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制度性政治参与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被征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狭隘性、极端性、分散性以及低效性等特征不仅威胁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在分析被征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政治文化传统成因、经济成因、制度成因与机制成因的基础上,探寻被征地农民由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向制度化政治参与转向的路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民制度性政治参与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农民制度性政治参与论文 篇1:

农民非制度性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

摘要: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当前农民的非制度性政治参与给政治民主化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越级上访、暴力抗政、选举违规、宗族干政等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基层政府的工作和建设,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参政机制不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基层政府和组织对农民权益的侵害、以及农村经济、宗族、农民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应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农民;政治参与;非制度

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和推动政治系统决策的活动。[1]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的标志,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政治现代化的标志。在传统社会,政府和政治通常只与少数精英有关,与此相反,在所有现代工业国家,尽管合法参与的形式和性质各不相同,但这些国家都普遍确认和强调积极的公民权原则。[2]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能否得到有效地解决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农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利益意识也有了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希望通过参与政治决策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国家也为农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化参与渠道,但是,在农村还有相当数量的非制度性政治参与的存在给当地的政治制度化建设、民主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的表现形式

非制度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采取宪法、法律、政策允许之外的途径和渠道参与政治的行为,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越级上访

当农民对上级机关的政策和条例有不满情绪时,可以选择上访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上访有法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许多农民对此却不甚了解,或者置之不顾,有的人认为,上访机关的规格越高,自己的问题越能得到解决,越能引起重视,所以在上访过程中,他们跳过了自己直属的基层政权机关,而选择上省里,甚至去中央上访,有的农民趁着重大会议召开期间上访,以期引起重视。另外,有些基层政府或村民自治组织的违规违法行为侵害了农民权利,农民的维权愿望在该层级无法解决,因此他们会越过基层政府转而求助于上级机关。越级上访,干扰了上级机关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也无法使农民的问题得到真正地解决。

(二)暴力抵抗政府政策和决定

当农民认为上级机关的政策有损自己利益,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没有通过合法的规则和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是通过暴力的方式来表达不满,有的农民在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下,逞一时之勇,聚众到政府部门闹事,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围攻乡政府、殴打政府官员的恶性事件,对社会的安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基层选举中的违规行为

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有些农民为了自己或者与自己亲近的人能够当选,用利益诱惑的办法来拉选票,完全撇开民主选举的规则于不顾,对于与自己立场不一样的竞选对手,采取恶意攻击的方法,如张贴大字报,散布谣言;某些村民为了自己的私利,向当选的村干部行贿。这些做法完全有悖于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的村民自治的原则。

(四)家族或宗族势力干扰基层政权建设

在有些地区,宗族势力强大,而且呈规模性,在一村中,某一“大姓”独大,排挤其他非本家族的人员。在村民选举中,宗族势力参与拉选票,试图使本家族的人员当选,在某些地区,村干部就是某一大家族的代表,他们做出的决策自然向本家族倾斜,对不符合本家族成员利益的决策予以抵制和否决。这些现象严重威胁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

任何现象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有一定的原因所致,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现象也是如此,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参政机制不健全,利益表达不通畅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权利和利益意识开始觉醒,要求参与政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家顺应农民的呼声,也制定了一些农民表达利益的制度和渠道,使农民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自己利益诉求。如选举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通过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自我管理、信访制度等等。但是,制度建设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面对如今农民利益诉求高涨的现状,制度建设与之还不能形成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制度短缺的现象仍然存在。当农民的利益诉求找不到制度性的渠道向上级机关表达时,积聚的要求就很容易以一种超过法定规则程序之外的渠道爆发出来,这便形成了非制度性政治参与。另外,在已经制定的一些制度性参与渠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偏差和与实际相脱节的情况,如我国的选举制度并不完善,农民代表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比例太少,这与我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情况不相符。在村民自治方面,许多村委会并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而实际上成为了乡镇的执行机关,出现了行政化倾向。此外,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也影响了他们的利益表达的效果。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民农业生产以家庭为主要单位,农户之间的联系较之以前减少了,他们参与政治也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呈现出高度的分散化。由于他们的低组织化,使得他们难以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影响了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和力度,比起其他强势群体,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也相对微弱一些,因此政府对农民的需求往往并不能做到全面而充分地了解,制定的政策也会出现与农村实际相脱节的情况,因而可能引起农民的不满,引发他们的非制度参政行为。

(二)经济因素的制约

现代政治学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与政治参与水平成正比关系,经济水平比较高的人或团体相应的社会地位也较高,就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政治资源,由于参政的机会比较多,有利于获得健全的政治知识和技巧,更倾向于用理性的态度来对待政治参与。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相比城市来说,经济还比较低下,农民们主要关心的问题还是生计问题,而对于政治参与他们并不认为是一件必要的事情,即使参与了政治也大多把政治参与当成获取物质利益的一种工具性手段。市场经济讲究的是平等合作的原则,要求交易双方讲诚信、守法制。但是由于农村商品经济不甚发达,也就不容易催生其所需要的权利、平等、诚信及法制意识,这种意识的缺失,无疑不利于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如许多地区选举出现的“讲人情”,拉选票的情况,正是这种意识缺乏的表现。

