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事故调查报告

2022-03-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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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动车事故调查报告

(初稿)电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调查报告

电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调查报告————平罗电大2011春法学本科王鹏飞

数据资料:

根据石嘴山市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来看:2012年共接报警3492起,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92起,死亡77起(其中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7起)受伤198人,经济损失320700远,同年报警数上升6.9%,与去年相比事故其实上升7.9%,受伤人数上升17.2%,电动自行车事故受伤人数上升6.2%。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市的电动自行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呈上升趋势。

调查与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行人力骑车、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性能要求:最高时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续行里程: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少于25km。 最大骑行噪声: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百公里电耗: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

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 电动机动率: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以上说了一大堆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标准等,皆为引出现今其所出现的种种问题的根源。那么,我必须再说下有哪些问题呢。在所有发生交通事故当中以及我所调查的电动自行车中绝大多数不符合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车速超标、车辆超重、不具有脚踏功能、轮胎超宽等,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路前没有像机动车驾驶人那样受过系统的驾驶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而且无论男女老幼都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现象便变得尤为突出。

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中的违法行为突出。电动自行车原本应有个限速器,但因车主本身要求更甚至是有些不法厂商出厂即没有了限速器导致电动自行车速度可达20-30km/h甚至更快。其时速超标快似摩托,刹车仍如传统单车。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无序状态。因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无牌无证驾驶,使交通部门对其的管理处于无政府状态。

二、电动自行车的市场出售情况

1、电动车价格:现在大街上的电动车基本都是追求低价格的产品,小型的在1500~2000不等,较好的在2500~3000左右。因为价格不高所以够买的人很多。但最近电动车有涨价的趋势。

2、电动车性能:因为价格不高设计合理的配置。安全性自然很差。就拿刹车来说,刺耳的电动车刹车声,很吓人可是刹车距离依然控制不好。制动性能较差。据不少市民反映,目前我市市场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有部分制动性能太差,驾驶时经常遇到刹车不灵现象。电动车车轮接触地面

面积小,稳定性较差,刹车时摩擦系数小,制动距离长。

3、销售环节存在漏洞。经调查,我市目前大部分电动车销售点都没有按国家规定对销售的电动车设制限速措施,仍在销售车速严重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销售点存在管理漏洞。据了解,价格一般在2000-3000元左右的电动自行车,有的时速可以达到40公里以上,甚至是50公里。远远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时速标准。大部分电动自行车车主都认为,电动车要比摩托车安全,而且,电动自行车可以不用上牌,方便省事,又不用担心违章,偶尔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还不用担心记分和罚款。用一名电动车车主的话说:交了钱就可以上路。这些都成为市民喜爱并选择电动自行车的主要原因。

三、违法行为:

1、行驶速度过快。按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但现在大街上行驶

的电动车,其行驶速度有时可与机动摩托车一比高低,有些时速甚至达到50公里以上,“飞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随处可见。一旦与其它电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后,冲击力较强,往往后果严重,损失较大。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没有非机动车道则应该靠右行驶),而且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也应该下车推行,但电动自行车驾驶者都没有遵守这些规定。

2、超载。现在有些家庭,往往是一辆车载上一家三口或是两个成年人到处跑。甚至还有人在电瓶车上放置长度过长的物品。

3、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骑车人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自身

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在道路上行驶时,往往以骑自行车的习惯行驶,如突穿猛拐、争道抢行、闯信号灯、随意转弯变道等。另外,电动自行车除了载人外,有些电动自行车主还用它来载货,超重、超宽载货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繁忙的路段穿行。

四、对策:

1、限速。由于电动自行车,车身轻巧,驾驶者又都是一些只有自行车基础的人,速度高了他们对控制上根本做不好。所以,出厂就得规范,限速,超过一定速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市场销售就可以了。(这方面有关部门对相关厂家产品进行严格督查就可以解决),

2、提高质量。提高电动车的质量,尤其是防护措施的质量。

3、加强政府管理。电动自行车大多在城市里使用者居多,要严格规范交通安全法规,红灯停,绿灯行意识,城市中这种事故,大多是在十字路口发生的,应安装读秒器。

第二篇:动车事故调查报告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目录

一、基本情况

3(一)事故线路情况 3

(二)事故列车及司机情况

4(三)事故相关设备情况

5(四)事故地区气象情况 6

(五)事故地段治安情况 7

(六)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7

(七)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上道情况 1

1二、事故发生经过 1

3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9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29

(一)事故原因 29

(二)事故性质 30

(三)事故暴露出各有关方面的主要问题 30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38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38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38

(三)建议责成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 56

(四)建议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单位依法进行整顿 56

(五)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57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57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57

(二)切实加强高铁技术设备制造企业研发工作的管理 58

(三)切实健全完善高铁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60

(四)切实强化高铁技术设备研发管理 6

1(五)切实严把高铁技术设备安全准入关 6

2(六)切实强化高铁运输安全管理和职工教育培训 6

3(七)切实加强铁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6

5(八)切实加强高铁规划布局和统筹发展工作 66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务必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受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委派,张德江副总理于7月24日上午率有关方面负责人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强调一定要坚决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要求,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抢险救援工作;要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全面展开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7月28日,温家宝总理亲临浙江省温州市,查看事故现场,悼念遇难者,亲切慰问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对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得出一个实事求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论。7月27日和8月10日,温家宝总理先后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第167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事故调查处理和铁路安全工作,对事故调查工作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要查清直接原因,还要追根溯源,查清设计、制造、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要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给人民群众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月25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8月10日,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事故调查组进行充实、加强。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监会、全国总工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各1名负责同志和3位曾担任过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且熟悉铁路工作的老同志任副组长。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聘请了12名铁路运输、电力、电气、自动化、通信、信号、安全管理、建筑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有全国人大代表2名、全国政协委员1名、“两院”院士2名)。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线路情况。

甬温线北起浙江省宁波市,南至温州市,全长282.38公里,为双线电气化铁路(由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委托上海铁路局运营管理)。2005年3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甬温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旅客列车速度目标值200公里/小时;2005年8月,浙江省和铁道部批复初步设计,其中旅客列车速度目标值为200公里/小时,预留进一步提速条件;2008年11月,铁道部鉴定中心印发了《关于甬温、温福等运行时速250km/h铁路的客车到发线和无缝线路等问题的复函》,将开通运行速度提升为250公里/小时。该条铁路于2006年2月28日开工建设,2009年9月28日投入使用,较批准工期提前4个月。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甬温线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下行线583公里831米处(瓯江特大桥上)。该区段5.8‰下坡,曲线半径4500米,超高110毫米,跨区间无缝线路,60千克/米钢轨,Ⅲ型混凝土轨枕。桥面距地面高度为17.4米。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地段前后的线路检查测量结果合格。

(二)事故列车及司机情况。

1.D3115次列车及司机。D3115次列车型号为CRH1-046B,编组16辆,总长426.3米;配属上海铁路局上海动车客车段,自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列车定员1299人,事故发生时乘坐旅客1072人。7月22日23时4分至23日1时30分在杭州动车运用所进行库内检修作业,各项技术参数及车辆状况均正常。

D3115次列车司机何枥,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职工,承担D3115次宁波东站至福州南站的值乘任务。2010年2月25日经铁道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动车驾驶证。上车前按规定进行了待乘休息,出勤手续办理合格,酒精检测合格。经调查认定,司机在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的作业符合相关作业标准。

2.D301次列车及司机。D301次列车型号为CRH2-139E,编组16辆,总长401.4米;配属北京铁路局北京动车客车段,自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列车定员810人,事故发生时乘坐旅客558人。7月23日0时20分至2时10分在北京南动车运用所进行库内检修作业,各项技术参数及车辆状况均正常。

D301次列车司机潘一恒,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职工,承担D301次宁波东站至福州站的值乘任务,已在事故中殉职。2009年6月23日经铁道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动车驾驶证。上车前按规定进行了待乘休息,出勤手续办理合格,酒精检测合格。经调查认定,司机在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的作业符合相关作业标准。

(三)事故相关设备情况。

1.中国列车控制系统(CTCS)。车站列控中心、轨道电路、列车超速防护系统等构成了CTCS。CTCS根据功能要求和配置应用等级分为0~4级(其中CTCS-2级应用于200~250公里/小时提速干线和高速铁路上,甬温线即采用该级系统)。CTCS-2级分两个子系统,即地面子系统和车载子系统。地面子系统由车站列控中心、轨道电路等设备组成。车载子系统由列车超速防护系统等设备组成。

2.温州南站列控中心设备。温州南站采用的列控中心设备产品型号为LKD2-T1,由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研发设计,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生产,具有轨道电路编码、区间信号机点灯控制、确定行车许可等功能。

3.甬温线轨道电路。甬温线采用ZpW-2000A无绝缘轨道电路实现列车占用及完整性检查,并连续向列车传送行车许可等信息。事故发生在标号为5829G的轨道上,轨道全长1500米,5829G轨道电路分为5829AG和5829BG两段。事故调查组检验测定,因雷击致使温州南站轨道电路4个发送盒(5829AG备、5808AG主、5808AG备、S1LQBG备)、2个接收盒(5845AG、S1LQG)、1个衰耗器(S1LQG)损坏,造成轨道电路与列控中心信号传输的CAN总线阻抗下降,导致5829AG轨道电路发送器与列控中心通信故障。

4.列车超速防护系统(ATp)。D3115次、D301次列车均安装有ATp。ATp根据地面设备提供的信号信息控制列车运行。当因轨道电路故障等原因,ATp接收不到信号或接收到非正常的检测信号时,ATp将采取自动制动措施控制列车停车。列车停车后如需继续前行,需要等待2分钟后将ATp从完全监控模式转为目视行车模式,以低于20公里/小时的速度前进。目视行车模式期间,如接收到正常信号,ATp将自动转为完全监控模式。

5.列车通信设备。列车司机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之间的呼叫使用铁路移动通信系统(简称GSM-R),其终端设备包括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和手持终端,两种设备使用同一频段。

(四)事故地区气象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组委托国家电网公司雷电监测与防护实验室利用中国电网雷电监测网对事故所在区域雷击数据进行的统计分析,7月23日19时27分至19时34分温州南站信号设备相继出现故障时,温州南站至永嘉站、温州南站至瓯海站铁路沿线走廊内的雷电活动异常强烈,雷击地闪次数超过340次,每次雷击包含多次回击过程,雷电流幅值超过100千安的雷击共出现11次。8月29日至9月2日,事故调查组又委托中国气象局组成气象专家组,依据中国气象局雷电监测系统确认了上述温州南站雷电活动及雷击设备情况。

(五)事故地段治安情况。

经过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调查,事故现场未发现人为破坏铁路线路、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等设备设施的痕迹;温州南站行车室、通信信号机械室等行车要害部门治安未见异常;事故发生前动车组列车车厢内治安秩序良好。因此,排除了人为破坏和线路治安因素。

(六)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列控中心设备研发、生产单位情况。

(1)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通号集团)。通号集团是甬温线通信、信号系统集成施工总承包商,具有国家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以及工程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多项资质。

(2)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号股份)。通号股份由通号集团作为主发起人,承继通号集团的全部骨干企业、资质、主营业务,注册资本45亿元,重组后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和人员占通号集团总资产和人员的98%。

(3)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号设计院)。通号设计院为通号股份下属的全资企业,主要经营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应用科研、标准制定、工程勘测、工程总承包、试制生产和系统集成等业务,拥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级资质。该院承担了由通号集团总承包的甬温线的联锁、列控系统集成及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通号设计院所属的列车自动控制研究所(以下简称列控所)为通号设计院的内设机构,是以列车运行自动控制系统产品的科研开发和系统集成为核心业务的研究所,为整套CTCS-

2、3级列控系统技术及设备的集成供应商。

(4)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通信公司为通号股份下属的全资企业,是铁路通信信号行业集通信、信号于一体的设备制造企业和国家轨道交通通信信号装备产业化指定单位,是温州南站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制造企业。

2.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情况。

(1)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为铁道部所属的18个铁路局(公司)之一,管辖范围跨安徽、江苏、浙江和上海四省(市),运营里程7670公里(其中:时速200公里及以上营业里程2378公里;时速250公里及以上营业里程1777公里)。该局下设运输站段60个,图定开行列车1774对(其中客车541对、包括动车组列车295对,货车1233对)。事故涉及的沿海调度台、温州南站、温州电务车间和温州南线路工区为其下属站段管辖。

(2)上海铁路局调度所(以下简称调度所)。调度所负责局管内的运输调度指挥工作,设27个行车调度台(其中沿海调度台负责甬温线的行车组织指挥工作,设列车调度员、助理调度员两个岗位,实行四班制作业)。沿海调度台调度集中终端上显示为宁波至太姥山间共21个车站、1个线路所及520个闭塞分区的轨道占用、列车运行等相关情况。

(3)永嘉站。永嘉站隶属于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为四等站,主要承担接发列车等工作。

(4)温州南站。温州南站隶属于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为三等站,主要承担接发列车和动车组的始发、终到作业等行车工作。在非常站控模式下,接发列车时需执行车机联控。

(5)瓯海站。瓯海站隶属于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为二等站,主要承担接发列车等工作。

(6)温州电务车间。温州电务车间隶属于杭州电务段,负责甬温线雁荡山站至苍南站间信号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其下属瓯海信号工区负责甬温线永嘉站至瓯海站间563公里630米至597公里280米的信号设备养护维修工作。

(7)温州南线路工区。温州南线路工区隶属于宁波工务段温州线桥车间,负责甬温线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线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

(8)合武铁路安徽公司(以下简称合武安徽公司)。合武安徽公司由上海铁路局和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共同出资成立,负责合武线安徽段建设和经营。2009年底合武安徽公司与合宁公司合并为合武铁路安徽有限公司,负责合宁铁路、合武铁路安徽段的经营。合肥枢纽指挥部由上海铁路局于2005年2月在合肥设立,在合武线建设过程中,负责合武线引入合肥枢纽相关工程。

(9)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公司)。沿海公司由上海铁路局和浙江省铁路建设投资总公司共同出资,于2005年成立。该公司负责温福铁路浙江段和甬温铁路的建设和经营。公司下设甬温、温福铁路(浙江段)2个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甬温和温福铁路(浙江段)项目的工程技术、征地拆迁、安全质量、计划财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3.其他相关单位情况。

(1)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四院)。铁四院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以及甲级测绘资质。2002年初参加了甬温铁路的预可行性研究方案竞选并入选,承担甬温线通信、信号、电力供电、牵引供电(以下统称四电)系统集成等设计工作。

(2)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二院)。铁二院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甲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2006年9月,参加铁道部组织的合宁线四电集成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并中标,承担信号系统工程部分。

(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气化局)。中铁电气化局是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具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008年3月,中铁电气化局和通号集团组成联合体参加了甬温线四电集成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并中标(其中中铁电气化局负责牵引供电系统、电力供电系统和部分四电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及联合体项目管理和接口协调等工作)。

(七)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上道情况。

2006年9月,铁道部组织对合武线(合肥至武汉,含合肥站)、合宁线(合肥至南京,不含合肥站)进行四电集成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通号集团联合体中标合武线,选用通号设计院研发的K5B型列控中心设备,站间通信方式为125兆光纤;铁二院联合体中标合宁线,选用北京和利时公司研发的LKD2-H型列控中心设备,站间通信方式为100兆工业以太网。

由于合武线与合宁线通信要在两线交会的合肥站互联互通,但两线选用了不同型号的列控中心设备,无法实现相互通信。而合肥站又要与合宁线同时开通,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于2007年6月2日组织召开了合宁铁路CTCS-2级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明确列控中心设备通信接口使用铁二院中标的合宁线选用的100兆工业以太网标准,要求合肥站的列控中心设备按照与合宁线同类型进行设计比选。此后,通号设计院决定开始研发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2007年10月,通号设计院将新研发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发往现场安装;2007年11月,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会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基础部组织对北京和利时公司的LKD2-H型列控中心设备和通号设计院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进行了技术预审查;2007年12月26日下发了《客运专线列控中心(LKD2-T

1、LKD2-H)技术预审查意见》(科技运〔2007〕224号),明确要求“在合宁、合武客运专线工程现场试验和上道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合武安徽公司、合肥枢纽指挥部与通号集团商定,按照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预审查意见在合肥站试验。2007年12月21日,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肥站上道使用;2008年4月,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基础部等部门)对合武线改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进行了批复。

2008年4月,通号集团联合体中标甬温铁路四电集成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其中通信、信号系统集成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中甬温铁路18个站采用了仅经过铁道部科学技术司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7月23日19时30分左右,雷击温州南站沿线铁路牵引供电接触网或附近大地,通过大地的阻性耦合或空间感性耦合在信号电缆上产生浪涌电压,在多次雷击浪涌电压和直流电流共同作用下,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采集驱动单元采集电路电源回路中的保险管F2(以下简称列控中心保险管F2,额定值250伏、5安培)熔断。熔断前温州南站列控中心管辖区间的轨道无车占用,因温州南站列控中心设备的严重缺陷,导致后续时段实际有车占用时,列控中心设备仍按照熔断前无车占用状态进行控制输出,致使温州南站列控中心设备控制的区间信号机错误升级保持绿灯状态。

雷击还造成轨道电路与列控中心信号传输的CAN总线阻抗下降,使5829AG轨道电路与列控中心的通信出现故障,造成5829AG轨道电路发码异常,在无码、检测码、绿黄码间无规律变化,在温州南站计算机联锁终端显示永嘉站至温州南站下行线三接近(以下简称下行三接近,即5829AG区段)“红光带”。

19时39分,温州南站车站值班员臧凯看到“红光带”故障后,立即通过电话向上海铁路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员张华汇报了“红光带”故障情况,并通知电务、工务人员检查维修。瓯海信号工区温州南站电务应急值守人员滕安赐接到故障通知后,于19时40分赶到行车室,确认设备故障属实后,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并立即向杭州电务段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进行了汇报。

19时45分左右,滕安赐进入机械室,发现6号移频柜有数个轨道电路出现报警红灯。

19时55分左右,接到通知的温州电务车间工程师陈旭军、车间党支部书记王晓、预备工班长丁良余3人到达温州南站机械室,陈旭军问滕安赐:“登记好了没有?”滕安赐说:“好了。”陈旭军要求滕安赐担任驻站联络,随即与王晓、丁良余进入机械室检查,发现移频柜内轨道电路大面积出现报警红灯(经调查,共15个轨道电路发送器、3个接收器及1个衰耗器指示灯出现报警红灯),陈旭军即用1个备用发送器及1个无故障的主备发送器中的备用发送器替代S1LQG及5829AG两个主备发送器均亮红灯的轨道电路的备用发送器,采用单套设备先行恢复。

