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鉴证

2022-07-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企业所得税鉴证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研究

摘 要:目前,企业提供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已成为共识,然而披露的质量却不乐观,报喜不报忧的现象较为普遍。现在已有一些国家采取了强制性政策,而我国还处于自愿鉴证的阶段。我国的社会责任报告从2006年开始到如今经历了长达多年的历程,逐步地发展和完善,社会责任报告鉴证通过独立第三方鉴证机构,让这份报告变得更有价值,对于塑造企业形象和加强同公众的交流和联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体进行鉴证目的性不同、鉴证机构质量参差不齐、鉴证法律条文未完善及对非财务信息重视程度不够都使得我们要深入研究社会责任报告鉴证,通过对鉴证主体出具不同的管理办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机构能力、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法规条例和提高鉴证机构对非财务信息重视程度来逐步提高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整体水平,提高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报告鉴证

目前,企业提供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已成为共识,然而披露的质量却不乐观,报喜不报忧的现象较为普遍。现在已有一些国家采取了强制性政策,而我国还处于自愿鉴证的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体进行鉴证目的性不同、鉴证机构质量参差不齐、鉴证法律条文未完善及对非财务信息重视程度不够都使得我们要深入研究社会责任报告鉴证,通过对鉴证主体出具不同的管理办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机构能力、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法规条例和提高鉴证机构对非财务信息重视程度来逐步提高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整体水平。

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其鉴证的相关理论

1.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1)传统社会责任

传统社会责任观点认为经营企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持股人的利益,要做到企业持股人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外专家在对社会责任进行定义时,都将经济责任放在了首要地位,认为经济责任不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责任表现为在法规条例允许的前提下企业盈利,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社会责任最明显的体现。这种最传统的社会责任理念随着时代的变迁、历史车轮的转动逐渐淡出大众的视野,随着时间的推移演变出新兴的社会责任。

(2)新兴社会责任

新兴社会责任观点认为企业负责的对象不仅包括企业的持股人,还包括与企业息息相关的员工、供应商、销售商等公众。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化和社会责任理念的发展,社会责任的方面不仅仅局限于经济责任,它是其他责任的奠基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要承担起基本的经济责任,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时代,更应该搭上这一趟便车,为经济腾飞发挥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2.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涵

社会责任理论的不断深化,随之演变出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方面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社会责任报告对投资者、消费者、自然资源、社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出具的增量信息可以提高企业在激烈的市场中的竞争力,增加企业的声誉,更好地发展可持续理念,形成企业管理层、投资者、大众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网络体系,向对企业持观望态度的大众传达出正面的形象、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3.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内涵

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是企业为了追求合法性,为了与企业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为了塑造一个能承担起社会公益和社区活动责任的企业形象,从而提升企业声誉,提高企业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质量,塑造一个良好的正面形象。传统的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为企业外部的投资者,因此,其内涵也更加丰富,企业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只构成了它的一部分,为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影响力,要坚定地发展社会责任报告鉴证。

4.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意义

(1)对投资者的意义

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发表的增量有效信息负责,通过第三方的鉴证加强报告的真实性与可行性,向投资者传递出企业健康蓬勃发展的信息。社会责任报告是使用有用信息的大众与企业运营者之间进行交流的桥梁,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进行充分了解,愿意用低收益换取低风险,而企业运营者节省了企业权益资本成本,交易双方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更加有利于投资者信任企业,促进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发展。

(2)对顾客的意义

企业要想获得利润就要站在顾客的角度思考问题,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从第三方的立场将企业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抛出来,顾客作为产品的最终购买者和使用者,可以通过有效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社会责任报告是沟通企业管理者、投资者与顾客的便利工具,增加信息透明度,让企业社会行为变得富有正义和责任,让顾客能够更好地监督企业的运营。

(3)对社会的意义

随着新兴社会责任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企业承担除了經济责任以外的非经济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方面更应该得到重视。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披露从定性和定量方面对企业进行剖析,增加了更多的透明度。同时第三方鉴证也拥有着独立性和中立性,大众对企业会给予支持和信任,这样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会发展得越来越好,企业得到了资金融入,又会为社会的公共资源贡献一份力量,良性循环推动着历史车轮的进步。

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现状

目前,可持续发展和法治理念的影响使得社会责任开始逐步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这些契机给予了我国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方向,在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集为一体的努力下,当企业因履行社会责任时付出的成本少于收益时,在内在动力的驱使下,企业愿意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鉴证企业出具的报告更偏向于对管理制度全面的研究,而不是对企业在近期活动中表现的评价。

2.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存在的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体进行鉴证目的性

在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时,不同鉴证主体的目的性不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体基本分为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等。国有企业依靠自有影响力对大型鉴证机构及“四大”的依赖性较弱,因此偏向于由费用较低的个人和学术机构鉴证。进行进出口贸易的外贸公司需要得到认可度较高的鉴证机构鉴证,才能在与别国的交易上得到认可,费用中又不会使得鉴证费用占据较高比例。

(2)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机构质量参差不齐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化,社会责任更加能体现出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可以获得正面的形象,为大众树立良好的口碑。但这样庞大的需求背后也体现了在供给方面不是很充足,在短短的时间内迅速成长起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机构并不能完全承担起这样重大的责任。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对各行各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信息需求越来越大,各种鉴证机构应运而生,但同时也使得企业公告的社会责任信息在质量上参差不齐,与企业有关的内容不够规范完整。

(3)企業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法律条文未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发展迅速,但也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与此有关的法律条文不太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体系尚未形成,对于一些细节的问题处理得比较模糊。在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方面的定性研究已经崭露头角有着丰硕的理论成果,但在这一方面的定量研究仍然举步维艰不能游刃有余,理论与实践不能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发展,使得公众对企业不能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

三、国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做法及经验

1.外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做法

在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下,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在市场竞争中有利的武器和重要的商业规范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国外一些国家对此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尽管在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方面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政府执行力逐渐加强,在社会责任鉴证方面加大了对不同企业的约束,获得了大众的强烈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新趋势逐渐明显。

(1)美国的报告鉴证做法

美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先驱,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做出了努力。政府是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推动者和领头羊,督促和带领三十多个州在立法章程里面加入了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从长远出发,考虑企业本身利益,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力。一直发展到现在,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得骄人的成绩,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推崇。

(2)日本的报告鉴证做法

日本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规范,更倾向于通过社会道德动因对企业进行管理,培养企业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感。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社会中的环境、能源都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制定了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制度,从首次提及社会责任的《商业法》开始,在法律方面一直秉承着以德服人的态度,将人治与法治结合在了一起。

(3)其他国家的报告鉴证做法

瑞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执行是强制性行为,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立法程序规范企业的行为,对社会责任有效信息的披露有着强烈的要求。澳大利亚的经济发展委员会还专门通过了特定的《公司社会责任》来促进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建立按流程执法的体系,企业在能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一直尽心尽责。

2.国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经验

国外一些国家的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方法各不相同,但又适合自己特殊的国情与法律环境。企业要注重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在维持经济利益的稳定发展时,要关注包括投资者、消费者、供应商、员工的权益,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在社会责任的法律条例中明确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较短,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应该向各国学习经验,取长补短弥补不足,纳百家之长以厚己,在鉴证报告方面的质量和数量都能有所提高。

四、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对策及建议

1.对鉴证主体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主体出于不同的目的性,根据鉴证机构影响力和鉴证费用等因素选择不同的鉴证机构,向公众传达正面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壮大企业。由鉴证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对公众有了更深的说服力,但对不同的鉴证机构应该有不同的管理办法。因此,鉴证机构应该形成一套完善的流程,对稀少问题按流程进行推理决策,从大局出发,将社会责任这一观点融入企业文化中,而不是只有表面功夫。

2.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机构能力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较短,大众在对此的认识方面还有欠缺,对被鉴证机构的鉴证、监督还不够到位。在短短的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的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机构的数量、质量问题都值得深究,为了满足鉴证需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机构应该对信息进行严格的分类,成立相对应的部门对不同的鉴证流程进行跟进,设立高标准,达到高目标,定期向大众出具社会责任报告,全面提高鉴证质量。

3.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法规条例

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发展为这一领域带来了喜人的成绩,但也伴随而来着一系列令人头疼的问题。在法律法规这一方面,我国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规范方面还处于较为空白阶段。因此在之后的发展中社会应该对各行各业的管理条文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鉴证机构对社会责任报告应出具定量的描述,使得大众对企业进行投资可以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从而做出较为正确的决策。

4.提高鉴证机构对非财务信息重视程度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机构忽视了非财务信息的重要性,而鉴证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投资风险,使得公众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畅通、信息对称,从而降低权益资本成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不仅要提供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利益的会计信息,还要提供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会计信息,只有将两者的需求综合起来才是最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社会责任报告鉴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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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梅.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基于和谐社会的思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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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戴慧婷,沈洪涛.国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研究述评[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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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黄藝翔,姚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印象管理与企业业绩[J].经济管理,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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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陈华.浅谈企业社会责任与信息披露[J].财会学习,2017.

作者:薛莹

第2篇:强化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的思考和建议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企业要生存发展,所得税的管理自然不可忽视。本文从强调涉税鉴证法律地位的提高着手,再引出延伸涉税鉴证的项目空间,以及拓展涉税鉴证的政府购买、推广涉税鉴证的高端项目和建立涉税鉴证的信用体系来对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的强化工作进行具体说明。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鉴证;思考;强化

涉税鉴证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其不仅能帮助企业规范纳税的体制和行为,还能使企业为社会带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以下就关于强化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的思考和建议展开具体论述,为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鉴证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一、让涉税鉴证的法律地位合理提高

对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后可以发现,发现关于企业在所得税具体操作方面还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第一点,在相关立法上具有十分明显的模糊性。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指出应该按照规定要求将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附送。在《税收征管法》却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通过通过委托税务代理人方式来办理税务方面事宜,但明确范围只是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项目;第二点,虽然注册税务师有可依据的法律文件证明有唯一出具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的能力,但在实际生活中还是要受到来自相关部门法规文件约束,实际执行能力得不到保障。例如在外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审查项目上,本应该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查账报告,但实际上纳税申报表的审查,在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相关条例;第三点,在现目前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方面,注册税务师的审核意见缺乏权威性。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的需求相对企业要强一些,但在有关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申报、审核环节还是存在忽视注册税务师执行能力的现象,一些企业甚至并不把涉税鉴证纳入所得税管理工作。因此,通过以上种种可以看出,要切实落实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的基本工作,则要将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出台,让注册税务师能通过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将唯一性和必要性的地位得到体现。

二、将涉税鉴证的项目空间合理延伸

在无具体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鉴证条例规定出台前,各地方政府也拟定了相关的条例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鉴证报告的业务范围做出圈定,其中规定的业务内容有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率或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毛利差年终汇算调整等。随后国家也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鉴证的管理办法,来保证涉税鉴证工作的法律性和高效性,因此政府部门要遵循涉税鉴证的相关法律展开税务工作,对涉税鉴证的具体管理制度和条例进一步完善从而保证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让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鉴证主体法律性地位得到体现,对于从事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实行公告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鉴证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要进行规范,并遵守执业操守。

中小企业因为规模小、数量多,涉税鉴证工作就显得杂乱繁多,税务机关往往管理起来略显吃力不说,需审计的资料也十分海量,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就可以通过招标将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委托帮助其处理计税资料审核工作。在关于纳税调整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方面,税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出具相关涉税鉴证报告,再由税务机关依照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来评估纳税对象和稽查选案,也从此方面可以提高对中介机构涉税鉴证的监管力度。由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的税前报批项目,税务机关可以不再重复审查。若已经由注册税务师出具鉴定意见的审核项目,税务机关要做出改变或否定意见的,应该和该项目注册税务师进行透明、公开、稳定的沟通交流。不管是在管理体系上还是主导层次上,都应该认识到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密不可分的关系,只要保证注册税务师制度在我国税务事宜上具有相对权威的地位,税收征收改革以及社会民主法制建设才可以顺利进行。