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影响还很深,东西部地区、城乡之间差距很大,相比城镇居民,农民的享受的社会福利保障很少,但负担却重了许多,城镇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而农民如果不劳动就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不平等导致了他们之间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政治上的不平等,农民相比市民享有的政治资源较少,农民有被政治边缘化的危险。同时,由于地理位置偏僻或交通的影响,农民对政策信息掌握的灵敏度不够,这也影响了他们的政治参与水平。农民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使得农民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效能感都比较低,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高,而且容易积聚不满情绪。人们对自己生活状况满意与否还会影响他们表达不满的方式。一般说来,对自己生活状况满意的人,往往选择正常渠道来表达对其他事物的不满;反之,对自己生活状况不满的人,更可能倾向于选择非制度渠道并以较激烈的方式表达其不满。[3]因此农民通过制度外的途径来进行政治参与便不难理解。

(三)宗族势力的影响

宗族是指基本上按男性血缘世系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和具有宗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群体。[4]中国古代社会有“家国同构”的色彩,由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农民流动性小,家庭是生活的主要基本单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是其社会生活的全部,对单个农民便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支配权。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社和合作社经济使宗族势力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它的影响一度被压制了下去,但是政治文化最大的特点是延续性和稳定性,人民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并没有消失。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后,农户成为具有独立意识的经济主体,原先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被打破了,村级组织对农民的调控能力也下降了。宗族由于有帮助农民互助合作的功能,因而其势力也重新抬头了,许多非制度政治参与现象的出现与宗族势力影响的扩大密切相关,在有些地方,一村为一个“大姓”所控制,为了维护本宗族的利益,他们操纵村委会选举,通过拉选票、贿赂的手段试图使本宗族的人当选,使得村委会的决策向本宗族倾斜,对于与本宗族立场不一致的人采取报复手段来进行压制,影响了民主选举的公平性。宗族势力的蔓延,会导致一些盲从的冲动,往往会引发一些过激行为,一些地方的宗族公开违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甚至围攻基层政府,便是这种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另外,农民处于这样环境之中也不利于个人民主意识的发展,更多地会依附于本家族领导人物的决定,这显然不利于其发展自主的理性政治参与观念,而自主理性的观念正是理性参政所必不可少的。

(四)基层政府和组织对农民权益的侵犯

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是国家政策法律的基层输出机构,他们直接面对的是广大农民群众,他们的行为对农民政治参与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有些地方农民的非制度政治参与行为,与基层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行为失当有关。当前中国实行的是压力型行政体制,上级机关给下级机关制定任务,下级机关干部的薪酬、晋升与任务完成情况直接挂钩,乡镇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对于上级机关制定的一些政策,他们扮演者执行者的角色,但是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一些乡镇干部为了获得政绩,自然会产生对上负责、对下敷衍的行为,同时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乡镇政府成了独立的经济实体,事权、财权不统一,为了完成上级的指标和任务,就会出现把压力转嫁到农民身上的行为,这样势必会引发农民的不满。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法律上是农民权益的代表,但是实际上常常成为了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当乡镇政府的行为侵犯农民权益的时候,不但不能保护农民权益,反而成为乡镇的帮手,这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当他们的利益诉求在制度性的渠道中得不到申诉时,就会选择非制度的方式来表达。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自身素质不高,忘记了自己的职责,行事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不惜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在执行上级政策的过程中,处处摆出高人一等的姿态,对待农民作风粗暴,不关心农民疾苦,恶化了当地的干群关系,在这样一种形式下,农民的疾苦无处申诉,就会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5]

(五)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

村民自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保障村民群众民主权力的行使,使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在村民自治下,村委会成员由农民投票产生,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农民有权利在下次选举中罢免。村民自治制度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高度集中的农村管理体制,是当前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方式。但是,村民自治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之处,影响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一些乡镇把村委会看作自己的行政派出机关,习惯于对它定指标下命令,干扰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村委会直选中,贿选现象经常出现,一些人为了能够当选,不惜通过贿赂的方式来获得选票,而村民民主权利意识的欠缺往往也使这些人有了可乘之机,这样的人一旦当选成为村委会领导,是不能真正代表村民利益的,这会影响农村的干群关系,削弱农民对村民自治的信心;在村民自治中还存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关系不协调,“两委”之间权力边界模糊的现象,有的村党支部过多地干预村民自治,认为既然党支部是领导核心,那么党支部就拥有对村里一切事务的决定权,村民自治是对自己权威的一种侵犯,这使得法律规定的村委会权利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另一种情况是,有的村委会认为自己是群众选举出来的,比由上级任命的村党支部群众基础好,因此权力应该更大,由此完全撇开党支部,这动摇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影响党在农村地区的权威。“两委”之间的矛盾,会对各自的权威造成削弱,对农村的政治社会生活稳定造成影响,会给某些非正式权威的非规范参与造就可乘之机。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农民主要的政治参与渠道,其存在的许多不完善之处,影响了农村的民主化建设,损害了农民通过制度化渠道的参政积极性,这是农民非制度性政治参与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农民综合素质较低

