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论文

2022-04-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从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之制度现状入手,理论联系实际,提出、分析了该方面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论文 篇1:

保险专属销售公司发展初探

【摘要】近几年来,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一直是个热门问题,我国的保险专属销售公司在近几年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其结果有不尽如人意的,但却也给我们今后的发展总结了很多的经验教训。文章的核心在于对保险专属销售公司的优势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且对今后保险专属销售公司在中国的发展提出了几点意见。

【关键词】保险专属销售公司 员工制 产销分离

保险专属销售公司是指将保险公司的销售部分分离出去,单独建立一个专属的销售公司,在财务、人力、信息等方面实行独立管理,在学术上称为专属保险代理公司,该制度在国外已经存在多年,但在我国还属于起步探索阶段。2010年10月21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此拉开了中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帷幕。2012年2月29日,保监局批准了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五星保险销售公司的申请,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专属保险销售公司已达五家,其中三家为寿险公司,两家为财险公司。

在过去这些年里,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营销员队伍已经增加到300多万人,这支已达300万之众的庞大队伍在行业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的矛盾和问题,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现存的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关系的制度建设问题。目前,我国的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所谓的委托-代理管理,也就是代理制而不是员工制。在代理制下,保险营销员他们没有固定底薪,靠业务收入提取佣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双层税务,公司不负责购买社保,但要接受员工制一样的考核。在这样的制度下,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关系不协调的矛盾日益凸显。为了保险公司及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寻找更适合的制度协调营销员和保险公司间的关系。

一、建立保险专属销售公司的优势

(一)有利于人员素质与保险业的发展相匹配

中国现代保险业发展虽然仅有20多年,但是保险行业却是中国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一直被视为朝阳产业。20多年来,保险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逐渐健全,新的保险公司陆续进入市场,增加了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为保险产业注入新的活力。与之相比,保险营销人员素质的发展却显得逊色许多。

第一个原因是代理制无法满足营销员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首先从物质层面说,营销员没有基本工资,靠业务提成生活。大多数的营销员在初入保险市场时都是首打亲情牌,向身边的亲朋好友推销,这时的收入也许可以维持不错的生活。但一段时间过后这些关系都用完,很多人再难以完成既定的业绩,无法向陌生人继续推销保险,那么他们就失去了维系生活的工资来源,持续几个月后,很多人都难以坚持下去而最终选择离开保险市场。再者,保险营销员除了缴纳所得税外,还要缴纳营业税。一般的员工,只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由于营销员的工资是销售保险的佣金,因此还需额外的缴纳营业税,这无疑减少了营销员的即得收入。还有很重要的一项——社保。保险公司一般不为营销员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只为小部分业绩好的营销员购买。社保是现代员工非常重视的一项隐形工资。从精神层面说,据大多数的保险营销员反映,在保险公司做营销员得不到归宿感。即使那些营销员每天如同员工一样考勤、参加晨会夕会、接受各种考核,但在他们的心里仍然缺乏归宿感。这其实也是由一定的物质基础决定的。营销员觉得公司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保,况且工资也是完全靠自己的努力得来的,保险公司在经济上没有为他们付出过,所以感到无法心系公司。一直以来,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对自己的营销员强调要爱司如家,可见归属感对公司和营销员的重要性,可以说这是维系他们之间关系的精神桥梁。

第二个原因是营销人员队伍的准入门槛太低。比如人身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直到2005年3月我国才开始进行第一次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此之前,营销员无需经过任何专业考核便可进入这个行业。即使现已设立了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也过于简单。再者,由于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不足以对营销员造成约束,很多找不到工作的人都只是把营销员的工作当作失业时的跳板,一旦有机会便会跳到别的行业。

(二)产销分离的经营模式有利于新险种的创新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各种生产力的最大改善,起源于分工。施行产销分离,可以实现保险行业的专业化分工,转变原有的发展方式,走上集约型发展道路,锻造出不同的产业链。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央就提出了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要从粗放型和外向型转向集约型和内涵型。施行保险产业的产销分离,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结构升级和效率提高。产销分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作为现代产业的保险业也不例外。就世界保险市场来看,成熟的保险市场产销分离的水平都很高。比如台湾地区,早在2010年的数据统计就可以看出,台湾寿险业的产销分离已达到很高的水平,甚至要高出欧洲平均水平的20%以上。

