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法

2023-06-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心中有法

学韩语有法可依

法亚小语种外语培训学校

学韩语有法可依

初学韩语者往往开不了口,如何避免哑巴韩语?该掌握多少词汇量?中教、外教如何选择„¡­„¡­在接受采访过程中,张引先生毫无保留,悉数道来。

1.自学者不要关门苦熬

姜小姐是一名韩语爱好者,因为经常要出差,不方便到培训机构学习,于是选择了自学。可是,买了很多资料,快一年了还在门口徘徊,张不开口,学习热情大大受挫。

张引认为,姜小姐的情况属于自学者典型的毛病——““哑巴韩语”¡±。其实任何教材都有其编排特点,要咬住一本钻下去,不要总学第一册;二要多听语音材料,多开口模仿练习;三要结交韩国朋友,多同他们交流。韩语的发音习惯与汉语或英语大不相同,自学者往往一开始就会被发音这个拦路虎纠缠很久。所以,自学者最好在老师的指导下入门,这比关门自学要事半功倍得多。

2.想留学者:最好先学1年半韩语

目前,韩语学习者中有很多人想去韩国留学。根据要求,去韩国留学要求KPT4级才能读本科和研究生。

张引介绍说,一般业余学习者最快要经过一年半至两年的学习(即每半年升一级)才能达到三级水平。每级一般要求熟练掌握词汇1000个,三级就是3000个词汇量。通常,掌握2000个词汇就能交流了。为此,想去留学的人至少要提前1年半准备。撇开在国内学习语言节省时间和费用不说,扎实的韩语基础对去韩国学习、生活和找工作都有好处。要强调一点的是,有些出国者虽然KPT通过了4级,但实力不够。所以,学语言要活学活用。

3.想进韩企者:3000词汇是标准

对于想求职韩企的韩语学习者,张引认为应以3000词汇的3级为准绳,能开口交流即可。有了基础,平时多搜集专业词汇,在工作中也可能独当一面。胆大心细,善于总结,在实践中提高语言水平是最有效方法。

4.韩教中教,分阶段选择

学习韩语,也存在外教和中教之分,选谁好呢?张引认真答道:“¡°准确地说,‘中韩合璧,分段教学’最佳。韩国老师神态生动,对于体会韩国风味很有帮助,但涉及到要中国人理解的语法就大多隔了一层了。韩国老师能矫正你的原始发音,克服你与韩国人开口的第一关;中国老师能告诉你学习的体会,减少你的苦悟和摸索,对于语法讲解更是清晰到位。可以这样理解:初级发音中外皆宜,中级语法中教擅长,高级会话韩教精彩!”¡±

学到灵光韩语,秘诀有7

采访接近尾声,张引请记者提醒学习者:“¡°学好韩语贵在坚持。”¡±语言的学习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急不得。

一要多听,每天二三十分钟;二要大胆模仿,勇于开口,每天10分钟,哪怕记住2句,第二天也对人讲出来;三是积累词汇,每天5到10个,且要常复习;四是学了语法要灵活造句,并坚持写日记和短文练习;五是多听多看韩语歌曲影视剧,多了解韩国文化和政治经济新闻,词典随时翻;六是要进入韩国人交际圈内练习,讲出来你就赢了。最后,有了进步要及时奖励自己,给自己加油,继续收获。

第2篇:党员干部要有法纪意识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遵守法律和道德约束是对每个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纪就是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底线。人生在世,总有一些基本的东西不能丢弃,比如信仰、道德、良知、人格等等,一个人如果丢弃了这些,也就失去了立身之本,作为党员干部淡漠了法纪意识,守不住法纪底线,就必然会走向违纪犯罪的深渊。近年来,党和国家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纪领导干部,不少贪腐官员往往自认为位高权重,工作贡献大、功劳多,便自以为是,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肆无忌惮的搞腐败,最终落个身败名裂、断送自己的前程甚至性命。教训深刻,原因很多,但是法纪意识淡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无数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地强化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做到廉洁自律,才能做到廉洁从政。树立法纪意识必须要知党纪、懂法规,这就需要党员干部自觉增强对法纪的学习。不懂不会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想学不去学,有些领导干部缺乏正确的权力观,认为权力就是一切,不想学;有的把廉政教育当作走形式,只教育群众不教育自己,不去学,这都造成了个别领导干部法纪知识的缺失。今年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明确提出的8各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浪费挥霍等等,清晰划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压线”。可以说,《廉政准则》为我们明确了禁区,划定了红线,我们要把学习《廉政准则》与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进行认真细致的逐条学习领会,彻底弄清那些是不能越的“红线”,搞明白那些是不能进的“雷区”,切实增强自身法纪意识和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3篇:公益诉讼将有法可依

新民诉法为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受害者撑腰 司法实务人士称

启动主体不明朗公益诉讼或暂时不多

发布时间:2012-09-04 【我要纠错】 19:14:33

编者按

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围绕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7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

从9月5日起,政法·司法版将连续刊发“新民事诉讼法看点”系列报道,结合基层司法实践的试点探索情况,对修改后民诉法的新增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看点

