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市场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从碳金融市场创新、碳金融市场规模、碳金融市场结构、碳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碳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五个层面,透视了截至2010年末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我国碳金融市场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碳金融市场论文 篇1: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研究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01610378423),指导老师:王力

摘 要:随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许多政策、法律、普及度等方面的问题开始逐渐显现。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方式现有市场分散;优化CCER的抵消使用,增强企业的积极性;提高碳金融的民间参与度,将节能减排的工作进行到底;完善碳金融市场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建立专业的碳金融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人才。

关键词:碳金融市场;节能减排;市场监管

一、相关背景

所谓“碳金融”指的是为了降低碳排放量,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服务,其中包括碳排放权的交易、衍生品投资、低碳项目开发融资等。2005年2月16日,第一次以法规形式限定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协议书》正式生效,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地球环境,防止全球变暖进一步恶化。《京都协议书》要求了发达国家必须从2002年开始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发展中国家最迟于2012年开始承担该项义务。我国自2014年起,先后与美国、印度、巴基斯坦、法国等国签订《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向世界展现中国节能减排的决心。

近几年,我国的碳排放量仍然在不断增长,2014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323亿吨,中国占了其中的四分之一,而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的排放量已经开始下降,因此我国减少碳排放量的工作势在必行。2013年,碳金融试点工作正式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广东、湖北七个省市开启,自此,我国碳金融市场走向了飞速的发展。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过程

自2013年开放碳交易试点地区到今天,已经过了近四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全国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也愈发活跃,规模也越来越大。根据去年发布的《北京碳市场年度报告2016》,到2016年底,七个试点地区碳金融市场的总成交金额高达25亿元。

以七个碳交易试点地区的广东省为例,2016年,广东碳金融市场成交量为2334.05万吨,成交金额为2.89亿元;CCER成交量为1908.92万吨,这些数据远远超过了其他几个试点省市。自试点开始,广东碳金融市场累计成交金额高达12.52亿元,是我国首个突破十亿元的试点单位。湖北省在三年的实践中也完成非常出色,自2014年开放碳金融市场开始以来,湖北省的各项完成指标均位于全国前列,2015省内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与2014年相比下降了六个百分点。不仅试点地区如此,非试点地区的碳金融市场开发工作也正在进行,新疆在2016年已经完成了碳金融市场的基本建设,全省有180家企业已被纳入全国碳金融市场。浙江、山东均计划于今年启动碳金融市场,到2020年建成較为成熟的碳金融市场。

除了政府和大生产机构之外,民间的碳金融市场也在悄然展开,以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个人碳金融产品“蚂蚁森林”为代表,该产品将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如线下支付)换算成能量来浇灌虚拟的“树”,一旦虚拟的“树”长成,蚂蚁金服及合作的公益单位会在现实生活中种一棵树,截至2017年1月底,“蚂蚁森林”已经种植了111万颗树木,此模式大大激发了消费者的环保意识。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已经经历了四年的高速发展,但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十分严峻,碳金融市场仍由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碳金融市场分散。目前,碳金融市场均集中在七个碳交易试点地区,虽然这七个试点区在结合自身发展情况下坐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国碳金融市场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各个区域的碳交易覆盖有限,区域之间缺乏合作,导致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不高。

2.用于抵消的CCER使用欠缺。CCER(全称: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指的是“中国经核证的减排量”,其相关项目大多数书国家鼓励的绿色环保项目,作为碳金融市场的基础产品,可在控排企业履行合约的时候抵消部分碳排放,所以大部分企业会申请CCER自愿减排,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企业的绿色发展。然而,我国企业对于申请用于抵消的CCER积极性不高,2016年我国碳金融市场用于抵消的CCER为800吨,比重甚至不到国家下发总量的百分之一,这个数据说明我国极少有企业主动用CCER来抵消碳排放量。其原因主要是CCER抵消程序冗杂,各地区抵消方法不同,同时欠缺规范的管理条例,所以企业用CCER抵消的积极性不高,市场接受度也不高。

