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论文

2022-05-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针对新型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特征、作用和政府职能定位进行分析,提出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制度保证和外部环境的对策建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论文 篇1:

加速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研究

摘要:从近年来我国农村发展的水平和程度来看,农村的建设和农业的发展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增势。但随着世界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农村现有的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要想妥善地解决这种矛盾关系,农村可以通过组建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以此为基础来实现产业化经营,才能实现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共赢。本文主要以吉林省为例,探讨了加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策和措施

课题: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 吉教科文合字〔 2012〕 第264号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研究。

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1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多地为农民提供与农业相关的各类资讯,同时也能够提供全面的购销服务,也能够引导农民有组织、有准备地进入市场。这样不仅能够让农民准确地预期整个购销过程,同时也能够为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条件。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使独立的生产小户与庞大的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对接,农业在享受农业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增强了自身的科技力量,并依靠这一力量不断优化自身的经济增长方式,大大提高了农业发展的高效性、系统性、科学性和集约性。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能够使农业发展沿着国际化标准轨道运行,保证农业生产技术的规范化发展,推动农业朝着标准化发展。

1.2能够有效管理农村经济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自上而下的团体构成,充当的主要角色就是政府职能的代表者,其构成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分配。由此可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

1.3能够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农村建设、农业发展的前提下,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经营能力的提高、产业结构的优化、农业技术的普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农民自身的素质做保证。从现阶段我国农村劳动力所具有的知识水平来看,大部分劳动力都为中小学教育水平,高等学历的劳动力稀缺。这种劳动力知识构成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农业集约化、科技化和信息化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无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质的提高。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贯穿于全部农户,同时也服务于全省农民,为农民素质的提高提供帮助。

1.4能够为农村经济提供多样化的发展模式

农村合作制度中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其具体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形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和发展能够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催化两者产生多样化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而带动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2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

2.1政策脱离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

通过对发达国家农村发展情况的调查可知,发达国家中大部分农民都已经加入了农村合作社,合作社能够为农民提供其所需的部分生产资料,也能够为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提供有力的条件。相比之下,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少,就吉林省的农村来说,仍旧有大部分的农户没有参与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生产能力差,产粮少的落后地区仍然采取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虽然我国在促进农村、农业以及农民发展的同时,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定,并且各级政府也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来保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但从农村应用这些政策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实现大范围推广,其取得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多数合作社的产业层次还比较低,合作内容简单,约束力不强,联系松散,利益不紧,带户能力不强之外,最主要的就是政府所制定的政策不能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步伐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政策不仅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还可能制约和阻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是由农民自发建立的,通过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能够维护自身的生产和经营利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其具有显著的地域性以及低要求性特征。在这两种特征的影响下,吉林省农村中的许多合作经济组织都由村干部以及具有上进思想的农民带动起来的,其成立主要依靠的是亲缘或者地缘关系。由此形成的组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维持其存在和发展的许多规定都只局限于口头协议。这种条件下产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能够维持和发展,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2.2农村固有的意识影响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从农村所呈现的表象以及各类形态中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中所蕴含的传统意识已经根深蒂固,无论从文化形态还是风土民情上来看,都呈现出浓厚的传统特征。在传统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和发展必然会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以吉林省为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户的生产基本处于无组织的自由状态,经济效益低下,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由于我国农民所接受的文化教育和法律知识较少,所以在大部分事务纠纷中,都依靠农民的声望来解决。而在一些农户与公司相结合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经常会出现农户违约的情况,当面对这一问题时,公司往往为了节省监督经费而放松了对农户的监督,进而造成农户投机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也是阻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从农民自身经营的意识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农民都比较重视经营的安全性,有时其宁愿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趋避风险上。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所能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小农思想的制约下,许多农民都不能理性地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而不能妥善管理财产。有关专家在深入了解农民的意识后总结出,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健全的服务能力,也不能很好地协调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欠缺,这种关系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满足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3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3.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要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最重要的就是从法律制度上加以约束。在促进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应该全面了解农村的具体情况,根据农村发展的程度和方向以及发展目标来确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法人所处的地位。由于农村发展程度相对滞后,所以在相关法律的确立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明确法人的地位,就会严重影响到相关经济活动以及法人的利益问题。所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必须要完善符合农村实际的《合作社法》,其中需要对新型集体经济中的经营主体、责任主体以及实施主体进行明确。为了更好地完成法人管理工作,应该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机构,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实行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由于吉林省农村的发展方式和规律具有其独有的特点,所以在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 应该根据农村当地现阶段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情况来确立具体的发展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来配置资源,根据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项目来确定当地的特色经济。在利益分配问题上,一定要以科学性为分配的基本准则,尽可 能的避免经营风险,为农户的利益着想,妥善处理好积累和分配之间的关系,并尽量调和决策与责任之间的矛盾。

