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金融平衡研究论文

2022-04-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接受专访,坦陈现行金融国资出资人责权利不对等的弊端“金融类国资的出资人职责难以到位,可能会产生经营层越位行使出资人的错位。”孙晓霞直言。孙晓霞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现状的弊端并不讳言。人们并不一定都赞成,但一定会重视她的见解。因为她是财政部金融司司长,主持中国万亿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一方重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财政与金融平衡研究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财政与金融平衡研究论文 篇1:

地方财政与金融发展关系研究

【摘要】地方财政与金融虽然性质不同,但都对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当然,二者存在缺位与越位的问题,也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调整财政与金融“归位”,这样才能保证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地方财政与金融的和谐发展关系。

【关键词】产业结构调整 地方财政 金融 发展关系 建议

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的地方财政与金融发展概述

地方财政概述。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地方政府为实现政府职能,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它体现的是地方政府与所属或所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一直以来,地方政府积极运用地方财政发展当地经济,而地方财政在当地的经济发展中也发挥了作用。当然,地方财政的职能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其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赋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地方政府一改计划经济时期萎靡消极的姿态,主动出击,根据地方发展情况和经济水平实行多种体制机制,积极投入地方财政发展经济,一时间,地方经济出现了繁荣景象,但同时也严重影响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宏观调控。1994年开始,中央全面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将原本属于地方财政支柱的消费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共享收入,采取税收返还的形式保证地方利益。这一举措保证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但是分税制改革将部分地方财政大权上交至中央,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而且地方主要财源上交国库,增加了地方财政的风险和困境。

地方金融发展概述。广义来讲,金融是一种经济活动,一般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金融所包含的种类有很多,主要的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对地方金融来说,银行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国有银行等。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业务和职能不断变迁,对地方金融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例如,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属于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2003年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农村合作社逐渐摆脱了与国家银行的隶属关系,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也逐渐缩小,农村信用社开始以股权结构的方式吸收股金,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地发挥金融作用。再如,城市商业银行属于地方股份制性质,地方政府是最大股东,银行的一大部分金融资本是用来为地方财政服务的,这是城市商业银行发挥金融作用的主要表现。

地方财政与金融的职能交叉。地方财政与地方金融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职能主体,二者相辅相成,职能相互交叉,在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改革过程中,这种职能交叉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方面,在支持三农、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和民生方面,在地方财政与金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方面都能够体现出来①。近年来,由于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地方财政需要对市场进行调控,但是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市场调控中很大一部分由地方金融承担下来,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发挥职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区发展的产需矛盾。在地方金融的改革过程中,某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等比较依赖于地方行政手段进行增资扩股,这给地方财政干预地方金融提供了契机。但是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对金融的干预导致了金融改革过程中的行政色彩浓厚,市场的主导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同时,因为历史原因,地方财政一时难以转变思路,对国有企业采取帮扶的态度,而忽视了那些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产业结构调整下地方财政与金融发展的关系

地方财政与金融的关系分析。第一,具有高度关联性。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力度下降,只注重宏观调控,而放宽了市场经济的监管,因此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相对下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不平衡甚至出现入不敷出的窘境。为了缓解因此带来的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开始将目光投向地方金融业,希望借助金融的力量来缓解财政压力,扭转入不敷出的局面。从这一点来说,地方财政能力下降与金融能力上升呈正相关关系,也即,如果一个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迅速,那么该地区的政府财政也会收支平衡,甚至收大于支,反之亦然。也就是说,用强化的金融能力来弥补弱化的地方财政能力,因此财政与金融是资金配置中相互补充的关系,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第二,财政稳定是前提。高风险性可以说是金融的最大特征,金融的投资环境是否安全也是关系到地方金融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一旦发生风险,就会产生连锁反应,整个地区甚至是全国、全世界范围内的相关金融机构都会受到波及,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至今仍历历在目,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大几乎无人能及。那么,如果出现金融风险,单靠金融系统本身的能力是远远不能够化解危机的,这时候就需要地方财政介入调解,运用政府调控手段有效遏制金融风险。所以说,地方财政是金融发展的前提,是地方经济稳定的保证,金融一旦出现危机,地方财政会立即采取行动,力争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农村信用社或者银行都会出现很多死账坏账烂帐,给地方的金融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这时的地方财政就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困境,稳定金融市场。