三、将涉税鉴证的政府购买能力拓展

税务机关可以将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师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成功经验借鉴来使用注册税务师专业服务,政府可以通过招标购买形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来处理需要纳税人举证的审核审批项目。如此一来,税务机关就会在减少工作量的同时也将工作任务高效完成,对于建立透明、高效的涉税审批流程也有较大帮助,还可以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良性竞争增强业务能力。企业所得税税前审核备案项目可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再进行后续管理。对于工作量较大且不容易直接控制管理明亏实赢的中小型企业,应该让注册税务师对其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年审并出具涉税审查报告,若经过审查需要补税的项目,由税务机关行驶征税权利,事务所收取审计工作相关费用。此外,对于一些税收控制重点项目如房地产,须通过政府招标形式来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年审,对于其涉及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要出具具体审查报告,房地产通过注册税务师审查的补税自查后进行补税处理。对于能委托给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审核以及审批工作,都可以让纳税人直接委托注册税务师来完成,将审批流程简化。

四、将涉税鉴证的高端项目推广

我国现目前的税务师事务所还是通过上个世纪80年代末外商引进税务代理体现演变发展形成的,其服务形式主要是先通过注册会计师将年检报告向外资企业提供,再由涉税鉴证相关机构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要缴纳的税额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在相关立法上并没有将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相关业务明确规定为注册税务师的专属业务,所以导致在涉税鉴证高端项目上业务仍被注册会计师垄断,导致注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同期资料报告和纳税调整上竞争激烈,也导致企业所得税鉴证的高端业务没有规范并独立的执业准则和约束体系。所以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具相关行政法规,将上市企业公司所得税以及涉及到涉税鉴证等税务事宜纳入资信度高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税务师的特有法定业务。税务机关还可以将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高端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标准具体规范,让涉税鉴证机构处理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鉴证工作得到约束。将注册税务师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建立涉税鉴证高端业务市场运营竞争体系,通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行,让税务师事务所打开全国性的高端市场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并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企业公司审计以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涉税服务的取费标准作为参考来执行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鉴证高端业务上的相关收费,建立透明、规范的收费报价体系,在高端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竞争方面将涉税鉴证高端业务的执业操守以及社会认知保证。

五、将涉税鉴证的信用体系合理建立

对注册税务师鉴证服务对象要更加规范合理,加强管理注册税务师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注册税务师鉴证服务要更加规范,让我国注册税务师在行业内树立良好口碑。所以,通过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及完善各级注册税务师信用档案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来监管注册税务师鉴证服务行为,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将税务师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将注册税务师鉴证服务的秩序合理规范,让类似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资质认定以及纳税评估等鉴证服务功能随着政府机构改革而逐渐投入应用,保证注册税务师鉴证服务系统的服务范围更加广泛,服务平台功能更强大,将税务行业的管理更加统一有序。对税务执法和涉税鉴证的执法关系要充分认识,对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服务方面的日常监管要严格督查,对于涉税鉴证服务的监管要更加规范,没有涉税资质却将涉税服务提供的中介资质要依法查处,要保证涉税鉴证的事务所以及注册税务师在社会各界的良好口碑以及诚信资质。

六、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鉴证信用体系建立,不仅能更加规范企业税务清缴和管理工作,更是为我国税务机关在税务审查方面提供良好帮助,让税务工作更加明晰化、简易化、高质量化。所以,让企业税务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减轻税务机关负担,强化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曲军,魂秋萍.强化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的思考和建议[J].注册税务师,2011,(11):42-44.

[2]袁东霞.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风险研究[J].现代商业,2014,(27):242-243.

[3]王蕴.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与思考[J].经济视野,2014,(16):73-73.

[4]易明.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时代经贸,2010,(8):217-218.

作者:徐永恒

第3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企业内控报告的理性思考

[摘 要] 本文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内控报告鉴证标准的最新进展出发,解读PCAOB近几年美国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企业内控报告的研究成果,探索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内控报告业务的有效路径,提出的建议包括准确地定位内控报告鉴证业务,强化审计独立性理念,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执业能力,提高内控报告的鉴证质量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内控评价标准和相关执业准则,规范内控鉴证报告的披露等等。

[关键词] PCAOB;内控报告;鉴证;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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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针对安然、世通公司等一系列财务丑闻,美国国会在2002年7月出台《萨奥法案》(SOA),旨在通过立法强制公司建立有效透明的监督体制,恢复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其中第404条款对公司内部控制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即国会不仅要求管理层报告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而且要求注册会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2006年7月,我国上海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上市公司内控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有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上市公司内控报告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国航、中国卫星及民生银行等50多家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在2006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意见。上交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表示,上海交易所将用3年时间,让所有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同时把目前的以会计控制为主的内部控制,过渡到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2006年9月,深圳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要同时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因此,在2006年年报披露的深市公司中,有燕京啤酒、云南白药及首钢股份等24家公司主动披露了内控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控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无论是美国2002年的SOA 404条款的实施,还是我国2006年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出台,都促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企业内控报告这项新兴的业务深入开展。笔者认为,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是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PCAOB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报告进行鉴证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PCAOB内控鉴证标准的最新进展及其实施效果的解读

(一)PCAOB内控鉴证标准的最新进展

PCAOB制定了审计准则第2号(AS No.2)——“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审计”,以促使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从而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连续两年PCAOB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企业内控报告的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出,AS No.2在美国国内的开展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步与完善;但是,在实施中暴露的问题也同样棘手,并亟待解决。2007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终发布了“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指南”,大大方便了公司今后执行SOA 404条款,这标志着对SOA的修改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在实施内控报告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通常认为AS No.2是导致他们过度谨慎的一个准则。因此,为提高内控报告鉴证质量和效率,PCAOB在修订完善AS No.2的基础上,通过了审计准则第5号(AS No.5),以提高准则的清晰度,降低其使用难度,该准则在2007年11月生效。

(二)解读PCAOB内控鉴证标准的实施效果

2005年11月,即实施AS No.2的第一年,PCAOB发布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AS No.2情况进行调查的研究报告。在调查过程中,PCAOB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AS No.2的第一年中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例如,没有可供借鉴的现成实例;具有评价与测试内部控制工作经验或受过类似培训的人员的短缺;SOA 404条款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的紧迫,等等。在这种困境下,注册会计师执行该项审计活动的效率与效果远没达到原先预想的状态,没有满足AS No.2要求达到的目标。但PCAOB相信,随着注册会计师有关经验的提高,该项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益会得到不断改进。

2007年4月,PCAOB发布了一份针对AS No.2实施第二年情况的研究报告。在报告中,PCAOB表示2006年对于内控审计的检查重点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有效率的方式下实现内控审计的目标。通过对275个内控审计业务的检查,PCAOB发现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提高内控审计的效率方面取得了进步(这里的效率是指以最小的努力和资源支出实现PCAOB准则的目标)。如使用同一个审计小组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在结合审计方面有进步;在采用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上做得比较好,重点关注有关公司层面控制的测试和评价,花费较少的时间测试有关程序和交易层面的控制;根据风险水平的不同改变测试的范围,从而实现了较高的效率;利用他人的工作也比AS No.2实施的第一年要多。这些进步源于对SOA 404条款实施时间约束的放宽、审计人员和上市公司积累经验的增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方法和员工培训方面的改进。尽管取得了上述进步,PCAOB表示还应关注并理性思考下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1. 没有充分结合内控报告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

有的审计师对于计划和执行两种审计在本质上是分开的,没有结合他们的审计;有的审计师没有根据控制测试的结果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有的审计师认为上市公司没有完成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所以他们延迟了控制测试,在近期末时进行,这与财务报表实质性测试工作的时间结合在一起,使得他们无法充分结合两种审计。上述表现都不利于审计师有效地完成两种审计。

2. 审计方法不当影响内控报告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有的审计师在工作中未能有效地运用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而过多地使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有的审计师在对公司层面的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后,没有根据测试结果改变程序、交易层面控制的测试程度;有的审计师没有根据各个认定层次的风险水平而相应地调整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使用同一种方法,造成高风险领域审计资源不足,而低风险领域审计资源浪费的现象;有的审计师在穿行测试中,用不同的交易测试不同的控制,而没有用一笔交易测试整个控制;有的审计师没有通过充分地咨询被审企业的有关人员从而获得对整个交易过程全面的理解,而实施这样的调查可以有效地帮助审计师确定哪些环节在公司的控制是缺失的或者是无效的,从而确定下一步测试的性质和范围;有的审计师对于重要账户的识别仅仅基于定量方法,而没有应用定性方法,认为超过一定数量限制的账户就是重要的,应该被包括在控制测试中,而实际上对其测试的意义不大。上述审计方法的不当,都使得审计工作缺乏效率,降低了审计效果。

3. 合理有效地利用他人工作成果尚显不足

准则允许审计师适当地利用他人(他们完全地符合审计师对特定控制风险的评估及执行者客观性和工作能力的要求)的工作,以实现审计师不在低风险领域重复工作,把自己的精力更好地集中在高风险控制上,但有的审计师没有在准则允许的程度内使用他人的工作。此外,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描述一个特定的范围(通常是百分比表示)来指导审计师使用他人工作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通常选择最保守的方法(即选择利用他人工作范围的下线和自己测试范围的上线)。审计师仅仅使用定量方法,可能会影响审计测试的质量和效果。

4. 影响内控报告审计的企业方面的因素

有的审计师认为企业的环境会影响内控报告审计工作的开展,或者说企业的某些环境因素会增加审计师的工作量;有的审计师认为企业在近年末才完成内部控制的评估和测试,从而降低了审计师利用他人工作来减少自身进行测试的机会;企业为了能够补救识别的控制缺陷或其他的原因,要求审计师延迟内控测试,这样就减少了充分结合两种审计和使用他人工作的机会。对此,PCAOB鼓励审计师与其客户和他们的审计委员会尽可能地沟通,发现并解决企业自身的因素对审计师工作的影响。

此外,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规范的自我监控程序,用来监督审计师在业务水平上与PCAOB的有关准则要求相一致。针对上述结果,笔者相信,通过改进审计方法,加强和规范有关培训和指南,增加内部监控以及与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等途径,PCAOB所检查的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内控报告审计业务中会更加具有效率,审计过程将持续得到完善。上述思考对于提高我国刚刚起步的内控报告鉴证业务的效率尤为重要和珍贵。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内控报告鉴证业务任重而道远

1. 准确地定位内控报告鉴证业务

内控报告鉴证业务是由内部控制评价业务衍生发展而来。内部控制评价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定,包括报表审计范畴的内部控制评价、专项鉴证范畴的内部控制评价以及管理咨询范畴的内部控制评价。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正确地划分不同的内部控制评价业务,并针对不同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服务策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业务拓展战略。本文所探讨的内控报告鉴证业务属于第二个类型,对其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与其他两类相比,这种业务要求对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进行积极的、较高程度的保证,需要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因此,需要实施较多的测试。这不仅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和内部控制的鉴证规范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2. 确保审计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石,是审计质量的根本保证。在内控报告鉴证业务的开展中,鉴证结果的可信性是审计人员鉴证内控报告所追求的目标,是内控报告鉴证的核心价值。注册会计师应确保其审计独立性,实现内控报告鉴证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进而达到鉴证结果的可信性。因此,与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时对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要求一样,审计人员在执行内控报告鉴证时,在实质和形式上应体现其独立性。针对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通过强化审计人员自身在执行内控报告鉴证活动时必须保持独立性这种理念;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加大对违反审计独立性的处罚力度等手段,促使审计人员在执行内控报告鉴证业务中确保其独立性。

3. 提高注册会计师相关执业能力

随着内控报告鉴证业务的不断深入开展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不断提高自身整体水平及员工素质,更好地进行内控报告的鉴证工作。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还缺乏评估内控制度的专门人才,审计人员仅评会计、审计专业知识难以胜任此项业务。因此,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员工的继续教育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吸收企业管理、信息技术、法律和金融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队伍,有力地保持和提升其整体胜任能力,以提供更为全面的专业化服务;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深化对内控报告鉴证业务的执业内容以及评价标准的掌握,学习国外开展该项业务的先进经验,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素质。

