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

2022-10-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渣土运输车辆管理

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平台项目管理

摘要:采用世界最先进的RFID(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简称为RFID)射频电子识别技术,建立一个能对环卫系统清扫车、洒水车和其他有监管要求的车辆进行有效监控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有效提高对该类车辆的综合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合理运用调配资源。

关键词:运输;识别技术;监管

利用RFID射频电子识别技术,及时读取存储相关业务数据,自动核对环卫车辆任务及行车路线,加强环卫车辆及相关人员及业务监管,加速作业过程;通过后台联网数据库系统和业务功能数据分析软件,控制环卫车辆的行径路线和时间,监视整个环卫车辆作业过程,确保相关任务按时完成;通过RFID业务管理系统,自动业务数据比对,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减少失误;依靠RFID完善的安全可靠技术,提高环卫业务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依托环卫现有业务操作系统,共享车辆人员相关数据,留出监管系统接口,便于市容环卫管理系统的整体集成。

1 项目的实施将实现如下三大目标

第一、对所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产生点、中转点和处置点的全程实时监管、定点摄像监控,控制滴、漏、撒,禁止中途卸载,确保车辆按指定线路将全部渣土运至目的地点。

第二、对所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RFID电子身份绑定(防拆卸),并最终实现“终点支付”。从源头上杜绝无证黑车、借证套牌车辆的违法运营行为。计划逐步对建设项目的建筑渣土处置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先处置后付款,按约定方式、以RFID所记录的运输信息,按实际处置数量进行结算。

第三、产生点、中转点和处置点的摄录像,可以确保对违章违法渣土运输车辆的执法有据可查。通过对车辆在各点进行的拍照或摄像,可以对车辆不洁、超高超载、未密闭化等各类违章行为进行监管。

同时,本项目实施后所获取的大量运营数据,将为宁波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平台提供丰富的分析数据。

2 项目实施周期

本项目实施周期共需约9个月,分三个阶段实施,每阶段约三个月(系统联调完成后,还将试运行6个月):

第一阶段,从项目招标完成,中标单位进场实施开始,到今年12月底。主要完成如下工作:

硬件部分

1)车载RFID电子标签安装及车辆信息初始化;

2)信息中心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安装;

3)监控中心装修及设备安装;

4)10个渣土处置(中转)点固定读卡器、视频摄录设施安装。

软件部分

1)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

2)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系统开发;

3)RFID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开发;

4)产生点、中转点、处置点管理系统开发;

5)其余软件的“系统分析与架构规划”。

第二阶段,2011年1月始,到2011年3月底。主要完成如下工作:

硬件部分

1)信息中心、监控中心设备联调及网络访问性能综合测试,与运营商的通讯测试;

2)10个处置(中转点)读卡器、摄录设备联调测试。

软件部分

1)3G视频、GPRS数据联动管理系统开发;

2)数据交换系统开发;

3)巡查监管系统开发。

第三阶段,2011年4月始,到2011年7月初。主要完成如下工作:

1)软件测试、流程优化、BUG修订;

2)80台固定读卡器(各个建筑工地)陆续安装完毕;

3)软硬件综合联合调试;

4)系统测试运行、修正;

5)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培训。

3 项目总投资预算

本项目一次性总投资3,299,630.00元,本项目实施完毕后,年度所需的运维费约:60万元。

4 项目实施涉及的单位或部门

4.1 项目组织单位

1)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4.2 项目实施单位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4.3 项目施工(承担)单位

浙江迈新科技有限公司

5 项目技术方案

5.1 项目拓扑图

图1为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拓扑示意图。

5.2 项目采用的技术路线综述

如前节图示,本项目主要由5个部分组成:

1)车载RFID电子标签;

2)移动或固定式读卡器;

3)中转点、处置点摄录像装置;

4)信息中心机房网络及服务器、存储、数据库等后台设备;

5)监控中心管理指挥系统。

市市容环卫处管理人员,各区(园区)城管部门有关人员,各建筑渣土运输经营管理企业信息员等,借助互联网并租用运营商的GPRS、光纤网络以及第三方GPS平台(含电子地图),通过《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平台系统》软件,实现实时、全方位、全线路的渣土运输车辆的监控、统计、查阅管理。

5.3 软件技术架构及体系

考虑到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面向对象的区域性及分散性,为了提高系统性能和更好的实现数据共享,系统使用混合模式开发(B/S+C/S模式) ,即:系统中仅需要在内部完成且数据保密要求较高的RFID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发放RFID卡、数据初始化等)使用C/S客户端形式;而其它通过互联网实现数据访问的系统则采用B/S开发,如各区(园区)城管部门的信息查询模块等。

系统建立在微软产品体系之上,采用SQL SERVER2008数据库,以.NET系列开发工具编程,服务器采用Windows NT2000/2003/2008系列操作系统,用户端运行在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系列操作系统平台上。

考虑到机房设备统一放置在市信息中心的数据中心机房,安全和备份采用与数据中心机房现有的VERITAS备份软件。

5.4 硬件设备各子系统功能介绍

5.4.1 车载RFID电子标签与读卡器

给每一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安装防拆卸有源RFID电子标签,并对该卡录入本车辆有关信息(如:车型、司机姓名、车牌号、荷载量、所属企业等),然后在需要监管的场所安装RFID读卡器(固定场所可以用固定式读卡器,临时场所可以用手持式读卡器),每一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到达或离开的时间等信息就会自动被读取,并通过读卡器内置的GPRS模块同步传输到后台服务器,监管中心提取现场和出发地信息进行对比,立即可以发现车辆是否被中途掉包、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等。考虑到现场无人情况的出现,系统支持无人值守,车辆路过时自动触发固定式RFID读卡器进行读卡。

5.4.2 摄录像装置

由触发装置、摄像装置、数字录像机等组成。

车辆经过摄录点时,由预埋的地感线圈或固定式读卡器感应到后,自动启动拍照摄像系统,完成对经过该处车辆的拍照和固定时间段(约5秒钟)的摄像取证,所拍照片和摄录的录像数据以车辆的“RFID卡号+启动拍摄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各取两位数)”为文件名储存到硬盘录像机内。