20时15分左右,陈旭军通过询问在行车室内的滕安赐,得知“红光带”已消除,即叫滕安赐准备销记。滕安赐正准备销记,此时5829AG“红光带”再次出现,王晓立即通知滕安赐不要销记。陈旭军将5829AG发送器取下重新安装,工作灯点绿灯。随后,杭州电务段调度沈华庚来电话让陈旭军检查一下其他设备。陈旭军来到微机房,发现列控中心轨道电路接口单元右侧最后两块通信板工作指示灯亮红灯,便取下这两块板,同时取下右侧第三块的备用板插在第二块板位置,此时其工作指示灯仍亮红灯。陈旭军立即(20时34分左右)向DMIS(调度指挥管理信息系统)工区询问了可能的原因后,便回到机械室取下三个工作灯亮红灯的接收器。此时列控中心轨道电路接口单元右侧第二块通信板工作指示灯亮绿灯,陈旭军随即将拆下来的两块通信板恢复到两个空位置上,然后通信板工作指示灯亮绿灯。陈旭军在微机室继续观察。

至事故发生时,杭州电务段瓯海工区电务人员未对温州南站至瓯海站上行线和永嘉站至温州南站下行线故障处理情况进行销记。

20时03分,温州南站线路工区工长袁建军在接到关于下行三接近“红光带”的通知后,带领6名职工打开杭深线下行584公里300米处的护网通道门并上道检查。20时30分,经工务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工务设备正常后,温州南工务工区驻站联络员孔繁荣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上进行了销记:“温州南~瓯海间上行线,永嘉~温州南下行线经工务人员徒步检查,工务设备良好,交付使用。”

19时51分,D3115次列车进永嘉站3道停车(正点应当19时47分到,晚点4分),正常办理客运业务。

19时54分,张华发现调度所调度集中终端(CTC)显示与现场实际状态不一致(温州南站下行三接近在温州南站计算机连锁终端显示“红光带”,但调度所CTC没有显示“红光带”),即按规定布置永嘉站、温州南站、瓯海站将分散自律控制模式转为非常站控模式。

20时09分,上海铁路局调度所助理调度员杨向明通知D3115次列车司机何枥:“温州南站下行三接近有‘红光带’,通过信号没办法开放,有可能机车信号接收白灯,停车后转目视行车模式继续行车。”司机又向张华进行了确认。

20时12分,D301次列车永嘉站1道停车等信号(正点应当19时36分通过,晚点36分)。

永嘉站至温州南站共15.563公里,其中永嘉站至5829AG长11.9公里,5829AG长750米,5829AG至温州南站长2.913公里。

20时14分58秒,D3115次列车从永嘉站开车。

20时17分01秒,张华通知D3115次列车司机:“在区间遇红灯即转为目视行车模式后以低于20公里/小时速度前进。”

20时21分22秒,D3115次列车运行到583公里834米处(车头所在位置,下同)。因5829AG轨道电路故障,触发列车超速防护系统自动制动功能,列车制动滑行,于20时21分46秒停于584公里115米处。

20时21分46秒至20时28分49秒,因轨道电路发码异常,D3115次列车司机三次转目视行车模式起车没有成功。

20时22分22秒至20时27分57秒,D3115次列车司机6次呼叫列车调度员、温州南站值班员3次呼叫D3115次列车司机,均未成功(经调查,20时17分至20时24分,张华在D3115次列车发出之后至D301次列车发出之前,确认了沿线其他车站设备情况,再次确认了温州南站设备情况,了解了上行D3212次列车运行情况,接发了8趟列车)。

20时24分25秒,在永嘉站到温州南站间自动闭塞行车方式未改变、永嘉站信号正常、符合自动闭塞区间列车追踪放行条件的情况下,张华按规定命令D301次列车从永嘉站出发,驶向温州南站。

20时26分12秒,张华问臧凯D3115次列车运行情况,臧凯回答说:“D3115次列车走到三接近区段了,但联系不上D3115次列车司机,再继续联系。”

20时27分57秒,臧凯呼叫D3115次列车司机并通话,司机报告:“已行至距温州南站两个闭塞分区前面的区段,因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没有信号,跟列车调度员一直联系不上,加之轨道电路信号异常跳变,转目视行车模式不成功,将再次向列车调度员联系报告。”臧凯回答:“知道了。”20时28分42秒通话结束。

20时28分43秒至28分51秒、28分54秒至29分02秒,D3115次列车司机两次呼叫列车调度员不成功。

20时29分26秒,在停留7分40秒后,D3115次列车成功转为目视行车模式启动运行。

20时29分32秒,D301次列车运行到582公里497米处,温州南站技教员幺晓强呼叫D301次列车司机并通话:“动车301你注意运行,区间有车啊,区间有3115啊,你现在注意运行啊,好不好啊?现在设备(通话未完即中断)。”

此时,D301次列车进入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的5829AG轨道区段(经调查确认,司机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20时30分05秒,D301次列车在583公里831米处以99公里/小时的速度与以16公里/小时速度前行的D3115次列车发生追尾。

事故造成D3115次列车第

15、16位车辆脱轨,D301次列车第1至5位车辆脱轨(其中第

2、3位车辆坠落瓯江特大桥下,第4位车辆悬空,第1位车辆除走行部之外车头及车体散落桥下;第1位车辆走行部压在D3115次列车第16位车辆前半部,第5位车辆部分压在D3115次列车第16位车辆后半部),动车组车辆报废7辆、大破2辆、中破5辆、轻微小破15辆,事故路段接触网塌网损坏、中断上下行线行车32小时35分,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7•23”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浙江省、温州市党委、政府和铁道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紧急开展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当地公安民警、消防和武警部队官兵、驻地解放军指战员、铁路系统干部职工、医疗卫生救护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发扬了无私奉献、不畏艰难、顽强拼搏、连续作战的精神,昼夜不停、奋力救援。浙江省温州市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行动、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紧急调动市消防支队22个消防中队、51辆消防救援车和市区及周边县(市)消防部队官兵、公安民警3000多人及温州军分区官兵200多人迅速投入抢险救援。当地1300多名干部群众、现场的铁路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也自发地迅速开展伤员抢救、义务献血、转运疏散滞留旅客等工作。与此同时,浙江省和温州市民政、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部门(单位)都按照预案要求,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铁道部紧急调集了2000多人的救援队伍和一批救援设备,投入抢险救援工作。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也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国家和浙江省卫生部门派出的70多名专家分3批紧急赶赴温州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当地1400多名医务人员参加了医疗救治工作。事发动车组列车乘务人员和广大旅客也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各新闻单位及时报道了事故情况和救援进展。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整个抢险救援过程中共成功抢救出了260名被困遇险人员,疏散并妥善安置了3列列车(包括上行线因故障停车的D3212次列车)的3000多名滞留旅客。伤员救治工作也及时开展。

具体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如下:

7月23日20时30分左右,事故发生地附近的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双屿下岙村村民自发地投入桥下车厢的抢险救援并报警。D3115次列车、D301次列车工作人员迅速组织青壮年旅客开展自救、互救。

20时30分45秒,温州市公安局接到村民报警电话后,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温州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温州军分区和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卫生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通报了情况,并向市公安消防、特警、交警支队及鹿城、瓯海公安分局发出紧急救援警令。

20时40分,温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向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了情况。温州市卫生局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响应,紧急调集组织医疗专家和医务人员,并布置市区11家收治医院开通生命绿色通道。

20时40分,上海铁路局接到温州南站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并通知路局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20时42分,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鞋都中队的22名官兵赶到现场,立即展开搜救工作,先后从桥下严重破碎解体的D301次列车1号车厢内外搜救出19名遇险人员,从2号车厢搜救出16名遇险人员,从4号车厢搜救出21名遇险人员。

20时44分,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勤奋路中队的28名官兵驾乘1辆抢险救援车、3辆水罐车赶到现场,立即展开搜救工作,先后从D301次列车2号车厢搜救出28名遇险人员,从3号车厢搜救出12名遇险人员。

先期赶到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官兵、特警队员和鹿城区党政机关、总工会干部等,组织周边1300多名干部群众投入紧急救援,在20分钟内营救出96人,组织疏散200多人。

20时50分,接到上海铁路局报告后,铁道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党组成员立即赶到部调度指挥中心,指挥抢险救援,作出相关部署,并联系浙江方面,请地方出动卫生、武警、消防等方面力量全力抢救,同时调动组织铁路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21时左右,浙江省委、省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响应。

赶到事故现场的温州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根据到达事故现场的消防部队、军分区官兵和其他警力情况,在前期市公安消防支队成立的消防救援指挥部的基础上,决定以消防部队为主力,成立市“7•23”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人员搜救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下达了救援行动指令,要求进一步开展灾情侦察,全面展开搜救行动。同时,将事故现场分成桥下地面、竖靠车厢、高架桥面3个战斗段,以每节车厢为一个救援点,展开全面搜救,做到搜查一处、标记一处;层层推进,确保不漏一人。至23时左右,救援人员在第二阶段的搜救中,共救出97名被困遇险人员(其中桥下地面50名,竖靠车厢1名,高架桥面31名,D3115次列车12号、13号、14号车厢共15名)。

按照铁道部的部署要求,上海铁路局调集了杭州供电段、机务段、工务段和宁波工务段、上海动车客车段、金温公司、铁路公安约1000多人赶往事故现场,并联系温州附近参与金丽温铁路、杭甬客专施工工程单位调集人员、机械向事故现场集结。

21时30分,浙江省政府办公厅通过电话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了事故信息。正在国外访问的省委主要负责同志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指示,要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等。时任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指派有关分管负责同志先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并主持召开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对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进行部署。会后,立即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省委、省政府等其他负责同志分别赶到省应急指挥中心和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协调各方力量,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22时左右,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调集直属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宁波、台州、金华、丽水等5个支队的83名特勤官兵驾乘13辆消防车连夜赶到现场增援。浙江省卫生系统立即启动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救治应急响应,省卫生厅主要负责同志带领3支省属医疗队和2万毫升血液紧急赶赴温州,同时调集台州市、丽水市4支医疗队一并赶往温州,参加伤员救治工作。

23时20分,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部分官兵到达事故现场;23时30分,丽水、台州、宁波、金华等5个公安消防支队部分官兵陆续到达事故现场。23时50分,从桥面D3115次列车15号车厢再次搜救出1名遇险人员。

在此期间,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多次给铁道部、安全监管总局和浙江省负责同志打电话,传达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了解事故及抢险救援情况,对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搞好事故抢险救援和伤员救治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7月24日0时15分至1时40分,救援人员又相继从D3115次列车16号车厢和D301次列车5号车厢救出4名遇险人员;1时40分,再次从D3115次列车15号车厢和16号车厢连接处救出1名被困人员。

1时40分,时任浙江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有关人员到达温州,察看现场后,主持召开了有省级相关部门和温州市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对抢险救援工作进行部署,落实了任务分工,并提出了加紧现场搜救、全力救治伤员、尽快疏散旅客、妥善安置家属四条意见。

1时50分,救援人员发现在D3115次列车16号车厢深处仍有多名被压人员,但由于D3115次列车16号车厢前半部分被D301次列车1号车厢走行部压着,后半部被D301次列车5号车厢压着,必须调用专用机械设备吊开D301次列车1号车厢走行部和5号车厢,才能对D3115次列车16号车厢实施破拆搜救,于是,开始调动专用设备,起吊后再展开施救。

2时40分,时任上海铁路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立即成立了现场救援指挥机构。

3时左右,铁道部主要负责同志带领有关负责人到达现场后,浙江省、铁道部主要负责同志在现场召开了省、部会商会,传达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成立省部联合救援及善后工作指挥部,并下设四个工作小组,明确了责任分工。

4时左右,现场搜救工作继续进行。桥上救援指挥由铁道部一名副部长和安全总监及上海铁路局一名副局长负责,桥下救援指挥由铁道部另一名副部长和温州市一名副市长及上海铁路局另一名副局长负责。

此时,有媒体报道:“…从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有8个小时的时间了,在这8个小时里总共进行了6次人员搜救,到现在为止,整个人员搜救行动是已经结束了,……”据此,相关媒体相继作出事故现场停止救援的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在遇难和受伤人员尚未全部搜救出的情况下已放弃救援的一些议论和质疑。经调查并查看采访录像,当时在桥下具体负责搜救的有关负责人说过“人员搜救已经基本完成,现场进行了

5、6次搜救,直至用生命探测仪探测已没有生命迹象了……”。上述表述只是对桥下搜救进展情况的说明,并不是对总体救援行动的全面介绍,桥上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中,没有人下达过停止救援的指令。

5时30分,上海铁路局有关负责人在桥下组织指挥救援过程中,简单按照以往有关事故现场处置方式,组织挖坑就地掩埋受损车头和散落部件。当将受损车头和散落部件放入坑中准备掩埋时,被有关领导同志制止。最终受损车头及散落部件未被掩埋,并于7月25日22时运往温州西站集中存放、专人看管。经调查,组织挖坑时,桥下事故车辆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现场勘察已经结束、相关物证已经提取。

11时10分,受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委派,张德江副总理率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抵达温州,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看望并慰问了受伤人员,查看了事故现场,要求各有关方面“要坚决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救人摆在第一位,继续争分夺秒全力搜救伤亡人员,不留任何死角,确保绝无遗漏”。当看到一个坑内堆放的列车残骸时,他明确指示:“残骸不能埋。要做好现场保护和事故车辆的妥善保存,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条件。”随后,张德江副总理慰问了参加救援的部队官兵和其他救援人员。

14时,张德江副总理在温州主持召开会议,再次传达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听取浙江省、温州市和铁道部关于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等进展情况的汇报后,进一步强调:“一定要坚决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要求,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要做好下一步工作:一要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千方百计调动一切医疗力量进行救治、千方百计减少因伤死亡、千方百计减少因伤致残;二要认真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善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死伤人员的家属接待工作,依据有关政策妥善做好赔偿等工作;三要继续做好滞留旅客疏散的后续工作;四要在完成救援和相关工作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认真组织好恢复通车准备工作,并尽快恢复通车,同时注意现场清理工作安全,加强列车运行科学调度,开展全路安全检查;五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公开、透明发布事故消息,及时、准确报道救援进展情况;六要成立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由浙江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铁道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各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要成立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14时50分,中铁二十四局抢险救援人员将两台300吨汽车吊就位,开始对桥上车体吊移施救。15时10分,D3115次列车第15号车厢被吊至桥下;16时30分,D301次列车第5号车厢被吊至桥下。此时,考虑到车厢里可能还有幸存者,吊动车厢会造成再次伤害,且在吊动过程中,也可能会造成遗体、遗物从车厢里滑落。因此,决定在桥上对D3115次列车16号车厢搜救完毕后再吊离。17时,当把压在D3115次列车16号车厢上的D301次列车1号车厢走行部吊开后,救援人员立即进入16号车厢内搜寻,在搜寻出7具遇难者遗体后,救援人员发现一个小孩被车厢行李架压着,便立即进行施救;17时15分,在D3115次列车第16车厢的小女孩项炜伊被成功救出,并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此后,铁路方面救援人员对桥面上散落的旅客行李物品进行了多次反复仔细清理收集,同时对桥面其他方面进行了仔细搜寻清理,在确认已没有受伤人员、遇难者遗体和旅客物品后,开始组织损毁线路修复工作。7月24日23时30分,永嘉站至温州南站下行线事故地段损毁线路重新铺轨、补砟完毕,线路和接触网修复完成。铁道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桥梁主体结构进行了检测,确认墩台、梁体、支座均无损坏,事故对桥体主体质量没有影响,具备安全行车的条件。与此同时,为了保留温州南站列控系统事故发生时的现状,铁路方面制定了站间行车办法,取消了列车区间追踪运行。

7月25日4时32分,温州南站至永嘉站下行线恢复供电;5时05分,温州南站至永嘉站上行线恢复供电;9时31分通车。

整个救援过程中,共搜救出260名遇险人员,找到当场死亡的25具遇难者遗体。

此次事故造成的40名死亡人员当中,有旅客37人、司乘人员3人(其中:男性25人、女性15人;当场死亡25人、送医院途中死亡13人、医治无效死亡2人);172名受伤人员当中,有旅客169人、司乘人员3人(其中:男性94人、女性78人)。

D30

1、D3115次列车伤亡人员分布表

列车车 厢死 亡(人)受 伤(人)D30114352535352641155014其他06司乘33D31151525162016其他017总 计40172浙江省、铁道部积极开展善后工作,按照“一对一”工作要求,专门成立58个“5+1+X”(即温州市5人,铁路部门1人,遇难人员所在地政府若干人)善后工作小组,全面开展遇难者家属接待、心理疏导、赔付等工作。

在整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也暴露出铁道部对动车组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不完善、应急处置经验不足,信息发布不及时,对有关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引起社会质疑,造成了负面影响。特别是简单按照以往有关事故现场处置方式,在现场挖坑将受损车头和零散部件放入其中准备掩埋,虽被制止,但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通号集团所属通号设计院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中管理混乱,通号集团作为甬温线通信信号集成总承包商履行职责不力,致使为甬温线温州南站提供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铁道部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方面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致使其在温州南站上道使用。当温州南站列控中心采集驱动单元采集电路电源回路中保险管F2遭雷击熔断后,采集数据不再更新,错误地控制轨道电路发码及信号显示,使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雷击也造成5829AG轨道电路发送器与列控中心通信故障。使从永嘉站出发驶向温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超速防护系统自动制动,在5829AG区段内停车。由于轨道电路发码异常,导致其三次转目视行车模式起车受阻,7分40秒后才转为目视行车模式以低于20公里/小时的速度向温州南站缓慢行驶,未能及时驶出5829闭塞分区。因温州南站列控中心未能采集到前行D3115次列车在5829AG区段的占用状态信息,使温州南站列控中心管辖的5829闭塞分区及后续两个闭塞分区防护信号错误地显示绿灯,向D301次列车发送无车占用码,导致D301次列车驶向D3115次列车并发生追尾。上海铁路局有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未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故障处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事故暴露出各有关方面的主要问题。

1.通号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在列控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

通号集团所属通号设计院研发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设计存在严重缺陷,设备故障后未导向安全。经事故调查组对采集驱动单元测试,以及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检测机构组成的联合测试组对列控中心主机和采集驱动板(pIO板)软件进行测试,并经动车组实车模拟试验验证和反复分析论证,查明:从软件及系统设计看,温州南站使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保险管F2熔断后,采集驱动单元检测到采集电路出现故障,向列控中心主机发送故障信息,但未按“故障导向安全”原则处理采集到的信息,导致传送给主机的状态信息一直保持为故障前采集到的信息;列控中心主机收到故障信息后,仅把故障信息转发至监测维护终端,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继续接收采集驱动单元送来的故障前轨道占用信息,并依据故障前最后时刻的采集状态信息控制信号显示及轨道电路。从硬件设计看,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pIO采集电源仅有一路独立电源,未按规定采用两路独立电源设计,一旦电源失效,pIO机柜中全部pIO板将失去采集电源,当列控中心保险管F2熔断后,造成采集驱动单元采集回路失去供电;两路输入采集来自一个源点,无法构成输入信息的安全比较。这两处硬件设计缺陷导致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具体问题如下:

(1)通号集团的问题。

通号集团履行合武线、甬温线通信信号集成总承包商职责不力,未按照职责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列控中心设备。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对通号设计院的科研质量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集团领导及其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通号设计院科研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科研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将中标的系统集成项目完全交由下属通号设计院等企业负责,监督管理缺失,对相关重点设备研发情况不跟踪、不过问,致使先后向合武、甬温铁路提供了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

(2)通号设计院的问题。

一是决定研发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不慎重。通号设计院领导在未全面了解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研发过程、进度的情况下,仅凭列控所负责人口头汇报,即同意启动升级平台研发工作。

二是对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设计审查不严,未能发现设备存在的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列控中心设备的pIO板未经评审的问题;管理和监督列控所的研发工作不力,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管理混乱、文档缺失等问题失察。

三是科研质量管理责任不落实,对下属企业列控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失控。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检验的相关规定,未对产品研发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把关、管控,未能保证提供的信号产品达到“故障导向安全”的根本要求。

(3)通号设计院列控所的问题。

一是草率研发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武线建设合同约定的列控中心设备难以满足合肥站工程建设需要,以及现有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采集轨道电路继电器信息模块、pIO板研发未完成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向通号设计院领导建议开发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即后来定型使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

二是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管理混乱。未组织正式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设计团队,仅靠列控所有关负责人口头指派相关人员研发;对设备研发设计过程管理控制不严格,导致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编制、审核研发文档不规范,且部分文档缺失。

三是违反程序开展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未对列控中心设备特别是pIO板开展全面评审,也未进行单板故障测试,未能查出列控中心设备在故障情况下不能实现导向安全的严重设计缺陷。

2.铁道部及其相关司局(机构)在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上存在问题。

(1)铁道部的问题。

铁道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不认真,在铁路建设中抢工期、赶进度,片面追求工程建设速度,对安全重视不够,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不完善;铁路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工作管理不力,规章制度和标准不健全;设立的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和系统集成办公室,未建立相应工作制度,造成集成办公室、项目组与客运专线技术部、基础部之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削弱了有关部门正常职能;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在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多个环节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进行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总共在包括甬温线在内、广珠线、海南东环线的58个车站、18个中继站使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建议,铁道部于8月19日全面整改完毕);对上海铁路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规章制度、标准执行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2)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司局级机构)的问题。

一是对合宁、合武、甬温铁路客运专线列控中心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审查把关不严。在铁路客运专线CTCS-2级列控系统相关技术标准不系统、不完整的情况下,草率对合宁、合武线列控设备定标选型,造成两线列控设备接口不统一,无法互联互通,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引发了合肥站、合武线列控中心设备型号的变更,导致后续一系列工作操作不规范;指导、协调甬温铁路招标时,审查同意在温州南站等18个车站招标采购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

二是跟踪督促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设计比选工作不力。在组织召开合宁铁路CTCS-2级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议,要求合肥站按合宁铁路相同类型的列控中心设备进行设计比选后,跟踪督促不力,未发现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进行列控中心设备换型的违规行为,对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进行列控中心设备换型的违规行为失察。

三是推动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工作。运输局客专技术部推动科学技术司、运输局基础部对不具备技术审查条件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进行技术预审查,并会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上道使用。

(3)运输局基础部(司局级机构)的问题。

一是信号新产品上道使用管理存在漏洞。未按照职责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的信号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审查、试用和上道使用管理制度及办法,未对信号新产品评审、试用期间保证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特殊规定。

二是作为信号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上道审查把关不严。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审查资料不完善等情况下,会签同意科学技术司起草的技术预审查意见。

三是违规同意合武线全线改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组织召开合武铁路列控中心设备类型专题会议,有关人员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经过技术预审查及合肥站开通使用、尚未进行现场测试的情况下,未经严格试验、审查,草率同意合武全线改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

(4)科学技术司的问题。

一是未制定明确规范的技术审查规定。未按照职责要求制定程序明确、内容具体、要求严格的有关技术审查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致使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技术审查无依据、不规范。

二是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进行了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在合宁线建设工期要求紧迫、有关司局催办和LKD2-T1列控中心设备在合肥站已经进场安装的情况下,根据通号设计院、合宁公司提交的CTCS-2级列控系统技术审查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进行了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

三是违规同意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试验和上道使用。会同运输局基础部、客运专线技术部印发文件,同意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客运专线工程现场试验和上道使用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系统功能”。该文件印发上海等路局及相关单位参照实行,客观上对仅通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甬温铁路上道使用提供了依据。

3.上海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在安全和作业管理及故障处置上存在问题。

(1)上海铁路局的问题。

上海铁路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执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标准不严不细,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相关单位(部门)安全管理不力,对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遵章守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上海铁路局有关负责人在事故抢险救援中指挥不妥当、处置不周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车务系统的问题。

一是调度所行车管理、应急处置不力。调度所列车调度员虽然不知道信号升级的情况,但未进一步了解电务人员维修下行三接近“红光带”情况和工务人员检查线路情况,未及时了解前行D3115次列车在下行三接近运行的详细情况,没有及时提醒D301次列车司机注意运行,违反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高速铁路调度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调度所值班负责人对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处置不及时、处置措施不得力,对列车调度员没有及时提醒D301次列车司机的问题监控检查不力。

二是宁波车务段温州南站职工岗位责任制不落实,行车组织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温州南站值班员在发现D3212发车时上行出站信号机故障关闭、发现CTC终端显示与现场轨道电路占用状态不符等设备故障情况后,虽然不知道信号升级的情况,但未严格执行《上海铁路局行车簿填记标准》和《车机联控作业》的有关规定,没有及时与D301次列车执行车机联控;车站盯岗负责人在车站转为非常站控后,没有提醒行车室值班人员及时与区间运行列车有效执行车机联控。

三是宁波车务段对本单位和所属车站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及行车业务工作指导不到位,对温州南站执行车机联控作业规章、制度、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

四是运输处对调度所执行有关调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情况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车务系统专业监督、检查不到位。

(3)电务系统的问题。

一是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和瓯海工区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电务值班人员虽然不知道信号升级的情况,但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得知出现轨道电路故障后,未对永嘉站至温州南站下行三接近、温州南站至瓯海站上行一离去轨道电路故障登记停用即进行检查确认,未经登记联系就对除5829AG之外的轨道电路设备进行插拔更换,违反了《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场值班负责人对应急值守人员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

二是杭州电务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设备故障应急管理不力,对电务值班人员遵章守纪情况监管不到位。

三是电务处对电务系统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设备故障应急管理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对电务值班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不力。

(4)工务系统的问题。

温州南线路工区有关人员未按照《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h部分)的规定,向列车调度员申请上道检查的调度命令,擅自打开防护网通道门上道检查作业,属于违规作业行为。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马骋,通号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通号股份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11年8月因病去世。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集团公司科研和生产经营工作管理不力,对通号设计院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工作落实不到位以及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管理混乱和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设备变更情况等问题失察,致使集团公司履行四电集成总承包商的职责不力,未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列控中心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因病去世,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刘志军,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将甬温铁路项目批复的设计标准由200公里/小时提高到250公里/小时;片面追求铁路工程建设速度而忽视安全管理,盲目确定开通时间,压缩建设工期,致使甬温铁路的质量安全检测、验收、评定、评估等工作中产生一系列违规操作和不规范行为;决定设立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但未建立相应工作制度,造成集成办与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基础部职能不清、职责交叉,削弱了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职能;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制定信号新产品、新设备技术审查和上道使用的规章制度,导致仅经过技术预审查、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另案一并处理。

2.张曙光,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运输局党总支书记,2006年6月起兼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组长,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兼任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具体负责技术系统集成工作。工作严重失职。作为时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组长和运输局局长,对系统集成办公室和运输局工作领导不力,未组织制定系统集成办公室和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相关工作制度;对合宁、合武线列控设备的招标投标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两线列控设备通信接口不统一;签发合宁铁路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会议纪要后,没有督促跟踪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设计比选工作,对通号设计院将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改型的违规行为失察;对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基础部推动和参加技术预审查,并会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上道使用的违规行为失察;违规同意合武线全线使用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对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审查同意甬温铁路招标采购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另案一并处理。

3.陆东福,铁道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分管科学技术司等部门。作为当时分管科学技术司的副部长,对科学技术司的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科学技术司未按照职责制定设备有关技术审查的规章制度、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进行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违规同意存在设计严重缺陷和安全重大隐患的列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季学胜,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司长、党总支书记,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任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合宁公司有关列控系统试验和审查的请示上批示速办,对违规进行的列控设备技术预审查起到了推动作用,并在技术预审查会议后,会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上道使用;协调指导甬温铁路四电集成招标工作不到位,对四电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投标文件中选用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问题失察;对客运专线技术部有关人员未督促跟踪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设计比选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徐啸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5年7月至2008年5月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基础部主任(正厅级),2006年6月任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信号组组长。任运输局副局长兼基础部主任、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信号组组长期间,对信号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基础部未按职责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的信号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试验、审查和上道使用管理办法的问题失察;在科学技术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列控中心设备技术预审查会议后,会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上道使用;对合武线列控中心设备变更选型审核不慎重,仅通过会议研究,就违规审核同意合武线全线改用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何华武,中共党员,铁道部总工程师,2006年6月起兼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主任。作为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主任,对系统集成工作领导不力。未组织制定系统集成办公室和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日常工作制度,对系统集成办公室、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耿志修,中共党员,铁道部安全总监兼副总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司长,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分管运输电务处。任科学技术司司长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组织制定程序明确、内容具体的技术审查相关制度,同意科学技术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LKD2-T1和LKD2-H型列控中心设备进行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并在会后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客运专线列控中心(LKD2-T

1、LKD2-H)技术预审查意见》的通知,违规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上道使用,客观上对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甬温铁路上道使用提供了依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骥翼,京福铁路(安徽)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工委书记兼上海铁路局副局长(正厅级),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任铁道部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副主任,分管基础技术处。任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副主任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在合宁、合武线列控设备的招标投标审查中把关不严,导致两线列控设备通信接口不统一;主持召开合宁铁路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议后,督促跟踪会议提出的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的设计比选工作不力,对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进行列控中心设备换型的违规行为失察;指导协调甬温铁路四电集成招标工作不到位,审查同意招标采购仅通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刘朝英,中共党员,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副主任(副厅级),负责基础部电务方面工作。作为基础部负责电务工作的副主任及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成员,对信号处未按照职责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的信号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审查和上道使用管理办法督促检查不力,对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进行列控中心设备换型的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覃燕,中共党员,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副主任(副厅级),分管基础部信号处工作,2007年7月至2010年10月任基础部信号处处长。任基础部信号处处长期间,对信号处领导不力。未按照职责要求组织制定系统完善的信号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审查和上道使用管理办法;在科学技术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列控中心设备技术预审查会议后,小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武线上道使用;对合武线列控中心设备变更选型审核不慎重,仅通过会议研究,就违规小签同意合武线全线改用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唐抗尼,铁道部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基础技术处处长、党支部宣传委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参加合宁铁路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议后,未督促跟踪会议提出的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的设计比选工作,对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进行列控中心设备换型的违规行为失察;推动和参加技术预审查,并在技术预审查会议后小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武线上道使用;指导协调甬温铁路四电集成招标工作不到位,审查同意招标采购仅通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穆建成,中共党员,铁道部科学技术司综合处处长。2003年9月至2009年3月任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运电处副处长,分管电务技术方面科技管理工作。任科学技术司运电处副处长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提出并具体组织开展了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进行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并在会后起草了《客运专线列控中心(LKD2-T

1、LKD2-H)技术预审查意见》的通知,违规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武线上道使用,客观上对仅通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甬温铁路上道使用提供了依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袁湘鄂,中共党员,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信号处副处长,分管地面列控设备工作。未按照职责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的信号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审查和上道使用管理办法;参加了对LKD2-T

1、LKD2-H型列控中心设备的技术预审查,在明知列控中心设备审查条件不充分、审查资料不完善、设备研制问题较多、测试条件和测试环境有限等情况下,仍同意通过技术预审查;对合武线列控中心设备变更选型审核不慎重,仅通过组织会议研究,就违规认定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系统功能、故障安全等技术方面能够满足CTCS-2列控系统的技术要求”,起草了同意合武线全线改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的会议纪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张季良,中共党员,铁道部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基础技术处副处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参加合宁铁路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议后,未督促跟踪会议提出的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的设计比选工作,对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进行列控中心设备换型的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马彦,中共党员,京福铁路(安徽)公司副总经理,合武铁路(安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任合武铁路(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通号设计院在合肥站安装调试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缪伟忠,通号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常委,2010年12月起兼任通号股份执行董事、总裁、党委常委,负责科技和工业经营生产管理及产品系统集成工程工作,分管生产经营(质量)管理部,兼任通号集团经营中心主任,负责合武线的招投标和合同执行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通号设计院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在合武线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履行四电集成总承包商的设备管理责任不力,对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设备变更情况不了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荣亚清,中共党员,通号集团天津工程分公司副总经理,通号集团合武线项目部经理,负责合武线通信、信号系统设备集成和工程施工全部工作。任通号集团合武线项目部经理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合武线项目建设中,对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设备变更情况不了解,未认真审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陈红,通号集团质量管理部部长,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任生产经营(质量)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负责对通号集团及所属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通号设计院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通号设计院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张海丰,通号设计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对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的研发过程、进度等未全面了解的情况下,仅凭列控所负责人和主管副院长的口头汇报,即草率决定启动研发工作;未督促检查通号设计院质量管理体系责任的落实,对所级产品研发和质量缺乏实质性审查的问题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宋晓风,通号设计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分管列控所,通号集团经营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职。对列控所生产经营工作管理不力,在对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的研发过程、进度等不了解的情况下,仅凭列控所负责人的口头汇报,即草率同意启动研发工作;作为通号集团经营中心副主任,代表通号集团负责合武线合同谈判,明知合同约定的列控中心设备不能在合肥站使用,未及时了解设备变更情况,即批准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肥站安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1.张苑,通号集团副总工程师,通号设计院董事、总工程师,负责全院科研和标准工作。工作失职。在未全面了解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平台升级系统的研发过程、进度等的情况下,仅凭列控所负责人的口头汇报,即同意启动升级平台研发工作;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管理不力,未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评审情况认真检查,没有发现其中pIO板未经评审的问题,致使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过程未认真审核把关,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设计流程及文档缺失等问题失察;对院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责任落实不力,未按规定对所级产品研发和质量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2.马丽兰,中共党员,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总工程师室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评审情况检查不力,对pIO板未经评审的问题失察,致使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对LKD2-T1列控中心设备的研发工作管理审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列控所研发设计流程缺失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吴镝,中共党员,通号设计院市场经营处副处长,通号设计院合武线项目部经理。任通号设计院合武线项目部经理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合武线项目建设中,对合肥站使用的列控中心设备变更情况不了解,未认真审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李志兵,中共党员,通号设计院总工程师室副主任,2004年12月至2009年6月任高级工程师,主管科研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评审情况检查不力,没有发现pIO板未经评审的问题;对LKD2-T1列控中心设备的研发工作管理审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列控所研发设计流程缺失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5.陈锋华,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列控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兼纪检委员。工作失职。在合武线建设合同约定的K5B平台列控中心设备难以满足合肥站工程建设要求以及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草率向通号设计院领导建议开发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没有按照通号设计院科研管理制度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进行严格管理,未对pIO板开展全面的评审和测试,未能发现研发设备存在的故障情况下信号升级的设计缺陷;对列控所研发工作管理不力,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过程中,没有按照程序规定组织正式的研发设计团队、任命项目负责人,研发文档没有编制、审核和负责人的签字,部分文档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罗松,通号设计院副总工程师,2005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通号设计院列控所总工程师。任列控所总工程师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工作管理不力,没有按照通号设计院要求对LKD1-T型列控中心升级平台进行全面的评审;对pIO板未进行单板测试等问题失察,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7.叶峰,通号设计院列控所高级工程师,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项目实际负责人。工作失职。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中,软件硬件设计均存在缺陷,采集轨道信息的pIO板故障后仍发送故障前最后采集的信息,主机单元对pIO板故障时发出的报警信息不作处理,系统没有实现“故障导向安全”,导致信号升级;未对pIO板进行单板全面故障测试,未能查出pIO板在故障情况下不能实现导向安全的严重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8.龙京,上海铁路局原局长、党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履行职责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不力;督促指导分管领导和下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章、制度、标准行为和车务、电务、工务、调度等系统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李嘉,上海铁路局原党委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履行职责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开展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章、制度、标准行为和车务、电务、工务、调度等系统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王峰,上海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常委,事故发生后负责指挥桥下救援工作。在事故抢险救援中,处置不当,为平整、清理场地,在救援现场组织挖坑,并将D301次列车车头及零散部件放入坑中,准备就地掩埋,后被有关领导同志制止未予实施。上述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1.赵峻,上海铁路局副局长、党委常委,负责运输、公安等工作,分管运输处、调度所、客运处等。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运输处、调度所等部门和单位监督指导不力,对车务系统执行基本规章、制度、标准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何胜利,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原副局长,分管工务、电务工作,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履行职责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检查、指导工务、电务系统人员执行作业规章、制度、标准的情况不力,对电务、工务系统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何晓,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总调度长,协助路局分管运输的副局长负责全局运输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调度所调度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路局车务系统执行运输调度规章、制度、标准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4.褚少明,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处长、党支部书记,负责车务系统生产等专业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调度所业务管理不到位,指导督促车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车务系统专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徐汉强,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副处长、调度所主任、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调度所日常调度指挥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导督促调度所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6.承迎庆,上海铁路局调度所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监督调度所日常调度指挥工作不力,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等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调度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周强,上海铁路局调度所主任助理、党委委员,负责日常运输生产,分管行车调度室。履行职责不到位。指挥日常运输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列车调度员监督管理和指导不力,作为事发当晚调度所的值班领导,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温州南站执行调度规章、制度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8.王军,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调度所第三班值班主任,负责本班组的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作为事发时当班的值班主任,对当晚永嘉站至温州南站区间设备故障情况没有进行详细了解,对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处置不到位,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的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9.邓雪松,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调度所第三班值班副主任。作为事发时当班的值班副主任,履行职责不力。在值班中发现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后,组织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及时、针对性不强;对列车调度员安全盯控不力,对其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张华,上海铁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室列车调度员。履行职责不力。作为事发当时值班的列车调度员,没有按规定全面、及时地处理设备故障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未进一步了解电务人员维修下行三接近“红光带”情况和工务人员检查线路情况,未及时了解前行D3115次列车在温州南站下行三接近运行的详细情况,没有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没有及时提醒D301次列车司机注意运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1.杨向明,上海铁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室列车调度员。履行职责不力。作为事发当时值班的助理列车调度员,处置设备故障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针对性不强,未及时了解前行D3115次列车在温州南站下行三接近运行的详细情况,监控前行D3115次列车运行情况不力,没有及时提醒D301次列车司机注意运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2.赵丽建,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段长、党委副书记。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温州南站行车业务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指导、管理、监督检查不力,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3.楼文浩,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党委书记、副段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温州南站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管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4.吕庆祥,温州南站站长、党支部副书记,分管车站客运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车站行车组织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力,对行车室值班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章伟光,温州南站党支部书记、副站长,分管车站行车工作。履行职责不力。对车站职工思想教育和日常监管不到位,在车站转非常站控时作为盯岗站领导,对车站行车组织工作监管不力,没有提醒车站值班人员及时与区间运行列车有效执行车机联控,对行车室值班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6.臧凯,中共党员,温州南站车站值班员。履行职责不力。在发现D3212次列车发车时上行出站信号机故障关闭、发现CTC终端显示与现场轨道电路占用出清状态不符等设备故障情况后,未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故障状况;未按规定及时与D301次列车执行车机联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7.陈伟革,上海铁路局电务处处长、党支部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电务值班人员执行作业标准的情况不到位,对电务系统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8.王顺方,上海铁路局杭州电务段段长、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指导电务值班人员执行作业标准的情况不力,对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9.陈鹏英,上海铁路局杭州电务段党委书记、副段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指导电务值班人员执行作业标准的情况不力,对电务系统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0.徐炯,中共预备党员,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职工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不力,落实应急处理有关制度不到位,对电务值班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1.王晓,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党支部书记、车间值班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应急处理不力,未对温州南站电务应急值守人员是否登记停用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未能制止温州车间助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登记停用下行三接近“红光带”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擅自维修的严重违规行为;对本车间职工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管理不力,对电务值班人员严重违规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陈旭军,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助理工程师、车间值班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未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应急处置不力,未确认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是否停用即进行维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53.丁良余,杭州电务段瓯海信号工区副工长、工区值班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未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应急处置不力,未对温州南站电务应急值守人员登记停用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54.滕安赐,杭州电务段瓯海信号工区信号工、温州南站电务应急值守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未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不力,未按规定停用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也没有将设备未停用的情况如实向温州车间助理工程师说明。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建议责成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铁道部和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同志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通号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单位依法进行整顿。