农民的素质状况主要由传统政治文化因素和现实教育水平两方面决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利益观和权利意识得到觉醒,参政要求也开始高涨,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现实的发展不可能完全撇清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及古老的传统意识也在现实留下了影子。中国经历了上千年的君主专制时代,缺少民主传统,农民在历史上长期处于被剥削的地位,但是在朝代的更替点上又会很容易被发动起来成为改朝换代的工具。新中国建立后,农民翻身作了主人,但是传统心理的遗留不可能一下子消除,更多的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子民”,而非现代宪政意义上的“公民”,民主意识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认为政治只是为官之人的事,自己人微言轻,起不了什么作用,自己的利益受了损害,首先想到的是能有“清官”帮自己出头,而较少想到拿起法律或制度的武器来捍卫自己正当权利。但另一个极端方面就是农民又很容易被鼓动起来,通过非制度甚至于暴力的方式来参与政治,争夺权利。农民徘徊于“顺民”和“暴民”之间,而难于找到一个理性的平衡点对对待政治生活。

从现实的教育状况来看,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受教育程度低,在有的地区甚至还有许多文盲的存在。教育水平与政治参与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受教育水平高的人,政治知识比较丰富,掌握的政治技巧也比较全面,政治技能感和政治功效感都比较高,也较少会采取激进的方式来对待政治参与。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欠缺,也影响到他们参与政治的方式。由于掌握的政治资源比较少,参政技能不够,许多农民没有认识到参政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对于怎样才是合法的制度化的参政不甚了解,当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表达自己利益诉求时,也没有意识到自己这样的行为是非法的,会对社会造成多大的不利影响。

三、减少农民非制度性政治参与的途径与方法

(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农民参政机制

健全的政治参与机制,是有序政治参与的前提。要减少农民非制度性政治参与,首先就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农民参政的主要渠道,应该不断地加以完善,在人大制度方面,健全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严格执行选举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保证选出的农民代表能真正做到为农民说话,替农民办事;在村民自治方面,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规范村自治组织与乡镇之间的关系,避免村委会的过度行政化倾向。要对村委会直选中的贿选现象进行规范,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要理顺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使两者协调发展。

(二)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市场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经济决定政治,只有当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才有时间和精力去参与政治,经济水平提高了,也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使农民的政治参与趋向于理性化。因此,要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根据市场的要求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国家政策要向农业地区倾斜,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投入,搞好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只有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才能使他们积极投入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中去,同时也能增强农民对国家的认同,选择理性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政治经济诉求。

(三)消除宗族观念对农民政治参与的不利影响

宗族观念虽然在组织农民经济生产,帮助农民互助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它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对现代民主观念的培育和理性参政意识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消极作用,因此对它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该努力加以消除。宗族观念既然是上千年封建意识的沉淀,那么要向在短时期内消除是不可能的,所以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消除其赖以发展的坏境。要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投入,减少农民对宗族组织的依赖;要减少限制农民自由流动的歧视性政策,加快农民流动,维护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农民流动的加快有利于减少保守封闭意识,使宗族组织对成员的控制力减弱;要完善村民自治的立法工作,一些宗族组织之所以能介入基层政权,干涉村民自治的有序进行,正是由于法律上的不健全,为它们的侵入留下了可趁之机。

(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素质

列宁曾明确指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6]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这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只有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才更倾向于规范化、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才拥有更多的参政技巧,因此要减少农民非制度性政治参与现象,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素质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和塑造高素质的理性农民,要加大对农村教育事业的投入,及时的向农民宣传社会主义新思潮、新观念;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民主意识教育,以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和理性参政观念;要重视在农村地区传播政治科学知识,扭转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方面对农民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104.

[2]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

[3]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2.

[4]杨善华,刘小京.近期中国农村家族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5(5):85-88.

[5]程瑞山,成鸿飞.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对农村基层政权的负面影响及化解对策[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3):70-73.

[6]列宁.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9.

作者:夏丹青

农民制度性政治参与论文 篇2:

被征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特征、成因与制度化转向

[摘要]被征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狭隘性、极端性、分散性以及低效性等特征不仅威胁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在分析被征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政治文化传统成因 、经济成因、制度成因与机制成因的基础上,探寻被征地农民由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向制度化政治参与转向的路径。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 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越级上访; 制度化政治参与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3-10-20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及其完善”(2013SJB820008)。

