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协会

2023-07-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象棋协会

象棋协会

雁荡镇环城社区社区象棋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雁荡镇环城社区社区象棋协会,简称雁荡镇环城社区棋协(下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象棋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是群众性的、非盈利性

的体育活动组织;接受雁荡镇和市民政局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业务上接受雁荡镇象棋协会指导。

第三条:协会的工作任务

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象棋活动,促进象棋水平的提高;主办培养少年儿童学习象棋的培训班;有计划地进行对外交流和举办社区、乡镇、市等象棋竞赛。

第四条:组织

雁荡镇环城社区社区象棋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推荐、选举本协会领导机构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代表大会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五)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七)加入本会会员的条件:1.自愿2.拥护本章程3.居住或工

作在雁荡镇环城社区社区范围。

第五条:附则:

(一)本会活动地点在雁荡镇环城社区。

(二)本会活动经费由雁荡镇环城社区社区补助或接受社会赞助。

(三)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雁荡镇环城社区象棋协会

第2篇:新建 象棋协会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象棋爱好者协会申请书

尊敬的社团联合会:

首先,非常感谢你们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审阅这份申请书!

如果说时间是一根线,那么新年就是一个结,截断了过去的年迈与苍陈,去迎接新的青春与葱郁。新的萌芽总要付出代价,然而当它真的破土而出的时候,又有谁还能去怀疑它的将来呢?

棋,古称“象戏”,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棋类活动。它的起源至今无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过,根据象棋的局制和规则,中国象棋的起源应与兵家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春秋战国时期,战争连年不断,人们仿照军队的编制、布阵遣将的方法等创制了一种新的棋游戏,这就是象棋的最初形式。战国时期,已经有了关于象棋的正式记载,在这时期的《楚辞·招魂》一诗中,在描写当时楚国的生活、娱乐时,曾留下了“蓖蔽象棋,有六簿些;分曹并进,遒相迫些;成枭而牟,呼五白些。”的句子,其所讲的是“象棋”和“六博”两种棋类活动。《说苑》载:雍门子周以琴见孟尝君,说:“足下千乘之君也, „„ 燕则斗象棋而舞郑女。”由此可见,远在战国时代,象棋已在贵族阶层中流行开来了。

据上述情况及 象棋的形制推断,象棋当在周代建朝(公元前 11 世纪)前后产生于中国南部的氏族地区。早期的象棋,棋制由棋、箸、局等三种器具组成。两方行棋,每方六子,分别为:枭、卢、雉、犊、塞(二枚)。棋子用象牙雕刻而成。箸,相当于骰子,在棋之前先要投箸。局,是一种方形的棋盘。比赛时 ,“投六箸,行六棋”,斗巧斗智,相互进攻逼迫,而制对方于死地。春秋战国时的兵制,以五人为伍,设伍长一人,共六人,当时作为军事训练的足球游戏,也是每方六人。由此可见,早期的象棋,是象征当时战斗的一种游戏。在这种棋制的基础上,后来又出现一种叫“塞”的棋戏,只行棋不投箸,摆脱了早期象棋中侥幸取胜的成分。

秦汉时期,塞戏颇为盛行,当时又称塞戏为“格五”。从湖北云梦西汉墓出土的塞戏棋盘和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出土的彩绘木俑塞戏,可以映证汉代边韶《塞赋》中对塞戏形制的描写。

三国时期,象棋的形制不断地变化,并已和印度有了传播关系。

至南北朝时期的北周朝代,武帝(公元 561 ~ 578 年在位)制《象经》,王褒写《象戏 · 序》,庚信写《象戏经赋》,标志着象棋形制第二次大改革的完成。 隋唐时期,象棋活动稳步开展,史籍上屡见记载,其中最重要的是《士礼居丛书》载《梁公九谏》中对武则天梦中下象棋频国天女的记叙和牛僧孺《玄怪录》中关于宝应元年(公元 762 年)岑顺梦见象棋的一段故事。结合现在能见到的北宋初期饰有“琴棋书画”四样图案,而以八格乘八格的明暗相间的棋盘来表示棋的苏州织锦,和河南开封出土的背面绘有图形的铜质棋子,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唐代的象棋形制,和早期的国际象棋颇多相似之处。当时象棋的流行情况,从诗文传奇中诸多记载中,都可略见一斑。而象棋谱《樗薄象戏格》三卷则可能是唐代的著作。