数字硬盘录像机的硬盘容量,以足够存储一个月的照相录像数据为标准。

5.4.3 数据传输平台选择

根据宁波市各区(园区)卸载点的环境要求和电信运营商的沟通协商,确定在10个渣土卸载点由运营商敷设光纤链路到卸载终端点位。并保证提供各个卸载点设备是在同一网段工作,网络对端和宁波市信息数据中心硬盘录像机以及服务器之间保持实时链路通讯。

5.4.4 机房设备

根据立项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不单独设立机房。所有网络、存储、服务器、数据库及安全设备等均托管在信息中心数据机房内。

5.4.5 监控指挥中心设备

监控指挥中心主要承担如下功能:

1)实时监看渣土车辆运行轨迹;

2)回放比对违章车辆的原始摄录拍照数据;

3)处理制作违章车辆的行政巡查通知书。

等等。中心建设包含如下主要设备和内容:

基础装修,含:静电地板铺设、精密空调安装、监视墙安装以及UPS系统采购等。

网络交换机,实现市市容环卫处内部各部门之间,市市容环卫处管理网络系统与市信息中心数据机房网络之间的访问、联接。

VPN主机,在INTERNET上实现市市容环卫处与各区(园区)城管部门、各建筑渣土经营服务企业之间的内部虚拟网环境。

高性能图形处理工作站,用于查阅、回放、制作或处理视频(图片)信息。

大液晶电视屏,实时监看车辆在电子地图上的GPS运行轨迹;案件论证处理时,有关人员集体查看回放的图像或视频等。

6 第三方平台及软件功能介绍

6.1 GPS平台

系统采用宁波市测绘院电子地图系统,在已组建的宁波市建筑垃圾GPS平台上,实现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运行路线的实时监管。

该系统目前已经在市市容环卫处内部试运行,效果良好。

6.2 系统软件

1)数据库系统:Microsoft SQL-Server 2008,1套。

2)服务器操作系统:Microsoft Windows NT 2008,3套。

3)客户端操作系统:Microsoft Windows 7/Windows XP,2套。

4)数据备份系统:Veritas(含4个文件备份模块,1个SQL数据库备份模块),1套。

5)视频录像处理系统:视频处理软件(国产),1套。

6.3 应用软件功能模块

《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项目》中的应用软件,由以下子系统及功能模块组成(如图2所示)。

各系统模块功能说明:

6.3.1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

1)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数据库管理模块

该模块负责对各区(县)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形成统一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数据库。系统采用分级授权管理,各区(县)级城管部门可对自己辖区的企业库信息进行查询、维护和管理,市级城管部门可对全市的企业数据库进行查询、维护和管理。

2)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模块

该模块负责对建筑渣土经营服务企业上报的车辆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通过在车辆上安装RFID设备,并将车辆信息和RFID设备进行绑定,使车辆在系统中获得唯一的身份信息。

3)载点、中转(卸)点信息管理模块

载点、中转(卸)点信息管理模块的功能主要是将全市的建筑工地和卸点的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形成统一的载点和卸点数据库,相关工作人员可对载点和卸点的信息进行统一的管理。载点信息主要包含的信息有:建筑工地的名称、建筑工地的地理位置、建筑工地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渣土量、总出土量、总用地面积、泥浆量等,卸点信息包括:卸点的名称、卸点的地理位置、卸点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消纳总量、年消纳能力、使用期限等。

4)车载RFID管理模块

RFID设备分为RFID电子标签和RFID阅读器两种。

5)系统初始数据库管理模块

该模块是一个对用户帐号、系统角色,区(县)以及权限分配等初始化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的平台。针对每类信息,系统都提供增、删、改等功能。另外,系统将用户分为:市城管局用户,区(县)城管部门用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用户等3类,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工作人员可设置每类用户在系统中不同查询和统计权限。

6)人工手动补全处理模块

该模块主要负责对不全的读卡记录进行处理,渣土运输车辆提交手动补全申请,所在区(县)环卫部门通过视频(或其他方式)核实,若确为正常作业,则所在区(县)城管部门对不全的记录进行手动补全,以便正常统计和计费。

7)作业查询模块

系统提供给每种角色不同的查询权限,如:市城管部门可对全市运输记录查询,各区(县)城管部门可对各自辖区的运输记录进行查询,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性企业只可对本企业的运输记录查询 ;系统支持多条件复杂查询,工作人员可按照辖区、工程名称、运营公司、阅读器、车辆、运营情况以及运营时间段来进行查询运输记录,既可以进行单条件简单查询也可进行多条件复杂查询。

8)统计分析和考核模块

统计分析和考核模块主要供建筑渣土经营服务企业统计分析自己的业务车辆,作业情况,输出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等,有正常车次实时统计,异常车次统计等。对于行业管理部门使用的统计主要有工地统计、运营车辆车次统计、异常车次统计等。还包括基于区域的车辆作业统计和基于装卸点的异常统计和车次统计等。为管理部门,经营服务公司和市局有人员提供各种统计报表的生成和输出,为市局对各区(县)城管部门的考核和区(县)级城管部门的自查提供依据。

9)费用结算模块

系统根据建筑垃圾经营服务性企业的作业情况,自动为每家企业统计结算周期内正常的作业量,并生成费用结算单,各企业可在线打印该费用结算单,并经各级管理部门盖章后向专户结算费用。另外系统还提供费用结算查询功能,各企业可在线查询本企业的费用结算记录,各级城管部门也可查询辖区内所有企业的结算记录。

6.3.2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图像视频远程监管系统

1)录像设备管理模块

设备管理负责对各个工地和中转(卸)点的硬盘录像机进行统一的管理,其功能包括:设备接入、设备删除、设备信息管理以及通道管理等,其中设备信息和通道信息如下:

设备信息:设备名称,设备类型,设备的IP地址,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端口号,通道数,设备序列号。

