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子的市场管理论文

2022-04-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文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系统阐释了现代农业的内涵与如何科学地认识现代农业;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现状与为什么要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精神与如何科学地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农业种子的市场管理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农业种子的市场管理论文 篇1:

试析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运用策略

摘    要:时代的快速发展推动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是保证农业生产质量的关键因素。为了保证农业生产质量能够充分适应社会经济市场发展的需求,必须不断提高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应用水平,注重农业種子高产栽培技术的研究推广。因此,文章着重研究了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并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有效应用

农业的稳定发展是提升我国经济综合实力的关键,同时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对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全面保证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有效应用,才能够保证后续农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文章通过分析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有效应用措施。

1   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经历了由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创新性发展过程,能够将更加先进的、科学的农业经营理念、现代化生产技术以及农业生产设备应用到现代农业生产当中。但是在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种子种植密度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和生产产量。传统农业更多采用人工种植的方式,但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种子栽培逐渐使用现代化设备进行农业种子种植。一方面,农业种子的栽培种植依靠现代化技术明显提高了农业种植生产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农业种子栽培机器没有对种子的种植密度进行严格精细的掌控,因而导致在栽培种植过程中出现种子种植密度较大的问题,不仅影响到农作物的生产质量和产量,也造成种子的浪费[1]。

其次,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对农作物的施肥缺乏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在种子生长过程中,施肥的合理性、肥料种类以及施肥方法都极其重要,需要依据农作物的生长发育特点来制定合理的施肥标准。然而,部分农民在对农作物进行施肥时,更多依靠以往的种植经验进行施肥,导致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达不到农业种植的标准。

再次,传统农业灌溉方式已经无法充分适应现代农业建设发展的需要。传统农业在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农业种子不断培育为新型种子,因而需要更加先进的种子栽培技术和新型灌溉技术,以充分发挥新型种子的作用和价值,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传统灌溉模式无法满足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作物的灌溉需求,因而需要重视研究新型灌溉方式[2]。

1.2   农业种子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农业种子在市场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管理机制缺乏合理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自身的文化水平相对薄弱,对种子的管理缺乏重视,因而种子市场管理制度缺乏有力的支持和落实,导致整个管理模式无法充分满足农业种子的管理需求,农作物的生产质量和产量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同时,农民在选择种子时有着较多的可选种类,而农业市场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导致种子销售流通较为混乱,整个市场经营形成不良的市场竞争,造成种子的经营管理机制落后。具体表现在种子的价格缺乏合理性,价格被炒得过高,直接影响和破坏了种子市场发展现状,不利于有效开展农业种子的管理工作。

2   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的有效应用

2.1   合理选择农业种子,明确种子播种条件

首先,在农业市场中可选择的种子类别较多,在合理选择和确定好种子类别之后要对种子进行优选。充分利用相关技术对种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和把关,优先选择质量较高的种子,接下来对质量合格的种子再进行一次优选,保证种子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成活率,将质量较低的种子或者死种进行剔除。同时,结合部分种植区域的实际种植特点,适当在种子中掺入合理剂量的农药或者进行包衣,进一步保证种子在生长过程中的病虫害抵御能力。在完成种子优选工作之后,在播种之前做好优选种子的临时保存工作,防止种子受到恶劣环境或者虫蛀的破坏而影响种子的种植。

其次,完成种子的优选工作之后面临的是播种工作。在不同的时间和环境下,不同农作物需要依据不同的条件进行播种。从科学的角度对农作物的播种条件以及生长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与了解,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为种子创造良好的播种条件,最大程度降低外界因素对种子播种产生的影响。同时,种子播种条件与种子栽培技术的有效应用有着紧密的联系,共同为农作物的健康生长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2.2   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病虫害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优良生长和农作物的质量、产量,无论是传统农业还是现代农业的建设发展,病虫害一直是农民高度关注的问题。在传统农业模式下,农民往往通过喷洒农药的方式来防治病虫害。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农民需要学习更全面的农作物种植科学知识,利用更加先进科学的种子栽培技术从根本上促进农作物的优良生长,改善农作物病虫害的问题。农民需要对病虫害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不同的农作物产生的病虫害现象不同,因而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对不同的病虫害现象进行针对性防治,在种子栽培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2.3   实行合理的浇灌方式

浇灌环节是农作物生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营养来源,合理的浇灌方式能够保证农作物吸取足够的养分。传统的浇灌方式在本质上并不能适应所有农作物的生长条件。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新型种子的栽培与灌溉方式若仍然沿用传统模式,就无法实现农作物的健康生长和农作物的高产,因而需要全面加强对浇灌方式的改进和创新,保证灌溉的合理性。农作物在整个生长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次浇灌,保证农作物有足够的营养来源,在农作物生长的不同阶段,农作物对浇灌的方式和水量有着不同层次的需求,因而需要通过合理的浇灌方式帮助农作物更好地生长[3]。

2.4   实行合理的施肥方式

种子从栽培种植到生长,不同农作物在不同的生长阶段对肥料的需求不同,农民需要结合農作物生长特点以及不同生长阶段的需求采用不同的施肥方式,选择适合的肥料种类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施肥,避免农民通过以往种植经验进行施肥,保证农作物施肥的科学性。同时,施肥的合理性充分体现出种子高产栽培技术应用水平,种子栽培技术的有效应用需要对种子的生长发育时间、施肥时间与肥料用量等方面有全面的了解,避免过度施肥或者施肥过少。只有保证农作物的优良生长,才能达到农作物高产的效果[4]。

3   加强新型农民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人口数量逐渐下降,大部分农民选择往城市地区迁移,这一现象为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程度的阻碍,在农业建设发展过程中专业技术人才越来越匮乏,因而需要全面加强新型农民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出更加专业优秀的技术人才。