宋代是象棋广泛流行,形制大变革的时代。北宋时期,先后有司马光的《七国象戏》,尹洙的《象戏格》、《棋势》,晁补之的《广象戏图》等著术问世,民间还流行“大象戏”。它于创始以来虽为广大群众所喜好,但古代帝王及文人学士对此多轻视而认为“不足道”,因此古代典籍中关于象棋的记述甚少。隋代,隋文帝不赞成象戏;但唐代开国后,太宗李世民却加以提倡,并出现了新的突破。唐肃宗时的丞相牛僧孺在其所著的《玄怪录》一书中曾记述了一个有关“宝应象棋”的“鬼话”,在宝应象棋里就出现了王、军师、马、象、车、兵六种棋子,这与现在流行的象棋已经非常相似了。

社会学家研究指出,象棋能代表一个民族的性格。例如东西方民族都强调国家领袖于国于民的重要性,所以中国象棋和国际象棋都以“王”的存亡作为战局输赢的标志。

与围棋相比较,象棋是一种雅俗共赏且普及更广的棋类活动。且具有集中学生注意力,提高学生洞察力,增强学生记忆,扩展学生想像力,发展学生思维等多种功能

由此可见,中国象棋在学生智力开发中有着极为明显的积极作用。把这个积极作用发挥到淋漓尽致,促进当代大学生最大限度的发展。

我们的宗旨是:发扬中华传统文化,锤炼当代大学生的思维。我们将秉承我们的宗旨,不断奋斗,不断努力。对于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象棋爱好者协会申请注册的批准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了这样的一个社团,我们不但可以引导当代大学生正确地认识象棋得作用及价值,更能为学校争光!我们将制定严格又合理的社团规定,并且选择良好的管理者,再加上校领导的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象棋爱好者协会的未来将是非常美好的!计划是充分的,未来是美好的,各位校领导请相信我们的能力,请批准我们的请求!

在此,我呼吁老师们能够更加了解象棋,了解象棋文化,了解象棋精神。给我们更多展示自己的舞台。进入高校学习,学习的是一种学习上的能力。在象棋比赛中,我们同样可以获得这种能力。我们应该从更高更广的角度来理解象棋比赛和学习的关系。所以成立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象棋爱好者协会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了这样的一个协会可以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与象棋文化的关系。我们会组织开展各种比赛和经验交流,在校园内普及并发展象棋文化,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并培养同学们的协作能力和竞争意识。社团将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希望学校领导予以批准。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象棋爱好者协会

第3篇:象棋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团名称:

本社团正是名称为象棋协会.

第二条社团性质:

象棋协会是在校领导,政教处指导下的,象棋文化爱好者自发组织成立并开展活动的团体。社团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则,维护会员利益和校园秩序,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丰富学生业余生活。

第三条协会宗旨:

1.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维护组织统一和成员团结,不损害集体及他人的利益,遵守校园道德风尚;

2.遵守象棋协会章程,宣传象棋文化,促进我校学生象棋文化的广泛开展;

3.为本校广大象棋爱好者提供一个结交棋友、交流棋艺、增进友谊的平台,通过团队不断练习,提高大家象棋的水平,同时由这些爱好者带动其他同学也积极投身到象棋文化中来;

4.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健康、积极的校园文化氛围,增强学生对象棋文化的了解;同时健康身心,愉悦身心,促进交流,增进团结,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性化管理。社团的核心部分为象棋协会干事群,负责社团人员的管理及日常活动的安排。社团的最高

权力组织是象棋协理事会,负责社团重大事件的商讨及决策。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加入社团的条件

1.承认本协会章程、凡我校热爱象棋文化、支持象棋文化的发展、愿意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2..经本人报名申请,填写个人基本资料,经过理事会审定批准后即可注册成为本协会的正式成员。

第六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会长、副会长分别由全体会员推举产生).

