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资企业投资论文

2022-04-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阐述分析了返程投资管理中存在的监管难题,探讨了完善返程投资管理的政策建议,以期通过加大返程投资真实性审核力度,强化企业和居民守法经营管理的自律性,建立对返程投资资金全方位监测和管理体系等措施破解难题,完善对返程投资的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返程投资企业投资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返程投资企业投资论文 篇1:

完善返程投资外汇统计监测方法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项目管理的逐步放开,跨境资金双向流动不断扩大,返程投资呈现加速增长趋势。返程投资作为对外直接投资(ODI)与来华直接投资(FDI)的组合体,影响国际收支FDI、ODI流量和存量的统计结果。鉴于返程投资企业带来的资本频繁跨境流出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当前相应外汇数据比对与监管方法仍存在不足。本文通过梳理现行返程投资的统计监测体系,分析现有统计框架对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的影响,提出完善其统计监管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 返程投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

一、现行返程投资的统计监测体系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与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的定义,“返程投资是指一经济体内某实体的资金在投资于另一经济体的某个居民实体后,又投资于第一个经济体内的另一实体”[1]。结合返程投资的国际定义,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将“返程投资”定义细化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一)返程投资统计监测整体框架

2005年以来,外汇局开始系统地将返程投资纳入资本项目监管统计框架,期间通过数次修订管理法规,不断完善返程投资管理。目前,外汇局最新有关返程投资的管理规定为汇发[2014]37号文,该规定在进一步简化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流程的同时,系统地阐述了返程投资“流出比照ODI管理,流入比照FDI管理”的管理思路,全面完善了对返程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的统计监管体系。

从统计监测现状看,2005年以来外汇局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FDI)长期作为统计监测返程投资的主要系统工具,其囊括了返程投资资金往来的大部分登记信息,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采集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企业和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数据,商务部ODI统计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流量情况。2013年5月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线后,直投系统数据迁移至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在系统间数据交叉核对方面,借助金宏系统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外汇局在一定程度上实施返程投资企业备案数据与实际发生数据的比对,用于监测返程投资资金流的真实性。由于返程投资涉及不同的监管部门及监测系统,统计的口径不径相同,这些不同来源的ODI和FDI数据常有差异。

(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关于返程投资的统计内容及差异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资本项目审批业务为基础构建,系统监测贯穿于返程投资企业运作的始终,数据主要为企业的基本信息、变更信息及流入流出历史存量数据。为充分体现实际控制原则,准确、统计外汇收支情况,外汇局规定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时,在直投系统中进行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负责采集FDI和ODI企业的所有跨境资金流量数据,对于返程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并没有进行特别的身份标识,仅通过申报主体在备注信息中加注“返程投资”字样予以区分。而实际申报过程中,存在大量返程投资资金跨境收支并未备注“返程投资”字样,使统计过程中返程投资与外商投资相互交织,从而形成统计中存在较大的误差和遗漏。

二、返程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分析

(一)虚增跨境收支数据统计。本质上,多数返程投资资金实质为国内企业的自有资金,其资金的进出同时影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规模,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际收支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虚增。一方面,中国境内母公司“走出去”形成了对外直接投资资产,另一方面,中方控股的境外直接投资者返程投回到中国,形成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此外,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部分返程投资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中国母公司跨境兼并收购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加剧外汇资金的过度流入和流出。返程投资与跨境资金流入形势呈现较大的“顺周期性”[2],即返程投资会对一国国际收支失衡产生杠杆化效应。近年来,在国际收支大额顺差的背景下,外汇管理的理念以“减顺差、防热钱”为主,而伴随着以境外融资为目的的返程投资资金的大幅增长,部分返程投资项目往往即能带来数千万美元甚至更大规模的外汇资金流入,加剧国内外汇资金净流入的压力。当区域外汇收支形势逆转为“防流出”后,前期已披着合规“外衣”的返程投资流入资金可以借助与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顺利实现抽逃,或者通过返程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内外转让、破产清算等路径实现外汇资金汇出。随着外汇管理“简政放权”的全面实施,上述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在当前外汇管理体制下或已简化,或已下发银行办理,为异常资金借道返程投资流动实现套汇套利提供了便利。