3.民间参与度不高。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主要依赖于政府,参与的也大多数大型企业和相关投资者,民间碳交易参与度十分低,这是我国碳金融市场一直低迷的主要原因,迄今为止我国民间参与度较高、口碑较好的碳金融产品仅有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森林”。碳金融作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而產生的一种新的机制,在促进全球绿色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民间也应该形成规范、参与度高的市场。

4.碳金融市场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关于碳金融市场的文件少之又少,仅有国务院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部分地方性政府规章,如北京市的《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在七个试点地区中,仅有深圳、北京和重庆通过立法来约束企业的碳交易行为,而其他试点地区则以政府规章管理。不仅如此,各个试点的管理办法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如湖北省与广东省对于定义控排企业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就有所不同,湖北省仅将部分工业类企业定义为需要控排的企业,而广东省将一些非工业类企业也纳入进来。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氧化碳并不是污染物,所以根本无法用这些法律来管理碳金融市场。

5.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虽然国家企业增加节能方面资的金投入,规定向节能企业提供贷款,以此来鼓励企业创新节能技术,但是这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许多小企业还是很难从银行贷款,而且我国融资渠道很少,企业的碳金融业务得不到充分的资金支持,很难发展下去。尽管我国的一些项目获得了国外基金的支持,但并不能完全符合我国的发展需求。不仅如此,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专业的中介机构,专业的中介机构可以予以投资者清晰的建议、准确的分析,然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现有的碳金融中间机构大多规模较小,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这样就导致了即使企业希望进入碳金融市场,也没有合适的渠道和专业的意见。

四、对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建议

1.建设全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针对碳金融市场分散这一问题,政府可以从七个试点区中选择具有优势的地区,以此为基点建立全国性的碳金融交易市场,统一市场的各项规则,使得碳金融市场在区域间灵活流动,假设在武汉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中心和碳金融中心,势必能够对长江经济带以及中西部地区的碳金融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还应通过规范自身,使我国碳金融市场逐渐走向国际,让我国碳金融市场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有立足之地。

2.优化CCER的抵消使用。国家统一制定CCER抵消管理办法,保证管理方法的科学性,留给市场一定的过渡时间,让市场慢慢适应新的政策;简化CCER抵消程序,删除现行程序中冗杂的、不必要的环境,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也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他们自发的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取消区域间的差异,是规则统一,做到能够在全国内适用。

3.提高碳金融民间参与度。在环境问题面前,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事外,无论是政府、个人还是企业,政府應在现有的基础之上加大对个人碳金融产品的宣传,力求让广大民众知道可为“碳金融市场”,突出低碳生活的必要性,同时出台政策,鼓励小微型企业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推出更多更好的个人碳金融产品。

4.健全碳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碳金融市场是一个拥有巨大前景的市场,应当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政策措施,建立碳金融市场法律体系,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碳金融市場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尤其是风险监管方面,应当有较为全面、科学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归纳总结国外和试点地区在碳交易市场实践中的问题,结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具体情况,探索健全碳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方式,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全面的监管体制。

5.建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国家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碳金融市场的相关知识,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后,相应地编写专业的书籍,鼓励各大高校开设关于碳金融市场的课程,增加专业性的人才。与此同时,可以鼓励现有的大型金融中介机构拓宽经营渠道,招聘有关碳金融方面的人才,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等。

参考文献:

[1]陈柳钦.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0(7).

[2]吴玉宁.我国碳金融发展及碳金融机制创新策略[J].上海金融,2010(2).

作者简介:王鸽(1994- ),女,汉族,安徽马鞍山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本科生

作者:王鸽

我国碳金融市场论文 篇2: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

摘要:本文从碳金融市场创新、碳金融市场规模、碳金融市场结构、碳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碳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五个层面,透视了截至2010年末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