分别分为三个部门:技术部,文秘部,推广代表。技术部主要负责会员技术考核和花样练习,文秘部主要负责会议内容记录和会员档案管理,推广部门由二到四人组成,主要负责宣传和演讲工作。

第七条 会长全面负责协会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与方针, 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秘书长负责招收会员,扩大本协会的影响力,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条 凡是具有热爱象棋的本校学生,拥护协会章程,并由本人提出加入协会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协会无年龄、性别限制。

第十条退出社团的条件

1.由于学业和其他工作繁忙,无法参加社团活动;

2.做出了有损社团声誉或有害社团及社团其他会员利益的事,社团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3.长达一学期没有参加任何协会活动者,社团作以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在本协会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3.有批评和监督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4.有对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5.有退出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各项纪律和规定;

2.执行本会决议,听从协会各项活动安排;

3.按时参加排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4.发扬团结协作精神,自觉维护本协会利益、名誉及形象,努力为协会争光,在广大同学中扩大协会的影响;

5.任何会员不得擅自利用本会名义进行任何私人活动。(如逃课、旷课)

第三章社团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社长和决定理事会干事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招聘工作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本会工作;

(五)负责制定计划总结。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制。理事会必须对会员大会和校相关部门负责,自觉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同时协助社长组织开展活动,负责与其他学校象棋协会及社会联系和交流,并定期向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工作。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大会:为社团学期总结大会,每学期一次。

1.监督和公布社团运作情况,干事工作情况

2.表彰该学期先进个人;

3.介绍社团下学期的活动安排;

4.修改和完善社团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议:为社团最高权利机构。由社长及干事组成,每月至少一次。

1.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社团规章制度;

3.负责社团日常工作,管理和组织各部门的工作;

4.制定各项活动计划,对所有策划案拥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1.各部门分配具体工作;

2.对社团活动与平时工作指出不足之处,并提出解决方案; 3.各成员互相交流,促进了解,便于开展工作。

第五章活动及比赛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活动任务为组织会员进行象棋技艺切磋,提高会员的技术水平,举办多种象棋交流及活动。

第六章 协会会员的管理制度

1.会员在入协会前,要熟悉本协会的性质和内容,并能结合自身的特点和能力,申请相应的协会。

2.所有协会会员必须在入会时填写完备的档案资料。并有协会会长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3.在协会活动时,会员要统一着装,遵守活动要求,服从组织着的命令。

4.平日里,协会会员学生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社团的联合会的统一调动。

5.完成本协会相关任务后,能够辅助团委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开展校内外各级各类活动。

6.完成学校领导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我院学生群体成立学生社团协会,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成立登记,有团委审查批准,并有社团部向全校公布。

7.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协会成立申请书、协会成立登记表、主管老师的推荐信、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相关负责学生干部的联系方式、协会活动计划书等。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协会不予成立: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协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协会负责人有违反校规校级的情况。

第七章协会活动的组织制度

1. 各协会要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的组织,有益于中专学生的课余活动,并能够结合个专业学生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2. 各协会组织活动时,要将活动预算和人员安排,进行认真的计划,学校提前向学校申请款项,要以书面形式申请。

3. 活动中要注意强调人员安全,如需要到校外,必须保证有一名老师监督。

4. 活动开展要善始善终,有主题、有标语、有内涵、有计划、有组织、要求统一着装有安排,参加的会员,校外活动,要带校旗、制作相应的条幅和宣传板,注意文明礼貌,要时刻谨记学生身份,表现出交通学校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4篇:中国象棋协会章程

XXX大学中国象棋协会章程

一、 协会宗旨

1.建设大连大学校园文化,丰富大连大学校园文化生活;

2.规范大连大学中国象棋运动,提高大连大学中国棋文化研究水平与象棋运动水平。

二、 协会的组织结构 1.组织结构

大连大学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大连大学校工会领导。协会设名誉会长1人。协会设置理事会,理事会理事11人。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1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协会设裁判长1人,比赛监督2人。协会下设顾问团、中国棋文化研究室及象棋运动队。

2.中国棋文化研究室的产生。

以大学生棋文化研究室成员为骨干,成立协会的中国棋文化研究室。有志于此的爱好者可随时申请加入研究室,开展研究活动。

3 大连大学中国象棋运动队及顾问团的产生

大连大学中国象棋运动队由10人组成。采取积分循环赛制在会员中选拔组成。顾问团顾问由我校资深中国象棋人才组成。 三.会员 1.会员资格:

凡大连大学工会会员均有入会资格。 2. 会员义务:

会员在活动中应服从协会的统一安排,支持搞好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会员在中国象棋竞赛运动中,应服从裁判,有不同意见,应通过组织渠道予以解决; 凡本协会会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均有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 3.

