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扶贫政策

2022-07-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最新扶贫政策

七大海外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发展趋势

汽车出口已经成为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实施汽车产业“走出去”战略是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汽车产业实现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中国车企拓展海外市场的第一步,便是需要了解各国市场五花八门的准入法规,只有知彼知己,才能百战百胜。

目前,国外市场准入对汽车出口的影响涉及机动车辆及零部件技术标准要求、产品认证要求、测试方法、车辆安全性、机动车辆排放、废弃物回收、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等诸多方面。本文汇集了北美、南美、欧盟、欧亚、中东、东盟、非洲等地区主要国家的汽车类产品认证标准介绍,以期对中国车企走向海外有所帮助。

一、北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

目前,引领北美市场的美国是除了中国之外全球销量最大的国家,也是各项准入政策最为严苛的国家之一。想要进入美国汽车市场,企业需要拿到美国DOT和EPA两个认证。而加拿大的认证制度则参照了美国的DOT标准。北美另一个国家墨西哥则有自己独立的认证标准。

美国DOT认证和EPA认证

美国政府对汽车产品建立了较完善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由DOT和EPA认证两部分组成。同时,美国加州还有单独的CARB强制性认证,从而成为拥有全世界最严环保法规的地区。

1.DOT认证:DOT认证制度始于1968年,即汽车制造厂家对是否满足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进行自我检验申报,由政府实施事后监督的认证制度。该认证涉及汽车安全、节能、防盗领域,主要由美国交通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管理。(认证流程见图表1)

2.EPA认证: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根据《清洁空气法》的授权来实施EPA认证,EPA认证在形式上还具备政府的形式认证特点,EPA认证同样具备自我认证的许多要素。该认证主要针对环保领域。(认证流程见图表2)

3.CARB认证:始于1970年,为政府强制性认证;目前逐步转化为制造商用自我检验结果申请认证标志。CARB是加州大气资源局,是美国同时也是全球第一个发布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州,至今仍是美国唯一有权利制定自己的排放标准的州。加州人口占全美12%,GDP占全美14%,经济规模仅次于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和中国。进入这个市场则需面对全世界最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准备出口到加州的机动车,制造商必须获得单独的CARB证明(E.O.),将资料同时分别寄给EPA和CARB,由其共同决定。

加拿大CDOT认证

加拿大交通部(TC)性质类似于美国DOT,通常被称为CDOT。出口到加拿大的机动车(道路及非道路车辆)需要得到TC的认可。1996年TC将其所拥有的机动车试验研发中心(MVTC)完全交由PMG Technologies公司進行管理和运行。该公司为TC和行业用户提供试验服务,是加拿大境内唯一从事机动车法规认证和研发试验服务的机构。

在加拿大销售的机动车及其零部件必须通过CDOT认证,认证以加拿大机动车安全标准(CMVSS)为基础;CMVSS比美国的FMVSS要求更加广泛,在整车认证中增加了噪音、日间行车灯等方面的测试要求。

墨西哥NOM认证

墨西哥未建立起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完善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只在《墨西哥联邦计量与标准化法》及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进入到墨西哥市场的新车必须满足墨西哥的汽车官方标准(NOM)。目前,墨西哥的经济部主管产品市场准入。

墨西哥现有标准分为两大类,即墨西哥标准(NMX),该类标准为非强制满足的推荐性标准;NOM为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标准。没有通过NOM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墨西哥。墨西哥不认可其他国家证书,只承认本国的NOM认证证书。负责汽车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机关还包括墨西哥运输与交通部、墨西哥环境与自然资源部、联邦环境保护司法办公室和墨西哥贸易与工业发展部。

2015年墨西哥实行新安规NOM-003-SCFI-2014,将部分NMX(非强制标准)转为强制标准,原先已经要认证的产品大致不变。

二、南美-巴西、阿根廷、秘鲁、智利

南美国家中的巴西、阿根廷、秘鲁、智利等都是我国较为成熟的汽车出口目的地国家,这些国家都有自己独立的认证准入标准。

巴西LCVM和CAT认证

1. 认证管理

巴西负责汽车产品的政府主管部门有两个:环保部(IBAMA)和交通部(DENATRAN),即分别负责车辆环保与车辆安全的相关工作。任何申请进入巴西的汽车产品,都必须在上述两个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CETESB和INMETRO)按照巴西的技术法规要求,对车辆进行安全、环保、噪声等试验测试,并最终出具检测报告报送政府批准部门。

车辆要进入巴西市场,需取得LCVM和CAT认证证书。其中,LCVM证书包括排放认证和噪音认证要求;CAT是安全认证证书,所有的车辆都必须在国家车辆登记处注册并取得CAT证书才能上市销售。(认证流程见图表3)

2.排放法规

近年来,巴西除了对汽车安全技术法规进行不断地更新和升级外,对轿车、轻型商用车辆、中重型商用车辆和摩托车的排放技术法规也正在进行更新升级。

2017年10月,巴西发布法规草案,对轿车、轻型车辆的排放法规将由现有的L6阶段升级到L7(2022年1月1日起实施)、L8阶段(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对这类车辆的噪声规定了新的限值要求。

对于中重型商用车辆,巴西也制定发布新的排放技术法规要求,排放限值要求由原来的P7阶段升级为P8阶段;除了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巴西同时制定中重型商用车辆未来的噪声限值要求,分为3个阶段:2023年1月起第一阶段,2027年1月起第二阶段,2033年1月起第三阶段。

阿根廷LCM认证

阿根廷的汽车工业起步较早,在拉美地区比较发达。阿根廷与巴西、巴拉圭、乌拉圭以及委内瑞拉共同建立了南美共同市场,对汽车出口施行零关税的优惠政策。阿根廷与乌拉圭和墨西哥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并与墨西哥在2006年开始全面实施自由贸易。

1.LCM认证

阿根廷国家工业部(MIT)是负责汽车产品市场准入批准的主要机关,对认证合格汽车产品颁发LCM证书,其它重要的阿根廷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的政府部门还包括阿根廷国家标准认证院、阿根廷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阿根廷认可组织和阿根廷国家工业技术科学院。

2.法规管理

阿根廷同国际上其他国家一样,常常针对某些法规项目的实施及其时间,不在技术法规中作明确规定,而是通过政府与汽车工业界进行协商,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来明确某些法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其时间。

以汽车ESC项目为例,阿根廷政府与汽车工业界就ESC的强制安装及时间进行磋商,原达成协议,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车辆强制安装ESC。后来汽车工业界又成功游说政府,废除原协议,重新达成协议,将ESC实施时间又推迟两年,新定型车辆自2020年1月1日实施,在产车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秘鲁058号最高法令

秘鲁在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法律和技术法规体系,并且该体系与国际惯例是基本一致的,采取形式批准的模式。其中针对汽车产品准入的各项要求和认证批准程序的主体技术法规为秘鲁的058号最高法令,即秘鲁国家车辆法规。该法规详细系统规定了进入秘鲁市场汽车产品应满足各项要求,包括:车辆的分类、车辆的VIN及识别、车辆应满足的各项具体技术要求、车辆的重量和尺寸、车辆的认证和批准、新车和二手车的进口、特种车辆的管理等全方位的要求。

同拉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受美国的影响,汽车排放技术法规由环保部负责制修订,058号最高法令在排放上直接使用环保部的法规。2017年10月19日秘鲁环保部发布最新的汽车排放法规——第306号决议,对汽车产品将实施欧4阶段的排放要求。秘鲁新的汽车排放技术同时承认按照美国工况和欧洲工况的试验认证结果。

智利3CV认证

智利汽车市场准入制度为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即汽车产品3CV认证,审核批准通过后,由3CV向申请人核发整车型式证书。

智利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智利运输和通信部、智利国家环境委员会和智利车辆控制和认证中心。智利运输和通信部(MTT)制定并发布智利的汽车技术法规;智利国家环境委员会联合MTT共同制定汽车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技术法规;智利车辆控制和认证中心是由MTT授权的车辆认证执行机构,所有的新车产品必须通过3CV认证才能进入智利市场。

三、欧盟-德国、法国

欧盟是以欧洲型式批准(European Type Approval)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的。汽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产品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标准,产品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汽车EC指令和ECE法规由第三方进行批准,并由一独立实体完成检验、产品一致性评价和批准。欧洲各国的整车型式认证批准(WVTA)于1998年1月1日起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对乘用车(M1类)整车强制实施。欧盟各成员国虽然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ECE法规、EC指令。欧盟的认证标准为大小E/e Mark。