保险险种创新能力低,已是我国保险业不可回避的事实,各家保险公司难以拿出有“特点”的产品推向市场。险种创新能力低导致我国销售的险种单一,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单一,抑制了保险公司的发展空间和多元化发展。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中国保险行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目前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发展方式必须改变,因而创新能力必须加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产销分离的模式使原保险公司可以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用于开发新险种上。

(三)为应对国内外压力提供新思路

为符合WTO的成员国的要求,我国正逐渐放宽并解除外资保险公司在地域上的限制,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对于尚不发达的中国保险市场来说,这是个挑战。届时,保险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虽然民族保险产业具有地域上的优势,但是国外完善的经营模式和具有创新特点的产品仍然会对我们形成巨大的冲击。正如前面所言,我国保险业目前的发展方式是粗放型和外向型,这意味着高成本、高投入、高消耗和低效益,这样的发展方式很难应对外来的挑战。

近年,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接踵而来,西方经济需求不振,纷纷收缩财政,作为新兴市场的中国受全球市场的影响面临经济的下行风险。再加上我国通货膨胀处于高位不下、经济增速的压力增大,资本市场收益率走低。国外的数据统计表明,只有保险基金投资回报率达7%,保险公司才能进入良性经营,而中国从2005年至今,只有2007和2010年达到这个要求。2011年上半年,保险行业的投资回报率仅达2.1%,是过去五年的最低水平。为了稳定经营,中国保险业应该创新经营方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营销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在巨大的压力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二、发展保险专属销售公司的建议

(一)探索新的销售公司模式

现行的销售公司模式也就是我们以上提到的代理制,在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号角吹响后,更多的人关注到了员工制。众所周知,营销员代理制的种种缺陷已经使制度改革成为必要,但是继代理制之后是否采用员工制,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其实早在2004年,新华人寿就分别在云南和重庆成立了专属代理公司,并且使用了营销员员工制的做法,当时在业内也引起了一阵轰动,不过最终却难逃失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员工制的探索不够,过度的强调员工制而忽视了成本的控制。采用员工制最大的阻碍是员工制与保险公司成本之间的矛盾。按照现有的营销员规模计算,假如公司为营销员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全国300多万的营销员就会造成行业300多亿的成本,其中中国人寿每月约支付88亿元,中国平安约支付49亿元。这么一大笔的开支如何应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除了这些显性的成本,保险公司还需面临一些隐形成本。比如,如果营销员得以支付每月1000元的工资,那么,如果他这个月没有业绩,他仍然可以有1000元收入,这会降低他们的展业积极性,保费收入也会因此减少。那么,如何权衡员工制和营销员绩效?2009年,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始他们的营销制度改革,将销售团队简化为团队长和营销人员两层管理架构,与销售团队长签订劳动合同,给一定层级的营销员提供津贴和社保补贴,同时建立了“师徒利益世袭制、客户资源继承制、续期服务递归制。”它的改革目前算是成功的,到2010年底,寿险业务的人均保费收入从1.2万元增加到2万元。大童公司采用了“有选择性”的员工制,对员工的激励不降反升。大童公司的成功经验为销售公司的模式提出新的思路,但是,对于如何进一步确定营销员的法律地位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完善人才培训和培养模式

《我国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由于现阶段我国保险营销员的准入门槛较低,而保险涉及的知识范围颇广,《规定》中所要求的培训时间不足以满足成为具有良好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营销员的需要。

专属销售公司建立以后,可以统筹更多的资源,对营销员的培训更加地灵活。可是,专属销售公司的人员必须比以前更能肩负起维护和提高企业形象的重任,所以,应该更加注重员技能、道德等方面全方位的发展。

