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

2022-05-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项工作不能盲目的开展,在开展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准备,这就是方案存在的意义,那么要如何书写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

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策略研究

摘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和成因,制定正确的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预防;策略;处置

正确认识、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

对群体性事件如何理解和定性,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如,“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团体、组织,在利益受损或不能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酝酿,最终采取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集体械斗甚至集体采取打、砸、抢、烧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法的集体活动。”[1]“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一定数量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2];“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参与人员较多,以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甚至实施暴力为手段,以满足需要为目的,扰乱、影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由利益要求、观念主张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形成群体,聚众以非法的形式或手段来主张合法权益表达意愿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依法妥善处置的事件”[4];这些都突出和强调了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其一,参与的主体必须是群体;其二,实施表达严重不满或共同利益诉求的抗议活动;其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据此,群体性事件应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利益诉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在不确定诱因引发下的不确定时间,突然实施的公开干扰社会公共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集群行为。

现阶段,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从根本上讲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应该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和方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即使是有人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只可对背后的组织者给予法律制裁,而不能对广大群众采取强制性手段[5]。

二、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是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

1.群体参与性。一般来说,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社会成员可以分为事件的“参与者”、“反对者”和“旁观者”(“非直接利益者”)。目前发生的一些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非直接利益者”广泛参与,笼统地把矛头指向地方党政机关,借机宣泄对社会的不满和心中的不平。2005年6月的安徽池州事件,就是由一场小小的民间冲突演变成有上万人参与的焚烧警车、哄抢商场的严重群体性事件。

2.突发性。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起因微小简单,但发生突然,规模迅速扩大,在数小时内引起数千人甚至上万人的突然参与。2004年10月的重庆万州事件,就是因某水果批发市场的临时工与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发生纠纷,突然演变成一起上千人参与、冲击当地政府、打砸办公楼、哄抢物品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对抗性和破坏性。在群众共同的心理情绪基础上,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行为方式日趋激烈,动辄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甚至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基层政府的极端破坏行为,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就是例证。

4.失控性。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参与者之间通过暗示和模仿,情绪互相感染,非理性因素逐渐增长,导致行为无法预测和控制,大大超越了引发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初衷。2005年4月浙江东阳画水镇群体性事件,村民一方的目的在于解决污染问题,但事态的发展导致冲突双方多人受伤、数十辆汽车被毁坏,最终八名村民被判刑。

三、深刻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是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

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导致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不断趋于多元化,受不同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诱发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6]。

2.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调研不够细致,论证不够充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有的地方执行政策不够到位,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少数干部工作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导致干群矛盾激化,化解、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3.民主意识与政治参与能力之间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文化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参政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造成了高涨的民主参政意识与较低的参政能力间的反差。一些群众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政府造成压力,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使本来能通过正常的信访、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4.利益诉求渠道淤塞或缺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体制性原因。表面上看,中国群众的利益表达途径很多,但对弱势群体而言,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7]。甘肃陇南“11·17”事件,如果有关领导能及时出面对话协商、解释疏导,事态的演变可能会是另一结果。

5.社会矛盾调解手段单一,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机制性因素。 群体事件频发的一个深层次原因,是一些基层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是积极主动地帮助解决,而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以至矛盾越积越深,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一些部门在遇到群体性事件时往往以强制性手段解决问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使矛盾进一步尖锐,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正确制定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是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保证

1.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我们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8]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减少和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深入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工作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准确掌握社情民意上,密切关注企业破产倒闭、职工下岗失业、农民工返乡、群众生活困难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及时掌握群众的意见和诉求,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9]。

3.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信访部门应强化职能,多层次、多渠道地开辟领导联系群众的途径,建立领导与群众定期协商对话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通过有效的信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上访阶段;依法管理群众的游行等诉求行为,把群体性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4.提高政策预见性,主动协调各方利益。 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准确把握社会心理和群众情绪,认真分析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让群众通过政策的执行,感受到党政机关的关爱、温暖。把可能遇到的风险挑战考虑得更严重一些,把应对措施准备得更充分一些,带着强烈的忧患意识谋划工作,带着强烈的紧迫感部署推进工作,就一定能遏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处理群体性事件协调机制。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矛盾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关键在基层。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培训,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群体性矛盾的作用,提高基层组织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处理群体性矛盾的协调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共同参与预防和处置工作,努力确保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放在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岳阳.论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J].时代经贸,2007,(85).

[2]陈晋胜,张涛.群体性事件经济成因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2004,(1).

[3]冯林.浅析当前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及预防处置对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4]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J].政法学刊,2006,(5).

[5]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G]//毛泽东选集:第7卷.

[6]岳华东.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5).

[7]张桂林.透视群体性事件中的民意沟通缺失现象[J].半月谈,2008,(23).

[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9]董瑞丰.预警群体性事件[J].瞭望新闻周刊,2009,(1).