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大面积溢油、山西近百名儿童接种高温变质疫苗死亡„„近年来,每当发生由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问题引发的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公益诉讼都会成为关注的焦点。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本轮民事诉讼法大修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被视为最大亮点。“尽管一些地方已先行试水,但全国范围内公益诉讼获胜的案例之所以少之又少,立法缺失是重要原因。”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多名司法实务界人士均表示,新规定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法律制度破冰的一大步。

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

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粉尘污染案,该案后来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当时,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由于来自北京,主体资格遭到质疑:江苏的港口污染和你有什么关系?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事实上,这样的质疑一直存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负责人、曾承办过国内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官姚坚告诉记者,因为原民诉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将大量有公益诉讼需求的主体"拒之门外"。

虽然只有"比较笼统"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意识到"不开展公益诉讼,环境司法保护就难以取得实效",昆明、贵阳、无锡等地的法院先后义无反顾地开始了艰难的探索。

"由于缺乏立法支持,我们遇到的最大尴尬是‘无米下锅’。"姚坚透露,成立4年来,无锡中院环保法庭受理的公益诉讼屈指可数,且基本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基层法院环保合议庭收案更少,如锡山法院只受理了两起。

对于此次"公益诉讼"入法,姚坚表现得十分高兴:"以往办案只能依靠民事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零散规定,民诉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无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张迅也认为,"新条款虽然仅仅是制度建立的开始,但这项制度慢慢地会建立健全,民行检察也能有更大作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表示,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

适宜主体仍是未知数

公益诉讼虽然被看做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但仍有不少人特别是环保界人士认为,新法对于启动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依然不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的解释是: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这意味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答案还是未知数。

记者所采访的各位司法实务界人士均认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那么,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如此一来,此前业界普遍认为最为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甚至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的机关"之外。

"可以预见,未来5至10年内新增加的法律规定不会太多。这种限制无疑有些保守,将会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功能打折。"李轩担心,在司法解释出台前,甚至暂时可能出现法

官以无法律认定诉讼主体为由,拒绝检察机关及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而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

让李轩感觉有些“意犹未尽”的还有,此次公益诉讼立法将公民个人排除在诉讼主体范围之外。在他看来,公民个人自发参与发起公益诉讼,在较大程度上能够起到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培育公民社会,应开放和鼓励公民参与公益诉讼。"李轩表示,对于有关方面担心公民可能滥用、误用公益诉讼的问题,可以考虑设置前置程序加以解决。

落地生根需规则跟进

此次虽然以立法形式明确承认了公益诉讼概念和制度,但是接受采访的司法实务界人士不约而同地告诉记者:要让这个概念真正走入司法实践,打开公益诉讼的方便之门,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

"最高法可能即将启动相关司法解释工作。"姚坚期望,司法解释能够在条款执行的落实上,进一步作出规定,以增加可操作性。

张迅则希望,司法解释能够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地位。他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性,而且跟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相比,人财物等方面更有优势,同时还没有滥用诉权等问题,因此代表社会公益提起公益诉讼更为适宜。

李轩期待有了立法依据后,司法机关能够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公益诉讼,对公权力不作为或垄断行业滥用垄断地位等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作出相应制裁或者纠正,成为公众权利保障的最后堡垒。

他还建议,在主体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可适当作出从宽解释并允许各级法院进行进一步探索;在程序方面,应当在准用普通诉讼程序之外就特殊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在举证方面,适当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合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负担,并适当强化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义务,甚至引入"专门调查委员会"机制;在判决执行方面,应建立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适用判决机制。

"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最后途径,并非唯一路径和最佳路径,社会也不宜寄予太高期望。"姚坚解释说,事先预防才是保护环境的最佳方式,公权力机关在做出公共决策时就应该充分考虑保护公共利益。

第4篇: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篇一: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老公出轨被发现后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张某经常夜不归宿,经跟踪调查发现丈夫张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寻机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丈夫张某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则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妻子林某抚养;张某每月缴纳5000元保证金,如违反保证内容,保证金归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行为的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证书”是在林某威胁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张某才写的,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证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由法院根据法律认定,而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篇二: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篇三: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等。 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第5篇: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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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婚姻法规定“离婚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 律保护。

1篇二: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篇三: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 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按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篇四: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等。 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

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

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篇五: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第6篇:阴阳合同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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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阴阳合同,法律对阴阳两种合同形成了什么规范,在哪几种情形中认定是违约的。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含义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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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对于一笔交易,法律从两方面来调整,一方面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鼓励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实意思交易。

规范

最终以真实合同为依据,在阴阳合同效力上形成了两条对立的规范:

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

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

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结合案情从这两条中拷量,最终确定一条,要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要么仅避税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

情形

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机关、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审判也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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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宽松,除非差价太大,往往根据违约情形选择适用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首先,法律上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才会有责任问题,证据主要指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

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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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你介绍的“阴阳合同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赢了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阴阳合同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http://s.yingle.com/fc/248668.html) 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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