[作者简介]彭小霞(1980-),女,湖北武汉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快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面积征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由于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和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压力型的行政体制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赢利型经济”的弊端,被征地农民因征地补偿不到位、社会保障缺乏等方面的原因引发的集体群访、越级上访现象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政治参与问题特别是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研究均侧重于经济方面,远离了农村的政治问题研究,尤其忽视了被征地农民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的政治参与。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在一个政治参与很有限的政治体系中,传统农村精英的支持足以保持政治稳定;在一个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都很广泛的政治体系中,农民乃是举足轻重的集团。”[1](P112)事实上,研究失地农民权利问题离不开对失地农民政治参与的关注,这是因为在当前失地农民政治参与仍然处在一个无序的状态,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呈现增多趋势,阻碍了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也威胁着我国农村地区的稳定。因此,在当前如何改善被征地农民无序化的政治参与状态,促使被征地农民由非制度性政治参与向制度性政治参与转化,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政治参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和被征地农民非制度化参与的特征

政治参与,从字面上理解即公民参与政治活动。《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将其定义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 [2](P485) 公民参与政治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关于政治参与的定义是:“政治参与就是公民或公民团体试图影响政治系统决策过程的活动。”[3](P608) 此种关于政治参与的定义更为有效地诠释了农民政治参与行为,强调政治参与的目的。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社会主义政治特色,政治参与的定义可以作如下概括:政治参与是指公民或团体通过某种途径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并意欲对政治行为产生一定影响的活动。政治参与包括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两个方面。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各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来参与政治生活。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时,采用的参与方式是有违制度要求的、或是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这种政治参与行为属于无序的政治参与范畴。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不完全等同于非法政治参与。我国学者程同顺认为,“尽管大量的非制度化参与都是非法参与,但是并非所有的非制度化参与都是非法参与”[4](P240),非法参与是包含在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之中的。笔者之所以采取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划分而非合法与非法划分来研究政治参与,是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制度不完善现象客观存在,同时农民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与制度规范发生冲突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如果将这一部分的参与失范行为笼统地纳入非法参与未免失之武断。

近年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补偿款被侵占挪用、村干部贪污腐败、补偿过程公平缺位等问题,失地农民试图通过政治参与这一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制度化参与不足和非制度化参与普遍所导致的政治参与“无序”状态。被征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被征地农民不能科学理性地对土地征收中的矛盾或问题进行分析,他们不是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或法律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带着个人感情来宣泄不满或盲目行动。被征地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主要表现为:

1.行贿。被征地农民的行贿活动是指被征地农民为了在土地征收中得到某种合理或者不合理利益,通过行贿手段来影响土地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甚至一些领导、村集体干部,使其作出的征收和补偿决策有利于个人或团体。

2.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近些年来,失地农民因为土地权属问题、违法用地问题以及征地补偿问题而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的数量明显增多,规模不断壮大,行为偏激,大规模示威、集会等非理性行为经常发生。

3.直接对抗。直接对抗主要是指农民对政府部门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不满意,或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拒不服从土地征收决定,甚至通过暴力手段阻碍土地征收的实施。

4.群体性事件。随着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频繁发生。据调查,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 65%以上[5]。征地群体性事件有易串联、重复性、对抗强、难协调的特点,不妥善解决,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

失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具体表现充分说明其对农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在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本身具有无序性、非理性等特点,这不仅阻碍了基层民主政治,而且也不利于我国合理社会阶层结构的形成和发育。具体说来,失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特点有:

1.参与动机的狭隘性。

利益作为人们自身某种精神或物质上的客观需要,从来都是制约人类行为选择和价值取向的根本力量。“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从事政治活动,其根本动因在于人们实现自己利益的要求,政治参与是公民运用自己的权利和资格,通过政治权力最终实现自己利益的主要环节。”[6]就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政治参与来看,其参与政治并非为了政治权力的分享,更不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本人或其所代表群体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在利益损害和保障缺失的情形下,失地农民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改变因政策分配而产生的利益不均衡状态,其政治参与的动力带有很大的功利性。正是因为如此,被征地农民政治参与的层次主要集中在低层参与,这种低层参与大多影响政府决策的执行过程而不是政府决策的制定过程,而且其狭隘的个人利益动机导致其在参与过程中往往采取非正规甚至是非法的参与手段,故很难在参与过程中对政府行为形成有效的压力,影响参与结果的有效性。

2.参与手段的极端性。

由于被征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大多出于维护农民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或权利的目的,同时农民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教育水平相对比较落后,法制观念淡薄,在参与过程中往往不够理性,情绪化表现比较严重,容易采取极端的手段,造成不良后果。同时,非制度化参与不通过正规的参与渠道,不遵守正式的参与规则,往往诉诸非正规、非法或者暴力手段,这也容易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甚至可能造成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实践中一些失地农民在上访的过程中,由于一些政府部门的推诿扯皮、官僚主义,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最后导致他们采取极端手段与政府部门激烈对峙,这样的悲剧在征地拆迁中屡见不鲜。如湖南株洲横石村农民汪家正自焚案,唐福珍自焚案,河北省定州暴力冲突案,农民欲放火烧死非法征地干部案[7],这些极端事件都是农民无法通过制度内合法的途径去维权,不惜铤而走险以自杀或违法犯罪的体制外的方式去抗争的典型。