欧洲型式批准体系

一种是以欧盟指令(EC Directive)为依据,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批准体系。根据EEC/EC Directive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批准后可使用e-mark,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西班牙的IDIADA等。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德国的交通管理委员会(KBA)。相关产品可在欧盟15个国家合法销售。

另一种是以欧洲WP29的技术条件要求(ECE Regulation)为依据的体系,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根据ECE Regulation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批准后可使用E-mark,E-mark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mark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相关产品可在欧洲30个国家合法销售。

上述两种原则相同,只有极少部分内容有差别,e-mark较E-mark更为严格。

E/e-MARK认证

E/e Mark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对汽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歐盟法令(EEC 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

取得E/e-MARK证书时,制造工厂需同时通过产品验证测试及COP(产品一致性工厂检查),才可取得E/e-MARK证书。欧洲验证法规规定,一般两年执行一次COP查核。

认证流程

根据欧盟指令中的规定,车辆生产厂家可以任意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获取整车型式批准(Type Approval)。以M1类车辆为例:

第一种方式:在EEC型式批准时一次性做完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的最新修正本中所规定的各个零部件检验项目(共计47个项目,检验按照相应的EC指令进行),合格后即获得EEC整车型式批准。

第二种方式:由厂家在不同的时间内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所规定的47个零部件项目认证,再凭这些项目的认证批准书获取EEC整车型式批准。

欧盟汽车政策发展趋势

安全法规方面,未来欧盟车辆安全方面的法规将启用《通用安全法规》(EC)第661/2009号及《行人安全法规》(EC)第78/2009号。未来的《通用安全法规》将会强制销售的车辆采用更多的主动安全系统,例如稳定性控制、安全带提醒、电击保护等来进一步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该法规将在2023年最终完成。行人安全法规方面,将专注于新的事故避免系统和改进国的主动和被动安全措施等。

车辆排放方面,欧洲整体的排放路线图对于不同种类的车辆都有强制的排放实施时间表,以德国为例,他们每年会抽检60-70辆汽车,远期目标是每年抽检200辆汽车,如果检测不合格且不按照规定整改,将会面临巨额罚款。

德国汽车认证

德国负责汽车认证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联邦交通运输部、交通管理委员会(KBA),具体认证工作则由TUV等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德国KBA每年处理新车认证及老车新改进认证达14000多个,是欧洲车型认证最多的国家。在认证程序上主要经过以下步骤:

(1)厂商根据法规提出申请;(2)技术服务机构做出评估;(3)对厂商的申请与技术服务机构评估进行评审;(4)发型式评估认证书。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由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过去的技术法规已逐渐被欧盟指令所代替,联邦政府交通运输部已由主要起草德国有关法律法规变为主要是参与欧盟汽车认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协商工作,按照欧盟指令不断修改完善德国已有的技术法规,监督这些法规的落实情况。同时也负责欧盟指令中未规定的车辆标准的制定工作。

法国汽车认证

法国汽车认证的监管部门为Ministry of Ecological and Solidarity Transition,法国的汽车工业标准由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组织制订并批准。AFNOR组织制订、标准化专署批准的法国国家标准称为NF标准(即法国国家标准)。

法国整车认证为强制性认证,所有的新车产品必须通过法国整车认证才能进入法国市场,法国作为EC成员国之一,支持2007/46/EC指令下的整车型式认证,同时,针对小批量汽车认证和单车认证,法国还有自己的国家汽车认证制度。

四、欧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

欧亚经济联盟成立于2015年,成员国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五国均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合作伙伴。其中,俄白哈三国在汽车准入等方面依据联盟法规TP TC 018/2011,统一遵循CUTR认证,亦称为EAC认证。

欧亚标准及俄白哈CUTR认证

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第877号决议规定了认证项目依据TP TC 018/2011,规定了认证项目、相关的ECE法规、成员国法规标准(包括:GOST R标准和STB标准)清单。其中GOST R和STB为参考性标准,内容为技术要求和参考性测试方法等。

欧亚经济联盟汽车准入要求均按照TP TC 018/2011《轮式车辆安全技术法规》执行。进入俄白哈市场的机动车辆需进行CUTR认证。(认证流程见图表4)

能耗认证

欧亚经济联盟暂无节能法规,但需要对能耗进行认证,认证程序参考欧盟ECE R101号法规。(主要内容见图表5)

五、中東-海湾国家、伊朗、以色列

根据不同国家情况不同,总体来看,中东地区汽车标准呈现三个特点:第一,非海湾六国的汽车国家准入标准低,关税高;第二,海湾六国有准入标准,但关税低;第三,伊朗关税与国产化率关联度较高。

从法规体系来看,伊朗主要是比较依赖于ECE欧盟认证的一些标准;海湾七国和伊拉克北部均认可GCC的认证,GSO法规在海湾地区六国范围内强制执行;沙特执行两套标准,分别为GSO和 SASO,因此进入该市场需要满足两套标准。

海湾GCC认证

海湾标准化组织(GSO)于2004年10月12日在科威特部长会议上做出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GSO依照相关海湾标准对机动车辆及轮胎产品进行检验并颁发GCC认证证书。被核准的GCC证书将在所有GCC成员国有效。(认证流程见图表6)

海湾标准化组织(GSO),全名为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the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of the Cooperation Council for the Arab States of the Gulf),是GCC的下属机构,总部设在沙特阿拉伯的首都利雅得。GSO是IEC、ISO、OIML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

伊朗VOC认证

伊朗负责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最高政府机构是伊朗标准和工业研究院,该部门由伊朗政府通过部长令授权,负责管理进口至伊朗货物的品质。目前伊朗标准和工业研究院根据《伊朗政府批准对伊朗进口货物实施强制标准的目录(2005版)》,要求所有在此目录中的商品,必须通过ISIRI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确认产品符合相关的伊朗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并获得产品符合性验证证书,汽车产品获得型式认证证书才能被准入伊朗市场。

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机构还包括:伊朗环境保护局,负责车辆废气排放方面的管理;伊朗燃料保护组织,负责油耗的管理;伊朗工业与矿产部,负责审核排放和油耗;伊朗商务部,负责国际贸易中的一些手续。

以色列汽车认证

以色列汽车认证的监管部门和发证部门均为以色列运输部(Ministry of Transport),以色列汽车认证是强制性认证,以色列汽车法规参考了欧盟EC/ECE法规、美国FMVSS法规及加拿大CMVSS法规,另外也需要额外的测试证明该汽车产品符合以色列自己的法规要求,在完成以上测试后通过指定技术服务机构向运输部提交申请,获取准入证书后,即可进入以色列市场。

六、东盟-印尼、越南、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东盟(ASEAN),成员国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在2015/2016年,各成员国对汽车产品采用统一联合国法规,目前东盟首批采用共计19项。东盟各国的发展情况差距较大,东盟各国在法规实施上的程度不一致,除上述19项联合国法规外,还需通过各国特有的法规法律,共同满足后方可获得该国汽车型式批准证书。未来,东盟计划第二批统一实施联合国法规增加为32项。

印尼整车认证

依据印尼第22/2009号法规规定任何一辆将在公共道路使用和运行的机动车辆须满足技术及道路性能要求,整车制造商需要先在印尼工业部(MoI)注册,再向印尼交通部(MoT)提出申请,并将车辆送往印尼车辆测试认证中心(BPLJSKB)进行测试,最终获得整车型式认证证书,车辆才可以进入印尼市场并合法登记使用。(认证流程见图表7)

越南MOT认证

越南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部门为越南交通部(MOT)及其下属的机动车辆注册局(VR),认证模式为车辆型式认证。

越南交通运输部负责法规管理:制定车辆强制性标准或车辆法规、环境保护法、产品商品质量法等;由部长颁发的在越南制造和组装的机动车辆型式认证规范以及关于进口车辆检验规范。其中,在越南制造组装的机动车辆型式认证规范执行2005年7月21日第34/2005/QS-BGTVT号决定;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规范执行2005年7月21日第35/2005/QS-BGTVT号决定。

越南注册局负责认证管理:对于国内生产的车辆其负责检查车辆所有信息包、车辆COP评估、型式认证证书的颁发;对于进口车,其负责检查车辆文件,车辆测试、颁发合格证书。(认证流程见图表8)

