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水土园区

2023-05-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两江新区水土园区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简介

2010年6月18日,重庆两江新区正式挂牌成立,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位于两江新区水复生态产业功能区板块,规划区域面积约115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79平方公里,工业用地20平方公里,综合用地42平方公里,其他各类用地17平方公里,目前已完成平场约2平方公里。

随着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的不断发展,各项优势也越来越明显:

一、区位优势

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位于北碚区水土镇、复兴镇,东临龙王洞山,西靠中梁山,南临嘉陵江,北靠中国花木之乡—静观镇,地势整体平坦,浅丘点缀,享有优越的地理条件。

二、交通优势

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交通优势显著,与拟建的重庆会展中心和蔡家组团相邻,距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约10公里、都市中心22公里、北碚火车站8公里、寸滩港20公里,路接国道212线和渝武高速,在建的遂渝高速铁路、重庆中环线、轨道交通15号线和拟建的水土嘉陵江大桥等交织形成未来的立体交通网络。

三、基础条件

1、道路工程:已建大兴路及欣鑫大道与在建的横一路、黑水滩路以及拟建的万兴路、悦复大道构成了组团“三横三纵”的骨干路网。

2、给排水工程:规划26万吨/日的水厂一座,一期实施5万吨/日、2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一座,一期实施3万吨/日。

3、电力工程:已建成550KV变电站一座,规划220KV变电站2座、110KV变电站7座。其中220KV新农变电站和110KV书院变电站已开工建设。

4、燃气工程:已建成供气量200万方/日的配气站一座。

5、通讯、宽带网络将全面覆盖。

6、拟建50万㎡经济适用房,一期 12.5万㎡正在建设。

7、已开工建设5万㎡标准厂房。

四、招商引资

截止2010年6月,共引进方正集团、英国诺实和台湾统一等企业17家,其中6家外资企业,预计投入310亿元,其中外资31.1亿美元,全部达产后将实现年产值569亿元。目前,已启动建设3家,意向入驻企业达30多家。

随着两江新区挂牌成立,给水土、复兴片区这块宝地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将是两江新区未来城乡空间发展的重点地区,将与两江新区一起腾飞。

第2篇:重庆两江新区初中学校招生划片范围

初级中学简称初中,初中是中学阶段的初级阶段,初级中学一般是指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学,是向高级中学过渡的一个阶段,属于中等教育的范畴。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重庆两江新区初中学校招生划片范围,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星湖学校

以照母山、金山大道、平祥路、兰海高速为界。包括协信星都会、恒大照母山(含翡翠华庭、御景半岛、山水城)、龙湖新照母山、融创凡尔赛(含凡尔赛花园、领馆)、东原(含东原星樾、湖山樾)、康田蔚蓝海、龙湖舜山府等小区。

二、竹林实验学校

招生办法(七年级)

1、招生计划

七年级计划招生9个班,预计招生450人。

2、招生范围

竹林实验学校小学部、康庄美地小学、康庄美地第二小学校招生范围为基础。包括(金竹苑、银竹苑、江与城、天元道、天骄公园、楠竹苑、慈竹苑、水竹苑、商业中心、页岩村、康庄美地A、B、C、D、E区)。

三、星光学校

1、水晶郦城校区

龙湖水晶郦城、龙湖西苑、龙湖香樟林、枫林秀水、财富中心、劲力五星城、尚源印象、北岸新洲、九龙湖畔、创业公寓、欧瑞蓝爵公馆。

2、礼嘉校区

龙湖悠山小筑、悠山香庭、悠山庭院、悠山时光、悠山郡。

3、要求:

现场提交资料后,学校会根据地址核查是否实际居住,并请家长提供2019年5、6月份的.水电气缴费收据原件。

四、金渝学校

1、金渝学校:复地、金山名都、尚岭花园、保利高尔夫花园、保利高尔夫公馆共5个小区。

2、逸翠小学(金渝学校分校):绿地翠谷、逸翠庄园、保利高尔夫华庭、保利高尔夫豪园

五、人和实验学校

以人兴路、龙寿路、万年路、金开大道和金山大道为界。包括龙寿路608-1015号区间的单号、龙寿路1016号及以上的还建房小区、和睦路,协信柠檬郡、协信TOWN,棕榈泉、加新沁园、天湖美镇、东方王榭、东方雅郡、协信春山台等小区。

第3篇: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相关部门,辖区各医疗机构: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切实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渝办发﹝2011﹞

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两江新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两江新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切实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

