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疗纠纷的办法

2022-05-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解决医疗纠纷的办法

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办法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以及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几年,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和案件有上升趋势。农村土地纠纷,常常涉及多人利益,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有的案件即使当事人不多,但是处理结果涉及村民利益的改变,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就易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解决大量的土地矛盾纠纷成为目前乡村两级工作的重头戏。造成这些土地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⒈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暗箱操作”,引起群众不满;有的是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旧班子之间或村干部之间有矛盾,导致现任村委会否认原合同,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⒉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⒊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在村民土地纠纷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纠纷,这种纠纷大多由于历史原因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而难以解决。

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农村土地纠纷一般可以通过3种途径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但是根据笔者的调查,我乡近5年来发生的土地纠纷采取诉讼解决的不到4件,而且解决的效果并不理想。其他的一部分是由村级协调解决,大多数是在乡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协调解决,还有少部分极为复杂的纠纷是由于村民的越级上访,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干预和支持下解决的。综合分析这些纠纷解决的过程,解决问题的重头在于农村基层,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切合农村实际、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在于规范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农村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采取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的方法来解决。

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好办法是因地制宜。在农村,无论是村民之间还是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纠纷,大部分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尤其是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多是为了地邻之间某家多种了一垄半垄、某家地边过了一点界、甚至于某家拔草时往自家地里扔了一把草。对于类似这种气死公安、难死法院的纠纷,一板一眼地管,根本没法管;如果不管,为了争一口气,村民之间的纠纷又往往会升级为与土地相关的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如果只是就事论事地解决却不简单。解决这样的纠纷的根本原则是因地制宜、切合农村实际。如果完全死搬硬套政策与法律,解决起来就会很复杂。只有了解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当事人纠纷以外的原因,调动村级因素尤其是地缘和人缘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顾及双方面子为目标才容易化复杂为简单,解决纠纷,平息矛盾。

⒉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原则应当是多管齐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根据本地这些年土地纠纷解决的统计资料来看,复杂的农村土地纠纷能够较好地解决多是由乡村两级以及上级土地管理、司法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结果。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工作在农村基层,基层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基础,且往往能收到明显的效果,但由于土地纠纷源于多个层面,只靠基层的调解工作远远不够,应当尽快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纠纷多管齐下、综合解决。一是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纠纷中的作用。二是建立和完善县级土地仲裁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土地仲裁机构的作用。三是加强司法部门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监督,体现司法公正,严厉打击土地纠纷中的不法行为,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使其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土地矛盾纠纷的发生。

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应当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经过对本地土地纠纷发生的原因调查,笔者发现大量的涉及村民与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和村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存在着诸多的历史原因和客观原因。由于存在问题的时间较长,事件相关证据难以查找,甚至有的事件当事人已经不在了,这些原因往往导致一些土地纠纷处于难以理清事实、难以核对证据、难以依法解决的三难境地。因此,对于大量的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解决应当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主。一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尤其村干部的行为,对涉及村民利益的各业承包加大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在承包中需要订立的相关协议,监督相应的发包程序,加强协议履行的效果反馈,以此减少因协议不完善和操作不规范带来的土地纠纷,这是减少农村土地纠纷成因最有效的治本之法。二是规范村级档案工作管理。村级档案是当前一个薄弱的环节,直接制约和影响着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许多村的各种协议和合同保管是谁主管谁负责保管,或者由村会计、出纳保管,重要的文件由村主要干部保管,不仅没有完善的保管制度和工具,连交接手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由于村干部的变化带来的村级档案丢失,进而出现的土地纠纷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加强村级档案管理,形成完整的村级档案保管、交接制度是解决村级土地纠纷的有效保障。三是定期开展村级土地纠纷隐患排查处理,对发生时间较长、村级相关记录不完整、涉及村民比较多、存在历史争议的土地问题及时补充有关手续,澄清有关事实,搜集相应证据,做好相关记录,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消除问题发生的内在因素。

作者:贾建友

第2篇:基于网上营销中的纠纷解决办法

摘 要 网上购物已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上购物也存在部分问题,特别是纠纷解决的方式还非常有限,效果也不理想。因此,提高网络普及率、给网上商店颁布信用标志、引导网上购物者解决纠纷、构建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不仅能有效解决网上购物纠纷,更能促进网上购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网上购物 纠纷 解决机制

随着中国涉足电子商务的普通网民每年都在大幅增加,网络购物过程中争议发生的概率和涉及的金额也会越来越大。如果急骤增多的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必让网络消费者失去信心,从而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此背景下,本调查组对广西桂林市的居民做了一个抽样调查,了解到网络购物与纠纷解决的基本情况,在进行分析后提出了粗浅的建议与展望。

本调查组成员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针对桂林市的各年龄段消费群体网上购物的状况﹑存在并且担心的问题及对产生纠纷的解决途径等等进行调查。发现年龄在20岁以下的中小学生网上购物较为普遍,然后是30-39岁的中年人,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几乎没有网上购物的经历。

从电子交易的运用情况在看,各消费群体中中青年的运用比例较大,并且中青年也是将来社会发展的顶梁柱,对这个群体的研究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而且意义很大。

一、原因分析

第一,不同年龄的当事人对新生事物的接受与认可程度不一,这是因为不同年代的人对网络技术的信任、掌握程度不同。年轻的一代,是被计算机养大的一代,是生活在网上的一代,会更容易接受并进行网上购物,并完全可以将之作为一种普通的、常规的商务模式。相反,老年人无法及时掌握最新的网上知识与上网技巧,则对网上购物持观望及怀疑的态度。这种现象是很正常的。

第二,网上购物明显区别于以往的交易方式,它把买家与卖家﹑商品分割开来了。买家在与卖家进行交易时只能通过网络数据进行,对商品也只能从图片上进行观察,况且卖家在出售商品时总会告诉消费者:图片仅供参考,产品以实物为准。这明显就使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安全感大打折扣,于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关注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第三,由于大多网上购物者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因此,网上购物所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小,万一产生纠纷,消费者自然会将解决纠纷所需要的费用与所购商品的价值进行比较,而这往往会得出得不偿失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当网购纠纷发生时,消费者采取隐忍的方式也就见怪不怪了。

第四,既然网上购物是一种新型交易模式,那么它就会有新型的利益冲突。加之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尚是一片空白,因此传统的法院诉讼很对这样的纠纷进行管辖,即使有管辖权,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也是很困难的。从上述的数据中可以看出,人们在遇到纠纷时,大都不会选择去进行法院诉讼及在线仲裁等方式,而是较多采取主动的与卖家进行和解。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自然最好不过,而一旦双方自行和解不成功,双方就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应对策略