第三,金融发展是保障。评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该地区的金融发展是必备评估因素之一,金融系统的发展水平往往能够代表该地区的财政收支水平。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分税制实施以来,地方财政屡现入不敷出的困境,金融产业担负起部分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职责,将部分金融产值转移到地方财政中去,协助财政为地方经济发挥作用,平衡收支,稳固经济发展水平。目前,刺激居民消费,活跃市场经济是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有效手段,而通常来说,提高银行储备金率或者降低银行存款利率是刺激居民消费的常见措施,这也是金融业保证地区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所以说,金融发展是地方财政的保障,在目前产业结构调整一时无法改变的大背景下,地区财政在很长时间内还要依靠金融业的发展来平衡收支,以保证该地区的经济稳定发展。

目前地方财政与金融存在的问题。第一,地方财政缺位与越位并存产业结构调整下地方财政自身无力平衡收支,只能借助地方金融的力量調控地区经济发展。因为有了金融的扶持,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投资大项目、建设形象工程,因此产生了大量贷款。但是一旦投资的项目失败产生负收益,那么这些贷款就成为不良贷款,巨额贷款导致地方政府负债累累,又无能力偿还,一直靠借债还债,形成一个死循环,财政缺位导致地区更加贫穷。金融为了弥补财政缺位而过度发挥作用,形成金融越位。同时,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更多的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进行增资,而且地方政府在当地金融机构中占据“大头”,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发展,出现财政越位的现象。地方财政的缺位与越位并存,同时财政与金融无法平衡,一方面影响地区财政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地方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地方金融缺位。地区金融发展是地区财政的保障,金融机构得到地区政府扶持而得到发展,相应的也会为地区提供金融服务,补足地区财政的责任缺陷。但是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一些金融机构只愿意吸取存款得到发展,却并不愿意提供金融服务,这就造成了金融缺位的现象。金融缺位导致资金由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发达地区的金融供给明显过剩,贫困地区的金融供给明显不足,这种金融服务恰恰相反的现象导致贫困地区越来越贫困,发达地区越来越发达,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地区发展不平衡,严重者影响社会的平衡与稳定。同时,地区的金融缺位往往会制约地区的财政发展,两者相互制约,对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地方财政与金融和谐发展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地区财政与金融和谐发展可以理解为两者互帮互助,在地区金融机构面临改革重组时,单靠自身力量无法完成,可请求地方政府介入,运用行政手段来掌控改革的方向,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阻碍。而且,金融机构也可以依靠地方政府金融进行融资、借贷等,依赖政府的力量来促进自身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在产业结构调整大背景下,地区财政因为自负盈亏,收入大幅度减少,一时难以承担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支出。这时,就需要金融提供服务,帮助地区财政承担发展重任,缓解地区财政困境。地区财政因为有了金融的支持而不会因为巨额负债陷入绝境,比如地方政府可以运用金融力量有针对性的投资项目,利用这些开发性的项目赚取收益,促进资金实现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循环,利用综合收益还贷,即将收益所得归还金融,这样资金“来于金融还于金融”,既缓解了财政压力、提高了财政能力,也促进了经济发展、增强了经济实力,同时也稳定了金融市场,可谓一举三得。

第二,有利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一个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决定了该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而一个地区的财政和金融又决定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同样是在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地方财政能力有限,投入到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有限,不能保证地方居民的生活质量,成为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而如果地方财政扶持本地金融发展,金融反过来为地方财政服务,为地方财政提供大量资金投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这样,地区的面貌将焕然一新。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又催生出一批新兴项目,这些项目经过上市、收益,资金又流回到金融业中,如此形成一个资金的良性循环,不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修复和完善,而且地方财政也发挥了该发挥的职能,地方金融也在建设过程中得到收益和发展。由此可见,一个地区的财政与金融如果能够和谐发展,那么将会受到双赢的结果。