4. 提高内控报告的鉴证质量和效率

我们应该借鉴PCAOB在规范内控报告鉴证业务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内控报告审计方法,以提高鉴证质量和效率。具体表现在:审计人员有效地结合内控报告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从评价公司层面控制开始,向下测试程序、交易层面上的重要账户的控制;对于重要账户的识别,应基于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的结合;在合理使用他人的工作方面,审计人员在特定事实和环境下,依靠自身的判断,结合使用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来决定重新执行他人工作的程度,使审计人员能够不在低风险领域重复工作,把精力更好地集中在高风险控制上;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规范的监控程序,使其内控报告审计的实施行为与有关审计准则的要求保持一致;审计人员要分析来自客户方面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地与客户及其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以提高内控报告审计活动的效率。

5. 完善相关执业准则

针对内控报告鉴证业务,PCAOB先后出台了AS No.2和AS No.5及其他相关指南来指导审计师进行该项业务,而且这些准则和指南随着实际情况的改变在不断地完善,目的是指导审计师提高该项业务的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在我国,该项业务处于起步阶段,行业经验的积累严重不足。目前可以参考的内部控制审核标准是200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该标准指出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期间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审核时,可以参照该意见办理。随着近几年我国企业经营环境和会计、审计准则规范体系的重大变化,该标准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审计人员进行内控报告鉴证的需要,应尽快修订和不断完善内控报告鉴证业务标准和相关指南,以及作为审计人员在执行该项业务中的规范。

6. 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是用来指导公司设计和执行相关内部控制的基本依据,也是评价内部控制健全和有效性的标准。SOA将内部控制评价及披露的范围限定在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中。笔者认为,内部控制报告的评价范围应该更广泛些。因为现代内部控制的范围已扩展到企业整体控制,控制目标已不仅仅是保证财务报告可靠,还有保证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相关法令的遵循。仅仅评价和披露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不能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信息使用者无从了解企业整体控制环境和实际运作情况,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利用相关信息进行决策。因此,为使内部控制报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内部控制报告应考虑内部控制的各个组成要素,其评价范围应包括整体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正如上海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所表示,要把目前的以会计控制为主的内部控制,过渡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

7. 规范内控鉴证报告的披露

从1999年至今,我国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需求范围在不断扩大。随着我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应该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披露内控报告及其鉴证报告,以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借助该报告判断公司的管理情况和财务报告质量,同时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并借以减少公司丑闻和重大财务错弊。其他非上市公司,可由其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决定是否对外提供内控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核意见。在内控鉴证报告中应说明内控健全和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如果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在报告中指出该项缺陷。由于仅仅声明内部控制有效可能会使信息使用者产生某种误解,认为内部控制可以绝对防止舞弊,并持续有效。因此,在内控鉴证报告中应说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缺陷,有效的内部控制也只能对财务、营运、法规遵循等3大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随着公司环境的变化,其有效性可能会发生改变。此外,内控鉴证报告的用语要标准化,以方便信息使用者阅读、理解和比较。

主要参考文献

[1] 本报讯. 上证所:明年年初推出公司治理指数[N]. 中国财经报,2007-10-30(8).

[2] 本报讯. 美萨奥法案修改进入实质性阶段[N]. 中国财经报,2007-06-01.

[3] PCAOB. Reports on the Second-year Implementation of Auditing Standard No.2, An Audit of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Performed in Conjunction with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R]. 2007.

作者:刘晓嫱

第4篇: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审字(2011)第034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10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贵公司设置了与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有效执行。

贵公司建立了会计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支票管理制度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经过对贵公司财务核算原则和方法以及内部管理的了解和审核,认为该公司的财务核算及内控有效。

(二)与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是相关的和可靠的。

贵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准确地反映了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在收入核算方面能及时提供向客户收取收入的发票,能与会计核算的收入相互核对,在支出核算方面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能准确地核算成本费用。

贵公司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包括:

所得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我们己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了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运用了职业推断。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基础。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232,612,478.52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226,340,399.76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12,913,568.11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207,516,981.42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19,698,910.41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元;

7、应纳税所得额: 元;

8、适用税率:25%

9、应纳所得税额: 元;

10、应减免所得税额:0元;

11、己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2、本期应补所得税额:1,228,860.44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

税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湖南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报告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由 股东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肆万玖仟叁佰伍拾柒元整,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肆万玖仟叁佰伍拾柒元元整;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证号: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公司会计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公司会计核算方法: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以及不属于经营的,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实物资产。

各类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存货日常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对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

产品或服务己经提供给对方,且相关的收入已经收讫或取得了收款凭证,并且与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4、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税率 25%。其他税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审核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本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作以下调整:

(一)调增事项

1、收入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2、税前扣除项目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291,006.78元),实际列支485,011.3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94,004.52元。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2)两项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86,056.07元

3、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以上

1、

2、3三项合计审核调增数286,056.07元

(二)调减事项

1、收入及免税所得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2、税前扣除项目

3、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以上

1、

2、3三项合计审核调减数为 元。

(三)弥补以前亏损:本年可弥补以前亏损为0元。

(四)经调整后,贵公司本应纳税所得额为: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审核调增数-审核调减数-弥补以前亏损= 元

(五)贵公司本应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元;

(六)应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0元;

(七)、己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八)本期应补所得税额: 元。

第5篇: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审字(2011)第034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贵公司设置了与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有效执行。

贵公司建立了会计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支票管理制度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经过对贵公司财务核算原则和方法以及内部管理的了解和审核,认为该公司的财务核算及内控有效。

(二)与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是相关的和可靠的。

贵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准确地反映了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在收入核算方面能及时提供向客户收取收入的发票,能与会计核算的收入相互核对,在支出核算方面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能准确地核算成本费用。

贵公司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包括:

所得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我们己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了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运用了职业推断。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基础。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232,612,478.52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226,340,399.76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12,913,568.11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207,516,981.42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19,698,910.41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元;

7、应纳税所得额: 元;

8、适用税率:25%

9、应纳所得税额: 元;

10、应减免所得税额:0元;

11、己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2、本期应补所得税额:1,228,860.44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

税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湖南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报告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由 股东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肆万玖仟叁佰伍拾柒元整,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肆万玖仟叁佰伍拾柒元元整;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证号: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公司会计核算方法: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以及不属于经营的,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实物资产。

各类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存货日常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对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

产品或服务己经提供给对方,且相关的收入已经收讫或取得了收款凭证,并且与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4、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税率 25%。其他税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审核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作以下调整:

(一)调增事项

1、收入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2、税前扣除项目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291,006.78元),实际列支485,011.3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94,004.52元。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2)两项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86,056.07元

3、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以上

1、

2、3三项合计审核调增数286,056.07元

(二)调减事项

1、收入及免税所得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2、税前扣除项目

3、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以上

1、

2、3三项合计审核调减数为 元。

(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0元。

(四)经调整后,贵公司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审核调增数-审核调减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元

(五)贵公司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元;

(六)应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0元;

(七)、己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八)本期应补所得税额: 元。

第6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1、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2、审核鉴证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

4、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5、成本费用审核表

6、纳税调整项目审核表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审核表

8、税收优惠项目审核表

9、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10、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审核表

11、广告费和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审核表

12、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审核表

13、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审核表

1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15、事务所5份附件

第7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时间:2010-12-17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阅读次数: 14060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目的和依据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准则》)“

一、总则”

(一)中明确了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具体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汇算清缴准则》制定目的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对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汇算清缴准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规范;

(二)企业财产损失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汇算清缴准则》;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鉴证,应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三、《汇算清缴准则》制定依据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

(四)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文件。 第二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总则”

(二)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具体规定是:“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

对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财产损失鉴证属于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专项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所得税汇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三、所得税汇算鉴证与代理申报业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执行鉴证业务、发表鉴证意见、出具鉴证报告。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主体,是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义务人。代理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纳税申报。

(二)权限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鉴证的范围是法定的,不存在委托人授权的条件限制。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是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内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事宜。

(三)业务性质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是提供证据的鉴证活动。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是提供劳务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目标

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所得税汇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汇算清缴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汇算清缴准则》的真实性,强调的是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对税前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程序。不管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任何成本费用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三、合理性

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 合理性原则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数据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第四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范围

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所得税汇算鉴证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企业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证据的范围

鉴证对象信息的范围,或称鉴证证据的范围,汇算清缴证据的鉴证范围,重点是纳税调整证据,会计核算证据主要是作为数据来源。

二、主体的范围

汇算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委托方企业 1.内资企业。

《汇算清缴准则》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汇算清缴准则》执行业务。 2.查账征收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3.解散、破产、撤销的清算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二)受托方企业

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

第五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承接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了解业务环境”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三)中规定了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的业务环境作出规定。具体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

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二、了解业务环境的鉴证实务

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的下列业务环境:

(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二)注册税务师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证据等内容。

(四)注册税务师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

(五)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三、《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承接条件”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四)中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是:“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四、承接条件的鉴证实务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汇算清缴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办理的汇算清缴事项。

(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这个条件是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所得税汇算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2.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3.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三)鉴证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执意恶性承揽,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就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与委托方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鉴证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经在有关规定中确定下来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方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鉴证业务约定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可以增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鉴证单位了解鉴证人员的鉴证责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

2.可作为被鉴证单位鉴证业务完成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被鉴证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3.如果出现法律诉讼,鉴证业务约定书是确定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

(六)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这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下面将《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独立性。独立性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

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 职业责任是指职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指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 第六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五)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具体是:“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二、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汇算清缴的状况。与汇算清缴有关的鉴证对象如:本年经营成果、以前尚未弥补亏损的状况、免税状况、技术开发费发生状况、购置国产设备状况等内容。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涉及的内容。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鉴证对象包括:收入总额、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等内容。

《汇算清缴准则》所规定的都属于涉税鉴证对象,而且仅限于涉税鉴证对象。

《汇算清缴准则》的鉴证对象是依据税法设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设立涉税鉴证对象。

三、鉴证对象信息

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与汇算清缴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对象信息,是指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等法定内容。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信息主要是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以纳税申报表为基本形式。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信息,税法强调法定原则,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规定的申报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企业职业判断的事项很少。 第七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六)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二、鉴证评价标准的分类

(一)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的法定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 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来说,鉴证标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正式标准是指国家法定标准和行业自律标准;非正式标准是指企业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以正式标准为主,以非正式标准为辅助标准。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性标准又称为正式标准,实际使用的定性标准是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文件的规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量标准主要是基本标准,以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为辅助标准。

三、评价标准特征的内容和适用要求

对于按照会计数据填报的事项,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比如收入项目的填报,根据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三个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对这三个收入项目的鉴证,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

对于按照税法要求纳税调整后填报的事项,应以有关的税收法规文件为主要评价标准,其他的法规文件为辅助评价标准。比如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事项,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对这两个收入项目的鉴证,应以税收法规文件为主要评价标准。

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

注册税务师在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时,应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法已做规定的事项,应以税法规定为评价标准,避免滥用会计规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则。相关性的特征不仅指与报

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还应包括鉴证事项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

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应对鉴证事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保持警觉,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 第八条 所得税汇算证据的鉴证要求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要求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七)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要求。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二、应保持的职业怀疑态度

《汇算清缴准则》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三、鉴证证据与鉴证对象信息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证据,亦是指鉴证对象信息,两者的内涵相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证据,有固定的法定内容,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应提交的申报表及其资料。

四、重要性原则

所得税汇算鉴证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汇算清缴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汇算清缴计量结果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相关;

(二)影响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的严重程度;

(三)所得税汇算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

(四)所得税汇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论:

1.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2.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3. 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

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五、法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六、证据的取得与分析评价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汇算清缴准则》要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执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时,对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价,应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税法规定要求提交的证据是否提交齐全,这是充分性的要求;

2.是否按符合该类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的鉴证需要和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渠道获取证据,这是适当性的要求。

(二)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所得税汇算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 2.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3.被鉴证单位。

(三)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税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四)实施阶段的鉴证程序。