(一)建议

提高網络的普及率。网络的普及率越高,使用的人越多,对网络的认同率越高,越能体现出网络的价值。只有在网络技术提升的基础上,网络购物才能被普通公众所接受。同时,创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通过年轻人的引导与示范,才能带动中年人和老年人进行网上购物,从而改变网络购物主体相对集中的现状。

颁发信用标志。由于网店与实体店的运作模式不同,购物者往往对商品的质量表示高度的关注,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中根本用感官(除了眼看)感觉不到货物的情况下。商品的质量有赖于商家的描述。此时,应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如消费者协会或商家依赖的网上社区)对商家进行检查,根据其描述的情况是否真实,来为其颁发不同等级的信用标志,从而给购物者提供参考信息,而不是盲目地担心商品的质量。

引导网上购物者解决纠纷。纠纷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副产品,也就是说,只要有人类存在,就不可避免地会对某种事实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分歧。纠纷是普遍存在的,但是,有纠纷必须要解决,纠纷宜疏不宜堵。如果网上购物者采取隐忍的方式来对待纠纷,不仅不会构建一种和谐的购物氛围,更为严重的是,隐忍还会让消费者对商家甚至整个电子商务失去信任,最终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展望

随着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快速提高,网上购物会慢慢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贸易模式。但网上购物纠纷所具有的频发性、小额性、专业性的特征会越来越明显,同时会在电子商务领域内得到汇聚。新形态的纠纷对于新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提出了要求,并且更进一步决定了其各项细节的构成。随着中国经济和网络建设不断增强、网民和上网公司数量不断增长以及服务种类和形式不断提升,中国网购市场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如若中国的诚信体系、安全认证体系、国家标准体系、在线支付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现代服务业必将逐步兴起,中国的电子商务,特别是网上购物将很快迎来它的快速发展期。

参考文献:

[1]牟笛.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纠纷解决机制[M].武汉大学,2008.

(作者单位:荆州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雷勇

第3篇:“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办法

摘 要: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为拓宽国际贸易往来开通了新道路,树立了成功范例,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与支持。在前行的道路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因此相应的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需要将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因素全面纳入考量,借鉴成功经验,设立“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新机构,探索多元化方案。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来源于古丝绸之路,结合了当下新时代经济背景而提出的,它使东亚和欧洲的经济圈紧密联合,全面促进中亚腹地经济的发展,因此它不是威胁,是机遇。自“一带一路”倡议计划提出以来,便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多方认可和大力支持,“一带一路”对经济共荣无可厚非地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产生的国际贸易争端的数量也日益明显,故为维护“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发展,确保“五通”的全面实现,建立相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是其中核心任务之一。

1 “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与实施的重要性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再现了古丝绸之路的辉煌历史,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下促进了世界文明的交流,促进了各地区互联互通,为志同道合国家共商合作大计搭建了重要平台,与沿线国家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健全发展。在“一带一路”开展过程中,会遇到不动产、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因此,要构建适应经济发展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当前,只会通过简单的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适宜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将其应用于实际中。

2 “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办法的具體实施

在构建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时,一定要遵循平等、民主、公正以及多种纠纷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决方案,在此原则基础上主要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2.1 积极转变观念,完善相关立法

国际纠纷体现出复杂性与多元性,解决“一带一路”贸易纠纷如果只是通过诉讼手段,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因此,我国应与时俱进,积极转变旧观念,用新眼光全面考虑不同的视角,要不断优化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内容,在进出口、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例应就多元化特点加强完善,结合“一带一路”倡议要求,建立健全司法条例,有效维持各方公平交易。

2.2 完善社会和自力救济网络结构

在解决“一带一路”纠纷时,要依据“一带一路”倡议,构建纠纷解决机制,并非要完全抛弃传统解决方式,而要不断拓宽、使解决机制更具有司法权威性与有效性,完善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具有差异性的网络与社会救济机制,应对如今经济贸易纠纷的多元化,完善社会经济结构效能,实现网络结构效应,完善与改进社会经济结构,满足国际经济贸易多元化需求,加强国家之间的深层次合作。为有效解决“一带一路”中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处理方式和手段必然要顺应其多元化的特征,符合新形势背景下的要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解决机制,不是彻底摒弃抑或颠覆以往的制度机制,保证司法的有效性与权威性,并进行相应的修正,不断拓宽和完善当前阶段的法案。对于五花八门的贸易纠纷事件,对应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和网络结构也应当逐步建立发展,如不断完善自力及社会救济网络结构,发挥其积极作用,更好地实施与建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加上社会和自力救济网络结构的完善,将会使得诉讼的压力减小,进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果和效率,充分满足“一带一路”倡议合作要求,推动共同经济发展。

2.3 明确司法部门在“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文化水平在逐步提升,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方式更为广大群众所接纳,法律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日趋上升,虽然司法部门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且我国律师团队人才队伍在不断壮大,但是法院等司法部门的诉讼压力也在增加,而“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提出,随之而来的多元性、复杂性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事件,无疑将给法院和相关司法部门带来更多不同寻常的诉讼压力和新挑战,并且对相关的司法资源将会有更高、更严的标准要求。因此,司法部门与法院要更加清晰自己在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起到的关键作用,高效发挥本身应具的司法效力,提高处事效果和效率,发挥积极作用。

2.4 发挥贸易协定的积极作用

贸易协定可以起到约束贸易国家经济行为的作用,是各个国家签订的基本规范,合理合法地保障各方利益,在法律上起到保护贸易国家正当合法的经济行为不受损害,并可作为发生纠纷问题时的有力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贸易协定的约束力不强,故应重新规范贸易协定的法律效力,使其既能明确界定参与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又能严格分明责任,从而促进问题的处理效率。与此同时,要求各方切实增强对协定执行的履行力度,更进一步对解决机制的建设提供支持,发挥、展现贸易协定的积极作用。

2.5 建立完善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当前,需要构建贸易争端解决部门,并建立完善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有的国家尚未建立贸易争端解决部门,因此在面临争端时会陷入困境,问题解决起来也会特别困难与复杂。在构建贸易争端解决部门之后,如遇到纠纷问题,有效解决多种问题,减少争端耗时,并可以仲裁方式快速处理问题,提升贸易争端解决效率。

2.6 防止争端解决结果具有强制性

WTO在贸易争端解决中具有强制性,这会影响我国国家的贸易交流,也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对国际贸易活动的阻碍,不利于各个国家更好地合作,在争端解决中也不够灵活,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构建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时,要注意不要出现强制执行的情况,使机制更具灵活性,这样能够推动各国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并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国家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2.7 加大法律人才培养力度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与能力,促使解决机制能够顺利实施,有效解决经济贸易问题。法院人才在“一带一路”经济贸易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要加大培养力度,并使其拥有正确的工作态度,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同时使其发挥出重要价值与作用,提升其业务能力。在“一带一路”环境下,要通过排除性管辖明确争端解决管辖权,合理处理双方争端,有效解决争端与纠纷,并确保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3 结语

综上所述,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要求“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解决机制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前进,切实保护到每一方正当经济利益,各成员国都应当积极寻求这样的处理纠纷的共赢方案。我国应与时俱进,积极转变观念,充分发挥贸易协定的效能,让司法部门能够认识到自己在贸易纠纷解决中的独特角色,构建自力与社会救济网络结构,加强对相关方面的立法。建立完善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防止争端解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加大法律人才培养力度,遵循平等、民主、公正以及多种纠纷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决方案,促进国家贸易争端的有效解决,加快经济发展速度。

参考文献

[1]虞忠平.“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问题的解决措施[J].环球市场,2020,(03):01-02.

