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论文

2022-05-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科技型小微企业对社会的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融资难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多学者也从诸多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论文 篇1:

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探析

【摘要】 在后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正经受着非常严峻的考验,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我国实践中已经构建了与科技型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相一致的金融支持体系,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不足、创业投资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发展滞后等诸多问题。因此要进一步解决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必须构建多层次、多阶段的多维科技型小微金融支持模式,包括加强创业投资引导、拓展和创新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等,以适应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融资需求。

【关键词】 科技型小微企业 生命周期 金融支持 创业风险投资 成长性评估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10%,研发强度不低于6%,主要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科技产业领域从事科技研发、服务、咨询和高新产品生产、销售的智力密集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知识和科技是应对金融危机、战胜经济危机的根本力量,大力发展作为科学技术发展载体的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而完善的金融支持又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近年来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我国已构建了相应的金融支持体系,但该体系的运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要进一步解决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必须对现行体系进行完善。

一、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主要特点

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生命周期阶段来看,如表1所示,我国现行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呈现以下特点。

1、种子期

基于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高风险和融资需求小的特征,企业很难获得外部的创业风险投资、大企业股权投资或银行贷款,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于创业者的自有资金。现阶段我国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政府的资金支持。政府资金支持是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我国很多省市地区都拨出专门资金设立了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吸引了大量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二,民间借贷。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非常大,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大约1/3的融资来自于民间借贷。第三,天使投资(私人创业投资者)。天使资本对种子期企业出资入股,承担高风险,同时也享受企业成功后的巨额股权投资回报。

2、初创期

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仍然很大,我国商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一般不向处于这一阶段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该阶段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主要包括政府公共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民间借贷和天使投资。此外,如果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比较好,也可以吸引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VC介入。

3、成长期

成长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大幅下降,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预期,政府投入减少。成长期的早期和扩张阶段,主要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提供金融支持。当企业进入“盈利但是现金缺乏”阶段后,商业银行开始介入。近几年我国众多银行机构纷纷设立了中小微企业信贷部门、科技金融处、科技银行分支机构等,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形成了对成长期中后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4、成熟期

成熟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较低,商业银行贷款成为最主要的金融支持。同时,随着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规模和盈利水平达到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要求时,可以通过上市实现企业不断发展对资金的进一步需求。

二、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民间金融过度依赖

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很大,而民间借贷一般运作机制不规范,金融风险较大。民间借贷往往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利率通常高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容易造成经济纠纷,金融风险普遍较高。而且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很容易引发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和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借贷起到了规范作用,但众多民间资金仍然游离在灰色地带。

2、创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

创业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控制企业或者从企业获得长期持续的回报,而是在企业快速成长起来之后,通过从企业退出股权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没有畅通的退出渠道,创业风险投资就难以良性运转。从全球来看,创业风险资本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的退出方式包括IPO(首次公开发行)、MBO(管理层股权回购)、并购或股权转让、清算破产。而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能够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交易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很少,IPO退出渠道非常有限。兼并、MBO、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没有得到很好利用,从而导致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绝大部分投资都滞留在了被投资企业中,主要通过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实现投资回报,不利于创业风险投资的自我增值和持续发展。

此外,我国创业风险投资还存在投资企业的阶段偏右问题,较多投资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最需要风险资金的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难以获得创业风险资本。

3、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存在较多不足

(1)缺乏专门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中小科技银行。大银行更有可能向规模较大、成立时间较长、财务更有保障的科技型大中企业发放贷款,因为大银行更倾向于获取“硬信息”。而小银行则更可能向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短、财务上缺乏保障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因为小银行可以更有效获取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软信息”,更准确地判断企业的实际信用程度,从而可以减少信贷成本和风险。美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就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美国数量众多的中小银行。而在国内银行贷款市场中,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处于主导地位,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在市场上仍处于较弱的竞争地位。而且在长期经营实践中,中小金融机构存在规模做大的倾向,贷款也随之向大中企业倾斜,加剧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困难。2008年之后各银行虽然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纷纷设立了小企业融资中心、科技银行、科技金融处等专门的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但科技贷款规模的扩张仍然十分有限。

(2)缺乏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大中小商业银行体系有着相对比较成熟的中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但是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针对信息透明度较差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种规模商业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实现。

(3)科技贷款高风险和低收益不匹配。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承担高风险,同时可以享受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高股权回报。商业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面临着同样的高风险,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不能持有企业股权,使得银行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只能收取较低的利息,而不能享受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带来的高权益回报。商业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传统利息收益模式具有天生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