泰国TISI认证

泰国的汽车认证包括排放认证和型式认证,分别由泰国工业标准协会和泰国陆地交通部负责和主管。泰国依据《陆路运输法》,对大型客车和载货车产品建立起认证制度;依据《机动车辆法》,对轿车、轻型载货车(皮卡)、摩托车建立起整车型式批准制度。(注:纯电动车认证,无需排放认证)

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hai Industrial Standards Institute,简称TISI)是泰国强制认证的主管机构,主要机构职能是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促进国内工业的国际竞争力,确保公平贸易以及消除标准化措施产生的国际貿易壁垒。泰国陆地交通部DLT是泰国交通部下属机构,主要职能是完善交通法、车辆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发展陆地交通网等。(认证流程见图表9)

菲律宾ICC认证

菲律宾通过实施两种认证制度对汽车产品进行认证监管:对进口汽车实施ICC许可认证制度,对国内的汽车产品实施PSCS强制性安全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

菲律宾从2006年8月2日开始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其认证的主管部门为菲律宾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简称DTI),DTI下属的区域办公室具体负责认证相关的检测与审核工作。菲律宾产品标准局(Bureau of Product Standards,简称BPS)隶属于菲律宾贸工部,主要负责开展、实施和协调菲律宾国内所有标准化工作,制定菲律宾BPS国家标准。菲律宾产品标准局BPS中设有标准法规部、标准信息服务部、产品认证部、质量体系认证和合格评定机构认可部等。(认证流程见图表10)

马来西亚SIRIM认证

马来西亚在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上的具体负责部门为马来西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其牵头会同马来西亚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简称SIRIM)、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简称MITI)、马来西亚环境部、马来西亚标准局、马来西亚道路安全研究所(简称MIROS)、马来西亚海关,以及马来西亚国内贸易部,针对车辆的市场准入管理专门成立了“马来西亚国家型式批准委员会”,以确保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从2005年1月1日起,所有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新车型必须通过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型式试验与批准。(认证流程见图表11)

新加坡CoE认证

新加坡为右舵国家,一直对汽车的增长数量实行定量限制,根据车辆报废数量来决定新车的增长数量。新加坡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机构为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LTA,由4个部门组成:车辆注册、新加坡捷运公司、公路和运输公共工程部、陆路运输部门。

七、非洲-南非

南非SABS認证

南非国家标准局(South African Bureau of Standards,简称SABS)是国家级法定机构,它是根据1945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法》成立的,并经过2008年最新版修正,属南非贸工部下属机构,是南非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南非的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SABS是南非制定标准、测试产品和发放产品或服务证书的标准部门。

南非国家强制性要求的管理部门NRCS其前身为SABS所管辖的部门,现在是新建立的独立部门,隶属于南非交通部。NRCS的主要责任是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强制性要求,在确定产品符合标准后,发放产品一致性证书。

附:其他国家

印度CMVR认证

CMVR (Central Motor Vehicles Rules)是印度中央机动车辆法规的缩写,其标准委员会称为CMVR-TSC (CMVR-Technical Standing Committee),隶属于印度船舶、道路交通及高速公路管理局。从1991年起,CMVR法规规定机动车辆整车及其零部件,在进入印度市场前需要按照CMVR法规申请型式认证批准,测试项目包括安全与排放,认证流程包括工厂审核、型式认证及生产一致性控制。

CMVR法规整车强制性认证范围包括:两轮及三轮车、四轮乘用车及货车(M1, N1)、轻型及重型商用车(M2, M3, N2, N3)、工程设备车辆(CEV)、农用拖拉机、耕耘机、挂车、联合收割机、发动机、CNG/LPG车辆、电动车BOV、柴油/汽油发电机组。

澳大利亚整车认证

一辆新车第一次在澳大利亚注册使用前,必须满足澳大利亚1989年汽车标准法令,该法令适用于所有新的机动车辆。根据1989年汽车标准法令,所有新的机动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性铭牌(Identification Plate),此铭牌可以给各州的注册部门、新车的车主以及所有公众提供证明,证明这辆新车能够在澳大利亚的公共道路上行驶。

在澳大利亚,从申请到获得符合性铭牌(Identification Plate)的整个过程称为认证(Certification),整个认证的过程都由澳大利亚政府部门管理,主管部门是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交通和地区服务部(DOTARS)下设的车辆安全标准局(VSS)。

澳大利亚对汽车新车产品的认证类型主要有三种:大批量认证(Full Volume)、小批量认证(Low Volume)、极少数量认证(Low Production Passenger Cars , LPPC)。整车认证范围包括:机动车、挂车、拖拉机、自行车、二手进口车、特种车辆等。

另外,对于总质量超过4.5吨的重型车辆,需要满足澳大利亚国家重型车辆监管机构NHVR颁发的重型车辆相关法规。对于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了按照正常车辆进口及注册外,还需要满足澳大利亚危险物品指令并在澳大利亚各地区监管机构注册,才能正常运营。

韩国汽车强制认证及自愿认证

韩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参照国际典型的汽车产品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自己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韩国汽车产品认证包括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

强制性认证法规规定任何进入韩国市场的整车,都要通过安全、环保和油耗标签三个方面的认证,分别由国土交通部(MOT)、环保部(MOE)和工业部(MOI)归口管理。对于电动汽车,需通过由环保部监管的补贴评估测试(Appraisal Test),韩国环保部对通过测试的车型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依政策而变。

对于进入售后市场的汽车零部件,需通过由工业部监管的KC (Korea Certification)认证。另外,韩国汽车零部件协会(KAPA)采用韩国政府相关法律政策形成汽车零部件质量标准,建立了汽车零部件自愿性认证体系,旨在为制造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汽车零部件质量参考标准,以保护韩国国内消费者权益。

日本JIS认证

日本工业标准是日本国家级标准中最重要、最权威的标准,由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制定,和汽车相关的日本工业标准原始法案,以汽车技术会为首,由(株)日本汽车零部件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车体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轮胎协会、日本汽车机械器具工业会等多个团体分担完成。

日本汽车技术法规具有独特的体系构成和编排模式。日本实施机动车认证的管理部门是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技术安全部。日本国土交通省根据《道路车辆法》的授权,以省令形式发布日本汽车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技术法规,内容涉及对机动车辆、摩托车、轻型车辆的安全和排放法规要求。日本机动车型式认证制度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组成。

作者:郑雪芹

第2篇: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最新进展

摘要: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是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方面有很多要求。积极推进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研究,有助于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确保银行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监管强度;抵御风险;安全稳健;风险管理

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是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承担了关键功能,其倒闭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损害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重要性和影响范围,系统重要性银行进一步划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对全球金融市场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仅对一国金融市场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

一、金融稳定理事会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主要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框架

2010年10月20日,经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降低系统重要性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建议及时间表》报告,提出了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总体政策框架。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各国应当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明确本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201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与额外损失吸收能力》,按分组方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做出了规定。从2016年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根据其系统重要性程度提取1%~2.5%的附加资本,2019年前达标。

(二)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2010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强度与有效性的建议》报告,提出了旨在提高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的32条建议,建议从监管当局获得适当的授权、独立性和资源,拥有充分的风险识别和干预措施、提升监管标准和建立更严格的评估机制等四个方面提高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稳定理事会2011年发布的《实施更高强度监管政策建议情况的进展报告》进一步提出:一是提高监管联席会议的有效性。二是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提高风险数据加总能力,使监管者、金融机构和其他数据使用者(如处置机构)确信金融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准确揭示其风险。相关风险数据加总要求拟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6年初达到相关要求。三是金融稳定理事会拟开展对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治理的专题评估,重点关注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和集团首席风险官、外部审计师等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情况。四是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在2012年底前更详细地评估各国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并呼吁各国政府履行其在首尔峰会上做出的承诺,确保监管当局有足够的资源履行其监管职责。