[2]杨玲.“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27):48-49.

[3]赵亚会.“一带一路”倡议视角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J].中国集体经济,2018,(15):77-78.

[4]王笑笑,于夕媛,刘晓航,等.“一带一路”贸易争端与争议解决机制研究[J].经济师, 2018,(09):61-62.

[5]李凯.“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商事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J].法制博览,2020,(09):166-167.

[6]刘平.“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对国际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探讨——国际基建领域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情况[J].智富时代,2018,(12):94-94.

[7]焦成媛.论“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J].现代经济信息,2019,(03):146-146.

[8]刘梦洁,李辉.“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J].全国流通经济,2019,(02):36-37.

[9]张艺璇.浅析“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贸易争端解决路径[J].现代交际,2018,(10):243-244.

[10]金如山.论“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J].商情,2019,(49):94+103.

[11]包運成.“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及对策[J].改革与战略,2018,(08):110-115.

作者:蔡文盛

第4篇:造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及其解决办法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1 基层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1.1 医德医风存在问题

一些医务人员医德水准不高,服务意识差,行业作风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态度冷漠、生硬,对患者缺乏应有的尊重;二是工作作风散漫,岗位意识不强,甚至因随意脱岗延误患者诊疗;三是因工作责任心差,引发医疗差错和事故,如发错药、打错针、开错刀、诊断错等;四是同行相轻,诋毁他人,在患者中不负责任地议论同行的医疗行为,引发矛盾;五是追求医药回扣和开单提成而出现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太忙无暇过细地做工作。

1.2 医疗质量存在问题

一是医务人员因为技术原因或是业务水平所限,或是病程演变尚不足以认清,以致误诊误治;二是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医疗设备的故障所造成的医疗过失;三是院内交叉感染以及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四是在实施新技术、新项目的医疗创新过程中也会有失误和挫折;五是医患双方认知上存在差异,对医护人员来说,最重要的是按医疗原则实施正确的诊疗护理,而对患者及家属来说,更重要的是患者的感受及疗效。双方由于对疾病、治疗方案认知上的差异可引起纠纷。六是医患双方的不良情绪引起纠纷,如:医护人员的厌烦、不满、紧张及不安全感等不良情绪;患者对医护人员缺乏信任,全程监督医疗护理操作,违反了医院制度及操作原则,给医疗护理操作带来不便,同时使医护人员产生反感对立情绪。

1.3 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方法欠缺

患者到医院就诊己不仅仅是对医疗质量有要求,还需要医院提供综合性的人性化服务。若医护人员言行不谨慎,说话不注意技巧, 工作不讲究方法,都可以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如护士在为患者备皮时不小心刮破皮肤,说“皮肤有皱折”;医生在为患者腰穿时未一次穿刺成功,说 : “脊椎畸形”等之类强调客观原因的话,患者听了自然会产生不愉快的情绪,从而对医护人员不满,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和谐的气氛变得紧张。有的医护人员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忽视了对病情的观察,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疑问表现出不屑一顾的神情,致使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反感,在情绪上与医护人员对立,从而发生纠纷。

1.4 医护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

1.4.1 医护人员的侵权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患者有权了解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处置以及病情预后等情况,有权要求医护人员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有权了解医疗过程中的费用使用情况。如果医护人员拒绝提供患者要求知道的有关问题,可能导致侵犯患者知情权而致医疗纠纷。《医德规范》第五条中规定:为患者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患者的隐私,这是每个医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对此医护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不应不分场合地随处谈论,否则会因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而致医患纠纷。

1.4.2 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患者到医院就诊,标志着医院与患者建立了合同关

系。患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他所购买的产品就是他们所需的医疗护理服务,但是有些医务工作者往往意识不到这点,存在被动、推诿、疏忽大意等情况,导致患者不满,引发医疗纠纷。

1.5 护士身心耗竭综合征

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心理支持不足,社会地位低,护理人员的辛勤劳动得不到应有的承认与尊敬,主观上形成了不良的身心疲劳状态;二是护士缺编,工作时超负荷运转;三是角色冲突,人际关系不良及轮班制度。当人的精心、体力、情绪处于低潮时期,就会产生自卑,厌恶工作,失去同情心,情绪不稳定,注意力不集中,反应不及时,在工作中表现为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引发护患纠纷。

1.6 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原因

1.6.1 患者的特殊心理状态

一种心态是由于对疾病的恐惧、焦虑而引发的急燥心理,要求“医到病除”,立杆见影;二是烦恼、愤怒和多疑;三是对医疗服务的特殊性缺乏认识,仅从诊疗效果或预后状况判定医疗的服务质量,认为诊断不出来就是误诊,出现并发症就是误治,把医疗服务等同于购物,不称心可以包退、包换。

1.6.2 医药费负担沉重

医患纠纷中的患方人群大多是中低收入阶层,纠纷原因多是与医疗费用有关系,纠纷的目的则大多也是为了钱。

1.7 护理记录缺陷

医疗护理记录缺陷是造成纠纷的隐患,在法庭 上将给医院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医护人员在做文书的记录时,一定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医疗纠纷的防范

2.1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落实岗位责任制,是防止医疗纠纷的保证。一是要诊疗过程认真负责和规范,工作时间不能擅离岗位,要注重交接班工作;二是要注重危重患者的诊治和抢救,操作技术要精练,抢救记录要及时、完整;三是做好各级各类的医护查房工作;四是做好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五是要层层落实医护人员的质量考核制度。

2.2 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加强医护人员道德素质教育,转变服务观念,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做到言行规范、有耐心,能经得起患者及家属焦虑、惊慌、激动、易怒的询问、质疑或发泄,能将心比心地善待患者及家属的言行,能把患者看成是自己的亲人一样认真地给予救治;有高度责任心,把本质工作当成是锻炼和培养自己的机会,当成一种神圣的职责;有敬业精神;有使命感和对患者保持高度负责的精神,有语言和工作方法的艺术,会主动与患者沟通,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2.3 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防范意识