3.参与过程的分散性。

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能够反映出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当前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呈现出参与主体分散、个体性较强的特点。目前在中国还没有任何能够正式代表或反映农民整个阶层利益的组织机构,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组织向来缺乏基于利益主体的契约化的形式与内容。虽然村民委员会在宪法上被定位为代表农民利益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但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往往异化为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化倾向严重。马克思对这种农民缺乏组织联系的特点作了非常生动的比喻,说他们“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8](P693)。农民的政治参与缺乏强有力的组织载体,当他们在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绝大多数情形下他们都是自发地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去抗争和维权,往往直接面对的是庞大的国家机器。尽管有些失地农民采用信访或是诉讼等形式最终使相关问题得以解决,但对农民整体来讲,类似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这种分散且个体化的政治参与,以及问题表达的特殊性具有很大的片面性。换句话说,农民政治参与由于比较分散,个体或小团体在表达利益时不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力,因此无法进一步引起上级政府的重视,相应地就不能对国家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4.参与结果的低效性。

被征地农民政治诉求尽管强烈,但其政治参与效果大多不明显,具体表现在:尽管被征地农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个体上访在不断出现,但其结果大多都是事情反映到基层组织或基层法院且得不到解决,甚至石沉水底、杳无音信。有人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进行调查发现,有401位农民上访前就上访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占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导致判决败诉为54.9%[9]。被征地农民政治参与的低效性,不仅透视出基层组织及基层法院对待农民利益问题上的立场态度问题,更折射出基层组织和基层法院的权威性在急剧下降。由于农民利益的损害往往同强势群体有关,“有些基层组织一味重经济利益,追求GDP而漠视农民利益的存在;有些基层政权一味重眼前利益(如占用农民耕地),忽视农民的长期利益,而采取了倾斜于强势群体的做法等等,都导致农民政治诉求的无效表达增大”[10]。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感情,最终造成农民采取暴力方式去维权。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矛盾的消解,反而会激化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使农民非制度化表达方式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失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成因

1.政治文化传统原因——被征地农民的政治文化落后。

王浦劬认为:“政治文化是政治关系心理和精神的反映,它是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对于政治的感受、认识和道德习俗规范的复杂综合。”[11]造成失地农民政治文化落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民主文化的传统。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家长本位、权力本位、附庸意识等传统观念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仍然较为流行,同时也造就了中国农村的“臣民型”传统政治文化。这种文化的典型特点是政治冷漠。被征地农民一般不愿意参与政治,除非他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忍无可忍时,才会采取集体抗争这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作为“臣民”而存在的个人利益动机的申诉、抗议,而不是目的性参与;同时,即使他们参与政治,往往也是求助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人情关系、舆论压力等存在于农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而不是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制度性渠道,在客观上造成了现实生活中“潜规则”的广泛流行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频频发生。

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政治技能较低。许多农民对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参与的途径和方式不甚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列宁说过:“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12](P200) 所以,被征地农民的政治参与大多是在自我意识支配下进行的,是一种情绪化的参与,缺乏理性思考,由此就会带来政治冷漠或参与行为的随意性,从而导致非制度性的政治参与。

2.经济基础原因——小农经济的局限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0%左右的人口都是农民,农业是我国农村的主导产业,农业社会的经济特征主要体现在小农经济上。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性经济形态,目前仍然在中国农村经济形态中占主要地位。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个体小农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规模简单再生产劳动的不断重复。这种经济形态容易导致农民在经济上彼此独立缺乏应有的联系,难以形成共同的经济利益,不仅容易导致封闭、分散的思想观念和自私、狭隘的小农意识的产生,使农民缺乏协作精神和组织性,而且使得农民在政治上很难联合起来,无法充分利用制度化的途径参与政治,进而导致了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持续出现。

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失地农民缺乏政治参与的物质保障。美国社会政治家安东尼奥罗姆指出:“处于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人参与政治的比例必然要比处于较低社会经济地位的人高些。” 格尔哈德指出:“日常生活的压力严重地限制了人口中绝大多数人的政治活动。”经济资源的匮乏,导致农民获取政治技能、政治知识的能力的弱化,从而很难通过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3.制度成因——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存在于农村的规范土地征收的正式法律制度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法律规范,其制度设计从实体到程序都存在一系列问题。实体上的缺陷表现在:强调并且泛化公共利益的目的,轻视农民个人利益,以致土地征收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对土地征收客体范围的界定仍不明确;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程序上的不足有:首先,征地信息公开程度较低,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均是在经批准之后方才公告的,属于事后公告,将被征地农民阻止在征地决策的大门之外。其次,征地程序的政府单方主导性,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过程中,农民通常被排除在外,参与的主体仅仅是征地调查人员、乡政府有关领导、用地单位和村干部。征地申请是否获得审批、征地目的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单方面决定。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直接导致土地征收实践的混乱,一些地方受利益驱动,人为加速城市化进程,盲目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大量圈占农村土地,土地征收过多过滥,并且拖欠农民补偿费的现象十分严重。在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足以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情形下,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农民不得已采取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来影响土地征收决定的进程和实施。

