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

2022-08-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

行政协议审判实务研究

【摘要】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但因我国关于行政协议的研究起步较晚,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仍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行政协议作为行政诉讼中的新类型案件,成为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文章以行政协议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审判实践中涉及行政协议的具体案例来分析和探讨行政协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难点问题等,以期能更好地运用到审判实践之中。

【关键词】行政协议;审判实务;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后,至新法修订已时隔20余年。2015年《行政诉讼法》将原75个法条扩充为101条,修订的条文多达61条之多,其中对于调解、立案、判决类型、跨行政区域审理的规定等均有较大变化。《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行政协议的独立地位,并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初步建立了行政协议诉讼的基本框架,从而在立法上统一规范了行政协议及其纠纷解决机制,被认为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一、行政协议概述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

对于行政协议的概念,法学界也存在分歧,各个学者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法学教授黄异认为,行政协定就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事项处理,相互缔订之合意。张镜影认为:“行政协定,也称合同行为,或称集合行为,就是指在行政关系中,多数当事人为达共同目的起见,各自为意思表示,依其结合而成立的行为”。张家洋认为:“行政协定为行政法关系是由多数独立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结合而形成者”。学者杨晓君从合同标的角度认为“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或者是受行政法规则的调整、支配的权利义务协议”。姜明安教授从合同目的角度定义:“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这一定义被我国立法所采纳。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均有所体现。《行政诉讼法》将“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行为列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综上,课题组认为,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或“公法契约”“政府契约”“政府合同”等,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而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之一即是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实现公共利益完全可以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所包容。“公共利益”是一个法律上不确定的概念,主要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社会和经济及环境协调发展的利益,如为了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等事宜。

(二)行政协议的性质

行政协议的定义决定行政协议的性质。纵观审判实践中的行政争议案件特点,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能缔结的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同时,行政协议又是传统的合同制度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可见,行政协议兼具有行政性(公法性)和契约性(私法性)双重属性。

1.行政性。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行政协议主体特性,行政协议主体要求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协议的目的,目前学者对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采用目的标准说,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②,这与普通民事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三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特权,在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具有对行政协议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权;四是行政协议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内容不得超出行政主体法定的职责范围,且行政协议纠纷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

2.契约性。契约性是行政协议同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一是行政协议的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契约成立的条件;二是行政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行政协议一旦成立,行政主体一方与行政相对人一方均需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并承担违反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常见行政协议的规定

法国学者狄溪曾断言:“当国家试图侵占为个人权利所保留的领域时,它只能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来进行”。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在服务型、参与型行政的背景下,以行政协议或契约达成行政管理目标已作为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和方式。2004年3月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2008年10月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将行政合同纳入“特别行为”的范畴。2012年1月实施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也将“行政合同”纳入特别行为,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优益权。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进一步确立了行政合同也即行政协议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在未来的行政管理中,行政协议的应用领域将越来越广,应用频率将会越来越高。目前行政管理中常见的行政协议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2004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将行政合同作为行政行为之下的案由之一,但没有进一步明确行政合同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诉讼。《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具体含义,是指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这一界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需具备四个基本要件:一是订立协议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二是协议的订立以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为目标;三是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为内容;四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签订协议。除此外,课题组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将行政机关是否在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作为判断是否符合行政协议的条件。综合考虑协议主体、协议目标、协议内容、政府职责和是否存在行政优益权等来判断具体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如前文所述,行政協议要满足行政性及契约性。契约性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而行政性是行政协议区别于民事合同的关键。下面,以具体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镇政府与某鹿业公司签订《财政扶贫资金特种项目梅花鹿养殖合同》,合同约定:项目由某鹿业公司实施,分批次扶持农户,公司按约将商品鹿给相应农户饲养,母鹿孕后按相应方式发给已经培训的农户养殖,公司再对商品鹿进行回收销售。公司未按约实施的,某镇政府有权请示上级后终结合同并收回项目资金。后镇政府认为公司因管理不当形成损失,根据省审计厅的要求整改,并收回剩余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课题组认为该案的养殖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的受案范围。首先,镇政府虽与鹿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但政府是以一个平等主体的身份同相对人订立合同,且合同并未将其应承担的公共责任授予鹿业公司,本案虽把梅花鹿转交给农户养殖,再由鹿业公司进行回收,但该约定仅是双方经合意达成的订立合同的条件,其实质并未让鹿业公司负担政府的扶贫义务。因此,该案所签订的协议并未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为内容,而所谓的行政协议需兼具行政性和契约性。其次,政府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表面上看,容易使人们误以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所谓的公共利益不仅需要包含字面上的意思——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大多数人的利益(即公共受益性),同时还需要满足权力制约性和权责统一性。这里公共利益之所以不能单纯理解为让公共受益,是因为这里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行政法所约束的对象,既然其受行政法的约束,那么对其所作的理解必然要满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进行扩大范围。回归到该案中,政府并未用行政权力制约合同的订立,也不存在行政权力义务中所要求的权责统一。实质上,双方之间存在的仅是利益需求,政府通过扶贫资金扶持鹿业公司,鹿业公司通过经营鹿业养殖来带动周边的贫困户一起发展。再次,行政协议的实质是受行政权监督的契约关系,所以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私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公法权利的限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应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定性即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具有优于行政相对人的单方性权利;第二,单方性即优益权仅为行政机关单方享有,且行使无需行政相对人同意;第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权责统一,行政优益权也是其法定职责。而在该案中,政府基于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前提下同鹿业公司签订了合同,政府并未享有优于鹿业公司的单方性权利,也不存在不需鹿业公司同意就可行使的单方性权利,鹿业公司的私法权利并未受到政府公法权利的限制,此时政府在合同中并未享有行政优益权。综上,此案涉及的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范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明确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纳入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类型较为明朗,一般不易造成误解,但如何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之一,下面课题组就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为例,对何为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协议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指,行政机关在有限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领域,与公民协商一致,授予其参与公共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议。同时,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是指如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方面的项目。而何为“基础设施”,何为“公用事业”,从上述规定列举的项目我们可以看出,基础设施以及公用事业建设,是指为“直接的”“基本的”生产部门和人民生活提供共同便利条件和公共服务的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公共服务系统。

案例二:某食品公司与某县政府的街道办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由食品公司全额投资建设小区农贸市场并营运50年后移交给县政府的街道办。食品公司按约定建成并投入营运,后因部分商户拒绝缴纳合规收费并占道经营,双方多次组织清场和执法维权仍不能排除经营妨碍,致使食品公司长期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经多次协商解除合同,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食品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对于本案的《招商引资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中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问题,课题组认为,《基础設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运营,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第一,此案是街道办作为协议的公权力一方,通过公开招商的竞争方式,授予食品公司投资建设小区农贸市场项目;第二,运营方式是由食品公司投资建设小区农贸市场、在期限内运营、期满移交政府,其符合上述《办法》第5条第1项关于特许经营方式的规定,但在此案中,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是否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明确小区农贸市场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另外,根据上文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具体解释,可以理解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不单单包括城市建设的各项工程项目,还包括与城市生活配套的市政工程建设,比如城市道路、广场、城市绿化等,都属于此范畴。由此而言,小区农贸市场跟广场的性质相同,都是与城市生活配套的市政工程,都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综上,课题组认为涉案《招商引资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中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行政诉讼法》虽明文列举了两类属于行政协议受案范围的案件,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该类案件的定性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而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审判实践中应在遵循法律条文所运用语言含义的基础上,按照立法精神,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而不能违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进行扩大范围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协议类型外,审判实践中尚有其他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受案范围,值得斟酌。如政府采购合同一般认为其是民事合同,但若明确为了公共利益则属于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一般可诉,但复议和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不可诉。而对于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征收或征用补偿合同、政策信贷合同、环境保护行政协议、政府科研合同、教育行政合同(例如学生委托培养合同)、计划生育合同、治安处罚担保协议、公务委托合同、执法目标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等,这些合同类型在审理的时候均要审查其是否具备上述行政协议的条件,才能决定是否将其纳入行政协议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行政审判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行政协议是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缔结,并非行政机关依靠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强制行为。因此,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契约性。在审判实践中,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德国的《行政程序法》第62条对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作出补充规定,即该法第54条至61条未另有规定的,补充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关于行政协议的诉讼案件中,实体法应优先适用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特别规定,没有,则适用合同法。我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上述规定尚不具体,在审判实践中什么情况下应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值得斟酌。课题组从以下几个审判实践中总结的问题来详细论述。

(一)程序上的法律适用

1.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的适用

因行政协议公、私一体的特性,对其适用起诉期限还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之规定,行政协议诉讼原则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对于诉行政机关依靠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行为的,适用起诉期限的制度。其中,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因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⑤。

对于新、旧法衔接中行政协议时效的问题,以案例三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三:原告陈某2013年1月与被告某乡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其于2015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某乡政府履行行政协议。该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理由是:涉案行政协议签订于2015年5月《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彼时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尚未将行政协议纳入,新法无必然的溯及力,若将其视为行政行为,则适用行政诉讼2年的起诉期限,其提起诉讼时已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而并非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另外,在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中,大多数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协议自始无效,不受起诉期限或者诉讼时效的限制,致使目前无效诉讼成为行政协议诉讼的主要类型。但《行政诉讼法》实质并未明确规定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该法第75条规定了可确认无效的具体情形,即原告方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时,若行政行为存在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作出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从法条来看,行政诉讼中,对协议无效的认定条件是较为严苛的,一般性违法订立的协议不能轻易认定其无效。因现行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在立案阶段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内容是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而予以受理,至于其是否达到确认无效的严重程度,需经审查后认定,审查认为不构成无效的,可以从超过起诉期限的角度驳回原告起诉。国家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遵守一定的起诉期限。审判实践中若不对此加以限制,凡是当事人认为协议无效的,均要进行实体审理,则可能不可避免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将被再次搬上台前,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且可能出现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等情况。因此,课题组认为一般性违法的行政协议,其起诉应受起诉期限限制。

