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险理赔工作总结

2022-03-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工作总结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工作经验,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加了解自己的工作水平,了解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明确自身的成长方向,一步步向着更好的目标前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扶贫险理赔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扶贫险理赔工作总结

意外伤害险理赔流程

意外险就是意外人身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按严格来说属健康险范围。意外伤害的物征为:

1、外来的,即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的造成的事故、

2、非本意的,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不是故意制造的事故,

3、突发的,即必须是突然发生且在瞬间完成的,而不是日积月累形成的。

4、非疾病的。即伤害必须是非疾病的原因造成的。

意外伤害险理赔流程: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住院医疗保险需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1)医学诊断证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3)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7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报销需要医院发票、门诊病历卡、用药清单。单位请假单、医生开的休假证明。

第二篇:交强险理赔

交强

险理

交强险理赔常见问题

1、无责代赔报案时提醒事项:发生双方交通事故,我司承保全责,对方无责,报案时需提醒客户:需要提供对方车号、车型、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驾驶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告知保户因对方无责

涉及交强险代赔100元,需提供以上信息,如无法提供将从本车损失中扣除100元。(全省)

2、交强险索赔时需向保险人提供哪些材料?

答:交强险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安机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

3、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4、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项下的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

整容费、营养费。

5、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第三者的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路产损失、对方车上的

货损及受害人的其它财产损失(如自行车、衣物、手机、眼镜等

6、车子行驶时车上货物掉下来砸坏本车后面行驶的一辆小车,造成三者车的玻璃有损,无论本车是否

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三者的玻璃均要赔偿,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

致害人追偿:

答: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篇:保险险理赔工作人员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理赔管理者、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理赔管理者、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对内对外服务意识的提升,全面落实“客户第

一、要事第

一、速度第一”的服务宗旨,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管理办法是我司理赔内部责任追究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为强化理赔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保证理赔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对理赔各级管理者、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以至于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理赔管理者、员工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邦财险客服事业部理赔各级管理者、员工。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及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理赔管理者、员工实行问责:

(一)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

(三)因管理、监督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

(四)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对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影响的。

第六条 对理赔管理者、员工实行问责的处理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劝退、解除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举报人、证明人实施打击、报复或陷害的。

第八条 理赔管理者、员工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属于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 受到问责的理赔管理者、员工,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三章问责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按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轻微类型进行问责处理:

(一)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

(二)同一事件处理造成客户有效投诉2次(含)以上的。 问责形式:通报批评、警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般类型进行问责处理:

(一)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至3万元的;

(二)造成客户信访至保监局、行业协会、消协或市级政府;

(三)造成当地媒体曝光;

(四)轻微性质行为一年内累计达到2次(含)以上的,按照一般性质行为问责。

问责形式:严重警告、降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类型进行问责处理:

(一)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含)元以上的;

(二)造成客户信访至保监会或省级以上政府;

(三)造成当地主流媒体曝光;

(四)一般性质行为一年内累计达到2次(含)以上的,按照严重性质行为问责。

问责形式:劝退、解除合同。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对理赔管理者、员工实行问责,依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总部有权对总部、分公司、中支公司、支公司(营销部)问责;

(二)分公司有权对分公司、中支公司、支公司(营销部)问责;

(三)中支公司有权对中支公司、支公司(营销部)问责。 第十五条对理赔管理者、员工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二、三级机构,发生需要问责的事件,本级机构理赔负责人按照程序实施调查后,向本级机构执委会提出问责建议,得到审批后,报总公司理赔执委会审议;

(二)理赔总部发生需要问责的事件,各部门负责人按照程序实施调查后,提出问责建议,报总公司理赔执委会审议;

(三)总公司理赔执委会根据上报的问责建议做出具体的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做出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理赔执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二、三级机构、总公司理赔各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理赔执委会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理赔管理者、员工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理赔执委会可以直接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理赔执委会对理赔管理者、员工做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过理赔执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理赔管理者、员工的有

