况:农村消费者经济收入比城市消费者普遍偏低,但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农村消费者的经济收入也增长较快。消费者的经济收入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消费水平。

2.职业地位:随着农村的发展,农村消费者根据职业也分为很多的类型,职业对于人们的需求和兴趣也有很大影响,消费者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消费者是否需要汽车。

3.年龄性别:不同年龄段以及男女对购买汽车有着很大的不同。由于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审美观、价值观会有很大差异,从而产生不同的购买行为。

4.购买心理:农村消费者的购买心理有着很明显的特点:(1)求廉(2)求实(3)求名。

5.个性与自我观念:个性的养成与一个人的经历,身体状况,职业有关不同年龄段的人又有不同的个性,这些都有可能形成不同的消费习惯。

(二)环境因素

1.政策环境:政策是消费者购买私车的基础,它对汽车市场起着很重要的引导作用。

2.地理环境:目前,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特别是道路状况的改善,平原地区大多数村里都有了公路,这又促进了汽车的进一步推广。

3.文化环境 中国农村有“三里不同风,五里不同俗”之说,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

4.舆论环境:中国传统的社区观念在乡村地区表现的很明显,农村居民在购买东西的时候有很大的从众和趋同性,钱事小,人情、面子事大。“面子” 是中国人特有的价值观。此外,农村消费者在选购时喜欢找已有汽车的用户或懂汽车、汽车维修的技术人员连同挑,舆论的导向可以改变消费者的购买情况。

(三)企业及产品因素

1.价格战略:农村消费者受经济收入水平的影响,最关心的就是汽车价格,汽车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2.促销方式:有调查显示:电视广告是消费者了解汽车信息的重要途径,其次是售点、户外广场、亲友介绍和促销活动等。此外,农村消费者感兴趣的促销方式就是打折、赠送礼品和抽奖

三、农村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区域散,销售及服务困难

农村市场区域广阔,市场分散,销售以及服务网点的建立完善难度很大。这直接影响汽车厂家对农村市场的开发,是当前困扰汽车厂家的最大难题。

(二)消费群体外流现象

由于大中城市市场厂家销售网点过于密集,竞争激烈,同品牌经销商的价格战打得不亦乐乎,消费者往往能够以低于厂家指导价的价格提车,而县乡级市场远未发展成熟,竞争者少,甚至会形成“垄断”,价格上很难优惠,因此有的消费者选择异地购车。从某种程度上,这必将影响本地经销商的利润。

(三)其他风险和困难

目前,我国的汽车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汽车市场结构也正在不断发生变化。这种竞争已经由大城市延伸到许多各中小城市、城郊甚至是农村市场,激烈的竞争,也使开发农村市场存在一定风险。

微型车车型单价较低,可能有市无利。根据国家统计局一份相关调查显示,农村市场汽车平均单价不超过5万元。微型车售价低,单车的利润薄,如果车企成本控制不力,在农村市场很有可能出现“丰产不丰收”的情况。

消费不成熟,品牌忠诚度缺乏。目前的农村汽车市场,刚处于初始消费阶段,对车的定位、定价、品牌没有太多了解,对价位相当敏感。同时,厂商又很难在短期内让这些消费者达到对车的文化、品牌的理解,不容易留住消费者。

农村市场过于分散、品牌营销力度低、价格因素是购买的核心因素、跟风消费现象严重、消费者获取信息渠道单一等特点,为车企对这一市场的开发及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参考文献:

[1]李新波.我国农村汽车市场特点[J].汽车与配件, 2008(49): 40-42.

[2]王亚辉(编辑).当前农村汽车市场状况分析[J].交通建设与管理, 2009(4):12-17.

[3]刘平,李振涛,张忠.未来汽车发展趋势[J].客车技术与研究, 2006, 28(6):5-7.