建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通号集团、通号股份及其下属通号设计院依法进行整顿,重新组建通号设计院列控所,切实加强科研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确保提供的产品安全可靠。

(五)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有关地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抓住历史机遇,制定了《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加强了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高铁)建设工作。通过多年自身积累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铁技术体系,带动了高铁装备制造产业链的技术升级,在有力地拉动了内需,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方便了人们的工作、生产、生活。但该起事故的发生,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高铁技术设备研发、审查、许可和高铁建设、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的安全质量管理,促进高铁的安全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铁道部、通号集团和上海铁路局要牢固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业)绩观,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高铁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率、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充分认识发展高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巩固高铁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的同时,始终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始终把握安全这一发展前提、始终注重安全条件和保障,在运输效率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坚决把安全放在首位,绝不能追求不切实际的过高发展目标,绝不能重速度而轻质量轻安全,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谋求高铁发展。要强化关键技术设备的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严把设计质量、技术审查、安全评审、检测试验、试用试营、行政许可等关口,确保技术设备安全可靠;要实时监控高铁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建立安全运行保障系统;要按客观规律办事,科学规划并严格落实高铁建设投资规模和建设工期,坚决从源头上防止高铁建设项目赶进度、抢工期的倾向;要合理确定高铁等级、速度目标值等,完善安全标准,严禁超设计随意提速;要全面加强高铁建设、运营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层层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特别是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管理,强化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在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保障能力的前提下,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制定完善高铁技术和产业政策,强化支撑、约束与保障,充分发挥高铁产业链长、效益趋动力强的优势,有序推动高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高铁技术设备制造企业研发工作的管理。

通号集团等研发单位要高度重视高铁技术设备研发工作,严格遵循“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开展研发工作。要对列车控制系统危及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力求取得突破性进展,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技术保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策划、分析、研究和变更风险、机会管理以及项目结题评审、成果转化等各项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理念,对铁路信号产品的研发要严格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涉及行车安全的铁路信号系统设计必须满足“故障导向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技术设计规范,完善规范系统设计流程,周密考虑系统逻辑关系;要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规范和程序办法,认真精细地组织设计尤其是顶层设计,严禁违规和违反程序操作,并切实加强单位内部设计审查把关工作,加大系统安全风险分析,全面进行故障模拟试验;要严格测试把关工作,搞好单元测试、专业测试、集成测试、第三方测试,在整个功能测试中不仅要测试其技术功能,更要测试安全保障功能,尤其要测试故障后是否能够导向安全,达不到这一根本要求的,一律不能通过,经整改完善提升后要再予测试,直至过关;要构建产品研发工作体系,健全研发组织机构,明确研发部门、人员岗位职责,提高研发人员的素质,尤其要特别严肃认真地进行研发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化的安全质量管理,切实做到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测试、检验、调试等过程严谨,审查和测试调试精心严密,缺陷和安全隐患解决及时到位,产品技术性能安全可靠;要规范和严格产品研发文档管理,做到资料全、数据实、管理严、查阅便;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产品研发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院长(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层层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

(三)切实健全完善高铁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乃至全系统从上到下要下大气力堵塞漏洞,切实加强高铁规章、制度、标准建设。要全面总结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依托高铁运营实践,系统梳理、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的高铁技术标准体系、装备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体系,尤其要认真研究制定提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技术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把握高铁建设和运营中的客观规律,吸取事故教训,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将其提炼上升固化为规章、制度、标准并严格遵循,确保在设备安全性能得到充分检验验证前,适当提高安全冗余度;要通过努力,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合现场实际需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简明适用的各级各岗位作业规范,实现全面覆盖、不留缺项、不留死角,并要针对新情况、新变化、新条件、新要求,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创新和提升,使之更加全面、严谨、严格,堵塞各种漏洞;要进一步梳理、修订《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高速铁路调度暂行规则》等基础性规章及一系列涉及行车组织的电报、纪要、文件,统筹解决高铁和既有线路规章、制度交叉混用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等问题,特别是要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防范事故的制度和措施,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提醒并强制要求相关管理者和岗位操作人员保持高度的警觉,全面准确地分析研判故障及其后果,采取更加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要针对各个作业和监督管理环节尤其是薄弱环节,加快规章、制度、标准建设步伐,真正做到用其管人、管事、约为。

(四)切实强化高铁技术设备研发管理。

铁道部要不断适应信息化条件下高新技术、装备在高铁应用的系统性、复杂性、特殊性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建立完善、科学、持续、开放的高铁技术自主创新系统,集结和整合相关资源,集中力量大力开展高铁安全基础理论研究、重大安全科研项目攻关、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对高铁技术设备研发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高铁技术设备研发、生产、检验、测试、调试、试用、许可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对每个环节和程序的把关工作都作出明确、严格、具体的规定,确保做到每个环节、每道程序都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标可对,并确保照章办事、依标进行、依制操作;要严格技术审查环节的管理,技术审查中不仅要审查产品设备本身的质量、性能是否满足要求,研发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还要审查研发单位设计研发力量和条件、专业生产设备,更要严格审查其安全性能是否可靠,以及是否有完善的产品质量责任体系、安全责任体系、相关保证体系和与高铁技术设备研发工作相适应的整体管理水平;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高铁技术设备研发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要规范评优行为,严格评优条件和程序,不经试用检验证明无缺陷、无安全隐患的技术设备,一律不许参加评优活动,更不许评为优秀产品。

(五)切实严把高铁技术设备安全准入关。

铁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严格规范高铁技术设备的安全准入条件和程序,切实加强高铁技术设备许可准入管理。要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标准的基础上,大力加强高铁技术设备上道使用前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高铁技术设备在上道使用前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认真把关;要严格执行高铁技术设备生产的安全许可制度,全面提高高铁技术设备质量,凡涉及高铁列车运行安全的技术设备特别是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系统均应通过充分的检验测试和试运行考验再正式推广使用;要积极开展高铁技术设备专业测试和第三方认证、评估工作,依法建立第三方认证和评估机构并规范管理,尽快形成高铁安全专业检测、第三方检测检验与评估机制、设计质量问责纠错机制和问题产品召回机制;要建立完善专家组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和改进专家技术评审、测试、检验等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对高铁技术设备的技术专家把关作用;要进一步研究高铁建设项目系统性安全评价方法,完善评价体系,对已经批准的高铁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预评价,并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保证按照安全预评价提出的要求做好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在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后再开工建设;要严格高铁技术设备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验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安全预评价、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综合验收;要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并大力加强铁路建设市场管理,健全完善符合市场规律的铁路产品准入机制、设备物资采购机制、平等竞争机制,严格合同管理。

(六)切实强化高铁运输安全管理和职工教育培训。

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乃至全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精神,从铁路尤其是高铁运输安全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实际出发,运用好国务院组织的高铁安全大检查成果,在高度重视高铁技术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切实强化高铁运营中的安全管理。要科学规范地设置内部机构和界定职能,解决内部机构不规范、职能交叉错乱、权责不

一、协调不力等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确保政府部门法定监管职能落实、工作到位;要健全完善高铁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机构设置职责规定,全面明确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制度,形成完善的“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在健全完善运输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增强针对性、约束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保证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目的性、针对性、实效性,尤其要针对高铁技术设备特别是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系统和信息化特点,强化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扎实提高各级管理者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保持高度的安全警觉,并不断提高安全技能、水平,尤其是应急处置能力;要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车站值班人员、电务人员、调度人员、工务人员等规章遵守、程序履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作业现场、落实到每一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使每一个岗位人员都能严格执行作业规章标准程序,及时、准确地处理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要高度重视列车运行中出现的非正常情况,严格做到不查清原因不放行、故障不消除不放行、安全无保障不放行,确保高铁运输安全万无一失;要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系统梳理、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加以整改;要在高铁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强化精细管理,细化工作措施,制定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方案,不断强化行车安全管控,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强化人机管理的结合;高度重视铁路自动化、信息化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各种自动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的集成和一体化,不断提高一体化水平,不断提高安全标准,不断改善安全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强高铁通讯设施、设备建设和使用管理,强化通讯技术措施,保障高铁通讯特别是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通讯畅通;要高度重视铁路职工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技术业务建设,大力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尽快培养一支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职工队伍,尤其是培养一大批高层次管理人员和高技能操作人员,适应铁路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要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稳定好职工队伍。

(七)切实加强铁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乃至全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面加强铁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要进一步修订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充实涉及高铁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内容,强化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明确设备故障的等级、严重程度、响应程序、责任分工等,完善并严格执行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行车组织办法和工作流程,尤其要处理好事故抢险救援与停车时间的关系,切实把减少人员伤亡放在首要位置,不能过多强调缩短停车时间;要坚持经常组织各类有针对性的单项、多项和综合性应急演练,真正起到教育职工、告知公众、锻炼队伍、整合机制、完善预案、提高能力的作用;要针对高铁高速运行的特点,继续深入研究、进一步改进现有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的技术标准与体系结构,加强设备故障情况下的安全防护及冗余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设计高铁设备故障自动监测分析系统,提升对设备故障条件下的应急处置能力,正确、及时、果断地处置列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情况;要大力加强铁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尤其要针对高铁运行速度快、科技化程度高、运行线路高架桥梁多和隧道多的特点,进行系统研究,依托大型铁路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技术专、功能全、能力强的应急救援基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及伤员救治机制,特别要加强同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铁路、地方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应急合力;要加大应急投入,针对不同地段、不同条件、不同状况,配备适合救援需要、有利于提高救援效率和效果的大型特殊救援装备,并搞好衔接配套,提高整体救援装备水平;要充分利用相关雷电监测系统,认真统计分析高铁沿线历史雷击数据,立项并全面研究高铁系统包括站点的强电、弱电设备及接触网系统的防雷保护,有针对性地开展防雷风险评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提升高铁对雷电的设防标准,切实提高高铁的雷电防护能力,并要做好防震、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防洪等工作;要认真研究制定铁路事故发生后受损设备、设施及零部件存放管理办法,规范、有序、合理、稳妥地处置受损设备、设施和各种零部件;要充分认识信息技术应用对铁路行业建设、运营和管理带来的巨大变革和信息化条件下关键设备在铁路行业应用的新情况、新挑战、新要求,重点把握实时控制信息系统与传统铁路设备的区别,切实加强新条件下的铁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八)切实加强高铁规划布局和统筹发展工作。

铁道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要结合编制“十二五”铁路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区域时段、合理确定高铁等级、合理确定速度目标值等核心指标,尤其要特别注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新系统开发应用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在巩固现有路线、实现安全运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稳步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加大高铁安全投入,确保安全功能、设施、装置与技术设备和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在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核、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同时,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落实运营风险评估机制,全面开展评估工作,确保高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高铁运行环境整治,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联合执法,形成强大合力,消除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隐患。

第三篇:温州动车事故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温州动车追尾事故

2011年07月28日11:07中公教育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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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2011年7月23日,杭深线永嘉至温州南间,北京南至福州D301次列车与杭州至福州南D3115次列车发生追尾事故,此次事故已确认共有六节车厢脱轨,即D301次列车第1至4位,D3115次列车第

15、16位,最终导致200余人伤亡。有消息称是D3115次遭雷击后失去动力,临时停车,导致后续的D301次追尾。

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对受伤人员和伤亡人员家属表示亲切慰问,决定采取坚决措施,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表述】 [中公教育分析]

近一段时期,我国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煤矿和非煤矿山矿难、道路交通事故、建筑物和桥梁垮塌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也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监管不到位,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教训极其深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搞建设、谋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发展是硬道理,但发展并非不计代价,更不能被少数人曲解为一切为发展让路。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切不可片面追求速度,“要钱不要命”;必须坚决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措施]

中公教育总结以下措施: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动力强劲,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建筑等市场需求旺盛,各地有许多工程、项目处于集中建设阶段,安全监管难度增加,安全生产任务更加繁重。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深刻总结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遏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再度发生。

首先,实现安全生产,重在防患于未然。近期尤其要对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以在建住房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全面排查并消除隐患。只要发现问题,该整改的迅速整改,该停工的立刻停工,该停用的坚决停用,不能姑息任何借口,不能放过任何隐患。

其次,搞好安全生产,关键要抓落实。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许多要求已是反复强调、三令五申。至今安全生产事故仍然频发,主要是已确定的许多政策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当前必须狠抓制度落实,切实纠正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纪律松弛、责任不到位的现象,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

第四篇:723动车追尾事故

关键词:追尾、透明度、态度、领导、不足、完善、应急

2011年7月23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上海铁路局管内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双屿路段,与前行的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D301次

1、

2、3列车厢侧翻,从高架桥上坠落,毁坏严重,4车厢悬挂桥上,D3115次

15、16车厢损毁严重。事故造成D3115次列车第

15、16位车辆脱轨,D301次列车第1至5位车辆脱轨(其中第

2、3位车辆坠落瓯江特大桥下,第4位车辆悬空,第1位车辆除走行部之外车头及车体散落桥下;第1位车辆走行部压在D3115次列车第16位车辆前半部,第5位车辆部分压在D3115次列车第16位车辆后半部),动车组车辆报废7辆、大破2辆、中破5辆、轻微小破15辆,事故路段接触网塌网损坏、中断上下行线行车32小时35分。[7月29日,事故已造成4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40名遇难者身份确认,其中有3名外籍人士。D301次列车司机当场死亡,胸口被车闸刺穿,可以推论司机通过肉眼看到前面的列车时,做过刹车的处理,但是已经来不及了。

温家宝总理2011年7月28日上午实地察看事故现场并召开中外记者会。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2011年7月24日14时左右,张德江主持召开现场会,指示成立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由浙江省省长吕祖善任总指挥,铁道部部长盛光祖任副总指挥。会上宣布成立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任组长。该调查组全体会议28日在温州宣布了调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并明确了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2011年12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认定为一起设计缺陷、把关不严、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刘志军、张曙光负主要责任。

在这次事故的公关处理中,我们可以看出此次的处理过程是公开、透明的。政府公开了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的名单,他们每个人的信息和职责都清晰的展示在公众的面前。他们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的向公众说明,且通过媒体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有关人员的失职和处理结果有全面的了解。政府也及时公开了具体的调查结果,使大家能全面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死亡人数以及整个事故的严重程度。

另外,此次事故的主要领导也出面了,而且态度非常地真诚。事故调查组由浙江省长任总指挥,亲自指导事故的调查情况,并及时向人民群众传达调查结果。国家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7月28日上午到温州察看了事故发生现场,而且深刻的悼念遇难者,看望受伤人员,对遇难者的家属鞠躬表示最深切的慰问。同时还举行媒体见面会,向媒体具体的说明了善后的情况。铁道部门针对这起事故的发生,也在新闻发布会上非常诚恳的向广大旅客鞠躬表示深深的歉意。

但是在针对这起事故的公关处理中非常明显的出现了几点不足之处。

首先是时间问题。事故发生在7月23日,而7月28日才通报初步分析结果,而《道歉信》却是在27号发布的,这明显就存在时间差,让群众不得不怀疑这是不是政府提前沟通好、准备好的。

其次,官方回答与事实不符。在24号上午,一位救援人员清晰地说“现场的救援人员搜索已经结束”,而后来却又救出了伊伊。之前媒体还多次地问过救援人员是不是真的结束了,对方很肯定的回答里面没人了,活的都救出来了。伊伊的被救,让官方的话显得苍白无力,让人们对官方的发言多了分怀疑。

再次,赔偿协议背后有“猫腻”。开始许多遇难者家属都没有签订赔偿协议,在等着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给个说法,说法还没出,就有遇难者家属签了赔偿协议,原因居然是有关领导找他们谈了话,他们考虑了家族企业在当地的发展,只好签了协议。这样的结果怎能不让人寒心?

最后还有居然禁止律师帮助受害者家属言论。在26号,温州各大律师事务所接到这样的通知:所有接到寻求法律帮助要求的律师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市局律管处和律师协会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随后,28号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协发表声明,司法局称律协擅自署该局之名;律协称本意是为避免律师出差错,并致歉。这样的致歉会有多少人相信呢?