(三)提高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有效性

2011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的关键要素》,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框架的12项基本要素,包括:适用范围;处置当局;处置权力;抵销、净额结算、抵押和客户资产的隔离;保护措施;处置过程中对机构的融资;跨境合作的法律框架;危机管理工作组;特定机构的跨境合作协议;可处置性评估;恢复和处置计划;信息获取和信息共享。金融稳定理事会呼吁各国完善本国处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处置职责、工具和权力,使其能够有序处置倒闭金融机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成立危机管理工作组(CMG)并签订跨境处置合作协议。2012年底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母国当局应当会同东道国当局建立针对每家银行的危机管理工作组,组成机构包括母国和相关东道国的财政部、央行、监管机构和处置机构等,负责评估该行的可处置性并审议恢复和处置计划。母国和东道国当局应当签订针对每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跨境处置合作协议,识别可能影响跨境处置合作的障碍。二是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2年底前制定恢复计划,母国当局应当会同东道国当局制定针对该行的处置计划。为进一步完善处置计划的制定机制,提高其可操作性,金融稳定理事会近期提出,增加订立处置策略作为制定处置计划的必经程序。鉴于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是加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最新最难的部分,相对进展较为缓慢,金融稳定理事会近期根据各国执行情况将2011年制定的时间表进行了延期处理。具体而言,每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计划和处置策略,应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并由其危机管理工作组审查通过;处置计划应于2013年6月底完成并经其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审查通过;2013年底每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应完成对该行的可处置性评估。

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和最新评估结果

2011年11月,经金融稳定理事会同意,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从全球活跃程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5个维度评估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见表1)。

根据上述方法,运用2009年底的数据,金融稳定理事会会同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机构确定了首批2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中国银行是我国乃至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唯一进入该名单的银行。今后,巴塞尔委员会每年将根据银行的相关数据重新测算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分值,并根据测算结果更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见表2)。从2012年开始,金融稳定理事会将每年更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并在当年11月公布,同时还将公布相关银行所属组别和相应的附加资本要求。2012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如期公布了基于2011年度数据测算结果确定的28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分组情况及附加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仍是我国进入该名单的唯一一家银行。与2011年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相比,2家银行(西班牙对外银行和英国渣打银行)新进入名单,而3家银行不再在名单内。该3家银行中,德克夏银行已经进入处置程序;德国商业银行和劳埃德银行集团因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下降不再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三、提高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最新进展

2012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向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提交的《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强度和有效性》进展报告。报告指出,目前一些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依然薄弱,而监管当局在监管有效性、主动性与结果的专注性方面仍存在提高空间。一是在加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方面。近年来,监管者对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监管态度有所变化,监管者参与到了一些过去被认为应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领域,不仅做出监管评价,还承担风险和责任。这种方式需要监管者具有充足的经验和全面的视野,足以判断未来可能出现的最大、最难以解决的风险,并与董事会和高管层就公司策略、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对话。对于这种监管方式目前仍存在很多挑战,它要求监管者能够获得及时更新的信息和足以支撑分析的数据,具备快速适应机构改变经营行为和模型的能力,能够将资源在预期风险和非预期风险间合理分配。二是在公司治理方面,越来越多的监管者认识到自身在提升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方面可以且应当在其中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向董事会传达重要风险管理的监管预期上。一些监管当局正在积极增加与董事会的约见沟通,有些监管当局则更注重在金融机构第二、三道防线上“变得更强”,具体做法包括:增加与董事会的约见频率、评估机构高管层、提高首席风险官与内审部门的地位、建立良性的继任规划等。三是在风险偏好与文化方面,风险偏好固然是董事会与高管人员在确定公司战略时所明确的,但其更多体现在公司日常运营及公司整体文化尤其是薪酬体系中。文化是难以衡量的事物,恰当的风险文化的重要标志是能够认识到风险隐患并将其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将分散的风险度量指标有机结合、将内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效解决、以及有效的风险预警是建立完整的风险文化的重要前提。监管者应评估金融机构董事会对风险偏好政策的重视和投入程度,以及其是否与公司的经营文化、风险文化相契合,并体现在公司日常的规章、报告甚至公司网站上。四是在操作风险方面,过去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突出表明,监管机构需要更加关注金融机构尤其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以提高其自身修复能力和社会信心。监管人员希望所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一个模型,根据这个模型组织相对独立的专家形成“第二道防线”,用以核查运营流程对于操作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同时,监管者应评估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建立防范操作风险体系工作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对日常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投入程度。五是监管机构应当尝试“跟着货币走”。监管工作中分析机构的商业计划和预计财务报表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鉴于金融机构的复杂性,监管分析行为已经逐步由判断机构的收入变动转为更加强调风险和控制。更好地认识机构的风险是更好地认识机构的前提,主要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正在演变,其中最明显的特征是中间业务(收费业务)的繁荣,这使得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及相关审慎措施无法充分评估整体的潜在风险。针对上述趋势,“跟着货币走”可以使监管者更关注于业务的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风险之间的关系,如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等。

四、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缺乏有效的处置机制,无法在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困难时使其平稳、有序退出市场,是导致危机不断深化的重要原因。完善处置框架,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能力和效率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和监管当局应当未雨绸缪,制定符合银行特点的恢复和处置计划,以促使有问题银行平稳、有序退出市场,防止其倒闭对金融稳定造成破坏性影响。2011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正式发布的《处置关键要素》政策文件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基本要素、职责分工和审批主体做出了规定。金融稳定理事会进一步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2年底前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从2013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开展对相关国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的评估,并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情况作为评估的重点内容。

在国家层面,2011年8月9日,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率先公布了《恢复和处置计划》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13日,根据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的要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布监管规则,要求并表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和被美联储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分阶段制定处置计划。其中,非银行资产规模超过2 500亿美元的银行应在2012年7月1日前完成处置计划的制定,非银行资产规模在1 000亿美元~2 50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应在2013年7月1日前完成,非银行资产规模在1 000亿美元以下的银行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完成。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监管当局已明确要求集团资产规模超过5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子行和分行制定适用于该子行和分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该计划可以相对简化,但应当与母行的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保持一致。英国金融服务局在其《恢复和处置计划》征求意见稿中,也要求在英国办理存款业务的外资银行子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在上述规则发布之前,从2009年起,美、英两国监管当局就开始以系统重要性程度较高的大型银行作为试点,要求其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2009年4月,英国金融服务局要求苏格兰皇家银行、汇丰银行、巴克莱银行、劳埃德银行、渣打银行等6家大型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2012年10月,美联储公布了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美国银行、摩根斯坦利、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等11家大型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提交的恢复计划。

五、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框架

2011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戛纳峰会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研究如何尽快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延伸适用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委员会研究指出,应从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相互补充的视角来理解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一方面,考虑到各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不同结构特征,只宜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指导性原则,在制定评估方法和运用政策工具方面赋予各国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应当体现为一系列原则性的最低标准,以有效解决跨境负外部性问题,促进公平竞争。201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分布《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该文件明确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提出了各国制定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应当遵循的12项原则。

(一)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

巴塞尔委员会借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提出了各国制定本国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各国监管当局应当制定评估银行国内系统重要性的方法。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应当反映银行破产倒闭的负外部性或潜在影响,而非破产倒闭的概率。三是评估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参照系应为本国经济。四是在评估范围上,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在集团并表层面评估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东道国监管当局在评估外资银行子行的系统重要性时,应当将该子行下设的分支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五是在评估因素上,应当考虑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大类的因素,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本国银行业实际设定反映上述因素所代表具体特征的评估指标。六是在评估频率上,各国监管当局应当定期评估本国辖区内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以确保评估结果反映该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的时间间隔不得明显长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一次)。七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公开披露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的概要。

(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要求

在监管政策方面,《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规定对某家银行实施的附加资本要求应与该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当一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划分为不同组别时,对不同组别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可以提出不同的附加资本要求。在附加资本要求的实施方面,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应当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在本国实施过程中的一致性。当银行集团既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又被母国监管当局认定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其附加资本要求。在附加资本要求的构成方面,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核心一级资本是提高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损失吸收能力最强的工具,因此要求附加资本要求应全部以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巴塞尔委员会同时强调,其他政策工具,特别是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强度,在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负外部性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各成员国建立有效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框架,巴塞尔委员会拟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行评估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彭少辉.全球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新动向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1,(4).

[2]戴东鲁.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J].经济视角,2011,(10).

[3]FSB,Extending the G-SIFI Framework to 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Progress Report to G-20 Ministers and Governors,2012,(4).

[4]FSB,Increasing the Intens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SIFI Supervision,progress report to the G20 Ministers and Governors,2012,(11).

[5]FSB, Reducing the Moral Hazard Posed by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2010.

[6]FSB,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Assessment Methodology and the Additional Loss Absorbency Requirement,2011.

[7]FSB,Key Attributes of Effective Resolution Regime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ctober,2011.