作者:李志航

第3篇:“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

[摘 要]为改善交通拥堵情况,2011年,北京开始实施以摇号方式分配车辆指标的措施。随着公众购车需求的增加,申请摇号人员的急剧增加,而购车指标固定,大大降低了申请者的摇号中签几率。为规避小客车{1}数量调控政策,未中签者另辟蹊径,与中签者签订购车指标转让合同,从而达到购买机动车的目的。文章对购车指标转让行为进行概述,进而分析指标转让行为的特点,对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最后剖析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购车指标;转让;法律风险

一、购车指标转让行为概述

(一)购车指标的概念

购车指标是北京市单位或个人购买小客车的前提,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购车指标有两种方式获得。

第一,是指在单位或名下没有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个人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或前往区县政府部门办事窗口提出购买小客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公安、人力社保、税务机关等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凭借获得的申请编码参与摇号,经摇号获得小客车购车指标。

第二,《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因此出售、报废名下的小客车可以直接获得新购车指标,无需参与摇号。

单位或个人凭借获得购车指标于6个月内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购车指标。逾期如仍需购买小客车,则需要进行申请,获得申请编码,参与摇号获得购车指标。

(二)购车指标转让行为

2014年,北京小客车年度指标由原先的24万减少至15万,而申请购车人数持续增加,目前已经达到中签率接近1:100的比例。小客车摇号制度的实行导致供需不平衡,因此,购车指标转让行为成为未中签者实现购车的一种途径。

购车指标转让行为主要包括两种。首先,转让给亲戚朋友使用,该转让行为在社会实践中占有一定比例。其次,通过买卖购车指标的方式进行转让,该转让行为在社会中占据较大比例,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中一般约定指标受让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指标使用费,指标出让人负责办理机动车登记、保险以及年检等事项。

(三)购车指标转让的类型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购车指标获得方式有两种,即提出申请,参与摇号或出售、报废小客车更新购车指标。针对两种购车指标获得方式,社会实践中存在两种指标转让方式,两种方式都表现为车辆产权登记人和车辆实际控制人的分离。

1.借名登记。此情形发生在新车买卖的过程中。即指标出借人和购车指标借用人达成协议,在购车过程中,购车合同、购车发票及车辆产权都登记为出借人,由借用人出资购车,双方私下约定该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借用人。{2}借名登记中转让的购车指标是出让人通过摇号程序获得的。

2.暂缓过户。此情形发生在二手车转卖的过程中。指二手车买卖受让人没有购车指标,在出资购买二手车后,合同双方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受让人对二手车享有实际使用权,并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指标使用费。

二、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特点

(一)购车指标具有人身专用性

《实施细则》规定,购车指标是申请人通过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并经过人力、社保、税务等行政机关审核,参与摇号获取指标。同时,其第31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正如上述规定,申请者需提供个人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获得同申请者身份绑定的购车资格。

购车指标的人身专用性主要包括:1.专有使用权。购车指标使用权人对自己申请获得的指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自己对指标的合法使用的权利。2.指标处分权。购车指标使用权人享有指标处分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指标使用权人取得指标6个月内放弃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自动放弃指标。第二,购车指标在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使用权人报废名下小客车,办理注销登记,放弃已经获得的指标。

(二)小客车注册登记人不因转让行为发生变化

购车指标的“转让”并不是现实的、所有权的转变,而是一种意识上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转让。{3}在借名登记和暂缓过户两种转让行为中,购车指标名义上的产权人仍然是参与摇号获得指标的申请人。

指标转让行为一般发生在取得指标的6个月内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尽管指标出让人出让自己的指标,但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对外公示的机动车产权人仍然是指标出让人,指标转让行为中转让的标的物仅仅是购车指标使用资格的转让。这种情况简称为“车户分离”,即购车指标的转让行为使车辆登记人和实际控制人分离。

(三)购车指标转让行为中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

转让购车指标导致车户分离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因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一般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但是该权利义务关系履行的基础十分脆弱。

