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自律研究论文

2022-04-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绿色金融:背景介绍绿色金融提出的背景一是环境保护,二是可持续发展。世界银行对环境问题非常重视,早在1970年首次设立环境事务顾问,关注环境问题。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叙述了对环境问题的看法和态度,规定了保护环境,特别是保护自然资源的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机构自律研究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金融机构自律研究论文 篇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初探

[摘要]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国际化使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完善变得极其必要,因此,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首先由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金融监管体制以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问题及原因所在,并最终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希望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体制 现状与发展

随着金融全球化以及国内金融改革的日益增长,充分研究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不断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是目前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这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急迫需要得到解决。因此,不断地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对于防范金融市场的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的总和,其目的是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与金融监管体制相联系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A、如何进行监管,也就是说,具体进行金融监管的方式、策略等;B、金融监管体制的参与双方,也就是监管人员及监管对象,而其核心问题就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程及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中单一的金融管理体制

198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大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而在这个体制下,金融的监管并没有实际的监管对象,与此同时,也没有具体的监管法律法规。因此,在本质上说,我国并没有实际上的金融监管。而1984—1992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集中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而在这个阶段,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以金融体系的监管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监管的政策,这也意味着,其监管的能力相对较弱。

(二)分业监管体制

1993—1997年,我国开始逐步实行分业的金融监管体系,而这种体系正好与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相联系。从1992年开始,证券委以及证监委所行使的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去,自此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对银行、保险、信托进行监督与管理。而从1995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也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的重要时期与标志。

(三)分业监管的体制

从1998年到现在,这个时期是我国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时间与阶段,而这个时期,我国开始逐步建立起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这个阶段,金融行业开始实行分业经营的策略,这也使得分业监管的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补充,相应的监管机构开始成立。与此同时,1998年,国务院分别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我国的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督与管理,自此,证券、保险的监管分别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实行分业管理的策略。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系列的金融监管的体制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不完善

从世界上主要的金融国家的监管经验可以看出来,金融监管客体的自律的补充是金融监管主体的外部监管,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机构的自律行为是控制整个风险的最主要、最根本的措施。与此同时,世界上很多的金融案例表明,如果金融机构制订较为严格的自律机制,那么其危机或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巴西银行的倒闭。

(二)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缺陷

很长时间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的体制,那么金融监管的工作范围主要只是包括行政审批、合规检查等方面。由于整个金融业务的单一,分业监管的基础成为机构监管。因此,由此产生了如下三个问题:A、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责不清,权责不明;B、四大金融监管机构问的权利与责任难以相互沟通与协调,这导致不能够统筹安排任务;C、由于分业监管下的监管目标多样,这使得不同目标间产生了极大的冲突与矛盾,影响了整个监管的过程与成效。

(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

多年来,我国很多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并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内部的控制功能差主要体现在以三个方面:A、设立多个相互重叠的机构,这使得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监管与约束是有限的;B、有章不循的现象非常常见;C、在重要的金融业务方面,金融机构并没有建立风险评估的制度,这导致他们难以去监测银行相关的业务风险;D、内部控制的措施并不有效。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迫切需要得到完善,然而,造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的原因在哪里呢?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矛盾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经营管理体制,

我国所成立的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形成了“三足鼎立”的金融监管格局。虽然分业经营与管理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但是分业经营与多元化监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还会导致整个监管过程的成本较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业的发展与创新。

(二)所有者监管缺位与被监管者越位并存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实际上实行的是家长式的管理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所有者监管不到位,同时非对称性交易的现象也会存在,金融机构监管的内部风险由此而产生。为了防止这种风险的产生,监管者不得不补充监管缺位而产生的“真空”,以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三)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

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合规性的检测,也就是说经营与操作的层面上的检测,然而却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却并不重视。与此同时,由于金融监管内容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与漏洞,这使得金融业务并没有被有效地进行监管,最终使得一些金融机构没有能够被列入监管的行列中,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与效果。