会员权利

会员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力;会员有参加协会组织的一切学习培训的权力;会员有对协会活动及发展提出意见的权利;会员有向理事会推荐本校中国象棋人才的权利。 4. 入会办法

凡本校工会会员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者均视为履行了入会手续,成为协会会员。

四、协会活动内容与活动办法 1. 协会主要活动内容:

校内外竞赛、中国象棋运动学术研讨、中国象棋技战术培训、中国象棋运动级格的评定与称号的授予、中国棋文化研究活动以及撰写推荐发表论文等; 2. 协会活动办法 (1)理事会研究决定协会活动计划;

(2)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落实协会活动计划; (3)理事组织本区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中国象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象棋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XIANGQI ASSOCIATION,缩写为“CXA”。

第二条:中国象棋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领导全国象棋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象棋联合会,亚洲象棋联合会以及相应的象棋国际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象棋协会是由象棋管理人员、棋手、爱好者及全国各省市象棋组织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国象棋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提高象棋运动水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象棋运动,促进我国同各国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中国象棋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象棋协会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坛东路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象棋运动;

(二) 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宣传和推广象棋运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 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组织、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象棋竞赛活动;

(四) 拟定有关象棋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 开展职工、学生及青少年象棋活动,抓好青少年业余训练,培养选拔象棋后备人才;

(六) 负责组织和协调象棋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 开展国际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八) 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荣誉会员、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的象棋组织,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荣誉会员:凡为象棋运动的普及、提高、推广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经团体会员申报,批准后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三) 个人会员:凡热爱象棋运动的个人,均可向地方象棋协会申请入会,经批准,即可接纳为当地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爱象棋运动,有志于象棋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象棋比赛、训练班和讲座;

(三) 举办本会各类比赛;

(四) 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象棋活动;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自然成为本会的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各项工作。本会各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职权

(一) 具体执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二) 全面负责象棋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 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 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本会举办的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五) 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 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七) 负责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 技术委员会:研究、探讨象棋棋艺的发展状况,编制教材,对棋手等级和竞赛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更好地适应象棋运动在国内外的普及与提高;

(二) 裁判委员会: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审定、修订《象棋竞赛规则》,审批国家级裁判员,组织裁判员培训,向本会推荐申报国际级以上裁判员名单;

(三) 教练委员会:组织管理教练员队伍,进行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负责各级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四) 学术委员会:负责在理论上研究和探讨象棋运动的发展策略,开发电脑技术在象棋运动上的广泛应用,审查和修改记录方法,使棋手们能更好地发挥棋艺水平,适应比赛和训练的要求;

(五) 新闻出版委员会:负责本会的新闻宣传工作,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象棋比赛和活动的新闻宣传,扩大象棋在全社会的影响面,指导和监督有关象棋书刊、报刊的出版工作;

(六) 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青少年象棋运动的发展,对青少年象棋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竞赛等提出建议;

(七) 会员委员会:发展会员,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有关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出版会员联谊刊物,收取会员会费;

(八) 企业家委员会:由对象棋运动有贡献的企业家组成,负责进一步普及和推广象棋运动所需经费的筹集工作,讨论和批准对象棋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其中国象棋协会的荣誉称号;

(九) 网络委员会:利用电脑网络宣传、推广象棋;组织研究电脑网络在象棋领域的应用技术,包括各种象棋软件的开发。如:人机对弈软件、联机对弈的程序及软件、电脑编排、等级分计算软件等。