第三,有利于建设健康稳定的金融体系。②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国有银行都需要进行改革和重组来寻求新的发展商机,以便应对瞬息万变的金融挑战。地区财政在这些金融机构的改革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地区财政的参与调控,金融机构本身无法完成质的转变。地区财政与金融的和谐发展是建设健康稳定金融体系的前提和保证,地区财政可以以身作则,从金融机构贷款投资,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人们存款或借贷,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一切可以提供的有利条件,并成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支持力量。同时,金融机构也要把握地区财政提供的良好契机,注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金融发展之中,形成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及民间金融多种金融形式并存的市场格局。运用地区集中起来的资金流来发展金融,促进金融,从而保证了一个良性循环模式,对于建设健康稳定的地区金融体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地方财政与金融和谐发展相关建议

促进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达到地区财政收支平衡。产业结构调整大背景下地方财政收入大大减少,因此在发挥公共服务方面所承担的压力相应增加,这样就会造成地区财政收入与支出产生不平衡现象,严重影响地区的经济发展。地方政府要想平衡财政收支除了借助地方金融的力量,还可以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上下功夫。比如颁布一些利于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措施等。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地区的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地区的经济产值储备也会相应上升,从而充实地区财政金库,减轻地区财政的债务压力,以达到财政收支平衡的目的。

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具有约束力的举债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加微妙,原则上来说,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相比计划经济时期大大降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却并不十分明显,可以说政府承担了一些本不该承担的事项,这大大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对政府与地方经济发展都很不利。所以应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从一般性竞争性领域及时退出,转向投入公共服务领域,真正使地方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从根本上杜绝在财政与金融中出现的缺位和越位现象,使得地方财政与金融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和谐发展。

分税制体制下,地方政府既要保证投入地方经济建设的力度,也要平衡财政收支,一定规模的举债是必然选择,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利于地区发展的项目进行投资,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向金融机构贷款,这也是地方财政与金融相互扶持的重要表现。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应该建立具有约束力的政府举债机制,适当的政府举债是允许的,可以促进地区经济与金融的共同发展,如果政府举债毫无节制,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大量贷款投资建设大项目大工程,而且这些工程投资失败,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这样政府因为无力偿还而继续贷款,数额会越来越大陷入死循环中,于金融与经济发展不利。建立具有约束力的政府举债机制,明确举债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运用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来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将举债额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应该建立政府债务公开透明机制,提高地方财政透明度,让地方政府职能在阳光下运行。

保证地区财政与金融“归位”。地区财政与金融二者职能相互交叉,因此出现了缺位与越位的问题,严重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所以,各归各位,各司其职是最好的选择。首先,地区财政与金融的关系需要重新梳理和明确,政府可以对金融发展进行适当调控和干预,金融同样可以分担财政部分责任,缓解财政压力,但是其中的“度”必须明确,不能越俎代庖,即政府不能直接办金融,金融不能全部代替政府行使职能。其次,地方政府应该摆正在金融中的位置,不能把自己当成特殊顾客而要求获得特权,金融机构也不应该把地方政府当做特殊顾客对待,要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办事,进行正常服务和交易。再次,地方政府要逐步将重点放在公共服务上来,着力对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尤其对地区的“三农”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将“服务型政府”理念切实落到实处。只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财政和金融才能真正“归位”,在各司其职的同时相辅相成,共同为地区的经济发展服务。

(作者单位:郑州师范学院)

【注释】

①董宁,郑玉坤:“我国地方财政与金融关系研究”,《生产力研究》,2011年第4期。

②王力:“浅谈地方财政与开发性金融的和谐发展”,《海南金融》,2006年第10期。

责编 /丰家卫(实习)