首先,企业在农业人才的选聘阶段需要进行严格的要求,制定规范合理的选聘标准,保证农业人才的综合水平。

其次,定期对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以及职业素养等方面展开综合性的培训,同时注重提升农业人员的创新发展意识,促使农业人员用更加先进的思想去开展工作,全面提高农业人员的工作水平,为现代农业的建设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再次,建立完善合理的奖惩机制,对于表现优异的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给予惩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促使农业人员在竞争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最后,注重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对于表现优异的农业人才进行着重培养,提供更多学习发展的机会,不断提高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建立完善的晋升发展机制,为优秀人才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有利于为企业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

4   做好种植土地的翻耕处理

在种子种植栽培之前,需要对土壤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通过有效处理确保符合种子种植需要的土壤条件,从根本上保证种子的良好生长。

首先需要合理选择种子种植区域,通过对选定的大面积土地区域的土壤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估,选择土壤肥沃、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地进行种植播种。

其次,在选定区域之后,播种之前需要开展整地工作,对土地进行区域翻耕,确保后续能够正常施肥和灌溉,保证土壤的吸水能力和排水力,避免土壤出现板结。

再次,充分利用各类化肥或者草木灰等自然资源来改善和提升土地的土壤肥力和土壤环境,将草木灰均匀撒在土壤当中,充分满足种子种植生长的需要。

5   结束语

农作物的种植播种、施肥灌溉以及病虫害防治与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有着紧密的联系。实现种子生长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合理性,才能够充分保证种子高产栽培技术的有效应用,不断提高种子高产栽培技术。

参考文献:

[1]温战军.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J].农家科技(中旬刊),2020(3):17.

[2]刘锦汝.农业种子高产栽培技术有效运用策略浅析[J].现代农业研究,2021,27(4):129-130.

[3]陈日刚.探讨农业种子的高产栽培技术[J].种子科技,2019,37(4):68,71.

[4]石荃.浅析农业种子的高产栽培技术[J].种子科技,2019,37(1):58.

作者:张玉婷

农业种子的市场管理论文 篇2:

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摘要:文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系统阐释了现代农业的内涵与如何科学地认识现代农业;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现状与为什么要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精神与如何科学地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一直以来就是我国亿万人民的美好理想和奋斗目标。早在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周恩来总理就振奋人心地提出,到20世纪末,我国要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即著名的“四个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没有放松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专门就发展现代农业做出战略部署。在经历改革开放30年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新形势下推进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做出《决定》,再次强调要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然而,围绕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仍然是当前我国“三农”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现代农业的内涵与如何科学地认识现代农业

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的诺贝尔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教授,1964年出版了他一生中最重要的一部著作——《改造传统农业》。从此,引起了人们对传统农业改造的高度重视。这里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即什么是现代农业?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回答,官员们有不同的理解。撇开细微差异,我认为,至少要从三种不同视角来现解“现代农业”的基本内涵。

一是从阶段论视角来理解。在按农业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划分的农业发展史上,现代农业是指最新发展阶段的农业,主要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按照阶段论方法,把历史上的农业区分为原始农业、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原始农业主要依靠人力和原始工具,传统农业主要依靠畜力和非石油动力机械,现代农业则主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及其先进技术装备、方法等。

二是从状态论视角来理解。按照农业生产力发展状况、农业生产方式特征进行描述性定义,现代农业一般具有科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市场化流通、产业化组织、社会化服务等基本特征,并具有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产品商品率“多高”的显著特点。也有人更直截了当地把现代农业描述成机械化、电器化、化学化、工厂化、市场化、专业化等农业。

三是从过程论视角来理解。从事物发展过程看,现代农业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现代农业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要求。当今世界上所谓的现代农业,是指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农业。现代农业的核心是科学化,特征是商品化,方向是集约化,目标是产业化。改造传统农业的过程,即不断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就是农业现代化。

可见,我们不能孤立地、静止地认识现代农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来理解现代农业,那么,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改造传统农业、不断发展农村生产力的过程,就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现代农业的基本内涵,就是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的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的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的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的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的农业、依靠新型农民发展的农业(张晓山,2008)。与传统农业相比,现代农业突破了传统农业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原料生产的局限性,实现了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生产;突破了传统农业封闭低效、自给半自给、大量经济活动人口(劳动力)从事粮食生产的局限性,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上发挥资源、区位和竞争优势,实现了区域分工的合理化布局;突破了传统农业部门分割、管理交叉、服务落后的局限性,实现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建立全方位的、权责一致、上下贯通的系统化管理和服务;突破了传统农业远离城市或城乡界限明显的局限性,实现了城乡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组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城乡经济社会一元化发展;突破了传统农业弱质产业、效率低下、农民贫困的局限性,实现了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业现代化现状与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原因

国际上一般采用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农业土地和劳动生产率、农业资源利用率、农产品商品率、农业集约化程度等指标体系,综合衡量一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经过多年发展积累,我国农业的内在基础逐渐强化。目前,农业科技进步率已达到48%(姚润丰、董峻,2006),农业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不断改善,物质装备支撑能力明显增强。但是与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水平相比,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现状还有较大差距(除特别注明外,本文有关世界各国农业农村发展的数据均来自于《世界统计年鉴2008》,国家统计局编辑,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

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来看,2006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为11.9%;美国只有1.3%;日本为1.7%;韩国为3.2%;巴西为5.1%;印度为17.5%;全世界平均只有3.4%。另一方面,美国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不足全国经济活动人口的3%,日本不到6%,韩国也只有不足5%,但我国却高达46%以上,印度为39%。