(三)影响结售汇统计监管。一方面,以投机为目的返程投资会增加国内金融机构结汇额。特殊目的公司从境外募集资本金后,短期内返程投资意愿强烈,受套取人民币升值和本外币利差双重收益的驱动,返程投资后迅速结汇,以此获利。当国内国外环境逆转或获利后,将反向操作购汇汇出,由此将推动国内结售汇总量大幅上升。另一方面,返程投资境外与境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在共同逐利的目的下,境内外公司完全可以联合签订虚假合同或编造虚假资金使用用途,在境内银行进行结售汇套利活动,不利于银行对结售汇实施有效监管。

三、返程投资外汇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难点

(一)全流程监测渠道不畅通,弱化了返程投资的监管效果。尽管返程投资行为由境内公司发起,但在实现返程投资过程中涉及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资本运作均在境外发生,欲对其实施全流程的统计监管,需要建立一套跨国家、跨部门的协作监管框架和一条畅通的境内外信息共享机制[3]。由于当前信息的不对称性,外汇局无法全面掌握特殊目的公司后期资本运作情况(如增持、减持甚至退市等行为),也无法对其跨境资金流动进行后续监测。

(二)返程投资信息未实现共享,增大了统计监管的难度。一是作为返程投资监管的核心系统,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未实现返程投资信息数据的系统内共享;二是尚未建立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信息的统一登记和查询体系[4]。目前外汇局仅能掌握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与返程投资所在地一致的返程投资信息,对于两者信息异地登记的则全凭企业自主申报,很难判断返程投资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容易出现因不了解投资者信息直接进行单方面统计的现象。

(三)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政策仍需完善。汇发[2014]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外汇局已在政策法规层面打通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行为的下游渠道。但目前,上游管理部门尚未制定明确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尤其是在如何界定“合法境外资产或权益”方面有待进一步规范和细化[5]。在此背景下,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往往存在以下合法性缺陷:首先境内个人设立境外公司未经登记;其次资金出境手续多不规范,即没有资金出境的正规记录;最后返程投资时虽然有正规审批及资金入境记录,但往往隐瞒了境内居民实际控制的事实,无疑加大了外汇局有效监测该类返程投资的难度。

四、构建返程投资统计监测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返程投资外汇主体监管机制

鉴于返程投资企业存在错综复杂的关联、内幕交易,要密切关注境内外两个主体,综合分析其所涉的包括货物、服务、投资、外债等项目在内各类收付汇数据,实现对返程投资的全方位监测。一是建立全流程的监测体系。建立对境外架构的搭建、境内资产的注入、境外私募和公募、境外私有化退市等全过程的统计监测框架;二是扩大特殊目的公司资本交易的登记内容和范围,明确特殊目的公司相关境内外交易的申报登记义务,将其所有与境内返程投资企业的资本交易和衍生境外交易纳入统计监测范畴,改变目前只掌握境内公司不了解其境外母公司资本变动的现状;三是完善事后核查机制,定期对特殊目的公司年报有关数据及公告信息与外汇局登记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二)强化返程投资的数据共享,实现返程投资动态全流程监测

一是进一步完善外汇局各系统中有关返程投资的统计监测功能,实现不同投资交易主体和不同行政区域返程投资信息在系统内的全国联网查询,以便于外汇局全面掌握和登记各类返程投资行为。二是充分利用跨境资金监测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等系统信息,加强返程投资跨境资本双向流动的横向比对监测,增强对异常资金交易的敏感度,做好外汇“事中、事后”监测与预警,提高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有限性。三是建立健全外汇管理部门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实行对返程投资项下外汇资金流动的全面、动态和即时监测。

(三)加快推进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监测管理

一是鉴于目前尚未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的现状,建议外汇局协调其他主管部门,加快推进上游部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监管政策法规的出台,将其投资信息纳入统计监管,确保不同交易主体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管理的全面覆盖。二是建立以境内居民个人为主体的监管模式。以境内居民个人为主体,依托外汇监管系统,掌握完整的包含上市或拟上市所有关联公司的整体股权架构。以境内居民个人为主线,将其在上市架构中所有境外企业和境内返程投资企业纳入监管体系中。■

(特约编辑:苗启虎)

参考文献:

[1]袁燕.进返程投资跨境资金流动外汇管理政策的探

讨[J].金融论苑,2011(11).

