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研究论文

2022-04-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在法官的职业活动中,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必须遵从的一项基本准则与行为依据。可以说,它特有的属性是社会属性、法律属性以及权力属性。忠诚于法律是法官职业伦理的第一要素,司法独立、公平正义以及廉洁奉公是法官的追求。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的不确定性常常会对法官执法产生负面影响,法官的职业伦理最终的目标就是要克服其消极影响。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研究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研究论文 篇1: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摘 要:法官职权保障制度指国家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实行的在安全、经济、身份、地位等方面实行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的综合。本文将从职业安全、社会地位等方面对保护法官职业安全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安全

作者简介:刘砚蓓(1997-),女,安徽淮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司法。

设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法官不受实质干涉,免除后顾之忧,独立公正地依法判决案件。但是这一制度目前仍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面临以下问题,首先是法官人身权益难以保障。法官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实际人身权益和经济利益,其严格依法行事的结果仍容易遭到嫉恨,进而导致报复性恶性事件的发生。而且报复性恶性事件具有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歹徒可能因各种事由对法官采取报复性手段,以发泄心中的怨恨。同时这种事件又具有打击对象泛化的特性。法官及其家人甚至好友都有可能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

其次,法官职权行驶时干涉难以排除。目前我国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界限不够明晰。人民法院在行使法定职权的时候往往受到来自行政力量的干涉。人民法院的财政资金往往由相应人民政府拨放,同时法官等人员的职称往往与行政级别挂钩。被经济、地位两个方面双重牵制的人民法院,其职权行使是严重受到限制的。

另外,现行保障制度执行不严,事后追责的警示效尤力度不大。以湖北某市四名法官遇刺的案件为例,歹徒是用报纸包住刀具带入审判庭,才导致了案件的发生。而人民法院对进出法院人员管制刀具检查的不力程度让人们震惊。同时法官遇刺案件从社会新闻观察,大部分新闻都是以法官遇刺这一震惊事件作为热点报道,但是之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等后续报道却寥寥无几。由此产生的警示作用越发低,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敬畏也越发淡薄。

最后,法官工作压力过大,工作强度过大。我国法官资源严重不足,法官处理案件过多,几乎每一个法官都是超负荷运转,而司法工作的严格要求常常让法官叫苦不堪。薪资的微薄也让很多法官辞职另求出路。人民法院留不住人才,用不好人才的问题在我国仍普遍存在。

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警队伍,加强法院安检

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是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当然,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有着多方面的因素,要遏制这一现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而其中最为直接有效的预防措施就是加强法院的安保工作,保证和维持法庭权威和秩序。

设立法警的目的之一便是维护法庭正常秩序,保护法庭人员安全。在庭审过程中,法庭是维护法庭正常审判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法警队伍存在数量严重不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在法院中,尤其是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而法警数量少,很多时候便缺少法警对于法官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要建设一支纪律作风过硬,数量足够的司法警察队伍。一方面要保证法警的数量足够适应各法院的工作需要,增大法警队伍规模。另一方面要加强法警职业素质培养,从而更好地维护审判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以湖北某市四名法官遇刺的案件为例,歹徒是用报纸包住刀具带入审判庭,导致了案件的发生。这起案件的发生反应出的问题,即是法院安检过程中对相关人员所携带的物品的检查存在严重漏洞。在调研过程中我们看到,所有的法院都会在入口处设置安检设备,非法院工作人员在进入法院时都需要经过安检才可进入。由于法院旁听制度的设立,进入法庭的人员除了法院工作人员和案件相关人员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均可进入旁听。而这些人员的身份和进入法院的真实目的往往难以了解,如果安检程序存在漏洞,则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

首先,加强刑法保护,对冲击法庭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加大惩处力度。其次,维护法官职业尊严。可以在《法官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最后,健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在北京某区女法官遇袭一案中,受害者除了法官本人以外,还有她的丈夫,两人在居住地点附近遇害。这表明即使在法院以外,法官及其亲属的安全也需要相应的保障。应依法严厉打击袭击、伤害人民法官和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坚决维护法官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坚决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法治的尊严。①即加强对这一类犯罪的惩罚力度。

(三)加快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完善法官助理制度

基层法院多面临审判力量严重不足、负荷过大的问题。当前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而能够处理案件的专业法官数量不足,这也造成了法官工作压力过大。

我国《法官法》第8条规定,我国法官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业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却被弱化,因此,需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职业化的具体内涵是:法官本着正义、平等、自由、秩序之法的精神充分理解掌握运用法律,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排除各种压力和干扰做出公正的判决,从而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职业化要求法官本身应当具有职业素质及道德修养,同时国家要提供相應的职业保障措施,使法官们不受外界的干扰,保持独立和中立的态度,依法独立审判。