4.机制成因——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健全。

农民在土地征收中行使多大的话语权不仅取决于一国政治体制的实际运作,更取决于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否畅通。然而,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欠缺表现在:首先,农民在国家权力机关缺乏强有力的代言人。“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70%,而农民代表在多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所占比重却不到10%。按比例推算,大约96 万农村人口中才能有1名人大代表,而26 万城镇人口中却能产生1 名代表,后者的代表数近乎前者的4倍。这种比例倒置,是农民始终缺乏话语权的最根本原因。”[13]农民代表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缺乏强有力的代言人,造成在公共政策中缺乏发言权,因而农民的意志、愿望、诉求就很难得到充分表达,一旦利益受到侵害,他们往往不得不采取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去维权。其次,农民组织载体的缺失使农民利益表达陷入困境。如前文所述,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村缺乏利益表达的组织,加上农民生产劳动的分散性,使农民难以找到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再次,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通。一方面,现有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渠道如选举、投票、信访等法定渠道程序复杂、门槛高、成本大,失地农民经过长时间的上访,所付出的成本是高昂的,但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另一方面,由于失地农民存在交通不便、通信不畅、文化程度低、信息传递媒介非常有限等困境,造成失地农民在利益受损却又无处申诉的情况下,直接采用非制度化的手段来发泄不满情绪,如聚众闹事、殴打政府工作人员等,造成了社会治安问题。

三、失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转向

被征地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制约了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空间,阻滞了乡村的社会转型,延缓了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步伐,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结合中国实际,笔者将被征地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转向目标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由工具性向目的性政治参与转变。

工具性政治参与是指参与者并未将政治参与本身作为目的,而是将其作为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我国失地农民当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主要是工具性参与,失地农民主要将政治参与作为一种工具,其目的本身并非是政治参与,而是希望通过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来实现其自身的征地补偿利益、就业安置利益和社会保障利益。而目的性政治参与是指被参与者把政治参与当作一种目标来追求,至少是当成目标之一,寻求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其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在把失地农民的工具性政治参与引向目的性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应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这是因为在中国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框架下,政治参与本身就是政府主导型的,尤其是整体素质不高的失地农民群体,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他们的政治参与过程及结果。政府应该优化政治文化环境,培养失地农民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等现代政治意识,引导广大失地农民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消除臣民思想,增强主体意识,同时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法律宣传与教育,帮助失地农民克服追求短期利益的心理,培养失地农民在政治生活中所必需的政治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民主政治行为能力, 从而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冷静理性的精神实现目的性政治参与。

2.由无序向有序政治参与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政治参与有着无序参与的基本特征,作为参与规则欠缺条件下出现的政治行为,无序参与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系统的破坏是致命性的。同时,它也使政治参与的后果与参与者的初衷背道而驰。这种教训使农民逐渐形成了以有序参与替代无序参与的普遍意识和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化安排以及农民在其运行中对其规则的体验,则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对有序参与必要性、合理性的认识。特别是随着国家和社会生活法制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以有序参与为表征的理性政治参与模式正在初步形成。实现被征地农民由无序向有序政治参与转变的路径在于:首先,要认识到追求土地征收中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被征地农民进行政治参与的最终目标与归宿,所以应着眼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各种经济权益;其次,健全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等;再次,应完善促进被征地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相关政治和法律制度。这是因为,如果被征地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能获得比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更多的利益,毫无疑问,被征地农民会选择制度化的参与。所以,应完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舆论性民意表达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各种相关制度。

3.由分散性向有组织性政治参与转变。

美国学者亨廷顿曾指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同时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14](P31)我国农民当前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民必须靠他们的代言人来捍卫政治权利,这样才能从个人和政府两个层面共同推进政治文明”[15](P46)。当前增加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能够代表被征地农民自己利益的合法组织,避免分散化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但为农民利益的表达提供了组织化的渠道,避免与政府的直接冲突,而且增加了农民的话语权,改变农民在同其他市场主体或利益集团博弈中的劣势地位,也使其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尽快得到政府的重视,提高了问题解决的效率。同时,通过正式的组织,农民所获得信息的渠道增多,农民也可以通过组织获得更多有关政治参与的知识,更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政治素养,在组织的指引下选择更为有效的方式进行有效的政治参与。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实现有组织性的政治参与,首先可借鉴美国经验成立由农民参加的农会,发挥组织的凝聚、号召以及强有力的影响功能;其次,发展各类服务于农民的基层社会中介组织。基层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减少因土地征收所引发的冲突。