第二十八条:各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一)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二)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然成为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象棋界做出较大贡献并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技术等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会在所属个人会员内实行协会技术等级制度,技术等级分为:特级大师、国家大师、大师、业余大师、业余九级至业余初级。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批和升降管理由技术委员会或委托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遵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98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象棋源远流长,它集智慧性、艺术性、娱乐性为一体,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本协会是一个业余性群众象棋团体,它发扬光大祖国古老的象棋艺术,普及象棋知识,提高象棋技艺。

第二条 活跃广大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以棋会友,增进友谊,增强全校教职工的凝聚力。

第三条 本协会全称为“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中国象棋协会”。

第四条 发展智力,强健身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凡我校教职工,愿意履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六条 本协会受校工会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秘书长一人。 第八条 协会领导成员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退会权。

(二)会员有建议权。

(三)会员有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会员应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二)会员应执行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协会组织领导。

(三)会员应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文明参赛,友谊第一。

(四)认真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活动形式

第十一条 每周在工会棋类活动室切磋棋艺一次。 第十二条 组织校内比赛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省市棋协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

第五章 纪律

第十四条 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因事不能到场者需事先请假。 第十五条 讲文明、讲道德。在所有活动中,不能以语言和行为伤害别人。有矛盾时,应告知协会负责人出面调解。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工会批准,不得在上班时间进行象棋活动。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校工会拨款。 第十八条 单位资助、捐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象棋协会。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象棋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象棋协会是广大象棋爱好者,它具有广泛性,群众性,它是在团委的关怀下社团部组织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继承和发扬象棋文化,发挥象棋爱好者的特长,丰富校园生活,提高我校同学的综合素质,锻炼和提高各位同学个方面的能力。

第三条

本协会广泛团结,有志于象棋发展的社会团体,个人与其进行交流,互相学习,以推动象棋协会的不断发展。

第二章

务 第四条

象棋协会每年组织两次较大的比赛。

第五条

除以上比赛外,还将邀请社会团体、外校、个人进行交流。

第三章 协会机构组成

第六条

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各项工作。本会各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四章

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热爱象棋事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会会员管理机构按规定条件审查批准,即为会员。

(二) 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经审查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体育活动;

(三) 对协会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四)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接受并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学员退会自由,但须书面告知学会会员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行退会。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一年。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召集,经民主协商推选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了以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理事会会议一般两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负责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

(四)领导协会各专门机构开展活动;

(五)召开协会年会;

(六)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领导人,由常务理事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并提醒理事会审查追认。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在常务副主席和秘书长主持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七)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象棋比赛、训练班和讲座;

(三)举办本会各类比赛;

(四) 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象棋活动;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奖罚制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从颁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学校规章制度发生冲突处,以学校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象棋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象棋协会是广大象棋爱好者,包括校内任何基层单位,社会团体,教职工,自由结合群众性组织,它具有广泛性,群众性,它是在党的关怀下校工会的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弘扬民族文化,净化社会风气,让中国象棋事业心更加发扬光大。

第三条

本协会广泛团结,有志于象棋发展的社会团体,个人与其进行交流,互相学习,以推动象棋协会的不断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象棋协会每年组织两次较大的比赛“五一”、“十一”双节举行。 第五条

除以上比赛外,还将邀请社会团体、外单位、个人进行交流。

第三章

本协会机构组成

第六条

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名誉会长王树江,会长李正元,副会长赵尊练、毛富春。秘书长王晓亭,副秘书长刘亚相,委员彭碧河、孙世铎

第四章

第八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热爱象棋事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会会员管理机构按规定条件审查批准,即为会员。

(二) 团体会员。校机关、各研究所、各学院,凡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经审查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体育活动;

(三) 对协会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四)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接受并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学员退会自由,但须书面告知学会会员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行退会。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召集,经民主协商推选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了以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理事会会议一般两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负责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

(四)领导协会各专门机构开展活动;

(五)召开协会年会;

(六)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领导人,由常务理事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并提醒理事会审查追认。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在常务副主席和秘书长主持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七)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5篇:中国象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象棋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XIANGQI ASSOCIATION,缩写为“CXA”。