在法院内部,案件的审理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法官、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等形成了案件逐级汇报制度。尤其是错案的追责和信访案件的增加,使得法官的责任和束缚增多。法官责任制度使得在面临很多疑难案件时,没有法官愿意处理。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过多的强调追责,只要在法官处理案件时,他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使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和支持其所做的判决,就应该是符合情理的,而不应该处罚过重。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②目前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尚不成熟。完善这一制度能够缓解法官压力,增强法院的工作效率。

(四)提高法官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目前我国的法官薪酬主要为公务员工资发放机制,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各项津贴。从收入来看,法官的社会经济地位其实不高。这样便很难激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提倡法官高薪制度,既能够提升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经济地位,更能够激励法官提升办案质量。同时,有利于法官抵御来自外界的金钱诱惑,维护司法公正。

提高法官社会地位,除了高薪制以外,还应加强法制建设,其中包括增加普法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普法活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能够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 注 释 ]

①记者.陈琼珂.维护法官合法权益[N].解放日报,2016-03-02.

②苗泽一.法官工作压力研究[D].南京大学,2015.

作者:刘砚蓓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研究论文 篇2:

浅谈法官职业伦理

摘 要:在法官的职业活动中,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必须遵从的一项基本准则与行为依据。可以说,它特有的属性是社会属性、法律属性以及权力属性。忠诚于法律是法官职业伦理的第一要素,司法独立、公平正义以及廉洁奉公是法官的追求。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的不确定性常常会对法官执法产生负面影响,法官的职业伦理最终的目标就是要克服其消极影响。纵观我国的现实情况,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影响了我国法治前进的步伐,需要从各个方面予以完善。本文通过对王林清偷卷案的解读,来分析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与完善。

关键词:法官;职业伦理;法官责任制;司法公正;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述

(一)法官对国家颁布的法律的认知、理解

第一个环节就是法官对国家颁布的的法律的认知与理解。这同样也是法官进行审判行为的前提。国家的法律成为法官进行审判行为的客观依据,在对法律认知与理解的过程中就涉及到法官职业伦理问题。法官对于国家法律的“态度”正是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体现。虽然法官需要在理性的认知和理解中完成对国家法律的认识,但是法官如何看待法律就成为法官职业伦理的领域。由于法律是国家共同体的行为准则,具有神圣性,也就是国家法律所拥有的至高无上性,是国家尊严的象征。法官首先应该确立正确的伦理观,而正确的伦理观也就体现在对于国家法律的尊重。其次,虽然法律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工具,但是法律的工具性是法律使用价值的的体现,所以法官应该把法律作为一种“法律信仰”。

(二)法官对涉嫌违法行为事实的“审查”和“认定”

对涉嫌违法行为事实的“审查”和“认定”是法官职业的第二个环节。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出现了涉嫌违法的行为,法官才会对这样的行为加以审查,这也是由司法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在对当事人行为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就包含着法官的职业伦理。法官如何核实行为事实就涉及到法官对该行为的“价值立场”问题。法官在核实行为事实的过程中,不仅考察法官的能力和技术,更重要的就是法官的“价值立场”。就比如,一个拥有高技能的侦查人员,并不一定是一个价值观正确的人。同样,对于法官来说,认定事实的能力与法官的价值观不是一回事。只有法官的“价值立场”是正确的,在其复原行为事实的过程中才不会带有某种偏见。由此可见,在对行为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法官需要以职业伦理作为认定行为事实的主观价值依据。

(三)法官对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把控

审判是法官职业的第三个环节。把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归摄到国家已经颁布的普遍性法律之下的判断活动就是法官审判的实质。一方面,由于法律是普遍性的规定,且其自身具有局限性而不能彻底完美;另一方面,对当事人事实行为的解释又是开放的。所以给法官留下了一个开放的空间。而法官是否能够遵从职业伦理的要求成为法官把普遍的法律与具体的行为事实结合起来的主观维度。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都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只是从自身的喜好与偏见出发,那么自由裁量权就会成为破坏法律的正当理由,此时就需要职业伦理来约束法官的行为。

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职业伦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对王林清偷卷案的不断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职业伦理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王林清一方面带有对工作单位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还有自己不想别人参与的私心。这些心理活动都有违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定。从王林清身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不高,同时在面对职业道德困境时无法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另一方面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有待提高。

(一)缺失“人”“案”分离机制

西方国家在处理法官司法过错时采取“人”“案”分离机制,也就是分别适用法官惩戒程序和案件诉讼程序,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司法体系的公正。但我国并没有采取此种机制,法官应当努力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亦是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1]违反了这种规定即是对职业伦理的违反,这也是法官错案责任与职业伦理责任重合的原因。