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问责执行结果通过OA进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理赔管理者、员工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最后下达的问责书之日起15日内,向理赔执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理赔执委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理赔管理者、员工申诉期间,不中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二级机构、三级机构、总公司理赔各部门辖内问责事项发生后,本级问责权利人应该及时调查,提出问责建议。对于应该履行问责权利而不主动实施问责的相关理赔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其上级机构(或部门)可以直接实施调查、问责,并追究应该第一时间履行问责权利的相关理赔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确定标准,依据对被问责人员的定性处理结果降低一个级别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理赔工作人员的问责不影响理赔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中对被问责人员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学生意外伤害险理赔所需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签章处需申请人签字、填写时间);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材料:索赔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3、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须正反复印);

4、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5、完整的门诊、急诊病历原件;

6、医生诊断证明原件;

7、医院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原件及用药清单;

8、医院出具的所有检查报告单原件;

9、住院案件另需提供入院、出院证明。

学生意外伤害险理赔所需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签章处需申请人签字、填写时间);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材料:索赔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3、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须正反复印);

4、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5、完整的门诊、急诊病历原件;

6、医生诊断证明原件;

7、医院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原件及用药清单;

8、医院出具的所有检查报告单原件;

9、住院案件另需提供入院、出院证明。

学生意外伤害险理赔所需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签章处需申请人签字、填写时间);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材料:索赔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3、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须正反复印);

4、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5、完整的门诊、急诊病历原件;

6、医生诊断证明原件;

7、医院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原件及用药清单;

8、医院出具的所有检查报告单原件;

9、住院案件另需提供入院、出院证明。

第五篇:建工险理赔所需资料1

理赔需要提供的资料(建工险意外医疗)

1. 保单复印件

2. 索赔申请书

3. 出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意外事故证明书原件

5. 病历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6. 发票原件(如在其他地方赔付过的,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

写明已赔付金额)

7. 用药明细清单原件(门诊若是在大医院就诊也需出具)(复印

件要盖上已赔付单位的章)

10.转账委托书,并附上公司账户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建筑单位开具出险人(注明工种)当时情况证明并盖章

11. 出险人最近三个月的工资单(需盖公章)。

12. 如果是合作医疗赔付的,要有合作医疗小本子的复印件。

第六篇: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精选]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 抢救费用支付

一、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二、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三、抢救费用的支付流程

(一)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抢救费用支付的书面通知后,及时核实承保、事故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交被保险人送至伤者抢救所在医院,并提供医院接受支付抢救费的划转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

(二)对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进行审核。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及时将款项划至救治医院指定帐户:

1.抢救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抢救过程结束。

抢救费用不得进行现金支付。

(四)向医院出具《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说明书》。

支付标准参照本实务第三节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一)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在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

害人)赔偿保险金。

(三)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

(四)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某分项责任赔偿存在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其他分项责任的赔偿。

二、赔偿时限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

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

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

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

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

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

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

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

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

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

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

偿金额。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

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

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

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

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项下代赔。

第六节 特殊案件处理

(一)、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1、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

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2、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3、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日内先予支付赔款。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行结案处理。

(二)交通事故责任未确定案件的抢救费用支付

保险公司收到受害人抢救费用支付申请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尚未明确的,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确认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补充应垫付的抢救费用。

(三)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提存保管。

无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已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按照交强险赔偿标准凭票据赔偿,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应向无赔偿请求权的个人或

机构赔偿,可以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理。

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第八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

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被保险人拒绝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

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

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

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3: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第九节 结案和归档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处理: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

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 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

(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

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4: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元

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100)+800/2+500/2=1550元

(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

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5: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则A车、B车、C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

(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

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由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 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 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 (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 A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元 C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元

(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6: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A、B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则A车交强险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①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②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其中, 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2000×[(5000/(500+5000))=1818.18元; 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2000×[500/(500+5000)]=181.82元。

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7: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两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C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则A、B、C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A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B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C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10000+10000+1000)]=214.28元 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

二、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1.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部分有责、部分无责。 3.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

(二)基本原则

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

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3.各保险公司之间对代赔金额进行分类统计,但不进行清算。 4.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