通道信息:通道信息包括通道名称,通道号,设备名称,设备IP地址,协议(tcp协议,udp协议,mcast协议,rtp协议),码流类型(主码流,子码流)等。

支持云台控制,工作人员在线获取和修改远程录像设备的焦距,光圈,对比度,色度等指标。

2)视频、图像文件传输C/S服务端

该C/S服务端,按照系统管理员的设置的时间,定时从各个卸载点、中转站的硬盘录像机上抓取视频文件和图像文件,并按照一定的文件存放规范(可按照 设备名/通道名 来组织文件的目录结构; 要求:方便文件的备份,查询和拷贝),将这些文件保存到中心服务器,形成视频和图像的文件库;同时该服务端还负责定时检索视频和图像库,按照管理员设置的文件维护规则,自动删除无用和过时的文件,使视频文件库保持一定的规模。

3)文件完整性验证模块

该模块根据工作人员指定验证规则,定时查找视频、图像文件库中不完整的文件(由于网络原因导致没有传输完整的文件),自动计算不完整文件的字节数和所缺的字节数,并将计算结果作为指令,传递给文件续传模块,完成文件的断点续传工作。

4)文件续传模块

接收文件续传指令,根据指令中的相关参数,自动连接卸载点的硬盘录像机,查找需要续传的文件,并自动定位到需要续传的字节,完成文件所缺部分的远程拷贝,保证文件的完整性。

5)视频、图像文件管理模块

视频、图像文件管理模块可对本地视频、图像文件(由视频、图像文件传输C/S服务端从远程抓取的视频文件)和远程视频、图像文件(各卸载点上安装的硬盘录像机中的文件)进行管理;本地视频、图像文件管理子模块主要负责对本地视频、图像文件库的维护,支持用户手动删除无用的视频文件;远程视频、图像文件管理子模块支持用户手动从远程硬盘录像机下载文件,并可在线启动远程硬盘录像机的录像程序,对卸载点的作业车辆的作业情况进行手动录像。

6)视频、图像回放处理模块

该模块支持本地回放,远程回放和图片回放;本地回放是指回放视频、图像库中的视频文件(由视频、图像文件传输C/S服务端从远程抓取的视频文件),用户可按照通道名,时间,以及文件类型(可分为:定时抓取;手动下载;报警触发)来查询视频文件库,并可在线利用播放器打开查询结果;远程回放是指直接回放卸载点、中转站的硬盘录像机中的视频文件,用户可根据通道名,时间段,文件类型(分为:报警触发,手动录像)来查询远程视频文件,用户可在线打开并观看视频文件;图片回放是指回放本地和远程硬盘录像机上的图片文件,用户可根据通道名,时间段来查询图片文件,并可在线打开浏览。

7)设备日志模块

日志管理用户记录每个硬盘录像机的报警情况和用户在每个硬盘录像机上的执行的操作,具体功能如下:

日志查询:用户可按照工地或卸点(设备名),日志类型(报警日志、操作日志)、时间段以及操作者来查询日志。查询结果中显示:工地(或卸点名),操作时间,操作者,以及操作内容等信息。

日志导出:系统支持将日志导出Excel文件功能。

日志清除:对于过时的日志,为了保持日志在一定的规模,管理人员可定时手动清理。

8)报警管理

该模块提供硬件设备各种故障的报警管理,方便管理人员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为排除故障提供依据。系统支持对每个硬盘录像机设置报警,报警的类型包括 硬盘满报警,视频文件丢失报警,遮挡报警,读写硬盘出错报警以及制式不匹配报警等。一旦出现报警,系统自动将报警信息写入日志。

6.3.3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

1)扣分规则数据库管理模块

系统提供定义多种违章情况的扣分规则,管理人员输入违章类型、违章情况以及对应的扣分分值,系统自动记录该扣分规则,并形成扣分规则库。用户可对扣分规则库进行查询、修改和删除等操作。

2)巡查监管通知书模块

巡查人员发现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违章信息,可根据违章事实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系统自动的生成巡查通报单,通报单中包括:违章事实、扣除车辆分数、扣除建筑渣土经营服务器企业分数等信息,巡查人员可打印该通报单。

3)数据采集、缓存与传输模块

巡查人员手持巡查读卡器(PDA)巡查时,通过读车载RFID电子标签信息来查询车辆信息库,从而获取该车和该车所属运输公司的详细信息,将正在违法车辆的信息和违法事实一并通过3G(或GPRS方式)网络传送到系统,同时当网络不通(或其他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正常上报时,该模块还负责数据缓存功能,将巡查人员输入的数据暂时保存在PDA设备中,待到PDA设备能够联通网络时,系统再自动上传。

4)数据查询模块

数据查询模块主要是利用巡查读卡器设备实现数据查询功能。 数据查询模块包括:基础数据查询和违章记录查询。

(1)基础数据查询:巡查人员巡查可根据车载RFID电子标签来查询车辆信息和运输公司信息,也可以根据车牌号码、建筑渣土经营服务企业名称等信息查询信息。

(2)违章记录查询:巡查人员可根据电子标签,车牌号,运输公司等信息查询违章信息数据库。

6.3.4 综合数据交换系统

1)数据同步b/s端

该模块负责接受用户的关于同步的时间和同步的内容等信息的设置,并根据这些信息定的向数据同步C/S端发送数据交换命令,实现《建筑渣土车辆GPS行驶记录系统》、《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监测系统》、《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以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

2)数据同步c/s端

负责接受数据同步b/s端的数据交换指令,并按照指令获取建筑渣土经营服务企业、车辆、司机、建设工地、卸载点、RFID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定时的传送到《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实现三系统之间的数据自动比对和修改,使三个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

3)数据维护交互模块

该模块是工作人员和系统的一个关于数据维护的人机交互模块,主要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的数据维护,接收相关工作人员的数据维护指令;并根据这些指令定时启动数据备份模块,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自动备份;另外该模块还提供手动备份功能,工作人员可以对某一次的数据修改进行手动备份。