作者:吴兵团

第2篇: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构建探析

摘 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应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试图通过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含义、性质、特征,找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构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处置;治理

中国的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也是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的高发期,群体性事件就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改革进入“深水区”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暗礁”。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体性事件,直接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事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的构建,不仅是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更是紧迫任务。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1.群体性事件的含义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相关部门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公安部于2000年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2条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十种行为。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皮华英在《群体性事件心理分析》一文中定义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关心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群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行为。陈晋胜、张涛在《群体性事件性质、原因的辩证分析》一文中定义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一定数量的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

考虑本文的行文逻辑和研究对象,对群体性事件概念定义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导因于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相同或近似的利益诉求团体所共同实施的诸如聚众集会、游行示威、群体上访、冲击国家机关、阻碍交通等一系列行为,对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治安秩序等造成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群体性活动。

2.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正确分析事物的性质是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的关键。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表明,我国目前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也正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根据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并不偶然,它将会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必须在这样的宏观背景和前提下来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分析一下近年来各地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不难发现: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于相关的利益冲突引起的,且不具有普遍性和本质的对抗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绝大多数人主观愿望是希望自认为合法的利益得到保护,且目前这类矛盾处于局部性的和可控的阶段。事件参与者的真实意图并非西方媒体所恶意宣扬的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取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所以,群体性事件所导致的并不是对抗性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不可否认的是,群体性事件也有个例,一些群体性行为也触犯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甚至是刑事犯罪,依法必须予以相关的处罚,这也是我们在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时应当予以注意的问题。

3.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考察,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具有相应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一般集中在诸如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补偿、灾难灾害、食品卫生安全、企业改制、拖欠工资、公职人员野蛮执法等矛盾集中点上,因此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尽管有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经济利益的原因无疑是其中最根本的原因,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也大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相关利益,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具有一定的规模。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一些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所形成的群体,他们就是想通过这种群体的规模性来引起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的注意,达到实现自己相应利益的目的。

三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组织性。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由过去的偶然发生、少数人临时起意而演变成现在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内部分工明确、有确定的目标和统一的行动。比如有的群体性事件人数达上千人甚至上万人、持续时间为数月甚至数年,因此处理的难度之高、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四是具有公开性。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就大张旗鼓地向社会、政府等相关部门表达他们的意愿和要求。时间上主要是选择在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期间或是国家的重要节日期间,地点上主要是一些公共场所或是政府机关门前或是重要的交通要道,方式上主要是采取公开集会、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拉条幅等过激行为。

五是具有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参与的主体越来越复杂,工人、农民、复转军人、社区居民、社会闲散人员等都牵涉其中,有的群体性事件甚至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控制或者利用;事件发生的原因越来越复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族、宗教等问题相互交织,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相互掺杂,很难理清。

此外,个别群体性事件还受到国内外敌对势力一定程度的支持,这些势力唯恐中国不乱,直接插手一些群体性事件,提供资金等物质支持,妄图把个别群体性事件演变成类似西亚、北非的“颜色革命”,破坏我国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还有一些群体性事件通过互联网进行组织、煽动,事前进行动员、串联,事中进行联络,事后进行沟通,使个别问题扩大化、社会化、国际化。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根据对群体性事件含义、性质、特征的分析,为我们进一步探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而弄清它的规律,为处置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依据。

1.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考虑

我国的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体制逐渐转轨、利益格局发生变革、社会矛盾逐渐显露,一些民生领域,如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社会利益分配、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处置不公、不当而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问题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一些地方政府违背群众意愿片面追求政绩、不顾群众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群众又缺少相应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从而导致群众对政府产生对立不满情绪,聚积到一定程度便以过激方式爆发,来回应政府和社会,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出于对政府以及官员行为的质疑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以及少数干部的工作作风不正、公权力失范、形象不佳,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贪赃枉法,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使群众对政府以及公职人员怀有很深的不信任感。无论政府出台的政策、实施的举措动机、目的如何,公职人员操作、执行的如何,往往都会引起群众的误解和质疑,缺少群众的拥护,从而产生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结果是政府为公众办了好事得不到群众的赞扬和回报,而好事因为缺乏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也往往办不好,干群关系形成长期的对立化,一旦发生群众不理解或者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没有及时化解,多数会导致矛盾逐渐激化,进而扩大化,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

3.出于法制环境的不成熟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都和法治有一定的关联。健全有效的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反之,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党委和政府管得太多,长期以来使民众形成过多的依赖,有问题就找党委和政府解决。又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相对不成熟,不仅诉诸法律成本太高,而且由于司法相对的独立性差,解决问题难,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怪现象,群众认为“法大不如权大”,从而导致“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有问题就找党委和政府,找的级别越高越有效果。同时,一些越级上访、闹访的人成为既得利益者,客观上误导了一些人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纠集的人越多、造成的影响越大,解决得就越快、获利就越丰厚。因此,制造群体性事件,自然成为一些人给党和政府施压的有效手段。这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需求,也就是说在法律的框架内,尚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三、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的构建

群体性事件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必要的代价,需要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化解群体性事件,使其始终保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但是,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基于对群体性事件内涵的剖析和对其发生原因的分析,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民众建立畅通的法制化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途径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建立民众和政府良性互动的机制。因此,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构建多种形式的沟通渠道和对话平台,把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首先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目前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还不够畅通,缺乏把最基层民众的声音及时传达上来的有效机制,导致民众的问题堆积在基层。长此以往,就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因此要发挥基层人大的职能,创新人大有关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履行好基层人大对基层政府的监督职能。如果基层的政府和官员能够深入群众,体察民情,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不仅会增强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而且会进一步筑牢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从源头上防控好群体性事件。