转让合同中权利义务不稳定的条款一般如下:

1.指标出让人负有配合办理车辆登记、保险、年检的义务。《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2014年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当前,社会人员流动性频繁,指标出让人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变动原因,迁移到其他省份或国家。这种人员地理流动导致指标出让人配合办理年检和保险的成本加大,致使双方发生转让合同纠纷,合同难以继续履行。

2.指标转让期限。指标转让期限是合同中重要的条款,因机动车是可消耗物,一般使用寿命为10至20年,因此,指标出让年限较长。指标出让人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实际用车,而机动车限购政策使出让人丧失再次申请指标的资格,出让人便需要回收指标。此种情况下,转让双方不能达成合意,转让合同丧失合作基础,产生指标转让纠纷。

三、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效力分析

购车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尚无定论。《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难以对购车转让合同的效力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则对买卖购车指标合同的效力做出具体规定。规则缺失的局限性导致法律问题难以得到解决,这就需要法律原则来对其局限性进行弥补。

本文认为购车指标转让合同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共秩序是国家及社会存在所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4}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对公序良俗原则做出了十种类型的划分,其中第一种类型就是危害国家社会公序的行为。社会公序主要是指人类社会秩序,如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管理秩序、文化秩序等日常生活秩序,这些秩序同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功能是保证社会的相对平衡和稳定。

转让购车指标的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其表现如下:

第一,购车指标的转让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尽管双方当事人对购车指标转让合同做出了具体约定,但是车辆产权登记人和车辆实际控制人的分离容易发生下列行为:1.车辆未定期进行年检。2.指标受让人尚未取得或已经丧失驾驶资格。3.指标受让人不具备在相关城市申请摇号的资格。上述情况的存在将会危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秩序,对城市交通系统的运转、城市道路安全和机动车辆的管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增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难度。

第二,指标的转让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2011年,北京市购车指标的分配通过摇号的方式进行,这是为了充分保证北京市公民公平、平等地获得机动车上路的资格。购车指标持有人转让指标,侵犯了其他摇号公民获得指标的公平性。尽管指标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其扰乱了调控机动车数量的政策,破坏了获得购车指标机会的均等性。

虽然购车指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其主要表现为危害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秩序,破坏了公民获得购车指标机会的均等性,违反了取得购车指标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四、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法律风险

购车指标转让合同具有无效性。在发生转让纠纷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合同无效而恢复至合同订立之初的原始状态。因此,购车指标转让行为将使指标出让人和受让人面临不可控制的法律风险。

(一)出让人的法律风险

1.出让人再申请摇号的权利丧失

《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因指标出让人出让指标,将机动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外部公示主义原则,机动车登记机关将认定出让人名下拥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因此出让人不再享有继续申请摇号的权利。

2.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面临的法律责任

尽管在指标转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全部由指标受让人承担,但是实践过程中,指标出让人对在其名下登记的机动车承担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对其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过错情形主要包括:第一,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故障。对于使用人使用车辆的情况,登记产权人也无从了解,因此车辆是否定期年检、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登记所有人也无法掌握,在此情况下发生事故,登记所有人也将担责。{5}这属于指标出让人未对车辆年检情况、车辆安全运行的情况尽到合理的监督和管理的义务。第二,因指标受让人不具有驾驶资格,或受让购车指标时享有驾驶资格后因某种原因丧失驾驶资格,出让人未对受让人的驾驶资格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二)受让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1.机动车撤销登记面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因此,指标受让人购买购车指标的行为规避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这是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机动车登记。因此,受让人将面临撤销机动车登记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处罚。

2.小客车无权处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购车指标转让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是朋友或亲属关系,因此存在受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将小客车出借给指标出让人(车辆产权登记人)的情形。此情形下,出让人私下将机动车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善意并支付合理对价后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因此,受让人将面临丧失车辆所有权的风险。