3.2加强宣传工作

文化水平偏低是吉林省农民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也是制约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想有效缓解这一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政府必须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作用,通过宣传等方式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宣传过程中,可以通过介绍如何利用合作经济来抵抗外来风险,帮助农户实现多赢和互利;总结出国内外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优秀案例和成功经验;根据农民的需求为其提供农村发展的知识讲座,帮助农民提高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认识和了解。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大力培养能够做好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人才,帮助合作组织更好更快的发展,利用试点示范的方式逐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取得较好成效的农户来说,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让他们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3促进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化

要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化发展,首先应该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制度,就会严重阻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以及工作效率,进而破坏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化发展。所以要想加速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就必须从改革产权制度入手,尽量减少政府的负干预,将政府的直接管理转化为落实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上,提高政府的服务性职能,最终达到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效率的目的。

3.4扩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

通过联合,合并等方式扩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为了使更多的农户受益,尽量将农户全部吸收到合作社中来,建立乡一级,镇一级,县一级,市一级和省一级逐级管理的大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统一组织菜农进行选种、选肥、生产,逐步扭转市场不规范、销售混乱的不利局面;在销售方面,通过建设网络平台,充分调动各级农业信息服务站积极性,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流,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提高农民收益。

4结语

吉林省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农民和政府的大力参与和合作,需要借鉴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我国发达省份的成功经验不断发展和提高。在促进各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应该因地制宜的采用方法和策略,避免出现“一刀切”的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推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淑明.山东潍坊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状况考察[J].中国农村经济,2007,(8):56-58.

[2] 张胜文.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与经验借鉴[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4):78-79.

[4] 张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价值研究——基于河北省

600份农户调查问卷[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11):6818-6819.

[3] 董景奎,罗文敏.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述评[J].贵州农业科学,2008,(12):207-209.

[5] 刘彤,朱兴涛.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东北师大学报,2009,(9):70-72.

[6] 史青,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问题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6:30.

作者简介:王成志,硕士学历,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农业经济管理教学。

作者:王成志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论文 篇2: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分析

摘 要:本文针对新型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特征、作用和政府职能定位进行分析,提出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制度保证和外部环境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分析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民为了提高群体竞争力,自愿组成的以信息服务、行业自律、技术支持为发展手段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基层经济组织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农户与市场进行沟通构建了桥梁,增强了农业 的市场化、组织化程度,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村优势产业的发展。

1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特征

在合作经济运动发展的 160 多年历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类众多,其内部运行机制也千差万别。但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经济组织,无论是简单的或复杂的、典型的或是变异的,其本质特征是相同的。

合作社是以为成员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农民组建合作社是为了从合作中获得从事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服务,满足共同需求是合作社成立动因和宗旨。因此,在与内部成员的交易中,合作社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利益主体,而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求和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势地位的经济主体的联合,是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建立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和特殊企业,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组织原则,“归成员所有并为成员服务”是其本质特征。

实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外延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是在农业互助合作经济运动中由农民组织的、直接为农业提供服务的各种经济组织,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追求经济利益的合作目的。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指以下四类组织体系,即社区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这三类原有合作组织,以及改革开放后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中前三类属于传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后一种是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 农民合作经济的作用

2.1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是以某一种特定的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而组建和发展起来的,都在从事以本地区内特色资源为基础的特色产品的生产、加工或销售活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极大地促进了本区域内该产品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并形成当地的主导产业,从而有效地带动地区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

除此,还为农户提供产前、产后各种服务,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降低生产成本,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了农民讨价还价的能力;通过农产品品牌效应,统一定价,统一品牌和质量标准,批量生产、规模经营;通过向农户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2成为龙头企业和农户的纽带