其次要监督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开展廉洁政府建设和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政府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有关,和个别政府官员的贪腐行为有关,和部分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有关,因此一方面要坚决遏制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执法腐败行为,防止一些官员因个人私利而与群众的利益产生冲突,进而发生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要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工作作风,加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努力维护民利、改善民生,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使政府有能力、有威信引导群众共建和谐社会。

2.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为民众建立公平的社会利益分配体系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调整而导致的利益冲突,由于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社会心理失衡,因腐败现象导致的政府信任危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阻碍。为此,要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改善民生,让民众从经济发展中受益。

首先要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合理收入。对不合理收入的来源渠道加以限制,把公职人员的收入控制在社会中等水平,不能与工人、农民的收入差距拉得过大,防止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同时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确保财政拨款用在公共事业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该用的地方。

其次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通过对高收入的调节,实现二次分配,通过税收、补助的方式将一部分过高收入转移到低收入者手中。并针对漏税严重的情况,完善存款实名制。将有价证券等金融财产也纳入实名制范围,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和全面的个人收入核算体系,为个人所得税创造完备的稽查平台。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逐步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高低收入中的作用,逐步缩小贫富差距。

再次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收入差距的缩小,达到共同富裕。各级政府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失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尤其要保护社会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

3.重点推进法律机制的建设,为民众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异常艰难而复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处理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首先要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柏拉图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法律权威,这个国家离覆灭就不远了”。目前在一些地方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出现的以言代法、权力支配法的现象,无疑使我们处置群体性事件陷入被动,势必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以及依法治国方略价值的贬损。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法律的统一性、规范性、程序性,使民众能够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防止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长官意志”的影响和渗透。依据法律来调节群体性事件能够有效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为处理同类的事件提供示范的作用。而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化解决途径可以减少对党政机关的冲击以及对正常工作的影响。

其次要加强有关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一是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赋予民众应有的基本权利,拓宽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与其“堵”不如“疏”,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民众的利益多元化,矛盾多元化,需要我们逐步放宽对公民依法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让民众更好地拥有并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化解民众的矛盾,从法律的角度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要继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体性事件防治法》,使这部法律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为更好地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保障。

再次是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现行的信访制度与信访工作要求不相适应,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面对在基层普遍存在的推脱的现象,信访部门基本是接受来信来访,做一些原则性的答复或是批转下级、其他的部门处理,既缺乏监督又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因此,需要改革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缩小信访范围、规范受理的事项,把一些能通过司法或行政救济等其他的渠道解决的问题交由相关的部门处理,减少中间环节,避免矛盾的扩大。同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力度,创新信访制度。比如一些学者就曾建议把一些归属各个行政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统一划归同级的人大或常委会,这样的机构设置既可以更好地实现人大的监督职能又可以避免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更好地实现民众的权益,达到有效防控群体性事件的目的。

四、结论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是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但它一般情况下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防控群体性事件的意义是维护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方法是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重点是防止矛盾转化。本文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更多的是从本源上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参考文献:

[1]陈晋胜.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R].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2]宋宝安,于天琪.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5).

[3]于建嵘.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4]施伟东.依法应对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J].犯罪研究,2009,(3).

[5]于建嵘.压力维稳的政治学分析[J].战略与管理,2010,(4).

(责任编辑:姚 丽)

作者:吴月丹

第3篇: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公安机关的角色失调与调适

摘 要:作为社会学重要理论之一的社会角色理论,它包含角色失调、冲突、调适等重要理论和概念,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将社会角色的这些理论和概念应用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分析其在处置过程中面临的角色失调及具体表现,并积极探索角色调适的路径,加强角色适应能力,以期为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找准位置,提高其处置的水平和能力。

关键词:公安机关;角色失调;角色调适;群体性事件

社会角色理论最早是由美国芝加哥学派开始系统使用的,它的核心概念就是角色,围绕角色及其延伸概念来研究人的一系列社会行为和表现。本文试图围绕角色及相关概念,从学理层面解读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面临的角色失调现象,并积极寻找角色调适的路径,以期能深化对角色理论的认识,同时为公安机关积极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提高实战能力提供借鉴。

一、社会学理论中角色失调的内涵

人们对社会角色的扮演,往往受到自身条件、认识和客观因素的限制,产生角色承担者的实际表现和社会期望标准不一致等现象,这就是角色失调。美国社会学家E.戈夫曼认为,每个人进入自己扮演的角色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具备了承担角色的基本资格;二是扮演者本身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水平,可以胜任角色;三是角色扮演者要积极投入角色,领悟角色内涵,不断提高角色扮演能力。当社会成员不具备或达不到上述条件时,就无法进入角色,就会出现角色失调等问题。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角色不清

角色不清是指角色扮演者不知道自己的角色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对自己角色的行为规范、标准和要求模棱两可。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原有的行为规范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新的规范还未建立起来,角色承担者本人无所适从,社会上每个人对这个角色都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于是便产生了角色不清。

(二)角色紧张

通俗地说,角色紧张是指一个人同时扮演多种社会角色,受到时间、地点、精力等制约而产生的心理和身体上的紧张和不适应。一个人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如果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角色,肯定会造成其顾此失彼,影响角色扮演的质量,导致角色紧张。

(三)角色冲突

所谓角色冲突是指角色承担者在角色扮演中途遇到矛盾、障碍,无法调和,导致角色扮演无法进行。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角色外部的冲突,即角色与角色之间的冲突,如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冲突等;另一种是角色内部的冲突,即多种角色集于一个人身上,无法兼顾。