五、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规避措施

指标管理机构在公民提出摇号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做出特别提示。首先,公民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时,指定网站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购车指标具有人身专用性,不得私下转让,否则购车指标将被收回,并且3年内不得在提出申请。其次,获得购车资格的公民在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时,应当签署购车指标不得转让他人的书面承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中签者进行注册登记过程中做出特别提示。首先,车辆注册登记人和实际控制人分离将面临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风险。申请人知悉指标转让将使自己面临法律风险,将会自觉抵制购车指标转让行为。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第103条应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增加“以购车指标转让行为获得机动车登记的小客车的,撤销机动车登记”等内容。

注释

{1}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或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 “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2}万睿 :《警惕最牛大妈背后的借名购车》载 《工人日报》2013年8月31日,第五版。

{3}北京购车指标难,购车有哪些风险[EB/OL]http://news.k618.cn/history_37059/201312/t20131210_4363962.html,2014-5-27。

{4}彭赛红:《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载《湖湘论坛》2008年第2期,第88页。

{5}陈业雷:《购车指标 借出去的定时炸弹》,载《科学新生活》2013-04-09 第23页。

[作者简介]董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民商法专业。

[基金项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作者:董军

第4篇:协议-借名义购车协议[大全]

协 议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购车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约定的客观背景

鉴于北京正在实施的车辆限购政策,乙方已经取得合法购车指标且暂不买车,甲方欲购车辆但尚未取得该项指标,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将其购车指标借给甲方使用,甲方承诺在使用中不损害乙方的利益。

二、关于所购车辆权属约定

1. 年 月 日,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 车一辆,车辆牌照号码为: ;

2.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

三、关于所购车辆付款的约定

1.购车款,包括以乙方名义实施的银行贷款,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购置税、车辆保险等)均由甲方承担,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车辆的使用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车辆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置等权利,相关证明材料均由甲方保管;

2.在甲方使用过程中,必须由乙方出面签名等事项,乙方应给予配合。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给车辆缴纳各种保险且自行负担所有费用,保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使用和驾驶车辆,如出现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个人赔偿和承担,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2.如甲方需办理车辆过户时,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六、其他约定

1.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及证明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证明人签名:

电话 : 电话 : 电话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5篇:购车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购置系列客车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及所属的分、子公司在新购置或更新系列客车时,由甲方同意购置乙方生产的系列客车。

二、甲方在购置和个人直接产生购车业务关系,购置车辆的价格、车型等谈判必须由甲方委派专人与乙方代表商谈。

三、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分公司购置客车时,乙方必须与甲方统一签订购车合同,乙方与甲方所属子、分公司不得直接签订购车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购买乙方所生产的客车。

四、甲方购置乙方所生产的客车可直接享受我厂的一系列优惠商务政策。

五、甲、乙双方在签订购车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购车价格10%的定金。提车时付足车款。

六、甲方购置乙方生产的客车,甲方企业的徽记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提供三种车身图案(基色可采用翡翠绿或翡翠绿偏淡)供甲方选择。

七、甲方购置乙方生产的客车,乙方按购车价格的

5%给予甲方折扣优惠,此优惠款乙方应直接进入甲方指定的公司账户。严禁返给个人或其他甲方所属的子、分公司。

八、乙方保证售后服务周到、及时。

九、待乙方产品在甲方售到一定比例时,乙方承诺在甲方

所属具有建立服务站资质的 修理厂建立一级服务站, 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企业代表签字、盖章生

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二〇一二年月日

第6篇:购车协议

法 拉 车 行 订 车 协 议

甲方: 乙 方: 地址: 地 址: 电话: 电 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汽车买卖事宜定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购买车辆的品牌型号: 二.车辆价格及付款方式:1.全款支付□ 。2.分期付款□。

车辆价格:裸车(人民币计) 元(大写: ) 预付定金(人民币计): 元(大写: ) 交车时间: 交车地点: 交车 三.备注:

