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乱停放处罚条例

2023-06-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机动车乱停放处罚条例

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告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部门可以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章 停车场的设立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 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十八条 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单位与停车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三条 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五条 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八条 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

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规划等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管理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时,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位。 第三十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为保障道路机动车正常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下列区域不能设置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五)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费率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使的道路临时停车位,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缴纳停车位使用费。停车位使用费可以按计时累进费率方式收取。停车位每次交费停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小时。

收费标准根据地理位置、停车需求和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应当体现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可高于其他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卡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督印制,停车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停车位日常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缴纳停车位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违法行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警察负责执行。 第六章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八条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

机动车在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期间,应当防止发出噪声。

第三十九条 大型货车和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垃圾清运车为清运垃圾、货车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第四十条 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但应当以统一管理为原则;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收取停放服务费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住宅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住宅区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情况确定;

(二)住宅区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确定。

停车场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为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第四十三条 对住宅区停车场及其管理单位的管理和机动车的停放管理,除本章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价格的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市建设部门或者市价格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该地段每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建设费应当用于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而擅自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偿停放服务、限期申请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的,或者擅自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非专用停车场明知其装载化学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划定停车位的;

(四)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行为的。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下长时间停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专用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其承担,并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临时停车位超时停放的,超时一小时以内的,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超时一小时以上的,除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外,并可按每超时一小时以内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超时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五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2篇:严禁车辆乱停放通知

为配合安全生产,规范厂内用地空间,营造更好的工作环境,经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全体员工的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上晚班的员工除外),必须一律停放到本厂正门前的车棚内,严禁在厂内乱停乱放,首次违反规定的将给予警告处理,二次违规不听劝告者,每次处以10元罚金,严重的将作辞退处理。

****************公司2012年7月7日

第3篇:小区车辆乱停放事宜(最终版)

关于整治小区车辆乱停放及锁车事宜

1:小区实行锁车,是广大业主商议一致同意。为了维护固定车位主的权益与加强小区管理秩序而制定。

2:小区锁车主要目的是起的警告提示作用,并无任何私自扣留、私自收费、妨碍业主自由现象,且无任何强制性要求,所以并不侵犯被锁车人的合法权益,并在锁车后对车身进行拍照检查,不会损伤车身丝毫(若有损伤负责赔偿)。

3:小区提前留有公示海报、单独提示架、违停通知单,并著名了开锁电话、以方便业主随时能找到小区物业保安并第一时间开锁。

4:小区在车辆停放在他人车位、车流量多、消防通道、弯道口、绿化带、人行走道上经通知劝说车主后,无果,才进行锁车予以警示。

5:小区对于占用他人车位的情况,原车位主在联系物业后,物业采取锁车让车位主与占位人协商解决,物业采取锁车,是以防占位人悄然离开,车位主找不到人而找物业公司索赔。

6:占用他人车位等同与将车停放在他人家中,等同于私闯民宅,严重损害了车位主的个人利益,经车位主的同意,小区物业才采取锁车,并协调双方沟通,并非私自锁车。

7:小区锁车是为了维护小区停车秩序,频繁发生占用他人车位将导致一系列恶性循环,阻碍消防通道、阻碍车行道等等各种并发的严重负面影响。 8:如若发现有人停在了您的固定车位,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联系保安部,电话:我们随时为业主服务,为您争取您的合法权益!

案例:

1:在饭店吃完饭,不付钱就走人,店内工作人员是否有权利进行阻拦询问,且期间并无强制扣留顾客,若放任顾客走掉,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2:小偷进入他人住宅,保安人员发现后,警方不能第一时间赶来,能否阻拦,如若不行,等同于眼睁睁放任他人拿走钱物,造成损失责任由谁担当?

关于小区电、摩车辆管理

尊敬的业主:

为了加强小区摩托车、电动车,车辆安全管理,请将车辆锁好,若发现没上锁摩托车、电动车,保安将会推走统一保管,需带个人及车辆有效证件至保安部领取,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第4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议书

甲方(物业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乙方(业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中央名筑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 车辆基本资料: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 第二条 停车位位置: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央名筑小区停车位,编号 适合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 第三条 使用期限与停车费:使用期限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停车费 元,出入管理卡一张,卡费 ( 元)。乙方需一次性交清停车费后,方可使用本小区的停车位。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向乙方发放车辆出入管理卡一张(一车一卡),乙方应妥善保管。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管理卡损坏或丢失,乙方自行负责。