2 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及《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渝办发〔201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均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客观公正、调解优先、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两江新区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由各街道及区财政局、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区公安分局、区社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置工作。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在区社发局,由区社发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

3 主任。

第六条 区社发局应依法履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督促医疗机构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预案,指导医疗机构自行处置一般性医疗纠纷,协调处置重大医疗纠纷。

第七条 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调解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应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健全内部保卫机制,配备保卫人员,落实防范措施;及时、依法制止各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区信访办在办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信访案件时,应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处理途径与理性的方式反映和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条 医疗纠纷调解属于人民调解,由区财政局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各街道应积极做好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接访、劝导工作,协助两江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设立两江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

4 下简称医调委),是独立于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公益性、专业性自治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三条 医调委负责聘请一定数量的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道、品行良好、经验丰富、具有法律或医学专业知识的人民调解员。

第十四条 医调委按照功能适用、交通便利、独立办公的原则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 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与区社发局负责指导医调委组建由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家咨询。

第十六条 医调委对全区医疗纠纷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四)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六)向相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等有关规定,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处理一般性医疗纠纷;配合医调委做好医疗纠纷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区社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

6 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按法定方式和途径表达诉求;

(五)按规定将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家属有权复印或复制其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

7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抢夺病历、围攻医务人员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第四章 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社发局应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时限、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由医疗机构自行处置的一般性医疗纠纷,在每月25-30日向区社发局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即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在2小时内向区社发局、所在街道值班室报告,且在处置完毕后及时向区社发局提交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一)停尸闹丧,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在医疗机构摆花圈、设灵堂、拉横幅,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的;

(三)堵塞正常就医通道,抢夺、损毁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故意歪曲、扩大、传播事实,误导不明真相

8 群众参与或唆使(邀请)社会人员参与医闹的;

(六)其他因医疗纠纷导致严重影响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其主要负责人为医疗纠纷处置第一责任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主动与患方进行沟通,认真听取患方诉求;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并将会诊处理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咨询和疑问;积极做好医患纠纷的化解工作。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封存后的资料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患方提出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及时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冰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的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四)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 1.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9 2. 向医调委申请人民调解;

3. 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调解处置医疗纠纷相关录像、录音、会议记录、调解协议等资料,保存时间至少1年。对重大医疗纠纷应当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全,特别是职业医闹的录像和录音证据,以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区社发局在接到发生扰乱医疗秩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及时向联席会报告有关情况;

(三)对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法对医疗机构及其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引起的治安警情后,应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核实情况;

(二)开展教育疏导与法律、法规宣传,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防止事态扩大;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10 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

(五)依法处对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医调委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双方意愿,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一条 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社发局申请行政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已经医调委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非法行医等引起的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医疗纠纷。

11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如属正当理由应当予以更换;

(二)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指定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报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区社发局备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医调委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经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十六条 医调委应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不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

12 长的期限,但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报案,并如实向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调查核实。

医调委制作的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社发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未制订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区社发局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七)未按正规渠道解决医疗纠纷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越权、擅自做出赔偿或补偿决定,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患者或其近亲属及有关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违规的,由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由区监察室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委托代理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医闹,是指发生医疗纠纷的患

14 方或患方雇佣(邀请)的人员采取非法方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以达到索取高额赔偿或其它目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4篇:两江新区经济状况及金融机构情况分析

两江新区承东启西,沟通南北,处于中国版图几何中心,位于重庆主城区长江以北、嘉陵江以东,包括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3个行政区部分区域和北部新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规划总面积1200 km2,其中可建设用地550 km2,新开发用地面积400 km2,常住人口160万人。长江、嘉陵江“两江绕山城”,明月山、铜锣山、龙王洞山、中梁山“四山烘三台”,山地、水域和生态面积超过1/2。作为内陆地区开发开放的前沿和核心区,两江新区能够集聚辐射重庆乃至中西部广袤的土地。

一、区位优势和发展目标

两江新区作为中国发展战略转型的重要突破口,不但是中国开发开放大战略的重大步骤,更是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要载体,肩负着探索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和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重大使命,堪称新十年西部大开发的开篇之作。改革的空间很大,发展的空间很大。

欲图西部,必先抢占两江。两江新区的要素市场建设和服务中西部的综合功能建设将充分发挥聚集辐射作用,以最具聚辐能力的城市功能成为西三角的极核。仅仅在金融业方面,就有全国要素市场:OTC,土地交易中心,联合产权交易所,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离岸金融中心,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等。将拉动“成渝经济带”制造业年均增长提高10个百分点,工业年均增长提高5个百分点;云南和贵州水电、矿产等能源产业年均增长提高5个百分点;湖南、湖北、陕西、广西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年均增长提高5个百分点。