[2]胡俊伟.构建我国返程投资外汇管理及统计监测体系的政策设想[J].金融纵横,2011(10).

[3]郑俊涛.返程投资外汇管理及统计监测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J].河北金融,2013(2).

[4]冯雁秋.返程投资及其监管探析[J].中国金融,2006(6).

[5]刘晓丽.如何实现对返程投资的有效、均衡监管[J].中国外汇,2007(4).

作者:张硕

返程投资企业投资论文 篇2:

返程投资凸显管理“难点”

【摘要】本文阐述分析了返程投资管理中存在的监管难题,探讨了完善返程投资管理的政策建议,以期通过加大返程投资真实性审核力度,强化企业和居民守法经营管理的自律性,建立对返程投资资金全方位监测和管理体系等措施破解难题,完善对返程投资的管理。

【关键词】返程投资 管理 难点

返程投资出现是国内利用外资政策、资本市场发展、税制改革、外汇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引发了返程投资的潮流,这一现象的涌现,对国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社会公正的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国家法制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为规范返程投资行为,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期间,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一系列文件的发布,规范了境内居民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资本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外资的流入。但相关法规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难点,削弱了政策效力,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返程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返程投资身份鉴别难

一是外汇局处于外资企业审批环节的下游,审核认定境外企业的最终控制人较困难。个别企业为加快办理外汇登记及资金投入,往往承诺境内外投资者之间没有关联。但实际上从后续资金流入环节(验资询证等环节)看是内外一套人马的关联收购,但由于法规不配套,对一些骗取外资外汇登记的违规行为处置乏力,使目前的外资外汇登记陷入较为尴尬的境地。在目前的国内信用环境下,即使个别企业境外投资者被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其申请书中还照样声明无上述情况,外汇局据此便给予办理登记,难以实现政策设计的初衷。如企业发生虚假误导性陈述,作为基层的管理者,也难以摆脱监管不到位的“嫌疑”。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外汇局不能有效避免企业进行不实“声明”,其直接后果是削弱了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影响了外汇局对外的权威性、公平性和一致性。

二是在部分企业利用与外汇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刻意规避政策监管的情况下,无法甄别返程投资的身份。

1.借用他人之名注册境外公司,利用外汇局与企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有效规避股权并购和境外上市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间接实现资本跨境流动。典型的做法是借用境外他人的名义在境外注册成立境外公司,通过其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再通过境外壳公司以反向并购方式实现在境外上市。这种借用他人名义间接实现资本跨境流动的方式,假如企业并不据实反映境外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外汇局是不可能知悉境外公司的真正控制人的身份,而按照一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操作,政策规定有被架空之嫌。例如,2007年11月,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英属维尔京群岛)准升控股有限公司以2.698亿元人民币收购中方东莞市天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的100%股权,民营企业变身外商独资企业。表面上看这是一例外资并购的个案,实质上此次并购实为东莞市天安集团“反向兼并的海外上市方式”前的必经步骤,境外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由于准升控股有限公司是由英国人注册的BVI公司,且最终上市过程均以风险投资公司“基廷投资”在美国进行运作,假如上市成功,绕过了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制,特别是绕过了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轻易实现国际资本的双向流动。

2.通过境外公司股权转让运作,将原为境内居民自然人控制的境外公司转让给境外人士控制,并申明境内外投资者之间没有关联,从而取得外汇登记。在此情况下,外汇局经办人员明知内有蹊跷,但外经贸部门已批复其公司章程变更,且企业提交了符合外汇局规定的材料,不能拒绝其办理外汇登记。即使其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股权交割并未真正实现,目前的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也无相关的处罚规定。