1.全款购车需余款付清方可提车。

2.通知提车后三天内客户必须前来办理交车手续,否则提车时自动延续。 3.车以本车配置、生产厂家标准为准。

4.车辆已交付客户,出现质量问题由厂方负责售后处理。 5.如客户原因退车,定金一概不退。 四.争议及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乙方: 甲方代表: 客户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7篇:购车协议

甲方:(卖方)住址:身份证号:乙方:(买方)住址:身份证号:双方在严格执行国家汽车交易政策的原则下,进行公平交易,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一部、发动机号:、车架号:挂。以元

二、甲方保证随车证件(行车证、附加费、营运证、保险截止日期月)真实合法,并负责提供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方负责。行车证、营运证、二级维护保养等未参加检验的费用由方负责。

三、从购车之日起,以前该车发生的债务纠纷,外地违章、闯红灯、罚款、事故等均由甲方负责。过户手续办清以后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须认证检查车辆,认真核实此车所有手续,以后车辆和手续出现问题与甲方无关。

五、为保证公平原则乙方应先付甲方车款元、剩余车款 元。等甲方把所有手续办清后,乙方再将剩余车款一次付清。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贰万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签字)证方:

乙方(买方签字)

年月日

第8篇:简单购车协议

协 议

售车人(甲方):身份证号:

购车人(乙方):身份证号:

车辆信息:

1、车牌号2、车架号:3、颜色4、发动机号:根据旧车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必须遵循以下条款。

一、甲方保证该车手续合法,真实有效。

二、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该车所发生一切交通遗留问题及法律纠纷,均由甲方全权负责。

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该车所发生一切交通遗留问题及法律纠纷,均由乙方全权负责。

四、乙方已交将该车车况及相关手续看好,并确认购买该车。

五、乙方已经一次性付清甲方购车款元,(大写:)。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七、以上条款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双方不准违约,如违约,后果由违约方自负,付对方30%违约金。

备注:

1、

2、

甲方住址:

乙方住址: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第9篇:三方合伙购车协议

合 伙 购 车协 议 书

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合伙人乙方:,身份证号:合伙人丙方:,身份证号:

上列合伙人甲乙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车协议如下:

1、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购买乘龙品牌半挂型号的车辆一辆(以下简称为“合伙车辆”),合伙车辆裸车总价款为万元。牌照为:。

2、上列三方以“自营”方式合伙经营合伙车辆。

3、本协议在合伙车辆存在期间且三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第二条、各方出资及车辆产权份额:

1、甲方出资购买合伙车辆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乙方出资

购买合伙车辆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丙方出资购买合伙车辆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三方按上述产权分割比例承担合伙车辆的购买总价款。

2、三方约定按平摊的比例,支付合伙车辆保险费和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修理费及其它费用。

3、三方约定合伙车辆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始终属于甲乙丙三方按份额共有。

4、三方依照各自的合伙车辆产权份额分配合伙车辆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期间产生的各种税费、经营风险、事故风险及其他共同承担的义务。

5、三方同意于合伙车辆正式开始经营时,每月由该车驾驶员丙方三方提供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的详细账目,由三方确定合第一条、合伙购买的车辆概况:

伙车辆的经营利润并由三方按投资份额进行分配,若当月度合伙双方经营亏损时,则由三方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亏损。

6、该车驾驶员确定为丙方,该车驾驶员的工资由三方共同支付。

7、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必须由合伙三方共同协商决定:

1、合伙车辆的再次转让;

2、合伙车辆的经营事项;

3、合伙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事宜;

5、其他有关合伙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

因一方单独对合伙车辆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一方违反本条约定而给另二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全额赔偿另二方的经济损失并不再退还合伙费。

第四条、一方违约时,另二方有权按以下约定行使其权利: 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守约方所享有车辆的产权份额的应付价款,违约方履行以上协议义务后即可取得该车辆的完全所有权。

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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