专业合作组织一头连接龙头企业,一头连接农户,用合同、契约规范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既确保了企业原料或货源的稳定性及质量,降低了与分散农户交易的成本,又使農户通过返利得到加工或流通领域的利润,两者相得益彰。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创办自己的运销、加工企业,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实现对流通、加工领域利益的分割,从根本上实现了合作社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这种经营模式使农民的经营范围实现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扩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2.3在营销渠道中获取持久的竞争优势

近年来,农产品竞争日趋激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利用产品、价格、促销策略获取竞争优势的同时,也深深认识到营销渠道劣势对组织带来的危险。“种菜的不如卖菜的”反映出组织与中间商利润分配不均,组织在利益分配中处于劣势。农产品“卖难”和价格下跌,也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识到,建立与培育自己营销渠道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升,中间商在营销渠道上逐渐取得了控制权。营销渠道控制权的转换,也改变了产销兩个部门之间在利益分配上的相互关系。农产品能否及时出售、售价高低等直接影响收益的因素无不被营销渠道所左右。

3 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战略

3.1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

当前,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国家农业政策优越,农民发展热情高涨,农业发展机遇良好。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把握当前发展机遇,理清发展思路,以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人为目标,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和优势产品,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提高组织抗风险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不断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

政府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深人的今天,地方各级政府也应认清形势,切实认识到个体农业生产与农业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增强发展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性。

3.2加强农民培训与教育

在农村,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存在着不可否认的素质问题和见识面的局限性。加强教育和培训可以缩短认知时滞,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进而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速度。诺斯认为,经济及其制度变迁的速度是学习速度的函数。

具体而言,教育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模式,提高其认知技能和分配能力,加深其对新制度的认识,促进制度变迁。同时,教育通过改变主体所具有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模式,改变其对回报率的预期,从而使更多的人选择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3完善农业经济发展环境

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初始阶段,具有规模小、资金少、市场抵御能力缺失等特征。要想促进其长远发展,政府应加大对它的支持力度,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业务收人上实行税收减免。对那些刚刚建立的、实力薄弱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金,为农村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提供良好环境。

地方政府也要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可靠的贷款和担保机制,鼓励财政、税收、信贷部门在规定范围内,积极推行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税率或免征其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孙永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5

[2]吕晨钟.核心社员社会资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研究[D].四川农业大学.2012

[3]林翰雄.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06)

[4]党晨鹭.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金融支持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25)

作者:万欣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论文 篇3: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摘要] 本文从思想认识、政府职能、内部建设和发展成本四个方面论述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关键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制约因素政府职能成本

截至2004年底,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全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经达到15万个左右,拥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占同期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2%左右。入会农户约2363万人(户),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平均每个合作组织会员数为158人。我国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小,规范性发展不足,其社会、经济影响力十分有限,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农业市场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认真地分析和思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制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各种因素,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思想认识问题

相当一部分农民对新型合作经济的宗旨、性质、原则及其作用知之甚少,因而加入和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部分农民对新型合作经济的性质存在误解,把新型合作经济等同于传统集体公有制经济,导致一些具备条件发展合作经济的农民不愿再谈论合作经济,谈“合”色变。

部分领导和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不大,因而仅把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权宜之计,没有摆在应有的位置。有的担心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来有可能形成强大的利益集团,会不利于当地政府管理,因而采取了一种观望等待的态度。有的出于政绩的需要,动用行政手段将农民撮合起来,这样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空招牌”,缺少实质内容。有的没有认识到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长期性和内在规律性,急于求成,拔苗助长,重数量,轻质量,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

二、政府职能问题

各级政府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政府不能很好履行职能,存在政府职能不到位、缺位、错位和越位等现象,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序发展。

1.重视不够,工作不力。部分地区和领导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长期以来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没有专门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没有具体部门负责抓,没有整体的发展思路、具体的发展规划、要求、措施,也没有一定的工作经费。一些县乡干部对本地的合作经济组织了解研究不多,指导不多,没有领办创办的热情和责任心。这些都导致当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