关键词:碳金融;规模;结构;国际化;制度建设

一、碳金融市场创新不断推进

(一)碳金融产品创新蓬勃发展

1、绿色信贷模式创新。(1)抵押和担保模式创新一碳权质押贷款。碳权质押贷款是指以CDM项目产生的碳排放权为质押的银行贷款。为东海海上风电项目提供的贷款是我国首例碳权质押贷款。该项目与银团签署了CDM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将该项目CDM项下的所有核证减排量(CERs)转让收入质押给银团,实现了CDM融资与传统银团业务相结合。(2)风险分担机制创新一能效融资。中国能效融资项目是国际金融公司应中国财政部的要求,为鼓励国内能效项目和清洁能源项目投资而设计的一种新型能效融资项目。该项目希望通过为国内中小企业的能效项目投资建立可持续的融资机制,最终达到帮助中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2006年5月,兴业银行成为与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北京银行与浦发银行也相继加入此合作,国内还有几家银行也开始了与国际金融公司的合作谈判。我国能效融资业务市场潜力巨大,能效融资项目将成为我国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3)优惠政策创新一绿色中间信贷。法国开发署与中国财政部签署贷款协议,与招商、华夏、浦发三家国内银行合作,由其作为转贷行,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条件将贷款发放给申请企业,用于支持银行选择的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为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渠道。法国开发署于2007年在中国开展了总额为6000万欧元的第一期绿色中间信贷项目。鉴于该项目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第二期绿色中间信贷项目总额扩大至1.2亿欧元。

2、碳金融理财产品创新。碳金融理财产品是指与碳减排指标及其衍生品挂钩的理财产品,它可以为客户提供绿色环保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机会。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聚财宝”飞越计划2007年6号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这两款理财产品的收益主要与欧盟《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内的碳指标期货合约的表现挂钩,到期后分别实现了7.345%和14.125%的较高年收益,在全球资本市场大幅下挫的市况下,为客户带来优异的理财收益,也体现了对全球气候和环保事业的关注。之后,信托行业也发行了以中诚信托的风电投资信托计划为代表的相关低碳理财产品。

3、碳基金运作。广义的碳基金包括各种碳减排相关的基金,主要有三种:(1)公益性低碳环保基金。最有代表性的是2007年7月成立的中国绿色碳基金。(2)碳交易运作相关基金。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负责收取、管理和利用在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国家的收益,目前基金规模已经达到110亿元人民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本土的从事碳指标交易的碳基金。(3)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自从我国确立了低碳经济发展路线后,各种私募形式的低碳股权投资基金不断成立。最为典型的是政府参与引导的低碳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南昌开元城市发展基金、光大江阴新能源(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等。在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总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的湘江产业投资基金于2010年初设立,长株潭“两型”产业投资基金也在2010年底正式获国家发改委批复。

(二)中介服务创新取得突破

1、CDM财务顾问业务成功试水。CDM财务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利用丰富的业内经验、客户基础与专业优势,协助企业申请CDM项目国内审批和联合国注册,完成CDM交易。一直以来,由于国内CDM服务机构的缺乏,导致我国的CDM项目开发能力严重不足,项目只能采取“双边开发”的模式,由买家承担项目开发成本,从而主导开发过程和交易价格,这使得国内的CDM项目业主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2009年7月,浦发银行以财务顾问身份参与了国内的一个水电类CDM项目的开发,该项目最终成功获得了注册并签发,从而迈出了我国CDM中介服务领域的重要一步。在此过程中,浦发银行不仅为项目引进了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帮助双方签署了最终的减排购买协议,还为国内的项目业主争取到了理想的交易价格,可谓功不可没。

2、本土DOE渐获国际认可。DOE(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y)是指CDM项目中的指定经营实体,是对CDM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核查的关键机构,它们有资格确认推荐的CDM项目的合格性,并核证减排量。由于国内机构对于CDM接触较晚,DOE市场一度被英国、日本等国家的机构垄断。近两年,随着我国CDM市场的发展,我国本土DOE的能力也渐渐获得国际认可。目前,在全球34个DOE中,中国已有中环联合认证中心(CE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赛宝认证中心共3家获此资格。2010年4月,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有一个CDM核查项目通过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EB)审查,获得签发;2010年5月,中环联合认证中心负责的一个CDM审定项目,获得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批准注册。这些成功的案例,表明了我国本土DOE在开展CDM项目层面的技术能力获得了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的全面认可。