(二)返程投资资金监控难

一是境外资产来源合法合规性判断难。在境内居民自然人将其持有的境外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时,如其所有资产权益来源真实性、合法性不能有效识别,将会为不法分子跨境洗钱行为提供便利,把不法收入转移国外再返程投资,达到洗钱目的。

二是回流资金难以定性。106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融资资金资金合规性审核仅是与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和招股说明相一致,缺乏有效认定手段,外汇局对资金来源合规性难以判断,对其资金的返程方式存在操作难度;由于对境外公司的损益、资产负债难以掌握,无法准确核实,外汇局对境外公司利润、资本变动收入和返程管理陷于被动;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等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账户或储蓄账户,一些境内居民可能利用这一渠道,将其他资金混作利润、红利收入汇入境内,以逃避资本管制。

三是回流资金流向监控难。特殊目的公司可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东借款等方式,将在境外融入的大量资金回流境内。由于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协议并购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使大量资金结汇后进入境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账户,而居民个人的人民币资金的进一步流向则难以监控,不排除最终流入证券或房地产市场,还可以通过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回流境外。

(三)部门监管尺度统一难

认识不统一,造成管理脱节和政策上的不协调。商务、工商等负责企业立项、注册的上游部门对返程投资还在施行较宽泛的管理政策,客观上造成了外汇局孤立无援,矛盾集中的现状。例如,“10号令”仅对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境内居民自然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则没有提及,申请人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即可。这样一来,不仅规避了商务部等经济主管部门对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监督,同时也增加了外汇管理局核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政策风险;商务部对特殊目的公司以并购和新设企业形式返程投资区别对待,外汇局在办理业务中难以识别所有返程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目前并不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进行审批,阻塞了境内居民自然人资金正常汇出的通道。

二、政策建议

(一)消除制度根源,加大返程投资真实性审核力度;强化企业和居民守法经营管理的自律性,构建信用社会

一是健全体制,消除刻意规避监管行为的根源,同时加大真实性审核力度。建议逐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国民待遇,从根本上抑制这些现象。同时,尽可能拓宽民营企业境内融资的正常渠道,避免境内资产通过非正式渠道境外化。依托外商资质审查,和具公正力的材料,加大真实性审核力度,准确判别外国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有效甄别返程投资。

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居民知法守法,加强自律,在政策法规的框架内从事投资和各项经营活动,打造信用社会。同时,完善规定,制订罚则,对刻意逃避文件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加以惩处,落实失信惩戒责任,保证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二)建立对返程投资资金全方位监测和管理体系

一是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融资行为实施跟踪管理。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定期报告境外融资进程,明确对其融资和调回资金应如何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不偏离原有目的。

二是加强返程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审查,加大对非法跨境资金的打击力度。对此类公司在办理外资询证时增加资金来源证明,对特殊目的公司汇入的投资款进行真实性审查,以防止其他非法资金的流入。

三是全面搜集居民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资行为、关联交易、财务利润和经营范围等基础信息,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收入需按会计决算年度向外汇局申报,并在调回境内时,提供境外资金的资信证明材料。明确资金性质后,方可核准予以调回境内,并逐笔审核结汇。

四是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通畅的信息监测网络。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定期向外汇局提交反映公司营运情况的报表,并将其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体系中;对银行进行相关政策培训,强化其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游资的意识,要求其向外汇局报送特殊目的公司资本流动情况;定期同相关主管部门交换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三)统一认识,加强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统一认识,形成各部门通力配合的返程投资监管体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工商、税务、商务、外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相互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资质和真实性背景的审查,逐步规范返程投资行为,最终形成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机制。

二是协调政策,统一操作。进一步加强同商务部门的合作,尽快建立境内居民个人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明确操作细节的衔接,尽快将所有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和返程投资都纳入商务部的审批范围,减少外汇局先于经济主管部门做出外汇登记核准的政策风险。建议商务部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要求境内居民自然人在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与境内企业一样,向商务部和证监会申请核准之后才能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同时,商务部应在所有批准的特殊目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标注,以免其他部门在办理业务时由于企业虚假声明造成混淆。强化同税务部门合作,实现资源的互通有无,及时掌握和监测试图逃脱股权出售获利后的个人所得税等不法行为。

参考文献

[1]王大贤,关注返程投资,完善全程监测体系[J].上海证券报. 2011,(05).