二、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公安机关角色失调表现

社会学角色理论应用于我国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有着重要的价值。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如拥有强大、全面的情报信息系统;高效、统一的指挥协调系统以及超快的上下联动机制,这些优势和它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它必须承担起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责任,而且是属于主力军的位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在处置中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角色失调问题,较常见的有几下几点:

(一)公安机关产生角色不清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日益频发,且表现方式越来越激烈,造成公安机关的处置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却缺少具体的处置办法和处置条例。虽然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但只是明确了相应的原则,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法却无明确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在实际的处理中难以突破为与不为的两难困境,面临着为与不为的两难抉择。为之,则担心因为公安机关的加入导致事件升级,加大不良影响;不为,又担心局势扩大以致无法收拾,给人产生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印象。这就使公安机关在处理中往往手足无措,产生角色不清。

(二)公安机关容易角色紧张

虽然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公安机关没有直接的关系,但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必须迅速参与到事件的处置中。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置中应该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要接受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的指挥和行政命令,而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第一要务,一味地将公安机关推至第一线,让公安机关充当“消防员”的角色,在没有查清楚事件的因果缘由的时候,就要求公安机关化解矛盾,迅速平息事态。但这并没有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能埋下更大的隐患,或者可能将矛盾的焦点转向公安机关,加深民众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矛盾,造成公安机关的角色紧张。

(三)公安机关面临角色冲突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同样会面临角色冲突的情况。《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明确了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所有的处置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但在实际处置中,由于中国传统的权力观念作祟以及服务理念的缺失,某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在工作中过分强调政治利益和行政手段,从而导致了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一味地机械地去执行地方党委政府的指令,极少去考虑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無意识之中就把自己推向了民众的对立面,具体的表现就是在事件处理中缺乏必要的热情、耐心和信心,动辄就会滥用警械或强制措施,以武力去压制而非人性化的化解,造成公安机关和民众之间的角色冲突,典型代表如 2008 年的云南“孟连事件”和2014年“海口事件”等,都出现了现场民众与公安机关的冲突,导致人员伤亡。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自身也存在角色冲突。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其职责多、任务重、事务繁忙,承担的社会角色较多,造成其无法兼顾。于是某些公安机关片面强调其无法解决事件所涉及的矛盾,极力撇清自己的职责,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消极等待,对现场形势的变化视而不见,忘记了自己“执政为民”的本质,最终导致事态的扩大与蔓延,从而酿成严重后果。

三、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公安机关角色调适探索

公安机关的角色失调,一方面导致群体性事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置,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给公安机关本身造成巨大压力,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导致以上角色失调的原因有体制机制原因,有公安机关自身认识原因等。为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需要准确把握角色内涵,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自己的正能量。

(一)加强角色学习

角色学习是进行角色扮演的基础和前提,主要是学习社会大众对角色的期待、将要扮演角色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进入角色的技巧等。角色扮演者要避免角色失调,就必须加强角色学习。

公安机关首先要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充分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它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其行为往往带有违法性的特点。同时,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自己的职责。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党委和政府是决策者和指挥者,占据主导地位;公安机关承担执行者的角色,发挥参谋和助手的功能。公安机关不能包揽一切,甚至是越位指挥、越权管理,但也不能消极怠工,被动等待。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要遵循 “统一领导”、“三慎原则”、“果断处置”等原则,积极与事件主体沟通、共同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

(二)强化角色互动

在一定意义上说,完成角色扮演的过程就是与他人互动的过程,在互动中根据社会和他人的期望和要求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和认知,力争使角色扮演成功。所以說,角色与互动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在互动中,才能了解角色要求,才能形成角色认知,并完成角色扮演。

很多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如经济纠纷、征地拆迁、政治问题等单靠公安机关是无法解决的,公安机关是主力军,但不是独立军,在实际的处置中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一方面,公安机关需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互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快速反应,尽快控制事态,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的互动,要刚柔并济,多沟通、多磨合,以更宽容、理性的态度应对,要引导群体以更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和维护权利,促使纠纷和矛盾得以有效地解决。

(三)提高角色适应

社会角色的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停变化的。因此,角色扮演者必须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自己的角色认知和行为,以适应新的角色内涵,顺利完成角色扮演。

随着群体性事件内涵和方式的日益复杂化,其相应的处置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公安机关作为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重要力量,必须随着角色内涵的变化,提高自己的角色适应能力。目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利益日益复杂,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短时间内,群体性事件还将处于一个高发的阶段,这使公安机关的处置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原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和经验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公安机关应不断加强学习,正确把握发展的角色内涵,不断提高角色适应能力,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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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奚从清.角色论——个人与社会的互动[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

[3]黄国辉.角色失调与调适:社会角色理论视阈下的高校教学管理人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9).

[4]沈惠章. 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5]白彦.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5).

[6]赵新彬.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困境及解决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4).

[7]公黎斌,徐腾跃.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1).

[8][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6 版.邱泽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49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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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394.

[11]沈惠章.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职能定位[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

[12]王雪峰.群体性事件处置中警察权的规范化进路[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2).