通过这次的723事故,国家要完善列车控制中心的系统,严格审查系统工作的情况,确保其运行正常,也要及时修理有故障的仪器,同时也要提高技术工作人员的素质,以便他们能够更加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职责,争取不放过一点瑕疵,使整个系统零误差的运行。

铁道部门也要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和标准。从这次事故中发现的规章制度的缺漏中来完善它,使其尽可能地全方面的保障乘客以及工作人员各自的义务和权利。这样还可以提醒工作人员保持高度警觉,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还可在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对事故进行初步判断。

通过此次事故的公关处理,我们可以发现铁道部门应对突发情况还是不够的,因此政府要加强铁路应急管理。要快速而准确的制定应急预案,以减少事故的发生,要根据不同地点、不同天气、不同时间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应急措施。同时我们还可以成立一个应急队伍,以便能及时地响应事故并救出伤员。

参考文献:

http://baike.baidu.com/view/6167343.htm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638757/2729/09/97/8_1.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11-12-28/201223711187_2.shtml

第五篇:温州动车追尾事故

【背景链接】

2011年7月23日,杭深线永嘉至温州南间,北京南至福州D301次列车与杭州至福州南D3115次列车发生追尾事故,此次事故已确认共有六节车厢脱轨,即D301次列车第1至4位,D3115次列车第

15、16位,最终导致200余人伤亡。有消息称是D3115次遭雷击后失去动力,临时停车,导致后续的D301次追尾。

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对受伤人员和伤亡人员家属表示亲切慰问,决定采取坚决措施,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表述】

近一段时期,我国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煤矿和非煤矿山矿难、道路交通事故、建筑物和桥梁垮塌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也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监管不到位,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教训极其深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搞建设、谋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发展是硬道理,但发展并非不计代价,更不能被少数人曲解为一切为发展让路。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切不可片面追求速度,“要钱不要命”;必须坚决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措施】

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动力强劲,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建筑等市场需求旺盛,各地有许多工程、项目处于集中建设阶段,安全监管难度增加,安全生产任务更加繁重。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深刻总结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遏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再度发生。

首先,实现安全生产,重在防患于未然。近期尤其要对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以在建住房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全面排查并消除隐患。只要发现问题,该整改的迅速整改,该停工的立刻停工,该停用的坚决停用,不能姑息任何借口,不能放过任何隐患。

其次,搞好安全生产,关键要抓落实。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许多要求已是反复强调、三令五申。至今安全生产事故仍然频发,主要是已确定的许多政策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当前必须狠抓制度落实,切实纠正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纪律松弛、责任不到位的现象,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

第六篇:机动车事故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最多的应该是双方事故,这也是最不好处理的,处理不当就容易造成道路拥堵。这一期中,我们将了解《快速处理办法》中的这一部分,即如何处理双方事故及确认事故责任。《快速处理办法》中规定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快速处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负责: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以双方事故为例,当发生符合《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的以上8大类情形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步骤撤离现场、协商解决:

(一)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

(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

(三)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四)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的报案服务电话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每天都有那么多的伤人事故,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故你知道怎么办吗?

很多人都知道打110,120,打电话喊亲戚朋友,除了这些就不知道怎么办了,对吧。

一般发生有人伤的事故,报110是必须的,因为这样的事故容易有纠纷,所以一定要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出现场的事故证明必须有5张以上现场照,没有现场照的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可以不认可拒赔。人伤事故原则上,出警后一定会扣车处理,主责以上机动车主还要罚款。(责任明确的无人伤事故可以先移动车子到路边不要影响交通,按快速处理流程处理,这里不一一详述,可以教大家一个办法,在移动前用手机或相机把第一现场拍下来,注意把2个车的牌照拍出来,整车和路面情况一起拍,实在不行你几个角度多拍几张)

有人伤的,一般一定保留第一现场,人伤严重的要先协助抢救伤员,当然最好是叫120那种专业的人去弄,比如有脊柱骨折的你去乱搬动,抢救,搞不好就是加重损伤,弄的他瘫痪么完结。若果对方轻伤的,一般都会要求你陪同去医院看病买单,这个时候,一般你要推说没带钱,因为责任没定,很多情况下你不一定全责的,你掏钱后,万一不是你责任,那么这个钱你很难拿回来。不管如何不要掏钱,反正第2天去交警队该怎么处理再怎么处理好了,不怕的。一般110到现场处理很简单的,需要120的他们会做好份内事情,保险公司你报案后,不一定来现场,除非重特大事故,因为可以去交警队调现场照的,一般小事情保险公司定损员可以当场出定损单,大点的一般都要改天在汽修厂拆解定损,一般的案子拆检后就可以出定损单,大案子是逐步修,逐步拍照,快要修好的时候,还要等修复的车子上路测试,如果发现有问题,那么还要拍照,最后全部弄好后出最后的定损单,这样就可以保证维修价格不超过定损价,不然早出定损单的话,再有问题就难改了。

请认真看每一页回帖,今后几乎每一页都有重要事故处理和理赔知识。 在交警队处理事故的时候,你要注意,一定要心里有底,怎么赔,责任怎么分担。首先你需要明白交强险部分是只要吃到责任就要全额赔偿,次责和全责后果是一样的。 误工费只赔由于病假而造成的收入减少部分,不是对方想说多少就多少的,超过1600是需要提供纳税证明的,如果对方提供不出纳税证明那么只能按行业最低标准赔偿。

举个例子,我一个客户曾经撞了一个漆匠,漆匠工资是100一天,这个确实是事实,但是他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的,那么理赔的时候我们只能按照行业标准,最多赔付他4-50一天误工费,但事实上,在交警队处理的时候你肯定要按照100一天赔偿他,不然他肯定不会签字的。还有一次是建材市场一个老板,他说他每天收入起码1-2000,现在休息了你这个要按价赔偿,这个保险公司肯定是不认可的,那么在交警队协商的时候你就肯定不能给他,不管你赔多少,肯定理赔不到,还有一个事故,是电厂一个中层,他一年奖金18万,这个也没帐算了,理赔肯定不认可的,奖金的认可算法是,按照事故发生前单位前3年的职工平均奖金计算的,超过纳税标准的,按照起征点计算。

在实际处理事故时候,你如果按照保险公司赔付标准去谈,肯定谈不拢的,为了早点了结事故,你肯定要多付一部分赔偿金,所以一般牵涉到误工费的客户自己去理赔肯定是赔不足的。只有保险公司资深人士有办法尽量解决,但也不是所有案子都可以做到100%赔足,不过比自己去赔肯定可以多赔很多。具体操作方法这里也不便说明。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在交警队协商的时候,如果对方伤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下,60(女50)周岁以上是没有误工费的,你不需要赔偿,如果超过退休年龄,确实在单位继续留用工作的,有固定收入的,那么需要所在单位出证明,不然不予认可。

营养费,没有评到1-10级伤残是不需要赔偿的,交通费如果需要赔偿,那么是按照公交车标准赔偿 ,不是他提供一堆打的票你就需要赔他的,坚决不赔。精神损失费必须经过司法途径才可以认可赔偿,否则你可以直接拒赔,江苏标准每一级伤残赔5000精神抚慰金,深圳是1万一级。举个例子,脾脏切除是8级,光伤残赔偿就要98000左右,手指一个骨折就是10级,大拇指可以达到9级。骨盆骨折,一般有内固定的,很多情况下可以鉴定到10级,脑外伤有开颅手术的,一般可以认可到10级,轻微外伤是肯定不够伤残级别的。

另外说明一下:现在是2000以上提供纳税证明,上面写的1600是去年标准,有的公司还沿用1600,但是大部分公司都是2000以上需要提供纳税证明

在谈判时候一定注意,如果对方提供不了收入证明的,就是按事故发生当地行业最低标准赔付的,提供不出收入证明的目前本市赔偿范围大概在28元左右一天。前几天一个事故,对方外地人说他是送报纸的,每天收入100,这样的人直接叫他滚蛋,送报纸一天可以赚100,那么人人都去送报纸了。

前几天还有一个事故,一个认识的人自己去处理的,对方锁骨骨折,一年后来取钢板,结果交警队去协商的时候赔了他几万,这个案子当事人就处理的非常不好,首先,不是他休息一年就可以认可一年误工费的,锁骨骨折,就算放内固定,一般首次手术认可在70天左右,不会多认可的,取钢板的第2次手术,认可病假一个月吓死人了,也就是你最多需要赔他3个多月误工费。结果当事人赔了他整一年多的误工费,外地人提供的麦之西伯的收入证明2500一个月,但是没有提供纳税证明,等于废纸一张,理赔是不予认可的,另外他没有提供伤残证明,赔他的伤残费也是保险公司理赔不到的,多认可10多个月的误工费也是一分赔不到的。碰到这样的事情,和你赔偿心里价位差的多,理都不要理他,叫他直接起诉,法院判多少,哪怕9万10万,保险公司都认可的。所以在协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认可误工费的时间限制,不是他要求多少就多少,或者医生开多少病假就认可多少病假的,如果碰到串通医生乱开病假的,直接拒赔他。打官司好了,一般律师费10万内的案子是按6%收费的,没多少的

有的事故,当事人会提出,陪病人的人也需要计算误工费,一般事故是认可的,重伤事故根据伤残鉴定一般可以认可1-2个陪护家属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比如上次一个严重脑外伤事故,伤者父亲来去双飞,我们只认可他飞来的机票,因为情况紧急这个可以认可,但是回去不紧急了,我们肯定只能按照火车票的价格来认可,这个大家也要注意。

最近还有一个事故,当事人是学生,他父母提出,孩子病假,他们要休息了去看护他,要求赔误工费,这个大家要注意了,这个不予认可的,在陪护费上我们只能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0元一天。这个你绝对可以拒绝他的。当时他还提出了精神损失费,一点皮外伤,血都没出,这个显示是说不出的,直接拒赔。不服打官司好了,法律是公正的,法院怎么判怎么弄好了。

本人为保险界资深业务经理,此贴不含广告,非常实用,希望版主可以让他在此处生存 还有一个需要提醒大家的,如果双方事故,没有人伤的话,损失在200以内,那么可以现金解决最好现金解决,不要麻烦保险公司,因为交强险折扣是根据是否有有责双方事故来计算优惠的,比如第3年的车,如果没有有责双方事故,那么接下来一年交强险只要680,但是只要你动用交强险赔偿哪怕一分钱,第2年就要跳到950,也就是你将会多出300元,而且接下来一年本来可以继续680的,但是你要变成855,也就是你起码3年都要多出,直接经济损失绝对要600以上,与其这样,还比如给个100-200搞定。特别是在保险即将到期的时候,千万不要轻易动用交强险。还有一个是交强险不要脱保,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重新投保将被视为新车投保,又要从950开始累计。最重要的是万一有有责双方事故,没有交强险等同有交强险处理,但是交强险赔偿部分由车主自行买单,碰到大事故或者死亡事故,11万自己先买单,超过部分才能按照责任比例再商业险部分赔偿,那你不是哭撒,而且一般碰到这样的事故,交警肯定到场,你没交强险,就要处于2倍罚款,再补交交强险。就算你开后门不罚,起码你要去交警部门欠人情,人情是不能白欠的。所以千万不要让交强险脱保。

JC在事故处理中也可以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虽然JC必须公平公正处理事故,但是你最好还是做好J民沟通,和谐的环境很重要。

在交警队协商的时候,如果JC超对对方一声吼:“你这个人怎么这样的,你这个事故人家赔你这么点么差不多了哇,人家么也满有诚意在,差不多就行了。”那么明显可以听出来警察偏向你一方,对方肯定要吃软。如果JC反过来朝你吼:“你这个人也真是的,你是机动车,再怎么说,你只要修车,反正有保险公司,对方毕竟受伤了,你就多赔点人家,人家吃那么多皮肉之苦了,人家要求多赔点么也可以理解的,社会医保还有自负段的,不要说你这个商业保险了,赔赔开么好在。”这样一来,明显是JC帮对方,对方一听么肯定吃住你,你看JC都认为差不多要赔这么多,我要求不过分吧,这样一来你完了,肯定只能乖乖的赔钱了。

所以要做好J民沟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切记切记,不要老头老脑,号称认识谁,认识谁,这个时候谁都不认识最好,我就人和卵,那么你最大,你要认识谁,你要有多能量,那么麻烦在,对方肯定吃劳嫩,:老板,你就当扶贫吧,你看我们被你赚那么可怜,你就当做善事,行行好,多赔点吧。人家赔着笑脸和你说,你倒好意思不赔,而且甩浪头在先,不赔么好像也太没面子了吧,于是你只要死要面子活受罪在。 网友江畔独步咨询:

请问楼主,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保险公司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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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影响案子定性的,那么根据交通法,交警部门将会判逃逸方全责,既然可以判对方全责,你们就可以按照对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来处理,如果你是机动车,那么你只需要在交强险部分给予无责赔偿就行,其他的全部由对方买单。

我估计你这个指的是双方机动车事故,一般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除了赖你就是诈你,根本不会逃的。只有对方是机动车,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才会逃逸,比如酒后驾车,很多人都是弃车离开,然后在内行人指点先,事后跟交警部门说他去医院看病了,(车祸当时由于受到惊吓,需要就诊--这个将作为他就诊的理由,因为去就诊可以不认作逃逸,只要再此期间内找人搞定事情,然后回交警队处理事故,一般不算逃逸)

碰到这样情况的,你可以委托律师去医院找他就诊的证据,(律师比较内行,知道哪些可以作为证据,哪些证据是无效的)一般此类事故逃逸的人,他第一反应就是去找人解决问题,而不是真去医院,医院现在都是电子挂号病历的,就诊时间改不了的,也就是他很难造假。一份病历牵涉到医生,挂号的,检验科的验单,放射科拍片,CT等片子上都有时间记录的,很难造假。

保险公司对于这样逃逸的一方,就有权怀疑他酒后驾车,保监会一般都会在任何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故意影响案件定性,影响事故真相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醉酒驾车保险公司肯定拒赔,但是以受害人名义起诉,可以在交强险部分给予受害者赔偿,不过赔偿后保险公司会向当事人追偿,本地人的话你还是不要去尝试这一条,因为本地开的起车的人,估计你的可执行财产肯定会超过交强险赔偿部分,你逃不走的,而且要惹官司上身,麻烦的很。

有朋友问以下几个问题

1、现在交通事故的赔偿是否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这几种?哪些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标准是多少?哪些属于双方协商的赔偿?

2、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伤者颅内受伤(左颞叶脑挫裂伤、右顶急性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锁骨骨折,但颅内未开刀,锁骨也未加钢板,当事人现已逐步恢复。象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做伤残鉴定,或者说做了以后能否评上伤残等级?是不是评上伤残等级才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象这种事故应向对方提出多少精神赔偿?

另外做伤残鉴定的费用是由谁来支付的?

回答:

1 、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都是在住院期间才算,出院就不算,医疗费参照医保目录,伙食费打官司可以参照公务员出差标准赔偿,早3中5晚10,共18元一天。护理费40一天,但目前行情是60一天,也就是要自费20一天,一般护工只认可一个。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必须评到伤残保险公司才认可,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这几个费用不能不算,计算的途径只有一个双方协商,(这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不认可,所以一般都要自费,除非保险公司强人操作)

2、你说的那个事故,如果是交通事故,么有开颅手术,这个要看他回复情况而定,如果有功能损失可能可以评到伤残,如果没有那么就不一定构成伤残,锁骨骨折一般很难鉴定为伤残。如果这个是工伤事故,那么10级问题不大,工伤对于伤残评定认可的标准比较松。交通事故造成的脑外伤,一般有开颅手术的,视情况而定一般可以到10级,每级伤残有5000精神损失费,这个协商的时候你可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但肇事者不打官司,保险公司是不认可这个5000一级的精神抚慰金的。达不到伤残你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这个拿不上台面的,这个只能靠你本事去争取了。

3,伤残鉴定费肯定你先自己出哇,然后找对方去要。 举例说明一下高速公路的事故处理的几个要点。

1,高速公路事故和普通公路事故是不一样的,不是你和普通公路的事故一样,可以尽量满足当事车主意见的,一般都会扣车处理先。哪怕是单方事故,一般高速交警会拖到指定停车场,很少情况下可以拖到你自己要求的停车场,但是拖车费么反正你出哇。

如果是双方事故,或者损坏隔离栏、路灯,应急措施等公共设施的事故是你想也不要想自己做主。

2,高速事故,一般必须由物价部门估价,如果事故处理有纠纷,打起官司一般以物价估价为准,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由于物价估价是要收取估价费的,一般是定损总额的5%,另外需要拆检的,一般需要收取5%拆检费。这些保险公司都是不报。为了多收取,这个10%的费用,他们一般都会死命往高处估,所以经常会远大于保险公司估价,特别是护栏,路灯,应急设备,绿化等。沿江高速常州段某汽修厂的老板就是物价的定损员,他估的东西都是纳米东西,价格都是翻倍的,要注意。几平方米的小树,光绿化迁移费就要15万,这个要小心的,一般,直接理赔的话,保险公司是不会来认可你这么多的。

3,高速公路事故处理后一般他们都要求放在某些人指定的汽修厂修理,那样会绿灯,否则一切后果自负,一切皆有可能,就算已经定好主次责的事故(你次责),他们也有办法帮你弄成你主责(已经碰到过类似事情)就算有严重人伤事故,他们都可能不交押金的情况下把对方车放走(绝对发生过,在沪嘉高速)你不就范一般都会造成你事故处理和理赔异常困难。但是如果你放在他们指定的汽修厂,那么你想想也有了,肯定浆糊一大堆,没大浆糊帮你弄个鬼啊。

4、这类指定汽修厂知道你外地车,一般只要交车时候应付过去,你可以发的动,开的动就行,所以一般都会用大量副厂件,修复件来维修,碰到气囊爆出来的事故,只要修的交车时候气囊故障灯不亮就行,所以千万不能再此类汽修厂维修

但是如果你不在此类汽修厂修,那么只有3条路,一个是拖回来修,一个是指定当地4S维修,一般当地4S的话,离事故发生地不会远,拖车费他们会在维修利润中解决,不会叫你出血,但是他们不会帮你去理赔,你来回跑得几次,烦的很,几次下来路费就N多了,也不是很合算。如果你叫本地4S去拖,拖车费肯定要你出,维修费肯定是你先付钱,然后自己去保险公司报,找本地4S的话,就意味着你起码估价和拆解手续费你要自理,拖车费要自理,以5万的案子算,就是大约1万你自己先买单,(就算你再4S投保,4S承诺你有事开过来他们都会解决,发生这样的事故他们根本不会帮你理赔,纯粹骗你)另外就是,如果距离本地比较近,那么由常熟的有实力的汽修厂去帮你拖回来解决,这样办法最好,一般通过协商可以帮你解决部分费用(拆检、估价、拖车费)这个是最省的。