[2]江子叶、范从来.中国返程投资的影响因素研究[J]金融研究.2010,(09).

[3]陈杰,FDI中的返程投资:现状、成因及规制[J].西南金融. 2007,(01).

[4]冯雁秋.返程投资及其监管探析[J].中国金融.2006,(06).

[5]孙亚.境内民营企业外资化问题研究[J].青海金融.2008(01).

作者简介:赵颖(1971-),女,河北省新乐县人,职称:经济师,学历:本科,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经济金融。

作者:赵颖

返程投资企业投资论文 篇3:

关于离岸公司“返程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近年来,返程投资现象不断攀升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返程投资的手段方式也呈现多样化,而不同的方式有着不同的成因,影响程度和监管措施。本文以利用离岸公司“内资外资化”手段进行返程投资的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阐述了“内资外资化”返程投资的成因,影响和现行的监管措施,从而为完善外资利用政策进行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 离岸公司 内资外资化 返程投资

一、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的概念及成因

离岸公司的“返程投资”即中国投资者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一家离岸公司,然后该离岸公司在以外资身份回到国内投资,此时,原属于国内投资者的资产变成了外资,在我国享受着外资待遇,其实际上是“内资外资化”, 离岸公司是指非具有离岸金融中心身份的投资者依据该区域离岸公司法设立的在离岸金融中心以外经营的公司。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 、和第四十八条 规定对特殊目的公司的业务的规定则在国家的监管下进行。投资者设立离岸公司目的是为了将内资披上外资的“羊皮”,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谈不上国家审批,从而导致缺乏政府监管。

利用离岸公司“内资外资化”是经济利益驱动和法律环境培养、国家政策导向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获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我国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内资外资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 中国对外资企业在许多方面给予了优惠于国有企业的投资待遇,即“超国民待遇”;而对于民营企业的待遇却远不如国有企业,即“次国民待遇”,面对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和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处于不公平的弱势竞争地位的民营企业不得不在夹缝中求生存谋发展。所以利用离岸公司的“内资外资化”,是我国部分民营经济改变不利地位的无奈选择,是对不公平待遇的一种抗争。 实行“内资外资化”的民营企业将会与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获得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及特殊投资保护,包括东道国在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中所做的承诺和规定,如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国籍国的外交保护 以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等。

(二)方便企业合理避税。

利用离岸公司“内资外资化”有利于避免双重征税。如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 规定:“股息、利息、租金、专利权使用费、补偿费和其他金额,公司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而产生的资本收益不交所得税;不交纳公司的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有关的遗产税或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尽管在中国从事实际经营的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公司不用再缴纳投资所得税。

(三)招商引资与地方政府的政绩挂钩,是“返程投资”行为存在的土壤。

税负的减少,仅仅是企业可预见的利益,但更多的是优惠和奖励来自于地方政府部门。对外资的普遍渴求心里使招商引资的数量成为衡量一个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标准。因此,从任务和政绩观角度考量,政府对“返程投资”是纵容的,甚至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及时明知是“假外资”项目也一路开绿灯放行,从而变相鼓励其他民营企业利用离岸公司“返程投资”。

二、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的影响

现实中的返程投资是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的,给我国的外资政策带来了挑战。我国境内投资者通过离岸公司将“内资”转化为“外资”身份,享受着我国给予外商投资的待遇,虽然在促进国内统一内外资待遇和减轻投资者责任方面存在些许有利影响,但总体上对我国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一)违背外资政策 造成虚假繁荣。