作者:仝玲玲

财政与金融平衡研究论文 篇2:

定位金融国资出资人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接受专访,坦陈现行金融国资出资人责权利不对等的弊端

“金融类国资的出资人职责难以到位,可能会产生经营层越位行使出资人的错位。”孙晓霞直言。

孙晓霞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现状的弊端并不讳言。人们并不一定都赞成,但一定会重视她的见解。因为她是财政部金融司司长,主持中国万亿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一方重镇。

她目前所在的财政部金融司,长期承担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之责。孙晓霞本人同时是中央汇金投资公司的董事。

一米七五的身高、精致的妆容、飒爽的气质,孙晓霞在财政部大楼颇为简朴的办公室里接受了《财经》记者的专访。

金融国资基础管理者

《财经》:财政部近年出台了一系列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更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制订这些办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什么?

孙晓霞:我们在制定这些政策时,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正确处理好金融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二是提高管理透明度;三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在国有金融资产评估方面,我们提出,国有金融资产的评估应针对特定的经济行为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真正反映国有金融资产的价值。

股权设置、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公开发行上市(IPO)是一些企业重组改制经历的三个阶段。各阶段的资产评估目的不同,评估结论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如股权设置阶段用重置成本法得出的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引入战略投资者时的谈判定价基础。

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必须充分考虑国家为国有金融企业改革所付出的代价,需要用收益法或市场法对国有金融企业长期积累起来的品牌、网点布局、客户资源、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在国有金融资产的转让方面,财政部正在制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我们考虑,要严格控制国有金融资产的场外直接协议转让,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通过公开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确保国有金融资产转让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主要目的在于动态、客观、公允地反映国有金融资产的价值。可以说,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财经》:财政部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上的主要职责分工是什么?

孙晓霞:准确地说,财政部从来没有被明确赋予过完整的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职责。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明确由其对国有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未明确。中编办于2003年专门印发有关文件,明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继续由财政部负责”。据此,财政部实际承担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财经》: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

孙晓霞:国有金融资产的基础管理非常关键,它是防止国有金融资产低价转让,避免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产权登记管理。按照现行规定,凡是占有国家资本的金融企业都应该在相应层级的财政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财政部门将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二是资产评估管理。这是确保国有资产价值得到合理反映,防止国有资产低价转让的核心环节。对拟上市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组改制项目,财政部门要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确认;有些项目需报财政部门备案。在过去的几年中,财政部曾退回了一些不合规的备案项目。

三是资产转让管理。金融企业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转让其所持国有股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国有金融资产进行场外直接协议转让,鼓励金融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使国有金融资产价值得到应有体现。

防止“红顶商人”

《财经》:在股份制改造后,国有金融企业大多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对于进一步改善有诸多构想,你有什么建议?

孙晓霞:总体看来,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还有比较大的完善空间。

在股东层面,一是目前我国法律和监管部门在制定法律与相关政策时主要注重对中小投资者保护,防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今后在立法和有关制度设计上要注重平衡对国有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二是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企业占主导地位是客观情况,从优化国有金融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国家股东不能简单地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进行约束,需要通过在董事会中的“用手投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

在董事会层面,一是要明确董事长与经营层之间的分工,同时要强化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约束作用。二是积极完善股权董事制度,明确股权董事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股权董事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股东权利的作用。三是要选择对我国国情和金融企业运行了解的外部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四是建立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绩效评价、考核选拔机制,增加董事会在管理层任命中的影响力,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五是深化董事会对国有金融企业经理人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择优聘请优秀人才。

在监事会层面,主要是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在国有金融企业内部的职责,清晰界定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之间关系,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金融企业经营的监督。

《财经》:在国有金融企业中,党委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应怎样协调?