根据市政府通过的《重庆两江新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两江新区将重点实施五大战略举措:

一、 是打造“大产业”,建设内陆高端产业的核心集聚区。围绕建设内陆地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战略定位,整合要素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业高端化、高质化、集群化、绿色化,打造“862”核心产业体系。到201

5年,工业总产值达到6000亿元以上,云计算服务收入达到500亿元,金融业增加值达到300亿元以上,物流业营业收入3000亿元以上,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3%以上。到2020年,实现GDP 6000亿元,工业总产值10000亿元,10年“再造一个重庆工业”、“再造一个重庆经济”,建成功能现代、产业高端、总部集聚、生态宜居,具有国际影响力和我国内陆开放示范效应的新区。

二是构建“大城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区。打造一批具有地标意义的建筑群,形成与解放碑中央商务区并肩的国际商务新中心。重点推进观音桥、龙溪、两路等地区旧城改造,加快江北嘴、礼嘉、悦来等城市商业新中心建设,完善龙盛、蔡家-水土、北部新区等工业集聚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建设西部一流的国际化城市。

三是汇集“大人群”,建设民生幸福的宜居新区。坚持民生导向的开发之路,按照“规划先行、同步建设,高端引领、门类齐全,均衡布局、便民利民”原则,高标准规划建设新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就业、社保、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公共服务体系。

四是实施“大开放”,建设内陆开放的枢纽门户。加强新区对内开放和区域合作,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建设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枢纽门户,把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建成国家重要的保税物流基地、加工贸易基地和服务贸易集聚区,培育和打造专业交易市场、国际博览展销及“两江论坛”等国际交流品牌。瞄准全球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引进世界级大项目,集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结算、服务机构。到2015年,进出口总额达到400亿美元;利用外资和内资累计分别达到200亿美元和5500亿元;入驻世界500强120家以上,集聚外资金融机构100家以上,离岸结算额超过1000亿美元。

五是创立“先行区”,领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发挥先行先试优势,统筹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率先突破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改革开放的“深水区”,构建与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二、经济发展总体状况和核心区域情况

两江新区自2010年挂牌以来,经济高速成长, 2012年上半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25.13亿元,几乎相当于新区成立前三个行政区当年的经济总量,同比增长18.4%,比一季度加快1.6个百分点,超过全国10.6个百分点,超过全市4.4个百分点。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6.3%,增速比一季度提高6.9个百分点。出口爆发式增长,上半年进出口总额91.33亿美元,占全市36.5%,同比增长2.6倍,增速是一季度的2.4倍,是上年同期6.4倍。

两江新区的核心区域之一江北区,2011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500亿元,达到516.5亿元,增长17.3%,连续5年增速超过17%;地方财政收入达70.0亿元,总额继续居主城第一;商品销售总额达到2071亿元,绝对额位居全市第一;利用内资415.6亿元,内资总额连续两年全市第一。

特别是该区第三产业发展迅猛,2011年全年实现增加值337.5亿元,增长18.8%,第三产业增速在主城九区中名列第一,全区一二三产业增加值之比为0.5:34.2:65.3。从三次产业看,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2.5亿元,增长-19.8%;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176.5亿元,增长15.6%,对全区经济增长贡献率为34.8%,拉动全区经济增长6.0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增加值147.4亿元,占全区GDP总量的28.5%,对全区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7.7%,拉动全区经济增长4.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337.5亿元,增长18.8%,对全区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66.0%,拉动全区经济增长11.4个百分点,其中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125.5亿元,增长21.4%,对全区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31.8%,拉动全区经济增长5.5个百分点, 金融业增加值77.8亿元,增长51.6%,对全区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15.0%,拉动全区经济增长2.6个百分点。

两江新区另一核心区域渝北区,经济总量跃居全市各区(县)第一位。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67.8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5.3%。地区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1.42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482.14亿元,增长15.9%;第三产业增加值264.31亿元,增长15.3%。第二产业优势进一步突显,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2.8%,比上年增加3.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4.4%,比上年下降3.4个百分点。