从农业劳动生产率来看,2005年我国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耕种的耕地面积为0.3公顷(约为4.5亩);印度为0.6公顷,韩国0.9公顷,日本2.1公顷,以色列5公顷。美国每个农业劳动力耕种的耕地面积为63.7公顷,是我国的200多倍。另一方面,从农业土地生产率来看,以主要粮食作物为例,除小麦外,我国的水稻、玉米、大豆等单位面积产量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按播种面积计算,2006年我国的水稻亩均产量为418公斤,只达到美国的81%,低于日本、韩国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这些发达国家并没有推广杂交水稻技术;2006年我国的米玉亩产为358公斤,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2/3,美国达到了624公斤,是我国的1.7倍,以色列更高达1015公斤,是我国的2.8倍;2006年我国的大豆亩产为114公斤,美国是202公斤,发达国家平均为194公斤。

从农业资源利用率来看,2005年我国平均每千公顷耕地上化肥施用量为341吨,墨西哥只有69吨,印度129吨,巴西137吨,日本270吨,美国只有110吨,澳大利亚仅44.8吨。在水资源利用方面,2006年我国平均每亩农用地消耗水量37.17吨,澳大利亚为12.13吨,以色列16.73吨,法国19.55吨,日本26.94吨,美国27.92吨,印度31.08吨,韩国35.34吨。

从农产品商品率来看,2006年发达国家农产品商品率平均水平达到85%以上,美国、日本、法国、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农产品商品率都超过了90%以上。巴西达到80%以上,但我国只有不到60%,比印度、越南等国还要低。

从农业集约化经营程度来看,2005年我国平均每千公顷耕地上拖拉机使用量为7.1台,印度为15.9台,以色列为72.5台,韩国为128.5台,日本为461台,美国为27台(主要为大型联合拖拉机)。众所周知,日本的农业自然条件并不比我国优越,由于土地分散,日本农业中大量使用小型拖拉机。日本的大型拖拉机拥有量只相当于法国的70%,英国的80%,而小型拖拉机却相当于法国的35倍、英国的80倍。日本每千公顷耕地收割机使用量为237台,但我国只有2.6台,日本是我国的91倍。

上述分析充分说明,无论是与现代农业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还是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现代农业水平都是比较低的。我国必须急起直追,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但是,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走过的农业现代化道路,都是以大量消耗资源能源、大规模转移农民为基本特征的。所以,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又被称为“石油农业”或“能源农业”。这种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显然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与农村的实际,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第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吃饭问题将长期成为农业发展的头等大事,必须坚持维护粮食安全、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各种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全世界每年的粮食贸易量在2400亿公斤左右,我国每年需要消费粮食5100亿公斤,我国即使进口需求总量1%的粮食,就占世界粮食贸易总量的2个多百分点。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稍稍多进口一些粮食,就会引起国际粮价大幅度攀升。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我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贡献。我国用不足世界8%的土地,解决好13亿中国人吃饭的问题,本身就是对人类做出的巨大贡献。

第二,我国是世界上人均能源资源贫乏的国家,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将成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走“两型农业”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仅存18.2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一亩三分八,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并以每年1400万亩的速度锐减,保护耕地、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此外,我国原油人均占有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仅相当于美国的1/5,加拿大的1/48。

第三,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基数巨大,通过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的空间有限,必须坚持走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农业发展道路。2007年末我国城市化率为44.94%,农村人口为7.28亿人,农村就业人数为3.14亿人,约占全国就业人口的41%。如果我国照搬欧美发达国家现代农业模式,农村就业人口占全国就业人口的比重降至5%以下,需要从农村再转移约2.7亿劳动力到城镇中去就业,这个数据恰恰与目前全世界制造业就业岗位数相等。目前我国已有制造业岗位约1.5亿个,也就是说,即使我国拥有全世界全部制造业岗位,还会有1.5亿农民工在城镇很难找到工作。我们再参照韩国经验,韩国在20世纪70年代“新村运动”时,城镇化率只有40%,全国总人口不足4000万人,2005年韩国城镇化水平为81%,总人口4800多万人,30年里有大约1500万人转移到城镇中,其中经济活动人口约为600万左右,韩国只需要发展汽车制造一个行业就能全部吸纳农村转移进城的“农民工”。但我国城镇化水平达到80%左右,至少有3.4亿农村人口进城,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在1.2亿以上(这个数字相当于日本全国总人口数),城镇将难以为这么多进城“农民工”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即使如此,我国农村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耕种的耕地面积也只相当于韩国2005年水平的70%而已。

第四,我国农业生产环境十分复杂、条件相对落后,必须坚持走农业技术的先进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道路。我国各地农业自然条件相差甚大,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据统计,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8%,土地荒漠化严重。加之农田基本建设投入严重短缺,土地细碎化导致耕地缺乏整理,所以,农业机械适用程度较低、农业抗灾害能力不强。据调查估计,我国目前至少有40%以上的农用地基本上无法采用农业机械化作业(牛淑卿,2006)。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洪涝灾害损失粮食产量在5%以上,因农作物病虫害损失粮食产量约3%左右。由于农民平均受教育程度尚未达到初中毕业水平、掌握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较弱,导致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与科研成果转化难度较大。

第五,我国城乡差距较大并呈现出扩大趋势,缓解城乡矛盾不可一蹴而就,必须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走城乡统筹发展的道路。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在扩大、农民增收十分困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非常缓慢。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只有2.57倍。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到3.33倍。农民人均收入在1994年突破1000元,1997年突破2000元,中间花了3年时间,2005年突破3000元,中间又花了8年时间,农民人均增收1000元太难了。而城镇居民从2004年到2005年只用1年时间,就人均增收1071多元,2006年到2007年又用1年时间就增收了2026元。农民增收之难由此可见一斑。加上城乡居民在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不均等性,城乡差距就更加放大了。建设现代农业必须以缩小这种差距为目标,但又不能毕其功于