(4)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应证券市场发展滞后。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市场主要是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而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上市要求来看,光营业收入一项就基本上将科技型小微企业排除在外。能够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就只剩下了新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而新三板市场目前又主要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场范围太小,交易规模过小,还不能成为真正的OTC市场。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不能顺利进行再融资,该市场更多是一个交易市场,而不是融资市场。而且新三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之间缺乏升降转板机制,其发展远远跟不上市场预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证券市场融资渠道非常狭窄,不利于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效率开展。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完善

1、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积极动员民间资金

比如建立非银行的民营中小投资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参股,或者通过委托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对于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天使投资是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政府应当加强对天使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建立比较紧密的天使投资者团体和信息网络,加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降低天使投资的风险。同时,建立良好的法律法规保障天使投资者的权益,推出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天使投资者的收益。

2、充分发挥公共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大力发展信用担保机构

创业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倾向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和成熟期,主要是出于自身控制风险的考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并结合信用担保机构体系,降低他们的投资风险和贷款风险,引导其融资服务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早期和初创期移动。

(1)在商业银行贷款方面,通过引导基金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提供部分贷款担保,并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与其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降低商业银行向早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的损失风险。比如某银行苏州分行科技金融处,采取4:4:2的模式由政府和商业银行共担贷款损失,其中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承担40%,科技型小微企业属地政府引导基金或者信用担保机构承担40%,贷款银行自己承担20%。这些举措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2)在创业风险投资方面,引导基金与私人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设定出资比例。如果投资失败,私人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对风险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投资成功,在收益分配上私人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利润。这样既利用有限责任为私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保障,降低了其风险,同时政府引导基金收益的让渡又大大提高了创业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将创业风险投资引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前期阶段。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商业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采取所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收优惠、损失补偿等财税政策,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研究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承保等方式,来降低创业风险资本和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收益,以鼓励他们将金融支持阶段前移。

3、创新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支持体系

(1)建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科技银行。在现阶段我国银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整体缺乏,科技银行创新盈利模式尚未建立等大环境下,直接建立中小科技银行不太现实。从我国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实践出发,可以以各大中银行已经建立的科技金融处、科技支行为基础,进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经验积累,探索与科技贷款高风险相匹配的创新盈利模式,提高科技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在条件成熟后,将科技支行分离出来设立中小科技银行,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支持。

(2)探索适应商业银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高风险的盈利模式。现阶段大中商业银行不愿意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贷款高风险和低利息收益的不匹配。因此,必须改变现阶段银行科技贷款的传统盈利模式,提高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从美国硅谷银行的盈利模式来看,硅谷银行既可以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收取较高的贷款利息,同时又可以通过持有企业的股权获取权益收益。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持股,所以不能直接引用国外成功的盈利模式。银行可以考虑:第一,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在科技型小微企业初创期,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贷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直接向企业贷款的高成本和高风险,降低风险收益的不匹配程度。在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期,银行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共担风险,并且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约定,在科技型小微企业股权在资本市场交易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将获得的股权市场溢价的一定比例分配给银行,以对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第二,银行与科技型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嵌入债权转换为企业股权的期权。当企业获得高成长时,银行可以行使期权进行债权转换,并由企业进行回购,从而银行同样可以获得股权溢价收益。在提高了商业银行的风险和收益匹配程度后,银行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积极性就会得到很大提高。

(3)构建专门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因为科技型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高成长性,评估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贷款企业的当前信用状况,而应当更注重其成长性,因此应当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长性评估体系(见表2)。该体系的构建,有助于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行全方位、动态评价,增加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并将银行获利能力从建立在资金基础上拓展为建立在“资金、资源、智才”上,增强银行竞争力。同时,该体系的构建也是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创新盈利模式探索的前提条件。

4、培育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

国外学者通过对美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发现,科技型企业采取证券市场融资方式更能够提高技术创新活动效率,而银行贷款则不具有这种作用。对科技型企业发展来说,基于银行制的金融系统效率要低于证券市场的金融系统效率。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在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同时可以享受企业高成长收益,保持了风险和收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拥有风险识别、风险分散功能,有利于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高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避免了在银行贷款中的风险积聚弊端。因此,我国金融体系必须进行结构性转型,在继续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效率的同时,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从英美证券市场结构来看,不仅包括了面向大型企业的证券交易市场,面向中小企业的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了面向中小企业的粉单市场、第三市场和灰色股票市场等庞大的场外交易市场,向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我国应构建适应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证券市场,也必须大力发展场外交易OTC市场。可以在现行新三板市场的基础上,明确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市场进行再融资的相关政策和机制;完善交易制度,降低交易门槛,改变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建立新三板市场和创业板、主板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扩大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范围,将其构建成全国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时,我国还需要积极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债券市场,促进小微企业集合债等新型债权型融资工具的发展。