2、 甲方收取的停车费只限于小区停车费,不构成保管。停车费用于小区停车位的保洁、秩序维护,保证小区道路畅通及小区公共设施管理。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自行购买。

3、 租约到期未办理需用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收费,否则甲方有权力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车位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甲方有权禁止任何高度超过2米、漏油、漏水等车辆进入小区。

5、 甲方提供车位场地,收取的是车辆停车费,只限于乙方小轿车停放,不包含车辆保险费,及双方只构成车位停放关系,不构成保险、保管关系。

6、 乙方车辆在停车场内遇到盗窃、损坏、划伤等情况时,应由乙方向自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或自己承担,甲方协助乙方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或处理。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照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

2、 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或有生物体留置。

3、 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以免危害小区公共安全,因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车辆进入小区后应立即停放于该车辆停车位界限内,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5、 乙方离开车辆时应该做到:锁好车门、关好车窗、贵重物品切勿放置车内,否则造成物品遗失或车辆以外损坏,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请妥善保管车内私有物品。

6、 因乙方违章行驶或停放位置不正确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其他车辆或小区环境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乙方或与其他业主协商承担赔偿责任。

7、 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只限于本人车辆停放,不得侵占他人停车位置,甲方有权无需事先通知或警告,而将乙方违规车辆锁扣或拖走处理,所包括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8、 乙方占用小区道路及消防通道,遮挡及损坏消防设施等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强行拖车)。

9、 乙方应自觉爱护停车位的公共设施与卫生。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 甲方收取的停车费用只限于乙方车辆停放车位占用场地合理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如遇任何损坏与丢失按照第四条约定处理。

2、 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位或停放时,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部赔偿。 本协议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果继续使用, 在届满前一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甲方将停车位转与其他业主时不再另行通知。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本小区停放的小轿车,自行投保(车辆的相关保险)。甲方无义务对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第十条 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位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协议自然终止,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但双方应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附则

1、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进出小区必须接受秩序引导员的安全检查及停车引导。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博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5篇: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申请程序说明

一、申请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请示(红头文书,包括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申请收费标准等情况的说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可以证明申请单位具备在申请收费的停车场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活动的证照(经营范围应有“停车场经营”,执照或证书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应与停车场的地址相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文件)及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及图纸(如:竣工验收证明书、规划验收合格证等。需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填写《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成本申报表》;

(六)除1-5项外,路内停车场另需提供市政规建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每半年申报审核一次。

(七)除1-5项外,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另需提供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停放保管的证明。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越秀北路311号1805室,联系人:王键,电话:83228817,传真:83228810。

三、取得合法收费证明后,应办理停车场标价牌监制(联系人:仇科,联系电话:83228856,越秀北路311号1908室)。停车场经营单位办理停车场标价牌监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或收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委托书(注明委托办理停车场标价牌监制事宜)。

(四)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地址、营业执照号。经办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标价牌需要制作的数量。

四、停车场经营单位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制作停车场标价牌:一是根据自愿原则,与三家标价牌制作公司联系制作(红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天河北天寿路2号朝晖苑日晖阁19A室,电话:1360975596

7、38803549,传真:38803549;广东美腾广告有限公司,地址:东圃黄村园丁路自编6号,电话:13501528

316、39535766,传真:82312179;神一工艺品有限公司,地址:工业大道南金诚三街36号,电话:1363234567

7、89081105,传真:89081105)。二是停车场经营单位自行选择制作商,按广州市物价局监制的标价牌式样制作。

五、上述有关表格资料及说明可在广州价格信息网的“停车场收费专栏”中查询及下载,网址(http://)”。

六、申请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请前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六楼,电话:38920633)。

第6篇:机动车辆占道停放管理协议

XX区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协议

甲方:大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人行道上车辆有序停放,方便市民出行,经甲方许可,同意乙方在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停车点位于,核定规划停车位个。

二、乙方须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标准向甲方缴纳车辆停放占道费。占道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停车点的日常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切实维护好车辆停放秩序,应使车辆停放整齐划一,不得随意停放、占压盲道。

四、乙方承担自己管理的停车场(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车辆物品盗失、车辆物品损坏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乙方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大队对停车场的管理规定的,由甲方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取缔停车点。

六、票据领取和使用。票据由管理人在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签字领取,并交纳%的税金和元(¥:)的存根押金(不支付利息,在交清存根后退还)。不丢失票据,每月按时交回票据存根,交旧领新,如有丢失,责任自负,并接受大队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处罚。

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涨价。市区出租车停放一律不得收费。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签名:

年月

乙方(盖章):签名:月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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