审核鉴证实施阶段或称为审核鉴证外勤阶段,是鉴证人员根据鉴证计划对各项鉴证项目进行详细审查,收集鉴证证据并进行评价,借以形成鉴证结论,实现鉴证目标的过程。鉴证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鉴证测试,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大类,鉴证人员要通过鉴证测试,取得鉴证证据,形成工作底稿。鉴证实施阶段有以下三个步骤: 1.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

在对纳税申报表审核鉴证过程中,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是必须执行的程序,鉴证人员主要应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然后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如

果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能够预防各类错弊,就视为可信赖,据此设计符合性测试;如果内部控制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未能有效地运行,就不需要进行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2.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指为证实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而实施的鉴证程序。符合性测试有以下特点:

(1)测试范围是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不是对所有的内部控制都进行测试,只有那些经过初步评价、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才进行测试。

(2)测试方法是对关键控制项目进行抽查。测试时只对其关键控制项目抽取若干样本进行审查。

(3)符合性测试一般选择在期中进行,不安排在期末进行。

符合性测试程序,无论是会计报表审计,还是对经济鉴证,都不是必经程序。因为,确定信赖内部控制是实施符合性测试的前提条件,如果鉴证人员不准备信赖内部控制,便可不实施符合性测试。 3.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指对账户余额进行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鉴证程序。实质性测试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类。

经济业务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类或某项经济业务认定的恰当性; 余额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账户余额认定的适当性;

分析性测试,也称分析性复核,鉴证人员运用分析性测试可为证实会计报表数据有关关系是否合理提供证据。

4.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程序选择。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证据,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划分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等两类。

对于收集和评价会计核算证据,一般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在进行涉税鉴证时,不履行报表审计程序,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需要对会计核算证据进行延伸审计,可以参照审计鉴证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业务,实施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三个步骤。

对于收集和评价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内部控制的调查和初步评价这一步骤。由于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鉴证人员对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应持职业怀疑态度,一般情况下都应省略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 5.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1)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种类及其有效性。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实质性测试,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

(2)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所得税汇算鉴证中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应选择在每个终了后至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申报终止日,为实质性测试的执行业务期间。

(3)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所得税汇算鉴证实质性测试范围,包括收集、评价税法规定应提交的证据和鉴证中需要补充的证据。

(五)鉴证证据的收集。

在鉴证的实施阶段进行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汇算清缴项目金额,获取汇算清缴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

鉴证证据,根据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会计核算证据,它是根据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会计科目,取得的信息资料; 2.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会计核算证据的收集。

收集会计核算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鉴证人员根据下列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对下列资料中,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1.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的文件、收付款收据、银行入账出账的票据单证。

(七)纳税调整证据的收集。

收集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和涉及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会计账证、结算单证、收据发票、会议记录、交易方案、交易记录等等书证资料。

(八)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会计核算证据执行鉴证业务时,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履行注册会计师的报表鉴证程序。

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会计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的有关会计事项,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次年的汇算清缴事项。

(九)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于纳税调整证据的分析评价,首先应根据有关证据所反映的交易事项性质差异,将纳税调整证据分为时间性差异证据和永久性差异证据,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章 收入鉴证实务

第九条 《汇算清缴准则》“收入的审核”规定的基本方法及各项具体收入的审核 《汇算清缴准则》 “

二、收入的审核”部分规定了收入审核的具体内容。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收入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中,对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3.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 4.初步评价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 5.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二)收入审核基本方法。

《汇算清缴准则》对收入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共有5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规定,二是属于实质性测试内容的第

2、

3、

4、5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收集和评价与收入有关的会计核算证据,应适当实施符合性程序;收集和评价与收入有关的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收入的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收入的审核部分,是按两个层次展开的,第一个层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总额的五个明细项目组成;第二个层次由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五个收入项目和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两个收入项目等共七个项目组成。

收入项目的填报,一是根据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三个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这属于会计核算证据;二是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事项,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这类按税法规定取得的信息资料,属于纳税调整证据。对于收入的审核,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评价与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评价,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 (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委托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虚记收入,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 (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

(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

(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

(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

(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

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的情形。

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二)主营业务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按照实质性测试的类型,从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

1、

3、4项,是主营业务收入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项,是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情况的经济业务实质性测试;三是第5项,是具体销售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

在执行主营业务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汇算清缴准则》中有关收入确认时间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有选择的使用。

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实现;对于执行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能完全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实现。

2.截止性测试技术的使用。

为防止销售记录截止的错误,审核时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记录的销售业务与销售发票和发运凭证进行核对,这就是销售截止测试,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被鉴证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会计记录的归属期是否正确,是否有将主营业务收入提前至本期或推迟至下期记账的情况。审核人员在鉴证中,应该关注三个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有着密切关系的日期:一是开具发票日期或者收款日期;二是记帐日期;三是发货日期。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的关键就是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会计期间。

3、主营业务收入价格

鉴证人员应当获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合理,并关注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销售价格。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中,对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规定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选择实质性测试的类型和鉴证审核目标等两个角度,从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

1、5项,是其他业务收入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

2、3项,从实质性测试和鉴证审核目标两个角度,是其他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评价是否符合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要求;三是第4项,是其他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 在执行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性的认定。

真实性或称有效性,是指所列的余额是真实的。真实性的认定实际上是指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或发生,要证明鉴证内损益表所列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确实发生。 2.完整性的认定。

完整性,是指发生的金额均已包括。完整性的认定,是指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均以列入。 3.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汇算清缴准则》中有关其他收入确认时间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有选择的使用。

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对于执行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能完全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实现。

四、补贴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补贴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四)补贴收入的审核”中,对补贴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二)补贴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补贴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4项,其中第3项是应该删除的事项,因为它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鉴证内容,不属于补贴收入鉴证内容。其余3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中,对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缴纳税金。

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二)视同销售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10项,其中第

2、

3、

4、

5、

6、10项属于流转税的视同销售内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的鉴证事项。其余4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在执行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的计算。

收到补价方“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的金额,按所处置非货币资产的总应收款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应收补价款金额后的余额,确认计算。

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属于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作为视同销售的非货币性交易。 2.注意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确认范围有区别。

在审核鉴证中应该注意,流转税的销售商品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销售商品应税收入内容是不同的,一是有些价外费用只是作为计算流转税的依据,而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内容;二是视同销售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一样,在实务操作当中,不能将流转税的应税销售商品收入额直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基本业务收入。 3.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六、投资收益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投资收益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六)投资收益的审核”中,对投资收益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

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

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

额的准确性。

(二)投资收益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投资收益审核的规定共有7项,其中第

2、6项不属于投资收益的审核鉴证内容,第

2、6项是初始投资评估增值所得属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事项。第

1、

3、

4、

5、7项属于投资收益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申报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鉴证。

七、营业外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中,对营业外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二)营业外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营业外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6项,都属于营业外收入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在执行营业外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有收到补价方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反映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这类收益只发生在有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这项收益只有收到补价方,才确认该项收益;支付补价方,不可能发生这项收益。

2.营业外收入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仅包括转让所有权。

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除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核算的内容。

3.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应于特许权已经转让,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技术转让收入可借鉴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方法处理。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中,对该类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第

1、

2、

3、

4、5条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 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8项,都属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该项规定,基本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说明了收入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主表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一、鉴证主表收入总额应取得的证据

(一)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二)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三)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四)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五)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取得补贴收入的有关文件、收款收据、银行入帐的票据单证;

(七)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四项收入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主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其他收入”等四个收入事项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补贴收入的鉴证

(一)补贴收入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

序。

(二)补贴收入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永久性差异。会计上对税法规定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免征所得税部分,作为补贴收入,增加了利润;按税法规定年末纳税申报时将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性差异。会计上对企业以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为基数,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收到的定额补贴,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入。税法上对补贴收入的确认是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确认补贴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实际收到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在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事项的鉴证。

审核下列两项不属于“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是否按下列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对账务处理不规范且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方法,应按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鉴证

对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证据,执行鉴证业务,主要是对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会计事项进行分析评价。

(一)确认范围的差异事项鉴证。

对销售商品确认范围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1.行为不同。会计上商品销售仅包括直接有偿方式的销售行为,而对投资、捐赠、自用不作为销售处理;而税制商品销售既包括直接有偿方式的销售,又包括视同销售。既包括货币性交易,也包括非货币性交易。

2.对象不同。会计上属于商品的交易对象仅包括用于销售的存货,不包括转让、处置、出售的其他资产;税制上商品的交易对象,既包括会计上的商品,又包括转让、处置、出售的其他资产。如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征收营业税,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

3.内容不同。会计收入的内容仅限于销售商品的价款收入,而不包括价外费用;税务上的收入在内容上既包括销售商品价款,也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

(二)确认时间的差异事项鉴证。

对销售商品确认时间的鉴证,应关注会计确认条件与税法确认条件的差异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三)现金折扣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现金折扣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作为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进入会计成本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不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所得税的征管上,如果在折扣环节没有证据证明购货方未将享受的现金折扣计入成本,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做调整增加处理。

(四)商业折扣业务差异事项鉴证。

对商业折扣,税法是形式为主的原则,强调返还款必须在同一张销货发票上列明,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会计上是实质为主的原则,强调收入可靠计量,将折扣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五)销售折让业务差异事项鉴证。

在购销双方就销售折让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销售方也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的情况下,关于销售折让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运用问题。

会计上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实质性条件不具备只有形式条件,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税法强调的是法律形式,只要具备了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不具备,也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六)预收款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一次预收销售是在交货时货款作收入处理。分期预收款销售,在商品交付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销售方的一项负债处理,待货物实际交付后货款作销售收入处理。 企业所得税对分期预收款销售的处理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在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作销售收入处理。

预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对于预收款的销售会计上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适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七)售后回购差异事项鉴证。

会计与税法关于售后回购的差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定性不同。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销售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税法则不同,它强调的是法律形式,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2.对收入的处理不同。会计将收取商品价款不作为收入处理,流转税、所得税均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在纳税申报时计入纳税申报表。

(八)销售退回差异事项鉴证。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的纳税调整。企业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先汇算后决算情况下,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纳税申报表中没有调减报告销售收入,会计决算报表中已经调减报告销售收入,造成报告的会计报告销售收入小于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对于先汇算后决算所产生的,同一报告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决算计算结果小于纳税申报计算结果,所形成的差额,应在下一报告作为纳税申报调整减少项目。

(九)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对于附有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一是原则上的差异,会计处理上强调谨慎性原则,考虑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风险;而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不考虑纳税人经营上的潜在风险。二是处理方式的差异,会计准则允许会计人员根据经验进行职业判断;税法要求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规定,按法定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业务处理。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鉴证

对提供劳务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确认原则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税法坚持法定原则,不承认谨慎性原则。

(二)计量条件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按成本补偿情况计量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在税务处理上,所得税对于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应按财产损失处理,财产损失未经批准不得扣除。

(三)配比原则的使用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按照成本补偿的情况确认收入。在配比原则的运用上数量界限是确认的收入只能等于或小于成本,不能大于成本。对于这类交易情况现行所得税税制正常经营性损益事项,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鉴证

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企业范围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是针对金融企业来说的,银行贷款收入属于其让渡金融资产使用权的收入;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出租资产的租金、企业债权投资的利息、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

税收制度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二)利息收入的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息主要指金融业务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除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之外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平时账务处理时,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年末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国债利息收入作纳税调减,即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确认时间不同。会计准则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比较原则,在把握上是看什么时候具备两个确认条件,什么时间具备就什么时候确认,给会计人员较大的判断性选择;税法规定了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在以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因为已经提前完税,在该会计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四、建造合同收入的鉴证

对建造合同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税法对计量和确认方法的选择更灵活。税法规定,企业能够可靠预计收入和配比费用的按照完工进度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可靠预计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按上年的实际、计划数或其他方法)先预缴所得税款,到工程完成后再汇算清缴。会计上对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合同成本的收回情况确认收入和费用。

(二)税法对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条件与会计不同。会计对建造合同的完成结果区分可靠估计和不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税法对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没有这个条件限定,对于会计有关合同完工情况的专业判断,并不全部认可,主要是依据建造合同的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还规定了许多的限定条件。