全员应自觉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职业责任感。只有积极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避免医疗纠纷。

2.4 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患者满意度

要严格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同时做好各项收费的解释工作,让患者明白每项治疗的收费情况,对于费用较高的项目使用前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发放一日清单时要询问患者是否有不清楚的地方,预先做好解释

2.5 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缓和医患矛盾

医务人员要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属心情,对怨恨情绪,医务人员要持宽容、谅解及忍让的态度,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与家属发生正面冲突,以免矛盾激化。对个别素质差的患者,应态度和蔼,不卑不亢地冷静处理问题,用实际行动感化患者,引导患者,一切服务体现人性化。

第5篇:医疗投诉纠纷解决管理办法--讨论稿

**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疗投诉纠纷或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解决

管 理 办 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原则和医疗规范,强化科室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科学有序的医疗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防范医疗投诉、纠纷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列》和相关文件规定,并在医院原有的一些医疗纠纷处理有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处置程序:

我院设置解决医疗投诉、纠纷的部门:医疗协调办、行风办(投诉办)、门诊办公室。我院建立了科室、职能部门、院领导三位一体程序规范的医疗投诉、纠纷解决处理机制。

科室在医疗工作中发生医疗投诉、纠纷,由医疗协调办、行风办(投诉办)负责受理接待,并根据每一起医患投诉、纠纷的具体情况,及时下到科室调查了解情况,妥善解决;医患纠纷由当事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及时组织科室内讨论分析情况,明确责任,提出书面解决处理统一意见,报行风办(投诉办)、医协办、医务部、护理部。

医协办或是行风办(投诉办)组织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评估,形成解决意见建议,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汇报医院院长;再由行风办、医协办及当事科室主任和经管医生同患方家属及代表沟通协商依法妥善解决,解决途径、方案最终达成解决预想后,报请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医患双方签定协议解决完成。

引导依法按正规的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努力使发生的医疗纠纷得到依法合理解决,解除当事科室和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保证医院、科室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尽力避免给医院及科室带来损失,维护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要求:

1、科主任、护士长是解决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责任人。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应首先与患者本人、患者家属或患者工作单位代表进行解释沟通。同时向医疗协调办公室、医务部或护理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夜间报院总值班。

2、经解释沟通无法解决的医疗投诉、纠纷,医疗协调办公室、行风办(投诉办)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报告。夜间总值班要及时介入协调解决。

3、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医院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5、在解决中患方要求复印、封存病历资料的或只要求复印病历资料而不要求封存的, 需由医疗协调办公室负责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复印及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医协办)保管。封存和启封病历都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6、患者救治无效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特别是可能有医疗纠纷发生者,当事科室应于患者死亡后立即与患者家属或患者生前工作单位代表沟通,明确告知,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若患者方不同意签字,科室应对患方不同意尸检的表述进行记录或录音录像,以保留证据。

7、患者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患方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的,立即通知院保卫科、医协办协助处理,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进行及时解决;必要时随即报医院属地的金碧派出所警方帮助处置。

8、有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医闹行为者或事件,按《**市第一人民医院处置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 院保卫科、行风办(投诉办)、医协办、医务部和护理部要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报告请示分管副院长和院长,以及报告公安部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9、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应及时组织全科讨论,查找原因及、分析情况、明确责任人员,明确对医疗投诉、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范围,提交书面情况分析报告报医协办、行风办(投诉办)、医务部、护理部等部门。

医疗投诉、纠纷解决后需认真填写《医疗投诉、纠纷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登记表》、《医疗纠纷原因分析整改督查表》存档。

10、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组织院内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评估,对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医疗投诉、纠纷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原因、讨论判定性质,形成解决的方法、途径,解决范围等意见及建议;院内医患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对可能进行减免医疗费用及补赔偿或已进行补赔偿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明确每一件医疗投诉、纠纷中,当事科室和当事责任人员的责任程度;最终形成一致的解决结论意见做出结论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以供院领导决策参考。

三、处理原则:

1、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的界定,责任程度的认定以组织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讨论的意见为准;以医务部医协办协商解决的建议,以医院领导讨论意见,以医疗事故技术鉴**论、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及司法鉴**论或者法院的司法裁决为认定依据。

医疗投诉、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范围以科室领导明确的解决处置意见为准。

2、补、赔偿金额按责任担当的原则

根据医疗投诉、纠纷或医疗损害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及解决时产生的补、赔偿金额的不同,按责任担当的原则,医院、科室、个人根据各自的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款项。

既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也要让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能够承担,既要让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及其它医务人员从发生了补、赔偿的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及医疗事故的事件中总结吸取经验教训,防微杜渐,避免发生医疗过错及损害事件,进一步提高医疗安全质量。

3、科室主任责、权、利统合原则

各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始终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按医疗原则、规范,进一步加强诊断、治疗、操作的规范化过程管理;强化本科室医务人员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及医疗责任心的教育;带领、监督、指导本科室医务人员认真完成好工作,做好医患沟通,密切医患关系。科室发生造成补(赔)偿的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诉讼案件,科室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充分体现科室领导的责、权、利的统合原则。

四、解决医疗纠纷产生经济补、赔偿等费用后,科室承担赔偿比例规定:

1、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原则、医疗规范或不负责任造成患者发生并发症、后遗症或造成患者死亡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经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解决产生的赔偿费用,

由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承担100%赔偿责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个人承担费用部分按责任程度计算比例:(第三款之第6条规定)完全责任10%、主责8%、同等6%、次要4%、轻微2%;余下的赔偿费用部分由科室承担 计入支出? 绩效奖金?

2、经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讨论评估认定,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原则、医疗规范,无医疗过失而引发的医疗投诉、纠纷及医疗争议;或者是由于一些其它因素、非医疗护理原因等而发生的非医疗性的投诉、纠纷,或发生的其它突发性事件;医院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为维护和谐稳定及人文关怀的,解决处理的有关费用由医院承担,当事科室和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投诉、纠纷在解决的过程中,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和进行司法鉴定的,因司法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决医院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医院和科室分别承担的比例按金额数,以分段方式计算(以下述的第4条计算方法)来计算。

其中个人承担费用部分以人民法院裁决以及司法鉴定的责任程度来计算当事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程度的赔偿责任比例 (第三款之第6条规定)完全责任10%、主责8%、同等6%、次要4%、轻微2%;余下的赔偿费用部分由科室科室承担 计入支出? 绩效奖金?