2.签订协议的主体问题

行政协议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合同诉讼中的当事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在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协议的权限方面未进行统一规定,但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或某些法规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权限。若行政机关从根本上就没有订立该协议的权利,则是超职权所为,法院可以直接确认该协议无效。另外,行政协议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下面以具体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例四:某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与杨某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杨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该协议违法,请求撤销协议。该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某县的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并不具备独立的机关法人身份,其是某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并不具备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因此虽然杨某起诉时仅诉了縣城开发管理委员会,但法院应向其释明,追加县政府为被告,最后判决由县政府承担协议相关责任。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目前典型的行政协议。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与受让人签订合同的往往是当地的国土部门,而国土部门仅仅有土地管理的相关职能,其并不能出让国有土地,因此有权出让国有土地的是县、市人民政府。此种情况下,虽然国土资源局是独立的机关法人,但其在国有土地出让中,是代当地政府履行职权,因此不能以国土资源局没有出让土地的职权而确认协议无效,而应追加当地县、市政府,由政府承担协议相关责任。

(二)行政协议审理中的实体法律适用

1.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协议是否具备合法性,是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审查重点。合法性审查的关键在于协议的订立有没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中关于法定变更与撤销的情形。原则上,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不应作出限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⑥。

相较于行政机关单方职权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协议诉讼的司法审查则显得复杂,不仅涉及行政协议中单方职权行为的审查,还要对行政协议之有效性进行审查。课题组认为,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行政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等是行政协议有效性审查之要素:

(1)职权合法性。对行政协议的有效性审查,应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职权。订立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在应具有关于合同约定中涉及的职权,即是否合法,即根据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等,行政机关具有订立相应行政协议的权限。如果行政机关根本没有订立相应行政协议的相应权力,则该协议就缺乏合法性基础。法院可以径行确认该协议无效,且可以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不再对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继续进行审查。而对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是否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问题,课题组认为,行政协议的出现,是为弱化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职权性,提高行政管理的市场性、可接受性。则行政机关为达到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协议应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2)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过程中需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经验看,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协议的理由,与协议订立的程序违法有关。但,仅仅程序上存在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该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是否构成无效,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实体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从管理稳定与效率的角度,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讼争行政协议违法;第二,程序存在违法,但若确认其无效会造成损害公共利益后果的,根据该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和第76条的规定,确认行政协议违法,并判决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补救,或向协议另一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i第三,程序存在违法情形,而该违法问题的产生并非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错误所引起,此种情况若确认协议无效将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害,且继续履行该协议并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法院可判决确认协议违法,同时判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达到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目的。

(3)内容合法性。行政协议的实体合法性,具体体现在行政协议的订立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与此同时,行政协议的内容亦不存在民法规定中应认定为无效之情形。即,一方面,行政协议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上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正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避免行政机关依仗强权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签订合约,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政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除此外,还不能出现协议双方共谋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内容。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于理不合、于法无据的行为。

2.行政协议的无效认定

合同效力的判断实质是对其价值的评判。《合同法》第52條规定,凡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连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比普通的民事合同要求更高,在无效事由上,除受《合同法》无效事由的影响外,还要受行政原则的制约。课题组认为,行政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体现在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排除民事无效事由后,需要特别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即,行政机关应根据其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等订立协议,否则该合同就丧失了合法性基础,法院可以径行确认该合同无效。

那么,无效诉讼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协议的自愿、协商一致等特性决定了其具有私法属性,理应同民事合同一样,不能单纯从合法性来评价其效力,还需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下面,以具体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例五:某县政府与罗某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某县政府征收罗某房屋及土地,并在协议上承诺在市中心为其置换同等面积的土地,诉讼中,被告某县政府以市中心置换等面积土地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无需履行协议。对此,被告认为其在市中心置换土地给原告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责任不在原告。因此,在不损害第三人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被告不能以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无效,剥夺原告的合法利益,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该案中,课题组认为法院可以依据原告被征土地价值,判决被告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就近地方置换原告同等价值的土地。

3.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第一,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公民如果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而行政机关不同意解除的;第二,协议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的;第三,因为客观情势变化,行政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可能、没必要或者继续履行可能遭受更大损失的;第四,相对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五,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变更合同。行政协议解除后,存在违约责任的,如何救济,应如何承担责任。对于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情形,因《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机关诉行政相对人的案件纳入受案范围,而行政协议中体现出的行政优益权,决定行政机关与协议相对人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此种情况,课题组认为可以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程序解决。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如约搬迁,政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非诉强制执行程序;对于行政机关违约的情形,因民事合同可对可得利益进行赔偿,而行政协议由于其特殊的公益目的,虽然某些情况下,可以兼容私人主体的盈利目的,但不得与公益发生冲突。故,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应不同于行政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之所以愿意签订行政协议,其目的不在于履行国家义务,而在于通过经营获取自身利益。因此,在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的认定中,更应当强调对行政相对人协议权益的保护。

四、结语

综上,由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契约性的特征,对案件的定性和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既要遵从行政法律规范,也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围绕“公私法混合”“公法遁入私法”的理念,从立法的本意出发,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既具有法律意义,又体现社会效果的公正裁决。

作者:唐宏 刘筱青 陈颜虹 刘国翠 余芳晶

第2篇:河南举办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实务培训班

9月1日,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主办的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实务培训班在郑州举行。此次培训旨在提升河南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的能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办案,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原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二级巡视员吴灯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管理二处处长王博出席开班仪式。原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法律处处长涂先明主持开班仪式。

吴灯展在会上指出,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关注知识产权工作,今年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四次过问知识产权工作并就专利奖事宜作出重要批示。省市场监管局专门组织开展了高规格的调研活动,派出13个专题调研组深入了解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前,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入攻坚期,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迫切。此次机构改革,知识产权实现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中统一管理,如何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现化学融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建设性问题,要实现融合,提升人才的综合能力是关键。希望参会学员抓住培训的契机认真学习,提升能力,加强交流,共同进步。

本次培训为期4天,分別邀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省高院、省知识产权局、中原工学院、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浙江)中心等相关专家就商标及地理标志基础知识、《民法典》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行政法规与政策、专利行政执法实务、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务等内容进行授课。

培训期间,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举办了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会议传达了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的专利执法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回顾总结了全省阶段性专利执法工作成效,安排部署下一阶段专利执法工作重点和任务。与会人员围绕当前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展开了深入交流,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吴灯展作总结讲话,她要求各地市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一是加强学习,提高对专利执法工作的认识;二是明确目标,抓住重点,努力做好专利执法工作;三是增强信心,用积极的态度做好执法工作。

来自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中国郑州(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近100名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本刊记者:翟媛媛)

第3篇: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理论与实务分析

摘 要: 行政权力配置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导致行政行为不断多样化和精细化,由此在法院司法审查中产生对行政行为之间关联关系的审查,而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是目前行政审判中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涉及行政法基础理论、实定法和司法实务等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诸多实务问题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

关键词:关联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实务

行政权力随着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不断出现配置细化现象,随之而来便是配置细化的行政权力导致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不断复杂化和多样化。当某一行政行为需要依据另一行政行为或者多个行政行为作为其作出的依据并发生争议时,便出现前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法院的司法审查面临怎样对待没有被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行政行为成为司法实务的困境。

一、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

关联行政行为也称前置行政行为或先行政行为,是指“当被诉行政行为以另一个行政行为为前提,且对该行政行为的审查关系到讼争行为的合法性,而该行政行为本身并不是诉讼标的时”,该行政行为就是前置行政行为。质言之,关联行政行为就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行政行为。

关联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主观上联系,即以发生一个法律效果为目的(行政目的的唯一性);二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某种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客观联系。具体而言,前置行政行为构成被诉行政行为的前提或者基础(行政活动的阶段性),而这一过程的连续性相应地带来了两个行为之间的合法性(法律效果的关联性)。其实还存在连续性相应地带来多个行为之间的合法性关联。为便于行文,除援引文献外,本文对前置行政行的或者先行政行为统称为“关联行政行为”,对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称为“被诉行政行为”。

司法实践中,涉及关联行政行为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和行政许可等类案件中,这些案件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关联行政行为。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属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一系列程序中最后一个行政行为,如该决定被诉,此前的建设项目批准、征收土地批准、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批准、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安置补偿裁决等系列行政行为便成为关联行政行为。

由于关联行政行为并非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司法审查的标的,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关联行政行为是必须解决的前提问题。虽然能否予以审查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从行政法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是可以进行审查的。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等效力。其中公定力理论在审查关联行政行为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除了其成立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因而被认为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原则上推定其有效乃至合法,且在有权行政主体或者法院予以撤销、废止或者变更之前,相对人、行政主体以及法院,都必须将其作为合法、有效的行为加以尊重和服从,而不能否定其效力。”公定力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推定,“即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在被撤销前应当推定为适法、有效。”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瑕疵,在理论上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虽然我国对于行政行为无效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但司法解释中是承认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第57条第2款第3项规定,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在司法解释层面确立了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方式。