二、碳金融市场规模稳步扩大

(一)CDM交易规模世界第一

CDM项目的开发有两个最重要的环节:注册和签发。注册成功意味着该项目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认可,成为合格的CDM项目;签发成功则意味着项目业主获得了该项目产生且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认可的CERs,从而通过交易获得减排收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CERs供给者。根据公开数据,在CDM一级市场的卖方市场上,中国占据了绝对的比重。如图1所示,从2005年到2010年,中国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成功注册的CDM项目逐年增加。在2005-2008年期间,中国占所有签约CDM交易额的66%;而在2008年中,中国的市场份额占到了84%,远远超过了其他发展中国家。截至2010年9月8日,全球注册CDM项目总数2363个,其中来自中国的为938个,占39.7%,项目预期减排量占全球项目预期减排量的60.8%(详见表1)。

(二)绿色信贷业务快速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杠杆作用,应当承担更广泛的环境责任。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缩“两高”行业信贷投放、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项目开发的方式积极践行绿色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为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积极的金融支持。首先,严格控制“两高”贷款。2007年,“两高”贷款占全年贷款总额的7.23%;2008年退

出“两高”行业贷款涉及的客户1525个,“两高”贷款占全年贷款总额的7.04%;2009年退出“两高”行业贷款涉及的客户数为2348个,相比2008年增加823个,实现“两高”贷款占比持续降低。

其次,信贷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据统计,近几年来,整个银行业的节能环保项目贷款总额逐年增加,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节能减排贷款涉及的企业数量每年都大幅增加(详见表2)。

(三)股市低碳板块不断壮大

在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我国直接融资市场上,低碳投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在股票市场上表现为低碳概念板块的不断壮大。2009年以来,以风电、太阳能、核电和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低碳产业作为“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和承担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角色,低碳板块也已成为国内股票市场“面广、量多”的板块,围绕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两大核心主旨,覆盖十余个新兴行业300多家上市公司。

截至2011年1月初,我国股票市场上(上交所和深交所)共有低碳概念股票370只,分布在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循环经济以及智能电网等板块。其中上海证券交易市场有172只,深圳股票交易市场有198只,深圳创业板市场有25只。从总市值和流通市值方面看,在各个市场上,低碳板块的权重在15%到22%不等。

三、碳金融市场结构日益优化

(一)碳交易市场结构改善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不仅关乎碳金融的市场基础,而且关乎中国未来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市场竞争力与国际地位。国内碳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涉及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即产品产生核准阶段。由于目前国内尚未推广强制减排交易,碳交易一级市场主要是基于项目减排额的产生阶段。二级市场是指初始分配后的自由交易市场,主要涉及以初始分配为基础的产品的交易流通阶段。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各个子市场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撑的,这就要求各子市场及其组成要素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在发展初期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是碳排放净供给方,导致了国内碳交易的一级市场发展迅速,而二级市场在初期基本没有发展。一二级市场不完备的现象导致了国内碳金融市场结构相对恶化,不利于我国碳金融的国际竞争和博弈。随着碳交易的持续发展,国内二级市场也逐渐从无到有,自2008年开始,天津、北京、上海陆续出现了很多单交易,国内二级市场交易渐渐开始活跃起来。

(二)市场参与者结构有所优化

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结构主要衡量的是碳金融市场中参与者主体的规模以及投资者类型是否多元化。金融市场的组成要素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也是金融市场能够发挥功能的基本前提。市场主体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它的变迁能够代表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多元化的投资者能够活跃金融市场,促进交易的有序进行。国内碳金融发展初期,交易主体主要是政府鼓励下的金融机构,较为单一,发展动力不足,与碳金融市场其他组成要素之间的影响和联系并不是很深入,导致了局部与整体发展的不协调。

随着对碳金融认识的不断加深,碳金融的市场参与主体规模逐渐扩大,投资者更趋多元化。碳金融市场层次的丰富及运行效率的提高,使得碳金融日益成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投融资活动的主要平台。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商业银行、国内外投资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进一步涉足碳金融,碳金融的发展渐渐形成了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类型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市场。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参与类型如表3所示。

(三)产品结构日趋合理

碳金融市场的产品结构主要衡量各交易主体能够采取何种产品和业务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产品或业务的丰富程度又决定了结构是否合理。我国碳金融发展初期,碳交易品种较单一,主要是针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以及能源效率相关产品进行交易,并没有充分利用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大的优势而研发出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其他的也只有简单的以CERs为基础的远期交易。