4、医疗投诉、纠纷在解决过程中,进行协商解决处理的,发生补、赔偿费用,医院和科室分别承担的比例按金额数,以分段方式计

算如下:

(1)补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壹万元)的,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承担100%赔偿责任;

(2)补赔偿金额在1-5万元(含伍万元)的,医院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

(3)补赔偿金额在5-10万元(含壹拾万元)的,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70%的赔偿责任;

(4)补赔偿金额10-20万元(含贰拾万元)的,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60%的赔偿责任。

(5)补赔偿金额20-30万元(含叁拾万元)的,医院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50%的赔偿责任。

(6)补赔偿金额30-40万元(含肆拾万元)的,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40%的赔偿责任。

(7)补赔偿金额40-60万元(含伍拾万元)的,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35%的赔偿责任。

(8)补赔偿金额 60万元以上的,医院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5、因解决医疗投诉、纠纷以及解决医疗事故或纠纷诉讼案:

(1)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事科室承担支出;

(2)解决发生补、赔偿金额的费用,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需要按比例分担的赔偿款;由当事科室负责承担的赔偿款部分,从科室 支出? 绩效奖金? 中扣除。

(3)由当事责任人员负责承担的赔偿款部分,从 个人绩效奖金? 中扣除。

(4)医院扣除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员需要承担费用的时间,以解决完毕,医院支付补、赔偿费用的当月即开始按该管理规定执行。

(5)当事责任人员需要按比例分担的赔偿款;扣除时间由科室讨论决定,时限不超过12个月。

6、对当事科室及责任人承担部分,按如下比例分担如下:

(该管理办法中比例为:10%、8%、6%、4%、2%)

(稍高的比例:20%、

15、

10、

5、2%)

(下述完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责任程度的认定是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以及司法裁决或者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评估讨论意见所作出)。

(1)经认定,当事责任人员负完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10% (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0%(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2)当事责任人员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8%(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2%(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3)当事责任人员负同等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6%(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4%(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4)当事责任人员负次要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4%(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6%(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5)当事责任人员负轻微责任的,承担应由科室赔偿部分的2%(从个人奖金中扣除);科室承担98%(从科室支出中扣除)。

超过1个以上当事责任人员的,各人需承担的赔偿比例由科室

领导讨论后可以按上述规定再行分摊。

五、关于科室领导的赔偿责任:

1、科室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经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在追究当事科室及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当事科室科主任、副主任或护士长、副护士长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 。

2、在医疗投诉、纠纷解决产生补赔偿费用,且当事科室及责任人负有完全、主要、同等责任程度时,所涉及科室的主任、副主任(由医生原因导致的赔偿)或/和护士长、副护士长(由护理原因导致的赔偿)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

3、科室领导各人应承担的具体数额由科室内讨论后决定(承担科室领导责任的人员赔偿金额不得为零)。当事科室应将科主任或/和护士长各自扣除的赔偿的比例和金额及时书面上报医务部。

六、对责任涉及多个责任科室的,按比例分担:

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医疗投诉、纠纷,涉及医技科室或其它科室的,对责任涉及多个责任科室的,由院内医疗纠纷解决专家委员会判定涉及的科室在解决造成补赔偿的纠纷或事故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及责任程度后,决定各个相应科室应分别承担的比例。基本原则如下:

1、多个责任科室在赔偿中,赔偿的主体(主要责任科室)由一个科室承担,其承担的赔偿比例为除医院承担部分以外的 50%-90%;

2、其他负有相应责任的一个或多个科室,按照认定的责任程度,需要承担除医院承担部分和责任主体科室承担部分以外的金额;

3、其他负有责任的科室具体承担的比例按照同等责任程度 50%、次要责任 25%、轻微责任 10% 进行承担。

七、发生医疗纠纷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处罚:

1、医疗纠纷当事责任人员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不得评月星及年度星级医务人员。

2、(医疗纠纷已定性为医疗事故的;当事责任人员的责任程度,在同等责任程度以上或者当年度有两次医患纠纷责任的)在两年对个人聘用、晋升职称,晋升级别均受限制不得晋升;发生因手术或高风险诊疗操作导致的医疗纠纷后,根据我院手术分级授权、高风险诊疗操作授权等相关规定,由医务部依规对责任医生进行相应的降级或取消授权等处罚。

3、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

(1)医疗纠纷已定性为医疗事故的; (2)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有主要责任的;

(3)司法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有主要责任的;

(4)协商解决补(赔)偿费用合计超过 20万元以上的 ;

科室在医疗过程中,只要有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发生者,取消科室当年的先进、优秀科室评选; 科室主任、护士长当年履职考核不得评选先进、优秀评选。

八、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九、本办法由医务部、行风办(投诉办)、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6篇: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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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新路

一、 仲裁简介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通俗地讲,仲裁是由民间仲裁机构断案,必要时由法院执行,介乎私了”与官了”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

仲裁有如下特点:

1. 自愿性。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期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 快捷性。因期限短、程序比诉讼程序简便、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故显出其快捷性。

3. 灵活性。如在管辖上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规则简便灵活,当事人可协议选择。

4. 专业性。由于仲裁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部分备有份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专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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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且,应当事人要求,裁决可以不写明事实和理由。

6. 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间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委员会。

7. 经济性。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相对节省。

二、 仲裁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必要性

(一)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鉴定体制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而我国卫生行政机关又是医院的主管部门,这种互相联系的体制很容易产生医疗事故鉴定中部门保护主义。加之,鉴定人员大部分为医院的工作人员,鉴定结论很容易使患者及其家庭产生不放心”感觉。

2. 纠纷往往久拖不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从立法精神规定,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但人民法院仍优先执行司法解释。造成鉴定结论,尤其是省级鉴定结论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性;而我国实行的是医疗事故三级技术鉴定制度,如逐级鉴定,不仅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也耗费许多时间,这都是导致许多纠纷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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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患双方的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现在许多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不少都采用私了”办法解决。医疗单位愿意私了”办法解决。医疗单位愿意私了”的原因之一是不希望成为被篝角色,有碍医院名声,宁愿花钱买平安”,以减少万一败诉时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之二是减轻善后工作的难度等。病员一方则为了多得到经济补偿费。另外,医患双方都害怕打马拉松”式的官司,以避免讼累”,也是私了”的原因之一。

私了”后,院方可以既不鉴定,也不定性,不会认真从中吸收教训,当事人往往不承担责任,掩盖了许多医疗失职任为;病员一方利用医院不愿张扬心理,要挟医院以谋取较高的补偿费。

(二) 仲裁比现有体制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好处

1. 公正、权威。仲裁在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等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医疗事故鉴定中,双主当事人均无权选定鉴定机构和人员。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委员会,可避免行政干预、长官意志。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主保护主义的干扰。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有着严格的条件,素质高、具有权威性,令人信赖。