司法具有被动性,但关联行政行为因被诉行政行为受到合法性审查时,如果具有专业判断能力的法院对于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违法关联行政行为不予审查,不符合对无效行政行为处理原理;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将其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无异于纵容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让违法关联行政行为“合法化”,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裁判的公正性必然会受到质疑,不利于服判息诉。参与《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许可规定》)起草的起草者指出,“对于关联行政行为判断标准是重大且明显违法,因为根据行政行为理论,对无效的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判断甚至可以抗拒,法官当然也可以对无效的行政行为作出判断。”就如毛雷尔所言:“但在行政行为具有明显且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不再适用法的安定性原则,而应当适用实质性的正当性原则。”

有观点认为,对关联行政行为予以审查将导致救济期限失去意义,动摇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不可争力“是指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的效力”。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可争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并不是针对行政主体,即使关联行政行为超过救济期限,行政主体也具有依据职权进行撤销或者变更的权力。“换言之,即使超过争讼期间,如果行政主体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撤回或者变更,则可以依据职权作出相关决定。”因此,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不可争力。

二、现有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及评析

关联行政行为审查模式主要有另案审查模式、连带审查模式、证据附属审查模式,在连带审查模式中又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模式。

(一)另案审查模式

另案审查模式是将关联行政行为作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之一,只对该证据是否真实存在予以审查,至于该证据所表现出来的关联行政行为是否无效,法院并不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对该证据表现出的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则会告知可以另行依法复议或者起诉关联行政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应当区分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另案审查模式下也是应当予以审查的,但对于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则不予审查。

(二)连带审查模式

连带审查模式则是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同时,对关联行政行为一并予以审查。根据审查强度不同,又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模式。

1.形式审查模式。所谓形式审查模式就是仅就关联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予以审查,不对关联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予以审查。“由于其(前提性行政批复行为)在诉讼中处于事实证据地位,因此法院不可能对其内容的合法性作审查,实际只是对前提性行政批准文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直接进入实体内容审查。”

2.实质审查模式。相对形式审查模式,实质审查模式就是对于关联行政行为应当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模式,这与被诉行政行为采取同样的审查模式。

此外,尚存在鉴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间的“一种严格的形式的形式审查,但并未严格到进行实质审查的地步”的审查模式,可称为有限实质连带审查模式,也是我们认为应当采用的审查模式。

(三)证据附属审查模式

证据附属审查模式对于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仅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照证据规则,从证据属性予以查证属实。“行政诉讼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拆迁行政裁决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仅可对裁决前置行政行为从证据角度进行形式审查”。

(四)关联行政行为审查模式评析

1.另案审查模式不具有存在的基础。另案审查模式实际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关联行政行为尚在救济期限内,法院中止被诉行政行为审查,当事人先行另案寻求对关联行政行为的救济,但这种情形下的关联行政行为因尚未超过救济期限,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关联行政行为;另一种情形是关联行政行为已逾救济期限或者虽未逾,但当事人坚持不先另行就关联行政行为提出救济,而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关联行政行为的效力又可能直接影响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法院不得不面临如何对待关联行政行为,不得不对关联行政行为作出效力性法律评价,否则无法评判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另行审查模式实际是没有存在的基础。另案审查模式否认了关联行政行为与被诉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关联性,截断了两者的联系,理论上采纳了“行政行为违法性截断说”,否定“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说”。

2.证据附属审查模式达不到无效行政行为审查标准。如果采取证据附属审查模式,将关联行政行为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角度予以审查,则由于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并不是关联行政行为的关联性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并不是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效力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并不是作出关联行政行为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因此无法达到无效行政行为审查的标准,该审查模式采纳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说”。

3.连带形式或实质审查模式不符合无效行政行为审查标准。虽然连带形式或实质审查模式采纳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说”,但两种模式均不符合无效行政行为审查标准。形式审查模式仅就关联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予以审查,而形式要件是不能反映出关联行政行为是否达到无效标准的。此外,采取形式审查模式,在司法实务中极有可能与证据附属审查模式混淆,等同于证据附属审查模式,这也是该模式存在的主要弊端。

实质审查模式是依照被诉行政行为审查标准对关联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已经超出行政行为无效的审查标准,既不合理也无可能。一是该审查标准不符合无效行政行为审查标准;二是因受诉讼方式、举证责任等限制,无法达到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审查标准。

4.关联行政行为应当采取有限实质连带审查模式。所谓有限实质连带审查模式,是按照无效行政行为审查标准,对关联行政行为采取间于形式审查模式与实质审查模式之间的连带审查模式,可称为“效力性连带审查模式”。该模式首先是以无效行政行为标准作为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其次是建立在连带审查基础上的审查模式;第三是没有截断前后行政行为两者的关联性,采纳“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说”。

从相关司法解释看,司法解释起草者对《行政许可规定》第7条的解读认为,“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应当低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体可以参照《若干解释》第95条之规定,即非诉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进一步解读认为,“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者条件、基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不得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条件、基础。”并且认为,“关于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因为不是根据证据的‘三性’所能解决,有些关联行政行为并非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而存在,更多属于要件。”司法解释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是以无效行政行为作为审查标准,采取有限实质连带审查模式,否定了证据附属审查模式。虽然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行政许可行为涉及的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但我们认为,对于所有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都具有参照适用价值。

三、关联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及其审查标准

(一)关联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由于受到审查模式的限制,对于关联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举证责任分配成为司法实务中首先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对此存在三种观点。

1.被告负举证责任。该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当对其依据的关联行政行为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负举证责任。该观点认为,对于关联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在补偿安置行为行政裁决诉讼中提出补偿安置标准不合法的诉讼理由的,不应当一概不予审查,而是应当将其作为证据予以审查,否定该证据效力的标准是重大明显违法,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

3.法院调证责任。该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就关联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审查。

我们认为,对于关联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举证责任分配,应当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被告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承担“卷面无错”的举证责任;主张关联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关联行政行为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行政许可规定》第8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依职权调取证据。

此外,对于关联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问题,我们认为不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规定的被诉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确定关联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应当考虑关联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是被告,而且可能涉及多个关联行政行为甚至连环关联行政行为,并且可能存在原告起诉时没有主张关联行政行为无效,但在被告举证期届满后再主张,或者法院发现关联行政行为可能无效等特殊情况。继续适用前述规定,对当事人显然是不适当的情形,应当给予当事人就关联行政行为单独举证的期限,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关于“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补充涉及关联行政行为的证据。

(二)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

鉴于关联行政行为连带审查标准建立在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基础之上,因此,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自然成为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如果行政行为的瑕疵是重大且明显地违反法规或者原则,即从外观上看,一望而知违法,从内容上看严重违法,那么就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该表述对无效行政行为阐述依旧抽象,而且“在比较行政法律制度上,并没有一个可以在国家或者地区之间达成共识的行政决定无效情形的范围”,何况我国尚无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因此,目前只能从司法解释中寻求无效行政行为规范。《若干解释》第95条规定,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即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审查标准。结合行政法理论和《若干解释》,我们认为,对于关联行政行为存在如下情形的,不能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超越部门管辖职权。虽然 “职权法定”和“越权无效”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基本要求,但根据无效行政行为审查标准,对于超越层级管辖、地域管辖和法定事务职权作出的关联行政行为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对超越部门管辖职权作出的关联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2.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这里的事实应当是关联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和基本事实,不是指次要事实或者全部事实。如果基本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以及缺乏事实证据,应当认定关联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3.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关联行政行为定性或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关联行政行为以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关联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

4.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该兜底情形应同时具备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才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基础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2)基础行为的作出机关无法辨认;(3)基础行为事实上无法得到执行;(4)基础行为的实施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5)基础行为违反公序良俗;(6)基础行为明显滥用职权达到恣意不羁的程度。

(三)关联行政行为审查方式

1.救济期限内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对于没有超过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的关联行政行为。严格说来尚不属于司法审查意义上的关联行政行为,因此,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原告就关联行政行为先行救济,待关联行政行为完成救济后,再继续审理被诉行政行为,期间法院应当中止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如果原告明确不就关联行政行为提出先行复议或者诉讼,则一旦作为审查标的的被诉行政行为经法院审理,作出法律价值评判后,由于法院已经就关联行政行为予以了连带审查,原告乃至其他与关联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不得就关联行政行为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已逾救济期限或者当事人拒绝另案起诉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对于逾救济期限或者当事人拒绝另案起诉的关联行政行为主要有三种诉讼方式。一是单一连带审查。这种诉讼方式就是以被诉行政行为当事人为中心,不将作出关联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二是依职权列为第三人的连带审查。三是引导诉讼为共同被告连带审查。

最高法院委托江苏高院起草的《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3条,对关联行政行为诉讼方式提出了列为共同被告或另行提起诉讼两套方案。