(四)监管的责、权、利不对等

我国的一些地方的金融监管责、权与利并不对等,这使得他们的金融风险较为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为避免底层的金融监管机构在风险处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将权利上移。这使得当金融机构再出现风险的时候,底层的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针对现象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案,使得金融风险扩大化。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问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以上风险及原因,本文以要提出如下三个大的方面的建议,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正在不断地成为具有现代企业功能的商业银行,并进一步推向市场。因此,金融机构应该主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完善:A、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规划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B、建立责任划分明确的授权体系;C、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制系统。

(二)完善金融监管客体自律机制

对于我国金融机构而言,建立与完善金融监管客体的自律机制对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A、建立完整的自律机制;B、完善各类责任制,增强金融机构自律执行力度;C、健全金融机构的内审机制。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性与独立性

在我国当前实行分行监管的条件下,我国应该更进一步加强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避免冲突。也就是说,我国必须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从而有效地避免金融机构监管过程中真空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我国还应该建立相关监管信息的共享制度,从而确定金融监管机构问的协调。

参考文献

[1]李镇西.我国金融的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J].财经科学.2004.(06).

[2]胡维波.金融监管的理论综述[J].当代财经.2004.(03).

[3]李成.金融监管理论梳理与中国现实思考[J].预测.2004.(03)

[4]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J].财经科学.2002.(01).

作者简介:左嵬(1982-),男,回族,山东省莘县人,任职于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夏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作者:左嵬

金融机构自律研究论文 篇2:

中外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一、绿色金融:背景介绍

绿色金融提出的背景一是环境保护,二是可持续发展。世界银行对环境问题非常重视,早在1970年首次设立环境事务顾问,关注环境问题。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叙述了对环境问题的看法和态度,规定了保护环境,特别是保护自然资源的要求。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两个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规定了国际环境与发展的27项基本原则;《21世纪议程》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会议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化公约》两个公约。1992年的大会对环境保护是一个标志性事件,此后减排一直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概念首先出现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也认为必须研究社会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全球的可持续发展。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系统地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1989年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专门为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战略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1992的《21世纪议程》文件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全球可持续发展计划,它包括减少浪费、扶贫、保护大气、海洋和生活多样化以及促进可持续农业的详细提议。2001年11月,世界银行发布了该行历史上第一份《做出可持续的承诺——世界银行环境战略》报告,该战略基本目标是促进人们把环境的改善作为发展和减少贫困战略。

二、绿色金融:国内外绿色金融实践

绿色金融实践出现较早,1974年,前西德就设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环境银行。1991年波兰也成立了环保银行,重点支持促进环保的投资项目。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世界主要银行和保险公司成立了金融机构自律组织,其宗旨是可持续金融理念的推广和普及,督促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199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出台了《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1997年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举措》与《声明》是国际金融机构开始系统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标志,也是签字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公开承诺。1998年,在四川成都召开的“面向21世纪全球金融发展国际研讨会”上,首先提出了“金融可持续发展”概念,以金融的可持续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3年6月,国际金融公司与世界著名金融企业共同发起了“赤道原则”,这是商业银行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在项目融资方面全面地考虑环境因素的国际金融行业基准,并为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提供了一个框架。2006年重新修订的赤道原则,对原有内容进行扩充和提升,扩大了适用范围,该原则成功应用于融资实践,确立了项目融资环境与社会评审的最低行业基准,它已经成为国际银行间的公约。

我国是较早关注信贷对环境影响的国家,1995年发布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将信贷发放与保护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银行发放贷款考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影响。2001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格式第一号——招股说明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编制招股说明书要具有环境保护的内容。2001年6月,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发展环保产业是我国国家产业政策之一。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它要求各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鼓励对开发、利用新能源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对从事低碳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优惠贷款,而对三高行业限制发放贷款。2007年12月,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建设已开始启动。2008年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相继推出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金融等新政,绿色金融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三、绿色金融:赤道原则下国内绿色金融的发展