首先,政府在这方面应该给以大力的支持,建立更为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在资格考试试题方面,可涉及更多的相关行业知识,重视对从业者培训时间的监管。日本作为保险业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他们把代理人资格分为几个等级,分别是特级、上等级、普通等级和初级,等级划分的依据是个人的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我们可以根据国情学习借鉴日本的做法。首先,建立健全的代理人信息网,上面记录考试成绩、业务技能、参加培训的时间等相关信息,然后为代理人划分等级,当他达到更高的等级标准时,经审核后,自动为他提升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证书。通过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更直接为消费者提供营销员的信息,另一方面,也是对营销员的一种激励,还可以作为考核专属销售公司的一种方式。

其次,公司在这方面的努力起着关键作用。培训是营销员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保证,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盈利能力的通道,公司内部应该为营销员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业务培训体系。公司内部的培训不仅要涉及专业技能和保险知识,还要兼顾到公司文化和经营理念、险种的状况等方面,还有营销员价值观、道德观、理想和信念,目的在于打造出一支高素质、高效率、高水平的“三高”团队。

(三)有效切割,权责分明

建立专属保险销售公司就是把保险公司的专属机构分离出来,建立一个独立的保险销售公司。分离后的保险公司和销售公司必须权责分明,在业务、财政和管理上有效切割。

首先,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国内外各行业的经验表明,行业监管的政策导向对行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结合我国的实际,一是要加大市场对外开放的力度,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把专属销售公司推向国际化、专业化和集约化。二是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指导意见,积极引导专属销售公司的建立和发展,加快专业化改革进程。

其次,强化公司管理责任。加强监督专属销售公司的费用管理,细化费用考核,严厉惩处财务作假行为,避免保险公司以专属销售公司为防火墙,做出违规行为。要正确引导保险公司与专属销售公司理顺合作关系,在相互合作、资源共享的同时更加注意合理切割。

再次,强化专属销售公司的宣传和保险公司的内部合作。通过各种媒介,提高专属销售公司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产销分离有利于新险种的开发,新险种反作用于产销分离,积极的推进新险种的开发,促进市场产品多样化和个性化,为专属销售公司的营销专业化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唐金成.现代保险市场营销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陈文辉.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0[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3]魏久峰,吉立群,徐文刚.保险业产销分离的意义、制约因素及政策建议[J].保险研究,2011(12).

[4]晋玉建.美国保险代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财会月刊,2005(18).

[5]人民网www.people.com.cn

[6]中保网www.sinoins.com

作者简介:陆苗(1990-),瑶族,广西大学商学院保险专业。

(责任编辑:刘影)

作者:陆苗

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论文 篇2:

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之制度缺陷及完善对策

摘要 本文从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之制度现状入手,理论联系实际,提出、分析了该方面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 保险代理人 法律地位 制度缺陷 完善对策

一、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之制度缺陷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不合理

在现行的委托—代理机制下,代理人的角色定位不准,权责出现敞口。根据《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但对其福利保障、权利救济等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保险公司与代理人在处理相互关系时为了自己利益而各自为阵。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愿意按照法律规定与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但同时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又对代理人进行实质上的员工式管理;另一方面,代理人为了得到就业机会,不得已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但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展业时以保险公司员工身份自居,而且在签单的关键时候,往往会出现违反公司及法律规定,不如实告知免责条款,夸大保险责任,诱导客户隐瞒疾病等现象,如果因此损害客户利益时,则又会按《保险法》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如此来看,代理人法律地位实质上处于不明确及不合理的状态。

(二)不对等的员工式管理

各家保险公司为了促进业绩,对本公司保险代理人规定 “基本法”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被称为“基本法”。 基本法主要内容包括:大规模扩充营销队伍,严格的培训制度,无保障、高激励的人才机制和严格的淘汰机制等。各寿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基本法,大同小异。但这套决定营销员“生死”的基本法,其制定过程基本不让他们参与。而且,基本法可能随时变化,例如,这个月要求做3个保单就通过考核,但是下个月就变成了5个单,达不到的人马上被开除。而且不管升何种职位,只要有连续一段时间没有业绩,便不能享受任何续保佣金。涉及保险代理人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时,保险人认为他们是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员工。但只要保险代理人违反公司规定时,就不按照合同约定而是按公司的员工来进行处罚。在代理人眼中,他们完全被保险公司利用残酷的基本法任意玩弄。基本法使绝大部分代理人不能安心工作,从而出现了惊人的流动率。