4)数据备份和恢复模块

根据用户的数据维护指令,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相关数据进行定时备份,并形成数据备用仓库;一旦系统数据损坏,管理员可快速的进行数据恢复。

5)数据交换日志模块

数据交换日志子系统用来记录每次数据同步的情况,包括同步成功的记录数字,同步失败的记录数字,以便业务管理人员实施了解数据同步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提供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其功能还包括:

日志清除:功能提供给用户定期删除日志,使日志保持较小的规模;

日志查询和导出功能:用户可根据时间来查询日志,并可将查询结果导出到Excel文件。

6.3.5 其他数据接口

系统提供数据接口,实现与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现有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GPS行驶记录系统》、《市容卫生质量监测系统》以及其他第三方软件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姜正荣

第2篇:隧道渣土垂直提升系统分析研究

摘 要:针对城市地铁隧道盾构掘进过程中出渣问题,介绍当前存在的波状挡边输送机出渣工艺和高倾角压带式输送机出渣工艺机设备,并对两种垂直提升系统在隧道施工中应用进行分析研究。工程实际应用表明,高倾角压带式输送机在城市隧道文明施工中较好地解决了粘性渣土清扫问题,在隧道渣土垂直提升中优势更加明显,更有利于促进我国隧道施工工法改进,对隧道渣土垂直提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地铁隧道;垂直提升;波状挡边;压带式;

Study on Vertical Lifting System of Tunnel Materials

YAO Guanghui HUANG Jiexi SONG Zhijie*

(JZCreation Heavy Industry Co., Ltd, Jiaozuo, Henan Province, 454000 China)

Key Word: Tunnel; Vertical lifting conveyor; Corrugated edge conveyor; Sandwich conveyor

0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地铁、轻轨、高铁等轨道交通工程的大规模建设,掘进机、盾构机等重大技术装备广泛应用隧道工程越来越多【10】。隧道工程建设中,施工作业空间狭窄,且施工设备等各方面条件有诸多限制,施工环境恶劣导致效率难以提高,这已经成为隧道建设及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主要制約因素,只有在施工工艺及施工装备方面有所改进和突破,才能符合现代工程施工的节奏。在隧道掘进连续出渣方面,目前多采用有轨电车、龙门吊出渣,出渣过程中多出现不连续和交叉作业问题,尤其针对隧道掘进过程中竖井渣土垂直提升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渣土垂直提升方案确定

由于施工空间有限,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何提升带式输送机的倾角的研究一直在不断探索。带式输送机输送机作为通用设备广泛应用与散料输送领域,散料的输送物料取决于物料和输送带之间的摩擦力,如果要实现物料的大倾角输送,就必须增大物料与物料以及物料与胶带之间的摩擦力【4】。垂直提升输送设备目前由管状带式输送机、斗提机、刮板机、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压带式输送机等,在某种程度下几乎都可以输送散状物料, 但对于隧道渣土垂直提升,需要满足隧道工程现场狭小的施工环境和地下粘性渣土运输工艺要求。

根据地铁工地渣土土质的调研和盾构机工作特点,对上述几种输送机械设备综合分析,管状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由平形转变为圆管状以及由水平转变为垂直需要较长的过渡段, 无法满足隧道狭小的空间要求;刮板链式输送机在垂直段会掉料, 若使其成为全封闭运输, 则所需电机功率将成倍增加;而斗提机运输需要一个料仓来实现装载,且提升高度和清扫难度大,这在隧道中难以实现【10】。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和压带式输送机在国内外隧道施工中目前已存在广泛应用。

2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2.1工作原理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胶带由基带、波纹挡边及横隔板组成【6】。垂直提升过程中将物料放置在一个个隔板中,从而实现物料大倾角运输。

2.1结构特点

波状带式输送机最大的特点是胶带,与传统带式输送机相比,由于胶带由隔板和裙边组成,需要采用特殊的清扫装置、改向压轮,同时波状挡边输送机胶带一般整体安装发货,在空间狭小的竖井安装更换难度较大。

在隧道施工应用中对于黏土等粘性物料,由于自身采用振动清扫系统和胶带本身的特点,粘性渣土与波纹黏结造成胶带清扫困难【9】。无法适应我国地铁渣土提升过程中针对粘性物料的输送要求。

3.压带式输送机

3.1工作原理

压带式输送机又称三明治式带式输送机,其原理在普通带式输送机结构的基础上,在物料上面增设一条覆盖带,将物料完全封闭在两条普通的输送带之间。压带式输送机系统作用压力是通过柔性压带装置使胶带对物料产生法向压紧力提供的,从而增加物料与物料、物料与输送带之间的摩擦力,保证物料和胶带之间不产生相对滑动,从而实现大倾角任意角度输送的目的【4】。这种提供需要的压力有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应用。

图3压带式输送机原理

压带式输送机技术在国外已经研究多年应在多个领域成功应用。目前在国外隧道领域,压带式输送机有着广泛的应用,国内隧道项目中科瑞森公司研发的C型压带式输送机和S型压带式输送机分别在济南地铁R2线、上海地铁隧道18-8号线成功应用。

3.2结构特点

压带式输送机的设计与通用带式输送机类似,各主要部件可采用通用带式输送机部件。压带式输送机完全可以采用普通带式输送的所有部件,尤其是胶带采用普通的光面胶带,尤其对于隧道掘进粘性渣土易于清扫,很好地解决了隧道渣土粘性物料问题。

4.垂直提升系统分析研究

通过对当前两种垂直提升技术方案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和高倾角压带式输送机两种产品技术原理和结构特点对比,对二者在隧道渣土垂直提升应用情况分析如下:

(1)设备适应性方面。二者在隧道渣土垂直提升中,较传统吊装出渣工艺相比设备结构轻便,安装形式安全简易,线路布置灵活,场地适应性强,根据项目场地情况任意角度布置,压带式输送机可实现反C型布置且更加灵活。在物料适应性方面,针对隧道施工盾构机掘进渣土多为含水较大的黏土、碎石等,二者均存在撒料问题,对于隧道掘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块物料,二者均有一定的适应能力,但压带式输送机可将大块物料夹在条胶带之间,避免大块物料高空坠落的危险。