五、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

对其他业务收入确认时间的鉴证,应关注会计确认条件与税法确认条件的差异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六、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计价标准不同。会计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是按成本价转出存货,并确认相关项目的成本。税法则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确认转出存货的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前提条件不同。会计准则按照连续经营的假设,对于非日常活动性的交易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从会计角度来看属于偶发性的边缘性的业务,不属于日常活动性质的交易行为。税法认定视同销售作为应税收入,是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来划分的,不是按照日常活动的标准,只要是经营性的无论是日常性还是偶发性的全部应作为经营收入。

(三)划分标准不同。会计准则强调流入标准,以是否导致权益增加作为确认收入的条件,视同销售不增加权益,只是资产的转换,会计准则就不做销售处理。税法强调流转环节标准,不以是否导致权益增加作为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而是以交易环节作为确认条件,有些视同销售业务尽管没有改变财产的权属,但是在流转环节上发生了移动,就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

七、非货币性交易的鉴证

“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的视同销售金额,收到补价方,按所处置非货币资产的总应收款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应收补价款金额后的金额,确认计价。

非货币性交易中,需要划分视同销售金额和营业外收入金额的情况,发生在收到补价的企业。这项内容是收到补价方,填报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中的补价应确认的净收益金额。

八、营业外收入的鉴证

对于营业外收入的鉴证,重点是审核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范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收入,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九、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注意把握“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所包含事项。税收

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所列举的事项,还包括主营业务当中的差异调整金额、计量差异调整金额和前面列举的具体交易纳税调整金额。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金融企业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基本业务收入的审核,一是内容审核;二是确认时间审核;三是计量审核;四是会计处理。审核的关键是对上述四个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对于未按会计核算的收入,所造成的差错,对收入总额有影响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金融企业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应收利息时间的确认标准差异。税法与会计是期限相同,时点不同。

(二)计量基础不同。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税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国债利息的差异。会计上计入利润,税法给予免税优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一、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鉴证业务应分步进行:第一步,对收入项目征免税的划分,划分出被鉴证单位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第二步,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调整的收入事项。

二、免税收入的有关证据的鉴证

(一)证据的取得。

1.直接划拨经费。对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经费,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2.间接转拨经费。事业单位之间转拨的财政经费,以取得的转拨单和汇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3.证据提交。转拨单必须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再由所属事业单位转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课题经费。对事业单位取得不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而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课题)经费,以上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5.课题设立文件。

(二)免税收入的鉴证。

对事业单位免税收入的证据分析评价,一是要验证项目情况;二是查证拨款单证、合同等证

据取得情况;三是经费划拨情况;四是属于财政资金设立的课题项目,应对该项目的立项依据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总额。

二、纳税调整事项鉴证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填表的要求是使用事业单位的收入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上的信息与收入项目明细表的信息不对应,在没有使用新的收入项目明细表之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这张表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注册税务师对该表执行鉴证业务也应执行下列程序: 第一步是将会计核算信息资料按照收入项目明细表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第二步是对交换交易收入中,会计上不作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作收入的项目,和经营收入中时间性差异事项和永久性差异事项,做收入纳税调整处理;

第三步是确认免税所得,确认免税收入,不仅要关注是否有文件依据,更要注意鉴证实际交易性质是否有证据证明,属于免税收入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投资收益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所得(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投资收益的鉴证

(一)持有投资收益的鉴证。 1.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短期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会计制度冲成本,新准则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计所得。 (2)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股利,会计制度不作账务处理,新准则确认投资收益,税法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3)权益投资确认时间,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法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 2.长期债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长期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长期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处理方法,新旧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一致的。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1)成本法下的股息性所得分配来源不同。 (2)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差异。 (3)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4)股票股利所得处理方法不同。

(二)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三)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的计算。 1.投资转让净收入的计算。

投资转让净收入,按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算确认。

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投资转让净收入的有关数据,是根据会计资料的有关数据计算取得,审核时重点是有关业务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成本”,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四)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的差异调整。

对于“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鉴证,第一步是按上述要求计算,第二步是进行纳税调整。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1.短期投资处置所得

税收制度对按会计核算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取得的持有收益确认当期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由于税收制度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短期投资计税成本一般情况下大于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不同,处置所得必然不同。 2.长期债权投资处置损益的确认

税收制度对按会计核算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由于税收制度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长期债权投资计税成本一般情况下大于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不同,处置所得必然不同。 3.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的确认

(1)投资损失扣除时间不同;

(2)股权投资处置收益确认时间的程序要求; (3)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处理方法不同; (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的纳税调整金额。 4.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 (1)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不同; (2)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一)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不同;

(二)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处理方法不同;

(三)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四)股票股利所得处理方法相同;

(五)投资损失扣除时间不同;

(六)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不同。

第三章 扣除项目鉴证实务

第十六条 《汇算清缴准则》“成本费用的审核”规定的基本方法和各项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中,对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二)成本费用鉴证的基本方法。

《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共有5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二是属于实质性测试内容的第

2、

3、

4、5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会计核算证据,应适当实施符

合性程序;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成本费用鉴证的评价标准。

成本费用的鉴证评价标准,是指鉴证评价的法律依据。在执行业务时,要区分三种情况选择评价标准。一是可据实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会计准则,因为税法在这方面没有特殊的要求,鉴证的主要目的是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限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和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计准则是次要标准,鉴证的主要目的是按税法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三是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只能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评价,会计上无论是作为成本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

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2)审核当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1)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2)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1)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 (2)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 (3)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4)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准则,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11项,第1项属于符合性测试,第2~10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按照实质性测试的类型,从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两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3~10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分析性测试。

《汇算清缴准则》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测试方法做了案说性的介绍。 本指南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在鉴证实务部分,根据申报表的要求,对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补充规定。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三)其他业务支出审核”中,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两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其他业务支出的差异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异是一样的,都属于生产经营性差异。具体处理方法请参照主营业务成本的程序,执行鉴证业务。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中,对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4.审核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销售成本。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4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况,分别提出了具体的鉴证方法。主要要求是,每一笔被确认

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应确认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中,对营业外支出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各项赞助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所担保贷款的本息;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3)审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审批。

(4)审核捐赠是否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5)审核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是否扣除了已经赔偿的部分。 3.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4.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5.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二)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第1项属于营业外支出鉴证的应关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二是第2项中规定的5个小项中的(4),属于公益性捐赠鉴证事项;三是第2项中规定的其他(1)、(2)、(3)、(5)等四个小项,属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事项。

对于上述营业外支出的事项,审核鉴证时应注意,在这部分内容中,不要考虑纳税调整事项,需要做的只是评价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政策。对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不执

行《汇算清缴准则》,而应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中,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资产评估减值等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其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项。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共有2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审核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之间,不存在对应的配比关系。

2.资产评估减值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前扣除的项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项目不得税前扣除,审核的关键证据是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3.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还包括纳税人本发生的调整以前损失的事项。

七、期间费用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中,对期间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1.分析各月销售(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营业)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3.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营业)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计入营业费用后,是否再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5.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后,是否再计入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销售(营业)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7.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3.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4.审核计入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6.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

1.利息支出的审核参见纳税调整审核中利息支出的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利息支出审核表中。 2.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计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

(1)审核记账汇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抽样审核日常外汇业务,审核折合记账本位币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汇兑损益计算书,结合对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对外结算的外币债权债务项目,审核计算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抽查金额较大的手续费或其他筹资费用项目相关的原始凭证,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二)期间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有关规定,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在执行鉴证业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期间费用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报的,对期间费用的鉴证,主要是审核是否按会计准则进行帐务处理。对于限标准税前扣除的、经批准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不作为执行期间费用鉴证业务这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而应在纳税调整事项中做专项鉴证处理。

2.重点关注事项,是期间费用中的会计差错是否全部更正。 3.采集数据时,不要发生抄录错误。

4.注意记录期间费用中所存在的差异事项,为纳税调整做好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 主表扣除项目的鉴证实务

一、证据的取得

(一)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二)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三)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四)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五)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支付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缴款凭证;

(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四项扣除项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销售(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其他扣除项目”和“投资转让成本”等四个扣除项目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关注以下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税金确认时间。

税金的确认时间,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二是税前扣除时间的确认。税金税前扣除的时间是缴纳时间,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金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原则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而不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对于按照纳税义务时间预提的税金,超过了纳税申报期仍长期挂账的,不得税前扣除。

(二)税金确认的范围。

税金确认范围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义务的选择;二是计税依据的范围。

(三)税金的计量。

税金的计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税率选择,二是税额计算,三是已缴税额计算。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计算口径的差异;

(二)确认方法不同;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成本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三、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营业外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四、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五、期间费用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于期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期间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事项,应在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金融企业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事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投资成本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所得(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对投资收益的鉴证,应按下列方法对有关事项进行处理。执行鉴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验算

初始投资成本,按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

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鉴证审核,第一步是鉴证取得的会计数据是否可靠,第二步鉴证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注册税务师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一)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未领取的股利股息,会计与税收均确认为成本。

(二)大额长期债权投资相关费用,会计资本化税收不资本化。

(三)取得投资,会计上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成本,税法要求将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成本。

(四)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会计调整投资成本,税法强调历史成本。

二、计税成本调整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对追加股权投资、减少股权投资、发生根据税法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的投资分配等三项业务的差异事项,做为计税成本的纳税调整事项。 对被鉴证单位按权益法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和收到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投资转让成本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成本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投资转让成本。

第四章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鉴证实务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准则》“资产及负债的审核”规定的鉴证实务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资产及负债的审核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中,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货币资产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审核货币资金日记账,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余额是否相符。

3.获取截止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决算日银行存款调节表,复核并分析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核。 4.函证银行存款户(含其他存款户,如外币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的年末余额(含零余额)。 5.审核银行存款对账单。对金额较大的收支业务,应审核其原始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

7.审核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记账汇率的确认及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8.进行货币资金收支的截止性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9.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与有关的收入、费用、资产项目的金额勾稽核对。必要时,应抽查相关凭证,以佐证货币资金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10.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部分记录和往来账、费用账、收入明细账等。 (二)存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存货的总体合理性,对于重大或异常的变动予以关注,应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 (1)对企业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2)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重大盈亏盘点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 ——盈亏盘点事项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

——盈亏盘点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选择重要的存货项目,适当时日进行实地盘点,并进行倒轧调节测试;测试时,应获取有关存货项目决算日与盘点日之间增减变动的全部会计记录。 5.购发货实行截止性测试。

(1)在存货明细账中选择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收发记录,审核购货发票与存货验收报告、销货发票与存货发出报告、记账凭证所列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是否一致;收发货日期与入账日期是否一致。

(2)调整重大跨存货项目及其金额。 6.存货计价的审核。

(1)选择重大存货项目进行计价测试,对于发现的计价错误应予以调整。 (2)原材料及外购商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的正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3)在产品与产成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计算的准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7.在途材料计价的审核。

(1)核对材料采购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2)抽查组成材料采购明细账余额的若干在途材料项目,追查至相关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并审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

(3)对货已到并应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材料,审核其暂估价格金额的合理性,并审核是否错误估计抵扣进项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8.审核委托加工材料账户余额的正确性。

(1)获取金额较大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及客户有关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的资料。 (2)核对委托加工材料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3)从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中抽查若干材料项目,追查至有关加工合同、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输费结算凭证、收料凭证等,并核对加工材料品名、数量及实际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 (4)对加工中金额较大的材料项目,应通过函证或赴现场实地审核。

9.应通过函证,审核存放于企业外的存货数量与价格,或赴现场实地抽查,并获取该类存货的原始凭证,复核其计价的正确性。

10.确认存货资产是否被充作担保,并获取相关的证明资料。

11.与有关账户勾稽核对,并追查至有关资料、凭证,确认是否符合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1)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营业外支出”、“长期投资”、“应付股利”、“往来账款”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在建工程”、“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3)审核外购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在建工程”、“免税产品的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制造费用-原材料损失”、“其他应收款——原材料损失”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审核自制消费品的“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奖励福利基金”、“长期投资”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结合“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工收入”、“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核材料的去向和加工收入的来源,确认其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贷方业务内容并追查至“往来账款”、“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确认以物易物、抵偿债务的存货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7)审核存货类借方红字或贷方非领用的业务内容,确认购进货物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应税消费品的“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等材料类明细账借方的内容并追查至有关的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9)审核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并结合加工合同及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