伴随着碳金融市场结构的不断完善,国内碳金融产品也经历了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元等的变化。碳指标以及衍生品交易方面,交易对象开始由简单的CERs开始扩展到VERs等品种,在此基础上,部分交易所在基本交易工具之外,开始推出衍生品交易工具。各种金融工具的出现,使我国碳金融的市场功能不断完善。

(四)直接融资比例有所增加

碳金融市场融资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碳金融的稳定发展。当前低碳经济发展仍以金融机构间接融资为主,就我国碳金融市场结构现状来看,以商业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直接融资市场虽有所发展,但与国内巨大的市场需求仍不相符。这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导致了银行短存长贷风险和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碳融资结构中,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弱化了市场运作机制,使投资者缺乏合理的投融资渠道。

近年来,以基金、股票、信托等直接融资方式的碳金融发展日益增多,碳基金融资规模日益扩大,方式日趋多样,部分民间资本也进入到此市场中来。2009年以来,以风电、太阳能、核电和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低碳产业形态受到资本市场的持续关注。而在股票市场上,低碳板块已成为新的投资热点,为低碳相关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

四、碳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一)碳市场国际话语权逐步提升

1、碳货币竞争优势增加。对于正在掀起的低碳经济热潮,业内专家指出,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货币的选择优势与日俱增。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据世界银行测算,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预计至少有30亿吨来自购买中国的减排指标。二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日益加速。由于币值稳定及升值趋势,人民币已经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居民流通、结算、保值的重要货币。

2、碳议价能力得到提升。中国CDM项目所产出的CERs作为商品,价格当然会受到全球各交易市场价格的影响,但实际上这并非主要因素。鉴于欧盟市场碳现货价格起伏较大,中国按自己的定价方式,规定了一个适中的CDM减排权价格水平。2006年10月,国家发改委规定了不得低于9.5美元/吨的价格限制,对影响国际碳市场价格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作为增强碳市场话语权的手段,我国也开始着手碳交易规则的制定,“熊猫标准”和“上海标准”相继发布。

3、碳预算方案获得广泛认同。“碳预算”最初是由中国专家提出的,在2003年“基本需求碳排放”的基础上,于2006年提出人均“历史碳存量”和“现实碳流量”的“碳标”方法。随后进一步发展演化为基于人均历史累积排放和保护全球气候的“碳预算方案”,并迅速得到了国内外的认可和借鉴。2008年11月,中国社科院潘家华研究组在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华盛顿世界资源研究所等机构专题介绍碳预算方案,概念与方法构架得到

原则肯定。

(二)碳金融国际联系日益紧密

1、国际谈判作用举足轻重。

(1)积极推进会议,发挥重要作用。2009年12月7日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中国在会议期间通过平等协商,努力与各方密切沟通协调,为推动会议取得现有成果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联合国2010年前三次气候谈判会议均在德国波恩举行,三次会议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国际气候谈判的重大影响力。中国代表团向UNFCCC正式提出有意接手坎昆会议前最后一次、为期一周的谈判,中国的承办申请让人看到了其突破谈判僵局的决心。

(2)举办气候大会,体现大国责任感。2010年10月4日到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次谈判在中国天津举行,是坎昆会议前最后一次多边谈判。这是中国第一次申请承办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展示了中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以来的积极态度。在这次会议上,中国NGO第一次整体亮相,将中国在低碳创新、气候变化适应等方面做出的行动,以第三方的独立视角展示给全世界。2010年12月7日,坎昆会议迎来“中国日”,中外企业家交流环保实践经验和企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经验。“中国日”活动第一次在国际气候变化会谈中集中展示中国低碳经济的实践,让世界了解中国发展绿色经济的决心。气候组织在中国日上还正式发布了第三份清洁能源报告——《中国清洁革命报告Ⅲ:城市》。

2、国际合作日渐融洽。

(1)中美碳金融合作。中美两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和温室气体排放国,因此二者之间的碳金融合作势在必行。现阶段的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新能源合作。2009年11月18日,中美两国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双方表示将在电动汽车、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另一方面是碳金融创新业务与拓展。中美两国之间的交流学习日益增多,民间与市场层面的对话与交流更加深入,逐步推动了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碳金融创新方面的合作与业务拓展。