(三)社会地位尴尬

现行保险代理制度,导致保险代理人社会认同度低,社会地位尴尬,明显属于弱势群体。当保险代理人西装革履地来到商务楼,却发现门口悬挂“禁止小商、小贩及保险推销员入内”的牌子;他们能说会道,能言善辩 ,却被很多人看作是传销者伎俩;他们在推销有利于千家万户的保险产品,但自己却毫无保障;他们的亲人,也免不了承受“一人做保险,全家不要脸”的委屈。首先是公司内部不认可。公司内勤员工具有明显的主人翁的优越感,视代理人为外人,工作中对代理人态度冷漠甚至有时很不礼貌。其次是社会不认可。原因是多方面:代理人不当的展业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形象,降低了自己的信誉,也降低了整个行业的社会诚信;消费者因为其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工,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社会整体保险意识还比较弱,缺乏保险知识,对保险代理也了解不够;媒体很少正面宣传,负面宣传报道过多等等。

(四)经济利益受到制约

在委托代理制度下,保险代理人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主要体现在佣金提取机制和税收问题上。

提取佣金方面,保险代理人每完成一个保单任务,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为代理人提取佣金,佣金提取的多少,要看完成的业务量。一般首期的佣金提起比例较高,而续期佣金提取比例很低,且逐年降低,至一定年限,就不再提取。相对于发达国家及港台地区,我国佣金提取比例很低。另外,这种首期与续期差别提取的机制虽然有利于调动保险代理人的积极性,但也引发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代理人的收入与风险不相匹配。代理人理应承担一部分风险,但是现行的佣金提取机制不利于实现这种合理性。二是缺乏约束机制,由于代理人的违规成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保险人对代理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又不能很好的予以约束,这自然会引发保险代理人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并且频繁跳槽的行为发生。

整体而言,保险代理人处于低收入阶层占绝大部分。起征点过低无疑加重了绝大部分保险代理人的经济负担。

二、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之对策

(一)废除现行代委托代理制,将保险代理人逐步过渡为公司职员,明确其劳动者法律地位。

1、借鉴日本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及利益保障体制,将保险代理人逐步纳入公司职员范畴。在日本,保险代理人一般都是保险公司的职工,与我国的保险公司内勤员工不同的是,他们属于外勤职工,被称为“保险外务员”。因为他们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在从事保险业务时,以公司代表的身份进行销售,所以在销售的过程中,不具有代理人一样的代理权,也无收取保费的权利,从而使保险代理人对职业有了认同感和责任心,也有效防止了骗保等风险。目前中国拥有250万保险代理人,要使他们在一夜之间成为公司职员又谈何容易。所以,现阶段要想使保险代理人真正纳人公司职员的范畴,就必须分阶段来实行这项浩大的工程。由政府出台相关的行业统一政策,将保险代理人分步骤、分阶段地纳入保险公司正式职员的范畴。

2、大力发展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从专业分工角度出发,我国应加快发展和培育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这样可以使保险公司产经分开,从销售和服务等繁锁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加快产品开发的步伐和理赔速度,提高保险业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现行的代理人营销体制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双方没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代理人不会考虑到双赢的局面,无法解决失信问题,因此应把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交给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也应与其代理人签订较长期限的雇佣合同,通过加强代理人对公司的归属感以降低保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减少代理人误导、欺诈客户的行为和代理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的机会,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新成立的保险代理公司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保险代理人成为其所属保险代理公司的职员,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改革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及税收制度