我国之所以实行积极优厚的外资政策,是为了吸引国外资金,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和人才,而利用离岸公司的“内资外资化”不能说缘木求鱼但至少是无法实现初衷,资本量没有增加,更谈不上经验技术人才的引进,显然是违背我国的外资政策。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实际利用的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形成的“假外资”。 国家统计部门如此大量的“内资外资化”的资金归入“外商投资”的范畴,导致我国吸引外资的虚假繁荣,进而对我国经济整体形势作出错误的估计,盲目乐观的情绪使我们跌入陷阱而不自知。对经济形势的估计误差会表现在宏观经济调控和外资政策上,制定出的政策不能切合实际的经济状态,偏离经济运行的轨道,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

(二)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

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是中国大陆资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转站”,这在国际财经界属于公开的秘密。 与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相对应的就是中国税收的减少与流失,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等税收操作将部分利润留在了境外,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所得。可怕的或许不仅如此,这种“走偏门”的做法会刺激到国内原本循规蹈矩的投资者,使得其效仿这一模式而设立离岸公司,进而又加剧中国税收流失。

除了国家税收损失外,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离岸公司的介入也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比如在并购中,存在国有企业缺乏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评估过程不透明,忽视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急功近利,私下交易等问题,改制主体往往对国有企业缺乏主人翁的责任感,离岸公司只需先垫付少量的收购资本就可以成功地并购国内企业,取得控股地位 ,之后再在境外上市或包装后出售给其他投资主体以牟取超额的投资回报。余劲松教授曾指出“国际金融资本通过这种方式,造成了国有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三、对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的法律监管

《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由此可分析离岸公司“内资外资化”的企业并不享有外资待遇。再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区分,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地标准”科学界定企业的居民身份。据此,通过返程投资而注册在境外,但实际业務或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其所获得的利润也可能被征收25%的统一税率。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据《规定》第九条和新《企业所得说法》第二条对离岸公司“内资外资化”进行管制显然不够,制定完善的规制措施,改变其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状况,对我国相关职能部门来说是刻不容缓的工作和责任。对此,笔者对规制利用离岸公司“返程投资”做如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外资判断标准。

改变以往仅以“资金来源地”原则作为判断外资的标准,因为“假外资”的本质依然是内资,因此建议在“资金来源地原则”基础上,兼采“实际控制人原则”,要求外资提供最终控制人的真实材料,尤其对于几个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的外商投资,加以特别警惕,小心查证。

(二)取消“超国民待遇”。

国内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内资外资化”的重要动机之一是享受我国对外商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因此,取消对外资“超国民待遇”可以有效削弱国内投资者返程投资的积极性。当初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是有其浓厚的时代背景的,改革开放初期,国民储蓄较低和外汇严重短缺的“双缺口”问题突出。目前我国“双缺口”问题早已解决,取消“超国民待遇”时机已然成熟。只有这样,才能提供一个公平的国内投资环境,给民营企业一个创新发展的空间。

(三)规范外资引进,杜绝“假外资”。

地方政府应从“优惠政策引资模式”向“完善的投资环境引资模式”方向发展。在实施招商引资过程中,注重“量多”向“质优”转变。外经贸部门,外管部门在审批外资项目时,应加强对机构外投资者资质和真实性的审查。工商部门要加强管理,清理吊销不遵守有关规定的企业执照,公布假外资名单,信息交流共享,从真正意义上提高外资质量。

对于利用离岸公司的“内资外资化”的返程投资行为,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以上几点只是简单的思路,它们在实践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完全可以综合运用。监管的有效实施,除了立法规制外,更需要政策的指引,从源头上杜绝离岸公司返程投资。□

(作者: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

注释:

《规定》第四十条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国内使用。

田梦清.‘假外资’:现状、危害、成因与对策.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五条

按照“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各离岸金融中心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对在其领域内设立的离岸公司拥有管辖权,可对其实施外交保护。

海外投资保險制度,指投资母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投资安全,通常依照本国国内法规定,对本国海外境内居民自然人或境内居民法人实行一种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

参见.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A

田梦清.‘假外资’:现状、危害、成因与对策.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1期.

梅新育.打破黑洞—离岸金融中心及其对话投资问题探析.国际贸易.2004年第7期.

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7页.

孙宇.论返程投资的法律监管.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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