孙晓霞:“党管干部”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国有金融企业要按照这一原则,正确处理党委和“三会”的关系。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对金融企业高管缺乏有效的外部考核,没有与业绩挂钩的量化考核,金融企业高管在享受市场工资待遇的同时,也享受国家相应行政级别的补贴、住房标准、车辆配备标准等,实际是“红顶商人”。

同时,金融企业高管选拔的市场化程度有待加强。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果金融企业经营不善或出现严重的内部风险管理问题,如最近出现的美国次贷风波,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往往会引咎辞职或自降薪酬,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从我国情况看,虽然一些金融企业改制上市之后改善了约束机制和内部管理,但客观因素占很大部分,目前整个宏观经济基本面是上升趋势,改制金融企业尚未经历经济周期下行阶段的考验,其运作机理是不是真正健康,还有待观察。

因此,在目前的体制下,要科学化和市场化地加强对金融企业高管的约束,关键是建立以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为基础的业绩考核制度,将金融企业业绩和高管任免相结合,防止激励有余、约束不足。

《财经》:激励有余、约束不足的情况是否已经出现?

孙晓霞:从我们的统计结果来看,国有金融企业薪酬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决定机制不合理,高管人员自己决定薪酬,容易以国外金融机构市场化的薪酬水平为参照,没有注意到我国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尚未完全市场化的客观情况。

《财经》:目前国有金融企业股权激励被暂时叫停,财政部是否将推出一些具体管理办法?

孙晓霞:由于金融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自身特点,实施股权激励不能简单套用现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已经于去年下半年着手制定国有金融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我们考虑:一是将股权激励纳入薪酬进行管理,避免股权激励成为简单加工资。二是注重对基层员工的激励与约束。由于金融企业的主要风险点在基层和操作层面,利润也主要由基层创造,股权激励必须适应这个特点,否则容易形成道德风险。三是建立预期收益封顶机制。金融企业经营业绩与经济周期关联度高,客观性较强。通过建立股权激励收益封顶机制,可以避免过度激励。

目前这个办法已形成初稿,还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这是财政部金融司今年的主要任务之一,争取在年内出台。

匹配责权利

《财经》:在当前的环境下,对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你有哪些建议?

孙晓霞:目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各个部门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出资人的职责,但是相应的责、权、利却并不太匹配。这可能会影响国有资本收益的最大化目标,影响国家对国有金融资本整体布局做出统筹战略安排。

为了加强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我们认为:一是要建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责任相对等、相匹配的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行使国有金融企业管理或监管权利时,还应明确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方面还应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依法参与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最大化目标。二是要统筹研究、认真规划开放条件下的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的进退原则、范围和程度,保持国家对重点国有金融企业的控制力,确保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三是要建立与完善国有金融企业授权经营制度,避免国有金融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防止利益内部化、损失外部化。继续细化国有金融资产基础工作,完善以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的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绩效考评体系,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作者:张宇哲

财政与金融平衡研究论文 篇3:

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的财政因素研究

摘要:本文从各区域财政能力与金融能力变动的对比入手,证实了我国各区域均存在“强金融,弱财政”现象。用财政压力指标替换财政能力指标,详细论证了区域财政压力增长率与区域FIR增长率之间存在的反向变动关系。最终说明了区域财政压力差异性造成地方政府干预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激励不同,并最终导致区域金融发展速度差别这样一个连锁反应的存在。

关键词: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干预;区域金融发展差异

一、引言

长久以来,区域金融发展差异问题一直是引人关注的。国内关于区域金融发展差异产生原因的分析视角十分广泛,从各个不同方面得出了诸多有益的结论,但将财政与地方政府干预因素结合起来分析区域金融发展差异问题的文献却十分有限。本文正是试图从各区域财政能力入手,以论证我国各个时期(纵向)、各大区域(横向)的地方财政压力差异性造成了地方政府干预金融的行为激励差异,并最终导致各大区域金融发展速度的不同这样一个连锁反应的存在。