对于依职权列为第三人的连带诉讼审查方式,由于该审查方式“仍未脱离对认定行为仅作为证据审查处理方法的窠臼,其目的仍在于审查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现行诉讼法未对于诉讼第三人的举证义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便在诉讼中将关联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对于该行为并不能起到实质审查作用。”而引导诉讼为共同被告的连带诉讼审查方式又缺乏诉讼法的理论支持。此外,如果存在多个关联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该方式会导致案件审查出现过于复杂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关联行政行为的诉讼方式,即便《行政许可规定》第7条规定的关联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其他重大明显违法的,法院不予认定其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也只是明确了审查标准,没有明确诉讼方式。但如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解读来看,最高法院是否定了将作出关联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以及另行提起诉讼方案的。

我们认为,就目前诉讼法规定而言,无论选择依职权列为第三人的连带诉讼审查方式,还是选择引导诉讼为共同被告的连带诉讼审查方式,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或者并不能起到有效审查关联行政性的目的。因此,应当立足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妥当分配举证责任,适用单一连带诉讼审查方式,审查关联行政行为。

(四)关联行政行为审查结果的应用

对于无效关联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问题,我们认为,只能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对关联行政行为效力作出评判,并在此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裁判,不宜将关联行政行为效力在裁判主文中予以确认或者撤销。这是因为关联行政行为仅经连带审查,不是被诉行政行为,而且作出关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也并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此外,如前所述,经过连带审查的关联行政行为不能再予以复议或者诉讼,而关联行政行为效力连带审查结果又不能作为裁判主文予以确定。因此,对于关联行政行为的连带审查的裁判理由应当给予其既判力效力,否则不能妥当协调两者关系。

四、关联行政行为审查中的特殊情形

(一)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问题。

行政行为能否成为可诉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是由法律规定的。有些行政行为未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成为司法审查标的,如果这些行政行为成为关联行政行为时,法院还能否连带审查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关联行政行为原则上只能将其作为附带证据形式审查,只审查关联行政行为是否系有权机关作出即可,不能按照有限实质连带审查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二)因未依法履行举证义务被判决确认违法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

对于关联行政行为是否因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而必然导致其无效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当然认定该关联行政行为无效,而应当按照无效行政行为审查标准,对该关联行政行为予以审查,并作出效力性判断,不能拘泥于此前法院判决的限制。因为,关联行政行为之所以被判决确认违法,是因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举证义务,法院依法推定关联行政行为违法,但该判决并未否定关联行政行为的效力,故不能当然作为关联行政行为无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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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5-06

[作者简介]王雪梅,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行政法学会理事;李巨,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

责任编辑:康璇

作者:王雪梅 李巨

第4篇: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第八章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第一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一、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为了保障安全生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等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与调查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任何场所进行检查,包括其行政办公地点、生产作业场所、营业场所、储存场所等;有权调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 情况。这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有权责令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等等,有权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事故隐患的处置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的、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器材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等。

这里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是在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经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场所的查封、扣押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场所,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经允许,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启用。

二、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

(一)程序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实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按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下列程序要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三)查封扣押其他规定

1、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查封扣押物的保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查封扣押后处理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查封、扣押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四、 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具体步骤是:一是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是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序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三是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没有异议,如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听证程序

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天内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或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8、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三).行政处罚的从重、从轻、减轻的规定 1. 从重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2.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合并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一事不两罚规定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执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企业未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各级管理员、作业人员逐一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将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逐项明确到人。  (2)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包括未建立完善负责人安全职责、管理员安全职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包括烟火药引火线购销领用登记)制度、危险工序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职工考勤登记制度、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原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废弃品处置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 。

(3)未建立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未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14类烟花爆竹产品的不同的生产工序,建立完善有关原材料粉碎、称料、药物混合、造粒、筛选、干燥、装药、筑药、压药、组装、禙皮、包装、装卸、搬运、设备检修、废弃品处置等安全操作规程。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经现场检查核实后,由企业提交并加盖企业公章 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3)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按程序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

1、违法情形:

⑴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安全资格证过期;

⑵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

⑶企业对新职工三级教育培训没有进行或培训不足72学时; ⑷企业未对全体从业人员组织三级教育培训或培训不足20学时; ⑸企业采取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之前未进行专门培训。

2、证据收集:

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或有效复印件;

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有效复印件; ⑷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复印件 ⑸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等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方面

1、违法情形: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形:

(1)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项操作规程。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未专款专用;未检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安全投入项目完成后,未及时组织验收。 (3)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七号)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每年没有组织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后,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小时内将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救援等情况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2、证据收集: 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企业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日志、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企业领导带班值班记录、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效果评估记录、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资料。

(3)企业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前已专项列出) (4)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资料、应急救援演练资料。

(5)有关事故管理记录资料。 (6)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三号)有关规定处罚。

(四)新、扩、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方面

1、 违法情形: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2)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批准而擅自进行建设;

(3)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经依法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4)新、扩、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程度证据资料;

(3)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的证据资料; (4)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批准的证据资料;

(5)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证据资料; (6)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和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证据资料; (7)有关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警示标志方面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或易发生各类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禁止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安全指令标志、安全提示标志。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未设置明显的有关安全警示标志的证据资料; (3)该场所、设施、设备存在较大的危险性的证据资料; (4)照片; (5)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设备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尘、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对上述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方面有关情况资料; (3)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没有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应该为配备从业人员配备何类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证据资料; (4)从业人员未佩戴使用或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资料;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承包、出租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业务等出租、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出租、承包符合规定,但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出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证据收集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业务等出租、承包的证据资料; (2)承包、承租单位、个人当前实际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情况的证据资料;

(3)对承包方、承租方、借入方、受让方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证据资料;

(4)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证据资料;

(5)对承包、承租单位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承包、承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逾期未改正的,单处或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对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出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实际情况的证据资料,及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等证据资料;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有关证据资料;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证据资料;重大危险源台账及监控记录;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情况证据资料; 未确定现场专门管理人员的证据资料; (5)有关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出口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2)封堵或闩锁安全出口;

(3)在安全出口及通道堆放物品或改作他用;

(4)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有台阶、明沟等(应为斜坡、暗沟)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及有关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规范资料;

(3)安全疏散通道被封堵、闩锁、堆放物品、改作他用、有台阶、明沟等证据资料; (4)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隐患排查治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2)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六号)第十四条规定在每季末、每年末上报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

(3)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情况及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没有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或未及时报告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证据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每季末、每年末向安监部门提交的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情况及安监部门接收情况的证据资料;

(4)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没有按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证据资料;

(5)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没有向安监部门报告或没有及时报告的证据资料;

(6)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该事故隐患在治理前、治理中无法保证安全可能危及区域的证据资料,该可能危及区域擅自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证据资料;

(7)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整改后未报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据资料,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证据资料; (8)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有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情况证据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违法情形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未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2、证据收集

(1)现场检查企业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证据资料;

(2)企业未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证据;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未收到备案的证明资料。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资料,包括企业实际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应急救援严重失误情况;导致造成严重后果情况;预案确定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情况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七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 烟花爆竹生产执法实务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方面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包括烟花爆竹产品及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下同);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后,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3)冒用、伪造、变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接受非法转让的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许可生产区域以外其他区域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5)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后,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证据收集

(1)在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包括生产的品种、物品数量(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地点及其四邻间距、作业人员、作业流程与作业工房安排及内部安全间距,负责人、投资人及管理人员等;

(2)该生产单位无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资料,包括该单位没有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的证据资料,许可证属于伪造(变造、冒用或非法转让)的证据资料,该生产区域不属于原许可范围的证据资料等;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换发新证的证据资料;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证据;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等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延期换证继续生产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换发新证,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

2、证据收集

(1)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未延期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资料; (3)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无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规定处罚。

(三)超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超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类别进行生产;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确定烟花爆竹产品分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等14类 ,生产单位不得超过许可种类范围生产烟花爆竹;

(2)超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级别进行生产;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确定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等4级 ,生产单位同时不得超过许可产品级别生产烟花爆竹。

2、证据收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类别的证据资料; (3)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级别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非法转让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2、证据收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证据资料:接受方基本情况资料、转让合同、转让金给付情况、许可证变更登记审查情况等资料;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管理方面

(一)作业人员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满18周岁,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聋哑、肢体残疾、智障及其他患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孕妇从事有药工序作业;

(4)身体状况严重不佳,或思想情绪异常、饮酒后进行作业; (5)新职工或转岗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

2、证据收集

(1)企业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料、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资料等; (2)有关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证明、医疗检测等资料; (3)有关作业人员饮酒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工房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按经审批的工房设计用途、定员、定计算药量、定机等使用工房;

(2)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作业; (3)未按设计的工房危险等级从事相应危险等级的工序作业,特别是在低危险等级工房从事高危险等级的作业;

(4)工房防雨、防潮、防小动物、通风、防火条件等已不符合要求; (5)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

(6)擅自在工房内加装电气设备,机械等。

2、证据收集

(1)经过审查批准的相关工房设计情况的证据资料;

(2)未按规定用途、危险等级、人员数量、限药量、限机(设备)量等使用工房的证据资料,包括实际生产作业情况、机械设备安装情况和有关标准规定等资料;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流程进行作业的证据资料,包括实际生产作业流程情况和相关标准规定流程等资料;

(4)擅自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概况、周边间距、使用情况、该区域原设计工房的资料等; (5)有关工房屋面、排水系统、通风、消防设施、防护设施等情况及有关标准规定等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作业环境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储存区域未设有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的设施; (2)危险性工房无防火隔离带,或防火隔离带未进行清理; (3)含药废水未经集中收集沉淀(过滤)直接排放;危险性废弃品未集中收集按规定销毁随意倾倒堆放;

