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最新解答

2023-07-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社会保险政策最新解答

最新营改增10个政策解答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问答

编者按: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扎实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为帮助我市纳税人了解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变化,指导纳税人正确把握税制变化对其的影响,本期就相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作专题解答。

一、什么是“营改增”?

答:“营改增”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的简称。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畴。同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0年要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

二、“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表?

答: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

2012年下半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含深圳)等省市扩大试点“营改增”工作。

2013年8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在全国

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我市纳入“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确保2013年8月1日起顺利开具发票,2013年9月1日起实现正常纳税申报。

三、“营改增”意义?

答:营改增是国务院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时刻,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中央从统揽全局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同时,营改增是财税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它是完善我国货物和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举措。营改增扩大实施范围将促进我国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纳税人税收成本,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此次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将使更多的企业受益。此项举措,将对我市经济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

答: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4项,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生产性服务业,即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活动。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服务等7项)即通常所说“1+7”行业。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划分?

答: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

1.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六、“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一般纳税人规定: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适用简易办法,按征收率3%简

易征收。

七、“营改增”试点前后税率、征收率有何变化(列表说明)?

八、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相比原营业税征收率,税负有何变化?

答:试点范围纳税人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相比原营业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等行业,表面看税负没有变化,但是,从两个

税种计算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的区别上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额的计算依据是不含税收入乘以征收率,这样纳税人实际的税负约为2.91%;相比原营业税率为5%的现代服务等行业,从直观上看税率降低了2%,再从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式看,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则直接降低了2.77%(5%-2.91%)。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由地税还是国税管理?国地税两个部门如何衔接?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陕财办税„2013‟10号文件精神,我市5月31日前已完成了试点纳税人553户基础信息名单由各级地税局移交各级国税局。对移交过渡期新成立的试点纳税人,地税局仍应办理税务登记,8月1日后再向国税局单独移交。目前,国税部门正在就地税局移交的纳税人信息进行逐户调查核实确认,以保证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从事试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时全部使用国税部门提供的发票,原领用地税部门发票全部停用。

十、“营改增”的最终目标是什么?

答:“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试点以来,这项改革就全速推进,自2013年8月1日起,对现行营业税的“1+7行业”,在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今年“营改增”将择机扩大到邮电通信、铁道运输行业,进一步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

成“营改增”试点改革,并交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届时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让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第2篇: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二)

一、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在境内?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即: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三、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例如:境外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四、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一般纳税人在确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一般纳税人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六、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本条对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了列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第

(三)项中,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五种情况: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自农业生产者购进自产农产品以及自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不含享受批发零售环节免税政策的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

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次新纳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事宜暂参照上述执行。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次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如何操作?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行为,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九、本次营改增试点对价外费用的规定有何变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本次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十、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按何种方法适用税率及征收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十一、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定义混合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因此,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哪些纳税人适用按季申报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三、本次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3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我县201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

3、2016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4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380元/人。

4、我县居民如何参保?

遵循整户参保的原则,具有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不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户口簿参保。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居民,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5、参保人员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从2015开始,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选择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院,

一、

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院,

一、二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为80%、70%;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经二级医院按规定办理转诊证明并报居民医保中心审核备案的,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

参保人员在市外省内其他地市定点医院住院的,符合转诊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省平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居民医疗保险有多少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是多少?

从2015年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有29种门诊慢性病纳入了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在

一、

二、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7、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享受医疗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到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怎样报销?

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在一个医疗内,最高报销限额为450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报销办法。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式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可在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区域规划、总量控制、方便就医”的原则,在居住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在校学生可以以学校为单位,统一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该校全体参保学生的签约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到签约的医院和下属的村卫生室进行门诊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当场联网结算报销。

9、参保人员因急诊在潍坊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等因急诊(打工、探亲、旅游、学生实习等)在潍坊市外就医住院时,应在住院期间(住院后5日内,但需在出院前)到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0、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凭临时居住证等到参保地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住院就医医疗机构,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患病住院(在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参保地居民医保中心备案。

11、参保人员外地住院出院后报销需那些报销材料?

参保人员出院后,需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汇总、发票原件、(打工、探亲、旅游、实习的需打工等地及参保地双方的证明,转诊的需带转诊证明)、户口本到社保中心大厅10号、11号办理报销手续。

12、居民大病保险享受什么补偿待遇?