第二条:中国象棋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领导全国象棋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象棋联合会,亚洲象棋联合会以及相应的象棋国际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象棋协会是由象棋管理人员、棋手、爱好者及全国各省市象棋组织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国象棋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提高象棋运动水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象棋运动,促进我国同各国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中国象棋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象棋协会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坛东路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象棋运动;

(二) 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宣传和推广象棋运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 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组织、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象棋竞赛活动;

(四) 拟定有关象棋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 开展职工、学生及青少年象棋活动,抓好青少年业余训练,培养选拔象棋后备人才;

(六) 负责组织和协调象棋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 开展国际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八) 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荣誉会员、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的象棋组织,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荣誉会员:凡为象棋运动的普及、提高、推广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经团体会员申报,批准后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三) 个人会员:凡热爱象棋运动的个人,均可向地方象棋协会申请入会,经批准,即可接纳为当地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爱象棋运动,有志于象棋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象棋比赛、训练班和讲座;

(三) 举办本会各类比赛;

(四) 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象棋活动;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自然成为本会的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各项工作。本会各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职权

(一) 具体执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二) 全面负责象棋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 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 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本会举办的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五) 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 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七) 负责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 技术委员会:研究、探讨象棋棋艺的发展状况,编制教材,对棋手等级和竞赛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更好地适应象棋运动在国内外的普及与提高;

(二) 裁判委员会: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审定、修订《象棋竞赛规则》,审批国家级裁判员,组织裁判员培训,向本会推荐申报国际级以上裁判员名单;

(三) 教练委员会:组织管理教练员队伍,进行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负责各级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四) 学术委员会:负责在理论上研究和探讨象棋运动的发展策略,开发电脑技术在象棋运动上的广泛应用,审查和修改记录方法,使棋手们能更好地发挥棋艺水平,适应比赛和训练的要求;

(五) 新闻出版委员会:负责本会的新闻宣传工作,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象棋比赛和活动的新闻宣传,扩大象棋在全社会的影响面,指导和监督有关象棋书刊、报刊的出版工作;

(六) 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青少年象棋运动的发展,对青少年象棋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竞赛等提出建议;

(七) 会员委员会:发展会员,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有关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出版会员联谊刊物,收取会员会费;

(八) 企业家委员会:由对象棋运动有贡献的企业家组成,负责进一步普及和推广象棋运动所需经费的筹集工作,讨论和批准对象棋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其中国象棋协会的荣誉称号;

(九) 网络委员会:利用电脑网络宣传、推广象棋;组织研究电脑网络在象棋领域的应用技术,包括各种象棋软件的开发。如:人机对弈软件、联机对弈的程序及软件、电脑编排、等级分计算软件等。

第二十八条:各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一)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二)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然成为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象棋界做出较大贡献并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技术等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会在所属个人会员内实行协会技术等级制度,技术等级分为:特级大师、国家大师、大师、业余大师、业余九级至业余初级。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批和升降管理由技术委员会或委托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遵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98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6篇:国际跳棋与国际象棋协会挂靠申请

挂 靠 申 请

尊敬的体育学院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我们的挂靠申请书。

作为河西学院的一员,作为热爱国际跳棋与国际象棋的大学生,想让更多的人了解国际跳棋与国际象棋,爱上国际跳棋与国际象棋,从而推广国际跳棋与国际象棋。为此,我们特申请有望成立的河西学院大学生国际跳棋与国际象棋协会挂靠贵院。

成立大学生国际跳棋与国际象棋协会,有以下理由:

一、让同学们了解更多国际跳棋与国际象棋,增长大学生的下棋技能,提高大学生思维能力,促使大学生与国际接轨,从而使大学生成为一个具有多方面能力的人才。

二、有很多人对国际跳棋与国际象棋很感兴趣但由于没有一个资源共享的团体使心愿无法实现,所以成立此协会让广大国际跳棋与国际象棋爱好者如愿以偿。

三、本协会本着“学本领、练技能、强素质、促和谐”的指导思想,使本协会在繁荣校园文化和加强学校校风建设的进程中发挥出更加突出的作用。

最后,再次感谢您阅读本申请书,希望能够批准我协会挂靠贵院,并得到常年支持和指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河西学院大学生国际跳棋与国际象棋协会

201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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