具体而言,从财政压力差异到区域金融发展速度差异这样的连锁反应链条可以概括为各地区、各大区域“财政压力不同”,也即是说所选取的表示财政压力大小的指标——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这个比例变动情况不同[1]。事实上,各地区都存在财政压力,只是各地的压力大小及变动情况不一样。那么,财政压力的普遍存在性就使得各地方政府都有通过支配金融资源缓解财政压力的动机。但是财政压力大小是不同的,即财政压力在具有普遍性的同时,在各地区、各区域之间也是有差异性的。压力大的区域,政府干预金融的力度会更大一些,激励较大;相反,财政压力小的区域,政府干预金融的激励和力度都相应较小①。因此,由于不同的财政压力,各地就会产生程度不同的地方政府干预。而地方政府干预金融,用它们的权利与意志支配金融资源必定会使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下降,从而抑制区域金融发展,即不同程度的金融干预产生了不同的金融自由发展的空间,进而使得各区域金融发展的速度不同,并最终可能导致发展水平的不同。

本文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将全国划分为四大区域: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海南等11个省、市;中部包括山西、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6省;西部包括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西藏、内蒙古、宁夏、新疆12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2]。②本文主要运用1978—2007年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逐步论证上述拟分析路径的合理性。

二、各区域“强金融、弱财政”问题

王绍光、胡鞍钢(1993)将“国家能力”定义为国家(中央政府)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包括汲取财政能力、宏观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强制力[3]。而周立(2004)将国家汲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定义为“国家汲取力”,包括国家汲取财政能力和国家汲取金融能力[4]。无论是王绍光、胡鞍钢定义的国家能力还是周立定义的国家汲取力都强调国家汲取财政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能力,而国家汲取财政能力最主要的两个指标分别是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其中,前者反映了政府动员汲取的社会资源占总的社会资源的份额,后者反映了中央政府动员汲取的社会资源占总的社会资源的份额。依据周立的观点,中国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汲取财政的能力是逐渐下降的,那么作为弥补,中央政府必须加强汲取金融的能力,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强金融、弱财政”、金融业异化为“第二财政”等问题。需注意的是周立的分析都是从中央政府角度进行的,如果将视角转向地方政府,各个地方(各大区域)是否也存在这样“强金融、弱财政”的问题呢?用各区域存款和贷款之和/GDP表示区域金融能力,用财政收入/GDP表示财政能力可得到图1。

由图1可知,总体而言,从1978年以来,我国各区域财政能力(用右边坐标轴表示)持续下降,下降幅度在1994、1995年间尤为明显;而各区域金融能力(用左边坐标轴表示)却在这30年间不断上升。因此,图1清晰地证明了各地区“强金融、弱财政”事实的存在,即四大区无一例外的存在财政汲取能力减弱趋势。由于此处各区域数据是由各地区数据汇总而来的,所以也可以间接反映出各地区财政汲取能力的衰减。

三、财政压力与FIR关系的分析

为了说明各区域财政压力不同会导致各地区政府对金融干预程度不同,并最终导致各区域金融发展速度不同,此处选取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这样一个表示各地财政紧张程度的指标来表示地方财政压力,而用FIR①表示各地金融发展程度。进而,财政压力的增长率就可以表示财政紧张程度的波动,而FIR增长率就表示发展速度。

(一)对财政压力的分析

从历史上看,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1949—1979年的高度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80—1994年“分权让利”时期以及1994年至今的“分税制”改革时期。也即是说,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进行了两次大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分别是70年代末的“分权让利”改革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其中,前者是财政分权化的标志,而后者则是中央财政重新加强集权的标志。

1.70年代末开始的“分权让利”

中国的分权改革总是同经济改革开放同时进行的。在经济改革初期,经济运行效率较低,中央政府面临紧迫的财政压力。决策者认为这是由于计划经济的高度集权,缺乏对经济利益个体积极性的激励造成的,因此,改革就要放权。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央政府开始逐步推行以包含财政和行政两方面的分权化改革,给地方政府放权让利,就此拉开了市场经改革背景下的财政分权改革的序幕。