2. 方便、快捷。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程序不很复杂,采用一裁终局制,可避免医疗事故故纠纷处理久拖的现状,省时、省力、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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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明辨是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仲裁不像私了”是非不明,它可以明辨是非,从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仲裁不公开进行,可给当事人,尤其是医方留了点面子”,减轻其害怕在声誉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顾虑,命名双方乐于接受。

三、 仲裁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一些设想

(一) 改变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体制

1. 应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脱离卫生行政部门,将其隶属于有关学术团体或司法部门。

2. 吸取法医和法律专家参加,使鉴定组织的结构更加合理。

3. 实行二级鉴定制

(二) 在仲裁机构内设立临时医事仲裁庭

它是非常设机构,可聘任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医疗专家(可分不同专科)、法医、法律专家(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伦理学专家、公证人员等作为兼职仲裁员。

临时医事仲裁庭,可根据医疗事故纠纷的复杂程序分别由

3、

5、7人组成。3人仲裁庭可由医疗专家、法医、法律专家组成;5人仲裁庭可由医疗专家2名、法医、法律专家、公证人员组成;7人仲裁庭可由2名医疗专家、2名法医、法律专家、伦理学专家、公证人员组成。

(三) 医疗单位对其鉴定负有主要举证责任

仲裁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一样,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无法取得处方、病历、记录、报告等第一手证据,又没有足够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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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知识、不懂医院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患方来说,怎样在仲裁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对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也应该适用举证义务倒置”的原则,即医疗单位对其鉴定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并对患方的主张提出反证。

四、 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

(一) 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循私舞弊等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 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间内重新仲裁。

(三) 裁决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来源:(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新路http://s.yingle.com/yl/392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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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试论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即诉讼化解机制和非诉讼化解机制。诉讼化解机制是借助国家公权力来解决医患纠纷矛盾,是通过诉讼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审理,是最权威性和最常用的手段;非诉讼化解机制又称诉讼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称,主要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裁决和仲裁等。医疗纠纷的本质,决定了医疗纠纷不适合通过诉讼解决,实际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医疗实务界早已存在。但是多年来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践证明,我国现有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还有一些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医疗纠纷;非诉讼机制;和解;仲裁

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迅速增长,通过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给我国的司法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这时需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来缓解我国司法的压力。面对目前的困境急切需要完善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引导、鼓励人们采用非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这不但可以减轻我国司法的压力还可以快速、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

一、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机制处理的现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近年来通过非诉讼机制处理医疗纠纷的作用越来越大。《条例》实施后,《中国医疗》调查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的占83.31%,行政调解的占6.2%,诉讼解决的占10.48%,另以我院为例,2007年发生16起患方投诉,双方协商解决10件,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4件,2件诉至法院;2008年发生22起患方投诉,其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11件,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8件,3件诉至法院。从上面数据就可以看出,近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大部分都采取协商或调解来解决。

二、采用非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价值 1. 程序简单、形势比较灵活、解决成本降低 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没有固定的形式,我国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其解决的要程序,因此,医患双方可以比较灵活的掌握解决的时间、空间、内容,当然,这建立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而且采取非诉讼机制处理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一般无须支付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取证等成本也较低,通过协商解决。无论对当事人、对社会来说都是成本最低的纠纷解决机制。

2. 有利于克服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专业知识的缺陷性

诉讼解决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到法律知识,还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诊疗护理

[1]规范和常规的应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医疗纠纷的审理有较大的困难性,不仅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须具备扎实的医学专业知识,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队伍中,显然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由于法官一般懂法不懂医,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件都要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医疗上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等,由于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才刚刚起步,鉴定人素质良莠不齐,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措施难以到位,经常出现鉴定与鉴定之间的矛盾,以及多次、重复鉴定等情况。另外于涉及到各种司法鉴定以及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的不同见解等,往往在案件审理中比较困难。而采用非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人员选择可以多样化,作为非诉讼机制的调解和仲裁,调解人、仲裁员却可以选择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医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律师或法医担任,克服诉讼机制中法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弊端,以医学科学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

3.缓解我国的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却不断提高,而我国的医务人员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却参差不齐,再加上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行,在医院比较集中的地区,医疗纠纷诉讼量激增,本身就给法院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再加上医疗纠纷诉至法院后,往往要进行多次鉴定,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期间通常长于其他普通案件。医疗纠纷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比其他案件都长,如刘某诉天津某医科大学附属医

[2]院案件,竟然用了11年。而采用非诉讼机制具有简便、效率的特点能够及时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3. 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不符合医疗纠纷的内在特性 医患纠纷不是简单的赔偿金问题,结果表明大多数人提起诉讼的理由为要求医疗机构“说明解释”,在被调查的301人中,仅仅有22%的人是以金钱为目的[3]而提起诉讼的。台湾学者统计的资料则更进一步说明了医疗争议个案诉求的目标中,请求赔偿的仅仅为24.6%,要求预防类似不幸事件发生的为15.4%[4]。通过诉讼方法解决把医疗纠纷完全演绎成了关于赔偿金的问题,不能体现患者的其他要求和目的[5]。而采用非诉讼机制来解决,双方可以对各自心中疑惑的问题来展开讨论,院方也可以针对患方提出的异议以及患者的病情状况给出明确的解释。

4.有效的避免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性 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诉讼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了减少诉讼的发生率和在诉讼中占有利地位,第一,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重复的检查项目,第二,尽量选择保守的治疗方法,不积极开展新兴的医疗技术。最终的后果就是病人的医疗费用增加,国家在医疗保健方面花费的费用上升,造成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另外,医患双方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处于原告与被告得的对立地位,矛盾公开化,对医患双方今后的合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而非诉讼机制双方当事人要么自行协商,要么在独立的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互体互让和平解决医疗纠纷。使案件的处理比较平和避免双方矛盾的扩大化。

三、目前非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缺陷 由于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所以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机制根本上采用民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由第三方调解解决,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我国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民事争议的非诉讼处理机制作出了规定。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基本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多年的实践表明,我国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还存在一些缺陷。

1.在协商解决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常常得到掩盖 由于医患双方协商不需要第三方参与。医方如果自己认为医疗行为的确存在医疗过失或者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愿意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医疗纠纷的相关责任人就避免了一次定性为医疗事故的可能。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还不很完善。医疗机构对不良医疗损害事件的瞒报、漏报现象比较突出。这造成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的信息掌握不全,影响卫生行政部门

[6]行使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医疗机构凭借信息优势隐瞒不当医疗行为,出现淡化责任、模糊处理、赔偿过少的现象。此外,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有关责任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教育和处理[7]。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构的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