作者:李艾

第4篇:政府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方案

为及时、妥善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全县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维稳工作八项工作机制的要求,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深入排查调处不稳定因素,千方百计消除各种不稳定隐患,确保全县社会政治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化解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发生群体性事件时,要做到反应迅速,临阵不乱,分工协作,处置果断,确保稳定。

二、指挥机构和职责任务

处置重大、重特大突发群体性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委书记或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处置一般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按照业务分工由县委分管领导或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事件主管部门、县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群体性事件预警时,立即指令相关部门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决定并公布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

突发群体性事件主管部门是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和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等工作;编制和完善突发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在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按照“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包括应急保障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预案。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会同县武装部、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营完善应急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办法。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突发群体性事件领导机构和各自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化解矛盾。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发生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上级党委、政府直接负责处置,或派员到现场指导处置。处置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必须设立临时应急处置机构。在具体处置过程中,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三)依法、按政策办事。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好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

(四)快速反应,密切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配合和支持。当地政府与上级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五)教育疏导,防止激化。要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听证等方法,引导群众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要把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贯穿处置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新闻公告、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警力使用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党委、政府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依法使用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一线民警不准携带、使用杀伤性武器。在使用强制措施和警械前,必须以广播、通告等方式,明确告知现场群众,防止发生意外伤亡。

(七)依法及时,果断处置。对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点部位,阻塞交通要道以及打、砸、抢、烧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局势,消除危害,平息事态。

四、责任分工

各级各部门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顾全大局,确保稳定。

(一)因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委、经委、财政、国资、劳动保障、工会、法院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二)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经委、民政、人事、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三)农村和农业方面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农办和农业局牵头,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物价、法制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四)因集资款、“三会一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工商联经济互助会、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互助会、供销社社员股金)债券、存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和金融诈骗等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由发生问题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金融、财政、法院、公安、经委、发改委、相关乡镇以及其他涉及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五)因土地、山林、草场、水利等边界权属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六)学校教育方面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教育局牵头,人事部门与相关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七)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县委分管领导负责,统战部牵头,民宗科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八)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建筑工程质量、物业管理和土地征用等方面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建设局或国土资源局牵头,规划、房管、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九)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县委分管领导负责,防邪办牵头,公安、司法、组织、宣传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因资源开发和环境污染等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国土资源局或环保局牵头,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一)因治安和涉外关系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公安局、外办分别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二)因宣传报道、新闻出版、文化活动等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县委分管领导负责,宣传部牵头,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三)市或外地在射单位、外来企业和县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其所在乡镇政府牵头,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直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四)应当纳入司法渠道解决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由县委分管领导负责,政法委牵头,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妥善地依法处理,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五)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由县委维稳办责成相关乡镇或部门负责处理。

县委、县府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某项具体维稳工作的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协办单位作出另行规定和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及时报送反馈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

处置情况报送必须及时、客观、准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一)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或者在其他群体性事件有可能升级为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事发地的党委、政府、维稳办和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维稳办,县委、县政府、县委维稳办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维稳办。对一时难以确定事件危害程度和可能有升级趋势的,也必须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主要信息。

(二)上报的处置情况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和观场情况;事件的经过、参与人数、围观人数及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采取的有效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做好现场处置,防止事态失控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要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听取群众意见,疏导群众情绪,积极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相关部门(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损害群众利益的,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尽快给予严肃处理,及时公布处理情况;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异地群众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所属地的党委、政府也应迅速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疏导、化解和劝返工作。

凡城区发生30人以上群体性集访,第一接待部门必须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乡镇、部门的主管领导到场处理,太和镇、有关县直部门在接到通知15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其余有关乡镇在接到通知1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并及时稳妥处置好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出现到县委、县政府等机关集体上访事件,由县级机关值班领导负责接待,并及时通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上访群众所在单位的党、政、工、青、妇等主要负责同志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应快速主动赶赴现场,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县级值班领导或县分管领导应视情况召集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听取群众代表意见,研究处置办法,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府主要领导。

发现县内群众、职工意欲集体到中、省、市级领导机关上访、上书等苗头,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应做好控制、劝阻、拦截工作,防止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现县内群众、职工集体到中、省、市级领导机关上访,集体上访群众所在地乡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应迅速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协调有关方面,做好集体上访群众劝解疏导工作,并安全带回。

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可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管制性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

(二)设置隔离带和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可疑人员身份,检查可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对未经现场指挥部有关领导批准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行为予以制止。

根据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无关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驱散,但应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组织、指挥的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强行带离现场。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人员。

公安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对象准确、基本证据确凿,同时要做到控得住、带得出,妥善控制现场,不能因采取强制性措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但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分子、骨干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公安部门应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做好后续工作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后,必须做好以下后续工作:

(一)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社会秩序。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反弹和反复。

(三)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不得久拖不决。

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党委宣传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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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联合指挥机制的实施方案

香泉镇中庄村

香泉镇中庄村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定西市安定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香泉镇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村的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预防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现就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跨越发展、富民强区目标,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方针,以提升预警和处置能力为重点,以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为依托,加大创新力度,强化资源整合,夯实基层基础,完善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目标

1、建立指挥统

一、结构合理、反应灵敏、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指挥机制。

2、加强和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机制、基层应急队伍和基层应急管理能力。

3、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妥善处置重大突发性和群体性

事件。

三、有关要求

1、推进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指挥机制建设

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应急管理体系,我村明确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和配备应急工作人员,强化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协调职能。