高速公路事故只要一种情况可以快速解决,就是碰擦范围小,人家没胃口敲诈你,那么就可以自己自己协商解决,适用快速处理办法

高速公路事故一般大多在外地,来回不方便,所以一定要记得拿好几样东西,事故证明,物价估价单,定损单,维修发票,对方交强险保单等重要文件,忘记一样东西烦死个,如果对方也是在外地,那么更加麻烦。当然有人伤的话,那么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发票等都要拿好,有伤残的伤残鉴定都要拿好,病假日期可以委托伤残鉴定的时候一起鉴定病假日期,鉴定了这个日期,赔偿的时候就可以不用多陪对方多休息的病假了。高速人伤,双方外地的案子最头痛,还是叫律师直接起诉,自己省力点,如果要自费点就自费点吧,花钱买太平,不然不烦死也累死

很多人投保一般都有几个弊病

1、光考虑保费,现在保监会统一投保价格后,保费都一样的,费率都是0.7,所以保费是不需要考虑的。就算你选择了全国最便宜的平安电话车险,那么你能省多少呢,撑死了200多,10万多的车子,每年连交强险3000多的保费,这200元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理赔不畅便宜你500都没用。

2,光考虑几百元的单方小事故,听信4S的你只要开过来我帮你解决一切问题,事实上只要双方事故,哪怕双方每人500的损失,4S都不会帮你去弄的,如果你品牌A,他B,他到B车4S去修车了,你的4S会到对方的4S去付钱叫对方走人,然后帮你去理赔吗?绝对不可能的事情,一般都是你自己去付,或者对方自己付了给你发票,你给他钱,然后你拿了发票去报销,人伤事故就更加不可能。所有4S都是只代理事故清晰明确的,数额小的单方事故,其他都不管的 ,人家上班拿工资的,凭什么都管闲事。

3,光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不保,如果你不小心碰一下高档车呢,随便弄弄就超过2000交强险限额了,自费一次就哭撒,三责险一般现在都推荐30万,因为20万和30万三责险,保费就差110左右,宁愿丢掉,买太平,油门少烘烘就出来了。

4、除了问保费,几乎没有人问过,万一我出险你将怎么帮我理赔,而且都信誓旦旦的说我开几年了一点问题都没有,最多小碰碰,既然不考虑理赔,那你投保干吗?省下2000商业险保费,一般修修车一年肯定足够了。但是你得考虑一下,买的起车的人,一般都有房的,有房有车的人你有必要为了这样一点小钱去自己承担那么大的风险吗?事故是没有底的

还有,发生事故,不要以为可以汽修厂可以帮你搞定车损,修好就是那个汽修厂好,保险公司好。,谁对你说可以解决一切问题,那么你肯定要小心了。

要知道,一般金额大点的都需要有现场照,有部分小保险公司是凡是案子都必须有第一现场,保单上有明确规定,并且肯定是认真执行的,只不过是汽修厂帮你去做现场,你不知道而已。

4月份我帮一个客户续保,他明明上年度只坏了一个后档,1000多吓死人了,结果电脑里跳出来赔了4000多,帮他一看,他的车子交给那个汽修厂,汽修厂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帮他车撞的不像样。常熟某汽修厂,圈内名气很大,车子只要门上喷漆,无不把人家门去撞个洞的,定损更换,然后修复,大家一定要小心碰到此类人,一定要看老板人品,不能贪图车子交给他就解决一切小问题这样的方便,小问题谁都能做,不稀奇个,关键是质量和品质,以及诚信度 另外不要以为汽修厂可以搞定一切就是好汽修厂,很多东西的正常损耗是不在理赔范围内,比如排气管的锈蚀,雨刮器的磨损,正时皮带的更换等。

有的汽修厂为了拉客户获取暴利,经常搞恶意破坏,比如你门上要喷漆,那种没花头的,定损个3-400可以整碰一扇门了,就算带上整形也就500-600.这样汽修厂是无法获得高额利润的,而且很多人修车喜欢叫汽修厂保做保养的钱或者换雨刮器,排气管的钱做到保险里带掉,天上不会掉钱下来,唯一的办法是扩大损失,最常见的就是帮你车门凿个洞,定损定更换,可以赔到2-3000元,但是他帮你修复,用漆泥涂涂好,喷喷好,一般人是绝对看不出来的,这样就产生了巨大的利润空间,就可以帮你解决掉你的非法要求了,但是这样的做法是建立在损坏你车子的基础上的,所有后果都由车主承担。超过3000以上的骗保案件是有刑事责任的,不想去坐牢就少做此类事情。

很多汽修厂打出牌子,只要你车子开进来,保单证件给我,几天后你来拿车 ,统统搞定,统统不要钱,装潢,换排气管,改装汽车统统叫保险公司出。千万不要相信此类混账话,等到搞定后你有兴趣就去趟保险公司,看看自己车子的现场照和定损照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到时不要心疼死。 梦想成真wf2009

请教楼主 ,前些天我的车被一个三轮车撞坏前门 ,因为在集贸市场上非常拥挤也说不好谁的责任 ,跟保险公司打电话理赔员说不用找交警让自己解决 ,开到他指定的修理厂整形喷漆 ,提交了身份证,驾驶证 ,行驶证, 下午修好了厂家就直接让把车开走了 ,连字都没让签一下 , 请问这样我下年保费会不会享受不到折扣了啊? 修理费多少钱我也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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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三轮车撞,痕迹很可能是双方事故,但是他们可以帮你做假事故,弄成一个单方事故,比如恶意把你车去擦墙或者柱子,把双方事故的痕迹擦成单方事故。这样做的话你的交强险是不受影响的。

但是如果他们为了贪省力,帮你弄个停放受损,按打7折理赔,但是这个赔款够修车了,那么明年你的交强险是会受影响的。停放受损就是找不到第3者。

发生有责双方事故,或者停放受损后交强险会涨价,商业险如果你续保同一个公司,当年度赔款超过保费的50%或者理赔次数超过3次,那么你的保费是会涨的,不过你换一个公司投保就OK了,新保进去的车子,一般保险公司默认为2年没事故。

机动车第三责任险责任免除中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化,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只要离开现场就可拒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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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一定的,如果离开是去看病,但是110照报,就算离开了,只要不影响事故认定,还是可以得到理赔的,保险公司只要案发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就行,

第3者责任险是有这样一个条款,有了这个条款就活络多了,也就是我愿意赔你就赔你,不愿意赔你我就可以以这条为由拒赔。

但是如果肇事车主诉讼到法院,他有到医院就诊的证据,一般法院会判保险公司赔偿。

这条最常见的有争议的就是酒后,他假装医院看病,医院去呆一会,等酒精过点了回来,这样就不能证明他酒后驾车,或者是醉酒会降到酒后。或者换人,来顶替,类似情况很多,重大案件是很难行的通,一般事故如果当事人这样处理,并且和某些人串通好,还是混的过去的。 以下是引用kfc的发言:

我在今年4月5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和出租车相撞,对方为主责(7成),我是次责(3成),双方汽车多已评估修复,但是对方出租车内有一个63岁的男性客人,头部受伤后开刀取血块,共化医药费2W多。对方预付了1。4WE,我付了1W。问题是去交警队处理,伤者,提出了一大堆医药费以外的费用大概在2W多点,一是工资,二赔护费、三是营养费60元/天,四是送医生的红包1500。还有精神损失费8000。还有其它杂七杂八的东西。总共是2W多。后来经过协商他说最低价是10000元,要不就做伤残鉴定。起诉。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是起诉解决还是协商处理好

你这个案子,对方开颅手术的,肯定是10级伤残。

由于对方超过60岁,没有误工费赔偿,营养费按伤残级别定,10级的话,住院期间营养费是10元一天,出院后,如果医生或者伤残鉴定没写明需要营养费的,那么不需要赔偿的,红包肯定不在认可范围,送红包是对方的行贿行为,这个不需要认可,精神损失费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打官司,可以认可5000一级伤残,否则不予认可。

这个案子医药费的1万是你全额赔偿,超过部分你和出租车按比例赔偿,出租车有没有座位险是他的事情 ,赔得到赔不到与你无关。

你这个案子对方狮子大开口了,不理他,这个案子,你只需要按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比例赔偿医药费和伤残费就行。其他不需要赔的。那种护理费是在交强险的11万死亡伤残中赔偿的。

如果有人利用交强险BUG对付违章停车怎么办?交强险最大的BUG就是无责赔偿,而且没有交强险等同有交强险处理。

人伤事故原则上一律扣车这个是目前交警部门的常见做法。

那么我们来假设一种情况:如果A准备开车的时候,发现前面一个车违章停车把A的车堵住了,但是一时三刻又联系不到车主那不是很麻烦,但是由于A明白交强险和交警处理人伤事故原则。A采取以下办法对方这个违章停车的B车。

A步行走到B车旁不慎跌倒,正好倒在B车上,造成膝盖损伤,酸痛难忍坐到地上。由于这个B车违章停车侵犯了行人的路权,而且A是撞在B车上造成人伤的,那么就是B车涉及这起人伤事故,于是A马上报110,和B车发生了事故,110看见人伤是一定要出现场的,由于无法联系到B车主,或者联系到了B,但是A的开价B不能接受,那么交警一定会选择扣车,然后出具事故证明后,通知双方第2天去交警中队处理。

交警把车拖走后,A就可以把自己的车开走了,只要A高兴,他可以去医院看病,按照他当时膝盖撞在B车上的事实,他完全可以在医院里开到病假条。这样B车主就麻烦了。

在这个事故中,哪怕是判B车在事故中无责任,那么也要根据交强险规定进行无责赔偿,医疗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也就是A去医院看病(甚至是做体检)只要1000内就是B必须全额赔偿,当然如果A开到病假的话,他还可以问B赔误工费,10天半夜的,弄个500元一顿酒钱应该不难。

B车主就更惨了,扣车后要付拖车费停车费的费用,要是A不去交警队签字,他要提车走还必须付押金,如果A今后不来和他处理,他这个押金就一分都拿不回来。A当时的目的是只要有人把B车拖走,解决违章停车问题就行,也就是A本来就没什么损失,他有很大的可能是不来找B赔偿了,他不来么,B巨麻烦了,又不能拿到押金,又得反复去交警队,而且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

对于B车主来说,这样一次违章停车付出的代价,应该会比贴10张黄纸头还有惨。A的貌似行为不合理,但是没有证据表面他违法,他确实是“不小心”摔的,刚好摔到违章停车的B车上造成是损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许还有旁人看清他“真的”是摔倒的。

如果违章停车碰到有人这样来对付你,那么“惨”就一个字。

说一个很实用的经常碰到的案例情形,当地车和外地车相撞,损失不大,几百元,这个时候,外地人过来爽气的说,我来吃全责好了,你放心你去修好后发票给我我给你钱。警察看见双方爽气么,很简单,当场拉出事故证明,双方签字,各方走人。

但是到了第2天问题来了,外地人联系不到了,或者你联系到了,他不是没空,就是有其他借口,这个时候你怎么办?

所以碰到和外地车相撞,一定要求扣车,如果警察不扣,那么你就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几千,几万,这样就可以造成当场无法协商的局面,警察就一定会扣车,通知双方到交警队处理,外地车扣在当地他哭死,这样你就非常有利了,他一定会主动来巴结你,争取马上处理

还有一般比较重要的,一直忘了说,有的案子,对方难缠的,最好不要托关系早拿车,宁愿走一般程序,验车,省手续,万一日后要打官司的麻烦个。

另外说明一个情况,一般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要求当事车主交一部分押金,给患者治疗先,具体怎么赔一般都要等事故处理完结算。其实在事故中,就算车主全责,车主也没有必须拿钱给伤者看病的义务,拿钱给患者治疗,这个纯粹是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按法律程序,车主提供对方费用,或者说是预赔费用,伤者应该提供相应证明,比如病历,用药清单等,指已经治疗花费掉部分,没花的提供不出单据的不能算,但事实上,由于没有治疗结束,伤者也不可能提供这样一份凭证,所以,欲先垫付款合理不合法。保险公司一般都只会赔偿一次,不会一个案子分2次赔偿。所以其实可以一分不拿钱出来,事故照样会处理的很好,这个方面外地人比常熟人做的到位多了,他们几乎都是一分没有,你有本事起诉,所以在交通事故中,他们一般自负比例非常小,一般都可以金蝉脱壳。本地人傻乎乎的,看见事故要紧到处筹钱摆平,难么最好亏亏亏在哇,只能在瞎赔后骂保险公司不好:我赔了多少多少万,保险公司只理赔了多少多少千。难么保险公司再好也变不好了。其实都是乱赔惹的祸。

车主一定切记,你给他钱,一定要给证据,和应当赔付的依据,不然你拿出来后是很难拿回来的,哪怕你没责任。这样的钱一般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解释一下不计免赔险,很多业务员和客户都是这样解释的,你投保不计免赔就是可以全陪,不投保就是85折理赔,这样的解释是不对的,还有人理解为没有不计免赔就是小事故自理,大事故保险公司赔,这个也是错误的。

很多人不懂什么叫不计免赔,4S的那些奸商一般都会在买车时候忽悠你,有了不计免赔就是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失都全额赔偿,其实不是这样的,不计免赔的意思是这样的:

比如你撞了人家,就车坏了,没人伤,比如费用是5000总价,那么交强险部分2000是你自理,然后3000是保险公司赔,在三责险里赔的,如果你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那么全责事故中就是15%绝对免赔,也就是你自负免赔部分,同责事故中是10%绝对免赔,次责事故是5%绝对免赔。投保不计免赔后就可以足额赔偿了。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多次事故加免。

一般是这样,你一个车投保后,前3次出险,在理赔范围内的都是全陪的,超过三次以后,就称为多次事故,有了多次事故加免就会出险这样一个情况,就是第4次事故开始,每次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也就是要每次增加5%自费。逐次累加,一般是最多不超过25-30%各个公司规定不同。

现在基本条款每个公司基本一模一样,关键是附加条款,千差万别,这个投保时候一定注意,很多公司在特别约定里都有这样一条,单方事故必须保留第一现场,否则拒赔处理。也就是你提供不出第一现场就要拒赔。很多人吃了这样的亏了。

所以大家在投保车险的时候一定要咨询条款和特别约定,保费是最不需要看的,出单系统每个公司都是全国联网的,而且保监会统一监管,制定费率的,不是任何个人可以改变保费的。只有财产综合险,意外险等才会根据行业风险,工种,财产额度,易损概率等,承保公司承保能力等各种原因而有轻微的不同。

说一个很实际的案例,

比如一个汽车,全责撞一个贩蔬菜的贩子。汽车车损没多少,贩子骨折,跟骨裂缝。这样的案子就很棘手了。

贩子城镇户口,他虽然是在菜场租摊位经营的,但是只要他提供不出收入证明的,那么只能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赔付,目前常熟地区误工费认可标准是850一个月。一般的误工费是不分户口性质的,碰到死亡伤残的,赔偿是需要参照户口性质的。一个跟骨骨折撑死了120天,裂缝的话,一般认可在2个月左右,如果是其他地方裂缝认可的时间还要短。

这样的事故,你按850赔他,不要说赔2个月,你赔他3个月,也就2550,在加上医药费,显然是协商不掉的,人家市中心的摊位费一般会在2000左右一个月,跟骨骨折起码2个月不做生意,除非雇人做,那样就要发工资,这些摊位费,经营减少收入,用工费用等都是不认可的,但是这部分损失确实是跟本次事故直接有关的,这样在处理的时候就有矛盾了。这部分费用你不赔吧,不合情,要求你赔吧,保险公司不认可,法律上也一般也不会支持他。

所以在处理这样的事故的时候,一定要先做到心中有数,大概可以保险到的钱是医药费加850*3,打官司也就大概这么多,不过不打官司,这样的案子事实上没有5000肯定是调解不了的,那么肯定会出现自费,这个就看个人的心里价位了。如果愿意给予伤者多补偿点,那么就出高点,如果不愿意么,只能谈到3000左右,谈不拢就打官司了。

有个朋友碰到类似事故,他的心里价位竟然是2万肯解决,1.5万是赔快快在,昏迷个,给了1.5万,赔到才2-3000,那不是哭撒,所以有一个好的业务经理给你提供服务是不一样的,预先让你知道一些尺寸,那么在处理协商的时候就主动的多

现在不少车主认为只要购买了车险,所有的事故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赔偿。对此我提醒大家,对于车险理赔,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有的车主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重要,因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有的车主“不怕”承担责任。但是一定要注意,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因此,车主一定要明确责任,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承担。

其次,切忌“先修理后报销”。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不是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险理赔程序是:出险后应立即报案,并拿到交警开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警处理完事故后,车主还应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才是对车辆进行修理,提交单证、赔付。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第三,委托修理厂理赔需慎重。一些车主为了方便、省事,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而是将理赔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实际上有的修理厂会让车主走一些“歪门邪道”以达到赔付目的,而这些“歪门邪道”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

最后,“不计免赔”范围有限制。“即使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车主不一定就能获得全额理赔。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而且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理赔证件不全,验车后为盖检验合格章等,保险公司一般会加扣免赔率。此外,不计免赔险是附加险,主要针对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主险,对于自燃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等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并不起作用。 交强险“互碰自赔”需满足6个条件

交强险互碰自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车主就可“互碰自赔”:两车或多车互碰;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事故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因为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2000元,交强险是强制投保,上路行驶的车辆都要有,而商业车险自主投保,发生碰撞的车辆不一定都有商业险。因此超过2000元的损失不便实行“自赔”,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赔偿方式,商业车险按照“按责赔偿”方式,两种赔偿方式不同,商业车险不便“自赔”。

“由于保险公司不再看对方的车子,因此有的车主可能自己撞到花台、电线杆,又没有投保商业车损险,就冒称与其他的车子互碰而骗保。”今后交强险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但并不表示车主可以随意骗保,公司今后将更加严格勘验,如果对痕迹有疑问,会要求车主提供对方车辆的车牌号码和保险公司,在行业内通过各种方法进行核实。

定损员在对痕迹有疑问的情况下就不会出单。保险公司一定会尽最大的努力防范车主钻空子。

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索赔材料包括:1.索赔申请书;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注意:

1、商业车险不实行“互碰自赔”。

2、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任的情况不能适用这种方式

超限制区域行驶出险会打折理赔,或者拒赔,这个也要注意

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合同上都会有关于限制行驶区域的条款和免赔条款。有些地方的保险公司规定自驾车出游前必须加保“中国境内险”,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因此,车主在投保相关车险时,不能光看保费是否打了折扣,还要了解日后的保险权益是否受到影响。经常驾车去外地的车主,还可以考虑加保一个“不计免赔条款”。 交强险理赔如何计算?责任范围怎么认定

作为强制保险,交强险是车辆的必保险种,究竟如何理赔,成为广大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很多人对交强险的理赔条款很陌生,如今交强险理赔限额扩大了,有什么具体影响?出险后交强险理赔要搜集哪些单证?听说交强险包含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费用等理赔科目,具体出险理赔时是不是会分类理赔?”