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短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短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有价证券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并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审核企业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审核企业短期投资在期末是否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计算投资金额。 5.审核企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长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长期投资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 3.将长期投资明细表与长期投资明细账、总账核对,并对库存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盘点。 4.结合有关的文件及凭证,审核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是否确属企业。

5.对股票投资,审核认购股票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应收的股利是否已单独记账。 6.对债券投资,审核认购债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应计利息是否已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 7.对其他投资审核下列事项:

(1)审核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确认会计记录中的财务数据与法律性文件及董事会纪要的授权批准是否相符。

(2)投资作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递延投资损益)的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和货物以及自产应税消费品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长期投资的核算是否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对会计上已按权益法计入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9.审核本内长期投资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并追查其变动的原因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核算收益或损失。

10.对长期投资年末余额进行函证,或审核联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11.获取联营公司当已审会计报表,审核其利润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是否一致。 12.审核已收到长期投资收益的原始凭证,计算复核其金额及入账的正确性。

13.审核长期投资合同及报表日后事项,以确认约定资本支出的存在及影响。

14.审核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因投资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否也同样减少(或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5.审核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审核。

1.评价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收及预付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将应收账款发生额与收入账、货币资金账进行对比分析,核对收入入账数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4.必要时,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

5.抽查对应账户,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分析对应账户异常的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6.审核应收账款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六)应收票据的审核。

1.评价应收票据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采取下列审核步骤,确认应收账款及收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获取决算日应收票据明细表,追查至应收票据明细账和票据并与有关文件核对。 (2)实地检视库存票据,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3)向票据持有人函证,确认审核日由他人保管的票据。 (4)选择部分票据样本向出票人函证。

(5)审核对应账户是否异常,分析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验明票据的利息收入和应计利息是否正确入账。 4.审核票据贴现的处理及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七)其他应收款的审核。

1.评价其他应收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相符。

3.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抽查其原始凭证,必要时进行函证,以确认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并追查至“货币资金”账户,核实其是否已收回或转销,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

5.审核明细账内容,并适当抽查原始凭证,以确认该账户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范围。 6.审核明细账,确认账务处理是否异常,若存在非同一客户往来科目的对冲或对应类、费用类科目,应进一步与相关账户核对,并调查有关的资料凭证,分析相关项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7.与相关账户核对,审核价外费用是否合并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8.查询、函证企业间的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

9.审核下期初的收款事项,确认有无未及时入账的情况。 (八)待摊费用的审核。

1.获取待摊费用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2.对本年发生额较大的项目,应审核其合同、协议、原始单据并判断其合理性。 3.审核是否有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项目已列入本账户中。 4.验证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应付账款/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 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的现金和银行支出会计记录,核实其支付或清算情况。 (1)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非付款的借方发生额,确认是否存在以货物或劳务等方式抵债,而未计收入的情形。 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应付账款/预收货款。 7.实施应付账款截止性审核。

(1)审核企业在结算日未处理的不相符的购货发票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2)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3)审核结算日后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4)审核结算日后的大额支付业务和负债借方发生额所减少的债务的正确归属时间。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对于长期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8.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9.审核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10.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支付项目及金额与代扣代缴中报表进行核对,确认其是否正确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11.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应付票据的审核。

1.获取应付票据及利息明细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主要核对: (1)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 (2)本期增发与偿还票据金额;

(3)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 (4)票据到期日;

(5)利息约定(利息率、期限、金额)。 2.审核有关附件及凭证,并核对会计记录。

(1)审核企业现存的所有票据的副本,确认其内容与会计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应付票据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担保契约,并在审核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3)审核发行票据所收入现款的现金收据、汇款通知、送款簿和银行对账单。

3.函证应付票据。对于应付债权人的重要票据,可对债权人发函予以证实。函证的内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未付金额、已付息期间、利息率以及票据抵押担保品等。 4.复核应付利息是否足额计提,以及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查明逾期应付未付票据的原因。 (十一)应付债券的审核。

1.了解并评价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付债券明细表,并同有关的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3.审核有关债券交易的原始凭证。

(1)审核现有债券副本,确定其各项内容是否同相关的会计记录相一致。

(2)审核发行债券所收入现金的依据、汇款通知单、送款登记簿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 (3)审核偿还债券的支票存根,并复核利息费用计算的正确性。

(4)审核已偿还债券数额同应付债券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如果发行债券时已作抵押或担保,还应审核相关契约履行情况。

4.审核应计利息,债券折(溢)价摊销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5.必要时,直接向债权人及债券的承销人或包销人函证应付债券账户期末余额。 (十二)预提费用的审核。

1.获取预提费用明细表,复核其加计的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抽查大额预提费用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认其预提额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3.抽查大额预提费用转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确认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核有无利用预提费用账户截留利润情况。

5.审核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十三)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一致。 2.对本年内增加的借款/长期应付项目,应审核借款合同、协议、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合同或董事会会议纪要,以确认其真实性,确认各项目借款、长期应付款是否为经营活动所需,进而确认其相应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3.必要时,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通过函证以进一步验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短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汇率使用是否正确,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关联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十四)其他流动负债的审核。

1.其他流动负债审核的范围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科目。 2.其他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决算日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判断选择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审核其原始凭证并函证或追查至下一的明细账,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

(3)审核下初(若干天)的付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入账的负债。

(4)审核明细账及对应账户并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范围,是否对相关项目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对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应付福利费的审核。

(1)根据明细账,获取应付福利费变动表并与总账、报表核对。

(2)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应付工资的审核。

(1)结合工资薪金费用的审核,确认应付工资金额的准确性。

(2)核实月后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额冲回的情况,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应付股利的审核。

(1)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相核对。

(2)审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方案,结合有关账户、报表,确定股利的提取是否正确。 (3)审核股利的列支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十五)实收资本的审核。

1.获取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实收资本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实收资本的形成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十六)资本公积金的审核。

1.获取资本公积金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各类公积金的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资本公积金的形式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和成本、纳税调增、调减项目等执行鉴证

业务时,应选择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中规定的鉴证程序。 在整理工作底稿时,有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证据资料,应作为本指南制定的工作底稿范本的补充资料。

本指南中的有关鉴证实务,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鉴证对象,已经对涉及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鉴证事项,应选择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五章 纳税调整事项鉴证实务

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准则》“纳税调整的审核” 规定的鉴证实务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纳税调整的审核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对纳税调整审核的基本方法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纳税调增项目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核实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3)获取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4)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薪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6)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按税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其工资薪金的审核涉及下列事项: ①审核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②审核企业适用该项税收规定的正确性,并确认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7)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审核出的问题应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专用收据。 3.利息支出的审核。

(1)评价利息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与明细账核对。

(3)审核所有付息项目,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应特别关注:

①涉及关联公司之间融资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过没有关联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②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 ③境内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项目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各项利息支出是否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 (4)结合收入项目审核,核实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验证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5)审核企业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提供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核对期初余额并验算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逐项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l)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审核年初余额与上期末余额是否

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4)审核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该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7.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评价广告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广告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8.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宣传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宣传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9.销售佣金的审核。

(1)审核企业发生的佣金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3)审核支付的佣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验证税前列支的销售佣金计算的准确性。

10.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1.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

(1)根据备抵法和直接摊销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核重点,注意企业坏账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审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②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验证补提基数是否与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期末余额相一致,提取率适用是否正确,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③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

支,少于上一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计入本应纳税所得额。

④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结合应收账款项目,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计算金额的准确性。分析坏账发生的合理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发生的坏账,应特别关注所获得财产或遗产清偿是否冲转管理费用。

③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判断坏账损失的合理性。

(5)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2.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1)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查明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财产损失。 (3)注意残料回收是否冲减相关损失,有无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的情况。

(4)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13.上缴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文件、证明材料、凭证是否有效、齐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提取上缴管理费后不上交的情况。 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4)审核企业所有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5.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1)审核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各

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6.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发生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7.租金支出的审核。

(1)评价租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3)审核租赁合同清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资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分配的恰当性。 (5)审核关联公司项目,审核其租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18.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2)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19.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20.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以前结转在本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结转在本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以前进行了纳税调增、本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他准备,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本纳税申报前5个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4.审核并确认本可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弥补的亏损额。 5.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获取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以前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税收规定报批,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审核本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境外所得税抵扣的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 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二、纳税调整事项的鉴证

对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税前弥补亏损、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抵扣等执行鉴证业务时,应选择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规定的鉴证程序。

本指南中的有关鉴证实务,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鉴证对象,已经对《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的“纳税调整”鉴证事项,应选择的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一、依据附表填报事项证据

1.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2.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3.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4.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5.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6.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7.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8.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 9.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计算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十一个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时,仅就本表与有关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有关“附表”时执行。

三、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进行鉴证时,应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依据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调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税法限定条件税前扣除的事业单位支出,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直接计入相关项目当中,税务处理对超过标准计入事业单位支出的项目,不仅调整支出总额,而且还要对资产成本有关核算科目调整。在调整时,

第8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此说明仅供参考具体纳税调整情况根据被鉴证单位实际情况详细描述)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了鉴证,现将鉴证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 主要会计政策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范本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自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1.成本结转方法为××;

2.固定资产按××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 3.低值易耗品采用××摊销法。

(四)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范本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自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1.成本结转方法为××;

2.固定资产按××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 3.低值易耗品采用××摊销法;

(四)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范本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自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1.成本结转方法为××;

2.固定资产按××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 3.低值易耗品采用××摊销法。

(四)记账本位币为××。

四、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纳税人范本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自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四)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范本

(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自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四)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六、执行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范本

(一)执行分行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自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按照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成本结转方法为××;

固定资产按××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 低值易耗品采用××摊销法。

(四)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部分 鉴证事项形成原因

××事务所根据《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依委托对被鉴证单位××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鉴证。

第三部分 鉴证事项说明

一、利润总额计算的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利润总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一)主营业务收入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主营业务收入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销售货物收入××元,提供劳务收

入××元,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元,建造合同收入××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销售货物收入××元,提供劳务收入××元,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元,建造合同收入××元。

(二)其他业务收入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其他业务收入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材料销售收入××元,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元,包装物出租收入××元,其他××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材料销售收入××元,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元,包装物出租收入××元,其他××元。

(三)视同销售收入

××被鉴证单位的视同销售收入××元,其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元,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元,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元。

1. 我们对被鉴证单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进行鉴证:

(1)被鉴证单位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对全部非货币性交易确认为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收到补价方,按所处置非货币资产的总应收款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应收补价款金额后的余额,确认计算“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

或(1)被鉴证单位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仅对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视同销售,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收到补价方,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收到补价后的之和,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2)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确认金额为××元。

2. 我们对被鉴证单位发生的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进行鉴证:

(1)被鉴证单位是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将货物、财产、劳务等用于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处置资产行为财务上已做销售处理,不发生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行为。

或(1)被鉴证单位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对将货物、财产、劳务等用于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处置资产行为未做销售处理,应确认视同销售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处置资产行为,如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行为,按税法规定计算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2)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下列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行为,财务上未做销售处理,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确认金额为××元。

①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元; ②偿债视同销售收入××元; ③赞助视同销售收入××元; ④集资视同销售收入××元; ⑤广告视同销售收入××元; ⑥样品视同销售收入××元; ⑦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元; ⑧利润分配视同销售收入××元。

3.我们对被鉴证单位发生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进行鉴证: (1)取得其他视同销售交易事项的证据;

(2)根据有关交易所处置资产的所有权属改变情况,确认视同销售行为; (3)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4)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其他视同销售销售收入的鉴证确认金