2.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没有得到较好的利用 当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能也会选择调解的方式,但是调解的主持人是卫生行政机关。就目前而言,卫生行政调解问题重重,被视为偏袒、庇护、不公平而失去公信力。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医疗纠纷存在着“心理障碍”。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关系,几乎所有的媒体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都被批之为“老子调处儿子”,因此要让患方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争议调解和相信卫生心行政部门的调解的申请也就无从说起了。由此可见本应发挥更大作用的卫生行政调解制度形同虚设。

3.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的法律效力缺乏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或者调解达成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应按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反悔和一方当事人反悔,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可见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靠双方当事人的道德来约束,由于达成协议效力的缺乏,拿着协议书,甚至赔款再去起诉、申诉的现象屡见不鲜。

4.医疗纠纷非诉讼机制处理的方法比较单一 如今社会主体关系多元化,人与人之间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医疗纠纷的非诉讼机制解决也应该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形势以经呈现出多样性,比如民间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双方合意性的仲裁、强制仲裁等,而现行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定非诉讼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两种方式。显然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四、医疗纠纷非诉讼机制处理的完善

1. 从立法、行政上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监督

对于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常常得到掩盖的问题,应该从立法上确医疗纠纷和解和协商的程序要件、实质要件加强对其监督,从行政上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监督,如完善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定期上报医疗纠纷情况、医疗纠纷协议书等。

2.完善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机制的体系,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1)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采用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其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是真正中立的。从医疗纠纷的根源上分析,医务人员与患者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患者自觉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但真正能查明或者发现医疗纠纷的真相人,也只有来自于医学专家这个群体,因此其公正性自然令外界怀疑,这正是让制度设计者感到两难的情况。虽然现在已经由医学会来鉴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但是,不难发现医学会的主管机关还是卫生行政部门,而其中的各个鉴定人都来自于各个医疗机构,或多或少都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应该由司法部门来管理,卫生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帮助。避免损害后者的“中立性”地位。

(2)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一直以来仲裁都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它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纠纷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除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外,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仲裁。显然医疗纠纷没有在排除范围之内,而且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以及效率原则,我国也适合将医疗纠纷纳入民商事仲裁范围。 参考文献:

[1]刘小宁.论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非诉讼机制及其完善[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年第11期。

[2]刘振华《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人们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0页

[3](日)和天仁孝、前田正一 著《医疗纠纷处理与实例解说》台湾合计图书出版公司 2003年出版第118页。

[4]林东龙《医疗纠纷之社会控制:社会学的分析》台湾中山大学学术研究所博士论文2004年7月。

[5]试论我国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构建http://doctorandlawyer.fyfz.cn/blog/doctorandlawyer/index.aspx?blogid=86486 [6]柯闭友、吴英旗.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构建[J].甘肃政法学院

学报.2 0 0 6 ( 6 ) : 1 3 4 .

[7]陈美雅.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比较研究⋯[J].法律与医学杂志,

2 0 0 6 .1 3 ( 3 ) :1 8 1 .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8篇:合同法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适用

【摘要】 在英、美等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将医疗事故责任让诸社会保险之情形,无论合同法或侵权法还是相应的

私法上的诉讼竞合规则,都不再发挥作用。但相对而言,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比较落后,医疗保险体系还不完善。而适用

合同模式解决医疗纠纷,既可以方便患者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使权利得以较好地实现,又可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合同法;医患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16;r0

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2—0121—0

3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其法律的适用问题成为人们关

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例的分析,主张此类纠

纷的法律模式选择不应以患者所获得的利益最大化为标准,而

应以法律能否提供切实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为标

准,同时分析选择医疗服务合同这种法律模式的合理性,管中窥

豹。

2003年3月11日,国内第一桩试管婴儿纠纷案在南京提起

诉讼。在诉状中原告称,试管婴儿手术分为第一代和第二代两

种。第一代主要是针对女方排卵堵塞,男方精子活力较好的夫

妇;第二代主要适用对象是女方正常,男方精液不好的夫妇。他

· 122 ·

们和医院方口头约定的是做第二代手术,但医院却擅自施行了

第一代手术,从而导致手术的彻底失败。最终,原告选择《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来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以此

为据提出“惩罚性”的双倍赔偿医疗费用。然而,我国制定《消

法》时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借鉴美国惩

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消法》第49条,其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

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做斗争。“欺诈行为”是指

“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

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

一是“须有欺诈的故意”,无“欺诈的故意”,即无所谓“欺诈行

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

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

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②可见,在“欺诈行为”须以“故

意”为构成要件这一点上,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完全一致,当然

应作为解释《消法》第49条的根据。据此解释,则《消法》第49条

所说的“欺诈行为”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只有属于“故意”才构

成“欺诈行为”,“过失”即使“重大过失”也不构成“欺诈行为”。③

因此对医疗行为而言,即便出现了重大医疗事故,在一般情况下

不能说医生从事了故意致病人损害的行为,所以不能适用该条

的规定。另一方面,这种一加一的赔偿在医疗纠纷里面没有办

法确定赔偿的基础,究竟是医药费用、手术费用还是挂号费用

等,诉讼中连原告自己也没有明细。④那么,本案中患者在诉讼中

的优势并不明显,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暴露

了《消法》在解决医疗纠纷时的漏洞,却正好证明了《合同法》适

用的合理性。

、<合同法》适用的基础

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

明确而发生的一种民事权益争议。其中人身关系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等关系。那么医疗纠纷(主要指由于病员及其家

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

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理应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受到民

事规则的制约和调整。

且法律主体定位不受资产多少的影响,患者与医院只是自

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系,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

等的。就诊时,双方间存在契约上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患者有

获得恰当医疗的权利,同时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另一方面,

医院有给予患者诊治,并根据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内容收取医疗

费用的权利。因此医患关系基本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原则。

然医院的社会地位具有较强的公益色彩,因此在适用契约

关系时,医院往往处于强制缔约的一方。目的是为了履行医院

“救死扶伤”的社会义务,其公益性的定位与出租车不得拒载的

规定是相一致的。

二、<合同法》适用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没有书面的或口头的合同形式。

在实行挂号制的医院中,病人挂号即表示合同成立,不实行挂号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1卷(第2期)

制的医院,医方一旦有对患者治疗的意思表示即成立合同关系。

据此可以认为医疗合同是通过医患双方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就

第9篇:怎么解决劳资纠纷的问题

------------------人事经理,总经理必修课程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也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如果用人单位依然实施“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必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和赔偿责任,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以实现低风险、低成本、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特邀请我国知名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此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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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课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部门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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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A单元内容:(共2天,15个以上经典案例,逢单月举办)

专题一:招聘入职

1. 如何预防劳动者的“应聘欺诈”,如何证明劳动者的“欺诈”?