(注:基金项目:杭州师范大学——中国建设银行合作研究项目“民营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性评估体系研究”(2011HSS036)阶段性成果;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常规性规划课题“杭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研究——基于融资信用的角度”(B12YJ1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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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陈锡贵:搭建三板市场——中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必由之路[J].天津经济,2007(6).

(责任编辑:胡婉君)

作者:李建林 赵玲

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论文 篇2:

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构建研究

摘 要:科技型小微企业对社会的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融资难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多学者也从诸多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则是从云创新的视角出发,把云创新的理论应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活动,首先明确了科技型小微企业构建云融资系统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云融资系统的各主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云融资系统理论模型及其运行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云创新;云融资;组成主体;理论模型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整个社会跨入了更加开放的互联网信息时代,云创新理论涌现并被广泛地应用在各个领域。云创新理论的思想是指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各种形式、极易扩展的网络平台,把分散、海量的创新资源聚合起来,形成一个充分体现群体智慧的创新共同体,为企业、团体或个人提供持续发展的“营养源”,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显著特征。基于以上云创新的思想,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到满足需求的“低成本、高效率”的资金,从而摆脱资金困境。因此,本文以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为研究对象,以云创新为理论基础,构建出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理论模型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以期为科技型小微企业乃至其他企业实现云融资、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帮助。

1 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内涵

“云”的来源于云计算,原意是指云计算外部资源整合模式,后将这种云资源的转化模式引入创新领域,为创业公司提供资金、推广、支付、物流等一整套服务,进而形成一种“云创新”模式。云创新系统是适应现代信息技术时代,是一种更加开放的创新模式,它的视角是从全球范围内去搜寻所需要的资源,开始许多组织把云创新思想运用于创新领域,为企业产品营销在全球范围内搜寻营销创新资源,然后扩展到把云创新思想运用到中小企业运作流程的创新等等,推而广之,可以把云创新思想应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领域,旨在全球范围内,运用现代发达的信息技术,凭借网络服务平台,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搭建起来一座高效地联结桥梁,把分散的海量的融资资源和信息聚合起来,形成一个充分体现群体力量的资金资源共同体,从而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持续性发展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资金融通途径。本文把云创新的理论应用到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领域,以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为研究对象,以云创新为理论基础,构建出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

2 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构建

2.1 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构建的目标及必要性

运用云理论构建科技小微企业融资系统,我们简称该融资系统为“云融资”,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也是一个多主体多功能的系统,它功能的发挥充分体现了云创新的开放性、高效性、自由性;它的构建是为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不同的融资需求能够拥有更多的融资途径,并与提供资金的主体建立良好的联结,通过各主体间融资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各主体网络系统功能的发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融资效率。因此,在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构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主体在整个云融资系统中的功能,设定相关主体在云融资系统中的位置,充分发挥在整个系统中最大的效用,并加以实施保障措施,保证云融资系统的顺利运行。

2.2 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组成主体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云融资系统中各个主体看扮演著各自不同的角色,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功能,彼此联结和影响。一般来说,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一般包括以下主体:

(1)资金需求方(科技型小微企业)。一方面,科技型小微企业作为资金需求方,是资金融资活动的发起者,是直接受益者和直接参与者;另一方面,科技型小微企业也是资金的偿还者和各种专业服务费用的支付者。更重要的是,在云融资活动过程中,科技型小微企业为了高效率和低成本地获得所需资金,需向云融资服务平台提供本企业即时、真实可靠的生产、技术、市场及财务信息,并与其它云融资主体互动、交流,从而尽可能消除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障碍。

(2)政府。一方面,为了促进技术创新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政府可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尤其是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一定规模的扶持性资金,或一部分贴息或低息贷款资源;另一方面,政府负责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并直接引导和监督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社会资金的流向,因此,政府是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中一个特殊的主体,具有多种不同的身份,它既是资金的提供者,也是系统的引导者和监管者。