4.由低效向高效政治参与转变。

被征地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之所以很难达到期待的效果,其主要原因除了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缺少相应法律政策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被征地农民在政治参与目标的确定上不切实际,参与方式与渠道的选择上没有考虑效能因素以及政府行为的低效。实现被征地农民的政治参与由低效向高效转化的路径,除了要完善上文提到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制度以及促进被征地农民政治参与的相关政治法律制度外,还必须:1)以所能达到的基本满意状态作为政治参与目标。实践中被征地农民通过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直接对抗等方式并非都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利,也有一部分人是为获取制度外非法利益,其结果是直接导致非制度政治参与的无效。为保证被征地农民政治参与的效果,应在维护其土地征收中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其政治参与的目标与动力。2)在参与方式和参与渠道的选择上以效能为基点。在参与方式上,被征地农民应摒弃形式主义的和造成短时轰动效应的参与模式,采取理性、有序的政治参与方式;在参与渠道上,要实现有效政治参与,除了采取组织化参与渠道外,还应结合信息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探索政治参与网络化的新途径。3)优化政府的行为。现代政府应注重增加公民的直接参与,不断地加强政府对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认识,不能借口国家利益和公共需要而随意处置剥夺相对人的权益。具体到被征地农民的政治参与而言,基层政府以及相应部门应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合法权益,重视其利益诉求并给予及时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

[2]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K].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3]戴维·米勒,韦尔·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程同顺.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5]崔亚东.对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J].公安大学学报,2000,(6).

[6]杨烁.从参与权的视角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1).

[7]彭小霞.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及完善路径[J].求实,2013,(5).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赵凌.中国信访制度实行50多年走到变迁关口[N].南方周末,2004-11-04.

[10]熊小青.谈农民政治参与失序与纠正[J].求实,2005,(10).

[1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2]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3]任中平, 陈冕.农村改革发展中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重构[J].云南社会科学,2009,(3).

[14] [美]塞缪尔·P·亨廷顿.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

[15]詹姆斯·E·安德鲁森.公共决策[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

责任编辑王飞

作者:彭小霞

农民制度性政治参与论文 篇3:

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摘 要:农民的政治参与状况事关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对我国农民工的政治参与现状及制约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因素分析具有高度的政治意义。本文从农民政治参与的现状为入手,以路径依赖理论为视角,分析制约农民政治参与的因素。主要有: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农民参与制度缺失;农民参与范围上的限制;农民政治权利的缺失。

关键词:政治参与;和谐社会;路径依赖

一、农民政治参与的内涵

有关农民政治参与的概念,学术界有着各种不同的定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这一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动的任何人,无论它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成过程。\"我国著名学者王帮佐教授等对政治参与下的定义为:\"政治参与就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影响政府活动的行为。\"综上可以看出,政治参与就是公民或公民团体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影响政府的活动,从而实现其自身的政治权利的行为。顾名思义,农民的政治参与就是农民,农民代表或其他农民组织通过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及其运作,从而实现自身的政治权利的行为。

二、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现状

(一)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日趋成熟

1、在参与思想方面: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不断提高,参与意识日益增强。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的提高,民主意识也不断的增强。广大农民在逐渐满足物质需求的同时,也开始迫切希望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主动地参与政治活动,从而维护自身利益,满足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

2、在参与制度方面:农民制度化参与制度的不断完善。根据政治参与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和步骤,即将政治参与分为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两种类型。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根据国家的宪法、法律、规章、政策、条例等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参与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的行为;而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是指采取不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规章、政策、条例等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而进行影响政治决策的过程活动。其中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主要指不合制度和程序的政治参与;也包括违反法律的非法参与行为。现阶段,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为农民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通畅的渠道,更好的保障了农民利益。因此,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积极性也较之前有很大的提高。此外,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不同组织形式的村务会议的增加也直接体现了农民政治参与制度的不断完善。

3、在参与要求方面:农民政治参与要求日益多元化。在物质匮乏的时代,农民一心只要求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而在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的今天,农民除了要求在经济上获得更多的利益外,还会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提出要求,如进一步提高其社会地位,拥有更多的参政,议政的权力等。因此,农民的政治参与要求的日益增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4、在参与形式方面:农民政治参与的形式趋向组织化。 历来,政府的领导、组织、动员使农民的政治参与赋予了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但同时政府的违法乱纪行为等也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自发的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如,集体上访、集体诉讼等都是农民政治参与趋向组织化的表现。同时,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得现阶段的中国农民开始至于不同的经济实体组织中,而这一切都势必会导致农民政治参与的形式日趋组织化。

(二)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尚有不足之处

1、在参与意识方面: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尚嫌不足。虽然伴随着农民对政治参与需求的不断上升,其政治参与意识也有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特别是特困地区的农民其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的程度更底。此外,相当部分农民认为参与政治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政治参与对他们来说也就是实现其目标的手段,再加上对政治的消极评论,对基层选举缺乏热情,认为参与选举对选举结果并没有起多大的改变。

2、在参与制度方面:部分地区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现象大量存在。目前中国农民政治参与中存在大量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但是一些地方农民在表达自己的政治态度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并没有依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等来行使,而是仅仅凭借个人的理性盲目的行动。具体体现为越级上访,报复秉公执法的干部,行贿,甚至是聚众暴力围攻执法人员等。因此,非制度化的农民政治参与现象仍在自身蔓延。