责任编辑、校对:秦学诗

作者:杨军战

第3篇:最新税收政策下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控制

摘 要:税收工作在如今的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已经经过了多次的税收政改革,相关的税收政策也有了明显的改变,但是勿用置疑的是一个企业的税收在企业的收入中仍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很容易出现税收风险,因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这样才能有效规避风险。文章主要分析了新税收政策下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

关键词:新税收政策;企业;税收风险;防范;控制

引言

从2012年开始,我国的新税制政策就开始推行。直到现在,我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实现了革新。新税制政策的出现对各个行业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应对税务风险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首要面临的重要问题。对于企业来讲,必须要在新税制政策下,进行企业结构调整,制定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措施,进而避免税务风险为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障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最新税收政策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高度对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提出以下税收支持政策:第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第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第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第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八,2018年5月1日起,国家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2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

新税收政策使得企业享受到了更多的优惠,企业的税收风险通常都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企业还必须积极地做好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税收风险。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2.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纳税人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活动时违反税法规定造成的不确定性政策风险,其又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由于纳税人对政策的误解,自认为税务处理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例如,上面所提到的几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无法正确理解政策,或者选择错误都可能造成税收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就是由政策变动所导致的风险,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旧的政策必须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尤其在当前形势下,最新政策不断出台,这使得企业一时无法适应,导致税务风险加剧。

2.2客观经营环境的税收风险

对于客观经营环境造成的税收风险,尤其是税收秩序方面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也会对纳税人的税收造成较大的影响。如交易环节中的税收风险,像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就给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虚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防不胜防,许多无辜企业因此遭受连带责任。所以,企业应该树立足够的防范意识,避免被动跌入“税收陷阱”。

2.3企业自身造成的税收风险

第一,由于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企业相关人员不了解、不熟悉税收政策变化,容易造成漏缴、错缴税款情况。第二,有些企业为了增加自己的利润,减少成本,负责人会要求纳税人员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伪造、变造、隐匿记账凭证等,这些都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第二,纳税人滥用税法及偷税行为会带来税收风险。由于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政策的变化比较频繁,不够稳定,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涉税业务,就会使自己的纳税行为由合法转变为不合法,从而产生较大的税收风险。

3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

3.1创新税收理念

对于各个企业而言,新税制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比较明显。但是,新税收政策的推行,也具有较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企业并不应该从个人利益的出发,去评判税收政策,而是应该具备长远的目光,正确认识新税制政策。作为企业的管理者,首先应该创新税收理念,提高自身意识,充分认识到新税收政策的核心内容以及新税收政策对企业税务管理所产生的影响。与此同时,企业管理者还应该组织公司全部人员进行培训,深入学习新税制政策的相关内容,了解其中涉及到的细节问题,这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应对税务变化。尤其是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让他们在新税制政策下,开展税务活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等。除此之外,企业的管理者还应该注重企业文化理念的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税收意识,做好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防控措施。

3.2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

首先,企业要在营运层面设置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以确保税务风险得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其次,企业要制订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以及税务管理标准(包括国内[外]采购、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国外销售、资金管理等各环节),并对其中各关键控制点下的税务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完善企业各环节的涉税链条。最后,企业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的设置,便于各项目的子公司的税务管理人员及时、有效地安排纳税申报以及相关税务事宜,以实现企业对税务合规性风险进行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并与税务主管当局保持合理的沟通和联系,有效预防企业税务风险。

3.3避免入账发票出错

企业所得税的很多税前扣除项目一般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但一些企业以不合规票据如“无抬头”“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违反了真实性原则;还有一些入账发票没有填开时间,发票版式过期,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自制凭证也可以入账,但一些企业对自制凭证把关不严,如工资费用分配表随意填制,做假造假等。所以,企业应该制定相关制度,严格避免入账发票出错。

3.4做好資金管理工作

现如今,新税制政策还在不断的完善,而且这项政策的推广力度非常足。基于这一背景,企业必须不断完善相关的资金管理工作,从而有效防止风险的产生。企业要想做好资金内部管理控制工作,就要秉承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预算工作。特别是企业在开展重大工程项目时,一定要注重分析和评估,最大程度上减少资金的投入和使用。要将资金分散,避免风险,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

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新的税制政策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让纳税程序也变得更加复杂。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新税制政策还是非常科学合理的,对于企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需要做的就是创新财务管理理念,积极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从而有效规避和控制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丛文龙.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及其防范策略[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6(26):25-25.

[2]李紫洋.小微企业税收风险防控的对策浅析[J].当代经济,2017(9):106-107.

作者:李金杏

第4篇:#扶贫#扶贫政策解读

(一)

河南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及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 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识别原则——坚持标准。严格坚持国家扶贫对象识别标准。——综合考量。综合考量扶贫对象的生活现状、家庭财产、致贫原因。——民主评议。坚持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群众认可。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识别结果经得起群众的检验。

二、识别标准

(一)严格执行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扶贫对象识别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即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上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基本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整户识别。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年家庭各类收入总和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后,除以家庭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出(详见附件1)。

(二)统筹考虑“两不愁三保障”因素1.不愁吃。口粮不愁,主食细粮有保障。2.不愁穿。年有换季衣服,经常有换洗衣服。3.义务教育。农户家庭中有子女上学负担较重,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4.基本医疗。农户家庭成员因患大病(详见附件2)或长期慢性病,影响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经常住院治疗或长期用药治疗,刚性支出较大,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5.住房安全。农户居住用房是C、D级危险房屋的,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

三、识别方法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推行“一进二看三算四比五议六定”工作法。即一进:包村干部、村级组织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对全村农户逐家进户调查走访,摸清底数。二看:看房子、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状况。拥有家用轿车、大型农机具、高档家电的,不得识别或慎重识别。三算:按照标准逐户测算收入和支出,算出人均纯收入数,算支出大帐,找致贫原因,对贫富情况有本明白账。四比:和全村左邻右舍比较生活质量。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有担任村干部的,家庭成员作为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的,在城镇拥有门市房、商品房的,不得识别或慎重识别。五议:对照标准,综合考量,逐户评议。拟正式推荐为扶贫对象的,必须获得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必须向村民公示、公告。六定:正式确定为扶贫对象的,由村“两委”推荐确定,乡(镇)党委政府核定。

四、识别程序第一步:初选对象。在农户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对拟推荐的扶贫对象,按照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下同)。第二步:乡镇审核。经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对初选对象进行审核。乡镇对初选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做到不错不漏。对确定的扶贫对象名单,必须要有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长、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村支书、乡镇长、乡镇书记“六签字”,并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三步:县级复审。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内公告。

五、建档帮扶第一步:数据录入。在县(市、区)扶贫办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等将贫困户信息录入全国扶贫业务管理子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第二步:数据核查。省、市、县扶贫部门对录入系统的扶贫对象信息与行业部门进行分级比对,对疑似不符合扶贫标准的扶贫对象进行甄别、清退。第三步:结对帮扶。在省、市政府指导下,各县(市、区)应统筹安排有关帮扶资源,研究提出对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帮扶责任人。第四步:制定计划。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认真分析贫困户致贫原因,结合贫困家庭实际和需求,制定帮扶计划。第五步:填写手册和明白卡。在县(市、区)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扶贫手册》、《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