在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后,对于转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对其实行员工基本待遇的基础上,要对其佣金分配制度应进行改革,要么学习美国、日本等国家或港台地区,较大幅度提高首期佣金的提取比例,要么保持现有的首期佣金提取水平但要提高后期佣金的提取比例且延长提取的年限。在后续佣金的发放上,应综合考察续保率、客户满意度、代理人在岗时间等指标,根据不同的指标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这样才能强化代理人的长期服务意识,促使代理人主动关注业务质量和自身的信用建设,使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运行。为了提高代理人佣金水平,可适当减少回馈给客户的没有太大意义的费用,如抽奖、签单发放食用油、床上用品、较为昂贵的金属饰品甚至召开鸡尾酒会、组织旅游等。客户实际上对这些礼物、优待并不在乎,他们更关注的是服务的质量、诚信及保险产品的性价比等。如果将这部分资金节约下来,用于提高代理人的佣金收入,将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税收方面,一是要将营业税取消至少要适当下调。保险代理人大部分都是原失业或未就业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从税收制度上给予扶持。目前,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代理人税负过重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要对保险代理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修改。建议对其佣金收入统一扣除一定比例之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充分考虑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拓展费用。同时,根据保险代理人的实际收入状况,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定程度上减轻营销人员的税务负担,扶持该行业的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保险代理人培训体系和考试制度。

完善保险代理人培训体系。面对社会大众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客户对风险评估、理财规划、保险组合等专业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保险代理人对通过参与公司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但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在培训过程中注重销售技巧与话术,缺乏保险基础知识的讲解;以统一培训为主要方式,提供给不同资质代理人的针对化培训明显不足;培训面较窄,对税收、风险评估、财务管理等学科几乎都无涉及。这种传统的培训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保险代理人以及客户的根本需求。因此,要实现保险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必须建立保险产、学、研及监管结合的保险教育和学术研究基地,逐步形成有保险业界、保险教育界、保险科研界以及保险监管界共同参加的保险教育链条,实现从各个渠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教育培训。这样可以从整体上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为全社会对保险代理人的认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改革保险代理人考试制度。我国对保险代理人实行了资格考试制度。但从我国推行这一制度近十年的实践来看,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这一考试难度过低,内容陈旧,方式单一,不能适应现代保险品种多元化、手段信息化、管理现代化、行为规范化对保险代理人素质的要求,也滞后于我国保险代理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当前必须着眼于世界保险业发展的趋势,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和人世的挑战,通过相应的立法,对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真正发挥其在纯洁代理人队伍、提高代理人素质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

注释:

各保险公司为吸引保险代理人,往往在基本法中规定一些有利于保险代理人的内容,如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但很多难以实现,如有的规定工作满5年且每年达到一定保费量时公司为其发放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就很难实现,因为只有极少数达到此条件,绝大多数达不到规定年限和规定的保费量。

参考文献:

[1] 郝演苏.影响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若干问题[J].中国金融,2005(6):31.

[2] 荣幸,邹超.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现状分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8(3):63-64.

[3] 童元松.论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3):55-57.

[4]林涛.论个人代理人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J].保险研究,2005(3):25-26.

[5]邓成明等著.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25-28.

作者:杨诚

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论文 篇3:

关于我国保险代理人现状的思考

【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引入了保险营销制度,并且在社会的稳定、经济的保障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1年,我国保险代理人已超过300万人,庞大的营销群体为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代理人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保险代理人现状已渐渐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 现状 建议

一、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现状

目前,对于保险销售来说,依靠保险代理人销售是销售的主要渠道,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主要人力资源。但是保险代理人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一)社会地位低下,缺乏基本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在招募新人时,往往使用“金融工作者”、“保险干部”这样的称号。以便让新人感觉到事业的崇高,感到工作的价值。然而,事实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仅仅是代理业务,并不是保险公司正式的在编人员,因此保险公司不会为其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造成这部分人群社会保障的缺失。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没有对该空白区域进行明确,因此造成这种现象长期存在。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行业内部把他们叫做代理人,税务部门把他们看作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纳税,老百姓叫他们跑保险的。他们没有底薪,没有任何福利,只靠卖保单获得收入,更谈不上“三险一金”的社会保障。