(4)室温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及出现雷电暴风雨天气、设备运转不正常时继续进行相应工序生产作业;

(5)安全疏散通道摆放药物、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

(6)工房、仓库未保持整洁干净,清扫方式(有药工房应湿法清扫)、清扫工具(禁用铁器工具清扫)、清扫方法(应先搬离危险品,并轻抬轻放,不得拖动拉动)等。

2、证据收集

(1)对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的设施、防火隔离带、废水危险性废弃品的收集倾倒、疏散通道、工房库房等检查情况资料; (2)雷电暴风雨等异常天气、超高温(低温)、设备异常等证据资料;

(3)有关烟花爆竹标准相应规定等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作业行为管理方面 1 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制作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生产、制作装运过程中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在规定的地点晾晒、存放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域;或在禁火区违规用火(吸烟、生火取暖、违规动火作业等);未按规定实行人机分离操作;不在规定场所燃放检验产品;不按规定方式处置危险性废弃物;装卸搬运行为违反规定等。

(2)消防、通风、电气(电气设备、电气线路、防雷、防静电、照明等)、防护屏障等防火防爆防尘安全设施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要求;

(3)储存违反违反《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包括危险性物品储存地点、储存数量、储存品种、堆码方式等违反规定;在储存库房进行生产操作;超过2人以上同时进入1.1级库房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要求做储存安全检测检查等;

(4)穿着背心、短裤、硬底鞋、拖鞋、化纤衣服或打赤膊从事烟花爆竹特种作业;

2、证据收集

(1)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设施、储存场所、作业人员作业行为等检查资料;

(2)相关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有关条款规定;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原材料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

2、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氯酸盐生产除烟雾类、摩擦类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3、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磷(摩擦类除外)、镁粉(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等生产烟花爆竹;

4、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铅化合物、六氯代苯生产喷花类、线香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烟花爆竹产品;

4、违反国家有关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时未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的,或未在购买后5天内将有关购买的品种、数量、流向等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或违法转让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等。

(二)证据收集

(1)企业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据资料:取样资料、原材料检测报告;

(2)产品违规使用禁用原材料的证据资料:产品取样资料、产品检测报告;

(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有关条款规定; (4)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证据,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备案的证据、违法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证据等。

(三)处理与依据

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时未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购买后5天内将有关购买的品种、数量、流向等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或违法转让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产品标志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未按《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要求,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包括燃放说明在内的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

2、未按《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要求,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安全警示标志在内的产品外包装标志。

(二)证据收集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志取样证据资料;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包装物的外包装标志取样证据资料。

(三)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节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执法实务

一、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方面

(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包括批发、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经营;

(2)未取得烟花爆竹有关安全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仓储经营; (3)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证据收集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的证据资料: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经营仓储的地点及四邻情况,经营起始时间、货物来源、负责人、投资人、从业人员等经营情况等; (2)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经营许可证到期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经营;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等发生变更,没有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证据收集

1、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许可证到期的证据资料;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地址发生变更,或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有关证据资料;企业未重新办理换证手续的证据资料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等发生变更的证据资料;没有在变更后10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的证据资料。

(三)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烟花爆竹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2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当地规定;

3、储存场所和零售场所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将不合格产品和收缴的非法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混存。

第5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务目录

1、依法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2、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查处食品经营者经营法律禁止经营食品行为

4、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

5、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履行销售记录义务

6、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开具销售单据

7、监督食品经营者按规定保存查验、批发记录

8、监督食品经营者按规定贮存、销售散装食品

9、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定期检查贮存、销售食品行为

10、监督、查处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及安排患有法律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11、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要求贮存、运输、装卸食品

12、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13、监督食品经营者提供销售凭证,履行换、退货义务

14、监督食品市场开办单位履行法定管理义务

15、依法负责食品广告监管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17、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记录

18、查处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为

19、建立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进行信用分类监管

20、依法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21、依法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2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23、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24、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

25、加强对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监管

26、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协调制度

27、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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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执法实务答案

烟草专卖职业技能竞赛

执法实务标准答案

背景材料一的答案:

第一题:根据附表,请计算2008年—2011年便利店数量的算术平均数、中位数分别是多少?(4分,要有计算过程)

答案:

算术平均数是(800+760+780+820)/4=790(2分,其中过程1分);中位数是(780+800)/2=790(2分,其中过程1分)。

第二题:计算2008年食杂店占所有零售户的比例,并回答百分比法在业态信息统计中的用途。(3分)

答案:

比例:[1800/3600]×100%=50%。(1分) 用途:一是说明某一种业态在整体当中所占的份额(1分);二是说明增加或减少的幅度和比例。(1分)

第三题:根据卷烟零售户的业态识别标准,在附表中,具有“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哪些?具有“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哪些?(12分,多答1个,扣2分,扣完本题分数为止)

答案: 具有“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商场(1.5分)、超市(1.5分)、便利店(1.5分)、娱乐服务类(1.5分);具有“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这一基本特点的业态类别有:商场(2分)、烟酒商店(2分)、便利店(2分)。

第四题:请根据《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指出“李记”连锁店的零售业态类型,并简述该业态类型的特点。在零售户基本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整理工作中,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收集经营户“李记”连锁店的基本信息?(8分)

答案: “李记”连锁店属于便利店(2分)。其基本特点有:①多位于商业中心区、居民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等公共活动区附近(1分);②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0.5分);③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0.5分);④服务时间16小时以上(0.5分);⑤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0.5分)。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李记”连锁店的基本信息:日常检查(0.5分)、系统查询(0.5分)、电话询问(0.5分)、举报投诉(0.5分)、计算验证(0.5分)、会议交流(0.5分)。

第五题:对于2011年12月8日的群众举报,请简答A县烟草专卖局的处理程序包括哪些环节?(5分)

答案: 接待(1分)、受理登记(1分)、初审(1分);调查处理(1分);归档和答复(1分)。

背景材料二标准答案(42分):

1 / 5

第六题:请指出A县烟草专卖局在2012年9月20日案件询问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8分)

答案:

1、刚到专卖科报到一天的大学生林磊做记录错误(1分);询问和记录人员都应当取得执法资格。(1分)

2、吴雪芮大吵大闹时林磊停止记录错误(1分);被询问人的重要表情、动作应当记录。(1分)

3、拒绝吴雪芮修改补充错误(1分);被询问人有阅读、确认、修改笔录的权利。(1分)

4、周德华修改笔录后未经吴雪芮确认错误(或: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1分);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指纹确认。(1分)

第七题:指出A县烟草专卖局对2012年9月20日案件定性处罚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8分)

答案:

1、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错误(1分);该行为同时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与无证运输两种违法行为,依据从重原则,应定性为无证运输。(1分)

2、被处罚主体认定为吴雪芮错误(1分);阳光假日酒店为法人企业,被处罚主体应为单位(或“阳光假日酒店”)。(1分)

3、罚款700元错误(1分);应为烟草专卖品价值9000元20%以上50%以下罚款,即18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考试所答罚款数额在1800元-4500元以内,即可得分)。(1分)

4、对严滨作出行政处罚错误(1分);该行为发生在B县,A县烟草专卖局无管辖权,应当由B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罚。(1分)

评分标准:材料中有具体金额数值的,应明确具体处罚的数额幅度和数额,只引用法条的不得分。

第八题: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请回答2013年1月12日一案涉及的证据种类。并请指出言词证据有哪些,实物证据有哪些。(8分)

答案:

证据种类有:书证(0.5分)、物证(0.5分);视听资料(0.5分);询问笔录(0.5分);证人证言(0.5分);鉴定结论(0.5分);勘验笔录(0.5分)。 言词证据:吴雪芮的询问笔录(0.5分)、店员韩康的询问笔录(0.5分)、花店店主刘静的证人证言(或:证言)(0.5分)和A市烟草质量检测分站(省烟草质量检测站委托机构)的鉴定结论(或:检测报告)(0.5分)。

实物证据:“红双喜”牌卷烟20条、“中华”牌卷烟60条(0.5分)、账册(0.5分)、现场照片(0.5分)、现场录像(0.5分)、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0.5分)。

第九题:请指出以下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20条非法生产卷烟;吴雪芮称案发前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数量的询问笔录;韩康提供的证言;

刘静提供的证言。(2分)

答案:

直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20条非法生产卷烟;(0.5分)韩康提供的证言。(0.5分) 间接证据:吴雪芮称案发前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数量的询问笔录;(0.5分)刘静提供的证言。(0.5分)

第十题:201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吴雪芮所作的第二次询问使用了何种询问技巧?请指出其在案例中的具体体现。(3分)

答案: 使用了直接发问的技巧(1分)。在询问中,吴雪芮坚称其销售数量为50条时,执法人员引用账册记载的数据对其进行驳斥,并揭穿其谎言。(2分)。

评分标准:如第一问未回答或回答错误,则不得分。

第十一题:对2013年1月12日在阳光假日酒店查获的违法案件具体应当如何处罚,能否同时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请说明理由?(7分)

答案: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24000元5%至10%的罚款,即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如果考试所答罚款数额在1200元-2400元以内,即可得分)。(1分)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销售,(0.5分)没收违法所得(0.5分)2600元,(0.5分)处以违法销售总额9100元(0.5分)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即1820元以上、4550元以下罚款(如果考试所答罚款数额在1820元-4550元以内,即可得分)(0.5分)并将非法生产的20条“红双喜”牌卷烟公开销毁。(0.5分) 不能同时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1分)。理由:不符合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不含本次),(1分)或一次性查获假烟50条以上(本案查获20条)的规定。(1分)