六、数据管理1.建立管理平台。对扶贫对象要建档立卡,实行精细化管理,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省市县乡有信息平台。要完善精准扶贫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对接共享,做到贫困底数清、致贫原因清、帮扶措施清、脱贫责任清、脱贫进度清。2.完善管理机制。建立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经过帮扶确已达到脱贫标准的,通过程序,及时退出;对因各种原因致贫返贫的,按照程序及时纳入,落实好扶贫政策,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应扶尽扶。3.明确管理责任。各级要加强信息管理队伍建设,明确专人,专职专责。村级在数据采集时,要做到不落一个指标,不错一个数据。乡级在数据录入时,不误填一个数据,及时发现原始数据错漏并加以纠正,对各类别扶贫对象做到准确标识。县级要指导基层搞好数据核查和清洗,依据基础信息分配好扶贫资源。县以上扶贫部门要搞好数据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规范数据的发布及其与行业部门的协作,保护好扶贫对象隐私权,确保数据安全。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实施细则。附件:1.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2.因病致贫或返贫的常见大病病种附件1 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 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为:年家庭各类收入总和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后,除以家庭常住人口数。家庭收入包括全家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个部分。⒈工资性收入,指通过日常工作所得的收入,即农户家庭成员本地临时务工、外出务工所获得的收入。⒉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等。⒊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农户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计划生育补贴、低保金、养老保险金、生态补偿金、土地流转收入。除以上各种补贴外,还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家庭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⒋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家庭生产经营性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附件2因病致贫或返贫的常见大病病种序号大病名称序号大病名称01慢性阻塞性肺气肿24先天性唇腭裂02尘肺25青光眼03先天性心脏病26神经系统肿瘤04急性心肌梗塞27食道癌05风湿性心脏病28肺癌06心肌病29胃癌07肝硬化30肝癌08肾炎31胰腺癌09肾病综合症32结直肠癌10终末期肾病33宫颈癌11脑血管病34卵巢癌12老年痴呆35乳腺癌13帕金森病36甲状腺癌14糖尿病37淋巴癌15儿童苯丙酮尿症38膀胱癌16类风湿性关节炎39肾癌17系统性红斑狼疮40重性精神疾病18关节病(髋、膝)41肺结核病19强制性肾柱炎42艾滋病20白血病43肝炎21血友病44包虫病22地中海贫血45血吸虫病23老年性白内障

第5篇:扶贫政策政策大培训稿

精准扶贫政策目录

1、关于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标准及程序

2、关于贫困人口脱贫标准及程序

3、贫困村出列标准及程序

4、上级考核评估口径

5、驻村工作队“五要”

6、帮扶干部“五让五做”

7、信访维稳工作特点及处理方式

8、精准扶贫“五个一批”到户扶持政策标准

精准扶贫政策大培训通稿

各位

为提高各级干部脱贫攻坚政策知晓率,能够更好、更专业、更高效的投身于脱贫攻坚,确保各项扶贫政策扎实有效落实到位。按照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精准扶贫政策大培训活动。下面我就相关精准扶贫政策标准作相应解读,请在具体工作中把握。

一、关于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标准及程序

(一)贫困人口识别标准。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整户纳入。对象的“认定标准”是逐年提升延展的,如从2014年以单纯收入上限为标准,以后逐年逐步增加它附加条件,至2017年标准是“收入+两不愁、三保障+饮水困难”等。

1、2014年标准。省以2013年底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736元,作为扶贫对象的识别标准。我县下发了《关于印发郧西县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扶组发〔2014〕8号)文件,并附加了“八不评、八优先”条件(“八不评”:即

1、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致贫且屡教不改的户不评;

2、县城或集镇购置或建有门面及住房的户不评;

3、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不评<如机动车、空调等>或大中型农业机械、运输工具的家庭<赠予的除外>不评;

4、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含外出打工>无法取得联系的户不评;

5、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的户不评;

6、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户不评;

7、现任村干部不评<特别困难的户除外>;

- 1的农户;五是家庭拥有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从事有偿经营服务的农户;六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经营户,经营公司的农户;七是子女完全具备赡养能力,分户居住且无慢性病、大病的农户;八是举家多年在外打工不归的农户。若有特殊困难,经群众评议,村委会上报乡镇研究决定,可纳入建档立卡对象)。

3、2016年标准。国家扶贫标准2855元。2016年8月24日,根据全省审计整改要求,对贫困人口又附加了“九条”识别负面清单(即:①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②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③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④私营业主和股东的;⑤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⑥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⑦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赌博、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⑧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居住的;⑨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情形的。对虽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情况,经综合衡量,未达到“一有两不愁四保障”标准,生活仍确处于贫困线之下,需保留其贫困身份的,须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集体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告公示后,按程序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报县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经县、乡人民政府

- 3期时间为准,子女是贫困对象或个别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老人可作为评议认定对象,并纳入)。

(二)贫困人口识别程序。按照“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程序进行。村评议时,以村民小组评议的,评议人数不低于10-15人。以村为单位评议的,评议人数不低于25人,评议以票决形势进行逐户评定,根据得票高低对得票数不能过半的对象不能作为贫困对象上报,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二、关于贫困人口脱贫标准及程序

(一)贫困人口脱贫标准。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达到国家规定的“一有、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

1、一有。指有稳定达标的收入来源,即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分年度国家扶贫标准为超过贫困线标准,即2014年超过2736元、2015年超过2800元、2016年超过2855元、2017年超过2952元,至2020年超过4000元),我县2017年脱贫对象人均纯收入下限标准为4000元以上。

2、两不愁。“指农户吃饭和穿衣有保障,能够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主要评判依据:(1)“不愁吃”,指根据居住地饮食习惯,农户有能力通过自产或自购,满足口粮需求及补充一定的肉、蛋、豆制品等必要营养食物;饮水有保障。(2)“不愁穿”,指根据居住地环境,农户有能力自主购买或通过亲属购买,做到四季有换季衣服、日常有换洗衣服。穿衣主要靠社会捐赠、接济的,不属于穿衣有保障。

3、三保障。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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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贫困村出列标准及程序

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在乡镇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主要评估检查有4项指标:即贫困发生率必须低于2%、脱贫人口错退率必须低于2%、贫困人口漏评率必须低于2%和群众认可度必须高于90%,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退出。

贫困村脱贫出列程序:“村“两委”自查→组织群众问卷调查→村级代表决议→村级公示→村“两委”申报→乡镇核查、公示、批复、上报→县级评估→县级审核、批复、公示、申报→市审核验收销号”。

四、上级考核评估口径

(一)三率一度。贫困县摘帽主要看“三率一度”,即:一是综合贫困发生率降到2%以内(贫困发生率=[错退人口总数量(脱贫人口错退率×所有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漏评人口总数量(贫困人口漏评率×非建档立卡农村人口数)+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总数]/2014年底农业户籍人口数据×100%);二是脱贫人口错退率控制在

2%以内(脱贫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100%),严控虚假脱贫、数字脱贫、被脱贫,达不到标准做假脱贫是虚假脱贫,唯收入算脱贫为数字脱贫,脱贫户自己不认可为被脱贫。同时,特别注意的是脱贫程序不到位也是错退;三是贫困人口漏评率不超过2%(贫困人口漏评率=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查村未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数×100%),漏户、漏人或信息不准也属漏评;四是群

- 7

4、转移性收入。长期性、有稳定来源的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短期性、临时性收入不计入。具体如下:

A、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①离退休金;②赡养金;③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④养老金;⑤长期抚恤金;⑥稳定性的补贴收入(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等);⑦残疾补贴;⑧三年以上的资产性收入(如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力发电、矿产等);⑨其他具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B、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①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②危房改造补贴;③易地扶贫搬迁补助;④扶贫小额信贷;⑤保险赔付资金;⑥临时性慰问金;⑦临时救助金;⑧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⑨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⑩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⑪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⑫教育补贴;⑬“雨露计划”补助;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⑮一年期以下的低保;⑯其他。

五、驻村工作队“五要”

一要走村串户深入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扶贫政策。要通过发宣传单、刷标语、召开会议、登门座谈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脱贫攻坚实践;细致入微地讲解产业扶贫、金融扶贫、健康扶贫和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使广大群众对党的十九精神和各项脱贫攻坚政策知晓熟悉、

- 9实的驻村工作作风赢得群众满意和信任,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

六、帮扶干部“五让五做”

(一)五让。一让贫困户知道驻村工作队是哪个单位的?包户干部是哪个单位?哪个干部?二让贫困户知道是哪年评的贫困户?哪年脱贫?三让贫困户知道自己致贫原因(为啥被评为贫困户)?四让贫困户知道有哪些扶贫政策?自己享受了哪些扶贫政策?知道自己加入的了什么合作社?五让贫困户知道你的手机号,知道你怎么帮他的?留守老人知道有困难有人帮助他?