一役,只能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目标。

三、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与如何科学地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中国农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实行家庭承包制,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小平同志预言的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第二个飞跃,反映了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党的十七大审时度势,适时提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战略思想,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在新形势下继续推进我国农业改革发展、实现农业改革发展第二个飞跃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将“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三大战略重点之一,全面提出了发展现代农业“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等5项战略要求;提出了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健全农业产业体系等四大战略手段;提出了提高效率和增强能力两大战略目标,提高三大效率,即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3项能力,即农业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了现代农业总的发展思路,即明确目标、制定规划、加大投入,集中力量办好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大事。

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要求出发,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必须努力实现七大战略部署。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首要的目标是要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把发展粮食生产放在现代农业建设的首位。《决定》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多个环节,提出了粮食增产(落实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粮食节约(提高全社会节粮意识,强化节粮措施)、加强粮食国际贸易合作(为改善全球粮食供给做出贡献)等具体措施。

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决定》有关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内涵丰富,概而言之,就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哪样赚钱搞哪样,做大做强、形成产业优势。同时,《决定》特别强调发展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劳动密集型农业,强调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支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舒尔茨早就指出,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进步。《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要求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三创”);要求不断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三化”);特别强调农业节水、防灾减灾、设施栽培等领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强调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条件。《决定》特别强调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保护性耕作,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特别强调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特别强调加快建设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和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

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决定》要求,力争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决定》还特别提出,保障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决定》提倡节水、节地、节能农业,强调保护土地肥力不因过度耕作利用而衰退。我国鼓励耕地复种、美国实行土地休耕,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但如何保护土地不过度利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决定》要求积极培育以非粮油作物为原料的生物质产业,推进农林副产品和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农村工业、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决定》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原则,拓展农业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决定》鼓励出口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适度进口结构性短缺产品。必须尽快健全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准入制度和安全审查机制。目前国外的农药正逐渐进入我国,毒性弱、效果好、残留少,但价格贵,其潜伏的附作用检测,是安全审查的重中之重。同时还要加快培育我国农业跨国经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促进形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从基本国情与农村实情出发,坚持把深入改造传统农业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紧密结合起来,在农业贡献占GDP比重不断下降的情况下,把农业总产值不断做大、把农业不断做强,充分发挥农业的多种功能,促进农村产业不断拓展、农民收入较快增加、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具体来说,我们应当从创新发展理念、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物质条件装备、现代经营形式、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等多方面,科学地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

第一,坚持用现代发展理念指导农业。最重要的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质量。

“大资源”理念。我们要立足于全国所有的国土资源,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只是把主要的力量、主要的眼光盯在耕地上。要合理的、有效的利用耕地、林地、草原、淡水、海洋、生物、光热水等各种资源,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果。许多资源不可再生,数量有限,必须综合利用;随着现代化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高级化(营养要求提高,不光要吃饭,还要吃海鲜、吃牛奶);农业功能拓展、土地资源边际替代效益不断提高,对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有着越来越多和越来越高的要求。土地不光是农业资源,而且还成为新的能源资源生产资料。从长远来看,粮食安全与能源危机的最终解决途径,都可能在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上面。

“大生态”理念。生态环境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农业本身,每一个国民的生存环境、发展环境都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譬如说,长江中下游的洪水在很大程度上与上游的生态失衡密切相关。我们要充分发挥林、草等植被的生态屏障作用。努力营造农田防护林网,搞好水土保持,治理污染,推进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发展循环农业、节约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大农业”理念。农业的内涵要挖掘,农业的外沿要延伸,大农业不仅要全面发展农林牧渔各个行业以及与农产品相关的加工业,增强和发挥农业的食用营养、工业原料、就业增收、生态保障、旅游观光、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而且要积极开发农业在能源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方面拓展的新功能。所以现代农业是一个大问题,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含义非常深刻的农业。

“大食物”理念。农业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为人们提供食物,但是,不能只把农业提供食物作为解决吃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丰富和平衡人体的营养需要。我们的食品应当是优质、安全的,是符合生态要求的,是有益于人们健康的。同时,食物结构调整对人们智力的开发功能也十分显著。在生物链中,食肉动物处于食草动物的上方,也就是说,食肉动物比食草动物更“高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物绝不只是单纯的粮食,还包括非粮食的食物(例如碳酸饮料)。不能光盯住稻谷、豆科、暑类等植物性食物,还要大量增加动物性食物供给,要广辟食物来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物数量与营养需求,包括对食物文化多样化的需求。

“大技术”理念。不仅要充分利用农业生物技术,在育种上发挥科技优势,而且要在耕作方法上创新技术,把传统的精耕细作科学化,推行标准化田间作业;不仅要在农业增产“内因”上创新技术,也要在“外因”上创新技术,包括遗传育种、测土配方施肥、化肥农药研发、节水节地、集约采光技术等。

“大市场”理念。充分利用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要在这种“大市场”观念指导下,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特别是农产品现代物流业,扩大流通范围,消除流通障碍,提高流通效率,使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能够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效率的送到消费者手中。我国有大连等少数农产品期货市场,但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还很不发达,亟需培育市场主体。这是缓解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第二,坚持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决定着我国现代农业建设进程的快慢。我国应当从4个方面强化现代农业科技进步措施。

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要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食品生物工程技术等研发,特别是要在粮食良种培育、先进种粮技术、农产品精加工方面,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保护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改善技术创新投资环境。要鼓励实力雄厚,有一定基础的私营企业建立科研开发中心,发挥企业在农业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特别是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多元化的推广体系和相应机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和普及。