渝北区历年地区生产总值

三、金融产业状况

金融业是两江新区重点产业布局之一,是重庆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实现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两江新区将成为重庆承接东部沿海产业转移、发展离岸结算市场的重要载体,是新时期重庆打造金融开放高地的助推器,对缩小东西部区域金融差距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两江新区已逐渐成为重庆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总部机构和创新型机构集聚的地方。目前,在渝金融机构中,大多数银行已在两江新区内设有网点,两江新区辖内创新型金融机构已达近200家。在发展最快的几类新型金融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共51家,占全市的32.28%;融资担保公司49家,占全市的34.75%;股权投资企业93家,占全市的65.49%。两江新区已形成或正在形成“一核辐射,三点支撑”的金融发展目标。

“一核辐射”,是指占地5平方公里的江北嘴金融核心区,已成为金融总部机构集聚的高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农商行、西南证券、重庆银行、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公司等20余家金融机构的区域总部落户江北嘴,江北嘴金融核心区已成为重庆金融机构新一轮发展建设的高地。

“三点支撑”,是指建设三个金融集聚区成为推动两江建设和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支撑。

目前北部新区已初步在两江幸福广场周边形成了以进出口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富滇银行、大连银行、汉口银行等重庆区域总部等为代表的金融集聚区,另规划在悦来建设面向专业中介机构的新兴金融中心,建设成为集金融研发、金融行政、金融支付结算和科技保险、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专业金融流程服务外包机构等的金融服务业聚集区,初步选址在悦来中心区北部,两路地区的南侧,位于嘉陵知识城的核心,规划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

龙盛先进制造业园区规划建设成为风险资本、产业投资、融资担保、投贷联动、小额贷款、金融数据、村镇银行、社区银行、金融后台机构发展的示范点和承接点;

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规划建设成为离岸金融和贸易金融发展的突破点。

两江新区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6月30日末,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4142.00亿元,比年初增加652.09亿元,同比多增60.32亿元,占全市新增存款的32.7%,同比增长27.6%,不良率仅为0.14%;贷款余额4822.27亿元,比年初增加698.77亿元,同比多增222.39亿元,占全市新增贷款的52.7%,同比增长31.7%,金融机构存贷比116.4%;辖内小贷公司已累计发放贷款325.21亿元,贷款余额101.89亿元;担保公司在保余额332.85亿元,本年内担保发生额达165.09亿元;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余额达350.63亿元,年内新增融资租赁资产65.52亿元。

金融业对经济贡献稳步提高。2012年1-6月,两江新区金融业实现增加值共计48.53亿元,同比增长28.2%,比一季度提高了7.6个百分点,高于全市平均水平8.4个百分点。

两江新区核心区域江北区,年末驻区金融分、支机构达160家,其中金融租赁、基金、期货、小额贷款、担保等新型金融机构突破70家,年末驻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2038.5亿元,比年初增长45.3%,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421.7亿元,比年初增长26.8%;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2734.3亿元,比年初增长31.2%。金融业实现增加值77.8亿元,增长51.6%,增幅居各行业之首,占全区GDP总量的比重达到15.1%,接近浦东新区2007年17%的水平。金融业对全区GDP增长的贡献率达15%,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5.1%,成为江北区第三大支柱行业。

另一核心区域渝北区,2011年全区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563.45亿元,比年初增长了31.3%,其中个人存款余额504.09亿元,增长25.8%。年末贷款余额1400.54亿元,增长44.3%,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040.96亿元,增长32.1%。

第5篇: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1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努力把重庆两江新区建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打造“人才高地”,现就重庆两江新区引进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安居政策

第一条

结合两江新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在优先保障各类创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同时,为高层次人才打造100万平方米“专家公寓”。高层次人才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最高每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条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并建设适应两江新区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逐步引入全市、全国乃至全球优质教育资源,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两江新区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在部分学校设立国际班或建立国际学校,做大做强国际教育开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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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在两江新区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积极帮助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推荐就业。

第二章 科研政策

第四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建设。对新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院士人数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鼓励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组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工作站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情况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大胆实施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并经两江新区审核确认的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并获国家及国家部委、重庆市科技计划资助的,予以不低于国家、重庆市拨款50%的配套资金支持。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30%的资助。

第六条

帮助挖掘和拓展产品市场空间。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产品或服务的,优先列入两江新区采购使用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使用。

第三章 创业政策

第七条

设立科技人才创业园(创新创业城),搭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孵化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到两江新区创业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和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培训实作、研发(二次开发)中试、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科技保险,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6+3”产业战略布局,推进“一心四带八基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平台。

第八条

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项目来两江新区创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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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贷款利息,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可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培训政策