(二)缺乏具体明确的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

我国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规范虽然很多,但是当法官违反职业伦理时的具体惩罚机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惩戒问题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制度,而且设置了被惩罚法官的申诉和救济渠道。[2]我国司法委员会的职责并非审查法官所做出的判决,而是对法官的行为举止进行批判。首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内涵界定不清,没有对法官职业伦理给出明确的限定,[3]现有的规定形式混乱。其次,法官职业群体认同感缺失,法官职业群体认同感和荣誉感的缺失导致法官对于职业伦理的遵守并不是来自内心的自觉,而是外在的强制。再其次就是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制的缺失。在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制之下,法官在案件审理和裁判过程中实施的不当司法行为也不再成为追责对象,真正成为追责事由的是法官有违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不当行为。[4]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完善措施

(一)建立法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

完备的法官職业伦理规范体系是法官职业伦理约束机制良好运行的制度保障。首先,应该在形式上建立协调统一的伦理规范。在原有的形式混乱、内容重复、类型繁杂的规范的基础上进行梳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其次,建立全国法官惩戒委员会,明确统一的惩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王林清这样的法官出现。

(二)完善法官职业共同体建设

首先,在法官的准入标准和选拔途径方面应该有严格的限制,应该逐步建立法院体系的任用机制,逐步摆脱对公务员招录的参照。其次,在法官的管理与考核方面,应该注重法官职业与道德素养的培育与提高,这也是法官职业伦理能否良好运行的关键。最后,应该完善法官职业的保障制度,这样能增强法官的职业认同感,王林清对单位产生了不满情绪,导致他偷走案卷来泄愤,这正是体现了对职业的不认同。

(三)建立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制

法官伦理责任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现有的法官错案追究责任制将被推翻,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人”“案”分离机制,但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并不完全相符,所以我们并不能完全借鉴吸收,可以通过媒体舆论与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来规范法官行为,通过完善内外监督模式来促进法官职业伦理的运行。

四、结语

我国正在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制道路,法官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法官正确发挥作用需要法官职业伦理作为其思想引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像王林清这样的法官在职业活动中做出错误的职业伦理选择,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职业伦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发展进程。目前来讲,我国对于法官的职业伦理的规定虽然很多,但是缺乏统一明确系统的规定,这就导致法官的职业伦理运行存在障碍。不断地完善法官的职业伦理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结合时代发展的新特色和建设中国法治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3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发[2010]53号).

[3]谭世贵.中国法官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54—555.

[4]王申.从“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看司法伦理规范建设的重要性[J].法学,2013,(8):12-20.

作者:张晚萌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研究论文 篇3:

浅析司法公信力

[摘 要]“依法治国”从党的十五大被确认为党领导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再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而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司法要有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作为一个国家和公民在司法方面的互动平台,兼具司法权力的信用和公民对司法权力的信任,是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现阶段司法公信力不足和国家、公民对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求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已经引起有关部门和学者们的注意。文章就司法公信力的含义、司法公信力的价值、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以及改善司法公信力的手段做一些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现状;司法公信力改善

一、司法公信力的含义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行为的公共信服的力度。从司法权运行的不同角度来看,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含义的概念,首先,从权力运行者的角度来看,公信力表现为司法机关在运行法律赋予其的司法权的过程中所能获得的,社会大众对司法行为信任的能力;其次,从受众者的角度来看,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大众对司法权整体的价值评判和心理接受程度,包括对司法权的主体、司法权的组织运行、制度构建以及司法权运行的结果所承载的一系列信息的心理感受。

二、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党的十八大继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为我们在新时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者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

就我国而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有完善的民主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协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独立的司法权,合理、合法的行政权,正确、合法的党的领导制度。而司法公信力的培养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司法公信力作为国家公信力体系中的一部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强国家公信力整体的效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皆具公信力,譬如政府公信力、检察公信力、媒体公信力、学术公信力等等,司法公信力作为国家公信力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的部分有着天然的联系,一部分质量的提升有助于促进其余部分质量的提升,各部分的提升又共同地提升了整体的效用。司法公信力的改进有利于提升国家在公民心中的形象,国家公信力的改进有利于形成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其次,司法权威的形成有赖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通过进行司法活动来具体执行法律,具有的使公民信服的力量。司法权威应该包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有效、及时的司法救济;第二,完备的司法独立制度,并且司法权能够得到应有的充分尊重。一方面,国家权力应该受到法律和司法权力的有效制约,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内心认同主要是源自司法活动本身的合法性和公平正义。由此可见,司法权威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以及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的支持更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求司法权准确公正地行使,保障司法约束力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要求司法约束力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使得司法约束力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对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再次,司法公信力对守法主体法律信仰的形成有重要的作用。法律信仰是守法主体对法律的信任、认同、服从和遵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要求,也是检验一国法律体制是否完善合理的试金石。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在我国,守法主体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包括在我国领域范围之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无国籍人。守法主体往往不是直接接触到法律,而是通过法律的具体适用来间接地评判法律,也就是通过司法的信仰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从这一理解出发,司法公信力的养成就对于法律信仰的形成有了基础性质的意义。