(2)与IFC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作为提供“能效贷款”服务的首家中资银行,兴业银行于2006年5月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开展“能效贷款”合作,截至2008年末,已累计贷款33.04亿元。2007年开始,法国开发总署也与国内三家银行开展了绿色中间信贷项目合作。2008年10月,兴业银行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国内碳金融市场广阔、潜力巨大,我国与各种国际组织的合作也将日益密切。

五、碳金融市场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一)绿色信贷政策逐步成熟

1、国家层面的信贷政策。1995年推出的《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绿色信贷政策的里程碑,推动了绿色信贷章程的快速完善。在此之后,特别是2007年以来,各种涉及环境保护的信贷政策不断涌现(详见表4)。

2、区域层面的信贷政策。随着国家一系列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各地方政府、人行、环保局、银监分局、环保厅等单独或者联合起来,响应号召,迎接低碳热潮,促进低碳金融制度的完善发展。具体有《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湖南省省级开发区、工业园推进规划环评的措施规定》、《四川省钢铁行业节能减排技术与能效投资潜力研究报告》、《山西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等。

3、各银行机构绿色信贷政策层出不穷。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的指引下,各银行机构也紧跟低碳经济发展步伐,牢牢抓住商机,出台了一批绿色信贷政策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制度。具体如各主要商业银行的环保“一票否决制”、建设银行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方案》、浦发银行的《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中国银行的《支持节能减排信贷指引》等。

(二)低碳产业直接投融资政策日益完善

1、碳基金章程逐渐完备。近年来,我国碳相关的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大大丰富了碳金融制度。目前我国已有的碳相关基金,如中国绿色碳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在管理模式、项目申报程序、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的章程不断完备,为碳基金高效运营提供了制度保障。

2、低碳概念股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低碳概念股上市公司的运作和股票发行。(1)财政补贴。为了加快低碳经济的发展,中央财政对部分低碳企业进行补贴或者奖励。例如,江西水泥收到江西省财政厅下拨的“2009年和清算2007-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690万元。(2)税收优惠。为支持节能减排,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国家制定了相关扶持节能减排产业、限制高能耗、高排放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低碳概念上市公司来说,主要的税收优惠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综合利用资源或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获得各种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3、绿色证券立法初步见成效。2008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同年,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环保项目融资、限制“两高”行业融资。

(三)碳交易规章不断系统化

2008年,国内的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开始开展碳市场交易。2009年是中国低碳经济迅速发展的一年,武汉、杭州、昆明、河北、大连等地都成立了环境交易所,随之而来的是国内碳交易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

1、环交所内部组织结构不断优化。(1)会员制的普遍实行。以组织结构为标准,环境交易所可以分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传统的交易所大多为会员制交易所,例如上海环境交易所就是采取会员制。(2)理事会和经理制度运行良好。现有的环境交易所基本上都设有股东会、顾问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环交所项目运行日趋规范化。环交所的项目运行从市场准入到交易过程、以及到后续的监管机制,都在不断地完善制度建设。主要表现在:(1)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提高。(2)碳交易标准不断完善。以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的“熊猫标准”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推出的“上海标准”最具代表性。

3、环交所的外在政策环境不断改善。碳交易市场离不开政策的指引,国家和地方关于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也相继出台。虽然还未制定出相关碳减排的强制性规范文件,但已经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文件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和正确的指引。

(责任编辑 耿欣)

作者:乔海曙 陈守端 沈淑娟 杜华青

我国碳金融市场论文 篇3: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及建议

摘要 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严重,威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碳金融市场是一种新兴能源交易市场,它将环境保护理念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极具发展潜力。本文简要分析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产生背景,接着分析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并针对目前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碳金融 市场 发展现状 建议

一、碳金融市场的产生背景

近年来,由于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而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为此,世界各国已进行了各种研究及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碳金融市场也应运而生,它是将碳排放权作为交易对象,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金融活动。