第九条

每年资助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技术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实效,给予不低于培训费用60%的资助。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参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考察学习、远程教育、进修深造等创造条件。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在一年内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1次研修津贴。学术类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津贴为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的,津贴为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津贴为3000元。进修类津贴: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在国外进修的,津贴为1万元;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的,津贴为5000元。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有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和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最高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四尊重”、“四不唯”方针,鼓励专利、发明、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探索推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创新业绩考评、人才评价机制。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科技项目、参加人才项目评选。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给予重奖。对获国家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章 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重庆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前5年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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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合理数量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科研用品,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高层次留学人员和海外科技专家到两江新区工作,进口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

对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

第十七条

结合重庆国际医疗中心建设,积极培育优质医疗资源,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就诊需求。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或服务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每年组织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市外疗养或学术休假。

第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意外救助机制,在高层次人才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挫折时,由有关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特殊救助帮扶。

第二十条

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优先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法律咨询、法务代理、纠纷维权等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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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等。吸引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人才交流服务、人才实训鉴定等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人才招聘、档案托管、用工登记、就业培训以及人事代理、人才派遣、薪酬设计、人才猎头等业务,为企业和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两江新区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由各行政区、各功能区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引进重点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或重大人才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相关政策与重庆市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一类政策优惠。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6篇:两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落户两江新区

2月12日,科技部正式授牌重庆两江新区为“国家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国家功能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同时,重庆市科委与两江新区签订了“1+3”合作协议,促进两江新区打造长江上游科技创新中心,推进其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作为国家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两江新区今后将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开发、产业化和试点示范为重点建设内容,推动园区建设国际先进的新能源汽车研发总部、国内最好的测试评价中心、整车制造核心区、西部汽车产业资讯高地、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推进大型整车企业引进、创新服务体系、交通物联网、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等工作的进行。预计到2020年,两江新区新能源汽车将达到年产150万辆的生产能力,成为国内重要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作为国家功能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今后,两江新区将以仪器仪表、电子信息、LED、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功能材料产业发展为主要内容,重点打造高环境适应性特种合金、智能材料与器件、光电材料与器件、传感器敏感材料、金属复合电子功能材料、节能环保材料等产业,推动产学研合作,建设国内最大的功能材料研发总部集中区,功能材料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创新人才培育基地,以及国内领先的功能材料性能测试评价中心和产业资讯高地。

为推动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建设和发展,重庆市科委与两江新区管委会签订了“1+3”战略合作协议,还分别与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蔡家组团、北部新区签署了共建交通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新材料产业基地、创新医药孵化产业基地三个协议。双方的合作将重点围绕数据处理及信息服务外包、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示范区,以及科技创新高地、人才高地、科技体制机制创新、部市共建5个方面推进。力争到2015年,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达到总数的40%以上,科技创新实力达到西部领先水平,科技资源聚集度占到全市50%以上。

《科技日报》

湘潭高新区电动汽车产业孵化取得新突破

元月,湘电莱特电气公司入驻火炬园,正式启动其电动汽车核心部件非晶金属材料永磁电动机和发电机及控制器的研发、生产项目。

为把该项目留在火炬园,创业中心与招商局通力合作。一方面,为该项目量身定制了一套孵化扶持政策和措施,包括厂房改造、研发投入补贴、人才激励等:另一方面,对项目可行性及发展潜力进行了深入调研,确保项目成功率和投资回收率。并多措并举,解决项目方提出的问题,成动引进项目。

湘电莱特电气公司由湘潭电机股份公司和美国莱特工程技术公司合资组建,总投资2.1亿元,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湘潭电机股份公司占股55%,美国莱特公司占股45%,公司投产后第一年产值就会突破8000万。

众所周知,湘电股份具备电机驱动技术的深原基础和电动汽车整车匹配集成技术的丰富经验积累,湘电品牌在国内有很强的影响力:美国莱特工程技术公司在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和电气控制总成等技术方面拥有独特并领先的技术,其驱动电机是一种具备多项发明专利技术的新型非晶态电机,可在中小电机领域推广应用,能给电机行业带来革命性的改变,前景非常广阔。湘电莱特电气公司的主打产品将配套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大大提升湘电在国内电机驱动市场的占有率,奠定湘电在电动客车和电动特种车生产上的基础优势。

目前,火炬园内还有格林新能源、风华新能源等优秀的磷酸铁锂动力电池企业、以及在牵引变频器领域拥有全套自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心澄电气公司等,而湘电莱特公司的进驻,使火炬园在电动汽车的电机与控制系统、牵引变频器、储能电池等几大关键零部件产业上实现资源聚集,火炬园电动汽车产业的孵化效益指日可待。

湘潭高新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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