理赔责任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理赔程序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理赔原则 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商业车险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后,对剩余理赔金额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率,最终确定相应理赔金额,但商业车险的理赔原则是有责赔付,无责不赔

快赔提醒

1.为约束对方与您同时前往快赔中心,建议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交换行驶证等有效证件,以确保同时到达,获得理赔;

2.为保障自身权益,需保险索赔的受损车辆,当事人各方对事故造成车辆零部件脱落的,应拾起随车携带,并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定损,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3.为了得到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建议车主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除非你找人一条龙代理不要紧的,交强险联网的,不过最好选择大公司,中保,太保,平安,可靠。

还需要注意一个,同一家庭同一个行驶证名字的,自家2车互碰也不赔的。

第三者责任险只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在理赔的范围内。因此,对于“自家车撞自家车或自家人”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che主默许了修理厂用制造车祸的方式骗保,车主也有刑事责任。

去年7月,某人到某人的修理厂修理被撞坏的吉利车前保险杠,顺便带一下其他几个地方和做一次保养,换个电瓶。汽修厂的提议,他找人开车再撞一下,然后走保险,车主默许了。当晚,汽修厂的人让一名工人开一辆富康车,和车主的吉利车故意相撞。定损结果做出后,理赔金高达19700元。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两车损伤严重,但司机却都毫发未损,在接受询问时驾驶员时候发现他非常不自然。保险公司随后报案。

法院认定,车主、汽修厂老板及其他参与者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都判刑。

所以谨慎交代汽修厂你帮我把所有的都弄好,不要以为可以帮你解决一切小问题就是牛,弄不好一起吃官司去

车险条款规定,当汽车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未经必要的修理就继续使用汽车,致使汽车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也不理赔。

举个例子:某人在驾车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他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车主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

因此遇到事故应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或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或者在车辆能推动的情况下,先把车推到路边,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有些保户认为只要车辆有碰撞,不管有没有现场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车辆发生事故必须保护现场,而不能离开现场后再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车辆离开现场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查勘现场情况,会在理赔上造成一定的困难。 许多车主购买车险时,首先考虑的是折扣问题,殊不知过分压低价格,理赔时很可能得不偿失。

去年初,某车主通过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经反复讨价还价,对方最后给出了5.5折的优惠。今年初,他车撞伤,理赔时却傻了眼:事故造成近3万元损失,但最后定损只有1.2万多元。

他的遭遇并非个别现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商业车险最低只能打7折。但许多购车者抱着“越便宜越好”的观点,要求保险公司给予更低的折扣。

“羊毛出在羊身上,代理商肯定不会自己吃亏。”为了拉客户,冲业务量,在办理手续时,业务员会想办法降低保费。比如将保险人的私家车填写成“单位车”,享受企业车投保的较低费率。或者私自更改初次登记日期,比如同样的POLO,03年初次登记的和07年买的,投保的车损价差N多了,03年的按07年的投保就可以少叫几百保费,可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发现车辆性质是私家车而非企业用车,就可能拒绝赔付。此外,保费折扣过低,定损也可能被打折。

特别提醒广大车主,买保险最重要的是车辆出险时得到保障。千万不要投保时省几百元,出事后付出更多。

“互碰自赔”的处理流程 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现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索赔材料包括:1.索赔申请书;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注意:

1、商业车险不实行“互碰自赔”。

2、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任的情况不能适用这种方式。

被保险机动车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

例如,苏州投保的车辆开到上海,与一浙江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警报案。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

很多人对有责双方事故不懂,我来解释一下

汽车撞了人,汽车等东西,有双方牵涉到事故的,那么就是双方事故,在这样的事故中你吃到了责任,就叫做有责双方事故

自己撞墙,撞树等,被你撞的东西没坏或者不要你赔,只有你自己的车损坏或者自己受伤的那种事故就是单方事故。单方事故案值大的需要提供事故证明,一般2000内的只要报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就行,可以不用事故证明,当时小公司是需要事故证明和第一现场的,特别是在保单的特别约定中要求你保留第一现场的。

如果你撞的树和墙也要你赔,那么也要算为双方事故,比如你撞了隔离栏中的树,那个算公共绿化设施需要赔的,和撞路灯等需要赔的,也算双方事故的。

我开车不小心把别人停在路边的车蹭了,会不会动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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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交强险要在吃到有责双方事故的前提下,并且作了理赔了,才会对第二年的交强险产生影响,单方事故是不影响的,除非汽修厂帮你做了停放受损

大家一定要注意,交强险是联网的,只要你发生有责双方事故并且赔付了,那么第2年交强险是没有优惠的,2起有责双方事故的话,保费要涨到1045的,有死亡事故要上浮30%的。如果没有有责双方事故,交强险是每年下浮10%,连续3年,比如06年7月1日后投保交强险的车,连续没有责双方事故,今年交强险只要680就行了

提醒各位车友:按照车险合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事故损失。同时,车主要切记,车撞车时如果当时情况不是很严重可以选择私了,但是在车撞人的情况下,不管当时情况如何都要选择及时报案,绝对不能私了。

这个事故虽然当时私了了,哪怕在交警队协调处理的也是没用的,哪怕双方都签字的,因为当事人不是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当时300元私了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存在重大误解合约,这样的明显有失公平的合约是无效的,就算是在交警队签了事故调解书,并约定今后双方权责互清,互补干涉也是没用的,受害者只要找一个协议书是没有写的起诉理由,仍旧可以起诉肇事者的。

其实我满推荐大家保一份司机单独的座位险的,那个保费28加4元不计免赔一共32,保额要一万。32元不就买包香烟吗,就当丢掉,关键时候可以派派小用场。全买就没必要,160 5个位置,后坐都要用到座位险了么,估计开车的不是没命也起码ICU去了,多1万少1万一样了。当然这个可以买2份的,64元保2万司机。

因为在很多追尾事故中,比如后车全责,或者主责,医疗费超过对方交强险一万前提下是按比例赔付的,那么全责事故就是1000以外的自理,主次责的是1万以上按比例自理。

以下是引用温柔在12:10:00的发言:

看了LZ的帖子,很长,很好,极佩服。最近也遇上了车祸,我们的车把骑摩托的对方给撞了,对方膝盖部位有骨折,需要动手术,打钢板,据说要一年后在动手术拆除。我们虽然有两年的车龄,但对撞车事件的处理却很陌生,如何最大限度的省钱省力,请问LZ能否给予一些建议呢?热切盼望回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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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要看责任,如果你吃到责任的话满麻烦的,因为他这个是膝盖部位有骨折,那个是大关节,容易定到伤残,要看他恢复情况。

你现在先把车拿出来,不要去叫押金的,记住,法律上肇事者没义务帮伤者预先垫付医疗费,因为你交了押金很被动的,不是你的责任,到时你拿不回来钱,就算你的责任,但不是全部,他会吃定你,不是你责任你拿什么钱出来,你肯定理亏才会拿钱出的哇,那样会烦死的。

这个案子估计对方2次手术后会去做伤残鉴定的,你认可他病假不要超过120天,2次一共。不然你很可能面临理赔不足。

他要你给他误工费,一定叫他出具真实有效收入证明,因为他拿不出的话,你去保险公司理赔就是按照没收入证明赔的,850一个月,你亏死。

医药费最简单,参照医保目录。1万以内的你的交强险全额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

这样是一个最好的办法,处理的好你可以做到全额赔偿,一分自己都不用负担。

当然你最省力的是叫直接起诉你,他起诉的时候会自动连带保险公司的,你出场都不用出的,也不需要请律师,法院判的保险公司都认可的,你只要准备他的自费药部分自己掏钱就行了,其他都会有效理赔到,只要你是足额投保,你这个手术不过有一个大头,如果用的是进口钢板,那么那个要大概2-3万,法院判和保险公司基本一致,认可普通国产钢板,这样一来你惨了。其他误工费,护理费什么都不要考虑的,法院判多少赔多少。

这里我强调一个足额投保问题,比如你足额投保10万车价的车子,投保时候为了压保费,业务员么为了拉保单,就帮你按9万或8万或者更低的价格投保,当时看看保费比人家便宜,其实这个是建立在损害你利益的基础上的,万一出险,你就是不足额投保,那么出险理赔就是按照打9折,打8折理赔,有的保单特别约定中有凡是事故需要保留第一现场,如果不是第一现场或者现场报案就要打9折8折理赔,这个时候你哭死。大家一定记住,任何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都是全国统一的,任何人都没有办法私自改变出单系统费率,而且从2009-02-01开始,投保的车价都是根据保监会统一指定价格足额投保,而不是根据车价打9折,打85折,甚至8折投保,系统跳出来多少就是 多少,否则就是不足额投保只要同一款车,投保同样项目,保费会精确到小数点后面几位数,一分都不会差,任何比正常7折便宜的保单都是有陷阱和理赔隐患的,千万不要上当受骗。保险公司承保是商业行为,肯定会考虑利润率,天上不会掉馅饼,除了正常优惠外的投机取巧都会在你出险的时候给你带来巨大麻烦,有时会让你血亏。一定要看保单的附加条款和特别约定,同样保费同样投保项目的保单,内容可能完全不一样的,切忌上当受骗。

以下是引用琴川好孩子在0:13:00的发言:

请教九剑,车子和电瓶车撞了后交警认定电瓶车主则(闯红灯),但电瓶车主拖着不处理,怎么办?有实效吗?

电瓶车闯红灯,这样的事故,一般都会判汽车次责,除非电瓶闯红灯撞汽车车尾,那么会定电瓶车全责。电瓶车不来处理你也没有什么好办法,交押金了吗?对方本地人吗?外地人的话要防止他不来常熟了,那么你的押金就烂在交警队了,巨麻

九剑,对方是外地人,工地上做的,现在交警给他电话,他说没时间处理,交押金了,能去取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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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不来处理,那么交警队你交的押金是一分都拿不出来的,除非你权衡利弊,通过给人钱来引诱他出来签字协商解决,否则这个钱就等于烂了。

所以碰到外地人,哪怕你明知他碰磁,如果可以几百元解决问题,立马给钱闪人,也不要去考虑什么理赔了。

如果要你叫押金,一定要对方写一张收据,内容是收到你垫付医药费多少多少元。这样的话,万一事后他不来处理,那么你可以在垫付之日起一年内,以债权债务名义起诉他(民事诉讼),他必须归还你垫付的钱,这样他就等于白撞,他就一定会来找你处理,不会拖时间了,而且你要告知他,如果他治疗结束开始一年内没向你提出索赔,那么法律上就视同他放弃了向你索赔的权利,你可以一分钱都不赔他

你要注意这个基本的法律知识: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责任是2个不同的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都要由机动车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显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的,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除非这个事故判你无责,那么你只要根据交强险无责赔偿标准赔好了 ,否则就要按照有责赔偿赔,不过军车先赔了大部分,你赔不了多少的

我来发一个人伤事故的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有的需要2次手术取钢板的,可以由有资质的医疗部门出具2次手术大概费用证明,一般是2级甲等以上医院。 有了这个也可以一次性赔偿了解。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注意这一条)前面帖子我详细解释过的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是参照行业标准,没工作的就是按最低收入算,常熟是850一个月。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目前常熟行情60一天,保险公司认可40一天)。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大家注意这一条,对于那种伤残严重的,要几个人看护的,需要医生出具证明,护理人数可以认可几个的,但是注意合理范围。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当然外地的,亲属过来路远的,可以认可来时飞机票,回去飞机票一般不会认可,最多认可火车票,这个要注意的,因为来的时候事情紧急,回去时候不紧急了。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一般指直系亲属,不超过3个)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18一天,早3中5,晚10元。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原则是10级伤残以上住院期间10元一天,没伤残级别的是不需要赔的,当然出院后或者没评到伤残的,像那种严重低蛋白血症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需要加强营养的,也可以根据证明合理认可。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目前本市是城镇户口16300多,农村户口7000多一年乘以20,再乘以伤残系数,0.1每级。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一般都是按国产普通器具计算。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也就是赔偿实际收入的减少收入部分,要扣除病假工资。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一般是参照行业标准,无业的参照最低工资赔偿。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关于医药费的垫付问题,再重申一下,保险公司应该不应该预先垫付,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论,应该说伤者不能直接叫侵权的肇事者的保险公司垫付,只有一定条件下,通过一定途径才可以实行交强险部分垫付。

比如住院治疗,医药费超过1万以上 ,车主有责任,有医院开具证明,交警部门盖章开具预先垫付申请,可以由肇事者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交强险是强制险可以垫付商业险是不行的。大家看清楚垫付和赔付2个词,意义千差万别。垫付就是要还的,现在一般垫付的限额为1万元。很多公司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实在无垫付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垫付,所以不是有这个条款就可以帮你垫付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只要交警部门开证明就可以直接垫付,对被保险人是否有能力垫付不设限制。

所以大家在碰到伤人事故时候,可以找保险公司预先垫付,不要傻的来,全部自己拿出来,自己垫出去后是很难要回来的,哪怕你没责任。不过这样的垫付可以搞,但是没几个业务员可以帮你搞定,车主自己去搞是难上加难

请问车伤人被扣车时有哪几种途径把车弄出来

一般途径或者特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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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以下几个途径:

1.对方签字,达成协议放车。

2.交足够的押金后放车

3.走一般程序,等事故认定书出来后,验车,验完后放车

4.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用中国特色办法解决。当你有足够的能量的时候,可以办成很多貌似办不成的事情

大家学习一下道交法第31条,

如果肇事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行驶证车主和驾驶员单位是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虽然单位职工的私家车貌似和单位没任何关系,但是当驾驶员无能力赔偿的时候,可以要求驾驶员单位作为被告尽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职工追偿。

这样一条很强悍吧,一般人只以为驾驶员赔不出就告行驶证车主,不知道可以把他单位也作为连带被告起诉,不过前提是肇事司机没赔偿能力,受害方没有放弃向肇事者的索赔权力。比如那种野人开的工程车,保险么只报交强险的,穷么穷的,没钱赔的,碰的这样的,就可以直接起诉他的单位。单位总归有钱的,赔到后等他单位向他去追偿么好了

拒赔常见十大理由

拒赔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拒赔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拒赔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拒赔

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拒赔

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拒赔

六、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拒赔

七、被保险机动车未经过年审;

拒赔

八、灯泡单独破损、在未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的情况下玻璃单独破碎(包括汽车后视镜损坏)、车轮单独损坏(包括轮胎和轮毂单独损坏);

拒赔

九、即便车主买了“盗抢险”,但不是整车被盗或被抢的前提下,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拒赔

十、在未购买“车身划痕险”情况下,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迹。

当心“和气生财”

个案:

杨小姐开车到外地游玩,被一辆车追尾。该车主态度非常和善,承认责任在自己。杨小姐想和气生财,便和对方以800元私了。不过,定损时,杨小姐才发现,800元根本不能把车修好。

保险公司:车主私了时,没有保险公司的定损证明,即使当地交警部门能给予事故证明,保险公司也不能全面了解事故经过,无法计算理赔额。此外,保险公司之所以对私了不认账,很重要的一点是,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不少人认为小剐小蹭私了的话,可以让下一年的保险理赔记录比较完美,能够争取到保费优惠。不过,认真想一想,保费优惠的额度和理赔花费不会相差太大。此外,表面看上去的小剐蹭背后是否藏有“内伤”也值得深究。特别碰到外地人,态度好的来,我全责我全责,警察看见有人吃全责么肯定不会扣车,这下完了,警察一走,对方也闪,你哪里去找对方理赔,他不是没空就是有事。完了。

48小时内报案

个案:

张先生去年国庆节期间自驾车外出。10月2日车子丢失。张先生没有向任何部门报案,只是自己寻找,没有找到。10月6日回到家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张先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保险公司:车险相关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保险公司服务热线则表示,48小时之后报案,车主如果各类证件齐全,公司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可能会增加笔录环节或者在理赔额度上打点儿折扣。

车主出险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它虽然是一个义务,却也是确保车主出险后获得理赔的一个法则。

保险公司“不赔”的14种车险状况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此外,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但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依法得到赔偿。

2、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但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依法得到赔偿。

3、精神损失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但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依法得到赔偿。

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但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依法得到赔偿。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行驶到水深处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这一条款是在去年夏天的暴雨过后浮出水面的。但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依法得到赔偿。

6、爆胎不赔: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但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依法得到赔偿。

7、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8、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9、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赔: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责任在对方,如果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依法得到赔偿。

10、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1、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如果因为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保险公司不会对此做任何赔偿。

12、撞到自家人不赔: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这些人以外的,都被视为第三者。而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如果自家人被撞,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但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依法得到赔偿。

13、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这条免责条款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将以前换下来的破损车灯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骗取赔款的骗保行为。但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依法得到赔偿。

14、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车主自己加装的音响、电台、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若无对此单独投保,一旦撞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会对此赔偿。一定对新增设备增保,否则出险不赔。杭州飙车案,那个小畜生还竟然说有不计免赔的可以赔的,他连不计免赔的意思都不懂,就算有保险,由于他是改装车,没到保险公司备案也是可以拒赔的

请教一下,你说的碰擦以后可以狮子大开口造成调解不成、让交警扣车,这个实际操作好像有难度啊。一般碰擦事故警察过来都是让车主自己去定损点理赔,没有现场调解什么的呢。

另外,上海好像是本地车牌不需要押金就能取车,外地牌且没有在上海办保险才需要押金;而如果本地牌的车取出来了,外地牌的也能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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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那个是简易程序,你拒绝签字走简易程序,当场解决不的,都是要扣车去中队解决的,特别是与外地车发生事故,如果不扣车,对方可以很爽气的承认全责,但是你去哪里找他理赔?除了平安可以对三者车扣税赔以外,其他公司貌似都不能对三者车扣税的,也就是只有平安可以当场解决,否则都要事后一手交钱,一手交发票,外地人他承认全责,他新疆的,难道你拿了发票去新疆找他?肯定不现实,所以碰到人伤事故和纠纷的事故一定要扣车,否则巨麻烦,虽然理论上说可以起诉他和他的保险公司,但是起诉的话多麻烦呢,巨烦的,而且起诉他的保险公司要他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的,有的是可以叫对方传过来,有的是要自己去拿的,不是要哭

今天我讲一下"代位追偿",这个非常重要,大家看仔细了

汽车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用?它对车主有何好处?