2、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强化各专项指挥机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作用;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按照事件的不同类型,根据形势需要,及时制定、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3、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上下贯通、军地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动员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隐患管理机制建设,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扩大监测预警覆盖面;加强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建设,着力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系统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发展壮大社会应急志愿力量,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应急管理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为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营造良好

的舆论氛围。

4、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现场活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工作,增强应急管理意识,不断提高防范与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5、适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通过实战演练,检验机制预案,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充实完善,发挥机制预案最大效用。加强各专业应急力量演习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演练、联动演练,增强联合作战的实效,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6、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认真总结近年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协调沟通,优化整合应急资源,进一步强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部门联动、单位协同和区域合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不断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7、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应急管理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在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要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群体性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快推进应急体系建设,促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不断提高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第6篇: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联合指挥机制的实施方案

香泉镇中庄村

香泉镇中庄村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定西市安定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香泉镇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村的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预防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现就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跨越发展、富民强区目标,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方针,以提升预警和处置能力为重点,以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为依托,加大创新力度,强化资源整合,夯实基层基础,完善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目标

1、建立指挥统

一、结构合理、反应灵敏、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指挥机制。

2、加强和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机制、基层应急队伍和基层应急管理能力。

3、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妥善处置重大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三、有关要求

1、推进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指挥机制建设 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应急管理体系,我村明确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和配备应急工作人员,强化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协调职能。

2、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强化各专项指挥机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作用;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按照事件的不同类型,根据形势需要,及时制定、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3、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上下贯通、军地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动员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隐患管理机制建设,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扩大监测预警覆盖面;加强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建设,着力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系统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发展壮大社会应急志愿力量,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应急管理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为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现场活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工作,增强应急管理意识,不断提高防范与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5、适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通过实战演练,检验机制预案,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充实完善,发挥机制预案最大效用。加强各专业应急力量演习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演练、联动演练,增强联合作战的实效,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6、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认真总结近年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协调沟通,优化整合应急资源,进一步强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部门联动、单位协同和区域合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不断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7、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应急管理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在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要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快推进应急体系建设,促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不断提高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第7篇: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中心村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

一:总则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加强并稳定社会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

案。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工作范围和级别

(一)本办法适用于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

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办法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

3.非法集体罢工、罢课、罢市;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四、责任分工

本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小组由村支书周剑担任组长,周太开、夏甫昌同志担任副组长,孟发军、宋江武、姜登喜、夏丹为成员。

1.本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小组组长周剑同志的工作职责:统一领导、部署全村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村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包片人员对所包辖区内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情况;会同各包片人员处理本村内的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2.本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小组副组长周太开、夏甫昌的职责是:组织排查、调解辖区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报送本村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辖区内的应急

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本村要为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二)相关工作人员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心村委

2012年3月10日

第8篇:处置群体性事件案例

处置群体性事件,"乐清经验"可作教科书

1月4日,浙江乐清市发生150余辆出租车集体停运事件,期间,有少数司机拦阻过路车辆,强行拉下乘客,甚至有不愿停运的司机遭到殴打。好在,乐清市方面积极应对、妥善处臵,4小时内就化解了这场公共危机。

乐清出租车停运,是今年见诸报道的第一起突发群体性事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妥善解决,就平息群体性事件而言,这个开头还不坏。在“矛盾凸显期”的当下,既然不大可能完全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必须找到妥善应对、处臵群体性事件的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总结乐清市的做法,从事件定性到处臵理念,从对话过程到信息发布,可以作为处臵类似事件的教科书。

社科院日前发布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预测,当前群体性事件仍保持多发的态势,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另一方面,并没有真正“超稳定”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正常维权通道不畅的情况下,民众表达诉求的“被迫”通道。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出现群体性事件也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应对失策、处臵失当,导致事件升级失控。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就堪称反面教材。

停运事件发生后,乐清市没有将事件升级,而将之视为一次“集体上访”,这样就避免了判断失误导致措施过激。处臵群体性事件,一开始的定性至关重要。

最怕的是捂盖子、打棍子,先扣个“不明真相”的帽子,随意动用警力压制,这往往导致小事闹大,甚至无关的人也被裹挟进来。如果定性为非法停运、围攻政府部门,一开始就将停运司机臵于违法的境地。而定性为“集体上访”,就表明是“人民内部矛盾”,虽然方式有些过激,但仍是表达诉求、维护权利的行为。

以往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告诉我们,防止群体性事件升级,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查清真相,及时披露信息。乐清官方主动与停运司机代表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诉求,“合理诉求下决心解决,不合理诉求不迁就但耐心化解”,这样的区分也非常关键。一般来说,通过停运这样极端的方式表达诉求,多数人是利益受到了侵害。当然,在这类事件中往往掺杂浑水摸鱼者,甚至有“黑势力”的影子,但只要果断区分善意和恶意,合理的引导解决,不合理的耐心化解,恶意破坏者坚决打击,就能防止事件升级。

我们还注意到,停运事件发生在1月4日,而在5日,相关新闻已经通过新华社发往全

球,在突发事件的报道和信息公开上,也可圈可点。

当然,群体性事件也好,集体上访也罢,要从根本上减少不稳定因素,必须切实追求公

平公正,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与民争利、决策伤民;还需要充分发挥人大、司法、信访等制