大力发展“两型”农业。要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农业,特别是极力推广节地、节土、节肥、节能等节约各种资源的节约型农业。

第三,坚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加强和改进农业物质基础装备条件,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

提高农业的产出水平。这是现代农业发展目标体系中最重要、最关键、最显著的目标,必须牢牢抓住不放松。主要是通过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各种能源资源产出效率;通过推广使用农业先进技术与经验,提高农业劳动效率;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抗灾、减灾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这里所指的农业投入品是一个大概念:一是指土地,要提高土地产出率,但是要防止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生产经营。二是指劳动力,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一方面要努力减轻农民的田间劳动强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农闲时间发展其他兼业生产经营,如农村家庭养殖业、果蔬业,这样才能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较大空间。三是指能源资源,如电力、化肥、农药、种子等(有人也把它称为“资本”或“资金”投入),要提高能源资源产出率。既要节约,又要减排。四是指技术,先进技术本身就是一种投入,而且是现代农业最重要的投入,包括良种良法的采用。提高技术产出率,最关键的在于减少技术推广应用成本、降低技术推广应用风险、充分发挥技术推广应用的作用,所以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和技术推广培训,当然,同时需要研究普适型先进适用技术,即通常所说的“傻瓜型技术”。五是指制度,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具有资源性,制度有其产出效率。这里包含着采用不同制度具有不同成本,在不同地区采用同一制度,由于存在路径依赖,其制度成本与效果是不一样的。制度的利用程度不同,其产生的效果完全不一样。所以,制度同样有产出效率。我们要充分用好用活用足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制度,特别是扶农惠农政策。

科学使用化学投入品。要严格规范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生产和供应市场管理,扩大配方施肥,减少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引导农民增加有机肥,当前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通过加快普及农村沼气,开辟农村新的能源和肥料,改善农村卫生条件,达到“村容整洁”的目标。

加快农机具推广运用。要在重要的农时,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一些大众农产品主产区积极推广农机具。例如我们国家在小麦收割时,推进农机跨区作业,不仅方便了农民群众,而且提高了农机使用效率,初步探索了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要完善农田水利建设体制和管理机制,通过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制度改革,调动农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同时继续扩大实施无土工程、改善耕地质量,全面提高地力,增强农作物增产的后劲。

第四,坚持用现代经营形式发展农业。重点是要加快建成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紧密相连,完整高效的产业体系。

加深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意义的认识。农业产业化有很多好处,它可以带动农民走向市场,实现多层次增效目标;有利于推进先进的技术和优良的品种;有利于农业标准化、规模化推广。要拼弃那种分散农户的“小农户经济”不能形成产业化的错误观点。日本就是一个“小农户经济”的汪洋大海之国。“小农户经济”不等于“小农经济”,后者是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的根本标志在于市场化,关键要看农产品商品率的高低,当然,在小农户经济条件下,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前提是技术化、高产化、专业化、组织化,才会有高商品率。

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与规范。要加大国家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要规范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的行为,鼓励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管理创新,履行社会责任。否则企业跨掉就会为害广大农户。个别奶制品企业为谋取不当利润,掺入三氯氰氨,企业倒闭、养奶农户破产,大量牛奶倒到县政府门口。企业社会责任很重要,不仅是对消费者要负责,对农户也要负责,利润要合理分配,不能压级压价、坑农损农。

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稳步推广。我在这里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推广既要“加快”又要“稳步”,这中间特别强调要完善企业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基础,要尊重农民意愿,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组织。还要加快重构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为小农户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贷款,龙头企业应以订单为农户作贷款担保。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笔者不主张大资本大规模地进入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理想的模式是在新技术、新资源支撑下,让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即所谓“新三农”。

第五,坚持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即使是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但仍然没有放弃农业的基础地位。美国虽然只有不足3%的人从事农业,但美国却是世界上耕地保护最好、粮食生产最多、粮食出口贸易最大的国家。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必须高度重视粮食生产,不断增强各种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公共财政政策,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必须坚持走城乡统筹发展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这三个“必须”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也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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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柳思维,罗进华.城乡市场发展失调的制度原因及主要危害分析[J].湖南社会科学,2006(2).

作者:李燕凌

农业种子的市场管理论文 篇3:

我国农业转基因产业中反垄断法的适用困境与解决对策

摘要:农业转基因产业的发展为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业产业升级,以及粮食、环境等问题的解决做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掌握大量农业转基因核心技术的少数跨国转基因巨头也利用技术、资本等优势逐渐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局面,农业转基因产业市场竞争亟需反垄断法予以规范。我国农业生产管理长期以来主要靠产业政策调整,反垄断法立法不足,导致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适用遭遇种种困境。我们应当在宏观层面明确竞争政策的主导地位,坚持以竞争政策为导向,利用竞争法律规范和相关法律制度,在促进产业竞争的同时保护产业安全与发展;在微观层面上应深化相关领域立法,注重化解实践中执法困难的局面,为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适用提供保障。

关键词:反垄断法;农业转基因技术;产业发展

近年来,生物技术快速发展,在农业、医药等领域为人类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农业领域,生物技术为农业生产带来了革命性变革,特别是转基因技术,堪称生物技术领域发展最为迅速的技术之一,其在农业领域中的应用不但解决了粮食短缺问题,而且在环境恶化、资源匮乏等问题的解决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1]。根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的报告,截至2017年,全球有24个国家种植了转基因作物,67个国家或地区应用了转基因技术,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高达1.898亿公顷,比2016年增加了470万公顷,自1996年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以来,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累积增长112倍,使农业转基因技术及其产业成为近年来应用推广和发展最为迅速的农业生物技术产业之一[2]。伴随农业转基因产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竞争行为,需要适用反垄断法等竞争性法律规范予以规制。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产业中竞争政策的缺失与反垄断立法的不足,导致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难以适用。为保障我国农业转基因产业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该产业健康发展,亟需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农业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调整。鉴于此,本文拟在分析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运用困境及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应用提供参考,促进农业转基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垄断现象及其危害