截至2011年5月1日,巴林阿赫里联合银行(AUB)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全球赤道银行数目现已突破72家。“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原名“格林威治原则”(Green-wich Principles),是2002年10月由花旗集团(Citigroup)、荷兰银行(ABN AMRO)、巴克莱银行(Barclays)、西德意志银行(WestLB)等9家银行在参考世界银行(World Bank)环境准则和国际金融公司(IFC)社会政策的基础上共同起草发起的,于2003年5月更名并延用至今。它是一套自愿接受的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所涉及社会和环境风险的金融界指标。2003年6月4日,包括4家主要发起银行在内的7个国家的9家国际领先银行宣布采纳并实行赤道原则。目前,赤道银行的成员国主要分布在欧洲和北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其中欧洲共34家(占47%)、北美12家(占17%),这能够反映出经济发展水平同社会风险管理与环境保护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全球第54家、亚洲第四家、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始终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在国内银行业界一直走在前列。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就中国公用事业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签署一期合作协议,在国内首家推出能源效率贷款——“绿色贷款”,帮助国内企业进行能耗设备改造,开展节能环保项目。2007年10月兴业银行派员出席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举办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圆桌会议,签署了《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文件。2007年11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在北京共同举办了2007“节能中国”高层论坛暨“绿色信贷”创新研讨会,会上兴业银行主张支持节能减排,并在国内商业银行中率先提倡开展“绿色信贷”。截至2008年12月末,兴业银行累计发放节能减排项目贷款86笔,金额33.04亿元人民币,可实现每年节约标准煤324.42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1373.1万吨。

在赤道原则背景下,2007年7月30日中国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也联合提出了我国的“绿色信贷”(green-credit policy)政策,即《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排污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

“绿色信贷”的推出,是从源头上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经济命脉和资金链条,从而遏制其无序发展和盲目投资的现状,以解决环境问题。然而,赤道原则要求银行对贷款项目在生命周期内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审查,参与项目环境与社会绩效管理,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

在福建永安华电贷款项目中,兴业银行辅助企业制定出《行动计划》,包括建立社会与环境管理体系、制订员工职业安全操作手册、加强煤尘、灰尘、脱硫系统石灰粉尘等生产性粉尘控制、评估项目对被征地农民生计的影响、评估被拆企业的现状及其原有工人现状等共计17项行动措施。在签订合同中,又将《行动计划》及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要求作为合同条款,由企业承诺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银行通过季度检查,对项目开展贷后环境与社会风险监测。通过严格执行赤道原则,银行与企业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和沟通机制,提高了企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水平,实现环境、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从而创造出一种共赢的可持续经营模式。

四、绿色金融:中外绿色信贷发展对比分析

绿色信贷主要指银行在信贷方面控制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和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贷款。国内外银行的绿色信贷实践有明显差异,下面以两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两家综合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两家外资商业银行为例,进行比较分析。如图所示:

五、绿色金融:未来展望

通过国内外银行业绿色金融实践的比较分析,国外一流的银行实现了绿色办公考核指标量化管理,项目评审遵守赤道原则,积极采纳碳原则,制定了详细而周密的环保计划,并通过碳交易等金融产品的创新与服务,提供巨额资金支持环境保护,将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创新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虽然于1995年出台的信贷政策起就开始关注环境保护,但由于我国经济面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处于工业化中期,商业银行既要承担增强国力,又要承担关注民生的历史使命,这大大地限制了绿色金融在我国的实践。

如何量化自身经营对环境的影响,采用何种方式使信贷资金的使用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如何通过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为环境保护提供支持,怎样制订详细环保计划加强环境保护,是我国银行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应该关注的重点,也是探索未来我国银行业综合发展模式的重要举措。

项目基金:本文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CUEB2010020)《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绿色金融的效益分析及发展途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杨晶

金融机构自律研究论文 篇3:

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的几点看法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以规避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等,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 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要求从业人员从事本职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等方面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 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

(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需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以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作者单位:河南经贸工程技术学校)

作者:王亦舫

上一篇:调查研究报告3篇下一篇:自我鉴定报告(通用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