额为××元。

(四)营业外收入

经审核,根据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营业外收入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固定资产盘盈××元,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元,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元,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元;罚款净收入××元,债务重组收益××元,政府补助收入××元,捐赠收入××元,其他××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固定资产盘盈××元,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元,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元,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元;罚款净收入××元,债务重组收益××元,政府补助收入××元,捐赠收入××元,其他××元。

(五)主营业务成本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主营业务成本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销售商品成本××元,提供劳务成本××元,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元,建造合同成本××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其中:销售商品成本××元,提供劳务成本××元,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元,建造合同成本××元。

(六)其他业务成本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其他业务成本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材料销售成本××元,代购代销费用××元,包装物出租成本××元,其他××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材料销售成本××

元,代购代销费用××元,包装物出租成本××元,其他××元。

(七)视同销售成本

我们对视同销售成本金额进行鉴证时,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计量,并关注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计提减值准备等影响计税基础的因素。

1.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元。

2.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下列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确认金额为××元。

(1)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元; (2)偿债视同销售成本××元; (3)赞助视同销售成本××元; (4)集资视同销售成本××元; (5)广告视同销售成本××元; (6)样品视同销售成本××元; (7)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成本××元; (8)利润分配视同销售成本××元。

3.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其他视同销售销售成本的鉴证确认金额为××元。

(八)营业外支出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营业外支出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固定资产盘亏××元,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元,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元,债务重组损失××元,罚款支出××元,非常损失××元,捐赠支出××元,其他××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固定资产盘亏××元,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元,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元,债务重组损失××元,罚款支出××元,非常损失××元,捐赠支出××元,其他××元。

(九)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营业税××元,消费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资源税××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营业税××元,消费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资源税××元。

(十)销售(营业)费用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销售(营业)费用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元,职工福利费支出××元,业务招待费支出××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元,住房公积金××元,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元,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元,财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折旧××元,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元,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元,无形资产摊销××元,其他××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元,职工福利费支出××元,业务招待费支出××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元,住房公积金××元,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元,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元,财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折旧××元,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元,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元,无形资产摊销××元,其他××元。

(十一)管理费用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管理费用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元,职工福利费支出××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元,工会经费支出××元,业务招待费支出

××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元,住房公积金××元,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元,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元,财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折旧××元,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元,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元,无形资产摊销××元,准备金调整项目××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工资薪金支出××元,职工福利费支出××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元,工会经费支出××元,业务招待费支出××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元,住房公积金××元,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元,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元,财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折旧××元,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元,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元,无形资产摊销××元,准备金调整项目××元。

(十二)财务费用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财务费用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利息收入××元,利息支出××元,金融机构手续费××元,汇兑损益××元,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元,其他××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利息收入××元,利息支出××元,金融机构手续费××元,汇兑损益××元,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元,其他××元。

(十三)资产减值损失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计提的坏(呆)账准备××元,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元,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元,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元,计提的持有至到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元,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元,计提的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元,计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元,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元,计提的商

誉减值准备××元,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元,计提的其他准备××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元,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元,计提的持有至到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元,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元,计提的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元,计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元,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元,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元,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元,计提的其他准备××元。

(十四)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元,交易性金融负债××元,投资性房地产××元,套期保值××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元,交易性金融负债××元,投资性房地产××元,套期保值××元。

(十五)投资收益 会计制度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投资收益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短期债权投资××元,长期债权投资××元,短期股权投资××元,长期股权投资××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短期债权投资××元,长期债权投资××元,短期股权投资××元,长期股权投资××元。

会计准则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的账面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金额,鉴证确认该发生投资收益总计××元。对发现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处理。具体数据如下:

1.××的账面金额××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元,交易性

金融资产××元,交易性金融负债××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元,持有至到期投资××元,其他××元。

2.××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元,交易性金融负债××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元,持有至到期投资××元,其他××元。

(十六)营业利润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营业利润为××元,计算过程如下:营业收入××元—营业成本××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元—销售费用××元—管理费用××元—财务费用××元—资产减值损失××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元+投资收益××元=××元。

(十七)利润总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利润总额为××元,计算过程如下:营业利润××元+营业外收入××元-营业外支出××元=××元。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纳税调整增加额××元,该金额直接填入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元,该金额直接填入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具体数据如下:

1. 收入类调整项目合计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收入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元,纳税调整减少额××元。

2.收入类调整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见利润总额计算的鉴证中的“(三)视同销售收入”。 3.收入类调整项目——接受捐赠收入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和除收益类外科目核算的接受捐赠收入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年××月××日,××号凭证记录××科目核算的××(摘要)

捐赠收入,金额为××元;

(2)××年××月××日,××号凭证记录××科目核算的××(摘要)捐赠收入,金额为××元;

(3)××年××月××日,××号凭证记录××科目核算的××(摘要)捐赠收入,金额为××元;

(4)××年××月××日,××号凭证记录××科目核算的××(摘要)捐赠收入,金额为××元。

4.收入类调整项目——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被鉴证单位发生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调增金额××元; (2)××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调增金额××元; (3)××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调增金额××元; (4)××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调增金额××元。 5.收入类调整项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账载金额为××元,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除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外,发生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按统一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账载金额为××元,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6.收入类调整项目——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九)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鉴证”。

7.收入类调整项目——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九)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鉴证”。

8.收入类调整项目——特殊重组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殊重组,并涉及“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计入合并成本,根据会计上确认营业外收入金额,鉴证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税收上确认的应税收入,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9.收入类调整项目——一般重组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以支付现金方式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一般重组,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账载金额,鉴证确认“账载金额”××元;根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税收成本,鉴证确认“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一般重组,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账载金额,鉴证确认“账载金额” 为××元;根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税收成本,鉴证确认“税收金额” 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10. 收入类调整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的鉴证”。

11. 收入类调整项目——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了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根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账面金额,鉴证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项目, 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项目, 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

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项目, 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4)××项目, 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12. 收入类调整项目——境外应税所得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境外应税所得,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1)境外应税所得的调增金额数据,鉴证结果如下: ①××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元; ②××确认的境外投资损失××元。

(2)境外应税所得的调减金额数据,鉴证结果如下: ①××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元; ②××并入利润总额的投资收益××元。 13. 收入类调整项目——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计入投资收益账户的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

14. 收入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仅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不征税收入的鉴证,见利润总额计算的鉴证中的“(二)不征税收入的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不征税收入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元。 15. 收入类调整项目——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三)税收优惠明细表的鉴证”。

16. 收入类调整项目——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三)税收优惠明细表的鉴证”。

17. 收入类调整项目——减、免税项目所得

减、免税项目所得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三)税收优惠明细表的鉴证”。

18. 收入类调整项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三)税收优惠明细表的鉴证”。

19. 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的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调增金额为××元,调减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项目, 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调增金额为××元,调减金额为××元;

(2)××项目, 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调增金额为××元,调减金额为××元;

(3)××项目, 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调增金额为××元,调减金额为××元;

(4)××项目, 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调增金额为××元,调减金额为××元;

(5)××项目, 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调增金额为××元,调减金额为××元。

20. 扣除类调整项目合计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扣除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元,纳税调整减少额××元。

21. 扣除类调整项目——视同销售成本

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见利润总额计算的鉴证中的“(六)视同销售成本”。 22. 扣除类调整项目——工资薪金支出 非工效挂钩企业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工效挂钩企业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为××元(其中: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为××元、动用结余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

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其中,本年动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效挂钩工资结余额为××元。

23. 扣除类调整项目——职工福利费支出 非工效挂钩企业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工效挂钩企业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4. 扣除类调整项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非工效挂钩企业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其中,本年使用以前结余职工教育经费为××元。

工效挂钩企业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其中,本年使用以前结余职工教育经费为××元。

25. 扣除类调整项目——工会经费支出 非工效挂钩企业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工会经费支出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工效挂钩企业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工会经费支出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6. 扣除类调整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的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为××元,实际发生额60%的金额为××元,按本期鉴证后销售(营业)收入××元的5‰计算的税有扣除限额为××元,鉴证确认的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

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7. 扣除类调整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表”。

28. 扣除类调整项目——捐赠支出

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捐赠支出,根据记录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各有关账户的合计金额鉴证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纳税申报表主表“利润总额”乘以12%的数额,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纳税调增金额为××元。

29. 扣除类调整项目——利息支出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利息支出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向关联方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向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为××元,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0. 扣除类调整项目——住房公积金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住房公积金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

31. 扣除类调整项目——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账户核算的账载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

32. 扣除类调整项目——税收滞纳金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税收滞纳金在××账户核算的账载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

33. 扣除类调整项目——赞助支出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赞助支出在××账户核算的账载金额××元,鉴

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

34. 扣除类调整项目——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失业保险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基本医疗保险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4)基本生育保险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5)工伤保险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5. 扣除类调整项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补充养老保险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补充医疗保险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6. 扣除类调整项目——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7. 扣除类调整项目——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账户核算的账载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

(1)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账户核算的账载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

(2)××支出在××账户核算的账载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

38. 扣除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在××账户核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的账载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

39. 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三)税收优惠明细表的鉴证”。

40. 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4.××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41. 资产类调整项目合计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资产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元,纳税调整减少额××元。

42. 资产类调整项目——财产损失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财产损失,根据“营业外支出”账户鉴证账载金额为××元,根据取得的税务机关申报回执文件核准的财产损失金额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

×元。具体数据如下:

1.××财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元,根据税务机关申报回执文件核准的财产损失金额鉴证确认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财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元,根据税务机关申报回执文件核准的财产损失金额鉴证确认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财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元,根据税务机关申报回执文件核准的财产损失金额鉴证确认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4.××财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元,根据税务机关申报回执文件核准的财产损失金额鉴证确认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43. 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七)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

44. 资产类调整项目——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七)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

45. 资产类调整项目——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七)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

46. 资产类调整项目——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七)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

47. 资产类调整项目——投资转让、处置所得

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九)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鉴证”。

48. 资产类调整项目——油气勘探投资

油气勘探投资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七)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

49. 资产类调整项目——油气开发投资

油气开发投资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七)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

50.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4.××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51.准备金调整项目

准备金调整项目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八)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的鉴证”。

52.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本预售收入额××元; 预计利润率××; 应调增的预计利润××元;

预售收入本年结转销售收入××元; 预计利润率 ××;

应调减的预计利润××元。 53.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依据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文件,核准的本应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鉴证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材料(商品)购入,依据××号文件,确认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

2.商品(材料)销售,依据××号文件,确认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

3.劳务收入,依据××号文件,确认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

4.劳务支出,依据××号文件,确认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

5.受让无形资产,依据××号文件,确认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

6.出让无形资产,依据××号文件,确认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

7.受让固定资产,依据××号文件,确认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

8.出让固定资产,依据××号文件,确认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

9.融资应计利息收入,依据××号文件,确认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

10.融资应计利息支出,依据××号文件,确认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

11.其他,依据××号文件,确认确认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金额为××元。 54.其他的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纳税调整项目——其他的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1.××项目,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项目,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项目,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4.××项目,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鉴证 1.本年盈亏额和当年可弥补所得额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本年盈亏额和当年可弥补所得额,具体数据如下:

(1)第一年:××盈利额××元;亏损额(以负数表示)××元;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元;

(2)第二年:××盈利额××元;亏损额(以负数表示)××元;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元;

(3)第三年:××盈利额××元;亏损额(以负数表示)××元;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元;

(4)第四年:××盈利额××元;亏损额(以负数表示)××元;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元;

(5)第五年:××盈利额××元;亏损额(以负数表示)××元;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元;

(6)本年:××盈利额××元;亏损额(以负数表示)××元;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元。

2.以前亏损弥补额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以前亏损弥补额,具体数据如下: (1)第一年:合计弥补××亏损金额××元; (2)第二年:合计弥补××亏损金额××元; (3)第三年:合计弥补××亏损金额××元; (4)第四年:合计弥补××亏损金额××元。 3.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的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元,该金额直接填入主表第24行“减:弥补以前亏损”,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元,具体数据如下:

(1)第一年:本实际弥补××亏损金额××元, 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元;

(2)第二年:本实际弥补××亏损金额××元, 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元;

(3)第三年:本实际弥补××亏损金额××元, 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元;