1.农业转基因产业垄断的具体表现

农业转基因产业垄断具体表现为由农业转基因技术、种子与农产品上中下游三个市场共同构成的产业链垄断。

其一,农业转基因技术市场垄断。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的本质是跨国农业生物技术公司对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知识产权的垄断,其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通过全球领先的技术优势与其他方式,大量搜集并注册农业转基因技术专利。跨国农业转基因技术巨头利用资金与研发优势,大量研发申请转基因技术专利。以土壤细菌苏云金芽孢杆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简称Bt)为例,在OECD国家1997年前批准的270余项转基因Bt专利中,以孟山都为首的六家跨国巨头(以下简称“六巨头”)占了60%[3],其后批准的29 项专利“六巨头”占了88%,而在申请中的Bt转基因作物相关专利中,“六巨头”占有94%(34项)[4]。二是在获取众多农业转基因技术专利之后,跨国农业转基因巨头依赖知识产权法对专利的保护,滥用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获取的市场支配地位。比较常见的垄断行为如技术持有者通过拒绝向其他竞争对手许可或设置限制条件许可农业转基因技术专利,签订交叉许可协议将竞争对手排除其外等,謀求限制其他竞争对手发展自身技术,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以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类卡特尔行为的产生[5]。

其二,转基因种子市场垄断。转基因种子市场的垄断主要表现在垄断主体通过大规模的企业并购,使大量市场份额集中在少数寡头垄断者手中,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与滥用。为了获取转基因种子市场的垄断地位,跨国农业转基因技术巨头从种质资源、转基因技术等多方面进行市场并购。通过不断的并购,以孟山都、杜邦为首的种子公司完全控制了转基因种子市场和大量普通种子市场,其中孟山都曾一度占据转基因种植面积中88%的种子市场份额[6]。

其三,处于产业下游的转基因农产品市场垄断。在借助转基因技术垄断获取种子市场的垄断优势后,转基因农业垄断巨头往往会配合资本市场运作,控制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农产品种植结构与农产品价格,并通过纵向一体化将垄断触角延伸至转基因农产品的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产业链中。

2.农业转基因产业垄断的危害

农业转基因产业垄断不仅会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还会引发深层次的产业发展与国家粮食安全等问题。农业转基因产业垄断带来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损害消费者利益。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最直接的消费者莫过于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者。农业转基因巨头通过控制转基因技术、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市场并获取定价权,使种植者生产成本不断提高,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间接消费者是转基因农产品的消费者,垄断导致的生产成本提高会转移并表现在食品、饲料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价格上,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研究发现,转基因农作物种植成本和转基因农产品价格上涨都与转基因种子价格的不断上涨有密切关系。例如,孟山都公司生产的抗农达转基因大豆种子价格十余年间上涨了四倍,由每袋4.50美元上升到每袋17.50美元[7],相应时期内种植一英亩大豆的平均成本上涨了325%[8]。

其二,严重影响了被垄断国家或地区的产业发展。农业转基因技术巨头利用手中的技术专利,以拒绝许可等方式设置行业壁垒;以限制许可或垄断高价等方式提高他人生产成本、降低其市场竞争力,限制潜在竞争对手发展;在合资企业中利用技术优势攫取企业控制权,降低被垄断国企业技术研发能力,使其成为垄断者在当地的生产者或销售渠道,最终导致本地企业沦为垄断巨头的附属。

其三,破坏粮食生产体系和粮食自给能力,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农业转基因垄断巨头从转基因种子源头控制他国农业产业,当被控制国大面积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并对其产生依赖后,跨国农业巨头不但可以通过提高种子价格攫取暴利,还可以通过粮食贸易改变当地种植结构,操控当地种植业,进而向产业链下游延伸,控制农产品加工、销售、仓储等行业,从而危及国家粮食安全。

二、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适用困境

1.适用困境与原因分析

农业转基因产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方向,是农业转型升级的良好路径。近年来,中央多次在关于农业的一号文件中对“转基因”的发展做出指示,这说明农业转基因产业对我国农业发展、环境保护、粮食安全等多方面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而农业转基因产业发展中出现的垄断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转基因产业的发展,甚至会对我国粮食主权与国家安全产生危害,亟需相应的法律规制。然而无论是在法学理论领域还是在法律实践领域,我国目前都尚未做好充分的法律应对准备,导致反垄断法难以适用于农业转基因产业,具体表现在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

其一,宏观上未能明确竞争政策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主导地位。由于传统农业产业被视为关乎国家稳定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且具有抗风险能力差等特征,因而被视为是不适于过度竞争的产业,因而主要适用产业政策。因此,即使在具有高新技术产业特征的农业转基因产业中,长期以来也多适用产业政策而非竞争政策,因而也就很难明确竞争政策的主导地位。政策根基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适用。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都是为调控与发展产业经济而实施的重要经济政策,均以弥补市场机制缺陷、提高产业生产效率与市场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为最终目标,因此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但在价值理念、调整手段、实施领域、作用效果等方面,二者又存在明显的差异。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竞争性特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与发展动力,能起到促进生产资料分配、推动技术进步等多种作用,因此竞争政策通常是优先选择的政策[9]。然而,在一些重要的传统行业中,出于对国家安全等因素的考虑,依然以适用产业政策为主,农业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个行业。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约束强,产业投资多、周期长、风险大,以及农产品需求和供给弹性较小等原因,农业比其他产业更需要国家通过政策手段进行保护与扶持[10],过度的竞争可能会导致脆弱的农业产业发生较为剧烈的波动,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竞争政策成为主流的大趋势下,农业产业中适用产业政策亦或竞争政策的问题依然存在争议。