5.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三)基本流程

1.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

①有责方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

②有责方保险公司无责代赔部分=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③有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合计赔款=①+②

4.为准确统计无责代赔数量和金额,有责方保险公司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责代赔”标识,并在查勘报告、业务系统中记录无责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

5.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后,应将无责方车号、代赔金额等有关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四)注意事项

1.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

2.满足无责代赔条件,无责方已经支付赔款,并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的,应提供付款证明或有责方保险公司未代赔的证明材料。

3.对于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

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依照《条例》,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的规定计算赔偿。 (2)对于与军队、武警车辆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车损险赔款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3)两车同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例8:A、B共同造成车外财产C的损失,A主责,B次责,C损失5000元。交警调解确定

A承担60%的损失,B承担40%的损失,A投保了交强险,B为军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应为: 5000×60%=3000元>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因此,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

2.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无保险

200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保险车辆与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碰撞的事故,所有无保险的机动车均视同投保交强险参与赔款计算。

(1)原则上认为无保险车辆应该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在计算本方车损赔款时,应当扣除对方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

(2)但如果本车损失确实不能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赔偿(如已按交警调解结果履行赔偿责任,或法院判决未要求对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可由本方交强险先行代为赔付。

对方无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全责方的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由基金垫付的抢救费部分应予扣除)。 对方有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 (3)为准确统计代赔数量和金额,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保险代赔”标识,代赔部分在另一个交强险限额内列支。

(4)保险公司代赔后应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转让追偿的权利。

(5)应注意防范无保险车辆惧怕罚款,已私下向被保险车辆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的情况。

(二)关于挂靠同一单位的机动车互碰的赔偿方式

对于被保险人(营业性车队、挂靠单位等)为同一人,但投保人(所有人)为不同自然人的机动车互碰,可按互为三者的原则,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此种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了车辆属于挂靠的情况,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如果在保单中体现为投保人完全相同(即不能体现出实际的所有人),则将视互碰的各车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不能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

(三)经交警调解或当事各方协商,由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

符合《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适用条件的,按照《办法》规定处理。 不符合《办法》适用条件的,当地行业协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处理。行业协会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能够找到事故对方机动车并勘验损失的,对事故对方车辆损失在本方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车险项下按过错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例9: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能够勘验双方车辆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可以在B车的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2.事故对方已无法找到并勘验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无法得到对方赔偿的,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例10: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无法找到B车勘验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的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则在A

车的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四、理算程序

第一步:确定哪些损失属于本方机动车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步:判断是否满足无责代赔处理机制,如满足,按简化方式计算。如不满足则进入以下步骤;

第三步:确定本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根据肇事机动车的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各方机动车适用限额一致的,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计算; 第四步:对于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按分摊结果赔付;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分摊;

第五步:判断交强险限额是否用足,若有受害方没有得到全额赔付,同时又有需赔付方交强险限额未用足,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交强险“互碰自赔”,是建立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基础上的一种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即对于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两车或多车互碰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交强险“互碰自赔”流程图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单方肇事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涉及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二、处理原则

(一)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1.事故经交警处理的,被保险人可凭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直接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

2.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经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核对碰撞痕迹。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

(二)原则上,任何一方车辆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特殊情况下(如当地行业对损失金额限定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或事后发现损失金额超过限定

标准、已无法勘验第三方损失等),可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中,“交警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进行清算追偿。

三、基本流程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请客户在事故现场等待或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4.提示双方当事人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或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1.交警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如果各方损失明显低于2000元,满足“互碰自赔”条件,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应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必要时对各方车辆进行复勘。

2.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共同到一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或车辆损失照片。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4.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也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撤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勘验双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凭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查勘记录、事故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四、注意事项

(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尽可能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比对碰撞痕迹;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交强险信息平台进行监控,以防范道德风险。

(二)保险车辆在异地发生互碰事故,适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交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应由当地交警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由保险公司查勘第一现场,方可按“互碰自赔”方式赔偿。

(三)双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需明确。事故对方车辆不明确的,应按找不到第三方处理。

(四)建立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应及时将相关出险、赔付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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