(3)资金供给者。资金供给者类型诸多,不仅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等,还包括其他新兴的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P2P、众筹、创业板上市资金等。这些类型的资金供给者主体是云融资系统的资金供给供者和收益者。尤其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期,与初创期相比,随着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的逐渐提高,融资相对宽松一些,风险投资成为企业最佳的融资模式,其次可以考虑债务性融资,比如银行借款、P2P等方式,最后添加股权融资作为有效补充,比如创业板上市等等。因此,这一系列商业资金供给者分别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扮演着关键性的作用。

(4)云融资服务平台。云融资服务平台作为一个开放的大平台,是连接各主体,为各主体进行信息交换的场所。首先,在一定的标准下,一方面各种金融服务资源自主地联结进入服务平台的同时,另一方面存在资金需求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在融资服务平台上会联结进入并对外展示企业自身的实际信息和资金的需求信息,然后云融资服务平台将以上融资的云资源和云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认证和联结,这样,融资双方或多方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得以了解决。最后,在此基础上,提供融资资源的资金的供给方与科技型小微企业即融资的需求方通过云融资服务平台依靠现代信息技术的智能化手段以一种双向选择方式进行快速匹配对接。此外,云融资的各种专业服务也可以依靠其形成自己的优势资源为云融资系统的多方主体提供各种所需的专业服务。因此,云融资服务平台是保证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云系统有效运行的必要前提。

(5)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在融资活动过程中,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一般来说,该类主体涉及到信用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比如说,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分担金融机构回收资金的压力,降低回款风险;会计事务所可以通过专业报告降低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当然,云融资系统的有效运作可以为专业服务机构带来相应收益,是融资活动的收益分享者。所以,云融资活动的健康运行离不开专业服务机构的有效运作。

2.3 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理论模型

笔者曾在另一篇文章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从云融资系统运作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两个大的方面论述了云融资系统的适用性。从外部环境来说,云融资系统的运作处于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经济环境、现代信息技术环境3个方面构成的整体环境中;从内部机制来说,云融资系统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主要包括驱动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3大机制。外部环境引导了云融资系统的方向;内部机制助力了整个融资活动。也就是说,现有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为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运行提供了必要条件。基于以上及本文对云融资系统组成主体的分析,本文初步构建出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理论模型(如下图所示)。而融资创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云融资服务平台化解信息不对称,分担共同市场风险和分享收益。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建立,可帮助其根据自己不同的生命周期特点迅速地建立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匹配的云融资方式,从而提高企业融资的成功率,进而实现其快速健康的持续发展。

如上图所示,首先,对于资金需求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资金供给方,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起始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云融资服务平台上开始发布资金需求信息以及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科技创新水平的信息,与此同时,众多正规金融机构、小贷公司、风险投资等不同类别的商业资金供给者会通过该云融资服务平台寻取目标企业和目标项目,从而获得资金的较好收益,然后供需双方在平台智能化手段的作用下就资金规模、期限、利率以及其他条款等实现“快速+精准”的匹配。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资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资金供给主体安全回收资金和资金收益,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活动得以顺利完成。

其次,对于专业中介机构,在此融资过程中,为化解供需双方信息的不对称,进一步化解、分担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依据企业的真实情况提供相应的专业报告并得到服务收益。

最后,政府提供资金供给的同时,引导和监管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一方面,政府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尤其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依据企业真实信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规模的资金扶持或一部分贴息或低息贷款资源;另一方面,政府作为政策和行为准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在云融资系统内部制定一个通用的行为准则,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这些云融资通用的行为准则可以有效引导、监管各主体行为,否则不遵守规则的主体是不予进入系统的,进而保障平台运行。

3 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保障

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构建,让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途径更加多元化,从而可以高效率地获取资金。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是把云创新理论运用到企业融资活动中,对现有传统的融资模式的创新,更为关键地是,云融资系统是一个各个主体相互联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彼此之间相互联结,而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因此,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保证其有效运行。

(1)人才。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较为多样化和动态化,无论是科技型小微企业还是资金的需求者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在云融资模式中都需要多领域人才对融资环境及动态变化实时分析、整合资源并对资金主体做全面了解,评估其风险性和融资效率,才能更好地实现相关主体的功能。

(2)退出机制。在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和多个主体展开融资合作,但不代表融资活动一定能够成功。云融资服务平台的存在只是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带来了更多的选择,使其融资活动更有效率。因此,云融资系统中的融资服务平台或者政府还需积极地建立一个灵活地退出保障机制,在融资活动该退出的时候能够可以比较有效地退出并给予适当的退出保护。

4 结语

本文从云创新视角在明确云创新理论内涵的基础上阐述了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必要性和组成主体,并构建出了科技型小微企業云融资系统理论模型。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能够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出发,通过融资服务平台高效快速地获取资金资源,实现资金融通,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文章只是从理论出发构建了科技型小微企业云融资系统的理论模型,真正地应用于实践还需以后更多更广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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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洪生,张玉明.中小企业的云创新流程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60.