其二,微观上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适用受限。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适用困难,不仅源于我国长期在农业领域中实施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实施阻力较大,而且源于反垄断法中关于农业产业的法律规范本身的缺陷:立法过于笼统,关键概念界定不清,使农业几乎完全成为豁免领域。其中的主要表现就是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农业豁免规则对反垄断法农业豁免主体、豁免范围、豁免行为等关键概念规定模糊,也无明确司法解释,造成了豁免范围过于宽泛,使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适用受限。例如,将农业豁免主体规定为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但并未明确其具体定义与范围,导致在应对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新型主体跨国农业生物技术公司时,根本无法对其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只能通过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学理推断。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内容进行推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包含农业企业,作为农业企业的公司法人可以成为豁免主体;依据《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對农业企业形式的认定,跨国农业生物技术公司的外资身份同样可以成为反垄断法农业豁免主体,因此,农业转基因产业往往被视为豁免领域免于被监管[11]。而事实上,农业转基因产业中许多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表面上符合国家不能控股的要求,实际上却因为掌握核心技术而拥有公司的管理权,倘若给予这些跨国农业转基因巨头或受其控制的合资企业豁免主体资格,虽然短期内可以迅速提高我国农业转基因产业生产水平与经济效益,但从长期来看,不但不能实现反垄断法农业豁免保护我国农业生产、提高国内农业产业竞争力的立法目的,反而会帮助本就凭借资本、技术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跨国农业转基因公司更加快速方便地扩大其垄断优势,严重危害我国农业安全,这与国家推动农业产业升级、整合重组农业资源、做强做大龙头企业的政策背道而驰。此外,在对豁免的经营领域“农业”“农产品”和经营行为“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关键概念的认定上,同样存在类似经营主体的问题,即依照现有法规无法认定,或通过类推认定不严,造成现实中具有垄断威胁的主体与行为得以逃避监管。由此可见,由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规定不明确而造成豁免范围过于宽泛,不但不能避免我国农业产业遭受国际农业巨头恶性竞争的冲击,还可能导致借豁免之名行垄断之实等现象发生,造成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适用受限或难以实施的困境。

2.原因分析

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适用困难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宏观上出于对适用竞争政策后缺乏产业安全保护的担忧,微观上则是由于相关立法过于笼统导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

从宏观层面看,无论是对传统农业亦或新生的农业转基因产业,传统上均认为应当通过适当的产业政策保护,快速提高其竞争力或使其向成熟期转化,从而推动该产业与本国经济的发展。如果离开产业政策的保护转而适用竞争政策,可能引发农业产业安全问题,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可能导致实力强大的外资进入并控制我国农业产业与相关市场。农业产业的重要战略地位决定了其一旦被外部势力所控制,不但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社会稳定,甚至还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危害。正是传统农业产业的特征与长期以来人们的主观印象,给农业产业打上了适用产业政策的烙印,导致竞争政策适用的被动性,使农业产业长期无法明确竞争政策的主导地位。农业转基因产业作为农业产业的一部分,即使表现出与传统农业极大的区别与特殊性,也难免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

从微观层面看,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施时间较晚,相关法律规范与实施机制尚不成熟,现有反垄断立法过于粗犷,有些仅仅是形式上的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实施难度较大,导致反垄断法在处理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竞争问题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对市场中非法或不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与规制缺乏有效性。同时,长期、笼统的立法使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系统性反垄断立法不足,办案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面临无法可依的囧境,也是造成农业转基因产业中反垄断执法几近缺失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中,如前述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对豁免主体、行为、范围的规定不明确,造成无法确认豁免范围或豁免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又如在反垄断并购审查中实行统一标准,没有考虑到具体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并购审查标准几乎不可能达成,造成了审查程序的缺失。立法细化不足导致反垄断法律适用盲区的出现,使本就稀缺的农业领域反垄断法律法规对农业转基因领域中反竞争行为的规制无法起到实际作用,不少垄断行为得以逃脱反垄断法的监督与处罚[12]。

对适用竞争政策后产业安全的担忧与立法粗犷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直接影响到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适用基础,导致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适用名存实亡,造成了反垄断法在我国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适用困境。

三、我国农业转基因产业中反垄断法适用困境的解决对策

面对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适用困境,我们应当明确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竞争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地位,积极地对现有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避免因垄断问题得不到规制而制约农业转基因产业的发展。

1.明确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竞争政策的主体地位

知识经济时代,技术成为市场核心竞争力,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逐渐加深,产业政策的应用空间不断缩小,从而使竞争政策的适用成为主流趋势。众所周知,农业转基因产业是以转基因技术为驱动的高新技术在农业产业中的具体应用,虽然其属于农业范畴,但却与传统农业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方面,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直接作用就是提高农作物抗击病虫害与自然灾害的能力,提升产量,以便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因此相对于传统农业,农业转基因产业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农业转基因产业的发展动力是农业转基因技术,虽然技术也需要产业政策与资金等方面的扶持,但其总体上是依靠全方位竞争获取的,很难通过产业政策直接获得。正是这些区别决定了农业转基因产业比传统农业更加适应竞争政策。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充分的市场竞争是产业发展的基石,竞争性市场对产业发展的贡献难以替代,特别是在农业转基因产业这样的高新技术产业中,市场竞争的减弱不但无法保护弱势产业的成长,还会导致阻碍创新、价格上涨等不良后果[13]。因此,在农业转基因产业的政策适用中,应当坚持竞争政策优先的原则,明确竞争政策的主体地位,这不但有利于农业转基因产业的发展,还可以为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适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2.通过配套的法律制度,消除对竞争政策无法保证产业安全的担忧