度设计的功能,畅通表达通道和救济渠道。

无论如何,乐清停运事件能够收获不坏的结局,表明中央对于处臵群体性事件的三令

五申起到了效果,表明以前一些地方所交的“学费”没有白交。这个结局更表明:只要真心

以对,倾听呼声,多数民众是通情达理的。在得到解决问题的明确答复后,乐清出租司机表

示,相信政府,期待政府,感激政府。这样的态度令人感动,希望所有的地方政府能深长思

之。

正确认识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1.正确看待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由一种矛盾引发导致多种矛盾聚集而失去控制的事

态。维护社会稳定一个最具体、最主要的目标就是不出大的群体性事件。但是,当前我国经济

快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

社会治安进入了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时期,影响了社会稳

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可避免地成为严重影响社会

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正确认识和看待群体性事件。

2.群体性事件事出有因。当前,我国进入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期,群体性事件诱因多而复杂。一

是社会性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到位,依法行政理念不太牢,一些基层组

织战斗力不强,社会基层组织的控制力呈弱化趋势,民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

家权威的保护,而采取极端方式的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二是利益性因素。由于经

济社会变革引发利益格局大调整,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就业方式等方面发生明

显变化,不同社会群体在利益的调整之中心态失衡,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导火线,或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因企业破产、转制而引发群体

性事件的;或因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征地拆迁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还有因环境污染等问题

导致群体冲突的。三是法制性因素。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形成

以群体性闹事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错误观念,以为“会闹的孩子有奶吃”、“法不责众”,相互仿

效,于是形成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反常现象。四是作风性因素。当前经济

社会中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

决策失误,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五是国际性因素。当前,西方

敌对势力不断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我们面临的渗透和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

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十分尖锐复杂,敌对势力经常利用诸如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对我们捣乱

破坏,并把渗透破坏的重点转移到利用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上来,妄图颠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

3.群体性事件并不可怕。有句话很有道理:“起火先冒烟”。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

过程,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也有它的发展规律,即有一个酝酿、发生到发展的过程。只要我们认

识到了它的发展规律,群体性事件是可调、可防、可控的。一般而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有

这么几个阶段:矛盾不受重视而前期积累;偶尔因素引发,冲突扩大;处臵不当造成矛盾激化。实

际上,群体性事件真正“突发”的并不多,有的事前已有苗头,有的有明显的群体活动,有的出现

集体上访,有的发生群众聚集的信息。但由于一些地方缺乏信息预警和应急机制,缺乏防范,弄得

措手不及,处理比较被动,而且往往又带来连锁反应。甚至有些群体性事件处臵不当,还被敌对势

力插手利用,在一定条件下,个性问题可能会转化为共性问题,局部问题可能会转化为全局性问题,

经济问题可能会转化为政治问题,非对抗性矛盾可能会转化为对抗性问题,以致造成局部地区的社

会动荡。但是需要清醒认识的是,群体性事件的表现是“突然发生”,而事实上是某一方面矛盾运

行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表现。只要我们不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并积极应对群体性事件,是完全可以

预防和控制的。

二、积极做好前期预防工作

对群体性事件应本着“处臵与预防并重”的原则,关键抓预防。我们应把预防工作摆在首位。

1.减少或避免诱因出现。针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诸多诱因,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以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和群众维权机制,减少社会矛盾。坚持“以人为本”,

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民人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以

人为本”要求国家、政府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制定的法律、

政策更符合人民的意愿。要切实转变机关的办事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

好事。

2.制定处置工作预案。及时收集、报送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性情报信息,实行分级预警,把

预防工作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掌握、发现一切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线索、

苗头,以便防范工作有的放矢。

3.组建处置工作班子。成立领导机构,相应分别成立处臵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保障、

环境保护、民生问题等若干工作班子和非正常死亡等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臵小组,做到矛盾不

化解班子不解散。

4.加强应急处置演练。通过演练活动,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以利于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突

发。

三、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要积极应对,妥善处臵。

1.立足“早”字。要及早应对,掌握主动权,控制局面。一是按照“现场第一”的原则,应

急小组和工作班子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预案,靠前指挥调度,把矛盾调解到基层,把

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按照“就事论事”原则,公安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对所发生的时间进行

立案侦查,调查取证,尽快查明前因后果。三是按照“信息公开”原则,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上

报、公布准确真实信息,查明多少,公布多少,并跟踪滚动播报事情真相,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2.把握“快”字。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应迅速、果断,把事态控制在初期。一是切断增援源

头。运用“切割”原理,组织有经验、有能力、有威望,说话算数的老干部、老同志,分头做好家

属、单位、家乡相关人员的工作,防止他们赶赴现场增援;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后方增援主干道的交

通管制力度。二是抓紧现场化解。应急处臵小组、工作班子和涉事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与涉

事群众代表进行谈话沟通,劝说疏通,及时劝访接回;三是重点分化瓦解。建立分化瓦解组织网络,

对组织者、挑头者,实行一事一包、一人一法,分散化解,快速处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升级。

3.强调“治”字。要综合施治,本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和“区分性质,讲究

策略,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时处臵。一是加大舆论宣传。把握公众立场、公众心理、公众情绪和公众关注的事情,进行党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确保现场公众不采取违法行为。二是权威人士表态。根据涉事群体的诉求,能现场答复的及时给予答复,不能现场答复、需事后研究处理的明确告知处理时间和方式方法,消除群众的疑虑。三是加强控制。在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找出混在群众中聚众闹事的“骨干分子”,对其进行强制管制,剔出现场,另行化解或依法打击。四是加强治安监管。对现场进行摄像、录音,搜集掌握现场信息,作为事后依法处臵的资料依据。五是落实问责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今后,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摒弃相互推诿扯皮的不良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策略