最后,司法公信力的大力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公民对于司法权的期待,也是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对于改进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夯实党和政府执政基础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司法公信力已经不是一个时鲜的研究科目,有关部门和学者很早就对这一课题做出了深刻的理论研究和理论实践,在取得有效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某些方面仍有不足:

首先,法官职业的管理有待改善。第一,法官的职业地位问题,在英美等司法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尤其是美国,对于法官的任命和罢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对于法官的薪酬管理也较合理,能够在保证法官生活的基础上使法官产生优越感;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终身任职。”对法官职业尊荣感有充分的保障等等,都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法官职业管理制度有借鉴意义。第二,法官专业素质的问题,我国现阶段法官队伍执业素质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区法院的法官中军转和招干人数占比重较大,正规院校法律专业的人数所占比重较小,法官审判经验大于学识的现象比较严重。而国外,以美国为例,对于法官从业的要求比较严格,能够从源头上治理这一问题,虽然美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文规定,但是具有正规法学教育背景和严谨的法律实践经验是公认成为一名职业法官的前提条件。而且,被提名法官的一般都是在法律行业有相当作为的人。这是我们应该借鉴的地方。第三,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问题。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受到大众质疑,这与法官职业地位较低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有很大关系,而且,个别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很大程度上拉低了公众对法官队伍的整体印象。这些方面的缺失和不足都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进步。

其次,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第一,司法的独立性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现阶段一般认为司法独立应该包括司法权、司法机关和法官这三者的独立。而就我国而言,现阶段,司法权还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也会受到隶属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法官更是受到任免等因素的影响。当然,即便是在美国这样司法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也不能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比如美国法律规定,美国联邦法院法官需要经由总统的提名,再经参议院的审议、认可,才由总统正式地任命。由这一点可以看出,行政部门可以把总统对法官的任命权当做是用来控制司法部门的一种手段,事实上,美国历届总统在行使法官的任命权时,尤其是在对最高法院法官行使该权力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偏向他所在党派的党员或是在意识形态上与自己更加接近的人。第二,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手段,人们正是基于对司法是否公正的价值判断来选择内心的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任。就法院而言,现阶段法院审判和执行的公信力还有待提高,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公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宁愿选择信访等非司法途径来解决法律问题,这都是我国司法公信力亟待解决的一些方面。

四、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思考

第一,完善司法独立体制,狠抓落实司法公正工作。首先,司法独立对于司法权的行使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司法有关部门要处理好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的两个层面的问题。内部独立要处理好司法系统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和指导关系,部门机关内部要处理好职务级别之间的关系,保持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外部独立要求司法相关部门处理好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同时,司法独立还应保证司法经费的相对独立,法官职业地位的逐步提升,法官职业荣尊的保障等一系列制度的支持。其次,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而言,“法律至上”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法律文化底蕴的养成对司法公正地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尤其是公平正义信念很重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写道:“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没有偏见。”在司法工作中不偏不倚,保持公平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精神保障。最后,加强司法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又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和重要条件。

第二,加强司法活动中的人文关怀。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如果把国家司法强制力看作一种“硬”性因素,那么司法活动中的人文关怀就是一种“软”性因素。以审判书的制作为例,当事人对整个审判过程可能更注重审判的结果,甚至以审判书来判断司法是否公正。因此,审判书的制作在注重合法性的同时兼具说理性,能够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是息讼止争,减轻缠讼案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通过简化司法程序,增设立案窗口,分地区、有差别地减少收取司法费用等都可以让当事人感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

第三,加大司法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这样不仅有利于消除司法活动“盲区”,让公众了解司法活动,从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监督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还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等问题。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化可以通过公开庭审过程,开展法庭公开日活动实现,在网络通信技术发达的今天,更可以利用网络这一手段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

第四,加大普法力度。随着普法工作的加强,社会公众已经对法律有了初步的了解,但部分公众还是不了解、不相信法律,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因此,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不仅让人们知道什么是法,更要让人们相信法律权威,信仰法律权威。加强普法力度,还要坚持群众路线,司法工作人员要真正深入群众,加强与群众的联系。

总之,加强法律文化积淀,增强公众权利意识,使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8.

[2]于慎鸿.程序公正与司法公信力[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8).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作者简介]孙锁(1988-),山东青岛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作者:孙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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