2. 招收应届毕业生,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3.

4. 招用待岗、内退、停薪留职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5. 入职体检需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6. 入职前后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

7. 《入职登记表》如何设计,才能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

8. 劳动者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该怎么办? 9. 企业如何书写《录用通知书》,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专题二:劳动合同订立

1. 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2. 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3. 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多长期限的双倍工资?是否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4.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续签合同,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5. 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6. 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 7. 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 8. 应否与属于职业经理人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专题三:试用期

1. 可否先试用后签合同,可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 2. 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规避赔偿风险?

3. 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最少赔2个月工资,该如何化解?

4. 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70%,如何化解?

5. 试用期满前几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50%,如何化解?

6.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取证证明? 7. 《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如何书写,以避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8. 出现“经济性裁员”情况,优先裁掉试用期的新员工,合法吗? 专题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铁饭碗,会不会增加企业成本?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理由有哪些? 3. 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风险?

4. 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期间工作累计满10年,能否要求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5.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6. 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三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专题五:特殊用工协议

1. 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何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 2. 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规避?

3. 劳动者严重过错被解雇,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4. 在什么情况下,可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5. 在什么时候,企业更有主动权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6. 无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7.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8. 要求员工保密,企业需要支付保密工资吗? 专题六:劳动关系解除终止

1.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有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如何避免案件败诉? 2. 能否与“三期妇女、特殊保护期间的员工”协商解除,如何规避风险? 3. 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企业能否扣减其工资?

4. 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内,企业批准其离职,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5. 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后,企业批准其离职,也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6. 对于患病员工,能否解除,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7. 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8. 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风险?

9. 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

10.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11. 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12. 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其引发的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规避风险?

专题七:社会保险法

1. 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有什么法律责任? 2. 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3. 员工不愿意买社保,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4. 试用期间,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5. 如果无参保,劳动者因第三方责任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要求单位报销? 6. 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法律风险? 7. 女职工未婚先孕、未婚生育争议如何处理?

8. 怀孕女职工提出长期休假保胎,直至修完产假,该如何协调此问题? 专题

八、劳动争议处理

1. 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2. 仲裁或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3. 如何判定政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4. 公开审理的开庭形式,有何风险,如何避免风险?

5. 申请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6. 如何书写答辩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7. 开庭期间,质证与辩论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8.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法举证的后果有哪些?

B单元内容:(2天课程,15个以上经典案例,逢双月举办)

专题一:绩效管理与岗位调整

1. 企业单方调整岗位,员工往往可被迫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如何规避? 2. 调岗时没有书面确认,员工到新岗位工作2个月后能否要求恢复到原岗位? 3. 可否对“三期内”女职工进行调岗、调薪?

4. 员工认同绩效结果,为什么在“不胜任工作”引发的争议中还是败诉? 5. 为什么企业根据绩效结果支付员工绩效奖金,最终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 6. 法律上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7. 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如何合法辞退?

8. 绩效正态分布往往强制划分5%的员工为不合格者,是否合法? 专题二:劳动报酬、薪酬福利

1. 工资总额包括哪些工资明细? 2. 新进员工薪资管理问题及处理技巧; 3. 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 4. 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失职、违纪等问题? 5. 值班算不算加班?

6.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常见误区?

7. 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

8. 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9. 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如何应对?

10. 劳动者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 11. 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的享受条件及工资待遇标准? 12. 离职员工往往回头追讨年终奖,有可能得到支持,如何规避该风险? 专题三: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

1. 劳动者往往拒绝签收处分、解雇通知书,如何应对?

2. 问题员工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事实,企业该如何收集证据? 3. 对于违纪员工,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处理? 4. 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5. 如何在《惩罚条例》中描述“一般违纪”、“较重违纪”及“严重违纪”? 6. 怎样理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7. 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8. 如何追究“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9. 能否直接规定“禁止兼职,否则视为严重违纪违规”?

10. 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11. 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12. “录音录象”证据,仲裁与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专题四:经济补偿

1.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2.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 3. 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4. 经济补偿计算的基数及标准如何确定? 5. 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适用范围? 6. 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的经济补偿年限?

7. 如何理解“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 劳动合同法环境下“50%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继续适用? 专题五: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1.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哪些内容跟劳动法有必然联系? 2. 人力资源、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必备内容? 3. 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给用人单位带来哪些风险,如何应对? 4. 非国有用人单位如何组建“职工代表大会”? 5. 无纸化、网络化办公下的公示,存在哪些风险? 6. 如何公示或告知,更符合仲裁或诉讼的举证要求? 7. 规章制度能否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8.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并索取经济补偿,如何防范? 专题六:工伤保险条例 1. 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2.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3. 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 4. 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承担哪些费用? 5. 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借故不断休假,如何处理?

6. 对于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又同时要求第三方支付人身伤害赔偿?

7. 用人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 8. 发生工伤事故,双方私下和解,补偿协议该如何签订才有效? 专题七:劳务派遣

1.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有何利弊,利大还是弊大? 2.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必须注意的风险细节有哪些? 3. 新法下劳务派遣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4. 派遣工“第三签”时,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哪些岗位可以使用派遣工,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如何理解与操作? 6. 新规定对于同工同酬提出哪些新要求,如何规避同工同酬风险? 7. 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能否异地参保? 8. 用工单位如何行使对派遣员工的退还或退换权? 9. 如何处理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派遣员工? 10. 怎样规定派遣员工的辞职程序和离职责任?

11. 部分劳务公司很可能面临关闭停业,原来的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2. 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本质区别有哪些? 13. 如何筛选承包方,需考察哪些细节要点? 14. 用工单位如何应对派遣合作争议和劳动争议?

劳资纠纷调解:

1、深圳市率先成立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将司法、工会、行业协会、公安等10余个部门纳入调解中心成员单位,作为区政府调处劳资纠纷的专门性调解 机构。

2、深圳以调解中心为平台,建立“两横一纵”联动大调解机制,内部横向整合劳动部门各科室调解力量。

3、调解工作纵向贯穿于区、街道、社区三级部门,联调联动合力快速调解劳资纠纷。

4、完善制度,规范有序。在全市率先出台针对劳资纠纷调解的区级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5、编制《劳动关系矛盾调解工作手册》,对调解制度、纪律、程序、流程、文书表格作了统 一规定,提高调解效率。

6、加强服务,强化调解。丰富细化调解服务方式,实施电话调解、现场调解、函件调解、上门调解等多种调解模式,提供多渠道的调解途径。

7、拓宽调解服务外延,把劳资纠纷调解与普法宣传、人才引进、招调工等劳动业务进行捆绑式服务,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劳动业务过程中,实行全程调解

课程特色: 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 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5年来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

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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