(2)运行及维护方面。高倾角压带式输送机运行安全,输送物料被密封在两条同步运行的胶带之间,物料在密闭环境输送不会出现物料外泄,且运行噪音小,更有利于城市地铁施工;而波纹挡边带式输送机为了防止输送过程中可能出现大块在运输过程中掉落,一般整个设备全程需设置防护罩。高倾角压带式输送机胶带采用普通胶带,更换简易粘接简单,可现场粘接固化。波纹挡边带一般无法现场粘接,一旦现场胶带出现开裂,只能通过胶带厂家发环形带,同时波状挡边带更换需要拆卸滚筒、托辊等部件,检修维护难度大。

(3)胶带清扫及文明施工。压带式输送机清扫简单高效,采用常规清扫器就可高效清除粘附渣料。而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需要振动清扫器,遇到水分、粘性较大的物料时,不易清扫、易塞满胶带的隔板、裙边的褶皱,同时因波纹夹杂物料清扫不净而损失运量。

(4)工程造价方面。压带式输送机胶带为普通平胶带,价格相对较低,大约只是波纹挡边带的1/8~1/7。相对波纹带的裙边和横隔板易损,压带机胶带结构简单,无易损部位,使用寿命比波纹挡边长。

适应散料非粘性物料:煤、石灰石等,不适用渣土等粘性物料。

适应于各种物料,对物料粒度大小和流动性有一定要求。

5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迅速发展,带式输送机连续出渣系统开始在我国隧道施工中广泛应用。本文针对通用的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和国外先进的压带式输送机结构形式、使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分析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以便隧道渣土提升施工工法选择。连续出渣工业机设备在隧道渣土垂直提升中优势明显,更有利于促进我国隧道施工工法改进,对我國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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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齐梦学, 车新宁, 李秀云. 复合式大倾角皮带机在地铁施工中的应用[J]. 隧道建设(中英文), 2019, 039(009):P.1530-1536.

  8. 张万照, 曹保利, 何占江,等. 立式皮带机垂直提升出渣技术在大型暗挖地铁车站中的应用[J].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19, 000(008):98-100.

  9. 王逢松, 尚伟. 城市地铁软岩隧道带式输送机出渣技术[J]. 建筑机械化, 2019, v.40;No.363(04):22-24.

  10. 杨永刚. 复合式波纹挡边皮带机在盾构施工中的应用[J]. 铁道建筑技术, 2020, 000(002):93-95,119.

作者:姚光辉 黄接喜 宋志杰

第3篇:城市建筑渣土陆上消纳的问题初探

摘 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筑渣土产量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处理工作是越来越忙、越来越乱,既要建设开发又要保持洁净美化的市容环境的新形势下,全方位初步探讨一下城市建筑渣土陆上消纳的相关方面问题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契机。渣土消纳完毕后不仅要结合相关规划做好封场处理工作,封场后相关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纳入相关行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的维护管理范畴,切勿成为管理盲区而产生次生地质、环境、水土保持等灾害问题,同时也应做好相应的边坡安全监测工作。

关键词:建筑渣土 消纳 管理 程序

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各类固体废物即建筑垃圾。建筑渣土是建筑垃圾中的工程渣土,不包括其他建筑废物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建筑渣土的处置方式有回填、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中间覆盖用土、填埋。本文的渣土消纳主要指“填埋”方式[1]。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产生的渣土量与日俱增,如何利用现有资源合理消纳渣土或者资源化消纳渣土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1 渣土的消纳场所

从消纳的场所可分为海上、陆上。但就目前海洋生态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海上作为消纳场所的这条路会越来越窄,探讨陆上消纳的市场前景更广阔。原因如下:第一,经初步统计调查,改革开放这么多年的发展,因其粗放式发展的影响造就了很多的因采石或者采矿而遗留的天然消纳场地。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建造于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山塘水库其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已丧失,也不失为好的消纳场所。第三,以上这些场所就目前而言基本处于山体裸露水土流失不可控状态,严重影响着乡村乡貌,契合“乡村振兴战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将其作为渣土消纳场所待填埋封场后及时进行覆绿并做好相应的消纳区小流域防洪设施,那将是一举多得的利国利民的好事。若能结合乡村旅游或者能土地资源化利用那就更好了。

2 渣土消纳的政府引领

城市的发展日新月异离不开如火如荼的各项基础建设和开发,势必会会产生大量的渣土,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环境保护及生态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统筹好渣土的消纳与环境保护问题,要把渣土的消纳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做好规划统筹,做好相关方面的顶层设计,做好相关方面的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并建立渣土倾倒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的稳定。

2.1 规划统筹

陆上消纳的场所一般以关闭的矿山为主,矿山能否消纳渣土,影响面是很广的,与地形、地质、水文、土地利用规划、环境承载量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也牵涉多个部门的协调工作。若像打游击一样为了应付渣土消纳,势必会产生诸多方面的问题,而且不安全性因素也随之而来。深圳渣土受纳场滑坡事故就是血的教训,前车之鉴后车之师,着眼于未来应该结合地方发展所产生的渣土量做好相关方面的统筹规划,防患于未然。

2.2 顶层设计

目前有关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比较少,从事该方面咨询设计人员基本都是参考其他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导致不同行业的从业者所参照的法律规范规程参差不齐,说法各异。如电力领域的运用电力行业方面的,水利领域的运用水利行业方面的,还有环境保护领域的、地质评价领域等等。在系统梳理规范体系的基础上结合陆上渣土消纳的特点制定一套适合的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迫在眉睫。

2.3 宣传教育

渣土的消纳与周边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社会上做好相关方面的宣传教育是很有必要的,消除渣土消纳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让老百姓真正从心理上接收。