(4)第四年:本实际弥补××亏损金额××元, 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元;

(5)第五年:本实际弥补××亏损金额××元, 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元;

(6)本年:本实际弥补以前亏损合计××元, 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元。

(三)税收优惠明细表的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具体数据如下: 1.免税收入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免税收入××元,该金额填入附表三第15行“14.免税收入”调减金额,同时填入主表第16行“17免税收入”,具体数据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元;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元; (4)其他××元。 2.减计收入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减计收入××元,该金额填入附表三第16行“15.减计收入”调减金额,同时填入主表第16行“18减计收入” ,具体数据如下: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元;

(2)其他××元。 3.加计扣除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加计扣除额合计××元,该金额填入附表三第39行“19.加计扣除”调减金额,同时填入主表第16行“20加计扣除”,具体数据如下: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元;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元;

(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元; (4)其他××元。 4.减免所得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减免所得额合计××元,该金额填入附表三第17 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调减金额,同时填入主表第16行“19减、免税项目所得” ,具体数据如下:

(1)免税所得××元,其中: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元;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元; ③中药材的种植××元;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元;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元; ⑥林产品的采集××元;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元;

⑧远洋捕捞××元; ⑨其他××元。

(2)减税所得××元,其中: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元;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元; ③其他××元。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元。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元。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元。 (6)其他××元。 5.减免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减免税合计××元,该金额填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具体数据如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元,被鉴证单位企业从业人数××人;资产总额××元;所属行业为××。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元;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元;

(4)过渡期税收优惠××元; (5)其他××元。

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元,该金额填入附表三第18 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金额,同时填入主表第16行“2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数据如下:。

7.抵免所得税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发生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元,该金额填入主表第29 行“减:抵免所得税额” ,具体数据如下: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元; (2)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元; (3)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元; (4)其他××元。

(四)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鉴证 1.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 (1)直接抵免:

①取得××国家或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

税率为××,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

②取得××国家或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税率为××,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

③取得××国家或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税率为××,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 (2)一层间接抵免:

①取得××国家或地区子公司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税率××,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

②取得××国家或地区子公司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税率××,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

③取得××国家或地区子公司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税率××,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 (3)二层间接抵免:

①取得××国家或地区子公司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税率××,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

②取得××国家或地区子公司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税率××,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 (4)三层间接抵免:

①取得××国家或地区子公司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税率××,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

②取得××国家或地区子公司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税率××,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 (5)四层间接抵免:

①取得××国家或地区子公司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税率××,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

②取得××国家或地区子公司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元,预提税率××,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 2.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鉴证确认金额合计××元,具体

数据如下: (1)直接抵免:

①××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元,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弥补以前亏损××元,免税所得××元,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元,可弥补境内亏损××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

②××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元,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弥补以前亏损××元,免税所得××元,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元,可弥补境内亏损××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

③××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元,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弥补以前亏损××元,免税所得××元,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元,可弥补境内亏损××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

④××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元,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弥补以前亏损××元,免税所得××元,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元,可弥补境内亏损××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 (2)间接抵免:

①××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元,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弥补以前亏损××元,免税所得××元,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元,可弥补境内亏损××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

②××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元,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弥补以前亏损××元,免税所得××元,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元,可弥补境内亏损××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

③××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元,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弥补以前亏损××元,免税所得××元,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元,可弥补境内亏损××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

④××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元,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元,弥补以前亏损××元,免税所得××元,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元,可弥补境内亏损××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 3.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本年直接抵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鉴证确认金

额合计××元,具体数据如下:

(1)××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元,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元,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元,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不含本年)××元,本年可抵免以前所得税额××元,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含本年)××元;

(2)××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元,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元,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元,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不含本年)××元,本年可抵免以前所得税额××元,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含本年)××元;

(3)××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元,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元,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元,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不含本年)××元,本年可抵免以前所得税额××元,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含本年)××元;

(4)××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元,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元,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元,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不含本年)××元,本年可抵免以前所得税额××元,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含本年)××元。

4.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本年间接抵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鉴证确认金额合计××元,具体数据如下:

(1)××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元,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元;

(2)××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元,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元;

(3)××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元,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元;

(4)××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元,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元,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元。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的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的数据来源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的鉴证结果如下:

1.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期末“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1)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期末“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衍生金融工具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期末“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期末“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期末“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1)交易性金融负债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期末“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衍生金融工具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期末“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期末“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投资性房地产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期末“账载金额”(公允价值)为××元,计税基础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表的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数据来源于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表》,具体数据如下:

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元;

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元; 本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元;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为××元; 税收规定的扣除率为15%;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元;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为××元; 本年结转以后扣除额为××元; 以前累计结转扣除额为××元; 本年扣除的以前结转额为××元; 累计结转以后扣除额为××元。

(七)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 1.固定资产折旧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固定资产折旧,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固定资产折旧的数据来源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结果如下:

(1)房屋建筑物,根据会计本期折旧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折旧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

×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根据会计本期折旧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折旧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根据会计本期折旧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折旧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根据会计本期折旧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折旧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5)电子设备,根据会计本期折旧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折旧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生产性生物资产摊销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数据来源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结果如下:

(1)林木类,根据会计本期摊销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摊销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蓄类,根据会计本期摊销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摊销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无形资产摊销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无形资产摊销,根据会计本期摊销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摊销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无形资产摊销的数据来源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结果。

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数据来源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结果如下: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根据会计本期摊销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摊销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租入固定资产的的改建支出,根据会计本期摊销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摊销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根据会计本期摊销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摊销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根据会计本期摊销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摊销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5. 油气勘探投资摊销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油气勘探投资,根据会计本期摊销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摊销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油气勘探投资的数据来源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结果。

6. 油气开发投资摊销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油气开发投资摊销,根据会计本期摊销额确认账载金额为××元,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摊销额确认税收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油气开发投资摊销的数据来源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鉴证结果。

(八)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的鉴证 会计制度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调增金额为××

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准备金调整项目的数据来源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的鉴证结果如下:

1.坏(呆)账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调增金额为××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 2.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调增金额为××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调增金额为××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调增金额为××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调增金额为××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 6.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调增金额为××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

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调增金额为××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 8.商誉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调增金额为××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 9.贷款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调增金额为××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 10.矿区权益减值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调增金额为××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 11.其他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调增金额为××元,鉴证调减金额为××元。

会计准则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附表三的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准备金调整项目的数据来源附表十《资产

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的鉴证结果如下:

1.坏(呆)账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2.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3.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6.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7.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8.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9.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10.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11.商誉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12.贷款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13.矿区权益减值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14.其他期初余额为××元,本期转回额为××元,本期计提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九)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鉴证 1. 长期股权初始投资的鉴证

经鉴证,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元,在附表三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调减金额中进行反映。被鉴证单位××长期股权初始投资成本的具体数据如下:

(1)××被投资企业,期初投资额××元,本增加投资额××元,本减少投资额××元,初始投资成本××元,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元;

(2)××被投资企业,期初投资额××元,本增加投资额××元,本减少投资额××元,初始投资成本××元,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元;

(3)××被投资企业,期初投资额××元,本增加投资额××元,本减少投资额××元,初始投资成本××元,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元;

(4)××被投资企业,期初投资额××元,本增加投资额××元,本年

度减少投资额××元,初始投资成本××元,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元。

2.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鉴证

(1)会计投资损益和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ד投资收益”账户记录的权益法核算的会计投资损益××元,成本法核算的会计投资损益××元,税收确认的免税股息红利××元,税收确认的全额征税的股息红利××元,具体数据如下:

①××被投资企业权益法核算会计投资收益金额为××元,成本法核算的会计投资损益××元,税收确认的免税股息红利××元,税收确认的全额征税的股息红利××元;

②××被投资企业权益法核算会计投资收益金额为××元,成本法核算的会计投资损益××元,税收确认的免税股息红利××元,税收确认的全额征税的股息红利××元;

③××被投资企业权益法核算会计投资收益金额为××元,成本法核算的会计投资损益××元,税收确认的免税股息红利××元,税收确认的全额征税的股息红利××元;

④××被投资企业权益法核算会计投资收益金额为××元,成本法核算的会计投资损益××元,税收确认的免税股息红利××元,税收确认的全额征税的股息红利××元。

(2)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调整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根据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7列填报附表三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鉴证确认会计投资收益金额为××元,会计投资损失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调整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2008根据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0列填报附表三第19行“其他”,鉴证确认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金额为××元,投资损失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增金额为××元,鉴证确认调减金额为××元。

3.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所得(损失)的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所得(损失),会计与税收差异金额为××元,该金额填入附表三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填写附表十一)”纳税调增金额××元,纳税调减金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投资转让收入××元;

(1)××被投资企业投资转让收入××元,投资转让相关税费××元,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元,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元;

(2)××被投资企业投资转让收入××元,投资转让相关税费××元,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元,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元;

(3)××被投资企业投资转让收入××元,投资转让相关税费××元,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元,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元;

(4)××被投资企业投资转让收入××元,投资转让相关税费××元,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元,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元。 4.投资损失补充资料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以前结转在本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元,具体数据如下:

(1)第一年:××税收确认的当年投资所得金额××元,当结转金额××元,已弥补金额××元,待弥补金额××元,本弥补金额××元,结转以后待弥补金额××元;

(2)第二年:××税收确认的当年投资所得金额××元,当结转金额××元,已弥补金额××元,待弥补金额××元,本弥补金额××元,结转以后待弥补金额××元;

(3)第三年:××税收确认的当年投资所得金额××元,当结转金额××元,已弥补金额××元,待弥补金额××元,本弥补金额××元,结

转以后待弥补金额××元;

(4)第四年:××税收确认的当年投资所得金额××元,当结转金额××元,已弥补金额××元,待弥补金额××元,本弥补金额××元,结转以后待弥补金额××元;

(5)第五年:××税收确认的当年投资所得金额××元,当结转金额××元,已弥补金额××元,待弥补金额××元,本弥补金额××元,结转以后待弥补金额××元;

(6)在本一次性扣除的第一年结转待弥补金额××元。

5.经鉴证被鉴证单位2008,应根据附表十一第16列,投资转让所得(损失)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元和以前结转在本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元的合计数,为正数时,确认为附表三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为负数时,确认为第三列调增金额的合计数,鉴证确认附表三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

(十)纳税调整后所得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元,计算过程如下:利润总额××元+纳税调整增加额××元-纳税调整减少额××元+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元=××元。

(十一)应纳税所得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元,计算过程如下:纳税调整后所得××元-弥补以前亏损××元=××元。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鉴证

(一)税率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适用的税率为××。

(二)应纳所得税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应纳所得税额为××元,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元×税率=××元。

(三)减免所得税额

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三)税收优惠明细表的鉴证”。

(四)抵免所得税额

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三)税收优惠明细表的鉴证”。

(五)应纳税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应纳税额为××元,计算过程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元—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元。

(六)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四)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鉴证”。

(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见应纳税所得额计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鉴证中的“

(四)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鉴证”。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元,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额××元+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元。

(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1.第一季度:本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2.第二季度:本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3.第三季度:本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其中:汇总纳税的

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4.第四季度:本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十)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元,计算过程如下: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元。

四、附列资料

(一)以前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以前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元,并在本纳税抵缴的所得税额××元;

(二)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1.以前纳税损益调整税款××元,在本纳税入库所得税额××元; 2.上一纳税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元,在本纳税入库所得税额××元;

3.上一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款××元,在本纳税入库所得税额××元。

第四部分 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部分 纳税单位对鉴证事项的意见

被鉴证单位对以上鉴证结论及鉴证事项说明无异议,在此处加盖公章。

委托单位盖章:

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所长:(签名、盖章)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 电话:×× 地址:××

日期:××年××月××日

第9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附件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_____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持有重大

1 异议,经反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2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2)成本费用审核表 (3)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审核表 (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审核表 (6)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审核表 (8)捐赠支出审核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审核表 (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审核表 (11)广告费支出审核表

(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3)资产折旧、摊销审核表 (14)坏帐损失审核表 (15)呆帐准备计提审核表 (16)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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