评分标准:材料中有具体金额数值的,应明确具体处罚的数额幅度和数额,只引用法条的不得分;仅答出“不符合条件”、未写出具体表现的得0.5分。

第十二题:A县烟草专卖局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的程序有何错误?说明理由。(3分) 答案:

1、A县烟草专卖局指定执法人员周德华专门负责审查核实情况错误(0.5分);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专卖)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0.5分)

2、张局长于9月26日作出移送决定错误(0.5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或23日以前)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0.5分)。

3、A县烟草专卖局于9月28日将该案移送至A县公安局错误(0.5分),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移送(0.5分)。

第十三题:A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A县烟草局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3分) 答案:

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A县烟草局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1分),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1分),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1分)。

背景材料三的标准答案(26分):

第十四题:对于杨明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A市烟草专卖局应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3分)

答案:

A市烟草局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发证”)(0.5分),给予警告(0.5分),并告知杨明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理由:杨明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不一致,属于虚假材料(0.5分)。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0.5分),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0.5分)给予警告(0.5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五题:对于赵刚销售走私烟的行为,从许可证监管的角度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4分)

答案:

A市烟草局应责令赵刚暂停烟草专卖业务(1分)、进行整顿(1分)【或答:A市烟草局应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1分)并注销赵刚的许可证。(1分)】

理由:赵刚被A市烟草局一次性查获走私烟200条(或答:超过50条)。(0.5分)根据规定,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0.5分),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0.5分),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0.5分)

第十六题:针对赵刚提出恢复供货的要求,A市烟草公司能否继续对其供货?如果不能,A市烟草局应该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6分)

答案: 不能(1分)。应该注销赵刚的零售许可证(1分),然后告知赵刚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 理由:当事人赵刚于2012年6月19日停止营业,但未申请办理停业手续;(1分)A市烟草专卖局于2013年6月20日发布了公告,通知其于9月20日前到烟草局办理相关手续;(1分)而赵刚在9月20日前未提出申请,超过公告期。(1分)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0.5分),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应注销其许可证并收回。(0.5分)

第十七题:请指出专卖人员周德华、李家成在检查“长江商店”时的执法行为过错之处。根据检查证管理办法,省局对周德华、李家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6分)

答案: 专卖人员周德华、李家成在检查“长江商店”时没有主动出示检查证的作法是错误的;(1分) 省局应作出暂扣检查证的决定(1分),出具暂扣检查证通知书(1分),并通知A市烟草局(或周德华、李家成所在单位)(1分),同时将暂扣情况报国家局(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分)。

理由:根据有关规定,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的(0.5分),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所持有的检查证。(0.5分)

第十八题:对于在赵刚店中查获的200条走私烟,A市烟草局委托该市“保利金”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外省C市烟草公司拍得该批卷烟,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将其运回C市烟草公司。(4分)

请问:

1、以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种类、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业务类型为分类标准,外省C市烟草公司申请的准运证分别属于哪些种类?(1分)

答案:

卷烟准运证(0.5分)拍卖类准运证(0.5分)

2、C市烟草公司申请准运证的凭证类型是什么?请指出有权签发该份准运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2分)

答案:

拍卖成交确认书(1分);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局”)(1分)。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了该烟草专卖准运证办理申请,核定准运证有效期限为10天,2013年10月9日打印出准运证。请指出该份准运证有效期的具体起止日期。(1分)

答案:

有效期开始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0.5分),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0.5分)。

第十九题:在对原“黄河商店”的处理过程中,A市局的做法存在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3分)

答案:

错误之处:A市局在9月22日送达了“责令变更通知书”;(1分)

理由:当事人程某的企业字号是在2013年9月10日发生的变更,(1分)如果“黄河商店”到10月10日(或答“30日内”)尚未提出变更申请(0.5分),A市烟草局才可以出具责令变更通知书。(0.5分)

第7篇:企业行政管理实务

名词解释:

1. 企业行政管理:指依靠企业行政组织,采取行政手段在企业内部进行的职能性管理。

其中企业行政组织是实施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载体;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奖惩措施等,实现的主要职能是行政事务、后勤事务、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

2. 企业与政府关系:指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利用各种信息传播途径和手段与政府进行双向

的信息交流,以取得政府的信任、支持和合作,从而为企业建设建立良好的外部坏境,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 外包化的差旅管理:指企业将自己的差旅费用和管理全部转交给专业的管理公司,由专

业的公司整合资源,提供包括预订酒店、机票、会务、租车的全方位服务,并进行有效的差旅政策,利用先进的数据系统分析,规范公司差旅行为,降低公司差旅成本的一种综合性管理。

4. 信息化差旅管理:指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处理,完成在线信息查询、全球数据跟踪、电子

差旅费用报告生成、企业财务系统整合以及差旅计划方案的调研和网上互动等,来让企业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事实掌握所有信息,并能做出差旅计划的反馈、评估和调整的一种综合管理。

5. 企业精神文化: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影响而形

成的一种精神成果和文化概念。

6. 企业员工福利管理:指企业兴建福利设施、提供配套服务、帮助员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从而让员工更加安心投入工作。

7. 员工帮助计划:通过专业人员对企业员工进行诊断和建议,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和咨询,

帮助员工及其家庭成员解决心理和行为问题,提高绩效改善企业气氛的管理。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系统的、长期的,援助与福利项目。

简答:

1. 对企业行政管理的认识三层次:

1) 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全局性的,未的是企业整体的生存发张。

2) 企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企业领导的主要管理内容,处于企业管理系统的中心位置。

3) 企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性管理是跳出生产、财务、技术研发等具体只能而产生的管理

服务平台。

2. 办公司文件处理:

1) 收文管理(签收、文件登记保管、分发批阅、传阅)

2) 发文管理(拟稿、拟定主题、核稿、呈批、签发)

3) 文件保管(收集文件、整理文件、确定保管期限、立卷归档、文件销毁)

4) 文件利用(建立查阅制度、培训文件管理人员、编写检索工具盒参考资料)

3. 处理企业与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

1) 服从政府的统一管理。

2) 遵纪守法。企业是法人,对政府来说是一个团体公民。

3) 大力支持政府工作。

4) 企业利益应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一致。

4. 企业文化的作用:

1) 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需要长时间的积淀,一旦形成良好的文化,将可以成为企业难

以复制的竞争力。

2) 凝聚作用(可把员工和企业的追求紧紧联系在一起)

3) 约束作用(形成与企业文化理念相适应的群体规范和行为准则)

4) 辐射作用(有助于企业向社会大众展示企业高尚的精神风貌和事业追求,从而树立

企业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5. 建立企业文化的举措:

1) 创立企业文化礼仪(交往行为模式、交往规范性礼节和固定的仪式)

2) 营造企业文化氛围(有积极的、健康的、催人向上的影响作用)

3) 营造企业形象(是企业文化的外化表现,是外界对企业文化的直接感受,是社会公

众对一个企业的全部看法的评价)

4) 提炼企业精神(在企业价值观念基础上的内在的信念和追求)

6. 企业员工宿舍管理的内容:

1) 宿舍分配管理(是否单身、居住地、是否有住宅、住多少人、人际关系、是否患病)

2) 宿舍服务管理(住宿条件、叫班服务、医疗服务)

3) 宿舍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执行治安管理制度)

4) 宿舍设施管理(床上用品、衣柜、书架、家具)

案例分析:

如何落实企业文化:

1.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形象是企业给予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直接感受和第一印象,因

此必须要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使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企业产生良好的印象和认同感,并

愿意跟随和信任企业。

2. 落实资金、物质支持。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需要人员和资金的保障,没有人员和资金的保

证文化建设工作难以进行,同时需给予员工资金或物质激励,文化工作才能更好的进行。

3. 建立并且完善的企业文化建设组织机构体系。成立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

更规范,由其安排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和企业文化培训工作。

4. 编制企业文化手册。发放给员工,使他们可随时随地随手翻阅。

5. 建立有效的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员工的认知水平,了解并认可企业文化的作用。领导带

动学习,寻找企业文化典型模范。

6. 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企业文化宣传。在企业的宣

传栏、文化长廊粘贴标语等。

7. 建立培训与考核、奖励机制。通过对员工进行企业文化的培训,并且建立考核模式,同

过考核了解员工对企业文化的掌握,也是对企业文化落实的反馈。

如何看待企业精神文化:

1. 人本文化,而非制度文化。企业文化应是柔性管理,主张以人为中心,尊重人、信任人、

激励人、培养人,因此企业文化应以员工为主,形成真正的企业文化而非冰冷冷的制度

文化来约束员工。

2. 企业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所形成的并为全体成员遵循的共

同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只要是反映了全体员工的意识、

价值观念的、行为规范准则的就可以称为企业文化。

3.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既不是抄的与模范,也不是为了给别人看的。企业文

化就是经营者要办成一个什么样的企业的宣言。对外是企业的一面旗帜,对内是一种向

心力。因此,企业文化没有一定的标准,真正有价值、有魅力、能够流传下来的东西,

就是企业文化。

4. 企业文化是非正式的规章体系,它既明确指出人们在大部分的时间内举止应该如何自

律,也是可以使人们对他们的工作感到舒畅,因而更有可能努力工作。所以企业文化只

要是符合员工的需求,并且这些需求是积极向上的并且对工作有激励作用的,就能形成

为企业文化。

企业应如何解决80、90后的压力问题:

1. 做好压力管理和小情绪管理。对员工

一、有关怀,关怀重视员工的需求,

二、有理解,

了解80、90的个性特征并给与理解。

三、有包容,包容80、90后犯错。

2. 企业文化要具人性化。企业需建立信任、快乐、开放、独立的文化。是80、90后能更

重视工作更乐于工作。

3. 企业要重视对80、90后的企业文化培训,扭转员工与企业是纯粹的雇佣关系。对员工

进行责任心、忠诚度等培训,引导规范其的认识。

4. 沟通方式要与时俱进。建立开放式的沟通方式,同过集体讨论等方式,让80.90后发表

自己的意见与需求。

5. 进行心里调节,定期对员工进行心里测评,掌握员工的心里变化,并及时给予员工输导。 食堂管理的重要性(如何解决白领午餐难问题): 计划管理(企业食堂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企业食堂的实物指标和货币指标)

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管理、个人卫生管理、厨房卫生、餐厅卫生)

原材料管理(采购质量、数量、价格、验收、入库、保管、领用)

价格管理(价格合理稳定、质价相称、精打细算)

质量管理(食品质量、配套服务质量、工作人员服务质量)

办公室(开放式、封闭式的优缺点)

开放式: 优点:1:便于员工交流,2:采光好,环境优美;3:空间利用充分,节省办公空间 ,办公设备共享:4:造价便宜,便于维修;5:互相团结:6:便于清洁7:激发创造力;8:实现不受限制,便于管理控制9:员工可以相互制约,避免偷懒。

缺点:1.没有私密性,无私人空间;2:互相打扰;噪音、干扰大:3:部门混乱.容易引起矛盾4:没有明确的领域性.控制感;5:过于拥挤;引起疾病传播:6:降低工作效率;安全性低。7:难保机密 。

封闭式:

优点:

1:有利于安全保密 ,有私人空间 ,保护隐私。2:员工之间有间隔,没有互相打扰,工作更集中。3:有明确的领域,有归属感:

缺点:

1:造价高2:沟通不便3:信息传递不流畅4:封闭式,视线受限,难以管理。5:员工之间缺少沟通交流,会降低工作效率。

自办、外包食堂的优缺点:

自办食堂:优点:1.采用家庭式作业,更有归属感。2.便于控制和管理。

1) 缺点:

2) 成本大,企业要花时间花精力。

3) 企业食堂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采用的是家庭式作业,没有完善

专业的管理。

4) 企业食材的采购批量少,在货源的供应渠道较少,没有稳定正规的供应商,食材的来源

和安全没有保证,质量和单价易受市场变化的影响,不能满足食堂的需要。

5) 企业食堂没有特定的监督部门和现场人员监控,卫生得不到保证。

6) 企业员工固定,菜式创新少。不能满足员工的个性化口味。

外包食堂的优缺点:

优点:1.企业可以节省管理精力专心从事自身的生产经营。2.食堂员工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是专业的,有完善专业的管理。3.食材批量大,样式多,供应渠道广,有专门的供应商,安全性高。4.有专业的厨师队伍,菜式多种,符合员工的个性口味。

缺点:1.管理控制难度大。

选择题:

1. 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服务性服从性效益性灵活性)

2. 企业办公行政管理(企业行政规划、办公事务)

3. 企业员工管理(食堂管理、宿舍管理、心里管理)

4. 企业行政组织的职能(行政协调、信息处理、决策参谋、综合事务管理)

5. 企业行政组织设计要素(劳动分工、部门划分、权力划分、确定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

6. 企业行政管理基层岗位的特点(事务性、服务性、规范性)

7. 企业行政管理领导岗位的角色定位(管家角色、助手角色、参谋角色、活动家角色)

8. 办公室内务管理(办公室制度、办公室文化、办公室人员)

9. 心理激励措施:办公室主管要充分研究办公室人员的心理,懂得心理学。学会心理激励

的方法,以达到一定的管理效果。(精神上的激励、工作上的挑战、奉献意识的培养)

10. 协助政府决策:企业领导应尽量参政议政,影响政府的决策,使之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

发展。

11. 熟悉政府办事流程:企业需要了解和熟悉政府的组织结构、职权职能、办事程序的状况。

12. 社区:企业赖以生存发张的基本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社会根基。

13. 企业文化(物质、制度、精神):

141 物质文化(企业标志、生产或服务、工作环境或厂容、技术装备、后援服务、人才资源、

福利待遇、组织活动的企业文化活动及其成品)

14.制度文化(领导机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15.精神文化(企业精神、经营哲学、企业道德、价值观念、团队精神、企业风貌)

16.建设企业文化的原则(人本、实践性、时代性、个性化)

17.常见企业体育活动形式(运动会、登山比赛、球类比赛、棋牌比赛)

18.规模小的企业可以考虑配备一些小型的体育器械(羽毛球、跳绳、排球、飞镖靶)

19.企业组织员工,不同于个人旅游,必须带一定的企业目的。为实现企业组织旅游活动的目的,行政人员应进行详尽的组织安排,不能一切有旅行社决定。

20.企业文化宣传的方式:

1) 黑板报、海报、公告栏(侧重内部员工的宣传)

2) 企业自办报刊、期刊(对外宣传企业文化)

3) 广播、视频宣传片

21.网络宣传将成为企业文化必不可少的高效途径。网络宣传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单项传播,它可以将文字。声音。画面完美地结合供用户检索,重复观看,完成信息互动传播。

22.企业文化宣传应避免新闻记者和广大公众的猜疑、误传、有效控制信息传播的走向,引导大众从积极方面看待企业出现的问题。

23.企业员工食堂的特点(非盈利性、技术性、服务性)

24.员工心理问题(职业压力、人际关系焦虑、工作倦怠、突发事件的心理冲击、个人生活的心理危机

25.自我心情调节(找人倾诉、时间消解、美食填充、运动驱散)

26.企业员工帮助计划的具体做法:

初级预防(消除又发问题的来源)二级预防(教育和培训)三级预防(员工心理咨询与辅导)

27.低值易耗品:低值品和易耗品(低值仪表、仪器、办公室文具、量具、器皿、低值劳保用品)

28.企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房产、车辆、办公室用品)

29.企业办公室环境管理的内容:

a) 空气环境管理(温度:23-25°C湿度:50%,一般在40—60%)

b) 颜色环境管理(会议室、会客室采用暖色调)

c) 光线环境管理(光线质量和量管理、来源:自然光和人造光)

d) 声音环境管理(20—30DB)

e) 卫生环境管理、整洁环境管理

30.为便于防火,应少种或不种针叶类及含油脂的树种。

31.5S管理源于日本,核心和精髓是修身

32.企业安全生产的原则:

安全第

一、以我为主、坚决贯彻不做、不准做的危险操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33.强化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思想、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育。

34.企业安全管理:生产、治安、消防

第8篇:行政文员面试考试实务

行政文员面试方案

本次面试分理论和实际操作,全程1个半小时,其中理论部分1小时,上机操作部分30分钟。本次考核总分为150分。90分及格储备,100分以上抽调录用。现在开始。(2分钟)

一、理论部分

1. 请问你有什么优缺点?……,我们注意到,在对你的考评中,出现了团队精神不佳、组织纪律性差等方面的负面评价(对照考评结果),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你认为,办公室文员的基本素质是什么?日常文明礼貌用语有哪些?(15分钟)(考核分值:20)

答:

1、优缺点描述为基本素质埋下伏笔。

2、正确认识不足。

3、基本素质:踏实肯干,机警灵活,细致周全,主动热情。

4、日常用语有:您好、请、谢谢、不客气、对不起,没关系、请稍后、再见等。

2.请结合我公司实际,描述办公室工作涵盖哪方面内容。办公室文员的具体工作是什么?(10分钟)(考核分值:15) 答:

1、答案见办公室工作职责,见附件1。

2、接待工作、档案工作、文书拟写与处理、会议组织、信息收集及处理工作、办公室日常事务、协调工作等几个方面。

3.礼仪知识是办公室人员的基本要求,请问四座小轿车的座次如何排列?会议和宴会座次如何安排,遵循什么原则,请举个例子?(15分钟)(考核分值:15)

答:座次分两种情形:司机开车和主人开车。会议和宴会也分两种:国际以右为尊,国内以作为尊。

4,语言表达能力是办公室行政文员的基本要求,假如你有一位远方的客人来贺州玩,请用3分钟的时间向客人对贺州市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考核分值:15)

关键词:欠发达、小城市、商贸、旅游特色等。语言组织能力及逻辑能力。

5,在日常工作中,写作能力是行政文员素质条件之一,现已到年末,请在10分钟内草拟一份向公司各部门、子控股公司催缴工作总结的通知。(考核分值:15)

6、情景模拟题。电话记录。背景:我是市政府四秘工作人员小王,请总经理于2009年12月10日10点到市政府6楼小会议室参加白市长主持召开的经济分析工作会议,就项目推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解决协调的事项进行5分钟发言。来电号码:5135203。(5分钟)(考核分值:20)