(二)五做。一是做到熟知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和致贫原因,主要生产生活困难和需求,并知道每名家庭成员情况;二是做到每季度到贫困户家走访一次,落实“三同一定”,填好扶贫手册,做好帮扶记录。每月电话联系一次,了解贫困户思想动态,关心关注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身体、生活、学习情况,化解信访矛盾。三是做到年初和贫困户会商产业发展、就业增收规划,年中帮助落实规划,年底帮助销售农产品,算增收账;四是做到熟悉扶贫政策,帮助包联户落实产业、教育、医疗、就业等扶贫政策;五是做到帮贫困户树立勤劳致富理念和市场理念,引导贫困户加入合作社,参入小额扶贫贷款。帮助贫困户下载中国社会扶贫网,并及时上传包联户帮扶需求。让贫困户对国家扶贫政策和帮扶工作满意。

七、信访维稳工作特点及处理方式

- 11以上,扶持资金5000元;新、改建羊舍30平方米以上,扶持资金1000元。

2、黄牛。贫困户户年新增能繁母牛3头以上,扶持资金5000元。并按照县畜牧兽医局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书执行保险扶持政策。

3、生猪。贫困户户年新增生猪10头以上(每头30斤以上),扶持4000元;新、改建猪舍30平方米以上,扶持资金1000元。并按照县畜牧兽医局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书执行保险扶持政策。

4、中华蜜蜂。贫困户户年养殖中华蜜蜂10箱以上,且连续养蜂2年以上的,扶持5000元。

5、多种经营。贫困户发展多种经营且年净增收1万元以上,扶持4000元。(多种经营主指除粮食作物以外的庭院经济、经济作物、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转化)。

6、贫困户与恒达扫帚、三和农产品加工、武当红酒厂、真武酒业等企业直接(企业+农户)或间接(企业+合作社+农户)签订订单种植合同的可享受价格补贴,否则不能享受。

①铁扫帚。建档立卡贫困户与企业直接或间接签订铁扫帚种植合同,按恒达扫帚加工企业从订单种植农户或合作社(含农户)手中收购铁扫帚实际数量,对订单种植农户按每公斤0.6元给予扶持。

②红薯。建档立卡贫困户与企业签订红薯种植的合作社签订订单种植红薯协议,按三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订单种植合作社(含农户)手中收购红薯实际数量,对订单种植农户

- 13以上奖扶政策扶持期限均截止至2020年底。到户产业扶持项目资金办理流程是:贫困户申请→帮扶责任人认可→乡镇农商支行贷前调查→村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惠农金融服务站)初审推荐→乡镇(场、区)审定→县金融扶贫办公室审批→农商支行“一卡通”放贷→县级备案监督。

(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坚持做到“两公开”(公开评定搬迁对象、公开搬迁政策)、“两不准”(不准超面积建设、不准搬迁户因建房增贫)、“两配套”(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脱贫项目)、“一统配”(政府统一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即房子竣工验收后直接分配给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着力解决搬迁后的脱贫问题,防止住房一建了之,贫困人口一搬了之,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1、搬迁对象确定。对象条件。“居住在一方水土不养一方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也就是生存环境差、通水、通电、通路难、就医、就学条件差、基础设施投入大的地方需要搬迁的对象。严禁原址拆建;基本原则。贫困户自愿原则;建新拆旧原则;不举债搬迁原则(超标准装修视为举债搬迁);政府统建“交钥匙(室内水通、灯亮,室外路通、场平硬化)”原则;认定程序。坚持群众自愿原则,要严格按照宣讲政策、农户申请、入户核查、初选名单、群众评议(参加评议的代表每个村民小组不少于5人)、村组公示、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报市级备案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建房面积。严格执行国家五部委规定,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

- 15放贷款、村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要协助主办银行跟踪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县乡镇两级政府和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负责协助主办银行清收贷款本息和落实扶贫贴息政策)

(四)外出务工、培训就业政策

1、就业培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男16-55周岁、女16-45周岁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全免费。培训机构具备食宿条件的,提供免费食宿。不具备免费提供食宿条件的,按城区及县外城区培训50元/人/天(在乡镇就近参加培训30元/人/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0天)。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2、求职补贴。贫困户子女达到劳动年龄、自毕业学年起2年内在社会初次实现就业的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人。

3、创业补贴。贫困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经工商注册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新开办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吸纳就业补贴。

4、社保补贴。对失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60%的补贴。

- 17元。

2、短期技能培训补助。对全县接受1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短期技能培训并获得“两证”(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和人社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补助1000元/人。学历生享受资助期间不得重复享受短期技能培训补助。

(六)健康扶贫政策

1、住院报销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段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累计提高20%。

2、贫困大病住院兜底。对年度住院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的患者除去基本医疗保险常规核销、大病保险、医疗减免和民政救助费用后,剩余的所有费用(除第三方责任外)由大额补充保险进行90%兜底报销。

3、“三类”特殊对象兜底。对疑似尘肺病患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建档立卡、分类救治救助。一是对符合条件没有纳入低保的对象一律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对于家庭贫困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代缴;三是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专业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实行兜底保障。四是对疑似尘肺病患者、终末期肾病和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疑似尘肺病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及疾控中心门诊检查费优惠20%、人工检查费用全免,医疗保险报销20元,疑似尘肺、终末期肾病和重性精神病三类疾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进行

- 19末期肾病等10种大病的患者,全市实行统一病种、统一定价、统一定点医院进行大病集中救治。

8、专病定点救治。对于我县农村贫困人口中患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白内障(青光眼)、终末期肾病、疑似尘肺、肺结核、精神病等7种疾病分别在县直三家定点医院和疾控中心实行专病集中救治。

9、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在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0、提供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在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100%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体检,具体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项目,对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及体检筛查出的慢病患者纳入重点人群,按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

11、提供母婴保健服务。为农村妇女提供“两癌”(乳腺癌、宫颈癌)免费筛查,确保妇女常见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为农村妇女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

12、推行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

(七)教育扶贫政策

1、学前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每生每年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 21款,在校和延期期间的利息由财政予以全部补贴。

7、研究生教育阶段。按硕士平均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平均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按照贫困家庭学生意愿,帮助申请最高限额12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延期2年还款,在校和延期期间的利息由财政予以全部补贴)。

8、县外就读的建档立卡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流程。贫困户持在读学籍证明、就读学校开具的未享受国家生活补助政策的证明到户籍地村委会申请,由村委会集中上报乡镇扶贫办审核、汇总、公示后,由乡镇中心学校报县教育局,教育局核实申请资金后,拨付到贫困户。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对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护理补贴。

(九)民政救助政策

1、完善社会救助保障兜底制度。所有建档立卡对象纳入民政医疗、临时、慈善等救助对象范围,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力度,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尽退。

2、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到2019年底,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严格落实“按标补差”,随低保标准的提高和低保家庭收入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其低保补助金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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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金融扶贫政策

1、为什么要开展金融扶贫?

答: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强化金融支持,完善服务体系,解决好“贷给谁、谁来贷、怎么贷、如何还”等关键问题,打通金融扶贫绿色通道,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

2、什么是“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模式?

答:建立“政府搭台增信、银行降槛降息、企业农户承贷、保险兜底保证”的“政府十银行十企业十贫困户+保险”多方联动扶贫贷款模式,简称“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模式。

3、扶贫贷款主体是什么?

答:贫困户:有贷款意愿、有生产经营能力、有与贷款要求相符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扶贫龙头企业:贫困户自愿参加,实行资金、技术、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和对贫困户脱贫有带动作用的企业。

4、扶贫贷款用途是什么?

答:用于发展符合我县规划的扶贫产业,不能用于个人消费,如买房、购车及其他个人消费品。

5、扶贫贷款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拟放贷款银行负责审核。贷款个人年龄不超过60岁,贷款用途符合我县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规划。个人资信度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农民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注册登记,持有有效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纳税,有扶贫龙头企业资质或带动一定数量的贫困户。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优先支持上市挂牌企业。承担扶贫任务经济组织带动的贫困户不低于本经济组织股东户数的30%。

6、扶贫贷款产品有几种?