1、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它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2、代位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

a、含义: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b、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民法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第二,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c、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其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即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款额超过其赔付金额,那么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首先,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也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最后,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d、代位求偿原则的使用范围。首先,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但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使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其次,保险人一般不对自己的被保险人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是故意行为)。

如何申请代位追偿

第一、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就是平常所说的属于保险责任;

二、只能对车辆损失部分申请代为追偿;

三、事故责任在对方;

第四、把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代位追偿原则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如果这项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又有权根据法律,要求肇事者对损失进行赔偿。就被保险人而言,他的两项权利同时成立,保险人不能以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为由而拒绝履行保险合同责任;同样,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损财产已有保险为由解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如果这两项权利都能实现,被保险人就可因依法享有双重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而获得双重的补偿。这种双重补偿无疑会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这不符合补偿原则。倘若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款后,放弃向第三人责任方的索赔权,则不仅使责任方得以逃脱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显失公平。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保险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赔偿以后可采取代位追偿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偿,这样既可以使被保险人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避免产生双重补偿,同时第三者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今天所发几个回帖非常重要,条款我不会解释,各自领悟

10 十级伤残评残标准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以上是10级伤残评定标准,10级伤残很容易的,大家可以学习学习。

以下是引用 shidongmei1974 的话:大虾你好,请求援助:

5月30日下午途径十字路口,绿灯我大转弯,左侧非机动车道有个老头开电瓶车逆向行驶,头歪在一边看风景,车速较快,撞在我车左后侧倒地。我一开始没有注意还以为地上有个坑没有看到,就探头去看,才发现地上有人,于是刹车打110。等待期间老头竟然自己爬起,把电瓶车推在路旁,坐在路边打电话叫来亲属。因为没有想到后来会很严重,所以连老头摔倒的地方我都没有注意。110来了以后,老头一开始还说农忙不想去医院,要私了,我怕他讹诈我所以不肯,没想到后来开始呕吐,警察说伤了脑子了,于是双方车子被扣,送老头去了医院。没想到第二天晚上还请来市区大医院的专家做了开颅手术。请问:

1、被扣车辆要怎样才能拿出来?如果对方一直不配合去交警大队,车辆要被扣多少时间?

2、目前还未定责,当时警察说过双方都有责任,现在对方开口要医药费,但无法提供发票明细等,因为还在治疗,那么我该怎么办?

3、保险公司能承担哪些项目的理赔呢?

万望大虾百忙之余帮忙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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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头之所以呕吐,是因为有脑出血,发生颅内高压导致的喷射性呕吐,这个人没死万幸,万一发生脑疝你麻烦了,抢救都来不及的。

而且你还是很幸运的,选择了报警,人伤事故如果你私了,万一对方加重病情,就算你们签有私了协议都是无效的,那个是重大误解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车辆被扣,只有以下几个途径可以拿出来,

1、对方签字同意放车

2、患者脱离生命危险,你交付一定押金后放车

3、一般程序,验车后放车,你这个事故肯定要走一般程序,考虑都不要考虑的,

4、特殊关系放车

这个事故的责任问题,我估计一下,你转弯他直行你起码同等责任以上,他逆向行驶,并且未尽到观察路况的责任起码次责以上,所以估计会判你门同责或者你主责。

他无法提供你病历,发票,用药清单原件,你有权拒绝赔偿和垫付。

保险公司承担医药费,伤残费,护理费,误工费(如他退休了就不赔的,除非有我说过的那种特殊情况可以赔)营养费,交通费等等

说一个非常实用的办法。

万一被人撞,或者撞人,特别是和出租车发生事故,你一定要"受伤",比如磕在方向盘上,或者胳膊扭了,起码得撞出个软组织损伤,这样的话性质就不一样了,就是人伤事故,如果对方敢敲诈你,那么马上要求看病住院,人伤事故,对方就一定会扣车,出租车一旦被扣,他有的哭了,特别是那种开霸王车的出租车,就算事故中他无责,他也要在限额内对你无责赔偿,他哭撒。那样一来你就比较主动了,对方看见有人伤,只要你不是去敲诈他,那么事故处理起来就非常容易,如果对方不就范,那么他倒霉了,车子起码被扣N久,否则他就要去交押金,你也不要他赔了,你不去找他理赔,他交交警队的押金是拿不出来的,到最后肯定会来求你去解决。不来求你他就的破财。

这样一个阴招强悍无比,可以在事故中完全占据主动

另外我提醒大家,在陪同伤者看病的时候,一定要把名字,性别,年龄写对,写错的话超级麻烦,到医院改,你如果你搞不定,那么一定要提供伤者身份证才能去更正,如果赔偿已经结束,人家也走了,你去理赔时候才发现不对,这个时候人家钱已经到手了,谁还来理你,赔你去改名字,特别是外地人,联系都联系不到了,还改什么改,那不是你要哭撒,全部得不到赔偿。

还有需要转院治疗的一定要首诊医院写一个转院证明,否则对方是可以向你索赔的,你没有相关转院证明,第2个医院的医药费是不赔的,比如你开始在中医院看的,门诊看了5天,然后接下来你去人民医院看了,那么如果没写转院手续,车主去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拒赔第2个医院看病的医药费,这个切记,巨麻烦的

请教楼主一个问题 上面说到的伤者入院车主可以不必垫付医疗费 如果伤者也没钱治疗造成病情恶化或死亡后车主所需承担的责任是否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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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他造成了侵权,那么你应该给他赔付,在实际中,一般事故认定书要10个工作日才出来,也就是开始受伤到住院期间,对方没有任何理由来叫你垫付或者赔付,谁对谁侵权还没定呢,谁赔谁呢??你说啊对,在事故中并不是机动车就一定全责的。比如行人在快车道翻越隔离栏,被快车道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击受伤,那种事故显然是行人全责,应该叫行人赔偿机动车的车损,而不是机动车去垫付医药费赔他,只要最后理赔时候机动车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原则,在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他就行了。

就算定好了责任,治疗没结束,受伤的也很难提起索赔申请,你要提出索赔,必须提出赔偿理由和额度,首先医疗费只能提供已治疗的,没出院就拿不到出院发票,治疗没结束这个赔偿额度就没办法确定,误工时间也没办法算,出院几天就康复和经久不愈那就差太多了。他无法提供索赔依据,显然是无法对他赔偿的。

而且从法律角度说,肇事者也没有义务为伤者垫付医药费。只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说,应该垫付抢救费,拒绝垫付或者无钱垫付的可以暂扣车辆,但是事故认定书出来,验车完毕后5日内必须放车,哪怕死亡事故。

伤者也没钱治疗造成病情恶化或死亡后车主所需承担的责任是否会加重?

这个怎么说呢,只要不死就没事的,垫付不垫付没任何关系。

但是死亡事故就不一样了,因为:主责以上致一人死亡,或者同责以上致2人死亡,算交通肇事罪,要判刑的,7天内死亡算直接死亡,可以判3年以下或者拘役,7天以上就不算直接死亡了,碰到那样的你只能去垫付抢救,拖过7天。交通事故对方只要不硬顶,那么一般只会判缓刑而不会去蹲监狱,前提是你要赔的出钱,赔的对方满意。

不计免赔意思是,赔付那个免赔部分:全责事故15%,同责事故10%,次责事故5%,仅此而已。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确实存在危险且危险正在发生;

(二)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侵害;

(三)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即在危险正在发生的非常之际,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外,别无他法来避免危险;

(四)采取措施必须得当,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

理论上这么说,但是实际操作中,因为电瓶车没保险,汽车有保险,所以一般交警会让汽车吃责任,那样有利于社会稳定。当然大事故就不一定这样操作,可能对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在执行上还是会卡的严格一点

这个案子为什么我推荐他交押金,因为这个案子太小了,就算交押金,交个500-1000吓人了,同时推荐把他的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一起交在那里,交警教车主交押金目的是为了保证受伤的对方理赔得到保证,仅此而已,那样的事故完全在交强险范围内,有了交强险保单,就算肇事车主拒绝赔偿,受伤者只要花50元去司法援助中心起诉,对方及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行,到时赔偿可以从保险公司直接划给对方的,所以不会对交警接下来的事故调解造成困难,有了500-1000的押金,应付自费药足够了,膝盖受伤那种皮外伤引起的误工费随便怎么都不会超过11万的死亡伤残限额的。这样的事故又不需要赔营养费和护

对方不来签字的话,交警是不会放车的,除非你交押金,或者走一般程序验车,这样一来你起码车要扣15天以上,巨麻烦,所以你可以找找关系,找点验车,然后找点给你,否则就只有交押金一条路了,扣15天也要好几百,宁愿交押金提车先,然后就不理他,有本事起诉,起诉了还是不赔你,找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里直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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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的意思是,就算他不来签字,不理事主了,事主为他垫付的医疗费还是可以从交强险里面直接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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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的医药费是直接赔不出来的,谁让他去垫付的,那样的事故就完全不应该去垫付,大案子对方总归要来找你处理的不怕的,这样的小案子你垫付后他不一定来找你处理的,他伤好了,感觉也没什么大碍,他放弃另外的赔偿总可以的吧,他也不想花时间来处理,这个时候你就被动了,所以越是小案子越是不推荐垫付,大案子处于人道主义当天抢救时候适当垫付这个么看个人良心了,法律是冰冷无情的,人情是有冷暖的。纯粹从利益角度说肯定是垫付了会被动,但是我们是人,不是机器所以大家还是综合考虑自己该如何

楼主你好,谢谢你的热心解答。

我在一家国企上班,08年公司一辆才买了半年的猎豹越野车在康定被盗,当时就报了警,现在看来车找回来的希望渺茫,听说必须是停在国家认可的正规停车场被盗,保险公司才赔付?而且也只能按70%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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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打110报案

2 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3 去辖区派出所做询问笔录 领取立案通知书

4 去辖区公安局打击盗抢车辆办公室(一般在市一级刑警队)出具协查通报

5 等三个月

6 再去辖区公安局打击盗抢车辆办公室领协作表(四连单)

7 去派出所盖章

8 去分局(县级)刑警队盖章

9 去车管所盖章注销车辆

10 把一联交回 打击盗抢车辆办公室

11 把一联交保险公司

12 再等个个把月 赔款就下来了

可能保险公司还要旁证 车钥匙 还要你站在丢车的位置照相什么的 交强险第9条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

(一)至

(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免责条款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人伤事故 ,能不吃责任就不吃责任,不要以为交强险反正医药费可以赔1万的,伤残可以赔11万的就赔,人伤事故很难赔足,首先你难以避免自费药,第2,误工费是最容易有纠纷的,另外营养费伙食费什么都容易有纠纷,擦破一平方厘米皮毛的那种案子对方都有可能问你要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你不赔他和你闹,你赔了,保险公司去理赔就赔不到,或者赔不足。后果肯定是自己大出血,所以可以无责就一定无责,那样的话对方只能起诉你,你可以完全不理对方,如果吃到责任,司法途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好的办法

有人说我上面帖子中多处提到大不了司法途径,这个也要看情况的,因为司法途径的话就什么都死了,拿个计算机算算怎么怎么赔就完事,自费药及其他自费东西就赔不到了,有的案子交警队协商时候可以处理好的,那么是不合算司法途径的,因为每个行业都有潜规则,这个我就不多说了,反正强人是可以近乎解决一切问题的,只要和对方协商前先把可以赔到的钱算死,那么在这个限额内和对方谈,谈下来留点空间就可以把事情完美解决,但是当你不知道这个数值的时候,你是无法和对方谈的,你心里没底可以赔多少,哪些赔,哪些不赔,那么你在交警队和对方协商谈判的时候肯定吃亏啊,就算你无责,谁叫你是机动车,人家也不要和你烦的,往地上一蹲,我痛,我痛,喊喊,我惨我惨,叫叫你多么不人道把人撞了还不赔钱,事故认定书上由于有你身份证地址,人家容易找到你家,找到你单位,就这样每天来你办公室叫:XXX是个人渣,道德败坏,肇事不赔钱,相信不要3天,你不投降,花钱买平安才怪。,而且对方和你来阴的,你不垫付医药费,他看看那种不用多久就可以看好的病,他提起起诉你,要求财产保全,法院封了你的车,你吊啊,然后司法途径的时候他有办法的啊,和你一会怎么一会怎么,不要把法官想象的多么公正廉明,你不起诉,人家本来可以喝杯茶,看会报纸,你个不识相的,撞了人还不赔人家,叫人家浪费律师费来起诉你,就判你,吃你,你能怎么样,判完告诉你:我是代表正义的,法律是公正的,你跩啊,弄死你,判你个汽车拍卖赔偿你又能怎么样,你能说能不能不拍卖,他说不行,卖掉后说我错判了,这样吧,你去追偿吧,但是拍卖走的人是善意获取,可以不归还的,你能去盯着法官说,你判错了,我冤枉??就冤你了,你咬我啊?

鉴于此,所以一般投保,我非常推荐的一个组合就是---车损险,车损不计免赔险,三责险30万,三者不计免赔险,司机座位险,司机座位险不计免赔。这样一个组合比较适合大部分的车主。

其他盗抢险,自燃险什么的个人根据需要投保,我认为必要性不是很大。如果有朋友需要的话,我改天解释一下。

经常有人问我怎么选择投保方案,根据我的经验我推荐一下

1,首先得考虑自车的问题,因为自己碰擦是靠自己的车损险来解决的,特别是好点的车,这个项目是不能省的。对于那种2-3万的面包车,年数多点的,可以不一定选择,当心点开开,因为那种车修不掉多少钱,不过一般的喷漆价格,3万的面包车和20万 的车一样的,一个门整喷都要在300左右,整形喷漆5-600.不少的。所以车损险一般还是建议投保。

2,第3者责任险,这个很重要,一定要投保,因为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部分只赔2000封顶,医疗费也就1万封顶,超过部分你有责任的都要自理,这个没有底的,撞了好点的车麻烦巨大,碰人弄个伤残的话要伤筋动骨的,碰死了是要完人家个。但是一定要注意一点,不投保车损险的话,单独投保三责险是不能享受7折优惠的,三责险只能打9折。所以什么都可以不报,就是三责险千万不能不保。

3,不计免赔险:这个推荐一并选择,因为没有不计免赔险的话,在全责事故是要15%自理的,同等责任是10%自理,次责事故是5%自理,几百元的小事故不要紧,5万10万的案子呢?一下就万把自理,不是巨麻烦。不计免赔的意思不是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车损或第3者损伤都赔,而且对理赔范围内的自费部分而言。

4.玻璃险:这个险种主要是玻璃单独破碎的情况下派用场,一般是主要针对前档和后档,那个比较贵,侧面玻璃一般都是几百元就解决了,玻璃险意义不是很大,前档碎一下就贵了,一般的车都要千元上下,QQ的前档也要350元了。当然普桑就不要保了,前档就算碎了也就170元,保费到也要收收毛毛叫100块,性价比巨差了。

5,盗抢险,这个险种保的人也蛮多的,如果在广大一带,盗抢比较多 ,那么一般还是要选择的,但是这里的话,目前还可以,特别是小区保安措施比较好的,白天单位有停车场的,一般可以不选择投保,买个龙头锁 就行。盗抢险我感觉性价比不是很好,不是很推荐。

6,车上人员险:现在一般的车都是一个人在开,保5个坐位不是很必要,而且一般事故要伤到后坐了,那么前座的估计命都没了,意义不大,而且160元5个坐位,每个坐位才1万保额。平安的全车座位险好点,也就100元每个位置2万。不过我推荐保一个司机坐位,因为很多人大部分情况都是一个人在开,一个司机坐位含不计免赔也就32元,那样性价比就比较好了。因为座位险不能买2个或者3个,4个的,要么一个,要么就是一起5个。

7,自燃险,这个么看情况,车况比较差的建议买,保费很便宜的,因为出险概率低。

8,划痕险,这个有部分人买,保费巨贵,用处是非常大,但是合算吗?而且可以有办法解决的,所以也不推荐买,当然钱多的话,买了最好,修车的方便。

其他小险种就不说了,没什么大意思。根据上述,我最推荐的方案是,车损+三者30万或者以上+不计免赔,加玻璃和一个司机坐位。这样的一个方案是我最推荐的。

218楼

九剑兄,现有一急事请教:09年5月21日,我妻子驾驶飞度私家车,按信号等指示正常速度左转(不是头车),驶过斑马线后车辆右前方与一闯红灯行人相撞,伤者53岁妇女,右小腿粉碎性骨折,我的车前挡风玻璃被行人肩部撞坏,伤者家属报122和120急救,我妻子报保险公司,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被扣。后了解伤者有糖尿病史和脑血栓后遗症,伤腿打钢钉和钢板,手术情况良好。因伤者家属态度尚可,为下一步好协调,我已垫付7000元,伤者垫付可能20000元左右。交警说3个工作日做车检、20个工作日出车检报告,然后才能认定责任,并且对方不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提车。截止6月9日,伤者已拆线并打石膏,医生说可以出院,交警尚未处理。(对方有个亲戚在出事地域法院行政庭工作。)

1、这个案子虽然对方是闯红灯,但是路口事故,车主没有尽到观察路口确认安全再通过,所以虽然对方闯红灯,但是交警还是会判他吃到次要责任

2、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事故认定书,然后20日内送检,检验结束5个工作日内还车,最多扣车30天,但是如果有当地公安部门主要领导签字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最多可以扣车60天。

3、对方如果提起诉前财产保全,那么你可以提起提供你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对方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话,必须在15日内起诉你,要求你赔偿必须出具赔偿依据,比如病历,发票,用药清单等,因为现在治疗没结束,他无法要求你赔伤残费,误工费等费用,这样的案子交强险内的费用可以支持15天了,就算要你贴也贴不了多少,给钱就放车了。不怕的

4、对方不一定会起诉你,起诉后就按标准赔,不一定会比协商赔的多,对方也要考虑的,对方起诉你 ,会把保险公司拉进去的,不怕的

5、你要预先提车就要叫押金,走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话是要验车的,这样的案子最好走一般程序,因为很可能要打官司的。

6、责任认定随便的,那个叫事故认定书,不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少责任2个字,也就是只能当做证据使用,证据效率高于一般证据而已,法院采信不采信是法院的事情。

7、如果你垫付了医药费,那么一定要他写给你垫付医药费的收据,那样万一他拖折不和你解决,你可以在垫付之日起一年内以债权债务名义起诉他,要求他归还垫付的钱,这样他就等于白撞,那么他就不会拖着不和你解决,最后协商或者司法的时候你也会非常有利,随便他弄,不然你很被动,他不和你解决,你的押金就拿不出来,垫付的医药费就得不到赔偿,巨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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