(二)保险代理人普遍素质偏低,市场破坏严重

在社会保障制度当中,保险是重要的组成之一,也是一种理财工具、金融商品。虽然多年以来,广大营销员已经付出了较多的努力,也有更多的社会群众开始关注保险行业,但是对于保险的成见也在随之加深,尤其是越来越反感推销保险的方式,因此,保险行业的诚信度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众的质疑。

从目前保险行业的管理体制来看,各家保险公司使出浑身解数大力增员,下达增员任务,提高奖罚力度。大多数代理人盲目地追求眼前的利益,在软磨硬泡以及死缠烂打的过程中不断地夸大保险的回报率,使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案例屡见不鲜。

(三)税负过重,有失公平

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展业成本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仅仅针对佣金当中劳务报酬中的一部分。但是并没有改变保险代理人的所得税纳税额减除基数。目前,通过几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减除基数的增加,已经从原先的800元整上升到了3500元整。但是,在减除基数方面,保险代理人却一直保持在1300元左右这个范围内。

(四)营销员队伍不稳定

保险代理人普遍素质偏低,收入和业务提成挂钩,其他没有任何保障,有的因为签单太难不能挣钱离司了,有的干了几年感到前途无望离司了。由于保险公司日渐增加,竞争加剧,跳槽现象日益严重,也造成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增强,代理人队伍也越来越不稳定。据统计,各家保险公司每年的流失率大约在30%-40%。

二、对现行保险营销制度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营销队伍也在不断地扩大,目前营销机制和营销群体的福利与社会地位之间的矛盾也在日益激化。通过对目前保险代理人的现状以及发展规模的调查,笔者认为较为理想的保险营销制度变革模式中,员工模式与代理公司模式的成效较为理想。

(一)明确保险代理人的地位,逐步实行员工制度

从目前营销行业的管理体制来看,营销人员一直处于流动状态,也就导致后期的服务容易出现脱节现象,因此,编制稳定的营销队伍才是缓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可以实行“准员工制度”,可以在试用期中给予一定的底薪以及三险,可以把底薪和三险与业绩挂起勾来,按照业绩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纳入正式员工,对不符合条件的淘汰或推荐到保险代理公司。

(二)实施保险代理公司制度

在形式上可以在营销人员自行组建、公司协助等方面,将保险代理公司加以发展,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保险代理资格证,按照《公司法》代理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员工管理,每月有底薪、福利待遇、“三险一金”等。代理公司可以制定一系列的绩效考核办法,采取工资和业绩挂钩,实行工资加奖金等制度,规范和激励保险代理人。

通过员工制和代理公司制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员工地位,这样就避免了保险代理人的社会地位低、收入低、赋税过高、人员不稳定、无社会保障等问题。这样才能让营销人员从心底感受到“家”的感觉,才能够留得住人才。人员流动性的降低,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三)加强保险代理公司的管控,规范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

在目前的情况下,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保险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保险代理公司的监管,通过加强保险代理公司的监管加强代理人的管理,严格实行保险代理公司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代理人的继续教育不可弃,重点放在代理人职业素质与综合素质提高方面,并且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加以规范,从而提高队伍的市场、行业竞争力。强化展业行为监管,对于诚信、查处制度以及违规投诉也需要实行披露制度,严格处罚不规范的展业行为,并且将结果在媒体之上加以公布。

总之,随着法律不断完善、社会不断进步,保险代理人体制问题日益突出,弊端逐渐显现,保险代理人体制改革也迫在眉睫,建立改革需要将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关系理清、理顺,并且加以明确,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制度上需要落实保险代理公司制和员工制,从而建立出充满护理、权利义务对等、法律关系清晰的保险销售体系,来维护保险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胡玉霞.佣金制度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影响的实验研究[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2(01).

作者简介:阮斌 (1973-),男,河南信阳人,本科,保险经纪师,保险公估人,研究方向:保险和法律。

(责任编辑:刘晶晶)

作者:阮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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