答:目前我县开展的扶贫贷款有2种产品。

(1)扶贫小额贷款。只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合作银行在贫困户评级授信的基础上,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为贫困户发放5万以下3年以内扶贫小额信贷,由贫困户自主周转使用。

(2)产业发展贷款。主要用于承担扶贫任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也可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7、扶贫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贫困户小额贷款单户不超过5万元;家庭农场贷款不超过100万元;农民合作社贷款不超过300万元;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贷款不超过500万元。

8、扶贫贷款有哪些费用? 答:贷款费用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担保服务费组成,贷款利息: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执行国家基准利率,产业发展贷款在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5%。保证保险费:贷款额度的1.2%。担保服务费率贷款额度的1.0%。

9、扶贫贷款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发展的产业、用途和银行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3年。

10、扶贫贷款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政银企户保”模式申请扶贫贷款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向村金融扶贫服务站提出申请,扶贫龙头企业贷款向所属乡镇金融服务部提出申请。

(2)调查。乡镇金融扶贫服务部要在收到村金融扶贫服务站申请后,由金融服务部主任牵头,组织驻村精准扶贫工作组成员、村“两委”干部和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人等,与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一起,组成工作组入户实地调查,客观、公正地评价贷款对象条件,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贷款担保申请、与贫困户签订的利益分配协议(扶贫小额信贷除外)等材料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3)审核。对各乡镇金融扶贫服务部报送的扶贫小额贷款申请材料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对贫困户的需求综合评定,选择推荐放贷合作银行。建立产业发展贷款推荐担保评审机制。 (4)担保。在确定合作银行的同时,将贷款推荐意见提交扶贫担保公司审核。扶贫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贷款主体签订担保合同。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可用住宅、承包土地经营权、经济林权等资产进行反担保。 (5)保险。合作保险机构在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安排专门人员,随时办理贷款保证保险手续。

(6)放款。贫困户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放款。

(7)用款。贫困户将扶贫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也可以在扶贫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协调下,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在村的村委会共同签订资产收益扶贫股份合作协议,资金到社,权益到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保底收益十按股分红”形式与贫困户确定股权收益。

(8)还款。贫困户按照贷款合同,按期还款。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扶贫龙头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贷款参照以上流程执行,可用住宅、建设用地、厂房、设备、承包土地经营权、经济林权等资产和订单、仓单质押进行反担保。

11、扶贫贷款贴息有什么规定?

答:(1)实行分类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或5万元以下产业发展贷款由财政扶贫资金分按基准利率100%进行贴息;对贫困户使用产业发展贷款5万元以上部分按1%利率的给予贴息;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扶贫龙头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申请的产业发展贷款,带动20户以下贫困户脱贫的按2%利率的给予贴息;带动20户及以上贫困户脱贫的按2.5%利率的给予贴息;带动30户及以上贫困户脱贫的按3%利率的给予贴息。

(2)按照“先收后贴”的方式,贫困户还清本息后,带凭证到本乡镇金融扶贫服务部申请贷款贴息,乡镇金融扶贫服务部初核后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进行联审,确认并公告公示7日后,通知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通过银行卡拨付贫困户。

12、扶贫贷款出现风险怎么办?

答:(1)建立管理机制。银行、保险公司、乡镇村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对大额资金进行受托支付,小额资金由乡镇及驻村工作组监管,避免“贷而不用、贷后他用”。 (2)建立熔断机制。当乡镇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暂停该乡镇贷款业务,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或该乡镇金融扶贫服务部会同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3)建立追偿机制。发生贷款损失后,由银行牵头,按合同约定向贷款对象进行追偿。对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贷款对象,由司法部门严厉打击,依法追缴清偿,同时按程序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对失信者个人在生活、生产、消费等方面进行全面制裁。

(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扶贫贷款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7篇:精准扶贫政策

1.目标任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贫困学生精准识别,做到“不漏一校、不漏一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生无一辍学;各学段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做到“应助尽助、应贷尽贷”;包联镇村贫困户教育脱贫有实效,有接受职业教育需求的贫困家庭子女都能获得职业学历教育,每个贫困户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术。

2.精细实施贫困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工作。实行13年免费教育。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实现资助全覆盖。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落实贫困家庭学前阶段、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学前阶段每生每学期375元;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高中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为中职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学期1000元);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做到“应助尽助”、“应贷尽贷”,确保无一名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3.贫困资助帮扶。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实现资助全覆盖,实行13年免费教育,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完成资助工作任务,开展助学贷款和社会捐资助学活动,做到“应助尽助”,确保无一名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4教师结对帮扶。全县教师开展“一对一”帮扶困难学生学习活动,学校带课教师每人帮扶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或学习困难学生,学校建立教师结对帮扶学生名单,实现教师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全覆盖无辍学。继续推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紧缺学科“无校籍”管理改革,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加大教师招聘力度,招录新教师200名,充实乡村教师队伍,对农村教师实施生活补助政策,对贫困教师实施“励耕计划”和“雨润计划”,解决贫困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

第8篇:精准扶贫政策

(一)1+17 “1” 《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一个目标,就是要到2020年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17:

1、《饮水安全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2、《贫困村动力电覆盖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3、《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4、《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5、《异地搬迁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6、《生态环境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7、《产业培育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8、《电商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9、《教育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10、《卫生扶贫计划的实施方案》

11、《贫困乡村文化场所建设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12、《社会救助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13、《小额信贷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14、《劳动力培训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15、《干部人才支持培训计划的实施方案》

16、《全省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力量整合和加强管理的实施办法》

17、《全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的考核》

(二)531 在贫困村这个层面

5:指实施道路畅通、安全饮水、农电提升、农田改造和危房危窑改造、五大工程

3:指每个贫困村至少发展2个产业专业合作社和1个资金互助协会, 1:指每个贫困村实施一个主导产业。 在贫困户这个层面

5:就是每个贫困户每年种植5亩以上全膜玉米, 3:就是山川塬分类推进,在山区户均栽植3亩山地苹果或养殖30只基础母羊、种植30亩饲草;在塬区户均发展3亩标准化果园;在川区户均扶持发展3栋蔬菜大棚,

1:就是每个贫困户年均劳务收入1万元以上。

(三)1236 紧紧围绕“一个核心”和“两不愁、三保障”,全力实现“六大突破”。 1.紧扣持续增加收入这一核心。确保扶贫对象年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省水平2个百分点。到2016年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000元以上,在2011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到2020年达到12000元以上,进一步缩小与全国的收入差距。

2.做到不愁吃、不愁穿;无论丰年灾年,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都有可靠保障,吃穿条件有明显改善,基本实现家里有余量,手头有余钱。

3.落实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三个保障。到2016年,所有片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巩固率达到91%以上;完成“空白村”卫生室建设,建制村标准化卫生室覆盖率达到80%;80%的贫困户危房得到改造到。到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巩固率达到95%,建制村标准化卫生室实现全覆盖,所有农户住无危房。

4.实现六突破

(1)在基础设施建设。到2018年所有贫困村通沥青(水泥)路、通班车。到2016年,贫困地区自来水入户率达到80%以上;解决现有1.84万户8.3万人的无电问题,实现动力电到所有贫困村。到2020年,贫困地区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适宜地区沼气、太阳能灯清洁能源得到普及。

(2)富民产业培育。到2016年,实现村有主导产业、户有增收门路、劳动者有增收技能,农民从非农产业中获得的收入超过50%。到2020年,初步建成种养加、产供销协调推进的多元富民产业体系。

(3)易地扶贫搬迁。到2017年,力争对有搬迁条件和意愿的23.7万户112万人完成搬迁,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4)金融资金支撑。到2016年,实现金融机构对空白乡镇的全覆盖。到2020年,新增存款可贷资金85%以上用于支持当地发展,形成覆盖所有贫困村的多元金融服务体系。

(5)公共服务保障。到2016年,50%的建制村有标准文化活动室;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新农保和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确保所有困难群众生活标准进一步完善,确保所有困难群众生活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新农村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片区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建制村有综合性村民活动中心,农村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6)能力素质提升。到2016年,实现新增两后生培训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所有劳动力技能培训全覆盖,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拿到技能资质证书。

第9篇:健康扶贫政策

一、享受健康扶贫政策贫困人口

享受健康扶贫政策的范围为2016年度在册贫困户(2016年当年已脱贫和年末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7-2020年新增贫困人口、返贫人口,稳定脱贫户不列入享受范围。享受对象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数据为准。

二、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2018-2020年上述范围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补贴,市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补贴,县区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补贴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数纳,农村特困人员和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助,继续由民政部门按照陕政办发[2016]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市县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到3000元。贫困人口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后,报销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80%的继续由民政给予兜底补差,不得全额报销。所有明确纳入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诊疗、药品、耗材、检查、检验等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均为合规费用。全市定点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出现非合规费用,二级医院非合规费用不得超过5%,三级医院非合规费用不得超过8%,非合规费用超出上述比例部分均由医院承担。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政策

免除镇村门诊看病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费),57种慢性病门诊免费发放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免起付线。

五、 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免交住院押金。

执行分级诊疗制度,落实以县为主、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要求,落实以县为主的大病救治责任,严控贫困人口随意到省市大医院就诊,对不符合分级诊疗程序的贫困患者,不得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及兜底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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