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检监管工作方案

2022-05-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山安检监管工作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矿山安检监管工作方案1

一、工作责任

责任领导:

主要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和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

二、工作目标

开采秩序进一步规范,年年底。无证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全区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按期完成47个安全标准化企业达标任务,非煤矿山开采机械化率达100%有效控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一律停止新办非煤矿山企业,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三、工作步骤

一)制订方案,动员部署阶段(年7月20日―8月10日)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组建机构,落实人员,动员部署工作。

二)并填写排查统计表。同时,大排查阶段(年8月11日—8月31日)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企业拉网式安全大排查。制定问题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大整治和大执法的相关工作。

三)下大决心,大整治大执法阶段(年9月1日—11月15日)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按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工作部署。动大手术,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四)巩固工作成果,总结提高阶段(年11月16日—12月15日)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总结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方法

一)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经费投入、现场安全管理、整改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等六个方面,企业自查自纠。各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排土场)企业要围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治理。短期内难以整改治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加强跟踪监控,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自查率必须达到100%

二)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镇(街道)普查。相关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资金投入保障、职工教育培训、劳保防护用品等落实情况。相关镇街普查率必须达到100%

三)对镇街及企业单位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有关部门抽查。区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反馈意见等方式。排查率必须达到100%

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四)区政府督查。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组织专家对相关镇(街道)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镇街、企业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内容

一)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范围

相关镇街和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非煤矿山矿山及其排土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场内运输。

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重点内容

违法违规进行矿山建设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1.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排土场违规排放的违反矿山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应急预案未制订、未演练,2.对下列情况严格进行整顿治理:相关镇街和企业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的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十二项制度和十二本台账、相关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没有按有关规定落实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制度、责任、措施的应急队伍装备不健全。以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没有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工业系统、技术装备、监测监控、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3.对下列矿山依法实施取缔关闭: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限期内未完善有关手续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威胁的排土场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今后35年内,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实施整合关闭。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副区长李燕强任组长,区政府成立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区安监局局长罗雯盛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电力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主要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日常工作。

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区安监局:牵头开展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区国土分局: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采取取缔、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等方式进行严格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规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区公安分局: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过期和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应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加强发照后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区工商分局:负责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区环保局:负责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或整治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得准予生产并报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须审查该矿山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电力部门:办理非煤矿山单位的供电手续时。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电力部门应不予供电或停止供电。

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把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统一思想。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痛下决心,采取超常手段,狠抓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扎实推进。一是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精心部署。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二是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街要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执行有力、工作扎实、注重实效,以拉网式排查、战役式整改、档案式管理、追踪式督办的工作方式,消灭旧隐患,治理新隐患。三是对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区、镇街二级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且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停。四是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必须严处重罚,直至关闭矿山企业。

三)严格执法。工作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排查与治理相结合。立足于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措施,逐项治理。二是排查与执法相结合。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又死灰复燃、超层越界开采、违规堆放排土场、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及关闭取缔指令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三是排查与许可相结合。对未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非煤矿山,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务求实效。要以“明查暗访”下查两级”专家检查”等多种形式,检查督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聘请专家指导,认真进行整改;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单位要实施重点督查;对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认真细致检查督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矿山安检监管工作方案2

一、工作内容与措施

(一)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取缔非法开采矿山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文件精神,严格整顿矿山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对于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矿山源头管理。严格控制新办矿山数量,新办矿山的设点,实行联合踏勘制度。一是要把握矿山生产规模,露天矿山年开采量不少于10万吨,其中经营性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年开采规模不少于20万吨,开采时间不少于3年;二是要把握矿山周边的安全条件,民房、电力线路、通信线路、道路等距离要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三是要把握矿山的山体高度和坡度,能够实施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分层)开采、修筑道路等,把好矿山开采安全的源头。

(三)加强对已发证企业的动态监管,加大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

对首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实施“回头看”,加强动态监管。对已发证企业全面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一律先停产停运,再进行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矿山企业放松管理,隐患较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突出问题,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有效消除重大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积极推动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安全标准化是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的根本途径,各镇(街道)、各部门特别是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动员,教育矿山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的意义和作用,为安全标准化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要宣传先进单位抓标准、保安全、促发展的经验,充分调动矿山企业做好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今年全市矿山企业已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面推行使用安全标准化台帐,要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20*]80号)精神,对取证矿山企业必须100%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并要求全市矿山企业100%达到省一、二级标准化考核验收标准。通过安全标准化活动的开展,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提高的安全管理机制。

针对矿山企业设备老化、安全设施缺失等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经费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作业方式。在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采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要加强对矿山作业现场的检查指导工作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的要求,严格现场管理,确保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系统都达到标准要求。

(五)继续加大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推广力度,全面推广机械破碎等安全实用技术

实施中深孔爆破,是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将治理矿山企业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等落后不安全的爆破技术、开采方法和未按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进一步营造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禁止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要求各矿山企业要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同时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实行机械化装载。

积极推广使用安全的起爆和破碎技术及设备。在所有的矿山及采掘工程中,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可靠的起爆器材,逐步淘汰火雷管、导火索配合使用的主体爆破组合方式;在露天矿山推广使用机械冲击破碎技术,淘汰浅孔或裸露爆破的二次破碎方法,以减少爆破事故的发生。同时积极试行其他安全实用的生产技术。

(六)加强矿山安全执法监督力度,从严依法监管

1、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作业。今后,凡是在检查中发现使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作业,一律予以停产整顿3个月,恢复生产后再次重复违规的,建议省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作业而造成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建议省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企业,一律给予停产整顿3个月,并设立死亡事故警示牌;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企业,或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建议省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加强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以确保生产安全。对在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不按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的,一律予以停产整顿2个月;对作业面存在严重的浮险石、倒挂岩石等未做处理而进行生产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顿1个月。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生产执法年”为契机,突出严、细、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工作基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逐步建立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推动矿山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力争在管辖区域内实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为建设“平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6月—7月)。组织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学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矿山安全管理的规定,深刻领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和要求,动员部署矿山企业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按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所辖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求矿山企业写出自查自纠的总结。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整改落实阶段(7月—9月)。各镇(街道)对矿山企业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对于取证矿山企业按照浙安监管矿〔20*〕64号文件的安全隐患排查表(见温安监[20*]54号),在7月底前全面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报市安监局。露天矿山重点检查是否实施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中深孔爆破开采方法,有否存在斜坡面上“猴子式”的凿岩爆破作业方式;对排查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必须下发整改指令书督促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11月)。市安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逐个进行验收,对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不能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停止生产,暂扣或者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各镇(街道)在11月10日前将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我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平安*”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克服各种困难,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实现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此项工作。做到计划安排细、排查治理严,加强执法监督,确保隐患治理工作各项措施到位。

(三)强化治本之策。要以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活动为契机,配合“安全生产执法年”各项活动,以铁的手腕、铁的手段从严治安,切实做到真整实治,抓出实效。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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