从2015年开始,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32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补偿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联系电话:3210644 3097160

临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第4篇: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贴政策解答

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贴政策解答

根据渝人社发【2011】18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贴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每年

3、

4、

9、10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二、申报所需手续:

1、 已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的申报手续:医保证、《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原件及印件各一份。

2、 没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的申报手续: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申请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确认表》的复印件由经办的社保所加盖鲜章后交区职工医保中心。

三、 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缴费之月。

四、 补贴标准

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办发【2009】353号计算,即给予缴费期内每人每年180元财政补助和3%的缴费费率优惠。

第5篇:2017失业保险最新政策

一、申领条件

1、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

注:必须同时符合这三项内容。

二、补贴标准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三、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1、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或企业驻地的区(市)县就业局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2、市或区(市)县就业局采取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3、市或区(市)县就业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通过申请后,在各级人社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6篇:河南许昌市最新城乡居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城乡居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二十问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3、城乡居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同一内不得重复参保缴费。

二、怎样选择缴费档次?

1、缴费标准分16个档次,分别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 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长缴长得,多缴多得。

2、参保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应逐年确认缴费档次,未及时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的,视同为选择上缴费档次不变。

三、缴费补贴的标准怎样确定?

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

1 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2010年11月)已年满60周岁的可以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当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向前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当时未满45周岁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是否年龄达到60周岁不缴费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当年(2010年11月),已经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金。实施当年不满60周岁,现已年满60周岁的,应将实施当年起的保险费逐年补齐方可领取养老金。

六、哪些残疾人符合享受政府最低缴费补助?

1、对持有残联发放的

一、二级重度残疾证的残疾人员,可享受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

2、对残疾且长期贫困人员,可享受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

七、重度残疾人及长期贫困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是否允许再提高个人缴费档次?

2 允许。在规定的缴费范围内,重度残疾人及长期贫困残疾人可以在财政代缴最低标准保险费的基础上提高个人缴费档次,提高个人缴费档次所需资金由本人承担。

八、到龄的当年是否还应缴纳保费?

1、参保人在到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到龄的当年应当缴纳保费。

2、参保人在到龄时缴费已经满15年或以上的,到龄的当年可以缴也可以不缴纳保费。

九、参保人在缴纳保费期间因某种原因中断的保费,可以补缴吗?如何办理一次性补缴?

可以补缴,参保人员到所在乡镇人社所查询欠费后,乡(镇)人社所经办人员为其打印补缴单据后,由参保人携带补缴单据单到承办银行补缴所欠保费。但不再享受省、市两级财政的缴费补贴。

十、农村户口但已享受其它保险待遇人员参保问题? 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转为农村户口者,也不得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劳教,服刑人员参保问题及待遇领取问题? 劳教,服刑人员暂不参保缴费,劳教、服刑期满返乡后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劳教、服刑期间中断养老金待遇领取,劳教、服刑期满后继续领取。

十二、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到60周岁后领取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3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合计构成:

1、自2015年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2、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银行利息)÷139,计算得出个人帐户养老金,加上基础养老金,所得的总金额为每月应领取的养老金。

例如:(以下按十五年为例)

张三每年缴纳保费100元,政府每年补贴30元,银行利息年息0.035,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100元×15+30元×15+130元×0.035×15)÷139=14.5元,再加基础养老金80,即每月领取养老金94.5元。

李四每年缴纳保费5000元,政府每年补贴60元,银行利息年息0.035,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5000元×15+60元×15+5060元×0.035×15)÷139=565元,再加基础养老金80,即每月领取养老金645元。

注:以上仅为举例说明,银行利息为目前利息,银行利息每年随央行利息调整,具体标准以实际计算为准。

十三、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户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

4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如何衔接?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有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情形,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十五、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否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银行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十六、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许昌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个人携带身份证到银行自行缴纳的方式。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内每个自然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通过承

5 办银行缴纳至个人账户内。缴费成功后,由承办银行为参保人出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缴费凭证,以便以后查询。

为确保参保人个人帐户基金安全,参保人员应到银行自行缴纳养老保险金,不得将保费私自交给村协管员、乡人社所或县居保局经办人员。

为方便群众缴费,应鼓励群众与银行签订养老保险金代扣协议。

十七、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乡镇人社所按月查询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交村(居)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主动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十八、如何进行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进行资格认证。在规定认证时间内,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待遇领取证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补发从停发之日起的养老保险待遇。各乡所要严格按照资格认证程序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明确村(居)协管员、乡(镇、办、区)人社所人员的分工,责任到人。

6 十

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如何处理?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次月20号前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协管员和乡镇人社所,向县居保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对死亡后不及时申报,家属仍冒领养老金的,由乡人社所负责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个人账户情况? 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的乡镇人社所、或县居保局进行查询个人账户明细。也可以拨打所在乡镇人社所或县居保局公布的查询电话进行查询。

咨询电话:0374—5115522

许昌县城乡居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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