作者简介:张宁(1985-),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作者:张宁 孙继华

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论文 篇3:

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探讨

【摘 要】当前,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文章通过学习借鉴国家及相关省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好的政策与措施,比较分析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提出针对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环境的对策与建议,为政府因地制宜地解决和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环境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环境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源头和技术成果转化的直接载体,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力量。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发展新动力。全国“两会”,国务院又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推动中国经济继续前行的“双引擎”之一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不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政策制度环境,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

1 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措施

1.1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突飞猛进的变化。一是科技体制改革孕育和催生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培育和发展了科技型中小企业。2015年,全国已发展了86家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896家,优秀毕业企业2万多家,在孵企业5万多家。到2015年年底,全国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59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45个。三是高新区等聚集和壮大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2万家,占区内企业总数的94%;到2015年年底,我国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有1 1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有3 400多万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有16万多家。但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不健全,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据调查,我国65%左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自有资金,25%左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银行贷款,1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民间集资,有2/3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感到发展资金不足。

1.2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措施

通過多年来的努力,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框架不断完善。在引导政策上,从1995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到2015年《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基本覆盖了中小企业初创、成长、发展等各个环节。在社会和服务机构的支持上,包括孵化器、加速器、聚集器、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多个方面,从1987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开始,探索建立了大学科技园区、产业化基地等多种培育科技企业的运营模式;从1992年我国第一家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到2008年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到1 532家,从业人员达19 438人,在服务方面共获得30.40亿元的收入。在市场的支持上,私募基金、市场创投基金、企业债券等市场化工具不断发展,1999年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2014年达到50多亿元,2012年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150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2015年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600亿元,用市场化的办法,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对资金的需求,推进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贷款担保(质押担保)、非上市公司场外交易、创业板等投融资体系的建设,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全过程的投融资支持。在税收支持上,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结构性减税、增值税转型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

1.3 相关省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措施

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率先建成创新创业要素集聚、服务专业、布局优化的国家级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使北京成为全国高端创新创业的核心区与发源地;到2020年覆盖全市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使北京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地区。

广东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提出“一十百千万”目标:到2018年建成1个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10个以上区域性(特色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达到100个以上,认定创业孵化基地达到1 000家以上,年均孵化企业10 000家以上。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将由所在市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将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河北省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包括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落实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上市、挂牌成功的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30万元省级奖励等,营造统一透明、规范有序的创业环境。

2 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2.1 发展基础薄弱,创新能力不足

广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非常普遍。广西的大企业主要是资源密集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产业关联度较弱,使得中小企业进入其产业链的门槛和交易成本较高,从而严重制约了广西企业体系中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发展,导致中小企业区内外分工与协作规模小、层次低、附加值低、行业分散。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目前,广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桂西北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由于地方缺陷等因素,不仅无法得到外地人才的青睐,也无法留住本地人才,有时只能放任优秀人员外流。

2.2 财政投入力度不够,企业融资困难

由于广西是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收入规模不大,再加上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民生和基础设施的地方很多,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就很难得到财政资金的大量支持。目前,广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主要是民生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北部湾银行,规模都不大,远远满足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全区只有柳州市高新区设立了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但也只有3 000万元的规模。据相关资料统计,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直接融资的比例只有2%。剩下98%的融资都是依靠银行的贷款,但银行由于风险考虑并不钟情于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截至2016年上半年,广西在深圳、上海两个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仅有36家,占全国总数3 000家的1.20%,上市公司市值仅占全国的0.43%,累计的融资仅占全国的0.61%。在风险投资融资的引入方面,广西目前只有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中小企业引入了风险投资机制。在债权融资方面,广西中小企业目前尚未实现。

2.3 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不强

目前,广西的科技中介服务水平普遍较比较低,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对高水平科技服务的需求。一是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人才结构搭配不够合理。科技中介从业人员不仅要求具备高学历,而且要求具有一定的工商业从业经历,深谙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此外,科技中介业务需要涉及技术、咨询、评估、投融资等一系列过程,因此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多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或者是在人才配备上结构合理,多种专业背景的人员相互搭配。二是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单一、资源调配能力较低。目前,大多数科技中介专业从业人员都在10人以下,而且只能从事某一单一功能的服务,调配科技资源能力差,限制了其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能力。三是科技中介机构的激励机制不到位,难以吸引高素质或复合型人才的加盟。