答案要点:打电话的人要被动,由应聘者主动问答。开头仅说我是时间、地点、人物、事项、要求等

二、上机操作部分

1、制作一份表格,见附件1。(15分钟)(考核分值:25)

2、打印、编辑、排版一份稿件,见附件2。(15分钟)(考核分值:25)

第9篇:监所执法实务调查报告

近五年暴力型罪犯改造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与方法

根据现有资料,2003年1月至2008年6月,石河子监狱累计收押暴力犯1597名,其中新收848名,常年关押1060名左右,约占押犯总数的83%。为了开展研究工

作,本人精心拟定调查方案,采取查阅统计资料,设计心理调查问卷,以及征求各个层次干警意见的方法进行调查。调查结论是:暴力型罪犯是监狱服刑罪犯中的一个特

殊高危群体,心理上、行为上则有明显的抗改倾向。

二、暴力犯的自然情况

暴力犯是指采取暴力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被判

处有期徒刑,正在受到监禁惩罚的罪犯。

1.从暴力犯入监时的年龄来看,35岁以下的占96.3%,其中18~25岁的占65.5%,26~30岁的占28.1%,两项合计占91.6%。说明,18~30的年龄层,

既是暴力型罪犯实施暴力犯罪的主要年龄段,也是他们接受监禁改造的起始年龄。

2. 从暴力犯捕前文化程度来看,文盲占4%,小学

占28.9%,初中占58.7%,高中占7.4%,大专占1.0%,初中以下合计占91.6%。说明,暴力犯文化层次普遍较低。

3. 从暴力犯原判刑期来看,原判有期徒刑5~10年的占39.25%,10~18年的占54.05%,18年以上的占6.7%。

4. 从暴力犯原判罪名来看,抢劫罪占76.5%,伤害罪占18.8%,抢夺罪占2.4,其他罪占2.3。

5. 从暴力犯犯罪次数来看初次占97.3%,二次占1.68%,三次以上占1.02%。说明:⑴暴力犯中尚有不少人恶习不深,可塑性大,有改好的可能;⑵暴力犯初次犯罪者在狱中的盲动性、破坏性不可低估。

6. 从暴力犯居住地和捕前职业来看,本省的占6.4%,外省的占93.6%。农民占59.1%,社会无业人员占18.8%,工人占13.8%,个体劳动者占8%,国家工作人员占0.3%。可见,暴力犯多数已摆脱区域的限制,变更自己的职业身份。

7. 从暴力犯婚姻状况来看,未婚的占68.1%,说明缺少家庭的约束力,是导致暴力行为多发的影响因素之一。

三、暴力犯与罪犯群体现实改造表现比较

从整体上比较,暴力犯与其他各类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能动态的反映出暴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间顽固、盲动、凶险的行为特征。

1.罪犯等级评定状况比较

罪犯等级的划分主要是根据现实改造表现、服刑时间,结合考虑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程度来确定的。通常实行动态考核,每半年评定升降一次的办法。

2.顽危犯认定比较

暴力型顽危犯认定的主要依据是:争强好斗(33.3%)、对抗管教(18.2%)、煽动闹事(16%)、纠缠威胁干部(12.6%)、抗拒劳动(11.4%)、不认罪(8.5%)。由此得知:⑴暴力犯中顽固、危险分子比例较高;⑵顽危犯中抗拒心理典型、破坏性行为严重。

3.监狱处罚形式比较

违反监管改造制度的主要表现是:打架斗殴(47.4%)、打人致伤致残(11.86%)、对抗管教(8.5%)、威胁干部(6.78%)、煽动闹事(5.2%)、其他(11.76%)。可见⑴暴力犯的抗拒行为带来的后果是多次受到监管制度的处罚;⑵暴力犯严重违纪较为突出,破坏性大;⑶在暴力犯严重违纪行为中,尤以恃强凌弱、打架斗殴最为突出。

四、暴力犯在改造期间的一般心理特征 1.对监禁环境的适应性。

暴力犯自接受入监教育后,多数人能平静下来,主动适应新的环境(52%),即使碰到一些挫折和困难,也能完成任务(52%),表现出青壮年暴力犯神经系统的兴奋和不可遏制性。尽管如此,群体中的抑郁倾向又十分明显。

2.认知结构上的模糊性。

⑴消极的人生观。认为人活在世上的目的是为了做自己想做的事(97%)、吃喝玩乐(30),生活中最大的愿望是做感兴趣的事(84)、挣大钱(67%)。

⑵模糊的法制观。认为法律无用,人有用(37%),坦白从宽、牢底座穿(37%);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是说不清、冲

动(66%),想控制、征服对方)40%),追求心理上的满足(4%);对判刑的态度是运气不佳(36%)、不该判

(18%)、量刑太重(55%);在服刑中,有时会忘记自己犯人的身份(69%)。

⑶颠倒的是非观。明知错了,一定要做下去(26%)、想想还会再做(57%)。

⑷错误的道德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全是虚伪的(45%);凭良心办事会惹麻烦(49%)、办事无须考虑良心(28%)、不该同情弱者(14%)。

⑸混乱的劳动观。劳动是惩罚(71%),最好不劳动(24%),偶尔干干也可以(40%)。

3.人际关系中的矛盾性。

暴力犯性格外向,多数人能在大庭广众中工作(61%)、对人也十分信任(43%),有时会轻信人言,不假思索(32%);同犯间遇到矛盾,各扫门前雪(49%)、不会影响自己(65%),确又非常希望闹起来(14%);对待干部的评价,觉得给予很多的关心帮助(64%),干部很辛苦(73%)、发生冲突要先找干部(73%),又根本瞧不起干部(25%);对待家庭,认为服刑给他们带来了不好的名声(77%)、希望经常来探监(46%),又觉得这一切无所谓(32%)。

4.情绪上的多变性。

暴力犯的感受性和兴奋性特别强烈,能够将自己强烈的情绪(喜、怒、悲、哀)表现出来(59%);工作中因人赞赏而加倍努力(50%);生活中因琐事狂热盲动、暴跳如雷,他们听到别人说自己坏话,立刻火冒三丈(36%)、马上走上去追问到底(39%);遇到不顺心的事,生闷气或睡觉(60%);在感情上独断专行(48%)、好做冥思幻想(58%)、情感变化无常(45%)、不常分析自己的思想动机

(56%)。

5.意志上的摇摆性。

心理测试表明,约有43%的暴力犯心理耐受性不够,其中有8%的人耐冲击力较弱。一方面,他们盲目自大、目空一切、独断性强;另一方面,他们优柔寡断、无所适从。这种意志特征上的两极性,表现出他们的任性、固执和盲动。

五、教育改造对策

1.严明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战略思想,坚信“稳定也能出效益”。对待暴力犯这个特殊的危险群体,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亲自过问检查落实,采取必要的措施。

2.认真执行刑罚。认真执行《宪法》、《刑罚》、《监狱法》和国家有关保障人权、改造罪犯的法律、法令、法规,提高干警执法的自觉性、公正性与准确性,彻底杜绝以权代法、以权乱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的人和事。

3.强化监管制度。认真落实、积极探索对暴力犯分押、分管、分教的科学办法。我们认为,对暴力犯的关押不必追求纯度,一般暴力犯集中关押,特殊暴力犯单独关押或“掺沙子”分配出去。

4.细化教育改造。着重解决暴力犯不认罪、不服判、不服管和图谋不轨、蛮横不讲理的问题。一是加强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帮助暴力犯树立社会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劳动观、荣辱观;二是加强认罪服法教育,强化

暴力犯的认罪悔过意识和罪犯身份意识,做到认罪、服判、服管、自觉接受改造;三是加强集体主义教育,利用集体力量,改造暴力犯妄自菲薄、我行我素的不良个性;四是加强因人施教,针对暴力犯的个性特点和顽危犯的思想活动规律,因人而异的开展个别教育。

5.注重心理矫治。⑴对暴力犯进行情境适应性训练。告诉暴力犯如何看待监禁生活,遇到的问题应如何应付;自觉克服情绪波动、避免心理危机等,使他们顺利的适应监禁生活。⑵指导暴力犯学会控制消极情绪。着重引导暴力犯掌握一些控制情绪发生的技巧,进行自我制怒控制。⑶进行情绪宣泄释放训练,建立宣泄室,当暴力犯内心压力大,需要紧急释放时,引导他们以言语性、非体力、建设性的方式,通过大声吼叫、大声诉说,自我排解消极内心感受。⑷积极干预心理危机。对发生心理危机的暴力犯,主动了解其产生心理危机的各种因素,评价心理危机程度,及时给予指导帮助,进行危机干预。

6.加强狱内侦查。要改变狱内侦查“事后办案”的工作 方法。积极预防狱内案件的发生,及时侦破狱内案件,缩小暴力犯相互效尤的机会,遏制暴力犯以身试法、对抗改造、进行破坏捣乱活动。7.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加强警力配备,确保有一定比例的基层干警能够坚守岗位,有时间、有精力做暴力犯的思想工作,处理罪犯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二是调整年龄结构。管理暴力犯适宜于青壮年干警,监区主要负责同志的年龄可以适当的放宽一些,最好配备1~2名30~45岁年龄的同志。三是精选知识结构。从实践中看,管理暴力犯适宜使用法律、教育专业的同志,并且适当引进心理学专业专门人才,比较符合斗争实际。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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