2.4 科学管理并建立渣土倾倒长效管理机制

首先由政府部门牵头协助成立城市渣土清运公司。从源头上对清运市场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借鉴国内外经验,实行政府引导下的经营,由政府部门牵头,将现有企业、个体经营者等清运队伍统一管理,按照车辆数量、状况、型号等为依据进行评估,所得出的资金量作为股份参股清运总公司,各股东只参与分红等董事活动。

其次建立渣土管理的长效机制。由当地政府部门作为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的主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委托清运单位,并做好建筑渣土清运路线道路保洁。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由施工单位“源头支付”改为“终点支付”,即由政府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受建筑渣土经营服务企业委托收取建设垃圾处理费。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大力宣传乱倒渣土和沿路滴漏洒的危害。通过广泛的舆论宣传,发动全社会进行监督,设立举报奖励措施,使违法倾倒和沿路不规范行为无处藏身。

再次做好后续服务,规范渣土清运市场价格。因受渣土消纳场地约束,各地出土和运输的价格各异,在清运中遇到诸多难题,建议物价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基于对当前渣土清运市场调研,核算渣土清运及各类场地消纳费用,及时调整公布渣土清运消纳的信息价格,进一步稳定市场。此外,应合理确定渣土清运证的办理周期。

3 渣土消纳的基本程序

基于渣土陆上消纳的工程特性,将其划定为水土保持类项目比较合适,本文将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流程以地级市为行政单位进行阐述。工程建设主要包括规划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审查阶段、项目实施阶段(不包括运管阶段)。

3.1 规划阶段

按照各县(县级市)区自行论证选址、市级统一编制的方式有效落实消纳场所(中转场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需委托专业咨询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编制。

3.2 项目建议书阶段

各县(县级市)区建筑渣土陆上消纳场应已列入上述专项规划。本阶段由建设单位经相关程序选定水利行业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设书,报相应发改部门审批。本阶段至发改部门下发本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时结束[2]。

3.3 可行性研究阶段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建设单位经相关程序选定水利行业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应发改部门审批。审批前,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需做好以下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上述发改部门作为批复前置依据。

3.3.1 规划选址意见书

(1)压覆矿:建设单位选址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经相关程序选定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2)规划选址意见:建设单位提请相应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

3.3.2 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提请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3.3.3 资金承诺函

财政部门的出资意见,涉及贷款的并需提供金融机构贷款承诺函;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3.3.4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提出(或经相关程序选定专业单位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提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开展评估论证。

3.3.5 安全评价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业)的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3.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本阶段至发改部门下发本工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结束[3]。

3.4 初步设计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建设单位经相关程序选择水利行业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报告与技术审查意见一并报相应发改部门审批。本阶段至发改部门下发本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时结束[4]。

3.5 施工圖审查阶段

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后,由建设单位经相关程序选定水利行业设计单位(第三方单位)对本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本阶段至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时结束。

3.6 项目实施阶段

3.6.1 水土保持

开工前建设单位需经相关程序选定相应水保设计单位完成水土保持报告书(表)的编制并报相应水利部门审批。施工期间应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工时,做好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3.6.2 环境影响评价

开工前建设单位需经相关程序选定相应环保设计单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并报相应环保部门审批。施工期间应做好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完工时,做好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3.6.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如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如牵涉到林地,需至林业部门申请占用林地许可。

3.6.4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向相应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3.6.5 工程性采矿

如采用堆石坝拦挡渣土,则涉及到工程性采矿,需向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3.6.6 质量与安全监督

工程开工前,需按相应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委托监督并得到受理。

3.6.7 占用水域申请

如占用水域,需向相应水利部分做好水域占用申请工作。

4 渣土消纳阶段的监管

消纳场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管要纳入相关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同时渣土消纳过程中管理部门委派专职经理人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部门则在产生源和处置场进行首、末监管。

抓好源头管理,加强渣土倾倒的联合执法工作。从源头抓起,在日常管理中,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标准、施工场地是否具备达标的清洗设施和专业清洗人员等,同时与建设、施工、承运单位签订相关责任书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搞好消纳场地出入口路面硬化,制订渣土处置清运计划及控制污染处置预案,进一步落实消纳场地周边路面防污措施,规范施工行为,指导其加强自我管理。建立渣土执法队伍,由城管执法和公安队伍共同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配齐协管员,坚持夜间巡查、开展专项整治,以执法力量来纠正渣土乱倒和撒漏行为。借助“智慧城管”的功能,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求产生渣土的施工工地和消纳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对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进行GPS监控,及时跟踪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运行的违法车辆。进一步推进车载视频、单兵视频在执法夜查中的运用,增强执法威慑力和查处力度,遏制暴力抗法行为。

5 结语

渣土封场后并非万事大吉,渣土消纳完毕后不仅要结合相关规划做好封场处理工作,封场后相关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纳入相关行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的维护管理范畴,切勿成为管理盲区而产生次生地质、环境、水土保持等灾害问题,继续做好相应的边坡安全监测工作。

参考文献

[1]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S].

[2]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617-2013)[S].

[3]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S].

[4]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S].

作者:黄祥志

第4篇: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区渣土管理,净化城区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渣土运输处置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居民修建、装饰房屋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设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渣土运输的监管工作。

县住建、国土、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运输处置责任和综合利用、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的

— 1 —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二章 建筑工地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七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污染地面应及时清洗。

第八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垃圾、渣土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第九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渣土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前,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渣土运输处置情况,作渣土规范处置及保洁责任承诺,并预— 2 —

交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费用。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三)建设工程规划及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合同;

(五)渣土处置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渣土倾倒处置的相关合同;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符合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准意见。不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处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承运单位基本情况;

(二)渣土产生的种类、数量、地点及处置的时间、方式、场地、运输数量及运输车辆等情况;

(三)渣土处置场地的土地用途、场地平面图和运输路线图;

(四)渣土分类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回填情况;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前应持渣土运输处置许可文件、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合同、承

— 3 — 运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承运人员驾驶证等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