3、在参与渠道方面: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数量单一,道路曲折。尽管从大的层面上来讲,中国制定了许多制度来确定和规范农民的政治参与渠道。但是,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不够完善,缺乏全方位的政治参与渠道,再加上农民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和主观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力以创建所需的政治社团等组织来表达其政治建议,实现政治利益。这样,政治参与的途径就更显单一。在政治参与制度的规定方面,缺乏对如何具体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如何通过政治参与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政治需求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严格的制度加以规范和解决。因此,参与制度的渠道因各种因素而停滞的现象普遍存在。

4、在参与范围上:长期以来农民的政治参与范围主要是涉及其自身的日常事务管理方面,几乎很少有机会参与基层以上的政治事务活动,对于国家事务管理的参与更是少之又少。此外,农民自身的日常事务管理还常常受到来自基层党组织和乡镇国家机关的干涉,使得原本有限的农民管理日常事务的范围进一步减小。

三、从路径依赖视角看农民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

(一)路径依赖理论的概述

道格拉斯·C·若斯是将路径依赖理论引入制度分析的第一人。他提出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现象,即初始的制度选择往往会强化现行制度的惯性,使之继续沿着既有的路径运行,从而减少风险,增加收益。也就是一旦在过去的某一点选择了一种制度,由于学习效应、协调效应及适应性预期的影响会使这种制度不断的得到强化,即使这种制度被证明是一种低效甚至无效的制度,也没有足够的激励机制促使人们进行制度创新。我们把诺斯的这一理论运用到政治学领域,可以发现制约农民政治参与的因素存在路径依赖的特征。

(二)农民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

1、农民自身的局限。至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后,我国公民受教育程度及其文化素质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农民的总体知识水平和文化水平依旧偏低,难以掌握参与政治,管理国家事务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更不用说一定的政治知识和政治技能了。因此,农民自身的各方素质直接影响其政治参与水平。如:整体的文化素质偏低、农民政治素质和政治心理不足也制约了农民的政治参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缺乏真正的利益代表人。单个农民个体的政治文化素质会影响政治参与,单个农民之间的组织化程度也同样将影响农民的政治参与。这些条件都直接从思想和行动两方面双重限制了农民的政治参与。

2、农民政治参与制度方面的缺失。在现代民主国家,农民的政治参与需要借助一整套健全的制度来进行。目前我国建立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和信访制度等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够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不够完善,信访制度没有从根本上满足农民政治参与的要求等政治参与制度的缺失,成为农民提升政治参与的绊脚石。

3、农民政治参与范围上的限制。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已经取得很大突破,但在政治参与方面依然存在路径依赖,对政治参与范围做了很大程度上的限制。首先,在传统中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执行性的参与,即农民只负责执行中央政策、国家方针,而没有参与到中央或国家事务的具体决策过程之中。其次,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实际上被限定在农村社区范围内,内容也主要涉及村民自己的日常事务性管理,对乡镇以上层级的政治过程,几乎没有机会参与。为此,我们必须改变传统路径,实现从执业性的政治参与到决策性的政治参与;实现农民政治参与从社区性的事务扩大到国家性事务的路径转化。

4、农民政治权利的缺失。从农民的政治权利及权益的变迁方面看,农民政治权力的扩大,政治权益保障的发展非常缓慢,其进程也存在着路径依赖现象。从参政权方面看,我国虽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性突破,部分旧的政治参与制度和习惯做法依旧约束着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农民在国家各级权力机构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如我国《选举法》上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从村民自治权方面看,虽然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了直接选举的程序,使农民第一次获得了直接选举村委干部的权利。但现行体制下,农民并未完全获得自治权,主要是因为基层政府为完成上级政府传达的各项任务和指标,未将权利完全下放给农民而是自己掌控农民自治权利。这种现状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特征。

四、结论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虽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毕竟也或多或少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些基本制度保障。然而农民薄弱的经济基础,狭窄的利益表达渠道,长期错误的政治认识观念,消极的政治参与态度等使得这些制度的规定无法得以实践。因此,导致农民政治参与现状的不足不仅仅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农民政治参与运行机制和程序不通畅,操作性差等也是重要因素。为此,在农民政治参与制度规定方面我们要进行完善和创新,提供多种政治参与途径,保障政治参与制度化,秩序化;在政治参与实践方面我们要在发展教育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激发农民政治参与活力,浓厚政治参与氛围,保障政治参与渠道的通畅,为消除农民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构建和谐政治社会而努力。

参考文献:

[1]郭昌盛.中国农民工的公民权利现状[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2]田发贵.农民政治权益的缺失及保障[J].宁夏党校学报,2005,(3).

[3]郑传贵.农民工政治参与的边缘性不可忽视[J].理论与改革, 2004,(9).

[4]亨廷顿,等.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 夏出版社,1998.

[5][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6][美]若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7][美]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8]王邦佐,等.新政治学概要[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林锋梅

上一篇:营销部工作总结下一篇:机关工会工作总结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