无论传统产业抑或高新技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都难免遇到外界干扰或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产业,确实应当进行适当的保护[14]。特别是我国农业转基因产业尚处于发展阶段,技术与产业链发展都较为薄弱,如不施加任何保护任由寡头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横行,难免会使国内农业转基因产业发展受到损害[15]。但是,对产业发展的保护并非只能依靠产业政策,其他配套法律制度同样可以起到保护产业安全与发展的作用。

其一,通过负面清单制度,保护农业转基因产业的重要环节不受外资控制。对于农业转基因产业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负面清单制度对外资进入予以限制,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是指国务院将在我国境内禁止或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清单的形式列出,是各级政府进行行业与市场管理的依据,该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平等进入,参与市场竞争[16]。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规定与农业转基因产业相关的许可准入类项目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许可;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应报告或经过批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向境外提供种子资源的审批”等[17]。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则是仅针对境外投资者的禁止投资或须进行准入许可的领域,以及有股权比例限制要求的投资领域,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规定与农业转基因产业相关的禁止外商准入项目包括,“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等[18]。为了更好地促进清单制度的实施,我国还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其中的第二、三章分别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准入管理、特别管理措施目录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负面清单制度,国家按照农业转基因产业不同环节分别设置了不许进入、需审批进入等限制条件,起到了与产业政策类似的保护作用,避免了产业政策涉及暗箱操作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在保持农业转基因产业竞争政策实施的同时,有条件、分等级地对产业中的不同环节进行了保护。

其二,通过并购审查制度,排除可能损害农业转基因产业市场竞争与国家产业安全的并购行为。并购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并购审查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两个方面。反垄断并购审查对被审查者并不进行内外资区分,主要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入手,考察并购企业是否会通过并购增强市场份额与市场力量,从而得以行使单边行为或协同行为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产生损害市场竞争与消费者利益等垄断危害[19]。通过反垄断并购审查制度,可以从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确保农业转基因产业的发展,防止跨国垄断巨头通过并购扩大市场份额与市场支配力,减少滥用市场力量的行为。除反垄断并购审查外,特定情况下还需要进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该审查是指出于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安全的考虑,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对外资跨国并购进行专门的监督审查,对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并购行为,我国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进行该并购。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具有独立的立法价值与审查要点,与反垄断并购审查有明显的区别[20]。从立法目的来看,反垄断并购审查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某一产业中的竞争行为,其重点关注并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安全。从审查内容看,反垄断并购审查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并购活动进行无差别的审查,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则主要是針对特殊行业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可以保证在引入外资帮助本国产业发展的同时,规避可能出现的国家或产业安全问题,其审查范围较大,正好与反垄断并购审查相辅相成,可以对农业转基因产业及其行业龙头企业的发展起到保护作用。

3.完善并细化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反垄断法律规范

其一,完善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虽然农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豁免的合理性,但是依然应当避免法律条文的形式化,否则该豁免不但无法起到保护产业发展的作用,甚至会成为垄断行为的“保护伞”。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农业与其他传统受豁免的行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全球竞争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发现过度豁免不但不能够保护本国这些产业的发展,甚至可能不利于培养产业竞争优势。因此,世界上反垄断法豁免的发展趋势逐渐转向更严格的限制。我们也主张在我国农业转基因产业中坚持限制性豁免的原则,主要是指限制豁免的范围,这就要求对豁免主体、豁免的经营领域与行为进行严格的界定,不能过于宽泛。这不仅要求对现有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进行细化,还需要针对农业转基因产业的具体特点进行立法。以前文提到的对豁免主体的认定为例,不但要明确农业生产者与农村经济组织的概念、性质、经济属性等内容,还应当对农业转基因产业中出现较多的跨国农业转基因巨头进行认定。特别是纵向一体化程度较深,集技术研发,种子、农药、化肥生产,农作物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为一身,同时涉及传统农业和生物技术农业的跨国巨头,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界定其是否具有豁免资格。

其二,细化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农业转基因产业中反垄断法适用的最大障碍就是相关法律规范过于笼统粗糙,在执法实践中难以落实,因此应加快对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细化,以加强农业转基因产业中反垄断法适用的有效性。以并购审查制度为例,有些外资为了规避负面清单制度的限制,常常会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或并购中国公司的外资控股股东等方式间接进入农业转基因产业相关市场[21]。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明确外资认定标准并严格审查,杜绝间接入场情况的出现。再如关于启动并购审查的标准,没有考虑到行业差异性与产业保护区别的存在,应当予以细化,可以通过行业反垄断指南等方式对实践操作进行指导。例如,日本对涉及农业与转基因产业的并购就明确规定,转基因农业以及水稻、小麦等涉及粮食战略安全的产业控股不能超过30%且外资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20]。除此之外,其他与农业转基因产业相关的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制度中,同样存在类似的立法不足,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四、结语

法律适用的完善非朝夕之功,需要不断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汲取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但是,农业转基因产业的快速发展与跨国垄断巨头的步步紧逼容不得我们按部就班地进行制度建设。我们一方面应当明确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竞争政策的主导地位,在坚持以市场竞争政策为导向的同时,通过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转基因产业安全与健康发展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应尽快完善并细化与农业转基因产业相关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在打牢反垄断法适用基础的前提下,针对农业转基因产业特点进行精细化立法,以解决实践中的执法困难,切实做好反垄断法在农业转基因产业中的落实工作,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农业转基因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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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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