在财政分权方面,主要由单一的中央政府完全控制财政预算分配的制度逐步完善到实行分成和财政包干体制。在财政包干制下要求地方政府将固定数额或按其收入的固定比例上缴给中央政府,剩下的归其支配使用,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权,调动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在行政性分权方面,扩大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地方工业、农业、公用事业等由地方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故财政分权使地方政府成为其辖区内经济剩余的真正索取者,行政性的分权给地方政府在权力范围内充分的自主权。在此情况下,地方财政应该说是真正富了起来,财政压力也应该相应减小了。但中央政府是没有自己的税收课征机构的,只能依赖地方政府上交利税,而地方政府却总是想方设法规避上缴义务[5]。因而一系列的改革并没有使得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得到提升,分权改革的最初目的完全没有实现,反而使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我国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分配形成了“弱中央,强地方”的局面。

2.1994年分税制改革,加强中央财政集权

为了解决财政包干制的问题、扭转“弱中央,强地方”的局面,中央政府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力争增加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加强中央集权。分税制改革确定了中央税,使地方税与中央共享税;建立国家税务局来征收国税,同时让地方税务局仍旧征收地方税。可见税制改革最直接的目标就是为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更高的比例[6]。

分税制改革的实施使地方政府获得的财政收入下降,但同时地方政府的事权却没有相应地减少,使得地方政府在分税制改革后支出责任与收入权限的不匹配程度扩大,普遍面临过重的财政负担。财力的下降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更多地采用预算外收支手段进行运作。由于银行信贷与政府支出和投资的高度互补性,该项改革实际上加大了地方政府对区域内银行系统贷款决策与贷款行为的干预动机和影响力。

图2是利用1970—2007年各区域财政支出/财政收入数据做的财政压力变动图。从图2可看出,实际数据基本可以验证之前的理论分析的结果,即在“分权让利”改革之前,四大区域的财政压力均是波动上升的,而70年代末“分权让利”使西部区域财政压力有明显下降;其余各区相对于分权前,财政压力增长趋势得到缓解,在分权后基本保持平稳波动态势。可以说,70年代末实行的分权化改革是有助于缓解各地区财政压力的,而1994年起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明显的使各区域财政压力均大幅增加。

(二)对FIR的描述

本文用各区域存贷和/GDP近似表示FIR,并由1978—2007年的数据可得到图3。

由图3可看出,1978—2007年,各区域FIR基本都是上升态势,只在2003年后出现小幅负增长。但在此更应关注的是FIR的增长率和财政压力的增长率。因为在各区域财政压力增大时,各区政府才更有动机去干预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以弥补财政能力的下降。而随着干预度的加强,影响的应是金融发展的速度,也即是此处的FIR增长率,而不是FIR(金融发展程度)本身。

(三)财政压力波动率与FIR增长率的分析

由图4的4幅图可以看出,总体还是可以说明财政压力波动率与FIR增长率之间存在反向变动关系的(波峰、波谷反向变动的年份多过同向变动年份)。之所以依然存在许多年份同向变动的情况,如财政压力上升,FIR增长率也上升的情况,是因为影响FIR增长率波动的因素非常多,财政压力只是其一,即财政压力增大(减少)只是对FIR增长率减少(增大)起到促进作用而非决定作用,最终FIR增长率向那个方向波动取决于所有作用因素的合力的方向。