3 广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3.1 制定发布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

从《2012年广西中小企业工作指导意见》、2015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广西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到2016年出台的《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完善中小企业服务、融资体系,对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培育平台载体给予补贴或财政贴息或奖励,提出了实施新型创新创业平台构建工程、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工程、创新创业引领工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创业投融资扶持工程、创新创业文化培育工程等措施,改善广西的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提出了加快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打造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大力支持创新型城镇市县镇建设、强化创新型功能区建设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体系。

3.2 建立有效机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

近年来,广西举办了广西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西青年互联网创业节、广西电子商务创业大赛、广西“互联网+”创业博览会等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2016年,第三届创业大赛首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机构承办大赛,促进了参赛项目与创投资本、创业导师的有效对接。连续3年报名参赛的企业(项目)累计达672个,覆盖金融、科技、农林牧渔、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等各大领域。目前,广西众创示范基地汇集了60多个优秀创业项目,项目累计注册资本超过3.2亿元。设立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用于配套支持广西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2013年加上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的配套资金,规模达到5 075万元,当年立项支持了412个创新创业项目(企业),获得国家立项支持项目119个,支持金额达8 065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的发展。

3.3 财政金融机构联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

广西财政厅、广西科技厅、中国建行广西分行联合签订了全面的战略合作协议。广西财政厅每年拨出专款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广西科技厅为本土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准入、企业管理、贴息扶持等项目的服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往上市、风险投资等方向发展。2016年,广西铁投集团投资成立了广西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广西红土铁投创业投资基金、广西铁投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通过与“深圳创投”“国信弘盛”“中信证券”等国内一流投资机构和券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嫁接优质的项目资源,率先在广西区内设立“双创基金”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投资业务,逐步形成“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定增投资”的投资方向组合。

3.4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培育平台载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培育平台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成长的“苗圃”。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平台载体的建设。各市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作为孵化器建设的主要载体,大力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2015年,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也是广西第一家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位于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围绕培育、壮大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目标,建立了“孵化器+风险投资+创业企业”的孵化模式,探索解决创业企业的融资和创新服务“瓶颈”。到2015年,广西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51个,其中,国家级有8个、自治区级有22个,孵化面积达100多万m2;设立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3个,其中,国家级4个,自治区级9个;认定设立产业化基地18个,其中,国家级5个,自治区级13个,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4 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困难的对策建议

4.1 健全和完善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一是制定政策,鼓勵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专营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科技贷款业务,建立健全信贷担保体系,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引进财务公司、小额贷款组织、融资租赁公司、产业链新型金融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和专业性金融企业。二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可依托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对广西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统一进行登记,可尝试与广西银行合作开展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可通过整合、兼并、收购各类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形成包括资产交易、股权和产权等在内的场外交易市场,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全新平台。三是制定落实优惠的科技金融人才引进政策,大力引进各类金融行业特别是股权投资领域的管理人才,充分利用区内高等院校资源,加大与人才培训机构合作力度,对经认可的股权投资人才培训机构提供支持,成立高端的金融专家顾问组举办系列讲座等。

4.2 加强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引导专业化服务机构向科技企业孵化器集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金融信贷、培训辅导、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服务,增强科技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风险投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孵化能力。借助一系列助推“双创”的利好政策,推进新型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将闲置厂房、仓库等改造为“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对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设施给予补助。引导和鼓励天使投资、创投基金等入驻“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

4.3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体系建设

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求,制定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政策,做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适时出台科技中介优惠扶持政策,引导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方向,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可以使科技中介机构打破对政府的依赖,破解部门垄断、区域封锁等不良现象,从而使科技中介机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运行的灵活性和效率,同时也使科技中介机构可以灵活调配激励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积极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盟。

4.4 抓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执行

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已经制定发布的有关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执行监督的力度。这些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参 考 文 献

[1]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课题组.国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公共政策研究——政策述评[Z].2010.

[2]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课题组.国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公共政策研究——体系建设[Z].2010.

[3]范毅.浅谈我国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环境的现状与不足[J].太原科技,2006(4).

[责任编辑:邓进利]

作者:刘新英 莫俊淼 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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