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应重点抓住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统一领导,协调各方。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复杂的社会背

景和引发原因,同时其群体结构、动机等十分复杂,而且往往反映的问题不单单集中一个点上,有可能涉及面非常广。因此,群体性事件处置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协调、统筹各有关职能部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共同协调处置群体性事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是准确把脉,剖析根源。遇到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领导者首先要学会以静制动,以冷制势。要冷静的分析事件的起因,剖析事件的根源所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清事实真相,弄清楚引发事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楚是由一般性矛盾引发的事件,还是由特殊性矛盾引发的,对一般性矛盾引发的问题,在处理上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比如农民负担问题、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对因特殊矛盾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处置上则需要决策果断、行动迅速、快刀斩乱麻,以免造成被动。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会发生,肯定是群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应该而且可以解决;有的是不适当的过高要求,一时无法解决;有些则属无理要求,根本不能解决。对此要理清思路,分类处理。

三是深入一线,直面矛盾。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者要有身先士卒的大无畏精神,处变不惊,沉着应对。要深入到一线做工作,面对面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实践证明,领导者到一线做工作,能有效缓解紧张气氛,迅速降温,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特别是面对一时的混乱局面,作为领导者,一定要沉得住气、保持头脑清醒、镇定自若,以理智、宽容、忍耐的态度,尊重上访者的权利,倾听他们的诉求,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做出负责任的解释和答复。一定要注意真诚接待群众,不打官腔,要态度诚恳,以心换心。即使对极少数有过激行为或别有用心、有意挑起事端的人,也要注意场合,讲究策略,万不可在群众不明真相,正在火头上时,动用警力解决问题。要始终尽力克制,不乱方寸,终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配合。总之,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一定要积极主动的做工作,决不能“拖、等、看”,否则等到事件性质变化了、情况恶化了再采取措施,就会十分被动。

四是因情施策,对症下药。因群体性事件具有变化性。因此,领导者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事件性质的发展变化,稳妥、科学、灵活地采取对策,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游行、静坐等,要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因对社会不满的人,敌对势力插手或因群众情绪激化而产生的冲击党政要害部门、堵塞铁路和公路干道、打砸抢烧等行为,要先“打散”止住,再做工作,同时要收集掌握证据,依法从严打击处理煽动人员、为首人员及幕后策划者。许多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某件事,可能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政策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往往难度很大。对这类问题,必须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政策,依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又坚持原则立场,紧紧守住底线,不能动摇。同时,还要周密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目前政府有没有这个承受能力,会不会有连锁反应,会不会导致情况反弹等等。当然,要特别注意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以免形成更深层次的对立,使事件升级。同时,处置群体性事件,一定要超前思维,要有预见性和果断性,提前把可能将群体性事件引向恶化的人员控制好,防止对社会有强烈不满

情绪的人趁机进行恶意扇动以扩大事态,给处置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五是加强回访,不留后患。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善后工作,十分重要。首先要恪守承诺,不失信于人。作为领导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一定的答复。凡经过缜密思考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表态、承诺,一经作出,就必须坚决兑现,谁负责、谁办理,都要项项落实,环环紧扣,不能有丝毫大意。绝对不能图解一时之围,轻率表态,言而无信,致使失信于民,触犯众怒。再次,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防止假大空,搞应付,耍花枪的虚事发生,领导者作出答复后,要将此事列为重点督查事项,限期办结,绝对不能弄虚作假,欺骗群众。

第9篇:学生群体性事件处置

三七市镇中学校园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的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对校园安全活动的管理,防止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等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切实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杜绝重大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教学秩序和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管理落实、人人有责,及时控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领导小组

组长:陈勤波 副组长:阮金儿

成员:钱 波 邹龙杰、吴 冰、俞忠华、柳丽娜、董莲群、柳建云

职责:全面负责校园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事件的处理工作;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做好督查工作。 2.协调工作组

组长:阮金儿 成员:班主任

职责:负责打架斗殴事件的双方协调工作;负责与领导小组汇报联系工作;做好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的记录工作。 3.信息工作组

组长:钱波 成员:袁蛟龙

职责:向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如实汇报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四、预防控制措施

1.班主任认真细致调查处理,不得拖拉。 2.发生比较严重的打架事件,由年级组长出面协调处理,其他教师帮助协调。

3.若发生致伤事件,首先将受伤学生送医院进行治疗,伤势严重者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送往最近的大医院治疗。同时报告领导小组,通知受伤学生家长。信息组迅速上报主管局并做好详细记录。

4.对有些学生纠集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到校园进行斗殴、故意伤害他人事件,教职工发现后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同时拨打110报警。

5、对打架斗殴的学生要根据现场情况,做细致地协调工作,稳定局势,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工作要求

1.加强教育, 抓好预防、宣传工作。定时召开专题校会、班会,教育学生不带各种利器到校;利用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号召家长配合学校教育孩子不参与打架斗殴事件;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

2.发现学生打架斗殴 、故意伤害他人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和汇报的,由于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教师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七市镇中学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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