由图4的4幅图可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的同向波动情况越来越频繁。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同经济全方位改革是同时进行的,因此不能忽略银行系统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改革。正是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完善,使得地方政府面临增大的财政压力,即使十分渴望通过干预金融来缓解尴尬处境,但也是力不从心——金融体系的完善限制了政府干预的领域和力度。如1994年中央政府开始对银行系统进行商业化改革,对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分离;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以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方针,以加强其风险控制。随后银行体系垂直化的管理体制也逐渐形成,使地方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干预的影响力越来越小。诸如此类,当某一个金融领域进行改革自我完善之后,政府对这个领域的干预力度就会相应减弱,但是在失去一片“攫取之土”的控制力的同时,又会促使政府去“开发”另一片阵地,政府绝不会眼睁睁的任由其财政和金融汲取力双双下降,使自己权利被架空。虽然地方政府会千方百计地找替代品,但随着整个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最终的结果必定是地方政府对各个金融部门的干预难度会越来越大。因此,总体而言,政府由于财政压力而干预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影响其发展的力度会越来越小。

四、四大区域财政压力差异与其金融发展速度

本文分析已说明了财政压力对FIR增长率的反向影响关系,四大区域财政压力的不同对区域金融发展速度的影响又有何不同?

由表1可发现,东、中、西部地区平均财政压力增长率水平相差不大,其FIR增长率水平也相似,但东北部地区由于平均财政压力增长率较大,所以其代表金融发展速度的平均FIR增长率水平也明显低于其他三个区域。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区域财政压力不同导致区域金融发展速度不同的说法,即财政压力增长较快的区域FIR增速较缓,金融发展速度的不同最终又会导致金融发展程度的不同。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首先,本文通过各区域存贷和/GDP及财政收入/GDP两个指标分别表示的区域金融能力与区域财政能力的对比分析得出我国的四大区域均存在“强金融,弱财政”的事实,即从1978年以来,各区域财政能力逐渐减弱而金融能力去不断增强。

其次,通过对各区域财政压力(财政支出/财政收入)、FIR(存贷和/GDP)的单独分析,以及对这两者各自波动率、增长率的对比分析得出两次财政税收改革对各区域财政压力的影响较显著:70年代末开始的“分权让利”改革使得区域财政压力减小,1994年分税制改革使区域财政压力显著增大;各区域FIR水平从1978年起总体均呈上升态势,而区域财政压力波动率与FIR增长率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反向波动性,即财政压力增长较快的区域FIR增速较缓。

最后,在前两个结论基础上对各个区域之间财政压力平均增长率与FIR平均增长率之间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东北部地区由于平均财政压力增长率高于其他三个区域,导致其金融发展平均速度低于其他区域,区域财政压力差异是导致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的重要原因。

基于以上的分析,为了促进我国金融更好更快发展,缩小区域间金融发展差距,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改进税制,根据各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实施更多差异化税收对待,以平衡各地财政收入。具体而言,可以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税务职权的范围,赋予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更大的税务自由度,让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更有效地规划本地区的税务,合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考虑对中央税实行地区差异税率,并结合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西、东北部经济、金融发展,扩大这些地区的整体税收基础。其次,加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再分配政策力度,重新划分各地区政府与中央政府提供公共事务的范围并加以法定化,减少中、西、东北部地方政府支出,进一步缓解其财政压力。第三,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更加明确清晰地划分开政银、银企关系,杜绝金融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充当第二财政的现象,给金融发展更多自由空间。

参考文献:

[1]张璟,沈坤荣.地方政府干预、区域金融发展与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基于财政分权背景的实证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08(6):129-132.

[2]文斌,伍艳. 区域金融发展与地方政府行为之间的相关性分析[J].海南金融,2009(4):18.

[3]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10-40.

[4]周立.中国各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1978-2000)[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0-20,85-89,175-190.

[5]陈抗,Arye L Hillman,顾清扬.财政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变化:从援助之手到攫取之手[J].经济学季刊,2002(4):2-14.

[6]陈刚,尹希果,潘杨.中国的金融发展、分税制改革与经济增长[J].金融研究,2006(2):103-112.

Otherness Study on the Financial Factors of Region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Differences

——Based on Financial Pressure and Local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MUYu

(School of Economics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Chengdu 610041,China)

Key words:fiscal pressure;local covernment’s intervention;difference in region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rate

作者:母 宇

上一篇:区域经济一体化分析论文下一篇:教学设计下高中历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