2.支持政策不完善,扶持力度不大。目前各省都制定并下发了扶持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政策,但市、县两级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不多,大部分相关部门也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导致政策不全面、不配套。扶持力度不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少。目前各级财政只是对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极少量的支持,远不能满足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二是贷款难。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既没有其他经济组织为其提供担保,又没有什么资产可供抵押,很难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三是免税难。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还没有体现出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税法规定农民自产自销是免税的,但农户联合起来就要缴纳增值税。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且严重挫伤了农民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四是运输难。合作经济组织在往外运销鲜活农产品时,不仅要缴纳较高的过路过桥费,而且花费的时间长,进入大中城市还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造成了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成本提高,效益降低。

3.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农业、民政、工商、科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都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农业部门从产业化经营的角度进行指导;民政部门从社团登记、社团管理的角度进行管理;工商部门从经营的角度进行管理;科协从技术的角度对一些协会实行归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对全国供销社的管理和发展,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各个部门都管,各个部门又都不管,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没有形成有效的推进合力。多头管理造成要求不统一,标准不一致,使得合作经济组织无所适从,影响了其有序发展。

4.行政介入不当。相当大一部分合作经济组织在兴办时有政府职能部门的背景。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委、科协、农技站、经管站、供销社等职能部门和实体通过兴办合作组织以有效行使其职能;另一方面是农民自己兴办的合作组织也通过依托或挂靠这些部门和实体来寻求庇护和支持。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有利于合作组织降低创建成本,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政府优惠政策的支持。但其负面影响也相当明显:一是决策权、分配权往往掌握在介入力量手中,有违“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原则,致使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认同感不强,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因执行政府有关目标而影响合作组织目标的实现,使农民利益受损。

5.法律制度缺失。我国直到2006年10月31日才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在这之前,由于合作组织立法的缺失,导致:(1)合作组织成立、登记注册、解散和组织的性质、宗旨、服务无法可依,合作组织性质模糊、地位不清楚、行为资格遭质疑。(2)一些合作组织未能取得社会公认的法人资格,从而在银行贷款、税收抵扣、商标注册等方面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困难。(3)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在市场中受到种种歧视和限制,不能和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也难以正确处理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容易遭到它们的干预。(4政府在推进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经常碰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内部建设问题

1.发展不规范。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章程,有的章程制定不规范,有的虽有章程,但没有按章程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有的甚至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或有,也是流于形式;财务管理、会员管理、经营管理等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社务不够公开,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合作组织的这些不规范行为损害了自身形象,减弱了其凝聚力,也制约了其健康发展。

2.发展质量不高。绝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利益连结机制薄弱,属于松散型的专业协会,成员之间产生产权关系,结成经济实体的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合作社少。在合作内容上局限于技术、信息、生产资料采购、初级农产品销售等服务方面,而真正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销售等合作内容则很少。能够独立拥有自己的加工销售企业、开展了产供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组织较少。这些导致合作组织积累少,对成员二次返利较少,有的甚至没有。这反过来又降低了合作组织对农民的吸引力,直接影响了其发展规模和速度。

3.成员素质低。目前合作组织的管理层大多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致使合作组织的功能难以发挥,影响力不大。缺乏优秀的带头人已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之一。

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2003年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比重高达87.57%,大专及大专以上仅为0.64%,在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总数的13.6%。其中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劳动力又大量流向城镇,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往往是妇女和老人,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偏低。农户的这种素质状况降低了其创办、管理、发展合作组织的能力。

四、发展成本问题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户直接进入市场的制度替代,必然发生制度创新的成本,只有当创新的收益大于创新的成本时,这一制度安排才能实现。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成本高昂,减少了创新的净收益,这直接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和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成本高昂表现在:

1.我国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家庭经营具有很强的自给性和兼业性,农产品商品化、专业化程度不高,因而农户对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需求不足,加大了制度创新的实施成本。

2.我国农户居住极为分散,农村交通、通讯落后,农民信息沟通困难,农民小农意识浓厚,合作意识淡薄,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具有相当大的困难,从组建合作组织到维持合作组织的有效运转,需要支付十分昂贵的组织成本。

3.小农户经营效益低下,对合作组织的投资有限,合作组织为了追求组织效率和规模经济效益,就必须发展更多数量的农户,这必然加大制度创新的组织成本、谈判成本和决策成本。

4.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排他性特征不明显。对这种公共产品,农户都有“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倾向,这无疑会增加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成本。此外,合作经济组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特征也决定了其创办和发展的组织成本较高。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喻占元 陈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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