《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和有效期制度,应载明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方式和运输企业、弃置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证件或手续齐全,将《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处,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倾倒在核定的弃置场地,不得超载运输,不得随意倾倒;

(二)运输车辆具备密闭或覆盖装置等防扬撒、防遗漏措施,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渣土;

(三)保持车容整洁,出场前必须作净车处理,严禁车身、车轮夹带泥土等建筑垃圾和渣土出场;

(四)车辆营运期间必须有相应的保洁人员、工具,确保运输途中不出现建筑垃圾和渣土污染。

(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居民或个人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零星渣土需要运输处置的,应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运输处置的时间、路线、车辆、场地等,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并按批准的时间、路线和场地运输处置。

— 4 —

第四章 渣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合法《建筑垃圾和渣土准运证》。

第十七条 县公安交警大队要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运输渣土行为。

第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做好渣土违法运输行为的整治和监管工作。重点查处擅自运输渣土、渣土运输车辆不覆盖、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行驶、不按核定弃置场所倾倒、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渣土弃置场所,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筑垃圾和渣土综合利用,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基坑、洼地的,必须到县城市管理行政局进行登记,由县城市管理行政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服务价格由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合理核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 5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以下罚款。

— 6 —

第二十四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沿途抛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第五十九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

— 7 — 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阻碍渣土运输管理相关部门执法或者暴力抗法,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渣土运输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8 —

第5篇:渣土公司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了充分合理配置公司运输资源,发挥整体运输效能,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一、 运输车辆管理:

(一) 车辆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以达到资源共享,减少费用,提高整体运能;

(二) 车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车队长负责统一预算审核上报;

(三) 车辆实施定车定人管理,利于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掌控,保证行车安全;

(四) 车辆必须按规定的统一地点停放,排列整齐有序,车内外保持整洁干净,随车工具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

(五) 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合格,达到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

(六) 车辆行驶必须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以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

(七) 车辆统一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

二、 车辆使用:

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6篇: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根据《柳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柳州市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一、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运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和有关信息资料。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驾驶员出车前坚持“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市区《通行证》。公司安全员及分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运输驾驶员进行考核计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核批准,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从业资格。

6、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装运过程中,必须盖平箱盖,严禁超载。渣土运输车辆应该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设置车辆判别标识、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7、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及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无牌或号码不全的建筑渣土车辆上路行驶。

8、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应按局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

10、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筑渣土运输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且定期组织宣传,由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进行监控。

二、现场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现场管理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对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行驶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实施全程监管。

2、负责出土工地现场管理人员的调配和考勤,对车辆规范装运进行严格管理。

3、及时掌握各工地渣土运输情况,每日填写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对当天工地运输数量、使用车辆等进行登记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4、对进入工地的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貌及相关证照进行检查,对车容不洁,车况差、无处置证、驾驶员无上岗证、无标识顶灯的运输车辆一律不予进入工地。

5、现场管理员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管理生产规定,指挥建筑渣土车辆驾驶员规范倾倒建筑渣土,文明操作、安全操作。

6、现场管理员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按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8、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保洁。

9、积极配合管理、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主动介绍运输作业情况。

三、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实时监控行驶装卸记录仪信息系统,作业车辆行驶路线、行车速度及末端处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2、在排放工地、消纳卸点、指定行驶路线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员、车辆运输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巡回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建筑渣土道路污染情况,立即报告运输企业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车辆等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四、市场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加强对专营政策的宣传,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合同,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承接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项目,排定计划、拟定施工方案,对所需车辆设备、人员配置、施工工期、出土量测算、行驶线路等进行详细规划。

3、对运输车队进行统一调配,确保车辆调度满足工程进度及需求,督促车队规范装运、加强安全,确保工程保质保量。

4、落实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督促建设、施工、运输等单位做好现场规范装运、车辆冲洗、工地防尘、出入口周边区域保洁等管理工作。

5、根据联单管理要求,做好数据统计,作为合同费用收、付的依据;协调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车队的关系,做好工程款项的催、付款工作。

6、综合平衡区内渣土的处置和需求,平衡施工周期,合理进行调剂,并积极拓展垃圾处置卸点。

五、合约管理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合约管理组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业务的合同洽谈及签订,合同洽谈及签订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合同参照市规范性文本,确保签订规范。

2、合约管理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工程概况,协同工程技术人员与业主方、施工方对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进行详细交底。

3、合同签订应遵循相关程序,必须凭审批完成流程的“合同审核流转表”,才能交行政人事部加盖公章和印鉴。

4、合约管理组对开工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督促业主方按时付款。

5、合约管理组应加强对合同的保管和登记,未经总经理室同意不得私自复印或外借。

6、合同洽谈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加强对合同内容的保密工作,否则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7、业务人员应遵守廉政建设制度,坚持原则,规范服务。

六、巡检监督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巡视检查组负责对出土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规范装运、安全行驶、道路污染等进行巡回检查。

2、巡检人员应每日对出土工地进行现场巡查,对运输车辆存在的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3、巡检人员应每日填写巡检记录表,做到记录完整,真实公正。

4、对巡检中发现未实行专营的工地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

5、对巡检中发现的违规车辆或人员,应发出违规整改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6、对巡检中发现公司道路污染、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反映。

七、业务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专营过程中合同签订和运营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廉政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和考评,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

2、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投诉进行受理、统计,并及时处理、反馈和上报。

3、负责召集各部门及加盟企业的例会工作。

4、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制订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车辆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渣土运输自有车辆及加盟车辆的信息登记和核对,并对车辆进行专业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2、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严禁车辆超载,并做到车容整洁、无污泥洒落。

3、负责车辆顶灯、标识、GPS定位系统、电子标签的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九、综合计划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对建筑渣土运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

2、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应收款发票开出,督促市场管理部催收应收款。

3、负责对加盟企业提交的各类原始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予以退回。

4、加强对应收应付款的登记,做到帐目规范清楚。

5、制订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7篇:渣土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书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渣土运输车辆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与地点

广德县金峰万象广场二期土方工程。

二、渣土运输车辆的要求:

每台车平车厢必需达到18方,第三者责任险必须买足50万元,证照齐全。

经甲乙双方商定每台车按90元起步,每公里加10元。

三、付款方式:

壹千车结款七百车乙方以打收条的形式为收款方式,乙方不承担税后。

四、租赁时间:

1、渣土运输车辆的燃油费由甲方负责。

2、渣土运输车辆的维修费、司机工资、生活费由乙方负责。

3、乙方要确保安全施工,要按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杜绝一切交通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一切交通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如不听从甲方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给予每次双倍的罚款。

5、乙方的运输车辆的规格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场,如违反甲方有权将不合格的车辆退还乙方,并承担甲方在此期间的工期损失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6、租赁期内,甲方对所租车辆有使用权,甲方有权将所租车辆以一个施工工地调往另一个施工工地(必须在本标段内)。

7、乙方必须保证所签订车辆到场后进行运输作业,否则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按预支的

元返还补偿甲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合同履行

甲方在保证按合同支付乙方车辆运输费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履行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结清尾款之日合同终止。

七、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合同将自动解除,甲方将结清乙方之前的所有费用。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承租方(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出租方(盖章或签字):

第8篇:渣土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书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渣土运输车辆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渣土运输车辆的要求:

须配置淋水器,厢长5.8米,厢高1.8米,第三者责任险必须买足50万元。

二、渣土运输车辆号及租赁数量:型号辆。

三、租赁方式:

甲、乙双方商定以月租方式租赁。

四、租赁单价:

经甲乙双方商定每台车元/月(大写:元/月)(税后)。

五、租车时间及起止计算:

以乙方的车辆到工地之日起开始计算租用时间,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出场时间,租用期限为一年,超出的时间不满一个月,按月租单价除以30天为单价计算。

六、工作时间:

每天工作时间为24小时(乙方必须保证双驾)。

七、付款方式:

甲方必须每月支付乙方所有车辆当月的全部运输费,乙方以打收

条的形式为收款方式,乙方不承担税后(甲方如果不按时结清乙方所有运输车辆的运费,造成车辆停驶,工地停工和其它一切后果,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八、租赁时间:

1、渣土运输车辆在租赁期间的燃油费由甲方负责。

2、渣土运输车辆的维修费、司机工资、生活费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按每台运输车辆每月有两天的维修保养时间,若未维修保养,则甲方按每月月租+2天租金给乙方,若超过二天,则按超出天数单价从月租中扣除。

4、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如不听从甲方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给予每次双倍的罚款。

5、乙方的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规格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场,如违反甲方有权将不合格的车辆退还乙方,并承担甲方在此期间的工期损失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6、租赁期内,甲方对所租车辆有使用权,甲方有权将所租车辆以一个施工工地调往另一个施工工地(必须在本标段内)。

7、甲方在乙方进场前保证每台车 辆交通费用此款在以后的月租中扣除。

8、乙方必须保证所签订车辆到场后进行运输作业,否则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按预支的元返还补偿甲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九、车辆的工作量

正常运作的车辆,须参照甲方的车辆月趟,不能低于甲方车辆的3趟,如超出3趟则按每车处于500元的罚款,如果月量超出6000

立方,超出的则按每方18元计算,归车方所得,以每3个月作为一个考核期(如因修车,超过双方约定的2天维修时间,超过的天数按月租除以30天的单价扣除。工作量以本车实际运作的天数乘以甲方车辆的月趟除以30天的得数,为该车本月的实际工作量。

十、合同履行

甲方在保证按合同支付乙方车辆运输费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履行合同。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结清尾款之日合同终止。

十二、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合同将自动解除,甲方将结清乙方之前的所有费用。

十三、甲乙双方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在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解决。

十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承租方(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出租方(盖章或签字):

第9篇:六盘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六盘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县(特区、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住建、环保等部门负责有关渣土运输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行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鼓励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抵押金存缴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对举报情况查证核实。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渣土处置前,须携带相关证件、渣土处置方案等有关材料,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城市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弃置费,并发给准运证(准运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市场准入制度,企业(或个人)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承运许可,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准获得承运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承运资质证书: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

(三)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四)近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十五条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应当在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市场退出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出本市渣土运输市场:

(一)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

(三)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发生前款规定退出渣土运输市场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收回渣土运输承运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退出机制。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

(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被三次收回承运资质证书的。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运证;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渣土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运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准运证和承运资质证书,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负责承担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承运手续和委托方申办的准运证,各类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等部门的检查。准运证、承运资质证书均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未办理渣土承运手续和委托方未办理准运证的,不得运输渣土。 第五章 弃置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准运证、承运资质证书,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准运证、承运资质证书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县)区政府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以下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证件管理。

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执法层级管辖、属地为主、联合执法制度。

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区和园区渣土运输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渣土运输的管理和执法。

第三十条 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施工现场渣土装载执法。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渣土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巡逻机构,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承运资质证书并予公布,三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二)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渣土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污染路面一百米以上的;

(四)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作业或者不进行冲洗的。

第三十四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承运资质证书并予公布: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下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或者致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或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渣土承运证件的;

(三)出借渣土承运证件并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渣土运输的;

(四)承接未经渣土处置核准的渣土运输项目,擅自运输渣土的;

(五)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承运资质证书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吊销承运资质证书听证期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承运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渣土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中止车辆运行:

(一)建设单位无渣土处置许可擅自运输渣土的;

(二)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无渣土承运许可的;

(三)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四)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放行车辆,不得私自处罚和提前放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经许可处置渣土的,责令补办许可,补缴处置费,并处以罚款:处置量二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二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六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渣土的,责令其撤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渣土处置手续担自弃置渣土或者未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按每卡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渣土未办理准运证或者承运渣土未办理承运手续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渣土沿途撒漏污染环境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五)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准运证或者承运手续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六)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或者承运手续的,每车处以 100元的罚款。对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 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渣土处置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渣土弃置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肇事逃逸或者不积极救助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明知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驾驶无牌或者套牌车辆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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