2006年,全球碳排放交易额为280亿美元,2007年激增至600亿美元,年增长幅度高达114.3%,如果保持这样的发展势头,相信在不久的未来,碳金融市场将代替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能源交易市场。目前,全球已有四家交易所专门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欧盟的EU ETS,澳大利亚的NEWSOUTH WALES, 美国的CHICAGO CLIMATEEXCHAGE和英国的UK ETS),交易量共计27亿吨。碳金融能大大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而我国作为碳排放大国,发展碳金融也变得日益的迫切和重要。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根据《京都议定书》核心原则之一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规定,发达国家要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在2008年-2012年(即第一个承诺期)阶段,使温室气体年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而发展中国家暂无强制义务。因此,这项机制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向节约型社会过渡的转型期,并且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位居全球第二,可见面临的压力十分巨大。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碳金融市场也因较大的排放基数而极具发展潜力。我国企业减排的碳排放量越多,可以为发达国家提供的二氧化碳交易量越多,企业也可以从中得到越多的利益。

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起步较发达国家来说较晚,主要表现在初期没有大力建设碳金融的意向,意识上落后于发达国家。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有着CERs(核定减排量)的巨大价值和外国投资者资金的吸引,我国已有很多企业积极的加入申请CDM项目的队伍中。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项目批准数达到3823个,企业的积极行为以及中国碳排放的巨大市场潜力。这也让我国成为已注册项目数及签发的CERs首位的国家,拥有世界CERs的55.64%(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现已成立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交易所,武汉、深圳等城市也将在未来几年内成立环境交易所,研究碳交易制度和减排规则。

同时,在碳交易的重要中介商业银行方面,我国已有不少的银行涉足CDM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贷款融资等方式来迎合碳交易市场的需求,这也引起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追随,都开始尝试进入碳交易的市场,同时借鉴国内外其他相关机构的发展经验,建立起越来越完善的交易市场秩序以及规则,对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碳交易定价的话语权缺失

我国是碳交易市场的主要供应者,但参与项目单一,且碳交易的定价权掌握在买方手中(国际碳交易平均价为17欧元/吨,而我国的交易价格只有l0欧元/吨),这不利于提高我国在碳交易中的地位。因此,虽然我国的碳交易数额巨大,却仍然算不上是碳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2.碳金融市场不成熟,体制上存在缺陷

相较于欧盟、美国等建立的相对成熟的碳金融体系,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缺乏相应的金融衍生品、保险业务等金融工具的支撑;较强地域性的市场也一定程度与国际脱轨,这也一部分影响了资金分配的合理性;现有的三个碳金融市场,但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来约束碳交易行为。

3.对于碳金融市场认识不足从而直接导致不成熟

我国的很多地方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并没有深刻认识到碳金融市场的战略意义:政府不敢于接受新的金融模式;企业不敢提出CDM项目申请或项目申请的失败;而由于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的CDM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是中小企业在开展节能减排项目是遭遇资金缺乏的瓶颈。这也更多的阻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从而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四、对于当前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健全碳金融法律体系

只有有了稳定的法律法规支持才能正确的引导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快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明确对碳金融市场的扶持措施,尽快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健全我国的谈金融法律体系,以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碳金融市场。

2.增加对碳金融市场的宣传力度,对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的培训指导

要认识到碳金融市场的战略意义,不敢大力推进碳金融的发展。有关部门应积极也要向相关企业或工作人员宣传碳金融市场,让他们认识到碳金融能给他们带来的经济利益及推动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

3.加快商业银行等碳金融中介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碳金融中介机构应雇佣和培养对减排技术有深入了解的专业人员。这些专门人员可以从多角度为商业银行带来利益:面向企业的咨询业务的开展、对CDM项目合理的评估、为减排项目提供会计账目方面的协助、降低对减排项目投资风险等。通过自身作用推动企业CDM项目的实施。

4.加强与国际市场、中介机构的协同合作

我国应当加强与国际主要交易市场的交流和合作,增加交易品种,建立起统一的场内市场,制定规范的交易规则,逐步实现与发达国家碳交易场内市场的接轨,提高碳交易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曹佳,王大飞.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与展望.经济论坛.2010(7):154-157.

[2]岳红.碳金融、节能与环保。2010(4):61—62.

[3]成万牍.我国发展碳金融正当其时.中国科技投资.2008(7):68-70.

[4]孙汉鼎.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金融经济:下半月.2001(1):15-17.

作者:张玲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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